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27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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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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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0
👤鍾(30)🛑服刑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1118理大 2項暴動 無牌管有無線電;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3月15日判處監禁3年6個月和罰款$2500。)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10:00
👥吳,張,張,嚴,李,賴,鍾,許,劉(21-29)🛑吳已還押逾50個月;李已還押逾44個月;賴已還押逾41個月;鍾已還押逾40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4個月;許已還押逾33個月 #續審 [6/65] (#1208灣仔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208北角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1208荃灣 製造或管有爆藥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1220大埔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1:00(不早於)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33/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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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黃(40)🛑已還押逾15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香港獨立黨 串謀煽動分裂國家)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不早於)
👥吳,陳,*(15-24)🛑三人已還押19日 🔥#判刑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3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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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案件
10:00 高等法院第廿三庭 👤賴(65) #原訴傳票 #續審 [6/7] (#20200824西九龍法院大樓 藐視法庭;賴被指於2020年8月24日在西九龍法院大樓外騷擾死因庭證人,藐視法庭。)
#不是聲援
10:00 高等法院第七庭 💩黃振強(21)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1208灣仔 #籌集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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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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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0
👤鍾(30)🛑服刑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1118理大 2項暴動 無牌管有無線電;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3月15日判處監禁3年6個月和罰款$2500。)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10:00
👥吳,張,張,嚴,李,賴,鍾,許,劉(21-29)🛑吳已還押逾50個月;李已還押逾44個月;賴已還押逾41個月;鍾已還押逾40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4個月;許已還押逾33個月 #續審 [6/65] (#1208灣仔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208北角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1208荃灣 製造或管有爆藥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1220大埔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1:00(不早於)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33/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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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黃(40)🛑已還押逾15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香港獨立黨 串謀煽動分裂國家)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不早於)
👥吳,陳,*(15-24)🛑三人已還押19日 🔥#判刑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3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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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00 高等法院第廿三庭 👤賴(65) #原訴傳票 #續審 [6/7] (#20200824西九龍法院大樓 藐視法庭;賴被指於2020年8月24日在西九龍法院大樓外騷擾死因庭證人,藐視法庭。)
#不是聲援
10:00 高等法院第七庭 💩黃振強(21)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1208灣仔 #籌集資金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6/65]
D1 💩黃振強(21)(🛑已還押逾50個月)
(將會做控方證人)
D2 吳(23)(🛑已還押逾50個月)
D3 張(23)(🛑已還押逾34個月)
D4 張(21)(🛑已還押逾34個月)
D5 嚴(21)(🛑已還押逾34個月)
D6 李(24)(🛑已還押逾44個月)
D7 賴(29)(🛑已還押逾41個月)
D8 鍾(29)(🛑已還押逾40個月)
D9 許(24)(🛑已還押逾33個月)
D10 劉(24)
—————
此案為兩宗合併案件
控罪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822
#籌集資金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297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 、 #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陳芊仲大律師
D2 #謝志浩資深大律師、 #陳韋君大律師
D3 #李國輔大律師
D4 #姚本成大律師 、 #陳雅琪大律師
D5 #梁鴻谷大律師 、 #柯愷欣大律師
D6 #林芷瑩大律師 、 #何正謙大律師
D7 #是香媛大律師
D8 #陳永豪大律師 、 #陳濟洲大律師
D9 #陳偉彥大律師 、 #黃思希大律師
#籌集資金
D10 #馬維騉大律師 、 #容潔礬大律師
==========
是日處理D6 的案中案聆訊。
[10:00] 傳召PW1 偵緝警員6314
🔸辯方盤問
[11:18] 休庭
[12:15] 盤問PW1完畢,14:15 繼續,將傳召另一證人
========
按:
規定上案中案內容在此階段不能公開發佈
法官於庭上作出命令可報導已認罪人士之全名及案情,而涉及不認罪人士之案情,不能報導,涉及其全名之他人案情,均須以 其他人 來稱呼不認罪人士。
========
吳 涉另案(惟該控罪已獲撤銷),按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234)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6/65]
D1 💩黃振強(21)(🛑已還押逾50個月)
(將會做控方證人)
D2 吳(23)(🛑已還押逾50個月)
D3 張(23)(🛑已還押逾34個月)
D4 張(21)(🛑已還押逾34個月)
D5 嚴(21)(🛑已還押逾34個月)
D6 李(24)(🛑已還押逾44個月)
D7 賴(29)(🛑已還押逾41個月)
D8 鍾(29)(🛑已還押逾40個月)
D9 許(24)(🛑已還押逾33個月)
D10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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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為兩宗合併案件
控罪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822
#籌集資金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297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 、 #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陳芊仲大律師
D2 #謝志浩資深大律師、 #陳韋君大律師
D3 #李國輔大律師
D4 #姚本成大律師 、 #陳雅琪大律師
D5 #梁鴻谷大律師 、 #柯愷欣大律師
D6 #林芷瑩大律師 、 #何正謙大律師
D7 #是香媛大律師
D8 #陳永豪大律師 、 #陳濟洲大律師
D9 #陳偉彥大律師 、 #黃思希大律師
#籌集資金
D10 #馬維騉大律師 、 #容潔礬大律師
==========
是日處理D6 的案中案聆訊。
[10:00] 傳召PW1 偵緝警員6314
🔸辯方盤問
[11:18] 休庭
[12:15] 盤問PW1完畢,14:15 繼續,將傳召另一證人
========
按:
規定上案中案內容在此階段不能公開發佈
法官於庭上作出命令可報導已認罪人士之全名及案情,而涉及不認罪人士之案情,不能報導,涉及其全名之他人案情,均須以 其他人 來稱呼不認罪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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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 涉另案(惟該控罪已獲撤銷),按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234)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18理大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D2: 鍾(30)🛑服刑中
控罪:
控罪1:暴動 [D1-8]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香港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3:暴動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期間(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參與暴動。
控罪10: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2]🔴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及在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給的牌照,或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套無線電收發機。
🔺上訴人(D2)於開審前承認控罪10,控罪1及3經審訊後被#陳廣池法官 裁定罪名成立,於2023年3月15日判處監禁3年6個月和罰款$2500。
裁決理由書
🔺原案件為一宗涉及 8 人的案件,其中5 人於開審前及審訊期間先後承認暴動罪,被判囚 15 至 19 個月。律政司之後不服 5 人刑期過短上訴,高等法院三位法官同意刑期過短但基於各人已經接近服刑完畢最後駁回上訴申請。
------------------------
上訴方代表:#關百安大律師
#葉豐誠大律師
律政司代表:沈大律師
🔸申請方陳詞
代表依賴呈交書面陳詞及申請附加額外上訴文件資料包括相片及片段可見11月17日晚理大Y座出口發生爆炸,上訴人想走但有人在門口阻止並恐嚇不可離開,原審法官沒有充份考慮其作供內容。也希望法庭留意逃出理大進入科學館時申請人沒有跟隨其他人棄掉裝備衣物放入黑色袋,只將白色頭盔除下放身旁,原審判詞指放入黑色膠袋是錯誤引導。
🔹三位法官觀點:
知道上訴方指是想入內作義務急救員爭取急救經驗,但三位法官同意重點在於入去理大之意圖,原審法官已經指出不相信入內之理由解釋並謂申請人是「不請自來」,當時只上了2個月護士課程,辯方證人也指學校當刻不同意學生進入理大作急救,彭偉昌法官批評想取急救經驗可到單車徑協助既安全又容易,當時環境連官方救援機構也沒有派人進入,也進一步指申請人只是登記護士,司法認知工作只是餵藥。洗傷口播喉等同注冊護士有大分別。而申請人作供進人時氣氛平靜也同時實不符,當刻已有人向警方射箭、鋼珠。PW1 理大職員稱11月11至17日被大批黑衣人佔據,大部份職員返工很困難,可以進入必須排除萬難,除非是暴動支持者。
🔸申請人代表大律師最後指原審法官遺漏考慮離開理由可能影響到考慮申請人進入理大之推論。而法庭應考慮申請人作供11月17日晚上6時許協助完外藉人士後感到危險已經同案中D6商議離開理大並打算去坐其男友D7泊在附近之車輛,但因天橋有人放火未能成功,沒有如判詞指打算留守
🔹彭偉昌法官重申原審法官指其作供多處ridiculous故拒納其作供
🔹律政司代表沈大律師回應:
採納書面,補充判詞有考慮過申請人即D2商議想離開,但批評其校內四處流連並到飯堂食飯,是有意留守,同意重點在於D2其進入意圖。而白色頭盔P236同意事實有指出是放在黑色膠袋旁地上,沒爭議不在袋內
📌裁決
法庭駁回上訴申請,維持定罪及服刑,詳細判詞6個月內頒佈。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18理大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D2: 鍾(30)🛑服刑中
控罪:
控罪1:暴動 [D1-8]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香港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3:暴動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期間(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參與暴動。
控罪10: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2]🔴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及在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給的牌照,或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套無線電收發機。
🔺上訴人(D2)於開審前承認控罪10,控罪1及3經審訊後被#陳廣池法官 裁定罪名成立,於2023年3月15日判處監禁3年6個月和罰款$2500。
裁決理由書
🔺原案件為一宗涉及 8 人的案件,其中5 人於開審前及審訊期間先後承認暴動罪,被判囚 15 至 19 個月。律政司之後不服 5 人刑期過短上訴,高等法院三位法官同意刑期過短但基於各人已經接近服刑完畢最後駁回上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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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代表:#關百安大律師
#葉豐誠大律師
律政司代表:沈大律師
🔸申請方陳詞
代表依賴呈交書面陳詞及申請附加額外上訴文件資料包括相片及片段可見11月17日晚理大Y座出口發生爆炸,上訴人想走但有人在門口阻止並恐嚇不可離開,原審法官沒有充份考慮其作供內容。也希望法庭留意逃出理大進入科學館時申請人沒有跟隨其他人棄掉裝備衣物放入黑色袋,只將白色頭盔除下放身旁,原審判詞指放入黑色膠袋是錯誤引導。
🔹三位法官觀點:
知道上訴方指是想入內作義務急救員爭取急救經驗,但三位法官同意重點在於入去理大之意圖,原審法官已經指出不相信入內之理由解釋並謂申請人是「不請自來」,當時只上了2個月護士課程,辯方證人也指學校當刻不同意學生進入理大作急救,彭偉昌法官批評想取急救經驗可到單車徑協助既安全又容易,當時環境連官方救援機構也沒有派人進入,也進一步指申請人只是登記護士,司法認知工作只是餵藥。洗傷口播喉等同注冊護士有大分別。而申請人作供進人時氣氛平靜也同時實不符,當刻已有人向警方射箭、鋼珠。PW1 理大職員稱11月11至17日被大批黑衣人佔據,大部份職員返工很困難,可以進入必須排除萬難,除非是暴動支持者。
🔸申請人代表大律師最後指原審法官遺漏考慮離開理由可能影響到考慮申請人進入理大之推論。而法庭應考慮申請人作供11月17日晚上6時許協助完外藉人士後感到危險已經同案中D6商議離開理大並打算去坐其男友D7泊在附近之車輛,但因天橋有人放火未能成功,沒有如判詞指打算留守
🔹彭偉昌法官重申原審法官指其作供多處ridiculous故拒納其作供
🔹律政司代表沈大律師回應:
採納書面,補充判詞有考慮過申請人即D2商議想離開,但批評其校內四處流連並到飯堂食飯,是有意留守,同意重點在於D2其進入意圖。而白色頭盔P236同意事實有指出是放在黑色膠袋旁地上,沒爭議不在袋內
📌裁決
法庭駁回上訴申請,維持定罪及服刑,詳細判詞6個月內頒佈。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6/65]
D1 💩黃振強(21)(🛑已還押逾50個月)
(將會做控方證人)
D2 吳(23)(🛑已還押逾50個月)
D3 張(23)(🛑已還押逾34個月)
D4 張(21)(🛑已還押逾34個月)
D5 嚴(21)(🛑已還押逾34個月)
D6 李(24)(🛑已還押逾44個月)
D7 賴(29)(🛑已還押逾41個月)
D8 鍾(29)(🛑已還押逾40個月)
D9 許(24)(🛑已還押逾33個月)
D10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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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為兩宗合併案件
控罪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822
#籌集資金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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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 、 #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陳芊仲大律師
D2 #謝志浩資深大律師、 #陳韋君大律師
D3 #李國輔大律師
D4 #姚本成大律師 、 #陳雅琪大律師
D5 #梁鴻谷大律師 、 #柯愷欣大律師
D6 #林芷瑩大律師 、 #何正謙大律師
D7 #是香媛大律師
D8 #陳永豪大律師 、 #陳濟洲大律師
D9 #陳偉彥大律師 、 #黃思希大律師
#籌集資金
D10 #馬維騉大律師 、 #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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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日處理D6 的案中案聆訊。
[14:15] 傳PW2 總督察 張堃婷
[16:20] 完庭,傳咗PW2, PW3, PW4
明天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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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規定上案中案內容在此階段不能公開發佈
法官於庭上作出命令可報導已認罪人士之全名及案情,而涉及不認罪人士之案情,不能報導,涉及其全名之他人案情,均須以 其他人 來稱呼不認罪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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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 涉另案(惟該控罪已獲撤銷),按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234)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6/65]
D1 💩黃振強(21)(🛑已還押逾50個月)
(將會做控方證人)
D2 吳(23)(🛑已還押逾50個月)
D3 張(23)(🛑已還押逾34個月)
D4 張(21)(🛑已還押逾34個月)
D5 嚴(21)(🛑已還押逾34個月)
D6 李(24)(🛑已還押逾44個月)
D7 賴(29)(🛑已還押逾41個月)
D8 鍾(29)(🛑已還押逾40個月)
D9 許(24)(🛑已還押逾33個月)
D10 劉(24)
—————
此案為兩宗合併案件
控罪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822
#籌集資金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297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 、 #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陳芊仲大律師
D2 #謝志浩資深大律師、 #陳韋君大律師
D3 #李國輔大律師
D4 #姚本成大律師 、 #陳雅琪大律師
D5 #梁鴻谷大律師 、 #柯愷欣大律師
D6 #林芷瑩大律師 、 #何正謙大律師
D7 #是香媛大律師
D8 #陳永豪大律師 、 #陳濟洲大律師
D9 #陳偉彥大律師 、 #黃思希大律師
#籌集資金
D10 #馬維騉大律師 、 #容潔礬大律師
==========
是日處理D6 的案中案聆訊。
[14:15] 傳PW2 總督察 張堃婷
[16:20] 完庭,傳咗PW2, PW3, PW4
明天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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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規定上案中案內容在此階段不能公開發佈
法官於庭上作出命令可報導已認罪人士之全名及案情,而涉及不認罪人士之案情,不能報導,涉及其全名之他人案情,均須以 其他人 來稱呼不認罪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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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 涉另案(惟該控罪已獲撤銷),按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234)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判刑
A3:吳(20)/ A6:陳(24)/ A11:*(15)
🛑三人已還押19日🛑
控罪1:#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A3被控於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控制1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7, 11, 1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即分別1件T裇,1件T裇及1個外科口罩。#蒙面法
===================
判刑理由總結:
是次判刑聆訊涉及有良好背景,過往沒有案底,亦得他人支持和美譽的三名被告,他們經審訊後被法庭裁定所有控罪罪成。
📌非法集結的刑令:
非法集結罪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後是可處監禁5年的刑令。在考慮牽涉暴力的「非法集結」刑令之時,得考慮上訴庭在CAAR4/2016案所訂下的量刑原則,這些原則已得終審法院所贊同。此外,上訴庭在處理一系列涉及「非法集結」的刑期覆核時所作的分析在本案亦是須要考慮的。
根據CAAR4/2016案,本案須考慮:(1)突發或預謀情況,(2)施行暴力者人數,(3)暴力的程度,(4)暴力的規模,(5)暴力行為持續情況,(6)引致的後果,(7)造成的威脅之嚴重性及迫近程度,和(8)角色和參與程度。根據本案的案情:
背景和地理位置:
於2019年10月30日,有人在互聯網上貼文,號召巿民於當天圍攻警務處位於屯門震寰路80號的大興行動基地,抗議據稱警方於兩日前在該基地內進行的催淚彈訓練。
震寰路是一條位於屯門的道路,貫通西北與東南方向;而良運街同是一條位於屯門、雙程雙線行車的道路,道路兩旁均設有行人路;良運街貫通東北與西南方向,並在東北端與震寰路交匯。其中,大興行動基地位於良運街與震寰路交界的東北端,正門設於震寰路,面向兆軒苑逸生閣。由大興行動基地沿良運街向西南方向前進,橫過震寰路後,是逸生閣所在位置,然後橫過良運街與良德街的交界後,是建生邨商場,及良運街與輕鐵路軌交匯、輕鐵建生站的位置,再横過輕鐵路軌後,是建生邨及青田遊樂場,然後便是青田路。
集結的行為:
於2019年10月30日約20:50時,大約200名示威者在良運街近大興行動基地集結(“涉案集結人士”)。涉案集結人士中,有些人喊叫侮辱性言詞,包括「黑警死全家」和「死黑警」等,亦有些人重覆地以鐳射光照射負責看守大興行動基地的警務人員。同時,一群約60名支持政府的示威者在大興行動基地正門外的震寰路集結,並以擴音器大喊反對涉案集結人士的言詞和口號。
同日約21:00時,警察機動部隊X2小隊指揮官吳高級督察以擴音器要求上述兩群人士散去。同日21:06至21:07時期間,吳高級督察再以擴音器警告上述兩群人士,指他們正在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亦有警員展示藍色警告旗,要求上述兩群人士散去。同日約21:10時,集結在大興行動基地正門外、支持政府的示威者離開現場。然而,涉案集結人士並沒有理會上述警方發出的警告。
同日約21:11時,警方再次警告涉案集結人士,指他們正在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及警告他們不得在該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並要求他們移除蒙面物品及離開。可是,涉案集結人士仍然沒有散去,繼續逗留在現場,並不斷喊叫「黑警死全家」和「死黑警」等侮辱性言詞。
同日約21:30時,涉案集結人士把行動升級,拆除行人路鐵欄,又在良運街行車線以包括從行人路拆下之鐵欄及俗稱「雪糕筒」的路錐等雜物架設路障,亦有一些涉案集結人士干擾震寰路與良運街交界的交通燈,對其他道路使用者構成阻礙和滋擾。
由多個新聞或公開媒體及警方所拍攝的視像片段均拍攝了當晚在案發現場上述非法集結的情況。新聞媒體的網上視像片段拍得當A11於當晚上在案發地出現時,與其他同穿深色裝束和蒙面的人士在良運街合力搬運欄杆,其後在良運街與其他人合力拆除行人路邊欄杆,又與其他人一起搬動被拆下之欄杆並放到良運街近震寰路的行車線上堵路。
拘捕和裝備:
同日約21:35時,警務人員開始從不同方向向良運街涉案集結人士集結之處推進,採取驅散和拘捕行動,而原先集結在良運街的涉案集結人士則沿良運街往包括逸生閣、建生邨商場及輕鐵建生站等方向逃去。不久後,警員分別在在逸生閣地下大堂,建生邨商場,和良運街截查三名被告。
A3管有1罐「BOTNY」(「保賜利」)黑色噴漆,1副藍色泳鏡,1個黑色口罩,及6支生理鹽水。A3當時頭戴黑色鴨嘴帽,以黑色T裇蒙面,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雙臂戴上黑色手袖,雙手戴上1對藍黑色雙色手套,穿黑色長褲,白色運動鞋,揹着1個黑色「Nike」背包,手上拿着1個灰黃雙色「3M」防毒面罩連過濾器。
A6管有1雙黑色手套及1副泳鏡。A6當時以1件黑色T裇蒙面至僅餘雙眼外露,身穿連帽黑色長袖衛衣、黑色長褲、深色鞋、雙手戴上藍色手套、揹著套上黑色防水雨套的黑色背囊。
A13當時戴著淺藍色外科口罩,身穿黑色長袖連帽衛衣、深色長褲及1對黑色白底鞋,右手戴著1灰色「3M」防滑手套,身上孭著1個斜孭袋。
集結的量刑考慮:
案發時涉案集結人士約有200人,他們此起彼落地喊叫侮辱性言詞和用污穢淫褻的說話侮辱警務人員及其家人,該等說話,極具挑釁性,他們亦重覆地以鐳射光束照向負責看守大興行動基地的警務人員,包括照向在大興行動基地天台監視地面現場情況的警務人員,以及在大興行動基地正門外負責高舉展示藍色警告旗的警務人員及照向其所高舉展示的藍色警告旗。即使警方曾數次用擴音器及高舉展示藍色警告旗警告他們正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及警告他們不得在該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並要求他們移除蒙面物品及離開,但涉案集結人士沒有理會,繼續逗留在現場並不斷對警務人員喊叫污穢淫褻及侮辱的說話,挑釁警方。他們後來更將行動升級,拆除在現場的行人路鐵欄(視像片段顯示被涉案集結人士拆除的鐵欄至少有十數個,有些被放置在大興行動基地對出的良運街行車道上,有些被搬運往良運街另一端,即青田遊樂場方向),把拆下的鐵欄、鐵馬及路錐等雜物放在良運街行車線上設置路障,亦有一些涉案集結人士干擾震寰路與良運街交界的交通燈,對其他道路使用者構成阻礙和滋擾。這些行為無疑是破壞社會安寧的 (見FACC6/2021案)。
非法集結至少歷時45分鐘。而在21:30時起,已有部份涉案集結人士拆除鐵欄架設路障,干擾交通燈,也有人打傘遮掩涉案集結人士拆除鐵欄的行為。即使警方在21:35時開始從不同方向驅散和拘捕涉案集結人士,但仍有人參與拆除或搬動鐵欄、架設路障的行為。不能忽略的是在警方作出驅散和拘捕行動前,在大興行動基地正門與涉案集結人士對峙的警務人員只有約30人,遠少於涉案集結人士的數目。
大部份涉案集結人士都穿着及/或攜帶着相類似的衣服及裝備,即黑色(或深色)衫褲,戴帽(有些是鴨咀帽,有些是連帽衛衣的帽子)、口罩(或其他蒙面物品,例如「V煞」面具)、手袖、手套和雨傘,以遮掩其身份,也有人備有護目鏡及防毒面罩連過濾器,這些可見本案非法集結是有計劃和有預謀的,而攜帶手套的涉案集結人士也是預計會使用武力/暴力作出破壞行為,故此才帶備手套來保護自己雙手免受損傷;同樣,使用或攜帶鐳射裝置的涉案集結人士也是有備而來,曾經或打算使用鐳射裝置照射警方的。這些考慮的基礎是來自CAAR5/2020案。
本案非法集結主要發生在良運街近大興行動基地那個路口及其附近的良運街行車道和兩旁行人路,但正如前述,也有部份涉案集結人士把被拆除的鐵欄搬往青田遊樂場方向;從視像片段可見,涉案集結人士在良運街由大興行動基地一端至建生輕鐵站的另一端集結,而這一段的良運街兩旁大廈的平台(約一至二樓高)也有穿戴相類似衣物的人在觀看路面非法集結情況,不時吶喊助威。即使案發現場並非繁忙的交通要道和案發時間是20:00至21:00時多,但從視像片段可見,使用良運街的駕車人士亦要先由涉案集結人士移開路障,才可駕車繼續前行,有些車輛亦需調頭才能繼續前行。
案發當晚是原訟法庭就《禁止蒙面規例》召開司法覆核聆訊的前一晚,而案發地點是大興行動基地正門外,案發時有涉案集結人士豎起中指作不文手勢,也有人呼叫「時代革命」、「光復香港」、「缺一不可」等口號。這考慮的基礎是來自CAAR4/2020案。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判刑
A3:吳(20)/ A6:陳(24)/ A11:*(15)
🛑三人已還押19日🛑
控罪1:#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A3被控於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控制1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7, 11, 1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即分別1件T裇,1件T裇及1個外科口罩。#蒙面法
===================
判刑理由總結:
是次判刑聆訊涉及有良好背景,過往沒有案底,亦得他人支持和美譽的三名被告,他們經審訊後被法庭裁定所有控罪罪成。
📌非法集結的刑令:
非法集結罪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後是可處監禁5年的刑令。在考慮牽涉暴力的「非法集結」刑令之時,得考慮上訴庭在CAAR4/2016案所訂下的量刑原則,這些原則已得終審法院所贊同。此外,上訴庭在處理一系列涉及「非法集結」的刑期覆核時所作的分析在本案亦是須要考慮的。
根據CAAR4/2016案,本案須考慮:(1)突發或預謀情況,(2)施行暴力者人數,(3)暴力的程度,(4)暴力的規模,(5)暴力行為持續情況,(6)引致的後果,(7)造成的威脅之嚴重性及迫近程度,和(8)角色和參與程度。根據本案的案情:
背景和地理位置:
於2019年10月30日,有人在互聯網上貼文,號召巿民於當天圍攻警務處位於屯門震寰路80號的大興行動基地,抗議據稱警方於兩日前在該基地內進行的催淚彈訓練。
震寰路是一條位於屯門的道路,貫通西北與東南方向;而良運街同是一條位於屯門、雙程雙線行車的道路,道路兩旁均設有行人路;良運街貫通東北與西南方向,並在東北端與震寰路交匯。其中,大興行動基地位於良運街與震寰路交界的東北端,正門設於震寰路,面向兆軒苑逸生閣。由大興行動基地沿良運街向西南方向前進,橫過震寰路後,是逸生閣所在位置,然後橫過良運街與良德街的交界後,是建生邨商場,及良運街與輕鐵路軌交匯、輕鐵建生站的位置,再横過輕鐵路軌後,是建生邨及青田遊樂場,然後便是青田路。
集結的行為:
於2019年10月30日約20:50時,大約200名示威者在良運街近大興行動基地集結(“涉案集結人士”)。涉案集結人士中,有些人喊叫侮辱性言詞,包括「黑警死全家」和「死黑警」等,亦有些人重覆地以鐳射光照射負責看守大興行動基地的警務人員。同時,一群約60名支持政府的示威者在大興行動基地正門外的震寰路集結,並以擴音器大喊反對涉案集結人士的言詞和口號。
同日約21:00時,警察機動部隊X2小隊指揮官吳高級督察以擴音器要求上述兩群人士散去。同日21:06至21:07時期間,吳高級督察再以擴音器警告上述兩群人士,指他們正在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亦有警員展示藍色警告旗,要求上述兩群人士散去。同日約21:10時,集結在大興行動基地正門外、支持政府的示威者離開現場。然而,涉案集結人士並沒有理會上述警方發出的警告。
同日約21:11時,警方再次警告涉案集結人士,指他們正在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及警告他們不得在該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並要求他們移除蒙面物品及離開。可是,涉案集結人士仍然沒有散去,繼續逗留在現場,並不斷喊叫「黑警死全家」和「死黑警」等侮辱性言詞。
同日約21:30時,涉案集結人士把行動升級,拆除行人路鐵欄,又在良運街行車線以包括從行人路拆下之鐵欄及俗稱「雪糕筒」的路錐等雜物架設路障,亦有一些涉案集結人士干擾震寰路與良運街交界的交通燈,對其他道路使用者構成阻礙和滋擾。
由多個新聞或公開媒體及警方所拍攝的視像片段均拍攝了當晚在案發現場上述非法集結的情況。新聞媒體的網上視像片段拍得當A11於當晚上在案發地出現時,與其他同穿深色裝束和蒙面的人士在良運街合力搬運欄杆,其後在良運街與其他人合力拆除行人路邊欄杆,又與其他人一起搬動被拆下之欄杆並放到良運街近震寰路的行車線上堵路。
拘捕和裝備:
同日約21:35時,警務人員開始從不同方向向良運街涉案集結人士集結之處推進,採取驅散和拘捕行動,而原先集結在良運街的涉案集結人士則沿良運街往包括逸生閣、建生邨商場及輕鐵建生站等方向逃去。不久後,警員分別在在逸生閣地下大堂,建生邨商場,和良運街截查三名被告。
A3管有1罐「BOTNY」(「保賜利」)黑色噴漆,1副藍色泳鏡,1個黑色口罩,及6支生理鹽水。A3當時頭戴黑色鴨嘴帽,以黑色T裇蒙面,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雙臂戴上黑色手袖,雙手戴上1對藍黑色雙色手套,穿黑色長褲,白色運動鞋,揹着1個黑色「Nike」背包,手上拿着1個灰黃雙色「3M」防毒面罩連過濾器。
A6管有1雙黑色手套及1副泳鏡。A6當時以1件黑色T裇蒙面至僅餘雙眼外露,身穿連帽黑色長袖衛衣、黑色長褲、深色鞋、雙手戴上藍色手套、揹著套上黑色防水雨套的黑色背囊。
A13當時戴著淺藍色外科口罩,身穿黑色長袖連帽衛衣、深色長褲及1對黑色白底鞋,右手戴著1灰色「3M」防滑手套,身上孭著1個斜孭袋。
集結的量刑考慮:
案發時涉案集結人士約有200人,他們此起彼落地喊叫侮辱性言詞和用污穢淫褻的說話侮辱警務人員及其家人,該等說話,極具挑釁性,他們亦重覆地以鐳射光束照向負責看守大興行動基地的警務人員,包括照向在大興行動基地天台監視地面現場情況的警務人員,以及在大興行動基地正門外負責高舉展示藍色警告旗的警務人員及照向其所高舉展示的藍色警告旗。即使警方曾數次用擴音器及高舉展示藍色警告旗警告他們正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及警告他們不得在該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並要求他們移除蒙面物品及離開,但涉案集結人士沒有理會,繼續逗留在現場並不斷對警務人員喊叫污穢淫褻及侮辱的說話,挑釁警方。他們後來更將行動升級,拆除在現場的行人路鐵欄(視像片段顯示被涉案集結人士拆除的鐵欄至少有十數個,有些被放置在大興行動基地對出的良運街行車道上,有些被搬運往良運街另一端,即青田遊樂場方向),把拆下的鐵欄、鐵馬及路錐等雜物放在良運街行車線上設置路障,亦有一些涉案集結人士干擾震寰路與良運街交界的交通燈,對其他道路使用者構成阻礙和滋擾。這些行為無疑是破壞社會安寧的 (見FACC6/2021案)。
非法集結至少歷時45分鐘。而在21:30時起,已有部份涉案集結人士拆除鐵欄架設路障,干擾交通燈,也有人打傘遮掩涉案集結人士拆除鐵欄的行為。即使警方在21:35時開始從不同方向驅散和拘捕涉案集結人士,但仍有人參與拆除或搬動鐵欄、架設路障的行為。不能忽略的是在警方作出驅散和拘捕行動前,在大興行動基地正門與涉案集結人士對峙的警務人員只有約30人,遠少於涉案集結人士的數目。
大部份涉案集結人士都穿着及/或攜帶着相類似的衣服及裝備,即黑色(或深色)衫褲,戴帽(有些是鴨咀帽,有些是連帽衛衣的帽子)、口罩(或其他蒙面物品,例如「V煞」面具)、手袖、手套和雨傘,以遮掩其身份,也有人備有護目鏡及防毒面罩連過濾器,這些可見本案非法集結是有計劃和有預謀的,而攜帶手套的涉案集結人士也是預計會使用武力/暴力作出破壞行為,故此才帶備手套來保護自己雙手免受損傷;同樣,使用或攜帶鐳射裝置的涉案集結人士也是有備而來,曾經或打算使用鐳射裝置照射警方的。這些考慮的基礎是來自CAAR5/2020案。
本案非法集結主要發生在良運街近大興行動基地那個路口及其附近的良運街行車道和兩旁行人路,但正如前述,也有部份涉案集結人士把被拆除的鐵欄搬往青田遊樂場方向;從視像片段可見,涉案集結人士在良運街由大興行動基地一端至建生輕鐵站的另一端集結,而這一段的良運街兩旁大廈的平台(約一至二樓高)也有穿戴相類似衣物的人在觀看路面非法集結情況,不時吶喊助威。即使案發現場並非繁忙的交通要道和案發時間是20:00至21:00時多,但從視像片段可見,使用良運街的駕車人士亦要先由涉案集結人士移開路障,才可駕車繼續前行,有些車輛亦需調頭才能繼續前行。
案發當晚是原訟法庭就《禁止蒙面規例》召開司法覆核聆訊的前一晚,而案發地點是大興行動基地正門外,案發時有涉案集結人士豎起中指作不文手勢,也有人呼叫「時代革命」、「光復香港」、「缺一不可」等口號。這考慮的基礎是來自CAAR4/2020案。
從上述觀察可見,自21:30時當涉案集結人士把行動升級時,當時當地的社會安寧已受破壞。即使案發時仍沒有實質暴力的出現(或社會安寧仍未受破壞)的話,犯罪行為對實質破壞社會安寧的威脅和迫近程度也是甚高的,涉案集結變為暴力事件的風險也是甚高的。
A3亦是以一身裝束和蒙面身在非法集結的現場,她是知悉現場的非法行為並鼓勵現場作出非法行為的暴徒,如其「保護手足」的說詞,她攜帶的數支生理鹽水亦可以供他人使用;以當時A6的裝束而言,是可令A6在參與非法集結時作出非法行為,特別是手套,他攜帶的另一對手套亦可以供他人使用,A6亦必定知悉現場的非法行為;至於A11,除他被片段拍攝到的行為外,他亦是知悉現場示威者的行為,並鼓勵他人在現場作出非法行為。三名被告在犯案時曾經蒙面,無疑是為了在犯案時掩飾身份。
從上段可見,三名被告在本案的非法集結中的參與程度絕對不低。所有被告在案發時,積極地參與非法集結,公然破壞法治,為達自己目的而擾亂廣大香港巿民的生活秩序。從本案各被告在參與本案非法集結時的裝束衣着可見,他們都明顯是要避免暴露身份,不可能不知道他們的作為會導致嚴重的後果和刑責。他們以如此裝束裝備犯案,例如以防毒面具、手套、雨衣、和泳鏡保護雙手、背囊、和雙眼,亦可見他們都是早有預謀前往參與非法集結。
區域法院就同一事件作出的判刑對本案並沒有約束力。若以一名無刑事定罪紀錄的人作考慮,本案「非法集結」合適的量刑起數是監禁1年6個月,以收阻嚇之效。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的刑令:
考慮案情後和A3的目的是破壞他人財產後,合適的量刑起數是監禁4個月。
📌蒙面法的刑令:
考慮案情後,合適的量刑起數是監禁4個月。
📌本案判刑:
A3涉及三罪。考慮總刑期原則後,由於考慮控罪1之刑令時已考慮其他控罪的情況,合適的總刑期起數是監禁1年6個月。考慮A3在審訊時同意了不少案情,節省法庭時間,酌情下調0.5個月刑期,她沒有其他減刑因素,監禁1年5.5個月是A3的刑期‼️
A6涉及兩罪。考慮總刑期原則後,由於考慮控罪1之刑令時已考慮其他控罪的情況,合適的總刑期起數是監禁1年6個月。考慮A6在審訊時同意了不少案情,節省法庭時間,酌情下調0.5個月刑期,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監禁1年5.5個月是A6的刑期‼️
就A11而言,由於他經審訊後被定罪,若判入更生中心會對其他認罪且被判入更生中心的年青被告不公平。考慮到本案案情,阻嚇的元素,香港法例第221章第109A(1)條,教導所報告的內容,CAAR7/2020案列出的法律原則,教導所覊留的年期後,教導所是適合A11,故如此頒令‼️
按:A11由於是被判教導所,其還押日子不能在刑期上作出扣減。所以年輕被告將因為鄭紀航故意不在第一時間取應取的報告,而白白坐多約半個月監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pdf/vetted/other/ch/2020/DCCC000746C_2020.pdf
A3亦是以一身裝束和蒙面身在非法集結的現場,她是知悉現場的非法行為並鼓勵現場作出非法行為的暴徒,如其「保護手足」的說詞,她攜帶的數支生理鹽水亦可以供他人使用;以當時A6的裝束而言,是可令A6在參與非法集結時作出非法行為,特別是手套,他攜帶的另一對手套亦可以供他人使用,A6亦必定知悉現場的非法行為;至於A11,除他被片段拍攝到的行為外,他亦是知悉現場示威者的行為,並鼓勵他人在現場作出非法行為。三名被告在犯案時曾經蒙面,無疑是為了在犯案時掩飾身份。
從上段可見,三名被告在本案的非法集結中的參與程度絕對不低。所有被告在案發時,積極地參與非法集結,公然破壞法治,為達自己目的而擾亂廣大香港巿民的生活秩序。從本案各被告在參與本案非法集結時的裝束衣着可見,他們都明顯是要避免暴露身份,不可能不知道他們的作為會導致嚴重的後果和刑責。他們以如此裝束裝備犯案,例如以防毒面具、手套、雨衣、和泳鏡保護雙手、背囊、和雙眼,亦可見他們都是早有預謀前往參與非法集結。
區域法院就同一事件作出的判刑對本案並沒有約束力。若以一名無刑事定罪紀錄的人作考慮,本案「非法集結」合適的量刑起數是監禁1年6個月,以收阻嚇之效。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的刑令:
考慮案情後和A3的目的是破壞他人財產後,合適的量刑起數是監禁4個月。
📌蒙面法的刑令:
考慮案情後,合適的量刑起數是監禁4個月。
📌本案判刑:
A3涉及三罪。考慮總刑期原則後,由於考慮控罪1之刑令時已考慮其他控罪的情況,合適的總刑期起數是監禁1年6個月。考慮A3在審訊時同意了不少案情,節省法庭時間,酌情下調0.5個月刑期,她沒有其他減刑因素,監禁1年5.5個月是A3的刑期‼️
A6涉及兩罪。考慮總刑期原則後,由於考慮控罪1之刑令時已考慮其他控罪的情況,合適的總刑期起數是監禁1年6個月。考慮A6在審訊時同意了不少案情,節省法庭時間,酌情下調0.5個月刑期,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監禁1年5.5個月是A6的刑期‼️
就A11而言,由於他經審訊後被定罪,若判入更生中心會對其他認罪且被判入更生中心的年青被告不公平。考慮到本案案情,阻嚇的元素,香港法例第221章第109A(1)條,教導所報告的內容,CAAR7/2020案列出的法律原則,教導所覊留的年期後,教導所是適合A11,故如此頒令‼️
按:A11由於是被判教導所,其還押日子不能在刑期上作出扣減。所以年輕被告將因為鄭紀航故意不在第一時間取應取的報告,而白白坐多約半個月監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pdf/vetted/other/ch/2020/DCCC000746C_2020.pdf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港區國安法 #香港獨立黨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黃(40) 🛑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串謀煽動他人實施分裂國家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11月1日(包括首尾兩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或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
——————
⏺️答辯
控方宣讀控罪,被告承認控罪🔴
法官不接受辯方律師求情理由,指被告持外國護照,在外國宣揚香港獨立是不負責任的表現,回港探親並非回港自首
案件押後至4月11日作判刑,期間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練錦鴻法官
#港區國安法 #香港獨立黨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黃(40) 🛑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串謀煽動他人實施分裂國家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11月1日(包括首尾兩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或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
——————
⏺️答辯
控方宣讀控罪,被告承認控罪🔴
法官不接受辯方律師求情理由,指被告持外國護照,在外國宣揚香港獨立是不負責任的表現,回港探親並非回港自首
案件押後至4月11日作判刑,期間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28日 星期三】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4.02.27]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10:00
👥吳,張,張,嚴,李,賴,鍾,許,劉(21-29)🛑吳已還押逾50個月;李已還押逾44個月;賴已還押逾41個月;鍾已還押逾40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4個月;許已還押逾33個月 #續審 [6/65] (#1208灣仔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208北角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1208荃灣 製造或管有爆藥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1220大埔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34/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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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梁,蘇,李,胡(20-41) #裁決 (#1001灣仔 暴動)
👥譚,高,司徒,盧,袁,梁,蔡(20-33)🛑盧,袁已還押逾17個月;高已還押逾14個月;譚已還押逾13個月;梁已還押逾12個月 #提訊 (#1001灣仔 暴動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陳,鄭,鍾,何(18-28) #續審 [22/20] (#1118油麻地 暴動)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10:00 高等法院第七庭 💩黃振強(21)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1208灣仔 #籌集資金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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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10:00
👥吳,張,張,嚴,李,賴,鍾,許,劉(21-29)🛑吳已還押逾50個月;李已還押逾44個月;賴已還押逾41個月;鍾已還押逾40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4個月;許已還押逾33個月 #續審 [6/65] (#1208灣仔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208北角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1208荃灣 製造或管有爆藥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1220大埔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34/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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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梁,蘇,李,胡(20-41) #裁決 (#1001灣仔 暴動)
👥譚,高,司徒,盧,袁,梁,蔡(20-33)🛑盧,袁已還押逾17個月;高已還押逾14個月;譚已還押逾13個月;梁已還押逾12個月 #提訊 (#1001灣仔 暴動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陳,鄭,鍾,何(18-28) #續審 [22/20]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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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10:00 高等法院第七庭 💩黃振強(21)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1208灣仔 #籌集資金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7/65]
D1 💩黃振強(21)(🛑已還押逾50個月)
(將會做控方證人)
D2 吳(23)(🛑已還押逾50個月)
D3 張(23)(🛑已還押逾34個月)
D4 張(21)(🛑已還押逾34個月)
D5 嚴(21)(🛑已還押逾34個月)
D6 李(24)(🛑已還押逾44個月)
D7 賴(29)(🛑已還押逾41個月)
D8 鍾(29)(🛑已還押逾40個月)
D9 許(24)(🛑已還押逾33個月)
D10 劉(24)
—————
此案為兩宗合併案件
控罪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822
#籌集資金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297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 、 #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陳芊仲大律師
D2 #謝志浩資深大律師、 #陳韋君大律師
D3 #李國輔大律師
D4 #姚本成大律師 、 #陳雅琪大律師
D5 #梁鴻谷大律師 、 #柯愷欣大律師
D6 #林芷瑩大律師 、 #何正謙大律師
D7 #是香媛大律師
D8 #陳永豪大律師 、 #陳濟洲大律師
D9 #陳偉彥大律師 、 #黃思希大律師
#籌集資金
D10 #馬維騉大律師 、 #容潔礬大律師
==========
⚙️是日處理D6 的案中案聆訊,除D6 外,還有D3, D4, D5, D7 & D9 出席。
[10:00] 傳召PW5 督察 莫愛軒(音)
🔸 #林芷瑩大律師 盤間
[10:27] 傳召 PW6 警長 胡凱
[10:36] 案中案完,辯方無中段陳辭,小休攞指示
[10:52] 開庭,D6 選擇不作供
[11:10] 案中案的結案陳詞中
關於D7 申請反對控方截取電話資料作證物呈堂,控方指因牽涉範圍廣泛,未能在一兩日內作陳詞,需要更多時間;張官表示可能要以案中案方式處理,指示其他不認罪的被告,如有同樣考慮,要在3月5日前以書面申請,法庭在3月6日14:30 開庭處理,可能要在4月15日正審期間,頭幾日先處理此事。
[11:40] 休庭,明天作案中案裁決,之後休庭至3月6日。
========
按:
規定上案中案內容在此階段不能公開發佈
法官於庭上作出命令可報導已認罪人士之全名及案情,而涉及不認罪人士之案情,不能報導,涉及其全名之他人案情,均須以 其他人 來稱呼不認罪人士。
========
吳 涉另案(惟該控罪已獲撤銷),按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234)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7/65]
D1 💩黃振強(21)(🛑已還押逾50個月)
(將會做控方證人)
D2 吳(23)(🛑已還押逾50個月)
D3 張(23)(🛑已還押逾34個月)
D4 張(21)(🛑已還押逾34個月)
D5 嚴(21)(🛑已還押逾34個月)
D6 李(24)(🛑已還押逾44個月)
D7 賴(29)(🛑已還押逾41個月)
D8 鍾(29)(🛑已還押逾40個月)
D9 許(24)(🛑已還押逾33個月)
D10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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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為兩宗合併案件
控罪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822
#籌集資金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297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 、 #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陳芊仲大律師
D2 #謝志浩資深大律師、 #陳韋君大律師
D3 #李國輔大律師
D4 #姚本成大律師 、 #陳雅琪大律師
D5 #梁鴻谷大律師 、 #柯愷欣大律師
D6 #林芷瑩大律師 、 #何正謙大律師
D7 #是香媛大律師
D8 #陳永豪大律師 、 #陳濟洲大律師
D9 #陳偉彥大律師 、 #黃思希大律師
#籌集資金
D10 #馬維騉大律師 、 #容潔礬大律師
==========
⚙️是日處理D6 的案中案聆訊,除D6 外,還有D3, D4, D5, D7 & D9 出席。
[10:00] 傳召PW5 督察 莫愛軒(音)
🔸 #林芷瑩大律師 盤間
[10:27] 傳召 PW6 警長 胡凱
[10:36] 案中案完,辯方無中段陳辭,小休攞指示
[10:52] 開庭,D6 選擇不作供
[11:10] 案中案的結案陳詞中
關於D7 申請反對控方截取電話資料作證物呈堂,控方指因牽涉範圍廣泛,未能在一兩日內作陳詞,需要更多時間;張官表示可能要以案中案方式處理,指示其他不認罪的被告,如有同樣考慮,要在3月5日前以書面申請,法庭在3月6日14:30 開庭處理,可能要在4月15日正審期間,頭幾日先處理此事。
[11:40] 休庭,明天作案中案裁決,之後休庭至3月6日。
========
按:
規定上案中案內容在此階段不能公開發佈
法官於庭上作出命令可報導已認罪人士之全名及案情,而涉及不認罪人士之案情,不能報導,涉及其全名之他人案情,均須以 其他人 來稱呼不認罪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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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 涉另案(惟該控罪已獲撤銷),按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234)
【02月28 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22/20)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22/20)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1001灣仔
#裁決
D2 梁(24) / D3 蘇(24)
D5 李(41) / D8 胡(20)
#提訊
D1 譚(30) / D4 高(26) / D6 司徒(20)
D7 盧(31) / D9 袁(22) / D10 梁(24)
D11 蔡(33)
🛑盧,袁已還押逾17個月;高已還押逾14個月;譚已還押逾13個月;梁已還押逾12個月
D1譚, D4高, D6司徒, D7盧, D9袁, D10梁承認暴動罪;D11蔡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控罪:
(1)暴動 [D1-10]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3)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 83 號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8173。
(8)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D11]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盧押道23號,保管或控制1條六角匙,意圖在無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841
相關新聞:http://bitly.ws/3968Y
D2代表:關大律師
D3代表: #鄭從展大律師
=============
法官簡述案件後,根據被告當日衣着、裝備、環境因素,認為4名被告有份參與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並表示D2,3,5作供不可信。宣布D2,D3,D5,D8第1項控罪——暴動 罪名成立。
而D2第3項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罪名不成立。
D2,D3,D5,D8須即時還押❗️❗️
D1, 4, 6, 7, 9, 10 在3月20日10:00 求情,期間收集求情信及索取背景報告。
D11 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可以保釋。
辯方律師要2星期內向法庭提交書面求情及案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姚勳智法官
#1001灣仔
#裁決
D2 梁(24) / D3 蘇(24)
D5 李(41) / D8 胡(20)
#提訊
D1 譚(30) / D4 高(26) / D6 司徒(20)
D7 盧(31) / D9 袁(22) / D10 梁(24)
D11 蔡(33)
🛑盧,袁已還押逾17個月;高已還押逾14個月;譚已還押逾13個月;梁已還押逾12個月
D1譚, D4高, D6司徒, D7盧, D9袁, D10梁承認暴動罪;D11蔡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控罪:
(1)暴動 [D1-10]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3)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 83 號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8173。
(8)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D11]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盧押道23號,保管或控制1條六角匙,意圖在無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841
相關新聞:http://bitly.ws/3968Y
D2代表:關大律師
D3代表: #鄭從展大律師
=============
法官簡述案件後,根據被告當日衣着、裝備、環境因素,認為4名被告有份參與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並表示D2,3,5作供不可信。宣布D2,D3,D5,D8第1項控罪——暴動 罪名成立。
而D2第3項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罪名不成立。
D2,D3,D5,D8須即時還押❗️❗️
D1, 4, 6, 7, 9, 10 在3月20日10:00 求情,期間收集求情信及索取背景報告。
D11 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可以保釋。
辯方律師要2星期內向法庭提交書面求情及案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2/20]
D5:陳(21)
D6:鄭(23)
D7:鍾(28)
D8:何(20)
🛑 D1區(25)、D2陳(22)、D3陳(18)、D4陳(18)、D9何(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5, D6 #葉青菁大律師
D7 #陳德昌大律師
D8 #劉漢泓大律師
——————
[14:53] 開庭
🔹控方已呈交兩份書面陳詞
重申其立場:pw27 速龍是第一位落車及第一位入咸美頓街,可以見到除自己控制之人外,無人被制服。此與D7 說法相衝 ,控指pw27證供可靠希望法庭可採納。
🔸辯方陳詞
- D5, D6 無補充
- D7 :就有關pw27 證供,辯方質疑其可靠性程度。就咸美頓街彌敦道角落,p044片08:20開始後一分鐘甚為關鍵,顯示咸美頓街角有很多黑衫人往北跑,遠處相信見有數名警員制服數人,建議法官可慢鏡睇,和放大的截圖,究竟D7腰間有沒有車匙
- D8 :被告前往是相信該處無事,到達後亦見如是,認為不是在暴動位置。而就暴動位置於22:30前的情況,辯指警方無此資訊。
🗣️法官收到雙方陳詞,文件已齊,沒有遺漏,向控辯雙方澄清以下:
- 辯方有無爭議控方所寫的法律原則
- 就司法認知,有辯方指即使廣為人知,但不適用於全面知悉新聞處等所有公告
- 暴動發生時間 :控方立場為不遲於約22:30~23:26(警方開始推進)。辯方無質疑大約時間/位置。
- D5, D6律師同意法庭可對理大事件有司法認知,但認為其程度及範圍有限,eg 不等於被告會知相關平台之發文/網上號召
- 就D7是否來自窄巷議題。控方依賴片段p7g cctv並指D7 出現,官問控如何對照證物。控指p047 警方拍攝片段能見D7 ,無爭議,控指再對應番cctv ,即23:36(九分鐘前)見有人從窄巷去闊巷in n out排隊,幾分鐘後,見D7 排在第一行。p047 23:45 ,指in n out 第一行踎下包括D7, 而23:36:49-23:44過程當中狀態無什改變 ,控指因此推斷D7 由窄去闊巷,而不是由咸美頓街截停後帶去闊巷。就被告曾反指該角度睇唔哂闊巷,控不同意,指因in n out有反光柱,可見D7 在反光柱之間,但同意見不到近彌敦道的反光柱, 但指不重要,因已見D7 活動範圍。
D7 辯方指角度好斜好遠影過去闊巷,質疑能否清楚見到反光柱,以此作辯作為刑事定罪認屬不穩妥,只可當作一個憶測。而23:36 至23:45 中間9分鐘D7 有否移動過無證據,指控方講法屬懷疑,辯方同意有人窄巷去闊巷,但當中有否包括D7成疑。而碧街東南樓cctv影去闊巷的角度亦很斜。
- 213 人中,控方指咸美頓街彌敦道交界有起碼6 人被制服 ,當中六人除pw27 制服之郭姓男子,其餘是近彌敦道位置被制服,pw27 亦指後來無警入咸美頓街/有人被制服
就彌敦道咸美頓交界,辯指有片段顯示頭燈警員制服多名人士... (上面提過),此片無予 pw27 睇過。辯續指無證據顯示pw27 就是該位置制服就郭,指上述為控方陳詞說法。片段亦比證人相隔多年之說更可靠。
- 就D8辯方指被告2230前,曾行經相關路段,亦有非暴動人士行經 ,當中包括D8 , 官問是什麼路徑,答指包括咸美頓街彌敦道,續同意此是控方所指的暴動範圍 ,無爭議曾出現路經過。
法官確認D2代表是不是可以安排到在5月30日前,呈交所有求情文件,之後宣布:
📌案件押後至2024年5月25日 (星期六) 10:00裁決,各被告擔保條件繼續。
求情:6月8日 (星期六) 10:00
判刑 :6月22日 (星期六) 10:00
💛感謝臨時直臨員💛
如有錯漏,歡迎補充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2/20]
D5:陳(21)
D6:鄭(23)
D7:鍾(28)
D8:何(20)
🛑 D1區(25)、D2陳(22)、D3陳(18)、D4陳(18)、D9何(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5, D6 #葉青菁大律師
D7 #陳德昌大律師
D8 #劉漢泓大律師
——————
[14:53] 開庭
🔹控方已呈交兩份書面陳詞
重申其立場:pw27 速龍是第一位落車及第一位入咸美頓街,可以見到除自己控制之人外,無人被制服。此與D7 說法相衝 ,控指pw27證供可靠希望法庭可採納。
🔸辯方陳詞
- D5, D6 無補充
- D7 :就有關pw27 證供,辯方質疑其可靠性程度。就咸美頓街彌敦道角落,p044片08:20開始後一分鐘甚為關鍵,顯示咸美頓街角有很多黑衫人往北跑,遠處相信見有數名警員制服數人,建議法官可慢鏡睇,和放大的截圖,究竟D7腰間有沒有車匙
- D8 :被告前往是相信該處無事,到達後亦見如是,認為不是在暴動位置。而就暴動位置於22:30前的情況,辯指警方無此資訊。
🗣️法官收到雙方陳詞,文件已齊,沒有遺漏,向控辯雙方澄清以下:
- 辯方有無爭議控方所寫的法律原則
- 就司法認知,有辯方指即使廣為人知,但不適用於全面知悉新聞處等所有公告
- 暴動發生時間 :控方立場為不遲於約22:30~23:26(警方開始推進)。辯方無質疑大約時間/位置。
- D5, D6律師同意法庭可對理大事件有司法認知,但認為其程度及範圍有限,eg 不等於被告會知相關平台之發文/網上號召
- 就D7是否來自窄巷議題。控方依賴片段p7g cctv並指D7 出現,官問控如何對照證物。控指p047 警方拍攝片段能見D7 ,無爭議,控指再對應番cctv ,即23:36(九分鐘前)見有人從窄巷去闊巷in n out排隊,幾分鐘後,見D7 排在第一行。p047 23:45 ,指in n out 第一行踎下包括D7, 而23:36:49-23:44過程當中狀態無什改變 ,控指因此推斷D7 由窄去闊巷,而不是由咸美頓街截停後帶去闊巷。就被告曾反指該角度睇唔哂闊巷,控不同意,指因in n out有反光柱,可見D7 在反光柱之間,但同意見不到近彌敦道的反光柱, 但指不重要,因已見D7 活動範圍。
D7 辯方指角度好斜好遠影過去闊巷,質疑能否清楚見到反光柱,以此作辯作為刑事定罪認屬不穩妥,只可當作一個憶測。而23:36 至23:45 中間9分鐘D7 有否移動過無證據,指控方講法屬懷疑,辯方同意有人窄巷去闊巷,但當中有否包括D7成疑。而碧街東南樓cctv影去闊巷的角度亦很斜。
- 213 人中,控方指咸美頓街彌敦道交界有起碼6 人被制服 ,當中六人除pw27 制服之郭姓男子,其餘是近彌敦道位置被制服,pw27 亦指後來無警入咸美頓街/有人被制服
就彌敦道咸美頓交界,辯指有片段顯示頭燈警員制服多名人士... (上面提過),此片無予 pw27 睇過。辯續指無證據顯示pw27 就是該位置制服就郭,指上述為控方陳詞說法。片段亦比證人相隔多年之說更可靠。
- 就D8辯方指被告2230前,曾行經相關路段,亦有非暴動人士行經 ,當中包括D8 , 官問是什麼路徑,答指包括咸美頓街彌敦道,續同意此是控方所指的暴動範圍 ,無爭議曾出現路經過。
法官確認D2代表是不是可以安排到在5月30日前,呈交所有求情文件,之後宣布:
📌案件押後至2024年5月25日 (星期六) 10:00裁決,各被告擔保條件繼續。
求情:6月8日 (星期六) 10:00
判刑 :6月22日 (星期六) 10:00
💛感謝臨時直臨員💛
如有錯漏,歡迎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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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2月29日 星期四】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4.02.28]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10:00
👥吳,張,張,嚴,李,賴,鍾,許,劉(21-29)🛑吳已還押逾50個月;李已還押逾44個月;賴已還押逾41個月;鍾已還押逾40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4個月;許已還押逾33個月 #續審 [8/65] (#1208灣仔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208北角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1208荃灣 製造或管有爆藥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1220大埔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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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2樓7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區(39) #提訊 (#0825葵涌 串謀暴動 串謀非法集結 無牌管有無線電)
🕝14:30
👥陳,李,黃,蔡(17-36)🛑陳,李,黃已還押逾21個月;蔡已還押逾16個月 🔥#判刑 (#網上言論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港區國安法 煽動意圖; #20220507西貢 管有危險藥物 無牌管有槍械)
🏛區 域 法 院15樓49庭
👩🏻⚖️王詩麗法官
🕙10:00
👥何,伍,冼,林,梁,黃,張,梁,陳,劉,黃,林,卓,黎(17-35) #裁決 (#1118何文田 6項妨礙司法公正;#1118理大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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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李雪輝(47) 醉駕 危險駕駛 拒捕 #交通警醉駕
10:00 高等法院第七庭 💩黃振強(21)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1208灣仔 #籌集資金
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震宇(37) 普通襲擊 #打女仔打女仔打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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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10:00
👥吳,張,張,嚴,李,賴,鍾,許,劉(21-29)🛑吳已還押逾50個月;李已還押逾44個月;賴已還押逾41個月;鍾已還押逾40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4個月;許已還押逾33個月 #續審 [8/65] (#1208灣仔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208北角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1208荃灣 製造或管有爆藥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1220大埔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4:3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35/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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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區(39) #提訊 (#0825葵涌 串謀暴動 串謀非法集結 無牌管有無線電)
🕝14:30
👥陳,李,黃,蔡(17-36)🛑陳,李,黃已還押逾21個月;蔡已還押逾16個月 🔥#判刑 (#網上言論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港區國安法 煽動意圖; #20220507西貢 管有危險藥物 無牌管有槍械)
🏛區 域 法 院15樓49庭
👩🏻⚖️王詩麗法官
🕙10:00
👥何,伍,冼,林,梁,黃,張,梁,陳,劉,黃,林,卓,黎(17-35) #裁決 (#1118何文田 6項妨礙司法公正;#1118理大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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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李雪輝(47) 醉駕 危險駕駛 拒捕 #交通警醉駕
10:00 高等法院第七庭 💩黃振強(21)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1208灣仔 #籌集資金
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震宇(37) 普通襲擊 #打女仔打女仔打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8/65]
D1 💩黃振強(21)(🛑已還押逾50個月)
(將會做控方證人)
D2 吳(23)(🛑已還押逾50個月)
D3 張(23)(🛑已還押逾34個月)
D4 張(21)(🛑已還押逾34個月)
D5 嚴(21)(🛑已還押逾34個月)
D6 李(24)(🛑已還押逾44個月)
D7 賴(29)(🛑已還押逾41個月)
D8 鍾(29)(🛑已還押逾40個月)
D9 許(24)(🛑已還押逾33個月)
D10 劉(24)
—————
此案為兩宗合併案件
控罪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822
#籌集資金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297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 、 #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陳芊仲大律師
D2 #謝志浩資深大律師、 #陳韋君大律師
D3 #李國輔大律師
D4 #姚本成大律師 、 #陳雅琪大律師
D5 #梁鴻谷大律師 、 #柯愷欣大律師
D6 #林芷瑩大律師 、 #何正謙大律師
D7 #是香媛大律師
D8 #陳永豪大律師 、 #陳濟洲大律師
D9 #陳偉彥大律師 、 #黃思希大律師
#籌集資金
D10 #馬維騉大律師 、 #容潔礬大律師
==========
⚙️是日處理D6 的案中案聆訊,除D6 外,還有D3, D4, D5, D7 & D9 出席。
[10:01] 開庭
[10:03] 休庭。
========
按:
規定上案中案內容在此階段不能公開發佈
法官於庭上作出命令可報導已認罪人士之全名及案情,而涉及不認罪人士之案情,不能報導,涉及其全名之他人案情,均須以 其他人 來稱呼不認罪人士。
========
吳 涉另案(惟該控罪已獲撤銷),按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234)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8/65]
D1 💩黃振強(21)(🛑已還押逾50個月)
(將會做控方證人)
D2 吳(23)(🛑已還押逾50個月)
D3 張(23)(🛑已還押逾34個月)
D4 張(21)(🛑已還押逾34個月)
D5 嚴(21)(🛑已還押逾34個月)
D6 李(24)(🛑已還押逾44個月)
D7 賴(29)(🛑已還押逾41個月)
D8 鍾(29)(🛑已還押逾40個月)
D9 許(24)(🛑已還押逾33個月)
D10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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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為兩宗合併案件
控罪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822
#籌集資金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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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 、 #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陳芊仲大律師
D2 #謝志浩資深大律師、 #陳韋君大律師
D3 #李國輔大律師
D4 #姚本成大律師 、 #陳雅琪大律師
D5 #梁鴻谷大律師 、 #柯愷欣大律師
D6 #林芷瑩大律師 、 #何正謙大律師
D7 #是香媛大律師
D8 #陳永豪大律師 、 #陳濟洲大律師
D9 #陳偉彥大律師 、 #黃思希大律師
#籌集資金
D10 #馬維騉大律師 、 #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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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日處理D6 的案中案聆訊,除D6 外,還有D3, D4, D5, D7 & D9 出席。
[10:01] 開庭
[10:03] 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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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規定上案中案內容在此階段不能公開發佈
法官於庭上作出命令可報導已認罪人士之全名及案情,而涉及不認罪人士之案情,不能報導,涉及其全名之他人案情,均須以 其他人 來稱呼不認罪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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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 涉另案(惟該控罪已獲撤銷),按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234)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0825葵涌 #提訊
👤區(39)
控罪:
(1) 串謀暴動
被控與湯 、梁、謝 、鄧 、簡 、潘 、陳 、羅 、鄧 ,及另外三人,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串謀暴動 ;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 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1之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3)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
1009 開庭
今日主要作案件管理,本案法援律師上星期五剛批出。同一事件另一案只剩一被告不認罪排期3月21日作10天審訊。
今天控方申請2案合併,辯方不反對同時指已去信控方商討控罪,等待回覆,會影響答辯,明白另一案排期3月21日 作十天審訊,被告代表申請押後下星再訊作答辯。
法官指下星期開始放長假,指示被告代表延至3月21日作答辯,如到時選擇不認罪就即時開審,同時下命於3月5日前預備好承認事實交法庭
10:15 完庭
案件押後至3月21日 10:00作答辯提訊,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練錦鴻法官
#0825葵涌 #提訊
👤區(39)
控罪:
(1) 串謀暴動
被控與湯 、梁、謝 、鄧 、簡 、潘 、陳 、羅 、鄧 ,及另外三人,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串謀暴動 ;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 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1之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3)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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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 開庭
今日主要作案件管理,本案法援律師上星期五剛批出。同一事件另一案只剩一被告不認罪排期3月21日作10天審訊。
今天控方申請2案合併,辯方不反對同時指已去信控方商討控罪,等待回覆,會影響答辯,明白另一案排期3月21日 作十天審訊,被告代表申請押後下星再訊作答辯。
法官指下星期開始放長假,指示被告代表延至3月21日作答辯,如到時選擇不認罪就即時開審,同時下命於3月5日前預備好承認事實交法庭
10:15 完庭
案件押後至3月21日 10:00作答辯提訊,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02月29 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35/80)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35/80)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20220507西貢 #20220507鑽石山
#判刑 🔥
D1陳(35)🛑已還押逾21個月
D2李(17)🛑已還押逾21個月
D3黃(36)🛑已還押逾21個月
D5蔡(19)🛑已還押逾1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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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0 派發正庭飛
職員宣佈押後至3:00 才開庭
#練錦鴻法官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20220507西貢 #20220507鑽石山
#判刑 🔥
D1陳(35)🛑已還押逾21個月
D2李(17)🛑已還押逾21個月
D3黃(36)🛑已還押逾21個月
D5蔡(19)🛑已還押逾1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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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0 派發正庭飛
職員宣佈押後至3:00 才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