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高等法院)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續審 [22/8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
🛑黎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串謀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
=========
📌張劍雄作供
🔹控方覆問
針對一些呈堂蘋果日報管理層通訊羣組,黎智英沒有在內,解釋是想討論聽取意見,如老闆在的話大家不會多發言,因一切已由黎決定
對昨天提及決定轉做控方從犯證人,同意主控指自己代表律師樓曾去信律政司指願意接受做證人但翌日律政司回信澄清沒有邀請。
-所有作供完-
📌陳沛敏作供
🔹控方主問
▪️被捕
同意拘捕後被起訴2項控罪,協商後承認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另一串謀印印煽動刊物罪存檔,現正等候判刑。
▪️背景及工作
大學畢業後加入過財經雜誌Capital Magazine及星島日報集團,1996年12月加入蘋果日報時為高級記者,之後升職至採方主任、總編輯等等,2021年被捕時為副社長,2015年確診癌症休息至2016年重返工作崗位。問及蘋果是否有政治報章時指1996年加入蘋果日報時報紙方針是揭發社會醜聞,創辦人有鮮明價值取向,支持香港發展民主同政制,同埋佢尊重自由人權呢啲價值,自己做記者工作並非經常同黎生開會。同意報紙實體版銷量很大,港聞在A版前幾頁,後面是中國及世界新聞,如當日遇上重大中國或世界新聞則也會放A1版。
▪️2014 佔領中環時期
報紙己擴展網上版,新聞分動及靜態、動態是一些突發事故如意外或兇案,亦有法庭版(由突發組負責),自己負責靜態新聞,2015年升至總編輯。法律上是整份報紙負責人,但一個人無可能對幾十頁紙逐字看,舉例自己不會熟馬經版內容。同意2014年已經常同黎生開會。自己做副總編輯時黎生注意到網媒興起,建議大家諗一些動畫,記不起動新聞何時開始。同意2014年娛樂新聞版開始減少,佔中新聞編幅較多,可以說報紙整個運動每天也作出報導,自已負責紙版但知電子版也一樣天天報導,證人指同黎生開會時黎有提及「佔中」,黎生自己有參與該運動不時到現場,公司記者因為他是參加者而提問過。會議在辦工時間不定期進行,通常由黎之秘書通知總編輯召開。形容黎生佔中運動中企得較前。同意2014年佔中運動後黎生在國際上開始較出名。
▪️2016年旺再騷亂
同意騷亂事件只佔幾天,報紙也有報道
▪️2017至2021年時期
證人只負責紙版報紙,同意公司有鋤報會,編報會,印刷前會議,算是每日工作流程。
主控提到蘋果新聞電子版運作流程,證人稱沒有參與,只知新聞是否發佈由採訪主任決定。同意認識張志偉,為蘋果動新聞平台總監。羅偉光總編輯是負責電子版新聞,兩人分工,張主要負責節目製作,剪輯動畫及非新聞如飲食男女等短片。兩人不用向自己匯報,是直接向社長張劍虹匯報。電子版新聞不一定放在紙版報紙因位置有限。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 10:00 同庭續審,證人繼續作供。法官最後提醒下星期二將提早3:15 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續審 [22/8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
🛑黎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串謀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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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劍雄作供
🔹控方覆問
針對一些呈堂蘋果日報管理層通訊羣組,黎智英沒有在內,解釋是想討論聽取意見,如老闆在的話大家不會多發言,因一切已由黎決定
對昨天提及決定轉做控方從犯證人,同意主控指自己代表律師樓曾去信律政司指願意接受做證人但翌日律政司回信澄清沒有邀請。
-所有作供完-
📌陳沛敏作供
🔹控方主問
▪️被捕
同意拘捕後被起訴2項控罪,協商後承認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另一串謀印印煽動刊物罪存檔,現正等候判刑。
▪️背景及工作
大學畢業後加入過財經雜誌Capital Magazine及星島日報集團,1996年12月加入蘋果日報時為高級記者,之後升職至採方主任、總編輯等等,2021年被捕時為副社長,2015年確診癌症休息至2016年重返工作崗位。問及蘋果是否有政治報章時指1996年加入蘋果日報時報紙方針是揭發社會醜聞,創辦人有鮮明價值取向,支持香港發展民主同政制,同埋佢尊重自由人權呢啲價值,自己做記者工作並非經常同黎生開會。同意報紙實體版銷量很大,港聞在A版前幾頁,後面是中國及世界新聞,如當日遇上重大中國或世界新聞則也會放A1版。
▪️2014 佔領中環時期
報紙己擴展網上版,新聞分動及靜態、動態是一些突發事故如意外或兇案,亦有法庭版(由突發組負責),自己負責靜態新聞,2015年升至總編輯。法律上是整份報紙負責人,但一個人無可能對幾十頁紙逐字看,舉例自己不會熟馬經版內容。同意2014年已經常同黎生開會。自己做副總編輯時黎生注意到網媒興起,建議大家諗一些動畫,記不起動新聞何時開始。同意2014年娛樂新聞版開始減少,佔中新聞編幅較多,可以說報紙整個運動每天也作出報導,自已負責紙版但知電子版也一樣天天報導,證人指同黎生開會時黎有提及「佔中」,黎生自己有參與該運動不時到現場,公司記者因為他是參加者而提問過。會議在辦工時間不定期進行,通常由黎之秘書通知總編輯召開。形容黎生佔中運動中企得較前。同意2014年佔中運動後黎生在國際上開始較出名。
▪️2016年旺再騷亂
同意騷亂事件只佔幾天,報紙也有報道
▪️2017至2021年時期
證人只負責紙版報紙,同意公司有鋤報會,編報會,印刷前會議,算是每日工作流程。
主控提到蘋果新聞電子版運作流程,證人稱沒有參與,只知新聞是否發佈由採訪主任決定。同意認識張志偉,為蘋果動新聞平台總監。羅偉光總編輯是負責電子版新聞,兩人分工,張主要負責節目製作,剪輯動畫及非新聞如飲食男女等短片。兩人不用向自己匯報,是直接向社長張劍虹匯報。電子版新聞不一定放在紙版報紙因位置有限。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 10:00 同庭續審,證人繼續作供。法官最後提醒下星期二將提早3:15 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05日 星期一】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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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23/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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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何慧嫻裁判官
🕤09:30
👤張(31)🛑已還押逾20個月 #提訊日 (#20220523爆炸品 串謀導致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企圖製造爆炸品 2項管有爆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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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6樓9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09:30
👤古思堯(77)🛑已還押逾2個月 #審訊 [1/2] (#港區國安法 #抗議區選不公 企圖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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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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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23/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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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何慧嫻裁判官
🕤09:30
👤張(31)🛑已還押逾20個月 #提訊日 (#20220523爆炸品 串謀導致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企圖製造爆炸品 2項管有爆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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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6樓9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09:30
👤古思堯(77)🛑已還押逾2個月 #審訊 [1/2] (#港區國安法 #抗議區選不公 企圖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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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月05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審訊[1/2]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23/80]
(截至0845)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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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審訊[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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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23/80]
(截至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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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惠嫻裁判官
#20220523爆炸品
#提訊日
👤張(31) 🛑已還押逾20個月
控罪:
(1)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控罪指稱他於2019年8月27日至2022年5月23日,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2)企圖製造爆炸品
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5月23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東頭(二)邨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苦味酸
(3) 管有爆炸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氯酸鉀、硝酸鉀、糖等22項爆炸品
(4) 管有爆炸品
被控於同日於新蒲崗太子工業大廈迷你倉一個倉位,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氯、硫酸鉀、硝酸鹽和硫。
----------------------
辯方代表:#石書鉻大律師
辯方申請押後,控方不反對,法庭批准。
案件押後至2024年3月18日 11: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再作提訊。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由懲教看管🛑
#何惠嫻裁判官
#20220523爆炸品
#提訊日
👤張(31) 🛑已還押逾20個月
控罪:
(1)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控罪指稱他於2019年8月27日至2022年5月23日,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2)企圖製造爆炸品
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5月23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東頭(二)邨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苦味酸
(3) 管有爆炸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氯酸鉀、硝酸鉀、糖等22項爆炸品
(4) 管有爆炸品
被控於同日於新蒲崗太子工業大廈迷你倉一個倉位,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氯、硫酸鉀、硝酸鹽和硫。
----------------------
辯方代表:#石書鉻大律師
辯方申請押後,控方不反對,法庭批准。
案件押後至2024年3月18日 11: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再作提訊。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由懲教看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抗議區選不公
#審訊 [1/2]
古思堯(77)🛑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被控於2023年11月29日至12月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即: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d)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e)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10:00前內容從缺]
因被告選擇自辯,裁判官向被告人詳細說明整個審訊的流程,包括傳召證人、盤問覆問證人等
⏺️傳召PW1劉麗華
🔹控方主問PW1
2023年12月7日,PW1被借調到任助理選舉事務主任,籌備1210區議會選舉,負責接受有關選舉投訴,10:30收到樓下有要求搵人落去接信,PW1認得遞信人是古思堯,確認被告人想遞信俾邊位及打算12月8日才來遞信,並問被告人信件大概內容:稱選舉不公因需經審查,被告人會帶棺材及洒溪錢,而棺材有五尺,被告人話有同警方及傳媒聯絡並留下被告的聯絡方法;也有問被告示威物品會怎樣處理?他說會留低,十分鐘後被告便離開
🔸辯方沒有盤問
- PW1作供完畢 -
⏺️傳召PW2警員11691佘卓勵(譯音)
駐守國安處
🔹控方主問PW2
12月4日接受上級命令在12月4日古不在家的情況下到古的住所守證,沒有檢取證物只拍攝片,PW2亦從古住所對面,向古住所方向拍照,並拍攝到疑似棺材的物件,熱烈支持制裁香港49名惡棍官員等。下午17:20離開上址。
PW2亦都參與12月8日的搜查及拘捕行動,主要負責檢取證物、畫草圖及拍攝證物照片。共檢獲10件物件,包括古製作的黑色棺材、寫上標語的用包書膠包着的發泡膠板、黑色油漆、油掃、28張相、粉筆、筆等。
不過檢取當日粉筆字被擦去,但依然睇到有字嘅痕跡在上面,油漆及油掃是在後巷檢取的鋸,木板就在門外檢取;PW2亦參與12月7日會面錄影。
🔸辯方沒有盤問
- PW2作供完畢 -
⏺️傳召PW3警員17534陳超勁
🔹控方主問PW3
12月4日及8日這兩天,駐守國安署及對被告進行調查,12月8日06:50守候,07:10見到被告步出住址大廈大門,07:21進屋調查,話見到黑色木製棺材及標語牌隨即向被告人宣布拘捕及警戒,之後被告有發言,PW3將內容紀錄寫下,被告也已在紀錄上簽署。
內容:一國兩制送殯儀館、愛國愛黨食屎撈飯,愛國愛黨分個議員俾你做、政制倒退一個甲子、結束一黨專政
PW3表示,膠板寫了熱烈支持制裁49名官員是觸犯國安法,49名官員就是美國國會較早前提出要制裁來自各界別的官員,包括警務處;棺材會做成憎恨,所以都觸犯國安法,而上面有擦去的字句,12月4日曾影到的字都是煽動行為,也會激法現場人士對中央及特區嘅仇恨,08:15羈留人事發出通知書,他也有記錄被告在警戒後的話及著被告人簽署。
⏺️播放12月8日10:00會面錄影,70分鐘的內容
在錄影中古表示:是次區議會選舉,民主人士一個都不能參選,候選人甄選由政府把關、這是剝奪市民權利的做法,古亦解釋示威行動本來是截止報名的那天處理,但因棺材被國安署收咗,一星期前才從新製作一個新嘅。
錄影中,古雖然白髮蒼蒼卻清楚地陳述,有理有節,全是個人行動,沒有其他人參與。
過程是打算發表聲明及叫口號,遞交示威物品,而通知傳媒都是他一手包辦。連警察問佢啲文具喺邊度買?有冇人幫你構思,有冇人教你寫,古都堅持是自己一個人擔當。
製作棺材的木板都係喺街執嘅,薄嘅木板,工具包括板鋸等都是一直自己做,沒有其他人參與。
古表示抺走字的原因是覺得寫得唔夠清楚,諗住出門口前再寫一次。
行動的意義:抗議政府及警告市民一國兩制經已失敗;古在錄影時亦被問整個示威的目的:抗議香港會沉淪下去,一國兩制及民主自由一步一步倒退
警員問古會如何發布訊息?會唔會發佈全世界?古同意會將訊息發佈全世界,古稱他能夠發出嘅聲音,能夠有幾廣闊就幾廣闊,能不能傳俾國外佢管不到,總之能夠發聲就發聲。
[12:05小休至12:30開庭]
⏺️繼續播放片段
錄影中向古展示棺材及確認棺材上的標語:一國兩制送殯儀,政制倒退一個甲子、愛黨愛國分個議員
警員讀出及確認聲明內容:抗議民主派不能參與區議會,香港民主政制倒退,香港沒有希望,所有嘅普世價值都已被消滅。
警員一再問古的字係唔係有人幫佢打嘅,古又一再堅持係自己諗同寫嘅。
警員又向古詳細了解是邊間傳媒?古回應唔記得;錄影後半部分,警員與古逐件逐件證明確認,連鋸出嚟嘅碎本都逐樣逐樣問。個膠板就係放喺屋外,讓所有經過嘅人都見到。
香港民主自由民權法治大倒退,香港不是真真正正嘅國際大都會,只是一個普通大陸城市,將來下一代連去廁所都要共產黨批准。
裁判官話謄本有些錯字
主控仍有提問,下午PW3會繼續作供
[1303休庭至1430原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蘇惠德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抗議區選不公
#審訊 [1/2]
古思堯(77)🛑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被控於2023年11月29日至12月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即: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d)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e)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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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前內容從缺]
因被告選擇自辯,裁判官向被告人詳細說明整個審訊的流程,包括傳召證人、盤問覆問證人等
⏺️傳召PW1劉麗華
🔹控方主問PW1
2023年12月7日,PW1被借調到任助理選舉事務主任,籌備1210區議會選舉,負責接受有關選舉投訴,10:30收到樓下有要求搵人落去接信,PW1認得遞信人是古思堯,確認被告人想遞信俾邊位及打算12月8日才來遞信,並問被告人信件大概內容:稱選舉不公因需經審查,被告人會帶棺材及洒溪錢,而棺材有五尺,被告人話有同警方及傳媒聯絡並留下被告的聯絡方法;也有問被告示威物品會怎樣處理?他說會留低,十分鐘後被告便離開
🔸辯方沒有盤問
- PW1作供完畢 -
⏺️傳召PW2警員11691佘卓勵(譯音)
駐守國安處
🔹控方主問PW2
12月4日接受上級命令在12月4日古不在家的情況下到古的住所守證,沒有檢取證物只拍攝片,PW2亦從古住所對面,向古住所方向拍照,並拍攝到疑似棺材的物件,熱烈支持制裁香港49名惡棍官員等。下午17:20離開上址。
PW2亦都參與12月8日的搜查及拘捕行動,主要負責檢取證物、畫草圖及拍攝證物照片。共檢獲10件物件,包括古製作的黑色棺材、寫上標語的用包書膠包着的發泡膠板、黑色油漆、油掃、28張相、粉筆、筆等。
不過檢取當日粉筆字被擦去,但依然睇到有字嘅痕跡在上面,油漆及油掃是在後巷檢取的鋸,木板就在門外檢取;PW2亦參與12月7日會面錄影。
🔸辯方沒有盤問
- PW2作供完畢 -
⏺️傳召PW3警員17534陳超勁
🔹控方主問PW3
12月4日及8日這兩天,駐守國安署及對被告進行調查,12月8日06:50守候,07:10見到被告步出住址大廈大門,07:21進屋調查,話見到黑色木製棺材及標語牌隨即向被告人宣布拘捕及警戒,之後被告有發言,PW3將內容紀錄寫下,被告也已在紀錄上簽署。
內容:一國兩制送殯儀館、愛國愛黨食屎撈飯,愛國愛黨分個議員俾你做、政制倒退一個甲子、結束一黨專政
PW3表示,膠板寫了熱烈支持制裁49名官員是觸犯國安法,49名官員就是美國國會較早前提出要制裁來自各界別的官員,包括警務處;棺材會做成憎恨,所以都觸犯國安法,而上面有擦去的字句,12月4日曾影到的字都是煽動行為,也會激法現場人士對中央及特區嘅仇恨,08:15羈留人事發出通知書,他也有記錄被告在警戒後的話及著被告人簽署。
⏺️播放12月8日10:00會面錄影,70分鐘的內容
在錄影中古表示:是次區議會選舉,民主人士一個都不能參選,候選人甄選由政府把關、這是剝奪市民權利的做法,古亦解釋示威行動本來是截止報名的那天處理,但因棺材被國安署收咗,一星期前才從新製作一個新嘅。
錄影中,古雖然白髮蒼蒼卻清楚地陳述,有理有節,全是個人行動,沒有其他人參與。
過程是打算發表聲明及叫口號,遞交示威物品,而通知傳媒都是他一手包辦。連警察問佢啲文具喺邊度買?有冇人幫你構思,有冇人教你寫,古都堅持是自己一個人擔當。
製作棺材的木板都係喺街執嘅,薄嘅木板,工具包括板鋸等都是一直自己做,沒有其他人參與。
古表示抺走字的原因是覺得寫得唔夠清楚,諗住出門口前再寫一次。
行動的意義:抗議政府及警告市民一國兩制經已失敗;古在錄影時亦被問整個示威的目的:抗議香港會沉淪下去,一國兩制及民主自由一步一步倒退
警員問古會如何發布訊息?會唔會發佈全世界?古同意會將訊息發佈全世界,古稱他能夠發出嘅聲音,能夠有幾廣闊就幾廣闊,能不能傳俾國外佢管不到,總之能夠發聲就發聲。
[12:05小休至12:30開庭]
⏺️繼續播放片段
錄影中向古展示棺材及確認棺材上的標語:一國兩制送殯儀,政制倒退一個甲子、愛黨愛國分個議員
警員讀出及確認聲明內容:抗議民主派不能參與區議會,香港民主政制倒退,香港沒有希望,所有嘅普世價值都已被消滅。
警員一再問古的字係唔係有人幫佢打嘅,古又一再堅持係自己諗同寫嘅。
警員又向古詳細了解是邊間傳媒?古回應唔記得;錄影後半部分,警員與古逐件逐件證明確認,連鋸出嚟嘅碎本都逐樣逐樣問。個膠板就係放喺屋外,讓所有經過嘅人都見到。
香港民主自由民權法治大倒退,香港不是真真正正嘅國際大都會,只是一個普通大陸城市,將來下一代連去廁所都要共產黨批准。
裁判官話謄本有些錯字
主控仍有提問,下午PW3會繼續作供
[1303休庭至1430原庭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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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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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24/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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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練錦鴻法官
🕝14:30
👤區(39) #提訊 (#0825葵涌 串謀暴動 串謀非法集結 無牌管有無線電)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李俊文法官
🕝14:30
👤陳(25) #提訊 (#0831灣仔 暴動)
👤陳(21)🛑已還押逾3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網上言論 #煽惑炸特首辦事處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黃,羅,畢,孫曉嵐,馬,沈(20-30)🛑畢因另案服刑中;羅已還押逾16個月;沈已還押逾5個月;其餘三人已還押逾8個月 #求情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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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吳偉德(38), 王浩昇(28), 鄭文傑(43) 暴動 串謀傷人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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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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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24/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2樓7庭
👨🏻⚖️練錦鴻法官
🕝14:30
👤區(39) #提訊 (#0825葵涌 串謀暴動 串謀非法集結 無牌管有無線電)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李俊文法官
🕝14:30
👤陳(25) #提訊 (#0831灣仔 暴動)
👤陳(21)🛑已還押逾3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網上言論 #煽惑炸特首辦事處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黃,羅,畢,孫曉嵐,馬,沈(20-30)🛑畢因另案服刑中;羅已還押逾16個月;沈已還押逾5個月;其餘三人已還押逾8個月 #求情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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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吳偉德(38), 王浩昇(28), 鄭文傑(43) 暴動 串謀傷人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李俊文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白衣暴徒 #提訊
案件編號:DCCC932/2023
💩D1: 吳偉德 (38) 🛑被還押逾六個月
💩D2: 王浩昇 (28) 🛑被還押逾六個月
💩D4: 鄭文傑 (43) 2023-07-07還押至7月21日,在高院申請保釋獲批
控罪:
(1) 暴動
指他們於 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串謀傷人
指他們於 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連同其他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另一些人
============
D1 上次無律師,今次係法援新指派,需要時間睇文件和畀意見,申請押後,有保釋申請。
D2 & D4 律師代表不反對押後。
李官表示D1 的情況無改變,拒絕保釋申請,案件押後至3月12日14:30 提訊。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李俊文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白衣暴徒 #提訊
案件編號:DCCC932/2023
💩D1: 吳偉德 (38) 🛑被還押逾六個月
💩D2: 王浩昇 (28) 🛑被還押逾六個月
💩D4: 鄭文傑 (43) 2023-07-07還押至7月21日,在高院申請保釋獲批
控罪:
(1) 暴動
指他們於 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串謀傷人
指他們於 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連同其他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另一些人
============
D1 上次無律師,今次係法援新指派,需要時間睇文件和畀意見,申請押後,有保釋申請。
D2 & D4 律師代表不反對押後。
李官表示D1 的情況無改變,拒絕保釋申請,案件押後至3月12日14:30 提訊。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求情
A1: 黃(20) / A2: 羅(20) / A4: 畢(24)
A5: 孫曉嵐(24) / A7: 馬(30) / A9: 沈(23)
🛑羅已還押逾16個月;畢因另案服刑中;沈已還押逾5個月;孫曉嵐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 [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4)(11) 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A1法律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 、 #林凱依大律師
A2、A9法律代表: #黎建華大律師
A4法律代表: #錢純武大律師
A5法律代表: #葉青菁大律師
A7法律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
D2、4、9早前承認控罪;D7上週四被裁定控罪罪名成立;D1暴動罪脫、罪成。
案件分今日及2月21日兩天求情,3月16日判刑。
———————————————————
D1:
被告案發當時為城大編委攝影、記者,案發至今仍然從事攝影工作。提交教授、導師、朋友、時任學生會署理會長撰寫的品格證明信,證明被告熱誠工作、為同學謀福祉、是有心的傳媒人。
D1以記者身分進入會議廳拍攝、採訪。D1接受當時有接觸基本法,但純粹為更好拍攝角度。當日未涉及肢體衝突、造成傷害,沒有使用暴力暴力、示威叫口號。為傳媒拍攝工作,不幸法庭認為違反法例。當時有警員目睹D1拍攝行為,並無阻止。作為學生記者,D1經驗有限。
重申D1無任何意圖干擾任何證物,亦沒有任何證據證明D1此動作令警方之後調查有困難,事實上亦沒有干擾證物。
就「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控罪,希望參考葉寶琳及方國珊兩案,採納罰款$1000方式處理。
D2、9;D6:
採納書面陳詞。
D4:
D4現時因另案還押、在囚,另一暴動案預計本年6月刑滿。法官指會考慮判刑一致性。
D5:親自陳詞(非逐字稿)
「首次面臨刑事檢控定罪,到依家整整4年半。被告有『我冇嘢講』權利,被聽見聲音唔係非必然。今次係我第一次喺呢件案件中言語表達自己。
請法官睇到,律師早前呈交咗12封求情信,係好愛我、我好愛嘅屋企人、前輩同輩寫嘅求情信。有啲好德高望重,致力捍衛兒童權利,有啲給予厚望、悉心指導我,都有彰顯友誼光輝摯友陪伴,生命嘅另一半。我由衷感謝佢哋,希望儘早回報佢哋嘅愛。
睇到、理解到社會需要復和信息,同下一代年輕人嘅心。
(引用兩封求情信,提到“Young leader, New prevailing social culture…important, certain social problems…Integration of our torn society”; “Will not only make big difference to my life, show world HKSAR is generally humanitarian society. Not only fair, just, and also caring and unforgiving. Treasure young persons and their work…”
呢啲肺腑之言傳達嘅與我一直努力嘅人生方向都係一致。
留意大批未成年被捕,我開始關注少年司法制度。Best interest to child原則,研究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對比喺香港判刑得到實踐情況。
求情信睇到,我中學開始關心學童精神健康,2012開始擔任公職。直到案發前一日,仍然出席對年輕人喺反修例運動面臨精神情緒危機記者會,呼籲年輕人珍惜生命。
還押期間,經歷更嚴峻嘅學童精神挑戰,我仍然喺還押中盡力發聲倡議,希望年輕人感受被重視、感覺到有成年人同行、未來有希望同可能。還押250多日期間,我報讀咗2個課程,裝備自己。
希望香港司法系統未來可以走向restorative justice、轉型正義。
因此被告真誠公開嘅見證係必須嘅。喺追求公義體系當中,去聽取被告自述。
參與2019年7月1日立法會會議廳暴動,我有以下陳述:
作為一個生於香港、以香港前途為己任嘅香港人,投身反修例運動自然而然義不容辭。
有獨立理性思考嘅公民會關心反修例,見到人權、民主自由被挑戰,就會挺身而出。
2019年我正在修讀人權法碩士,深信憑知識、實踐會帶來可能。
本案發生時值紀念政權移交日子。示威者進入議事廳,顯出逃犯條例中政制缺憾,缺乏雙普選⋯⋯
❗️法官打斷❗️
跟住我會講認罪原因,希望閣下可以俾多幾分鐘時間。人民展現明確嘅政治訴求⋯⋯
❗️法官再次打斷❗️
我決定認罪,因為理解法律條文嘅字面涵義。我當日沒有損毀死物、破壞社會安寧,而對於人尊嚴重視,我從來冇使用暴力,都觸犯咗定義寬鬆嘅暴動罪。真正嘅罪名其實係追求民主自由。
❗️法官打斷並警告❗️
我仲有一段會講我個人背景。真誠面對自由嘅人呢⋯⋯」
‼️法官警告求情非宣揚政治理念場合,休庭讓大律師參詳被告求情陳詞內容‼️
大律師表示已經同當事人儘量溝通,明白法庭認為表述內容是政治理念,已經向被告解釋。
D5繼續親自陳詞:
「真誠面對自我嘅人唔能夠逃避思考判斷,我呢幾年從未停止。我當日冇預謀進入中門大開嘅立法會議事廳,但公民策略失敗,冇帶來更民主自由嘅香港。
❗️被打斷,法官作出最後警告❗️
雖然法庭唔能夠評論政治,但本案嘅政治性,犯罪意圖道德考量。法庭唔係追究背後歷史(?),但我有責任如實道出。
4年半嚟我冇放棄追求公義,一直喺兒童權利上努力。我會永遠敞開心窗、對人關愛,希望早日回歸自由。
未來我會在真相當中、過光明磊落生活,回報我愛嘅人同地方。」
法庭同意辯方3星期內將整理好的書面陳詞存檔法庭,作判刑考慮。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求情
A1: 黃(20) / A2: 羅(20) / A4: 畢(24)
A5: 孫曉嵐(24) / A7: 馬(30) / A9: 沈(23)
🛑羅已還押逾16個月;畢因另案服刑中;沈已還押逾5個月;孫曉嵐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 [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4)(11) 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A1法律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 、 #林凱依大律師
A2、A9法律代表: #黎建華大律師
A4法律代表: #錢純武大律師
A5法律代表: #葉青菁大律師
A7法律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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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4、9早前承認控罪;D7上週四被裁定控罪罪名成立;D1暴動罪脫、罪成。
案件分今日及2月21日兩天求情,3月16日判刑。
———————————————————
D1:
被告案發當時為城大編委攝影、記者,案發至今仍然從事攝影工作。提交教授、導師、朋友、時任學生會署理會長撰寫的品格證明信,證明被告熱誠工作、為同學謀福祉、是有心的傳媒人。
D1以記者身分進入會議廳拍攝、採訪。D1接受當時有接觸基本法,但純粹為更好拍攝角度。當日未涉及肢體衝突、造成傷害,沒有使用暴力暴力、示威叫口號。為傳媒拍攝工作,不幸法庭認為違反法例。當時有警員目睹D1拍攝行為,並無阻止。作為學生記者,D1經驗有限。
重申D1無任何意圖干擾任何證物,亦沒有任何證據證明D1此動作令警方之後調查有困難,事實上亦沒有干擾證物。
就「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控罪,希望參考葉寶琳及方國珊兩案,採納罰款$1000方式處理。
D2、9;D6:
採納書面陳詞。
D4:
D4現時因另案還押、在囚,另一暴動案預計本年6月刑滿。法官指會考慮判刑一致性。
D5:親自陳詞(非逐字稿)
「首次面臨刑事檢控定罪,到依家整整4年半。被告有『我冇嘢講』權利,被聽見聲音唔係非必然。今次係我第一次喺呢件案件中言語表達自己。
請法官睇到,律師早前呈交咗12封求情信,係好愛我、我好愛嘅屋企人、前輩同輩寫嘅求情信。有啲好德高望重,致力捍衛兒童權利,有啲給予厚望、悉心指導我,都有彰顯友誼光輝摯友陪伴,生命嘅另一半。我由衷感謝佢哋,希望儘早回報佢哋嘅愛。
睇到、理解到社會需要復和信息,同下一代年輕人嘅心。
(引用兩封求情信,提到“Young leader, New prevailing social culture…important, certain social problems…Integration of our torn society”; “Will not only make big difference to my life, show world HKSAR is generally humanitarian society. Not only fair, just, and also caring and unforgiving. Treasure young persons and their work…”
呢啲肺腑之言傳達嘅與我一直努力嘅人生方向都係一致。
留意大批未成年被捕,我開始關注少年司法制度。Best interest to child原則,研究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對比喺香港判刑得到實踐情況。
求情信睇到,我中學開始關心學童精神健康,2012開始擔任公職。直到案發前一日,仍然出席對年輕人喺反修例運動面臨精神情緒危機記者會,呼籲年輕人珍惜生命。
還押期間,經歷更嚴峻嘅學童精神挑戰,我仍然喺還押中盡力發聲倡議,希望年輕人感受被重視、感覺到有成年人同行、未來有希望同可能。還押250多日期間,我報讀咗2個課程,裝備自己。
希望香港司法系統未來可以走向restorative justice、轉型正義。
因此被告真誠公開嘅見證係必須嘅。喺追求公義體系當中,去聽取被告自述。
參與2019年7月1日立法會會議廳暴動,我有以下陳述:
作為一個生於香港、以香港前途為己任嘅香港人,投身反修例運動自然而然義不容辭。
有獨立理性思考嘅公民會關心反修例,見到人權、民主自由被挑戰,就會挺身而出。
2019年我正在修讀人權法碩士,深信憑知識、實踐會帶來可能。
本案發生時值紀念政權移交日子。示威者進入議事廳,顯出逃犯條例中政制缺憾,缺乏雙普選⋯⋯
❗️法官打斷❗️
跟住我會講認罪原因,希望閣下可以俾多幾分鐘時間。人民展現明確嘅政治訴求⋯⋯
❗️法官再次打斷❗️
我決定認罪,因為理解法律條文嘅字面涵義。我當日沒有損毀死物、破壞社會安寧,而對於人尊嚴重視,我從來冇使用暴力,都觸犯咗定義寬鬆嘅暴動罪。真正嘅罪名其實係追求民主自由。
❗️法官打斷並警告❗️
我仲有一段會講我個人背景。真誠面對自由嘅人呢⋯⋯」
‼️法官警告求情非宣揚政治理念場合,休庭讓大律師參詳被告求情陳詞內容‼️
大律師表示已經同當事人儘量溝通,明白法庭認為表述內容是政治理念,已經向被告解釋。
D5繼續親自陳詞:
「真誠面對自我嘅人唔能夠逃避思考判斷,我呢幾年從未停止。我當日冇預謀進入中門大開嘅立法會議事廳,但公民策略失敗,冇帶來更民主自由嘅香港。
❗️被打斷,法官作出最後警告❗️
雖然法庭唔能夠評論政治,但本案嘅政治性,犯罪意圖道德考量。法庭唔係追究背後歷史(?),但我有責任如實道出。
4年半嚟我冇放棄追求公義,一直喺兒童權利上努力。我會永遠敞開心窗、對人關愛,希望早日回歸自由。
未來我會在真相當中、過光明磊落生活,回報我愛嘅人同地方。」
法庭同意辯方3星期內將整理好的書面陳詞存檔法庭,作判刑考慮。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0825葵涌 #提訊
👤區(39)
控罪:
(1) 串謀暴動
被控與湯 、梁、謝 、鄧 、簡 、潘 、陳 、羅 、鄧 ,及另外三人,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串謀暴動 ;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 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1之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3)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
14:40 開庭
被告繼續沒有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法官:咁遲法援仍未有委派律師?
🔸被告:法援申請預備文件時間不充足,銀行信件要星期六才有
🔹法官:件案幾時發生?
🔸被告:2019年,但律政處最近一兩個月才告我
🔹法官:1定2個月?
🔸被告:2個月。之前有找過私人律師但付擔不起所以才申請法援,交了一些文件後法援才提出銀行信件所以要再補交
🔹法官即起身,離庭前吩咐控方「叫法援嘅人即刻嚟!」
14:44 休庭,主控聯絡後指法援處職員需半小時左右到庭。
15:19 主控指法援職員估計要多半小時才到庭,職員在15:32 到達
15: 50 再開庭
🔹法官:被告幾時申請?
🔸法援:1月19日,22日要交文件,但1月31日來電表示需多些時間,2月1日去信被告寛限要求2月14日前交回一系列文件,目前仍未交齊。
法官再查問案情及指同一事件另有9人被拉,知道只剩一人不認罪排期在3月21日審理(資料見由練官處理),是否趕及合併到本案被告一齊?主控答今日打算申請合併。之後法官問法援是否可趕到?職員答交齊文件14日內批到,法官即命休庭以便被告同法援職員交收手上已集齊文件及夾下仲欠甚麽。
15:59 又休庭
16:10 又再開庭
🔸法援:申請人尚欠3份文件,承諾2月20日前可交齊,1個星期可批出法援律師
🔸主控:要求押後至2月29日再訊
16:14 完
案件押後至2月29日10:00再作提訊,屆時控方會將案件申請合併在3月21日開審。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練錦鴻法官
#0825葵涌 #提訊
👤區(39)
控罪:
(1) 串謀暴動
被控與湯 、梁、謝 、鄧 、簡 、潘 、陳 、羅 、鄧 ,及另外三人,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串謀暴動 ;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 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1之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3)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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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 開庭
被告繼續沒有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法官:咁遲法援仍未有委派律師?
🔸被告:法援申請預備文件時間不充足,銀行信件要星期六才有
🔹法官:件案幾時發生?
🔸被告:2019年,但律政處最近一兩個月才告我
🔹法官:1定2個月?
🔸被告:2個月。之前有找過私人律師但付擔不起所以才申請法援,交了一些文件後法援才提出銀行信件所以要再補交
🔹法官即起身,離庭前吩咐控方「叫法援嘅人即刻嚟!」
14:44 休庭,主控聯絡後指法援處職員需半小時左右到庭。
15:19 主控指法援職員估計要多半小時才到庭,職員在15:32 到達
15: 50 再開庭
🔹法官:被告幾時申請?
🔸法援:1月19日,22日要交文件,但1月31日來電表示需多些時間,2月1日去信被告寛限要求2月14日前交回一系列文件,目前仍未交齊。
法官再查問案情及指同一事件另有9人被拉,知道只剩一人不認罪排期在3月21日審理(資料見由練官處理),是否趕及合併到本案被告一齊?主控答今日打算申請合併。之後法官問法援是否可趕到?職員答交齊文件14日內批到,法官即命休庭以便被告同法援職員交收手上已集齊文件及夾下仲欠甚麽。
15:59 又休庭
16:10 又再開庭
🔸法援:申請人尚欠3份文件,承諾2月20日前可交齊,1個星期可批出法援律師
🔸主控:要求押後至2月29日再訊
16:14 完
案件押後至2月29日10:00再作提訊,屆時控方會將案件申請合併在3月21日開審。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07日 星期三】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 - - - - - - - - - - - - - - -
⭐️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11樓27庭
👨🏻⚖️陳仲衡法官
🕤09:30(不設旁聽)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46個月;D7何已還押24個月 #案件管理聆訊 [1/1]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高 等 法 院14樓34庭
👨🏻⚖️郭啟安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10:30
👥林,蔡(22-24) #不服定罪上訴 (#20200701銅鑼灣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2月9日被判處監禁5個月。)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25/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2庭
👨🏻⚖️李慶年法官
🕚11:00
👤周(51)🛑已還押14日 🔥#判刑 (#網上言論 #入警總殺高層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 - - - - - - - - - - - - - - -: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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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11樓27庭
👨🏻⚖️陳仲衡法官
🕤09:30(不設旁聽)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46個月;D7何已還押24個月 #案件管理聆訊 [1/1]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高 等 法 院14樓34庭
👨🏻⚖️郭啟安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10:30
👥林,蔡(22-24) #不服定罪上訴 (#20200701銅鑼灣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2月9日被判處監禁5個月。)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25/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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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2庭
👨🏻⚖️李慶年法官
🕚11:00
👤周(51)🛑已還押14日 🔥#判刑 (#網上言論 #入警總殺高層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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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卅四庭
#郭啟安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20200701銅鑼灣
#不服定罪上訴
D2:林, D3:蔡(22-24)
控罪: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和18(3)條
被控於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高士威道66號或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經審訊後罪成,兩人於2023年2月9日被判處監禁5個月,2人已經完成服刑。
--------------------------
兩位被告沒有到庭,只由同一位大律師代表出席。
🔸申請方書面陳詞有4個理據。包括三項身份辨認同一項2人是否有參與非法集結,審訊中片段其實沒有拍到被告容貌,法庭不應排除人有相似。而D2作供被法庭拒絕接納但裁判官沒有作出指引假如D2其口供有可能真便需要接受,列舉舉案例認為定罪不穩妥。
法官即指裁決書有指片段樣貌看不到,裁判官是依賴身形、衣著及特徵同作供警員所觀察吻合。法官又再指其一被告有錄色傘,黑白色格仔衫,灰色褲,白色鞋及有斜孭袋,當各樣組合加起來在一人身上找到機會便很細。而拒絕D2作供之原因法庭已經有指出因有違常理而拒絕接納。
最後理據是口頭裁決時指被告D3打開雨傘在示威者後方,跟隨其他人走到馬路上路障前停低,用手指指行鐵欄,上訴方指裁決書沒有提及用手指指向鐵欄,而且庭上裁判官也沒口頭提及指向意圖為何,只在最後指出視為藉在場參與鼓勵。
🔹答辯方回應
同意最大爭議在身份辨認,認為裁判官在裁決所作理據充足,除片段截圖也有PW5及PW6警員對證物觀察之口供互相佐證。
🫂庭上播放P1 ONCC 新聞片段,電車站黑色口罩穿格仔恤衫為D2,D3在其後面,之後D2及D3打開綠色及黑色傘,2人陪同堵路示威者前行停下,而P3 搜身片段清楚見到2人當日衣服及物品特徵。
答辯方總結2人衣著,身上物品包括綠色雨傘,D3掛在黑色背囊上潔手液等。法官追問下同意審訊中沒有提過潔手液,但搜身片段P3可見到,席上法官要求看D3檢取衣物及運動鞋。
🔸申請人補充
PW5及6當時是在場但並不是拘捕警員,作供也非針對身份辨認。
案件需時考慮,上訴裁決擇日宣佈,一般在3個月內。法官特別提到同意辨認證據強但裁判官在裁決時有欠缺提及一些指引。
#郭啟安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20200701銅鑼灣
#不服定罪上訴
D2:林, D3:蔡(22-24)
控罪: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和18(3)條
被控於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高士威道66號或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經審訊後罪成,兩人於2023年2月9日被判處監禁5個月,2人已經完成服刑。
--------------------------
兩位被告沒有到庭,只由同一位大律師代表出席。
🔸申請方書面陳詞有4個理據。包括三項身份辨認同一項2人是否有參與非法集結,審訊中片段其實沒有拍到被告容貌,法庭不應排除人有相似。而D2作供被法庭拒絕接納但裁判官沒有作出指引假如D2其口供有可能真便需要接受,列舉舉案例認為定罪不穩妥。
法官即指裁決書有指片段樣貌看不到,裁判官是依賴身形、衣著及特徵同作供警員所觀察吻合。法官又再指其一被告有錄色傘,黑白色格仔衫,灰色褲,白色鞋及有斜孭袋,當各樣組合加起來在一人身上找到機會便很細。而拒絕D2作供之原因法庭已經有指出因有違常理而拒絕接納。
最後理據是口頭裁決時指被告D3打開雨傘在示威者後方,跟隨其他人走到馬路上路障前停低,用手指指行鐵欄,上訴方指裁決書沒有提及用手指指向鐵欄,而且庭上裁判官也沒口頭提及指向意圖為何,只在最後指出視為藉在場參與鼓勵。
🔹答辯方回應
同意最大爭議在身份辨認,認為裁判官在裁決所作理據充足,除片段截圖也有PW5及PW6警員對證物觀察之口供互相佐證。
🫂庭上播放P1 ONCC 新聞片段,電車站黑色口罩穿格仔恤衫為D2,D3在其後面,之後D2及D3打開綠色及黑色傘,2人陪同堵路示威者前行停下,而P3 搜身片段清楚見到2人當日衣服及物品特徵。
答辯方總結2人衣著,身上物品包括綠色雨傘,D3掛在黑色背囊上潔手液等。法官追問下同意審訊中沒有提過潔手液,但搜身片段P3可見到,席上法官要求看D3檢取衣物及運動鞋。
🔸申請人補充
PW5及6當時是在場但並不是拘捕警員,作供也非針對身份辨認。
案件需時考慮,上訴裁決擇日宣佈,一般在3個月內。法官特別提到同意辨認證據強但裁判官在裁決時有欠缺提及一些指引。
#區域法院第廿二庭
#李慶年法官
#網上言論 #入警總殺高層 🔥#判刑
👤周 (53)🛑已還押14日
控罪: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12月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該等香港警務人員。
背景:
被控告在林卓廷的Facebook 留言,稱「如果能集結幾十萬人衝入警總,斬殺鄧炳強和幾個警察高層,佢哋就不會有咁高氣焰了,唯一方法,以暴易暴」。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5143
辯方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被告於1月24日被判罪名成立❗️
===========
[11:06] 開庭
🔸辯方大律師: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已呈交,認為合適最長日數的服務令;並繼續求情:基於背景希望採納社會服務令
▫️法官向辯方要求澄清刪除留言的時間是不足一天內、是48小時?還是36小時?
🔸辯方建議不足36小時最為合適
法官宣布休庭十分鐘
[11:27] 開庭
法官宣讀判詞:(簡略記述)
1. 12月3日在林卓廷專頁留言兩次,有三千多個回應讚好;
2. 法官認為被告不可信及不可靠,因在供詞和會面錄影中的回答前後矛盾,驚教壞年青人卻又散佈傷害性的留言,形容被告以歪理變道理。
3. 法官稱被告犯罪是具備前因和後果:反政府人士的被拘捕是前因;在社交媒體留言是後果!其中說襲擊的行為及香港人太斯文了等都具煽惑意圖。另外,沒有留意是在他人的公眾帳號上貼文而非只係幾個熟人宣洩情緒的情況。被告不應忽視是留言在別人的專頁
4. 認為被告明顯帶有犯罪意圖,錄影會面的辯解只是開脫的借口,所發出的訊息即使不會實行,都足以達至煽惑。
5. 雖然感化及社會服務令都建議適合;辯方亦求情被告不是名人,所建議的也是異想天開的內容,又在不足36小時內已刪除貼文,加上被告已被關押14天,嘗到牢獄之苦亦足以受到刑責的警惕。但法官不同意,認為煽動罪屬預備性質罪行,因煽惑罪是預防犯罪而有,即使沒有法生也成立煽惑。
6. 又稱煽惑罪應以煽惑內容的最高罪行為考慮刑期;又引黃之鋒案等一連串案例:包括新屋嶺案、本地案例、新加坡案例和英國案例,都以最少5個月、15個月、及3、4年不等為量刑起點
7. 最後,法官認為此案只有兩人回應,沒有具體計劃及行事,但助長暴力,加上14天關押不能反映罪責,過需要即時監禁,決定以六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扣減一個月因有配合調查。
‼️刑期判為5個月‼️
[12:06] 完庭
—————
臨時直播員:觀察被告及眾多到庭家人、親友聽到判決十分難過,家人停留庭外久久未能回過神來💔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慶年法官
#網上言論 #入警總殺高層 🔥#判刑
👤周 (53)🛑已還押14日
控罪: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12月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該等香港警務人員。
背景:
被控告在林卓廷的Facebook 留言,稱「如果能集結幾十萬人衝入警總,斬殺鄧炳強和幾個警察高層,佢哋就不會有咁高氣焰了,唯一方法,以暴易暴」。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5143
辯方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被告於1月24日被判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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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 開庭
🔸辯方大律師: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已呈交,認為合適最長日數的服務令;並繼續求情:基於背景希望採納社會服務令
▫️法官向辯方要求澄清刪除留言的時間是不足一天內、是48小時?還是36小時?
🔸辯方建議不足36小時最為合適
法官宣布休庭十分鐘
[11:27] 開庭
法官宣讀判詞:(簡略記述)
1. 12月3日在林卓廷專頁留言兩次,有三千多個回應讚好;
2. 法官認為被告不可信及不可靠,因在供詞和會面錄影中的回答前後矛盾,驚教壞年青人卻又散佈傷害性的留言,形容被告以歪理變道理。
3. 法官稱被告犯罪是具備前因和後果:反政府人士的被拘捕是前因;在社交媒體留言是後果!其中說襲擊的行為及香港人太斯文了等都具煽惑意圖。另外,沒有留意是在他人的公眾帳號上貼文而非只係幾個熟人宣洩情緒的情況。被告不應忽視是留言在別人的專頁
4. 認為被告明顯帶有犯罪意圖,錄影會面的辯解只是開脫的借口,所發出的訊息即使不會實行,都足以達至煽惑。
5. 雖然感化及社會服務令都建議適合;辯方亦求情被告不是名人,所建議的也是異想天開的內容,又在不足36小時內已刪除貼文,加上被告已被關押14天,嘗到牢獄之苦亦足以受到刑責的警惕。但法官不同意,認為煽動罪屬預備性質罪行,因煽惑罪是預防犯罪而有,即使沒有法生也成立煽惑。
6. 又稱煽惑罪應以煽惑內容的最高罪行為考慮刑期;又引黃之鋒案等一連串案例:包括新屋嶺案、本地案例、新加坡案例和英國案例,都以最少5個月、15個月、及3、4年不等為量刑起點
7. 最後,法官認為此案只有兩人回應,沒有具體計劃及行事,但助長暴力,加上14天關押不能反映罪責,過需要即時監禁,決定以六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扣減一個月因有配合調查。
‼️刑期判為5個月‼️
[12:06] 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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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直播員:觀察被告及眾多到庭家人、親友聽到判決十分難過,家人停留庭外久久未能回過神來💔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