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118理大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D2: 鍾(30)🛑服刑中
控罪:
控罪1:暴動 [D1-8]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香港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3:暴動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期間(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參與暴動。
控罪10: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2]🔴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及在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給的牌照,或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套無線電收發機。
🔺上訴人(D2)於開審前承認控罪10,控罪1及3經審訊後被#陳廣池法官 裁定罪名成立,於2023年3月15日判處監禁3年6個月和罰款$2500。
裁決理由書
🔺原案件為一宗涉及 8 人的案件,其中5 人於開審前及審訊期間先後承認暴動罪,被判囚 15 至 19 個月。律政司之後不服 5 人刑期過短上訴,高等法院三位法官同意刑期過短但基於各人已經接近服刑完畢最後駁回上訴申請。
------------------------
上訴方代表:#關百安大律師 #葉豐誠大律師
🔸上訴方申請附加資料
代表之前向聆訊官申請附加額外上訴文件資料包括多張拍到被告穿急救背心在理大之相片及警方發佈會騰本(提及有人阻塞校園出口),被建議向法官開庭申請,故排期今日處理。
法官問及此次是否首次有急救員作供後上訴,關大律師同意是首宗。法官聽罷批准呈上附加資料作上訴申請。
關大律師進一步指聆訊官不批准被告作供之口供騰本作為上訴文件,代表同時指上訴人理據其一為沒有充份考慮被告之口供,彭問即指判案書應有引述口供,故就算沒有呈上其口供也不會有影響。
彭官再重申今天並非處理上訴申請,下次會由三位法官處理,已經努力盡早排期。
上訴申請押後至2月27日 開庭處理。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118理大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D2: 鍾(30)🛑服刑中
控罪:
控罪1:暴動 [D1-8]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香港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3:暴動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期間(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參與暴動。
控罪10: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2]🔴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及在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給的牌照,或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套無線電收發機。
🔺上訴人(D2)於開審前承認控罪10,控罪1及3經審訊後被#陳廣池法官 裁定罪名成立,於2023年3月15日判處監禁3年6個月和罰款$2500。
裁決理由書
🔺原案件為一宗涉及 8 人的案件,其中5 人於開審前及審訊期間先後承認暴動罪,被判囚 15 至 19 個月。律政司之後不服 5 人刑期過短上訴,高等法院三位法官同意刑期過短但基於各人已經接近服刑完畢最後駁回上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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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代表:#關百安大律師 #葉豐誠大律師
🔸上訴方申請附加資料
代表之前向聆訊官申請附加額外上訴文件資料包括多張拍到被告穿急救背心在理大之相片及警方發佈會騰本(提及有人阻塞校園出口),被建議向法官開庭申請,故排期今日處理。
法官問及此次是否首次有急救員作供後上訴,關大律師同意是首宗。法官聽罷批准呈上附加資料作上訴申請。
關大律師進一步指聆訊官不批准被告作供之口供騰本作為上訴文件,代表同時指上訴人理據其一為沒有充份考慮被告之口供,彭問即指判案書應有引述口供,故就算沒有呈上其口供也不會有影響。
彭官再重申今天並非處理上訴申請,下次會由三位法官處理,已經努力盡早排期。
上訴申請押後至2月27日 開庭處理。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溫紹明裁判官
#20231103青衣 #答辯
周(22)
控罪: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23年11月3日,在沒有合理辯解下損毀青衣長安邨安清樓地下的吳傑莊和陳穎欣聯合議員辦事處的門鎖,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
在處理本案之前,法官今日已經無數次勞氣問不同當時人為何未有律師代表,然後申請押後,再一次浪費法庭的時間和全香港700萬人的公帑。法官亦指出每一日幾乎都有一半時間是要處理這類浪費時間的程序,故必須嚴厲處理和警告當事人。法官每一日都要認真看待每宗案件,因為牽涉到的是人的自由,故亦希望正面對可能監禁的每位當事人認真對待案件,找律師協助他們處理案件的答辯和爭取利益,亦避免法官浪費時間處理不能接受的答辯。
在上述背景下,法官在處理本案時問沒有律師代表的被告打算如何做。被告表示想申請押後,但並非想浪費法庭時間。法官指被告事實上已經浪費法庭時間。被告表示明白情況,但因為申請當值律師服務時在程序上出錯,所以他未找到律師代表。在詢問當值律師服務後,相關職員著他向法庭申請押後4至6星期,以重新處理他的申請。法官表示會給予被告一次機會,將本案押後至2024年2月23日09:30再訊,但警吿被吿需要從速找律師代表。
保釋條件方面,法官下令將保釋金加至港幣1000元,以及若果住所有變,被告需要通知所屬警署。
#溫紹明裁判官
#20231103青衣 #答辯
周(22)
控罪: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23年11月3日,在沒有合理辯解下損毀青衣長安邨安清樓地下的吳傑莊和陳穎欣聯合議員辦事處的門鎖,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
在處理本案之前,法官今日已經無數次勞氣問不同當時人為何未有律師代表,然後申請押後,再一次浪費法庭的時間和全香港700萬人的公帑。法官亦指出每一日幾乎都有一半時間是要處理這類浪費時間的程序,故必須嚴厲處理和警告當事人。法官每一日都要認真看待每宗案件,因為牽涉到的是人的自由,故亦希望正面對可能監禁的每位當事人認真對待案件,找律師協助他們處理案件的答辯和爭取利益,亦避免法官浪費時間處理不能接受的答辯。
在上述背景下,法官在處理本案時問沒有律師代表的被告打算如何做。被告表示想申請押後,但並非想浪費法庭時間。法官指被告事實上已經浪費法庭時間。被告表示明白情況,但因為申請當值律師服務時在程序上出錯,所以他未找到律師代表。在詢問當值律師服務後,相關職員著他向法庭申請押後4至6星期,以重新處理他的申請。法官表示會給予被告一次機會,將本案押後至2024年2月23日09:30再訊,但警吿被吿需要從速找律師代表。
保釋條件方面,法官下令將保釋金加至港幣1000元,以及若果住所有變,被告需要通知所屬警署。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續審 [5/15]
#1001灣仔
D2 梁(24) / D3 蘇(24)
D5 李(41) / D8 胡(20)
*同案D1譚, D4高, D6司徒, D7盧, D9袁, D10梁承認暴動罪;D11蔡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除蔡外其餘六人還押至1月26日再訊🔴。
詳情見此:http://bitly.ws/3968Y
控罪:
1)暴動 (D2、D3、D5及D8)
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 83 號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8173。
D3代表: #鄭從展大律師
=============
▶️表面證據裁定:
裁定控罪一對眾被告表證成立。
裁定控罪三對D2表證不成立,控罪三撤銷。
▶️案件安排
D2,D5,D8 會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D3會作供,有兩名辯方證人。
📌傳召D2作供
▶️工作背景
被告現時於教育機構任職技術員。案發時在香港電台任職節目助理,負責公共事務有關的節目製作。2020年3月離職後,便任職與電影攝影藝術相關工作。
▶️對攝影及公共事務感興趣
被告曾就讀新聞學大專課程,其後在本地大學完成媒體傳播課程。其中兩科與公共事務攝影及新聞攝影相關的科目考獲A-成績。簡單而言,被告對新聞攝影及公共攝影有興趣。2019年畢業後,也有志從事新聞攝影相關的工作。
▶️為了拍攝而留在現場
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1725時被捕,當日留在現場是為了拍攝新聞相片。目的為:
1)為投身新聞攝影行業作準備,因入行需要有個人作品。被告2019年6月開始在香港不同地方紀錄一系列的社會事件,認為有必要用相機紀錄。
2)對構思節目或製作有幫助。當時任職本地公共節目,雖然節目組無要求要係現場拍攝,但基於當時很多討論都針對現場情況。認為留在現場拍攝對製作節目有一定幫助。
被告由六月開始在示威現場拍攝。 表示對社會事件沒有政治傾向。
拍攝完的相片會放入電腦進行備份,再揀選能表達到當時情況的相片作編輯整理後上載自個人的公開社交平台。該平台也有其他非社會事件的相片,屬個人的作品集。
▶️當日行程
當日約1145時搭車去紅磡火車站放下裝備,如頭盔防毒面罩。其後搭火車往火炭馬場,因得悉當日有人會在馬場示威,唯到埗後現場相對平靜。在馬場逗留逾1小時後,見到即時新聞指銅鑼灣附近有示威行動,便返回紅磡取回裝備,再搭車去銅鑼灣。
▶️個人八達通紀錄
辯方向被告展示由警方取得的八達通紀錄,第一頁有被告的個人資料、地址及身份證號碼。另外紀錄亦如被告作供所言:顯示1257時搭火車由紅磡往馬場、馬場入場費、火車往紅磡及1459時搭九巴往銅鑼灣,以及在便利店消費。 被告同意當時用個人八達通即沒有在任何時候隱藏行踪的意圖。
▶️在不同立場人士的集會進行拍攝
辯方呈上被告的攝影集,顯示被告由2019年6月至案發都會在不同集會拍攝新聞相片。 包括支持政府人士所舉辦的活動。如6月22日「支港警察,祝福香港晚會」、6月30日「同聲同氣撐警察」、8月3日支持政府的音樂會及8月24團體號召圍堵廣播道香港電台的示威活動。 被告同意也會拍攝支持政府的活動,沒有特別的目的或針對人,只為了新聞紀錄。
▶️配備防護裝備
被告確認在示威現場有遇過新聞朋友,如以前的同學和導師。他們在現場都身穿防毒面罩、頭盔、反光衣及記者證。被告同意自已在現場不是為任職機構拍攝新聞相片及沒有身穿反光衣。 因在前期,通常見有衝突發催淚煙就會走,後期則擔心有人會話假記者,會針對被指稱假記者的人,所以沒有穿反光衣。
至於防毒面罩及頭盔則是2019年9月尾在深水埗購置,因當時觀察到示威可能會急速演變為警民衝突,為協助拍攝之用。
未有裝備前,當有催淚煙出現只會在現場作短暫紀錄,然後離開。
辯方引用作品集,展示相片48/106/127/128都是以近鏡拍攝催淚煙情況。被告確認該批相片都是配備防毒面罩後所拍攝。
▶️衝突至被捕過程
辯方指出有關被告在案發當日拍攝的照片均被控方呈上法庭。相1~4是鎖鏈相,被告指是當時關注現場情況所拍攝。 而相182/192/193則顯示現場物品燃燒與Now新聞拍攝的相片的位置與角度一樣。
被告是由銅鑼灣沿電車路向灣仔金鐘出發。當時沒有嘗試用任何方式支持鼓勵示威者。 防毒面罩與頭盔是當時在正義道天橋時見金鐘方向的警察防線向灣仔推進才配戴。
🔹控方盤問
▶️針對工作
被告同意現時的工作與新聞工作無關。案發時在香港電台的工作也沒有要求在現場採訪。控方也質疑即使構思節目也毋須去去到現場。
▶️現場衝突的評估
對於前往馬場前,先在紅磡放下裝備,被告同意是因評估馬場相對和平,而往銅鑼灣前取回裝備是預計可能會有衝突。
控方指出被告相片集第10至54相片,即1616時至接近1700時都身處正義道天橋上,其後灣仔方向有暴力升級的跡象,被告就進入示威現場,質問被告為何不留在橋上拍攝。被告指出當時見金鐘方向的警察開始推進,以及身旁的記者都往灣仔方向行去。控方指出拍攝不需近距離。被告不同意。
控方再指出,當時在橋上戴上裝備是預計有衝突或準備去參與衝突,被告不同意。控指出P106相片,當時應該已見軒尼詩道發生暴動。被告稱是衝突。
控方播方Now直播片段,向被告指出有人縱火,還留守現場。被告稱不是留守。
▶️針對拍攝新聞相片
控方指出被告只拍示威者與警方對抗的相片,抽出兩張由被告當日所拍攝的相片,要求被告形容相中人的行為。 被告稱與警對峙中。控方指是對抗。被告糾正指對峙。控方指出相中人手持木棍,有對警方作出暴力的意圖。被告不同意。
被告不同意在軒尼詩道比在天橋上影相更危險,因為有其他記者在場,自己也是在現場進行拍攝。被告同意自已沒有工作需要。 控方指出被告講大話,留在現場便是參與暴動,被告不同意。
控方繼而質疑被告聲稱要拍攝新聞相片,也不選購一部遠距離的相機,指出這是被告的興趣。 被告否認,指出拍攝相片是為了投身新聞行業。控指出現時並沒有從事與新聞相關的行業,被告確認。
控方指出如何證明由6月中至9月尾的相片都是由被告自己拍攝。(按 聽不清被告答覆)
▶️衣物裝束
控方指出當時被告的裝束如一般暴力示威者無異,指出黑tee頭盔都是暴力示威者的特徵。被告不同意,指示威者會認為自己是一個進行拍攝中的人,加上當時身穿白Tee。控反指出被告手袖是黑色。被告重申自已是穿白tee。控方質疑被告是為了讓示威者當自己是一分子,否則不會戴黑色手袖。被告否認,指以往手部接觸過催淚煙都會敏感,影響拍攝。
被告不擔心會被警察誤以為是示威者的一份子。不同意當時衣物與示威者相似。
▶️質疑拍攝是為紀錄參與暴動的經歷
控方指在被告相片集中,其中一張影到一班黑衣人組成傘陣與警對峙時,被告置身於傘陣後方,與傘陣相距少於1米,指出被告拍照是為紀錄自己參與暴動或支持暴動。被告不同意。
控指出當時警有指令現場人離開,被告也不跟從指令。 被告稱警是向示威者呼籲。控方重申是向在場所有人。
▶️裝備
向被告指除了主問提及的裝備外,還攜帶防水袋,指出當日沒有下雨,是否預計警方會發射水炮。 被告指沒有預計,當時只為存放濕毛巾。
控方向被告指出
-防水袋及其他裝備都是為了參與暴動
-是鼓勵相同裝備的示威者
-即使不近距離也能拍攝到新聞相片
-透過留守,壯大現場示威者聲勢
-影相是為了紀錄自己參與暴動的經歷
被告對上述一一不同意
控指在主問提及,被告指在6至9月在現場拍攝相片期間,見到警察就會離開。被告糾正指主問證供是指見有催涙煙。控向被告指出證供出現轉變。
(按:被告確實指出早期沒有防毒面罩時,一有催淚煙便離場)
🔸辯方覆問
-針對控方指沒有其他證明指9月前的相片是由被告拍攝,被告確認被捕時,被警方檢取的記憶卡也包含9月尾的相片。
-被告重申新聞相片是有必要近距離拍攝
-針對被告身處暴動人群
被告同意拍攝現場,身邊都有記者,自己與其他記者分別不大。
-裝束
被告重申自己身穿白tee,手持相機,沿途影相
而黑色手袖是朋友給予,當時沒有太關注顏色
-針對不投身新聞工作
被告沒有再想投身新聞工作,也沒有想加入的傳媒機構。同意辯方所言這非2019年的想法,而是隨時間及環境改變而有所改變。
-針對呼籲後仍不離場
同意當時警方是指「現場集結的人群」,認為自己不是呼籲的受眾。
-往軒尼詩道及莊士敦道交界的原因
被告重申當時望向金鐘方向警方防線向灣仔推進,預計有機會驅散。
—————
📌辯方申請D3辯方案情押後至下星期一開始,姚官批準。
案件押後至1月15日早上十時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姚勳智法官 #續審 [5/15]
#1001灣仔
D2 梁(24) / D3 蘇(24)
D5 李(41) / D8 胡(20)
*同案D1譚, D4高, D6司徒, D7盧, D9袁, D10梁承認暴動罪;D11蔡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除蔡外其餘六人還押至1月26日再訊🔴。
詳情見此:http://bitly.ws/3968Y
控罪:
1)暴動 (D2、D3、D5及D8)
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 83 號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8173。
D3代表: #鄭從展大律師
=============
▶️表面證據裁定:
裁定控罪一對眾被告表證成立。
裁定控罪三對D2表證不成立,控罪三撤銷。
▶️案件安排
D2,D5,D8 會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D3會作供,有兩名辯方證人。
📌傳召D2作供
▶️工作背景
被告現時於教育機構任職技術員。案發時在香港電台任職節目助理,負責公共事務有關的節目製作。2020年3月離職後,便任職與電影攝影藝術相關工作。
▶️對攝影及公共事務感興趣
被告曾就讀新聞學大專課程,其後在本地大學完成媒體傳播課程。其中兩科與公共事務攝影及新聞攝影相關的科目考獲A-成績。簡單而言,被告對新聞攝影及公共攝影有興趣。2019年畢業後,也有志從事新聞攝影相關的工作。
▶️為了拍攝而留在現場
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1725時被捕,當日留在現場是為了拍攝新聞相片。目的為:
1)為投身新聞攝影行業作準備,因入行需要有個人作品。被告2019年6月開始在香港不同地方紀錄一系列的社會事件,認為有必要用相機紀錄。
2)對構思節目或製作有幫助。當時任職本地公共節目,雖然節目組無要求要係現場拍攝,但基於當時很多討論都針對現場情況。認為留在現場拍攝對製作節目有一定幫助。
被告由六月開始在示威現場拍攝。 表示對社會事件沒有政治傾向。
拍攝完的相片會放入電腦進行備份,再揀選能表達到當時情況的相片作編輯整理後上載自個人的公開社交平台。該平台也有其他非社會事件的相片,屬個人的作品集。
▶️當日行程
當日約1145時搭車去紅磡火車站放下裝備,如頭盔防毒面罩。其後搭火車往火炭馬場,因得悉當日有人會在馬場示威,唯到埗後現場相對平靜。在馬場逗留逾1小時後,見到即時新聞指銅鑼灣附近有示威行動,便返回紅磡取回裝備,再搭車去銅鑼灣。
▶️個人八達通紀錄
辯方向被告展示由警方取得的八達通紀錄,第一頁有被告的個人資料、地址及身份證號碼。另外紀錄亦如被告作供所言:顯示1257時搭火車由紅磡往馬場、馬場入場費、火車往紅磡及1459時搭九巴往銅鑼灣,以及在便利店消費。 被告同意當時用個人八達通即沒有在任何時候隱藏行踪的意圖。
▶️在不同立場人士的集會進行拍攝
辯方呈上被告的攝影集,顯示被告由2019年6月至案發都會在不同集會拍攝新聞相片。 包括支持政府人士所舉辦的活動。如6月22日「支港警察,祝福香港晚會」、6月30日「同聲同氣撐警察」、8月3日支持政府的音樂會及8月24團體號召圍堵廣播道香港電台的示威活動。 被告同意也會拍攝支持政府的活動,沒有特別的目的或針對人,只為了新聞紀錄。
▶️配備防護裝備
被告確認在示威現場有遇過新聞朋友,如以前的同學和導師。他們在現場都身穿防毒面罩、頭盔、反光衣及記者證。被告同意自已在現場不是為任職機構拍攝新聞相片及沒有身穿反光衣。 因在前期,通常見有衝突發催淚煙就會走,後期則擔心有人會話假記者,會針對被指稱假記者的人,所以沒有穿反光衣。
至於防毒面罩及頭盔則是2019年9月尾在深水埗購置,因當時觀察到示威可能會急速演變為警民衝突,為協助拍攝之用。
未有裝備前,當有催淚煙出現只會在現場作短暫紀錄,然後離開。
辯方引用作品集,展示相片48/106/127/128都是以近鏡拍攝催淚煙情況。被告確認該批相片都是配備防毒面罩後所拍攝。
▶️衝突至被捕過程
辯方指出有關被告在案發當日拍攝的照片均被控方呈上法庭。相1~4是鎖鏈相,被告指是當時關注現場情況所拍攝。 而相182/192/193則顯示現場物品燃燒與Now新聞拍攝的相片的位置與角度一樣。
被告是由銅鑼灣沿電車路向灣仔金鐘出發。當時沒有嘗試用任何方式支持鼓勵示威者。 防毒面罩與頭盔是當時在正義道天橋時見金鐘方向的警察防線向灣仔推進才配戴。
🔹控方盤問
▶️針對工作
被告同意現時的工作與新聞工作無關。案發時在香港電台的工作也沒有要求在現場採訪。控方也質疑即使構思節目也毋須去去到現場。
▶️現場衝突的評估
對於前往馬場前,先在紅磡放下裝備,被告同意是因評估馬場相對和平,而往銅鑼灣前取回裝備是預計可能會有衝突。
控方指出被告相片集第10至54相片,即1616時至接近1700時都身處正義道天橋上,其後灣仔方向有暴力升級的跡象,被告就進入示威現場,質問被告為何不留在橋上拍攝。被告指出當時見金鐘方向的警察開始推進,以及身旁的記者都往灣仔方向行去。控方指出拍攝不需近距離。被告不同意。
控方再指出,當時在橋上戴上裝備是預計有衝突或準備去參與衝突,被告不同意。控指出P106相片,當時應該已見軒尼詩道發生暴動。被告稱是衝突。
控方播方Now直播片段,向被告指出有人縱火,還留守現場。被告稱不是留守。
▶️針對拍攝新聞相片
控方指出被告只拍示威者與警方對抗的相片,抽出兩張由被告當日所拍攝的相片,要求被告形容相中人的行為。 被告稱與警對峙中。控方指是對抗。被告糾正指對峙。控方指出相中人手持木棍,有對警方作出暴力的意圖。被告不同意。
被告不同意在軒尼詩道比在天橋上影相更危險,因為有其他記者在場,自己也是在現場進行拍攝。被告同意自已沒有工作需要。 控方指出被告講大話,留在現場便是參與暴動,被告不同意。
控方繼而質疑被告聲稱要拍攝新聞相片,也不選購一部遠距離的相機,指出這是被告的興趣。 被告否認,指出拍攝相片是為了投身新聞行業。控指出現時並沒有從事與新聞相關的行業,被告確認。
控方指出如何證明由6月中至9月尾的相片都是由被告自己拍攝。(按 聽不清被告答覆)
▶️衣物裝束
控方指出當時被告的裝束如一般暴力示威者無異,指出黑tee頭盔都是暴力示威者的特徵。被告不同意,指示威者會認為自己是一個進行拍攝中的人,加上當時身穿白Tee。控反指出被告手袖是黑色。被告重申自已是穿白tee。控方質疑被告是為了讓示威者當自己是一分子,否則不會戴黑色手袖。被告否認,指以往手部接觸過催淚煙都會敏感,影響拍攝。
被告不擔心會被警察誤以為是示威者的一份子。不同意當時衣物與示威者相似。
▶️質疑拍攝是為紀錄參與暴動的經歷
控方指在被告相片集中,其中一張影到一班黑衣人組成傘陣與警對峙時,被告置身於傘陣後方,與傘陣相距少於1米,指出被告拍照是為紀錄自己參與暴動或支持暴動。被告不同意。
控指出當時警有指令現場人離開,被告也不跟從指令。 被告稱警是向示威者呼籲。控方重申是向在場所有人。
▶️裝備
向被告指除了主問提及的裝備外,還攜帶防水袋,指出當日沒有下雨,是否預計警方會發射水炮。 被告指沒有預計,當時只為存放濕毛巾。
控方向被告指出
-防水袋及其他裝備都是為了參與暴動
-是鼓勵相同裝備的示威者
-即使不近距離也能拍攝到新聞相片
-透過留守,壯大現場示威者聲勢
-影相是為了紀錄自己參與暴動的經歷
被告對上述一一不同意
控指在主問提及,被告指在6至9月在現場拍攝相片期間,見到警察就會離開。被告糾正指主問證供是指見有催涙煙。控向被告指出證供出現轉變。
(按:被告確實指出早期沒有防毒面罩時,一有催淚煙便離場)
🔸辯方覆問
-針對控方指沒有其他證明指9月前的相片是由被告拍攝,被告確認被捕時,被警方檢取的記憶卡也包含9月尾的相片。
-被告重申新聞相片是有必要近距離拍攝
-針對被告身處暴動人群
被告同意拍攝現場,身邊都有記者,自己與其他記者分別不大。
-裝束
被告重申自己身穿白tee,手持相機,沿途影相
而黑色手袖是朋友給予,當時沒有太關注顏色
-針對不投身新聞工作
被告沒有再想投身新聞工作,也沒有想加入的傳媒機構。同意辯方所言這非2019年的想法,而是隨時間及環境改變而有所改變。
-針對呼籲後仍不離場
同意當時警方是指「現場集結的人群」,認為自己不是呼籲的受眾。
-往軒尼詩道及莊士敦道交界的原因
被告重申當時望向金鐘方向警方防線向灣仔推進,預計有機會驅散。
—————
📌辯方申請D3辯方案情押後至下星期一開始,姚官批準。
案件押後至1月15日早上十時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廿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10301西九龍法院大樓
#宣讀判詞
丘(34)
控罪:
(1)故意阻撓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21年3月1日,在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即警長2402。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3月2日被 #鄭念慈裁判官 判處7日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高等法院其後批准定罪及刑罰上訴申請。
-----------------------
申請人代表:#馬維騉大律師 / #藍凱欣大律師
檢控方代表:#莫韻妍 高級檢控官
📌速報:
1)駁回定罪上訴❌
2)判刑上訴得值✅,改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詳細判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陳仲衡法官
#20210301西九龍法院大樓
#宣讀判詞
丘(34)
控罪:
(1)故意阻撓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21年3月1日,在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即警長2402。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3月2日被 #鄭念慈裁判官 判處7日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高等法院其後批准定罪及刑罰上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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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代表:#馬維騉大律師 / #藍凱欣大律師
檢控方代表:#莫韻妍 高級檢控官
📌速報:
1)駁回定罪上訴❌
2)判刑上訴得值✅,改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詳細判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15日 星期一】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練錦鴻法官
🕚11:00
👤張(16) #裁決 (#網上言論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梁,蘇,李,胡(20-41) #續審 [6/15] (#1001灣仔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潘(61) #提訊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 - - - - - - - - - - - - -
🏛粉 嶺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文(38) #提堂 (#2023區議會選舉 煽惑不投票)
- - - - - - - - - - - - - -
*****
#其他案件
10:00 高等法院第廿三庭 👤賴(65) #原訴傳票 #續審 [4/7] (#20200824西九龍法院大樓 藐視法庭;賴被指於2020年8月24日在西九龍法院大樓外騷擾死因庭證人,藐視法庭。)
#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郭展昇(39), 韓廷光(29), 梁飛鵬(29), 龐雋詩(29), 林華嘉(44), 莫志成(25), 尹栢詩(25), 陳守業(27)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2項刑事損壞 3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5項妨礙司法公正 #毆打露宿者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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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練錦鴻法官
🕚11:00
👤張(16) #裁決 (#網上言論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梁,蘇,李,胡(20-41) #續審 [6/15] (#1001灣仔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潘(61) #提訊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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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文(38) #提堂 (#2023區議會選舉 煽惑不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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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00 高等法院第廿三庭 👤賴(65) #原訴傳票 #續審 [4/7] (#20200824西九龍法院大樓 藐視法庭;賴被指於2020年8月24日在西九龍法院大樓外騷擾死因庭證人,藐視法庭。)
#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郭展昇(39), 韓廷光(29), 梁飛鵬(29), 龐雋詩(29), 林華嘉(44), 莫志成(25), 尹栢詩(25), 陳守業(27)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2項刑事損壞 3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5項妨礙司法公正 #毆打露宿者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3區議會選舉 #提堂
👤文(38)
控罪: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作出煽惑另一人不投票的非 法行為
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1)(a)條。
詳情:在2023年10月31日~12月4日,即區議會選舉的選舉期間,在名為Sam Man 的 Facebook 帳戶上展示一則煽惑他人在該選舉中不投票的貼文。
==========
[10:23] 控方要求被告答辯;被告認罪❗️
法庭書記讀出控罪詳情,指被告在10月31日在Facebook 帳戶貼出黃世澤呼籲他人杯葛選舉的貼文和YouTube片段鏈結。
被告同意案情,裁判官裁罪名成立。
辯方呈上求情信,稱被告不是KOL,只是轉發貼文,無加評論,無人回應,無人轉發,影響極微,選舉亦順利完成;法例係新法例,被告錯誤理解在私人帳戶發佈不等於公開發佈;同類案件都係援刑,無上訴庭指引,希望法庭考慮。
控方同意有十宗同類型案件,判監後改判緩刑。
黃官以三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判刑兩個月,緩刑18個月。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3區議會選舉 #提堂
👤文(38)
控罪: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作出煽惑另一人不投票的非 法行為
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1)(a)條。
詳情:在2023年10月31日~12月4日,即區議會選舉的選舉期間,在名為Sam Man 的 Facebook 帳戶上展示一則煽惑他人在該選舉中不投票的貼文。
==========
[10:23] 控方要求被告答辯;被告認罪❗️
法庭書記讀出控罪詳情,指被告在10月31日在Facebook 帳戶貼出黃世澤呼籲他人杯葛選舉的貼文和YouTube片段鏈結。
被告同意案情,裁判官裁罪名成立。
辯方呈上求情信,稱被告不是KOL,只是轉發貼文,無加評論,無人回應,無人轉發,影響極微,選舉亦順利完成;法例係新法例,被告錯誤理解在私人帳戶發佈不等於公開發佈;同類案件都係援刑,無上訴庭指引,希望法庭考慮。
控方同意有十宗同類型案件,判監後改判緩刑。
黃官以三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判刑兩個月,緩刑18個月。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續審 [6/15]
#1001灣仔
D2 梁(24) / D3 蘇(24)
D5 李(41) / D8 胡(20)
*同案D1譚, D4高, D6司徒, D7盧, D9袁, D10梁承認暴動罪;D11蔡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除蔡外其餘六人還押至1月26日再訊🔴。
詳情見此:http://bitly.ws/3968Y
控罪:
1)暴動 (D2、D3、D5及D8)
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D3代表: #鄭從展大律師
=============
上午進度
1011 開庭
📌傳召DW2 D3作供
🔸主問
📎背景
案發時22歲,呈上文件夾D3(1-9),部份文件:
1)2018年社會學副學士證書,
2)2020入境事務處職位申請通知測試
3)2020海職位申請通知測試
4)2020政府文書助理取錄通知書5)2021年派駐法援處通知書
因本案件辭工繼續讀書,修讀社會老年研究三年級。
同父母一兄一弟居於灣仔,個人無政治取向,沒有參與香港政治團體或任何遊行。
📎文件冊D3 (2) 1-14文件
內有2張圖,D3指出自己穿著制服是2018年作為香港大學生參與解放軍舉辦之軍事體驗課程、另一張是2018年參與內蒙古考察團。另一相片是2019年加入香港迷彩青年會活動並成為出版幹事所拍攝照片。香港迷彩青年會由參加過軍事生活體驗營的大專學生組成,其宗旨團結香港大專學生,貢獻國家社會,不時前往國內交流。
📎案發日行程
早上十點多起身,外出早餐後回家打機,沒有食午餐,其後下午因同母親衝突,因母親吩咐替弟弟溫習自己冇理會被拔走遊戲機,約1500離家去修頓球場坐低玩手機,30分鐘後肚餓再去地鐵站上蓋麥當勞食野(現為譚仔米線),之後由軒尼地道行去莊士敦道去洋紫荊園停留,打算返回基利臣街住所大廈,回家中大廈外發現沒有帶大廈門卡,一直等也沒有人出入,之後聽到槍聲及聞到氧體不適,打算沿機利臣街去聯發街七十一買水,在皇后大道東時被一警員拉著袋,其後被捕。
沒有門卡時母及弟應在家中,沒有打電話因剛剛同母吵㗎。
📎衣服裝備及截查
確認控方相冊背囊、一張八達通、兩部電話;一件tee恤,一件背心底衫、一條短褲,一對鞋是自己當天穿著或使用。但背囊內一塊布、眼罩、防毒面罩、一件黑色衫、一對護膝、一對手套、一張小童八達通不是自己。解釋母爭執隨手拿袋便出門,也拿了父親一個防毒面罩及一件黑色衫。拿面罩及黑衣是想激母親
警員截停問為何出現,自己剛剛經過,其後有對話但太記得,只肯定冇說過去遊行集會。
🔹盤問
同意出門隨手拿了一個背囊,一個父親裝修用的豬咀及一件黑色衫,知道母不喜歡當時的黑衣示威者故取走物品。同意出門在灣仔見到有示威者,買完麥當勞行去金鐘方向,示威者也是同一方向。遇到煙沒有使用防毒面罩,防毒面具拿出街只是想激母親一直沒想過用。
住所大廈有看更但㩒制冇反應不肯定是否行開,同意聞到煙到回住所大廈當時情況緊急。當天沒戴眼鏡有二三百度近視看不到是否有警察由機利臣街向皇后大道東推進,事後知七十一當時沒有營業。
袋內護膝可能是弟弟,自已外出是穿深藍色衫。
不同意袋內物品如眼罩、手套,護膝、面巾,豬咀其實全部屬於自己,是用作參與示威,也否認曾穿黑色衫但之後換上灰白色間條衫即被捕時衣服。不同意在後巷時急步走想避開警方。不擔心因身上豬咀、黑衫及裝備會被警方認定是示威者。不知搜到袋內有眼部流劑空樽,不同意是用作清洗中催淚煙眼睛。
不知道當日1600後軒尼詩道及莊士敦道有暴動。
不同意有向警員說過參加示威及面上紅印是戴過豬咀。
確認改名後才申請政府文書助理工作,改名是風水命理原因。
🔸沒有覆問
📌傳召DW3 D3父親 蘇先生作供
🔸主問
現年62歲任職裝修木工,D3為其第二兒子,兩夫妻及三子居於灣仔。
先看控方圖片冊第23張至38張,第28張 手套是自己買裝修用
第24張 防毒面罩是自己買工作用
第23張 眼罩也是工作防止沙塵
第26張 黑色衫也是自己
上述物品今天才知是在D3被捕時其背袋內,案發日為假期不用開工,早上9時已離家入馬場,上述工具有多過一套有時借比工友,如手套有五六套,豬咀及眼罩會有兩三個,部份放公具箱內或擺一邊,不知道為何會放在D3袋。
🔹盤問
裝修工作多在住宅,不用去工地。
相冊背囊是否D3不知,只肯定不是證人自己。
相冊手套是自己用開款式
相冊護膝不知是否D3
同意不知D3案發日行程
同意在年多前有同 D3討論本案,不記得內容
不同意防毒面具,手套及眼罩其實是D3
🔸沒有覆問
由於D3下位證人上午需看醫生,案件押後至下午1430 繼續
1225 午休
#姚勳智法官 #續審 [6/15]
#1001灣仔
D2 梁(24) / D3 蘇(24)
D5 李(41) / D8 胡(20)
*同案D1譚, D4高, D6司徒, D7盧, D9袁, D10梁承認暴動罪;D11蔡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除蔡外其餘六人還押至1月26日再訊🔴。
詳情見此:http://bitly.ws/3968Y
控罪:
1)暴動 (D2、D3、D5及D8)
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D3代表: #鄭從展大律師
=============
上午進度
1011 開庭
📌傳召DW2 D3作供
🔸主問
📎背景
案發時22歲,呈上文件夾D3(1-9),部份文件:
1)2018年社會學副學士證書,
2)2020入境事務處職位申請通知測試
3)2020海職位申請通知測試
4)2020政府文書助理取錄通知書5)2021年派駐法援處通知書
因本案件辭工繼續讀書,修讀社會老年研究三年級。
同父母一兄一弟居於灣仔,個人無政治取向,沒有參與香港政治團體或任何遊行。
📎文件冊D3 (2) 1-14文件
內有2張圖,D3指出自己穿著制服是2018年作為香港大學生參與解放軍舉辦之軍事體驗課程、另一張是2018年參與內蒙古考察團。另一相片是2019年加入香港迷彩青年會活動並成為出版幹事所拍攝照片。香港迷彩青年會由參加過軍事生活體驗營的大專學生組成,其宗旨團結香港大專學生,貢獻國家社會,不時前往國內交流。
📎案發日行程
早上十點多起身,外出早餐後回家打機,沒有食午餐,其後下午因同母親衝突,因母親吩咐替弟弟溫習自己冇理會被拔走遊戲機,約1500離家去修頓球場坐低玩手機,30分鐘後肚餓再去地鐵站上蓋麥當勞食野(現為譚仔米線),之後由軒尼地道行去莊士敦道去洋紫荊園停留,打算返回基利臣街住所大廈,回家中大廈外發現沒有帶大廈門卡,一直等也沒有人出入,之後聽到槍聲及聞到氧體不適,打算沿機利臣街去聯發街七十一買水,在皇后大道東時被一警員拉著袋,其後被捕。
沒有門卡時母及弟應在家中,沒有打電話因剛剛同母吵㗎。
📎衣服裝備及截查
確認控方相冊背囊、一張八達通、兩部電話;一件tee恤,一件背心底衫、一條短褲,一對鞋是自己當天穿著或使用。但背囊內一塊布、眼罩、防毒面罩、一件黑色衫、一對護膝、一對手套、一張小童八達通不是自己。解釋母爭執隨手拿袋便出門,也拿了父親一個防毒面罩及一件黑色衫。拿面罩及黑衣是想激母親
警員截停問為何出現,自己剛剛經過,其後有對話但太記得,只肯定冇說過去遊行集會。
🔹盤問
同意出門隨手拿了一個背囊,一個父親裝修用的豬咀及一件黑色衫,知道母不喜歡當時的黑衣示威者故取走物品。同意出門在灣仔見到有示威者,買完麥當勞行去金鐘方向,示威者也是同一方向。遇到煙沒有使用防毒面罩,防毒面具拿出街只是想激母親一直沒想過用。
住所大廈有看更但㩒制冇反應不肯定是否行開,同意聞到煙到回住所大廈當時情況緊急。當天沒戴眼鏡有二三百度近視看不到是否有警察由機利臣街向皇后大道東推進,事後知七十一當時沒有營業。
袋內護膝可能是弟弟,自已外出是穿深藍色衫。
不同意袋內物品如眼罩、手套,護膝、面巾,豬咀其實全部屬於自己,是用作參與示威,也否認曾穿黑色衫但之後換上灰白色間條衫即被捕時衣服。不同意在後巷時急步走想避開警方。不擔心因身上豬咀、黑衫及裝備會被警方認定是示威者。不知搜到袋內有眼部流劑空樽,不同意是用作清洗中催淚煙眼睛。
不知道當日1600後軒尼詩道及莊士敦道有暴動。
不同意有向警員說過參加示威及面上紅印是戴過豬咀。
確認改名後才申請政府文書助理工作,改名是風水命理原因。
🔸沒有覆問
📌傳召DW3 D3父親 蘇先生作供
🔸主問
現年62歲任職裝修木工,D3為其第二兒子,兩夫妻及三子居於灣仔。
先看控方圖片冊第23張至38張,第28張 手套是自己買裝修用
第24張 防毒面罩是自己買工作用
第23張 眼罩也是工作防止沙塵
第26張 黑色衫也是自己
上述物品今天才知是在D3被捕時其背袋內,案發日為假期不用開工,早上9時已離家入馬場,上述工具有多過一套有時借比工友,如手套有五六套,豬咀及眼罩會有兩三個,部份放公具箱內或擺一邊,不知道為何會放在D3袋。
🔹盤問
裝修工作多在住宅,不用去工地。
相冊背囊是否D3不知,只肯定不是證人自己。
相冊手套是自己用開款式
相冊護膝不知是否D3
同意不知D3案發日行程
同意在年多前有同 D3討論本案,不記得內容
不同意防毒面具,手套及眼罩其實是D3
🔸沒有覆問
由於D3下位證人上午需看醫生,案件押後至下午1430 繼續
1225 午休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續審 [6/15]
#1001灣仔
D2 梁(24) / D3 蘇(24)
D5 李(41) / D8 胡(20)
*同案D1譚, D4高, D6司徒, D7盧, D9袁, D10梁承認暴動罪;D11蔡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除蔡外其餘六人還押至1月26日再訊🔴。
詳情見此:http://bitly.ws/3968Y
控罪:
1)暴動 (D2、D3、D5及D8)
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D3代表: #鄭從展大律師
=============
下午進度
1431 開庭
📌傳召DW4 D3母親 李女士作供
🔸主問
今年52歲。在學校任職雜工及兼職清潔,育有3子,D3是次子。
案發當日D3早上外出食早餐後回家,煮好午飯但D3冇食。自己同細仔午睡。同D3有嘈吵,午後吩咐替D3溫習不被理會仍打機,拔走遊戲機線,自己入廁所後聽到嘭一聲,出來見D3出門口問去邊也沒答,同日較後才知D3被捕。
相冊背囊是D3上學用,但畢業後放家自己同細仔出取用,算是共用。
相冊中物品是自己
一塊圍巾是2018年後中風出街用遮蓋頸及臉
眼罩是清潔天花用
護膝是買給大仔踢波用
一對手套是老公買,自己取作兼職學校清潔派飯用
- 小童8達通是備用
🔹盤問
-背囊自己帶細仔出街用,D3只間中用
- 2018至19年買護膝是給大仔踢波
-沒有將護膝放入過背囊
-在廁所聽到砰一些,出來時D3準備出門
-午餐後午睡,起身後才同D3嘈交,不知D3會去邊度。
-家中看不到軒尼詩道、莊士敦道,自己很怕見到示威衝突
-不同意今日作供是為D3脫罪
-同丈夫冇討論過案件,只提過為何D3被捕
-不同意控方指圍巾、眼罩、手套其實是D3,自己打幾份工沒固定地方放手套,僱主清潔或派飯只有一次性
-不同意護膝不是大仔,其實也是D3
🔸沒有覆問
-D3 案情完-
1508 今日完畢,押後至明早 1030 D5將開始作供
#姚勳智法官 #續審 [6/15]
#1001灣仔
D2 梁(24) / D3 蘇(24)
D5 李(41) / D8 胡(20)
*同案D1譚, D4高, D6司徒, D7盧, D9袁, D10梁承認暴動罪;D11蔡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除蔡外其餘六人還押至1月26日再訊🔴。
詳情見此:http://bitly.ws/3968Y
控罪:
1)暴動 (D2、D3、D5及D8)
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D3代表: #鄭從展大律師
=============
下午進度
1431 開庭
📌傳召DW4 D3母親 李女士作供
🔸主問
今年52歲。在學校任職雜工及兼職清潔,育有3子,D3是次子。
案發當日D3早上外出食早餐後回家,煮好午飯但D3冇食。自己同細仔午睡。同D3有嘈吵,午後吩咐替D3溫習不被理會仍打機,拔走遊戲機線,自己入廁所後聽到嘭一聲,出來見D3出門口問去邊也沒答,同日較後才知D3被捕。
相冊背囊是D3上學用,但畢業後放家自己同細仔出取用,算是共用。
相冊中物品是自己
一塊圍巾是2018年後中風出街用遮蓋頸及臉
眼罩是清潔天花用
護膝是買給大仔踢波用
一對手套是老公買,自己取作兼職學校清潔派飯用
- 小童8達通是備用
🔹盤問
-背囊自己帶細仔出街用,D3只間中用
- 2018至19年買護膝是給大仔踢波
-沒有將護膝放入過背囊
-在廁所聽到砰一些,出來時D3準備出門
-午餐後午睡,起身後才同D3嘈交,不知D3會去邊度。
-家中看不到軒尼詩道、莊士敦道,自己很怕見到示威衝突
-不同意今日作供是為D3脫罪
-同丈夫冇討論過案件,只提過為何D3被捕
-不同意控方指圍巾、眼罩、手套其實是D3,自己打幾份工沒固定地方放手套,僱主清潔或派飯只有一次性
-不同意護膝不是大仔,其實也是D3
🔸沒有覆問
-D3 案情完-
1508 今日完畢,押後至明早 1030 D5將開始作供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16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4.01.15]
- - - - - - - - - - - - - -
⭐️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0
👤林(19)🛑服刑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20200204油麻地 縱火;#20200205油麻地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0月12日判處監禁2年10個月。)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10/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2庭
👨🏻⚖️李慶年法官
🕤09:30
👤周(51) #審訊 [1/4] (#網上言論 #入警總殺高層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30
👥梁,蘇,李,胡(20-41) #續審 [7/15] (#1001灣仔 暴動)
- - - - - - - - - - - - - -
*****
#其他案件
10:00 高等法院第廿三庭 👤賴(65) #原訴傳票 #續審 [5/7] (#20200824西九龍法院大樓 藐視法庭;賴被指於2020年8月24日在西九龍法院大樓外騷擾死因庭證人,藐視法庭。)
#不是聲援
14:30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郭展昇(39), 韓廷光(29), 梁飛鵬(29), 龐雋詩(29), 林華嘉(44), 莫志成(25), 尹栢詩(25), 陳守業(27)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2項刑事損壞 3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5項妨礙司法公正 #毆打露宿者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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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4.01.15]
- - - - - - - - - - - - - -
⭐️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0
👤林(19)🛑服刑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20200204油麻地 縱火;#20200205油麻地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0月12日判處監禁2年10個月。)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10/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2庭
👨🏻⚖️李慶年法官
🕤09:30
👤周(51) #審訊 [1/4] (#網上言論 #入警總殺高層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30
👥梁,蘇,李,胡(20-41) #續審 [7/15] (#1001灣仔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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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案件
10:00 高等法院第廿三庭 👤賴(65) #原訴傳票 #續審 [5/7] (#20200824西九龍法院大樓 藐視法庭;賴被指於2020年8月24日在西九龍法院大樓外騷擾死因庭證人,藐視法庭。)
#不是聲援
14:30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郭展昇(39), 韓廷光(29), 梁飛鵬(29), 龐雋詩(29), 林華嘉(44), 莫志成(25), 尹栢詩(25), 陳守業(27)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2項刑事損壞 3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5項妨礙司法公正 #毆打露宿者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20200204油麻地
林(19)🛑服刑中
控罪2:#縱火罪
上訴人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附近,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財產,即該交界附近的一段車路,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上訴人被控於2020年2月3日至5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483至485A號CASA酒店(Casa Deluxe Hotel)11樓1104號房內,管有10個內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即汽油彈)、2罐汽油、1樽腐蝕性液體、4條毛巾、1個漏斗、1把扳手、1把剪鉗、2把鎚、2罐罐裝石油氣和4罐噴漆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簡單背景:
上訴人否認兩項控罪。她經審訊後罪成,並於2022年10月12日被練錦鴻法官 (下稱原審法官) 判處監禁2年10個月。本案首次上訴聆訊於2023年12月7日開庭處理,其後彭寶琴上訴庭法官將案件押後至今日交予合議庭處理。
=============
上訴方會採納書面陳詞,他們的數個理據如下:(答辯方的回應會以括號黑底所示)
理據1:審訊不公
上訴方認為本案審訊有不穩妥的地方,他們接受以單一情況而言,不足以支持這理據,但當這些情況累積起來時,可以令知情旁觀者認為本案審訊存在不公。
📌避席申請
上訴方認為當原審法官得悉在處理A1,2的判刑時,已知道自己會處理上訴人的審訊時,最理想的做法是完成上訴人的審訊後,才處理A1,2的判刑。
在各法官問及下,上訴方同意:
⁃ 他們在開始審訊前知道有幾位被吿會提早答辯,但當時未有反對;
⁃ 他們確認當時A5,6與上訴人是於同一日在練法官席前答辯,當時原審有向A5,6讀出他們同意的修訂案情,但當時辯方沒有提出意見,因為他們在提出避席申請的陳詞時已有提及,此外他們本身不知道原審法官會否即日處理A5,6的判刑。
⁃ 原審法官於2022年8月11日時是先處理上訴人裁決,後處理A5,6的判刑;
⁃ A1,2於2022年5月30日在原審法官席前判刑,不過同意當他們在知悉A1,2準備答辯及判刑時,未有作出任何申請;
⁃ 當原審法官在處理A1,2判刑時,已知道原審法官同樣會處理上訴人和A5,6的聆訊。當時辯方未有申請是因為未估計到原審法官會在判刑時提及與上訴人相關的內容,當時辯方的關注點是刑期,並按著刑期給予上訴人法律意見。
⁃ 知道A4已經被判刑;
⁃ 原審時控辯有準備心理專家報告。
上訴方同意原審法官是專業的法官,可以將不必要的因素撇開考慮之列,但他們認為知情旁觀者可能認為原審法官在處理A5,6的判刑時,已將上訴人的案情考慮在內。
上訴方同意原審法官在判刑時沒有特別抽出上訴人的情況作出考慮,但有一併考慮包括上訴人的所有被告的情況。上訴方同意原審法官在判刑時提及的大多數是來自案情,但他們認為原審法官在判刑時可能已預設上訴人的角色,他們認為當原審法官提及到上訴人的案情時,應以「其他人」代替「A3」,事實上他們在審前覆核時曾提及會爭議上訴人有否「參與」控罪的行為。雖然他們同意原審法官在判刑時是以「大圖畫」的方式表達同意案情所示的情況,但原審法官的用詞可能令人有未審先判的感覺,例子如下:(強調後加)
「二、涉及的有六個人之多,他們分工合作,在租得酒店單位之後,就在附近的便利店以及五金鋪購買製造汽油彈的工具;
三、 各被告人的行徑、以及警方在其租用房間搜得的物品顯示,是次行動並非單獨的行為。很明顯,各名被告人打算有系統的重複干犯有關控罪。」
(答辯方指出原審法官使用的字眼是來自控罪書,沒有不公)
📌審訊變成格鬥場
上訴方投訴原審法官當在控方對證人作主問時,已經有個人取態,例如與PW2作供有關的謄本中,有好幾頁的謄本是與原審法官有關。上訴方同意原審法官的責任包括令審訊聚焦主要議題和澄清證據,但從謄本可見,主控官的角色已經由原審法官取代。
上訴方舉頭笠的議題作例子,指出原審法官作的問題初時只是確立字眼,但當後來已問到涉及流水簿的議題時,可能予人感覺是想確立頭笠是由上訴人身上搜出。
法官指出一個上訴方的例子是:有證人提供不太記得是眼罩或頭罩,所以上訴方指出是口罩,其後法官就馬上指出問題所在。法官表示明白上訴方的投訴,但認為這個位置是需要法官的澄清,唯也明白這個位置並非是上訴方最依賴的內容。上訴同意。
上訴方同意頭笠並非在裁決中,原審法官的主要著墨點,但基於上述情況,原審法官對審訊的破壞和替代主控的問題已經造成不能逆轉的情況。
(答辯方認為相關情況沒有造成不當。即使原審法官的做法有不當,法庭仍需考慮相關不當有否有造成不公。就本案而言,答辯方認為:
⁃ 頭笠的重要性很低;
⁃ 上訴人不爭議身份;
⁃ 知情旁觀者會知道辯方不否認控罪行為與上訴人有關;
⁃ PW5的證供才是最重要;和
⁃ 即使有語氣較重的情況,原審法官是一視同仁,即使有發問仍是以澄清為主。
所以即使此前有不當介入,答辯方認為相關的枝節對案件不會造成不公,也不會影響到案件的爭議點)
📌沒有機會回應控方陳詞
在正常情況下,當控辯雙方完成書面陳詞後,會有口頭陳詞的機會。此外,即使控方作出另一次書面陳詞作回應,亦應只針對法律議題或澄清證據。然而本案的情況如下:
⁃ 原審法官沒表明2022年8月11日的聆訊是裁決;
⁃ 控方的另一次書面陳詞看來並非針對法律議題或澄清證據,而是回應辯方的論據。當時辯方沒有作任何申請,是因為他們預計於2022年8月11日時,會有口頭陳詞的機會,特別是關於「共同犯罪」的議題。
⁃ 於2022年8月11日的聆訊時,辯方沒有作任何申請或沒有表達意見,這是因為事情發展太快,辯方沒有解釋的空間和時間下原審法官就馬上作出裁決。
(答辯方認為即使上述情況未是最理想,但控方的第二次書面回應多是澄清。即使辯方於稍後其實也有時間回應。此外,即使辯方可於庭上作出口頭回應,也不見得會有實質上的回應)
理據2:原審法官對上訴人苛刻
上訴方投訴當上訴人情緒激動,辯方申請休息時間時,法官在知道上訴人的情況下,表現不願給予休息空間予上訴人的態度。
理據3:警誡供詞的考慮
上訴方認為相關的警誡供詞有不同的解讀,但原審法官採取的解讀是上訴人對房間的物品和縱火事件知情,並不是對上訴人公平
在法官詢問下,上訴人同意辯方沒有在上訴人作供時處理警誡供詞,唯上訴人的作供大意本身是對事件不知情,不過他們接納法官可以依賴整體證據作出裁斷,不過他們認為認不是唯一結論。法官認為這已經跳步考慮,唯一結論是與考慮定罪與否有關。辯方同意。
(答辯方認為原審法官已經有整體考慮證據)
理據4:專家證人的考慮
上訴方認為上訴人的徵狀會使上訴人選擇跟隨另一人,但這跟隨與對錯無關,因此原審法官捉錯用神。法官有指出本案是犯罪行為,與一般行街看戲有異。上訴方指出專家證人曾提及上訴人相關徵狀會使上訴人跟隨他人作出不利自己的行為。即使上訴人會自行求助,但仍然需要他人的協助。
(答辯方指出專家證人證供沒有提及有與上訴人相似徵狀的人,會因為想有人陪伴會更易參與極端的行為。此外原審法官是考慮到上訴人可自行決定和分辨對錯的情況下,才將上訴人定罪)
(最後,答辯方確認警員在案發現場時曾看到5人有分工合作,以及上訴人沒有解釋要跟隨A2作出換衫的行為)
=============
法庭在聽畢雙方的陳詞後,下令本案會於6個月內宣判,期間上訴人仍需繼續服刑。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20200204油麻地
林(19)🛑服刑中
控罪2:#縱火罪
上訴人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附近,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財產,即該交界附近的一段車路,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上訴人被控於2020年2月3日至5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483至485A號CASA酒店(Casa Deluxe Hotel)11樓1104號房內,管有10個內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即汽油彈)、2罐汽油、1樽腐蝕性液體、4條毛巾、1個漏斗、1把扳手、1把剪鉗、2把鎚、2罐罐裝石油氣和4罐噴漆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簡單背景:
上訴人否認兩項控罪。她經審訊後罪成,並於2022年10月12日被練錦鴻法官 (下稱原審法官) 判處監禁2年10個月。本案首次上訴聆訊於2023年12月7日開庭處理,其後彭寶琴上訴庭法官將案件押後至今日交予合議庭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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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會採納書面陳詞,他們的數個理據如下:(答辯方的回應會以括號黑底所示)
理據1:審訊不公
上訴方認為本案審訊有不穩妥的地方,他們接受以單一情況而言,不足以支持這理據,但當這些情況累積起來時,可以令知情旁觀者認為本案審訊存在不公。
📌避席申請
上訴方認為當原審法官得悉在處理A1,2的判刑時,已知道自己會處理上訴人的審訊時,最理想的做法是完成上訴人的審訊後,才處理A1,2的判刑。
在各法官問及下,上訴方同意:
⁃ 他們在開始審訊前知道有幾位被吿會提早答辯,但當時未有反對;
⁃ 他們確認當時A5,6與上訴人是於同一日在練法官席前答辯,當時原審有向A5,6讀出他們同意的修訂案情,但當時辯方沒有提出意見,因為他們在提出避席申請的陳詞時已有提及,此外他們本身不知道原審法官會否即日處理A5,6的判刑。
⁃ 原審法官於2022年8月11日時是先處理上訴人裁決,後處理A5,6的判刑;
⁃ A1,2於2022年5月30日在原審法官席前判刑,不過同意當他們在知悉A1,2準備答辯及判刑時,未有作出任何申請;
⁃ 當原審法官在處理A1,2判刑時,已知道原審法官同樣會處理上訴人和A5,6的聆訊。當時辯方未有申請是因為未估計到原審法官會在判刑時提及與上訴人相關的內容,當時辯方的關注點是刑期,並按著刑期給予上訴人法律意見。
⁃ 知道A4已經被判刑;
⁃ 原審時控辯有準備心理專家報告。
上訴方同意原審法官是專業的法官,可以將不必要的因素撇開考慮之列,但他們認為知情旁觀者可能認為原審法官在處理A5,6的判刑時,已將上訴人的案情考慮在內。
上訴方同意原審法官在判刑時沒有特別抽出上訴人的情況作出考慮,但有一併考慮包括上訴人的所有被告的情況。上訴方同意原審法官在判刑時提及的大多數是來自案情,但他們認為原審法官在判刑時可能已預設上訴人的角色,他們認為當原審法官提及到上訴人的案情時,應以「其他人」代替「A3」,事實上他們在審前覆核時曾提及會爭議上訴人有否「參與」控罪的行為。雖然他們同意原審法官在判刑時是以「大圖畫」的方式表達同意案情所示的情況,但原審法官的用詞可能令人有未審先判的感覺,例子如下:(強調後加)
「二、涉及的有六個人之多,他們分工合作,在租得酒店單位之後,就在附近的便利店以及五金鋪購買製造汽油彈的工具;
三、 各被告人的行徑、以及警方在其租用房間搜得的物品顯示,是次行動並非單獨的行為。很明顯,各名被告人打算有系統的重複干犯有關控罪。」
(答辯方指出原審法官使用的字眼是來自控罪書,沒有不公)
📌審訊變成格鬥場
上訴方投訴原審法官當在控方對證人作主問時,已經有個人取態,例如與PW2作供有關的謄本中,有好幾頁的謄本是與原審法官有關。上訴方同意原審法官的責任包括令審訊聚焦主要議題和澄清證據,但從謄本可見,主控官的角色已經由原審法官取代。
上訴方舉頭笠的議題作例子,指出原審法官作的問題初時只是確立字眼,但當後來已問到涉及流水簿的議題時,可能予人感覺是想確立頭笠是由上訴人身上搜出。
法官指出一個上訴方的例子是:有證人提供不太記得是眼罩或頭罩,所以上訴方指出是口罩,其後法官就馬上指出問題所在。法官表示明白上訴方的投訴,但認為這個位置是需要法官的澄清,唯也明白這個位置並非是上訴方最依賴的內容。上訴同意。
上訴方同意頭笠並非在裁決中,原審法官的主要著墨點,但基於上述情況,原審法官對審訊的破壞和替代主控的問題已經造成不能逆轉的情況。
(答辯方認為相關情況沒有造成不當。即使原審法官的做法有不當,法庭仍需考慮相關不當有否有造成不公。就本案而言,答辯方認為:
⁃ 頭笠的重要性很低;
⁃ 上訴人不爭議身份;
⁃ 知情旁觀者會知道辯方不否認控罪行為與上訴人有關;
⁃ PW5的證供才是最重要;和
⁃ 即使有語氣較重的情況,原審法官是一視同仁,即使有發問仍是以澄清為主。
所以即使此前有不當介入,答辯方認為相關的枝節對案件不會造成不公,也不會影響到案件的爭議點)
📌沒有機會回應控方陳詞
在正常情況下,當控辯雙方完成書面陳詞後,會有口頭陳詞的機會。此外,即使控方作出另一次書面陳詞作回應,亦應只針對法律議題或澄清證據。然而本案的情況如下:
⁃ 原審法官沒表明2022年8月11日的聆訊是裁決;
⁃ 控方的另一次書面陳詞看來並非針對法律議題或澄清證據,而是回應辯方的論據。當時辯方沒有作任何申請,是因為他們預計於2022年8月11日時,會有口頭陳詞的機會,特別是關於「共同犯罪」的議題。
⁃ 於2022年8月11日的聆訊時,辯方沒有作任何申請或沒有表達意見,這是因為事情發展太快,辯方沒有解釋的空間和時間下原審法官就馬上作出裁決。
(答辯方認為即使上述情況未是最理想,但控方的第二次書面回應多是澄清。即使辯方於稍後其實也有時間回應。此外,即使辯方可於庭上作出口頭回應,也不見得會有實質上的回應)
理據2:原審法官對上訴人苛刻
上訴方投訴當上訴人情緒激動,辯方申請休息時間時,法官在知道上訴人的情況下,表現不願給予休息空間予上訴人的態度。
理據3:警誡供詞的考慮
上訴方認為相關的警誡供詞有不同的解讀,但原審法官採取的解讀是上訴人對房間的物品和縱火事件知情,並不是對上訴人公平
在法官詢問下,上訴人同意辯方沒有在上訴人作供時處理警誡供詞,唯上訴人的作供大意本身是對事件不知情,不過他們接納法官可以依賴整體證據作出裁斷,不過他們認為認不是唯一結論。法官認為這已經跳步考慮,唯一結論是與考慮定罪與否有關。辯方同意。
(答辯方認為原審法官已經有整體考慮證據)
理據4:專家證人的考慮
上訴方認為上訴人的徵狀會使上訴人選擇跟隨另一人,但這跟隨與對錯無關,因此原審法官捉錯用神。法官有指出本案是犯罪行為,與一般行街看戲有異。上訴方指出專家證人曾提及上訴人相關徵狀會使上訴人跟隨他人作出不利自己的行為。即使上訴人會自行求助,但仍然需要他人的協助。
(答辯方指出專家證人證供沒有提及有與上訴人相似徵狀的人,會因為想有人陪伴會更易參與極端的行為。此外原審法官是考慮到上訴人可自行決定和分辨對錯的情況下,才將上訴人定罪)
(最後,答辯方確認警員在案發現場時曾看到5人有分工合作,以及上訴人沒有解釋要跟隨A2作出換衫的行為)
=============
法庭在聽畢雙方的陳詞後,下令本案會於6個月內宣判,期間上訴人仍需繼續服刑。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續審 [7/15]
#1001灣仔
D2 梁(24) / D3 蘇(24)
D5 李(41) / D8 胡(20)
*同案D1譚, D4高, D6司徒, D7盧, D9袁, D10梁承認暴動罪;D11蔡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除蔡外其餘六人還押至1月26日再訊🔴。
詳情見此:http://bitly.ws/3968Y
控罪:
1)暴動 (D2、D3、D5及D8)
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D2代表:關大律師
D3代表: #鄭從展大律師
=============
上午進度
1036 開庭
D3代表今早有另案處理,申請缺席獲批
📌傳召DW5 D5作供
🔸主問
呈上D5(1) 被告工作證明
📎背景,工作
現年42歲,香港中學畢業後赴加拿大升學並居住10年,約2005年回港。確認承認事實2 (P96 )住址為將軍澳坑口山邊寮屋,回家路途沒有街燈故身上會有隨身照明用具。D5(1)證明可見案發為工程公司Industrial Officer,工作包括收集污水數據,電力分析,需在戶外工作。案發時亦有做兼職於香港仔一間會所任待應。
📎案發日行程
案發日中午起身,約1300去坑口站坐地鐵去天后打算去行港島徑第4段於深水灣起步。約1400到天后先在大坑茶餐廳午餐,之後去勵德村乘小巴41A。深水灣下車金夫人徑上布力徑,灣仔峽道下山,全程獨自行,印象約1630至1645左右去到寶雲道,打算落山後去灣仔地鐵站修頓球場側電腦城看耳機線。在萬茂台下山,經過星街、月街、電氣街再去皇后大道東。不爭議1723時被警員19747在皇後大道東128號被制服,被捕前數分鐘在皇后大道東見到好多人往銅鑼灣行,聞到有煙味從背袋取出白色口罩戴上,之後見到有防暴警察由船街衝出,警察走過自己身旁,突然感到有人從側邊捉住自己,跟住被捕,自己被捕前從沒逃跑也沒參與當日任何非法集結/暴動。
📎相片冊P81
相片第39: 確認相中自己穿黑色短袖T恤,深色長褲,一條黑色面巾/頸巾,白色護爪手套、黑色運動鞋、白色口罩及背囊
📎衣著、物品解釋
D5解釋T恤長褲黑鞋是一般衣著,
頸巾及護爪手套是行山用,
背囊是返工用,平時內放有白色口罩因工作需處理污水使用
背袋內另有一電筒是工作時照明協助將數據線插儀器,另一用途是晚上回家照明用。
否認被捕時身傍地上三件物品:黑色長傘P38 、一個透明眼罩P39及一個粉紅色過濾面罩P40 屬於自己。
🔹盤問
-確認早一日才決定10月1日行山
-行山穿黑衫不覺熱,知道當天灣仔有遊行,也知示威者多穿黑衣,自己深色衣著只是巧合
-同意警誡下供詞說當天由將軍澳去天后行街吸新鮮空氣,之後行去皇后大道東,沒提過行山,解釋當時沒有說得詳細,同意行山是今天首次提及
-皇后大道東見到有示威者在馬路上,沒有見到縱火或火堆,見到有火造成黑煙(非催淚氣體)
-要求下在地圖劃出下山路線,劃岀星星是入皇后大道東自己位置,約1700。主控指1723被捕豈不是逗留廿多分鐘非作供二、三分鐘?D5答只是大約
-澄清有煙戴口罩並非催淚煙。
-除皇后大道東,下山沿路沒見煙及示威者,皇后大道東上冇見過催淚煙
-同意當天不用工作,但口罩一向放背袋備用
-面巾手袖是行山時戴上,同意落山後冇需要戴上但當時冇咁諗。
-不同意被捕時衣物,面巾手袖其實是參與當日示威暴動
-不同意主控指當日行程其實在天后沒去行山而是去灣仔皇后大道東,在皇后大道東也逗留不只幾分鐘
-不同意身邊地上3物品:黑色長傘P38 、透明眼罩P39及粉紅色過濾面罩P40 其實屬於自己,是自己參加示威之裝備
-聞到煙同意想盡快離開現場,但冇跑過
-同意皇后大道東上見到示威者,見到警察衝來不知是否追示威者,聞到煙戴上口罩時想回家,不會去電腦城
-同意自己裝束同示威者一致,但重申冇逃跑
🔸沒有覆問
-D5 案情完-
1141 今日審訊完,明早1030 繼續,D8將作供
#姚勳智法官 #續審 [7/15]
#1001灣仔
D2 梁(24) / D3 蘇(24)
D5 李(41) / D8 胡(20)
*同案D1譚, D4高, D6司徒, D7盧, D9袁, D10梁承認暴動罪;D11蔡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除蔡外其餘六人還押至1月26日再訊🔴。
詳情見此:http://bitly.ws/3968Y
控罪:
1)暴動 (D2、D3、D5及D8)
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D2代表:關大律師
D3代表: #鄭從展大律師
=============
上午進度
1036 開庭
D3代表今早有另案處理,申請缺席獲批
📌傳召DW5 D5作供
🔸主問
呈上D5(1) 被告工作證明
📎背景,工作
現年42歲,香港中學畢業後赴加拿大升學並居住10年,約2005年回港。確認承認事實2 (P96 )住址為將軍澳坑口山邊寮屋,回家路途沒有街燈故身上會有隨身照明用具。D5(1)證明可見案發為工程公司Industrial Officer,工作包括收集污水數據,電力分析,需在戶外工作。案發時亦有做兼職於香港仔一間會所任待應。
📎案發日行程
案發日中午起身,約1300去坑口站坐地鐵去天后打算去行港島徑第4段於深水灣起步。約1400到天后先在大坑茶餐廳午餐,之後去勵德村乘小巴41A。深水灣下車金夫人徑上布力徑,灣仔峽道下山,全程獨自行,印象約1630至1645左右去到寶雲道,打算落山後去灣仔地鐵站修頓球場側電腦城看耳機線。在萬茂台下山,經過星街、月街、電氣街再去皇后大道東。不爭議1723時被警員19747在皇後大道東128號被制服,被捕前數分鐘在皇后大道東見到好多人往銅鑼灣行,聞到有煙味從背袋取出白色口罩戴上,之後見到有防暴警察由船街衝出,警察走過自己身旁,突然感到有人從側邊捉住自己,跟住被捕,自己被捕前從沒逃跑也沒參與當日任何非法集結/暴動。
📎相片冊P81
相片第39: 確認相中自己穿黑色短袖T恤,深色長褲,一條黑色面巾/頸巾,白色護爪手套、黑色運動鞋、白色口罩及背囊
📎衣著、物品解釋
D5解釋T恤長褲黑鞋是一般衣著,
頸巾及護爪手套是行山用,
背囊是返工用,平時內放有白色口罩因工作需處理污水使用
背袋內另有一電筒是工作時照明協助將數據線插儀器,另一用途是晚上回家照明用。
否認被捕時身傍地上三件物品:黑色長傘P38 、一個透明眼罩P39及一個粉紅色過濾面罩P40 屬於自己。
🔹盤問
-確認早一日才決定10月1日行山
-行山穿黑衫不覺熱,知道當天灣仔有遊行,也知示威者多穿黑衣,自己深色衣著只是巧合
-同意警誡下供詞說當天由將軍澳去天后行街吸新鮮空氣,之後行去皇后大道東,沒提過行山,解釋當時沒有說得詳細,同意行山是今天首次提及
-皇后大道東見到有示威者在馬路上,沒有見到縱火或火堆,見到有火造成黑煙(非催淚氣體)
-要求下在地圖劃出下山路線,劃岀星星是入皇后大道東自己位置,約1700。主控指1723被捕豈不是逗留廿多分鐘非作供二、三分鐘?D5答只是大約
-澄清有煙戴口罩並非催淚煙。
-除皇后大道東,下山沿路沒見煙及示威者,皇后大道東上冇見過催淚煙
-同意當天不用工作,但口罩一向放背袋備用
-面巾手袖是行山時戴上,同意落山後冇需要戴上但當時冇咁諗。
-不同意被捕時衣物,面巾手袖其實是參與當日示威暴動
-不同意主控指當日行程其實在天后沒去行山而是去灣仔皇后大道東,在皇后大道東也逗留不只幾分鐘
-不同意身邊地上3物品:黑色長傘P38 、透明眼罩P39及粉紅色過濾面罩P40 其實屬於自己,是自己參加示威之裝備
-聞到煙同意想盡快離開現場,但冇跑過
-同意皇后大道東上見到示威者,見到警察衝來不知是否追示威者,聞到煙戴上口罩時想回家,不會去電腦城
-同意自己裝束同示威者一致,但重申冇逃跑
🔸沒有覆問
-D5 案情完-
1141 今日審訊完,明早1030 繼續,D8將作供
#區域法院第廿二庭
#李慶年法官
#網上言論 #入警總殺高層 #審訊 [1/4]
上午進度
👤周 (51)
控罪: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12月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該等香港警務人員。
背景:
2020年12月初有人在社交媒體留言稱「如果能集結幾十萬人衝入警總,斬殺鄧XX和幾個警察高層,佢哋就不會有咁高氣焰了。唯一方法,以暴易暴」。警方事後拘捕一名五旬男子,事隔逾一年多於2022年5月才作正式落案起訴。
辯方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
[09:38] 開庭
法庭先聽取答辯,書記宣讀控罪後,被告表示明白,不認罪❌
李官稱收到雙方對被告的精神報告,和提出的案例,稱有兩個方式處理:一、在控方開案前,先由法庭裁定報告可否呈堂;二、如常進行審訊,直至法庭作出裁決才一併考慮。
控方提出小休,以便和辯方商議。
李官稱比雙方睇咗多四倍案例,提出觀點給雙方考慮,要聚焦報告的效果,雙方專家均稱被告的焦慮及適應障礙症屬於輕微,辯方係咪指被告係嚴重到失去自制能力,從而消除犯罪意圖?如果係就對被告好危險,指被告有精神病,會影響被告福祉;如果係輕微,係咪可以成為辯解?
李官續指出Archbold 2023 Vol I & II 的法律原則,和終審法院 HAMC 35/2023 的案例中,稱辯方把求情理由混淆成辯護理由。指辯方要考慮被告當時係咪 totally lost of self control ,係一時衝動抑或係有意圖?
小休後,雙方同意以方案二進行審訊,稍後再決定係唔係傳召專家證人。
————
📍開案陳辭大概
被告干犯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和第221章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在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的Facebook 專頁留言,非法煽惑他人作出非法傷害他人,請法庭考慮是否具煽惑犯罪意圖。
林卓廷在2020年12月2日在Facebook 貼文指告黎智英係CLS,被告在12月3日06:40對貼文回應,留言「如果能集結幾十萬人衝入警總,暫(斬)殺鄧炳強和幾個警察高層,佢地(哋)就不會有咁高氣焰了。唯一方法,以暴易暴😡」;之後被告再留言「香港人太斯文了,不可能以和平方法對付中共」。在錄影會面中提到為何指向鄧炳強和高層,留言用字的意思,解釋是一時衝動。
被告在Facebook 的個人資料均屬真確,當日晚上已經删除Facebook 帳號,但無删除留言。
雙方精神科專家獨自的報告內容,和在預審時,法庭要求下,兩位專家所做的聯合報告,均同意被告係有輕微的焦慮及適應障礙症,辯方李醫生認為不能排除受影響,控方蔡醫生則認為就算有影響都係輕微。
控方指煽惑罪係預防,即使無人被煽惑,引用吳文遠案例,從煽惑嘅元素,當時社會氣氛、留言用嘅字眼、所針對嘅人、錄影會面招認,考慮被告嘅意圖。
————
📍承認事實
簡述Facebook 的運作方式。林卓廷在Facebook 的貼文,被告的留言,警方的截圖,留言曾一度消失。
警方拘捕被告,搜出兩部電話,在警誡下同意由警員重新登入原來Facebook 帳號,並把留言截圖和影相,留言有三千多回應。
有三段錄影會面紀錄,呈上光碟和謄本,被告知道高等法院禁止發佈警員資料,同意觸犯禁制令,同意截圖和相片內容。
證物鏈不受爭議;被告無刑事定罪紀錄。
————
控方申請播出錄影會面紀錄,辯方對內容和自願性無爭議,無需要在庭上播出,李官表示會在內庭觀看。
李官提出假設專家報告可以呈堂,審訊的議題:
1. 被告的適應障礙症,混合焦慮及抑鬱,影響判斷能力,從而消除犯罪意圖;
2. 廣義上兩份專家報告無分歧,微觀上有唔同,李醫生認為不排除有影響,蔡醫生則認為就算有影響都係輕微。
辯方申請休庭睇案例、與控方商議、和向被告解釋。
11:10~12:09 休庭
辯方睇咗案例,立場係不再倚賴辯方專家報告,在此立場下,控方亦不再倚賴控方專家報告。
於是議題變更為爭議煽惑意圖,即是被告有無意圖使或者相信被煽惑的人,如果付諸實行,就會對警員身體做成傷害。
控方對議題無評論。亦確認控方舉證完畢。
辯方無中段陳辭,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選擇作供,無辯方證人。14:30續審。
#李慶年法官
#網上言論 #入警總殺高層 #審訊 [1/4]
上午進度
👤周 (51)
控罪: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12月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該等香港警務人員。
背景:
2020年12月初有人在社交媒體留言稱「如果能集結幾十萬人衝入警總,斬殺鄧XX和幾個警察高層,佢哋就不會有咁高氣焰了。唯一方法,以暴易暴」。警方事後拘捕一名五旬男子,事隔逾一年多於2022年5月才作正式落案起訴。
辯方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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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8] 開庭
法庭先聽取答辯,書記宣讀控罪後,被告表示明白,不認罪❌
李官稱收到雙方對被告的精神報告,和提出的案例,稱有兩個方式處理:一、在控方開案前,先由法庭裁定報告可否呈堂;二、如常進行審訊,直至法庭作出裁決才一併考慮。
控方提出小休,以便和辯方商議。
李官稱比雙方睇咗多四倍案例,提出觀點給雙方考慮,要聚焦報告的效果,雙方專家均稱被告的焦慮及適應障礙症屬於輕微,辯方係咪指被告係嚴重到失去自制能力,從而消除犯罪意圖?如果係就對被告好危險,指被告有精神病,會影響被告福祉;如果係輕微,係咪可以成為辯解?
李官續指出Archbold 2023 Vol I & II 的法律原則,和終審法院 HAMC 35/2023 的案例中,稱辯方把求情理由混淆成辯護理由。指辯方要考慮被告當時係咪 totally lost of self control ,係一時衝動抑或係有意圖?
小休後,雙方同意以方案二進行審訊,稍後再決定係唔係傳召專家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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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案陳辭大概
被告干犯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和第221章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在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的Facebook 專頁留言,非法煽惑他人作出非法傷害他人,請法庭考慮是否具煽惑犯罪意圖。
林卓廷在2020年12月2日在Facebook 貼文指告黎智英係CLS,被告在12月3日06:40對貼文回應,留言「如果能集結幾十萬人衝入警總,暫(斬)殺鄧炳強和幾個警察高層,佢地(哋)就不會有咁高氣焰了。唯一方法,以暴易暴😡」;之後被告再留言「香港人太斯文了,不可能以和平方法對付中共」。在錄影會面中提到為何指向鄧炳強和高層,留言用字的意思,解釋是一時衝動。
被告在Facebook 的個人資料均屬真確,當日晚上已經删除Facebook 帳號,但無删除留言。
雙方精神科專家獨自的報告內容,和在預審時,法庭要求下,兩位專家所做的聯合報告,均同意被告係有輕微的焦慮及適應障礙症,辯方李醫生認為不能排除受影響,控方蔡醫生則認為就算有影響都係輕微。
控方指煽惑罪係預防,即使無人被煽惑,引用吳文遠案例,從煽惑嘅元素,當時社會氣氛、留言用嘅字眼、所針對嘅人、錄影會面招認,考慮被告嘅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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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事實
簡述Facebook 的運作方式。林卓廷在Facebook 的貼文,被告的留言,警方的截圖,留言曾一度消失。
警方拘捕被告,搜出兩部電話,在警誡下同意由警員重新登入原來Facebook 帳號,並把留言截圖和影相,留言有三千多回應。
有三段錄影會面紀錄,呈上光碟和謄本,被告知道高等法院禁止發佈警員資料,同意觸犯禁制令,同意截圖和相片內容。
證物鏈不受爭議;被告無刑事定罪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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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申請播出錄影會面紀錄,辯方對內容和自願性無爭議,無需要在庭上播出,李官表示會在內庭觀看。
李官提出假設專家報告可以呈堂,審訊的議題:
1. 被告的適應障礙症,混合焦慮及抑鬱,影響判斷能力,從而消除犯罪意圖;
2. 廣義上兩份專家報告無分歧,微觀上有唔同,李醫生認為不排除有影響,蔡醫生則認為就算有影響都係輕微。
辯方申請休庭睇案例、與控方商議、和向被告解釋。
11:10~12:09 休庭
辯方睇咗案例,立場係不再倚賴辯方專家報告,在此立場下,控方亦不再倚賴控方專家報告。
於是議題變更為爭議煽惑意圖,即是被告有無意圖使或者相信被煽惑的人,如果付諸實行,就會對警員身體做成傷害。
控方對議題無評論。亦確認控方舉證完畢。
辯方無中段陳辭,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選擇作供,無辯方證人。14:30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二庭
#李慶年法官
#網上言論 #入警總殺高層 #審訊 [1/4]
下午進度
👤周 (51)
控罪: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12月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該等香港警務人員。
辯方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
[14:36] 開庭,被告出庭作供
🔸辯方主問
(部份個人資料省略)被告從事物流業,2000年開設公司,2016年倒閉,個人破產,2017年轉職夜間保安員,案發當日做同樣工作。
2018年被告開始睇精神科醫生,患有適應障礙症,需要食藥;被告單身,與二弟和二弟的兩名兒女同住,2019年10月尾,二弟突然去世,照顧兩名小朋友的責任全落在被告身上;到2020年發生疫情,工作地點的住客多投訴,與住客多咗磨擦,發覺脾氣暴躁咗(舉出在日常生活中的幾個例子)。
2020年在網上見到周潤發穿著全黑行山,畀咗like,有人留言「你班黑暴遲早畀人拉」,就留言嗌交,以前係唔會咁,會避開。
警方檢取咗兩部電話,P5 Samsung Galaxy S20 & P6 Samsung Galaxy Note 8,警方用S20 登入Facebook ,12月3日前,被告係用Note 8 登入Facebook 。
留言的貼文係與黎智英有關,被告唔係直接識佢,2003~2006年期間,被告的運輸公司替一間製衣廠工作,在一個午宴上遇到黎智英,知道黎與製衣廠有關,覺得黎會與他們這些小公司合作,有好印象。
2020年12月2日晚要返夜班,工作至3號凌晨4~5點,有空玩手機,當時睇緊其他嘢,見到Facebook 有通知「今晚又爆大鑊」,撳入去睇,見到有貼文寫「今晚又爆大鑊,告黎智英CLS」,當時無留意係林卓廷Facebook ,事後先知,當刻情緒覺得社會件事唔係完咗,點解又拉人?覺得警方唔公道,好嬲,就寫咗兩句句子,其實係連住,當時斷咗,所以再發出,變成兩段,寫咗句子後就離開Facebook ,睇第二啲嘢。
寫留言時係無特別原因而寫呢啲字,諗到就寫。2020年12月7日,警方在錄影會面問呢啲說話/詞語點解,當刻寫留言係無思考無計劃,去到落口供,佢一定要畀答案,咪諗原因,承認留言字眼比較嚴厲,在網上無乜芥蒂,就講咗出嚟,寫完之後已經無再諗返。
3號07:30收工後無特別事發生,食完早餐就瞓覺,被告的表妹在下午發訊息畀佢,無睇到,直到晚上6~7點,表妹打電話畀被告,講返訊息內容,問被告做乜嘢發埋咁嘅訊息,網上有人公審他,要起底,叫被告快啲删除留言。被告嘗試揾返留言,揾唔到,揾到個制delete Facebook account ,於是就删除帳戶,删除埋Note 8 手機上的 Facebook App,諗住息事寧人,以為從此在Facebook 世界消失。第二日,表姐截圖畀被告,話《大公報》講他的留言,回覆已經delete 咗,由得佢哋講啦,無辦法。
睇控方文件冊,確認截圖係林卓廷的Facebook ,12月3號當日無留意係林的Facebook ,係睇到表妹的WhatsApp 截圖先知。
講返兩個世姪的照顧問題,事源係二弟返大陸開餐廳,娶了大陸太太,2006年他生意失敗,返來香港,同年姪仔出世後,二弟太太有抑鬱症,曾經抱住小朋友坐在天台,傾談後知道她唔適應香港生活,唔鐘意香港,後來離開咗,二弟的情緒變得好差,經常打小朋友,當時被告有自置的物業,就叫二弟搬嚟一齊住,照顧小朋友,和到被告的公司幫手,後來被告的生意轉差,二弟去咗打工,被告較為自由,開始照顧小朋友的日常生活和學業。
呈上一份18頁的文件,內容係被告與一間補習社的WhatsApp 對話截圖,被告姪仔係在該補習社上堂。
在錄影會面的內容中,有關兩姪兒的一段講咗大話,因為當時唔知會被控咩罪,唔知有無得保釋,一時好亂,想同佢哋畫清關係,想警察只係攪我就算,就咁講咗。
第二次錄影會面主要講禁制令,當日理解嘅高等法院禁制令,係唔可以將警察嘅資料放上網,俗稱起底,唔清楚其他內容。
第三次錄影會面係針對留言二,解釋返咩意思,實在在12月3日係無仔細諗過,2020年嘅情緒好暴躁,好擔憂小朋友從網上得到唔知咩嘅資訊,會學壞,自己又無乜娛樂,雖然有女朋友,但分擔唔到,信仰亦無乜幫助。
12月3日嘅留言,被告自己係無任何意圖作出暴力傷害,亦無意圖煽惑叫他人傷害警察,唔相信如果有人睇完留言會認真去做,就算有亦會叫佢唔好做,無參與政治活動,無參與政黨;被告認知在Facebook 係發噏風,講完就算。
主問完畢,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明日(17/1)09:30 續審,控方盤問。
#李慶年法官
#網上言論 #入警總殺高層 #審訊 [1/4]
下午進度
👤周 (51)
控罪: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12月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該等香港警務人員。
辯方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
[14:36] 開庭,被告出庭作供
🔸辯方主問
(部份個人資料省略)被告從事物流業,2000年開設公司,2016年倒閉,個人破產,2017年轉職夜間保安員,案發當日做同樣工作。
2018年被告開始睇精神科醫生,患有適應障礙症,需要食藥;被告單身,與二弟和二弟的兩名兒女同住,2019年10月尾,二弟突然去世,照顧兩名小朋友的責任全落在被告身上;到2020年發生疫情,工作地點的住客多投訴,與住客多咗磨擦,發覺脾氣暴躁咗(舉出在日常生活中的幾個例子)。
2020年在網上見到周潤發穿著全黑行山,畀咗like,有人留言「你班黑暴遲早畀人拉」,就留言嗌交,以前係唔會咁,會避開。
警方檢取咗兩部電話,P5 Samsung Galaxy S20 & P6 Samsung Galaxy Note 8,警方用S20 登入Facebook ,12月3日前,被告係用Note 8 登入Facebook 。
留言的貼文係與黎智英有關,被告唔係直接識佢,2003~2006年期間,被告的運輸公司替一間製衣廠工作,在一個午宴上遇到黎智英,知道黎與製衣廠有關,覺得黎會與他們這些小公司合作,有好印象。
2020年12月2日晚要返夜班,工作至3號凌晨4~5點,有空玩手機,當時睇緊其他嘢,見到Facebook 有通知「今晚又爆大鑊」,撳入去睇,見到有貼文寫「今晚又爆大鑊,告黎智英CLS」,當時無留意係林卓廷Facebook ,事後先知,當刻情緒覺得社會件事唔係完咗,點解又拉人?覺得警方唔公道,好嬲,就寫咗兩句句子,其實係連住,當時斷咗,所以再發出,變成兩段,寫咗句子後就離開Facebook ,睇第二啲嘢。
寫留言時係無特別原因而寫呢啲字,諗到就寫。2020年12月7日,警方在錄影會面問呢啲說話/詞語點解,當刻寫留言係無思考無計劃,去到落口供,佢一定要畀答案,咪諗原因,承認留言字眼比較嚴厲,在網上無乜芥蒂,就講咗出嚟,寫完之後已經無再諗返。
3號07:30收工後無特別事發生,食完早餐就瞓覺,被告的表妹在下午發訊息畀佢,無睇到,直到晚上6~7點,表妹打電話畀被告,講返訊息內容,問被告做乜嘢發埋咁嘅訊息,網上有人公審他,要起底,叫被告快啲删除留言。被告嘗試揾返留言,揾唔到,揾到個制delete Facebook account ,於是就删除帳戶,删除埋Note 8 手機上的 Facebook App,諗住息事寧人,以為從此在Facebook 世界消失。第二日,表姐截圖畀被告,話《大公報》講他的留言,回覆已經delete 咗,由得佢哋講啦,無辦法。
睇控方文件冊,確認截圖係林卓廷的Facebook ,12月3號當日無留意係林的Facebook ,係睇到表妹的WhatsApp 截圖先知。
講返兩個世姪的照顧問題,事源係二弟返大陸開餐廳,娶了大陸太太,2006年他生意失敗,返來香港,同年姪仔出世後,二弟太太有抑鬱症,曾經抱住小朋友坐在天台,傾談後知道她唔適應香港生活,唔鐘意香港,後來離開咗,二弟的情緒變得好差,經常打小朋友,當時被告有自置的物業,就叫二弟搬嚟一齊住,照顧小朋友,和到被告的公司幫手,後來被告的生意轉差,二弟去咗打工,被告較為自由,開始照顧小朋友的日常生活和學業。
呈上一份18頁的文件,內容係被告與一間補習社的WhatsApp 對話截圖,被告姪仔係在該補習社上堂。
在錄影會面的內容中,有關兩姪兒的一段講咗大話,因為當時唔知會被控咩罪,唔知有無得保釋,一時好亂,想同佢哋畫清關係,想警察只係攪我就算,就咁講咗。
第二次錄影會面主要講禁制令,當日理解嘅高等法院禁制令,係唔可以將警察嘅資料放上網,俗稱起底,唔清楚其他內容。
第三次錄影會面係針對留言二,解釋返咩意思,實在在12月3日係無仔細諗過,2020年嘅情緒好暴躁,好擔憂小朋友從網上得到唔知咩嘅資訊,會學壞,自己又無乜娛樂,雖然有女朋友,但分擔唔到,信仰亦無乜幫助。
12月3日嘅留言,被告自己係無任何意圖作出暴力傷害,亦無意圖煽惑叫他人傷害警察,唔相信如果有人睇完留言會認真去做,就算有亦會叫佢唔好做,無參與政治活動,無參與政黨;被告認知在Facebook 係發噏風,講完就算。
主問完畢,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明日(17/1)09:30 續審,控方盤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