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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張潔宜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714沙田 #0805黃大仙 #0825荃灣 黃(28) 控罪1: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香港新界沙田沙田正街18號新城市廣場第1期3樓中庭,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香港新界沙田沙田正街18號新城市廣場第1期3樓中庭,連同其他人,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即偵輯高級警員33742。 控罪3: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香港九龍黃…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張潔宜法官 #判刑
#0714沙田 #0805黃大仙 #0825荃灣
黃(28)
控罪1:#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香港新界沙田沙田正街18號新城市廣場第1期3樓中庭,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3: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香港九龍龍翔道黃大仙廟附近,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4: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荃灣近楊屋道與禾笛街交界處,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在判刑前,辯方強調被告是準備本案7.14沙田暴動的背景是具「不反對通知書」的合法遊行,並非準備參與非法的行為。
📌簡言:
被告承認三項暴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被告否認第二項控罪 - 襲警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經控方申請,第二項控罪保留在法庭檔案內,沒有法庭的批准,控方不得繼續檢控。
被告承認案情包括三宗暴動,分別是於2019年7月14日、8月5日、和8月25日在沙田、黃大仙、和荃灣發生。
於2019年7月14日發生的暴動是與針對警員的施襲有關,被告當時曾向郭警員投擲雨傘和圓筒狀物品,亦用腳踢向郭警員的背部。
於2019年8月5日發生的暴動是由有「不反對通知書」的集會演變而成,被告當時曾用鋼珠射傷警員黃家倫的口部。
於2019年8月25日發生的暴動同樣是由有「不反對通知書」的集會演變而成,被告當時手持衝浪板和網球拍身在示威者前方,並曾用網球拍將催淚彈打向警方防線。
被告曾經歷四次被捕後,他於不同時間下同意涉案的衝浪板、網球拍、共22張成人八達通、157張小面額的餐廳禮券、和其他示威物品(包括頭盔、無線電器具、和防毒面具)屬於自己。
被告的個人Telegram帳戶和WhatsApp的群組訊息、記者的訪問訊息(關於8.25荃灣暴動的訪問)、和朋友間的對話亦可顯示被告承認參與上述3項暴動,以及曾在8.5黃大仙暴動和8.25荃灣暴動分別曾發射彈珠和使用網球拍。
被告的個人手機亦有照片可顯示被告購買示威物品的清單和相關物品的照片。
📌量刑原則:
暴動罪是十分嚴重的罪行,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上訴庭在CACC130/2017案中提及到:
「本庭必須強調香港是法治社會,是和平和安寧的社區,絕不容許本案所出現的無故及嚴重的暴力行為,特別是針對執法者的暴力行為。
本庭認同原審法官的說法,要對有關罪行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對犯案滋事者迎頭捧喝,防止同類事件再次出現,否則社會要付出慘痛代價,有違公眾及執法人員的利益。
對於一名出身自良好家庭及有良好教育的年輕人處以長期監禁的刑罰,對他個人、其家庭、甚至社會都是悲劇,但法庭必須堅決打擊本案所顯示的罔顧法紀及漠視社會秩序和執法人員的安危的犯罪行為。」
上訴庭在CACC113/2018案中,指出法庭在處理暴動罪的判刑時必須考慮三個重要原則:第一,暴動罪的嚴重性不可只憑個別參與者有作出或沒有作的行為來判斷,必須考慮其協助的那群人的所作所為。第二,罪行的嚴重性可能會因為參與者在暴動時進一步干犯其他罪行而加重。第三,必須大力阻嚇那些陪同及聯同其他人,務求以廣泛的暴力手段來造成大規模破壞的人。
上訴庭在CACC164/2018案中,指出暴動罪判刑的考慮因素包括:
(1) 暴動是即場突然發生,還是預先計劃的,若是後者,計劃周詳及精密的程度為何;
(2) 參與暴動人數多少;
(3) 暴動者所使用暴力的程度,包括有否使用武器,若有的話,是甚麼武器和數量;
(4) 暴動的規模,包括發生暴動的時間、所在之處、地點數目及範圍;
(5) 暴動歷時多久,包括暴動有否延長;是否經警方或其他公職人員重複警告後仍然進行;
(6) 暴動所造成的傷害:例如有否對財物造成任何損失或破壞,若有的話,其程度為何;是否有人受傷,及若有的話,傷者人數及傷勢為何;
(7) 暴動造成之威脅的嚴重性及逼近程度為何;
(8) 暴動對公眾造成滋擾的性質和程度;
(9) 暴動對社群關係的影響;
(10) 暴動對公共開支造成的負擔;
(11) 犯案者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如除自己有參與暴動外,有否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暴動;及
(12) 犯案者在暴動發生期間,有沒有干犯其他罪行。
在這案的73段,上訴庭亦指出:
「為了保護公共秩序不被暴力破壞而令法治受到損害,法庭對暴動罪的判刑,必須反映法律對維護公共秩序的決心,並向社會和公眾清晰說明,法律絕不容許公共秩序被人以暴力非法破壞或擾亂。」
📌本案判刑:
被告有著良好背景和性格、正當職業、和他人強大的支持,他於現時已經有所悔意。辯方引用CACC113/2018案,指出本案與這案的嚴重程度相近。此外亦希望法庭可以同期執行三罪之刑令。
三個暴動的特點是參與人數有數百人和超過警員的數目,特別在控罪3的暴動,示威者的人數之多使警員撤退;示威者和被告均有使用不同物件攻擊警方和襲擊警員,不過他們沒有使用汽油彈,因此暴力程度是中等;示威者身穿深色衣服和蒙面,可用以掩飾身份;暴動歴時不長;被告不是集結的帶領者,但他不只是在場,他有作出暴力行為、亦有協助、保管和購買物資,可見他有協助組織暴動和主動參與暴動,相關八達通可以分發他人掩飾行蹤,而食物券則可以作為提供他人的利益。
以本案而言,監禁是唯一選項。三罪的量刑起數是監禁5年。被告第一時間認罪,有1/3刑罰扣減,除此之外被告沒有其他減刑因素,故每項控罪的刑令是監禁3年4個月。
本案涉及三項控罪,故要考慮總刑期原則。本案的總刑期是監禁4年4個月❗️為達到這刑令,控罪3和4的刑令中的6個月會各自與控罪1的刑令分期執行。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pdf/vetted/other/ch/2022/DCCC000593_2022.pdf
#張潔宜法官 #判刑
#0714沙田 #0805黃大仙 #0825荃灣
黃(28)
控罪1:#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香港新界沙田沙田正街18號新城市廣場第1期3樓中庭,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3: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香港九龍龍翔道黃大仙廟附近,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4: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荃灣近楊屋道與禾笛街交界處,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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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刑前,辯方強調被告是準備本案7.14沙田暴動的背景是具「不反對通知書」的合法遊行,並非準備參與非法的行為。
📌簡言:
被告承認三項暴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被告否認第二項控罪 - 襲警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經控方申請,第二項控罪保留在法庭檔案內,沒有法庭的批准,控方不得繼續檢控。
被告承認案情包括三宗暴動,分別是於2019年7月14日、8月5日、和8月25日在沙田、黃大仙、和荃灣發生。
於2019年7月14日發生的暴動是與針對警員的施襲有關,被告當時曾向郭警員投擲雨傘和圓筒狀物品,亦用腳踢向郭警員的背部。
於2019年8月5日發生的暴動是由有「不反對通知書」的集會演變而成,被告當時曾用鋼珠射傷警員黃家倫的口部。
於2019年8月25日發生的暴動同樣是由有「不反對通知書」的集會演變而成,被告當時手持衝浪板和網球拍身在示威者前方,並曾用網球拍將催淚彈打向警方防線。
被告曾經歷四次被捕後,他於不同時間下同意涉案的衝浪板、網球拍、共22張成人八達通、157張小面額的餐廳禮券、和其他示威物品(包括頭盔、無線電器具、和防毒面具)屬於自己。
被告的個人Telegram帳戶和WhatsApp的群組訊息、記者的訪問訊息(關於8.25荃灣暴動的訪問)、和朋友間的對話亦可顯示被告承認參與上述3項暴動,以及曾在8.5黃大仙暴動和8.25荃灣暴動分別曾發射彈珠和使用網球拍。
被告的個人手機亦有照片可顯示被告購買示威物品的清單和相關物品的照片。
📌量刑原則:
暴動罪是十分嚴重的罪行,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上訴庭在CACC130/2017案中提及到:
「本庭必須強調香港是法治社會,是和平和安寧的社區,絕不容許本案所出現的無故及嚴重的暴力行為,特別是針對執法者的暴力行為。
本庭認同原審法官的說法,要對有關罪行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對犯案滋事者迎頭捧喝,防止同類事件再次出現,否則社會要付出慘痛代價,有違公眾及執法人員的利益。
對於一名出身自良好家庭及有良好教育的年輕人處以長期監禁的刑罰,對他個人、其家庭、甚至社會都是悲劇,但法庭必須堅決打擊本案所顯示的罔顧法紀及漠視社會秩序和執法人員的安危的犯罪行為。」
上訴庭在CACC113/2018案中,指出法庭在處理暴動罪的判刑時必須考慮三個重要原則:第一,暴動罪的嚴重性不可只憑個別參與者有作出或沒有作的行為來判斷,必須考慮其協助的那群人的所作所為。第二,罪行的嚴重性可能會因為參與者在暴動時進一步干犯其他罪行而加重。第三,必須大力阻嚇那些陪同及聯同其他人,務求以廣泛的暴力手段來造成大規模破壞的人。
上訴庭在CACC164/2018案中,指出暴動罪判刑的考慮因素包括:
(1) 暴動是即場突然發生,還是預先計劃的,若是後者,計劃周詳及精密的程度為何;
(2) 參與暴動人數多少;
(3) 暴動者所使用暴力的程度,包括有否使用武器,若有的話,是甚麼武器和數量;
(4) 暴動的規模,包括發生暴動的時間、所在之處、地點數目及範圍;
(5) 暴動歷時多久,包括暴動有否延長;是否經警方或其他公職人員重複警告後仍然進行;
(6) 暴動所造成的傷害:例如有否對財物造成任何損失或破壞,若有的話,其程度為何;是否有人受傷,及若有的話,傷者人數及傷勢為何;
(7) 暴動造成之威脅的嚴重性及逼近程度為何;
(8) 暴動對公眾造成滋擾的性質和程度;
(9) 暴動對社群關係的影響;
(10) 暴動對公共開支造成的負擔;
(11) 犯案者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如除自己有參與暴動外,有否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暴動;及
(12) 犯案者在暴動發生期間,有沒有干犯其他罪行。
在這案的73段,上訴庭亦指出:
「為了保護公共秩序不被暴力破壞而令法治受到損害,法庭對暴動罪的判刑,必須反映法律對維護公共秩序的決心,並向社會和公眾清晰說明,法律絕不容許公共秩序被人以暴力非法破壞或擾亂。」
📌本案判刑:
被告有著良好背景和性格、正當職業、和他人強大的支持,他於現時已經有所悔意。辯方引用CACC113/2018案,指出本案與這案的嚴重程度相近。此外亦希望法庭可以同期執行三罪之刑令。
三個暴動的特點是參與人數有數百人和超過警員的數目,特別在控罪3的暴動,示威者的人數之多使警員撤退;示威者和被告均有使用不同物件攻擊警方和襲擊警員,不過他們沒有使用汽油彈,因此暴力程度是中等;示威者身穿深色衣服和蒙面,可用以掩飾身份;暴動歴時不長;被告不是集結的帶領者,但他不只是在場,他有作出暴力行為、亦有協助、保管和購買物資,可見他有協助組織暴動和主動參與暴動,相關八達通可以分發他人掩飾行蹤,而食物券則可以作為提供他人的利益。
以本案而言,監禁是唯一選項。三罪的量刑起數是監禁5年。被告第一時間認罪,有1/3刑罰扣減,除此之外被告沒有其他減刑因素,故每項控罪的刑令是監禁3年4個月。
本案涉及三項控罪,故要考慮總刑期原則。本案的總刑期是監禁4年4個月❗️為達到這刑令,控罪3和4的刑令中的6個月會各自與控罪1的刑令分期執行。
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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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04日 星期四】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4.01.03]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6/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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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0
👥蔡,丁(39-54) #裁決 (#1001灣仔 暴動 拒捕)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09:30
👤古思堯(77)🛑已還押24日 #提堂 (#港區國安法 #抗議區選不公 企圖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諸(26)🛑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20231127機場 煽動意圖 管有煽動刊物 管有他人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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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4.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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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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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6/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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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0
👥蔡,丁(39-54) #裁決 (#1001灣仔 暴動 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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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惠德總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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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26)🛑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20231127機場 煽動意圖 管有煽動刊物 管有他人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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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月04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已有)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提堂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6/80]
(截至10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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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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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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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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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20231127機場 #提堂
諸(26) 🛑已還押逾一個月
控罪及詳情:
(1)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行為
被控於2023年11月27日,在香港,印有陳述上衣,意圖公開展示其陳述,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管有煽動刊物
被控於2023年11月27日,在香港赤鱲角機場登機閘口205或其附近,管有印有陳述的3副旗幟及1件上衣,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3)管有他人身分證
被控於2023年11月27日,在香港赤鱲角機場登機閘口205或其附近,管有屬於廖姓女子的身份證。
——————
控方申請撒消控罪(3)
📌答辯:
𠄘認控罪(1)及(2) 並同意案情。
📌裁決:
法庭裁定2項控罪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10日 1030作求情及判刑,🛑期間繼續還押。
💛感謝報料💛
#蘇惠德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20231127機場 #提堂
諸(26) 🛑已還押逾一個月
控罪及詳情:
(1)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行為
被控於2023年11月27日,在香港,印有陳述上衣,意圖公開展示其陳述,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管有煽動刊物
被控於2023年11月27日,在香港赤鱲角機場登機閘口205或其附近,管有印有陳述的3副旗幟及1件上衣,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3)管有他人身分證
被控於2023年11月27日,在香港赤鱲角機場登機閘口205或其附近,管有屬於廖姓女子的身份證。
——————
控方申請撒消控罪(3)
📌答辯:
𠄘認控罪(1)及(2) 並同意案情。
📌裁決:
法庭裁定2項控罪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10日 1030作求情及判刑,🛑期間繼續還押。
💛感謝報料💛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灣仔 #裁決
D1:蔡(54) / D2:丁(39)
控罪:
(1)暴動 [D1,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及杜老誌道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19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1719及10724。
D1法律代表: 譚大律師
D2 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
1104 開庭
📌裁決速報:
D1: 控罪(1) 罪名成立‼️
D2:控罪(1)及(2) 罪名成立‼️
📌簡短理由:
控方指暴動始終1730,片段可見有人開拆除磚頭及鐵欄移到軒尼詩道,是暴動前奏,辯方則認為是在1800後才發生。無論暴動何時發生,法庭肯定兩人在晚上6時後被捕身處暴動現場。
PW2在莊士墩道廣場附近佈防,推進時觀察了數分鐘見到D1叫囂及向警方擲磗,其後將其拘捕交PW3處理。PW4也在推進時留意到D2參與暴動將其拘捕時遇到反抗及掙扎,使用楜椒噴霧需在兩三同事協助下才將其制服及上手扣。
法庭拒絕接納D1 及D2作供分別解釋頭盔,掛頸護眼罩、被捕人士求肋資料卡、身上勞工手套,手袖等裝備之原因。不同意對控方證人之質疑如記事簿遣漏,認為以當日情況不足為其。
綜合D1 身穿黑色服飾及身上裝備如頭盔、眼罩及手䄂,及D2身穿全黑衣物及裝備如護眼罩、防毒面具、勞工手套、急救包、生理鹽水,雨傘,一支美國旗幟及Fight for Freedom 單張等,法庭唯一無可抗拒合理推論是2人到場參與暴動。
就控罪2,片段可見制服初時D2有掙扎,辯方稱拘捕警員沒有表露身份,但法庭觀察警員有穿特別戰述制服,前來協防暴警員也是穿着制服。對於D2醫療報告指頭部受傷,D2指控是被證人打傷,法庭認為傷勢程度不吻合被襲擊頭部說法,因制服地上反抗而造成受傷更為合理。
▪️認證口供
控方指D1 在1991及1994共有三項刑事紀錄,D2 則沒有任何定罪紀錄。
1201 完庭
案件押後至 3月1日 0930作求情,書面求情14日前交法庭,如即日未能處理判刑法庭暫定3月8日 1430作判刑。🛑兩人需要即時還押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灣仔 #裁決
D1:蔡(54) / D2:丁(39)
控罪:
(1)暴動 [D1,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及杜老誌道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19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1719及10724。
D1法律代表: 譚大律師
D2 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
1104 開庭
📌裁決速報:
D1: 控罪(1) 罪名成立‼️
D2:控罪(1)及(2) 罪名成立‼️
📌簡短理由:
控方指暴動始終1730,片段可見有人開拆除磚頭及鐵欄移到軒尼詩道,是暴動前奏,辯方則認為是在1800後才發生。無論暴動何時發生,法庭肯定兩人在晚上6時後被捕身處暴動現場。
PW2在莊士墩道廣場附近佈防,推進時觀察了數分鐘見到D1叫囂及向警方擲磗,其後將其拘捕交PW3處理。PW4也在推進時留意到D2參與暴動將其拘捕時遇到反抗及掙扎,使用楜椒噴霧需在兩三同事協助下才將其制服及上手扣。
法庭拒絕接納D1 及D2作供分別解釋頭盔,掛頸護眼罩、被捕人士求肋資料卡、身上勞工手套,手袖等裝備之原因。不同意對控方證人之質疑如記事簿遣漏,認為以當日情況不足為其。
綜合D1 身穿黑色服飾及身上裝備如頭盔、眼罩及手䄂,及D2身穿全黑衣物及裝備如護眼罩、防毒面具、勞工手套、急救包、生理鹽水,雨傘,一支美國旗幟及Fight for Freedom 單張等,法庭唯一無可抗拒合理推論是2人到場參與暴動。
就控罪2,片段可見制服初時D2有掙扎,辯方稱拘捕警員沒有表露身份,但法庭觀察警員有穿特別戰述制服,前來協防暴警員也是穿着制服。對於D2醫療報告指頭部受傷,D2指控是被證人打傷,法庭認為傷勢程度不吻合被襲擊頭部說法,因制服地上反抗而造成受傷更為合理。
▪️認證口供
控方指D1 在1991及1994共有三項刑事紀錄,D2 則沒有任何定罪紀錄。
1201 完庭
案件押後至 3月1日 0930作求情,書面求情14日前交法庭,如即日未能處理判刑法庭暫定3月8日 1430作判刑。🛑兩人需要即時還押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林子康裁判官
#0831油麻地 #判刑
👤D1: 馬(27) 🛑已還押14日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
[14:48] 開庭
律師解釋咗被告的背景報告,對有關背囊有不同意之處,獲法庭接納;呈上由家人、前僱主、中學老師和朋友的求情信,稱被告是一名善良、好學、做事盡責、照顧家庭的好丈夫和好父親,事件延誤了四年才檢控,被告已經展開新生活,建立新家庭並育有一名女兒;證物中的攻擊性物品,並非是被告購買,當日在銅鑼灣的一個集會有人留下,被告執咗,回家途中已經被拘捕。
裁判官接納報告和求情信的內容,被告無刑事紀錄,同意被告是背景良好的人,對事件有悔意,有家人支持,係核心家庭的經濟支柱,事件對家人有影響,太太要再就業;案中有多樣攻擊性武器,無證據顯示有被使用,亦無人受傷,希望被告完成事件後展開人生新一頁。
量刑以六個月兩星期為起點,經審訊後罪成無得扣減,因事件在四年後才檢控,酌情扣減一個月,刑期為五個月兩星期。
#林子康裁判官
#0831油麻地 #判刑
👤D1: 馬(27) 🛑已還押14日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
[14:48] 開庭
律師解釋咗被告的背景報告,對有關背囊有不同意之處,獲法庭接納;呈上由家人、前僱主、中學老師和朋友的求情信,稱被告是一名善良、好學、做事盡責、照顧家庭的好丈夫和好父親,事件延誤了四年才檢控,被告已經展開新生活,建立新家庭並育有一名女兒;證物中的攻擊性物品,並非是被告購買,當日在銅鑼灣的一個集會有人留下,被告執咗,回家途中已經被拘捕。
裁判官接納報告和求情信的內容,被告無刑事紀錄,同意被告是背景良好的人,對事件有悔意,有家人支持,係核心家庭的經濟支柱,事件對家人有影響,太太要再就業;案中有多樣攻擊性武器,無證據顯示有被使用,亦無人受傷,希望被告完成事件後展開人生新一頁。
量刑以六個月兩星期為起點,經審訊後罪成無得扣減,因事件在四年後才檢控,酌情扣減一個月,刑期為五個月兩星期。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08日 星期一】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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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胡雅文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10:30
👤黃(36)🛑已還押逾27個月 #聽取對控罪的回答及判刑 (#20211008八鄉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高 等 法 院8樓18庭
👩🏻⚖️黎婉姫法官
🕤09:30(不設旁聽)
👤關(27)🛑已還押逾48個月 #案件管理聆訊 (#1214屯門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7/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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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30
👤徐(20)🛑已還押16日 #提訊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09:30
👥譚,梁,蘇,高,李,司徒,盧,胡,袁,梁,蔡(20-41)🛑盧,袁已還押逾16個月;高已還押逾13個月;譚已還押逾12個月;A10梁已還押逾11個月 #審訊 [1/15] (#1001灣仔 暴動 2項無牌管有彈藥 阻差辦公 管有攻擊性武器 2項無牌管有無線電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6:30
👤鄧(16) 🔥#判刑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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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9樓10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30
👤蔡(19) #傳票案 #提堂 (#20200701灣仔 擾亂秩序 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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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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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胡雅文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10:30
👤黃(36)🛑已還押逾27個月 #聽取對控罪的回答及判刑 (#20211008八鄉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高 等 法 院8樓18庭
👩🏻⚖️黎婉姫法官
🕤09:30(不設旁聽)
👤關(27)🛑已還押逾48個月 #案件管理聆訊 (#1214屯門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7/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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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30
👤徐(20)🛑已還押16日 #提訊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09:30
👥譚,梁,蘇,高,李,司徒,盧,胡,袁,梁,蔡(20-41)🛑盧,袁已還押逾16個月;高已還押逾13個月;譚已還押逾12個月;A10梁已還押逾11個月 #審訊 [1/15] (#1001灣仔 暴動 2項無牌管有彈藥 阻差辦公 管有攻擊性武器 2項無牌管有無線電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6:30
👤鄧(16) 🔥#判刑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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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9樓10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30
👤蔡(19) #傳票案 #提堂 (#20200701灣仔 擾亂秩序 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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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月08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審訊[1/15]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7/80]
🕥10:30
✅(已有) #高等法院第一庭 #聽取對控罪的回答及判刑
🕦11:30
✅(已有)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提堂
(截至1325)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審訊[1/15]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7/80]
🕥10:30
✅(已有) #高等法院第一庭 #聽取對控罪的回答及判刑
🕦11:30
✅(已有)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提堂
(截至1325)
🔰請按此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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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一庭
#胡雅文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20211008八鄉
#聽取對控罪的回答 #判刑 🔥
黃(36) 🛑已還押逾27個月
控罪:
(1)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被控於2021年10月8日,於香港新界元朗八鄉上村一個單位內,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即一支手槍、3個彈匣及 92發子彈。
(3)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被控於2021年10月8日,在大埔富亨邨某一個單位內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即一把6.24焦耳的氣槍及三盒彈藥。
背景:
警方根據情報在2021年10月8日搜查八鄉一個單位,檢獲一支P80自動手槍、3個彈匣、92 發9mm子彈、防毒面具、彈弓刀、鐵蓮花 及對講機等,並拘捕單位內一名36歲男子及其32歲妻子。及後,警方把男疑犯押往大埔富亨邨寓所繼續搜證,在屋內搜出更多武器,包括一支懷疑長氣槍、鋼珠及雙節棍。
- - - - - - - - - - - - - - -
辯方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被告承認控罪(1),控方撤銷控罪(3)。
聽罷求情陳詞,法官採納陳立明上訴案做案例,以8年作量刑起點,認罪扣1/3 至5年4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胡雅文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20211008八鄉
#聽取對控罪的回答 #判刑 🔥
黃(36) 🛑已還押逾27個月
控罪:
(1)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被控於2021年10月8日,於香港新界元朗八鄉上村一個單位內,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即一支手槍、3個彈匣及 92發子彈。
(
被控於2021年10月8日,在大埔富亨邨某一個單位內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即一把6.24焦耳的氣槍及三盒彈藥。
背景:
警方根據情報在2021年10月8日搜查八鄉一個單位,檢獲一支P80自動手槍、3個彈匣、92 發9mm子彈、防毒面具、彈弓刀、鐵蓮花 及對講機等,並拘捕單位內一名36歲男子及其32歲妻子。及後,警方把男疑犯押往大埔富亨邨寓所繼續搜證,在屋內搜出更多武器,包括一支懷疑長氣槍、鋼珠及雙節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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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被告承認控罪(1),控方撤銷控罪(3)。
聽罷求情陳詞,法官採納陳立明上訴案做案例,以8年作量刑起點,認罪扣1/3 至5年4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提訊
D5徐(20)🛑已還押16日
控罪:
(1) 暴動 [D1-D6]
(2) 有意圖而傷人[D1-D6]
⭕️D1及D3 已經承認控罪(1)、(2)
D2已經承認控罪(1)、(2)及(4)
D5 審訊表證成立後改認控罪(1)、(2)
控罪詳情與背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933
----------------------
被告沒有代表律師,親自陳詞
D5上次開庭前一分鐘才指示申請推番認罪答辯,其法律團隊辭任,法庭押後讓其再找私人法律代表,今天再作提訊。
D5指出因還押未能找到合適律師,家人曾接觸律師但因欠缺文件至今未成功請到私人律師。
📌保釋申請
聽罷雙方陳詞,拒絕批准保釋
D5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24日 1430 再訊,無論有沒有聘請律師,1月22日前需將推翻認罪誓章存入法庭以便處理,🛑被告需要繼續還押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提訊
D5徐(20)🛑已還押16日
控罪:
(1) 暴動 [D1-D6]
(2) 有意圖而傷人[D1-D6]
⭕️D1及D3 已經承認控罪(1)、(2)
D2已經承認控罪(1)、(2)及(4)
D5 審訊表證成立後改認控罪(1)、(2)
控罪詳情與背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933
----------------------
被告沒有代表律師,親自陳詞
D5上次開庭前一分鐘才指示申請推番認罪答辯,其法律團隊辭任,法庭押後讓其再找私人法律代表,今天再作提訊。
D5指出因還押未能找到合適律師,家人曾接觸律師但因欠缺文件至今未成功請到私人律師。
📌保釋申請
聽罷雙方陳詞,拒絕批准保釋
D5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24日 1430 再訊,無論有沒有聘請律師,1月22日前需將推翻認罪誓章存入法庭以便處理,🛑被告需要繼續還押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09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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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4.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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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8/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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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30
👥梁,蘇,李,胡(20-41) #續審 [2/15] (#1001灣仔 暴動 阻差辦公)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吳,陳,*(15-24) #續審 [10/30]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3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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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9:30
👤容(39) #提堂 (#20231001銅鑼灣 阻差辦公)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8樓19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曾(16) #審前覆核 (#20220831太子 拒捕)
- - - - - - - - - - - - - -
🏛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陳慧敏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區(39) #提堂 (#0825葵涌 串謀暴動 串謀非法集結 無牌管有無線電)
- - - - - - - - - - - - - -
*****
#其他案件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古思堯(77)🛑因另案已還押29日 #審訊 [1/1] (#20230416荔枝角 没有遵從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
10:00 高等法院第廿三庭 👤賴(65) #原訴傳票 #審訊 [1/6] (#20200824西九龍法院大樓 藐視法庭;賴被指於2020年8月24日在西九龍法院大樓外騷擾死因庭證人,藐視法庭。)
#不是聲援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郭展昇(39), 韓廷光(29), 梁飛鵬(29), 龐雋詩(29), 林華嘉(44), 莫志成(25), 尹栢詩(25), 陳守業(27)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2項刑事損壞 3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5項妨礙司法公正 #毆打露宿者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4.01.08]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8/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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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30
👥梁,蘇,李,胡(20-41) #續審 [2/15] (#1001灣仔 暴動 阻差辦公)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吳,陳,*(15-24) #續審 [10/30]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3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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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9:30
👤容(39) #提堂 (#20231001銅鑼灣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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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8樓19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曾(16) #審前覆核 (#20220831太子 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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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陳慧敏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區(39) #提堂 (#0825葵涌 串謀暴動 串謀非法集結 無牌管有無線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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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古思堯(77)🛑因另案已還押29日 #審訊 [1/1] (#20230416荔枝角 没有遵從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
10:00 高等法院第廿三庭 👤賴(65) #原訴傳票 #審訊 [1/6] (#20200824西九龍法院大樓 藐視法庭;賴被指於2020年8月24日在西九龍法院大樓外騷擾死因庭證人,藐視法庭。)
#不是聲援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郭展昇(39), 韓廷光(29), 梁飛鵬(29), 龐雋詩(29), 林華嘉(44), 莫志成(25), 尹栢詩(25), 陳守業(27)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2項刑事損壞 3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5項妨礙司法公正 #毆打露宿者
【01月09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已有)#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10/30]
✅(已有)#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審前覆核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8/80]
🕥10:30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續審[2/15]
(截至1137)
🔰請按此報料 (更新渠道)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已有)#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10/30]
✅(已有)#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審前覆核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8/80]
🕥10:30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續審[2/15]
(截至1137)
🔰請按此報料 (更新渠道)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31001銅鑼灣 #提堂
容(39)
控罪: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指於2023年10月1日,在銅鑼灣軒尼詩道555號崇光百貨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2306及警員18011。【控罪書顯示,案件由國安處負責。】
背景:
2023 年 10 月 1 日,被告在銅鑼灣崇光百貨外身穿印有「香港加油」字樣的黑色 T-shirt,並舉起白花,警員截查時指其不出示身分證作拘捕。
--------------------------
控方代表律師指所有文件早前已交對方,昨天剛收到辯方信件希望商討以其他方法處理,申請押後答辯獲批。
案件押後至2月20日 0930 再訊,期間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31001銅鑼灣 #提堂
容(39)
控罪: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指於2023年10月1日,在銅鑼灣軒尼詩道555號崇光百貨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2306及警員18011。【控罪書顯示,案件由國安處負責。】
背景:
2023 年 10 月 1 日,被告在銅鑼灣崇光百貨外身穿印有「香港加油」字樣的黑色 T-shirt,並舉起白花,警員截查時指其不出示身分證作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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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律師指所有文件早前已交對方,昨天剛收到辯方信件希望商討以其他方法處理,申請押後答辯獲批。
案件押後至2月20日 0930 再訊,期間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