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審訊[3/3]
🙍♂️D1: 屈(26)
🙎🏻♀️D2: 梁(22)
控罪:非法囚禁他人
兩人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港鐵太子站月台,連同其他人,非法囚禁男子張展宏(休班警),對他造成不利,並在違反其意願下而將他羈留。
控方代表:張大律師
D1代表:#潘志明大律師
D2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
[11:07] 開庭
雖然陳官在昨日指可以以重點形式交陳辭,兩位辯方律師還是交了完整的書面陳辭,陳官睇咗,控方亦已經睇咗,指證供上無唔啱。
🔸D1律師的口頭補充
控方指稱男子E就係D1,但容貌、髮型、物品都唔同,PW1的證供一直無提男子E,直至睇到片段,亦無話男子E出現咗幾耐,片段中男子E只係出現15秒,由畫面左邊行入,唔係一直逗留在場,PW1稱男子D係最先到。
PW1稱在場逗留5~10分鐘,盤問下稱落車後在月台徘徊約一分鐘就去到片段某階段,用手機拍攝約一分鐘,之後走咗,整個禁錮最多都係兩分鐘。
假設男子E係D1,唯一嘅證供係PW1話佢“捉過我”,片段見E拉完PW1就離開咗,無講過嘢,無證據禁錮,拉PW1可以解釋為拉佢埋嚟打,可以係見有危險拉開佢,唔係控罪嘅禁錮,唔係話捉實佢,要佢delete 相後才放手。
關於辯認,不單係要辯認衣服,重要係認容貌,片段嘅質素係不足夠;控方指同樣彩色頭巾,但無詳細資料,例如頭巾形狀、圖案花紋;控方指影到男子E 的T 恤有兩個英文字,而D1 的T 恤有6個英文字、兩個符號,T 恤唔係獨一無二;男子E 戴豬嘴、孭背囊,D1兩樣都無,另有膠袋;髮型更加唔同。
PW2對D1被截查拘捕的位置不清晰,無證據指男子E 禁錮後,短時期後D1被截查。
🔸D2律師的口頭補充
辯方不爭議PW1被禁錮,爭議D2有無做,有無意圖做,有無同其他人有共同目的。
🎥P1 律師再播片,重點講解D2的每個動作,解釋可能出現的合理原因(詳情請參閱昨日報導),指D2身形較身旁的男子細小,如果她是召喚人、領導他人,有共同目的,她應更加壯擔,無理由PW1未delete 相就走咗。
同意如果純粹睇片段,表面證據係成立嘅,但經D2作供,法庭理應考慮D2嘅說法是否合理,她到場的原因,她的背景,有參與義務工作,有志成為醫護,事後睇,她的出現係不智亦不幸。
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30日 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兩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審訊[3/3]
🙍♂️D1: 屈(26)
🙎🏻♀️D2: 梁(22)
控罪:非法囚禁他人
兩人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港鐵太子站月台,連同其他人,非法囚禁男子張展宏(休班警),對他造成不利,並在違反其意願下而將他羈留。
控方代表:張大律師
D1代表:#潘志明大律師
D2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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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7] 開庭
雖然陳官在昨日指可以以重點形式交陳辭,兩位辯方律師還是交了完整的書面陳辭,陳官睇咗,控方亦已經睇咗,指證供上無唔啱。
🔸D1律師的口頭補充
控方指稱男子E就係D1,但容貌、髮型、物品都唔同,PW1的證供一直無提男子E,直至睇到片段,亦無話男子E出現咗幾耐,片段中男子E只係出現15秒,由畫面左邊行入,唔係一直逗留在場,PW1稱男子D係最先到。
PW1稱在場逗留5~10分鐘,盤問下稱落車後在月台徘徊約一分鐘就去到片段某階段,用手機拍攝約一分鐘,之後走咗,整個禁錮最多都係兩分鐘。
假設男子E係D1,唯一嘅證供係PW1話佢“捉過我”,片段見E拉完PW1就離開咗,無講過嘢,無證據禁錮,拉PW1可以解釋為拉佢埋嚟打,可以係見有危險拉開佢,唔係控罪嘅禁錮,唔係話捉實佢,要佢delete 相後才放手。
關於辯認,不單係要辯認衣服,重要係認容貌,片段嘅質素係不足夠;控方指同樣彩色頭巾,但無詳細資料,例如頭巾形狀、圖案花紋;控方指影到男子E 的T 恤有兩個英文字,而D1 的T 恤有6個英文字、兩個符號,T 恤唔係獨一無二;男子E 戴豬嘴、孭背囊,D1兩樣都無,另有膠袋;髮型更加唔同。
PW2對D1被截查拘捕的位置不清晰,無證據指男子E 禁錮後,短時期後D1被截查。
🔸D2律師的口頭補充
辯方不爭議PW1被禁錮,爭議D2有無做,有無意圖做,有無同其他人有共同目的。
🎥P1 律師再播片,重點講解D2的每個動作,解釋可能出現的合理原因(詳情請參閱昨日報導),指D2身形較身旁的男子細小,如果她是召喚人、領導他人,有共同目的,她應更加壯擔,無理由PW1未delete 相就走咗。
同意如果純粹睇片段,表面證據係成立嘅,但經D2作供,法庭理應考慮D2嘅說法是否合理,她到場的原因,她的背景,有參與義務工作,有志成為醫護,事後睇,她的出現係不智亦不幸。
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30日 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兩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鄧(30)🛑已還押逾3個月
(案件1:#0930灣仔 #提訊)
控罪1: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與同案另外4名被告串謀其他身分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毁他人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交替控罪)
被告與同案另外4名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香港灣仔駱克道275-277號金樂大廈19樓A室,保管或控制一個塞有一個手指套的玻璃樽、21個玻璃樽(大部份載有多枚大頭針)、408毫升異丙醇、750毫升乙醇、4.07升汽油、230毫升打火機油、242克糖、199克鎂屑、332克鎂粉、74克鎂帶、25克鋁粉、11條白毛巾、多個碗載有多塊撕成大小相若的發泡膠塊、148克內含氧化鐵的紅色固體、約2.9公斤洗衣粉、約1.4升食油、多盒大頭針、多個燒杯、多個量杯、多支匙羹、多個漏斗、兩張滅火毯、14個打火機、一些保膠紙及多塊發泡膠,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他們本人的財產或屬於另一人的財產,而且知道所用方法相當可能會危害另一人的生命。
(案件2:#十二港人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控罪: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
被告被控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23日期間,在香港,連同一名稱作「廢中」、一名稱作「恩典」、另一名稱作 “Zizi” 及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通過導致十二港人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阻礙香港警務處的調查及/或因該調查而引發或可能引起的刑事訴訟。
================
案件1:控辯雙方達成協議。被告將承認控罪2,控罪1將存檔法庭。
控方反對被告保釋。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故他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22日10:00聽取答辯。
案件2:法官讀出控罪,被告明白控罪。
辯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24日,因為他們於今日從控方收到文件,需要時間給予被告法律意見。法庭批准,並向被告表明若果需要聘請私人律師,要儘快處理。
控方反對被告保釋。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故他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練錦鴻法官
鄧(30)🛑已還押逾3個月
(案件1:#0930灣仔 #提訊)
控罪1: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與同案另外4名被告串謀其他身分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毁他人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交替控罪)
被告與同案另外4名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香港灣仔駱克道275-277號金樂大廈19樓A室,保管或控制一個塞有一個手指套的玻璃樽、21個玻璃樽(大部份載有多枚大頭針)、408毫升異丙醇、750毫升乙醇、4.07升汽油、230毫升打火機油、242克糖、199克鎂屑、332克鎂粉、74克鎂帶、25克鋁粉、11條白毛巾、多個碗載有多塊撕成大小相若的發泡膠塊、148克內含氧化鐵的紅色固體、約2.9公斤洗衣粉、約1.4升食油、多盒大頭針、多個燒杯、多個量杯、多支匙羹、多個漏斗、兩張滅火毯、14個打火機、一些保膠紙及多塊發泡膠,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他們本人的財產或屬於另一人的財產,而且知道所用方法相當可能會危害另一人的生命。
(案件2:#十二港人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控罪: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
被告被控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23日期間,在香港,連同一名稱作「廢中」、一名稱作「恩典」、另一名稱作 “Zizi” 及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通過導致十二港人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阻礙香港警務處的調查及/或因該調查而引發或可能引起的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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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1:控辯雙方達成協議。被告將承認控罪2,控罪1將存檔法庭。
控方反對被告保釋。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故他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22日10:00聽取答辯。
案件2:法官讀出控罪,被告明白控罪。
辯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24日,因為他們於今日從控方收到文件,需要時間給予被告法律意見。法庭批准,並向被告表明若果需要聘請私人律師,要儘快處理。
控方反對被告保釋。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故他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31203香港仔
#提堂
D1 何(33) 🛑已還押16日
控罪:
(1) 管有爆炸品 D1
被控於12月3日在鴨脷洲邨某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1包鹼性石灰粉、1包尿素粉、1包無水硫酸鈉、1包麵粉、1瓶稀釋劑、1瓶甘油、2盒液態硝酸銨、1盒石灰粉、1盒點燃炭粉、2盒粉狀硝酸銨、1瓶酒精及其他化學物品。
(3)串謀製造爆炸品 D1 &D2
2人被控於2023年11月1日至12月3日之間,在香港一同串謀製造爆炸品,即硝酸銨混合物。
-------------------
📌保釋覆核
聽罷雙方陳詞,法庭拒絕D1 保釋申請❌
辯方表示保留8天保釋覆核權利,案件押後至12月29日 0930 再訊處理保釋
💛感謝報料💛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31203香港仔
#提堂
D1 何(33) 🛑已還押16日
控罪:
(1) 管有爆炸品 D1
被控於12月3日在鴨脷洲邨某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1包鹼性石灰粉、1包尿素粉、1包無水硫酸鈉、1包麵粉、1瓶稀釋劑、1瓶甘油、2盒液態硝酸銨、1盒石灰粉、1盒點燃炭粉、2盒粉狀硝酸銨、1瓶酒精及其他化學物品。
(3)串謀製造爆炸品 D1 &D2
2人被控於2023年11月1日至12月3日之間,在香港一同串謀製造爆炸品,即硝酸銨混合物。
-------------------
📌保釋覆核
聽罷雙方陳詞,法庭拒絕D1 保釋申請❌
辯方表示保留8天保釋覆核權利,案件押後至12月29日 0930 再訊處理保釋
💛感謝報料💛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1/20]
D5:陳(21)
D6:鄭(23)
D7:鍾(28)
D8:何(20)
🛑 D1區(25)、D2陳(22)、D3陳(18)、D4陳(18)、D9何(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5, D6 #葉青菁大律師
D7 #陳德昌大律師
D8 #劉漢泓大律師
——————
控方希望提出反證。控方及D5辯方就書面陳詞無進一步補充。梁官休庭一會後,裁定批准控方反證。控方指有一商業登記證+市民證人:家樂坊商場物業主管,需要時間安排證人到庭。
辯方聞判後表示可以以65B形式同意口供,不會作盤問,就此無申請重開辯方案情,相關D5作供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973 。
控方指如此便不需申請證人到庭。控方就反證呈上「㷫烚烚」餐廳的商業登記,證顯示於2023年開業+家樂坊商場主管書面口供:內容大致為證人翻查租務後指2019年無「㷫烚烚」,至2023年 8 月才有。
結案陳詞日子:2024年2月28日 14:30
各被告擔保條件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1/20]
D5:陳(21)
D6:鄭(23)
D7:鍾(28)
D8:何(20)
🛑 D1區(25)、D2陳(22)、D3陳(18)、D4陳(18)、D9何(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5, D6 #葉青菁大律師
D7 #陳德昌大律師
D8 #劉漢泓大律師
——————
控方希望提出反證。控方及D5辯方就書面陳詞無進一步補充。梁官休庭一會後,裁定批准控方反證。控方指有一商業登記證+市民證人:家樂坊商場物業主管,需要時間安排證人到庭。
辯方聞判後表示可以以65B形式同意口供,不會作盤問,就此無申請重開辯方案情,相關D5作供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973 。
控方指如此便不需申請證人到庭。控方就反證呈上「㷫烚烚」餐廳的商業登記,證顯示於2023年開業+家樂坊商場主管書面口供:內容大致為證人翻查租務後指2019年無「㷫烚烚」,至2023年 8 月才有。
結案陳詞日子:2024年2月28日 14:30
各被告擔保條件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2月22日 星期五】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12.21]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1: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3/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勾結外國勢力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張,容,鄭,徐(20-32)🛑容,鄭已還押逾22個月 #求情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管有攻擊性武器)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6樓3庭
👨🏻⚖️林子康裁判官
🕝14:30
👤馬(27) #裁決 (#0831油麻地 管有攻擊性武器)
- - - - - - - - - - - - - -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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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1: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3/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勾結外國勢力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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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張,容,鄭,徐(20-32)🛑容,鄭已還押逾22個月 #求情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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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6樓3庭
👨🏻⚖️林子康裁判官
🕝14:30
👤馬(27) #裁決 (#0831油麻地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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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求情
D1:張 / D2:容/ D3:鄭/ D5徐(20-32)🛑容,鄭已還押逾22個月
控罪:
(1) 暴動 [D1-D6]
(2) 有意圖而傷人[D1-D6]
(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存檔法庭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D1及D3 已經承認控罪(1)、(2)
D2已經承認控罪(1)、(2)及(4)
D5 審訊表證成立後改認控罪(1)、(2)
控罪詳情與背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933
----------------------
控方代表:署理高级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阮兆妍、檢控官 #梁栢誠
==========
🔹D5
▪️打算推番認罪答辯
法援委派之大律師代表指被告開庭前最新指示為打算推番控罪(1)及(2)之認罪答辯,故法援團隊今天不再代表被告,法官提問下D5確認今天自己處理,解釋同意案情內有細節不完全同意,進一步指控前代表律師可能溝通時有誤導。法官追問此情况下不可能再有法援處協助是否有經濟能力及已經找到新代表,D5 支吾以對。
1025 小休至 1046 各代表商討
法援處代表庭上指D5今天開庭前一分鐘才指示推番答辯,由於事出突然,需押後向上級匯報及請示才知法援處將如何處理,希望法庭押後處理D5
▪️擔保
D5陳詞希望以原條件保釋被拒,由於現狀况仍是認罪,D5需要即時還押🛑
法庭將D5案件押後至1月8日 1130 再提訊,D5須告知是否已聘私人律師代表。
🔹D1、D2及D3
📌求情:
各代表均採納呈交書面求情陳詞,只口頭講出重點
▪️D1
初犯沒有定罪,有穩定職業,較早階段PTR前認罪,片段中只徒手打了受害人幾下,沒有預謀,對事件有悔意,計劃獄中進修運動相關科目,希望兩罪可同期執行
▪️D2
事件受害只有一人,因見到咬傷人衝動下才犯法,事件只有6分鐘,也沒預謀,亦是一早有悔意認罪,也希望2罪同期刑期可以同期,希望早日回家服侍雙親。
▪️D3
最大求情是有悔意認罪,被捕後至還押仍在狗場做義工,「私了」時使用身傍垃圾桶等武器因是因見到陳真用刀傷人及咬甩議員耳仔,年輕衝動下才去打受害人,暴動過程只有6分鐘,沒有預謀或參與非法集會,參與度低,希望考慮2罪同期執行
案件判刑暫時押後至2024年5月22日 1030,🛑期間3人須還押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求情
D1:張 / D2:容/ D3:鄭/ D5徐(20-32)🛑容,鄭已還押逾22個月
控罪:
(1) 暴動 [D1-D6]
(2) 有意圖而傷人[D1-D6]
(3)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D1及D3 已經承認控罪(1)、(2)
D2已經承認控罪(1)、(2)及(4)
D5 審訊表證成立後改認控罪(1)、(2)
控罪詳情與背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933
----------------------
控方代表:署理高级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阮兆妍、檢控官 #梁栢誠
==========
🔹D5
▪️打算推番認罪答辯
法援委派之大律師代表指被告開庭前最新指示為打算推番控罪(1)及(2)之認罪答辯,故法援團隊今天不再代表被告,法官提問下D5確認今天自己處理,解釋同意案情內有細節不完全同意,進一步指控前代表律師可能溝通時有誤導。法官追問此情况下不可能再有法援處協助是否有經濟能力及已經找到新代表,D5 支吾以對。
1025 小休至 1046 各代表商討
法援處代表庭上指D5今天開庭前一分鐘才指示推番答辯,由於事出突然,需押後向上級匯報及請示才知法援處將如何處理,希望法庭押後處理D5
▪️擔保
D5陳詞希望以原條件保釋被拒,由於現狀况仍是認罪,D5需要即時還押🛑
法庭將D5案件押後至1月8日 1130 再提訊,D5須告知是否已聘私人律師代表。
🔹D1、D2及D3
📌求情:
各代表均採納呈交書面求情陳詞,只口頭講出重點
▪️D1
初犯沒有定罪,有穩定職業,較早階段PTR前認罪,片段中只徒手打了受害人幾下,沒有預謀,對事件有悔意,計劃獄中進修運動相關科目,希望兩罪可同期執行
▪️D2
事件受害只有一人,因見到咬傷人衝動下才犯法,事件只有6分鐘,也沒預謀,亦是一早有悔意認罪,也希望2罪同期刑期可以同期,希望早日回家服侍雙親。
▪️D3
最大求情是有悔意認罪,被捕後至還押仍在狗場做義工,「私了」時使用身傍垃圾桶等武器因是因見到陳真用刀傷人及咬甩議員耳仔,年輕衝動下才去打受害人,暴動過程只有6分鐘,沒有預謀或參與非法集會,參與度低,希望考慮2罪同期執行
案件判刑暫時押後至2024年5月22日 1030,🛑期間3人須還押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林子康裁判官
#0831油麻地 #裁決
👤D1: 馬(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承上: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438
============
[14:48] 開庭
判詞摡括:
裁判官先講述案發過程,控罪元素,證物和承認事實;辯方的爭議:1. 是否被告管有;2. 證物鏈是否獲得證明。
再重複三名證人的證供,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隨後分析三名證人的證供,均認為證供清晰、明確、合邏輯。
—————
PW1證供的時間與實時不同,但片段P13中,可以見到月台的大鐘,與片段中右下角的電腦時鐘相乎,即播放器時間04:10 不是實時的23:02,而是23:27,但不準確不影響PW1的可信性,當晚事情緊急,可以了解,不影響被告步出升降機的情況。
辯方質疑PW1 的證供指被告逃走,但片段未能顯示,林官同意當時升降機已被警員包圍,被告無可能逃跑,PW1叫被告停低而無停,繼續向前行,不能話逃走不準確,被告有可能恐懼,即使逃走,不等於有罪。
PW1唔記得有無在被告褲袋搵到電話,但肯定被告身上無身份證,對警員嚟講身份證和電話有不同價值,唔記得電話亦唔出奇,接納PW1證供。
—————
辯方質疑PW2的時間證供與PW1的有差異,林官指出因PW1的時間有出入,反而變成PW2的時間證供變成合理。
辯方又質疑PW2在作供的最初階段,唔記得有什麼證物,要睇返口供;事隔4年,唔係考記憶,唔記得係合理。
—————
PW3作供時對多項事情唔肯定,林官認為係老實交代。
基於以上嘅證供,林官認為各證人的證供係連貫,不接納辯方指被告步出的一班升降機,和PW3 發現P1背囊係不同的一班,認為被告和P1一同在升降機內。
林官同意技術上證物鏈係有不足,但被告不作供,無證據削弱控方的說法,無證據交代身份證點解在背囊;有考慮過記者都可以攞到地上的物品查看,但唔等於有人可以/會接觸到P1,認為現場有好多人在場,包括記者,無可能在咁短時間內有人可以插贓嫁禍。點解被告唔攞身份證?有可能係現場危急,可能忘記咗,可能緊張,有不同嘅可能性,但有一個可能性不能排除,就係P1不屬於被告。
裁定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5日14:30同庭判刑,期間被告要還押,索取背景報告。
#林子康裁判官
#0831油麻地 #裁決
👤D1: 馬(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承上: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438
============
[14:48] 開庭
判詞摡括:
裁判官先講述案發過程,控罪元素,證物和承認事實;辯方的爭議:1. 是否被告管有;2. 證物鏈是否獲得證明。
再重複三名證人的證供,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隨後分析三名證人的證供,均認為證供清晰、明確、合邏輯。
—————
PW1證供的時間與實時不同,但片段P13中,可以見到月台的大鐘,與片段中右下角的電腦時鐘相乎,即播放器時間04:10 不是實時的23:02,而是23:27,但不準確不影響PW1的可信性,當晚事情緊急,可以了解,不影響被告步出升降機的情況。
辯方質疑PW1 的證供指被告逃走,但片段未能顯示,林官同意當時升降機已被警員包圍,被告無可能逃跑,PW1叫被告停低而無停,繼續向前行,不能話逃走不準確,被告有可能恐懼,即使逃走,不等於有罪。
PW1唔記得有無在被告褲袋搵到電話,但肯定被告身上無身份證,對警員嚟講身份證和電話有不同價值,唔記得電話亦唔出奇,接納PW1證供。
—————
辯方質疑PW2的時間證供與PW1的有差異,林官指出因PW1的時間有出入,反而變成PW2的時間證供變成合理。
辯方又質疑PW2在作供的最初階段,唔記得有什麼證物,要睇返口供;事隔4年,唔係考記憶,唔記得係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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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3作供時對多項事情唔肯定,林官認為係老實交代。
基於以上嘅證供,林官認為各證人的證供係連貫,不接納辯方指被告步出的一班升降機,和PW3 發現P1背囊係不同的一班,認為被告和P1一同在升降機內。
林官同意技術上證物鏈係有不足,但被告不作供,無證據削弱控方的說法,無證據交代身份證點解在背囊;有考慮過記者都可以攞到地上的物品查看,但唔等於有人可以/會接觸到P1,認為現場有好多人在場,包括記者,無可能在咁短時間內有人可以插贓嫁禍。點解被告唔攞身份證?有可能係現場危急,可能忘記咗,可能緊張,有不同嘅可能性,但有一個可能性不能排除,就係P1不屬於被告。
裁定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5日14:30同庭判刑,期間被告要還押,索取背景報告。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判刑
D3: 禤 / D4: 鄺 / D6: 李
D7: 柯 / D8: 陳 / D9: 温
D10: 譚 / D11: 謝 / D12: 吳
D13: 黃 / D15: 梁 / D16: 陸
D18: 林
🛑D3,D6,D15已還押逾10個月;D9,D10,D16,D18已還押逾8個月;D11已還押逾7個月;D4,D7,D12,D13已還押14日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D9一直還押至2020年4月3日於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席前獲批保釋。
控罪:
(1)暴動(指向D1-18)
(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指向D9)
(5)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指向D9)
(11)及(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分別指向D7,12)
其餘被告判刑:該案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
同案D19李(20) 2022年7月14日承認控罪,同年8月12日被判入教導所。
同案D1: 陳 (20)、D5: 黃 (19)、D14: 馬 (20)和另外9位於審訊首日認罪,上述3位於2023年5月3日被判入教導所。
同案D17: 鄭 (19)獲保獲至至2023年5月29日,於同年6月9日被判入教導所。
法庭審訊後裁定D2及D8的暴動不成立;D2的蒙面罪罪成判罰$5000;D8的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名不成立。
*上述為判刑時年齡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
審訊整合
🔹控方案情:
https://telegra.ph/1118POLY-Trial-Summary-10-27-2
🔸辯方案情:
https://telegra.ph/1118POLY-Trial-Summary-part2-10-27
🔹不認罪被告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963
————————————————
📌判刑:
法庭視各被告為該次暴動中參與程度最低的一員,以3年作量刑起點。
D9的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傷人17),林官指該罪案情涉及暴動期間搶犯及以鎚仔襲擊警員頭部,嚴重性比暴動更高,理論上需要分期執行。但會根據總刑期原則作調整。
量刑起點為6年❗
D7及12的蒙面罪量刑起點為2個月,其中1個月與暴動罪分期執行。
📌扣減
本案於21年3月5日排期時告被告答辯不認罪,因要作出配合,法庭訂於23個月後的23年4月17日開審。
D6, 15 分別於22年12月29日 及 22年11月23日 通知控方他們會認罪。
D3, 9, 10, 11, 16則在23年初才通知控方認罪
D18至23年3月31日才通知控方認罪。
D6, 15可獲22%認罪扣減
D3, 9, 10, 11, 16可獲21%認罪扣減
D4, 7, 12, 13 於審訊後定罪,因此沒有認罪扣減,但由於他們同意了不少案情,因此獲一個月扣減。
雖然律師們努力求情,但所提的理由均未能獲法庭進一步扣減。
D3, 4, 7, 10, 11, 12, 16 案發時未及21歲,法庭給予較為年輕的7名被告再扣減2個月。
最終各人判刑如下:
D3 26個月2星期
D4 33個月
D6 28個月
D7 暴動33個月,蒙面2個月當中1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 34個月
D9 暴動28個月2星期,傷人17 56個月3星期,當中28個月2星期與暴動罪同期,總刑期為 56個月3星期
D10 26個月2星期
D11 26個月2星期
D12 暴動33個月,蒙面2個月當中1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 34個月
D13 35個月
D15 28個月
D16 26個月2星期
D18 28個月2星期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判刑
D3: 禤 / D4: 鄺 / D6: 李
D7: 柯 / D8: 陳 / D9: 温
D10: 譚 / D11: 謝 / D12: 吳
D13: 黃 / D15: 梁 / D16: 陸
D18: 林
🛑D3,D6,D15已還押逾10個月;D9,D10,D16,D18已還押逾8個月;D11已還押逾7個月;D4,D7,D12,D13已還押14日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D9一直還押至2020年4月3日於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席前獲批保釋。
控罪:
(1)暴動(指向D1-18)
(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指向D9)
(5)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指向D9)
(11)及(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分別指向D7,12)
其餘被告判刑:該案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
同案D19李(20) 2022年7月14日承認控罪,同年8月12日被判入教導所。
同案D1: 陳 (20)、D5: 黃 (19)、D14: 馬 (20)和另外9位於審訊首日認罪,上述3位於2023年5月3日被判入教導所。
同案D17: 鄭 (19)獲保獲至至2023年5月29日,於同年6月9日被判入教導所。
法庭審訊後裁定D2及D8的暴動不成立;D2的蒙面罪罪成判罰$5000;D8的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名不成立。
*上述為判刑時年齡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
審訊整合
🔹控方案情:
https://telegra.ph/1118POLY-Trial-Summary-10-27-2
🔸辯方案情:
https://telegra.ph/1118POLY-Trial-Summary-part2-10-27
🔹不認罪被告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963
————————————————
📌判刑:
法庭視各被告為該次暴動中參與程度最低的一員,以3年作量刑起點。
D9的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傷人17),林官指該罪案情涉及暴動期間搶犯及以鎚仔襲擊警員頭部,嚴重性比暴動更高,理論上需要分期執行。但會根據總刑期原則作調整。
量刑起點為6年❗
D7及12的蒙面罪量刑起點為2個月,其中1個月與暴動罪分期執行。
📌扣減
本案於21年3月5日排期時告被告答辯不認罪,因要作出配合,法庭訂於23個月後的23年4月17日開審。
D6, 15 分別於22年12月29日 及 22年11月23日 通知控方他們會認罪。
D3, 9, 10, 11, 16則在23年初才通知控方認罪
D18至23年3月31日才通知控方認罪。
D6, 15可獲22%認罪扣減
D3, 9, 10, 11, 16可獲21%認罪扣減
D4, 7, 12, 13 於審訊後定罪,因此沒有認罪扣減,但由於他們同意了不少案情,因此獲一個月扣減。
雖然律師們努力求情,但所提的理由均未能獲法庭進一步扣減。
D3, 4, 7, 10, 11, 12, 16 案發時未及21歲,法庭給予較為年輕的7名被告再扣減2個月。
最終各人判刑如下:
D3 26個月2星期
D4 33個月
D6 28個月
D7 暴動33個月,蒙面2個月當中1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 34個月
D9 暴動28個月2星期,傷人17 56個月3星期,當中28個月2星期與暴動罪同期,總刑期為 56個月3星期
D10 26個月2星期
D11 26個月2星期
D12 暴動33個月,蒙面2個月當中1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 34個月
D13 35個月
D15 28個月
D16 26個月2星期
D18 28個月2星期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2月28日 星期四】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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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李運騰法官
🕙10:00
👤郭(18)🛑因另案服刑中 #求情 🔥#判刑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恐怖活動 串謀導致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何(17)🛑已還押逾29個月 #求情 🔥#判刑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恐怖活動)
👤張(23)🛑已還押逾7個月 #求情 🔥#判刑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恐怖活動 串謀導致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14:30
👤陳(24) #提訊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恐怖活動 串謀導致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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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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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李運騰法官
🕙10:00
👤郭(18)🛑因另案服刑中 #求情 🔥#判刑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恐怖活動 串謀導致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何(17)🛑已還押逾29個月 #求情 🔥#判刑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恐怖活動)
👤張(23)🛑已還押逾7個月 #求情 🔥#判刑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恐怖活動 串謀導致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14:30
👤陳(24) #提訊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恐怖活動 串謀導致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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