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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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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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文字直播台 pinned «【#上庭聲援 - 12月18日 星期一】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審訊 [1/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勾結外國勢力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公眾派籌安排…»
【12月18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審訊[1/8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19/20]

(截至09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惠嫻裁判官
#20220523爆炸品
#提訊日

👤張(31) 🛑已還押逾18個月

控罪:
(1)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控罪指稱他於2019年8月27日至2022年5月23日,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2)企圖製造爆炸品
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5月23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東頭(二)邨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苦味酸
(3) 管有爆炸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氯酸鉀、硝酸鉀、糖等22項爆炸品
(4) 管有爆炸品
被控於同日於新蒲崗太子工業大廈迷你倉一個倉位,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氯、硫酸鉀、硝酸鹽和硫。

----------------------

辯方代表:#石書鉻大律師

本案將交付至高等法院審判,辯方申請押後獲法庭批准。

案件押後至2024年2月5日 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再作提訊。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感謝報料💛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丘國新暫委裁判官
#20230427荔枝角 #20230416荔枝角  #審訊 [1/1]

👤古思堯(77) 🛑因另案已還押7日

控罪:(傳票)
(1) 阻塞逃生途徑
(2) 没有遵從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

古無律師代表

===========
[09:36] 開庭

控方指兩張傳票係不同案件,由兩位主控處理。

先處理 #20230427荔枝角

裁判官問古有無睇過文件,古回答在荔枝角還押中,控方指已經在11月7日(還押前)用掛號形式寄咗畀咗被告,被告確認,稱睇過文件。

主控讀出控罪詳情,在2023年4月27日,在青山道588~592號永盛工業大廈一樓平台,擺放兩堆雜物,阻礙走火通道。

古不認罪

控方有一名證人,一份口頭招認文件,照片和草圖。

案件押後。

—————
#20230416荔枝角

在2023年4月16日未有遵從消防署在4月10日發出的,在指定限期內消除火警危險的通知書。

古不認罪

控方有兩名證人,照片、草圖、通知書和收據。

裁判官問古有咩抗辯理由,古稱正在清理物件,因傷口流血入院,無人通知他或他的朋友,出院後,消防署和管理處已經清走物件,令他損失幾萬元工具和$9000現金。

裁判官查問法例有無合理辯解,控方指無。

案件押後,法庭處理另一宗交通案件。

—————
[09:52] 開始審訊 #20230427荔枝角

裁判官向古講述先處理可以同意嘅證物:
招認文件——古對招認文件無爭議,同意當時無人作出打、嚇、氹。
相片——裁判官解釋相片呈堂嘅意思係相片由拍攝至呈堂,期間無被修改過,古同意。
草圖——反映大概建築物位置,不按比例,古同意。

控方呈上現場的筆錄文件,相片和草圖。

古申訴雜物不單止係佢嘅,有管理公司、清潔公司嘅,消防話如果無人投訴係唔會處理,點解唔告其他人,係針對性檢控。
裁判官話法庭係被動嘅,控方檢控邊個,法庭無權過過問。

因古無律師,裁判官解釋主問、盤問等審訊程序,如古有問題,裁判官會解釋,但唔會教古如何進行。

📍傳召PW1 消防隊長 張國朝

🔹控方主問
證人在2023年4月27日任職九龍安全巡查專隊,做巡查和執法工作,當日10:40去到青山道588號永盛工業大廈做巡查工作,同行有另一消防隊長和一消防隊目,在一樓近13號室嘅樓梯平台,發現兩樣物件,物件一係一堆雜物,大小 3.8米長、1.1米闊、1.1米高,物件二係一個木箱和雜物,木箱大小 0.6米長、0.8米闊、0.7米高,物件阻塞走火通道,證人影咗四張相,第一二張相係物件一,第三四張相係物件二;返到消防局後把相片燒錄成光碟,並入證物袋封存,無人修改過。

主控叫證人講述草圖中的物品位置。

巡查期間遇見一名男子,他表示物件一二係由佢擺放出嚟;裁判官問古對身份有無爭議,回答無,證人在庭上認出古,以下作供改稱被告,證人出示委任證,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10:43 向佢作出警誡,懷疑干犯香港法例第95F章,所以作出警誡,「唔係事必要你講,除非你自己想講,你講嘅嘢可能用筆寫低,同埋用嚟做證供」。

Q1: 呢啲嘢係邊個擺放?
A1: 我擺放
Q2: 呢啲嘢係幾時放?
A2: 今朝放
Q3: 呢啲嘢係屬於邊個?
A3: 屬於我嘅
Q4: 點解放喺度?
A4: 執緊嘢
Q5: 有無嘢要補充?
A5: 無

[10:50] 控方表示主問完畢,裁判官稱控罪字眼和證供有出入,控罪指木箱,證供指木箱和雜物。

主控引導證人解釋,當時帶被告到物件二前面,要求被告指出邊啲物件屬於佢,佢指出當中最底嘅木箱係屬於佢。

[10:53] 🔸裁判官叫古作盤問

古稱兩件事法庭未有處理:
(1) 消防署和管理處已經清走物件,令他損失幾萬元工具和放在工具箱內的$9000現金;
(2) 無通知被告或其朋友,如果有通知,古會處理。

證人講嘅嘢係啱嘅,無嘢盤問。

裁判官問控方:「我有無嘢需要知道,你明我講咩」,主控回答無。

裁判官問古有無無需答辯陳辭,古申請休息5分鐘處理傷口,法庭批准。

🔸辯方中段陳辭
古在永盛工業大廈20幾年,唔同程度,不同住戶都有擺放雜物,管理處有,私人員工有,擺放在不同地方,我在公眾地方擺放一支牙籤都唔得;消防署講得好清楚,其他人無投訴,係唔會處理;有講過在清理中,過程中傷口流血入咗醫院,所以無清理,工具箱內有現金俾人攞走咗,已經報咗警,在西九龍法院索償;係違反咗消防條例,但要公平公正,可以通知我朋友清走,唔會失去$9000,譴責消防處。

裁判官表示有聆聽被告嘅陳詞,但講嘅都係題外話,裁定表面證供成立。再向古解釋程序,他可以選擇上證人台作供,在犯人欄講嘅只是陳詞。

古選擇不作供,無辯方證人,採納剛才講嘅為結案陳詞,無補充。

裁判官把案件押後至下午16:00裁決。

—————
[11:17] 開始審訊 #20230416荔枝角

控方呈上一張在4月10日影嘅相,和一張在4月16日影嘅相;在4月16日已經送達咗4月10日嘅「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物件仍然無搬離。

古同意相片、草圖、通知書和收據呈堂。

📍傳召 PW1 消防隊長 張振聲

🔹控方主問
2023年4月10日駐守長沙灣消防局,8點(聽唔到早上或晚上)去到永成工業大廈巡查,有另一消防隊長一齊,去到2樓X號室近後樓梯公共走廊,發現一堆雜物和木傢俬,遇到一名男子,叫佢出示身份證,知道係古,承認物品係佢擺出嚟,屬於佢嘅,有火警危險,消防條例第95F章,指係實質上增加火警或其他災難可能性,影咗兩張相,P1如實反映當時情況,返到消防局燒錄成光碟並封存,數碼檔案上傳只系統,相片無被修改。

第一張相中嘅木傢俬和雜物會構成火警危險,第二張相係雜物,古承認木傢俬和雜物係佢嘅,佢擺出嚟,證人向古發出一張消除危險通知書,通知書講咗物件和位置,指擺放雜物在逃生途徑,引致增加火警發生危險。按通知書要在二十四小時內移除。

—————
[12:13] 小休之後,裁判官指兩宗案件係完全獨立,他已聽取上一單案的證供,為免給人感覺,會張證供帶落下一單,有不公平之處,決定終止審訊,案件會從新排期,由另一位裁判官處理。

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9日09:30,同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作一日審訊。

========
直播員按:擺明係選擇性執法,19年受人擁護嘅消防都淪為政治打手😭😡
【2月18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9/20]

D5:陳(21)
D6:鄭(23)
D7:鍾(28)
D8:何(20)

🛑 D1區(25)、D2陳(22)、D3陳(18)、D4陳(18)、D9何(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5, D6 #葉青菁大律師
D7 #陳德昌大律師
D8 #劉漢泓大律師

——————
[09:47開庭]
D8 不適睇醫生中,官問是否急症室,指公立會慢、私家較快,並要求稍後附上相關醫生文件。

📌傳D7 第二辯方證人:姚客人

(此為被告於2019年11月18日為網店事務上門處理安裝貨物的客人)

審訊內容:
https://telegra.ph/2023-12-18-1118%E6%B2%B9%E9%BA%BB%E5%9C%B0-12-18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丘國新暫委裁判官
#20230427荔枝角 #審訊 [1/1] #裁決

👤古思堯(77) 🛑因另案已還押7日

控罪:
(1) 阻塞逃生途徑

========
[16:03] 開庭

被告同意證物,無對證人作盤問;裁判官認為證人證供清晰、誠實可靠,給予比重,裁定達至標準,罪名成立。

控方表示古在2008年有類似紀錄,罰款3000。

古求情,指在西九龍告消防行政失當,排期2024年4月24日;本案因消防處選擇性執法會有機會上訴。

裁判官指若第二次干犯控罪,最高刑罰係罰款二十萬、監禁一年;唔會考慮西九案件,考慮了古的年齡、健康和生活情況,判罰款6000,限期9個月內交。

========
直播員按:整日審訊無朋友到庭支持😓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2月19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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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1樓27庭
👨🏻‍⚖️陳仲衡法官
🕝14:30
👤曾(18) #宣布判決 (#0902油塘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審訊後被定罪,於2021年5月27日被判入勞教中心,即時申請保釋等侯上訴獲批。不服定罪上訴於2023年5月25日被駁回。曾不服判決,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高 等 法 院14樓34庭
👨🏻‍⚖️郭啟安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10:30
👤伍(34)🛑已還押14日 #申請保釋 (#20231203香港仔 串謀製造爆炸品;#20231203柴灣 管有爆炸品)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2/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勾結外國勢力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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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不設旁聽)
👤#審訊前覆核 (#未知案發日期 8項洗黑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鄭,鍾,何(18-28) #續審 [20/20]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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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陳志輝裁判官
🕤09:30
👥屈,梁(22-26) #審訊 [1/3] (#0831太子 非法禁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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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10:00
👤古思堯(77)🛑已還押8日 #提堂 (#港區國安法 #抗議區選不公 企圖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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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案件
10:00 高等法院第一庭 💩律政司司長 與 👤任何進行相關禁制行為的人 #原訟庭上訴案件 #非正審上訴 #上訴許可申請 (#願榮光歸香港 律政司要求法庭頒下禁制令,禁止公眾在網上或任何平台,傳播、演奏、印刷、出版、出售、分發、散播、或展示《願榮光歸香港》,包括歌曲旋律、歌詞或改編本。原訟庭於2023年7月28日拒絕批出禁制令,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12月19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20/20]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2/8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五庭  #提堂

(截至0835)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審訊[1/3]

🙍‍♂️D1: 屈(26)
🙎🏻‍♀️D2: 梁(22)

控罪:非法囚禁他人
兩人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港鐵太子站月台,連同其他人,非法囚禁男子張展宏,對他造成不利,並在違反其意願下而將他羈留。
---------------------------------
控方代表:張大律師
D1代表:潘大律師
D2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9:40]開庭
控方讀出案情,兩人均不認罪。

控方讀出雙方獲承認的事實,兩位被告明白並同意內容。控方將會傳召兩名證人,張姓男子(PW1)及當晚22:38於太子站L3層拘捕第一被告(D1)的警員PC18082(PW2)控方將有播出,2片長約兩分鐘,沒有警誡供詞。

[9:49]小休
雙方同意,用65C條讀出兩份獲承認的證人口供,港鐵職員列車車長(P12)及港鐵女職員(P13-13A),當時太子站月台情況,兩證人不用出庭作供。

[10:16]
傳召控方證人張展宏(PW1)作供。

雙方有一些商議,證人要稍後再安排作供,先給法庭觀看,片段證物P1-2(網媒片段)。

[11:47]小休

[12:18]
繼續傳召PW1作供

原播放片段,但因技術問題現小休
[12:34]

[12:50]開庭
繼續傳召PW1作供
播放片段 證物P1
小休前證人作供時提及當晚於太子站月台上有一大班人圍住證人,因當時有人見到證人拍攝當時月台情況,有一群在塲人士要求他刪去有關片段和相片,因而令證人不能離開現塲;證人作供時指稱其中四人的性別衣著身高等,在片段中指出該四名人士出現的時間,分別用A-D代號,女子代號A和C,男子為代號B和D。
P1片段播放完畢,證人作供尚未完畢。

[1:00]午休

案件押後至下午2:30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抗議區選不公 #提堂

👤古思堯(77) 🛑已還押8日

控罪: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事情:擬抬棺前往選舉事務處辦公室,抗議民主派不能參與區選,唯未出發已遭警方國安處拘捕,案件在12月11日提堂,安排在2024年1月10日再訊,今日申請保釋覆核。

==========
[10:05] 開庭

控方繼續反對保釋

蘇官裁定環境無重大改變,拒絕保釋申請,可以向高院申請。古保留八日申請,蘇官安排在12月27日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12月19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卅四庭
#郭啓安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20231203香港仔
#20231203柴灣
#申請保釋

D2伍(34) 🛑已還押14日

控罪:
(1) 管有爆炸品 D1
被控於12月3日在鴨脷洲邨某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1包鹼性石灰粉、1包尿素粉、1包無水硫酸鈉、1包麵粉、1瓶稀釋劑、1瓶甘油、2盒液態硝酸銨、1盒石灰粉、1盒點燃炭粉、2盒粉狀硝酸銨、1瓶酒精及其他化學物品。

(2)管有爆炸品D2
被控於同日在柴灣道漁灣邨某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2瓶乙醇、2瓶酒精、1瓶甘油、8瓶甲醇、1瓶果凍狀甲醇、7瓶油、5瓶油渣、3瓶氨水、1瓶柴油、1瓶雙氧水、1瓶通渠劑、1瓶糖漿、1罐丙酮、1罐肥料、1包點燃炭粉、1包氫氧化鈉、1個燃燒罐及其他化學物品。

(3)串謀製造爆炸品 D1 &D2
2人被控於2023年11月1日至12月3日之間,在香港一同串謀製造爆炸品,即硝酸銨混合物。

-------------------

於2023年12月5日首次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申請保釋被拒,案件已經押後至2024年2月20日再訊。

申請人沒有律師代表,親自答辯。

📌速報:法庭拒絕保釋申請

🛑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0/20]

D5:陳(21)
D6:鄭(23)
D7:鍾(28)
D8:何(20)

🛑 D1區(25)、D2陳(22)、D3陳(18)、D4陳(18)、D9何(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5, D6 #葉青菁大律師
D7 #陳德昌大律師
D8 #劉漢泓大律師

——————
[09:59開庭]

📌傳D8 - 補回昨天缺席的醫生紙 -

🔸辯方主問

▶️背景
現年24歲,案發20。19年和家人住屯門。2018修讀環境相關科目,2020轉讀職業安全相關科目並有修畢。現職助理安全主任。

2019為學生有兩份兼職:沙田電話投注助理+於父親倉中做倉務助理 - 包括屯門貨物裝卸區+屯門南豐工業城 -工時6am至6/7pm。

2019.11.18不用上學,要番倉務兼職,夜晚約了女友,0000 欲到沙田大圍金禧商場女友之工作地點接她。

▶️出發衣着 + 被檢助物品
- Adidas帽+黑tee 黑長褲+黑白波鞋+
左手護踭- 此為之前叫女友淘寶買俾自己的,出街造型/拉親會帶,11.17日倉務兼職時左手拉親,所以帶了此護爭。文件見各樣工作時會搬運的貨物。

- 黑背包:內有防毒面具+眼罩+文具+筆記+passport
帶passport因遺失身份證;帶防毒面具因倉務兼職要搬「玻璃棉」,父親告知好毒並買給自己戴,父親自己也有戴;帶護目鏡為學業需要,因就讀環保之學科做實驗需用到護目鏡,其中水污染科要拎水版種菌,亦有硫酸實驗,老師指上實驗堂一定要有護目鏡;筆記為水污染科目相關。當日不需上課,帶出街因得一個袋,無執因怕唔記得帶,指平時如無戴會無得上堂
- 藍tee 為收工作替換
- 褲袋:銀包鎖匙電話
- 手套:被告當日在屯門南豐工業城兼職,並在倉中拎了手套 - 即後來警方檢助了的2隻外型不一手套。被告指因倉中箱污糟,只拎面頭手套,當時只確認了左右手,指不用確認相同款式。

被告早前所指於袋中的筆記+ THA 相片中見被告身上之藍色衫,背包,帽,護踭,均無被檢助。

▶️18號兼職後出旺角原因

18號工作至17:xx 被告父親叫自己去貨櫃裝卸區。自己帶同防毒面具和黑色背包一同前往於18:xx-19:00到達。1930收工,換上藍色衫,黑tee和手套放背包中。

後去旺角波鞋街(花園街)欲買一款式的yeezy 波鞋作周年禮物給女友。早前已在屯門元朗沙田搵過此波鞋但失敗。另一往旺角目的為尋找一些服務。

▶️路線

被告搭60 X往旺角。原打算在旺角上海商業銀行落車,但司機講改了深水埗南昌街為總站,自己估係因堵路。約2030落車後睇不到堵路/受阻塞/示威活動/對峙,車照行有一般途人。

電話有收到新聞通知講紅磡尖沙咀佐敦有示威活動,當下認為非常安全。繼續步行往花園街,接近21:00經太子彌敦道見馬路有雜物無通車,有多普通裝扮途人,見不到有人進行破壞/重裝備人士/對峙。當時認為都安全,打算繼續前往花園街。行到花園街,無見防線/警察,有普通裝扮途人+大部分店舖開門 ,自己行了成條街+樓上鋪都有行。行了20-30 分鐘唯搵唔到自己想買的款式。

後去了健興大廈搵服務,指朋友介紹,之前有去過。以往如想找這服務會在旺角元朗,也有其他地方如經過會嘗試光顧。上了健興約20-30分鐘,但睇唔啱。

之後行去登打士街轉去彌敦道直去咸美頓街美蘭大廈,指之前都有去過:途中2215 -20 經過彌敦道時同之前太子情況差唔多,但中間石壆位有人傳野,無留意傳乜,似有傳水。見唔到防線/警察,行人數量多過傳野人既數量,行人有恤衫,呈流動,有老有嫩。約2215-20到達咸美頓街, 記得時間因為要預時間接女朋友。在咸美頓街認為安全無見到有人破壞最後有去到美蘭大廈,但無開門所以最終無幫襯。

被告2230-25由美蘭大廈往彌敦道方向直去窄巷入寶寧大廈找相關服務,此為朋友介紹,之前也有去過幫襯。此程彌敦道情況和早前去美蘭大廈一樣。警方拘捕相片顯示被告黑色衫穿在藍色衫外,被告解釋當時在寶寧大廈用畢服務後見涷,便把乾淨的藍色衫穿在內黑色污糟tee穿在外。

2320-25 離開寶寧大廈單位落大堂見閘門外有人由彌敦道向砵蘭街跑過,自己冇諗發生啲乜照行出去想走,但見更多人由彌敦道跑入窄巷所以停下腳步,因認為自己唔關事+出去會被撞低。自己估他們是示威中被人追,指頭批跑的人是正常衣着,後面跑的人有裝備。

▶️人疊人情況

被告指自己站在寶寧大廈閘口位外,有幾人跑入閘口位。見地鐵站建築物上面有人落嚟後被人撞,開始人疊人情況,高過一人高度,自己無空間離開。五至6分鐘後見人群疏散 因有警員消防員把人群帶出去。

被告亦想離去,但後來有警察行來叫所有人踎低,被告表示自己唔關事,對方話唔好咁多嘢講叫你踎就踎,並以棍指向自己。自己冇見到窄巷人士在該處做什麼。

▶️不怕身上衣着被誤會

就有關身上衣着會否怕被人誤會。被告回答社會事件已有幾個月,屋企樓下自己也會着黑色衫和黑色袋,當警察追趕示威者,自己企一邊,警察亦沒有拘捕自己,不認為會被誤解,返工時有警察巡邏亦冇截停自己檢查。

▶️文件册:
就讀兩學科的學生證+電郵取錄書+提醒註冊學科的電郵+水污染科吹交功課電郵+倉中取手套和工具的箱- 顯示手套如何擺放+無被警方檢取之背包相片+建興大廈和美蘭大廈在地圖的位置。

下午1430續盤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審訊[1/3]

🙍‍♂️D1: 屈(26)
🙎🏻‍♀️D2: 梁(22)

控罪:非法囚禁他人
兩人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港鐵太子站月台,連同其他人,非法囚禁男子張展宏,對他造成不利,並在違反其意願下而將他羈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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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張大律師
D1代表:潘大律師
D2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下午內容:

[2:30]開庭

雙方確認證物片段P1和P2都是同一來源,內容重覆,P2片段不用於庭些播放。

繼續傳召控方證人張展宏(PW1)作供,下午當接受D1代表盤問時確認當時職業為休班警員,現已進升為警長。

證人(PW1)當時回家途中於上址轉車,等車期間見到月台有事發生,用自己手提電話拍攝當時情況,約拍攝1-2分鐘,後來有人見到並要求他刪除電話的片段。從播放片段可見有一群人圍住證人,當中有包括今早作供時提及的代號A-D人士出現,片中有人要求證人刪除片段,才給予離開月台,後來片段被刪除,證人亦離開被圍位置,從樓梯離開月台。

部份片段可見,其中一名穿著白色上衣長髮是女子A,亦即本案第二被告(D2)。
證人的說法是片段以外,女子A態度好惡有帶領吹哨者角式,而領到其他人士起哄圍住被告。(直播員從片段看不到這情況)

P1片段播畢,PW1 完成作供

獲法庭豁免第二被告今天無須到警署報到


案件押後至明天早上9:30同庭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0/20]

D5:陳(21)
D6:鄭(23)
D7:鍾(28)
D8:何(20)

🛑 D1區(25)、D2陳(22)、D3陳(18)、D4陳(18)、D9何(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5, D6 #葉青菁大律師
D7 #陳德昌大律師
D8 #劉漢泓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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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D8

🔹控方盤問(上午加下午內容)
控方又話要問幾條先早休…

問被截停後,留在窄巷還是哪裏。回答警方叫自己踎喺閘處,並帶出去上索帶後帶去找換店處等,再被帶去闊巷等後去THA (臨時羈留區)。控問由截停到闊巷到tha 階段身上衣着有否改變 - 回答印象中冇。同意截停時衣着和在tha 拍的影片時相同。控就闊巷帶去THA一事,問如果形容在a1出口附近截停後往tha講法是否正確 - 回答正確

— 小休 —

問是否被截停前無意會到有暴動 - 答無
同意知18號星期一不用上課因社會事停學

手套事宜:被告答在19年前做了倉務兼職四年,控問幫了4年有經驗何不自戴手套工作。回答不需要因為有提供。控方質疑被告指稱污糟,並且冇同款式提供,被告回答只是外面污糟。控質疑做了四年兼職屬於穩定,自帶手套較理想。被告答認為冇需要。

眼罩:被告同意文件夾內吹交功課的電郵中睇不到需做實驗/何時讀水污染/要自備眼罩 的資訊

控質疑買波鞋為何不網上購買,回答有試過但買唔到,續回答周年紀念是11月20。控方質疑為何不早些去旺角 - 答當時自己估計可以在網上買,但是失敗。控方質疑被告兼職地方在屯門而不是旺角,到旺角買波鞋不順路,為何不早過18號去買 - 被告答(好似講話冇諗過買唔到,聽唔清楚。)

被告早前主問中提及當晚會和女朋友過夜,回答控方當時已拍了三年拖。控方質疑被告當晚和女友過夜和出旺角搵服務某程度上或有抵觸,續指在旺角只用了半小時搵波鞋,主要是搵服務。質疑到底被告有否約女友有否諗住買波鞋,問被告會否怕被女友知道。被告的主觀感受見解在此略去,重申是有約女朋友亦有諗住買波鞋。

黑帽+防毒面具+眼罩+ 手套:
請控方問點解做兼職要戴帽 - 回答冇特別理由。控方問點解要係黑色 - 回答家中只有黑色。

就被告早前所指背囊中的眼罩是因學業需要,控方質疑當時停課為何還放在背囊中,被告回答只有一個袋+無執袋+認為放在內亦唔阻位。控方質疑出街會整爛整跌,被告回答唔會拎出嚟。

控方指停課是因為社會事件,問被告會否怕被誤會。被告回答不會因為自己返學兼職需要帶,並指自己企喺一邊冇人會理。同意自己可以唔放眼罩在袋但選擇帶出去,不同意控方所指此為參與暴動。

控方問為何手套會放在袋,被告解釋自己需要前往貨物裝卸區,不會返回貨倉放回手套,加上防毒面具是私人用品會在自己處。法官問貨物裝卸區和貨倉相距幾遠,回答1公里。控方質疑被告既然面具只是在貨倉內用,可以寄存在貨倉內。被告回答自己防毒面具沒有標記加上是私人用品,不想他人拿來用,冇諗過如控方所指在面具上落標記。

控方質疑被告都有用倉內的手套。被告解釋防毒面具用喺口,同手部用品爭好遠,續指自己的面具和示威者不同,控方指型號唔同功能一樣,被告回答唔知,同意控方所指自己可以選擇帶唔帶出去但最後有帶出去一說。控質疑會令人有誤解,被告解釋試過帶,但冇警察截停搜查所以認為冇問題。

被告同意控方指旺角經常有示威,控質疑禁仲繼續帶出去,被告回答留意新聞消息是指紅磡尖沙咀佐敦一帶。控質疑如果真係有睇新聞通知一定會見到旺角有封路和堵路,被告回答此常見,而此情況亦不代表有對峙。

控指被告前往有機會有示威的旺角,並且帶了可以不用帶的東西,被告答唔認為有問題。控方續指是因為有用到該些物品,被告回答如果用就唔會放喺背囊。

黑色護踭:被告解釋此為造型,加上前一天工作整親,不同意控方所指沒有醫療上幫助,續指能夠舒緩痛楚。同意控方所指能夠作防曬之用。控方質疑為什麼用黑色,回答是造型上的選擇。

控方指被告前往旺角並選擇帶同護目鏡防毒面具黑色帽和手踭。被告答唔認為有問題,不同意被指是因預備前往旺角參與示威集結

控方問就巴士路線改站,會否同意此轉變顯示旺角有事發生。回答巴士路線有轉變不是第一次,即使堵路亦不等於有示威,可以是把東西放在該處,但不等於該處會有示威人士。續答控冇諗住轉行程,認為是常見情況。

控問為什麼由深水埗行去旺角 - 回答自己有時間,續指2100見到太子地鐵站仍然有開。控質疑見到深水埗太子地鐵站有開應該會睇咗深水埗先,被告解釋自己在南昌不會經過深水埗地鐵。控指被告可以搭地鐵前往目的地 ,回答自己有時間加上路程不長。控質疑被告要搵波鞋和搵服務為何不留點體力,被告回答行路不需很多能量。控指被告見到路面交通情況不正常才選擇行路,被告指深水埗有車行,而且旺角深水埗地鐵站都有開。

下午盤文內容:

被告不同意由深水埗行去旺角係因知道無交通,同意有經太孑地鐵站。控問有無留意太孑地鐵站情況 - 答正常有開,旺角都有,續答2100到旺角地鐵站。控問行的途中有收到新聞消息嘛 - 答無留意

控問美蘭大廈有多小類似服務性質的鋪頭- 答有3-4間,皆無開。控問有無諗點解 - 答可能太遲,指有時都會禁因該處小選擇 。

就主問提及沿着彌敦道經過窄巷2225到達寶寧大廈,被告同意由咸美頓往彌敦道並且往南行至A1出口用了5分鐘,同意彌敦道往南行經過九龍行。控方指南邊有碧街和彌敦道交界。

控方播片欲顯示當時情況
大紀天 約實時22:00
見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控指片段顯示車路無車行,有滿黑色衫人,有煙冒起。
CCTV 約實時2215-2225
見窩打老道附近地段,控指片段顯示車路無車行,有黑色衫人。被告同意控方所指片段中顯示彌敦道和窩打老道交界滿黑色三人,亦同意片段中顯示22:2x有集體移動

控方指出由美蘭大廈沿着彌敦道往南往寶寧大廈的階段,被告一定會見到此情況 。被告回答當時有見到很多人但都是流動情況,集體向後跑的移動則看不到,同意控方所指彌敦道是香港重要幹道,同意冇車,同意自己應該會見到有東西放在彌敦道上和有人傳物品,同意在九龍行對出。

控方指出被告往南行,自然視線應該見到窩打老道和彌敦道交界,被告回答自己前面有人阻住不能看見遠方。控方質疑此說法是否代表有很多人,被告回答即使現在出去該處都會俾人群阻擋視線。控方指被告狡辯,被告解釋冇可能一眼見到窩打老道方向情況。

控方指被告必然見到窩打老道很多人,被告回答冇留意此情況。控方質疑被告見到有人傳嘢都冇留意有冇特別,被告認為各有各做自己事。控方指被告提及人群多,阻住自己視線都唔留意,並問被告傳野的情況是否正常。被告回答現在來說不正常,但當時經常有此情況發生,同意傳遞物品為示威者所用。控方指被告應該知道有非法行為進行或可能發生。被告回答睇唔到有催淚彈情況。

就住被告所提及深水埗太子有行人和地鐵有開認為正常,控方質疑被告現在認為彌敦道有傳遞物品也屬正常。被告回答此情況當時常見。控方反問有乜係唔正常,被告回答射催淚彈或汽油彈,因會弄傷自己。控方指出被告唔覺有不正常事情發生屬不正確,被告不同意。

控方問被告在A出口窄巷看見地鐵站有塗鴉嗎,回答有。控方指出口封了,被告指冇留意,因從窄巷入寶寧大廈,控方質疑只是兩三部距離,被告反問點解自己要咁做。控方質疑不擔心封左咩,被告回答冇咁諗過。控方質疑既然被告約了女朋友亦在意時間,被告回答油麻地封咗行兩步就係旺角。控方指被告需要睇油麻地有冇被封,被告回答到時落樓都睇到。控方質疑如果咁做咪預唔啱時間,被告回答自己已經講過油麻地去旺角唔遠。控指被告知a1出口不能用 - 答冇行過去睇。

被告同意寶寧大廈的大閘可從內看到外面環境。續答入去時2215-20 閘門無關上,離開時則有關上 。控問去了邊個樓層及提供服務者身份,被告指記得是某幾個樓層,續指時隔太耐+及後事件大衝擊,無太多記憶,就對方身份認知有限,案發後無同該供應服務者聯絡 。不同意控指講唔出相關細節是因無發生。

控問被告有無問寶寧大廈拎CCTV 。
🌟被告答被拘捕後留意到新聞指不需舉證,自己一直唔知要,以為係警方提供 ,所以無試拎cctv。

控方指被告口講,問有冇其他資訊輔助法庭知道在寶寧大廈發生乜事 - 答無。控續問提供服務的地方內部結構,被告同意在內留了1小時,22:2x -23:2x, 控方問其過程… 續問窗外有冇聽到聲,答有聽到細的bombom聲,無聽到叫囂,無嗅到tg/燒焦味。

控問聽到bombom聲有無查看發生咩事,被告回答該單位內的窗防透視,自己未閒亦不會搞人哋的窗。控方指此聲可能有汽油彈,被告回答記得都過咗一段時間。控方質疑被告唔在意,被告回答好細聲以為好遠,不同意是編織理由去掩飾自己知有暴動

控方指即使入寶寧大廈前認為情況不嚴重,但可以演變成嚴重衝突,被告同意有機會。控方問被告為何要在寶寧大廈把黑色衫穿在面,被告回答涷所以粒多件衫。

控方指被告同意樓下有機會演變嚴重,仍然穿上黑色衣服。被告回答之前家中樓下也有類似事情發生,自己站在一旁沒有警察搞自己,今次認為情況會相同。控方問點解夜晚11點幾仲戴帽,被告回答係造型,而護踭則是因為受傷和造型上打扮。回答控方冇睇醫生,控方質疑工作受傷應該向老闆報工傷,被告回答自己只是小痛如這樣做會俾人鬧。
就被告從寶寧大廈落樓還在大廈閘內時,回答看到少許外面窄巷的情況。控方問就住早前上大廈前見到的情況,會否選擇留在大閘內先睇情況,被告回答當時看見數量不多的人跑經,自己認為冇問題便出去閘外。控問有冇頂住道閘睇清楚環境先 - 回答沒有。控質疑有人跑過喎,被告答數量不多,同意自己曾指他們像俾人追。控問有冇諗過唔出閘外 - 回答沒有因為佢哋有佢哋跑。

控方質疑被告黑色衫但不在意。被告解釋以前在家中樓下,返學上班有遇過這些情況,自己企喺度等佢有佢哋跑,不同意控方所指美蘭樓往寶寧大廈的路線是虛假。控方指出這是因為被告知道九龍行的CCTV俾人調下影不到情況。被告回答自己當時不知道九龍行的CCTV是如此情況㗎喎,控方反指係被告提及彌敦道而不是自己講的 。被告不同意控方所指自己和示威者跑並困在A出口,而前往寶寧大廈的理由是掩飾自己在A出口警察截停。

被告不同意控方所指,18號未出旺角出門口時已經知道旺角有暴動非法集結,不同意會從新聞通知中得知以上資訊,不同意到達深水埗後發現巴士轉路都應該會知道旺角有暴動非法集結,在旺角所見亦會知道有非法集結,不同意在美蘭大廈往寶寧大廈途中會必然知道有非法集結進行中。

被告不同意控方所指自己的造型是與示威者相同,表示自己見很多不是黑衫的示威者,有些有豬嘴,而自己的防毒面具冇帶着而是放在袋。不同意控方所指自己悉心打扮成典型示威者。

控方指被告身上物件包括眼罩,在有選擇不帶出街下仍然帶出去,質疑被告有原因相信旺角有示威所以帶出去。續指被告達到外觀一致人數眾多效果,亦清晰有意圖參與咸美頓街彌敦道窩打老道暴動,並與這些人一起逃跑。被告不同意。(按:控方盤問後期情緒稍為激動,疑似聽到控方不時在盤問中以手敲打枱面部份,不知用意…)

🔸辯方覆問
辯方就控方在盤問時提及穩定兼職為何不自備手套,問被告兼職是固定日子還是什麼。被告回答父親不夠人會找自己返工,並不是穩定,返工日子亦不多,所以不需要自備手套。

就控方播放於2200-25時的片段,被告指片段中所顯示的地方自己沒有到過,亦冇見過片段中所顯示的集體移動 。自己出彌敦道時是在行人路,和片段中所見的情況有出入,自己看見有人傳遞東西,自己前方有一家大細,看不見窩打老道方向情況。而片段中的行人狀似站着,被告指自己在碧街咸美頓街約22:xx彌敦道不看見這情況。

就a1地鐵站上的塗鴉事宜。被告表示已經長時間且多處有塗鴉,辯方問見到塗鴉附近會有示威者嗎,被告回答有塗鴉不代表附近有示威者,有塗鴉地方附近也可以正常有車行駛和商店。自己不會把塗鴉和暴動聯繫起來。

就控方提及被告指稱見到有堵路情況發生,辯方問是否代表必然有示威發生,並需要立即離去。被告回答不是。

就倉務的兼職工作,被告指並沒有制服。工作時和搵波鞋時長期帶着帽令到頭髮耷哂,在寶寧大廈落樓選擇戴帽因為不好看。
被告在18 17號時腳沒有受傷,如果由寶寧大廈前往旺角站不認為會吃力。
被告不清楚寶寧大廈單位內有否隔音措施,亦不清楚單位的坐向。不清楚所聽到細聲的bombom聲從哪兒傳來,而當時印象中聽到這些聲認為是從遠處傳來的。
🌟就被告在盤問中表示當時不認為自己需要取寶寧大廈的CCTV因為認知中自己不需要舉證。被告表示有留意暴動新聞,指冇影到被捕前發生什麼事不屬暴動,而有案件的被告罪名不成立。所以當時認為自己會冇事,因為自己冇參與到,不會被影到相關片段。

就住會否找寶寧大廈當日服務提供者作辯方證人,被告表示不太合理因不知對方確實身份。而自己有禁足令亦不能叫其他人協助此事。

就住被告在寶寧大廈落樓未出大閘前看見外面有少量人在跑步。被告指認為他們經過便會完。

📌所有被告辯方案情終於完…

12月21 號1430會處理法庭是否批准控方進行反證,如批准會預留1月8日整天+1月10下午處理。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2月20日 星期三】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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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不設旁聽)
👤潘(61) #審訊前覆核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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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陳志輝裁判官
🕤09:30
👥屈,梁(22-26) #續審 [2/3] (#0831太子 非法禁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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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黃國輝裁判官
🕝14:30
👤諸(36) #審前覆核 (#20230703元朗 侮辱國旗 侮辱區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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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王詩雅(37) 4項明知而提供虛假資料 #洪門宴
10:00 高等法院第卅四庭 🐶陳惠嫻(46) 2項盜竊 #偷同袍書券
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鄺球(65)和另五人 謀殺 #蔡天鳳謀殺案
【12月20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已有)#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續審[2/3]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12月20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審前覆核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審訊[2/3]

🙍‍♂️D1: 屈(26)
🙎🏻‍♀️D2: 梁(22)

控罪:非法囚禁他人
兩人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港鐵太子站月台,連同其他人,非法囚禁男子張展宏(休班警),對他造成不利,並在違反其意願下而將他羈留。

控方代表:張大律師
D1代表:#潘志明大律師
D2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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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6] 開庭

📍傳PW2 警員18082 黃軒龍(音)

🔹控方主問

證人當時駐守機場特警K小隊,當日任速龍,22:45與PTU B大隊一齊沿着彌敦道向太子掃蕩,22:50從通訊機得知太子站有群眾毆鬥,破壞地鐵站,總警司周明(音)命令去太子站作拘捕行動,22:53去到太子站C2出口,由樓梯落到L3層,到達去調景嶺方向嘅3號月台,有列車停咗,開咗車門有乘客,月台有好多人,有市民有警察,大部份市民係普通衣著,少部份黑衫黑褲,有人戴面罩戴手套,證人跑到E8扶手電梯附近,見到一大班市民,距離約5米,班人前面有一名男子,黑衫黑褲黑鞋,戴彩色口罩,孭藍色斜孭袋,手揸白色膠袋,當時面對面,佢見到PW2就轉身走,跑向E8扶手電梯,但電梯上好多市民阻住佢,因為佢逃走,證人上前捉住佢,叫警察、咪郁,佢無理會,轉身逃跑,反抗,於是用棍打,利用痛楚使其服從,拉佢離開電梯,壓在地下,為防止佢逃跑,上咗膠手銬,22:58現場初步安全,拘捕佢非法集結,佢無回應。

主控叫PW2在庭上辨認讓男子,認出D1。

23:00拉D1去月台安全地方快速搜身,無危險物品,23:15 CID 9299 到場,簡述完就交畀佢處理。

主控問點解要“跑”到E8扶手電梯?因為當時情況混亂,防止目標人物離開,所以要盡快“跑”。

咩叫目標人物?D1當時衣著同附近嘅市民好唔同,黑衫黑褲,戴彩色面罩帶手套,轉身跑,所以係目標人物。第一眼見到D1,他距離E8 電梯約10米,企在人群前邊,與證人面對面,人群企一邊無動靜,D1無動靜,人群初時無反應,後來慢慢散開。

主控叫證人睇證物:P4 面罩,其實係頭巾,D1當時戴在面上遮住口鼻下巴,綁在後邊。P5 手套。P6 藍色斜孭袋。P7 白色膠袋,當時左手拎住,證人有睇過裏面,現在唔記得係咩。

[10:05] 🔸辯方盤問
證人當日著深色制服,衣服上無警察字樣,同意在太子站有人穿深色衫,無印象有人戴頭盔,現場環境嘈雜,跑落L3,跑向E8,當時小組係4個人,各人各自行動,律師指當時4人係一齊(唔記得)。

證人唔肯定電動樓梯附近有無樓梯,電梯已經停咗,市民行緊上去;因為D1黑衫黑褲,戴彩色面罩戴手套,認定係目標人物,證人衝向D1,無印象其他同事有無一齊,拉低D1和講警察咪郁係同時;同意唔肯定D1一定聽到;同意D1當時無戴豬嘴、無眼罩、無背囊,壓在地前有用棍打,唔同意打頭,唔同意壓低後有打,見唔到D1瞓低後有同事打佢,唔同意被告不省人事,無檢查傷勢。

律師指出有3個警察打D1(唔同意),被告暈低無知覺(唔同意),係兩個警員撳低佢(無留意)。

同意面罩係頭巾,證人有拉低,同意係一個圈狀,律師問點解主問時講綁在後邊(記錯),指證供係作出嚟(記憶模),律師指既然無印象,但將唔係事實嘅講出嚟(唔同意),律師直指學堂係點教證人在法庭畀證供?證人最終同意頭巾唔係綁住,講咗亦係事實,但只係講錯。

律師再指出D1無頑強抗拒(唔同意),示威者常見係帶深色口罩(係),彩色口罩係第一次見(係),顏色上唔同(唔同意),同其他人唔同(係)。

[10:05] 🎥P1 《東網》直播,畫面分為左右兩格,左邊係太子站,播放器時間 @00:10:58,畫面見幾個著深色衫嘅人,證人指最右邊係自己,舉起警棍;當時D1行向E8電梯(係),4個人捉住D1,D1無動作(係),@11:02 D1被兩個警員壓在地,片段見到D1瞓在地下後,仍然被棍打咗4吓,證人表示他在D1瞓低前打咗兩吓,瞓低後無打,無留意其他同事,同意律師指片段顯示D1被打咗十幾吓;@13:50 見到證人和另一警員帶D1行去20米外做快速搜身。

律師引述證人口供:「我係警察,而家拘捕你非法集結…」,指出為何會在該階段講我係警察,因為早前拉低D1時無講過(唔同意)。

片段見到D1和證人一同面向電梯,證人同意係從背後拉低D1;因此律師質問證人在主問時的口供「大家面對面,上前嗌警察咪郁,佢無理會,轉身逃跑」,片段中唔見「轉身逃跑」?證人解釋係口誤講錯,律師再次指將唔係事實嘅嘢在法庭講(唔同意),轉身逃跑唔係事實(係,次序問題)。

證人有查過白色背心膠袋,無危險物品,同意同普通示威者唔同。

[10:46] 🔹控方無覆問,控方案情完結

辯方無中段陳辭,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辯方申請小休給予法律意見。

[11:15] D1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D2作供

🔸辯方主問

D2案發時19歲,就讀保良局何鴻燊社區書院,在2019年9月1日,學校有迎新營,D2係組媽,案發當晚原本打算去尖沙咀準備迎新營物資和接男朋友放工,七點幾去到尖沙咀,見到路面混亂,決定先行離開,去油塘男朋友家中攞物資,再去銅鑼灣;因為D2家住屯門,學校在銅鑼灣,第二日早上七點要搞迎新營,驚時間趕唔切,所以幾個同學夾錢在銅鑼灣住酒店。

搭地鐵離開尖沙咀,去到太子站1號月台,落樓梯行去3號月台轉觀塘線,落車時有好多人,見唔到特別事,上咗車掛住睇手機,一陣之後無開車,同平時唔一樣,當時未有廣播,見到有人落車,就行出月台,之後有廣播叫人離開,跟住人向樓梯行,聽到前邊有爭執,但視線見唔到,人多擠迫,繼續向前行,聽到有人嗌影相、delete 相,行到欄杆位,見到一個男人,相距兩三個身位,佢嗌唔好掂我,有幪面人士叫佢delete相。

律師叫睇P1A @05:50 截圖,圈住嘅係D2,係第一眼見到PW1的位置,PW1在欄杆左邊,D2在右邊,中間隔住幾個人,D2聽到有人話影相,有人叫delete相,實質唔知咩事,好奇慢慢行埋去,@06:08 D2話當時同PW1講“影相唔緊要”,因為覺得無乜所謂,見到佢好驚,想安慰佢,黑衣人情緒激動,當時D2最近PW1,只有同PW1講,無理黑衣人,@06:15 有黑衣人拍打PW1身邊嘅牆,態度有攻擊性,D2伸出手隔開,驚打交,06:18~06:20 D2叫PW1 冷靜啲唔好驚,@06:32 片段見有市民向樓梯移動,D2 和女子C留低;律師問直到這一刻,事情唔關D2事,做乜留低,D2表示好管閑事,想勸交,@06:38 PW1向右轉,繞過咗欄杆去到樓梯,見到PW1想走,想隔開人群,但有人撞到自己失平衡,情急之下搵嘢揸住。

[11:40~12:08] 小休

P1A截圖冊@06:40,見到D2右手搭着PW1左邊膊頭,D2解釋係想同佢一齊走,D2感覺到有力從左後方推埋嚟,@06:41 D2左手揸住樽水,右手搭住PW1 左邊,係因為跌倒要搵嘢捉住,@06:45 D2企定,右手推住PW1 ,係唔想佢撞埋嚟,頂住佢,無阻住佢離開,@06:50 D2 感覺再無力推埋嚟,就縮手,再無接觸PW1,向左邊離開,向人群反方向上樓梯,離開太子站。

律師再播一次片段,指頭尾約一分鐘,PW1 指D2 在場停留咗5~10分鐘,D2稱之前無見過PW1;PW1指D2 召喚其他人,D2唔同意,只係想唔好打交,無召喚其他人,唔係領導角色,唔係吹哨者,唔係第一個話佢影相,D2只係相比其他人冷靜,叫唔好郁手,唔好打交,無叫交出手機,無叫delete相,無阻止離開,無用手推/扯/捉住唔俾佢離開。

[12:25] 🔹控方盤問
D2唔知留咗在太子站幾耐,估計全程約15分鐘,見過有人在站內開遮,唔知有人換衫,見過有人掉衫在地下,離開時見過有警察。

D2係單獨到太子站,知道案中有ABCDE各人,控方指男子D係着綠色衫,孭背囊人士,D2無同佢傾過偈,之前無見過,唔係男朋友;控方叫睇P2A @00:12的截圖,紅色圈紮馬尾嘅係D2,指D2同身後邊綠色T恤孭背囊嘅男子D「企埋一齊」;辯方反對,稱「企埋一齊」可圈可點,主控收返描述,D2同意男子D企在旁邊。

🎥P1 06:37~06:52 D2 在PW1前面慢慢由左邊離開;主控指D2離開,係因為男子D去咗PW1面前,D2將PW1交咗畀男子D(唔同意)。

@06:34 PW1右邊有兩個女子,近啲嘅係女子C,隔離係D2,@06:36 PW1 與 D2 之間有欄杆,@06:40 D2 搭住PW1膊頭,係想同佢一齊離開,唔好繼續落去,承認係多管閑事,主控問:既然有呢個想法,男子D埋到去,點解又唔幫手?D2解釋唔係關心delete相,係想大家冷靜,呢個係勸交嘅目的,當時知道勸交已經無用,考慮自身安全,選擇走先。

@06:42 D2 右手仍然接觸到PW1,唔同意係推佢,主控指PW1 右邊有一個人帶豬嘴黑色衫戴手套,指係男子E,D2 唔知,唔知當時有幾多人同PW1有接觸;@06:39 男子E雙手接觸PW1,D2在PW1左邊,@06:42 D2 與男子E共同控制PW1唔俾佢離開(唔同意),@06:49 D2 指已經企定,手依然接觸PW1,係唔想PW1撞向自己。

男子E有彩色頸巾,控方指係係D1,遭辯方反對,指無證據,D2稱當日無留意,無印象當時見到。

D2 離開衝突現場之後,約在5分鐘內行上地面離開,途中有見到警察,同意無向警察講3號月台的衝突。

[13:08] 辯方覆問
離開時見到警察,當時D2上樓梯,警察在另一邊落樓梯,到大堂時見到另一批警察在前面跑過。

辯方案情完結。

案件押後至明日(21/12) 11:00 結案陳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