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決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
今日是本案的裁決日,法官宣布裁決結果:全部罪名成立❗️
判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855B_2020.docx
審訊目錄: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379
控方向法庭呈上認證口供,並指出A10和A12於過往有不類同紀錄。法官認為這些紀錄對本案不重要。
法庭會為A1和A4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A1,9,11,15會於12月8日09:30判刑。
其餘被告會於12月9日09:30判刑。
所有被告還押懲教看管🛑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決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
今日是本案的裁決日,法官宣布裁決結果:全部罪名成立❗️
判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855B_2020.docx
審訊目錄: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379
控方向法庭呈上認證口供,並指出A10和A12於過往有不類同紀錄。法官認為這些紀錄對本案不重要。
法庭會為A1和A4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A1,9,11,15會於12月8日09:30判刑。
其餘被告會於12月9日09:30判刑。
所有被告還押懲教看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續審 [17/19]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A2倪(23)/ A3區(22)/ A4黃(18)/
A5倪(20)/ A6丁(43)
*A1甘(44)已承認控罪1和2並正在還押中🔴
控罪1:縱火 (控告A1至A4)
A1至A4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控罪2:縱火 (控告A1至A4)
A1至A4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控告A5)
A5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1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4: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告A5和A6)
A5和A6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串謀妨礙司法公正,即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
=============
📌結案陳詞
🔹控方結案陳詞及回應
📎D2至D4
▪️身份辨認
D2至D4辯方爭議身份辨認,各人身份辨認由PW8帶出。其作供指所有錄影片段非只有自己一人看,但重要片段全部有看過,控方不同意收看時數少而辨認不穩妥,加上證人庭上有解釋辨認有依賴衣著外觀等。片段雖非全部連接但空隙不算大只由數秒到1分鐘多,可說算緊密,警員辨認是可靠有質素
▪️DNA證供
辯方爭議車上找不到各被告DNA,反而有2不知名人士DNA,認罪D1為教車師傅,汽車是在2個月後才找到,有其他人DNA不足為其。再者只是2名人士DNA又不是3名。
📎D5及D6
▪️2人Whatsapp 內容
兩人代表爭議whatsapp 內容及意圖,控方書面陳詞已經詳細交代,認為已經有足夠證據舉證2人有意圖毁滅證據。
🔸辯方結案陳詞
📎D2
不爭議片段被告有在交加街上車,但在跑馬地下車人士裝束與D2上車時候有所不同,而其後再指稱D2返上車片段遮蓋了面容,黑色衫又沒任何特別圖案或標誌,是隨處可見衣物,不可作身份辨認
📎D3
PW8觀看CCTV片段所花時間比對不充足,也欠缺交代如何達至辨認結論。控方依賴其特別知識,欠缺獨立性。 PW8是早期參與調查警員有偏向性,是先有目標人物而作尋找疑人。辯方立場舉證片段質素強差人意,陪審團制度不可能達致定罪結論。而DNA證據方面,控方只是推論,庭上沒有傳召DNA專家證人。
📎D4
重點在PW8之辨認質素,衣物沒有獨特性或身份特徵,控方透過衣物巧合性要求法庭推論衣物不穩妥,D4代表立場是3件物品未達致必然是D4身份
📎D5
▪️控罪三
D5只是東主非店舖租客,店舖鎖匙非唯一擁有人,兄長及母親也有。店內貨倉沒有證據D5是唯一出入者。2020年5月26日之前D5根本不清楚店內有警方搜出之物品存在,Whatsapp指向性D5知道有火水,但案情見到要逐箱搜尋可證明其不知道有指稱其他物品,再者控方也沒證據D5有組裝相關物品或合併放置一起
▪️控罪四
控方依賴母子Whatsapp 對話,D5作供只提過火水,解釋因發現有人集結恐怕有危險而倒去。而拔去CCTV之wifi可疑行為,其作供說出因怕喉管被破壞而做
📎D6
不同意控方將Whatsapp內容中火水擴大至店內其他易燃物品,D5所倒火水只是辯方證人作供提及剩餘裝修物料,店內其他物品無證據是何人管有,再者是警方沒證據D5及D6兩人有意圖或共識倒去物品便可以令D2脫罪。因此辯方認為被告沒有作出相關行為或有控罪意圖。
由於法官、主控及代表大律師檔期緊密,無奈下案件要押後至 2024年5月4日 星期六0930 作裁決,同日會頒佈裁決書,明言如定罪將擇日處理求情。期間各人繼續以原條件保釋✅
#王詩麗法官 #續審 [17/19]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A2倪(23)/ A3區(22)/ A4黃(18)/
A5倪(20)/ A6丁(43)
*A1甘(44)已承認控罪1和2並正在還押中🔴
控罪1:縱火 (控告A1至A4)
A1至A4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控罪2:縱火 (控告A1至A4)
A1至A4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控告A5)
A5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1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4: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告A5和A6)
A5和A6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串謀妨礙司法公正,即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
=============
📌結案陳詞
🔹控方結案陳詞及回應
📎D2至D4
▪️身份辨認
D2至D4辯方爭議身份辨認,各人身份辨認由PW8帶出。其作供指所有錄影片段非只有自己一人看,但重要片段全部有看過,控方不同意收看時數少而辨認不穩妥,加上證人庭上有解釋辨認有依賴衣著外觀等。片段雖非全部連接但空隙不算大只由數秒到1分鐘多,可說算緊密,警員辨認是可靠有質素
▪️DNA證供
辯方爭議車上找不到各被告DNA,反而有2不知名人士DNA,認罪D1為教車師傅,汽車是在2個月後才找到,有其他人DNA不足為其。再者只是2名人士DNA又不是3名。
📎D5及D6
▪️2人Whatsapp 內容
兩人代表爭議whatsapp 內容及意圖,控方書面陳詞已經詳細交代,認為已經有足夠證據舉證2人有意圖毁滅證據。
🔸辯方結案陳詞
📎D2
不爭議片段被告有在交加街上車,但在跑馬地下車人士裝束與D2上車時候有所不同,而其後再指稱D2返上車片段遮蓋了面容,黑色衫又沒任何特別圖案或標誌,是隨處可見衣物,不可作身份辨認
📎D3
PW8觀看CCTV片段所花時間比對不充足,也欠缺交代如何達至辨認結論。控方依賴其特別知識,欠缺獨立性。 PW8是早期參與調查警員有偏向性,是先有目標人物而作尋找疑人。辯方立場舉證片段質素強差人意,陪審團制度不可能達致定罪結論。而DNA證據方面,控方只是推論,庭上沒有傳召DNA專家證人。
📎D4
重點在PW8之辨認質素,衣物沒有獨特性或身份特徵,控方透過衣物巧合性要求法庭推論衣物不穩妥,D4代表立場是3件物品未達致必然是D4身份
📎D5
▪️控罪三
D5只是東主非店舖租客,店舖鎖匙非唯一擁有人,兄長及母親也有。店內貨倉沒有證據D5是唯一出入者。2020年5月26日之前D5根本不清楚店內有警方搜出之物品存在,Whatsapp指向性D5知道有火水,但案情見到要逐箱搜尋可證明其不知道有指稱其他物品,再者控方也沒證據D5有組裝相關物品或合併放置一起
▪️控罪四
控方依賴母子Whatsapp 對話,D5作供只提過火水,解釋因發現有人集結恐怕有危險而倒去。而拔去CCTV之wifi可疑行為,其作供說出因怕喉管被破壞而做
📎D6
不同意控方將Whatsapp內容中火水擴大至店內其他易燃物品,D5所倒火水只是辯方證人作供提及剩餘裝修物料,店內其他物品無證據是何人管有,再者是警方沒證據D5及D6兩人有意圖或共識倒去物品便可以令D2脫罪。因此辯方認為被告沒有作出相關行為或有控罪意圖。
由於法官、主控及代表大律師檔期緊密,無奈下案件要押後至 2024年5月4日 星期六0930 作裁決,同日會頒佈裁決書,明言如定罪將擇日處理求情。期間各人繼續以原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27日 星期一】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11.25]
- - - - - - - - - - - - - -
⭐️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14樓36庭
👨🏻⚖️黃崇厚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09:30
👤盧(38)🛑已還押25日 #未知是否手足 #申請保釋 (#20231101北角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侮辱國旗)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鄭,鍾,何(18-28) #續審 [4/20] (#1118油麻地 暴動)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陳(25) #提堂 (#0831灣仔 暴動)
- - - - - - - - - - - - - -
*****
#其他案件
11: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陳寶瑩和另5人 🌟#新案件 (23項未經批准籌款及展示海報)
14: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卅一庭 👤黃學禮(29) #審訊前覆核 (律政司向黃學禮申索移除未經許可宣傳品的費用,工作費和過期附加費共$41433。)
(23:10 更新)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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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14樓36庭
👨🏻⚖️黃崇厚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09:30
👤盧(38)🛑已還押25日 #未知是否手足 #申請保釋 (#20231101北角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侮辱國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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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鄭,鍾,何(18-28) #續審 [4/20]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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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陳(25) #提堂 (#0831灣仔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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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案件
11: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陳寶瑩和另5人 🌟#新案件 (23項未經批准籌款及展示海報)
14: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卅一庭 👤黃學禮(29) #審訊前覆核 (律政司向黃學禮申索移除未經許可宣傳品的費用,工作費和過期附加費共$41433。)
(23:10 更新)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黃崇厚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未知是否手足 #申請保釋 #20231101北角
👤盧(38)🛑已還押25日
控罪:
1)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控於2023年11月1日,在北角渣華道與書局街交界北角匯二期外襲擊程云,因而對該程云造成身體傷害。
2)侮辱國旗
他於同日,在北角琴行街北角(東)渡輪碼頭外公開及故意以踐踏國旗的方式侮辱國旗
---------------------
被告今日沒有代表律師
速報:拒絕保釋申請❌
📍根據法庭資料,原案件已經排期12月1及13日 0930 於東區裁判法院再提堂
💛感謝臨時直播員💛
#黃崇厚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未知是否手足 #申請保釋 #20231101北角
👤盧(38)🛑已還押25日
控罪:
1)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控於2023年11月1日,在北角渣華道與書局街交界北角匯二期外襲擊程云,因而對該程云造成身體傷害。
2)侮辱國旗
他於同日,在北角琴行街北角(東)渡輪碼頭外公開及故意以踐踏國旗的方式侮辱國旗
---------------------
被告今日沒有代表律師
速報:拒絕保釋申請❌
📍根據法庭資料,原案件已經排期12月1及13日 0930 於東區裁判法院再提堂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曾宗堯裁判官
#其他案件
#傳票案 🌟#新案件
陳寶瑩和另外8人 (余、李、唐、黎、陳、張、周及盧)
控罪:
26項未經批准籌款及展示海報
9人在3個不同日期分別為今年4日2日、4月30日及5月28日被控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與東角道交界的行人路上,無牌組織、提供設備以進行或參與籌款活動;部分人包括陳寶瑩另被控於同日同地未經准許而展示海報。
------------------------
控方指,由於三事件在2個月內發生,犯案情況相似,也是同一班人,而處理警員相同,申請合併所有傳票處理,所有被告不反對但個別表示不滿控方做法,尤其在沒有告知控罪詳情卻趕在事件發生180日內死線提出檢控,陳寶瑩希望法庭紀錄早一星期向警方索取文件至今仍未收到。
控方申請押後以便預備相關控罪文件交被告,也預留時間予各人索取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4年2月21日 09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再訊。
💛感謝報料💛
#曾宗堯裁判官
#其他案件
#傳票案 🌟#新案件
陳寶瑩和另外8人 (余、李、唐、黎、陳、張、周及盧)
控罪:
26項未經批准籌款及展示海報
9人在3個不同日期分別為今年4日2日、4月30日及5月28日被控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與東角道交界的行人路上,無牌組織、提供設備以進行或參與籌款活動;部分人包括陳寶瑩另被控於同日同地未經准許而展示海報。
------------------------
控方指,由於三事件在2個月內發生,犯案情況相似,也是同一班人,而處理警員相同,申請合併所有傳票處理,所有被告不反對但個別表示不滿控方做法,尤其在沒有告知控罪詳情卻趕在事件發生180日內死線提出檢控,陳寶瑩希望法庭紀錄早一星期向警方索取文件至今仍未收到。
控方申請押後以便預備相關控罪文件交被告,也預留時間予各人索取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4年2月21日 09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再訊。
💛感謝報料💛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續審 [4/20]
A5:陳(21) / A6:鄭(23)
A7:鍾(28) / A8:何(20)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
⏺️傳召PW8
🔹控方主問PW8
- 較早時內容從缺 -
控方播放片段P052。播放證人所拍攝片段其間主控曾問證人影片中警員傳緊的是甚麼,證人曾指是汽油彈,但隨即作出更正。
辯方沒有盤問,控方亦沒有覆問。
- PW8作供完畢 -
控方指其後會播放閉路電視及媒體片段,共約4小時。明天下午將沒有審訊。
[休庭至1148再開庭]
⏺️傳召PW9警員14905林宇博
證人拍攝片段為P053-P061。證人現駐守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當天為東九龍總區反三合會行動部
🔹控方主問
證人於20191119約零晨5:30開始拍攝至朝早6點,負責拍攝事後情況。
📌播放證人所拍的片段。
(其後內容從缺)
💛感謝臨時直播員💛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續審 [4/20]
A5:陳(21) / A6:鄭(23)
A7:鍾(28) / A8:何(20)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
⏺️傳召PW8
🔹控方主問PW8
- 較早時內容從缺 -
控方播放片段P052。播放證人所拍攝片段其間主控曾問證人影片中警員傳緊的是甚麼,證人曾指是汽油彈,但隨即作出更正。
辯方沒有盤問,控方亦沒有覆問。
- PW8作供完畢 -
控方指其後會播放閉路電視及媒體片段,共約4小時。明天下午將沒有審訊。
[休庭至1148再開庭]
⏺️傳召PW9警員14905林宇博
證人拍攝片段為P053-P061。證人現駐守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當天為東九龍總區反三合會行動部
🔹控方主問
證人於20191119約零晨5:30開始拍攝至朝早6點,負責拍攝事後情況。
📌播放證人所拍的片段。
(其後內容從缺)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續審 [5/20]
A5:陳(21) / A6:鄭(23)
A7:鍾(28) / A8:何(20)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
⏺️播放片段
📌RTHK片段P062
實時23:33-23:34彌敦道咸美頓街交界
地圖見交通銀行,警方C隊警封鎖線,第4支街燈冇亮
咸美頓街北有傘陣,有封鎖線,有雷射光,街視線亮光
📌熱血時報片段P063A
時間22:40有聲彩色
從集結人士活動角度拍攝
可見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為示威前線
片段時間00:16:20警方發射催淚煙,示威者向後跑
片段顯示北行線有示威者
片段時間02:00示威者後退
片段時間00:21示威者前進
[法官請控方快播]
片段時間00:24亞皆老街
📌片段P063B
片段時間00:03:30在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
片段時間00:04:40可見人群並非清一色黑色
顯示窩打老道西行左邊油麻地站D1出口
影到砵蘭街、窩打老道、上海街一帶
片段時間00:19:20顯示多人已在上海街以西
📌片段P064A
片段時間22:02加士居道
從集結人士角度拍攝彌敦道以東窩打老道,有人鏈沿彌敦道,由文明里延伸至窩打老道
人群沿加士居道向彌敦道推進,後見警方防線
📌片段P064B
片段時間22:40-22:41砵蘭街
📌片段P064C
砵蘭街向窩打老道
片段時間 00:20:30有警員去窩打老道,片段中有人被制服
片段時間00:21:58黃格仔西截圖為064C
片段時間00:26:30 A點有警員駐守截圖
片段時間00:26:51截圖
- 列表片段全部播放完畢 -
上午審訊完畢,下午休庭‼️
明天會繼續整日審訊,傳召兩名證人,高級警司和警司。
梁官:8/12上午無審訊,當日下午可能無播放系統
[內容從缺,歡迎報料]
💛感謝臨時直播員💛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續審 [5/20]
A5:陳(21) / A6:鄭(23)
A7:鍾(28) / A8:何(20)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
⏺️播放片段
📌RTHK片段P062
實時23:33-23:34彌敦道咸美頓街交界
地圖見交通銀行,警方C隊警封鎖線,第4支街燈冇亮
咸美頓街北有傘陣,有封鎖線,有雷射光,街視線亮光
📌熱血時報片段P063A
時間22:40有聲彩色
從集結人士活動角度拍攝
可見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為示威前線
片段時間00:16:20警方發射催淚煙,示威者向後跑
片段顯示北行線有示威者
片段時間02:00示威者後退
片段時間00:21示威者前進
[法官請控方快播]
片段時間00:24亞皆老街
📌片段P063B
片段時間00:03:30在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
片段時間00:04:40可見人群並非清一色黑色
顯示窩打老道西行左邊油麻地站D1出口
影到砵蘭街、窩打老道、上海街一帶
片段時間00:19:20顯示多人已在上海街以西
📌片段P064A
片段時間22:02加士居道
從集結人士角度拍攝彌敦道以東窩打老道,有人鏈沿彌敦道,由文明里延伸至窩打老道
人群沿加士居道向彌敦道推進,後見警方防線
📌片段P064B
片段時間22:40-22:41砵蘭街
📌片段P064C
砵蘭街向窩打老道
片段時間 00:20:30有警員去窩打老道,片段中有人被制服
片段時間00:21:58黃格仔西截圖為064C
片段時間00:26:30 A點有警員駐守截圖
片段時間00:26:51截圖
- 列表片段全部播放完畢 -
上午審訊完畢,下午休庭‼️
明天會繼續整日審訊,傳召兩名證人,高級警司和警司。
梁官:8/12上午無審訊,當日下午可能無播放系統
[內容從缺,歡迎報料]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29日 星期三】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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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32個月 #續審 [116/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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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4:30
👥徐,馬,羅(16-23) #裁決 (#20201201太子 縱火)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11:30
👤李(50)🛑已還押逾1個月 🔥#判刑 (#0921元朗 2項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20200624葵涌 妨礙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鄭,鍾,何(18-28) #續審 [6/20] (#1118油麻地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1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蔡,丁(39-54) #續審 [10/10] (#1001灣仔 暴動 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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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余俊翔裁判官
🕤09:30
👤陳(21)🛑已還押逾1個月 #未知是否手足 #提堂 (#網上言論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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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8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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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32個月 #續審 [116/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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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4:30
👥徐,馬,羅(16-23) #裁決 (#20201201太子 縱火)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11:30
👤李(50)🛑已還押逾1個月 🔥#判刑 (#0921元朗 2項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20200624葵涌 妨礙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鄭,鍾,何(18-28) #續審 [6/20] (#1118油麻地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1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蔡,丁(39-54) #續審 [10/10] (#1001灣仔 暴動 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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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余俊翔裁判官
🕤09:30
👤陳(21)🛑已還押逾1個月 #未知是否手足 #提堂 (#網上言論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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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8 更新)
【11月29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6/2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116/9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一庭 #續審[10/1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6/2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116/9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一庭 #續審[10/10]
(截至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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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判刑
👤李(50) #0921元朗 #20200624葵涌
🛑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1: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9月2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中國銀行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意圖使姚興強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傷人17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9月2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中國銀行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意圖使黃漢宗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控罪3:#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9月2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中國銀行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4:作出一項或一連串 #妨礙司法公正 傾向的行為
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24日,在香港新界葵涌一個單位,以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將一對鞋抛出窗外,以毀滅證據和阻礙警方對她涉嫌觸犯的刑事罪行進行調查。
================
控罪1的量刑起數是5年監禁。
控罪2的量刑起數是4年6個月監禁。
控罪3的量刑起數是5年3個月監禁。
控罪4的量刑起數是8個月監禁。
被告的良好品格不能扣成減刑因素。即使被告有參與義工,但只是一次性,不是持續。
本案有四項控罪,合適的總量刑起數為5年6個月監禁,即控罪1至3的刑期同期執行,控罪4的其中3個月刑期分期執行。被告沒有減刑因素,被告的刑期是5年6個月監禁‼️
#郭啟安法官 #判刑
👤李(50) #0921元朗 #20200624葵涌
🛑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1: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9月2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中國銀行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意圖使姚興強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傷人17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9月2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中國銀行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意圖使黃漢宗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控罪3:#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9月2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中國銀行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4:作出一項或一連串 #妨礙司法公正 傾向的行為
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24日,在香港新界葵涌一個單位,以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將一對鞋抛出窗外,以毀滅證據和阻礙警方對她涉嫌觸犯的刑事罪行進行調查。
================
控罪1的量刑起數是5年監禁。
控罪2的量刑起數是4年6個月監禁。
控罪3的量刑起數是5年3個月監禁。
控罪4的量刑起數是8個月監禁。
被告的良好品格不能扣成減刑因素。即使被告有參與義工,但只是一次性,不是持續。
本案有四項控罪,合適的總量刑起數為5年6個月監禁,即控罪1至3的刑期同期執行,控罪4的其中3個月刑期分期執行。被告沒有減刑因素,被告的刑期是5年6個月監禁‼️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01201太子 #裁決
D1: 徐(23)
D2: 馬(22) 曾經還押逾兩個月
D3: 羅(16) 曾經還押逾兩星期
控罪: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60(1)及(3)條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2月1日,在九龍深水埗西洋菜北街430號警察體育遊樂會停車場內,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警察貨車PG7164,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D1 代表: #熊雪如大律師
D3 代表: #邱治瑋大律師
=============
📌裁決速報:三人罪名均成立‼️
控方指D1有2項定罪紀錄,其他兩人沒有。
D3現年19歲,辯方希望法庭可以索取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報告。法官指控罪嚴重會為各人取背景報告才處理求情,D3因勞教中心刑罸與控罪不相稱,表示就算取報告也不會考慮。
案件押後至12月13日 1130 處理求情及判刑,求情文件須在12月8日前交法庭。🛑三人須還押,法庭將為3人索取背景報告,另D3會額外索取教導所報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姚勳智法官
#20201201太子 #裁決
D1: 徐(23)
D2: 馬(22) 曾經還押逾兩個月
D3: 羅(16) 曾經還押逾兩星期
控罪: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60(1)及(3)條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2月1日,在九龍深水埗西洋菜北街430號警察體育遊樂會停車場內,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警察貨車PG7164,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D1 代表: #熊雪如大律師
D3 代表: #邱治瑋大律師
=============
📌裁決速報:三人罪名均成立‼️
控方指D1有2項定罪紀錄,其他兩人沒有。
D3現年19歲,辯方希望法庭可以索取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報告。法官指控罪嚴重會為各人取背景報告才處理求情,D3因勞教中心刑罸與控罪不相稱,表示就算取報告也不會考慮。
案件押後至12月13日 1130 處理求情及判刑,求情文件須在12月8日前交法庭。🛑三人須還押,法庭將為3人索取背景報告,另D3會額外索取教導所報告。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續審 [6/20]
A5:陳(21) / A6:鄭(23)
A7:鍾(28) / A8:何(20)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
[09:40開庭]
⏺️傳召第十名證人高級警司梁仲文
🔹控方主問
證人現駐守公共關係,案發時守地鐵警區及東九龍大隊副指揮官,當日晚上21:00到達紅磡體育館候命。
證人稱當時理大附近有好多擾亂秩序行為,紅隧被堵塞。他在早兩天已被調派到附近執勤,主控問破壞的目的是甚麼?證人答具體都不清楚,只知理大被佔據及有傷到警察,並附近有圍魏救趙的行動;也知理大外圍有人想衝擊防線希望製造突破口讓理大內的人可以出來;當時現場有機動部隊及刑偵人員,後來有PTU到場增援。
到現場後,D2小隊留在嘉士居道支援,D1,3,4向彌敦道推進。示威者用雷射筆,雜物及氣油彈攻擊警方,警方使用武力向彌敦道北面推進,到窩打老道發現有約二千名示威者集結;因此在彌敦道與窩打老道的十字路口華潤堂附近就形成對峙局面;示威者也以木板建立類似防線,面向窩打老道;證人站在石壆上觀察見彌敦道以北亦結集有示威者,警員人數當時只有二百人,示威者有二千,證人向指揮中心要求增援。
主控問示威者佔據的範圍?證人話係流動嘅,目測最遠去去碧街。雖然沒有街燈,但彌敦道有光管招牌,所以都夠光可以視察現場。證人話佢有問指揮中心派水炮車,可惜不容許,後來要求衝鋒隊EU及
STC特別戰術小隊來碧街東面殺入彌敦道,將示威者前後包抄;但當時STC 在紅磡做緊嘢;證人話佢堅持STU完成任務後就來增援。
到23:15時速龍就in position 由東面殺入彌敦道;當時都見有些示威者突然向北走,應該就係佢哋知道有速龍已來,便想離開現場,包抄行動指令部隊急速前進並截停及拘捕一些示威者。
一直推進到寶靈大廈附近(地圖咸美頓街大新銀行左右)建立封鎖線
歷時5-6分鐘,建立防線以後仍有800名示威者與警方對峙,繼續向警員防線投擲雜物及氣油彈,00:08時證人將防線交給衝鋒隊,因為要了解被拘捕示威者的情況,
至於主控問有沒有警務人員將非警務人員帶離彌敦道?證人話無。
00:13時地鐵站A1出口西面,已拉起了橙帶,機動部隊已建立臨時羈留區,有D連警員駐守,在in & out舖附近都有結集了一些冇攻擊警方只是在叫囂的人士,之後也離開現場。
被問到對著反光衣嘅人士?證人稱因警方目標是驅散主要示威者,所以兼顧不到他們,可以說是無暇兼顧穿反光衣人士,也沒有時間核實他們的身份到底是不是記者?
主控著證人在兩幅油麻地現場電腦截圖中圈出自己。
🔸第二被告法律代表盤問
23:00對峙人士主要已在彌敦道窩打老道黃格仔上;
推進過程無暇處理在行人路及馬路上的穿反光衣人士;
在南邊行人路上有普通衣着的市民,
證人稱23:00時穿反光衣人士都已散走;
證人話示威者的分布頭排四五排是排得很密,而後面的幾排的示威者就看不清楚是否有不是穿全黑服裝的人,但他認為應該沒有。
🔸第七被告法代表盤問
證人說被捕的示威者都被安排在寶靈大廈前,但因大廈範圍都好長,寶靈大廈外行人路集中處理是近北邊還是南邊?
證人說是近萬福珠寶行外集中處理所以
證人回應他是說,現場的警察帶被捕者去了近碧街的寶靈大廈集中處理
法律代表播放由警員拍攝的P044
定格140播到1440,證人同意片段內在天仁茗茶外有警員話要帶被捕者去天仁茗茶對面的方向
證人同意速龍頭盔後有燈,但並不知是甚麼顏色;
證人回應他是去到黃格仔時,已經有拉了橙帶,因此,有人可能已越過封鎖線入了咸美頓街他是不會知道的
🔸第八被告代表
23:45證人同意並沒有部署任何警力在彌敦道以西,也沒有看到及掌握到其中情況;
衝刺期間對彌敦道以西路段的情況都不清楚,因為已在證人視線範圍外,所以他都不掌握;
當證人在咸美頓街時,碧街發生的情況?證人都回應他不清楚
證人同意A1出口的巷內有被捕人士,實質上他們被誰帶來?狀態如何?當時都沒有人員向他會報
🔹主控沒有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第十一控方證人警司張家豪
🔹控方主問
證人現駐公共關係部,案發當日為D連機動部隊指揮官。
當日0630觀塘警署出發,20:55到達紅磡體育館,21:00收到指示在佐敦有八百名示威者參與破壞行動,到達加士居道途中有堵路;
21:55收到呂錦豪總指揮官的行動指令;當日D連1-4排除放假及守車人員,共有110人到場;
以頭盔後有紅黃藍綠細燈作識別,
每小隊有兩名督察作小隊指揮官,在加士居道推進到彌敦道而且一齊向前衝,遇上要驅散就驅散,有需要拘捕就拘捕;當時就有5名示威者被警員拘捕了,不是本案被告;證人就與D2警員留低在近嘉士居道支援,證人上司就帶任其他三小隊繼續向前,但不久證人就跟隨D1-3上彌敦道,在永星里與大隊匯合。
到22:45在黃格仔築起防線,與示威者的防線對峙,示威者以氣油彈、磚塊等投向警察,不久證人發現警方彈藥不足,要求D2歸隊支援,證人獲悉上司將連同速龍封住碧街進行圍堵行動;
23:26證人留意到有些遮在移動,佢意識到速龍已經到,跟住上司就講gogogo開始行動,有示威者被制服在彌敦道北行線的行人路,被捕示威者被安排在行人路旁坐或蹲在路旁,亦有不少示威者塞住在巷仔(A1與寶靈大廈間);
他就叫他們行出嚟,坐在路邊,其中有兩名人士話需要治療;
咸美頓街以北有示威者攻擊警員,證人打算在那裏都建立封鎖線,證人叫D2、D4小隊在該處建立防線,
D3隊就建立另一封鎖線看管已被捕的示威者,因此4條防線都已確立
主控著證人在地圖上用頭燈嘅4個顏色劃出4個防線包括行人路;
有警員負責管已被捕人士,由於有大量被捕人士,證人指示刑偵警員曾庭彬總督察設立臨時羈留區負責搜證任務;另外因發現有被捕人士有醫療需要,就設立醫療區(圖上識別的D1位置)等候區就不是他設立;
上午六點所有被捕人士被送往九龍區各警署處點。
🔸第二被告法律代表沒有盤問
🔸第七被告法律代表盤問
23:26gogogo的時間是後來
由傳令員告訴他們的;Gogogo之後證人有冇制服示威者?證人答:其實見到一名頑強抵抗的示威者,上前幫手,之後就離開;
證人澄清見有示威者在巷內(A1出口的窄巷)勾住、塞住嘅意思是指示威者失去平衡打斜在巷內;
證人不知道速龍部有沒有頭盔燈;證人澄清:「略略築起防線」的意思係築起防線,
D1&D4小隊是看守已被捕者的防線
看守線內有些蹲或坐在地上的示威者大概數字不肯定,可說是一班人;
證人亦同意他們如何去到看守線他是不知道的;
代表問證人在闊巷被看守人士證人是為什麼在那裏,證人表示不知道的!
🔸第8被告法律代表盤問
窄巷裏塞住很多人,證人是看不穿窄巷,但估算入面有三四十人,看守線確立後有幾多名部警員負責看守被捕人,幾多位負責守住條線,證人是不知道,也不知道那名一警員負責看守第8被告;
證人亦回應他不知道D4防線有幾多人被捕;
近咸美頓街有幾多人被捕證人不知道
🔹主控沒有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今日安排的證人已完成
梁官請主控預備出庭的證人數量可以一位接住一位出庭,善用法庭時間。
今日審訊完畢,明天早上9:30原庭繼續
[13:15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續審 [6/20]
A5:陳(21) / A6:鄭(23)
A7:鍾(28) / A8:何(20)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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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0開庭]
⏺️傳召第十名證人高級警司梁仲文
🔹控方主問
證人現駐守公共關係,案發時守地鐵警區及東九龍大隊副指揮官,當日晚上21:00到達紅磡體育館候命。
證人稱當時理大附近有好多擾亂秩序行為,紅隧被堵塞。他在早兩天已被調派到附近執勤,主控問破壞的目的是甚麼?證人答具體都不清楚,只知理大被佔據及有傷到警察,並附近有圍魏救趙的行動;也知理大外圍有人想衝擊防線希望製造突破口讓理大內的人可以出來;當時現場有機動部隊及刑偵人員,後來有PTU到場增援。
到現場後,D2小隊留在嘉士居道支援,D1,3,4向彌敦道推進。示威者用雷射筆,雜物及氣油彈攻擊警方,警方使用武力向彌敦道北面推進,到窩打老道發現有約二千名示威者集結;因此在彌敦道與窩打老道的十字路口華潤堂附近就形成對峙局面;示威者也以木板建立類似防線,面向窩打老道;證人站在石壆上觀察見彌敦道以北亦結集有示威者,警員人數當時只有二百人,示威者有二千,證人向指揮中心要求增援。
主控問示威者佔據的範圍?證人話係流動嘅,目測最遠去去碧街。雖然沒有街燈,但彌敦道有光管招牌,所以都夠光可以視察現場。證人話佢有問指揮中心派水炮車,可惜不容許,後來要求衝鋒隊EU及
STC特別戰術小隊來碧街東面殺入彌敦道,將示威者前後包抄;但當時STC 在紅磡做緊嘢;證人話佢堅持STU完成任務後就來增援。
到23:15時速龍就in position 由東面殺入彌敦道;當時都見有些示威者突然向北走,應該就係佢哋知道有速龍已來,便想離開現場,包抄行動指令部隊急速前進並截停及拘捕一些示威者。
一直推進到寶靈大廈附近(地圖咸美頓街大新銀行左右)建立封鎖線
歷時5-6分鐘,建立防線以後仍有800名示威者與警方對峙,繼續向警員防線投擲雜物及氣油彈,00:08時證人將防線交給衝鋒隊,因為要了解被拘捕示威者的情況,
至於主控問有沒有警務人員將非警務人員帶離彌敦道?證人話無。
00:13時地鐵站A1出口西面,已拉起了橙帶,機動部隊已建立臨時羈留區,有D連警員駐守,在in & out舖附近都有結集了一些冇攻擊警方只是在叫囂的人士,之後也離開現場。
被問到對著反光衣嘅人士?證人稱因警方目標是驅散主要示威者,所以兼顧不到他們,可以說是無暇兼顧穿反光衣人士,也沒有時間核實他們的身份到底是不是記者?
主控著證人在兩幅油麻地現場電腦截圖中圈出自己。
🔸第二被告法律代表盤問
23:00對峙人士主要已在彌敦道窩打老道黃格仔上;
推進過程無暇處理在行人路及馬路上的穿反光衣人士;
在南邊行人路上有普通衣着的市民,
證人稱23:00時穿反光衣人士都已散走;
證人話示威者的分布頭排四五排是排得很密,而後面的幾排的示威者就看不清楚是否有不是穿全黑服裝的人,但他認為應該沒有。
🔸第七被告法代表盤問
證人說被捕的示威者都被安排在寶靈大廈前,但因大廈範圍都好長,寶靈大廈外行人路集中處理是近北邊還是南邊?
證人說是近萬福珠寶行外集中處理所以
證人回應他是說,現場的警察帶被捕者去了近碧街的寶靈大廈集中處理
法律代表播放由警員拍攝的P044
定格140播到1440,證人同意片段內在天仁茗茶外有警員話要帶被捕者去天仁茗茶對面的方向
證人同意速龍頭盔後有燈,但並不知是甚麼顏色;
證人回應他是去到黃格仔時,已經有拉了橙帶,因此,有人可能已越過封鎖線入了咸美頓街他是不會知道的
🔸第八被告代表
23:45證人同意並沒有部署任何警力在彌敦道以西,也沒有看到及掌握到其中情況;
衝刺期間對彌敦道以西路段的情況都不清楚,因為已在證人視線範圍外,所以他都不掌握;
當證人在咸美頓街時,碧街發生的情況?證人都回應他不清楚
證人同意A1出口的巷內有被捕人士,實質上他們被誰帶來?狀態如何?當時都沒有人員向他會報
🔹主控沒有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第十一控方證人警司張家豪
🔹控方主問
證人現駐公共關係部,案發當日為D連機動部隊指揮官。
當日0630觀塘警署出發,20:55到達紅磡體育館,21:00收到指示在佐敦有八百名示威者參與破壞行動,到達加士居道途中有堵路;
21:55收到呂錦豪總指揮官的行動指令;當日D連1-4排除放假及守車人員,共有110人到場;
以頭盔後有紅黃藍綠細燈作識別,
每小隊有兩名督察作小隊指揮官,在加士居道推進到彌敦道而且一齊向前衝,遇上要驅散就驅散,有需要拘捕就拘捕;當時就有5名示威者被警員拘捕了,不是本案被告;證人就與D2警員留低在近嘉士居道支援,證人上司就帶任其他三小隊繼續向前,但不久證人就跟隨D1-3上彌敦道,在永星里與大隊匯合。
到22:45在黃格仔築起防線,與示威者的防線對峙,示威者以氣油彈、磚塊等投向警察,不久證人發現警方彈藥不足,要求D2歸隊支援,證人獲悉上司將連同速龍封住碧街進行圍堵行動;
23:26證人留意到有些遮在移動,佢意識到速龍已經到,跟住上司就講gogogo開始行動,有示威者被制服在彌敦道北行線的行人路,被捕示威者被安排在行人路旁坐或蹲在路旁,亦有不少示威者塞住在巷仔(A1與寶靈大廈間);
他就叫他們行出嚟,坐在路邊,其中有兩名人士話需要治療;
咸美頓街以北有示威者攻擊警員,證人打算在那裏都建立封鎖線,證人叫D2、D4小隊在該處建立防線,
D3隊就建立另一封鎖線看管已被捕的示威者,因此4條防線都已確立
主控著證人在地圖上用頭燈嘅4個顏色劃出4個防線包括行人路;
有警員負責管已被捕人士,由於有大量被捕人士,證人指示刑偵警員曾庭彬總督察設立臨時羈留區負責搜證任務;另外因發現有被捕人士有醫療需要,就設立醫療區(圖上識別的D1位置)等候區就不是他設立;
上午六點所有被捕人士被送往九龍區各警署處點。
🔸第二被告法律代表沒有盤問
🔸第七被告法律代表盤問
23:26gogogo的時間是後來
由傳令員告訴他們的;Gogogo之後證人有冇制服示威者?證人答:其實見到一名頑強抵抗的示威者,上前幫手,之後就離開;
證人澄清見有示威者在巷內(A1出口的窄巷)勾住、塞住嘅意思是指示威者失去平衡打斜在巷內;
證人不知道速龍部有沒有頭盔燈;證人澄清:「略略築起防線」的意思係築起防線,
D1&D4小隊是看守已被捕者的防線
看守線內有些蹲或坐在地上的示威者大概數字不肯定,可說是一班人;
證人亦同意他們如何去到看守線他是不知道的;
代表問證人在闊巷被看守人士證人是為什麼在那裏,證人表示不知道的!
🔸第8被告法律代表盤問
窄巷裏塞住很多人,證人是看不穿窄巷,但估算入面有三四十人,看守線確立後有幾多名部警員負責看守被捕人,幾多位負責守住條線,證人是不知道,也不知道那名一警員負責看守第8被告;
證人亦回應他不知道D4防線有幾多人被捕;
近咸美頓街有幾多人被捕證人不知道
🔹主控沒有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今日安排的證人已完成
梁官請主控預備出庭的證人數量可以一位接住一位出庭,善用法庭時間。
今日審訊完畢,明天早上9:30原庭繼續
[13:15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20231127機場
#提堂
👤諸(26)
控罪及詳情:
(1)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行為
被控於2023年11月27日,在香港,印有陳述上衣,意圖公開展示其陳述,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管有煽動刊物
被控於2023年11月27日,在香港赤鱲角機場登機閘口205或其附近,管有印有陳述的3副旗幟及1件上衣,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3)管有他人身分證
被控於2023年11月27日,在香港赤鱲角機場登機閘口205或其附近,管有屬於廖姓女子的身份證。
——————
1449開庭
控方申請今天無需答辯並押後至明年1月4日再訊,以檢驗被告人電話和其社交網站。因罪行涉及港獨成分,危害國家安全,控方以國安法第42條原則反對擔保。
辯方有保釋申請。
總裁判官聽畢雙方陳詞,拒絕批出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4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19庭提訊,期間被告人須還押🛑
辯方保留8天覆核保釋權利,12月6日0930同庭再訊
1502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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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行為
被控於2023年11月27日,在香港,印有陳述上衣,意圖公開展示其陳述,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管有煽動刊物
被控於2023年11月27日,在香港赤鱲角機場登機閘口205或其附近,管有印有陳述的3副旗幟及1件上衣,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3)管有他人身分證
被控於2023年11月27日,在香港赤鱲角機場登機閘口205或其附近,管有屬於廖姓女子的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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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9開庭
控方申請今天無需答辯並押後至明年1月4日再訊,以檢驗被告人電話和其社交網站。因罪行涉及港獨成分,危害國家安全,控方以國安法第42條原則反對擔保。
辯方有保釋申請。
總裁判官聽畢雙方陳詞,拒絕批出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4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19庭提訊,期間被告人須還押🛑
辯方保留8天覆核保釋權利,12月6日0930同庭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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