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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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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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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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
#林子康裁判官
#0908旺角 #判刑 🔥

黃(25)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近旺角警署附近一帶,連同李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10月24日審訊後裁定罪名成立

————————————

同案另2名被告分別被判囚 4 個月及更生中心。

📌速報:即時監禁4個月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續審 [6/25]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3朱(23)/ A4許(20)/ A13馬(24)

🛑其他認罪被告已還押🛑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其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5:暴動 (控罪1的交替控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首日審訊: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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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內容:

📌傳截停拘捕D3警員 (早段從缺)
🔹控方主問

▶️09:20 設防線
11月18 0920於a2-a3位置設立防線,會有移動,忘記大概距離,防線面向poly。證人當時穿防便裝。防線人數:軍裝4x人,非軍裝4x人。防線職責:如軍裝上前拘捕,便裝會從旁協助處理疑犯。

0920-1403 證人一直位於a2-a3位置面向poly正門。此階段觀察:正門大部分時間無人出入,相對平靜,偶爾有玻璃樽出現從校內掟出。

▶️14:03 見黑衫人 正門出理大並折返
證人當時於a2 - a3,見一批持雨傘帶頭盔黑衫人士,從正門走向對面行車路,科學館道方向。證人指當時視線無阻,光線充足,距離2百多米。

證人見黑衫人走到科學館道方向1分鐘後,由科學館道方向跑返正門方向。當時證人位置睇唔到為什麼他們折返。同意控指黑衫人向科學館道擲物。

▶️截停拘捕D3 + D1
14:05觀察:證人尾隨前面既軍裝(水警)上前暢運道近理大方向。至暢運道康達徑交界見有2名男子,第一眼見2人和證人彼此相距5米,光線充足。

指二人本身有一軍裝防暴在旁,期間2人起身走向poly。證人上前大叫警察咪走,先截停黃貴鴻(名和D1一樣,下稱D1)衣領,黃隨即停下,旁邊另一名男子朱XX(D3)自行停下,證人遂以暴動罪進行拘捕。

證人當時身旁有偵緝警員9472,先把朱(D3)予9472看管,證人先替黃(D1)上膠手扣,後替朱(D3)上手扣,後和9472押2男子到漆咸道南歷史博物館等警車。

🔸D3辯方盤問

📹播片

▶️證人所見vs 片段呈現

證人確認片段可顯示第一眼見D3之場景。同意片中D3似坐在地,半躺在地的為D1。同意片段見一防暴向左招手叫其他防暴來。

證人澄清指第一眼見2人之情況不如片段所顯示,當時所見之防暴警察狀況不同,見唔到有招手。

官指片段不受爭議,問究竟片段是否證人第一眼見2人之時段。

證人再改答案話係,同意當時第一眼見 2 人,朱男(D3)坐 和黃男(D1)半躺狀態如畫面一致。證人不在鏡頭內。

證人指2人有起身行了2-3步,當時見唔到有出現朱(D3)扶黃(D1)手臂情況,附近位置得呢3個警察。然後證人抓住黃(D1)男衣領。

📹rthk 片段

片段顯示朱男(D3)企了起身,其前方有另一人扶住黃男(D1),前方有另一班防暴警。證人指見二人企起身之情景唔係片段此情況。

證人不肯定第一眼見2人之時間;控方不肯定現播之片段之時間是否實時。官指不能以不同時間俾證人睇。

控指片段顯示14:03:57 D3朱男已被便裝帶走。
證人同意此為14:05 尾隨軍裝上前暢運道近理大方向之後之事情,但不同意早前自己就14:05發生之事情描述不準,認為自己手錶和電視台有誤差。

2021年9月14證人落第二份口供之時,修改了2019 年11月19落之口供,就原本形容朱男(D3)有跑之說法 ,由跑改做「欲起身並疑似往理工大學方向走」,修改因為睇片發現D3無跑,同意第一份口供出錯。辯方指出係企起身向康宏廣場牆壁向後幾步,無往poly。証人不同意。

辯方問證人到達康宏廣場並帶走D3 D1一事,曾捉住D1 衣領 ,二人有無踎低。證人指截停二人時,二人係企係度既,之後帶二人到康宏廣場,即時無踎低過。截停和未帶走時,2 人無即時踎低過。

辯方D3 於康宏廣場有踎低講「呢度有傷者」「我無武器」「我唔係暴動」「我想求助」。證人不同意,指過程無講過野,同意現場嘈吵。

證人同意帶二人到科學館道外草叢,不同意嗰到先宣布拘捕。

就一網上圖片,證人同意黃色頭盔急救背心為D3,其身前係D1黃男,就辯方指藍恤衫是D4,答不清楚。相中見左邊有槍管指向他們。證人同意有曾經行近康宏廣場,有觀察地面。辯方指出當證人截停拘捕二人時,相中地下藍色物體為哮喘藥吸入器。答現場無留意到。

🔸D4辯方盤問
由第一眼見二人至安排帶走二人階段,證人不肯定康宏廣場被控制人士有否增減。

辯方指證人第一眼見二人時,D4也在場並穿格仔衫,有泳鏡。答無留意到。證人指亦無留意自己在康宏廣場時,有無警察帶示威者到同樣位置作處理。

辯方問証人在康宏廣場截停二人時附近是否很多警察圍住廣場。證人指第一眼見二人時只有一防暴在附近。辯方問是否現場少黑衫人,大部分走回poly,答無留意其他人走之方向,因處理二人中,第一眼見二人,有部分示威者入番poly。辯方問係咪第一眼見二人係康宏廣場牆邊,附近無示威者。答現場有已被制服之示威者,無自由行動之示威者。辯方問在證人到達後,康宏廣場的牆至暢運道天橋之欄無示威者可自由行走。回答唔確定。

辯方指證人見到二人時自己面向康達徑,其右邊係康宏廣場牆,左係暢運道天橋圍欄,問有無示威在證人面前由右至左,跳過圍欄。答無留意。

🔹控方覆問
就證人指兩段片不能顯示D3 D1企喺身情況。控方再播多些請證人講解。

p55 14:00開始播
14:00:25 康宏廣場牆未見證人
就證人所指第一眼見二人時,他們曾起身,控問第一眼見2男子近康宏廣場咩位置。

證人答第一眼見喺係行人路。之後見佢地起身行過去近馬路位置,但未出馬路,行了3-4步,證人跑過去,大叫警察咪走,該二人反應行慢咗,但未停低。

在馬路截停二人,帶至康宏廣場黑牆附近並在附近作拘捕。帶至康宏廣場黑牆附近時,無留意附近有無被控制人士。證人在黑牆替二人上手扣,上完1-2分鐘先押解離開。

片段顯示14:00:28-14:00:43,證人指反映唔到截停過程。 證人講唔出片段顯示為截停前/後。

播p56 1356開始 ~1404,片段可見押解d3 離開廣場。片段見1358 有示威者跑回poly,證人確認乎合自己證供指有黑衫人跑回。

控方問片段時間1358~59顯示符合當日所見嘛。答反映唔到。證人指p57 不能顯示第一眼所見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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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警長5177 何xx
證人接收D3後帶他換衫,並於葵涌警署處理D3 證物,有檢視其身上物品。檢取物品不爭議。

同意有物品無被檢取,亦無作記錄。不同意貴重的會交回被告,如銀包,鎖匙。續指身上財物會入犯人財物袋,基於臨時羈留室情況特別,會予證物給臨時羈留室警員保管 。指無俾D3,唔知最後有無俾番佢。

證人忘記貴袋有無銀包鎖匙,唔記有無手腕式血壓計或血氧計。辯方指出以上物品在貴袋,D3離開警局時有給回被告,證人答唔知。

辯方指出紗布,消毒藥水,磞帶,皆在袋被搜出,證人向被告指不值錢問丟不丟,被告同意可以丟。證人答唔記得。

🔹控方覆問
身為證物警,暴動案會否丟棄這些證物。
答:正常與案無關之物品不會丟,會俾值日官

如有消毒藥水,紗布,磞帶會檢取嘛
答:不會,因這些眼中同暴動無乜關係

控問為什麼有檢取黃色十字頭盔黃十字背心,但不檢取消毒藥水,紗布,磞帶,控方重申如有此些物品。答唔記得

證人續指13枝生理鹽水有檢取因見FA 背心 。控質疑消毒藥水,紗布磞帶同屬FA 物品,何不檢取。證人澄清d3身上除有生理鹽水外無其他急救用品。

主控不適,明天1030續審
拘捕d4之警員將於明早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11月08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 區域法院 )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審訊 [3/30]

D3:吳(20)/ D6:陳(24)/ D11:*(15)
以上係案發年齡
其他被告已認罪被還押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745

控罪:
(1)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6) D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一支噴漆
(7) D3,(11) D6,(16) D11 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19) 被控於同日在非法集結期間使用蒙面物品,或管有攻擊性武器。

D3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D6代表:#許淑儀大律師
D1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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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開庭

繼續傳召PW5 警員 林瑞羽(音),拘捕D6的警員

🔸D6 律師盤問
呈上兩張新近揾到關於建生商場的平面圖,鄭官問張相係咪可以反映4年前商場的店舖,辯方表示商場結構無改動,控方亦不反對。

PW5近年有去大興行動基地,熟悉建生商場,知道現在做大維修,唔知道幾時開始,知道係今年內,全部封晒入唔到去,最近係一星期前去過。

平面圖大致相同,地下101號舖係當日嘅名仕眼鏡位置,扶手電梯位置相同,隔離係廚皇茶餐廳,103~105號舖,2樓有惠康超級市場,當時唔知道惠康嘅位置,之後有去過,當日無留意有無惠康,應該係有。

PW5 在平面圖畫出從何處進入商場、行走路線、在何處第一眼見到D6,他在PW5 右前方5米外,高速跑向左邊,PW5 同同事一齊拘捕D6,上膠索帶,再畫出拘捕位置,PW5指由截停、制服、調查、拘捕係在同一位置,無去商場其它位置。

律師請PW5在圖中加上D6的移動方向,當時PW5面向名仕眼鏡,D6在5米外,由右邊好快咁跑向左邊,在PW5與名仕眼鏡中間經過,唔肯定D6是否在圖中某位置轉出嚟。

昨日證供稱見到幾個黑衣人被警察追和四散,唔肯定是否在圖中相同位置,當時情況混亂,現在描述唔到當時情況,時序係入商場,見到同僚,隔咗短時間見到D6,講唔到黑衣人係進入或者出商場,無留意商場外有無尖叫,無留意重複嗌走啊,同意D6跑嘅方向係商場出口,再去係建生輕鐵站。

見到D6蒙面,只係見到眼,口鼻係遮住見唔到,無留意見唔見到耳仔,因為係好短時間,高速跑過,只係見到眼和藍色手套,無留意到咁多。見唔到嗰班人係在5米之外,大致係黑衫,無留意有無蒙面。

21:43見到D6,21:47截停,未搜背囊,現場情況混亂,擔心有其他人襲擊,擔心自身安全,移咗去103至105號廚皇茶餐廳,先搜背囊,有背囊套,無眼鏡,在D6身上和背囊無搜到眼鏡。

唔肯定在截查前,D6一直戴眼鏡,D6被PW5撲低,面向地,因此跌咗眼鏡(唔肯定),警員5642 壓落D6身體(有),令佢下巴着地(有機會),跟住上索帶(係),D6講「阿Sir,眼鏡跌咗,可唔可以執返」(唔清楚),指出有警務人員講「得,等陣先」(唔記得),有警員執咗,一直揸住(唔知)。

D6P(2)(19 & 20) 相片,D6 在廚皇茶餐廳坐低咗,無戴眼鏡(唔知),PW5稱現場環境昏暗、混亂、時間短,留意唔到咁多嘢,睇P62相冊第一號相,唔記得係D6嘅眼鏡,無留意有無戴眼鏡,但唔會誤會咗被告。

律師指出案發時D6無蒙面(唔同意),佢只係用黑色T恤圍頸(唔同意)。鄭官叫問清楚,T恤係笠住頸,還是圍住頸?律師表示要攞指示,鄭官驚訝,妳無諗過?PW5稱應該係笠落去。

睇D6P(2)(13 & 14) 相片,PW5同意在13號相中瞓在地下嘅係D6,但唔同意14號相嘅左邊就係13號相,覺得唔吻合,同意13號相中嘅D6無蒙面,同意13號相右邊有鞋,唔肯定係警員5642,唔肯定5642條褲唔係黑色。

PW5指截停D6時,制服佢在地,蒙面嘅T恤有機會係自己甩落嚟,有機會係同事拉低,50/50,目的都係想睇佢個樣,唔排除係上手扣時拉落嚟,PW5 無記憶拉過,同意在記事冊或書面證供無寫過,係主問時先留意,重點係佢衝過嚟當刻有蒙面,截停搜查時拉低或者甩咗唔係重點,所以無寫。

律師指出PW5在某一階段見過第13號相,所以才有此證供(唔同意),指出D6一直無蒙面(唔同意)。

PW5 思疑D6與大興行動基地有關,其中一個原因係逃跑,還有黑衫黑褲、蒙面,仲有就係其他警員追佢,所以有思疑,律師指出D6無蒙面(唔同意),無參加非法集結(唔同意)。

D11律師無盤問

🔹控方無覆問。

PW5回應鄭官詢問,形容D6當時衣著,有頭笠嘅長袖黑色衫(衛衣款),無笠頭,黑色長褲。

傳召 PW6 督察 陳定邦(音)
🔹證人供詞同樣以65B方式呈堂,供詞以英文撰寫,鄭官指示用英文讀出。

PW6係拘捕D11的警員,控方請證人在庭上讀出證人供詞,作為主問證供,簡略如下:

當日0900返工,職位係Commander 1,晚20:10 有人在大興行動基地愛非法集結,21:39 X2 小隊警告非法集結和違反蒙面規例,帶領小隊在良運街由南至北掃蕩,去到燈柱FA2595,見一可疑男子(D11)戴藍色外科口罩,在30米外逃跑向我方向,思疑佢同非法集結和違反蒙面法有關,上前追補和制服在地,21:47 在同地,交由X3小隊警員19141拘捕。

🔹控方主問
見可疑男子驚慌逃跑,追截期間一齊跌落地,衣服磨擦刮甩咗口罩,到轉交19141時,口罩一直在地,無人干擾過。

D11有掙扎,想揈開證人隻手,所以攬住佢一齊跌落地,控制住佢撳住佢。

PW6著防暴裝。

在地圖上畫出燈柱FA2595的位置。

[11:09] 🔸D11 律師盤問

制服D11時,無印象有另一藍色衫嘅速龍在場,無印象有速龍出現過,在追捕啲D11整個過程,肯定無噴胡椒噴霧,PW6 無噴過,唔肯定有無其他人噴。

律師指出係有兩個人撳低D11(唔同意),D11無掙扎,無揈開手(唔同意),有速龍向D11面部噴胡椒噴霧(無印象),D11因為不適,避開噴霧而扭動(無印象)。

🔹控方無覆問

PW6 回應鄭官詢問,大興行動基地位於良運街與良信街交界,建生十字路口(錯嘅),有人非法集結和有蒙面行為,掃蕩嘅意義係見到相信有參與嘅人會截查,唔係封晒唔畀走,係可以有人走過,例如無處理街坊。

[11:20~11:45] 小休

傳召 PW7 偵緝警員5642 李宏達(音)
🔹PW7 係處理D6證物,控方請證人在庭上讀出在2019年11月3日所寫的證人陳述書,作為主問證供,簡略如下:

2019年10月30日 08:00 返新界北B2小隊,22:05 在建生邨OK便利店附近候命,22:35在102號舖附近OK便利店,從警員23911接收AP3(D6),黑色衫黑色長褲,帶着藍色手套,有一對黑色手套,三角形眼鏡盒連泳鏡,iPhone連手機殼,八達通卡,22:37帶AP3返大興行動基地,22:45到達,22:53坐警車去元朗警署,23:15到達,10月31日00:05見值日官,00:43 發Pol 857,AP3 不回答問題,01:10 簽收Pol 857。

[11:57] 🔸D6 律師盤問
紀錄上10月30日0800當值,第二個紀錄已經係22:05,中間做咩?
PW7 稱中間無處理過D6,申請睇記事冊,詳細講述當日行程,08:00 on duty,10:00在新界北總區警署Stand by,17:30離開去屯門警署,18:30到達stand by,21:05去青松,21:45在震寰路掃蕩,10月31日08:06 off duty 。

律師指有資料顯示PW7在21:43~21:47,同警員23911在建生商場近名仕眼鏡,合力上膠手扣。PW7同意當晚有協力上膠手扣,但無寫低,PW7是CID,尾隨軍裝之後,係會協助幫手上手扣,但唔記得邊個係被捕人。

PW7着便裝,紅/白/灰色Adidas波鞋;睇D6P(2)(20)相,同意左邊灰色鞋係PW7;21號相,電視直播截圖,中間着綠色褲嘅係PW7,處理緊D5;19號相左邊係PW7;13號相,D6 瞓在地下,紅/白色鞋有機會係PW7,唔記得D6蒙面嘅情況。

認唔到13號和14號相有關連,有印象14號相係自動電梯,唔同意在14號左邊協助制服D6。

PW7當時還處理另一人AP2,指通常係處理在附近的人,口供寫在OK便利店,就唔會在電梯位,12號相嘅OK便利店同記憶不乎,可能係另一邊門口。PW7在D6P(4)相中,畫出處理AP2與AP3 的位置。

同意在D6身上搵唔到眼鏡。

律師指PW7同23911合力拘捕上膠手扣,PW7稱有同其他同事上手扣,唔記得幾多個。

PW7指接收D6時佢係坐,唔係瞓,同意在19和20號相中的廚皇茶餐廳外處理D6,22:35處理D6,之前處理其他人,入商場時聽到有人嗌走啊,但聽唔到尖叫。無聽過「阿Sir,眼鏡跌咗,可唔可以執返」,「得,等陣先」這些說話。唔記得有無壓低D6,唔記得D6有無戴眼鏡。

[12:35] 🔹控方無覆問

控方讀出兩份證人陳述書(高級督察馮鎮偉(音) 和 警員 9339 吳子豪(音))

[12:50] 控方要時間處理第二份承認事實,和其他事項,申請押後至明日。

案件押後至明日(9/11) 09:30 同庭續審,三名被告以同樣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1/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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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D12已經接受診治獲批病假,法庭批准缺席。

📌申請更改作供次序
由於上午沒開庭審訊,法律代表指如D3下午作供今天一定不可以完成,申請下午先安排D3 之首位證人(父親)作供,其作供不多,押後明早才傅召D3作供。法官指仍有半天不批准改動以免影響進度。

📌傳召DW7 D3 作供
🔸主問
📎背景
今年23歲,呈上文件冊D3-1包括出生證明D3-1(1)及學歷證明。案發時19歲就讀大學二年級住大學宿舍,同父母一弟住黃大仙,2019年11月初起亦同時在會計事務所兼職任會計員,上司也會作證人。工作是從街招見到,因可在家工作覺得合適。呈上IELTS(英語能力測試)考試證書D3-1(2),於19年11月23日應考。就讀之大學畢業一般要求學生IELTS成績得到6.5分,詳見網上要求 D3-1(3)。確認報名參加學校交換生計劃,需符合GPA不少於2.5分及英語能力測試不少於6分。呈上19年12月發出IELTS成績單D3-1(5)。附上大學一級榮譽畢業證書。D3指出2019年11月14日起因社會事件學校沒有實體課,改為網上上堂。原先交換生計劃可往韓國因而考了韓語能力考試並取得高分數合格,但因本案件不批准離港最後沒有前去。
📎出現油麻地
兼職工作在2019年11月4日於觀塘一間麥當勞見工並即時獲聘,上司要求11月5日開始工作,早上十時先到紅磡一間麥當勞見面,會計事務所地址在葵興但D3只需取文件回家處理入數工作,上司吩咐11月8日同地點交收完成文件及取另一批文件工作。下午交收為11月11日十時,一如之前交收文件,再約下次為11月15日2000於葵興地鐵站交收。此次上司交一白信封,上有油麻地金x大廈一地址及附有信箱鎖匙,要求D3在11月18日前去取一封客戶法庭文件。D3取走後回到黃大仙家溫習IELTS考試,由於不用上實體課沒有住宿舍,而IELTS考試對交換生計劃及畢業非常重要。11月16及17日也在家溫習。11月18日1800時家中溫習想起未取客戶文件,於1830時出門前往取文件。D3在15日已經上網查過信封地址知道近逸東酒店。離家坐紅色小巴往旺角花園街市政大廈下車,要求下在地圖劃出落車位置D3-1(9)。印象1850時下車沿快富街行去西洋菜南街,路上冇特別情況,直至行到亞皆老街旺角站D2出口接到父親來電告知倒垃圾時大門關上要求回家協助開門。D3答即坐地鐵回來,約1930回家,原打算即坐的土再到油麻地取文件,但父指既然回來不如食埋飯再出外,D3留下食飯但忘記食到幾點。飯後約於2145-2150出門乘紅色小巴,估計2250到達,途中塞車比平時20分鐘車程長很多,車上曾瞓覺小休。身上冇袋,白色信封放褲袋,外出時穿黃色圓領T恤及啡黃色格仔恤衫,有一黑色風褸披膊頭,警署拍攝時風褸穿在身上。

📌案件管理
D3代表主問估計仍需90分鐘,2位證人作供不長,明天可完成D3案情。D6代表明早東區法院處理案件後才能到庭。

今日完畢,明天0930繼續D3主問。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09日 星期四】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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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30
👥朱,許,馬(20-24) #續審 [7/25] (#1118理大 2項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林,林,劉,梁,譚,謝,王,蘇,馮,張,張(18-28) #續審 [22/35] (#1118油麻地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9庭 ( 區 域 法 院 )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吳,陳,*(15-24) #續審 [4/30]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3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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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陳(21)🛑已還押14日 #未知是否手足 #提堂 (#網上言論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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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蘇志華(56) 盜竊 #偷醉翁電話
【11月09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10:30
📍#區域法院第六庭 #續審[7/25]

(截至092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 區域法院 )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審訊 [4/30]

D3:吳(20)/ D6:陳(24)/ D11:*(15)
以上係案發年齡
其他被告已認罪被還押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745

控罪:
(1)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6) D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一支噴漆
(7) D3,(11) D6,(16) D11 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19) 被控於同日在非法集結期間使用蒙面物品,或管有攻擊性武器。

D3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D6代表:#許淑儀大律師
D1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
[09:32] 開庭

控方呈上第三份承認事實,與三名被告有關:
- 在2023年7月11日,列印一份Google 地圖,覆蓋良運街一帶
- now 新聞片段,顯示時間與實際時間相差不多於3分鐘
- 逸生閣信箱位置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時間與實際時間相差不多於3分鐘

控方申請休庭30分鐘,處理有關建生商場出入口位置的地圖。鄭官提出未有證據顯示逸生閣大堂在逸生閣什麼位置?在邊一個出口?留待控辯雙方處理。

[09:45~10:14] 小休

主控稱還需時間以承認事實方式,去處理建生商場平面圖和逸生閣,和搜查D3的片段,申請押後。

鄭官表示唔會催逼各方,把案件押後至明日(10/11) 09:30 續審。

[10:20] 休庭
【11月09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2/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
[上午進度}

0942 開庭

📌繼續傳召DW7 D3 作供
🔸主問
📎同日第二次出門
確認第二次出門到油麻地不是如P311(1)相中警署穿黑色風褸在身上,外出時披在膊頭,車到旺角時去廁所不方便取袋內紙巾因而將風褸穿身上。習慣坐紅色小巴出旺或附近,而家附近也冇車可以直達金勳大廈。代表律師要求下地圖劃出下車行至警察截停路線,廁所位置用圓形表示,同意辯方文件冊第十張相D3-1(10)是該公廁。花園街市政大廈下車,沿花園街南行到洗衣街公廁,之後沿鼓油街向西行,再由隧道橫過彌敦道去砵蘭街鼓油街交界,沒留意附近環境有冇特別,再在砵蘭街向南行,之後路段冇行過及砵蘭街較「雜」便在登打士街出彌敦道向尖沙咀行。此時彌敦道上有很多人及嘈雜,但並不擔心。彌敦道行到咸美頓街時見到百米外有火光,也聞到刺鼻氣味覺得冇辦法直行去金勳大廈,打算去最近地鐵站即碧街入口離開,但行了一半有堆人迎面跑來撞到自己。該些人穿深色衫褲,有頭盔豬咀,自己即背貼牆企避開待人散去便向碧街入口行,其後聽到背後有人叫「警察未郁」,轉身見一個深色衫有頭盔蒙面男子(速龍)手上持槍指向,隨即停下舉高手。該人吩咐伏向牆,之後有人上手扣,但沒人查問自己。向代表指示不知當時地鐵停駛,自己一直顧住溫書沒留意新聞資訊。送到警署時搜身才發現身上白色內有信箱鎖匙,同家中鎖匙也不見了,不知道何時不見。19年11月21日致電上司黃先生告知因不見了鎻匙拿不到文件,答自己好似也因示威事件被拉。黃先生有問仲做唔做?因未領取人工所以答仲會做,兼職工作做到2020年1月頭。
🔹盤問
D12:
下車位附近有其他小巴,有途人,沒印象小巴或的土行駛,沒見到巴士行,沿路有潮洲粉麵店開門
控方:
-巴士大架所以肯定冇見到路上行走,的士小巴較細沒印象。下車急去廁所對附近環境沒留意
-同意19日凌晨警方宣布暴動罪拘捕,為向同上司說好似示威事件被拉?因當時仍未平復心情所以簡單交代。
-弟弟也有家中鎖匙,父有打電話給弟弟但沒接電話,母親在地鐵工作當日上班,由於輪班自己想她不可以回家開門
-同意家中附近有地鐵站但要行5分鐘,坐小巴只行1分鐘。回答小巴下車行去金勳大廈要20分鐘。不知道金勳大廈近佐敦站。即使油麻地站行去「金勳」較旺角小巴站近,D3指因習慣也會坐小巴。主控質疑行了十五個街口而且也有紅錄燈可以20分鐘行到,D3指自己行過。
-第一次下車行西洋菜街是平時行路線,第二次下車行花園街因為想去廁所。
-19 年9月及10月也找兼職但找不到,直至11月找到兼職會計工作,不同意考IELTS試不重要所以做兼職
-兼職主要入數,要外勤如去客戶公司或稅局取文件。不清楚上司有冇買勞工保險或供MPF,冇諗過外勤遇意外點算。
-11月15日上司交收白信封內有一條信箱鎖匙,自己問過上司幾點去獲答冇限幾點去,只需19日上午1000交給他,理解辦公時間以外也可以去取文件。
-11月18日出門同意不知金勳大廈有冇鐵閘,但應該有保安員,因上司黃先生說任何時間也可去取,即使晚上出門認為也可入去取信
- 11月中知道有理大事件,社交媒體知道有人在校園放火射箭,不知有人佔領大學,印象中紅磡隧道被封但不影響自己學校沒有特別關心。同意宿舍電梯內見過社會運動標語,其他地方印象見到,冇印象校內沒有特別討論社會事件
-小學有已經開FB但少用,2019年冇用不知戶口是否可用,當時只用IG。平日有用whatsapp, 內容沒有討論交通、堵路,示威資訊。
-沒想過取文件先才回家協助父親開門

1134 早休至1207

-第二次出門約2250在旺角落車,到大廈認知管理員要求訪客登記身份證可以進入。不清楚18日早上去是否較方便,但不想早起身。
-廁所內冇印象有黑衣人,也冇見任何裝備。
-咸美頓街聽到砰砰聲,不知咩事,見到數不清黑衣人佔領彌敦道行車路,行人路及見有火光
-2019年約有一百度近視,配有眼鏡,但上堂,用電腦或睇戲要看遠方字才戴,11月18日外出沒有戴眼鏡。同意被捕時全身裝束黑色。外出時身有電話、cardholder 放褲袋,白信封,家中鎻匙及紙巾放風褸袋,有拉上拉鍊,庭上確認風褸P302衫袋冇爛。印象中去廁所取紙巾冇拉上拉鍊,不肯定是否彌敦道被人撞過遺失信封及鎻匙。不同意當日身上沒有白信封,也不同意不是去油麻地取文件而是穿黑色衫褲去參與暴動。
🫂播放進入THA片段,00:00:15定格,主控要求留意風褸袋D3指看不清風褸袋。
🔸覆問
-主控問答過大學內在宿舍電梯見過社會事件資訊,有堂上便會出入宿舍及教室,很少去校園其他地方
-確認不知道金勳大廈信箱位置
-沒想過坐的士去金勳大廈,太貴

D3作供完

1300 午休,1430 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續審 [7/25]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3朱(23)/ A4許(20)/ A13馬(24)

🛑其他認罪被告已還押🛑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其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5:暴動 (控罪1的交替控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首日審訊: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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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內容:

📌傳PW11 警員9517 王嘉輝(音)
     A5防線 + 截停拘捕D4警員

🔹控方主問

▶️ 防線防守 ~ 向示威者推進
現駐油麻地軍裝。2019.11.17駐紅磡特遣隊,當值12:00 - 11.19 收工。11月18日11:12到poly A5防線防守,穿全綠防暴裝。證人忘記11:12 - 13:55階段有無人行出其防線。

13:55留意到前方康宏廣場外康達徑開始有超過50名有裝備示威人士,由暢運道天橋跨過欄杆落康達徑佈防。證人14:00由科學館徑近康達徑推進至康達徑近暢運道,推進時示威者有擲汽油彈,警方有在多次警告後發多枚tg,忘記有否用揚聲器,示威者無停功擊,有四散途走,有d爬上暢運道天橋,有d康達徑暢運道走。

▶️拘捕D4
證人上前追,見前方康達徑近暢運道有一男子,並追上前捉住佢。當時d4已停左喺度,截停時無需仼何警告,第一眼見d4彼此相距7-8 米,d4面向poly。捉住d4時,d4有甩開想爭脫證人,證人替d4上手扣,並以暴動罪拘捕D4

證人捉住d4時,d4面上戴住藍泳鏡和3m防毒面具,穿藍色格仔衫,深藍短褲,黑鞋,深色斜咩袋。

辯方不爭議d4身份和身上物品,有爭議位置。

▶️現場第一眼所見 vs 片段顯示

📹播p55新聞片段:

控向證人確認帶走d4的防暴是否本人,證人指自己應在片段附近位置。影片見康宏廣場,證人指當時第一眼見之情況和影片不同。證人指當時d4同康宏廣場黑牆相距1-2米,坐喺度。

控方續問下,證人指當時第一眼見有警員在d4身邊,確認為畫面個位警員。證人現改口話同當時第一眼見之情況一樣。

影片13:59證人確認見d4,但當時現場無見如影片所顯示之此畫面,因大煙。

官向證人確認,指證人話當時d4相距黑牆1-2米 ,但又指要追d4何解。證人解釋要追因前方很多示威者,無特定追捕對象。確認捉住d4時d4無跑,係坐喺度。

▶️檢取證物:證人無檢取深色斜孭袋,無原因,現場有快速搜查該袋,但無發現。

🔸D4辯方盤問

證人確認a5防線位置&拘捕d4位置相距100米。同意係喺100米遠見到13:55 時暢運道康達徑交界有超過50名示威者。

有關證人早前提及14:00之推進,證人確認於11月18日之書面口供寫慢步推進。

證人同意就示威者跑離康達徑跨過暢運道圍欄,影片顯示為13:58,而不是14:00

辯方問當證人看見示威者離開,要去拘捕d4之地方仍有50-80 米。證人答忘記。同意見到此情況先跑。

忘記有無警察比自己跑得快。同意影片顯示在自己到d4身邊前已有警員處理其他示威者。證人忘記見到d4坐喺度時,d4有無雙手舉起,辯方指有有相睇到有。

忘記到d4 之位置時有無叫d4企喺身。辯方問有否以雙手從後攝入被告格拉底,證人答係上左手帶之後先做呢個行動。辯方指係當d4企喺度,先上手帶,證人答忘記。辯方指證人捉d4左手拉去身後,證人答只記得捉手,忘記邊隻手。

忘記把被告雙手放在身後上了膠定金屬索帶。辯指片段顯示係膠。就證人指d4有「fing」手想爭脫,證人忘記係左/右手「fing」,辯方問係唔係上索帶時「fing」,證人回答不是,係拘捕前。忘記被告坐喺度定企時「fing」。

唔肯定會否如辯方所指因證人所戴之手套令被告感痛才「fing」,辯方問會否索得太緊所以「fing」,證人指被告上索帶時無「fing」。唔記得「fing」左係咪一下,同意fing既複度細,不是全力。

唔記得第一眼見d4時頭係咪無左頭盔

———————————————-
📌控方案情完結,無中段陳詞
裁定表面証供成立

明日不開庭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D3 開始作供,會有辯方證人

11:46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謝沈智慧話自己好多野做,進度不能再拖

不在場直播員按:一個員工成日同啲客講自己好忙,然後拖job,打工皇帝就係咁🙂另外,其實訂左25日審期,就唔好諗住偷懶🙂you are well paid for it🙂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2/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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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38 開庭

📌傳召DW8 D3 父親 作供
🔸主問
D3為女兒,一家包括妻子及仔女住在黃大仙,自己及太太有工作,太太工作不穩定。2019年11月18日放工約1500-1600回家,見D3房有著燈但不肯定是否在,自己在廳打機看電視,D3約下午6點幾外出才知在家,之後自己外出倒垃圾大門意外關上,問一等坐電樓男子借電話打比兒子但冇接,再打比D3問可否回來開門,她答20至30分鐘可回來。回家後問D3食咗飯未,未食食埋飯先走,食飯之後D3洗完碗再出外,對其沒有任何擔心。
🔹控方盤問
家中行去地鐵站約十分鐘,自己很少坐小巴也很少到旺角,外出會揸公司車。太太工作不穩定如過去四年做過四五份工,有做地鐵保安,旅遊、賣珍珠奶茶及麻雀館,記得本案發生時任地鐵站保安,收站才收工。問2019年時女兒及仔電話號碼,只記得兒子號碼,但D3因換過號碼只記得現在。
11月18日晚上女兒接自己電話時做緊咩及身處位置不知。冇諗過D3可能不方便回來,不清楚坐咩車回家。約1915打電話比D3,她約1945左右回來。為何D3冇說外出,卻問食埋飯先出?答D3星期日或星期一通常晚上返回宿舍。D3飯後離家,沒有說去邊。
D3首次離家約晚上6至6點半,不同意打電話叫D3返家開門,不同意D3在10點多外出並不是事實,不同意說得出外出時間是夾過口供,是警察拉了D3告知。
🔸覆問
-澄清警察來電知道D3被拉,但D3幾時出街不是警方告知
-太太工作沒有特別作紀錄,所以作供未能講出詳情
-回家沒有戴錶,家中有鐘但沒有經常睇住,作供提及時間是大約估算

📌傳召DW9 D3兼職上司 黃先生作供
🔸主問
確認文件冊內卡片D3-2(1)為自己,公司是自己開,公司中文名約2021年因風水曾經改過改名。同意D3-2(2)公司商業登記證副本呈堂, 呈堂醫生病假紙D3-2(3)為2019年10月30日至31日因曾過勞暈倒。
2019年11月4日聘請D3輸入資料及外勤,因早前身體不適貼街招請人而D3來電申請,除D3另有一人申請,工作需取文件回家輸入電腦儲存USB手指後交回。約D3見工在麥當勞,因之前一位申請人不肯上辦公室見工。工作安排是交D3文件輸入一隻USB下次見面交回。首次文件交收在11月5日於紅磡麥當勞,因客戶公司身處紅磡而11月15日前要將其帳目做好。
除入數外,試過吩咐D3去公司注冊處署及去客戶公司取文件。確認2019年11月15日約了D3在葵興地鐵站交收文件,吩咐去油麻地金勳大廈用信箱鎖匙取文件,沒限定幾時去只須在11月19日10:00交自己,客戶指不知信件內容自己估計法庭傳票,最後D3沒有取得文件,確認聘用了D3 兩個月。
🔹控方沒有盤問

-D3案情完-

1607 今日完,明天0930 開始D6作供,主問2小時,亦有一位證人可能傳召。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10日 星期五】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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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游德康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10:30
👤林卓廷(44)🛑因另案已還押逾32個月 #不服定罪上訴 (#0721廉署調查案 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26日被判處監禁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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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林,林,劉,梁,譚,謝,王,蘇,馮,張,張(18-28) #續審 [23/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湯,梁,鄧,簡,陳,鄧(24-44)🛑A9鄧已還押逾7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825葵涌 串謀暴動 串謀非法集結 4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無牌管有無線電)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9庭 ( 區 域 法 院 )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吳,陳,*(15-24) #續審 [5/30]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3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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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9:30
👤#未知是否手足 #提堂 (#未知案發日期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侮辱國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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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0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10:00
已有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30
📍#高等法院第一庭 #不服定罪上訴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 區域法院 )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審訊 [5/30]

D3:吳(20)/ D6:陳(24)/ D11:*(15)
以上係案發年齡
其他被告已認罪被還押

控罪:
(1)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6) D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一支噴漆
(7) D3,(11) D6,(16) D11 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19) 被控於同日在非法集結期間使用蒙面物品,或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曾思衡大律師

D3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D6代表:#許淑儀大律師
D1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
[09:30] 開庭

主控表示大致做好第四份承認事實,稱昨晚深夜收到修改,對修改無反對,只需做影印工作,申請休庭45分鐘。

[09:35~10:15] 小休

控方呈上第四份承認事實P136,與三名被告有關:
- 兩張建生商場平面圖(P137(1)地下和P137(2)二樓),顯示出入口位置A1, A2, B, C, D, E, F ,G,準確描述
- 2023年11月7日 Google 地圖P2B,範圍包括良運街與兆軒苑一帶的地理位置和建築物,顯示逸生閣大堂出入口位置,和走火通道
- 當晚21:43時,D3 進入逸生閣大堂
- 警員邱家偉(音)拍攝女警2229搜查D3的片段P138,時間001057~001400。

各被表示明白和同意內容。

鄭官問有無需要播出片段?D3律師表示片段顯示在搜查階段,有物品未被檢取,可以留待陳詞處理。陳官認為都係播出,在片段實時22:05:15,確實片中人是D3。

播片後控方舉證完畢。辯方無中段陳辭。

鄭官裁定各項控罪表面證據成立。

[10:30] 休庭,D6律師申請豁免一小時去另一法庭,法庭批准,12:00開庭。
【11月10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825葵涌

A2湯(34)/ A3梁(27)/ A4鄧(25)/
A5簡(26)/ A7陳(35)/ A9鄧(24)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9支行山杖。

控罪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2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牌子為Baofeng。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4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1個彈射器連同彈丸。

控罪6: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通訊機,牌子為iRadio IV8R。

控罪7: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1把鎅刀。

控罪8: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5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通訊機。

控罪11: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與另外三人一同串謀在葵涌及荃灣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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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今日的聆訊是處理上述被告的認罪答辯,上述被告承認上述與他們相關的控罪❗️

控方案情:

上述被告同意的控方案情簡要如下:

於2019年6月,香港發生了一連串關於逃犯條例的示威活動,於2019年8月25日下午舉行的遊行和集會正是一例。警方就當日的遊行和集會發出不反對通知書,並要求負責人確保現場人士遵守指示,他們亦肩負維持秩序的責任。

於2019年8月25日的15:00時,示威活動開始,但後來演變成混亂事件,示威者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例如:

⁃ 於16:10時,示威者在德士古道一帶非法集結,他們身穿黑衣和佩備行山仗,並設置路障。當時警方高舉黃旗。

⁃ 於17:31時,警方高舉紅旗,當時示威者在楊屋道設置路障和照射雷射光。

⁃ 於17:33時,警方高舉黑旗,當時集結發生在聯仁街,示威者不理會警告,並於17:36時投擲磚頭等物。

⁃ 於17:41時,警方高舉橙旗,示威者未有散去,並投擲汽油彈。

上述情況均已被新聞片段拍攝。

本案被告連同其他4人在上述背景下,於17:18時被警方發現身在荃灣屠房外逗留。當時有3輛車(與本案被告有關),有些被告身在車內,有些被告在車外。

當時警員對所有人和車輛作出搜查,最後有搜出不同物品,包括但不限於護膝、手套、防毒面具、頭盔、頭套、手䄂、戰術背心、護甲、護目鏡、雷射筆、護徑、行山仗、彈射器、眼罩、無線電、鎅刀、鋼珠、金屬棒等。在關鍵時刻,A2,4,5在沒有牌照下管有無線電;A2管有29支行山仗;A3,4,5管有雷射筆;A4管有彈射器和鋼珠;A5管有鎅刀。

當時眾被告均管有和佩備示威常見的裝備,有些被告戴上「重裝備」,例如A5有穿上戰術背心,有些被告的裝備較少,例如A9只戴上口罩等。

根據涉案車輛的片段和音訊紀錄,涉案車輛已於遊行開始前到達荃灣和葵涌一帶,後來車內的人有討論楊屋道示威的情況,其後A3有分發戰術背心和行山仗予其他人,亦有人討論用彈珠等物令警員滑倒。

定罪:

上述被告承認上述控罪和同意案情,他們就各自承認的控罪被裁定罪名成立。

至於控罪1「串謀犯暴動罪」如何處理,王興偉法官指由於上述被告已承認是控罪1交替控罪的控罪11,控罪1應會予以撤銷,未必如控方所說的存檔法庭。

控方表示存檔法庭的好處可以令控方在當有控罪被裁定上訴得直或撤銷時,有重新控告的權利,但他們同意有其他法官有不同的做法。控方引用一宗案例支持說法。

有辯方大律師認為本案和控方引用的案例不同,因為控方引用的案例背景是上訴人對嚴重的控罪和交替控罪都不認罪,與本案不同。有辯方大律師表示交由法庭決定,因為現實上控方重新控告的機會微乎其微。有辯方大律師表示根據刑事訴訟程序,以本案而言控罪1「應」予以撤銷。

王興偉法官希望控辯雙方集思廣益,找出合乎法律的處理方式。

上述被告的背景和求情:

根據控方紀錄,A2和A7有與本案不類同的紀錄。

王興偉法官提及到本案的特點和嚴重因素有:(1)大量的物品被搜出,特別是戰術背心和彈射器;(2)控方案情(例如有3輛汽車在荃灣區內移動,有一定機動性、涉案的人數也不少)和前述的論點可以反映本案有一定組織性、預謀、和有事先舖排;(3)涉案物品的數目多,可以供應予其他示威者使用。這些因素與一系列刑期覆核案件的案情有別。

王興偉法官亦提及到考慮刑令時會仔細考慮所有與案相關因素,亦會考慮總刑期原則。

辯方的求情方向可總結如下:

⁃ 本案不涉危險品

⁃ 本案不知道一些物品的主人;有些物品是防護性質

⁃ 被告們被截查的位置與騷亂地方有一定距離;被告們也沒有對騷亂造成實質影響;被告們也沒有作出暴力和衝擊的行為

⁃ 針對A2的行山仗,辯方指涉案的行山仗的攻擊性較低,但同意有被分發的風險,原本A2是用於工作(王興偉法官對此有保留);針對A2的對講機,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A2沒有使用過對講機,以罰款方式處理

⁃ 針對A3的行山仗,辯方表示A3本來是不知情;針對A3的雷射筆,辯方表示A3本來是用於工作上;針對A3的戰術背心,辯方表示A3同意他是有特意購買

⁃ 有辯方大律師提及有被告的角色是相對被動,例如有被告沒有分發裝備

⁃ 社會氣氛已於案發時有大不同,被告們的重犯機會低

⁃ 有被告在獲批保釋後仍有努力工作和改善自己以貢獻社會,過程中沒有再犯事。即使有被告現時正還押,她仍努力進修

⁃ 各被告有良好品格和有所悔意(例如有被告的家人引用呂坤一說:「有過是一過,不肯認過又是一過。一認則兩過都無,一不認則兩過不免」,指出被告的悔意),亦有家人的支持和他人的美言

⁃ 案發至少已達4年,對被告們會有心理壓力

⁃ 有辯方引用DCCC1/2020案中陳廣池法官如何考慮案中A1的判令,或許可以協助法庭考慮本案的刑令,特別是如何處理「組織性」的議題

⁃ 希望法庭可以大部份同期執行所有本案控罪的刑令,避免重複懲罰,因為法庭在考慮控罪11的刑令時已考慮其他控罪的情況,例如法庭在考慮控罪11的刑令時已考慮控罪5帶來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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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會於2023年11月21日不早於16:30處理,A9繼續還押(已還押逾7個月);其他被告的保釋被撤銷🛑

本庭直播員留意到有名疑似西裝學員身在正庭內,不知可許人也,希望各位謹言慎行。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 區域法院 )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審訊 [5/30]

D3:吳(20)/ D6:陳(24)/ D11:*(15)
以上係案發年齡
其他被告已認罪被還押

控罪:
(1)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6) D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一支噴漆
(7) D3,(11) D6,(16) D11 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19) 被控於同日在非法集結期間使用蒙面物品,或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曾思衡大律師

D3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D6代表:#許淑儀大律師
D1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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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開庭

主控表示大致做好第四份承認事實,稱昨晚深夜收到修改,對修改無反對,只需做影印工作,申請休庭45分鐘。

[09:35~10:15] 小休

控方呈上第四份承認事實P136,與三名被告有關:
- 兩張建生商場平面圖(P137(1)地下和P137(2)二樓),顯示出入口位置A1, A2, B, C, D, E, F ,G,準確描述
- 2023年11月7日 Google 地圖P2B,範圍包括良運街與兆軒苑一帶的地理位置和建築物,顯示逸生閣大堂出入口位置,和走火通道
- 當晚21:43時,D3 進入逸生閣大堂
- 警員邱家偉(音)拍攝女警2229搜查D3的片段P138,時間001057~001400。

各被表示明白和同意內容。

鄭官問有無需要播出片段?D3律師表示片段顯示在搜查階段,有物品未被檢取,可以留待陳詞處理。陳官認為都係播出,在片段實時22:05:15,確實片中人是D3。

播片後控方舉證完畢。辯方無中段陳辭。

鄭官裁定各項控罪表面證據成立。

[10:30] 休庭,D6律師申請豁免一小時去另一法庭,法庭批准,12:00開庭。

[11:55] 開庭

D3 作供,詳情後補,14:30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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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為何不早啲展開D3案情,各方虛渡光陰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3/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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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0944 開庭

📌傳召DW10 D6 作供
🔸主問
📎背景
案發24歲,今年28𑻕,為獨子同父母嫲嫲同住深水埗,2013年起在上環㗎啡店任全職㗎啡師,每星期工作6天,案發後轉工到油麻地。案發當天不用上班
📎出現油麻地
19年11月18日休息在家,晚上打算拎後備電池去油麻地予池姓友人,友人是在㗎啡店工作兼職的同事,該朋友當時是大學新聞傳播系一年級學生,有加入網媒負責記者工作。池姓朋友工作上由自己指導,工作以外也有分享常生活,亦會一起看樂隊表演,一個月工餘時間有2至3次,形容2人為好好交心朋友
18日晚上十時許友人以TG打電話指上午起在理大探訪,手機只剩3成電,身上後備電也用完,在場同學也借不到電池,問D6是否可以拎電池來(因採訪不方便離開)。D6沒有即刻答應並問在那裏,池姓朋友答在佐敦加士敦道,警方同示威者剛剛在加士居道對峙完畢。如可以拎來可約在遠離衝突地點交收。D6沒立即答應指如出來再致電約,池姓朋友指希望一小時內可拿到。收線後D6上網查現場情況知道警方及示威者衝突對峙了很耐,油麻地旺角交通阻塞及地鐵站關閉。考慮十分鐘後決定拎電池出去,因自19年6月起認知雙方對峙集中某地,附近街道一般相對平靜。舉例當年自己上環工作,上環干諾道中及德輔道中曾經發生暴動,自己店也有顧客可以正常出入,市民生活如常。
自已沒有向家人說去油麻地,不想他們擔心。自已不擔心人生安全因當年出入遇過不少示威場面,沒有挑釁示威者不會有危險,警方亦只會勸喻人離開。
對家人說去長沙灣約朋友飲酒便外出,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長褲及黑色鞋,家中衣物多為黑色因習慣着深色。約2230離家身上有銀包,手機及硬幣,另外孭住返工用背囊內有下列物件(沒有刻意執袋,外出順手拿起)
▪️平時使用一個後備充電池,鎖匙
▪️一個袋內裝有返工替換衫褲(外出上班時穿制服,放工時換衫)
▪️一個腰包(工作時裝銀包電話)
▪️一對放在膠袋內黑色手袖(工作時要接觸熱水及食物如熱狗而戴上作保護以免燙傷)
▪️2支生理鹽水(因工作曾被熱水燙傷數次)
▪️全新便利雨衣(因下雨時用傘背袋濕所以只會穿雨衣)
▪️一卷雙面膠紙(公司有賣㗎啡用具用作貼紙卡寫字,替公司買錯太厚款不啱用放入背袋超過一年忘了取出,同2支生理鹽水同袋避免週圍跌)

充電池沒有檢取作證物,後備充電池相片D6-1 呈堂。

在樓下致電池姓友人通知拿後備電池來,友人答身在油麻地天后廟,D6指預計45分鐘可到,在天后廟對出公園等。代表律師要求D6在實體地圖D6-2 劃上離家步行路線,先沿荔支角道欽洲街想坐小巴去旺角維景酒店,等了5、6分鐘冇車想截的士去太子,但司機告知不去或加價因為有示威活動,最後決定行路去,先將銀包及電話放入腰包戴腰間,沿太子方向前行,途經雷生春。途中約2235池姓友人來電告知在彌敦道正去窩打老道一帶,吩咐改在油麻地地鐵站A2出口等。D6沿塘尾道去亞皆老街再轉去登打士街,約十一點在登打士街馬會投注站打比池姓友人但冇接聽,於是繼續往油麻地A2出口,路上冇車但有人行未行去,人羣有穿深色衫有穿其他色。到達咸美頓街砵蘭街,覺得人多了似有示威,再用tg致電池友人也沒人接電話,走出彌敦道跨到南行線,見到旺角方向有深色衫人士佔據車路及行人路,窩打老道方向好黑冇街燈只望到碧街過少少有密密麻麻的人企路上,似是示威者。自己在彌敦道向碧街方向行匯合友人。碧街前方人多到阻視線看不到窩打老道情況,只聽到叫囂聲但聽不到警方警告。2320再打電話比友人電話不通,在A2出口也見不到友人,打算再去A1出口,雖然現場有示威者但自己只是拎電池比友人不擔心人生安全。橫過彌敦道去A1出口時路面有人但仍可穿過,到連A1出口附近 In & out 不見友人便走到窄巷中間位置,打訊息予友人時有人彌敦道跑過來撞到自己,於是向砵蘭街跑但前面人受阻停下而後面又有人衝來被夾往到腳也離地。之後消防員來救援,再被警方拘捕,自己表示腳痛要求治療,有救護人員來剪爛褲腳診治。
🔹盤問
-池姓友人有記者身份,自已沒有勸離開現場
-當時自己只有一個充電池
-2019年示威者沒有破壞自己工作店或附近。親眼見過二三次對峙示威,新聞媒體等見過由三四次。
-同意友人非職業記者,是學生但參與網媒「說在線」工作。認知專業記者為記協認可,說在線也算是,友人做過採訪五六次。同意11月18日是首次向自己提出拎後備電池。
-回答暴動參與者多穿深或黑色衫,同意穿深色褲,裝備有頭盔,防毒面具,沒留意有手袖。扔汽油彈、堵路,塗鴉及破壞交通燈是可見到暴動行為。
-不對家人說去油麻地因網上見油麻地狀況有衝突家人會擔心,同意池姓友人相約天后廟位置是想遠離對峙。
-十時許打算坐小巴因知道地鐵只到太子站,小巴可以去到遠D即太子維景酒店但也不可以去油麻地因路面阻塞,D6從新聞得悉有人堵路。
-同意等不到小巴可能已停駛,的士不去油麻地或加價是不尋常。不坐地鐵因站遠要行七八分鐘。家中行去太子要10分鐘。

1258 午休,1430 繼續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3/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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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36 開庭

📌傳召DW10 D6 作供

🔹控方盤問
-出門順手拿返工背囊,D6指不算好滿或脹。
- P612(2) 警方身上物件相片,同意拍到後備充電池,體積比背囊小很多。主控質疑可以只拿充電出門,D6指不重並不影響行程,而褲較鬆身放入物件行起來也不舒服所以選擇帶背囊外出。充電池每放入背囊也是充滿
-生理鹽水、腰包、手袖全是工作用,但是個人物品不放在公司。
-打算行去太子時取出腰包,將銀包及電話放入腰包,不選擇放入背囊因可能收電話。
-主控指腰包容量大,是否用來裝入防毒面具?代表律師反對指案情沒有機礎,主控指刑事條例第54條賦予可以問任何問題,D6代表指豈不是可問汽油彈、鎚仔沒完沒了,爭論後控方沒有再問下去
-工作會事先知是沖㗎啡定負責食物工作,需要才拿手袖使用
-穿雨衣是防止身及背囊濕,雨衣長度到小腿,同意雙腳會濕
- 2230外出行了約45分鐘到咸美頓街,一共打了4次電話比池姓友人,頭2次冇接聽,後2次打不通,匯合地點是A2出口。
-同意主問指過了咸美頓街打電話給池姓友人首次說不通去了留言信箱,後在代表追問如何打電話更正是用tg沒有留言信箱。不用普通電話再致電因覺得tg也不通。自己認為友人會去A2出口所以照去
-在咸美頓街只能看到碧街較清楚,沒印象聽過槍聲。不同意沒橫過彌敦道去A1在窄巷停下打訊息給池友人。
-家中十件有八件衫是黑色,知道可能在暴動現場仍穿黑色,答當時冇考慮。同意23天審訊自己也穿淺色衫因較整齊。
-同被捕時黑色衫上有英國旗
🔸覆問
-TG 、FB及ig等見過3至4次暴動是粗咯估計
- 19年6至11月知道破壞行為從新聞知道,行街也見過
-坐小巴打算在維景下車因知道當時道路阻塞,但該車原先可去到油麻地,坐的士認知可到油麻地因司機熟路可以有路去到
-不坐地鐵因油麻地旺角封站,只能在太子下車
-廿多天也穿淺色恤衫,自己沒有黑色恤衫,到法庭覺得穿恤衫較尊重。
-回答法官18日晚知道巴士有改路,但不知小巴有冇改路

🔺爭議今日傳召D6下位證人
D6代表石大律師指下位證人為D6 池姓友人,需要播放2段19年11月18日當晚直播片段,各長50分鐘,支持其當時在場採訪。法官建議不用全部播放,今日先完成主問,有其他律師擔心影片對其客戶有影響包括拍到其他被告想先看片段。D6代表要求押後至下星期一傳召D6證人,主控反對押後,要求今日先傳召下位證人開始主問。

休庭10分鐘後D6代表指要重新取指示及考慮是否會傳召D6證人及是否播片,申請押後審訊。D19表達擔心2影片大環境亦對被告構成不公平,押後先看片段較適合。

主控反對指刑事審訊每名被告代表對其他被告之抗辯方式及材料沒有權去干涉。

法官同意控方立場但今日剩下不多於半小時,無可奈何下押後審訊。法庭下命D6代表在星期六決定是否傳召 DW11,如決定傳召,2段片段星期六須先交控方。

1637今日完畢,星期一0930繼續

直播員按:今日D6代表同主控針鋒相對擦出火花🔥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 區域法院 )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審訊 [5/30]

下午進度

D3:吳(20)/ D6:陳(24)/ D11:*(15)
以上係案發年齡
其他被告已認罪被還押


控罪:
(1)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6) D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一支噴漆
(7) D3,(11) D6,(16) D11 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19) 被控於同日在非法集結期間使用蒙面物品,或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曾思衡大律師

D3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D6代表:#許淑儀大律師
D1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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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 開庭

繼續由D3作供,講述當日如何由屋企去到案發現場、路線和目的,身上衣著和管有的物品,為何會在警員查問下講「保護手足」,主問完畢。

(詳情後補)

[16:25] 控方希望下星期開始盤問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13/11) 09:30 同庭續審,三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