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1理大 #理大事件 #審訊 [1/25]
A1:林(22) 🛑已還押逾14個月
A2:姜(22) 曾還押一個月
A3:姜(21) 曾還押約50日
A4:陳(23) 曾還押約50日
A5:陳(22) 曾還押約50日
控罪:串謀參與暴動
案情:
被控或約於2019年11月11日與或約於2019年11月14日,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於香港理工大學參與暴動。
==========
‼️D1至D5,全部認罪‼️
控方案情:
會呈上11月11至14日多段閉路電視片段,內容拍到D1至D5,在24小時閱讀室交談,換裝,製作有釘物品,用學生證出入。
多次向警方投擲物品,在多處搬運膠馬及紫白色回收箱。向紅磡隧道口投擲物品。多次指向閉路電視鏡頭,招手叫其他人士擲物令鏡頭損壞。有片段拍到D1至D4交收噴漆,並噴向鏡頭。
有附件圖片表示理大校內,及隧道口收費亭之破壞。
D1至D5 同意案情
裁定罪名成立❗️
休庭10分鐘,準備播精華片段
10:05再開庭,一直播片中。
⏺️求情
D1 案發時20歲,現24,有一系列運動獎項,並代表港隊。有參與義工服務,父母,師長,親友求情信指被告孝順,品性善良,有愛心。田徑教練讚揚其標槍運動成績出色。
辯方舉陳俊幫案例,指17至1 8號為理大事件高峰,望法庭考慮此案相對輕微,第一時間認罪,案發時年輕,給予額外扣減。
D2 呈30封求情信,被捕後曾還押一個多月,後在高等法院取得擔保。承認片中參與之作為,沒有傷及任何人。
官:此為串謀重要部份,會影響其後偵察。
辯方提出求情:預審前已認罪,後收到控方修改控罪後仍選擇認罪。無帶領角色,取得擔保後努力用剩餘時間考試,二等一級榮譽畢業。
D3 案發時20歲,現24歲,2005年由內地來港,家中經濟環境不理想,故努力讀書,希望改善。
副學士兩年間成績很好,取得獎學金,成功升讀理工大學三年級,二等一級成績畢業。
被捕後認識D4,於2022年結婚,今年8月生下兒子。案情只是搬運枱櫈,12,13號有破壞情況,D3沒有參與,14號片段拍到是離開理大。
辯方舉陳俊幫案例離法官輕判。
D4 25歲,D3之妻子
自小學業成績優異,2017年接受扁桃線手術,2020發現子宮內膜有異,2022年7月發現子宮線肌瘤前期症狀,因害怕一旦定罪後可能在獄中惡化切除子宮,故和D4商量後決定盡快生育,今年8月產子,產後出了一公升血,傷口現在仍未完全復原。
案發時並未參與任何暴力行為,參與程度輕,無指揮角色,14號已離開。被捕至今努力工作,儲錢作母親及兒子生活費。
D5 案發時21歲,單親家庭,嫲嫲湊大。
無社會經驗,受社會氣氛影響,審前覆核認罪,望有1/4扣減,舉陳俊幫案,相比輕微,參與程度少,全部在11號,無暴力,非帶領,無人受傷,是輕判基礎。
***最後黃大律師說:香港年輕人愈來愈少,被告願意服完刑後,繼續留港服務,實在難得!
攞背景報告,12月7日上午9:30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1理大 #理大事件 #審訊 [1/25]
A1:林(22) 🛑已還押逾14個月
A2:姜(22) 曾還押一個月
A3:姜(21) 曾還押約50日
A4:陳(23) 曾還押約50日
A5:陳(22) 曾還押約50日
控罪:串謀參與暴動
案情:
被控或約於2019年11月11日與或約於2019年11月14日,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於香港理工大學參與暴動。
==========
‼️D1至D5,全部認罪‼️
控方案情:
會呈上11月11至14日多段閉路電視片段,內容拍到D1至D5,在24小時閱讀室交談,換裝,製作有釘物品,用學生證出入。
多次向警方投擲物品,在多處搬運膠馬及紫白色回收箱。向紅磡隧道口投擲物品。多次指向閉路電視鏡頭,招手叫其他人士擲物令鏡頭損壞。有片段拍到D1至D4交收噴漆,並噴向鏡頭。
有附件圖片表示理大校內,及隧道口收費亭之破壞。
D1至D5 同意案情
裁定罪名成立❗️
休庭10分鐘,準備播精華片段
10:05再開庭,一直播片中。
⏺️求情
D1 案發時20歲,現24,有一系列運動獎項,並代表港隊。有參與義工服務,父母,師長,親友求情信指被告孝順,品性善良,有愛心。田徑教練讚揚其標槍運動成績出色。
辯方舉陳俊幫案例,指17至1 8號為理大事件高峰,望法庭考慮此案相對輕微,第一時間認罪,案發時年輕,給予額外扣減。
D2 呈30封求情信,被捕後曾還押一個多月,後在高等法院取得擔保。承認片中參與之作為,沒有傷及任何人。
官:此為串謀重要部份,會影響其後偵察。
辯方提出求情:預審前已認罪,後收到控方修改控罪後仍選擇認罪。無帶領角色,取得擔保後努力用剩餘時間考試,二等一級榮譽畢業。
D3 案發時20歲,現24歲,2005年由內地來港,家中經濟環境不理想,故努力讀書,希望改善。
副學士兩年間成績很好,取得獎學金,成功升讀理工大學三年級,二等一級成績畢業。
被捕後認識D4,於2022年結婚,今年8月生下兒子。案情只是搬運枱櫈,12,13號有破壞情況,D3沒有參與,14號片段拍到是離開理大。
辯方舉陳俊幫案例離法官輕判。
D4 25歲,D3之妻子
自小學業成績優異,2017年接受扁桃線手術,2020發現子宮內膜有異,2022年7月發現子宮線肌瘤前期症狀,因害怕一旦定罪後可能在獄中惡化切除子宮,故和D4商量後決定盡快生育,今年8月產子,產後出了一公升血,傷口現在仍未完全復原。
案發時並未參與任何暴力行為,參與程度輕,無指揮角色,14號已離開。被捕至今努力工作,儲錢作母親及兒子生活費。
D5 案發時21歲,單親家庭,嫲嫲湊大。
無社會經驗,受社會氣氛影響,審前覆核認罪,望有1/4扣減,舉陳俊幫案,相比輕微,參與程度少,全部在11號,無暴力,非帶領,無人受傷,是輕判基礎。
***最後黃大律師說:香港年輕人愈來愈少,被告願意服完刑後,繼續留港服務,實在難得!
攞背景報告,12月7日上午9:30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審訊 [1/30]
D2:彭(22)/ D3:吳(20)/ D4:張(19)
D5:鄧(17)/ D6:陳(24)/ D7:伍(20)
D8:關(18)/ D9:吳(20)/ D10:*(13)
D11:*(15)/ D12:王(22)/ D13:*(14)
控罪:
(1)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4) D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一個鎚仔
(5) D2 蒙面
(6) D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一支噴漆
(7) D3 蒙面
(8) D4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一杷鎅刀,一片多用途金屬片,一支噴漆
(9) D4,(10) D5,(11) D6,(12) D7,(13) D8,(14) D9,(15) D10,(16) D11,(17) D12,(18) D13 使用蒙面物品
(19) D13 管有攻擊性武器,一支雷射筆
==========
答辯:
控罪(1):D2, D4, D5, D7, D8, D9, D10, D12, D13 認罪❗️ D3, D6, D11 不認罪❌
控罪(4 & 5):D2 不認罪❌
控罪(6 & 7):D3 不認罪❌
控罪(8 & 9):D4 不認罪❌
控罪(10~18):D5~D13 不認罪❌
控罪(19):D13 認罪❗️
因應D2, D4, D5, D7, D8, D9, D10, D12, D13 認罪控罪(1),控方申請將控罪(4~5, 8~18) 存檔法庭。
讀出案情撮要和播放認罪被告有關片段。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審訊 [1/30]
D2:彭(22)/ D3:吳(20)/ D4:張(19)
D5:鄧(17)/ D6:陳(24)/ D7:伍(20)
D8:關(18)/ D9:吳(20)/ D10:*(13)
D11:*(15)/ D12:王(22)/ D13:*(14)
控罪:
(1)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4) D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一個鎚仔
(5) D2 蒙面
(6) D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一支噴漆
(7) D3 蒙面
(8) D4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一杷鎅刀,一片多用途金屬片,一支噴漆
(9) D4,(10) D5,(11) D6,(12) D7,(13) D8,(14) D9,(15) D10,(16) D11,(17) D12,(18) D13 使用蒙面物品
(19) D13 管有攻擊性武器,一支雷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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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控罪(1):D2, D4, D5, D7, D8, D9, D10, D12, D13 認罪❗️ D3, D6, D11 不認罪❌
控罪(4 & 5):D2 不認罪❌
控罪(6 & 7):D3 不認罪❌
控罪(8 & 9):D4 不認罪❌
控罪(10~18):D5~D13 不認罪❌
控罪(19):D13 認罪❗️
因應D2, D4, D5, D7, D8, D9, D10, D12, D13 認罪控罪(1),控方申請將控罪(4~5, 8~18) 存檔法庭。
讀出案情撮要和播放認罪被告有關片段。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9/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
是日進度
📎主控提出本案證人頗多,申請辯方證人編號改以Dx~DWx 代替一般以DW x 紀錄,法官拒絕改動
📎主控再指D5之證人可能涉及同律師相處溝通,要求代表律師澄清立場,其代表立場指只會提及本案案情,同意證人放棄(waiver)專業保密條款
📌傳召DW4 梁先生作供 (D5 前僱主)
🔸主問
2017年同D5為同事關係,2018年開設公司聘請D5至2020年白石角地盤完工為止。證人因牽涉一單ICAC案而認識律師即本案DW5 梁先生,2019年11月某天下午四點同DW5在ICAC北角總部錄口供後撞見D5,此為D5及 DW5首次見面。之後吩咐D5將ICAC案一公文袋文件在11月18日晚交到DW5 在油麻地辦工室附近,因翌日同律師開會趕急,而DW5在日本旅行要18日晚上才回港23:00-00:00時才可交收。由於ICAC案敏感而D5也是同案疑人沒有將DW5之電話號碼直接比D5,打算自己約了 DW5後才告訴D5確實交收時間地點,當天1600時自己放工提醒D5交收公文袋,D5約在1700收工自己再致電提醒,其後2人因工事有2次電話聯絡。約2300左右D5通知自己被拉及遺失公文袋文件,證人隨即致電DW5 指失去文件及D5被拉需要協助。DW5及一位大律師在19日晚上前去黃大仙警署協助D5。ICAC案件最後D5轉為污點證人後案件完結。
🔹主控盤問
-D5約在晚上11點幾來電?DW4答冇看錶確實時間忘記,自己隨即打比DW5,望見電話時間約11點幾
- 問晚上11點幾DW5在哪,D5答東涌因他家住那
- 確認D5及DW5 兩人交收文件沒約定時間及地點,同意D5可能要在街上等1小時,DW5到達左才通知D5,自己為2人之聯絡人。沒有告訴D5公文袋內文件為污點證人相關資料,雖然D5為同案疑犯但信得過D5他不會打開。吩咐D5交比DW5因知18日晚上D5約了人在九龍食飯可順便交收。
-確認自己不知DW5之律師樓地址,只知在油麻地,但肯定不是佐敦、旺角
-不同意叫D5送文件不是事實
🔸沒有覆問
下一位辯方證人DW5梁先生 為D5之海外證人,主要講及11月18日晚上文件交收,已經安排明早09:30 視像作供並完結D5案情,之後將開始D2案情。
10:48今日完畢,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 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9/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
是日進度
📎主控提出本案證人頗多,申請辯方證人編號改以Dx~DWx 代替一般以DW x 紀錄,法官拒絕改動
📎主控再指D5之證人可能涉及同律師相處溝通,要求代表律師澄清立場,其代表立場指只會提及本案案情,同意證人放棄(waiver)專業保密條款
📌傳召DW4 梁先生作供 (D5 前僱主)
🔸主問
2017年同D5為同事關係,2018年開設公司聘請D5至2020年白石角地盤完工為止。證人因牽涉一單ICAC案而認識律師即本案DW5 梁先生,2019年11月某天下午四點同DW5在ICAC北角總部錄口供後撞見D5,此為D5及 DW5首次見面。之後吩咐D5將ICAC案一公文袋文件在11月18日晚交到DW5 在油麻地辦工室附近,因翌日同律師開會趕急,而DW5在日本旅行要18日晚上才回港23:00-00:00時才可交收。由於ICAC案敏感而D5也是同案疑人沒有將DW5之電話號碼直接比D5,打算自己約了 DW5後才告訴D5確實交收時間地點,當天1600時自己放工提醒D5交收公文袋,D5約在1700收工自己再致電提醒,其後2人因工事有2次電話聯絡。約2300左右D5通知自己被拉及遺失公文袋文件,證人隨即致電DW5 指失去文件及D5被拉需要協助。DW5及一位大律師在19日晚上前去黃大仙警署協助D5。ICAC案件最後D5轉為污點證人後案件完結。
🔹主控盤問
-D5約在晚上11點幾來電?DW4答冇看錶確實時間忘記,自己隨即打比DW5,望見電話時間約11點幾
- 問晚上11點幾DW5在哪,D5答東涌因他家住那
- 確認D5及DW5 兩人交收文件沒約定時間及地點,同意D5可能要在街上等1小時,DW5到達左才通知D5,自己為2人之聯絡人。沒有告訴D5公文袋內文件為污點證人相關資料,雖然D5為同案疑犯但信得過D5他不會打開。吩咐D5交比DW5因知18日晚上D5約了人在九龍食飯可順便交收。
-確認自己不知DW5之律師樓地址,只知在油麻地,但肯定不是佐敦、旺角
-不同意叫D5送文件不是事實
🔸沒有覆問
下一位辯方證人DW5梁先生 為D5之海外證人,主要講及11月18日晚上文件交收,已經安排明早09:30 視像作供並完結D5案情,之後將開始D2案情。
10:48今日完畢,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 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審訊 [1/30]
D2:彭(22)/ D3:吳(20)/ D4:張(19)
D5:鄧(17)/ D6:陳(24)/ D7:伍(20)
D8:關(18)/ D9:吳(20)/ D10:*(13)
D11:*(15)/ D12:王(22)/ D13:*(14)
以上係案發年齡
控罪:
(1)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4) D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一個鎚仔
(5) D2 蒙面
(6) D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一支噴漆
(7) D3 蒙面
(8) D4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一杷鎅刀,一片多用途金屬片,一支噴漆
(9) D4,(10) D5,(11) D6,(12) D7,(13) D8,(14) D9,(15) D10,(16) D11,(17) D12,(18) D13 使用蒙面物品
(19) D13 管有攻擊性武器,一支雷射筆
詳情:
(1)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19) 被控於同日在非法集結期間使用蒙面物品,或管有攻擊性武器。
==========
[09:37] 開庭
法庭書記讀出控罪,被告答辯:
控罪(1):D2, D4, D5, D7, D8, D9, D10, D12, D13 認罪❗️ D3, D6, D11 不認罪❌
控罪(4 & 5):D2 不認罪❌
控罪(6 & 7):D3 不認罪❌
控罪(8 & 9):D4 不認罪❌
控罪(10~18):D5~D13 不認罪❌
控罪(19):D13 認罪❗️
因應D2, D4, D5, D7, D8, D9, D10, D12, D13 認罪控罪(1),控方申請將控罪(4~5, 8~18) 存檔法庭。
讀出案情撮要和播放認罪被告有關片段。
隨後,鄭官問各認罪的被告是否明白和同意案情,各人均明白和同意,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簡單介紹各被告個人背景,均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鄭官叫認罪的律師約期,休庭。
[11:55] 開庭
各認罪的被告律師要在11月17日呈交書面求情陳辭,在11月24日作口頭補充,D10 & D13 法庭會考慮攞報告,12月8日14:30作判刑。認罪的被告需要還押,D10 申請保釋處理求情信和覆疹,鄭官唔批,休庭讓律師團隊退庭。
[12:27] 開庭
📍案件管理
控方表示未有同意案情,D11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稱因在附件中有些微修改,鄭官追問,控方在一個月前畀咗文件,郭大狀今朝回覆,被鄭官指責浪費時間。
除咗三名被告之外,辯方沒有證人,D6律師已經和控方商議,控方不爭議片段和相片呈堂,D11對現場是否發生非法集結有爭議;鄭官指FACC 6 & 7 /2021 梁天琦一案的判辭,對非法集結有定義,交由控辯雙方處理。
控方申請提早休庭,與辯方商討同意案情,14:30續審。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審訊 [1/30]
D2:彭(22)/ D3:吳(20)/ D4:張(19)
D5:鄧(17)/ D6:陳(24)/ D7:伍(20)
D8:關(18)/ D9:吳(20)/ D10:*(13)
D11:*(15)/ D12:王(22)/ D13:*(14)
以上係案發年齡
控罪:
(1)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4) D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一個鎚仔
(5) D2 蒙面
(6) D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一支噴漆
(7) D3 蒙面
(8) D4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一杷鎅刀,一片多用途金屬片,一支噴漆
(9) D4,(10) D5,(11) D6,(12) D7,(13) D8,(14) D9,(15) D10,(16) D11,(17) D12,(18) D13 使用蒙面物品
(19) D13 管有攻擊性武器,一支雷射筆
詳情:
(1)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19) 被控於同日在非法集結期間使用蒙面物品,或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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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7] 開庭
法庭書記讀出控罪,被告答辯:
控罪(1):D2, D4, D5, D7, D8, D9, D10, D12, D13 認罪❗️ D3, D6, D11 不認罪❌
控罪(4 & 5):D2 不認罪❌
控罪(6 & 7):D3 不認罪❌
控罪(8 & 9):D4 不認罪❌
控罪(10~18):D5~D13 不認罪❌
控罪(19):D13 認罪❗️
因應D2, D4, D5, D7, D8, D9, D10, D12, D13 認罪控罪(1),控方申請將控罪(4~5, 8~18) 存檔法庭。
讀出案情撮要和播放認罪被告有關片段。
隨後,鄭官問各認罪的被告是否明白和同意案情,各人均明白和同意,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簡單介紹各被告個人背景,均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鄭官叫認罪的律師約期,休庭。
[11:55] 開庭
各認罪的被告律師要在11月17日呈交書面求情陳辭,在11月24日作口頭補充,D10 & D13 法庭會考慮攞報告,12月8日14:30作判刑。認罪的被告需要還押,D10 申請保釋處理求情信和覆疹,鄭官唔批,休庭讓律師團隊退庭。
[12:27] 開庭
📍案件管理
控方表示未有同意案情,D11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稱因在附件中有些微修改,鄭官追問,控方在一個月前畀咗文件,郭大狀今朝回覆,被鄭官指責浪費時間。
除咗三名被告之外,辯方沒有證人,D6律師已經和控方商議,控方不爭議片段和相片呈堂,D11對現場是否發生非法集結有爭議;鄭官指FACC 6 & 7 /2021 梁天琦一案的判辭,對非法集結有定義,交由控辯雙方處理。
控方申請提早休庭,與辯方商討同意案情,14:30續審。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續審 [4/25]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3朱(23)/ A4許(20)/ A13馬(24)
🛑其他認罪被告已還押🛑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其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5:暴動 (控罪1的交替控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首日審訊: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711
================
上午審訊内容:
📌傳召PW1 總督察 林以行(音)
🔹控方主問
2020年07月31之證人供詞,大概內容:
2012加入警隊。處理11月17-19 號投降人士程序。11月17日知悉有1x名人士在柯士甸道漆咸道南被理大暴徒襲擊,警察有相應行動,暴徒以弓箭等反擊。警方指危害市民和道路使用者,便制定包圍計劃,於1630開始設各條防線。1800警方standby 於防線,1900完成包圍行動。原2000會拘捕無投降人士,唯後來欲讓更多人士離開,延至2200再作拘捕。
11月17日2130政府和警方facebook 叫人從Y 座離開,2200警方會以暴動罪拘捕Poly出來人士,如記者身份無法核實會同樣被拘捕。其後知悉理大有人受傷,有作相應安排但要先登記資料,離開和投降人士同樣要。
2040有讓說客入Poly ,並搜查出來之人士。原於香港體育館處理投降人土,後轉為尖東消防局,處理18歲以上投降人士並宣布拘捕運往警署。此臨時中心由11月18日2330開始。
18歲下有成人倍同人士當日不會即場拘捕,但保留以後法律追究權利。
————————————————
🔹控方就證人供詞主問:
警方封鎖防線於11月17 日1900完成。Poly主要出入口 - 暢運道正門,南橋,北橋,Y core。警方原由2000作拘捕行動,後押至2200以暴動罪作拘捕是因為欲給予理大內人士出Poly投降。
11月17 日2130後請人從Y 座離開,是因衝突主要發生在其他出入口,而Y core較小阻礙物,可予人士離開。
1900-2200證人無收到仼資訊指理大內人士不能離開理大。官再確認,2200可離開但會被拘捕,1900-2200可離開Poly,無人能進入。
證人無收到仼資訊指有人在警方呼籲從Y core 離開後不能從Y core離開。
證人不知1118日五點,警員入理大拘捕之行動,續指有很多不同衝突,警員會決定守防線/進行拘捕。不清楚1118 日0800 有人從理大出來後在科學館被拘捕。
1118 曰1400之拘捕行動:
由17號1900警察圍封 Poly至1118 日1400 拘捕行動,無仼何資訊指有人不能從Poly離開。有指令需要記錄低所有從理大出嚟的人。
證人指1118 日中午1200開始知理大有人受傷,記憶中睇網上片段見Poly 入面有人受傷和無嘢食。於是在康達徑5-7 號由 A4 A5部隊設臨時救護站,位置近正門,指因一真以來好多人從正門出嚟,可便於快速搜身/救護。證人無設置救護站時間之資料,內有消防處安排既救護員。
1118 日2040警方有安排說客入Poly之原因,指因為希望暴徒不要用暴力方法衝出,亦留意到很多年輕人,警方管理層同社區人士聯絡後有此方案。
就有成人倍同之18歲以下人士會作登記暫不拘捕,保留法律追究權利。證人指1118日2000 有此安排。
辯方盤問和控方覆問內容
📌傳pw2 刑展豪(音)高級督察
📌傳召 趙杜謙(音)高級督察
辯方盤問和控方覆問內容
下午會待傳畢3名防線證人後開始進入拘捕D3案情 - 1430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謝沈智慧法官 #續審 [4/25]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3朱(23)/ A4許(20)/ A13馬(24)
🛑其他認罪被告已還押🛑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其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5:暴動 (控罪1的交替控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首日審訊: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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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審訊内容:
📌傳召PW1 總督察 林以行(音)
🔹控方主問
2020年07月31之證人供詞,大概內容:
2012加入警隊。處理11月17-19 號投降人士程序。11月17日知悉有1x名人士在柯士甸道漆咸道南被理大暴徒襲擊,警察有相應行動,暴徒以弓箭等反擊。警方指危害市民和道路使用者,便制定包圍計劃,於1630開始設各條防線。1800警方standby 於防線,1900完成包圍行動。原2000會拘捕無投降人士,唯後來欲讓更多人士離開,延至2200再作拘捕。
11月17日2130政府和警方facebook 叫人從Y 座離開,2200警方會以暴動罪拘捕Poly出來人士,如記者身份無法核實會同樣被拘捕。其後知悉理大有人受傷,有作相應安排但要先登記資料,離開和投降人士同樣要。
2040有讓說客入Poly ,並搜查出來之人士。原於香港體育館處理投降人土,後轉為尖東消防局,處理18歲以上投降人士並宣布拘捕運往警署。此臨時中心由11月18日2330開始。
18歲下有成人倍同人士當日不會即場拘捕,但保留以後法律追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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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就證人供詞主問:
警方封鎖防線於11月17 日1900完成。Poly主要出入口 - 暢運道正門,南橋,北橋,Y core。警方原由2000作拘捕行動,後押至2200以暴動罪作拘捕是因為欲給予理大內人士出Poly投降。
11月17 日2130後請人從Y 座離開,是因衝突主要發生在其他出入口,而Y core較小阻礙物,可予人士離開。
1900-2200證人無收到仼資訊指理大內人士不能離開理大。官再確認,2200可離開但會被拘捕,1900-2200可離開Poly,無人能進入。
證人無收到仼資訊指有人在警方呼籲從Y core 離開後不能從Y core離開。
證人不知1118日五點,警員入理大拘捕之行動,續指有很多不同衝突,警員會決定守防線/進行拘捕。不清楚1118 日0800 有人從理大出來後在科學館被拘捕。
1118 曰1400之拘捕行動:
由17號1900警察圍封 Poly至1118 日1400 拘捕行動,無仼何資訊指有人不能從Poly離開。有指令需要記錄低所有從理大出嚟的人。
證人指1118 日中午1200開始知理大有人受傷,記憶中睇網上片段見Poly 入面有人受傷和無嘢食。於是在康達徑5-7 號由 A4 A5部隊設臨時救護站,位置近正門,指因一真以來好多人從正門出嚟,可便於快速搜身/救護。證人無設置救護站時間之資料,內有消防處安排既救護員。
1118 日2040警方有安排說客入Poly之原因,指因為希望暴徒不要用暴力方法衝出,亦留意到很多年輕人,警方管理層同社區人士聯絡後有此方案。
就有成人倍同之18歲以下人士會作登記暫不拘捕,保留法律追究權利。證人指1118日2000 有此安排。
辯方盤問和控方覆問內容
📌傳pw2 刑展豪(音)高級督察
📌傳召 趙杜謙(音)高級督察
辯方盤問和控方覆問內容
下午會待傳畢3名防線證人後開始進入拘捕D3案情 - 1430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審訊 [1/30]
下午進度
D3:吳(20)/ D6:陳(24)/ D11:*(15)
以上係案發年齡
其他被告已認罪被還押
控罪:
(1)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6) D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一支噴漆
(7) D3 蒙面
(11) D6,(16) D11 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19) 被控於同日在非法集結期間使用蒙面物品,或管有攻擊性武器。
D3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D6代表:#許淑儀大律師
D1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
[14:31] 開庭
主控稱律政司就控罪未有指示,未仍然維持非法集結,今日不會傳召證人。宣讀開案陳辭,內容指控三名被告非法集結,描述在何處發現各被告,被截停搜查,當時衣著,拘捕,和身上搜出的物品,D3在警誠下,講保護手足。
🎥播片
獨媒片段,震寰路良運街一帶的情況,警方在大興行動基地天台用強白光向下照射,有人用雷射光照射上天台。
香港電台片段,第一段,見大波man與支持政府人士在大興行動基地外叫口號;防暴出場,舉藍旗,發警告。第二段,良運街外有人開遮,有人拆鐵欄,擺放在路中。
NowTV片段,從天橋向下拍攝良運街與良德街交界,逸生閣對出,有人把拆下的鐵欄放在路中,防暴出場,人群散去。
警方從大興行動基地內向外拍攝的片段。
兆軒苑逸生閣大堂的閉路電視片段,好多人進入大堂,指出D3 & D6出現。
[15:55] 開案陳辭完畢,原本押後至明日09:30,控方申請在10:00開庭,以便與辯方商議承認事實,鄭官再次揶揄郭大狀,因他遲交,鄭官又點可以要求控方。
案件押後至明日(7/11) 10:00 在第九庭續審,三名被告繼續保釋。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審訊 [1/30]
下午進度
D3:吳(20)/ D6:陳(24)/ D11:*(15)
以上係案發年齡
其他被告已認罪被還押
控罪:
(1)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6) D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一支噴漆
(7) D3 蒙面
(11) D6,(16) D11 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19) 被控於同日在非法集結期間使用蒙面物品,或管有攻擊性武器。
D3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D6代表:#許淑儀大律師
D1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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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1] 開庭
主控稱律政司就控罪未有指示,未仍然維持非法集結,今日不會傳召證人。宣讀開案陳辭,內容指控三名被告非法集結,描述在何處發現各被告,被截停搜查,當時衣著,拘捕,和身上搜出的物品,D3在警誠下,講保護手足。
🎥播片
獨媒片段,震寰路良運街一帶的情況,警方在大興行動基地天台用強白光向下照射,有人用雷射光照射上天台。
香港電台片段,第一段,見大波man與支持政府人士在大興行動基地外叫口號;防暴出場,舉藍旗,發警告。第二段,良運街外有人開遮,有人拆鐵欄,擺放在路中。
NowTV片段,從天橋向下拍攝良運街與良德街交界,逸生閣對出,有人把拆下的鐵欄放在路中,防暴出場,人群散去。
警方從大興行動基地內向外拍攝的片段。
兆軒苑逸生閣大堂的閉路電視片段,好多人進入大堂,指出D3 & D6出現。
[15:55] 開案陳辭完畢,原本押後至明日09:30,控方申請在10:00開庭,以便與辯方商議承認事實,鄭官再次揶揄郭大狀,因他遲交,鄭官又點可以要求控方。
案件押後至明日(7/11) 10:00 在第九庭續審,三名被告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續審 [4/25]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3朱(23)/ A4許(20)/ A13馬(24)
🛑其他認罪被告已還押🛑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其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5:暴動 (控罪1的交替控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首日審訊: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711
================
下午內容:
控方指3名防線警員明天才能到庭,及後會先處理D13制服和拘捕案情
星期三會傳有關D3 D4 的3名警員
控方星期三會完結控方案情
1436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謝沈智慧法官 #續審 [4/25]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3朱(23)/ A4許(20)/ A13馬(24)
🛑其他認罪被告已還押🛑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其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5:暴動 (控罪1的交替控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首日審訊: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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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內容:
控方指3名防線警員明天才能到庭,及後會先處理D13制服和拘捕案情
星期三會傳有關D3 D4 的3名警員
控方星期三會完結控方案情
1436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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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林子康裁判官
#0831太子 #審前覆核
D1顧(27)/ D3葉(21)/ D4許(29)
D5蔡(26)/ D6郭(39)/ D9楊(28)
D11鍾(31)
其他被告在上次答辯認罪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D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D2)和警員33531 (D3)。
控罪4:企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4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企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0507、警員7889、和警員33531。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D5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 與王XX,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
控罪6, 9, 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D9, D11各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除 D4 以外,各被告擬不認罪。由於有大量文件須處理和確認,法庭將安排第二次審前覆核,日子定在 2024 年 1 月 25 日,14:30。因工作關係,D6 申請 12 月需要離開香港 8 天,獲法庭批准。其餘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D4 答辯認罪,法庭讀出案情撮要,即當晚尖沙咀有未經批准集會,後來變成騷亂。幾百名示威者進行快閃行動,設置路障和縱火,再湧往旺角彌敦道聚集。破壞程度屬於大規模,維修費用達至81萬蚊。之後警察進行驅散行動,示威者亦逃往旺角黨鐵站,上前往太子方向列車,有示威者阻礙車門關上等更多人可以上車,車長嘗試咗四次先至閂到門開往太子。到達太子站後,車廂有人噴滅火器,三分鐘後中央廣播宣佈關閉地鐵站。當控方證人3去到 L2 月台見到男子黃XX,並將佢拘捕。當其他示威者趕上前想拉走黃 XX,控方證人4 同5 上前增援,D4 在此時丟咗一把傘。之後,所有被告均被警員現場拘捕。控方播出 20 秒片段,並指出被告在第 6 秒丟傘。
📍求情
D4 多名親友,中學校長,老師,同學和同事均有為被告撰寫求情信,形容被告品格良好,並有做義工義教。從 2019 至今,被告繼續努力讀書,獲得好成績,並成功得到精算分析師專業資格,在工作方面亦升職為助理經理。被告父母接近退休年齡,作為獨子被告須供養父母。
案發當日被告搭車在回家途中,佢嘅行為沒有預先計劃,屬一時衝動,丟出嘅傘亦無傷害任何人或損害財產。參考 D2 案件判刑六星期,辯方盼法庭可以考慮以社會服務令處理。
法官同意求情有力,但案情嚴重。現採納建議索取背景報告,但強調即使報告正面,仍會考慮監禁為選項。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兩星期後進行判刑,即 2023年11月20日 09: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林子康裁判官
#0831太子 #審前覆核
D1顧(27)/ D3葉(21)/ D4許(29)
D5蔡(26)/ D6郭(39)/ D9楊(28)
D11鍾(31)
其他被告在上次答辯認罪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D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D2)和警員33531 (D3)。
控罪4:企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4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企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0507、警員7889、和警員33531。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D5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 與王XX,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
控罪6, 9, 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D9, D11各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除 D4 以外,各被告擬不認罪。由於有大量文件須處理和確認,法庭將安排第二次審前覆核,日子定在 2024 年 1 月 25 日,14:30。因工作關係,D6 申請 12 月需要離開香港 8 天,獲法庭批准。其餘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D4 答辯認罪,法庭讀出案情撮要,即當晚尖沙咀有未經批准集會,後來變成騷亂。幾百名示威者進行快閃行動,設置路障和縱火,再湧往旺角彌敦道聚集。破壞程度屬於大規模,維修費用達至81萬蚊。之後警察進行驅散行動,示威者亦逃往旺角黨鐵站,上前往太子方向列車,有示威者阻礙車門關上等更多人可以上車,車長嘗試咗四次先至閂到門開往太子。到達太子站後,車廂有人噴滅火器,三分鐘後中央廣播宣佈關閉地鐵站。當控方證人3去到 L2 月台見到男子黃XX,並將佢拘捕。當其他示威者趕上前想拉走黃 XX,控方證人4 同5 上前增援,D4 在此時丟咗一把傘。之後,所有被告均被警員現場拘捕。控方播出 20 秒片段,並指出被告在第 6 秒丟傘。
📍求情
D4 多名親友,中學校長,老師,同學和同事均有為被告撰寫求情信,形容被告品格良好,並有做義工義教。從 2019 至今,被告繼續努力讀書,獲得好成績,並成功得到精算分析師專業資格,在工作方面亦升職為助理經理。被告父母接近退休年齡,作為獨子被告須供養父母。
案發當日被告搭車在回家途中,佢嘅行為沒有預先計劃,屬一時衝動,丟出嘅傘亦無傷害任何人或損害財產。參考 D2 案件判刑六星期,辯方盼法庭可以考慮以社會服務令處理。
法官同意求情有力,但案情嚴重。現採納建議索取背景報告,但強調即使報告正面,仍會考慮監禁為選項。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兩星期後進行判刑,即 2023年11月20日 09: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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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07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11.06]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朱,許,馬(20-24) #續審 [5/25] (#1118理大 2項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林,林,劉,梁,譚,謝,王,蘇,馮,張,張(18-28) #續審 [20/35] (#1118油麻地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9庭 ( 區 域 法 院 )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吳,陳,*(15-24) #續審 [2/30]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3項蒙面)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馮志達(19) 有意圖而傷人 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業藍絲斬事頭婆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11.06]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朱,許,馬(20-24) #續審 [5/25] (#1118理大 2項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林,林,劉,梁,譚,謝,王,蘇,馮,張,張(18-28) #續審 [20/35] (#1118油麻地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9庭 ( 區 域 法 院 )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吳,陳,*(15-24) #續審 [2/30]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3項蒙面)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馮志達(19) 有意圖而傷人 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業藍絲斬事頭婆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0/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
[上午進度}
📌傳召海外證人 DW5 梁先生 視像作供 (交收另一刑事案件律師樓職員)
▪️先由外地黃姓律師向法庭確認DW5身份,作供環境及器材,現場沒有任何錄音,錄影儀器,轉播或同外界溝通設備,作供場地只有DW5及黃姓律師。
🔸主問
2019年11月頭外遊不在香港。自2013年起在律師樓任職至2022年10月因移民辭職。認識DW4為公司案件其一客戶,也因該案同一天認識D5。
2019年11月18日晚上十時飛機回到香港。當日中午DW4聯絡說想在同日交收ICAC案重要文件。DW4知自己晚上才回來,所以在晚上11-12點在公司附近交收文件,沒有約實時間也沒通知對方律師樓地址。為何不以電子文件方式傳送指因怕資料外洩而且需事主簽名。DW4指會派員工即D5送交文件。自己沒有D5聯絡電話,因D5身高1.9米多所以交收時一定認得。11月18日晚上落機先回東涌家,約十一點幾收DW4通知D5被拉未能交收文件而且希望安排律師協助,證人指要知道扣留邊間警署才可協助。翌日DW5同一大律師前往黃大仙警署協助D5。
庭上呈堂文件D5-7確認為自己特區護照經律師於23年9月2日核證影印本,可見2019年11月11日到達日本,18日離開日本回港。
🔹主控盤問
-自2019年初首次見過D5後直至其被捕後才再次見面
-同意D5交文件前做過咩自己不知
-交收由DW4通知,自己沒同D5約過因自己冇其電話
-同意11月18日沒見過D5
-主控問2019年8月17日是否也在日本,證人指當年去過日本多過一次,忘記日期,看過護照同意。
-護照影印本2023年9月2日核證時自己在香港,今年8月17日至9月3日在香港。
-2019年除去過2次日本及一次澳門,大部份時間在港知道當時社會事件。知道機場曾有示威運動,但對「和你飛」,「和你塞」冇印象。對法庭頒佈機場禁制令有印象,也知道理大事件,2019年當時每天如常返工放工,出入交通沒有特別受阻。
-交收文件為ICAC案件指示,包括人名金錢等資料,因DW4想做污點證人。
-DW4在11月18日中午及下午上機前來電傾文件交收,雙方沒有約實時間,只說晚上11-12 點,自己提出交收地方在律師樓公司樓下,因文件重要所以取得後即時放公司。雖然有理大事件,範圍在尖沙咀紅磡,油麻地公司應不受影響。DW4沒有將D5電話比自己,交收只由其聯絡。
-不同意11月18日沒有約交收文件,同意不知D5除交收其他時間做過咩
🔸沒有覆問
11:58 DW5作供完
-D5 案情完結-
📌傳召DW6 D2 作供
🔸主問
📎背景
案發時20歲,呈堂少年警訊會員卡D2-1為自己,自14歲中三加入至今天,2018年大學時升為領袖級會員。 確認截自警務署網頁少年警訊組織發展會員介紹D2-2提及領袖級要完成4個訓練,包括警務訓練,自己有上過,呈堂9張確認為相關少年警訊活動之證書或義工服務嘉許狀D2-3(1-9)。呈堂2017年6月30日政府新聞公佈 D2-4(1)國家主席檢閱香港解放軍部隊,自己作為少年警訊有份參與,新聞相片D2-4(2)可見到D2半邊面。最後呈堂文件D2-5為201 7年參加比賽獲2項最佳少年警訊會員奬。 2017年升上大學後因學業繁忙而沒有積極參與少年警訊活動。案發時同家人住在九龍何文田,2021年大學理學院畢業,證書呈堂D2-6
📎11月18日行程
2019年11月18日下午1-5時在家上網課,之後貫下午茶回家後休息及溫書,1930時告知母親不在家食飯,晚上22:15 肚餓外出往旺角鼓油街明苑粉麵茶餐廳,去此間由於想食煲仔飯而家樓下食肆沒有。代表律師要求下在地圖D2-7 指出住所及茶餐廳位置,行去途中沒見示威者或堵路,約2320食完離開發現附近嘈吵,聲音來自油麻地方向,打算行去看看發生咩事,沒聞到催淚煙。出到彌敦道見到滿是人。行走路線地圖D2-7(1)。
1300 午休,1430繼續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0/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
[上午進度}
📌傳召海外證人 DW5 梁先生 視像作供 (交收另一刑事案件律師樓職員)
▪️先由外地黃姓律師向法庭確認DW5身份,作供環境及器材,現場沒有任何錄音,錄影儀器,轉播或同外界溝通設備,作供場地只有DW5及黃姓律師。
🔸主問
2019年11月頭外遊不在香港。自2013年起在律師樓任職至2022年10月因移民辭職。認識DW4為公司案件其一客戶,也因該案同一天認識D5。
2019年11月18日晚上十時飛機回到香港。當日中午DW4聯絡說想在同日交收ICAC案重要文件。DW4知自己晚上才回來,所以在晚上11-12點在公司附近交收文件,沒有約實時間也沒通知對方律師樓地址。為何不以電子文件方式傳送指因怕資料外洩而且需事主簽名。DW4指會派員工即D5送交文件。自己沒有D5聯絡電話,因D5身高1.9米多所以交收時一定認得。11月18日晚上落機先回東涌家,約十一點幾收DW4通知D5被拉未能交收文件而且希望安排律師協助,證人指要知道扣留邊間警署才可協助。翌日DW5同一大律師前往黃大仙警署協助D5。
庭上呈堂文件D5-7確認為自己特區護照經律師於23年9月2日核證影印本,可見2019年11月11日到達日本,18日離開日本回港。
🔹主控盤問
-自2019年初首次見過D5後直至其被捕後才再次見面
-同意D5交文件前做過咩自己不知
-交收由DW4通知,自己沒同D5約過因自己冇其電話
-同意11月18日沒見過D5
-主控問2019年8月17日是否也在日本,證人指當年去過日本多過一次,忘記日期,看過護照同意。
-護照影印本2023年9月2日核證時自己在香港,今年8月17日至9月3日在香港。
-2019年除去過2次日本及一次澳門,大部份時間在港知道當時社會事件。知道機場曾有示威運動,但對「和你飛」,「和你塞」冇印象。對法庭頒佈機場禁制令有印象,也知道理大事件,2019年當時每天如常返工放工,出入交通沒有特別受阻。
-交收文件為ICAC案件指示,包括人名金錢等資料,因DW4想做污點證人。
-DW4在11月18日中午及下午上機前來電傾文件交收,雙方沒有約實時間,只說晚上11-12 點,自己提出交收地方在律師樓公司樓下,因文件重要所以取得後即時放公司。雖然有理大事件,範圍在尖沙咀紅磡,油麻地公司應不受影響。DW4沒有將D5電話比自己,交收只由其聯絡。
-不同意11月18日沒有約交收文件,同意不知D5除交收其他時間做過咩
🔸沒有覆問
11:58 DW5作供完
-D5 案情完結-
📌傳召DW6 D2 作供
🔸主問
📎背景
案發時20歲,呈堂少年警訊會員卡D2-1為自己,自14歲中三加入至今天,2018年大學時升為領袖級會員。 確認截自警務署網頁少年警訊組織發展會員介紹D2-2提及領袖級要完成4個訓練,包括警務訓練,自己有上過,呈堂9張確認為相關少年警訊活動之證書或義工服務嘉許狀D2-3(1-9)。呈堂2017年6月30日政府新聞公佈 D2-4(1)國家主席檢閱香港解放軍部隊,自己作為少年警訊有份參與,新聞相片D2-4(2)可見到D2半邊面。最後呈堂文件D2-5為201 7年參加比賽獲2項最佳少年警訊會員奬。 2017年升上大學後因學業繁忙而沒有積極參與少年警訊活動。案發時同家人住在九龍何文田,2021年大學理學院畢業,證書呈堂D2-6
📎11月18日行程
2019年11月18日下午1-5時在家上網課,之後貫下午茶回家後休息及溫書,1930時告知母親不在家食飯,晚上22:15 肚餓外出往旺角鼓油街明苑粉麵茶餐廳,去此間由於想食煲仔飯而家樓下食肆沒有。代表律師要求下在地圖D2-7 指出住所及茶餐廳位置,行去途中沒見示威者或堵路,約2320食完離開發現附近嘈吵,聲音來自油麻地方向,打算行去看看發生咩事,沒聞到催淚煙。出到彌敦道見到滿是人。行走路線地圖D2-7(1)。
1300 午休,1430繼續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 區域法院 )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審訊 [2/30]
上午進度
D3:吳(20)/ D6:陳(24)/ D11:*(15)
以上係案發年齡
其他被告已認罪被還押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745
控罪:
(1)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6) D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一支噴漆
(7) D3,(11) D6,(16) D11 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19) 被控於同日在非法集結期間使用蒙面物品,或管有攻擊性武器。
D3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D6代表:#許淑儀大律師
D1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
[10:00] 開庭
控方呈上兩份承認事實,第一份與三名被告有關,第二份同D3 & D6 有關。
控方讀出第一份承認事實,讀得好快,大概如下:
- 2019年10月30日有網上貼文,號召市民去大興行動基地抗議警方試催淚彈
- D3 在10月30日21:45在逸生閣,被女警2229 盧恩如(音)截停,當時D3用T恤蒙面,穿黑免短袖上衣,手袖,手套,黑色長褲,黑色Nike 背包,手揸黃色過濾口罩。
- 女警2229搜身,在背包檢取一支噴漆,一個藍色泳鏡,一個黑色口罩,六支生理鹽水
- 22:08 時,警員19210 邱家傑(音)拘捕D3,警誡下有回答,10月31日00:40~01:18,做D3的第一份會面紀錄,01:18~01:50,做D3的第二份會面紀錄
- 23:35時,警員5890 劉志分(音)替D3 拍攝5張相
- 2020年6月15日,警員7272 曾比得(音),為證物拍攝15張相
- 相片一直由警方妥善保存,不爭議證物鏈
- D6 在10月30日21:43 在建生邨商場,被警員23911 截停,D6當時身穿黑色長袖衛衣,孭黑色背囊
- 21:47時 警員23911 搜身,在背囊檢取黑色手套,黑色盒和泳鏡
- D6 被拘捕,23:35~01:45,警長5890 劉志分(音)替D6 拍攝4張相
- 2020年6月15日,警員7272 曾比得(音),為證物拍攝7張相
- 相片一直由警方妥善保存,不爭議證物鏈
- D11 在10月30日21:45 在良運街近燈柱FA2595,被陳定邦(音) 督察截停,D11當時戴藍色口罩,3M手套,穿黑色長袖衛衣,深色長褲,孭斜孭袋
- 21:48時,警員19141以非法集結和蒙面拘捕D11
- 21:49時,警員19141搜身,檢取藍色口罩,灰色手套
- 23:30~01:45時,警長5890 劉志分(音)替D11 拍攝5張相
- 11月1日 警員58721在D11家中檢取Nike鞋
- 2020年6月15日,警員7272 曾比得(音),為證物拍攝8張相
- 相片一直由警方妥善保存,不爭議證物鏈
- 2019年11月4~5日,偵緝警員8811 從互聯網下載公開媒體片段,包括Now 新聞,獨立媒體,香港電台,作出截圖
陳官叫暫停,表示跟唔到控方所講嘅相片,指示要修正。
[10:24~11:24] 休庭
控方修正好,在圖片加上證物編號,繼續讀出承認事實:
- 由香港電台和now 新聞片段截圖,指出相中人是D11
- 由警員15190 石永樂拍攝的片段,和文字描述,準確反映真實情況
- 逸生閣大堂(大門和郵箱位)的CCTV片段
- CCTV截圖指出D3
- 地政署地圖
- D3, D6, D11 均沒有刑事紀錄
控方讀出第二份承認事實,讀得更快,大概如下:
- 2019年10月30日20:50,約200人集結在良運街近大興基地,叫「黑警死全家」、「死黑警」,有人向警方射雷射光
- 約60名支持政府人士在大興基地正門集結
- 約晚上九時,X2 小隊高級督察吳慶昌警告散去
- 21:06~07 警告非法集結
- 21:10 支持者離開,示威無理會
- 21:11 再發警告非法集結,要散去,否則使用武力
- 21:30 示威行動升級拆鐵欄,架設路障
- 2019年10月30日 在大興行動基地發生非法集結
鄭官睇證物
[12:00] 傳召PW1 高級督察 吳慶昌(音)
🔹證人在當日係X2 小隊指揮官,控方請證人在庭上讀出在19年11月26日所寫的口供,作為主問證供,簡略如下:
2019年10月30日返09:00早更,當值X2小隊指揮官,晚上8時X2 小隊在大興行動基地(Tai Hing Operation Base, THOB) 防備,20:50時在水馬範圍內,見有60人聚集,有人戴口罩,有人用咪嗌口號;在震寰路對面二三十米外有約200人聚集,多數著黑衫,有人用雷射光照射警署,叫口號「黑警死全家」、「死黑警」,有途人圍觀聚集。
走出THOB勸兩班人離去,21:06 在THOB 外用擴音器發警告,警告正在非法集結,叫60人離去,否則使用武力。21:07 在THOB 外用擴音器向200人發警告,正參與非法集結,展示藍旗,指示離去,否則使用武力,示威人士無散去,繼續嗌「黑警死全家」、「死黑警」。21:08 小隊返回THOB觀察,21:10 走出THOB用擴音器警告60人,正參與非法集結,指示離去,否則使用武力,該批人向青松方向離去。21:11 用擴音器向良運街200人警告,展示藍旗,警告使用武力,有人有遮蓋物品,不能辨別身份,警告要除口罩。21:13 小隊返回水馬內,觀察約20分鐘,見到有人在麥當勞對出拆欄杆,干擾交通燈,因為正在部署中,X大隊會支援,在THOB內等,知道有另外3個小隊在外圍青松路、建生邨、(另外一個聽唔到),X2小隊在THOB設防線,防止示威者逃去,拘捕完成後,帶X2 小隊返回THOB 內。
鄭官同意證人供詞以65B呈堂。
🎥控方播出香港電台直播片段,見到大波man與支持政府人士在大興行動基地正門外聚集,有黑衣人與他對駡,PW1兩次行出水馬外發警告,第二次之後支持政府人士離開。
🎥控方播出由警員15190拍攝的片段,由大興行動基地內向外拍攝,引證PW1行出水馬外發第一次警告,約5分鐘後返回水馬內,片段完結。
[12:42] 🔸D3 律師盤問
PW1 熟悉大興行動基地附近的地方,有屋苑有商場,當日設立防線,但無封路,無封大廈,行車路與行人路可以自由走動。
PW1知道行動之前兩日,有不明氣體影響民居,有新聞報導,但唔知道有居民受氣睇影響,不適送院,唔知道有區議員要求警方調查,PW1無參與調查。
片段中認到自己,有戴防雷射光嘅護目鏡,因為上過天台觀察,有人用雷射光射向警署天台,因此戴防雷射光眼鏡,眼鏡由警察部發嘅,PW1無帶裝備遮掩口鼻,知道其他警員有,嗰啲係防火裝備,因為示威活動有人掟汽油彈,戴防火面罩保護面部,唔同意律師指面罩,可以避免氣體刺激,因為無過濾功能。
[12:50] 🔸D6 律師盤問
PW1在灣仔工作,因事件派去大興,知道大興對面係逸生閣,前面係建生商場,有輕鐵站在商場門口,行一分鐘到達,唔清楚30號晚九點健生商場有無封鎖,唔知道商店有無封,唔知道餐廳有無人,唔知道輕鐵站係咪正常運作。
X大隊的另外3隊人,不是在THOB內,係從外面過嚟。
[12:57] 🔸D11 律師盤問
10月28日和29日PW1都不在大興,答唔到28日大興有無不明氣體,在30號當日,唔知道有人在網上貼文去大興示威,律師指當日有200人聚集,係抗議不明氣體,PW1稱唔使考慮,只知道係未經批准集結,同意律師指當時有諗過可能係抗議,同意唔了解做乜抗議,但無申請,所以發警告,唔同意因為唔充分了解事情,所以警告係片面。
關於60支持者聚集,PW1唔識石房有,聽到有對駡5~10分鐘,但唔清楚,因為在水馬內。
返回水馬內觀察了約20分鐘,人群並未散去;律師指無干擾麥當勞前面嗰組交通燈呢件事(唔同意),律師指運作正常,PW1考慮後稱應該係,有車停,指出無受破壞,PW1答見唔到。
[13:08] 控方無覆問,證人作供完畢,14:30續審。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審訊 [2/30]
上午進度
D3:吳(20)/ D6:陳(24)/ D11:*(15)
以上係案發年齡
其他被告已認罪被還押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745
控罪:
(1)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6) D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一支噴漆
(7) D3,(11) D6,(16) D11 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19) 被控於同日在非法集結期間使用蒙面物品,或管有攻擊性武器。
D3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D6代表:#許淑儀大律師
D1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
[10:00] 開庭
控方呈上兩份承認事實,第一份與三名被告有關,第二份同D3 & D6 有關。
控方讀出第一份承認事實,讀得好快,大概如下:
- 2019年10月30日有網上貼文,號召市民去大興行動基地抗議警方試催淚彈
- D3 在10月30日21:45在逸生閣,被女警2229 盧恩如(音)截停,當時D3用T恤蒙面,穿黑免短袖上衣,手袖,手套,黑色長褲,黑色Nike 背包,手揸黃色過濾口罩。
- 女警2229搜身,在背包檢取一支噴漆,一個藍色泳鏡,一個黑色口罩,六支生理鹽水
- 22:08 時,警員19210 邱家傑(音)拘捕D3,警誡下有回答,10月31日00:40~01:18,做D3的第一份會面紀錄,01:18~01:50,做D3的第二份會面紀錄
- 23:35時,警員5890 劉志分(音)替D3 拍攝5張相
- 2020年6月15日,警員7272 曾比得(音),為證物拍攝15張相
- 相片一直由警方妥善保存,不爭議證物鏈
- D6 在10月30日21:43 在建生邨商場,被警員23911 截停,D6當時身穿黑色長袖衛衣,孭黑色背囊
- 21:47時 警員23911 搜身,在背囊檢取黑色手套,黑色盒和泳鏡
- D6 被拘捕,23:35~01:45,警長5890 劉志分(音)替D6 拍攝4張相
- 2020年6月15日,警員7272 曾比得(音),為證物拍攝7張相
- 相片一直由警方妥善保存,不爭議證物鏈
- D11 在10月30日21:45 在良運街近燈柱FA2595,被陳定邦(音) 督察截停,D11當時戴藍色口罩,3M手套,穿黑色長袖衛衣,深色長褲,孭斜孭袋
- 21:48時,警員19141以非法集結和蒙面拘捕D11
- 21:49時,警員19141搜身,檢取藍色口罩,灰色手套
- 23:30~01:45時,警長5890 劉志分(音)替D11 拍攝5張相
- 11月1日 警員58721在D11家中檢取Nike鞋
- 2020年6月15日,警員7272 曾比得(音),為證物拍攝8張相
- 相片一直由警方妥善保存,不爭議證物鏈
- 2019年11月4~5日,偵緝警員8811 從互聯網下載公開媒體片段,包括Now 新聞,獨立媒體,香港電台,作出截圖
陳官叫暫停,表示跟唔到控方所講嘅相片,指示要修正。
[10:24~11:24] 休庭
控方修正好,在圖片加上證物編號,繼續讀出承認事實:
- 由香港電台和now 新聞片段截圖,指出相中人是D11
- 由警員15190 石永樂拍攝的片段,和文字描述,準確反映真實情況
- 逸生閣大堂(大門和郵箱位)的CCTV片段
- CCTV截圖指出D3
- 地政署地圖
- D3, D6, D11 均沒有刑事紀錄
控方讀出第二份承認事實,讀得更快,大概如下:
- 2019年10月30日20:50,約200人集結在良運街近大興基地,叫「黑警死全家」、「死黑警」,有人向警方射雷射光
- 約60名支持政府人士在大興基地正門集結
- 約晚上九時,X2 小隊高級督察吳慶昌警告散去
- 21:06~07 警告非法集結
- 21:10 支持者離開,示威無理會
- 21:11 再發警告非法集結,要散去,否則使用武力
- 21:30 示威行動升級拆鐵欄,架設路障
- 2019年10月30日 在大興行動基地發生非法集結
鄭官睇證物
[12:00] 傳召PW1 高級督察 吳慶昌(音)
🔹證人在當日係X2 小隊指揮官,控方請證人在庭上讀出在19年11月26日所寫的口供,作為主問證供,簡略如下:
2019年10月30日返09:00早更,當值X2小隊指揮官,晚上8時X2 小隊在大興行動基地(Tai Hing Operation Base, THOB) 防備,20:50時在水馬範圍內,見有60人聚集,有人戴口罩,有人用咪嗌口號;在震寰路對面二三十米外有約200人聚集,多數著黑衫,有人用雷射光照射警署,叫口號「黑警死全家」、「死黑警」,有途人圍觀聚集。
走出THOB勸兩班人離去,21:06 在THOB 外用擴音器發警告,警告正在非法集結,叫60人離去,否則使用武力。21:07 在THOB 外用擴音器向200人發警告,正參與非法集結,展示藍旗,指示離去,否則使用武力,示威人士無散去,繼續嗌「黑警死全家」、「死黑警」。21:08 小隊返回THOB觀察,21:10 走出THOB用擴音器警告60人,正參與非法集結,指示離去,否則使用武力,該批人向青松方向離去。21:11 用擴音器向良運街200人警告,展示藍旗,警告使用武力,有人有遮蓋物品,不能辨別身份,警告要除口罩。21:13 小隊返回水馬內,觀察約20分鐘,見到有人在麥當勞對出拆欄杆,干擾交通燈,因為正在部署中,X大隊會支援,在THOB內等,知道有另外3個小隊在外圍青松路、建生邨、(另外一個聽唔到),X2小隊在THOB設防線,防止示威者逃去,拘捕完成後,帶X2 小隊返回THOB 內。
鄭官同意證人供詞以65B呈堂。
🎥控方播出香港電台直播片段,見到大波man與支持政府人士在大興行動基地正門外聚集,有黑衣人與他對駡,PW1兩次行出水馬外發警告,第二次之後支持政府人士離開。
🎥控方播出由警員15190拍攝的片段,由大興行動基地內向外拍攝,引證PW1行出水馬外發第一次警告,約5分鐘後返回水馬內,片段完結。
[12:42] 🔸D3 律師盤問
PW1 熟悉大興行動基地附近的地方,有屋苑有商場,當日設立防線,但無封路,無封大廈,行車路與行人路可以自由走動。
PW1知道行動之前兩日,有不明氣體影響民居,有新聞報導,但唔知道有居民受氣睇影響,不適送院,唔知道有區議員要求警方調查,PW1無參與調查。
片段中認到自己,有戴防雷射光嘅護目鏡,因為上過天台觀察,有人用雷射光射向警署天台,因此戴防雷射光眼鏡,眼鏡由警察部發嘅,PW1無帶裝備遮掩口鼻,知道其他警員有,嗰啲係防火裝備,因為示威活動有人掟汽油彈,戴防火面罩保護面部,唔同意律師指面罩,可以避免氣體刺激,因為無過濾功能。
[12:50] 🔸D6 律師盤問
PW1在灣仔工作,因事件派去大興,知道大興對面係逸生閣,前面係建生商場,有輕鐵站在商場門口,行一分鐘到達,唔清楚30號晚九點健生商場有無封鎖,唔知道商店有無封,唔知道餐廳有無人,唔知道輕鐵站係咪正常運作。
X大隊的另外3隊人,不是在THOB內,係從外面過嚟。
[12:57] 🔸D11 律師盤問
10月28日和29日PW1都不在大興,答唔到28日大興有無不明氣體,在30號當日,唔知道有人在網上貼文去大興示威,律師指當日有200人聚集,係抗議不明氣體,PW1稱唔使考慮,只知道係未經批准集結,同意律師指當時有諗過可能係抗議,同意唔了解做乜抗議,但無申請,所以發警告,唔同意因為唔充分了解事情,所以警告係片面。
關於60支持者聚集,PW1唔識石房有,聽到有對駡5~10分鐘,但唔清楚,因為在水馬內。
返回水馬內觀察了約20分鐘,人群並未散去;律師指無干擾麥當勞前面嗰組交通燈呢件事(唔同意),律師指運作正常,PW1考慮後稱應該係,有車停,指出無受破壞,PW1答見唔到。
[13:08] 控方無覆問,證人作供完畢,14:30續審。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續審[5/25] 上午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3朱(23)/ A4許(20)/ A13馬(24)
🛑其他認罪被告已還押🛑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其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5)暴動 (交替控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傳防線証人(早段內容從缺)
🔹控方主問
▶️1238第一次衝擊警方防線
自1150,1238有人從Poly出來往警方封鎖線是證人第一件留意到特別事件
問證人其防線位置能否見人群從邊到出來,答指設防線後見暢運道和科學館道交界有約1x-100人。就此事件警方在行人天橋發射一枚tg,並有按程序用揚聲器以最大聲浪作警告
▶️1305第二次衝擊警方防線
人群來自相同交界位,1x-100人,有射tg並用揚聲器以最大聲量作警告
▶️1306第三次衝擊警方防線
同樣來自暢運道方向,但無禁多人,有全副武裝示威者,警方有射tg,並用揚聲器以最大聲浪作警告。人群無成功衝過證人防線,其他防線無留意
▶️1150-1400階段
有人獨立走出並被拘捕,確實人數忘記,記憶有2-3人。唔記得1150-1400 A5防線有無設救護站
🔸D4盤問
-證人指其防線不是如辯方所指面向暢運道南橋橋底,而是康達徑。
-同意暢運道天橋向下行能至Poly正門口,同意紅磡體育館東去西往Poly會經收費廣場,落斜會到Poly正門
-同意當証人隊伍在未沿康達徑往Poly推進時,在其原地望向正門會被暢運道天橋阻礙視線,睇唔到B至C。而C有一凹位,有一出入口,證人同意也看不到該處
-證人不確定A5防線有沿康達徑往理大推進,無記憶就推進時是否和B1防線推向Poly一致,同意A5防線無上暢運道天橋
-不記得有無示威者在證人防線推進後,從C處之入口入番Poly
辯方問是否知,示威者離開暢運道天橋,有部分留在康達徑並被捕,證人唔清楚
📌傳PW5 陳家興高級督察
🔹控方主問
2022年5月3日證人供詞大概內容:
17日仼黃大仙第二小隊指揮官,1600返回黃大仙警署,1630拎裝備和訓示,1715離開。1730抵九龍灣副警總部。1820去Poly和漆咸道北設防線,18xx到達並設防線,防線包括Y和Zcore
續指防線要阻止有人進入Poly,如離開可從暢運道南。八點前離開一定會搜身。1947有指令予校內人士更多時間至2200
證人指2154有暴徒在Ycore掟野,有予警告,2155情況持續,證人下令射tg並和隊伍留在防線。2200有指令指所有從理大出來之人士會視為暴動
18日0800有兩男子由Ycore 往Zcore行人隧道被捕,當中一名是記者,有被放行。另再拘捕兩名人士。及後時間有兩名人士同於隧道被捕。0950防線接替
控方就供詞主問:
17日證人於1830到達D3防線,小隊41人,防暴裝。證人為理大2006畢業生
Y/Zcore 情況:
漆咸道北能上樓梯進入Ycore,上去有兩條柱位置。有一隧道能連去Zcore方向,證人不能指出火車軌相片中其實際位置
對李兆基地下育才道入口相片無印象;如Ycore不經平台,能通育才道往暢運道方向
1830到達防線至十點,其間無人嘗試從Ycore 離開。除2154暴徒擲物,證人指無其他特別事件
1830-2154的Ycore情況,即未衝突前:會形容為嘈吵,不需使用武力
2154暴徒擲物事件,指暴徒為於近Ycore位置,低於平台,忘記擲什麼,擲了持續1分鐘,有予警告,對方無理會。發射tg前有再作警告,tg後暴徒散去。Ycore衝突維持約2分鐘,及後氣氛緩和,但還聽到有人在Ycore
2155至18日0800有人出嚟期間,無人從Ycore出嚟,附近氣氛平靜
18日0800兩男子由Ycore 往Zcore逃走, 一名為記者後有放行,另一名以暴動罪拘捕。0900另有兩名男子由Y向Zcore 逃走皆被捕
在防線時,無收到資訊指有示威者話未能從Ycore出來
🔸D3盤問
同意漆咸道北馬路面低一層,與行人隧道同一層。而Ycore 不需離開Poly , 可以電梯/樓梯往此層面,經育才道往行人隧道
辯方向證人確認封鎖線位置:
1830封鎖線包括漆咸道北和行人隧道,即上層馬路面係「第一浸」封鎖,及Zcore行人隧道出口位置。當時無派警員行入隧道。
防線睇到(Y?)樓梯位置,距離超過50米,同意無車在漆咸道北,但環境昏暗。證人指有往前P79位置睇。辯問是否同意P79樓梯(行上平台之樓梯)滿雜物,行唔到人。答忘記了
除了21xx有人掟雜物之事件,証人忘記當晚是否無人從此樓梯落嚟。同意掟雜物之人在育才道個層出現。問除見埞野既人是否無見其他人,答無見有人出嚟,但Ycore podium 有人,忘記有無人落樓梯。證人同意落樓梯往漆咸道馬路邊行人路係圍住理大,如要離開Poly要經行人隧道走,亦可行遠d至正門。官指個日無車點行都得
就證人口供指防線防止人進入理大,理大人士可以去暢運道南邊的行人天橋離開,辯方問是否意思指理大人士不能從Y座離開嗎。證人回答他們有指令指理大內人士可以向該路線走。
辯方問證人1830在防線時,經Y座從理大出來的人士,會否叫他們從暢運道南邊的行人天橋離開嗎。證人回答當日冇發生過,估計自己同樣會進行搜身,如冇干犯罪行會放行。
辯方問有否收到警方指2130叫人從Y座離開。證人回答沒有,至今日都唔知,續答當天無指示指2130後有人從Y座出嚟會點。
(🌟按:身位此防線之警員至今也未知警方2130叫人從Y座離開。應何論理大校內人士之資訊接收?)
2154證人指有人擲物,警方有向投擲方向射催淚彈射,答射落行人隧道條樓梯的位置,忘記發射數量。
1830至翌日早上,證人留待防線至09xx,有一直觀察P79位置。
P50a CCTV截圖顯示Y座於17日2231有濃煙,辯方問證人當天有否看到。證人回答只記得有火但忘記實際時間
辯方問係咪馬路面上Y座條樓梯有人放火,證人回答(唔記得?)。證人指忘記放火時間是否在2130後,見到有火幾分鐘,唔記得見到的次數,係雜物起火,見到有煙。辯方問見唔見到啲火熄咗嘅情況,證人回答淨係知最後熄咗,唔知係自然/撲滅,忘記熄滅時間,唔記得着火係喺射Tg前或後,忘記着火和發射TG彼此相距時間。講不到是否如辯方所指在18號0000前發生
🔸D4辯方盤問
證人同意由他發號射施放催淚彈。辯方文係射向低層隧道還是Y座平台。證人回答下令射向低層,因為看到嗰度有人向警方封鎖線投擲物件。續答只有發射催淚彈,身上裝備無胡椒彈/閃光彈/震撼彈
🔸D13盤問
卓效業(助理署長)為指揮,根據其口供指1800所有增援到達,完成包圍理大
證人係D3防線近Z座行車路橋底位置和漆咸道北。卓效業供詞指出警察FB和政府叫人離開,並不要進入Poly。卓指嘗試提供安全道路給予想離開Poly之人士,但該些路徑被阻塞和暴徒放火。證人忘記當時有沒有此資訊
CCTV截圖17日1657
見Ycore兩柱出入口位,有很多雜物雜物阻塞。證人同意當天冇Y座如何被阻塞的資訊
就早前證人指17日理大人士可以從暢運道離開,暢運道出口近Poly正門,證人同意他的防線位置看不到正門,冇正門相關資訊,當時冇校內正門有否被阻塞的資訊
📌傳召PW6 賴頌文總督察
2022年5月6日證人供詞大概內容:
1117屬第二梯隊,1835帶隊員往康莊道外圍封,防止人出去,離開Poly需沿暢運道南天橋。11月18在Y座椅暴動罪拘捕兩名人士:王xx監xx(音)
18日0900-05看見李兆基樓示威者衝擊防線,有射催淚彈。0958防線進行接替工作。無人越過防線出去
按方就供詞主問:
帶小隊成立防線,到達D4設防線。17日1835到2200冇人從此防線離開。防線位置能看到Y座,駐守位置可以望到樓梯處
辯方問1835-2200有冇留意李兆基樓情況,證人回答冇特別事發生。同意D3防線D4防線分開行動,D3防線發射催淚彈不會告知自己
辯方問1830-2200冇人從證人防線離開,但有冇特別事情記得。證人回答沒有
證人知道10點後出校園的會視為暴動者拘捕。辯方問17日2000-18日0755有冇人從證人防線離開,回答沒有
辯方問2200-0755此段時間需要發射催淚彈往Poly嗎,回答沒有需要。證人同意0755時拘捕了兩名人士
0900-0955(?)就證人指李兆基樓有暴徒嘗試衝出警方防線,警方發射催淚彈,問當時暴徒位置是什麼。回答鄰近自己的防線,從下面隧道走出來。續指當時暴徒投擲物品,講唔到係乜嘢,攻擊了1分鐘。警方有發出警告才發射催淚彈。示威者返回Poly。0958防線進行接替
🔸D3辯方盤問
17日1835抵康莊道到天橋近何文田位置,即D4位置。同意康莊道近Y座是行車天橋,低啲係漆咸道北馬路路面。康莊道行車天橋隔離係紅磡繞道
P79相片行出去,辯方問是否冇行人路可行上康莊道行車天橋。證人回答係,但係人可行到上去,除了跨過漆咸道北馬路,還有個方法是漆咸道有斜路通往紅磡繞道,往何文田方向到達證人防線位置。同意漆咸道北斜路係行車路。同意如果有人從校內出來前往證人防線需經過行車路
問P79相片的路面往上一層樓梯是否充滿雜物,回答冇留意
P50a CCTV顯示2230 Y座有濃煙,證人指他當時冇見到,冇收到資訊指Y座出口有火,以當時觀察無煙
1835-09xx現場見唔到如相片中顯示的煙 。冇見到D3防線在漆咸道北發射催淚彈,及後時間也無這資訊。證人的隊伍在2200前無向Y座發射催淚彈
作供完
1430開始有關截停拘捕D13案情
💛感謝臨時直播員💛
#謝沈智慧法官 #續審[5/25] 上午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3朱(23)/ A4許(20)/ A13馬(24)
🛑其他認罪被告已還押🛑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其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5)暴動 (交替控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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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防線証人(早段內容從缺)
🔹控方主問
▶️1238第一次衝擊警方防線
自1150,1238有人從Poly出來往警方封鎖線是證人第一件留意到特別事件
問證人其防線位置能否見人群從邊到出來,答指設防線後見暢運道和科學館道交界有約1x-100人。就此事件警方在行人天橋發射一枚tg,並有按程序用揚聲器以最大聲浪作警告
▶️1305第二次衝擊警方防線
人群來自相同交界位,1x-100人,有射tg並用揚聲器以最大聲量作警告
▶️1306第三次衝擊警方防線
同樣來自暢運道方向,但無禁多人,有全副武裝示威者,警方有射tg,並用揚聲器以最大聲浪作警告。人群無成功衝過證人防線,其他防線無留意
▶️1150-1400階段
有人獨立走出並被拘捕,確實人數忘記,記憶有2-3人。唔記得1150-1400 A5防線有無設救護站
🔸D4盤問
-證人指其防線不是如辯方所指面向暢運道南橋橋底,而是康達徑。
-同意暢運道天橋向下行能至Poly正門口,同意紅磡體育館東去西往Poly會經收費廣場,落斜會到Poly正門
-同意當証人隊伍在未沿康達徑往Poly推進時,在其原地望向正門會被暢運道天橋阻礙視線,睇唔到B至C。而C有一凹位,有一出入口,證人同意也看不到該處
-證人不確定A5防線有沿康達徑往理大推進,無記憶就推進時是否和B1防線推向Poly一致,同意A5防線無上暢運道天橋
-不記得有無示威者在證人防線推進後,從C處之入口入番Poly
辯方問是否知,示威者離開暢運道天橋,有部分留在康達徑並被捕,證人唔清楚
📌傳PW5 陳家興高級督察
🔹控方主問
2022年5月3日證人供詞大概內容:
17日仼黃大仙第二小隊指揮官,1600返回黃大仙警署,1630拎裝備和訓示,1715離開。1730抵九龍灣副警總部。1820去Poly和漆咸道北設防線,18xx到達並設防線,防線包括Y和Zcore
續指防線要阻止有人進入Poly,如離開可從暢運道南。八點前離開一定會搜身。1947有指令予校內人士更多時間至2200
證人指2154有暴徒在Ycore掟野,有予警告,2155情況持續,證人下令射tg並和隊伍留在防線。2200有指令指所有從理大出來之人士會視為暴動
18日0800有兩男子由Ycore 往Zcore行人隧道被捕,當中一名是記者,有被放行。另再拘捕兩名人士。及後時間有兩名人士同於隧道被捕。0950防線接替
控方就供詞主問:
17日證人於1830到達D3防線,小隊41人,防暴裝。證人為理大2006畢業生
Y/Zcore 情況:
漆咸道北能上樓梯進入Ycore,上去有兩條柱位置。有一隧道能連去Zcore方向,證人不能指出火車軌相片中其實際位置
對李兆基地下育才道入口相片無印象;如Ycore不經平台,能通育才道往暢運道方向
1830到達防線至十點,其間無人嘗試從Ycore 離開。除2154暴徒擲物,證人指無其他特別事件
1830-2154的Ycore情況,即未衝突前:會形容為嘈吵,不需使用武力
2154暴徒擲物事件,指暴徒為於近Ycore位置,低於平台,忘記擲什麼,擲了持續1分鐘,有予警告,對方無理會。發射tg前有再作警告,tg後暴徒散去。Ycore衝突維持約2分鐘,及後氣氛緩和,但還聽到有人在Ycore
2155至18日0800有人出嚟期間,無人從Ycore出嚟,附近氣氛平靜
18日0800兩男子由Ycore 往Zcore逃走, 一名為記者後有放行,另一名以暴動罪拘捕。0900另有兩名男子由Y向Zcore 逃走皆被捕
在防線時,無收到資訊指有示威者話未能從Ycore出來
🔸D3盤問
同意漆咸道北馬路面低一層,與行人隧道同一層。而Ycore 不需離開Poly , 可以電梯/樓梯往此層面,經育才道往行人隧道
辯方向證人確認封鎖線位置:
1830封鎖線包括漆咸道北和行人隧道,即上層馬路面係「第一浸」封鎖,及Zcore行人隧道出口位置。當時無派警員行入隧道。
防線睇到(Y?)樓梯位置,距離超過50米,同意無車在漆咸道北,但環境昏暗。證人指有往前P79位置睇。辯問是否同意P79樓梯(行上平台之樓梯)滿雜物,行唔到人。答忘記了
除了21xx有人掟雜物之事件,証人忘記當晚是否無人從此樓梯落嚟。同意掟雜物之人在育才道個層出現。問除見埞野既人是否無見其他人,答無見有人出嚟,但Ycore podium 有人,忘記有無人落樓梯。證人同意落樓梯往漆咸道馬路邊行人路係圍住理大,如要離開Poly要經行人隧道走,亦可行遠d至正門。官指個日無車點行都得
就證人口供指防線防止人進入理大,理大人士可以去暢運道南邊的行人天橋離開,辯方問是否意思指理大人士不能從Y座離開嗎。證人回答他們有指令指理大內人士可以向該路線走。
辯方問證人1830在防線時,經Y座從理大出來的人士,會否叫他們從暢運道南邊的行人天橋離開嗎。證人回答當日冇發生過,估計自己同樣會進行搜身,如冇干犯罪行會放行。
辯方問有否收到警方指2130叫人從Y座離開。證人回答沒有,至今日都唔知,續答當天無指示指2130後有人從Y座出嚟會點。
(🌟按:身位此防線之警員至今也未知警方2130叫人從Y座離開。應何論理大校內人士之資訊接收?)
2154證人指有人擲物,警方有向投擲方向射催淚彈射,答射落行人隧道條樓梯的位置,忘記發射數量。
1830至翌日早上,證人留待防線至09xx,有一直觀察P79位置。
P50a CCTV截圖顯示Y座於17日2231有濃煙,辯方問證人當天有否看到。證人回答只記得有火但忘記實際時間
辯方問係咪馬路面上Y座條樓梯有人放火,證人回答(唔記得?)。證人指忘記放火時間是否在2130後,見到有火幾分鐘,唔記得見到的次數,係雜物起火,見到有煙。辯方問見唔見到啲火熄咗嘅情況,證人回答淨係知最後熄咗,唔知係自然/撲滅,忘記熄滅時間,唔記得着火係喺射Tg前或後,忘記着火和發射TG彼此相距時間。講不到是否如辯方所指在18號0000前發生
🔸D4辯方盤問
證人同意由他發號射施放催淚彈。辯方文係射向低層隧道還是Y座平台。證人回答下令射向低層,因為看到嗰度有人向警方封鎖線投擲物件。續答只有發射催淚彈,身上裝備無胡椒彈/閃光彈/震撼彈
🔸D13盤問
卓效業(助理署長)為指揮,根據其口供指1800所有增援到達,完成包圍理大
證人係D3防線近Z座行車路橋底位置和漆咸道北。卓效業供詞指出警察FB和政府叫人離開,並不要進入Poly。卓指嘗試提供安全道路給予想離開Poly之人士,但該些路徑被阻塞和暴徒放火。證人忘記當時有沒有此資訊
CCTV截圖17日1657
見Ycore兩柱出入口位,有很多雜物雜物阻塞。證人同意當天冇Y座如何被阻塞的資訊
就早前證人指17日理大人士可以從暢運道離開,暢運道出口近Poly正門,證人同意他的防線位置看不到正門,冇正門相關資訊,當時冇校內正門有否被阻塞的資訊
📌傳召PW6 賴頌文總督察
2022年5月6日證人供詞大概內容:
1117屬第二梯隊,1835帶隊員往康莊道外圍封,防止人出去,離開Poly需沿暢運道南天橋。11月18在Y座椅暴動罪拘捕兩名人士:王xx監xx(音)
18日0900-05看見李兆基樓示威者衝擊防線,有射催淚彈。0958防線進行接替工作。無人越過防線出去
按方就供詞主問:
帶小隊成立防線,到達D4設防線。17日1835到2200冇人從此防線離開。防線位置能看到Y座,駐守位置可以望到樓梯處
辯方問1835-2200有冇留意李兆基樓情況,證人回答冇特別事發生。同意D3防線D4防線分開行動,D3防線發射催淚彈不會告知自己
辯方問1830-2200冇人從證人防線離開,但有冇特別事情記得。證人回答沒有
證人知道10點後出校園的會視為暴動者拘捕。辯方問17日2000-18日0755有冇人從證人防線離開,回答沒有
辯方問2200-0755此段時間需要發射催淚彈往Poly嗎,回答沒有需要。證人同意0755時拘捕了兩名人士
0900-0955(?)就證人指李兆基樓有暴徒嘗試衝出警方防線,警方發射催淚彈,問當時暴徒位置是什麼。回答鄰近自己的防線,從下面隧道走出來。續指當時暴徒投擲物品,講唔到係乜嘢,攻擊了1分鐘。警方有發出警告才發射催淚彈。示威者返回Poly。0958防線進行接替
🔸D3辯方盤問
17日1835抵康莊道到天橋近何文田位置,即D4位置。同意康莊道近Y座是行車天橋,低啲係漆咸道北馬路路面。康莊道行車天橋隔離係紅磡繞道
P79相片行出去,辯方問是否冇行人路可行上康莊道行車天橋。證人回答係,但係人可行到上去,除了跨過漆咸道北馬路,還有個方法是漆咸道有斜路通往紅磡繞道,往何文田方向到達證人防線位置。同意漆咸道北斜路係行車路。同意如果有人從校內出來前往證人防線需經過行車路
問P79相片的路面往上一層樓梯是否充滿雜物,回答冇留意
P50a CCTV顯示2230 Y座有濃煙,證人指他當時冇見到,冇收到資訊指Y座出口有火,以當時觀察無煙
1835-09xx現場見唔到如相片中顯示的煙 。冇見到D3防線在漆咸道北發射催淚彈,及後時間也無這資訊。證人的隊伍在2200前無向Y座發射催淚彈
作供完
1430開始有關截停拘捕D13案情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0/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
[下午進度}
📌傳召DW6 D2 作供
🔸主問
📎11月18日行程
在彌敦道咸美頓街交界南方行人路停了十秒,見到彌敦道南方至窩打老道密密麻麻滿是人,多穿黑色衫有部份人有頭盔、豬咀,沒見到警員。碧街也有不少人,但有穿不同顏色衫同冇裝備。自己朝早前聲音而家發生咩事2230秒向南行但人多只能跨過路中走到北行線。之後有人跑來撞到自己跌地上,亦有人踩甩自己右腳鞋及踢走。地圖上D7-3劃上被撞跌位置。起身後向北面急步行,但到彌敦道咸美頓街被速龍警察拉低,5分鐘從後上索帶,隔了數分鐘被帶至碧街闊巷.。19日凌晨正式拘捕,期間沒有警員查問。P207(1)警方11月18日拍攝照片為自己,右腳冇鞋,褲袋有一條圍巾,主要行山用,當天冇用過。身上亦有3支人口淚液,平時服眼乾用,警方沒有檢取。
🔹控方盤問
-D2-2 少年警訊組織資料,訓練課程中警務知識中有拘捕權,不記得是公民定警方。暴力及交通規則單元中同意2019年示威中有暴力元素出現是犯法行為,同意對其他單元內容大多忘記了
- 確認11月18日彌敦道上沒見到有破壞行為
-2019年校內對社會運動整體氣氛不清楚,冇留意校內有冇標語
-知道2019年11月理大事件,不同意是大事,因對自己冇影響。同意九龍塘也有堵路,上堂也改做網上課堂,但不同意不該週圍走。
-1700 買下午茶,行3分鐘到店買到1800前食完,同意家中有食物可吃。行去食煲仔飯要15至20分鐘,等了十分重鐘吃了半小時,估計2310離開餐廳但聽到巨響及嘈吵聲於是花了2至3分鐘走到彌敦道咸美頓街,沒見到催淚煙或聞到氣體味'巨響似是巨物撞擊聲。當時南北方馬路上也見示威者,沒想過身處暴動現場,見刻有人傳嘢,有人跑,有三五成羣聚集。
-同意庭上片段22:45 至23:xx 可見到示威者及警方對峙,有扔汽油彈及發射催淚彈,當時未理解發射催淚彈作用是驅散。咸美頓街行過路中央到北行線走了近十米見到有多人由南方跑來及見到催淚彈火光,自己企靠近牆沒想過跑因不覺得危險。
-白小有近視,同意被捕時沒戴眼鏡
-不同意參與暴動逃跑時甩鞋,也不同意當日有眼鏡逃走時跌了
🔸覆問
-少年警訊課程準確內容不記得
-盤問答食完飯2310食完離開,主問答2320因食完玩手機10分鐘才走
-盤問下答走到北行線見到催淚煙但聞不到,感覺不到受威脅
-橫跨路中到北面行車線見到火光因人羣逃跑有定位所以望到
-今日近視約二百多度,比起2019年大幅加深了,2019年近視望不清遠方
-回答法官2019年有散光一百度,比起今天變化不清楚,近視2019年後可能加了百多度,即案發時間是50至百多度近視。晚上餐廳食飯後玩了手機遊戲10分鐘。
-D2案情完結-
📌案件管理
剩下8人案情暫肯定D6,D9及19會作供,D7及D12仍待確認。另外D9代表下月有另案處理,結案陳詞及裁決需再商討日子。主控提酲明天上午有案件需往高等法院,1130 才可到庭。
16:22今日完畢,案件押後至明早11:30繼續,D3開始作供,另外會有2位證人傳召,預計星期四才完成D3辯方案情。
💛感謝臨時直播員💛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0/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
[下午進度}
📌傳召DW6 D2 作供
🔸主問
📎11月18日行程
在彌敦道咸美頓街交界南方行人路停了十秒,見到彌敦道南方至窩打老道密密麻麻滿是人,多穿黑色衫有部份人有頭盔、豬咀,沒見到警員。碧街也有不少人,但有穿不同顏色衫同冇裝備。自己朝早前聲音而家發生咩事2230秒向南行但人多只能跨過路中走到北行線。之後有人跑來撞到自己跌地上,亦有人踩甩自己右腳鞋及踢走。地圖上D7-3劃上被撞跌位置。起身後向北面急步行,但到彌敦道咸美頓街被速龍警察拉低,5分鐘從後上索帶,隔了數分鐘被帶至碧街闊巷.。19日凌晨正式拘捕,期間沒有警員查問。P207(1)警方11月18日拍攝照片為自己,右腳冇鞋,褲袋有一條圍巾,主要行山用,當天冇用過。身上亦有3支人口淚液,平時服眼乾用,警方沒有檢取。
🔹控方盤問
-D2-2 少年警訊組織資料,訓練課程中警務知識中有拘捕權,不記得是公民定警方。暴力及交通規則單元中同意2019年示威中有暴力元素出現是犯法行為,同意對其他單元內容大多忘記了
- 確認11月18日彌敦道上沒見到有破壞行為
-2019年校內對社會運動整體氣氛不清楚,冇留意校內有冇標語
-知道2019年11月理大事件,不同意是大事,因對自己冇影響。同意九龍塘也有堵路,上堂也改做網上課堂,但不同意不該週圍走。
-1700 買下午茶,行3分鐘到店買到1800前食完,同意家中有食物可吃。行去食煲仔飯要15至20分鐘,等了十分重鐘吃了半小時,估計2310離開餐廳但聽到巨響及嘈吵聲於是花了2至3分鐘走到彌敦道咸美頓街,沒見到催淚煙或聞到氣體味'巨響似是巨物撞擊聲。當時南北方馬路上也見示威者,沒想過身處暴動現場,見刻有人傳嘢,有人跑,有三五成羣聚集。
-同意庭上片段22:45 至23:xx 可見到示威者及警方對峙,有扔汽油彈及發射催淚彈,當時未理解發射催淚彈作用是驅散。咸美頓街行過路中央到北行線走了近十米見到有多人由南方跑來及見到催淚彈火光,自己企靠近牆沒想過跑因不覺得危險。
-白小有近視,同意被捕時沒戴眼鏡
-不同意參與暴動逃跑時甩鞋,也不同意當日有眼鏡逃走時跌了
🔸覆問
-少年警訊課程準確內容不記得
-盤問答食完飯2310食完離開,主問答2320因食完玩手機10分鐘才走
-盤問下答走到北行線見到催淚煙但聞不到,感覺不到受威脅
-橫跨路中到北面行車線見到火光因人羣逃跑有定位所以望到
-今日近視約二百多度,比起2019年大幅加深了,2019年近視望不清遠方
-回答法官2019年有散光一百度,比起今天變化不清楚,近視2019年後可能加了百多度,即案發時間是50至百多度近視。晚上餐廳食飯後玩了手機遊戲10分鐘。
-D2案情完結-
📌案件管理
剩下8人案情暫肯定D6,D9及19會作供,D7及D12仍待確認。另外D9代表下月有另案處理,結案陳詞及裁決需再商討日子。主控提酲明天上午有案件需往高等法院,1130 才可到庭。
16:22今日完畢,案件押後至明早11:30繼續,D3開始作供,另外會有2位證人傳召,預計星期四才完成D3辯方案情。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續審 [5/25]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3朱(23)/ A4許(20)/ A13馬(24)
🛑其他認罪被告已還押🛑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其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5:暴動 (控罪1的交替控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首日審訊: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711
================
下午內容:
📌傳pw7 督察 蔡耀聰
🔹控方主問
▶️ 暢運道天橋進行掃蕩
現職秀戊平軍裝。案發為機動部隊傳令員,1117日當值由1600至完。11月18 1300到poly ,穿防暴裝,全隊有41人, 當時行動大約30人以上。收到命令要在暢運道天橋進行掃蕩,掃至1400 完結
由暢運道紅磡站沿天橋掃去橋底,即近poly出面。證人指紅磡站開始橋有很多雜物,如枱櫈和有液體之玻璃樽,證人一路推進至1半時,開始見到一大批黑衫人,約40 人出現喺暢運道天橋近poly 的位置。
▶️ 處理兩名人士
該群人有頭盔長傘,推進時見到他們在橋聚集,有d入poly方向,有d慢d既停留在橋底位置,隊員見有人聚在橋低,向他們射tg,發射前無警告,無舉旗。隊員見還有人在暢運道橋底位置,便繼續推進,加上相信此群人參與理工之示威,遂嘗試追捕行動。
推進到橋底時,現場大煙,見一黑衫褲人士在我面前經過,證人當時面向poly,應是西北面,該人是側向證人向poly 行,步速不算快,證人看到其右手面, 證人很快可以手截停該人,後把他帶去防線後近紅磡火車站較後位置讓其他隊員處理。證人唔知該警員編號和被捕人身份
證人繼續觀察,見到刑督察,即機動部隊指揮官,協助拘捕一黑衫示威者,證人有前往協助,後帶去防線後給其他隊員處理,證人唔知該警員編號和被捕人身份
📹播片
p54 - HK01片段 - 13:54 - 見暢運道天橋確認掃蕩路線 ; p51 Apply daily 片段 - 13:58 - 見證人截停男子情況
🔸D13辯方盤問
就可見截停之第一名人士在地下,證人否認有和其他警員推跌他以便控制。證人指截停時被告無爭扎,帶去俾同事處理時無人推佢,估計在地上可能因為不願配合帶回防線行動/自己kick親/大煙kick親/受tg影響。
片段顯示tg 煙燶密,有不同警員追逐不同示威人士,證人同意情況可形容為混亂。
就第一名被截停人士,證人指無負責落膠手扣,但踏浪者行動常見用膠手扣,片段中睇唔到有無。交付予另一同事處理時無和被捕人交談,同意無口頭宣布拘捕。由截停至帶防線後,即行回上橋位置,距離不超過20 m。其間聽唔到有其他同事作口頭宣布拘捕,證人無展示委任正 ,睇唔到其他警員有無。
📌傳pw8 警長2425 林華棟(音)
案發和現仼商業罪案調查科。1118日參與理大行動 - 拘捕,搜證,拍攝
11月18 日約14:07
暢運道天橋和機動部機同事一同往科學館道推,至理大科學館道出口,見一堆黑衫人由理大科學館出口衝向警方防線,大量黑衫人向警掟石和雜物
警方防線制止該群人逃走 ,黑衫人返回理大之 時候, 證人和同事作出警告欲制止逃走但無效 ,見機動遊部隊控制一黑長袖衫人士在地,證人上前以暴動罪作出拘捕,有監現場情況,證人立即押解被捕人返回警方防線,向其作快速搜身,和搵身分證,後指派11340處理該人,即d13。由宣布拘捕至搜身階段,證人只處理被告一人。證人指當時該人已被警員控制在地,不知該警身份。
📹播警員15264拍之片段:
見d13被截停之情況(按:警員大聲叫唔好反抗呀。見當時被捕人已在地上,不似有大反抗動作),此片段未見證人,但證人確認宣布拘捕位置在片段顯示之附近。後於紅磡站橋口快速搜身
🔸D13辯方盤問
可見防暴同事已控制被告在地上,當中能見一非綠色防暴裝女士,證人指是hqrc 便裝。(Headquarters Response Contingent (HQRC)總部應變大隊 )
證人不同意辯方所指帶被告到防線之前無口頭作宣布拘捕。同意video 見綠色防暴拉行被告一d距離。
📌明天0930續
將處處理D3 D4 案情,屆時會完結控方案情
💛感謝臨時直播員💛
#謝沈智慧法官 #續審 [5/25]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3朱(23)/ A4許(20)/ A13馬(24)
🛑其他認罪被告已還押🛑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其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5:暴動 (控罪1的交替控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首日審訊: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711
================
下午內容:
📌傳pw7 督察 蔡耀聰
🔹控方主問
▶️ 暢運道天橋進行掃蕩
現職秀戊平軍裝。案發為機動部隊傳令員,1117日當值由1600至完。11月18 1300到poly ,穿防暴裝,全隊有41人, 當時行動大約30人以上。收到命令要在暢運道天橋進行掃蕩,掃至1400 完結
由暢運道紅磡站沿天橋掃去橋底,即近poly出面。證人指紅磡站開始橋有很多雜物,如枱櫈和有液體之玻璃樽,證人一路推進至1半時,開始見到一大批黑衫人,約40 人出現喺暢運道天橋近poly 的位置。
▶️ 處理兩名人士
該群人有頭盔長傘,推進時見到他們在橋聚集,有d入poly方向,有d慢d既停留在橋底位置,隊員見有人聚在橋低,向他們射tg,發射前無警告,無舉旗。隊員見還有人在暢運道橋底位置,便繼續推進,加上相信此群人參與理工之示威,遂嘗試追捕行動。
推進到橋底時,現場大煙,見一黑衫褲人士在我面前經過,證人當時面向poly,應是西北面,該人是側向證人向poly 行,步速不算快,證人看到其右手面, 證人很快可以手截停該人,後把他帶去防線後近紅磡火車站較後位置讓其他隊員處理。證人唔知該警員編號和被捕人身份
證人繼續觀察,見到刑督察,即機動部隊指揮官,協助拘捕一黑衫示威者,證人有前往協助,後帶去防線後給其他隊員處理,證人唔知該警員編號和被捕人身份
📹播片
p54 - HK01片段 - 13:54 - 見暢運道天橋確認掃蕩路線 ; p51 Apply daily 片段 - 13:58 - 見證人截停男子情況
🔸D13辯方盤問
就可見截停之第一名人士在地下,證人否認有和其他警員推跌他以便控制。證人指截停時被告無爭扎,帶去俾同事處理時無人推佢,估計在地上可能因為不願配合帶回防線行動/自己kick親/大煙kick親/受tg影響。
片段顯示tg 煙燶密,有不同警員追逐不同示威人士,證人同意情況可形容為混亂。
就第一名被截停人士,證人指無負責落膠手扣,但踏浪者行動常見用膠手扣,片段中睇唔到有無。交付予另一同事處理時無和被捕人交談,同意無口頭宣布拘捕。由截停至帶防線後,即行回上橋位置,距離不超過20 m。其間聽唔到有其他同事作口頭宣布拘捕,證人無展示委任正 ,睇唔到其他警員有無。
📌傳pw8 警長2425 林華棟(音)
案發和現仼商業罪案調查科。1118日參與理大行動 - 拘捕,搜證,拍攝
11月18 日約14:07
暢運道天橋和機動部機同事一同往科學館道推,至理大科學館道出口,見一堆黑衫人由理大科學館出口衝向警方防線,大量黑衫人向警掟石和雜物
警方防線制止該群人逃走 ,黑衫人返回理大之 時候, 證人和同事作出警告欲制止逃走但無效 ,見機動遊部隊控制一黑長袖衫人士在地,證人上前以暴動罪作出拘捕,有監現場情況,證人立即押解被捕人返回警方防線,向其作快速搜身,和搵身分證,後指派11340處理該人,即d13。由宣布拘捕至搜身階段,證人只處理被告一人。證人指當時該人已被警員控制在地,不知該警身份。
📹播警員15264拍之片段:
見d13被截停之情況(按:警員大聲叫唔好反抗呀。見當時被捕人已在地上,不似有大反抗動作),此片段未見證人,但證人確認宣布拘捕位置在片段顯示之附近。後於紅磡站橋口快速搜身
🔸D13辯方盤問
可見防暴同事已控制被告在地上,當中能見一非綠色防暴裝女士,證人指是hqrc 便裝。(Headquarters Response Contingent (HQRC)總部應變大隊 )
證人不同意辯方所指帶被告到防線之前無口頭作宣布拘捕。同意video 見綠色防暴拉行被告一d距離。
📌明天0930續
將處處理D3 D4 案情,屆時會完結控方案情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 區域法院 )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審訊 [2/30]
下午進度
D3:吳(20)/ D6:陳(24)/ D11:*(15)
以上係案發年齡
其他被告已認罪被還押
控罪:
(1)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6) D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一支噴漆
(7) D3,(11) D6,(16) D11 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19) 被控於同日在非法集結期間使用蒙面物品,或管有攻擊性武器。
D3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D6代表:#許淑儀大律師
D1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
[14:30] 開庭
傳召PW2 警員 18309 梁家傑(音)
🔹證人在當日係X3小隊成員,控方請證人在庭上讀出在19年10月31日所寫的口供,作為主問證供,簡略如下:
2019年10月30日返早更,09:00~行動完畢,任務係大車看守員,20:30 在大興行動基地外,有大量人士聚集叫囂,設置路障,用雷射光射向警署。
21:30 從通信機得知,PYU X3 小隊於大興行動基地外作出警告,本隊由震寰路向大興行動基地掃蕩,見有數十人逃向兆軒苑,部份人黑衫黑褲,用本地話叫「走呀」,懷疑與大興行動基地有關,追至相距約20米,人群繞過逸生閣,視線短暫受阻隔,見部份人衝入逸生閣,大叫走呀,見有隊員在前5米,後知係22935,思疑人群係非法集結人士,跟隨隊員跑入逸生閣,與人群相隔一米,逸生閣大門無鎖,有40名黑衣人進入電梯,指示佢哋出嚟,有人左望右望,有人縮埋一角,因為人手唔夠,指示全部人踎低,防止逃跑,後來隊員陸續到場,對人群作出調查。
22:17 指揮官遊天健宣布拘捕,PW2 協助X3小隊押解被捕人士到警署。
主要控引導PW2澄清,文中PYU應為PTU。
鄭官同意證人供詞以65B呈堂。
[14:42] 🔸D3 律師盤問
任務係大車看守員,但不只是係看守大車,20:00前係在車上守候,20:00後有指示落車,到大興行動中心外等候。
PW2 唔記得大興行動中心一帶有冇封路,當時面對着一班示威者,唔記得中間有冇車經過。
陳官請PW2避席,指使唔使再問?PW1已經確立咗,附近一帶冇封路,控方亦無覆問,係唔係可以減省到?
PW2繼續,去到震寰路近兆軒苑,距離示威者20~30米,大家企喺度對峙,同意數十人之中有夾雜着唔同衣着嘅人,從通信機收到進行掃蕩,PW2就跑向示威者,佢哋向兆軒苑跑,開頭時在馬路,橫跨震寰路,跨過馬路與行人路之間嘅花槽,所經過嘅行人路有其他途人,同意追人群期間,有短暫視線阻隔,不能準確數到人數,追截過程中唔知有冇人加入或者離開人群,同意人群去到逸生閣大堂之前,大堂係有人,同意護唔到大堂嘅人從何而來,截查工作由其他隊員做。
[14:55] D6 & D11 律師無盤問,控方亦無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PW3 警長 1729 周成志(音)
🔹證人在當日係X3小隊成員,控方請證人在庭上讀出在19年10月31日所寫的口供,作為主問證供,簡略如下:
2019年10月30日返早更,09:00~18:36,督察遊天健在21:35通知X2 小隊發出非法集結警告,在震寰路與良運街交界近兆軒苑有大量人群進入,21:45 進入逸生閣,截查可疑人士,22:17 隊員向PW3報告,有12名可疑人士,8男4女,其中包括D3,並非住在逸生閣,無合理辯解在上址出現。向遊督察匯報,由他宣布拘捕。22:36 押解被捕人士到大興行動基地;22:45 等車到元朗警署。
鄭官同意證人供詞以65B呈堂。
之後內容從缺…
歡迎補充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審訊 [2/30]
下午進度
D3:吳(20)/ D6:陳(24)/ D11:*(15)
以上係案發年齡
其他被告已認罪被還押
控罪:
(1)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6) D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一支噴漆
(7) D3,(11) D6,(16) D11 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19) 被控於同日在非法集結期間使用蒙面物品,或管有攻擊性武器。
D3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D6代表:#許淑儀大律師
D1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
[14:30] 開庭
傳召PW2 警員 18309 梁家傑(音)
🔹證人在當日係X3小隊成員,控方請證人在庭上讀出在19年10月31日所寫的口供,作為主問證供,簡略如下:
2019年10月30日返早更,09:00~行動完畢,任務係大車看守員,20:30 在大興行動基地外,有大量人士聚集叫囂,設置路障,用雷射光射向警署。
21:30 從通信機得知,PYU X3 小隊於大興行動基地外作出警告,本隊由震寰路向大興行動基地掃蕩,見有數十人逃向兆軒苑,部份人黑衫黑褲,用本地話叫「走呀」,懷疑與大興行動基地有關,追至相距約20米,人群繞過逸生閣,視線短暫受阻隔,見部份人衝入逸生閣,大叫走呀,見有隊員在前5米,後知係22935,思疑人群係非法集結人士,跟隨隊員跑入逸生閣,與人群相隔一米,逸生閣大門無鎖,有40名黑衣人進入電梯,指示佢哋出嚟,有人左望右望,有人縮埋一角,因為人手唔夠,指示全部人踎低,防止逃跑,後來隊員陸續到場,對人群作出調查。
22:17 指揮官遊天健宣布拘捕,PW2 協助X3小隊押解被捕人士到警署。
主要控引導PW2澄清,文中PYU應為PTU。
鄭官同意證人供詞以65B呈堂。
[14:42] 🔸D3 律師盤問
任務係大車看守員,但不只是係看守大車,20:00前係在車上守候,20:00後有指示落車,到大興行動中心外等候。
PW2 唔記得大興行動中心一帶有冇封路,當時面對着一班示威者,唔記得中間有冇車經過。
陳官請PW2避席,指使唔使再問?PW1已經確立咗,附近一帶冇封路,控方亦無覆問,係唔係可以減省到?
PW2繼續,去到震寰路近兆軒苑,距離示威者20~30米,大家企喺度對峙,同意數十人之中有夾雜着唔同衣着嘅人,從通信機收到進行掃蕩,PW2就跑向示威者,佢哋向兆軒苑跑,開頭時在馬路,橫跨震寰路,跨過馬路與行人路之間嘅花槽,所經過嘅行人路有其他途人,同意追人群期間,有短暫視線阻隔,不能準確數到人數,追截過程中唔知有冇人加入或者離開人群,同意人群去到逸生閣大堂之前,大堂係有人,同意護唔到大堂嘅人從何而來,截查工作由其他隊員做。
[14:55] D6 & D11 律師無盤問,控方亦無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PW3 警長 1729 周成志(音)
🔹證人在當日係X3小隊成員,控方請證人在庭上讀出在19年10月31日所寫的口供,作為主問證供,簡略如下:
2019年10月30日返早更,09:00~18:36,督察遊天健在21:35通知X2 小隊發出非法集結警告,在震寰路與良運街交界近兆軒苑有大量人群進入,21:45 進入逸生閣,截查可疑人士,22:17 隊員向PW3報告,有12名可疑人士,8男4女,其中包括D3,並非住在逸生閣,無合理辯解在上址出現。向遊督察匯報,由他宣布拘捕。22:36 押解被捕人士到大興行動基地;22:45 等車到元朗警署。
鄭官同意證人供詞以65B呈堂。
之後內容從缺…
歡迎補充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08日 星期三】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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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4樓4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09:45
👤陳(27)🛑服刑中 #宣布判決理由 (#網上言論 #煽惑炸軍營 煽惑製造爆炸品;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1月14日被判處監禁4年6個月。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於2023年10月25日被駁回。)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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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朱,許,馬(20-24) #續審 [6/25] (#1118理大 2項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30
👥林,林,劉,梁,譚,謝,王,蘇,馮,張,張(18-28) #續審 [21/35] (#1118油麻地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9庭 ( 區 域 法 院 )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吳,陳,*(15-24) #續審 [3/30]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3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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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林子康裁判官
🕤09:30
👤黃(25)🛑已還押15日🔥#判刑 (#0908旺角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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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簡偉迪(44) 刑事毀壞 醉酒及行為不檢 #酒後打玻璃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詩雅(37) 4項明知而提供虛假資料 #洪門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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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09:45
👤陳(27)🛑服刑中 #宣布判決理由 (#網上言論 #煽惑炸軍營 煽惑製造爆炸品;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1月14日被判處監禁4年6個月。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於2023年10月25日被駁回。)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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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沈智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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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簡偉迪(44) 刑事毀壞 醉酒及行為不檢 #酒後打玻璃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詩雅(37) 4項明知而提供虛假資料 #洪門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