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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tsapp截圖
強調今日是首次聽到控方提出對whatsapp截圖的爭議,在盤問過程中沒有出現過,或就對話信息的真確性向辯方提出質疑。

對於控方指whatsapp造假的說法有兩個可能性。一是事後造假,二是當刻己虛構。 辯方指出證據是環環相扣,無論如何也應給予D2解釋。林官表示控對該說法雖沒有確實對此有質疑。但控一開始的立場就是D2根本不是入理大救男友。
辯方指whatsapp對話便是佐證被告救男友這說法可信。即使如控方所提當時早便在理工,一路作假。亦應在庭上作出質問。
林官指出剛才控方亦講不到對話信息可疑之處,稱最後留待法庭判斷。

▶️D4
📌爭議控方證物鏈
從D4沒有被控蒙面罪。如D4的裝備如控方證物所示,控方必定會控告D4蒙面。從而引證證物鏈所有爭拗。

沒有為D4拍攝個人full gear相,PW13明知處理公共秩序案件,警方必然會為被告拍攝full gear相,更何況PW13稱曾參與過踏浪者行動,理應不會優待D4。間接引證證物是否準確。
林官稱警方拍攝的相除了犯人相也會根據證供拍攝還原相。

📌被告供詞的可信性
林官指出即使控方無法證明到D4被捕時衣著如控方證物所示。但D4的確出現在理大。 辯方指出D4出庭作供是豁了出去證明證物鏈有問題,從而加強被告供詞的其他說法。
林官表示一個人講一句真話,非等於全部都是真話。反之亦然。
辯方再指出要控方提出證據去挑戰,而非用一些主觀的假設性問題去質疑被告供詞,例如反駁被告為何不賣掉滑板。

林官指出控方有提出證據反駁,如11月17日約1725時,控方以當時片段反駁被告指見當刻漆南道南與暢運道交界平靜,所以能從康宏廣場橫過暢運道步入理大。
辯方更正被告盤問時是用「膠著」非用「平靜」形容當時環境。辯方其後也找到影片影到當刻道路情況。當時環境與被告說法沒有抵觸。 片中也有很多市民橫過暢運道,從而引證到他們亦見到現場膠著。

應林官要求,辯方再而解釋「膠著」,以風險評估去解釋,當時由康宏走過理大正門,只需半分鐘,膠著即在短期內也不會發生衝突。

林官再指即使看片,都不會形容當時是平靜。
辯方翻查謄稿稱「平靜」不是由被告口中道出。當時D4回答法官有關現場是否「平靜」的提問。林官稱當時被告可以反對用平靜或不同意。辯方指出要相對於被告的中文能力能否如律師法官用詞精準,希望法庭不要放大平靜兩字,重溫整個審訊,被告一直用膠著去形容當刻雙方對峙情況。平靜只是當時與法官一問一答時洐生的說法。 況且,平靜也能指沒有爆炸等危險。

▶️D7
📌辯方證人及證據的可信性
強調控方沒有就whatsapp信息、社工和家姐的口價作任個評論與挑戰,加上兩證人的手機也給予控方檢查,所以現時控方沒有任何基礎去挑戰證據是造假,即使是事後或當刻造假。

而兩證人證供能證明被告供詞,包括:
1)家姐可證明被告出門前沒有裝備
2)Whatsapp對話可證明被告入理大的意圖及原計劃逗留時間不長。
林官回應指暴動不一定要裝備,暴動參與時間可長可短。
辯方回應指也要視乎被告其他供詞。
3)進入理大的目的
指出被告11月16號已與家人提過進入理大,法庭不能假定被告16號至18號一直欺騙家人。況且控方無任何紀錄證明被告造假。
林官回應指出也要考慮被告為何在這日子進入理大,為何不提早離開。
辯方指出當日18:30後,無人離開理大,即使閉路電視畫面顯示有人經Y core行人隧道出去,也不代表有離開,另一端是警察防線。當時身在理大的人根本不會相信警察會放人。

📌蒙面議題
對於被告是否有戴住面罩走出理大,辯方立場是被告當時在理大正門近行人路的盲人磚上,即門口同行人路交界 ,未踏出行人路。

📌暴動範圍
林官指出,即使接納辯方指被告未踏出行人路,但校園內也是屬暴動範圍。辯方回應指需視乎時間。

林官指出雙方簽定的承認事實,大家同意。 辯方爭拗承認事實只提「包括D,P,Y座」為何當時不描述為整個校園。
林官要求辯方指出11月17日1900至18日0500時,何處才屬暴動。辯方指出已清來列明在書面陳詞中,例如VA座不是,有人休息。H座也不是。
林官引用上訴庭判決書指出辯方理解有誤。判決書指明暴動範圍有核心區及靜態區,整個理大事件由11月11號開始,17號18號己是整件事件的高峰,更出現圍魏救趙事件。
辯方引用林士翔案例,指出非每一處都係暴動,每間房都是暴動。最後以理大平面圖畫出辯方認為的暴動範圍。

▶️D8
同意如非出自人道救援的救傷是可以定罪。引用兩單有關急救員被控暴動的上訴案,指出判決書也沒有對急救員救傷目的落閘,沒有提過人道救援不是可辯護的理由。
而本案與兩上訴不同之處是本案被告並非位於核心暴動範圍及有作供。

▶️D12
📌蒙面議題
D12被發現蒙面的一刻是在正門口的行人路,當時D12正離開暴動範圍。林官指出如何介定距離。辯方指不用畫線,應基於事實裁定是否遠離暴動及與他人有否關聯和共同目的。

▶️D13
林官問辯方對於由紅磡至灣仔或為功課更改題目有何補充。辯方指出被女友拋棄後,被告念舊情幫女友交功課也很合理。
林官質疑被告為何不通知女友,指出是單純找不到還是有其他原因。
辯方指出被告不期望女友會因為一份功課而回心轉意。反正自己也要做。

案件押後至2023年12月9日(六)裁決,期間六位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0月30日 星期一】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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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謝沈智慧法官
🕦11:30
👥張,郭,杜林,容(18-20)🛑四人已還押逾1個月🔥#判刑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林,林,劉,梁,譚,謝,王,蘇,馮,張,張(18-28) #續審 [14/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4:30(不設旁聽)
👥梁,蘇,李,胡,梁,蔡(20-41)🛑A10梁已還押逾8個月 #審訊前覆核 (#1001灣仔 暴動 阻差辦公 無牌管有無線電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林卓廷,庾,陳,葉,鄭,尹,楊(26-48)🛑林因另案已還押逾31個月 #續審 [10/25] (#0721元朗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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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何慧嫻裁判官
🕤09:30
👤張(31)🛑已還押逾17個月 #提訊日 (#20220523爆炸品 串謀導致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企圖製造爆炸品 2項管有爆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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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2庭
👩🏻‍⚖️陳慧敏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李(68) #提堂 (#20210803旺角 #20210818旺角 #20210909旺角 3項沒有許可證奏玩樂器;#20220624大圍 #20220824大圍 2項未經批准籌款;#20220929中環 未經批准籌款 沒有許可證奏玩樂器;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10月24日被判處監禁30日,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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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詩雅(37) 4項明知而提供虛假資料 #洪門宴
14:30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陳凱港,汪浩毅(49-50) 2項欺詐 #呃海景山莊按揭
【10月30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續審[14/35]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提訊日
📍#沙田裁判法院第二庭 #提堂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沙田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10803旺角 #20210818旺角 #20210909旺角 #20220624大圍 #20220824大圍 #20220929中環 
#提堂

👤李 /二胡伯伯(68)

傳票控罪:
(1), (2), (3) & (7) 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4), (5) & (6) 未經批准在公眾地方進行籌款活動

背景: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10月24日被判處監禁30日,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
[09:40] 開庭

被告在判刑後一天已呈交了一份文件,說明他放棄上訴及他與太太的身體健康問題。

被告再作求情補充,自己從內地嚟香港,欠缺香港法律意識。佢只係街頭表演,並沒有意圖損害香港政府、一國兩制嘅意思。之前提出上訴係基於擔心太太健康狀況,需要照顧,而並非不認罪。佢已經向法庭誠懇,並提交文件決定唔上訴。

陳官拒絕接納並稱被告無悔意,一直都唔認罪,更引述被告之前講過「就算死在監獄都無所謂」,又提出公約。之前文件中亦提過如果被定罪,太太會戴頭繩申冤。被告解釋從反送中到現在,在不同階段均會有不同嘅想法。而即使本案受到外國關注人權問題,佢並未向美國之音,BBC 等透露與案件相關事宜。

陳官表示所交文件只能當是刑期覆核,拒絕接納,維持原判 30 日監禁,即時入獄。最後指示懲教跟進被告本身今天健康中心嘅覆診,懲教所有優良的醫療系統,另外作指示福利署聯絡太太跟進。


[10:08完庭]

💛感謝報料💛
【10月30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謝沈智慧法官 #指定法官
#判刑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D1:張 (19)
D2:郭 (20)
D3:杜林 (18)
D4:容 (19)

控罪:
(1) 宣揚恐怖主義罪
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
4人一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

控方: #張卓勤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III(2)(B)、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
D1:#彭耀鴻資深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
D2:#陳國維大律師
D3:#關文渭大律師
D4:#邱治瑋大律師

=========

四人於9月11日承認控罪(2),控方根據協議撤銷控罪(1),法庭裁定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名成立。押後至9月14及20日求情,其後還押候判。

=========

判刑考慮:

法官引述上訴庭 潘榕偉 案例,包括該案中控方提出的判刑因素:
(1)  煽惑的方式和覆蓋的人數;
(2)  是否單一的煽惑丶或是透過方法增加煽惑的效果;
(3)  是否突發或有預謀;
(4)  就可能產生的非法集結:
(a)  預期參與的人數;
(b)  預期暴力的程度;
(c)  預期暴力的規模;
(d)  可能引致的後果;
(e)  可能造成的威脅之嚴重性及迫近程度;
(5)  有關煽惑的行為是否實際上導致了非法集結或其他相關的違法行為(即使情況可能未達至非法集結丶或出現更嚴重的情況例如暴動等);
(6)  涉及的地點。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2)(c)條,任何人被裁定煽惑他人犯某罪項,
而條例雖訂定該罪項的最高刑罰,但除此處外,並無任 何條例訂定串謀或煽惑他人犯該罪項的刑罰,則可判處 該罪項 (target offence) 的最高刑罰。

本案控罪是否屬於109A條所述「例外罪行」?
法官採納控方陳詞,本控罪屬於附表3的例外罪行。
但因本案所有被告皆年滿21歲,法庭不能考慮任何院所刑罰,此議題只屬學術討論。

案例:
辯方提出多個煽惑罪區院案例供法庭參考,包括葉倩敏、黎哲、趙浩楠、鍾志超、蕭張龍。
但法官指在 唐健帮 案中,上訴庭已重申下級法院未經上訴案件對同級法院無約束力、對上訴法院沒有指導作用,不能被稱為案例,無參考價值。

被告罪責:
D1
拒絕接納時任評議會主席D1為單純主持會議角色,引述其會議中發言「本席邀請全體起立,為為香港犧牲嘅梁默哀」,「希望咁多位節哀啦,會嘗試將大家尊敬之情轉達畀梁先生屋企人」。
評議會會議被校園電視及學苑(編委)透過直播及報導方式於 Facebook等平台公開發布,所有人都能閱讀或觀看。即使沒有人被煽惑作出實質暴力行為,也不會降低煽惑的影響力。
D1同時指出作為主席,他沒有參與討論,只是根據成員要求表決議案。法官拒絕接納此論點,反指D1作為主席,知悉他有引導討論的權力,可見D1有清晰立場。而且D1召開會議、撰寫議程,為表揚梁一事提供討論平台,有絕對責任。

D1雖然作為主席,但有撰寫議程的權力
D2提出該議案,D3和議
D2、D4就議案表達意見
各人有各自扮演不同角色,只要缺少其中一個,議案也不會通過、有如此影響力

本案主要因素:
1. 與他人一同犯罪:共同犯罪原則
2. pre mediation
3. 評議會濫權
4. open defence to the law
5. 公開發佈

(13:03放飯,下午繼續)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10/25]

上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1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資料: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
[10:08] 開庭,因為女子A有匿名令,公眾入場後要再次清場,讓證人進場。

陳官解釋在匿名令下的安排,如有律師要見到證人容貌,可以行前,但因錄音位置問題,不贊成大律師掉位,A7大律師提出紀錄,她的位置和A7在犯人欄內的位置都見唔到證人。

控方稱收到辯方通知,盤問時要播片,會見到證人樣貌。陳官稱已有匿名令,追問片段事件;該片段係元朗站CCTV,係轉介文件之一,控方從辯方收到一網站連結,查看後知悉該片段在10月6日被放上新聞網站,文件在2020年10~11月畀咗辯方,9月16日審前覆核申請A女士匿名令,但外界未必得知,案件在10月12日開審,因應事件,原本控方會播出打格片段,現在唯有唔播。

陳官指片段在2020年畀咗辯方,2023年在開審前一星期被放上網,會令證人擔心被人騷擾、網絡欺凌、人身安全,而唔敢作證,法庭好注重事件,例如強姦案,公開證據會使證人受二次傷害…(下删三百字);指有機會由辯方律師團隊漏出(無講其他人),指令控方作出調查,有無人違反專業守則,有無人干犯刑事罪行,妨礙司法公正。

A1 律師:事件係可疑,引起疑慮,但唔知控方指邊一條片段,CCTV片段來源可以係辯方、可以係控方、可以係元朗站/商場。
陳官:咪話要調查囉。
A2 律師:如果有刑事成份,就同證人有關。
陳官:唔明意思,仲有無陳辭?
A3 律師:想知道片段是否其他白衣人案的unused material 。
A4 律師:無補充
A5 律師:要求知道係邊條片
A6 律師:警方要持平調查

[10:58] 傳召A女士

🔹控方主問

A女士住元朗區,中五畢業,721當晚8點幾去元朗公園…鳯琴公園…對面有個細商場,朋友在嗰度有舖頭,去探佢。

主控問是否需要A女士除口罩,陳官指唔需要,盤問唔一定要見表情,盤問係藝術,睇功力,「台上一分鐘台下十年功…」。

A女士繼續:風琴運動場?公園前有商場,朋友做治療痛症,主控問係咪鳳攸北街?揾朋友傾計,8點幾出嚟,見到公園/鳳攸北街好多人,去公園坐,睇熱鬧。

A2大律師指主控引導,陳官稱這是前三條問題,現在先反對?直接詢問A見到咩?比平常多人,多數人著白色衫,有人坐係度,有後生,有老人家,聽到佢哋話有人入元朗,此時陳官講:「請繼續」,主控正想繼續,A2大律師又起身話似乎證人仲有嘢講,觸怒了陳官,發一輪牢騷後,叫主控問證人係咪仲有嘢講。

A女士話「佢哋」嘅意思係睇新聞,知道有人話入嚟元朗,網上有海報,有資訊,海報話有一班人入嚟搗亂,諗起呢樣嘢,所以停留在公園,八卦睇嘢。在公園留到約十點半,約兩個半小時,同朋友傾偈傾咗好短時間,跟住去公園,之後啲人疏散,公園越來越少人,公園有條橋行去Yoho商場,即形點二期,沿著天橋行去元朗站,搭一個站返屋企,行到天橋尾,有兩三個男人跑過左A,佢哋話有人入咗嚟,在地鐵站,穿過商場落幾級樓梯,去到F出口,見到好多人,咩色衫都有,望向右邊閘內有一大堆人。

[11:36~12:05] 小休

想行埋去閘機,但見到有人噴水,唔知係咩液體,避開咗,行前少少停低,同噴水嘅來源有段距離,唔知由邊度噴出嚟,噴水係由閘內噴向閘外,由F出口向左直行停低咗,聽到閘內有人嗌「過嚟啊」呢啲說話,閘外有十幾20人,着白色衫嘅比較多,有幾個唔係白色衫,班人在想入去與唔入去之間,閘外嘅人叫:「你出嚟」。閘內有個高男人,有年青人企在後邊,閘內人攞遮,互相掟嘢、膠樽、垃圾,互相嗌、挑釁,強烈感覺係閘內大啲,「入嚟呀,唔好走」,唔止一個人嗌,高嗰個大聲啲,閘外人唔想入。

認得林卓廷,其他人唔識,佢高高瘦瘦,着黑色T恤,杏色西褲,電視有訪問佢,印象深刻,在電視見過超過10次,留意佢嘅高度和聲音。

A女士在P13(1)相中畫出停低嘅位置,和在P13(9)相中畫出移動路線;停低直至噴完水,之後兩幫人都係嗌,閘內比較多,閘外觀望,之後估閘外人忍唔住,終於跳欄入去,閘內人退後,閘外人衝上樓梯上月台。

陳官問點解A覺得忍唔住?A3大律師反對,因為證人講係「估」,根據證據法,再問落去嘅證據價值不大。陳官再問有咩事實根據。

A女士稱閘內人叫「入嚟啦」呢句說話就跳入去,閘內人掉嘢,掉遮向閘外,開遮攻擊閘外人。

跳欄入去之後,A女士移動到閘口右邊,去到近樓梯底嘅玻璃欄杆。

[13:00] 控方主問未完,14:30 續審。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謝沈智慧法官 #指定法官
#判刑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D1:張 (19)
D2:郭 (20)
D3:杜林 (18)
D4:容 (19)

控罪:
(1) 宣揚恐怖主義罪
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
4人一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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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 #張卓勤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III(2)(B)、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
D1:#彭耀鴻資深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
D2:#陳國維大律師
D3:#關文渭大律師
D4:#邱治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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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於9月11日承認控罪(2),控方根據協議撤銷控罪(1),法庭裁定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名成立。押後至9月14及20日求情,其後還押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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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考慮:
上午部分: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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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點:35個月監禁
認罪扣減20%,年齡扣減4月
🔥總刑期 24月🔥

(詳情後補)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en/2021/DCCC000917_2021.docx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9/25]

下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1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資料: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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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3] 開庭

⏺️ A 女士作供

🔹繼續控方主問
證人經形點二期去元朗站,落幾級樓梯進入F出入口,一落到去就見到有人射水,行前幾步先停低,逗留咗一段時間,再行去接近樓梯底付費區外的欄杆位置。控方想叫A在相片中畫出這些位置,睇咗好多張相,A話方向感唔好,攪咗一段時間,仲係唔清唔楚,陳官又出手叫A在元朗站的平面圖畫,畫咗第一次逗留位置,行走路線,到第二逗留位置。

A話在打鬥期間,付費區外有廿多名白衣人,終於忍唔住跳入閘內打黑衣人,多人衝上月台,付費區內餘下2~3人,她見人少咗,就行去樓梯底觀望,想入閘搭車返屋企,見有垃圾桶和遮掉咗落嚟;在陳官追問之下,A描述垃圾桶係銀色金屬物,大小約24” x 12”,跌落嚟唔大聲,睇唔到點跌;把遮擺在樓梯,睇唔到由邊度嚟;嗰2~3個白衣人後來上月台,有一個落返嚟,離開付費區,對佢印象深刻,因為佢受傷,左手流血。

控方追問垃圾桶跌咗去邊,A指在樓梯位,由頂數落約三份一,主控叫A睇相,問係咪相中位置,A2大律師起身反對,指控方引導,陳官莫視,叫控方播片P7S(垃圾桶由月台跌落);A話無見過這情景,應該係未去到樓梯底。

A回覆陳官查詢,白衣人跳閘時未離開第一位置,由第一位置行去第二位置期間,無聽到地鐵站有廣播,亦唔見有職員,但留意到有一男子一直企在後面,著深色衫,A無用手機拍攝,因為怕被人搶。

之後見到防暴隊到場(多次稱唔係警察,陳官當然指正,警察唔一定著軍裝),A選擇唔搭地鐵,怕被警察問話,改由K出口離開,行路返屋企;在站內停留咗約一小時。

主問完畢。

[15:42] 因盤問需時,陳官示意明天繼續,案件押後至明日(31/10) 10:00 續審。

==========
直播員按:A女士的證供全部在控方片段睇晒,似乎作用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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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10月31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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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30
👥陳,張,朱,杜,高,林(17-27)🛑六人已還押逾3個月 🔥#判刑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林,林,劉,梁,譚,謝,王,蘇,馮,張,張(18-28) #續審 [15/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林卓廷,庾,陳,葉,鄭,尹,楊(26-48)🛑林因另案已還押逾31個月 #續審 [11/25] (#0721元朗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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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施祖堯裁判官
🕥10:30
👤梁(49) #裁決 (#網上起底 #1111西灣河 未獲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未獲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並導致其或其家人受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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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張浚軒暫委裁判官
🕝14:30
👤#未知是否手足 #提堂 (#未知案發日期 無牌管有無線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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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 👥鄒家成(26), 30歲女子🛑鄒另案已還押逾21個月 🌟#新案件 (#投訴信 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
14:30 高等法院第廿五庭 💩律政司司長 與 👤作出申索的註明中第1(a)、(b)、(c)或(d)段所禁止的行為的人 #宣布決定 (#願榮光歸香港 律政司要求法庭頒下禁制令,禁止公眾在網上或任何平台,傳播、演奏、印刷、出版、出售、分發、散播、或展示《願榮光歸香港》,包括歌曲旋律、歌詞或改編本。原訟庭於2023年7月28日拒絕批出禁制令,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10月31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續審[15/35]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11/25]

🕥10:30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判刑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裁決

(截至09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10月31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網上起底 #裁決 #判刑 🔥

梁(49)

控罪:
(1)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3)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並導致該當時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詳情:
於2022年11月11日與2022年12月12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内,在香港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男子A)的個人資料,(即女子B的照片及女子C的照片),意圖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或罔顧該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

控方代表:#林曉敏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張建波大律師

📌裁決速報:2項控罪罪名成立‼️

📌判刑: 總刑期2個月2星期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11/25]

下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1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資料: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

🔸D1辯方大律師盤問証人A小姐

証人同意在鳳攸北街時有見到何君堯,並強調何接觸的不是白衣人,和何握手的人穿格仔衫,不同意自己和白衣人一起,自己不是白衣人一份子,不同意没有說出事實全部。

辯方大律師提議法官給警告証人,免損害証人利益,控方覺得不需要,而官及辯方都認為需要,故警告証人可不回答部份問題。

隨後辯方問証人是有參予白衣人遊行,叫口號,証人要求不回答,不同意辯方指她在大堂其實沒有聽到閘內之林卓庭叫白衣人[入黎吖!唔好走!]。

不同意證供指閘內黑衣人衝向閘口同白衣人有身體接觸是作出來。

辯方比45張截圖相片及幾段片給証人看,因防止公眾人士看到,只有被告,証人,法官,控,辯兩大律師看到;第一段片證人錯認另一男子是自己。

辯方指証人和白衣人一齊退出畫面,說沒見白衣人打人,是想淡化白衣人所為,証人不同意。

辯方指証人見到白衣人打人仲拍手掌,証人拒絕回答。遂播片,片中証人不只一次拍手,播另一片,証人亦有向白衣人拍手,辯方指証人是鼓勵白衣人打人,證人答不是鼓勵,是認同佢地趕走嚟搞元朗既人,著黑衫,攞遮既人。

証人又話在南邊圍出口走時,見不到南邊圍有白衣人聚集。

証人指在鳳攸北街時和黃四川有交談,因他是朋友的朋友,並不是和他一起遊行,身上戴有紅繩是有人比佢,話唔戴打埋你,不同意自己和白衣人一伙;其後再有片顯示証人在鳳攸北街遊行,叫口號,跟隨白衣人進入形點商場再進入元朗站。

最後辯方再指出証人是白衣人之一,法官叫証人不用回答。

案件押後至明日(1/11) 10:00 續審,D3大律師盤問証人A。

💛感謝臨時直播員💛

==========
直播員按:今日多次庭上發出笑聲(來源不只旁聽人士),法官警告大家控制情緒,A小姐作供真係好難忍笑。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01日 星期三】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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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林,林,劉,梁,譚,謝,王,蘇,馮,張,張(18-28) #續審 [16/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林卓廷,庾,陳,葉,鄭,尹,楊(26-48)🛑林因另案已還押32個月 #續審 [12/25] (#0721元朗 暴動)

🏛區 域 法 院15樓49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黃,莫,朱,許,明,鄭,伍,謝,林,施,梁,馬,張,陳(17-26)🛑莫已還押逾6個月;張已還押2個月 #審訊 [1/25] (#1118理大 2項暴動 無牌管有無線電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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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諸(36) #提堂 (#20230703元朗 侮辱國旗 侮辱區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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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詩雅(37) 4項明知而提供虛假資料 #洪門宴
14:3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F.S.L(45) 忽略兒童 #幼女淥親被無視
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劉震宇(37) 普通襲擊 #打女仔打女仔打
【11月01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續審[16/35]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11月01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12/25]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1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資料: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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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 開庭

控方更新證人列表,新增4名港鐵員工C, D, E & F 做證人,申請匿名令、用屏封作證、使用安全通道。辯方無明確反對,法庭批准。

⏺️ A女士第三日作供

🔸A3 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 盤問

A女士在2019年8月23日第一次落口供,2021年4月2日11:45做第二份口供,同日13:35做第三份口供,17:30做第四份口供;律師提醒證人落口供前警方曾讀出刑責聲名,和在宣誓下作供,要講真話。

陳官問使唔使警告證人,律師表示唔使,他的盤問方向與昨日的律師不同。

第二份口供在11:45做,A唔記得做咗幾耐,估計超過一個鐘,由警員代寫。口供第四段修訂第一份口供內容,由23:30離開鳳攸北街改為22:30,唔記得點解會修訂。同意律師詢問,由2019年7月21日至2021年4月2日期間,有同其他人傾過721事件,有睇過有關片段。4月2日在警署有睇片,證供寫248段,A唔同意有咁多,陳官指已經係證供,A要接受。

律師指A在庭上的證供,有無機會係將自己的記憶和睇到的片段混淆,A指聽到嘅係印象深刻。

另一修訂,第一份口供寫「過嚟啦」,第二份寫「過嚟啦,唔好走」,係在過咗20個月之後加落去,A同意辯方指有可能係因為睇完片。

律師問A在元朗朗平住咗幾耐,陳官指責已收窄咗範圍,律師稱會小心處理,A回應住咗約十年,多次重複對時間模糊,唔記得當日幾點去到雞地,對該地區熟悉,同意好多人去該區食飯,但唔知有無人經過該區返屋企;早前講約晚上8點半去到鳳攸北街,但唔肯定,控辯雙方已經同意咗鳳攸北街公園面積約8000尺,20:30時約有30人睇熱鬧,21:30時約少於100人。

A女士約在7月21日前兩個星期收到消息,會有人嚟元朗,有啲人會出嚟,唔知係咪一定著白衫,唔肯定會攞藤條,現場去到才知。早前證供20:30約有50人揸住藤條,21:30人數增多,22:00人數最多,最高峰時有過百人,22:30已經少咁啲人,人從各面散去,同意有部份人散咗去元朗站。

昨日播出元朗站閉路電視片段,23:01時拍攝到A去多非付費區,律師指A逗留左一個鐘,A唔同意,話45分鐘,係睇熱鬧,律師問有幾多人睇熱鬧?A答有廿個,同意有白衫有非白衫,有人戴口罩有人無戴口罩,有人揸遮有人無揸帶;最高峰有百幾個白衣人,大部份係白衫,揸住棍,A同佢哋無關係,只係睇熱鬧,律師問有無人在非付費區睇熱鬧,A唔肯定,印象模糊。

律師稱非付費區唔細,A同意閘內和閘外最多有超過100人,付費區外有20人睇熱鬧,同意付費區內有人企近牆邊,有人無攞遮、有一啲人在付費區內睇熱鬧,A同意一半,稱會有啲人擔心殃及池魚,上月台離開。

A稱“見到有人跳閘”嘅證供印象模糊,唔肯定係親眼定睇片,唔識佢哋,在跳閘前無和他們講過嘢。A作供指「白衣人忍唔住跳入去」,律師指A唔知白衣人點解跳閘,只是她的感覺,A解釋係白衣人的身體語言,明顯有印象,白衣人避開射水;這話題糾纏左一輪。

A同意因為白衣人避開射水,無行埋去,令雙方距離拉遠咗,暫停襲擊;只係從新聞知道有大肚婆在閘外跌落地;現場見唔到有女記者被打,見唔到白衣人因為地下濕滑而跣低。

律師呈上4張片段截圖,指出圖中紅圈的人是A,稱控辯雙方係追蹤片段中的人而得出的結果,A唔同意,因為影像模糊,稱要再睇片確認,律師表示在休庭後播片。

[11:40~12:00] 小休

律師向法庭報告,得知控方不反對辯方在陳辭時引用該4張截圖,因此不用播片待A確認。

A在當晚與朋友一齊走,經過南邊圍出口行返屋企,相片D12(1)見到A朋友揸住遮,A唔記得有無問過點解揸遮。

A3盤問完,A4~A7 代表無盤問。

[12:07] 🔹控方覆問
A在2019年畀口供時無睇片,2021年就有。

知道有人被打,網上有人講有人嚟元朗,理解係黑衣人,後生仔居多,網上有一張海報,寫住 「X(話唔得)元朗得天下」,同第二區事情一樣,嚟元朗破壞交通、鐵路、商場。

當晚遊行,可能係當局者迷,自己無咗呢一part,警方無問,遺忘咗,有去過,跟村民遊行,保衛家園嘅人有兩個係朋友,睇完片段記得佢哋喺度。

白衣人在打鬥,閘外嘅人手上拎住條狀物,講“出嚟啦”,自己無做過呢啲行為。

A女士作供完畢。

[12:35] 陳官表示餘下時間不足以處埋冼先生的證人問題,案件押後至明日(2/11) 10:00續審。
#區域法院第卌九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1/25]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1黃(22)/ A2莫(21/ A3朱(23)/
A4許(20)/ A5明(17)/ A7鄭(22)/
A8伍(17)/ A9謝(24)/ A10林(21)/
A11施(26)/ A12梁(22)/ A13馬(24)/
A14張(23)/ A15:陳(24)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其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9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正門附近,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給的牌照或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牌子:BAOFENG、型號UV-5R)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A14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紅磡暢運道巴士總站外,管有各1個汽油彈、打火機、打火機油、扳手、鉗,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5: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答辯:

控罪1:全部被告不認罪
控罪2:A9認罪❗️
控罪3:A14認罪❗️
控罪5:A1、A2、A5、A7、A8、A9、A10、A11、A12、A14、和A15認罪❗️A3、A4、和A13不認罪

因此,A3、A4、和A13會接受審訊。

聆訊會於14:45繼續,屆時會播放與本案相關的精華片段。

保釋方面,除A2、A10、A11、A12、A14、和A15繼續還押外(他們於較早前已經撤銷保釋),其他被告獲准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6/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
[09:44] 開庭

新增控方證人PW39 警員5777,PW40 警員1955,2人關於D6案情。

🔹控方傳召PW39:
證人現為黃大仙警署軍裝第2小隊,負責協助報案室。當時為黃大仙警署軍裝第2小隊,協助處理報案室。2019年11月19日當晚,證人處理左被告(其後證人自行打開記事冊觀看)。主控提醒證人如需觀看記事冊需先向法庭申請,證人指忘記被告姓名需觀看記事冊,主控向法庭申請讓證人觀看記事冊。證人同意指19年作記錄時當時記憶猶新。證人指該被捕人士為譚先生。證人於當晚1954時為D6做搜身及睇下有無財物需用貴重財物袋裝起。證人負責搜身,警員1955做見證人。當時有做記錄,包括寫名,身份證號碼,案件編號,負責搜身人名,見證人名,指揮官名,及搜身時間。財物會記錄在電腦內POL39rep。此文件可於文件附件一內找到,共1式3份,每份2張,即6張。證人指檢取證物後會入返電腦再列印,再喺自己同見證人前簽署。證人指第一版上印着的「拘留人事財物收據」,指當物品被檢取左就畀返此收據被捕人。收據上第12項的星星指當時被捕人有眼鏡,但唔會收起, 會留畀佢使用例如睇文件;或紙巾亦會留起畀佢用。文件上有手寫簽署由PC5777簽上,亦有見證人簽名及被捕人簽名。證人指發還日期及時間是被捕人於擔保後會由2個見證人及被捕人簽名。證人指為D6搜身前由另一同事處理及帶到證人面前,當時證物由被捕人以貴重財物袋自己拎着。
POL39列為P64。

🔸D6辯方盤問:
證人當更時間是1900時開始,同意1900時之前嘅事唔知。證人指D6被搜身時由同事帶着,及一個裝住D6財物嘅袋,證人當時才打開然後分門別類再放。證人唔知當天下午已有同事影過相。睇P612(2),辯方指19號當天1516時有另一警員為D6財物拍照。辯方指當時亦檢取了黑手袖,2枝液體,衣服等。另有枝水,紙巾,有包白色嘢,有後備電源等則無被檢取,影完相就畀返被捕人。睇P614即pol39,內有1)背囊,2-8)有不同卡及身份證等, 9)現金, 10)銀包, 11)鎖匙, 12)眼鏡 。辯方問是否有金錢價值所以記錄,水、紙巾後備電就無記錄。黑長形物品,腰包都無記錄。證人解釋水是唔可以帶入倉,而紙巾的膠紙會掉,只留紙巾畀佢用。辯方提出問題關於已檢取物品,控方反對辯方提出的問題用字,辯方其後修改提問。證人回答指有機會將價值低,同唔會傷害到人嘅野放埋落背囊。辯方指手袖,煙,八達通,電話亦有於較早前檢走左,所以有機會證人無見過。證人同意指無見過。辯方問關於證供內所寫「with some personal belongings」指甚麼,(sorry聽唔清楚證人回答),其後證人指事隔太耐而且處理時間短,同意根據文件上記錄只有2分鐘,所以唔太記得當時是否咁做,但指一貫手法是咁做。

🔹傳召PW40 高級警員1955
證人宣誓時多次讀錯,需由黃官協助及更正。證人現駐守黃大仙警署報案室,當時亦是於黃大仙警署做報案室工作及處理犯人。
控方主問完成,辯方沒有盤問。

短休15分鐘。

1043開庭
控方讀出其他供詞前播出有關位置地圖以供法庭參考。控方讀出PW41-PW59的證人供詞。其間控方發現當中一份醫療報沒有撰寫人的declarations,最後刪除該份供詞,原PW59會改為PW58。P0125-P0142(a)將會列為控方證物。控方完成舉證。所有被告沒有中段陳詞。黃官宣怖表證成立。D5海外證人已安排7號作供。另其他辯方亦交待了大部份被告亦傾向作供及有辯方證人。

是日完庭,明天0930再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卌九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1/25]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1黃(22)/ A2莫(21/ A3朱(23)/
A4許(20)/ A5明(17)/ A7鄭(22)/
A8伍(17)/ A9謝(24)/ A10林(21)/
A11施(26)/ A12梁(22)/ A13馬(24)/
A14張(23)/ A15:陳(24)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其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9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正門附近,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給的牌照或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牌子:BAOFENG、型號UV-5R)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A14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紅磡暢運道巴士總站外,管有各1個汽油彈、打火機、打火機油、扳手、鉗,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5:暴動 (控罪1的交替控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A12的事項:

A12代表律師表示,有兩個事項稟告法庭:第一項為相關大律師今日有事無法出庭,律師在得到當事人和法庭同意下代表被告;第二項是關於延誤入求情信。辯方同意是責無旁貸,故向法庭致歉並承諾將來不會有同樣事情發生。

📌新的合併控罪書:

控方表示關於第二次修訂的合併控罪書,主要是關於控罪五,增加了現有所有會認罪的被告入去。辯方不反對。而關於再修訂的案情撮要,辯方對針對所有被告的部分都沒有爭議。

📌是否等待CAAR1/2023案的判詞:

法官留意到有幾位被告提及到CAAR1/2023案,詢問控方是否需要處理?

控方表示:(1)雖這案件不是自己處理,但陳詞有提及,因與本案有相關性;(2)李大律師就這案有陳詞:(3)這案件於6個月內會有判刑理由。因此,控方懇請法庭等待此案出了判詞再判刑。

法官表示:(1)兩案發生的時間不同,分別為早上和夜晚;(2)這案的時間短過本案很多,只是涉及幾分鐘,此外也看不到到底有幾多人發生。因此,法官看不出上案與本案有何指導性,並表示上訴庭的判刑不代表會影響本案判刑。

李大律師補充指自己是從新聞報導得知此案的內容。他認為即使現階段沒有判詞,但相信判詞有部分與本案有關,雖然時間不同,但他有關注「突圍」這個詞。

控方回應,本案涉案的時間比較長,可以簡單歸納:(1)第一個拘捕是05:00時;(2)第二次拘捕是08:00時。當時有13人走出理大再走入科學館。他們是於11月17日圍封中走出來的;(3) CAAR1/2023案的暴動案情都和本案一樣,只是因為刑期問題需要去上訴庭處理。

法官表示:(1)等待判詞頒布是否需要等待6個月?(2)若要等待6個月,法官認為不要緊。若果量刑起數為三年,給予最大的折扣也沒有問題。然而,這或許對未夠未滿21歲的兩位被告不公,法庭沒有理由要他們開始還押並等待6個月。另一方面,如果起點真的以3年計算,扣減折扣後,最後的刑期會否需要到上訴法庭處理?如果以5年計算,也許對他們不太公平。

辯方希望可以等待上訴庭的案件,但同意A8面對的情況則有點尷尬。

法官回應如果傳召報告就要等候兩星期,但傳召報告後又要等,變相會浪費了時間,要看辯方立場。

此外,法官表示因自己明天有白事處理,故無法明天開庭,因此問控方會否和張卓勤聯絡,查問對方為何用3年作量刑起點?上訴法庭為何這樣說?會否只是新聞演繹?另一方面,如果全部被告過了21歲,法庭等候不要緊,如果有辯方大律師立場尷尬,應該如何處理?因此如果控方有多點資料,法庭可以更好地處理本案。

📌答辯:

控罪1:全部被告不認罪
控罪2:A9認罪❗️
控罪3:A14認罪❗️
控罪5:A1、A2、A5、A7、A8、A9、A10、A11、A12、A14、和A15認罪❗️A3、A4、和A13不認罪

因此,A3、A4、和A13會接受審訊。

📌控方案情:

背景:

在2019年11月9日,有人在網上呼籲在香港進行「大三罷」行動。

大約由2019年11月11日開始至2019年11月28日,大量示威者在警方控制現場和進入理大前集結在理大及其範圍內。他們有組織地佔據理大,在出入通道架設路障和檢查站限制進入理大人士的身分,破壞理大的閉路電視、校園設施及財產。此外,有人將物件從連接理大的天橋擲向橋下的行車道,阻礙附近交通,包括海底隧道等主要道路。當時,身穿裝備的示威者使用汽油彈、弓箭及其他物件,與調派到理大外圍控制場面的警方防線對峙及衝突,並出現他人發送物品進入理大內給示威者使用。示威者亦練習使用汽油彈和弓箭,亦搬動不同的物品到理大周邊範圍。在上述事件發生其間,有人在網上呼籲用不同方式協助集結在理大的示威者,包括提供物資和人手。

自2019年11月12日起,理大透過各種公眾媒體宣布全面停課,並叫教職員由2019年11月14日起逗留在家,而保安職員則由2019年11月16日起撤離。

上述理大暴動期間,政府和警方透過各種公眾媒體發出呼籲和警告,要求理大內的示威者停止違法行為,但不獲要領。政府亦呼籲市民立即離開,不要前往有關區域。在2019年11月17日,警方透過新聞公告及不同的社交平台發出警告,指任何留守在理大一帶的人都可能會干犯暴動罪,並再次警告在理大校園範圍內的所有人士立刻從指定出口離開校園,亦呼籲公眾人士不要前往理大一帶。

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在理大內外發生的暴動:

在2019年11月17日約19:00時起,警方在理大範圍外的各個不同位置及校園出入口設立防線,把理大出入口及附近的道路範圍全面封鎖,圍堵身處理大內的人士,這使任何人不能進入理大範圍。

在或約於2019年11月17日,上述在理大發生的暴動仍然持續,包括被告等示威者留守在理大。在理大的示威者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他們的整體行為包括透過投擲大量汽油彈和其他物品,以及射箭以對抗理大附近的警方防線。其間,示威者存放多支汽油彈及不同的化學物品於理大校園內的不同位置,亦有示威者在理大內用手推車搬運大量汽油彈,以及手持各類自製武器在校園範圍內走動以作出支援。

在警方防線封鎖理大之後,上述暴動更見激烈。大批示威者身穿黑色衣物和戴有頭盔、眼罩、防毒面具及手套等保護裝備,集結和聚集於連接理大的暢運路天橋、南橋和北橋。他們使用雨傘、木板及垃圾桶等雜物築起路障,以及與警方防線對峙和阻礙警方防線前進。當時,駐守在暢運道天橋的警員曾經多次使用銳武裝甲車向示威者方向推進,但有示威者向銳武裝甲車方向投擲汽油彈,這導致裝甲車著火焚燒。在此事發生其間,示威者曾不斷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及其他雜物。

大約2019年11月18日起,有在理大內的示威者分批突圍以嘗試逃離理大。

暴動的影響:

在2019年11月28日警方控制現場一帶和進入理大後,理大及其一帶的暴動情況才告解除。在這段時間的理大暴動:有警員在值勤期間受傷、銳武裝甲車亦被破壞;理大遭受到嚴重的破壞,需要大額維修費用;附近交通活動受到阻礙;和警員在理大一帶拘捕了超過1,200人,並有超過700人是按照指定被警方登記身分而從理大離開。

控罪5的暴動 - 突圍事件:

在2019年11月18日約13:30時,包括認罪的11名被告約100名示威者嘗試從暢運道的理大正門突圍而出以逃離理大,這群示威者帶有裝備,並設立傘陣與警方對峙,亦向警員射箭、和投擲汽油彈及磚頭。最後,警方以催淚煙等驅散示威者,並有18名示威者被截停,包括認罪的11名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