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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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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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0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審訊[1/2]

🕥10:30
(已有)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不服定罪上訴

(截至1028)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013將軍澳 #提訊

A1劉(24)/ A2林(29)/ A3盧(21)/
A4吳(21)/ A5雷(23)/ A6 *(13)

🛑A6由2022年7月13日起還押;A1,2,4由2023年5月2日起還押;A3,5由2023年9月20日起還押

控罪1:非法禁錮他人
A1,3,5,6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附近唐明街公園出口外的唐俊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6191,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羈留。

控罪2: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A4,5,6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附近唐明街公園出口外的唐俊街,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身體受嚴重傷害。

控罪3:有意圖而傷害他人身體
A1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附近唐明街公園出口外的唐俊街,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 身體受傷害。

控罪4:非法集結
A2,3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5:暴動
A1,4,5,6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10: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即1個掛耳式口罩。

控罪11: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即1個掛耳式口罩。
==================
A6的情況:

A6的大律師確認A6希望法庭考慮一系列院所報告,亦確認A6是因本案不如期歸押,並干犯另一宗妨礙司法公正的案件,可說是本案的延伸。李俊文法官表示明白,因此法庭會考慮本案判刑時亦會考慮另案的判刑和相關報告。

李俊文法官詢問為何兩案沒有合併。辯方表示曾申請過但不成,亦表示該宗妨礙司法公正的案件有涉及其他被告。李俊文法官表示明白情況。

基於上述原因,法庭將A6的判刑押後至2023年10月20日處理。

控方申請充公A6的手機。辯方不反對,不過希望將手機內的生活照交回A6。控方不反對。李俊文法官批准。

其他被告的情況:

A1,2的大律師補充了一些求情信件,亦更正A1過往有3項案件紀錄,但與本案性質無關,亦不是以監禁方式處理。李俊文法官表示不會因此加刑。

李俊文法官表示未看畢不同被告的求情信件,故需時準備判刑理由,與辯方律師商討日誌後,下令將其他被告的判刑押後至2023年10月11日14:30處理。

上述被告沒有保釋申請,他們在候判期間須還押看管。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郭啟安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
#0812沙田

D1區,D5蔡, D6何(23-25)

控罪:非法集結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28日分別被判處監禁6個月(區,蔡)和監禁5個月1星期(何),區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

法庭已經聽取D1及D5雙方陳詞,惟午飯前預計D6代表未能完成,法庭押後1430 再處理D6。

1243 午休,1430 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10月10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區域法院第卌九庭 #審訊 [1/35]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0612金鐘 #提訊

梁(27)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香港夏愨道附近與身份不明的人一起,參與暴動。

-------------------

被告希望有多些時間和家人商討,申請押後至11月14日14:30再訊,到時應該有答辯方向,控方不反對。期間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郭啟安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
#0812沙田

D1區,D5蔡, D6何(23-25)

控罪:非法集結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28日於崔美霞裁判官席前分別被判處監禁6個月(區,蔡)和監禁5個月1星期(何),D1區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D5及D6已服刑完畢。

--------------------------

法庭已看完雙方陳詞,答辯方(律政司代表)邀請法庭先觀看數段片段約共長約50分鐘,但部份可作快播。

▪️P8(1) 有線新聞
1)沙田警署外順豐街初時二三十示威者集結叫駡口號,有人用雷射筆照射警署,途人通知防暴在商場武裝戒備後離開
2)十多示威者再集結,叫口號包括「沒有暴徒 只有暴政」及用多支雷射筆照射警署。防暴趕至拘捕,拍到D6被截停制服地上作拘捕,圍觀市民不停叫罵而警員則叫不好用電筒照射。
▪️P8(2) 片段
1)示威人士警署外叫囂
2)示威者警署外繼續集結,叫喊「黑社會」、「黑警死全家」及「以眼還眼」等,有人不停用手敲打已落閘門,D6被拍到身處其中。之後防暴在馬路上衝出並將D6制服地上拘捕

D1
🔸申請方
片段可見警署外馬路並沒圍封,環境四通八達有途人及車經過,無辜途人見到示威場面未必會擔心而不逗留,對於法官質疑D1 有戴口罩但沒作供解釋,代表律師指2003後市民戴口罩非罕見,同意當時防毒面具及眼罩放在被告背囊內,但被捕位置非示威現場。P8(2)片段可見警察作逮捕前8分鐘D1 在另一遠離警署位置,控方舉證累積效應未達至毫無合理疑點,而本案口頭裁決同書面裁決書相差一年,而且有分歧指D1揮手示意聚集。
🔹答辯方回應引用盧健民案之參與意圖,警署附近為平靜屋邨,任何人在場必然相信已有非法集結發生。控方證人口供D1當時有手持雷射筆及有揮手示意其他人離開,雷射筆控罪脫罪只因證物鏈問題,而被告袋內還有面巾、手袖及對講機等

D5
🔸申請方
PW8所指拘捕之D5是否就是使用錄色雷射筆之灰衣人,當時照射30至40米外警方,控方檢驗後專家證實雷射筆光線非常弱,弱至相機也拍不到段面圖,代表指其實警方拉錯人。不同意裁判官指因晚上黑暗仍可照到30至40米。D5被捕在厚德街/源禾路位置也只是流動性推論非法集結延續位置。
🔹答辯方回應
雷射筆專家報告指能發射出錄色激光,是3R級。PW8追截D5是連貫,只中間有數秒視線消失。法庭可參考終審法院李永華案例對被捕位置同案發位置不同之判決

D6
🔸申請方
D6上訴理據同其他2人不同,裁決書對D6罪責追朔至午夜前,但D6在01:18 才被捕,反對利用午夜前所發生事項同D6扯上關係。同時爭議裁判官指驅散前警方發多次警告人羣也沒有離開。法官指如知悉有非法集結發生,有沒有警告只是較次要考慮。代表指D6停留警署閘門時沒有同其他人對話交流、也沒叫口號。法官再質疑如想逗留觀察可企對面街,也可在審訊時作供解釋,但了解D6選擇不作供。法官進一步指片段可見現場充斥挑釁,侮辱性漫罵警方,在場人士不用警方警告也應該離開,隨後問到D6身上物品,代表律師指D6穿黑色T恤、黑色短褲,有迷彩背囊及戴上黑色口罩,補充2019年8月雖未有疫情但也未有蒙面法,戴上口罩並非不尋常至法庭可推論參與非法活動。對於被告不作供解釋認為如非特別行為至有強烈證據被告有權不作供。最後代表指Pw17及pw19是同隊,當日紀錄相似疑是互相抄襲,法庭應不接納2人證供。
🔹答辯方回應
補充D6案發時身穿黑色衫,褲及鞋,戴上黑色口罩逗留現場外,袋內也有白色頭盔、防毒面具等。見到現場人士不停辱罵、拍打閘門等理應發現已有破壞社會安寧行為。盧健民案上述衣著裝備逗留已構成鼓勵現場人士。而Pw17及pw19紀錄相似不能排除平日警察用字來來去去都是那些字眼,裁判官又作考慮。
🔸申請方補充背囊內物品當時並非穿戴身上,立場是不可推論作鼓勵在場人士。

法官指需時考慮及撰寫判詞,案件押後擇日宣佈結果,到時再通知雙方代表出庭,D1批准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林子康裁判官
#1027旺角 #審訊 [1/2]

朱(3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何文田亞皆老街117-121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10:05 開庭]

答辯
不認罪

法官:控辯雙方已確認部份承認事實

案件管理
控方將會傳召鐳射筆專家證人,播放影片三至四分鐘,沒有被告招認證供記錄;辯方沒有其他辯方證人,只有被告自己,辯方不爭議雷射筆專家身份。辯方抗辯方向為被告指出家中附近有馬騮襲擊, 因此攜帶雷射筆作預防。

控辯雙方同意被告管有雷射筆,雙方爭議雷射筆用途。

[10:15 休庭至11:05]

控辯雙方已確認新的承認事實

傳召4位控方證人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被告將出庭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天10月11日0930開庭,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後補詳情 https://telegra.ph/%E4%B9%9D%E9%BE%8D%E5%9F%8E%E8%A3%81%E5%88%A4%E6%B3%95%E9%99%A2%E7%AC%AC%E4%B8%83%E5%BA%AD-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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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0月11日 星期三】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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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3.10.10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徐,馬,羅(16-23) #續審 [5/8] (#20201201太子 縱火)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14:30
👥劉,林,盧,吳,雷,*(13-29)🛑*已還押逾14個月;劉,林,吳已還押逾5個月;盧,雷已還押21日 🔥#判刑 (#1013將軍澳 暴動 非法集結 非法禁錮 有意圖而傷人 傷人 2項蒙面)

🏛區 域 法 院15樓49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
👥林,林,劉,李,梁,譚,謝,王,王,黃,黃,蘇,溫,鍾,唐,黃,馮,張,張,黃,廖,黃(17-28)🛑李,A8王,黃,黃,溫,鍾,唐,黃,黃,廖,黃已還押1日 #續審 [2/35] (#1118油麻地 暴動)

🕦11:30(不早於)
👤蘇(25)🛑已還押逾5個月 🔥#判刑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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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林子康裁判官
🕤09:30
👤朱(38) #續審 [2/2] (#1027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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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簡偉迪(44) 刑事毀壞 醉酒及行為不檢 #酒後打玻璃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詩雅(37) 4項明知而提供虛假資料 #洪門宴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陳凱港,汪浩毅(49-50) 2項欺詐 #呃海景山莊按揭
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鄺球(65)和另五人 謀殺 #蔡天鳳謀殺案
【10月11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已有)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續審[2/2]

🕥10:30
📍#區域法院第卌九庭 #續審[2/35]

🕦11:30(不早於)
📍#區域法院第卌九庭 #判刑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10月11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判刑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卌九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35]

👥林,林,劉,李,梁,譚,謝,王,王,黃,黃,蘇,溫,鍾,唐,黃,馮,張,張,黃,廖,黃(17-28)
🛑李,A8王,黃,黃,溫,鍾,唐,黃,黃,廖,黃已還押1日

控罪: 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主控讀出開案陳詞,同以往理大油麻地213人暴動案相同。

法官庭上提醒控方己為33名警員證人A1-33申請匿名令,任何人不可發佈𘶹於各人名字、編號,住址及教育等資料。

主控讀出承認事實:
P014至P063為現場一帶店舖及大廈CCTV及警方拍攝片段

1300 午休,1445 將繼續讀出承認事實

🔹午休前張主控表示D20蘇(25)判刑已經從另一主控接手,法官同意。由於要播放片段,雙方沒有表示下午是否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013將軍澳 🔥#判刑

A1劉(24)/ A2林(29)/ A3盧(21)/
A4吳(21)/ A5雷(23)/ A6 *(13)

🛑A6由2022年7月13日起還押,逾14個月;A1劉, A2林, A4吳由2023年5月2日起還押,逾5個月;A3盧, A5雷由2023年9月20日起還押21日

控罪1:非法禁錮他人
A1,3,5,6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附近唐明街公園出口外的唐俊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6191,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羈留。

控罪2: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A4,5,6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附近唐明街公園出口外的唐俊街,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身體受嚴重傷害。

控罪3:有意圖而傷害他人身體
A1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附近唐明街公園出口外的唐俊街,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 身體受傷害。

控罪4:非法集結
A2,3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5:暴動
A1,4,5,6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10: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即1個掛耳式口罩。

控罪11: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即1個掛耳式口罩。

================
判刑速報:

A1
控罪1)非法禁固,量刑 12個月,認罪扣1/4,判監 9個月
控罪3)傷人19 ,量刑 20個月,認罪扣1/4,判監15個月
控罪5)暴動,主導加刑 6月,襲擊加刑 2月,共44月,認罪扣1/4,判監 30月
之前案底只判感化及社服,不是加刑因素,家中有3年幼子女要供養,額外扣3月,全部同期執行,總刑期判監 30個月

A2
控罪4)非法集結,量刑 10月,認罪扣1/4,總刑期判監 7月

A3
控罪1)不認罪,但同意大部份案情,節省法庭時間,量刑 10月
控罪4)非法集結,量刑 10月
同期執行,總刑期判監 10月

A4
控罪2)傷人17,量刑 36月,認罪扣1/4,判監 27月
控罪5)暴動,量刑 36月,有襲擊加刑 4月,認罪扣1/4,額外扣減3個月
同期執行,總刑期判監 27月

A5
控罪1)非法禁固,量刑 36月
控罪2)傷人17,暴動過程中有襲擊加刑4月,量刑  40月
控罪5)暴動,量刑 37月
控罪10)蒙面,量刑1月
參予角色主要是保護和陪同A4,額外扣減3個月,同期執行,總刑期判監 37個月

A6的判刑押後至2023年10月20日處理。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卌九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35]

👥林,林,劉,李,梁,譚,謝,王,王,黃,黃,蘇,溫,鍾,唐,黃,馮,張,張,黃,廖,黃(17-28)
🛑李,A8王,黃,黃,溫,鍾,唐,黃,黃,廖,黃已還押1日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1445 開庭]

承認事實
繼續由主控讀出承認事實,有關被告衣著、封鎖線位、拘捕情況等。
各不認罪被告確認以上承認事實

[1600小休至1620]

播放影片
控方指出與案相關影片總長為6小時36分鐘,控方認為要全部已屬精華片段,需要播放全部影片,期間可適當地快播以節省時間。

1635 開始播放影片

黃官指因應被告人數而預訂第49庭但也僅預訂至明日,希望明日能處理完有關認罪被告的案情及片段。由於需要播放的影片長達6小時,建議現時開始播放一部分片段以節省時間。

影片 P014為警方拍攝片段,顯示案發日在油麻地近加士居道情況。

1647 系統出現技術問題而沒有聲效,將於明日繼續播片。

有部分證物先前未獲證物編號,如公告及帖文,屆時會由證人道出有關背景。另外辯方未能同意的證物包括P0107-P0110A是有關警員受傷情況的證物,控方會傳召有關警員上庭作證。

辯方尚未就求情日子達成共識,將於明日再作商討。

案件押後至10月12日0930時續審,屆時將繼續播放影片,已認罪被告繼續還押,明日亦需出席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林子康裁判官
#1027旺角 #審訊 [2/2]

朱(3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何文田亞皆老街117-121號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09:45 開庭]

法庭已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被告出庭作供,控辯雙方盤問被告。

後補詳情
https://telegra.ph/2023-10-11-%E4%B9%9D%E9%BE%8D%E5%9F%8E%E8%A3%81%E5%88%A4%E6%B3%95%E9%99%A2%E7%AC%AC%E4%B8%83%E5%BA%AD-10-13


案件押後至2023年11月2日15:30判決,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2:45] 散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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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10月12日 星期四】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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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3.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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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11樓27庭
👨🏻‍⚖️陳仲衡法官
🕙10:00
👤丘(34)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20210301西九龍法院大樓 阻差辦公;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3月2日被判處7日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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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徐,馬,羅(16-23) #續審 [6/8] (#20201201太子 縱火)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林卓廷,庾,陳,葉,鄭,尹,楊(26-48)🛑林因另案已還押逾31個月 #審訊 [1/25] (#0721元朗 暴動)

🏛區 域 法 院15樓49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林,林,劉,李,梁,譚,謝,王,王,黃,黃,蘇,溫,鍾,唐,黃,馮,張,張,黃,廖,黃(17-28)🛑A20蘇已還押逾5個月;李,A8王,黃,黃,溫,鍾,唐,黃,黃,廖,黃已還押2日 #續審 [3/35]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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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梁(49) #續審 [3/2] (#網上起底 未獲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未獲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並導致其或其家人受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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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30 區域法院第十三庭  🐶郭兆恒 與 👥梁,龔(24,51)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援引專家報告的許可 (#0714沙田 暴動;梁,龔在本案令警員郭兆恒受傷,令郭造成損失,故郭入稟區域法院,要求陪償。)
10:30 區域法院第十三庭 🐶張歷恆 與 👥梁,李(17-24)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援引專家報告的許可 (#0714沙田 暴動;梁,李在本案令張歷恆受傷,令張造成損失,故張入稟區域法院,要求陪償。)

#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詩雅(37) 4項明知而提供虛假資料 #洪門宴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陳凱港,汪浩毅(49-50) 2項欺詐 #呃海景山莊按揭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五庭 🐶劉驍璋(48) 襲擊致身體傷害 #巴士總站打人
【10月12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卌九庭 #續審[3/35]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續審[3/2]

🕙10:00
(已有)#高等法院第廿七庭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續審[6/8]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1/25]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因另案已還押逾31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背景:
2019年7月21日晚上,大批身穿白衣、手執藤條、木棍等武器的暴徒在元朗站發動恐怖襲擊,無差別攻擊手無寸鐵的乘客及途人,市民自衛,最新資料顯示先後有五名軍裝警員到達元朗站,目睹案發情況,竟然轉身不顧而去。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在案發後到場,協助受襲市民,因而受傷,事後竟被指帶頭暴動,指鹿為馬,與其他受害者被無理拘捕。本案在2020年8月27日首次提堂。

D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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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2] 開庭

陳官稱昨日17:30收到控方信件。

控方表示在預審時,法庭指示要在10月9日將同意案情傳檔法庭,但仍然有議題未能確認,辯方要今日先覆到,控方未完全準備好,開案陳辭要待確認,大部份被告不爭議身份,可以大幅減少傳召證人,由二十多人減至兩至三人,節省法定時間,有一個證人係辯方要求傳召。

陳官問大部份被告不爭議身份,咁邊個爭議?主控稱因為D7有未被使用的證據,近期控方改為使用,因為加咗新證據,今日辯方需要時間攞指示。

大擔申請押後至下星期一開案,得悉辯方無反對。

控方另申請將林卓廷分拆出嚟的案件,合併/還原至本來案件,法庭批准。

審前覆核有命名PW2 女子A有匿名令,法庭會安排。

主控表示開案陳辭中要播出兩段影片,唔多過90分鐘,辯方反對,稱與案無關。陳官問PTR有無提及,主控稱片段係控方新增,係基於上訴庭案例,指法庭要考慮「大環境」,片段係當日在上環、中環和維園發生嘅事。陳官問辯方邊個反對,主控只知辯方代表反對,唔知邊個,陳官續個問,結果係全部辯方立場一致,不爭議影片真實性,不爭議連鎖性,反對與案相關性。陳官指示雙方提交爭議嘅書面陳辭。

案件管理
因法庭坐位有限,雙方人員坐到好迫,部份律師團隊要移師視像庭,主控向法庭建議封閉一行公眾席給控辯雙方,陳官接納,表示會封前兩排。

控方再向法庭申請取用一間證人房放置大量文件,辯方亦有同樣要求,陳官稱出咗32庭,唔係佢決定,辯方會去信法院申請,希望陳官「幫口」。

D1代表律師向法庭申請未被傳召的PW4,另表示有片段影到女子A,控方唔知點解有傳媒攞到閉路電視片段,會將影片打格,陳官稱如果影到女子A係路人甲,大家未必知,盡做。

D3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 代表所有被告申請在審訊期間,豁免到警署報到獲批。

D2代表李大律師表示多次去信控方,申請傳召DCCC5/2022 案件中的PW5匿名證人,但未獲回覆,詢問控方立場,主控正想回應不同意,被陳官截停,問李大律有無在PTR提出,點解PTR之後唔提出,點解第一次起身唔講,係咪要法庭介入,希望雙方自行解決,提示咁做法有機會引致證人身份暴光。

案件押後至2023年10月16日09:30再訊,會先處理片段的呈堂性,有結果後控方再作開案陳辭,本案各被告繼續以同樣條件繼續保釋,A1因另案還押。

[10:35] 休庭
【10月12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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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廿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10301西九龍法院大樓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丘(34) 

控罪:
(1)故意阻撓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21年3月1日,在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即警長2402。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3月2日被 #鄭念慈裁判官 判處7日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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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代表:#馬維騉大律師 / #藍凱欣大律師
檢控方代表:#莫韻妍 高級檢控官

法官理解本案源自西九龍另一宗47人案件,但表示不需考慮該案件,申請方代表同意,法官已閱畢雙方書面陳詞,要求在庭上先聽取相關現場警員攝錄機片段/錄音及999報案中心錄音片段再聽取雙方陳詞。

📎定罪上訴
🔹答辯方播放P1- 7片段
P1及P2: 999報案中心錄音
對話中被告投訴警員阻撓進入法庭處理客戶案件,接電者指示報案人同現場警員干涉。
P3: 警員隨身攝錄機片段
有一便裝人員對鏡頭指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及證明是律師身份被拒,於是作拘捕。
P4: 警員拍片段
被告同多名警員爭論被阻止進入法庭,警員則指被告拒絕證實身份
P5及P6: 網上片段
旁白指警方封鎖法庭外,拒絕放行不相信是律師之被告,當時其手上持有法律文件打算重入法院,之後警員將被告拘捕。
P7 :大紀元片段

另有一些法院CCTV截圖指被告4次被警員截停。

🔸申請方對構成該行為不會爭議,原審裁判官集中4次截停後情況。

理據一是警方是否有權設立封鎖區,同意早上有數百入進入法庭但當時晚上人數不多,而晚上九點半警方根據公安條例第17條是否必須及有權封鎖法院外圍,陳官指出當時應該聆訊未完,庭內仍有大批人士。馬大律師進一步指原控罪二及三「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及「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務人員的命令」撒消,合理相信控方也不肯定警方有權設封鎖線。

理據二 法院保安由法院保安人員負責,沒有證據下放權力予警方核實進入人士身份,更遑論上訴人是準備入庭處理客戶審訊律師

法官查問審訊中被告沒有作供指相信警員沒有相關權力,馬大律師確認但這是被告權利。以自身35年執業經驗從未被要求出示證件,陳官則指本案控罪是「拒絕」出示。
代表質疑裁判官判詞指被告拒絕出示證件旨示在刁難而非真誠相信警方沒有權力。

最後一點「阻撓」根據譚立輝案例是程度問題。PW1 盤問下指進入封鎖區未能出示證明人士不會放行,本案被告最終沒有被放行,警員職務沒受阻。

📎刑罰上訴
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指被告魯莽,但裁判官指故意不合作沒有悔意拒絕判以社會服務令。代表指魯莽同故意不同。而案中就算真有阻撓也只二三分鐘。

馬大狀向法庭指上次社會服務令報告有效期,陳官即指記住提出問題為何不去查證一下,要求馬大律師檢視相關條例。

🔹答辯方
採納書面陳詞。

▶️回應第一上訴理據:
控方撒消控罪二及三有多方理由,但原因不用向辯方透露。重申撒控不代表沒有檢控基礎。法庭保安證供指出當日有六七百人輪候入庭,警方有責任維持秩序及防止有人影嚮運作甚或示威,47人案是敏感案件,一日未審完都需要警方協助。

▶️回應第二上訴理據:
無案例支持就上訴方指被告律師身份和其可信性的關聯,裁斷陳述書亦已提及被告律師身份,可見已有相關考慮。另指裁判官是專業,亦不需把心路歷程和盤托出。

就被告是否真誠相信警方無權限設立封鎖區一事,被告無出庭作證,現不應憑空替其思考上訴原因。即使上訴方指案發片段能顯示被告行為屬真誠相信,仍需作供才知被告真誠相信什麼。並指案發片更像是在為難警察。

答辯方提一案例指有2 名被告在門口阻警入鋪內捉逃犯,二人同質疑警方執法的法理基礎,均無作供。處理上訴的法官指當時被告無作供,不能顯出其信念。

▶️回應第三上訴理據:
指當時警方要求簡單,如被告配合可放行。加上當時被告致電999報警指處理「暴動案」此描述已可見有錯。

▶️回應判刑上訴
就被告見感化官時講自己魯莽,裁判官認為此不等於有悔意的事宜,答辯方同意,並指被告案中是不認罪的。

▶️馬律師補充經查證後社會服務令報告並無時限

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12日 14:30 頒下判案書,批准被告繼續擔保
#區域法院第卌九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3/35]

👥林,林,劉,李,梁,譚,謝,王,王,黃,黃,蘇,溫,鍾,唐,黃,馮,張,張,黃,廖,黃(17-28)
🛑李,A8王,黃,黃,溫,鍾,唐,黃,黃,廖,黃已還押1日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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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下午內容:
- 控方繼續播放CCTV -

▶️窩打老道禮基大廈
Tokyo salon CCTV cam 03 鏡頭射向彌敦道方向 ,CCTV 顯示由22:33:51開始,CCTV 比實時慢20分鐘
- 指見警方到達窩打老道彌敦道佈防時人群情況(按:見有tg,警方電筒照向人群,有反光衣記者,不同裝束人士進/退,後見警方從彌敦道南左轉往窩打老道西推進)

▶️窩打老道禮基大廈
Tokyo salon CCTV cam01(和cam 03相反方向) 鏡頭由窩打老道東射向西面方向,CCTV 比實時慢20分鐘
- 指見對峙和驅散情況

▶️黃智先(音) 脊醫CCTV cam 03
近油麻地 B2出口,榮徳大廈,鏡頭顯示和實際時間相若
- 指見示威者擲汽油彈,木板搬向彌敦道

▶️田記牛腩粉麵CCTV
鏡頭由碧街射向砵蘭街
- 指畫面見有人聚集,並在窩打老道彌敦道來回,後有藥房關門。22:40~52 見路面有人以槌向一商店,並入内搬走一些物品和木梯;有板放在手推車搬出

實時22:54-23:05 :
- 指見有人於店前拎了狀似滅火桶和油漆礶

23:17-23:27:
- 指見示威者彌敦道方向擲物,並往碧街西逃跑,後有警方照電筒並作警告。有tg落砵蘭街路口

▶️東南樓CCTV cam6
鏡頭為碧街南向西北方向,實時23:22-23:29
- 23:26:37有人點着了一汽油彈,擲向鏡頭外位置;23:27:17見警員和示威者糾纏,此警員23:27:26舉槍

▶️ 東南樓CCTV cam 7(和cam6相反方向)
鏡頭向in n out / A1 出口,西面碧街路口
- 指同見糾纏情況

▶️匯港通外幣找換公司CCTV
CCTV 慢實時15分鐘
- 指見警方到A1出口,把多人控制在地上(按:眾人雙手放頸後,坐在地上),有反光衣人士離開。

▶️RTHK
鏡頭北面影向南面,交通銀行影過去
23:33~23:34彌敦道咸美頓街交界此時已有警方防線

▶️大紀元
22:02~22:27 - 指見彌敦道窩打老道有人聚集和警方推到文明里情況;警方由加士居道出彌敦道經永星里,未到窩打老道階段可見有消防。行車路有人由北傳一些物品/傘向南面

23:02~23:27實時
- 由北向南睇示威者向警察方向的行為;可見窩打老道西邊向十字路口方向情況

- 已播畢所有片段 -

📌認罪被告求情日子:2023年12月1日上午10:00
- D20 同日會再有求情陳詞補充 -

📌明早於25庭09:30續
- 早前還押的被告繼續還押 -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01201太子 #審訊 [6/8]

D1: 徐(23)
D2: 馬(22) 曾經還押逾兩個月
D3: 羅(16) 曾經還押逾兩星期

控罪: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60(1)及(3)條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2月1日,在九龍深水埗西洋菜北街430號警察體育遊樂會停車場內,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警察貨車PG7164,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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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日進度】

📎特別事項
爭議D1 錄影會面及口供自願性

📌D1 主問、盤問及覆問 完成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10月16日上午1000處理D1特別事項陳詞,另定下10月20日1430作D1特別事項裁決,之後再處理一般事項程序。

💛感謝報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