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307爆炸 #20230608荔枝角
#其他案件 #答辯
D2:顏(33)
D3:張(33)🔴因另案還押逾41個月
D4:何(39)🔴因另案還押逾41個月
控罪:
(1)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D1-3]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71、159A及159C條
被控於2023年3月1日至3月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起串謀製造虛假文書,即一份有虛假簽署的傳訊令狀,意圖由其本人或他人藉使用該文書而誘使另一人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並因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而作出或不作某些作為,以致對該另一人或其他人不利。
(2)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D1,D4]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71、159A及159C條
被控於或約於2023年3月6日,在香港,一起串謀製造虛假文書,即一份有虛假簽署的傳訊令狀,意圖由其本人或他人藉使用該文書而誘使另一人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並因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而作出或不作某些作為,以致對該另一人或其他人不利。
==========
0920 由於另案被告眾多,包括親友在內全部旁聽席移至同層 12 庭。唯一保釋在外被告身穿海軍藍色西裝褸到庭,精神飽滿。
1032 開庭,未見兩名還押被告。
1147 五名懲教人員押送兩名還押被告出庭,二人不認罪,張姓第三被告更表示自己被害變被告。獲准保釋第二被告則認罪。
1150 控辯雙方確認第二被告並無刑事定罪紀錄,辯方另呈上六封被告本人、父母及親友撰寫求情信,並透露大學畢業被告與年邁雙親同住,為照顧長期患病老父任職工作時間較有彈性之外賣員。第二被告於案中並無得益,並引用案例請求法庭判處緩刑或社會服務令、等候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准許保釋。
1206 裁判官指案情嚴重,判監為惟一合適刑罰,量刑起點為三個月,D2認罪,扣減至判監兩個月。
案件押後至 11 月 22 日上午再訊,處理D3 & D4。
💛感謝臨時直播員💛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307爆炸 #20230608荔枝角
#其他案件 #答辯
D2:顏(33)
D3:張(33)🔴因另案還押逾41個月
D4:何(39)🔴因另案還押逾41個月
控罪:
(1)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D1-3]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71、159A及159C條
被控於2023年3月1日至3月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起串謀製造虛假文書,即一份有虛假簽署的傳訊令狀,意圖由其本人或他人藉使用該文書而誘使另一人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並因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而作出或不作某些作為,以致對該另一人或其他人不利。
(2)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D1,D4]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71、159A及159C條
被控於或約於2023年3月6日,在香港,一起串謀製造虛假文書,即一份有虛假簽署的傳訊令狀,意圖由其本人或他人藉使用該文書而誘使另一人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並因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而作出或不作某些作為,以致對該另一人或其他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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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0 由於另案被告眾多,包括親友在內全部旁聽席移至同層 12 庭。唯一保釋在外被告身穿海軍藍色西裝褸到庭,精神飽滿。
1032 開庭,未見兩名還押被告。
1147 五名懲教人員押送兩名還押被告出庭,二人不認罪,張姓第三被告更表示自己被害變被告。獲准保釋第二被告則認罪。
1150 控辯雙方確認第二被告並無刑事定罪紀錄,辯方另呈上六封被告本人、父母及親友撰寫求情信,並透露大學畢業被告與年邁雙親同住,為照顧長期患病老父任職工作時間較有彈性之外賣員。第二被告於案中並無得益,並引用案例請求法庭判處緩刑或社會服務令、等候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准許保釋。
1206 裁判官指案情嚴重,判監為惟一合適刑罰,量刑起點為三個月,D2認罪,扣減至判監兩個月。
案件押後至 11 月 22 日上午再訊,處理D3 & D4。
💛感謝臨時直播員💛
💢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彭中屏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白衣暴徒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案件編號:DCCC932/2023
💩D1: 吳偉德 (38) 🛑被還押逾三個月
💩D2: 王浩昇 (28) 🛑被還押逾三個月
💩D3: 鄧兆雄 (42) 🛑被還押逾三個月
💩D4: 鄭文傑 (43) 2023-07-07還押至7月21日,在高院申請保釋獲批
控罪:
(1) 暴動
指他們於 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串謀傷人
指他們於 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連同其他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另一些人
============
[14:40] 開庭
D1律師代表辯方申請押後,因為剛接到指示,需要時間睇文件。
D2無律師代表,已經申請法援,不反對押後。
D1 & D3 有保釋申請,彭官考慮之後拒絕。
案件押後至2023年11月30日下午再訊。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彭中屏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白衣暴徒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案件編號:DCCC932/2023
💩D1: 吳偉德 (38) 🛑被還押逾三個月
💩D2: 王浩昇 (28) 🛑被還押逾三個月
💩D3: 鄧兆雄 (42) 🛑被還押逾三個月
💩D4: 鄭文傑 (43) 2023-07-07還押至7月21日,在高院申請保釋獲批
控罪:
(1) 暴動
指他們於 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串謀傷人
指他們於 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連同其他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另一些人
============
[14:40] 開庭
D1律師代表辯方申請押後,因為剛接到指示,需要時間睇文件。
D2無律師代表,已經申請法援,不反對押後。
D1 & D3 有保釋申請,彭官考慮之後拒絕。
案件押後至2023年11月30日下午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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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10月06日 星期五】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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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10:00(不設旁聽)
👥黃,吳,張,張,嚴,李,賴,鍾,許(21-29)🛑黃,吳已還押逾45個月;李已還押逾39個月;賴已還押逾36個月;鍾已還押逾35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0個月;許已還押逾29個月 #案件管理聆訊 [1/1] (#1208灣仔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208北角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1208荃灣 製造或管有爆藥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1220大埔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劉(24) #案件管理聆訊 [1/1] (#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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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不設旁聽)
👥彭,吳,張,鄧,陳,伍,關,吳,*,*,王,*(14-24) #審訊前覆核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管有攻擊性武器 12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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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7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10:00
👤梁(38)🛑已還押1個月 #答辯 (#港區國安法 #輸入羊村 輸入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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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詩雅(37) 沒有遵從提供資料的要求 7項明知而提供虛假資料 #洪門宴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張曉惠(3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馬家健冤案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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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3.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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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10:00(不設旁聽)
👥黃,吳,張,張,嚴,李,賴,鍾,許(21-29)🛑黃,吳已還押逾45個月;李已還押逾39個月;賴已還押逾36個月;鍾已還押逾35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0個月;許已還押逾29個月 #案件管理聆訊 [1/1] (#1208灣仔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208北角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1208荃灣 製造或管有爆藥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1220大埔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劉(24) #案件管理聆訊 [1/1] (#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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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不設旁聽)
👥彭,吳,張,鄧,陳,伍,關,吳,*,*,王,*(14-24) #審訊前覆核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管有攻擊性武器 12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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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7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10:00
👤梁(38)🛑已還押1個月 #答辯 (#港區國安法 #輸入羊村 輸入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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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詩雅(37) 沒有遵從提供資料的要求 7項明知而提供虛假資料 #洪門宴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張曉惠(3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馬家健冤案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答辯
#港區國安法 #輸入羊村
梁(38)🛑已還押1個月
控罪:輸入煽動刊物
被告於或約於2023年3月7日,在香港,連同一個稱為蔡榮達別名「Pan Choi」,又名「John Choi」的人,輸入18本煽動刊物,分別為6本《羊村守衛者》、《羊村十二勇士》、《羊村清道夫》、《羊村投票日》、《羊村建築師》,以及《羊村日報》的書,每本各3本,具意圖:
=============
被告表示認罪❗️
控方案情:
被告同意的控方案情簡意如下:
言語治療師公會出版了3本刊物,即《羊村守衛者》,《羊村十二勇士》,《羊村清道夫》,當中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在裁決時提及相關刊物是具煽動成份,相關裁決已被傳媒廣泛報道。
於2023年3月7日,海關檢查1個從英國寄出的包件,內有18本控罪所稱的刊物。
於2023年3月8日,警員僑裝送件人員將包件送往被告所在的辦公室。
於2023年3月12日,與包件相關的紙箱被發現棄置在後樓梯。
於2023年3月13日,警員到辦公室上門搜查辨公室,並拘捕被告。被告表示他是按蔡榮達的指示接收包件,不知道包件內的物件。
根據通訊紀錄的內容,被告是知悉包件內的書本是涉案刊物,被告亦曾與蔡榮達就寄件過程作溝通。
簡言,控方指的18本刊物的內容是引用與社會事件相關的重要事件以卡通的方式作論述,並於最後用反問的方式表達具煽動的意思。上文提及的重要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蘋果日報案、十二港人案、和民主派初選案。
求情:
控方確認被告沒有案底。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
⁃ 被告有穩定的家庭支持,他自己亦沒有政治背景和聯繫,事實上蔡榮達是被告的上司;
⁃ 涉及刊物的輸入的數量少,規模小;
⁃ 沒有證據指相關刊物會被分發,更像是(予蔡榮達和蔡榮達的上司)自用;
⁃ 被告的角色輕微及被動,根據通訊紀錄,被告只是協助蔡榮達,他並非涉案刊物的擁有者,也沒有用涉案刊物煽動他人的意圖(辯方的認罪基礎是相關控罪是針對刊物的煽動意圖。控方不反對);
⁃ 本案是單一事件,被告只是協助蔡榮達;
⁃ 案發時的社會氣氛已較以往平靜,被告在案發後亦有參與活動認識國家;
⁃ 被告在其求情信中已表達悔意,家人的求情信亦可示他們對被告的支持,以及被告的自省;
⁃ 本案控罪的最高刑令是監禁2年,這點為法庭考慮刑令時其中一個重要因素。
=============
11:30判刑❗️
判刑需要報料,請按此
💛感謝臨時直播員💛
#蘇惠德總裁判官 #答辯
#港區國安法 #輸入羊村
梁(38)🛑已還押1個月
控罪:輸入煽動刊物
被告於或約於2023年3月7日,在香港,連同一個稱為蔡榮達別名「Pan Choi」,又名「John Choi」的人,輸入18本煽動刊物,分別為6本《羊村守衛者》、《羊村十二勇士》、《羊村清道夫》、《羊村投票日》、《羊村建築師》,以及《羊村日報》的書,每本各3本,具意圖:
•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被告表示認罪❗️
控方案情:
被告同意的控方案情簡意如下:
言語治療師公會出版了3本刊物,即《羊村守衛者》,《羊村十二勇士》,《羊村清道夫》,當中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在裁決時提及相關刊物是具煽動成份,相關裁決已被傳媒廣泛報道。
於2023年3月7日,海關檢查1個從英國寄出的包件,內有18本控罪所稱的刊物。
於2023年3月8日,警員僑裝送件人員將包件送往被告所在的辦公室。
於2023年3月12日,與包件相關的紙箱被發現棄置在後樓梯。
於2023年3月13日,警員到辦公室上門搜查辨公室,並拘捕被告。被告表示他是按蔡榮達的指示接收包件,不知道包件內的物件。
根據通訊紀錄的內容,被告是知悉包件內的書本是涉案刊物,被告亦曾與蔡榮達就寄件過程作溝通。
簡言,控方指的18本刊物的內容是引用與社會事件相關的重要事件以卡通的方式作論述,並於最後用反問的方式表達具煽動的意思。上文提及的重要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蘋果日報案、十二港人案、和民主派初選案。
求情:
控方確認被告沒有案底。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
⁃ 被告有穩定的家庭支持,他自己亦沒有政治背景和聯繫,事實上蔡榮達是被告的上司;
⁃ 涉及刊物的輸入的數量少,規模小;
⁃ 沒有證據指相關刊物會被分發,更像是(予蔡榮達和蔡榮達的上司)自用;
⁃ 被告的角色輕微及被動,根據通訊紀錄,被告只是協助蔡榮達,他並非涉案刊物的擁有者,也沒有用涉案刊物煽動他人的意圖(辯方的認罪基礎是相關控罪是針對刊物的煽動意圖。控方不反對);
⁃ 本案是單一事件,被告只是協助蔡榮達;
⁃ 案發時的社會氣氛已較以往平靜,被告在案發後亦有參與活動認識國家;
⁃ 被告在其求情信中已表達悔意,家人的求情信亦可示他們對被告的支持,以及被告的自省;
⁃ 本案控罪的最高刑令是監禁2年,這點為法庭考慮刑令時其中一個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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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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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猥褻侵犯 #秀茂坪
#三度非禮少女
🐶U.K.B(26)
控罪(1):於2019年12月某日在秀茂坪和康徑紀律部隊宿舍某單位,侵犯女子"X"
控罪(2):於2020年7月某日在秀茂坪和康徑紀律部隊宿舍某單位,侵犯女子"X"
控罪(3):於2020年8月某日在秀茂坪和康徑紀律部隊宿舍某單位,侵犯女子"X"
保釋條件如下:
1)保釋金$3000
2)居住報稱地址
3)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證人及受害人
4)不得踏足涉案有關範圍
5)每星期二及六到灣仔警察總部報到
6)居住地址如有更改,須於24小時內通知警署
7)不得離開香港
案件押後至2023年12月1日早上9: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猥褻侵犯 #秀茂坪
#三度非禮少女
🐶U.K.B(26)
控罪(1):於2019年12月某日在秀茂坪和康徑紀律部隊宿舍某單位,侵犯女子"X"
控罪(2):於2020年7月某日在秀茂坪和康徑紀律部隊宿舍某單位,侵犯女子"X"
控罪(3):於2020年8月某日在秀茂坪和康徑紀律部隊宿舍某單位,侵犯女子"X"
保釋條件如下:
1)保釋金$3000
2)居住報稱地址
3)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證人及受害人
4)不得踏足涉案有關範圍
5)每星期二及六到灣仔警察總部報到
6)居住地址如有更改,須於24小時內通知警署
7)不得離開香港
案件押後至2023年12月1日早上9: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輸入羊村 🔥#判刑
梁(38)🛑已還押1個月
控罪:輸入煽動刊物
被告於或約於2023年3月7日,在香港,連同一個稱為蔡榮達別名「Pan Choi」,又名「John Choi」的人,輸入18本煽動刊物,分別為《羊村守衛者》、《羊村十二勇士》、《羊村清道夫》、《羊村投票日》、《羊村建築師》,以及《羊村日報》的書,每本各3本,具意圖:
-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 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
-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11:35開庭]
被告承認犯罪,伙同他人空郵書本到港,從海外輸入18本兒童刊物,送去被告公司。被告否認知悉書本內容,可是警方從電話通訊,得知被告早已知悉當中內容。
被告38歲,已婚。被告患有心臟病,需要定期覆診。被告參與了國家安全活動,加深認識。
被告有7封求情信,包括其妻子及母親。
此罪行量刑,最低是罰款$5000,最高為監禁2年。
本案需顧及犯罪手法、規模、煽動風險,亦要顧及預防要旨, 防止煽動思想在社會蔓延。
煽動刊物每冊3本,總共18本書。 目標讀者為4歲以上兒童。刊物將中央政府描繪為狼,即是極權、邪惡侵略者。被告以歪曲概念,損害不成熟兒童心智,漠視兒童福祉。書本把兒童訂為目標讀者,此為嚴重罪行,灌輸錯誤觀念給兒童,造成根深蒂固的跨影響。
本案涉及跨地域,刊物來自英國。主調鮮明。被告擁有書籍,違反法例。被告明知故犯,從海外輸入書籍。
被告助長、鼓勵外國人出版書籍, 宣揚危害國家安全思想,對國家構成風險。
雖然案發時社會情況穩定,但是法庭要預防死灰復燃,避免令人念念不忘。刊物理應沒有收藏價值,但仍有分發風險 。雖然被告沒有分發刊物,但只可當作非加刑因素,不能作為減刑因理由。
被告沒有主動要求分發刊物,又或者只是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有此意圖。
本案以6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被告承認控罪判刑4個月🔴其他求情理由,皆無法減低刑期。
[12:00 散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蘇惠德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輸入羊村 🔥#判刑
梁(38)🛑已還押1個月
控罪:輸入煽動刊物
被告於或約於2023年3月7日,在香港,連同一個稱為蔡榮達別名「Pan Choi」,又名「John Choi」的人,輸入18本煽動刊物,分別為《羊村守衛者》、《羊村十二勇士》、《羊村清道夫》、《羊村投票日》、《羊村建築師》,以及《羊村日報》的書,每本各3本,具意圖:
-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 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
-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11:35開庭]
被告承認犯罪,伙同他人空郵書本到港,從海外輸入18本兒童刊物,送去被告公司。被告否認知悉書本內容,可是警方從電話通訊,得知被告早已知悉當中內容。
被告38歲,已婚。被告患有心臟病,需要定期覆診。被告參與了國家安全活動,加深認識。
被告有7封求情信,包括其妻子及母親。
此罪行量刑,最低是罰款$5000,最高為監禁2年。
本案需顧及犯罪手法、規模、煽動風險,亦要顧及預防要旨, 防止煽動思想在社會蔓延。
煽動刊物每冊3本,總共18本書。 目標讀者為4歲以上兒童。刊物將中央政府描繪為狼,即是極權、邪惡侵略者。被告以歪曲概念,損害不成熟兒童心智,漠視兒童福祉。書本把兒童訂為目標讀者,此為嚴重罪行,灌輸錯誤觀念給兒童,造成根深蒂固的跨影響。
本案涉及跨地域,刊物來自英國。主調鮮明。被告擁有書籍,違反法例。被告明知故犯,從海外輸入書籍。
被告助長、鼓勵外國人出版書籍, 宣揚危害國家安全思想,對國家構成風險。
雖然案發時社會情況穩定,但是法庭要預防死灰復燃,避免令人念念不忘。刊物理應沒有收藏價值,但仍有分發風險 。雖然被告沒有分發刊物,但只可當作非加刑因素,不能作為減刑因理由。
被告沒有主動要求分發刊物,又或者只是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有此意圖。
本案以6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被告承認控罪判刑4個月🔴其他求情理由,皆無法減低刑期。
[12:00 散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卌九庭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判刑
*,李,鄧,李,林,孔,桂,黎,劉,李,魏,譚,譚,譚,田(15-24)
🛑十五人已還押28日
拉罪:
1)暴動 [D1-D15]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D12]
--------------------------
控方:#譚耀豪 副刑事檢控專員、#岑穎欣 高級檢控官
--------------------------
D4開審時承認暴動罪,其餘被告於9月9日被裁定罪名成立。
本案原定週三(4/10)作判刑,但主審法官身體不適,押後至今早。
法官表示今日為她病愈後首日回到崗位,感謝各單位的理解。
--------------------------
📌量刑:
本案部分發生商住大廈林立地段,從汽油彈、示威者裝備、棄置物品(包括磚頭、雨傘、頭盔、面罩、伸縮棍),及暴動持續時間,以及大量公共設施被破壞可見,暴動參與人數眾多。暴動範圍程度嚴重,屬有計畫,情節嚴重惡劣。
無論被告何時加入,必然清楚當時暴動的情況,知道或意識到示威者大規模與警方對峙,仍選擇加入或蓄意留守,鼓勵暴動者氣焰。
📌暴動量刑起點:54月
📌判刑:
D1至D5案發時均為15歲或以下、現年19歲,屬於年青犯人。判刑前法官已為他們索取教導所報告。報告內容正面,5人均適合進入教導所,辯方亦希望採納報告建議。案發時未滿21歲但現時已屆滿21歲的被告,唯一具阻嚇判刑選擇為即時監禁,但會得到3個月扣減。
被告人身上的裝備,作遮掩、保護、壯大聲勢者,不會作加刑因素。
求情理由指出各被告背景良好,被起訴後仍然積極面對及深感後悔,得2個月扣減;另被告有效縮短法庭時間,即使作供但亦聚焦有效,得另3個月扣減。
📌控罪二量刑起點:7月
🔥判刑:🔥
D1至D5:教導所
D6、8、10、13、14:49月
D7、9、11、15:46月
D12:暴動46月,控罪二3個月分期執行=49月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判刑
*,李,鄧,李,林,孔,桂,黎,劉,李,魏,譚,譚,譚,田(15-24)
🛑十五人已還押28日
拉罪:
1)暴動 [D1-D15]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D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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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譚耀豪 副刑事檢控專員、#岑穎欣 高級檢控官
--------------------------
D4開審時承認暴動罪,其餘被告於9月9日被裁定罪名成立。
本案原定週三(4/10)作判刑,但主審法官身體不適,押後至今早。
法官表示今日為她病愈後首日回到崗位,感謝各單位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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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本案部分發生商住大廈林立地段,從汽油彈、示威者裝備、棄置物品(包括磚頭、雨傘、頭盔、面罩、伸縮棍),及暴動持續時間,以及大量公共設施被破壞可見,暴動參與人數眾多。暴動範圍程度嚴重,屬有計畫,情節嚴重惡劣。
無論被告何時加入,必然清楚當時暴動的情況,知道或意識到示威者大規模與警方對峙,仍選擇加入或蓄意留守,鼓勵暴動者氣焰。
📌暴動量刑起點:54月
📌判刑:
D1至D5案發時均為15歲或以下、現年19歲,屬於年青犯人。判刑前法官已為他們索取教導所報告。報告內容正面,5人均適合進入教導所,辯方亦希望採納報告建議。案發時未滿21歲但現時已屆滿21歲的被告,唯一具阻嚇判刑選擇為即時監禁,但會得到3個月扣減。
被告人身上的裝備,作遮掩、保護、壯大聲勢者,不會作加刑因素。
求情理由指出各被告背景良好,被起訴後仍然積極面對及深感後悔,得2個月扣減;另被告有效縮短法庭時間,即使作供但亦聚焦有效,得另3個月扣減。
📌控罪二量刑起點:7月
🔥判刑:🔥
D1至D5:教導所
D6、8、10、13、14:49月
D7、9、11、15:46月
D12:暴動46月,控罪二3個月分期執行=49月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0月09日 星期一】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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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徐,馬,羅(16-23) #續審 [4/8] (#20201201太子 縱火)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4:30
👥葉,翁,尹,溫,黃,姚(18-27) #裁決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10:00
👥劉,林,盧,吳,雷,*(13-29)🛑*已還押逾14個月;劉,林,吳已還押逾5個月;盧,雷已還押19日 🔥#判刑 (#1013將軍澳 暴動 非法集結 非法禁錮 有意圖而傷人 傷人 2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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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詩雅(37) 4項明知而提供虛假資料 #洪門宴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陳凱港(50)和另一人 2項欺詐 #呃海景山莊按揭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張曉惠(3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馬家健冤案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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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3.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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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徐,馬,羅(16-23) #續審 [4/8] (#20201201太子 縱火)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4:30
👥葉,翁,尹,溫,黃,姚(18-27) #裁決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10:00
👥劉,林,盧,吳,雷,*(13-29)🛑*已還押逾14個月;劉,林,吳已還押逾5個月;盧,雷已還押19日 🔥#判刑 (#1013將軍澳 暴動 非法集結 非法禁錮 有意圖而傷人 傷人 2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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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詩雅(37) 4項明知而提供虛假資料 #洪門宴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陳凱港(50)和另一人 2項欺詐 #呃海景山莊按揭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張曉惠(3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馬家健冤案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司法機構有關熱帶氣旋公布(二)
司法機構宣布︰由於八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在上午十一時仍然生效,今日(十月九日)所有法院和審裁處的聆訊會延期。在八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取消後,明日(十月十日)所有法院和審裁處的聆訊會恢復/如期進行。
原定於今日(十月九日)出庭而受八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影響的人士,包括陪審員,須於明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到達法庭。
原被傳召於今日到高等法院等候抽選為陪審員的人士,則無須到法院,司法機構將另行書面通知。
至於原被傳召於今日到死因裁判法庭等候抽選為陪審員的人士,須於明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出庭。
在八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取消後,法院和審裁處的登記處及辦事處將於今日下午二時恢復辦公。登記處恢復辦公前,法庭使用者亦可如常透過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使用區域法院和裁判法院登記處提供的電子服務。在登記處暫停辦公期間經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提交的任何文件將視作於登記處在今日下午二時重開時收到。
預計前往法院的人士眾多,特別是高等法院、區域法院和西九龍法院大樓的法庭使用者,由於進入法院大樓時需接受保安檢查,更應提早抵達(尤其在早上的繁忙時段),以預留充足時間接受保安檢查。
新聞公佈
司法機構宣布︰由於八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在上午十一時仍然生效,今日(十月九日)所有法院和審裁處的聆訊會延期。在八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取消後,明日(十月十日)所有法院和審裁處的聆訊會恢復/如期進行。
原定於今日(十月九日)出庭而受八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影響的人士,包括陪審員,須於明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到達法庭。
原被傳召於今日到高等法院等候抽選為陪審員的人士,則無須到法院,司法機構將另行書面通知。
至於原被傳召於今日到死因裁判法庭等候抽選為陪審員的人士,須於明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出庭。
在八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取消後,法院和審裁處的登記處及辦事處將於今日下午二時恢復辦公。登記處恢復辦公前,法庭使用者亦可如常透過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使用區域法院和裁判法院登記處提供的電子服務。在登記處暫停辦公期間經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提交的任何文件將視作於登記處在今日下午二時重開時收到。
預計前往法院的人士眾多,特別是高等法院、區域法院和西九龍法院大樓的法庭使用者,由於進入法院大樓時需接受保安檢查,更應提早抵達(尤其在早上的繁忙時段),以預留充足時間接受保安檢查。
新聞公佈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0月10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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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2樓28庭
👨🏻⚖️郭啟安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10:30
👥區,蔡,何(23-25) #不服定罪上訴 (#0812沙田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28日分別被判處監禁6個月(區,蔡)和監禁5個月1星期(何),區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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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14:30
👤梁(27) #提訊 (#0612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徐,馬,羅(16-23) #續審 [4/8] (#20201201太子 縱火)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劉,林,盧,吳,雷,*(13-29)🛑*已還押逾14個月;劉,林,吳已還押逾5個月;盧,雷已還押20日 🔥#判刑 (#1013將軍澳 暴動 非法集結 非法禁錮 有意圖而傷人 傷人 2項蒙面)
🏛區 域 法 院15樓49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林,林,劉,李,梁,譚,謝,王,王,黃,黃,蘇,溫,鍾,唐,黃,馮,張,張,黃,廖,黃(17-28) #審訊 [1/35]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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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林子康裁判官
🕤09:30
👤朱(38) #審訊 [1/2] (#1027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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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陳凱港(50)和另一人 2項欺詐 #呃海景山莊按揭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詩雅(37) 4項明知而提供虛假資料 #洪門宴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張曉惠(3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馬家健冤案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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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2樓28庭
👨🏻⚖️郭啟安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10:30
👥區,蔡,何(23-25) #不服定罪上訴 (#0812沙田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28日分別被判處監禁6個月(區,蔡)和監禁5個月1星期(何),區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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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14:30
👤梁(27) #提訊 (#0612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徐,馬,羅(16-23) #續審 [4/8] (#20201201太子 縱火)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劉,林,盧,吳,雷,*(13-29)🛑*已還押逾14個月;劉,林,吳已還押逾5個月;盧,雷已還押20日 🔥#判刑 (#1013將軍澳 暴動 非法集結 非法禁錮 有意圖而傷人 傷人 2項蒙面)
🏛區 域 法 院15樓49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林,林,劉,李,梁,譚,謝,王,王,黃,黃,蘇,溫,鍾,唐,黃,馮,張,張,黃,廖,黃(17-28) #審訊 [1/35]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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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林子康裁判官
🕤09:30
👤朱(38) #審訊 [1/2] (#1027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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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陳凱港(50)和另一人 2項欺詐 #呃海景山莊按揭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詩雅(37) 4項明知而提供虛假資料 #洪門宴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張曉惠(3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馬家健冤案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013將軍澳 #提訊
A1劉(24)/ A2林(29)/ A3盧(21)/
A4吳(21)/ A5雷(23)/ A6 *(13)
🛑A6由2022年7月13日起還押;A1,2,4由2023年5月2日起還押;A3,5由2023年9月20日起還押
控罪1:非法禁錮他人
A1,3,5,6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附近唐明街公園出口外的唐俊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6191,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羈留。
控罪2: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A4,5,6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附近唐明街公園出口外的唐俊街,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身體受嚴重傷害。
控罪3:有意圖而傷害他人身體
A1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附近唐明街公園出口外的唐俊街,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 身體受傷害。
控罪4:非法集結
A2,3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5:暴動
A1,4,5,6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10: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即1個掛耳式口罩。
控罪11: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即1個掛耳式口罩。
==================
A6的情況:
A6的大律師確認A6希望法庭考慮一系列院所報告,亦確認A6是因本案不如期歸押,並干犯另一宗妨礙司法公正的案件,可說是本案的延伸。李俊文法官表示明白,因此法庭會考慮本案判刑時亦會考慮另案的判刑和相關報告。
李俊文法官詢問為何兩案沒有合併。辯方表示曾申請過但不成,亦表示該宗妨礙司法公正的案件有涉及其他被告。李俊文法官表示明白情況。
基於上述原因,法庭將A6的判刑押後至2023年10月20日處理。
控方申請充公A6的手機。辯方不反對,不過希望將手機內的生活照交回A6。控方不反對。李俊文法官批准。
其他被告的情況:
A1,2的大律師補充了一些求情信件,亦更正A1過往有3項案件紀錄,但與本案性質無關,亦不是以監禁方式處理。李俊文法官表示不會因此加刑。
李俊文法官表示未看畢不同被告的求情信件,故需時準備判刑理由,與辯方律師商討日誌後,下令將其他被告的判刑押後至2023年10月11日14:30處理。
上述被告沒有保釋申請,他們在候判期間須還押看管。
#李俊文法官
#1013將軍澳 #提訊
A1劉(24)/ A2林(29)/ A3盧(21)/
A4吳(21)/ A5雷(23)/ A6 *(13)
🛑A6由2022年7月13日起還押;A1,2,4由2023年5月2日起還押;A3,5由2023年9月20日起還押
控罪1:非法禁錮他人
A1,3,5,6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附近唐明街公園出口外的唐俊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6191,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羈留。
控罪2: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A4,5,6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附近唐明街公園出口外的唐俊街,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身體受嚴重傷害。
控罪3:有意圖而傷害他人身體
A1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附近唐明街公園出口外的唐俊街,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 身體受傷害。
控罪4:非法集結
A2,3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5:暴動
A1,4,5,6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10: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即1個掛耳式口罩。
控罪11: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即1個掛耳式口罩。
==================
A6的情況:
A6的大律師確認A6希望法庭考慮一系列院所報告,亦確認A6是因本案不如期歸押,並干犯另一宗妨礙司法公正的案件,可說是本案的延伸。李俊文法官表示明白,因此法庭會考慮本案判刑時亦會考慮另案的判刑和相關報告。
李俊文法官詢問為何兩案沒有合併。辯方表示曾申請過但不成,亦表示該宗妨礙司法公正的案件有涉及其他被告。李俊文法官表示明白情況。
基於上述原因,法庭將A6的判刑押後至2023年10月20日處理。
控方申請充公A6的手機。辯方不反對,不過希望將手機內的生活照交回A6。控方不反對。李俊文法官批准。
其他被告的情況:
A1,2的大律師補充了一些求情信件,亦更正A1過往有3項案件紀錄,但與本案性質無關,亦不是以監禁方式處理。李俊文法官表示不會因此加刑。
李俊文法官表示未看畢不同被告的求情信件,故需時準備判刑理由,與辯方律師商討日誌後,下令將其他被告的判刑押後至2023年10月11日14:30處理。
上述被告沒有保釋申請,他們在候判期間須還押看管。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郭啟安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
#0812沙田
D1區,D5蔡, D6何(23-25)
控罪:非法集結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28日分別被判處監禁6個月(區,蔡)和監禁5個月1星期(何),區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
法庭已經聽取D1及D5雙方陳詞,惟午飯前預計D6代表未能完成,法庭押後1430 再處理D6。
1243 午休,1430 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郭啟安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
#0812沙田
D1區,D5蔡, D6何(23-25)
控罪:非法集結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28日分別被判處監禁6個月(區,蔡)和監禁5個月1星期(何),區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
法庭已經聽取D1及D5雙方陳詞,惟午飯前預計D6代表未能完成,法庭押後1430 再處理D6。
1243 午休,1430 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0612金鐘 #提訊
梁(27)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香港夏愨道附近與身份不明的人一起,參與暴動。
-------------------
被告希望有多些時間和家人商討,申請押後至11月14日14:30再訊,到時應該有答辯方向,控方不反對。期間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0612金鐘 #提訊
梁(27)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香港夏愨道附近與身份不明的人一起,參與暴動。
-------------------
被告希望有多些時間和家人商討,申請押後至11月14日14:30再訊,到時應該有答辯方向,控方不反對。期間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郭啟安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
#0812沙田
D1區,D5蔡, D6何(23-25)
控罪:非法集結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28日於崔美霞裁判官席前分別被判處監禁6個月(區,蔡)和監禁5個月1星期(何),D1區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D5及D6已服刑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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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已看完雙方陳詞,答辯方(律政司代表)邀請法庭先觀看數段片段約共長約50分鐘,但部份可作快播。
▪️P8(1) 有線新聞
1)沙田警署外順豐街初時二三十示威者集結叫駡口號,有人用雷射筆照射警署,途人通知防暴在商場武裝戒備後離開
2)十多示威者再集結,叫口號包括「沒有暴徒 只有暴政」及用多支雷射筆照射警署。防暴趕至拘捕,拍到D6被截停制服地上作拘捕,圍觀市民不停叫罵而警員則叫不好用電筒照射。
▪️P8(2) 片段
1)示威人士警署外叫囂
2)示威者警署外繼續集結,叫喊「黑社會」、「黑警死全家」及「以眼還眼」等,有人不停用手敲打已落閘門,D6被拍到身處其中。之後防暴在馬路上衝出並將D6制服地上拘捕
⏺D1
🔸申請方
片段可見警署外馬路並沒圍封,環境四通八達有途人及車經過,無辜途人見到示威場面未必會擔心而不逗留,對於法官質疑D1 有戴口罩但沒作供解釋,代表律師指2003後市民戴口罩非罕見,同意當時防毒面具及眼罩放在被告背囊內,但被捕位置非示威現場。P8(2)片段可見警察作逮捕前8分鐘D1 在另一遠離警署位置,控方舉證累積效應未達至毫無合理疑點,而本案口頭裁決同書面裁決書相差一年,而且有分歧指D1揮手示意聚集。
🔹答辯方回應引用盧健民案之參與意圖,警署附近為平靜屋邨,任何人在場必然相信已有非法集結發生。控方證人口供D1當時有手持雷射筆及有揮手示意其他人離開,雷射筆控罪脫罪只因證物鏈問題,而被告袋內還有面巾、手袖及對講機等
⏺D5
🔸申請方
PW8所指拘捕之D5是否就是使用錄色雷射筆之灰衣人,當時照射30至40米外警方,控方檢驗後專家證實雷射筆光線非常弱,弱至相機也拍不到段面圖,代表指其實警方拉錯人。不同意裁判官指因晚上黑暗仍可照到30至40米。D5被捕在厚德街/源禾路位置也只是流動性推論非法集結延續位置。
🔹答辯方回應
雷射筆專家報告指能發射出錄色激光,是3R級。PW8追截D5是連貫,只中間有數秒視線消失。法庭可參考終審法院李永華案例對被捕位置同案發位置不同之判決
⏺D6
🔸申請方
D6上訴理據同其他2人不同,裁決書對D6罪責追朔至午夜前,但D6在01:18 才被捕,反對利用午夜前所發生事項同D6扯上關係。同時爭議裁判官指驅散前警方發多次警告人羣也沒有離開。法官指如知悉有非法集結發生,有沒有警告只是較次要考慮。代表指D6停留警署閘門時沒有同其他人對話交流、也沒叫口號。法官再質疑如想逗留觀察可企對面街,也可在審訊時作供解釋,但了解D6選擇不作供。法官進一步指片段可見現場充斥挑釁,侮辱性漫罵警方,在場人士不用警方警告也應該離開,隨後問到D6身上物品,代表律師指D6穿黑色T恤、黑色短褲,有迷彩背囊及戴上黑色口罩,補充2019年8月雖未有疫情但也未有蒙面法,戴上口罩並非不尋常至法庭可推論參與非法活動。對於被告不作供解釋認為如非特別行為至有強烈證據被告有權不作供。最後代表指Pw17及pw19是同隊,當日紀錄相似疑是互相抄襲,法庭應不接納2人證供。
🔹答辯方回應
補充D6案發時身穿黑色衫,褲及鞋,戴上黑色口罩逗留現場外,袋內也有白色頭盔、防毒面具等。見到現場人士不停辱罵、拍打閘門等理應發現已有破壞社會安寧行為。盧健民案上述衣著裝備逗留已構成鼓勵現場人士。而Pw17及pw19紀錄相似不能排除平日警察用字來來去去都是那些字眼,裁判官又作考慮。
🔸申請方補充背囊內物品當時並非穿戴身上,立場是不可推論作鼓勵在場人士。
法官指需時考慮及撰寫判詞,案件押後擇日宣佈結果,到時再通知雙方代表出庭,D1批准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郭啟安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
#0812沙田
D1區,D5蔡, D6何(23-25)
控罪:非法集結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28日於崔美霞裁判官席前分別被判處監禁6個月(區,蔡)和監禁5個月1星期(何),D1區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D5及D6已服刑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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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已看完雙方陳詞,答辯方(律政司代表)邀請法庭先觀看數段片段約共長約50分鐘,但部份可作快播。
▪️P8(1) 有線新聞
1)沙田警署外順豐街初時二三十示威者集結叫駡口號,有人用雷射筆照射警署,途人通知防暴在商場武裝戒備後離開
2)十多示威者再集結,叫口號包括「沒有暴徒 只有暴政」及用多支雷射筆照射警署。防暴趕至拘捕,拍到D6被截停制服地上作拘捕,圍觀市民不停叫罵而警員則叫不好用電筒照射。
▪️P8(2) 片段
1)示威人士警署外叫囂
2)示威者警署外繼續集結,叫喊「黑社會」、「黑警死全家」及「以眼還眼」等,有人不停用手敲打已落閘門,D6被拍到身處其中。之後防暴在馬路上衝出並將D6制服地上拘捕
⏺D1
🔸申請方
片段可見警署外馬路並沒圍封,環境四通八達有途人及車經過,無辜途人見到示威場面未必會擔心而不逗留,對於法官質疑D1 有戴口罩但沒作供解釋,代表律師指2003後市民戴口罩非罕見,同意當時防毒面具及眼罩放在被告背囊內,但被捕位置非示威現場。P8(2)片段可見警察作逮捕前8分鐘D1 在另一遠離警署位置,控方舉證累積效應未達至毫無合理疑點,而本案口頭裁決同書面裁決書相差一年,而且有分歧指D1揮手示意聚集。
🔹答辯方回應引用盧健民案之參與意圖,警署附近為平靜屋邨,任何人在場必然相信已有非法集結發生。控方證人口供D1當時有手持雷射筆及有揮手示意其他人離開,雷射筆控罪脫罪只因證物鏈問題,而被告袋內還有面巾、手袖及對講機等
⏺D5
🔸申請方
PW8所指拘捕之D5是否就是使用錄色雷射筆之灰衣人,當時照射30至40米外警方,控方檢驗後專家證實雷射筆光線非常弱,弱至相機也拍不到段面圖,代表指其實警方拉錯人。不同意裁判官指因晚上黑暗仍可照到30至40米。D5被捕在厚德街/源禾路位置也只是流動性推論非法集結延續位置。
🔹答辯方回應
雷射筆專家報告指能發射出錄色激光,是3R級。PW8追截D5是連貫,只中間有數秒視線消失。法庭可參考終審法院李永華案例對被捕位置同案發位置不同之判決
⏺D6
🔸申請方
D6上訴理據同其他2人不同,裁決書對D6罪責追朔至午夜前,但D6在01:18 才被捕,反對利用午夜前所發生事項同D6扯上關係。同時爭議裁判官指驅散前警方發多次警告人羣也沒有離開。法官指如知悉有非法集結發生,有沒有警告只是較次要考慮。代表指D6停留警署閘門時沒有同其他人對話交流、也沒叫口號。法官再質疑如想逗留觀察可企對面街,也可在審訊時作供解釋,但了解D6選擇不作供。法官進一步指片段可見現場充斥挑釁,侮辱性漫罵警方,在場人士不用警方警告也應該離開,隨後問到D6身上物品,代表律師指D6穿黑色T恤、黑色短褲,有迷彩背囊及戴上黑色口罩,補充2019年8月雖未有疫情但也未有蒙面法,戴上口罩並非不尋常至法庭可推論參與非法活動。對於被告不作供解釋認為如非特別行為至有強烈證據被告有權不作供。最後代表指Pw17及pw19是同隊,當日紀錄相似疑是互相抄襲,法庭應不接納2人證供。
🔹答辯方回應
補充D6案發時身穿黑色衫,褲及鞋,戴上黑色口罩逗留現場外,袋內也有白色頭盔、防毒面具等。見到現場人士不停辱罵、拍打閘門等理應發現已有破壞社會安寧行為。盧健民案上述衣著裝備逗留已構成鼓勵現場人士。而Pw17及pw19紀錄相似不能排除平日警察用字來來去去都是那些字眼,裁判官又作考慮。
🔸申請方補充背囊內物品當時並非穿戴身上,立場是不可推論作鼓勵在場人士。
法官指需時考慮及撰寫判詞,案件押後擇日宣佈結果,到時再通知雙方代表出庭,D1批准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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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林子康裁判官
#1027旺角 #審訊 [1/2]
朱(3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何文田亞皆老街117-121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10:05 開庭]
⏺答辯
不認罪
法官:控辯雙方已確認部份承認事實
⏺案件管理
控方將會傳召鐳射筆專家證人,播放影片三至四分鐘,沒有被告招認證供記錄;辯方沒有其他辯方證人,只有被告自己,辯方不爭議雷射筆專家身份。辯方抗辯方向為被告指出家中附近有馬騮襲擊, 因此攜帶雷射筆作預防。
控辯雙方同意被告管有雷射筆,雙方爭議雷射筆用途。
[10:15 休庭至11:05]
控辯雙方已確認新的承認事實
⏺傳召4位控方證人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被告將出庭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天10月11日0930開庭,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後補詳情 https://telegra.ph/%E4%B9%9D%E9%BE%8D%E5%9F%8E%E8%A3%81%E5%88%A4%E6%B3%95%E9%99%A2%E7%AC%AC%E4%B8%83%E5%BA%AD-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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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子康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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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3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何文田亞皆老街117-121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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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 開庭]
⏺答辯
不認罪
法官:控辯雙方已確認部份承認事實
⏺案件管理
控方將會傳召鐳射筆專家證人,播放影片三至四分鐘,沒有被告招認證供記錄;辯方沒有其他辯方證人,只有被告自己,辯方不爭議雷射筆專家身份。辯方抗辯方向為被告指出家中附近有馬騮襲擊, 因此攜帶雷射筆作預防。
控辯雙方同意被告管有雷射筆,雙方爭議雷射筆用途。
[10:15 休庭至11:05]
控辯雙方已確認新的承認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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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被告將出庭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天10月11日0930開庭,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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