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41.9K subscribers
7 photos
5.22K links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Download Telegram
#高等法院所第一庭
#張慧玲法官
#20180613立法會
#20200508立法會
#20201016立法會
#不服刑罰上訴

尹兆堅(54)🛑因另案已還押逾30個月

1)妨礙立法會人員罪
2018年 6月13日,立法會討論「一地兩檢」時,尹兆堅被指與保安碰撞。

2)藐視罪
案情指,民建聯主席、立法會議員李慧琼獲提名參選 2019 年至 2020 年立法會內會主席,但由於選舉未有如期完成,遂在2020 年 5 月 8 日召開特別會議,以處理積壓工作。多名泛民議員反對由李主持會議,並在李坐上主席椅後,包圍主席台叫囂,衝擊保安防線。

3)藐視罪
被控在2020年10月16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內,在立法會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引起或參加擾亂,引致該委員會的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

申請人答辯時認罪,於2022年12月13日被判處監禁7星期,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

申請人沒有代表律師,親自答辯

法官指收到申請人書面撤回上訴申請,尹確認。法庭正式駁回申請,撤銷其擔保需要即時服刑‼️
#區域法院第卌九庭
#練錦鴻法官
#判刑
#0929金鐘

A1 梁(20)/ A2 馬(17)/ A3 關(22)
A4 陳(18)/ A5 周(19)/ A6余(24)
A7 姜(22)/ A8馬(23)/ A9 張(20)
A10郭(20)/ A11 劉(24)/ A12麥(20)
A13 呂(19)/ A14曾(18)/ A15 莊(22)
A16高(22)/ A17 容(22)/ A18 鄧(39)
A19 王(18)/ A20黃(19)/ A21 張(23)
A22 何(24)/ A23 樊(28)

🛑梁,劉,容,A21張,何 已還押逾110日,A2馬,關,陳,周,余,姜,A8馬,A9張,郭,麥,呂,曾,莊,高,王,A20黃 已還押逾50日,鄧,樊 已還押17日🛑

控罪:
1. 暴動(所有被告)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A11)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A7)

詳情:
1.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金鐘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A11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金鐘金鐘道及樂禮街交界襲擊警員13714。
3.A23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金鐘金鐘道一帶在無合理辯解下管有兩個能發出鐳射光的裝置。

------------------
控方:外聘檢控官 #葉志康大律師#何煦齡大律師
辯方: D1 #李荔珊大律師 , D2 #梁寶琳大律師 , D3/4/17 #黎安妮大律師 , D5 #陳健強大律師 , D6 #田思蔚大律師 , D7 #吳維敏大律師 , D8/23 #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 D9 #連普禧大律師 , D10 #鄧子楷大律師 , D11/13 #黃廷光大律師 , D12 #李國輔大律師 , D14 #石書銘大律師 , D15 #楊明鳳大律師 , D16 #張志雄大律師 , D18 #葉青菁大律師 , D19 #吳敏生大律師 , D20 #陳偉彥大律師 , D21 #譚俊傑大律師 , D22 #袁焌碩大律師
------------------

23名被告中,21名承認暴動罪。其中5名被告於6月中審前覆核取消保釋還押,其餘被告於8月中開審首日正式認罪還押。
D7亦承認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根據認罪協議,D11襲警控罪存檔法庭。
兩名被告D18、D23否認控罪受審,9月18日被裁定暴動罪名成立。
本案全部被告押後至本日處理求情及判刑。

------------------

09:31 開庭,但各被告未到庭,法官先與律師代表詢問書面求情陳詞內容
09:34 女被告在懲教押解下到庭
09:36 男被告陸續入庭
09:38 法官開始讀出案情背景


量刑考慮:
1. 各被告刑責,總體行動
2. 個別被告干犯其他罪行,刑責更為嚴重
3. 任何人加入或支持其他團體,不得以同情,以收阻嚇之用

練官讀出其餘量刑因素,與其於本年四月處理的另一 #0929金鐘 判刑理由書 99%相同(rephrase過少少啦)。

「如果示威者要抗議警方濫權,可以去位於同區的警察總部,而非代表特區政府的政府總部」

📌量刑基準:51月

📌減刑:
大部分被告年輕、初犯,有理想職業、成績亮麗,部分更是專業人士。

21名被告在候審期間,因為擔心案件、對家人歉疚,受心理上煎熬,部分被告甚至患上抑鬱。可說是咎由自取,非減刑因素。
控方2021年1月21日要求答辯,所有被告不認罪。案件排期2023年8月13日開審,其中21名被告在審前覆核或開審後通知認罪。因非即時認罪,不會獲得上訴庭三分一扣減。

年輕人「思慮不周,前仆後繼墮下懸崖」
「身為法律學生,理應明白其行為帶來的法律後果,犯法不能達義,知法犯法,對所稱悔意有所保留」


📌判刑
D1, D3, D4, D6, D9, D10, D13: 起點51月,考慮被告認罪及背景,酌情給予1/3折扣,刑期 🔥34月🔥
D2: 下調起點至42月,考慮被告認罪及身體狀況,酌情給予1/3折扣,刑期🔥28月🔥
D5: 起點51月,考慮被告認罪,酌情給予20%折扣,刑期🔥40月🔥
D7: 起點51月,控罪三3個月監禁分期執行,考慮被告認罪,酌情給予20%折扣,總刑期🔥48月🔥
D8: 下調起點至48月,考慮被告認罪及背景,酌情給予1/3折扣,刑期🔥32月🔥
D11: 起點52月,考慮被告認罪,酌情給予20%折扣,刑期🔥41月🔥
D12, D14, D15: 下調起點至48月,考慮被告認罪及良好背景,酌情給予1/3折扣,刑期🔥32月🔥
D16, D17, D20, D21, D22: 下調起點至48月,考慮被告認罪,酌情給予20%折扣,刑期🔥38月🔥
D18: 起點48月,非年輕或初犯且於審訊後定罪,但辯方節省法庭時間酌情減刑2個月,刑期🔥46月🔥,另違反守行為令罰款$2000
D19: 起點51月,考慮被告認罪,酌情給予20%折扣,刑期🔥40月🔥
D23: 起點52月,於審訊後定罪,被捕前現場故意用力撞開警員,罪責較重,但就背景酌情減刑2月,刑期🔥50月🔥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環 #判刑

D1:葉(22)/ D2:歐(23)/ D3:楊(24)
D4:傅(25)/ D5:羅(24)/ D6:鄭(22)
D7:潘(23)/ D8:楊(17)/ D9:吳(23)
D10:黎(17)

🛑D6鄭因另案服刑中;D1葉, D2歐, D4傅, D7潘, D10黎已還押逾2個月;D8楊已還押逾1個月;D5羅已還押18日;D3楊 & D9吳已還押6日

控罪:
(1) D1-10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D1, 2, 4, 6, 7, 10 開審時認罪。
D3, 5不承認暴動,承認非法集結。
D8, 9不認罪。

(2)-(11) D1-10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2-3, D5, D7-10使用一個口罩、D1, D4, D6使用一條圍巾。
D2, 4, 7, 10 開審時認罪。
D1, 5, 6不認罪,有關控罪存檔法庭。
D3, 8, 9不認罪。

D3, 5, 8, 9需要審訊;D8 在審訊第五日認罪。

控方代表:律政司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
辯方代表:
D3 #陳奕勤律師
D5 #黎家傑大律師
D9 #馬家颿大律師

==============
[11:09] 開庭

李官指示先聽取D3, D5, D9 有無補充,再聽取其他律師有無資料要提示法庭,休庭一回後宣布判刑。

D3 採納書面陳辭,修改打錯字。
D5 採納書面陳辭;押後期間有反醒,顯示有悔意,希望法庭考慮母親的求情信。
D9 採納書面陳辭;表示會採納CAAR1/2023案例,但直至昨晚未有正式判辭,無選擇的情況下,只能提供RFA新聞報導;李官批評律師的陳辭無對上訴庭案例作論述,無分析,無主張,只提供一則新聞報導過少,未能協助法庭,又稱上訴庭指原審法官陳廣池判刑過輕、律政司遲咗上訴、被告的刑期就完,此等情況會否在本案出現,判辭是否一定對被告有利?律師可以選擇申請押後判刑。律師稱要攞指示(李官稱被告咪又係聽你講)。

D6律師提出被告因另案服刑中,請法庭考慮判刑時同期執行的日數,律師與李官作了相當長的討論,律師著重懲教處實際執行的日子,李官重點係判刑邏輯,不應削足就履。

李官總結:被告因另案的刑期還有約12個月,考慮同期執行不多於12個月。

D3律師考慮後不會申請將判刑押後,李官表示會考慮對D3多扣減,因他逗留時間最短。

[12:00] 李官稱本案有被告在不同階段認罪和經審訊後被定罪,有不同的案情和承認事實,對不同被告有不同分析,休庭15分鐘,梳理判辭。

[12:34] 開庭
李官派發草擬文本後,開始宣讀判辭,本案有11名被告,D1~D10在不同階段認罪和被定罪,D11由另一法官處理。簡述當日事件經過,各被告被指控的行為,參與程度,被截停時的衣服鞋襪和持有的物品。被告的背景和辯方的求請理由。

李官的量刑基準是根據六項原則:1. 整體罪責,2. 個別罪責,3. 基準量刑,4. 加刑因素,5. 減刑因素,6. 總刑期;曾邀請控辯雙方就各項原則協助法庭。

1. 整體罪責 - 本暴動案規模屬於中度
2. 個別罪責 - 按個人參與程度而分為三級,作個別考慮
3. 基準量刑 - 第一級判3-1/2 ~ 4 年,第二級判4 ~ 4-1/2 ~ 4 年,第三級判4-1/2 ~ 5 年
4. 加刑因素 - 無
5. 減刑因素 - D1, D2, D4, D6, D7, D10 在開審前認罪,有1/4 扣減,D8 有1/5 扣減
6. 總刑期 - D2, D4, D7, D10 承認蒙面罪,判刑8個星期,認罪扣減為6星期,D3, D5, D9審訊後被定罪,沒有扣減,判處與暴動罪同期執行。D6另案被判刑37個月,最早出獄日期係2024年10月30日,案例中分期執行刑期嘅範圍20% ~ 70%,本案採取刑期的60%分期執行

D2 的參與程度屬第三級,判刑4年半(52個月),扣減後為40個月2星期。

D3, D4, D7 參與程度屬第二級,判刑4年,D4, D7 扣減1/4後為3年。D3無扣減為4年。

D1, D5, D6, D8, D9, D10 參與程度屬第一級,判刑3年半,扣減1/4後為31個月2星期。D5無扣減。

D6 的刑期中12個月2星期同期執行,19個月分期執行。
D8 判刑3年半,扣減1/5後為33個月2星期
D9 判刑3年半,因參與的時間短,酌情扣減3個月後為3年3個月。

判刑總結:
D1 判監31個月2星期
D2 判監40個月2星期
D3 判監48個月
D4 判監36個月
D5 判監42個月
D6 判監31個月2星期,19個月與另案分期執行
D7 判監36個月
D8 判監33個月2星期
D9 判監39個月
D10 判監31個月2星期
【10月05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307爆炸 #20230608荔枝角
#其他案件 #答辯

D2:顏(33)
D3:張(33)🔴因另案還押逾41個月
D4:何(39)🔴因另案還押逾41個月

控罪:
(1)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D1-3]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71、159A及159C條
被控於2023年3月1日至3月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起串謀製造虛假文書,即一份有虛假簽署的傳訊令狀,意圖由其本人或他人藉使用該文書而誘使另一人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並因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而作出或不作某些作為,以致對該另一人或其他人不利。

(2)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D1,D4]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71、159A及159C條
被控於或約於2023年3月6日,在香港,一起串謀製造虛假文書,即一份有虛假簽署的傳訊令狀,意圖由其本人或他人藉使用該文書而誘使另一人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並因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而作出或不作某些作為,以致對該另一人或其他人不利。

==========
0920 由於另案被告眾多,包括親友在內全部旁聽席移至同層 12 庭。唯一保釋在外被告身穿海軍藍色西裝褸到庭,精神飽滿。

1032 開庭,未見兩名還押被告。

1147 五名懲教人員押送兩名還押被告出庭,二人不認罪,張姓第三被告更表示自己被害變被告。獲准保釋第二被告則認罪。

1150 控辯雙方確認第二被告並無刑事定罪紀錄,辯方另呈上六封被告本人、父母及親友撰寫求情信,並透露大學畢業被告與年邁雙親同住,為照顧長期患病老父任職工作時間較有彈性之外賣員。第二被告於案中並無得益,並引用案例請求法庭判處緩刑或社會服務令、等候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准許保釋。

1206 裁判官指案情嚴重,判監為惟一合適刑罰,量刑起點為三個月,D2認罪,扣減至判監兩個月。

案件押後至 11 月 22 日上午再訊,處理D3 & D4。

💛感謝臨時直播員💛
💢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彭中屏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白衣暴徒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案件編號:DCCC932/2023

💩D1: 吳偉德 (38) 🛑被還押逾三個月
💩D2: 王浩昇 (28) 🛑被還押逾三個月
💩D3: 鄧兆雄 (42) 🛑被還押逾三個月
💩D4: 鄭文傑 (43)  2023-07-07還押至7月21日,在高院申請保釋獲批

控罪:
(1) 暴動
指他們於 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串謀傷人
指他們於 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連同其他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另一些人

============
[14:40] 開庭

D1律師代表辯方申請押後,因為剛接到指示,需要時間睇文件。

D2無律師代表,已經申請法援,不反對押後。

D1 & D3 有保釋申請,彭官考慮之後拒絕。

案件押後至2023年11月30日下午再訊。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0月06日 星期五】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10.05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10:00(不設旁聽)
👥黃,吳,張,張,嚴,李,賴,鍾,許(21-29)🛑黃,吳已還押逾45個月;李已還押逾39個月;賴已還押逾36個月;鍾已還押逾35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0個月;許已還押逾29個月 #案件管理聆訊 [1/1] (#1208灣仔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208北角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1208荃灣 製造或管有爆藥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1220大埔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劉(24) #案件管理聆訊 [1/1] (#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不設旁聽)
👥彭,吳,張,鄧,陳,伍,關,吳,*,*,王,*(14-24) #審訊前覆核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管有攻擊性武器 12項蒙面)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7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10:00
👤梁(38)🛑已還押1個月 #答辯 (#港區國安法 #輸入羊村 輸入煽動刊物)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詩雅(37) 沒有遵從提供資料的要求 7項明知而提供虛假資料 #洪門宴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張曉惠(3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馬家健冤案
【10月06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0:0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答辯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答辯
#港區國安法 #輸入羊村

梁(38)🛑已還押1個月

控罪:輸入煽動刊物
被告於或約於2023年3月7日,在香港,連同一個稱為蔡榮達別名「Pan Choi」,又名「John Choi」的人,輸入18本煽動刊物,分別為6本《羊村守衛者》、《羊村十二勇士》、《羊村清道夫》、《羊村投票日》、《羊村建築師》,以及《羊村日報》的書,每本各3本,具意圖: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被告表示認罪❗️

控方案情:

被告同意的控方案情簡意如下:

言語治療師公會出版了3本刊物,即《羊村守衛者》,《羊村十二勇士》,《羊村清道夫》,當中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在裁決時提及相關刊物是具煽動成份,相關裁決已被傳媒廣泛報道。

於2023年3月7日,海關檢查1個從英國寄出的包件,內有18本控罪所稱的刊物。

於2023年3月8日,警員僑裝送件人員將包件送往被告所在的辦公室。

於2023年3月12日,與包件相關的紙箱被發現棄置在後樓梯。

於2023年3月13日,警員到辦公室上門搜查辨公室,並拘捕被告。被告表示他是按蔡榮達的指示接收包件,不知道包件內的物件。

根據通訊紀錄的內容,被告是知悉包件內的書本是涉案刊物,被告亦曾與蔡榮達就寄件過程作溝通。

簡言,控方指的18本刊物的內容是引用與社會事件相關的重要事件以卡通的方式作論述,並於最後用反問的方式表達具煽動的意思。上文提及的重要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蘋果日報案、十二港人案、和民主派初選案。

求情:

控方確認被告沒有案底。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

⁃ 被告有穩定的家庭支持,他自己亦沒有政治背景和聯繫,事實上蔡榮達是被告的上司;

⁃ 涉及刊物的輸入的數量少,規模小;

⁃ 沒有證據指相關刊物會被分發,更像是(予蔡榮達和蔡榮達的上司)自用;

⁃ 被告的角色輕微及被動,根據通訊紀錄,被告只是協助蔡榮達,他並非涉案刊物的擁有者,也沒有用涉案刊物煽動他人的意圖(辯方的認罪基礎是相關控罪是針對刊物的煽動意圖。控方不反對);

⁃ 本案是單一事件,被告只是協助蔡榮達;

⁃ 案發時的社會氣氛已較以往平靜,被告在案發後亦有參與活動認識國家;

⁃ 被告在其求情信中已表達悔意,家人的求情信亦可示他們對被告的支持,以及被告的自省;

⁃ 本案控罪的最高刑令是監禁2年,這點為法庭考慮刑令時其中一個重要因素。
=============
11:30判刑❗️

判刑需要報料,請按此

💛感謝臨時直播員💛
💢 #不是聲援💢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猥褻侵犯 #秀茂坪
#三度非禮少女

🐶U.K.B(26)

控罪(1):於2019年12月某日在秀茂坪和康徑紀律部隊宿舍某單位,侵犯女子"X"

控罪(2):於2020年7月某日在秀茂坪和康徑紀律部隊宿舍某單位,侵犯女子"X"

控罪(3):於2020年8月某日在秀茂坪和康徑紀律部隊宿舍某單位,侵犯女子"X"

保釋條件如下:
1)保釋金$3000
2)居住報稱地址
3)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證人及受害人
4)不得踏足涉案有關範圍
5)每星期二及六到灣仔警察總部報到
6)居住地址如有更改,須於24小時內通知警署
7)不得離開香港

案件押後至2023年12月1日早上9: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
【10月06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輸入羊村 🔥#判刑

梁(38)🛑已還押1個月

控罪:輸入煽動刊物
被告於或約於2023年3月7日,在香港,連同一個稱為蔡榮達別名「Pan Choi」,又名「John Choi」的人,輸入18本煽動刊物,分別為《羊村守衛者》、《羊村十二勇士》、《羊村清道夫》、《羊村投票日》、《羊村建築師》,以及《羊村日報》的書,每本各3本,具意圖:
-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 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
-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11:35開庭]

被告承認犯罪,伙同他人空郵書本到港,從海外輸入18本兒童刊物,送去被告公司。被告否認知悉書本內容,可是警方從電話通訊,得知被告早已知悉當中內容。

被告38歲,已婚。被告患有心臟病,需要定期覆診。被告參與了國家安全活動,加深認識。

被告有7封求情信,包括其妻子及母親。

此罪行量刑,最低是罰款$5000,最高為監禁2年。

本案需顧及犯罪手法、規模、煽動風險,亦要顧及預防要旨, 防止煽動思想在社會蔓延。

煽動刊物每冊3本,總共18本書。 目標讀者為4歲以上兒童。刊物將中央政府描繪為狼,即是極權、邪惡侵略者。被告以歪曲概念,損害不成熟兒童心智,漠視兒童福祉。書本把兒童訂為目標讀者,此為嚴重罪行,灌輸錯誤觀念給兒童,造成根深蒂固的跨影響。

本案涉及跨地域,刊物來自英國。主調鮮明。被告擁有書籍,違反法例。被告明知故犯,從海外輸入書籍。

被告助長、鼓勵外國人出版書籍, 宣揚危害國家安全思想,對國家構成風險。

雖然案發時社會情況穩定,但是法庭要預防死灰復燃,避免令人念念不忘。刊物理應沒有收藏價值,但仍有分發風險 。雖然被告沒有分發刊物,但只可當作非加刑因素,不能作為減刑因理由。

被告沒有主動要求分發刊物,又或者只是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有此意圖。

本案以6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被告承認控罪判刑4個月🔴其他求情理由,皆無法減低刑期。

[12:00 散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0月07日 星期六】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10.06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15樓49庭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0
👥*,李,鄧,李,林,孔,桂,黎,劉,李,魏,譚,譚,譚,田(15-24)🛑十五人已還押28日 🔥#判刑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 - - - - - - - - - - - - -
#區域法院第卌九庭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判刑

*,李,鄧,李,林,孔,桂,黎,劉,李,魏,譚,譚,譚,田(15-24)
🛑十五人已還押28日

拉罪:
1)暴動 [D1-D15]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D12]

--------------------------
控方:#譚耀豪 副刑事檢控專員、#岑穎欣 高級檢控官
--------------------------
D4開審時承認暴動罪,其餘被告於9月9日被裁定罪名成立。
本案原定週三(4/10)作判刑,但主審法官身體不適,押後至今早。

法官表示今日為她病愈後首日回到崗位,感謝各單位的理解。
--------------------------
📌量刑:
本案部分發生商住大廈林立地段,從汽油彈、示威者裝備、棄置物品(包括磚頭、雨傘、頭盔、面罩、伸縮棍),及暴動持續時間,以及大量公共設施被破壞可見,暴動參與人數眾多。暴動範圍程度嚴重,屬有計畫,情節嚴重惡劣。

無論被告何時加入,必然清楚當時暴動的情況,知道或意識到示威者大規模與警方對峙,仍選擇加入或蓄意留守,鼓勵暴動者氣焰。

📌暴動量刑起點:54月

📌判刑:
D1至D5案發時均為15歲或以下、現年19歲,屬於年青犯人。判刑前法官已為他們索取教導所報告。報告內容正面,5人均適合進入教導所,辯方亦希望採納報告建議。案發時未滿21歲但現時已屆滿21歲的被告,唯一具阻嚇判刑選擇為即時監禁,但會得到3個月扣減。
被告人身上的裝備,作遮掩、保護、壯大聲勢者,不會作加刑因素。
求情理由指出各被告背景良好,被起訴後仍然積極面對及深感後悔,得2個月扣減;另被告有效縮短法庭時間,即使作供但亦聚焦有效,得另3個月扣減。

📌控罪二量刑起點:7月

🔥判刑:🔥
D1至D5:教導所
D6、8、10、13、14:49月
D7、9、11、15:46月
D12:暴動46月,控罪二3個月分期執行=49月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0月09日 星期一】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10.07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徐,馬,羅(16-23) #續審 [4/8] (#20201201太子 縱火)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4:30
👥葉,翁,尹,溫,黃,姚(18-27) #裁決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10:00
👥劉,林,盧,吳,雷,*(13-29)🛑*已還押逾14個月;劉,林,吳已還押逾5個月;盧,雷已還押19日 🔥#判刑 (#1013將軍澳 暴動 非法集結 非法禁錮 有意圖而傷人 傷人 2項蒙面)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詩雅(37) 4項明知而提供虛假資料 #洪門宴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陳凱港(50)和另一人 2項欺詐 #呃海景山莊按揭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張曉惠(3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馬家健冤案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司法機構有關熱帶氣旋公布

司法機構宣布︰由於八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在上午六時仍然生效,今早(十月九日)所有法院和審裁處的聆訊會延期。

  八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如在十一時或以後仍然生效,今日下午所有法院和審裁處的聆訊亦會延期。

  法院/審裁處的登記處及辦事處亦會暫停辦公,直至另行公布。法庭使用者可如常透過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使用區域法院和裁判法院登記處提供的電子服務。在登記處暫停辦公期間經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提交的任何文件將視作於登記處重開時收到。

新聞公佈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司法機構有關熱帶氣旋公布(二)

  ​司法機構宣布︰由於八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在上午十一時仍然生效,今日(十月九日)所有法院和審裁處的聆訊會延期。在八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取消後,明日(十月十日)所有法院和審裁處的聆訊會恢復/如期進行。

  原定於今日(十月九日)出庭而受八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影響的人士,包括陪審員,須於明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到達法庭。

  原被傳召於今日到高等法院等候抽選為陪審員的人士,則無須到法院,司法機構將另行書面通知。

  至於原被傳召於今日到死因裁判法庭等候抽選為陪審員的人士,須於明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出庭。

  在八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取消後,法院和審裁處的登記處及辦事處將於今日下午二時恢復辦公。登記處恢復辦公前,法庭使用者亦可如常透過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使用區域法院和裁判法院登記處提供的電子服務。在登記處暫停辦公期間經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提交的任何文件將視作於登記處在今日下午二時重開時收到。

  預計前往法院的人士眾多,特別是高等法院、區域法院和西九龍法院大樓的法庭使用者,由於進入法院大樓時需接受保安檢查,更應提早抵達(尤其在早上的繁忙時段),以預留充足時間接受保安檢查。

新聞公佈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0月10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12樓28庭
👨🏻‍⚖️郭啟安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10:30
👥區,蔡,何(23-25) #不服定罪上訴 (#0812沙田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28日分別被判處監禁6個月(區,蔡)和監禁5個月1星期(何),區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14:30
👤梁(27) #提訊 (#0612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徐,馬,羅(16-23) #續審 [4/8] (#20201201太子 縱火)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劉,林,盧,吳,雷,*(13-29)🛑*已還押逾14個月;劉,林,吳已還押逾5個月;盧,雷已還押20日 🔥#判刑 (#1013將軍澳 暴動 非法集結 非法禁錮 有意圖而傷人 傷人 2項蒙面)

🏛區 域 法 院15樓49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林,林,劉,李,梁,譚,謝,王,王,黃,黃,蘇,溫,鍾,唐,黃,馮,張,張,黃,廖,黃(17-28) #審訊 [1/35] (#1118油麻地 暴動)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林子康裁判官
🕤09:30
👤朱(38) #審訊 [1/2] (#1027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陳凱港(50)和另一人 2項欺詐 #呃海景山莊按揭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詩雅(37) 4項明知而提供虛假資料 #洪門宴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張曉惠(3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馬家健冤案
【10月10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審訊[1/2]

🕥10:30
(已有)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不服定罪上訴

(截至1028)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013將軍澳 #提訊

A1劉(24)/ A2林(29)/ A3盧(21)/
A4吳(21)/ A5雷(23)/ A6 *(13)

🛑A6由2022年7月13日起還押;A1,2,4由2023年5月2日起還押;A3,5由2023年9月20日起還押

控罪1:非法禁錮他人
A1,3,5,6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附近唐明街公園出口外的唐俊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6191,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羈留。

控罪2: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A4,5,6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附近唐明街公園出口外的唐俊街,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身體受嚴重傷害。

控罪3:有意圖而傷害他人身體
A1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附近唐明街公園出口外的唐俊街,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 身體受傷害。

控罪4:非法集結
A2,3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5:暴動
A1,4,5,6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10: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即1個掛耳式口罩。

控罪11: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即1個掛耳式口罩。
==================
A6的情況:

A6的大律師確認A6希望法庭考慮一系列院所報告,亦確認A6是因本案不如期歸押,並干犯另一宗妨礙司法公正的案件,可說是本案的延伸。李俊文法官表示明白,因此法庭會考慮本案判刑時亦會考慮另案的判刑和相關報告。

李俊文法官詢問為何兩案沒有合併。辯方表示曾申請過但不成,亦表示該宗妨礙司法公正的案件有涉及其他被告。李俊文法官表示明白情況。

基於上述原因,法庭將A6的判刑押後至2023年10月20日處理。

控方申請充公A6的手機。辯方不反對,不過希望將手機內的生活照交回A6。控方不反對。李俊文法官批准。

其他被告的情況:

A1,2的大律師補充了一些求情信件,亦更正A1過往有3項案件紀錄,但與本案性質無關,亦不是以監禁方式處理。李俊文法官表示不會因此加刑。

李俊文法官表示未看畢不同被告的求情信件,故需時準備判刑理由,與辯方律師商討日誌後,下令將其他被告的判刑押後至2023年10月11日14:30處理。

上述被告沒有保釋申請,他們在候判期間須還押看管。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郭啟安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
#0812沙田

D1區,D5蔡, D6何(23-25)

控罪:非法集結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28日分別被判處監禁6個月(區,蔡)和監禁5個月1星期(何),區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

法庭已經聽取D1及D5雙方陳詞,惟午飯前預計D6代表未能完成,法庭押後1430 再處理D6。

1243 午休,1430 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