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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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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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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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月20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上午已有)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續審[12/1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審訊[1/8]

(截至1135)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指定法官
#求情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D1:張 (19)
D2:郭 (20)
D3:杜林 (18)
D4:容 (19)

控罪:
(1) 宣揚恐怖主義罪
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
4人一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

四人於上周一(11/9)承認控罪(2),控方根據協議撤銷控罪(1),法庭裁定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名成立。押後至上週四求情,本日續處理求情事項,其間四人獲准續保。

=========

控方: #張卓勤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III(2)(B)、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
D1:#彭耀鴻資深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
D2:#陳國維大律師
D3:#關文渭大律師
D4:#邱治瑋大律師

=========

D1代表 #夏偉志資深大律師 本日依然抱恙,辯方改為延聘 #彭耀鴻資深大律師 處理求情。

(求情內容及法律爭議後補)

押後至10月30日上午10時30分判刑,其間被告需還押。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星火同盟 #續審 [7/4]

👤余(19)

控罪: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案情:
指被告在 2019年6月3日 至 12月28日期間,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的帳戶特有港幣 63萬元,處理全部或部分款項,由他轉交「星火同盟」的求助人,警方在2019 年12月以涉嫌「洗黑錢」罪為由,拘捕與星火同盟相關的 3 男 1 女,包括被告。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岑穎欣,檢控官 李竹筠
辯方代表:#藍凱欣大律師

============
[09:48] 書記話押後
[10:14] 開庭

控方的修訂列表在制作中,稍係呈上,已經和辯方同意咗大部份。

🔹控方繼續盤問
被告同意以下日子:在2019年12月19日被拘捕,2021年11月12日被告上庭,2022年1月18日警方畀文化給被告的律師代表,2022年5月再畀unused material ,被告在2022年中問阿富攞試算表資料,但佢話只得pdf file。

控方叫被告睇未修訂的列表,向被告指出:(被告回覆)
- 被告係在收到晒控方文件後才揾阿富(唔同意)
- 在2022年5月已經收到256張deposit slip(同意)
- 睇住銀行攞錢紀錄,和deposit slip作對比(同意),攞出嘅錢唔等於入數嘅錢,因為無抄低攞出的現金的編號,和入數的現金的編號(同意)(CLS)
- 星火FB無講會代交租(同意),無講代交學費(同意),第308項,幫一個人交$21150學費係背道而馳(唔同意)
- 叫被告從列表中找出代交租的項目(呢個表難揾,excel就可以)
- 叫被告睇D5a,在10月12日有一筆款項代交租$5000,指出同星火嘅聲明背道而馳(唔同意,只係無一一列出,如買書、買報紙、私飯)
- 星火FB護幫義士和家屬,無話朋友可以代收(相信係有原因,如求助人年紀太細,未有銀行戶口,唔係朋友攞咗啲錢)
- 攞出現金的數目唔等如入數數目,錢係被告用咗(唔同意),解釋唔到嘅,同星火講不會扣除一分一毫背道而馳(唔同意)

[10:45~11:03] 休庭
控方指修訂列表10分鐘後到,繼續盤問被告對列表項目的解釋。

列表中第206項係被告第一次收Alice的錢,主控問在此之前嘅用錢與星火有無關,被告解釋之前有兩項係在信和買書給自己在囚的朋友,亦有攞錢去印遊行傳單,係用自己嘅錢,唔記得印傳單有無問任何人攞返錢,在囚朋友係星火嘅求助人,同時亦係自己朋友,唔知算唔算有關,回應法官詢問:無直接畀錢朋友,會買書或日用品。

控方呈上修訂咗嘅MFI 4a,成為MFI 4b。

控方再向被告指出控方案情:(被告回覆)
- P24指出被告在2019年6月3日~2019年12月28日期間處理有大量資金存入嘅戶口(同意)
- 和6月3日前有好大分別(同意)
- 在被控告之前無處理咁大嘅資金流(同意)
- 作為綜援嘅受益人,財政狀況同身份狀況不符(同意)
- 有大量現金嘅存入和提取(同意)
- 包括Alice畀嘅現金(同意)
- 聲稱Alice只係暫存,一兩日後會轉走(同意)
- Alice呢個人並非與星火拉上關係(唔同意)
- 星火轉賬兩筆款項三萬和兩萬,唔知係由PMSL傳入(同意)
- 十二萬嘅支票,唔知資金來源(知係由星火嚟,唔知戶口持有人)
- 現金入數和轉賬,唔係畀星火求助人(唔同意)
- (從戶口)提取和入數(畀人),不是同一筆現金(唔同意)
- 唔識戶口支出嘅交易對家(知全名,唔知住邊,唔知做咩)
- 戶口收咗Alice錢,同自己嘅資金混合用(同意)
- 在 2019年6月3日 至 12月28日期間,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的帳戶特有港幣 $638.942.25,代表任何人處理全部或部分款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洗黑錢(不認罪)

[11:30] 控方案情完結,辯方申請休庭20分鐘整理覆問,高官提議下午再續,表示自己也要時間整理。

案件押後至14:30同庭續審
【09月20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續審[12/15]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續審 [12/15]

D1:王(20) / D2:鄭(20) / D4:賴(28)
D6:趙(22) / D7:葉(24) / D8:羅(21)
D9:王(28)

*同案 D3鄧 及 D5吳 於開審首日承認控罪,定於2023年11月28日判刑,其中D3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D5則還押候判。

控罪:
(1) D1-D9非法集結
(2) 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 D1-D9 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主控:李大律師
D2:陳大律師
D4 :  #李國威大律師
——————
【上午內容】

0944 開庭

D1 約0943 才到達,解釋因乘坐巴士途中壞車停公路上等另一班車而延誤。

⏺️傳召D4作供
🔸辯方主問
📎工作更份
查看證物11月份更表,確認2019年11月16日即返P更於21:48收工,17日追更返A更即07:00。16日晚收工沒返屋企住宿舍。預訂宿舍2130 至0700休息。身體狀況16日收工呼有D唔舒服頭痛,在宿舍休息。11月17日工作較辛苦,更表有一粒星,代表要帶新人工作,收工感覺頭痛加劇吃了2粒藥在宿舍休息至18日五六點起身。

19年11月18日開始四天大假,宿舍起身打算坐隧道巴士在再紅磡轉車回家,但從巴士app得知沒有車,大約知紅磡有事。同意相簿證物檢取D4衣物及物品包括外套、一頂帽、3M白色口罩。白色口罩當日有戴住因是習慣一向出入醫院工作地方都會戴上。

📎身上物品
確認呈堂證物相冊是11月19日02:40保釋離開警署時由時務律師拍攝。辯方相冊相片2急救包是自己長期帶在身,放綠色背囊內,冇被警方檢取交回D4。急救包內有外科手套,止痾止嘔藥,清熱浩,化痰粉、必理痛等。相冊第10頁拍於2021年,一朋友宴會中飲醉嘔得好犀利,相中自己戴住手套照料朋友。

冇檢取之背囊內物品包括:(D4沒有執袋集慣)
1)一封選舉事務處信,唔記得幾時放入
2)一些紗布
3)黏貼崩帶
4)一個膠水樽
5)一支鹽水定水
6)一個煙盒,應該是事務律師的,他問過自己食唔食,答唔食不知為何放入
7)電話
8)信用卡
9)多個外科口罩(工作時替換用如食飯後、進行霧化程序,餵食後),由公作機構有提供自己取多幾個放身邊使用。
至於面上3M口罩因當時流感高峰期所以戴上,而且社會事件不時有催淚氣體或示威者放火燒嘢,戴上會令呼吸末咁唔舒服
10)杏色及黑色手袖,是進行室外活動時防曬用,一向用完入袋再扔入背囊,記得19年11月頭用過,沒有洗過。相冊第8頁相片出海釣魚時見到自己戴住手袖。
11)一把雨傘,習慣每天帶住晴或雨也可隨時使用
12)2個安全眼罩(見相冊第9頁為工作間戴上該眼罩,因工作有機會接觸化療藥物而指引工作時需戴上,而做CPR或者抽痰也要戴上。

📎離開宿舍後行程
由於冇巴士過海,先坐小巴到地鐵站乘車往尖沙咀站,再步行往尖東站,諗住坐5/5c/26/27/796x巴士回家。約0715在尖東站P2離開,地面如常有路人,有人散步,有人返工。再查巴士app發現沒有所乘巴士時間,有訊息顯示暫停,不記得是否自己想坐的線路,於是前行睇下有冇車。由於早一晚很早食飯又未吃早餐所以肚餓便走入名為源記餐廳食早餐,律師要求下餐廳位置在谷歌地圖上以紅色筆圈出,並劃出自P2行走路線,經過麼地道,見到香格里拉酒店附近一個的士站,沿途不察覺有示威活動。一直留意巴士apps仍冇車,0815 離開餐廳打算往剛才提及麽地道乘的士,地圖劃上打算行走路線,沿途人士衣著冇特別。行走途中聽到有人大叫救命,問有冇人識急救,聲音來自源記轉左一小路,有一間711。D4行入小路(事後知是百周年廣場小路往科學館廣場)左邊是新文華中心,右面是南洋中心,嘗試沿聲音行入去睇有冇傷者,入去見到有泊好車輛及零碎穿便服人士,面向維港匯見穿反光衣人士,一些是記者,一些上有紅色十字應該是義務急救員,聯想到有事情發生,但自己企在中後段有車遮擋看得不清楚,不見黑衣人或傘陣,情況似市集嘈吵,聽到聲但不清楚內容,也看不到堵路。此時覺得現埸有急救員不需要自己協助想原路即百周年小路掉頭想走,期間聽到有人嗌話有人由科學館道衝過來,現場當時人多變得混亂,不久防暴警察出現由Hotel Icon方向跑來,眼前麽地道小路另一隊防暴警察也跑來令場面更混亂,聽到大聲公聲音但內容不清楚。D4自己沒有前行見到警察舉槍很驚踎低,Hotel Icon過來警察來到叫自己唔好郁,舉高雙手擺係頭,自己同一百卅十多人被圍在華懋廣場,之後警員宣布拘捕後帶往警署。

📎被捕後情況
D4指自己沒有參與非法集結,也從來沒打算給予參與者任何支持,確認自己被捕時合作。落口供是自願,但係緊張及驚。錄影會面有提及想搵交通但在華懋廣場被攔截及拘捕,回答沒有任何隱瞞。

1125 小休至1150

🔹盤問
11月18日前也有試過在尖東站坐巴士回家,當時因社運事件離開醫院時也有查巴士app。但18日早上06:30離開時app未查到,可能醫院接收差不停refresh。至於坐小巴去柴灣地鐵站時接收到因未到尖東,用附近資料app顯示不到,就算打入線路也出感嘆號,不記得是否5條作供路線也是。

到尖沙咀東站時約07:10,冇帶錶估計0715到尖東站。坐喺地鐵時瞓咗沒再查巴士app,到達尖沙咀站一路有查app但可能太多人用不停refresh。到尖東站時app見仍冇巴士時間便諗坐的土,但路過見的士站也冇車而且肚餓所以去食早餐,估計0727到餐廳。問到食了甚麽答叫了沙爹牛肉麵,跟餐有飲品,自己吃得慢食了半小時便走。主問話食到8時多?D4答應該未到。
離開源記去到廣場見到Hotel Icon 應該在15秒內。作供在百周年小路時指有車阻擋,自己差不多行到小路尾繼續向前,同意視線較清楚。最終科學館廣場咪表位中間停低,周圍有人但未能看穿人羣,望不到有冇持雨傘,環境嘈聽唔到有冇人叫口號,人同人相距1至2米,人數約80至100人。自己距離30米以上,不清楚人羣做緊咩,咁諗佢哋做咩?D4答有機會正拍緊戲,有人持機拍攝不過應該是記者。不同意穿反光衣急救員可能是演員。自己急步離開科學館廣場被2班警員包抄,自己行不到因有警員包圍及被身傍亦有其他四五十人阻住。自己只能觀察,冇留意其他人手中拎咩。
在小路時自己問過30米外人士剛剛有人叫救命咩事,有冇人受傷?但各人指不知,由於有其他急救員又冇人需要協助,所以打算走。而且感到現埸危險有機會升級到唔知咩事,同意可能如非法集結或暴動。如有示威人士受傷不會幫手。同意自己有嘗試叫其他人走。
D4同意主問冇提身邊有四五十人,同意只說零散因不是密集一起,也同意主問時冇提問過自己曾問有冇人受傷及有嘗試叫其他人走。
聽到有人叫科學舘有人衝過嚟,不肯定是否科學舘道。為何聽不到口號或楊聲器答因現埸嘈,有人講呢句時啱啱靜咗。當聽到呢個說話有機會有行動。自己不跑因覺會被懐疑,雖然警察有叫人治科學館廣場小路走,但Y4小隊已到達並擧起槍,驚怕下踎低,自己最後被Y1及Y3隊員拘捕。

1257 午休,下午14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李俊文法官
#1013將軍澳  #裁決

D3: 盧(21) / D5: 雷(23)

📍同案 D1:劉(24)、D2:林(29)、D4:吳(21)、D6: * (13) 於開審日承認控罪,🔴4人還押至2023年10月9日進行求情及判刑

控罪:
(1) 非法禁錮他人 [全部被告]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附近唐明街公園出口外的唐俊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6191,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羈留。

(2)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傷人17)  [D4,D5及D6]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身體受嚴重傷害。

(3) 有意圖而傷害他人身體 (傷人19)  [D1]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 身體受傷害。

(4) 非法集結 [D2,D3]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

(5) 暴動 [D1,D4、D5, D6]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進行暴動。

(6)-(11)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

==================

控方代表:#梅松大律師
D3 法律代表:#潘定邦大律師
D5 法律代表:袁大律師

==================

1432 開庭

📌裁決速報:
D3
控罪1 及4罪名成立‼️
控罪8罪名不成立

D5
控罪1 ,2,5及10全部罪名成立‼️

📌分析及理由
控方依賴7名證人,包括傳召了PW1至4上庭作供及PW 5至7口供以65b呈堂。2人並非即場拘捕,警員PW4分析現場片段及疑人住所CCTV後從身型,髪型及衣物等鎻定身份,警方上門拘捕同檢取衣物等作證。D3家中搜出外衣及背囊吻合現場片段之女子A。D5家中衣物包括鞋同現場男子B吻合。D3及D5審訊中均沒有作供或傳召證人,2人均沒有刑事定罪紀錄。2人對發生控罪行為沒重大爭議,主要爭議2人沒有作出該些行為或有有意圖作出,而代表更指D3曾在鏡頭前拉下口罩說話,口罩沒有意掩飾身份。

法庭接納PW1及PW2全部口供。

D3
控罪1及4將一併考慮,其在現場身份不受爭議,其解釋在場是作調停,D3曾說「有防暴,冇時間,唔好再嘈拖延時間」,明顯在催促其他人。雖然其衣物如穿粉紅色衫,但在場40人以上圍堵PW1都在D3附近,D3企在人羣前方最近PW1位置,其個人言行舉止,必然知悉已經發生破壞社會安寧行為。D3說話神情並不協助PW1 ,內容也沒將環境降溫,反而是火上加油。

D3曾在鏡頭前拉下口罩說話有10秒,意圖掩飾身份控罪8之元素存疑

D5
📎身份
D5爭議案發現場片段是否男子B。PW3及PW4在現場片段辨認多人包括女子A及男子B,其中女子A即D4 在不同片段中偕男子B (D5)雙雙同時出現,包括案發日在D4住所CCTV。法庭先處理PW3及 PW4辨認的D4是否就是片段中女子A。從其家中搜出Fila 帽,外外套、鞋及背囊,配合啡色頭髮。將一切因素考慮後,接納PW3.4及7之口供,確定D4就是女子A。從D4及D5在19年10月是1日至16日多次電話通訊可見2人認識。法庭觀著D5住所案發前CCTV及現埸片段見到D4同男子B出入,非案發日片段中男子B曾穿較特別淺啡色胸前有字T恤同D5家中搜出T恤吻合。而案發時男子B衣物如白色衫及背囊也於D5家中找到。總結多項證供一起,法庭裁定現場男子B就是D5。
📎干犯控罪行為
呈堂多段片段中可見D4,D5 在指稱位置聯同其他人一起參與向PW1襲擊,禁錮及暴動,D4更曾使用鎚仔,片段可見D5以手保護D4去襲擊PW1無疑是對D4作出鼓勵,其後D5更以腳踢PW1。之後PW1逃走至位置B也跟隨其他人追打PW1,裁定所有控罪罪名成立。

法官押後求情同判刑,求情文件需在7天前交到法庭。

案件押後至10月9日 1000 一併同本案其他認罪被告作判刑,🔴期間兩人還押候判。

🥲D3 完庭仍未能接受定罪不停流淚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星火同盟 #續審 [7/4]

下午進度

👤余(19)

控罪: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案情:
指被告在 2019年6月3日 至 12月28日期間,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的帳戶特有港幣 63萬元,處理全部或部分款項,由他轉交「星火同盟」的求助人,警方在2019 年12月以涉嫌「洗黑錢」罪為由,拘捕與星火同盟相關的 3 男 1 女,包括被告。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岑穎欣,檢控官 李竹筠
辯方代表:#藍凱欣大律師

============
[14:30] 開庭

🔸辯方覆問大綱
作以下各方面澄清:
- 控方列表中指辯方試算表和銀行入數紙的日期不附
- 被告根據入數紙而假做試算表
- 為何賬目不清
- 為何沒有單據
- 被告理解何謂洗黑錢

📍辯方試算表和銀行入數紙的日期不附
在2022年或之前收到控方畀嘅入數紙副本,做出庭前準備,對返銀行紀錄,做出辯方證物D5;入數紙被檢取後到上庭之前,無睇過正本,庭上有睇過兩份正本,無睇過其他入數紙。

睇MFI 4b 第226筆數,對應D5 excel E28,日期係10月11日,金額$3000,對應入數紙 J222/174,日期不對;被告解釋因為副本中嘅日期好矇,只對到銀行戶口號碼和金額,直至睇到正本才睇到日期係11月4日,10月11日嘅數係被告處理,12月4日就唔係,記憶中12月5日要處理大量入數,前一日無做過,可能由其他人做。

律師繼續講一輪入數紙編號、日期、金額…等數字,被告表示唔明白(直播員更加跟唔到),法官話正常呀,你都無文件在手,隨即由書記轉交,律師嘅目的係證明控方指的日期不附,係對錯入數紙。

律師再帶出例子,讓被告解釋入數紙的日期與D5 excel 表的日期不附的另一原因,係一項求助分兩次入數,如一萬元分兩次入五千,有兩張入數紙,excel 的日期係第一張入數紙,入咗第二張後無更新日期。

📍賬目不清
有一筆數的戶口編號和入數紙的不同,被告稱有可能係事後更改戶口。
至於戶口編號出現怪符號“529887E11”,被告解釋係speed sheet的問題,數字太長變成咁。

個案中有由父母或朋友代收款項,通常係求助人年幼無銀行戶口,係無核實代收人身份,但只係極少嘅啲情況,記憶中只有五個左右,有在備註或銀行戶口隔離寫低。當時無諗過代收人會唔畀返錢給求助人,2019年時TG group有代收人嘅全名,有銀行戶口可以追查,事實亦無人投訴收唔到錢。

被告同意Alice Wong同樣可以用自己戶口轉錢畀求助人,但佢當時要聯絡法律支援,探還押人,同阿富跟進被捕求助,無時間處理金錢求助,所以揾被告幫手。

📍為何沒有單據
控方指多次提取款項,多於入數紀錄,應有$20,130在zipper bag內(被告用嚟放星火的錢),但拘捕時只有六千幾,欠$13,530;被告解釋應用咗嚟買物資,但無單據;唐記和KFC每次都會買二千,仲有鴻福堂和麥當勞,唐記最少買過三次,KFC買過兩次,其他買書和日常用品,估計少咗約五張單。

📍何謂洗黑錢
被質疑獲釋後仲唔執返好啲單,係因為當時拉「洗黑錢」,被告理解洗黑錢係將犯罪嘅得益,透過一啲方法變成合法得益,有講與戶口有關,同戶口使用方式不相稱,同星火有關,獲釋後知道不單止拉咗被告,仲有其他四人,當時理解警方調查星火戶口,戶口被凍結,無諗過將來會被質疑戶口嘅資金來源唔係星火,反而要證明錢係來自星火,無諗過要揾返五張單,因為當時律師話唔會有審訊,無諗過會被質疑記帳上有瑕疵,被質疑唔係幫星火,被質疑唔係幫被捕家屬,被捕時無指控被告係中飽私囊。

在被指控嘅兩個半月期間,Alice Wong 無質疑被告做嘅紀錄有問題,無話要查數,有可能係因為太多求助,太多其他事情而無做,Alice Wong 從來無講過要賠錢。

📍被告根據入數紙而假做試算表
Excel 表在2022年中攞到,之前收齊控方文件,控方指用入數紙嚟做excel,係無可能做到,入數紙無英文全名,只有***代替,無中文名,無身份證號碼;入數紙分唔到被捕/非被捕,只有戶口、金額、和日期,有啲非常唔清晰,有啲對到係靠夾人名、戶口、金額和日期,入數紙J206/157就係一個例子,矇咗大部份,只係睇到少少戶口。

律師要求控方呈上正本給法官睇,高官話:「我諗你哋眼力好啲」。
律師指MFI 3 嘅解說表,第一項入數紙可見部份:日期、戶口、名、金額,同excel 對,如果只睇副本,無可能寫到資料,有幾十張入數紙都係矇。

📍質疑提取十二萬
控方指過數畀求助人,可以直接由銀行過數,可以入現金,點解要一次過攞十二萬現金;被告同意無需要一定咁做,指MFI 4b 由第267項至299項(即提取12萬前一項),除咗原因係第284項係轉賬,其它全部係提取現金,整個11月份都係以現金入畀求助人,因為除咗匯豐和恒生,其他銀行唔可以轉賬,11月份開始多數係其他銀行,當Alice通知過咗錢,去ATM查數,先知有12萬,又知到ATM每日唔可以攞多過兩萬,唔想分6日攞,所以去櫃台一次過攞12萬。

[16:30] 律師表示還要覆問多半小時;高官表示亦需要時間了解被告的證供,睇吓有無需要被告解釋之處。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25/9) 09:30,同庭續審,並預留星期二。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續審 [12/15]

D1:王(20) / D2:鄭(20) / D4:賴(28)
D6:趙(22) / D7:葉(24) / D8:羅(21)
D9:王(28)

*同案 D3鄧 及 D5吳 於開審首日承認控罪,定於2023年11月28日判刑,其中D3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D5則還押候判。

控罪:
(1) D1-D9非法集結
(2) 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 D1-D9 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主控:李大律師
D2:陳大律師
D4 :  #李國威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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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內容】

[14:30] 開庭,⏺️D4繼續作供

🔹控方盤問
主控要求D4指出他在科學館道與百週年紀念公園小徑的距離,D4答8米左右,D4與警員的距離約3~米,轉身走了幾步,見唔到Y4警員叫人走,只在被拘捕後才見到有警察叫人走,被捕前只見到有大批警員走過來,並舉槍所以才踎低,都也見到舉旗。

主控着被告指出他與Y4警員的距離?D4答亦是三四米左右,聽不到口頭警告可能是因為擴音器的聲音好「拆」。

主控質疑那段時間新聞日日播社會有騷亂,質疑D4見到警方舉旗都唔離開?D4表示工作好忙,少睇新聞,也不清楚那種顏色的旗具體的意思,只知道要走,聽到口頭警告時雖未清楚講咩,但都知道要走。

主控質疑為何走得咁慢?被告表示舉旗、口頭警告至舉槍是在十鈔之內發生,都不能走太遠!

主控引E71證物:拘捕後會面紀錄文本,內容有讓被告看過,被告也表示有簽名作實;其中警員問他為何在尖沙嘴出現?被告回答聽到有慘叫聲與被告在庭上作供聽到有人叫救命,兩者不同?D4回答,當時緊張,不知如何形容求救,所以說慘叫跟叫救命的意思都是近似,再加上當時都混雜了不少聲音,後來行到現場便沒有聽到慘叫聲,但在行出去源記餐廳時是有慘叫聲,D4再仔細講是:底聲有慘叫聲,同時亦有叫救命聲及問有冇人識急救?

主控問為何會面紀錄只係講了慘叫聲?D4表示當時有些緊張,所以不能盡講所有事情;為何不表達你緊張精神狀態唔適合會面?D4表示當時又不是差到精神衰弱,都可以回答問題。

主控質疑被告遠至文華中心的源記茶餐廳,百週年公園小徑的慘叫聲你聽到,但近距離的警員警告你又聽唔到?D4回答聲音是分階段性的,出源記轉左先聽到慘叫聲,轉出一些才聽到叫救命聲,加上源記附近無乜人所以聽到。

主控問為何不老實同警員講?因為他問我為何在那裏出閘,我便只能概括地講。

主控質疑概括後你都有補充同解釋,為何不再詳細講?D4答因為當時緊張,希望落完口供可盡快離開。

主控質疑為何不詳細啲?D4回答人生第一次落口供,不知道需要怎樣表達。

主控質疑D4庭上講的時間與口供不一致?被告稱以為警察是問他幾點到尖東?他就理解成科學館就是尖東,所以便這樣回答。

主控指出會面口供序言有寫明拘捕地點是科學館而不是指尖東?D4指他分不清楚科學館及尖東是兩個地方。

主控表示當警員問你幾點到尖東,都一定是指拘捕你的科學館附近啦?D4不同意。
再問當警員問你幾點到科學館?你心裏是點諗?D4答科學館與尖東站都在那裏附近!
為何你不問清楚警員的問題是指那裏?D4答因為我想盡快落完口供就離開,也不知道可否反問警員?

主控向被告指出他七點幾就到尖東參加非法集結?D4不同意!

被告在東區醫院上班,有儲物櫃,有鎖匙,每次用時才取鎖匙,沒有固定鎖匙,在同一更數,鎖後保存鎖匙,用完之後清理及消毒留給下一更同事用,一般都將背囊鎖在儲物櫃內。

主控取出證物E81, E83(護眼罩)問D4出處?回答兩個眼罩不同因為來自不同地方。為何要帶在身?因為紅色的那個上班有時要用,每日消儲物櫃,所以要帶在身,黑色的那個就不知道為何在背囊裏。

主控問同不同意眼罩可以保護自己當有催淚煙來襲?
D4答不知道,因未試過,但如果包裝上有寫明可以,就應該可以。

有關證物外科口罩,D4表示買來自用,醫管局只在上班時派發,唔記得幾時買,應該是那一年買,但不記得是何時。

主控指被告這盒口罩是為示威現場的其他人準備是,不是自用的,D4不同意。

🔸辯方大律師覆問
有關口罩D4確認是自己買的。

證物E71會面紀錄
警方是以一問一答的模式表達,不知道如果警察無問的問題是可以講多點,也不曾反問警方問題。

主控很詳細地問有關慘叫聲、叫囂等,而當時會面紀錄時警員是沒有這樣詳細問,所以D4有些資料當時沒有講是合理的。

會面紀錄被告稱到達尖東時間與庭上不同?D4回答都是因警員問他,他便以自己的理解作答,不會質疑或反問。

🗣️法官問:
Book 宿舍是幾號?D4答16號,17本來沒有book,但因為頭痛所以17號都是在宿舍過夜。
曾出現的四五十人,他們的位置是?D4答他們在文華中心咪錶位。

這是第4被告案情

[1602-1617休息]
D6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
這是D6的案情

D8選擇作供,會傳召一位證人

📌案件管理
明天不會早於11:30開庭,星期五只能下午開庭,第4及第8被告代表星期一早上需要到東區法院,由於進度比預期快,星期五才決定星期一的安排。

案件押後明天早上11:30後同庭續審
[1620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9月21日 星期四】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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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呂(35)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1113中環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1月21日被判處監禁9個月。)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0:30
👤黃(35)🛑服刑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0929金鐘 暴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2月16日被判處監禁2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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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不早於)11:30
👥王,鄭,賴,趙,葉,羅,王(16-28) #續審 [13/15]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1樓39庭
👩🏻‍⚖️張潔宜法官
🕝14:30
👥李,陳,黃(20-34)🛑李已還押逾1個月;黃已還押逾7個月;陳已還押逾27個月 🔥#判刑 (#20200119中環 2項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范,杜(23) #續審 [2/8] (#1112大老山隧道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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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楊,吳,陳(22) 🔥#判刑 (#20220604香港 8項刑事毁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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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栢倫(47) 2項欺詐 #呃遮仔會兩次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劉驍璋(48) 襲擊致身體傷害 #巴士總站打人
【09月21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續審[2/8]
(已有)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判刑

🕥10:30
(已有) #高等法院第一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已有) #高等法院第七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不早於)11:30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續審[13/15]

(截至1245)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20604香港 #判刑

D1 楊 (22)
D2 吳 (22)
D3 陳 (22)

控罪1: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石硤尾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個電源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2: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鴨寮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個停車收費錶,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3: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黃竹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個電源箱,一條燈柱及一個郵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4: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荔枝角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部偵速攝影機,兩個電源箱及兩條交通燈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5: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上海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個垃圾筒,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6: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砵蘭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個垃圾筒及一個停車收費錶,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7: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咸美頓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條燈柱及一個郵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8: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彌敦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個電源箱及一條燈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9: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豉油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條燈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D1-3就控罪1-8認罪,所以控方撤回控罪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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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次D1係第二次刑事毁壞案,官話下一次一定監禁。

對此案3被告第一時間認罪,減省法庭時間,各人有正當職業,報告正面,顯示有悔意,重犯機會低,故判:
D1: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D2, D3 :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0929金鐘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黃(35) 🛑服刑中

控罪 : 暴動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2月16日被判處監禁2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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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從缺,歡迎補充

速報: 拒絕批出上訴許可申請
申請人需要繼續服刑

💛感謝報料💛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13中環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呂(35)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1月21日被判處監禁9個月,現時已經服刑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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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從缺,歡迎補充

速報: 拒絕批出上訴許可申請

💛感謝報料💛
【09月21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緊急聲援🛑 【今日聲援表】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7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4:30
👥張,何,周,周(23-48) 🛑張因另案已還押逾5個月 #新案件 (串謀欺詐)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亦需要報料💛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張潔宜法官
#20200119中環 #判刑

A2李(20)🛑已還押逾1個月
A3陳(34)🛑已還押逾27個月
A5黃(19)🛑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3:#暴動罪
A3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4:有意圖而傷人 #傷人17
A3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控罪5:#暴動罪
A2,A3,A5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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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求情:

A5的背景:

控方確認案發時A5沒有案底,是學生,與家人同住。

同級法院判刑的價值:

法官著辯方考慮CAAR13/2022案第35段和CACC243/2021案。這段內容是指同級法院的判刑是不能協助法庭判刑,這些案件亦沒有約束力。辯方表示因應這案,他們不再依賴其書面陳詞中引用的區院判刑。

襲警是否加刑因素:

法官邀請辯方考慮本案是否涉及類似「私了」的加刑因素,雖然本案本質上不是「私了」,但事實上警員的身份和立場是與示威者相反,而示威者襲擊警員。辯方同意是加刑因素。

本案情況與各被告的參與程度:

A2大律師邀請法庭考慮本案裁決書的92、121、164、和165段。內容是針對發生在長江中心的襲擊時間歴時10秒;遮打花園和長江中心的暴動是分開的,而A2只參與長江中心的暴動;長江中心的暴動歷時1分鐘;A2的警誡下的回應。

就CAAR13/2022案的判決書,辯方邀請法庭參判決書的6、7至11、和23段,本案不涉堵路和放火等的情節,對現埸人士或商店的威脅和不便也較這案為低,亦希望法庭考慮該案傷者的傷勢。

法庭向A3大律師確認A3是於排審期前承認控罪3和4。就CAAR13/2022案的判決書,辯方邀請法庭參判決書的23段,指出A3在暴動的參與角色較輕微。在本案情節而言,在遮打花園的襲擊事件的傷者的傷勢較輕,未致「滅聲」的程度,更像是發泄情緒,但同意法官所述的內容是加刑因素。

A5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A5案發時的年齡和認罪時間,亦同意法官所述的內容是加刑因素。

判刑理由:

A2否認控罪5和6。經審訊後,法庭撤銷控罪6,但裁定控罪5成立。

A3承認控罪3和4,否認控罪5和6。經審訊後,法庭撤銷控罪6,但裁定控罪5成立。

A5承認控罪5。在認罪協議下,控罪6會被存檔法庭。

📌控方案情:

背景:

在案發前,警方就一個於2020年1月19日14:00至22:00在中區遮打花園舉行的集會發出「不反對通知書」。

於2020年1月19日約13:00時,下文提及的受襲警員和警方中區警民關係組警員到達遮打花園,就上述集會進行聯絡工作。

到達遮打花園後,警方發現遮打花園內的簷篷上有約100名黑衣人手持美國國旗揮舞及張開橫額,有些人站立,有些人坐在簷篷邊緣位置。由於這些情況構成危險,集會負責人勸喻這些人返回地面。然而,相關的勸喻沒有效果,這些人繼續站在原位。同時間,終審法院外的閉路電視鏡頭被噴上漆油,亦有示威人士拆去遮打花園的欄杆,及在美利道及會所街企圖堵路。

基於上述情況,警方代表於16:20時要求劉頴匡(集會負責人)終止集會。劉穎匡在諸多刁難後利用揚聲器宣佈集會結束,並指示集會人士向金鐘方向散去。

控罪3和4 - 遮打花園暴動:

於2020年1月19日約16:23時至16:29時,由於有50至60名在場人士對此安排不滿,他們開始包圍警方代表,叫囂如「黑社會」和「死黑警」,及襲擊警方代表及其他警員,形成控罪3的暴動及控罪4的「傷人」控罪。

控罪5 - 長江中心暴動:

於2020年1月19日約16:29時至16:30時,警員們被襲擊後離開遮打花園,並走到長江中心門外,但不得其門而入。在此情況下,有約10多名黑衣人包圍警員們及用武器襲擊他們,形成控罪5的暴動。

不同公開的片段可示上述的暴動情況。

針對A2的證據:

根據已接納的證據,A2在警誡下表示:

- 由於他在參與上述集會期間見到有人跑向長江中心,他決定跟隨並打算與其他人一起包圍警員。

- 他知道有人包圍警員,所以拿着磚頭過去作勢打了兩下,但沒有打中任何人。

- 他在錄影會面中提及自己當天的衣著打扮,與片段中的犯案人吻合。

- 他曾更換衣服以隱藏身份。

除上述外,他當日的衣著和裝備包括:1個藍色背包、1件黑色外套、1個黑色腰包、1件藍色長袖上衣、1個3M防毒面具、1條深灰色長褲、1條深色有骷髏頭圖案面巾、1對黑色手套、1副黑色泳鏡,及1對白色波鞋。A2在警誡下表示:「我當日就係帶住你頭先檢取嘅嘢去遮打花園換同埋戴。」。

針對A3的證據:

根據已接納的證據,A3在警誡下表示:

- 「呀sir,我都係一時衝動先喺遮打花園踢咗你同事一腳。」

- 「我有去到遮打花園同長江中心一帶既集會,我知係非法集結,但我走唔到。」

A3亦在招認下表示:

- 當受襲警員跑往長江中心時,他追隨人群身後,目的是想辦法不讓警員離開。

- 有人在長江中心外襲擊警員時,他在人群的較後方逗留和圍觀約10秒後便離開。雖然他沒有毆打警員,但不打算讓警員離去。

針對A5的證據:

- 當受襲警員跑往長江中心時,他追隨人群身後。

- 當受襲警員到達長江中心但發現不得其門而入後,他與其他人繼續包圍他們。

A5在警誡下表示:

- 由於他聽到有人叫「打狗呀」,於是他跟隨朋友到長江中心並加入人群

- 他承認有意圖參與襲擊行為,但因警員到場而未能出手。

受襲警員的傷勢:

高級督察34135:頭部有5厘米曲線形深的裂傷、右手手指有瘀傷、指骨有粉碎裂傷及輕微移位,頭部傷勢需要縫針。他住院2日及獲12日病假。

鄧警署警長:左手尾指有瘀傷及壓痛、右邊肋骨壓痛。他獲2日病假。

孫女偵緝警長:前額有4厘米傷口、左邊頭頂有4厘米傷口,左手踭瘀傷及腫脹、左手尾指擦傷、右手尾指有一傷口、左及右手尾指有骨裂,左前頭骨有四形骨裂。她留醫10日,獲103日病假。

吳警員:頭部有4厘米彎形深的傷口,左手腕有擦傷、頭骨中央有骨裂。他留醫2日,獲27日病假。

📌量刑 - 暴動罪:

暴動罪是十分嚴重的罪行,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上訴庭在CACC130/2017案中,就暴動罪訂下判刑原則:

「59. 本庭必須強調香港是法治社會,是和平和安寧的社區,絕不容許本案所出現的無故及嚴重的暴力行為,特別是針對執法者的暴力行為。

60. 本庭認同原審法官的說法,要對有關罪行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對犯案滋事者迎頭捧喝,防止同類事件再次出現,否則社會要付出慘痛代價,有違公眾及執法人員的利益。

61. 對於一名出身自良好家庭及有良好教育的年輕人處以長期監禁的刑罰,對他個人、其家庭、甚至社會都是悲劇,但法庭必須堅決打擊本案所顯示的罔顧法紀及漠視社會秩序和執法人員的安危的犯罪行為。」

上訴庭在CACC113/2018案中,指出法庭在處理暴動罪的判刑時必須考慮三個重要原則:第一,暴動罪的嚴重性不可只憑個別參與者有作出或沒有作的行為來判斷,必須考慮其協助的那群人的所作所為。第二,罪行的嚴重性可能會因為參與者在暴動時進一步干犯其他罪行而加重。第三,必須大力阻嚇那些陪同及聯同其他人, 務求以廣泛的暴力手段來造成大規模破壞的人。

上訴庭在CACC164/2018案中,指出暴動罪判刑的考慮因素包括:

(1)  暴動是即場突然發生,還是預先計劃的,若是後者,計劃周詳及精密的程度為何;

(2)  參與暴動人數多少;

(3)  暴動者所使用暴力的程度,包括有否使用武器,若有的話,是甚麼武器和數量;

(4)  暴動的規模,包括發生暴動的時間、所在之處、地點數目及範圍;

(5)  暴動歷時多久,包括暴動有否延長;是否經警方或其他公職人員重複警告後仍然進行;

(6)  暴動所造成的傷害:例如有否對財物造成任何損失或破壞,若有的話,其程度為何;是否有人受傷,及若有的話,傷者人數及傷勢為何;

(7)  暴動造成之威脅的嚴重性及逼近程度為何;

(8)  暴動對公眾造成滋擾的性質和程度;

(9)  暴動對社群關係的影響;

(10)  暴動對公共開支造成的負擔;

(11)  犯案者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如除自己有參與暴動外,有否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暴動;及

(12)  犯案者在暴動發生期間,有沒有干犯其他罪行。

在這案的73段,上訴庭亦指出:

「為了保護公共秩序不被暴力破壞而令法治受到損害,法庭對暴動罪的判刑,必須反映法律對維護公共秩序的決心,並向社會和公眾清晰說明,法律絕不容許公共秩序被人以暴力非法破壞或擾亂」

此外,如CAAR13/2022案第35段和CACC243/2021案,上訴庭指出同級法院的判刑是不能協助法庭判刑,這些案件亦沒有約束力。
在CAAR13/2022案中,上訴庭表示:

「第一,雙方於本案存檔了多份區域法院的判刑理由書,希望藉此支持己方立場。本庭在律政司司長 訴 溫達揚一案第27段已指出:

「…因為這些判刑,從來就沒有經過上訴而被肯定,也沒有什麼量刑原則可言,對量刑既沒有約束力也沒有參考價值,根本起不了任何指導作用,根本不應稱之為『案例』…」

況且,「有意圖而傷人」及「暴動/非法集結」罪的案情,以及某被告人的背景、犯案動機、於該案所扮演的角色等事項,可謂千變萬化,任何單純對案件判刑作出比較的做法,都不能協助本庭處理原審判刑是否恰當這個議題。歸根究底,控罪要旨及適用的量刑因素才是重點所在,而非個別案件的判刑」

在CACC243/2021案,上訴庭表示:

「…本庭已在過往指出過多次,在今年的律政司司長 對 唐健帮及另二人 [2023] HKCA 896(判案理由書日期:2023年8月25日)又再重申:未經上訴的原審判刑對同級法院沒有約束力,對上訴法庭也沒有任何參考價值,不應被業界用作上訴時的依據。」

📌量刑 - 有意圖而傷人罪:

有意圖而傷人罪是嚴重的罪行,判刑必須具阻嚇性,一般刑期由監禁3年至12年不等。上訴庭在CACC317/2012案中指出法庭須考慮的重要因素包括:

(1) 襲擊的預謀程度;

(2)襲擊的背後動機;

(3)襲擊者的精神狀態;

(4)襲擊者有否受酒精或藥物影響;

(5)襲擊是個人或群體行為;

(6)使用的武器性質;

(7)武力使用的程度;

(8)受害人的傷勢;及

(9)襲擊帶給受害人(及親人等)的影響。

根據CACC380/2013案中:

「原審法官緩引辯方呈遞的澳洲昆士蘭上訴庭案例R v Fisher  [2008] QCA 307指,在這類案件的加刑因素有:一,被告是事件的主腦;二,有其他人夥同行兇;三,襲擊並非源於挑釁;四,在公眾地方作案;五,事主在跌倒後繼續受襲;六,事主在失去防衛能力後繼續受襲;七,事主受到嚴重及永久傷害;八,被告被接見時就案情誤導警方,顯示沒有悔意。」

📌本案判刑:

本案襲擊事件是突然發生和沒有預謀,事件起於有人不滿警員中止集會的決定,因而用硬物等物襲擊相關警員。縱而如此,示威者當時情緒激動,無休止其用硬物等物襲警的行為,這是本案的嚴重之處。此外雖然此事歷時短、沒有財物損失、和3位被告不是帶領者,但犯案者當時穿深色衣服和蒙面掩飾身份,A2和A3更是有作出襲擊行為。

在CAAR1/2022案中,上訴庭指出:

「在本質上和俗稱的「私了」即傷害對方的人身無異。無論施襲者本身是否意識到這些特徵的存在,又或是否以相關的效果為他的施襲目的,甚至其行為實無法令到受害人退縮也好,都無減這些行為的惡劣和對社會的破壞,法庭必須從嚴處理。」

考慮了暴動的規模、參與人數、暴力程度、行為針對警員、及有關行為對公眾和警員可造成的危險,就本案控罪3和5,適當的量刑起數為監禁4年9個月。A2和A3有親自作出暴力行為,他們的量刑起數為監禁5年。

考慮了本案的襲擊情況和其造成的後果,就本案控罪4,適當的量刑起數為監禁4年6個月。

考慮了A5大律師的減刑陳詞(年青和義工服務)、認罪扣減(25%)、和A5的個人背景後,A5的刑期為監禁3年4個月❗️

考慮了A2大律師的減刑陳詞(年青和義工服務)和A2的個人背景後,A2的刑期為監禁4年10個月❗️

考慮了A3大律師的減刑陳詞(包括同意案情和沒有案底)、A3的個人背景、和認罪扣減(只適用在控罪3和4,有33%扣減)後,控罪3的刑期為監禁3年4個月;控罪4的刑期為監禁3;控罪5的刑期為監禁4年6個月。進一步考慮總刑期原則後,A3的刑期為監禁4年9個月❗️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5143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9月22日 星期五】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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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3.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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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30
👥陳,張,朱,杜,高,林(17-27)🛑六人已還押逾1個月 #求情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范(27) #裁決 (#網上言論 #煽惑傷害無線職員 煽惑普通襲擊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王,鄭,賴,趙,葉,羅,王(16-28) #續審 [14/15]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范,杜(23) #續審 [3/8] (#1112大老山隧道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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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8庭
👨🏻‍⚖️溫紹明裁判官
🕦11:30
👤文(31)🛑已還押逾12個月 #轉介文件 (#20220902紅磡 有意圖而管有爆炸品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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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月22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續審[14/15]

🕥10:30
📍#區域法院第六庭 #求情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求情

D7:陳(17)/ D9:張(19)/ D13:朱(27)/
D15:杜(17)/ D17:高(18)/ D20:林(18)
🛑六人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
(1) 暴動 [所有6名被告]
全部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 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3)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7]
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A號寶寧大廈外,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即一支螺絲批, 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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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5開庭]
法官:法庭已閱讀所有求情信,第七被告求情信出現嚴重分歧:被告人因為需準備受審已經休學(正就讀時裝設計)但信中提及已完成課程?

🔸D7法律代表補充陳述:只完成第一年課程,全個課程是兩年;D7已還押兩個月,家人從遠方歸港支持,D7欲報讀英語,亦鑑於目前未夠21歲,懇請再考慮教導所報告,⛏️法官好堅決否決🪓

法官又好決斷地說案情好嚴重,成支軍隊咁,不是辯方律師稱的不嚴重!

D13代表回應只是表達,被告個人的參與不多。

法官續稱D17, D20為何要提出一系列案例?
辯方代表回應只是提出法官判過的案件,但法官回應用了案例的字眼,代表回應可能用字不好,法官表示溫達揚案上訴法庭已明明說沒有量刑的約束力,沒有參考價值,不可稱為案例,辯方大律師是浪費法庭的時間

案件押後至2023年10月31日,10:30判刑

[1059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
#溫紹明裁判官
#20220902紅磡 #轉介文件

文(31)🛑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1:有意圖而管有爆炸品
被告被控於2022年9月2日,在紅磡鶴園東街恒藝珠寶大廈2樓201至207單位e多迷你倉2954號櫃,非法及惡意管有爆炸品,即約300克思疑低性能炸藥、約10公斤思疑可用作製造炸藥的化學品、約5克自製延時保險絲及30枚煙花製品,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22年9月2日,在紅磡鶴園東街恒藝珠寶大廈2樓201至207單位e多迷你倉2954號櫃,管有攻擊性武器,即3把刀、2把斧頭、1支棒球棍、2支木棍,及1個彈射器連43粒金屬彈丸,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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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9開庭]

📄轉介文件:

控方向法庭呈上律政司的同意檢控書,並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10月12日09:30,屆時被告會在區域法院作答辯。辯方確認已收妥文件。

控方向法庭呈上修訂控罪,並在庭上讀出修訂的內容。控罪1會改為「管有爆炸品」,控罪2會仍然是「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的修訂內容是關於控罪物品,詳情後補。

被告聽取修訂控罪後表示明白。

辯方希望下次聆訊的語言為中文。法庭批准。

基於以上,本案會於2023年10月12日09:30在區域法院聽取答辯,聆訊會以中文進行。

由於本案將會轉介至區域法院作審判,裁判官按程序提醒被告:

⁃ 被告有申請法律援助的權利。
⁃ 若果被告打算申請法律援助,須要盡快處理。

被告聽畢上述事項後表示明白。

🔍不在場證據:

辯方指被告會保留不在場證據。裁判官向被告解釋何謂不在場證據。被告表示明白。

[12:11 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