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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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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20200501太子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賴(17)

控罪:
(1)企圖縱火
被控於2020年5月1日,在界限街與彌敦道交界,企圖用火損壞上址行車路

(2)企圖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企圖損壞一輛屬於另一人、駛經上址的車輛的輪胎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控制一個瓶口塞有一塊白色毛巾碎片的玻璃瓶,內有約 230 毫升無色液體內含甲基環己烷、環己烷和正庚烷以及蔗糖顆粒的有機混合物、背包內的7個空玻璃瓶、及2條嵌有數顆鐵釘的膠水管,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另一人的財產

(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20年5月2日,在深水埗大埔道景翠苑一單位,控制5個空玻璃瓶及一罐白電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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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承認控罪1, 2, 3,控罪4存檔,索取教導所報告,期間還押。

案件押後至28/9 3:00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09月12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張潔宜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警妻兒
#續審 [6/7]

D1關, D2葉, D3曾(30-50)

控罪:
1)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於 2019 年10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2)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於 2019 年10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務人員家屬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摘錄自法庭線)
一個名為「HK Audi 5 Club」的 WhatsApp 群組中,有一段由 3 名被告主導,關於傷害警員的討論,當中散播「針對警方的不合理憤恨」,又「一口咬定警方作出了無恥及非法的作為」,例如稱強姦及謀殺他人屬真確事實;另又提及警員應受傷害原因,及傷害他們的方法,又不乏明確兼詳盡參考資料或建議。3 人在 2019 年12 月 31 日被捕,錄影會面中他們稱只是宣洩他們的憤慨情緒或怒火,並無意傷害他人。

---------------------

控方代表:#李倩文大律師
D1,D2及D3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
#唐樂山大律師

[上午進度]

1005 開庭

代表呈上辯方證物列表

辯方案情
📌D1 繼續作供
🔹盤間
📎就訊息提問
-跟進昨天提及羣組訊息討論從空扔物對付發放催淚彈現場,同意是針對警員,但指在當時氣紛輕鬆只是講笑。不講家人或成員因彼此是朋友。
- D2發言指如果香港人齊心層層扔落去都幾爽,主控問D1回應射中頭就OK,有人答帶弓箭好易比人週,D1理解全屬講笑,主控質疑冇出現過哈哈笑emoji。
- 主控向法庭總結140頁訊息,活躍發言者發訊息次數如下: D1:76條條,D2:98,D3:140,Wilcan:57 Kenny:49, Polly:24 ,Ho:32 MJS: 29
-主控指D1話D2及D3心情不好才作發言討論,但D1從冇在訊息向2人表達關心,D1同意
📎錄影會面
- D1同意自己坐姿側身,雙腳交疊,一隻腳搖搖下,自己好緊張並不輕鬆,但冇對2位會面警員不滿
-同意19年12月31日回答訊息問題時多次答唔記得,為何事隔4年現在作供又如數家珍?D1指2020年收到控方文件後回想記起細節,形容自己記性並非很好,12月問話時對討論訊息印象模糊
-問話時沒有答討論只是吹水回答因不知可以咁答
-問及對話截圖時手部不時有動作,D1指沒有留意。警員建議其發言可能導致其他人跟住去做,有冇做任何措施?自己卻滔滔不絕去解釋表面並不緊張?D1重申當時驚及緊張。主控質疑D1對警員說「你喺challenge我?」不似緊張。主控追問D1錄影時作答不時迴避,D1不同意,是不懂如何回答。
- D1不同意自己發文多次針對警員及其家人,是有意圖煽動傷害他們

1122 小休至1148

🔸覆問
-盤問下答本人立場偏向反對政府政策,除私下發言討論,沒有參與公開討論,捐款或其他反政府活動
-對有消息指浮屍,性侵沒有去核實,因不知如何去做
-參與不同羣組從冇規定指內容純粹講笑
-「警員失控」盤問時答是看過影片後觀感,主問答是過度用武力,反駁Polly警方及示威者兩邊也失控。

- D1 作供完畢-

📌DW2 吳先生作供(D1友人)
-品格證人
🔸主問
在兒子公司任職汽車美容工作已有十年,認識D1 40年以上,自小至今皆為鄰居,每月因其汽車需清潔會每月見面直至去年店搬觀塘。為人隨和,不計較,對家人很好,沒有暴力傾向,從冇見過同人打交。為人愛講笑。

知道2019年6至10月不時有社會運動,自己中立,有同D1 談及年青人較偏激,不記得D1回應。二人也有批評政府及警察之行為,DW2認為警察不應傷害年青人,D1從未提過傷害警察及其家人。
🔹盤間
-同D1家人包括其父母也很熟。
-認識D1四十多年,知道只拍過一次拖,不知D1做過幾多份工,從父母口中知為人孝順。知道2019年D1在觀塘做手機批發生意。
-間中會一起食早餐,不定時傾汽車問題。兩人很少傾工作、家庭。
-Johnny(即D3)是2人共同朋友,由D1介紹認識,會來公司作汽車美容服務
-自己有幫D1買過2次電話,知道其太太也在其公司工作但不清楚負責甚麽
- 同意D1隨和,即很少爭論
-不同意D1不可以知己朋友形容,彼此會分享如𗩙女,買第一部車,生意好好等。主控要求分享心事回答未能想到,不同意同D1只是普通朋友
-日常沒有接觸警察,有2件事對警察印象不好,第一件是2014朱警司持棍打人,第二件是2019年11月西灣河警員地鐵站外開槍
-2019 年門外不時有年青人經過,有時揸住木棍,工具,似是去破壞,感覺偏激不贊成。自己當時生意有受運動如堵路影響
-眼中D1 立場偏黃,反對政府,對警察不滿。但沒聽過D1閙傳媒或電視台,不知他常看甚麽傅媒,2人日常多討論車。
-自己對送中條例認識但不深入,反對政府做法,不滿當時特首。2人19年6至10月冇特別討論警員,只在自己提及防暴警察辛苦時D1有笑一笑,並非不屑而笑。
-同意人有可能是雙面人,可以有和藹一面,也可以咀咒他人。作證因不相信有作控罪所指行為
- 2人傾計沒有以政治或警察作取笑,只會有時以朋友蝦錄事講笑
🔸覆問
-現時同D1每月見一次面,但過往見面頻密甚至每星期數次

完成D1 控方案情

1254完庭,下午1430 繼續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續審 [6/15]

上午進度

D1:王(20) / D2:鄭(20) / D4:賴(28)
D6:趙(22) / D7:葉(24) / D8:羅(21)
D9:王(28)

*同案 D3鄧 及 D5吳 於開審首日承認控罪,定於2023年11月28日判刑,其中D3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D5則還押候判。

控罪:
(1) D1-D9非法集結
(2) 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 D1-D9 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主控:李大律師
D2:陳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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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8] 證人何督察作供中:

🔸D2代表盤問
證人指影相地方喺中庭側的building,印象中是2樓,影相一定是影容貌,但衣着裝束唔肯定,影容貌的意思唔記得,因為係鑑證科同事負責,自己唔記得咗,第4階段影嘅相後來銷毁咗,原因自己唔知。

🔸另一被告代表盤問
證人確認當天THA主管是張總督察;睇口供紙中文繹本,提到證人自己向警告人員講解流程:「若發現被捕人擁有物件如武器頭盔等,他們需檢取被捕人的所有衣物,若沒有發現相關物件側不需要檢取被捕人的衣物。」,證人確認當天實際上畀過此訓示。印象中當日沒有人向自己作出相關請示。

D6,D7代表沒盤問

🔸D8代表盤問
辯方想問檢取黑色衣物是否整個踏浪者行動原則一緻,但黃官希望只針着本案,而不希望涉及整個踏浪者行動。辯方指當事人是女仔所以去了紅磡警署,想知兩區是否有統一做法。辯方修正問題關於深水埗警署及紅磡警署做法是否一緻,證人知道當天有部份被捕者送了去紅磡警署,亦了解當天深水埗警署被捕程序,但指個別警署可能有個個別處理方法。

被告9代表沒有盤問,控方沒有覆問。

⏺️傳PW10(即列表11)警長7431蘇偉文(音)作供

🔹控方主問
當天是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B1組第2隊,需要當值,被派至深水埗警處處理尖東被拘暴動罪疑犯。

當天同隊員於上午11時多到達深水埗警署,初步了解後在臨時機留中心簽取犯人出來調查,到12點,向臨時機留中心簽取第一個犯人,無爭議是D1,其後帶到深水埗警署地下BG29號房,其後同佢表露身份展示委任證,並講解將會調查的工作,當時得證人自己一個負責,首先發出搜查表格,指會用第一級程度進行搜身,即唔洗除衫,只輕拍外衣即衫袋褲袋同隨身物品。解釋完,發出完搜查表格就進行搜查。搜查後發現:
1)頸部當時綁住黑色 adidas tee,在相冊P219的P2相,呈上成為證物P9。
2)灰色3M口罩連2個粉紅色瀘罐,成為證物P18。
3)1張屬於被捕人的八達通,即P3。
4)被捕人電話連sim卡,但相片冇影,P4。
5)深藍色背囊,P8。
6)背囊內有黑色褸,P19。
7)一件黑色Uniqlo 短袖tee,(聽唔清楚係咪P12)。
8)黑色??,P16。
9)1對黑色手套,P6。
10)2枝透明液體應該是生理鹽水,P5。
11)打火機原料,P17。
12)黑色類似網袋,P15。
13)袋裡有1對白色物,P14。
14)1對紅色鞋,P11。
15)白色tee,P13。
16)1副眼鏡,P7。

之後開始文件工作,如發出被羈留人士通知書及攞會面記錄;將證物放在一個警察部最大size透明證物袋中,先釘裝然後搵膠紙痴實封口,用marker寫上被捕人名,最後交到臨時中心負責收文件及證物的同事,是偵緝警員8998。控方主問完成。

🔸辯方盤問
代表被告1:
2007年加入警隊。其後進升警長。2019年11月18日於深水埗警署大地簽出被告人,當時知第一被告同其他被拘捕人士於深水埗大地某地被扣押。證人於當天無到科學館廣場或科學館路,當天第一次見D1於深水埗警署大地,第一眼見D1時是被告自己看管深藍背囊,望到及接收時就是深藍背囊,見到D1時沒被索帶扣實,當時D1跟隨證人由大地進入BG29,但唔肯定路程中背囊是喺D1手還是證人手,將他帶到約2尺x 4尺的桌子。

房內不止證人跟被告,有其他當日被捕人處理中,但唔算好多人,大概6-8個,一定不多於8個被拘捕人士,每位被捕人均有至少一位警員處理中,所以有6-8名被捕人+6-8名警員。除了該桌外,每名被捕人均有一張枱,但唔肯定是否一樣大少。BG29房約半個法庭大少,估計約20尺x26尺,唔肯定是否每個被捕人之間有無圍板隔住,但自己果個無。處理D1時是開房式,極其量有啲柱擋住。處理D1時會聽到其他警員處理其他被告的聲音,但內容未必聽到。若唔計D1有8被告+8警員+加自己及D1,同意應有14-18人於房中。對於被辯方指於咁樣嘅環境搜身,檢視有可能成為證物嘅衣物,證人唔同意當時環境唔理想。辯方指出當時無實物分隔,處理搜身搜物件時缺乏私隱,證人指若用第一級搜身唔覺缺乏私隱。辯方指此環境不理想,證人指自己在最角落的桌子,側邊冇無騷擾,形成L字形,無人干擾覺得是理想。辯方指出若當時在房搜查會更理想,證人不同意,因不會干擾搜查程序。辯方指出有分別:大房工作時會聽到其他警員講野/搜野聲音所以有分別,證人不同意。證人帶D1到桌子時,先搜身再搜背囊,因自己習慣先搜身。辯方提醒是靠記憶回憶當天情況,不要靠平時習慣。證人指先放藍色背囊於桌上視線範圍內。唔肯定當天D1是否穿長褲。辯方指穿長褲無爭議。證人指會拍其衣服袋子睇下有無嘢;當時D1褲袋內有銀包八達通,八達通是放於銀包中,印象中有現金及身份證,亦有黑色iphone8連sim卡即P4。證人指該些物品是自己搵出的,然後放於枱上。

[11:27] 休庭20分鐘
[12:00] 再開庭

搜身完便搜藍色背囊。睇P8背囊,證人有留意到背囊內有大格及外面小格,但唔記得搜查次序,同意辯方指因為無文字記錄,所以今天記唔到。但記得均有檢查大格及小格。辯方指出,當天是在D1前搜查,P6是黑色Adidas手套,證人指忘記是否P6。證人回應指除生理鹽水P5,同打火機燃料P17是於細格搵,其他是在大格搵到。證人同意無文字記錄喺背囊搵到咩物品。辯方指出喺背囊細格內找到P7,證人不同意指是在大格內找到。辯方問無文字記錄但為何記得,證人指因小格淨係有果2樣物品,其他大件嘢都在大格。辯方指出無用文字記錄關於背囊搜出的物件,證人指無寫大格,但有寫細格,唔同意自己記錯。證人指會於背囊內找到物品後會給D1過目,然後先放於桌上。辯方問是否當天做法是先找出背囊無論大格小格內所有物品,拿出然後清空背囊,證人指除了紙碎等垃圾,同意公平起見有讓D1看見搜出甚麼。辯方問是否由證人決定邊啲物品需要檢取,邊啲唔洗就歸還於D1,證人指因當天所有物品均有檢取,但如不知需唔需要檢取會請示上頭。辯方指出曾搵到銀包內有現金,證人記得。辯方指出銀包及現金亦有放在白色大膠袋連同其他非證物的物品交給D1。證人不同意錢包及現金放於白色大膠袋內,並沒檢取作為證物而歸還D1,指無檢取做證物,但沒有「擺落白膠袋」此動作。證人同意自己決定無將銀包及現金檢取然後歸還D1,同意在自己眼中不是垃圾,不同意於小格中找到鎖匙。辯方指證人沒有文字記錄找到鎖匙,證人指因找不到所以沒記錄。辯方指無論銀包、現金、定鎖匙都沒文字記錄,證人同意。證人不同意無記錄的講法唔正確。證人同意記錄只檢取有作為證物之物件,唔同意於細格找到鎖匙,因搵到就唔會歸還。

證人唔同意於背囊細格內搵到銀色cippo火機。辯方呈上銀色cippo火機給證人觀看,指出該火機就是當天那火機,呈上P17火機燃料,包裝上寫着「cippo」及「打火機燃料」。證人不同意當天找到火機及燃料。呈上為PD1(3)。辯方指出當天確實於背囊小格找到火機,但認為物品對於控方案情無幫助,因此決定運用自己權力決定不檢取銀色火機,證人不同意。辯方指出於背囊小格同時找到萬事達藍莓5香煙,證人不同意。辯方指留意到證人表情有異,指如證人唔記得可回應指唔記得。證人指不同意,因全是危險,會擺開。辯方向證人呈上煙盒寫着malvus5 PD1(4),指原放於背囊細格內,當時煙盒有6-7枝香煙,證人不同意。不同意辯方指證人決定不檢取該物品,證人指因找不到。不同意辯方指將銀包及身份證,火機,香煙盒,鎖匙,擺在一個大透明膠袋中,並歸還D1。辯方指其他證物是當時決定會檢取的物品,證人同意。辯方指出呈堂的鞋P11是放於P15索繩袋內,證人同意。辯方澄清PD1(4)是類似的煙而非當天的實物,PD1(3)側是當天實物,當天證人有將需拍攝的證物交給同事,但不清楚同事有無拍攝。辯方指出D1當天頸上冇綁黑tee,證人不同意。

當天的房間除搜查物品外,亦是錄取口供的地方,辯方指出其他警員亦在內錄取口供,證人唔肯定。辯方指出當時聲音嘈雜,證人唔同意。

其他被告代表沒有盤問。
控方沒有覆問

[12:53] 休庭 ,下午2:30再續。

💛感覺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張潔宜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警妻兒
#續審 [6/7]

D1關, D2葉, D3曾(30-50)

控罪:
1)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於 2019 年10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2)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於 2019 年10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務人員家屬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摘錄自法庭線)
一個名為「HK Audi 5 Club」的 WhatsApp 群組中,有一段由 3 名被告主導,關於傷害警員的討論,當中散播「針對警方的不合理憤恨」,又「一口咬定警方作出了無恥及非法的作為」,例如稱強姦及謀殺他人屬真確事實;另又提及警員應受傷害原因,及傷害他們的方法,又不乏明確兼詳盡參考資料或建議。3 人在 2019 年12 月 31 日被捕,錄影會面中他們稱只是宣洩他們的憤慨情緒或怒火,並無意傷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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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李倩文大律師
D1,D2及D3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
#唐樂山大律師

[下午進度]

1433 開庭

辯方案情
📌D2作供
🔸主問
📎背景
今年31歲,案發時27歲,同妻及二歲女兒同住,太太為專業人士,2019年8月開設健身中心,股東只有自己及舅父,案發前後沒有參加過遊行,沒有政治立場,只關心健身室生意。19年6月對運動沒意見,但7月21日新聞見到白衣人攻擊市民,警署居於落閘拒絕處理對警察開始不滿,其後連串事件認為選擇性執法及使用不必要武力,個人意見最終導致生意人承受後果。
📎公司營運
為何有社會運動仍開展生意,D2稱因簽約前社會氣氛平靜,覺得政府可以好快妥善處理,但之後事件發展惡化但已交按金及簽租約於是只好繼續經營,公司包括自己有三至四名員工,確認文件冊健身中心之地圖及公司登記文件。親友當中有一位消防員及一位警察。公司在銅鑼灣附近為示威地點,當時創業生意不佳因社會運動會員上不到堂更改課程甚至退款。相比打工每月倒蝕五六萬。舅文在20年頭式中便因想移民及生意欠佳退股,2019年9月自己賣了Audi私家車以資助公司營運,後來外父贈送另一私家車上班代步。由於小型公司,所有行政,財務,營運,推廣全由自己一腳踢。當時覺得政府會採取措施令社會運動停止而沒有終止營運,惟政府打算強硬通過法例,警方沒有作有效拘捕卻做作小動作(如非拘捕只打示威者、721事件等)激起民憤令運動惡化,自己當時心情沮咒憤怒。

健身中心在2021年3至4月間因疫情結業。同意社會事件下可以開門做生意沒結業,但疫情下要封店做不到生意,之後沒有再工作。
📎whatsapp羣組
2018 年因買車加入了一個Audi 5同學會羣組,其後再被人邀請加入涉及本案羣組,自己非活躍但也不是隱型人,由於鍾意車,內容除改裝,團購也會談做生意及投資,D2每星期會抽空睇曬羣組訊息,自己也將公司網頁分享。每月也參加一至兩次車聚。認識D1及D3,D1為人友善、愛講笑。D3為人較正經,時常勸人不要cut線及遵守規則。
2019年社會事件後在汽車羣組開始討論政治,會閙政府但自己沒有在連登等討論區發言。
📎深水埗的士司機事件及,
案發前知道該事件,印象在 FB或從客戶見到有關圖片,感覺是有心撞人覺憤怒。
案發日上午出席跑步活動協助做伸展,下午一兩點返公司工作至晚上十一點,同意涉案留言是在公司時發出。
📎羣組內訊息
🫂收看羣組內警車在十字路口不停轉圈視頻,片段00:01時有人羣,衣著非示威者,警車想驅散途人,個人看到覺得警員行為白痴,行為令自己做生意越嚟越難
🫂D3發放影片 一架單車由天橋扔落路面上警員,片中有途人拍手因當時對警方執法不滿,自己也有同感。
🫂另一視頻保安阻止警員進入商場
D2認為商場沒有受破壞,故保安拒絕進入。
Wilncan 發言指住高層也聞到味,應該是指催淚氣體味。之後組員有討論催淚煙,D2覺得誇張咗但明白各人心情。有人提掟屎落街,自己接龍說「掟磚及啞鈴」,大家只是說笑,「磚」是公司瑜珈磗,並非認真建議。
-D2發文「黑警死全家」指是咀咒
-其後自己回應其他訊息「如果有義士殺警可以捐款」只是舒壓不滿,冇意煽動其他人去做,知道其他人叫自己做大隻K
-同意發言「佢吔」是指「黑警」,即不守法警員。明白羣組內會員不會跟討論去做,大家平時只會互相取笑。
-「好似online game咁打X我地」是兒時一個遊戲,出了村可任隨意打人,同當時警察一樣

📌案件管理
D2仍需作供個多小時,此外尚有一名品格證人
D3除自己外有一名證人,估計要3天,本案預計仍需6天審訊,暫定如下:
明天9月13日不早於1130 開庭
9月14日星期四不開庭
9月15日星期五全日開
10月16、17 全日
10月18 只開下午
10月19日 上午不早於1130
10月20日 只開上午

1637完庭,明天不早於11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續審 [6/15]

下午進度

D1:王(20) / D2:鄭(20) / D4:賴(28)
D6:趙(22) / D7:葉(24) / D8:羅(21)
D9:王(28)

*同案 D3鄧 及 D5吳 於開審首日承認控罪,定於2023年11月28日判刑,其中D3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D5則還押候判。

控罪:
(1) D1-D9非法集結
(2) 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 D1-D9 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主控:李大律師
D2:陳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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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長6984 鍾振星(音)

證人在深水埗警署處理D4証物,回覆D4律師除證物相P2以外,無檢取其他證物,無記錄。

傳 5840 女警李佩雯(音)

證人在紅磡警署處理D7,與女警56636負責搜身

回覆D7律師,所有物品都檢取為證物,唔記得除咗相片P8 & P9 證物以外,有無檢取身份證銀包,總之在佢身上搜證物,嗰日太多嘢,要睇154口供記錄,對key,身份證,銀行卡無印象,總之在佢身上搜證物;同意警方搜到吾等如儉取,證人搜證物比警員4894處理;同意檢取咗一隻鞋,唔知左定右,總之一隻鞋。

辯方律師再問落去,重複答:總之身上搜到做証物,不停重複好似食咗帶咁......;唔同意律師指出證物有交剪,界刀,透明袋係筆袋,唔知筆,擦子膠沒有被檢取。

傳女警 56636 陳笑興(音)

證人與警員5840檢取證物

回覆D7律師,唔記得相片P8 & P9 證物,稱只做看守;檢取一隻右鞋唔奇怪,一隻咪一隻,總之份記錄正確無吾,四年點記得,話記得都呃你啦!(按:笑住口一副你吹我唔帳嘅態度),同意個透明袋係筆袋。

傳警長 4894

證人在紅磡警署當值,女同事交證物比證人,他在第二日07:15 交畀警員16144。

辯方無盤問

傳女警 陳芷瑩(音)
🔹控方主問
0600去D7深水埗住址,D7不在,打電話比佢,D7 在0840到尖沙咀警署。

🔸D7律師盤問
證人唔知D7從2019年己住尖沙咀

跟據Pol 155記錄:
0600到深水埗住宅找D7
0715離開打比D7
0815接AP回覆到尖沙咀警署
0845到尖沙咀警署見
證人表示無印象

從案件主管得知深水埗地址,律師指出最早D7己報尖沙咀地址,你點得到地址?案件主管得知、、、、(又食帶),表示只是拘捕。

官:你再問落去佢都唔知(好無奈)

明天3個控方證人,星期三D7作供

💛感覺臨時直播員💛

=========
按:因證人編號有啲混亂,因此略去,歡迎補充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9月13日 星期三】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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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余(19) #續審 [3/4] (#星火同盟 洗黑錢)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王,鄭,賴,趙,葉,羅,王(16-28) #續審 [7/15]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1樓39庭
👩🏻‍⚖️張潔宜法官
🕦11:30
👥關,葉,曾(30-50) #續審 [7/7] (#網上言論 #煽惑殺警妻兒 2項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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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6樓11庭
👨🏻‍⚖️林子勤裁判官
🕝14:30
👤李(22) #提堂 (#0902葵涌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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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蘇志華(56) 盜竊 #偷醉翁電話
【09月13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續審[3/4]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續審[7/15]

🕦11:30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續審[7/7]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9月13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一庭 #提堂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續審 [7/15]

D1:王(20) / D2:鄭(20) / D4:賴(28)
D6:趙(22) / D7:葉(24) / D8:羅(21)
D9:王(28)

*同案 D3鄧 及 D5吳 於開審首日承認控罪,定於2023年11月28日判刑,其中D3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D5則還押候判。

控罪:
(1) D1-D9非法集結
(2) 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 D1-D9 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主控:李大律師
D2:陳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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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份內容從缺,需要詳情,歡迎 按此 報料)

[11:59] 控方證人作供中

第8被告代表盤問
證人於口供中共列15項物品,但只拍了11張相:
1)黑色背囊,2)白色單車頭盔,3)透明單車鏡,4)(聽唔切),5)灰色3M口罩連瀘罐,6)一對勞工手套,7)兩個藍色口罩(sorry唔肯定),8)(聽唔切),9)??連長者8達通,10)Iphone6電話,11)綠色營光??
辯方指證人只影了11張,證人指仲有2件有影,但無喺口供寫低。

辯方指證人無就住影相物品作更正。證人指要睇返2021年1月7日份口供,確認無為該2件物品作補充。而2023年6月嗰份都無再提有影手袖同背囊套,證人確認以上證物是用警察用嘅證物膠袋裝,根據紅磡差館實際環境,證人指被告之物品都用同樣方式檢取及裝,其後都係,包裝上有被捕人編號,但無寫名。證人唔清楚邊個安排編號,被告編號為109,因警察記事冊有寫。辯方問會唔會是105?證人指唔會。辯方問為何關於羅嘅記錄有105同109?證人指可能寫錯,109先岩。

辯方指證人如需睇記事冊都可以,因將會指出關於記事冊問題。
辯方指記事冊中有提及證人交證物去臨時倉庫儲存,其後都有一個位寫錯被告編號,會唔會將一啲人物搞錯,將唔屬於被告嘅嘢當咗係被告?證人指唔會,指證物由證物袋裝住,係一袋就一張紙,即時擺哂入去就即時封口,喺被捕人面前封。辯方說法是證人並無喺被告人面前封口,搞錯證物將手袖及背囊套當是被告的,證人唔同意無即時封。

關於背囊:證人見被告有一黑色背囊,特徵是全個黑色,但唔記得有無牌子之類。
證人唔同意辯方指「如果有牌子會寫低,無咁易撈亂」的說法,記得當晚有不少被捕人有背囊及都是黑色。
辯方指出被告都是黑色背囊但不是編號154這個。證人唔同意。
辯方指背囊個底有個牌子釘喺度,證人指因為都係黑色所以難搵。
辯方指背囊正面上半部有一塊凌形黑色皮或膠,即逐稱豬鼻的東西,但被告的背囊是沒有的。證人堅稱當日喺被告身上檢取的就是154這個。

睇相片冊P227第7被告物品的相片,當中有隻鞋,證人會把旁邊東西形容為「味鏡」。證人把P155形容為3M眼罩,P153稱為泳鏡。證人同意辯方指亦可形容P229為泳鏡。
黃官不明為何辯方要問關於字眼問題,需先觀察證物。
證人指153材質上是防水用很明顯是泳鏡,3M嗰個材質係硬,所以形容為眼罩。

辯方質疑證人最早記錄已形容為泳鏡,指出被告原有的是藍色泳鏡。證人堅持自己所拍的就是被告當時的衣裝。

辯方指出證人把證物調亂。證人唔同意,指因自己無處理過屬於227的被捕人。
代表第8被告盤問完成。

被告9無盤問。控方無覆問。

控方指淨最後一位證人。明天應可開始辯方案情。
黃官希望結案陳詞可盡量於本審期內完成。

[12:32] 三個控方證人作供完畢,下午休庭,明天09:30續審,有最後一位控方證人作供,之後到辯方案情,會有被告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張潔宜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警妻兒
#續審 [7/7]

D1關, D2葉, D3曾(30-50)

控罪:
1)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於 2019 年10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2)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於 2019 年10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務人員家屬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摘錄自法庭線)
一個名為「HK Audi 5 Club」的 WhatsApp 群組中,有一段由 3 名被告主導,關於傷害警員的討論,當中散播「針對警方的不合理憤恨」,又「一口咬定警方作出了無恥及非法的作為」,例如稱強姦及謀殺他人屬真確事實;另又提及警員應受傷害原因,及傷害他們的方法,又不乏明確兼詳盡參考資料或建議。3 人在 2019 年12 月 31 日被捕,錄影會面中他們稱只是宣洩他們的憤慨情緒或怒火,並無意傷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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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李倩文大律師
D1,D2及D3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
#唐樂山大律師

[上午進度]

1135 開庭

辯方案情
📌D2作供
🔸主問
📎訊息內容
-訊息「如果我喺黑警...如果佢哋仲有人性」,承接昨天提過警員出3糧,但工作完全亂來,全是晦氣說話
-訊息「好似拉登咁」是D2指自己生意差似佢911後走投無路,好冇助,D2回應自己當時好細,只係讀小學,聯想起拉登當時走頭無路,好似自己生意好差,都係走頭無路,所以都係悔氣說話
回覆D1自的說話都係想發洩不滿
不是要想攞人命
2047一定冇晒香港人
義載都冇試過,只係吹水,原因係群組裏嘅人普遍都係同情示威者,想睇下有冇機會搵到客人嚟支持自己;
代表問何妖是誰?D2答是何君堯
第260-265句
有個福建佬,你有咩認知?
北角有人出嚟打市民
Fb有一條片傳流何為白衫人打氣
好似事件係佢策劃咁
另福建佬就係表達有人出嚟打番福建佬之後就冇再出嚟
只是表達感慨覺得好慘的悔氣說話
273、276、279話題轉到的士佬事件,是承表福建佬事件覺得佢抵被人打,都係一種發洩
講完的士佬後聯想到警察都係選擇性執法,所以發洩不滿
開life 直播x眼
D2自己冇睇過呢啲片
自己都係發洩,圍爐取暖,我不相信D1真嘅想煽動人或者傷害人
用唔同方式去攻擊警察,不要直接攻擊他們
其實只係講笑發洩下,我冇諗過真係去做
對話期間有6分鐘D2冇出聲
應該係執緊野準備離開公司
之後
有關疑似孕婦被捕短片,D2表達了香港警察冇賤到咁
而是之前見過大陸武警表演
所以似是夾雜左入去警隊
D1表示不同意
而D2則再重申自己的觀點
佢哋要死一堆先至清醒
佢哋係指黑警
D2回應D3用了呢句
但不表示真要他們死
只係因為燥底先咁講
到481段D2因為揸車所以離開咗討論
但之後D2有睇番之前嘅討論
為甚麼要講掟啞鈴,因為這是我生活分不開嘅嘢,但當時只是想講笑
沒有認真去表示要咁做
好似電影少林足球的對白
因為是汽車維修員所以帶士巴拿都好正常
由當時其他人的回應都係用講笑嘅emoji, 所以當時的氣氛是已經輕鬆了很多,所以只係講笑,吹水,其他人都覺得D2講的笑好低能
如果香港人好齊心層層都掟嘢落去都幾好
D2表示當時回想起兒時住公屋嘅經歷,有人掟嘢落街,好多惡作劇,自己說弓箭會俾人舟,搜到啞鈴合理純粹係講笑吹水!

📎3人被起底,資料放上網受擾
-翌日10月8日起身見到百多個電話來電,及數十個留言,幾十個辱駡whatsapp等。內容有說今晚殺你全家,認得你架車會燒咗佢。之後客人通知個人資料被人放上撐警大聯盟網,包括個人相片及whatsapp頭像。
-之後公司也受影響,有人上門拍門說粗口便離開,自己同時擔心家人及生意受滋擾。騒擾其後減少但2020年中有人又再post 資料,再次被騒擾。D2沒有報警,用自己方法處理包括向whatsapp滋擾者道歉,交代是說話過份,咀賤、胡言亂語等,亦有在撐警大聯盟及公司FB 專頁作道歉。呈上數張不同平台截圖包括上述道歉聲明。D2補充有向滋擾來電者道歉,對方曾說明白,知道冇心煽動傷害他人並勸改電話號碼。

1251 午休,14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張潔宜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警妻兒
#續審 [7/7]

D1關, D2葉, D3曾(30-50)

控罪:
1)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於 2019 年10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2)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於 2019 年10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務人員家屬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摘錄自法庭線)
一個名為「HK Audi 5 Club」的 WhatsApp 群組中,有一段由 3 名被告主導,關於傷害警員的討論,當中散播「針對警方的不合理憤恨」,又「一口咬定警方作出了無恥及非法的作為」,例如稱強姦及謀殺他人屬真確事實;另又提及警員應受傷害原因,及傷害他們的方法,又不乏明確兼詳盡參考資料或建議。3 人在 2019 年12 月 31 日被捕,錄影會面中他們稱只是宣洩他們的憤慨情緒或怒火,並無意傷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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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李倩文大律師
D1,D2及D3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
#唐樂山大律師

[下午進度]

1434 開庭

辯方案情
📌D2作供
🔸主問
📎事後滋擾
-確認呈堂10月8或9日滋擾whatsapp 截圖,D2道歉指自己胡言亂語,對方建議D2換電話號碼
-公司專頁留言指教練是殺人犯不要上來,D2沒回應只另開post 道歉

📎錄影會面
-回答收入是指以前做教練打工之收入,非當時做生意收入
-問到羣組多少個管理員,自己答很少去車聚,只見過D3Johnny一兩次。澄清自己理解是大車聚,平時會去細型聚會,因同D3住不同區,小型聚會很少撞到。
-會面沒提公司生意差而發洩因認為重點是講過的說話,而且不想同陌生人講
-答「自己銅鑼灣有生意,好忙」因生意差要諗計宣傳,加上小公司好多事一腳踢
-亂嗡附和其人解釋自己說「有人去殺警察及家人會捐錢」

10月7日發言絕冇意圖去煽動傷人,只是同組內十多人發嗡風,組內多為生意人不會跟住去做

最後補充自已為人誇張,衝動,事後真誠道歉,承認說話過份,刻薄。

🔹盤間
-沒有因盤問作特別預備,只考慮說出真相
-案發當時27歲任教錬人工ok,算是中產,但不認同自己是人生勝利組,不自負覺得好叻
-知道社會事件由陳同佳案件引起,同意6月中衝突開始,沒有聽過612基金。公司裝修
-公司租約在7月4日正式簽,但臨時租約在6月簽。6月知道有圍堵立法會,不知7月1日立法會有衝突也不知毛孟靜是誰。7月1日忙於公司開幕籌備。
-太太沒協助開業形容同太太關係正常,她也是政治冷感,只擔心自己事業。舅父對社會運動較關注,但冇討論社會事件可能影響創業。創業需70萬,有預營運資金因有舊客答應買packpage相信可應付運作
-同學及朋友中有警員,但很少聯絡。2019年中之前不清楚警察工作,大致抄牌,處理糾紛。但有接觸如客戶失物,印象有禮貌友善
-2018 年尾或19年頭在車聚認識D1及D3,羣組中同D1、D3較熟,對自己親切便算熟。組內D1、D3及「Wil勤」最多發言,19年6月12日前少鬧政府。D1及D3鬧政府程度差不多,2人對遊行人示冇意見,自己評價阻住生意,但7月21日後同情示威者。自己對修例冇意見,但對政府不滿,尤其女特首。
D2認為721警署應該開門處理報案
- 知道6月後差唔多每星期有示威,同意警方封路,設防線是正確。721後羣組成員不滿警方執法,不記得有冇咀咒警方,就算有也不致於黑心想警察死。
- 721警署不開門是從FB「馬路的事」「小心駕駛」等專頁知道,沒去香港警察專頁因覺得官方不等如事實,同意沒去核實,可能偏頗。
直至今天也冇去全面找721原因,因為冇能力
-「爆眼女」設影響對警方印象,831加劇了壞印象。同意早過831差唔多逢星期六日都有遊行,已有暴力,分別來自示威者及警員。
-同意見片段警員用過份武力打已制服人士可能之前受襲,被挑釁,但無論如何也不可合理化非法動武
-咁做又黑警,唔做又黑警?D2回答警察是要去做應該做的事,不做非法行為
-問知道721 冇警力所以警署不開門?D2指有3萬警力不可能不夠人處理
-831 羣組內約八成,大部份發言者都鬧警員,大致都用粗口。自己立場討厭政府及黑警,不會覺得自己偏黃,同意羣組其他發言者偏黃。
-警員應該去拘捕堵路人士,而非做多餘行為如毆打示威者

📌案件管理
明天不開庭,案件押後至星期五,控方估計盤問仍需半天,D2案情可完成,但雙方希望D3案情在10月加開日子才開始作供。
(10月16、17 全日)
(10月18 下午)
(10月19日 上午不早於1130
(10月20日 開上午)

1629 完庭,明天開庭,星期五 100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一庭
#林子勤裁判官
#0902葵涌 #提堂

👤李(22)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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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後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今年7月7日#張慧玲法官 命原審法官需重新考慮法律觀點再作裁決

📌裁決
聽取雙方陳詞裁定罪名成立‼️

📌判刑
即時監禁3個月🔴

以5 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案發於2019年,2020年裁定被告無罪後大學畢業、有穩定工作,加上現己年逾25 歲沒能適用青少年罪犯更生選項,酌情減刑至3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9月14日 星期四】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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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張(25)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20200701銅鑼灣 妨礙司法公正;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2月21日被判處監禁1年。)

🏛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4:15
👥連,郭(19-22)🛑連因另案服刑中 #宣布判決理由 (#0902荔景 公眾妨擾;兩位被告於2021年5月18日被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原訟法庭於2023年9月4日駁回律政司上訴。)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答辯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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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30
👥張,郭,杜林,容(18-20) #求情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余(19) #續審 [4/4] (#星火同盟 洗黑錢)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王,鄭,賴,趙,葉,羅,王(16-28) #續審 [8/15]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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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葉啓亮裁判官
🕝14:30
👥符,呂(37-42) #裁決 (#20200229旺角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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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曾(16) #提堂 (#20220831太子 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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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蘇志華(56) 盜竊 #偷醉翁電話
10:00 區域法院第十三庭 🐶凌家威 與 由律政司代表的警務處處長 (#1001屯門;凌指於2019年10月1日約14:00時,與隊員在屯門大會堂外驅散非法集會及拘捕示威者時,寡不敵眾並反被示威者襲擊,最後被腐蝕液體濺中左前臂及胸口近頸位置,造成化學灼傷。凌認為警務處長安排警員到場前錯判形勢,要求賠償。)
10:00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賴子樑(26) 企圖與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 製作兒童色情物品 #衰11製CP
14:30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強利(58)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馬家健冤案
【09月14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續審[4/4]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續審[8/1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提堂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20200701銅鑼灣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D4: 張(25)

控罪: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被指在2020年7月1日,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即意圖協助D1黃xx逃避香港警務處逮捕的行為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2月21日被判處監禁1年,現已服刑完畢,詳細判案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DCCC000189C_202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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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代表: #熊雪如大律師
答辯方代表: 莊文欣 高級檢控官

雙方早前己交書面陳詞並採納

🔸申請方回應答辯方陳詞
申請方代表指原審已同意大部份證據,甚至同意環境證供推論D1(當時申請人男友)急需離港,上訴理由主要是申請人不知D1男友離港真正原因。再者答辯方指事件廣泛報導其實只是數秒畫面,申請人從晚上所見D1外表,行為沒有證據支持知道其下午犯案而潛逃,律師另指原審推論男女朋友關係必知悉原因並不正確,法官引引用裁決書指有段落說推論非單純因男女朋友關係,代表律師沒進一步陳詞。

至於答辯方指申請人接收航空公司電郵回應不代表申請人已登入帳戶及打開電郵

🔹答辯方陳詞
主要爭議法庭所出推論是否唯一合理推論,包括申請人知悉D1逃避通輯離港而協助及所有電郵往來均由申請人親自作出。原審時有大量環境證供支持推論,同時申請人也沒作供去削弱,法官有常識及社會經驗作推論,並非所指憑猜測。

📌申請速報:
上訴理由無一合理,拒絕批出上訴許可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指定法官
#求情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D1:張 (19)
D2:郭 (20)
D3:杜林 (18)
D4:容 (19)

控罪:
(1) 宣揚恐怖主義罪
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
4人一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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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於本周一(11/9)承認控罪(2),控方根據認罪協議撤銷控罪(1)。同意案情後,均被裁定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名成立。押後至本日處理求情,其間四人獲准續保。

=========

控方: #張卓勤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III(2)(B)、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
D1:#梁麗幗大律師
D2:#陳國維大律師
D3:#關文渭大律師
D4:#邱治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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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代表 #夏偉志資深大律師 本日依然抱恙, #梁麗幗大律師 表示若下週三情況相同,將改由其他大律師處理D1求情。謝沈法官批准押後D1部分。

控方向法庭呈遞一份最新修訂版案情撮要,表示修改了不少文法錯誤,其中部分為週一休庭後再修改。謝沈法官斥責,指上庭已在庭上讀出加上她本人的改動的案情,被告已基於該版本被定罪,控方現時做法違反刑事訴訟程序,她司法生涯從未遇過此等情況。因此拒絕接納。又指控方呈交的案情撮要乃“beyond help”(冇得救),她撰寫判刑理由書時會改述(rephrase)整份文件,絕不容許如此錯誤的內容出現在她的判詞中,並指若需撰寫這樣的內容會令她尷尬。(“Embarrassing if I have to write something like that!“)

D2大律師補充求情陳詞:
大律師提出Ngo Van Nam案上訴庭對認罪被告的判刑扣減原則。謝沈法官指出D2更改答辯方向及因而轉換法律代表引致法庭召開第二次審前覆核,耗費時間及納稅人金錢。大律師解釋自己接受案件時並沒有收到相關資訊,已經及時去信法庭,亦已閱讀全部文件。

謝沈法官斥責辯方不應要求她忽略上訴庭準則案例(guildeline case),行使酌情權給予被告額外扣減,要求辯方給予合理原因。

此外,辯方提出「認罪協議」,被告向控方提出承認控罪二,控方接納並撤銷控罪一。謝沈法官指本案的第二控罪乃交替控罪,即被告必不能同時被裁定兩罪罪成,與法律條文表明的「危險/不小心駕駛」或「謀殺/誤殺」處理方法不同,亦要求辯方找尋相關案例。因此,本案的處理方法絕非「認罪協議」。

D3大律師補充求情陳詞:
大律師指D3數日後便會年滿21歲,《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對年輕被告的處理方法將不再適用。謝沈法官認為準則同時適用21-25歲年輕人。

謝沈法官同時指出,上訴庭在 潘榕偉 案處理對未引起實質暴力行為的煽惑罪判刑。由於「有意圖傷人」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其煽惑罪行亦相同,不解為何要考慮109A條,要求辯方提供案例。

D3從港大校園電視獲得資訊,涉案會議直播影片於保安局譴責後翌日已經移除,亦只有100多個觀看次數。

法官更表示,許多求情信都有文法錯誤,撰寫的人應學習如何寫信。另外,許多求情信希望法庭給予被告們更新機會、不要破壞被告的前景,將責任置於法庭肩上。破壞被告未來、將他們帶到法庭的是他們本人。她表示需要處理四人刑罰令她傷心,因為他們都是前途光明的年輕人

“Also, everyone just telling me, putting the burden on me to say dont ruin their future. Who ruin their future? Why are they before me? Talking about mitigation letters.”
“I’m sad that I am the person sentencing them, they’re bright young men!”

D4大律師補充求情陳詞:

大律師指D4從未預料會議發言直播會被廣泛報導和關注,而且在事發後3日已經立即向所屬團體辭去評議會代表及副會長職位,等待批核,可見悔意。

大律師同時希望法庭基於Ngo案,在20-25%範圍中給予D4更多扣減,法官理解為大律師希望其作出超越範圍的扣減,要求與D2代表一同提交案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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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至下週三(20/9)上午10:30續處理求情,其間被告獲准續保外出。
【09月14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續審 [8/15]

上午進度

D1:王(20) / D2:鄭(20) / D4:賴(28)
D6:趙(22) / D7:葉(24) / D8:羅(21)
D9:王(28)

*同案 D3鄧 及 D5吳 於開審首日承認控罪,定於2023年11月28日判刑,其中D3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D5則還押候判。

控罪:
(1) D1-D9非法集結
(2) 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 D1-D9 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主控:李大律師
D2:陳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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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6] 開庭中
控方已讀完一份證人供詞

⏺️傳控方最後一位證人陳橋催
證人現駐守刑事部技術服務部,於2020年4月3日曾為2枝雷射筆作檢驗及寫報告,但其中一枝是另一案件的,而本案所涉及是證物P174。證人為撰寫P242, 242a的雷射筆專家證人。

🔹控方沒有主問

🔸第9被告代表盤問
報告中提及雷射筆Q1涉及本案,Q2是另一單。證人會先檢測再將雷射筆分類,根據IEC60825標準,第一部份會量度雷射筆喺短距離產生的最大功率,即10cm所放出最大激光,再將其分類;第二部份是分類後再檢驗,測試人體眼角膜可承受嘅程度。證人指沒有進行第2部份測試。

IEC60825訂明最大允許照射量:2.55毫瓦/平方厘米。證人是量度喺咩距離會超過最大允許照射量,而Q1於7.5米距離會超過,因此證人把P174訂為3R激光設備。睇報告附件針對有關訂類即本案P174談及之分類,當中第9段提到一般情況下受傷機會比較低,其他情況指1)長時間注射,2)直接注視,才會加深傷害性。證人指英文版說法是such as ,只是列舉這2種。證人指例如戴咗一啲鏡將本來散射中的光再聚焦,亦會增加傷害,雷射光去到眼的過程中如中間有嘢令功率增加便會增加傷害,如帶咗弱視鏡會將光再放光一啲,便會傷害。

辯方總結指:根據3R定義一般情況下眼部受傷比較細,除非1)長時間注射,2)直接注視,3)中間雷射光發光率有增加,除以上3種,一般傷害較少,證人同意。
比較第2類雷射筆,如發出功率是1毫瓦或低於1毫瓦會歸為第2類?證人指正確。
報告第6段辯方理解指:第2類最高功率是1毫瓦或以下一般視為安全?證人指正確。
檢測結果:以本案雷筆P174於10cm距離,最高是1.92毫瓦,證人指正確。
檢測另一枝與本案無關是22.3定為3B類,即大過5毫瓦細過500毫瓦。辯方指比較P174,Q2喺50m距離已可對眼睛產生傷害。證人指報告係咁樣寫。

睇證物P174,檢測時除可發出紅光,亦可發出白光及紫外光。證人指開口位可見3個窿,推的開關可推至唔同位置,開口就會發出唔同嘅光,其中一個會射出雷射光。而3種光證人都量度了,證人喺報告就只寫了這個雷射光。證人指雷射光係P174發出的紅光。證人重申可發出3種光,但得一種是雷射,而其他光的光譜十分闊,所以並不是雷射光,至於顏色上無印象是否該2種顏色。

P174末端有usb接頭可接充電器。白光,紫外光,較聚焦嘅紅色雷射光,3種光線可以用作嘅用途:白光可照明,證人同意,紫光可作透視及鑑定,證人指無辦法介定產品生產時作用,因此無法答佢嘅目的,證人同意紅色的雷射光可作指揮的用途。辯方盤問完成。

🔹控方無覆問。

控方案情完結。所有被告沒有中段陳詞。❗️黃官宣布表證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10:53] 再開庭
各方商討後初步指結案陳詞會於10月25日進行,但將會於下週再作決定。

⏺️D7開始作供

🔸辯方主問
葉小姐於證物D7-1的片段截圖圈出自己,列作D7-1a。她身高約148cm,片段中見她行路的姿勢有別於其他人,指可能同自己病況有關。被告指2022年2月7號預約屯門診所睇普通科醫生,病情會有走路困難及腳痛情況,行得唔耐同跑唔到步,病徵最早是2015年,越來越嚴重,腳痛是會2隻腳都痛,大腿內側及小腿肌鍵位都會痛,最短15分鐘要休息,最長30分鐘都行到;案發當日都有病發,嚴重程度同現時差不多;當日鏡頭前見被告步行速度唔係好快,被告指因腳問題,唔行得;當天事後知唔見左隻鞋,都有影響當日行路;步姿因唔見鞋及病徵影響2樣都有,但主因是唔見咗一隻鞋,因為隻鞋有減震功能,但被告指唔肯定。

睇文件第一頁的入院紙,是2023年9月即下週,是被告睇完醫生後獲取。第2,3頁是睇完醫生後收到的醫生報告,有提及病名,指需進行手術。入院紙呈為D7-2,醫生報告為D7-3。唔跑得步指慢跑都唔得,案發當天都有此情況,被告指可以說是對腳唔用得力。

第15證人女警6614指曾到被告家搵被告,說要拘捕被告,該單位已住20年以上,被告有一哥哥,與被告同住,同住亦有母親,案發當天被告不是居於該單位,是由2019年9月搬往尖沙咀美麗都大廈,之前曾住朋友家,但只是1-2晚,其後便正式搬往尖沙咀。搬離原因因同家人有拗撬,令情緒不穩影響工作,覺得生理及心理上亦有影響,因此搬離。是通過應用程式直接聯絡業主的。9月份已用現金繳付租金+按金,沒有立書面租約,因為付現金所以曾見過業主,其後是銀行過數給業主。當時於荔枝角上班,住到2020年2月共約6個月,便再搬往新地址,搬離時交還鎖匙是另一人收。睇文件冊,銀行發出的月結單,顯示為2019年10月,是被告名字及舊地址。月結單顯示被告交租的記錄,另幾張月結單分別為11,12,1,2月份,亦有顯示交租記錄。呈上為D7-4A/B/C/D/E,共5份。

當天因經濟壓力,屋企人催繳家用,自己唔開心便去散步,由尖沙咀家到近K11的海塝,屋企人無特別指需付幾多家用。當天由凌晨3時由尖沙咀家行到k11 musea海塝附近散步。當天帶着黑背囊,內有衣服,膠袋裝着游泳眼鏡等。

散步路線:k11 musee海塝坐咗陣,之後於星光大道坐咗大約個半鐘。當時約04:30多啲,之後繼續向前行約15-30分鐘,去到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坐左喺度,坐到約7點,之後去咗新文華中心的太興食早餐,即科學館旁的商場,即控方證人作供時提起新文華中心地下的太興;食完約7時多差唔多8點,便離開太興,當時是畀現金結帳,離開太興便經向科學館道的出口離開新文華中心,最先想返回尖沙咀寓所,當天因心情唔好驚影響工作,便請咗假,約是7時多,即在百週年紀念公園時,打電話請假,之後便向右轉入華懋廣場U形位置,辯方指該位置是科學館廣場,當時被告於行人路上近新文華中心行走,面向科學館方向,原打算經百週年花園小路行返屋企,穿過漆咸道南,會有條直路經尖東站。

當入到科學館廣場時前面有約50-60人,佢哋向南洋中心方向移動緊,即向百週年公園方向,被告便跟住呢班人行,轉入科學館廣場後,聽到有尖叫聲,但唔知咩人嗌,仲有好嘈雜嘅聲,當時情況好亂,唔知點解有人尖叫,之後有好多人將被告推嚟推去,然後畀人圍住,其後空間越收越窄;喺新文華中心出口出來時,本身已有群人向南洋中心移動緊,唔清楚佢哋喺邊嚟。佢哋有啲向後退,有啲向前移…人群中有部份人向後退,向後退嘅人行到被告身邊將被告推嚟推去;被告指自己身高比較矮,前面視線畀人群遮住,人群好混亂喺度推,甚至被踩甩了一隻鞋。被告澄清推係指人多劑逼嘅狀態,空間好劑擁,幾乎無空間走動。因為人群一路推,執唔到隻鞋,便被逼到第二個位,即新文華中心行人路推至近華懋中心停車場口便跌喺地,其後有警員叫佢地舉高雙手踎低,即片段中見到的畫面。當時好亂,淨係留意到自己安全,加上好驚,無留意周圍情況。最終喺華懋廣場外被帶至紅磡警署。並於背囊內搜出較剪等,被告指背囊內有筆袋,筆袋內有原子筆,間尺,擦膠等雜項文具,但警方只檢取了較剪同𐝹刀,其餘文具歸還被告。當時亦有銀包及錢,銀行卡等亦沒檢取,被告指會帶𐝹刀較剪等做手工用,用作水晶及膠嘅成品。平時會去朋友屋企整,所以會帶喺身。材料是於淘寶訂購。文件冊內有被告淘寶手工品的材料的交易記錄,呈上為D7-5。另有被告整完的成品,另一張相是於市集擺出來所影的照片,2張照片呈上為D7-6,較剪及𐝹刀是做手工用的。

當時知社會事件已約數個月,被告亦知理大事件,喺街食早餐因為果陣時叫唔到外賣,文件最後一張相喺被告電話列印,是外賣平台發出指因公眾活動未能送出外賣,需取消訂單。所以最後沒有叫外賣。呈上為D7-7。

觀看證物水晶膠成品,同證物文件冊相片相似,是同一批東西,呈上為D7-8。

背囊內泳鏡是因2019年10月8日當天因公眾活動叫唔列外賣,而當天因有大型遊行集會,所以帶着保護對眼。

案發當天被告純熟偶然路過,當時並不清楚科學館廣場人群為何移動,當時無留意有無人開遮陣,無留意有無警方發口頭警告,無留意警方有無展示旗號,無打算加入科學館道人群,無打算支持佢地爭取嘅事。

主問完成。各辯方沒有盤問。

午休至2:30開始控方盤問。


💛感覺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裁決
#20200229旺角 #831半週年

D1符(37)
D2呂(42)

控罪:參與 #非法集結
兩位被告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與梁XX,在香港九龍旺角山東街40號G至40號N外的範圍,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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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裁決理由]

📌背景:

1:兩位被告否認上述控罪受審。

2:本案的爭議點不多,兩位被告只爭議控方依賴的片段中的身份辨認,和兩位被告是否有參與非法集結。

控方案情:

3:控辯雙方簽署了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的承認事實,內容獲兩位被告同意和承認,重點包括:

⁃ 兩位被告是於2020年2月29日約23:17時,在彌敦道610號被PW1拘留;

⁃ 警員在翌日的凌晨撿取了屬於第一被告的衣物,包括黑色短袖上衣、迷彩長褲、和黑色波鞋;

⁃ 警員在翌日的凌晨撿取了屬於第二被告的衣物,包括黑色長袖外套、黑色短袖上衣、黑色緊身褲、黑色鞋、和藍色口罩等;

控方傳召了兩位證人 (下稱PW1和PW2)。PW1是余高級瞥察,他是拘留兩位被告的警員;PW2是警員15590,他是本案的調查警員。

4:PW1的供詞簡述:

⁃ 在2020年2月29日約22:58時,身穿防暴裝的PW1與隊員按指示到達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的南行線,並設立防線。

⁃ 在當日約23:10時,PW1與隊員向尖沙咀的方向推進和進行掃蕩行動。

⁃ 在當日約23:13時,警員曾在山東街和豉油街間的彌敦道向市民發出一連串的警告,但仍然有人在兩邊的行人路叫喊和投擲東西。

⁃ 在當日約23:17時,PW1與隊員在彌敦道610號 (即「荷里活商業中心」) 拘留約100人,並在稍後時間拘捕了77人,包括兩位被告。

5:PW2的供詞簡述:

⁃ 在稍後時間,PW2成為了本案的調查員,他的責任包括從片段辨認可疑人士,和準備相關的截圖冊。當中的可疑人士包括AP2、AP58、和AP54,即是兩位被告和梁XX。PW2在辨認可疑人士時的參考資料包括警員為兩位被告拍攝的外貌照片。

⁃ PW2表示他花了約100小時從呈堂的閉路電視和警方拍攝的片段中辨認約100名被捕人士。若果只是針對兩位被告所用的時間,PW2在2020年至2022年間斷斷續續共花了約1個月 (以正常的上班時間計算,即每日約9小時,所以共約248小時)。

⁃ 在仔細觀看片段後,PW2得出結論,即疑似第一被告和疑似第二被告就是本案的兩位被告。理由有三:(1)疑似第一被告和疑似第二被告的身型和衣著與警員為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拍攝的相片相同;(2)疑似第二被告經常與AP59和梁XX一同行走;和(3)疑似第二被告曾多次靠近閉路電視和出現在山東街的馬路。

辯方立場:

6:辯方曾花了些時間對PW1和PW2作盤問,希望帶出以下重要訊息:

⁃ 警員於案發時的行動已經不只是掃蕩,是包夾在中間的市民。

⁃ 此外,案發時有大廈已關門,如「荷里活商業中心」,市民不能借大廈離開。此外,市民亦難以從橫街離開。

⁃ PW2從片段中辨認兩位被告的時間少於他在庭上所述。

⁃ PW2從片段中辨認兩位被告的理據薄弱,亦有可能因先觀看照片後才看片段而「先入為主」,其結論並不可靠。

辯方案情:

7:第一被告傳召其親人作供,即DW1:

⁃ 於2020年2月29日稍早時分,DW1知道第一被告當日晚上約了朋友在旺角吃飯。

⁃ 於同日約22:00時,DW1與朋友吃完飯回家後,用WhatsApp致電第一被告,當時第一被告指因肚痛而在旺角上廁所。其後她叫第一被告儘快回家。

8:第二被告選擇出庭作供:

⁃ 於2020年2月29日,第二被告在約21:30時下班後打算沿西洋菜南街到旺角站乘港鐵回家,但她到達旺角站時發現入口已被拉閘,因此她打算繼續走向太子乘地鐵或小巴回家。

⁃ 然而,由於警員不讓第二被告使用亞皆老街走往旺角中心,所以第二被告暫時逗留在位處亞皆老街的一個報紙檔,等侯機會前往旺角中心。

⁃ 但是,由於第二被告亦不能從洗衣街離開現場。即使跟隨警方指示離開現場,她只是在現場徘徊。再加上因為街上有人大叫、有人和警察在街上跑、和附近不少店舖已關門下,第二被告決定嘗試向油麻地方向返回店舖打算執拾貨物,隔一段時間後才回家。

⁃ 然而,第二被告最後亦不能返回店舖,因為處處被封,所以她是在現場附近「轉嚟轉去」,前後徘徊,多次問市民港鐵站是否已關門和附近路段的情況。最後,當第二被告走到公司附近時,她被警察拘留並被捕。

⁃ 關於全黑服飾,第二被告指自己當時身穿的黑色長袖風褸、黑色短袖上衣、黑色緊身褲、和黑色鞋在香港都是普遍。T-Shirt (黑色短袖上衣) + 緊身褲 + 波鞋的打扮在香港是普遍的。

⁃ 第二被告指她被捕時是有穿著黑色船襪,而船襪的襪頭是不會外露。

⁃ 第二被告指為方便將衣服向顧客傳銷,自己是會著店鋪的衣服。

⁃ 第二被告指於案發日因需執貨和因應潮流,故身穿全黑衣著,因為黑色衣飾是「襟污糟」。至於穿風褸的時間,她印象中是在回到店舖內才穿上,因為店舖較冷,而該風褸是放在店舖內。

⁃ 第二被告同意她在案發時是有戴上淺藍色口罩,因為案發時剛剛發生疫情。不過,她沒有管有過另一個口罩,亦沒有更換過口罩。

⁃ 第二被告亦否認她是PW2所指的片中人。

📌考慮:

9:本案是刑事案件,舉證責任在控方,基準是毫無合理疑點,兩位被告並無責任證明任何事情。

10:在作出事實裁斷時,是可以從經已獲得證明的事實去推論另一些事實的存在,但作為推論用途的基礎事實,必須是經已在毫無合理疑點的量證標準下得以證明的事實,不論是透過控方成功舉證及/或由辯方承認的事實;及這個推論必須是唯一的合理和不可抗拒的推論。另一方面,當作出推論時,亦是可以考慮個別實際情況加起來的累積效應。

11:關於環境證供的考慮方法,上級法庭在眾多案例中已指出可將之比喻為一根由數綹幼繩編成的粗繩,而非一條由環組成的鏈子,法庭須考慮的,是整體證據的累積比重,見CACC384/2012案。

12:即使第一被告沒有作供,這不會對他有任何負面的影響,但與此同時,這亦會代表他沒有證據反駁控方的證據;第二被告選擇作供,因此相關供詞會納入證據考慮之中。

13:兩位被告面對同一項控罪,但在作出裁決時,是須要獨立考慮針對兩位被告的證據和案情,故可能會就兩位被告達致不同的裁決。

證供分析:

14:辯方沒有對PW1的供詞作批評。法庭考慮過相關供詞後,接納PW1的供詞。

15:PW2的供詞可靠性會在下文分析。

16:法庭認為DW1的供詞沒有重要性,因為:

- DW1沒有身處案發現場,故不能確認第一被告肚痛的說法,而且肚痛不等於第一被告沒有參與非法集結;

- DW1不知道第一被告在旺角那處和與何人食飯;

- DW1已忘記當日與第一被告的當日行程,如上班時間和上班地點;

- DW1不記得第一被告當日出門時的衣著;和

- DW1已忘記當日與第一被告的WhatsApp溝通的整體內容。

17:法庭不接納第二被告的供詞,因為第二被告的供詞前後反覆,不知她何時說真話,何時說謊,例子如下:

- 第二被告初時表示不知道片段的疑似第二被告是否自己,但後來卻兩人相似,最後卻否認兩人相似,並舉出緊身褲作例子;

- 第二被告初時身穿黑色風褸是為了推銷,但後來指黑色風褸是普通衣著,最後卻指自己是因黑色風褸「㩒污糟」,所以穿其執拾貨物;

- 第二被告初時指知道社會事件的情況,唯表示不知道示威者會身穿衣服,但後來表示知道;

- 第二被告初時指不記得自己曾接觸梁XX,但後來同意自己曾接觸梁XX,且記得原因。事實上,片段可示兩人間其實有對話,第二被告亦曾向梁XX展示腳部

- 除上述反覆的情況以外,在正常的情況下第二被告於當時是不會知道豬咀的主人。

18:即使法庭不接納第二被告的供詞,不代表第二被告罪成,法庭須要審視其他的證據。

片段辨認:

19:片段辨認是本案的核心議題。在此方面,法庭已小心跟隨 AG's Reference No.2CACC366/2015 案中所提及的指引。在本案,裁判官有以下觀察:

PW2的資格

20:若果PW2是將本案被截停的100多人與片段用不同方法,如放大和慢鏡作比對,會是較好的做法。不過,不爭的是PW2沒有在案發現場觀察兩位被告,他只是將片段與兩位被告被捕後拍攝的照片作比對,故他所見與法庭所看見的無異。

21:事實上,法庭比PW2有更大的優勢,因為第二被告在作供時曾承認自己於某些時間出現在片段中,所以法庭可以用相關的片段與片段的疑似第二被告作比對。

22:除上述外,PW2亦不能說出自己用了多少時間在片段觀看兩位被告。

23:基於第21段至第23段的考慮,法庭對PW2的觀察不給予比重,法庭會自行用控辯雙方不爭議的證據和庭上對兩位被告的觀察用放大和慢鏡等方式將兩位被告與片段的疑似兩位被告更專注地作比對。這是 CACC366/2015 案所述的第一個情況。
第一被告是否疑似第一被告

24:承上,法庭在自行將片段與兩位被告比對時,有謹記 R v Turnbull 案的指示。法庭會小心考慮片段的清晰度、角度、光線、或其他存在弱點。此外,法庭在比對疑犯時,可以考慮除外貌外的特徵,例如步姿、衣飾特點等。

25:若果從每項衣飾單獨考慮,是不足以證明第一被告是疑似第一被告,因為不能排除現場當時沒有人擁有與第一被告相近的衣飾。

26:雖然本案的片段清晰,但疑似第一被告的容貌被物品遮掩。

27:本案片段的解像度高,片段可顯示疑似第一被告的特徵。

28:經細心比對後,法庭裁定第一被告是疑似第一被告,因為第一被告的上衣、長褲、身材、鞋、頸上的鏈、眼鏡的特點與疑似第一被告相同。辯方曾和PW2質疑疑似第一被告當時是身穿長袖衣服。法庭觀看片段後,認為是手袖,並非長袖衣服。

第二被告是否疑似第二被告

29:上文第24段至第27段的分析同樣適合在第二被告的案情。

30:經細心比對後,法庭裁定第二被告是疑似第二被告,因為第二被告的上衣、長褲、身材、鞋、風褸的圖案、風䄛的帶、風褸的帽、袋、與其他人(梁XX和AP59)的互動、腳跟的動態等的特點與疑似第二被告相同。

兩位被告有否參與非法集結

31:上文已裁決兩位被告是片段中的兩名犯案人,根據片段:

- 於22:47:00時至22:48:04時,山東街的馬路尚未有雜物,但其後有人站在馬路中。

- 於22:48:04時,第一被告與另一人手持工程用的黃色欄桿站在馬路。

- 於22:48:18時,第二被告和梁XX正搬運欄桿。

- 於22:49:35時,第二被告和梁XX在馬路將雜物搬前。

- 於22:51:28時,第一被告在馬路接觸馬路上的欄桿。

- 於22:51:54時,第一被告在馬路搖動欄桿。

32:根據上段,兩位被告已參與一開始的非法集結,第一被告是帶領設立路陣,第二被告則跟隨。

33:事實上,第二被告在警方驅散人群後曾連同梁XX和AP59數次返回案發現場,沒有離開的意欲。

📌裁斷:

34:基於上述理由,裁判官裁定由於控方能證明兩位被告曾作出第四段所指的行為,故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兩位被告干犯「非法集結」罪,相關控罪已被確立,即罪名成立。
=============
求情:

控方確認兩位被告有非同類案件的記錄。

📌第一被告: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

- 第一被告是家庭的支柱;

- 本案在同類案件而言,情節不是最嚴重;

- 案底距今已相距很多年,現時第一被告是專注在照顧家人和工作;

- 本案情節的嚴重性較 CAAR4/2020 案輕微,這案的答辯人管有手套、圍巾、和木棍;涉及的非法集結的時長較本案長,亦有警民對峙。上訴法庭認為起點為監禁6個月;

- 本案情節的嚴重性較 DCCC352/2020 案輕微,這案涉及的非法集結的時長(15分鐘)較本案長,亦有警民對峙和1名警員受傷。李慶年法官採納起點為監禁3個月;

- 本案非法集結的時間只有數分鐘、參與人數少、規模小、沒有警民對峙、不涉暴力和武器、案發時偶爾會有車駛過、沒有造成財產損失或使人受傷、沒有針對特別建築物、集結並非有預謀、和集結在警方驅散示威者後已結束;

- 第一被告沒有在非法集結中擔當主動的角色;和

- 現時的社會狀況已安定,本案已可對第一被告有警剔作用。

📌第二被告: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

- 12封求情信可示第二被告是家庭支柱、有家人和朋友的支持和好評、為人樂觀、過往有參與不同的義工服務;

- 第二被告案發至今的三年飽受案件壓力;

- 現時的社會狀況已安定,第二被告的重犯機會低;和

- 本案在同類案件而言,情節不是最嚴重,因為集結的時間短。沒有對峙、和沒有警民對峙或使人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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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考慮過辯方的求情、兩位被告的過往案底、和控罪性質後,認為監禁是唯一選項。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 2023年9月29日14:30 判刑,其間為兩位被告索取背景報告,兩位被告的保釋被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