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星火同盟 #審訊 [1/4]
余(19)
控罪: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第25(1)及(3)條
被控於2019年6月3日至12月28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所持帳戶的總額638,946.25港元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
⏺️答辯
不認罪
⏺️控方案情
2019年被告於HSBC戶口資金流動總額$638963.45,戶口於2016年開納。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2日期間,有人從灣仔自動櫃員機存入幾筆3萬至5萬元存款,存款人身份不明、一筆12萬支票存款,由大新銀行發出。期間現金提款18萬,加上轉帳提款,總數提款超過68萬。
2019年10月17日搜查被告住所,檢獲
銀行通知書及一些銀行交易紀錄。銀行櫃員機閉路電視片段記錄了幾次3萬至5萬元存款者片段。
被告人2019年正就讀理大專上學院學生,戶口曾接收學資處一筆約3萬元之資助,及一筆450元之薪酬,被告沒有其他收入,亦沒有擔任公司董事。總而而言之,戶口金額流量與被告人的學生身份不相稱,而戶口前段時期與控罪時段資金流向,金額亦不相稱,多項大額存款沒有明顯存款原因。
- 11:00休庭至12:04 -
⏺️承認事實
開設戶口及自動櫃員機轉賬日期、資金流向,包括存款紀錄、提款紀錄、資金流動總表(會計師報告)將呈堂為證物。被告沒有稅務紀錄證明,沒有公司董事紀錄。警方曾到住所搜查及作警誡。控方將呈上住所搜出之證物列表、銀行閉路電視片段及櫃員機閉路電視片段,閉路電視片段與自動櫃員機時間一致。控方亦會呈上大新銀行支票、被告人出入境紀錄作證物。被告人沒有刑事紀錄。
⏺️控方證物
呈上多間銀行的通知書、交易紀錄或收據、閉路電視片段光碟及截圖、住所草圖、住所搜出之物品及幾筆現金等。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問控方立場是否指櫃員機幾次存款之身份不明女子是否同一人,主控確認。
⏺️播放片段
控方播放幾段由銀行自動櫃員機閉路電視拍攝2019年10月至11月期間的片段,包括身份不明女子入帳,並就女子正面的截圖。最後兩段閉路電視片段是兩名知道身份人士。
- 13:20休庭至14:45同庭續審 -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星火同盟 #審訊 [1/4]
余(19)
控罪: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第25(1)及(3)條
被控於2019年6月3日至12月28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所持帳戶的總額638,946.25港元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
⏺️答辯
不認罪
⏺️控方案情
2019年被告於HSBC戶口資金流動總額$638963.45,戶口於2016年開納。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2日期間,有人從灣仔自動櫃員機存入幾筆3萬至5萬元存款,存款人身份不明、一筆12萬支票存款,由大新銀行發出。期間現金提款18萬,加上轉帳提款,總數提款超過68萬。
2019年10月17日搜查被告住所,檢獲
銀行通知書及一些銀行交易紀錄。銀行櫃員機閉路電視片段記錄了幾次3萬至5萬元存款者片段。
被告人2019年正就讀理大專上學院學生,戶口曾接收學資處一筆約3萬元之資助,及一筆450元之薪酬,被告沒有其他收入,亦沒有擔任公司董事。總而而言之,戶口金額流量與被告人的學生身份不相稱,而戶口前段時期與控罪時段資金流向,金額亦不相稱,多項大額存款沒有明顯存款原因。
- 11:00休庭至12:04 -
⏺️承認事實
開設戶口及自動櫃員機轉賬日期、資金流向,包括存款紀錄、提款紀錄、資金流動總表(會計師報告)將呈堂為證物。被告沒有稅務紀錄證明,沒有公司董事紀錄。警方曾到住所搜查及作警誡。控方將呈上住所搜出之證物列表、銀行閉路電視片段及櫃員機閉路電視片段,閉路電視片段與自動櫃員機時間一致。控方亦會呈上大新銀行支票、被告人出入境紀錄作證物。被告人沒有刑事紀錄。
⏺️控方證物
呈上多間銀行的通知書、交易紀錄或收據、閉路電視片段光碟及截圖、住所草圖、住所搜出之物品及幾筆現金等。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問控方立場是否指櫃員機幾次存款之身份不明女子是否同一人,主控確認。
⏺️播放片段
控方播放幾段由銀行自動櫃員機閉路電視拍攝2019年10月至11月期間的片段,包括身份不明女子入帳,並就女子正面的截圖。最後兩段閉路電視片段是兩名知道身份人士。
- 13:20休庭至14:45同庭續審 -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荃灣 #四人藏匿案
#判刑 🔥
馮(21) 🛑已還押逾13個月
控罪:
(1) 暴動
(2) 妨礙司法公正
=========
📌求情
代表提及被告願意錄取無損權益口供, 但警方認為作用不大。
📌判刑
暴動罪以4年6個月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五份一至43個月。
妨礙司法公正以15個月作起點,認罪作1/3 扣減至10個月,而當中五個月分期執行。
所有控罪總刑期為48個月。
💛感謝報料💛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荃灣 #四人藏匿案
#判刑 🔥
馮(21) 🛑已還押逾13個月
控罪:
(1) 暴動
(2) 妨礙司法公正
=========
📌求情
代表提及被告願意錄取無損權益口供, 但警方認為作用不大。
📌判刑
暴動罪以4年6個月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五份一至43個月。
妨礙司法公正以15個月作起點,認罪作1/3 扣減至10個月,而當中五個月分期執行。
所有控罪總刑期為48個月。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續審 [5/15]
上午進度
D1:王(20) / D2:鄭(20) / D4:賴(28)
D6:趙(22) / D7:葉(24) / D8:羅(21)
D9:王(28)
*同案 D3鄧 及 D5吳 於開審首日承認控罪,定於2023年11月28日判刑,其中D3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D5則還押候判。
控罪:
(1) D1-D9非法集結
(2) 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 D1-D9 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主控:李大律師
D2:陳大律師
-------------------------------------
(部份內容從缺)
11:12 證人文督察已在作供中:
🔸辯方盤問
證人無印良現場係咪有好嘈雜嘅聲音,淨係知好嘈。喺馬路唔係好聽到,越行越入就聽到。聲音來源唔係揚聲器。
無印象當時入到廣場中間同馬路之間有無車輛停泊,睇唔到廣場同路口交界咁遠。無留意邊度最多人。
證人身處位置後方有行人路去麼地道小徑,和百周年花園小徑位置,入到去果時見有人想行去百周年花園,無人行去麼地道小徑,無印象有人從證人前面行過,唔知有無人從後面行過,聽唔到任何人叫過路上行去嘅人停低,如有人行過,證人唔會叫佢停低,只會叫佢走。無聽到或睇到有警員叫在場人踎低,證人自己都無。
睇片段,位置係華懋廣場向新文華中心位置,證人在廣場時無留意該段行人路狀況,好後期見有另一啲頭盔,但唔知咩部隊,答唔到實質時間係幾時發放催淚煙,去到叫埋百周年公園啲人走,跟住證人都走,就見到有防暴頭盔喺遠處出現,時間上唔肯定係咪好似蘋果片段所見到嘅防部頭盔;睇唔到唔係因為有車阻視線,一路睇唔到有其他部隊。
睇辯方證物D2(1)照片,確認第5張相是百周年花園小徑,有間7-11喺度,另一個角度影去是第7張相,確認當日有路經該小徑,但真係唔知有7-11,因為無留意隔離。
🔸D9代表盤問
睇P244(2),放催淚煙後,證人唔知到之後人多咗定少咗,唔知佢哋有無離開,因好多路都可以離開。
辯方盤問完成。控方冇覆問。
[11:35~12:02] 休庭
女警 24033 戴顯橋(音)作供:
🔹控方主問
證人當日屬西九機動部隊Y連第4小隊,簡稱Y4,需要當值。上午8時9分接指令到尖沙咀百周年公園執勤。約0815時喺麼地道72號落車,0816時同文新龍督察同警員18693沿華懋廣場進入。見大量示威人士在科學館廣場近科學館位置。大部份人着深色衫深色褲,手拎雜物帶長遮,示威者向證人同文sir方向行過來,長遮是開着的,遮係向水平線。文sir指示18693舉藍旗同用擴音機叫示威者散去,否則會用武力。藍旗作用是告知此遊示是犯法,叫佢地散去,否則會使用武力。
示威者無理警告,繼續向證人方向行過來,當時應超過100人,文sir指示證人向示威者方向發射一粒催淚煙,作用係拘散佢地,證人拎防暴槍向近hotel icon位置發射了一粒催淚煙,發射完後部份人向科學館退後,部份人向百周年公園逃走。約1-2分鐘後證人同文sir同18693返百周年公園支援返自己小隊。
控方主問完成。
🔸辯方盤問
辯人一進入科學館廣場,第一眼見到係科學館廣場同科學館道。
睇由控方提供的圖MFI 1,律師指出關於第一眼見揸遮人群階段:於新文華中心對出行人道。睇D2(1) 圖2,見到科學館廣場同科學館道交界及東方錶行,對出見到是行人路。
證人當時淨係睇到前方嘅嘢,當時科學館位置有少少遠,同埋前方淨係集中喺近華懋廣場一邊,所以新文華中心睇唔清楚。
律師指以下係發射咗催淚煙階段:發射完後,有無留意有群眾喺東方錶行外行人路跑/湧過東方錶行行人路?
證人:東方錶行已經係睇唔到嘅範圍,同埋前方示威者是開遮,睇唔清楚遮後情況;唔記得廣場嘅停車咪錶當時有無車輛,唔記得車輛有無阻擋。
此被告代表盤問完。
🔸另一被告代表被盤問
睇235(1)片段。片段內見唔到證人自己。
🔸另一被告代表被盤問
辯人作為發射員,發射前無大聲叫fire,因為呀sir已畀警告。發射完後見到示威者後退去百周年公園方向;證人在場留左1-2分鐘,其後見到警察同事喺科學館道近科學館廣場,即係入咗科學館廣場先離開。
證人無留意示威者退後時,有無出現混亂或推撞。
盤問完。
🔸另一被告代表被盤問
喺發射催淚煙前,身旁無人走動想去百周年或麼地道小徑,注意力比較集中望前面。唔記得證人、18693、文督察邊個最先行入科學館廣場;唔記得有無人迎面由華懋中心進入科學館廣場範圍,無印過入到廣場範圍現場是否糟雜,證人有帶頭盔,但唔會減低左聲浪效果;無印象有無叫唔好走或踎低;無印象華懋廣場對出行人路面向新文華中心有示威者被圍堵。
🔸D9代表盤問
開槍後留意到人群後退,部份人沿南洋中心往百周年公園後退,部份人無留意,另一部份人退後係科學館道,但有無離關就睇唔到。
分別代表被告4和6的2位代表均沒有盤問。
辯方盤問完成。控方無覆問。
⏺️傳召PW7 陳家豪(音)督察(即列表中第5位)
🔹控方主問
證人當天是西九機動部隊Y3小隊指揮官,0808時收指示拘捕示威者。0815時到達現場,當時小隊約35-40人。當時仲有Y1小隊。落車見超過100名示威者聚集,當時在科學館廣場,近科學館道位置。大部份人穿黑衫黑褲,有啲戴口罩面罩,喺度叫喊口號「黑警死全家」及其他粗口說話,當時約10-20米距離,見到一片混亂便作出警告:指出現場是非法集結,命令立即離開,否則會用武力作拘散或拘捕,有用擴音器,畀完警告人群無離開,意味有對抗形勢,見到前排一堆人用遮形成遮陣,遮是打開的,指向警方防線方向,跟住證人等向前推進,包括Y3同Y1小隊,同Y1小隊指揮官溝通後,將示威者圍堵喺華懋中心對出,由Y1指揮官對佢地作出拘捕。共135位人士分別送往深水埗及紅磡警局。
1257完庭。下午2:30再續。
💛感覺臨時直播員💛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續審 [5/15]
上午進度
D1:王(20) / D2:鄭(20) / D4:賴(28)
D6:趙(22) / D7:葉(24) / D8:羅(21)
D9:王(28)
*同案 D3鄧 及 D5吳 於開審首日承認控罪,定於2023年11月28日判刑,其中D3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D5則還押候判。
控罪:
(1) D1-D9非法集結
(2) 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 D1-D9 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主控:李大律師
D2:陳大律師
-------------------------------------
(部份內容從缺)
11:12 證人文督察已在作供中:
🔸辯方盤問
證人無印良現場係咪有好嘈雜嘅聲音,淨係知好嘈。喺馬路唔係好聽到,越行越入就聽到。聲音來源唔係揚聲器。
無印象當時入到廣場中間同馬路之間有無車輛停泊,睇唔到廣場同路口交界咁遠。無留意邊度最多人。
證人身處位置後方有行人路去麼地道小徑,和百周年花園小徑位置,入到去果時見有人想行去百周年花園,無人行去麼地道小徑,無印象有人從證人前面行過,唔知有無人從後面行過,聽唔到任何人叫過路上行去嘅人停低,如有人行過,證人唔會叫佢停低,只會叫佢走。無聽到或睇到有警員叫在場人踎低,證人自己都無。
睇片段,位置係華懋廣場向新文華中心位置,證人在廣場時無留意該段行人路狀況,好後期見有另一啲頭盔,但唔知咩部隊,答唔到實質時間係幾時發放催淚煙,去到叫埋百周年公園啲人走,跟住證人都走,就見到有防暴頭盔喺遠處出現,時間上唔肯定係咪好似蘋果片段所見到嘅防部頭盔;睇唔到唔係因為有車阻視線,一路睇唔到有其他部隊。
睇辯方證物D2(1)照片,確認第5張相是百周年花園小徑,有間7-11喺度,另一個角度影去是第7張相,確認當日有路經該小徑,但真係唔知有7-11,因為無留意隔離。
🔸D9代表盤問
睇P244(2),放催淚煙後,證人唔知到之後人多咗定少咗,唔知佢哋有無離開,因好多路都可以離開。
辯方盤問完成。控方冇覆問。
[11:35~12:02] 休庭
女警 24033 戴顯橋(音)作供:
🔹控方主問
證人當日屬西九機動部隊Y連第4小隊,簡稱Y4,需要當值。上午8時9分接指令到尖沙咀百周年公園執勤。約0815時喺麼地道72號落車,0816時同文新龍督察同警員18693沿華懋廣場進入。見大量示威人士在科學館廣場近科學館位置。大部份人着深色衫深色褲,手拎雜物帶長遮,示威者向證人同文sir方向行過來,長遮是開着的,遮係向水平線。文sir指示18693舉藍旗同用擴音機叫示威者散去,否則會用武力。藍旗作用是告知此遊示是犯法,叫佢地散去,否則會使用武力。
示威者無理警告,繼續向證人方向行過來,當時應超過100人,文sir指示證人向示威者方向發射一粒催淚煙,作用係拘散佢地,證人拎防暴槍向近hotel icon位置發射了一粒催淚煙,發射完後部份人向科學館退後,部份人向百周年公園逃走。約1-2分鐘後證人同文sir同18693返百周年公園支援返自己小隊。
控方主問完成。
🔸辯方盤問
辯人一進入科學館廣場,第一眼見到係科學館廣場同科學館道。
睇由控方提供的圖MFI 1,律師指出關於第一眼見揸遮人群階段:於新文華中心對出行人道。睇D2(1) 圖2,見到科學館廣場同科學館道交界及東方錶行,對出見到是行人路。
證人當時淨係睇到前方嘅嘢,當時科學館位置有少少遠,同埋前方淨係集中喺近華懋廣場一邊,所以新文華中心睇唔清楚。
律師指以下係發射咗催淚煙階段:發射完後,有無留意有群眾喺東方錶行外行人路跑/湧過東方錶行行人路?
證人:東方錶行已經係睇唔到嘅範圍,同埋前方示威者是開遮,睇唔清楚遮後情況;唔記得廣場嘅停車咪錶當時有無車輛,唔記得車輛有無阻擋。
此被告代表盤問完。
🔸另一被告代表被盤問
睇235(1)片段。片段內見唔到證人自己。
🔸另一被告代表被盤問
辯人作為發射員,發射前無大聲叫fire,因為呀sir已畀警告。發射完後見到示威者後退去百周年公園方向;證人在場留左1-2分鐘,其後見到警察同事喺科學館道近科學館廣場,即係入咗科學館廣場先離開。
證人無留意示威者退後時,有無出現混亂或推撞。
盤問完。
🔸另一被告代表被盤問
喺發射催淚煙前,身旁無人走動想去百周年或麼地道小徑,注意力比較集中望前面。唔記得證人、18693、文督察邊個最先行入科學館廣場;唔記得有無人迎面由華懋中心進入科學館廣場範圍,無印過入到廣場範圍現場是否糟雜,證人有帶頭盔,但唔會減低左聲浪效果;無印象有無叫唔好走或踎低;無印象華懋廣場對出行人路面向新文華中心有示威者被圍堵。
🔸D9代表盤問
開槍後留意到人群後退,部份人沿南洋中心往百周年公園後退,部份人無留意,另一部份人退後係科學館道,但有無離關就睇唔到。
分別代表被告4和6的2位代表均沒有盤問。
辯方盤問完成。控方無覆問。
⏺️傳召PW7 陳家豪(音)督察(即列表中第5位)
🔹控方主問
證人當天是西九機動部隊Y3小隊指揮官,0808時收指示拘捕示威者。0815時到達現場,當時小隊約35-40人。當時仲有Y1小隊。落車見超過100名示威者聚集,當時在科學館廣場,近科學館道位置。大部份人穿黑衫黑褲,有啲戴口罩面罩,喺度叫喊口號「黑警死全家」及其他粗口說話,當時約10-20米距離,見到一片混亂便作出警告:指出現場是非法集結,命令立即離開,否則會用武力作拘散或拘捕,有用擴音器,畀完警告人群無離開,意味有對抗形勢,見到前排一堆人用遮形成遮陣,遮是打開的,指向警方防線方向,跟住證人等向前推進,包括Y3同Y1小隊,同Y1小隊指揮官溝通後,將示威者圍堵喺華懋中心對出,由Y1指揮官對佢地作出拘捕。共135位人士分別送往深水埗及紅磡警局。
1257完庭。下午2:30再續。
💛感覺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9月12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09.11]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13樓33庭
👨🏻⚖️李運騰法官
🕤09:30
👤雷(41)🛑服刑中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網上言論 #肺炎食藍店 9項使他人受感染的危險;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3月23日連同另案被判處監禁1年2個月,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余(19) #續審 [2/4] (#星火同盟 洗黑錢)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賴(17)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501太子 企圖縱火 企圖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王,鄭,賴,趙,葉,羅,王(16-28) #續審 [6/15]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1樓39庭
👩🏻⚖️張潔宜法官
🕙10:00
👥關,葉,曾(30-50) #續審 [6/7] (#網上言論 #煽惑殺警妻兒 2項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9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袁(26)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524銅鑼灣 暴動)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0
👤曾(23)🛑已還押逾3個月 🔥#判刑 (#港區國安法 企圖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簡偉迪(44) 刑事毀壞 醉酒及行為不檢 #酒後打玻璃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09.11]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13樓33庭
👨🏻⚖️李運騰法官
🕤09:30
👤雷(41)🛑服刑中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網上言論 #肺炎食藍店 9項使他人受感染的危險;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3月23日連同另案被判處監禁1年2個月,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余(19) #續審 [2/4] (#星火同盟 洗黑錢)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賴(17)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501太子 企圖縱火 企圖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王,鄭,賴,趙,葉,羅,王(16-28) #續審 [6/15]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1樓39庭
👩🏻⚖️張潔宜法官
🕙10:00
👥關,葉,曾(30-50) #續審 [6/7] (#網上言論 #煽惑殺警妻兒 2項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9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袁(26)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524銅鑼灣 暴動)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0
👤曾(23)🛑已還押逾3個月 🔥#判刑 (#港區國安法 企圖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簡偉迪(44) 刑事毀壞 醉酒及行為不檢 #酒後打玻璃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星火同盟 #審訊 [2/4]
余(19)
控罪: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第25(1)及(3)條
被控於2019年6月3日至12月28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所持帳戶的總額638,946.25港元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
代表律師指被告身體不適今日未能出席審訊,申請押後到明天繼續審訊獲批。
0937 今天完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星火同盟 #審訊 [2/4]
余(19)
控罪: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第25(1)及(3)條
被控於2019年6月3日至12月28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所持帳戶的總額638,946.25港元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
代表律師指被告身體不適今日未能出席審訊,申請押後到明天繼續審訊獲批。
0937 今天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七一刺警 #判刑
曾(23) 🛑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
(1)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2)企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
案情:
被告被控連同周鋒鎖及其他人企圖激起或藐視中央。案情指一名丹麥人高志活雕塑柱狀雕塑、柱上有疑似人狀的雕塑作品,被稱為國殤之柱,並呼籲在2023年6月4日進行印有該柱的高幡顯示運動,旨在反對警方檢取該柱的行動。
該運動印製了大量直幡,並呼籲不同人在世界各地展示直幡。
被告企圖在2023年6月4日在銅鑼灣以「快閃」形式舉起直幡。
羅官表示案情中被告與周鋒鎖、高志活等人的往來只屬背景資料。
📍判刑理由:
被告早前已承認罪。
羅官表示在案件中得出以下觀察:此活動屬於國際性行動,以達互相呼應之效,是一項集體行動,故影響力是集體性的;相關人物高志活是有知名度和影響力的,他是國際上有影響力的人物,其網站作出宣傳,要求參與者在社交媒體發佈活動相關資訊;相關人物周鋒瑣在社交媒體上顯示直幡內容,亦有關注被告動向和被告被捕事宜;被告計劃在敏感日子展示直幡,比在平常日子更為嚴重;留意該活動的人屬於容易被激起情緒的人;該活動有周詳計劃,直幡上有序號;直幡內容有挑釁性,會挑起他人情緒;被告本人影響力不大,雖只在香港展示直幡,但因為活動是國際性的,故屬於不受地域界限的集體成果,而被告屬分擔出貢獻的一員;被告是有部署的,包括曾作實地視察、準備工具、租住附近的酒店、假扮成遊客作掩飾、通知新聞媒體,並計劃事敗後的行動;被告計劃在鬧市中顯示大型直幡;所有行動已經準備就緒;被告在控罪(1)保釋期間作出控罪(2)的行為;活動涉及重要的響應。
羅官表示雖辯方指活動屬「快閃 」形式,但是有規模、具織性,亦有影響力的,遠超個人形式、一唱一和形式的煽動帖文。
羅官認為直幡的內容涉及三十多年前的六四事件,沒多加其他內容,突然激起他人情緒的機會不會太大。
案情屬嚴重,直幡內容尖銳,故量刑起點為9個月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故6個月為被告的最終刑期。
羅官表示辯方指行動沒成事只是因為被告在事前被捕了,故不作扣減刑期的因素。
控方同意撒回控罪(1),即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法庭正式批准。
💛感謝臨時直播員💛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七一刺警 #判刑
曾(23) 🛑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
(2)企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
案情:
被告被控連同周鋒鎖及其他人企圖激起或藐視中央。案情指一名丹麥人高志活雕塑柱狀雕塑、柱上有疑似人狀的雕塑作品,被稱為國殤之柱,並呼籲在2023年6月4日進行印有該柱的高幡顯示運動,旨在反對警方檢取該柱的行動。
該運動印製了大量直幡,並呼籲不同人在世界各地展示直幡。
被告企圖在2023年6月4日在銅鑼灣以「快閃」形式舉起直幡。
羅官表示案情中被告與周鋒鎖、高志活等人的往來只屬背景資料。
📍判刑理由:
被告早前已承認罪。
羅官表示在案件中得出以下觀察:此活動屬於國際性行動,以達互相呼應之效,是一項集體行動,故影響力是集體性的;相關人物高志活是有知名度和影響力的,他是國際上有影響力的人物,其網站作出宣傳,要求參與者在社交媒體發佈活動相關資訊;相關人物周鋒瑣在社交媒體上顯示直幡內容,亦有關注被告動向和被告被捕事宜;被告計劃在敏感日子展示直幡,比在平常日子更為嚴重;留意該活動的人屬於容易被激起情緒的人;該活動有周詳計劃,直幡上有序號;直幡內容有挑釁性,會挑起他人情緒;被告本人影響力不大,雖只在香港展示直幡,但因為活動是國際性的,故屬於不受地域界限的集體成果,而被告屬分擔出貢獻的一員;被告是有部署的,包括曾作實地視察、準備工具、租住附近的酒店、假扮成遊客作掩飾、通知新聞媒體,並計劃事敗後的行動;被告計劃在鬧市中顯示大型直幡;所有行動已經準備就緒;被告在控罪(1)保釋期間作出控罪(2)的行為;活動涉及重要的響應。
羅官表示雖辯方指活動屬「快閃 」形式,但是有規模、具織性,亦有影響力的,遠超個人形式、一唱一和形式的煽動帖文。
羅官認為直幡的內容涉及三十多年前的六四事件,沒多加其他內容,突然激起他人情緒的機會不會太大。
案情屬嚴重,直幡內容尖銳,故量刑起點為9個月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故6個月為被告的最終刑期。
羅官表示辯方指行動沒成事只是因為被告在事前被捕了,故不作扣減刑期的因素。
控方同意撒回控罪(1),即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法庭正式批准。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暫代區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524銅鑼灣
袁(26)
控罪:暴動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香港銅鑼灣東角道與波斯富街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被告正式答辯,他承認控罪❗️
主控官讀出控方案情:
有人於2020年5月24日發起公眾遊行,但是次遊行未獲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
於同日12:56時,有約500人在崇光百貨外聚集,其後佔領對出的馬路,叫喊口號和展示口號旗幟,即使警方發出警告,人群仍然沒有離開現場。
根據片段,在上述過程期間,現場人群有叫喊:
⁃ 「香港獨立,唯一出路」、
⁃ 「好仔唔當差,當差正仆街」、
⁃ 「香港人,反抗」、
⁃ 「解散警隊,刻不容援」、
⁃ 「Fight for freedom,Stand with Hong Kong」、
⁃ 「黑警死全家」、
⁃ 「光復香港,時代革命」、
⁃ 「五大訴求,缺一不可」等口號;
展示「香港獨立」旗幟;歌唱「願榮光歸香港」;以及高舉「五一」手勢等。
於同日約13:20時,有示威者攻擊警員,因此警員向波斯富街後退,過程中示威者仍有向警方投擲硬物、雨傘、水樽、和樹枝等物件。
於同日約13:24時,警方發射催淚煙驅散示威者。
控方播放相關片段顯示上述情況,以及有警員在軒尼詩道制服一名人士,控辯雙方不爭議這名人士是被告。
被告被指曾在軒尼詩道與波斯富街的行車中央分隔線拾起磚頭,並跳起向警方投擲,但很快他在軒尼詩道的行車線被警員制服,並於約13:25時被捕。在被制服過程中,被告有激烈反抗。當時被告頭戴鴨舌帽、身穿綠色上衣和黑色褲、亦有𢹂帶望遠鏡、外套、和其他衣服等物品。
被告同意上述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確認被告沒有案底。
控方申請充公所有證物,除將八達通歸還被告。辯方不反對。法庭批准。
辯方向法庭確認被告已觀看所有控方片段。
在口頭補充求情階段時,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
⁃ 被告當日不是在崇光百貨外被制服,亦沒有證據指被告有參與起初崇光百貨的集結,或是叫喊煽動性的口號,故被告的參與程度較低,但同意案發時在崇光百貨外的人群都是普通裝束;
⁃ 被告沒有帶備保護裝備,如黑色裝束和頭盔,亦沒有佩戴蒙面物品,如面罩;
⁃ 被告沒有計劃參與衝擊性行為,被告亦沒有計劃參與集結,他原本是前往電腦城,被告案發時的裝束亦可以支持這點;
⁃ 被告沒有干犯其他控罪,亦沒有人因被告的行為而受傷;
⁃ 被告是於最早的機會認罪,節省法庭時間;
⁃ 被告由被捕至起訴相距2年*,被捕至今已經3年,案件數次押後都是因為仍未收齊控方的文件(並非投訴控方,只是告訴法庭被告並非拖延案件),其間被告和家人承受巨大的心理壓力,亦影響被告的規劃,但被告仍有參加一些活動尋求協助;
*控方提及被告曾被短暫釋放,然後被重新拘捕
⁃ 被告的求情信可示被告明白自己衝動行為的錯誤,承擔責任,有所悔意;
⁃ 被告深受身邊人的喜愛和讚賞,亦得家人的支持。被告有良好的家庭,是家庭的支柱,有良好的背景,過往是奉公守法的人,也未曾缺席過警署報到,重犯機會十分低;
⁃ 就案例而言,辯方呈上一系列「魚蛋革命」的上訴案例,當中CACC113/2018案是涉及投擲磚塊的行為,以及有多位警員受傷,上訴法庭認為合適的量刑起數是監禁4年6個月;而CACC130/2017案和CACC164/2018案的縱火和警員受傷的情節都較本案嚴重,故本案的量刑起數不應高於監禁5年。
⁃ 上訴法庭亦已在CACC164/2018案中列出了12項與量刑相關的因素和考慮,即:(1)暴動事件是早有預謀,或是突發出現;(2)參與暴動的人數;(3)暴動的暴力程度;(4)暴動的規模、發生的時間、和地點;(5)暴動的時長;(6)暴動對人和財物的損傷;(7)暴動的潛在威脅;(8)暴動對滋擾公眾的程度;(9)暴動對社群關係的影響;(10)暴動對公共開支的負擔;(11)被告在暴動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和(12)被告有沒有在參與暴動時干犯其他罪行。
辯方有提及被告因本案造成的傷勢。控方認為相關資料距離案發半年,難以證明被告的全部傷勢是因本案造成,但同意被告有可能因被制服時受傷。
=============
案件會押後至2023年9月26日09:30在西九龍法院大樓第10庭作判刑,其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彭法官邀請辯方就被告傷勢的議題提交進一步文件支持說法。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524銅鑼灣
袁(26)
控罪:暴動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香港銅鑼灣東角道與波斯富街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被告正式答辯,他承認控罪❗️
主控官讀出控方案情:
有人於2020年5月24日發起公眾遊行,但是次遊行未獲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
於同日12:56時,有約500人在崇光百貨外聚集,其後佔領對出的馬路,叫喊口號和展示口號旗幟,即使警方發出警告,人群仍然沒有離開現場。
根據片段,在上述過程期間,現場人群有叫喊:
⁃ 「香港獨立,唯一出路」、
⁃ 「好仔唔當差,當差正仆街」、
⁃ 「香港人,反抗」、
⁃ 「解散警隊,刻不容援」、
⁃ 「Fight for freedom,Stand with Hong Kong」、
⁃ 「黑警死全家」、
⁃ 「光復香港,時代革命」、
⁃ 「五大訴求,缺一不可」等口號;
展示「香港獨立」旗幟;歌唱「願榮光歸香港」;以及高舉「五一」手勢等。
於同日約13:20時,有示威者攻擊警員,因此警員向波斯富街後退,過程中示威者仍有向警方投擲硬物、雨傘、水樽、和樹枝等物件。
於同日約13:24時,警方發射催淚煙驅散示威者。
控方播放相關片段顯示上述情況,以及有警員在軒尼詩道制服一名人士,控辯雙方不爭議這名人士是被告。
被告被指曾在軒尼詩道與波斯富街的行車中央分隔線拾起磚頭,並跳起向警方投擲,但很快他在軒尼詩道的行車線被警員制服,並於約13:25時被捕。在被制服過程中,被告有激烈反抗。當時被告頭戴鴨舌帽、身穿綠色上衣和黑色褲、亦有𢹂帶望遠鏡、外套、和其他衣服等物品。
被告同意上述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確認被告沒有案底。
控方申請充公所有證物,除將八達通歸還被告。辯方不反對。法庭批准。
辯方向法庭確認被告已觀看所有控方片段。
在口頭補充求情階段時,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
⁃ 被告當日不是在崇光百貨外被制服,亦沒有證據指被告有參與起初崇光百貨的集結,或是叫喊煽動性的口號,故被告的參與程度較低,但同意案發時在崇光百貨外的人群都是普通裝束;
⁃ 被告沒有帶備保護裝備,如黑色裝束和頭盔,亦沒有佩戴蒙面物品,如面罩;
⁃ 被告沒有計劃參與衝擊性行為,被告亦沒有計劃參與集結,他原本是前往電腦城,被告案發時的裝束亦可以支持這點;
⁃ 被告沒有干犯其他控罪,亦沒有人因被告的行為而受傷;
⁃ 被告是於最早的機會認罪,節省法庭時間;
⁃ 被告由被捕至起訴相距2年*,被捕至今已經3年,案件數次押後都是因為仍未收齊控方的文件(並非投訴控方,只是告訴法庭被告並非拖延案件),其間被告和家人承受巨大的心理壓力,亦影響被告的規劃,但被告仍有參加一些活動尋求協助;
*控方提及被告曾被短暫釋放,然後被重新拘捕
⁃ 被告的求情信可示被告明白自己衝動行為的錯誤,承擔責任,有所悔意;
⁃ 被告深受身邊人的喜愛和讚賞,亦得家人的支持。被告有良好的家庭,是家庭的支柱,有良好的背景,過往是奉公守法的人,也未曾缺席過警署報到,重犯機會十分低;
⁃ 就案例而言,辯方呈上一系列「魚蛋革命」的上訴案例,當中CACC113/2018案是涉及投擲磚塊的行為,以及有多位警員受傷,上訴法庭認為合適的量刑起數是監禁4年6個月;而CACC130/2017案和CACC164/2018案的縱火和警員受傷的情節都較本案嚴重,故本案的量刑起數不應高於監禁5年。
⁃ 上訴法庭亦已在CACC164/2018案中列出了12項與量刑相關的因素和考慮,即:(1)暴動事件是早有預謀,或是突發出現;(2)參與暴動的人數;(3)暴動的暴力程度;(4)暴動的規模、發生的時間、和地點;(5)暴動的時長;(6)暴動對人和財物的損傷;(7)暴動的潛在威脅;(8)暴動對滋擾公眾的程度;(9)暴動對社群關係的影響;(10)暴動對公共開支的負擔;(11)被告在暴動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和(12)被告有沒有在參與暴動時干犯其他罪行。
辯方有提及被告因本案造成的傷勢。控方認為相關資料距離案發半年,難以證明被告的全部傷勢是因本案造成,但同意被告有可能因被制服時受傷。
=============
案件會押後至2023年9月26日09:30在西九龍法院大樓第10庭作判刑,其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彭法官邀請辯方就被告傷勢的議題提交進一步文件支持說法。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20200501太子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賴(17)
控罪:
(1)企圖縱火
被控於2020年5月1日,在界限街與彌敦道交界,企圖用火損壞上址行車路
(2)企圖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企圖損壞一輛屬於另一人、駛經上址的車輛的輪胎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控制一個瓶口塞有一塊白色毛巾碎片的玻璃瓶,內有約 230 毫升無色液體內含甲基環己烷、環己烷和正庚烷以及蔗糖顆粒的有機混合物、背包內的7個空玻璃瓶、及2條嵌有數顆鐵釘的膠水管,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另一人的財產
(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20年5月2日,在深水埗大埔道景翠苑一單位,控制5個空玻璃瓶及一罐白電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另一人的財產
- - - - - - - - - - - - - - - -
速報:
承認控罪1, 2, 3,控罪4存檔,索取教導所報告,期間還押。
案件押後至28/9 3:00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陳廣池法官
#20200501太子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賴(17)
控罪:
(1)企圖縱火
被控於2020年5月1日,在界限街與彌敦道交界,企圖用火損壞上址行車路
(2)企圖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企圖損壞一輛屬於另一人、駛經上址的車輛的輪胎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控制一個瓶口塞有一塊白色毛巾碎片的玻璃瓶,內有約 230 毫升無色液體內含甲基環己烷、環己烷和正庚烷以及蔗糖顆粒的有機混合物、背包內的7個空玻璃瓶、及2條嵌有數顆鐵釘的膠水管,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另一人的財產
(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20年5月2日,在深水埗大埔道景翠苑一單位,控制5個空玻璃瓶及一罐白電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另一人的財產
- - - - - - - - - - - - - - - -
速報:
承認控罪1, 2, 3,控罪4存檔,索取教導所報告,期間還押。
案件押後至28/9 3:00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張潔宜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警妻兒
#續審 [6/7]
D1關, D2葉, D3曾(30-50)
控罪:
1)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於 2019 年10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2)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於 2019 年10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務人員家屬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摘錄自法庭線)
一個名為「HK Audi 5 Club」的 WhatsApp 群組中,有一段由 3 名被告主導,關於傷害警員的討論,當中散播「針對警方的不合理憤恨」,又「一口咬定警方作出了無恥及非法的作為」,例如稱強姦及謀殺他人屬真確事實;另又提及警員應受傷害原因,及傷害他們的方法,又不乏明確兼詳盡參考資料或建議。3 人在 2019 年12 月 31 日被捕,錄影會面中他們稱只是宣洩他們的憤慨情緒或怒火,並無意傷害他人。
---------------------
控方代表:#李倩文大律師
D1,D2及D3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
#唐樂山大律師
[上午進度]
1005 開庭
代表呈上辯方證物列表
⏺辯方案情
📌D1 繼續作供
🔹盤間
📎就訊息提問
-跟進昨天提及羣組訊息討論從空扔物對付發放催淚彈現場,同意是針對警員,但指在當時氣紛輕鬆只是講笑。不講家人或成員因彼此是朋友。
- D2發言指如果香港人齊心層層扔落去都幾爽,主控問D1回應射中頭就OK,有人答帶弓箭好易比人週,D1理解全屬講笑,主控質疑冇出現過哈哈笑emoji。
- 主控向法庭總結140頁訊息,活躍發言者發訊息次數如下: D1:76條條,D2:98,D3:140,Wilcan:57 Kenny:49, Polly:24 ,Ho:32 MJS: 29
-主控指D1話D2及D3心情不好才作發言討論,但D1從冇在訊息向2人表達關心,D1同意
📎錄影會面
- D1同意自己坐姿側身,雙腳交疊,一隻腳搖搖下,自己好緊張並不輕鬆,但冇對2位會面警員不滿
-同意19年12月31日回答訊息問題時多次答唔記得,為何事隔4年現在作供又如數家珍?D1指2020年收到控方文件後回想記起細節,形容自己記性並非很好,12月問話時對討論訊息印象模糊
-問話時沒有答討論只是吹水回答因不知可以咁答
-問及對話截圖時手部不時有動作,D1指沒有留意。警員建議其發言可能導致其他人跟住去做,有冇做任何措施?自己卻滔滔不絕去解釋表面並不緊張?D1重申當時驚及緊張。主控質疑D1對警員說「你喺challenge我?」不似緊張。主控追問D1錄影時作答不時迴避,D1不同意,是不懂如何回答。
- D1不同意自己發文多次針對警員及其家人,是有意圖煽動傷害他們
1122 小休至1148
🔸覆問
-盤問下答本人立場偏向反對政府政策,除私下發言討論,沒有參與公開討論,捐款或其他反政府活動
-對有消息指浮屍,性侵沒有去核實,因不知如何去做
-參與不同羣組從冇規定指內容純粹講笑
-「警員失控」盤問時答是看過影片後觀感,主問答是過度用武力,反駁Polly警方及示威者兩邊也失控。
- D1 作供完畢-
📌DW2 吳先生作供(D1友人)
-品格證人
🔸主問
在兒子公司任職汽車美容工作已有十年,認識D1 40年以上,自小至今皆為鄰居,每月因其汽車需清潔會每月見面直至去年店搬觀塘。為人隨和,不計較,對家人很好,沒有暴力傾向,從冇見過同人打交。為人愛講笑。
知道2019年6至10月不時有社會運動,自己中立,有同D1 談及年青人較偏激,不記得D1回應。二人也有批評政府及警察之行為,DW2認為警察不應傷害年青人,D1從未提過傷害警察及其家人。
🔹盤間
-同D1家人包括其父母也很熟。
-認識D1四十多年,知道只拍過一次拖,不知D1做過幾多份工,從父母口中知為人孝順。知道2019年D1在觀塘做手機批發生意。
-間中會一起食早餐,不定時傾汽車問題。兩人很少傾工作、家庭。
-Johnny(即D3)是2人共同朋友,由D1介紹認識,會來公司作汽車美容服務
-自己有幫D1買過2次電話,知道其太太也在其公司工作但不清楚負責甚麽
- 同意D1隨和,即很少爭論
-不同意D1不可以知己朋友形容,彼此會分享如𗩙女,買第一部車,生意好好等。主控要求分享心事回答未能想到,不同意同D1只是普通朋友
-日常沒有接觸警察,有2件事對警察印象不好,第一件是2014朱警司持棍打人,第二件是2019年11月西灣河警員地鐵站外開槍
-2019 年門外不時有年青人經過,有時揸住木棍,工具,似是去破壞,感覺偏激不贊成。自己當時生意有受運動如堵路影響
-眼中D1 立場偏黃,反對政府,對警察不滿。但沒聽過D1閙傳媒或電視台,不知他常看甚麽傅媒,2人日常多討論車。
-自己對送中條例認識但不深入,反對政府做法,不滿當時特首。2人19年6至10月冇特別討論警員,只在自己提及防暴警察辛苦時D1有笑一笑,並非不屑而笑。
-同意人有可能是雙面人,可以有和藹一面,也可以咀咒他人。作證因不相信有作控罪所指行為
- 2人傾計沒有以政治或警察作取笑,只會有時以朋友蝦錄事講笑
🔸覆問
-現時同D1每月見一次面,但過往見面頻密甚至每星期數次
完成D1 控方案情
1254完庭,下午1430 繼續
#張潔宜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警妻兒
#續審 [6/7]
D1關, D2葉, D3曾(30-50)
控罪:
1)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於 2019 年10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2)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於 2019 年10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務人員家屬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摘錄自法庭線)
一個名為「HK Audi 5 Club」的 WhatsApp 群組中,有一段由 3 名被告主導,關於傷害警員的討論,當中散播「針對警方的不合理憤恨」,又「一口咬定警方作出了無恥及非法的作為」,例如稱強姦及謀殺他人屬真確事實;另又提及警員應受傷害原因,及傷害他們的方法,又不乏明確兼詳盡參考資料或建議。3 人在 2019 年12 月 31 日被捕,錄影會面中他們稱只是宣洩他們的憤慨情緒或怒火,並無意傷害他人。
---------------------
控方代表:#李倩文大律師
D1,D2及D3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
#唐樂山大律師
[上午進度]
1005 開庭
代表呈上辯方證物列表
⏺辯方案情
📌D1 繼續作供
🔹盤間
📎就訊息提問
-跟進昨天提及羣組訊息討論從空扔物對付發放催淚彈現場,同意是針對警員,但指在當時氣紛輕鬆只是講笑。不講家人或成員因彼此是朋友。
- D2發言指如果香港人齊心層層扔落去都幾爽,主控問D1回應射中頭就OK,有人答帶弓箭好易比人週,D1理解全屬講笑,主控質疑冇出現過哈哈笑emoji。
- 主控向法庭總結140頁訊息,活躍發言者發訊息次數如下: D1:76條條,D2:98,D3:140,Wilcan:57 Kenny:49, Polly:24 ,Ho:32 MJS: 29
-主控指D1話D2及D3心情不好才作發言討論,但D1從冇在訊息向2人表達關心,D1同意
📎錄影會面
- D1同意自己坐姿側身,雙腳交疊,一隻腳搖搖下,自己好緊張並不輕鬆,但冇對2位會面警員不滿
-同意19年12月31日回答訊息問題時多次答唔記得,為何事隔4年現在作供又如數家珍?D1指2020年收到控方文件後回想記起細節,形容自己記性並非很好,12月問話時對討論訊息印象模糊
-問話時沒有答討論只是吹水回答因不知可以咁答
-問及對話截圖時手部不時有動作,D1指沒有留意。警員建議其發言可能導致其他人跟住去做,有冇做任何措施?自己卻滔滔不絕去解釋表面並不緊張?D1重申當時驚及緊張。主控質疑D1對警員說「你喺challenge我?」不似緊張。主控追問D1錄影時作答不時迴避,D1不同意,是不懂如何回答。
- D1不同意自己發文多次針對警員及其家人,是有意圖煽動傷害他們
1122 小休至1148
🔸覆問
-盤問下答本人立場偏向反對政府政策,除私下發言討論,沒有參與公開討論,捐款或其他反政府活動
-對有消息指浮屍,性侵沒有去核實,因不知如何去做
-參與不同羣組從冇規定指內容純粹講笑
-「警員失控」盤問時答是看過影片後觀感,主問答是過度用武力,反駁Polly警方及示威者兩邊也失控。
- D1 作供完畢-
📌DW2 吳先生作供(D1友人)
-品格證人
🔸主問
在兒子公司任職汽車美容工作已有十年,認識D1 40年以上,自小至今皆為鄰居,每月因其汽車需清潔會每月見面直至去年店搬觀塘。為人隨和,不計較,對家人很好,沒有暴力傾向,從冇見過同人打交。為人愛講笑。
知道2019年6至10月不時有社會運動,自己中立,有同D1 談及年青人較偏激,不記得D1回應。二人也有批評政府及警察之行為,DW2認為警察不應傷害年青人,D1從未提過傷害警察及其家人。
🔹盤間
-同D1家人包括其父母也很熟。
-認識D1四十多年,知道只拍過一次拖,不知D1做過幾多份工,從父母口中知為人孝順。知道2019年D1在觀塘做手機批發生意。
-間中會一起食早餐,不定時傾汽車問題。兩人很少傾工作、家庭。
-Johnny(即D3)是2人共同朋友,由D1介紹認識,會來公司作汽車美容服務
-自己有幫D1買過2次電話,知道其太太也在其公司工作但不清楚負責甚麽
- 同意D1隨和,即很少爭論
-不同意D1不可以知己朋友形容,彼此會分享如𗩙女,買第一部車,生意好好等。主控要求分享心事回答未能想到,不同意同D1只是普通朋友
-日常沒有接觸警察,有2件事對警察印象不好,第一件是2014朱警司持棍打人,第二件是2019年11月西灣河警員地鐵站外開槍
-2019 年門外不時有年青人經過,有時揸住木棍,工具,似是去破壞,感覺偏激不贊成。自己當時生意有受運動如堵路影響
-眼中D1 立場偏黃,反對政府,對警察不滿。但沒聽過D1閙傳媒或電視台,不知他常看甚麽傅媒,2人日常多討論車。
-自己對送中條例認識但不深入,反對政府做法,不滿當時特首。2人19年6至10月冇特別討論警員,只在自己提及防暴警察辛苦時D1有笑一笑,並非不屑而笑。
-同意人有可能是雙面人,可以有和藹一面,也可以咀咒他人。作證因不相信有作控罪所指行為
- 2人傾計沒有以政治或警察作取笑,只會有時以朋友蝦錄事講笑
🔸覆問
-現時同D1每月見一次面,但過往見面頻密甚至每星期數次
完成D1 控方案情
1254完庭,下午1430 繼續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續審 [6/15]
上午進度
D1:王(20) / D2:鄭(20) / D4:賴(28)
D6:趙(22) / D7:葉(24) / D8:羅(21)
D9:王(28)
*同案 D3鄧 及 D5吳 於開審首日承認控罪,定於2023年11月28日判刑,其中D3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D5則還押候判。
控罪:
(1) D1-D9非法集結
(2) 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 D1-D9 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主控:李大律師
D2:陳大律師
-------------------------------------
[09:58] 證人何督察作供中:
🔸D2代表盤問
證人指影相地方喺中庭側的building,印象中是2樓,影相一定是影容貌,但衣着裝束唔肯定,影容貌的意思唔記得,因為係鑑證科同事負責,自己唔記得咗,第4階段影嘅相後來銷毁咗,原因自己唔知。
🔸另一被告代表盤問
證人確認當天THA主管是張總督察;睇口供紙中文繹本,提到證人自己向警告人員講解流程:「若發現被捕人擁有物件如武器頭盔等,他們需檢取被捕人的所有衣物,若沒有發現相關物件側不需要檢取被捕人的衣物。」,證人確認當天實際上畀過此訓示。印象中當日沒有人向自己作出相關請示。
D6,D7代表沒盤問
🔸D8代表盤問
辯方想問檢取黑色衣物是否整個踏浪者行動原則一緻,但黃官希望只針着本案,而不希望涉及整個踏浪者行動。辯方指當事人是女仔所以去了紅磡警署,想知兩區是否有統一做法。辯方修正問題關於深水埗警署及紅磡警署做法是否一緻,證人知道當天有部份被捕者送了去紅磡警署,亦了解當天深水埗警署被捕程序,但指個別警署可能有個個別處理方法。
被告9代表沒有盤問,控方沒有覆問。
⏺️傳PW10(即列表11)警長7431蘇偉文(音)作供
🔹控方主問
當天是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B1組第2隊,需要當值,被派至深水埗警處處理尖東被拘暴動罪疑犯。
當天同隊員於上午11時多到達深水埗警署,初步了解後在臨時機留中心簽取犯人出來調查,到12點,向臨時機留中心簽取第一個犯人,無爭議是D1,其後帶到深水埗警署地下BG29號房,其後同佢表露身份展示委任證,並講解將會調查的工作,當時得證人自己一個負責,首先發出搜查表格,指會用第一級程度進行搜身,即唔洗除衫,只輕拍外衣即衫袋褲袋同隨身物品。解釋完,發出完搜查表格就進行搜查。搜查後發現:
1)頸部當時綁住黑色 adidas tee,在相冊P219的P2相,呈上成為證物P9。
2)灰色3M口罩連2個粉紅色瀘罐,成為證物P18。
3)1張屬於被捕人的八達通,即P3。
4)被捕人電話連sim卡,但相片冇影,P4。
5)深藍色背囊,P8。
6)背囊內有黑色褸,P19。
7)一件黑色Uniqlo 短袖tee,(聽唔清楚係咪P12)。
8)黑色??,P16。
9)1對黑色手套,P6。
10)2枝透明液體應該是生理鹽水,P5。
11)打火機原料,P17。
12)黑色類似網袋,P15。
13)袋裡有1對白色物,P14。
14)1對紅色鞋,P11。
15)白色tee,P13。
16)1副眼鏡,P7。
之後開始文件工作,如發出被羈留人士通知書及攞會面記錄;將證物放在一個警察部最大size透明證物袋中,先釘裝然後搵膠紙痴實封口,用marker寫上被捕人名,最後交到臨時中心負責收文件及證物的同事,是偵緝警員8998。控方主問完成。
🔸辯方盤問
代表被告1:
2007年加入警隊。其後進升警長。2019年11月18日於深水埗警署大地簽出被告人,當時知第一被告同其他被拘捕人士於深水埗大地某地被扣押。證人於當天無到科學館廣場或科學館路,當天第一次見D1於深水埗警署大地,第一眼見D1時是被告自己看管深藍背囊,望到及接收時就是深藍背囊,見到D1時沒被索帶扣實,當時D1跟隨證人由大地進入BG29,但唔肯定路程中背囊是喺D1手還是證人手,將他帶到約2尺x 4尺的桌子。
房內不止證人跟被告,有其他當日被捕人處理中,但唔算好多人,大概6-8個,一定不多於8個被拘捕人士,每位被捕人均有至少一位警員處理中,所以有6-8名被捕人+6-8名警員。除了該桌外,每名被捕人均有一張枱,但唔肯定是否一樣大少。BG29房約半個法庭大少,估計約20尺x26尺,唔肯定是否每個被捕人之間有無圍板隔住,但自己果個無。處理D1時是開房式,極其量有啲柱擋住。處理D1時會聽到其他警員處理其他被告的聲音,但內容未必聽到。若唔計D1有8被告+8警員+加自己及D1,同意應有14-18人於房中。對於被辯方指於咁樣嘅環境搜身,檢視有可能成為證物嘅衣物,證人唔同意當時環境唔理想。辯方指出當時無實物分隔,處理搜身搜物件時缺乏私隱,證人指若用第一級搜身唔覺缺乏私隱。辯方指此環境不理想,證人指自己在最角落的桌子,側邊冇無騷擾,形成L字形,無人干擾覺得是理想。辯方指出若當時在房搜查會更理想,證人不同意,因不會干擾搜查程序。辯方指出有分別:大房工作時會聽到其他警員講野/搜野聲音所以有分別,證人不同意。證人帶D1到桌子時,先搜身再搜背囊,因自己習慣先搜身。辯方提醒是靠記憶回憶當天情況,不要靠平時習慣。證人指先放藍色背囊於桌上視線範圍內。唔肯定當天D1是否穿長褲。辯方指穿長褲無爭議。證人指會拍其衣服袋子睇下有無嘢;當時D1褲袋內有銀包八達通,八達通是放於銀包中,印象中有現金及身份證,亦有黑色iphone8連sim卡即P4。證人指該些物品是自己搵出的,然後放於枱上。
[11:27] 休庭20分鐘
[12:00] 再開庭
搜身完便搜藍色背囊。睇P8背囊,證人有留意到背囊內有大格及外面小格,但唔記得搜查次序,同意辯方指因為無文字記錄,所以今天記唔到。但記得均有檢查大格及小格。辯方指出,當天是在D1前搜查,P6是黑色Adidas手套,證人指忘記是否P6。證人回應指除生理鹽水P5,同打火機燃料P17是於細格搵,其他是在大格搵到。證人同意無文字記錄喺背囊搵到咩物品。辯方指出喺背囊細格內找到P7,證人不同意指是在大格內找到。辯方問無文字記錄但為何記得,證人指因小格淨係有果2樣物品,其他大件嘢都在大格。辯方指出無用文字記錄關於背囊搜出的物件,證人指無寫大格,但有寫細格,唔同意自己記錯。證人指會於背囊內找到物品後會給D1過目,然後先放於桌上。辯方問是否當天做法是先找出背囊無論大格小格內所有物品,拿出然後清空背囊,證人指除了紙碎等垃圾,同意公平起見有讓D1看見搜出甚麼。辯方問是否由證人決定邊啲物品需要檢取,邊啲唔洗就歸還於D1,證人指因當天所有物品均有檢取,但如不知需唔需要檢取會請示上頭。辯方指出曾搵到銀包內有現金,證人記得。辯方指出銀包及現金亦有放在白色大膠袋連同其他非證物的物品交給D1。證人不同意錢包及現金放於白色大膠袋內,並沒檢取作為證物而歸還D1,指無檢取做證物,但沒有「擺落白膠袋」此動作。證人同意自己決定無將銀包及現金檢取然後歸還D1,同意在自己眼中不是垃圾,不同意於小格中找到鎖匙。辯方指證人沒有文字記錄找到鎖匙,證人指因找不到所以沒記錄。辯方指無論銀包、現金、定鎖匙都沒文字記錄,證人同意。證人不同意無記錄的講法唔正確。證人同意記錄只檢取有作為證物之物件,唔同意於細格找到鎖匙,因搵到就唔會歸還。
證人唔同意於背囊細格內搵到銀色cippo火機。辯方呈上銀色cippo火機給證人觀看,指出該火機就是當天那火機,呈上P17火機燃料,包裝上寫着「cippo」及「打火機燃料」。證人不同意當天找到火機及燃料。呈上為PD1(3)。辯方指出當天確實於背囊小格找到火機,但認為物品對於控方案情無幫助,因此決定運用自己權力決定不檢取銀色火機,證人不同意。辯方指出於背囊小格同時找到萬事達藍莓5香煙,證人不同意。辯方指留意到證人表情有異,指如證人唔記得可回應指唔記得。證人指不同意,因全是危險,會擺開。辯方向證人呈上煙盒寫着malvus5 PD1(4),指原放於背囊細格內,當時煙盒有6-7枝香煙,證人不同意。不同意辯方指證人決定不檢取該物品,證人指因找不到。不同意辯方指將銀包及身份證,火機,香煙盒,鎖匙,擺在一個大透明膠袋中,並歸還D1。辯方指其他證物是當時決定會檢取的物品,證人同意。辯方指出呈堂的鞋P11是放於P15索繩袋內,證人同意。辯方澄清PD1(4)是類似的煙而非當天的實物,PD1(3)側是當天實物,當天證人有將需拍攝的證物交給同事,但不清楚同事有無拍攝。辯方指出D1當天頸上冇綁黑tee,證人不同意。
當天的房間除搜查物品外,亦是錄取口供的地方,辯方指出其他警員亦在內錄取口供,證人唔肯定。辯方指出當時聲音嘈雜,證人唔同意。
其他被告代表沒有盤問。
控方沒有覆問
[12:53] 休庭 ,下午2:30再續。
💛感覺臨時直播員💛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續審 [6/15]
上午進度
D1:王(20) / D2:鄭(20) / D4:賴(28)
D6:趙(22) / D7:葉(24) / D8:羅(21)
D9:王(28)
*同案 D3鄧 及 D5吳 於開審首日承認控罪,定於2023年11月28日判刑,其中D3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D5則還押候判。
控罪:
(1) D1-D9非法集結
(2) 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 D1-D9 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主控:李大律師
D2:陳大律師
-------------------------------------
[09:58] 證人何督察作供中:
🔸D2代表盤問
證人指影相地方喺中庭側的building,印象中是2樓,影相一定是影容貌,但衣着裝束唔肯定,影容貌的意思唔記得,因為係鑑證科同事負責,自己唔記得咗,第4階段影嘅相後來銷毁咗,原因自己唔知。
🔸另一被告代表盤問
證人確認當天THA主管是張總督察;睇口供紙中文繹本,提到證人自己向警告人員講解流程:「若發現被捕人擁有物件如武器頭盔等,他們需檢取被捕人的所有衣物,若沒有發現相關物件側不需要檢取被捕人的衣物。」,證人確認當天實際上畀過此訓示。印象中當日沒有人向自己作出相關請示。
D6,D7代表沒盤問
🔸D8代表盤問
辯方想問檢取黑色衣物是否整個踏浪者行動原則一緻,但黃官希望只針着本案,而不希望涉及整個踏浪者行動。辯方指當事人是女仔所以去了紅磡警署,想知兩區是否有統一做法。辯方修正問題關於深水埗警署及紅磡警署做法是否一緻,證人知道當天有部份被捕者送了去紅磡警署,亦了解當天深水埗警署被捕程序,但指個別警署可能有個個別處理方法。
被告9代表沒有盤問,控方沒有覆問。
⏺️傳PW10(即列表11)警長7431蘇偉文(音)作供
🔹控方主問
當天是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B1組第2隊,需要當值,被派至深水埗警處處理尖東被拘暴動罪疑犯。
當天同隊員於上午11時多到達深水埗警署,初步了解後在臨時機留中心簽取犯人出來調查,到12點,向臨時機留中心簽取第一個犯人,無爭議是D1,其後帶到深水埗警署地下BG29號房,其後同佢表露身份展示委任證,並講解將會調查的工作,當時得證人自己一個負責,首先發出搜查表格,指會用第一級程度進行搜身,即唔洗除衫,只輕拍外衣即衫袋褲袋同隨身物品。解釋完,發出完搜查表格就進行搜查。搜查後發現:
1)頸部當時綁住黑色 adidas tee,在相冊P219的P2相,呈上成為證物P9。
2)灰色3M口罩連2個粉紅色瀘罐,成為證物P18。
3)1張屬於被捕人的八達通,即P3。
4)被捕人電話連sim卡,但相片冇影,P4。
5)深藍色背囊,P8。
6)背囊內有黑色褸,P19。
7)一件黑色Uniqlo 短袖tee,(聽唔清楚係咪P12)。
8)黑色??,P16。
9)1對黑色手套,P6。
10)2枝透明液體應該是生理鹽水,P5。
11)打火機原料,P17。
12)黑色類似網袋,P15。
13)袋裡有1對白色物,P14。
14)1對紅色鞋,P11。
15)白色tee,P13。
16)1副眼鏡,P7。
之後開始文件工作,如發出被羈留人士通知書及攞會面記錄;將證物放在一個警察部最大size透明證物袋中,先釘裝然後搵膠紙痴實封口,用marker寫上被捕人名,最後交到臨時中心負責收文件及證物的同事,是偵緝警員8998。控方主問完成。
🔸辯方盤問
代表被告1:
2007年加入警隊。其後進升警長。2019年11月18日於深水埗警署大地簽出被告人,當時知第一被告同其他被拘捕人士於深水埗大地某地被扣押。證人於當天無到科學館廣場或科學館路,當天第一次見D1於深水埗警署大地,第一眼見D1時是被告自己看管深藍背囊,望到及接收時就是深藍背囊,見到D1時沒被索帶扣實,當時D1跟隨證人由大地進入BG29,但唔肯定路程中背囊是喺D1手還是證人手,將他帶到約2尺x 4尺的桌子。
房內不止證人跟被告,有其他當日被捕人處理中,但唔算好多人,大概6-8個,一定不多於8個被拘捕人士,每位被捕人均有至少一位警員處理中,所以有6-8名被捕人+6-8名警員。除了該桌外,每名被捕人均有一張枱,但唔肯定是否一樣大少。BG29房約半個法庭大少,估計約20尺x26尺,唔肯定是否每個被捕人之間有無圍板隔住,但自己果個無。處理D1時是開房式,極其量有啲柱擋住。處理D1時會聽到其他警員處理其他被告的聲音,但內容未必聽到。若唔計D1有8被告+8警員+加自己及D1,同意應有14-18人於房中。對於被辯方指於咁樣嘅環境搜身,檢視有可能成為證物嘅衣物,證人唔同意當時環境唔理想。辯方指出當時無實物分隔,處理搜身搜物件時缺乏私隱,證人指若用第一級搜身唔覺缺乏私隱。辯方指此環境不理想,證人指自己在最角落的桌子,側邊冇無騷擾,形成L字形,無人干擾覺得是理想。辯方指出若當時在房搜查會更理想,證人不同意,因不會干擾搜查程序。辯方指出有分別:大房工作時會聽到其他警員講野/搜野聲音所以有分別,證人不同意。證人帶D1到桌子時,先搜身再搜背囊,因自己習慣先搜身。辯方提醒是靠記憶回憶當天情況,不要靠平時習慣。證人指先放藍色背囊於桌上視線範圍內。唔肯定當天D1是否穿長褲。辯方指穿長褲無爭議。證人指會拍其衣服袋子睇下有無嘢;當時D1褲袋內有銀包八達通,八達通是放於銀包中,印象中有現金及身份證,亦有黑色iphone8連sim卡即P4。證人指該些物品是自己搵出的,然後放於枱上。
[11:27] 休庭20分鐘
[12:00] 再開庭
搜身完便搜藍色背囊。睇P8背囊,證人有留意到背囊內有大格及外面小格,但唔記得搜查次序,同意辯方指因為無文字記錄,所以今天記唔到。但記得均有檢查大格及小格。辯方指出,當天是在D1前搜查,P6是黑色Adidas手套,證人指忘記是否P6。證人回應指除生理鹽水P5,同打火機燃料P17是於細格搵,其他是在大格搵到。證人同意無文字記錄喺背囊搵到咩物品。辯方指出喺背囊細格內找到P7,證人不同意指是在大格內找到。辯方問無文字記錄但為何記得,證人指因小格淨係有果2樣物品,其他大件嘢都在大格。辯方指出無用文字記錄關於背囊搜出的物件,證人指無寫大格,但有寫細格,唔同意自己記錯。證人指會於背囊內找到物品後會給D1過目,然後先放於桌上。辯方問是否當天做法是先找出背囊無論大格小格內所有物品,拿出然後清空背囊,證人指除了紙碎等垃圾,同意公平起見有讓D1看見搜出甚麼。辯方問是否由證人決定邊啲物品需要檢取,邊啲唔洗就歸還於D1,證人指因當天所有物品均有檢取,但如不知需唔需要檢取會請示上頭。辯方指出曾搵到銀包內有現金,證人記得。辯方指出銀包及現金亦有放在白色大膠袋連同其他非證物的物品交給D1。證人不同意錢包及現金放於白色大膠袋內,並沒檢取作為證物而歸還D1,指無檢取做證物,但沒有「擺落白膠袋」此動作。證人同意自己決定無將銀包及現金檢取然後歸還D1,同意在自己眼中不是垃圾,不同意於小格中找到鎖匙。辯方指證人沒有文字記錄找到鎖匙,證人指因找不到所以沒記錄。辯方指無論銀包、現金、定鎖匙都沒文字記錄,證人同意。證人不同意無記錄的講法唔正確。證人同意記錄只檢取有作為證物之物件,唔同意於細格找到鎖匙,因搵到就唔會歸還。
證人唔同意於背囊細格內搵到銀色cippo火機。辯方呈上銀色cippo火機給證人觀看,指出該火機就是當天那火機,呈上P17火機燃料,包裝上寫着「cippo」及「打火機燃料」。證人不同意當天找到火機及燃料。呈上為PD1(3)。辯方指出當天確實於背囊小格找到火機,但認為物品對於控方案情無幫助,因此決定運用自己權力決定不檢取銀色火機,證人不同意。辯方指出於背囊小格同時找到萬事達藍莓5香煙,證人不同意。辯方指留意到證人表情有異,指如證人唔記得可回應指唔記得。證人指不同意,因全是危險,會擺開。辯方向證人呈上煙盒寫着malvus5 PD1(4),指原放於背囊細格內,當時煙盒有6-7枝香煙,證人不同意。不同意辯方指證人決定不檢取該物品,證人指因找不到。不同意辯方指將銀包及身份證,火機,香煙盒,鎖匙,擺在一個大透明膠袋中,並歸還D1。辯方指其他證物是當時決定會檢取的物品,證人同意。辯方指出呈堂的鞋P11是放於P15索繩袋內,證人同意。辯方澄清PD1(4)是類似的煙而非當天的實物,PD1(3)側是當天實物,當天證人有將需拍攝的證物交給同事,但不清楚同事有無拍攝。辯方指出D1當天頸上冇綁黑tee,證人不同意。
當天的房間除搜查物品外,亦是錄取口供的地方,辯方指出其他警員亦在內錄取口供,證人唔肯定。辯方指出當時聲音嘈雜,證人唔同意。
其他被告代表沒有盤問。
控方沒有覆問
[12:53] 休庭 ,下午2:30再續。
💛感覺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張潔宜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警妻兒
#續審 [6/7]
D1關, D2葉, D3曾(30-50)
控罪:
1)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於 2019 年10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2)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於 2019 年10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務人員家屬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摘錄自法庭線)
一個名為「HK Audi 5 Club」的 WhatsApp 群組中,有一段由 3 名被告主導,關於傷害警員的討論,當中散播「針對警方的不合理憤恨」,又「一口咬定警方作出了無恥及非法的作為」,例如稱強姦及謀殺他人屬真確事實;另又提及警員應受傷害原因,及傷害他們的方法,又不乏明確兼詳盡參考資料或建議。3 人在 2019 年12 月 31 日被捕,錄影會面中他們稱只是宣洩他們的憤慨情緒或怒火,並無意傷害他人。
---------------------
控方代表:#李倩文大律師
D1,D2及D3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
#唐樂山大律師
[下午進度]
1433 開庭
⏺辯方案情
📌D2作供
🔸主問
📎背景
今年31歲,案發時27歲,同妻及二歲女兒同住,太太為專業人士,2019年8月開設健身中心,股東只有自己及舅父,案發前後沒有參加過遊行,沒有政治立場,只關心健身室生意。19年6月對運動沒意見,但7月21日新聞見到白衣人攻擊市民,警署居於落閘拒絕處理對警察開始不滿,其後連串事件認為選擇性執法及使用不必要武力,個人意見最終導致生意人承受後果。
📎公司營運
為何有社會運動仍開展生意,D2稱因簽約前社會氣氛平靜,覺得政府可以好快妥善處理,但之後事件發展惡化但已交按金及簽租約於是只好繼續經營,公司包括自己有三至四名員工,確認文件冊健身中心之地圖及公司登記文件。親友當中有一位消防員及一位警察。公司在銅鑼灣附近為示威地點,當時創業生意不佳因社會運動會員上不到堂更改課程甚至退款。相比打工每月倒蝕五六萬。舅文在20年頭式中便因想移民及生意欠佳退股,2019年9月自己賣了Audi私家車以資助公司營運,後來外父贈送另一私家車上班代步。由於小型公司,所有行政,財務,營運,推廣全由自己一腳踢。當時覺得政府會採取措施令社會運動停止而沒有終止營運,惟政府打算強硬通過法例,警方沒有作有效拘捕卻做作小動作(如非拘捕只打示威者、721事件等)激起民憤令運動惡化,自己當時心情沮咒憤怒。
健身中心在2021年3至4月間因疫情結業。同意社會事件下可以開門做生意沒結業,但疫情下要封店做不到生意,之後沒有再工作。
📎whatsapp羣組
2018 年因買車加入了一個Audi 5同學會羣組,其後再被人邀請加入涉及本案羣組,自己非活躍但也不是隱型人,由於鍾意車,內容除改裝,團購也會談做生意及投資,D2每星期會抽空睇曬羣組訊息,自己也將公司網頁分享。每月也參加一至兩次車聚。認識D1及D3,D1為人友善、愛講笑。D3為人較正經,時常勸人不要cut線及遵守規則。
2019年社會事件後在汽車羣組開始討論政治,會閙政府但自己沒有在連登等討論區發言。
📎深水埗的士司機事件及,
案發前知道該事件,印象在 FB或從客戶見到有關圖片,感覺是有心撞人覺憤怒。
案發日上午出席跑步活動協助做伸展,下午一兩點返公司工作至晚上十一點,同意涉案留言是在公司時發出。
📎羣組內訊息
🫂收看羣組內警車在十字路口不停轉圈視頻,片段00:01時有人羣,衣著非示威者,警車想驅散途人,個人看到覺得警員行為白痴,行為令自己做生意越嚟越難
🫂D3發放影片 一架單車由天橋扔落路面上警員,片中有途人拍手因當時對警方執法不滿,自己也有同感。
🫂另一視頻保安阻止警員進入商場
D2認為商場沒有受破壞,故保安拒絕進入。
Wilncan 發言指住高層也聞到味,應該是指催淚氣體味。之後組員有討論催淚煙,D2覺得誇張咗但明白各人心情。有人提掟屎落街,自己接龍說「掟磚及啞鈴」,大家只是說笑,「磚」是公司瑜珈磗,並非認真建議。
-D2發文「黑警死全家」指是咀咒
-其後自己回應其他訊息「如果有義士殺警可以捐款」只是舒壓不滿,冇意煽動其他人去做,知道其他人叫自己做大隻K
-同意發言「佢吔」是指「黑警」,即不守法警員。明白羣組內會員不會跟討論去做,大家平時只會互相取笑。
-「好似online game咁打X我地」是兒時一個遊戲,出了村可任隨意打人,同當時警察一樣
📌案件管理
D2仍需作供個多小時,此外尚有一名品格證人
D3除自己外有一名證人,估計要3天,本案預計仍需6天審訊,暫定如下:
明天9月13日不早於1130 開庭
9月14日星期四不開庭
9月15日星期五全日開
10月16、17 全日
10月18 只開下午
10月19日 上午不早於1130
10月20日 只開上午
1637完庭,明天不早於11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張潔宜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警妻兒
#續審 [6/7]
D1關, D2葉, D3曾(30-50)
控罪:
1)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於 2019 年10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2)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於 2019 年10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務人員家屬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摘錄自法庭線)
一個名為「HK Audi 5 Club」的 WhatsApp 群組中,有一段由 3 名被告主導,關於傷害警員的討論,當中散播「針對警方的不合理憤恨」,又「一口咬定警方作出了無恥及非法的作為」,例如稱強姦及謀殺他人屬真確事實;另又提及警員應受傷害原因,及傷害他們的方法,又不乏明確兼詳盡參考資料或建議。3 人在 2019 年12 月 31 日被捕,錄影會面中他們稱只是宣洩他們的憤慨情緒或怒火,並無意傷害他人。
---------------------
控方代表:#李倩文大律師
D1,D2及D3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
#唐樂山大律師
[下午進度]
1433 開庭
⏺辯方案情
📌D2作供
🔸主問
📎背景
今年31歲,案發時27歲,同妻及二歲女兒同住,太太為專業人士,2019年8月開設健身中心,股東只有自己及舅父,案發前後沒有參加過遊行,沒有政治立場,只關心健身室生意。19年6月對運動沒意見,但7月21日新聞見到白衣人攻擊市民,警署居於落閘拒絕處理對警察開始不滿,其後連串事件認為選擇性執法及使用不必要武力,個人意見最終導致生意人承受後果。
📎公司營運
為何有社會運動仍開展生意,D2稱因簽約前社會氣氛平靜,覺得政府可以好快妥善處理,但之後事件發展惡化但已交按金及簽租約於是只好繼續經營,公司包括自己有三至四名員工,確認文件冊健身中心之地圖及公司登記文件。親友當中有一位消防員及一位警察。公司在銅鑼灣附近為示威地點,當時創業生意不佳因社會運動會員上不到堂更改課程甚至退款。相比打工每月倒蝕五六萬。舅文在20年頭式中便因想移民及生意欠佳退股,2019年9月自己賣了Audi私家車以資助公司營運,後來外父贈送另一私家車上班代步。由於小型公司,所有行政,財務,營運,推廣全由自己一腳踢。當時覺得政府會採取措施令社會運動停止而沒有終止營運,惟政府打算強硬通過法例,警方沒有作有效拘捕卻做作小動作(如非拘捕只打示威者、721事件等)激起民憤令運動惡化,自己當時心情沮咒憤怒。
健身中心在2021年3至4月間因疫情結業。同意社會事件下可以開門做生意沒結業,但疫情下要封店做不到生意,之後沒有再工作。
📎whatsapp羣組
2018 年因買車加入了一個Audi 5同學會羣組,其後再被人邀請加入涉及本案羣組,自己非活躍但也不是隱型人,由於鍾意車,內容除改裝,團購也會談做生意及投資,D2每星期會抽空睇曬羣組訊息,自己也將公司網頁分享。每月也參加一至兩次車聚。認識D1及D3,D1為人友善、愛講笑。D3為人較正經,時常勸人不要cut線及遵守規則。
2019年社會事件後在汽車羣組開始討論政治,會閙政府但自己沒有在連登等討論區發言。
📎深水埗的士司機事件及,
案發前知道該事件,印象在 FB或從客戶見到有關圖片,感覺是有心撞人覺憤怒。
案發日上午出席跑步活動協助做伸展,下午一兩點返公司工作至晚上十一點,同意涉案留言是在公司時發出。
📎羣組內訊息
🫂收看羣組內警車在十字路口不停轉圈視頻,片段00:01時有人羣,衣著非示威者,警車想驅散途人,個人看到覺得警員行為白痴,行為令自己做生意越嚟越難
🫂D3發放影片 一架單車由天橋扔落路面上警員,片中有途人拍手因當時對警方執法不滿,自己也有同感。
🫂另一視頻保安阻止警員進入商場
D2認為商場沒有受破壞,故保安拒絕進入。
Wilncan 發言指住高層也聞到味,應該是指催淚氣體味。之後組員有討論催淚煙,D2覺得誇張咗但明白各人心情。有人提掟屎落街,自己接龍說「掟磚及啞鈴」,大家只是說笑,「磚」是公司瑜珈磗,並非認真建議。
-D2發文「黑警死全家」指是咀咒
-其後自己回應其他訊息「如果有義士殺警可以捐款」只是舒壓不滿,冇意煽動其他人去做,知道其他人叫自己做大隻K
-同意發言「佢吔」是指「黑警」,即不守法警員。明白羣組內會員不會跟討論去做,大家平時只會互相取笑。
-「好似online game咁打X我地」是兒時一個遊戲,出了村可任隨意打人,同當時警察一樣
📌案件管理
D2仍需作供個多小時,此外尚有一名品格證人
D3除自己外有一名證人,估計要3天,本案預計仍需6天審訊,暫定如下:
明天9月13日不早於1130 開庭
9月14日星期四不開庭
9月15日星期五全日開
10月16、17 全日
10月18 只開下午
10月19日 上午不早於1130
10月20日 只開上午
1637完庭,明天不早於11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續審 [6/15]
下午進度
D1:王(20) / D2:鄭(20) / D4:賴(28)
D6:趙(22) / D7:葉(24) / D8:羅(21)
D9:王(28)
*同案 D3鄧 及 D5吳 於開審首日承認控罪,定於2023年11月28日判刑,其中D3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D5則還押候判。
控罪:
(1) D1-D9非法集結
(2) 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 D1-D9 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主控:李大律師
D2:陳大律師
-------------------------------------
⏺警長6984 鍾振星(音)
證人在深水埗警署處理D4証物,回覆D4律師除證物相P2以外,無檢取其他證物,無記錄。
⏺傳 5840 女警李佩雯(音)
證人在紅磡警署處理D7,與女警56636負責搜身
回覆D7律師,所有物品都檢取為證物,唔記得除咗相片P8 & P9 證物以外,有無檢取身份證銀包,總之在佢身上搜證物,嗰日太多嘢,要睇154口供記錄,對key,身份證,銀行卡無印象,總之在佢身上搜證物;同意警方搜到吾等如儉取,證人搜證物比警員4894處理;同意檢取咗一隻鞋,唔知左定右,總之一隻鞋。
辯方律師再問落去,重複答:總之身上搜到做証物,不停重複好似食咗帶咁......;唔同意律師指出證物有交剪,界刀,透明袋係筆袋,唔知筆,擦子膠沒有被檢取。
⏺傳女警 56636 陳笑興(音)
證人與警員5840檢取證物
回覆D7律師,唔記得相片P8 & P9 證物,稱只做看守;檢取一隻右鞋唔奇怪,一隻咪一隻,總之份記錄正確無吾,四年點記得,話記得都呃你啦!(按:笑住口一副你吹我唔帳嘅態度),同意個透明袋係筆袋。
⏺傳警長 4894
證人在紅磡警署當值,女同事交證物比證人,他在第二日07:15 交畀警員16144。
辯方無盤問
⏺傳女警 陳芷瑩(音)
🔹控方主問
0600去D7深水埗住址,D7不在,打電話比佢,D7 在0840到尖沙咀警署。
🔸D7律師盤問
證人唔知D7從2019年己住尖沙咀
跟據Pol 155記錄:
0600到深水埗住宅找D7
0715離開打比D7
0815接AP回覆到尖沙咀警署
0845到尖沙咀警署見
證人表示無印象
從案件主管得知深水埗地址,律師指出最早D7己報尖沙咀地址,你點得到地址?案件主管得知、、、、(又食帶),表示只是拘捕。
官:你再問落去佢都唔知(好無奈)
明天3個控方證人,星期三D7作供
💛感覺臨時直播員💛
=========
按:因證人編號有啲混亂,因此略去,歡迎補充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續審 [6/15]
下午進度
D1:王(20) / D2:鄭(20) / D4:賴(28)
D6:趙(22) / D7:葉(24) / D8:羅(21)
D9:王(28)
*同案 D3鄧 及 D5吳 於開審首日承認控罪,定於2023年11月28日判刑,其中D3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D5則還押候判。
控罪:
(1) D1-D9非法集結
(2) 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 D1-D9 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主控:李大律師
D2:陳大律師
-------------------------------------
⏺警長6984 鍾振星(音)
證人在深水埗警署處理D4証物,回覆D4律師除證物相P2以外,無檢取其他證物,無記錄。
⏺傳 5840 女警李佩雯(音)
證人在紅磡警署處理D7,與女警56636負責搜身
回覆D7律師,所有物品都檢取為證物,唔記得除咗相片P8 & P9 證物以外,有無檢取身份證銀包,總之在佢身上搜證物,嗰日太多嘢,要睇154口供記錄,對key,身份證,銀行卡無印象,總之在佢身上搜證物;同意警方搜到吾等如儉取,證人搜證物比警員4894處理;同意檢取咗一隻鞋,唔知左定右,總之一隻鞋。
辯方律師再問落去,重複答:總之身上搜到做証物,不停重複好似食咗帶咁......;唔同意律師指出證物有交剪,界刀,透明袋係筆袋,唔知筆,擦子膠沒有被檢取。
⏺傳女警 56636 陳笑興(音)
證人與警員5840檢取證物
回覆D7律師,唔記得相片P8 & P9 證物,稱只做看守;檢取一隻右鞋唔奇怪,一隻咪一隻,總之份記錄正確無吾,四年點記得,話記得都呃你啦!(按:笑住口一副你吹我唔帳嘅態度),同意個透明袋係筆袋。
⏺傳警長 4894
證人在紅磡警署當值,女同事交證物比證人,他在第二日07:15 交畀警員16144。
辯方無盤問
⏺傳女警 陳芷瑩(音)
🔹控方主問
0600去D7深水埗住址,D7不在,打電話比佢,D7 在0840到尖沙咀警署。
🔸D7律師盤問
證人唔知D7從2019年己住尖沙咀
跟據Pol 155記錄:
0600到深水埗住宅找D7
0715離開打比D7
0815接AP回覆到尖沙咀警署
0845到尖沙咀警署見
證人表示無印象
從案件主管得知深水埗地址,律師指出最早D7己報尖沙咀地址,你點得到地址?案件主管得知、、、、(又食帶),表示只是拘捕。
官:你再問落去佢都唔知(好無奈)
明天3個控方證人,星期三D7作供
💛感覺臨時直播員💛
=========
按:因證人編號有啲混亂,因此略去,歡迎補充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9月13日 星期三】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09.12]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余(19) #續審 [3/4] (#星火同盟 洗黑錢)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王,鄭,賴,趙,葉,羅,王(16-28) #續審 [7/15]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1樓39庭
👩🏻⚖️張潔宜法官
🕦11:30
👥關,葉,曾(30-50) #續審 [7/7] (#網上言論 #煽惑殺警妻兒 2項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6樓11庭
👨🏻⚖️林子勤裁判官
🕝14:30
👤李(22) #提堂 (#0902葵涌 管有攻擊性武器)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蘇志華(56) 盜竊 #偷醉翁電話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09.12]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余(19) #續審 [3/4] (#星火同盟 洗黑錢)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王,鄭,賴,趙,葉,羅,王(16-28) #續審 [7/15]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1樓39庭
👩🏻⚖️張潔宜法官
🕦11:30
👥關,葉,曾(30-50) #續審 [7/7] (#網上言論 #煽惑殺警妻兒 2項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6樓11庭
👨🏻⚖️林子勤裁判官
🕝14:30
👤李(22) #提堂 (#0902葵涌 管有攻擊性武器)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蘇志華(56) 盜竊 #偷醉翁電話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續審 [7/15]
D1:王(20) / D2:鄭(20) / D4:賴(28)
D6:趙(22) / D7:葉(24) / D8:羅(21)
D9:王(28)
*同案 D3鄧 及 D5吳 於開審首日承認控罪,定於2023年11月28日判刑,其中D3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D5則還押候判。
控罪:
(1) D1-D9非法集結
(2) 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 D1-D9 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主控:李大律師
D2:陳大律師
-------------------------------------
(大部份內容從缺,需要詳情,歡迎 按此 報料)
[11:59] 控方證人作供中
第8被告代表盤問
證人於口供中共列15項物品,但只拍了11張相:
1)黑色背囊,2)白色單車頭盔,3)透明單車鏡,4)(聽唔切),5)灰色3M口罩連瀘罐,6)一對勞工手套,7)兩個藍色口罩(sorry唔肯定),8)(聽唔切),9)??連長者8達通,10)Iphone6電話,11)綠色營光??
辯方指證人只影了11張,證人指仲有2件有影,但無喺口供寫低。
辯方指證人無就住影相物品作更正。證人指要睇返2021年1月7日份口供,確認無為該2件物品作補充。而2023年6月嗰份都無再提有影手袖同背囊套,證人確認以上證物是用警察用嘅證物膠袋裝,根據紅磡差館實際環境,證人指被告之物品都用同樣方式檢取及裝,其後都係,包裝上有被捕人編號,但無寫名。證人唔清楚邊個安排編號,被告編號為109,因警察記事冊有寫。辯方問會唔會是105?證人指唔會。辯方問為何關於羅嘅記錄有105同109?證人指可能寫錯,109先岩。
辯方指證人如需睇記事冊都可以,因將會指出關於記事冊問題。
辯方指記事冊中有提及證人交證物去臨時倉庫儲存,其後都有一個位寫錯被告編號,會唔會將一啲人物搞錯,將唔屬於被告嘅嘢當咗係被告?證人指唔會,指證物由證物袋裝住,係一袋就一張紙,即時擺哂入去就即時封口,喺被捕人面前封。辯方說法是證人並無喺被告人面前封口,搞錯證物將手袖及背囊套當是被告的,證人唔同意無即時封。
關於背囊:證人見被告有一黑色背囊,特徵是全個黑色,但唔記得有無牌子之類。
證人唔同意辯方指「如果有牌子會寫低,無咁易撈亂」的說法,記得當晚有不少被捕人有背囊及都是黑色。
辯方指出被告都是黑色背囊但不是編號154這個。證人唔同意。
辯方指背囊個底有個牌子釘喺度,證人指因為都係黑色所以難搵。
辯方指背囊正面上半部有一塊凌形黑色皮或膠,即逐稱豬鼻的東西,但被告的背囊是沒有的。證人堅稱當日喺被告身上檢取的就是154這個。
睇相片冊P227第7被告物品的相片,當中有隻鞋,證人會把旁邊東西形容為「味鏡」。證人把P155形容為3M眼罩,P153稱為泳鏡。證人同意辯方指亦可形容P229為泳鏡。
黃官不明為何辯方要問關於字眼問題,需先觀察證物。
證人指153材質上是防水用很明顯是泳鏡,3M嗰個材質係硬,所以形容為眼罩。
辯方質疑證人最早記錄已形容為泳鏡,指出被告原有的是藍色泳鏡。證人堅持自己所拍的就是被告當時的衣裝。
辯方指出證人把證物調亂。證人唔同意,指因自己無處理過屬於227的被捕人。
代表第8被告盤問完成。
被告9無盤問。控方無覆問。
控方指淨最後一位證人。明天應可開始辯方案情。
黃官希望結案陳詞可盡量於本審期內完成。
[12:32] 三個控方證人作供完畢,下午休庭,明天09:30續審,有最後一位控方證人作供,之後到辯方案情,會有被告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續審 [7/15]
D1:王(20) / D2:鄭(20) / D4:賴(28)
D6:趙(22) / D7:葉(24) / D8:羅(21)
D9:王(28)
*同案 D3鄧 及 D5吳 於開審首日承認控罪,定於2023年11月28日判刑,其中D3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D5則還押候判。
控罪:
(1) D1-D9非法集結
(2) 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 D1-D9 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主控:李大律師
D2:陳大律師
-------------------------------------
(大部份內容從缺,需要詳情,歡迎 按此 報料)
[11:59] 控方證人作供中
第8被告代表盤問
證人於口供中共列15項物品,但只拍了11張相:
1)黑色背囊,2)白色單車頭盔,3)透明單車鏡,4)(聽唔切),5)灰色3M口罩連瀘罐,6)一對勞工手套,7)兩個藍色口罩(sorry唔肯定),8)(聽唔切),9)??連長者8達通,10)Iphone6電話,11)綠色營光??
辯方指證人只影了11張,證人指仲有2件有影,但無喺口供寫低。
辯方指證人無就住影相物品作更正。證人指要睇返2021年1月7日份口供,確認無為該2件物品作補充。而2023年6月嗰份都無再提有影手袖同背囊套,證人確認以上證物是用警察用嘅證物膠袋裝,根據紅磡差館實際環境,證人指被告之物品都用同樣方式檢取及裝,其後都係,包裝上有被捕人編號,但無寫名。證人唔清楚邊個安排編號,被告編號為109,因警察記事冊有寫。辯方問會唔會是105?證人指唔會。辯方問為何關於羅嘅記錄有105同109?證人指可能寫錯,109先岩。
辯方指證人如需睇記事冊都可以,因將會指出關於記事冊問題。
辯方指記事冊中有提及證人交證物去臨時倉庫儲存,其後都有一個位寫錯被告編號,會唔會將一啲人物搞錯,將唔屬於被告嘅嘢當咗係被告?證人指唔會,指證物由證物袋裝住,係一袋就一張紙,即時擺哂入去就即時封口,喺被捕人面前封。辯方說法是證人並無喺被告人面前封口,搞錯證物將手袖及背囊套當是被告的,證人唔同意無即時封。
關於背囊:證人見被告有一黑色背囊,特徵是全個黑色,但唔記得有無牌子之類。
證人唔同意辯方指「如果有牌子會寫低,無咁易撈亂」的說法,記得當晚有不少被捕人有背囊及都是黑色。
辯方指出被告都是黑色背囊但不是編號154這個。證人唔同意。
辯方指背囊個底有個牌子釘喺度,證人指因為都係黑色所以難搵。
辯方指背囊正面上半部有一塊凌形黑色皮或膠,即逐稱豬鼻的東西,但被告的背囊是沒有的。證人堅稱當日喺被告身上檢取的就是154這個。
睇相片冊P227第7被告物品的相片,當中有隻鞋,證人會把旁邊東西形容為「味鏡」。證人把P155形容為3M眼罩,P153稱為泳鏡。證人同意辯方指亦可形容P229為泳鏡。
黃官不明為何辯方要問關於字眼問題,需先觀察證物。
證人指153材質上是防水用很明顯是泳鏡,3M嗰個材質係硬,所以形容為眼罩。
辯方質疑證人最早記錄已形容為泳鏡,指出被告原有的是藍色泳鏡。證人堅持自己所拍的就是被告當時的衣裝。
辯方指出證人把證物調亂。證人唔同意,指因自己無處理過屬於227的被捕人。
代表第8被告盤問完成。
被告9無盤問。控方無覆問。
控方指淨最後一位證人。明天應可開始辯方案情。
黃官希望結案陳詞可盡量於本審期內完成。
[12:32] 三個控方證人作供完畢,下午休庭,明天09:30續審,有最後一位控方證人作供,之後到辯方案情,會有被告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張潔宜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警妻兒
#續審 [7/7]
D1關, D2葉, D3曾(30-50)
控罪:
1)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於 2019 年10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2)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於 2019 年10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務人員家屬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摘錄自法庭線)
一個名為「HK Audi 5 Club」的 WhatsApp 群組中,有一段由 3 名被告主導,關於傷害警員的討論,當中散播「針對警方的不合理憤恨」,又「一口咬定警方作出了無恥及非法的作為」,例如稱強姦及謀殺他人屬真確事實;另又提及警員應受傷害原因,及傷害他們的方法,又不乏明確兼詳盡參考資料或建議。3 人在 2019 年12 月 31 日被捕,錄影會面中他們稱只是宣洩他們的憤慨情緒或怒火,並無意傷害他人。
---------------------
控方代表:#李倩文大律師
D1,D2及D3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
#唐樂山大律師
[上午進度]
1135 開庭
⏺辯方案情
📌D2作供
🔸主問
📎訊息內容
-訊息「如果我喺黑警...如果佢哋仲有人性」,承接昨天提過警員出3糧,但工作完全亂來,全是晦氣說話
-訊息「好似拉登咁」是D2指自己生意差似佢911後走投無路,好冇助,D2回應自己當時好細,只係讀小學,聯想起拉登當時走頭無路,好似自己生意好差,都係走頭無路,所以都係悔氣說話
回覆D1自的說話都係想發洩不滿
不是要想攞人命
2047一定冇晒香港人
義載都冇試過,只係吹水,原因係群組裏嘅人普遍都係同情示威者,想睇下有冇機會搵到客人嚟支持自己;
代表問何妖是誰?D2答是何君堯
第260-265句
有個福建佬,你有咩認知?
北角有人出嚟打市民
Fb有一條片傳流何為白衫人打氣
好似事件係佢策劃咁
另福建佬就係表達有人出嚟打番福建佬之後就冇再出嚟
只是表達感慨覺得好慘的悔氣說話
273、276、279話題轉到的士佬事件,是承表福建佬事件覺得佢抵被人打,都係一種發洩
講完的士佬後聯想到警察都係選擇性執法,所以發洩不滿
開life 直播x眼
D2自己冇睇過呢啲片
自己都係發洩,圍爐取暖,我不相信D1真嘅想煽動人或者傷害人
用唔同方式去攻擊警察,不要直接攻擊他們
其實只係講笑發洩下,我冇諗過真係去做
對話期間有6分鐘D2冇出聲
應該係執緊野準備離開公司
之後
有關疑似孕婦被捕短片,D2表達了香港警察冇賤到咁
而是之前見過大陸武警表演
所以似是夾雜左入去警隊
D1表示不同意
而D2則再重申自己的觀點
佢哋要死一堆先至清醒
佢哋係指黑警
D2回應D3用了呢句
但不表示真要他們死
只係因為燥底先咁講
到481段D2因為揸車所以離開咗討論
但之後D2有睇番之前嘅討論
為甚麼要講掟啞鈴,因為這是我生活分不開嘅嘢,但當時只是想講笑
沒有認真去表示要咁做
好似電影少林足球的對白
因為是汽車維修員所以帶士巴拿都好正常
由當時其他人的回應都係用講笑嘅emoji, 所以當時的氣氛是已經輕鬆了很多,所以只係講笑,吹水,其他人都覺得D2講的笑好低能
如果香港人好齊心層層都掟嘢落去都幾好
D2表示當時回想起兒時住公屋嘅經歷,有人掟嘢落街,好多惡作劇,自己說弓箭會俾人舟,搜到啞鈴合理純粹係講笑吹水!
📎3人被起底,資料放上網受擾
-翌日10月8日起身見到百多個電話來電,及數十個留言,幾十個辱駡whatsapp等。內容有說今晚殺你全家,認得你架車會燒咗佢。之後客人通知個人資料被人放上撐警大聯盟網,包括個人相片及whatsapp頭像。
-之後公司也受影響,有人上門拍門說粗口便離開,自己同時擔心家人及生意受滋擾。騒擾其後減少但2020年中有人又再post 資料,再次被騒擾。D2沒有報警,用自己方法處理包括向whatsapp滋擾者道歉,交代是說話過份,咀賤、胡言亂語等,亦有在撐警大聯盟及公司FB 專頁作道歉。呈上數張不同平台截圖包括上述道歉聲明。D2補充有向滋擾來電者道歉,對方曾說明白,知道冇心煽動傷害他人並勸改電話號碼。
1251 午休,14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張潔宜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警妻兒
#續審 [7/7]
D1關, D2葉, D3曾(30-50)
控罪:
1)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於 2019 年10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2)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於 2019 年10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務人員家屬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摘錄自法庭線)
一個名為「HK Audi 5 Club」的 WhatsApp 群組中,有一段由 3 名被告主導,關於傷害警員的討論,當中散播「針對警方的不合理憤恨」,又「一口咬定警方作出了無恥及非法的作為」,例如稱強姦及謀殺他人屬真確事實;另又提及警員應受傷害原因,及傷害他們的方法,又不乏明確兼詳盡參考資料或建議。3 人在 2019 年12 月 31 日被捕,錄影會面中他們稱只是宣洩他們的憤慨情緒或怒火,並無意傷害他人。
---------------------
控方代表:#李倩文大律師
D1,D2及D3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
#唐樂山大律師
[上午進度]
1135 開庭
⏺辯方案情
📌D2作供
🔸主問
📎訊息內容
-訊息「如果我喺黑警...如果佢哋仲有人性」,承接昨天提過警員出3糧,但工作完全亂來,全是晦氣說話
-訊息「好似拉登咁」是D2指自己生意差似佢911後走投無路,好冇助,D2回應自己當時好細,只係讀小學,聯想起拉登當時走頭無路,好似自己生意好差,都係走頭無路,所以都係悔氣說話
回覆D1自的說話都係想發洩不滿
不是要想攞人命
2047一定冇晒香港人
義載都冇試過,只係吹水,原因係群組裏嘅人普遍都係同情示威者,想睇下有冇機會搵到客人嚟支持自己;
代表問何妖是誰?D2答是何君堯
第260-265句
有個福建佬,你有咩認知?
北角有人出嚟打市民
Fb有一條片傳流何為白衫人打氣
好似事件係佢策劃咁
另福建佬就係表達有人出嚟打番福建佬之後就冇再出嚟
只是表達感慨覺得好慘的悔氣說話
273、276、279話題轉到的士佬事件,是承表福建佬事件覺得佢抵被人打,都係一種發洩
講完的士佬後聯想到警察都係選擇性執法,所以發洩不滿
開life 直播x眼
D2自己冇睇過呢啲片
自己都係發洩,圍爐取暖,我不相信D1真嘅想煽動人或者傷害人
用唔同方式去攻擊警察,不要直接攻擊他們
其實只係講笑發洩下,我冇諗過真係去做
對話期間有6分鐘D2冇出聲
應該係執緊野準備離開公司
之後
有關疑似孕婦被捕短片,D2表達了香港警察冇賤到咁
而是之前見過大陸武警表演
所以似是夾雜左入去警隊
D1表示不同意
而D2則再重申自己的觀點
佢哋要死一堆先至清醒
佢哋係指黑警
D2回應D3用了呢句
但不表示真要他們死
只係因為燥底先咁講
到481段D2因為揸車所以離開咗討論
但之後D2有睇番之前嘅討論
為甚麼要講掟啞鈴,因為這是我生活分不開嘅嘢,但當時只是想講笑
沒有認真去表示要咁做
好似電影少林足球的對白
因為是汽車維修員所以帶士巴拿都好正常
由當時其他人的回應都係用講笑嘅emoji, 所以當時的氣氛是已經輕鬆了很多,所以只係講笑,吹水,其他人都覺得D2講的笑好低能
如果香港人好齊心層層都掟嘢落去都幾好
D2表示當時回想起兒時住公屋嘅經歷,有人掟嘢落街,好多惡作劇,自己說弓箭會俾人舟,搜到啞鈴合理純粹係講笑吹水!
📎3人被起底,資料放上網受擾
-翌日10月8日起身見到百多個電話來電,及數十個留言,幾十個辱駡whatsapp等。內容有說今晚殺你全家,認得你架車會燒咗佢。之後客人通知個人資料被人放上撐警大聯盟網,包括個人相片及whatsapp頭像。
-之後公司也受影響,有人上門拍門說粗口便離開,自己同時擔心家人及生意受滋擾。騒擾其後減少但2020年中有人又再post 資料,再次被騒擾。D2沒有報警,用自己方法處理包括向whatsapp滋擾者道歉,交代是說話過份,咀賤、胡言亂語等,亦有在撐警大聯盟及公司FB 專頁作道歉。呈上數張不同平台截圖包括上述道歉聲明。D2補充有向滋擾來電者道歉,對方曾說明白,知道冇心煽動傷害他人並勸改電話號碼。
1251 午休,14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張潔宜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警妻兒
#續審 [7/7]
D1關, D2葉, D3曾(30-50)
控罪:
1)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於 2019 年10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2)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於 2019 年10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務人員家屬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摘錄自法庭線)
一個名為「HK Audi 5 Club」的 WhatsApp 群組中,有一段由 3 名被告主導,關於傷害警員的討論,當中散播「針對警方的不合理憤恨」,又「一口咬定警方作出了無恥及非法的作為」,例如稱強姦及謀殺他人屬真確事實;另又提及警員應受傷害原因,及傷害他們的方法,又不乏明確兼詳盡參考資料或建議。3 人在 2019 年12 月 31 日被捕,錄影會面中他們稱只是宣洩他們的憤慨情緒或怒火,並無意傷害他人。
---------------------
控方代表:#李倩文大律師
D1,D2及D3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
#唐樂山大律師
[下午進度]
1434 開庭
⏺辯方案情
📌D2作供
🔸主問
📎事後滋擾
-確認呈堂10月8或9日滋擾whatsapp 截圖,D2道歉指自己胡言亂語,對方建議D2換電話號碼
-公司專頁留言指教練是殺人犯不要上來,D2沒回應只另開post 道歉
📎錄影會面
-回答收入是指以前做教練打工之收入,非當時做生意收入
-問到羣組多少個管理員,自己答很少去車聚,只見過D3Johnny一兩次。澄清自己理解是大車聚,平時會去細型聚會,因同D3住不同區,小型聚會很少撞到。
-會面沒提公司生意差而發洩因認為重點是講過的說話,而且不想同陌生人講
-答「自己銅鑼灣有生意,好忙」因生意差要諗計宣傳,加上小公司好多事一腳踢
-亂嗡附和其人解釋自己說「有人去殺警察及家人會捐錢」
10月7日發言絕冇意圖去煽動傷人,只是同組內十多人發嗡風,組內多為生意人不會跟住去做
最後補充自已為人誇張,衝動,事後真誠道歉,承認說話過份,刻薄。
🔹盤間
-沒有因盤問作特別預備,只考慮說出真相
-案發當時27歲任教錬人工ok,算是中產,但不認同自己是人生勝利組,不自負覺得好叻
-知道社會事件由陳同佳案件引起,同意6月中衝突開始,沒有聽過612基金。公司裝修
-公司租約在7月4日正式簽,但臨時租約在6月簽。6月知道有圍堵立法會,不知7月1日立法會有衝突也不知毛孟靜是誰。7月1日忙於公司開幕籌備。
-太太沒協助開業形容同太太關係正常,她也是政治冷感,只擔心自己事業。舅父對社會運動較關注,但冇討論社會事件可能影響創業。創業需70萬,有預營運資金因有舊客答應買packpage相信可應付運作
-同學及朋友中有警員,但很少聯絡。2019年中之前不清楚警察工作,大致抄牌,處理糾紛。但有接觸如客戶失物,印象有禮貌友善
-2018 年尾或19年頭在車聚認識D1及D3,羣組中同D1、D3較熟,對自己親切便算熟。組內D1、D3及「Wil勤」最多發言,19年6月12日前少鬧政府。D1及D3鬧政府程度差不多,2人對遊行人示冇意見,自己評價阻住生意,但7月21日後同情示威者。自己對修例冇意見,但對政府不滿,尤其女特首。
D2認為721警署應該開門處理報案
- 知道6月後差唔多每星期有示威,同意警方封路,設防線是正確。721後羣組成員不滿警方執法,不記得有冇咀咒警方,就算有也不致於黑心想警察死。
- 721警署不開門是從FB「馬路的事」「小心駕駛」等專頁知道,沒去香港警察專頁因覺得官方不等如事實,同意沒去核實,可能偏頗。
直至今天也冇去全面找721原因,因為冇能力
-「爆眼女」設影響對警方印象,831加劇了壞印象。同意早過831差唔多逢星期六日都有遊行,已有暴力,分別來自示威者及警員。
-同意見片段警員用過份武力打已制服人士可能之前受襲,被挑釁,但無論如何也不可合理化非法動武
-咁做又黑警,唔做又黑警?D2回答警察是要去做應該做的事,不做非法行為
-問知道721 冇警力所以警署不開門?D2指有3萬警力不可能不夠人處理
-831 羣組內約八成,大部份發言者都鬧警員,大致都用粗口。自己立場討厭政府及黑警,不會覺得自己偏黃,同意羣組其他發言者偏黃。
-警員應該去拘捕堵路人士,而非做多餘行為如毆打示威者
📌案件管理
明天不開庭,案件押後至星期五,控方估計盤問仍需半天,D2案情可完成,但雙方希望D3案情在10月加開日子才開始作供。
(10月16、17 全日)
(10月18 下午)
(10月19日 上午不早於1130
(10月20日 開上午)
1629 完庭,明天開庭,星期五 100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張潔宜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警妻兒
#續審 [7/7]
D1關, D2葉, D3曾(30-50)
控罪:
1)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於 2019 年10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2)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於 2019 年10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務人員家屬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摘錄自法庭線)
一個名為「HK Audi 5 Club」的 WhatsApp 群組中,有一段由 3 名被告主導,關於傷害警員的討論,當中散播「針對警方的不合理憤恨」,又「一口咬定警方作出了無恥及非法的作為」,例如稱強姦及謀殺他人屬真確事實;另又提及警員應受傷害原因,及傷害他們的方法,又不乏明確兼詳盡參考資料或建議。3 人在 2019 年12 月 31 日被捕,錄影會面中他們稱只是宣洩他們的憤慨情緒或怒火,並無意傷害他人。
---------------------
控方代表:#李倩文大律師
D1,D2及D3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
#唐樂山大律師
[下午進度]
1434 開庭
⏺辯方案情
📌D2作供
🔸主問
📎事後滋擾
-確認呈堂10月8或9日滋擾whatsapp 截圖,D2道歉指自己胡言亂語,對方建議D2換電話號碼
-公司專頁留言指教練是殺人犯不要上來,D2沒回應只另開post 道歉
📎錄影會面
-回答收入是指以前做教練打工之收入,非當時做生意收入
-問到羣組多少個管理員,自己答很少去車聚,只見過D3Johnny一兩次。澄清自己理解是大車聚,平時會去細型聚會,因同D3住不同區,小型聚會很少撞到。
-會面沒提公司生意差而發洩因認為重點是講過的說話,而且不想同陌生人講
-答「自己銅鑼灣有生意,好忙」因生意差要諗計宣傳,加上小公司好多事一腳踢
-亂嗡附和其人解釋自己說「有人去殺警察及家人會捐錢」
10月7日發言絕冇意圖去煽動傷人,只是同組內十多人發嗡風,組內多為生意人不會跟住去做
最後補充自已為人誇張,衝動,事後真誠道歉,承認說話過份,刻薄。
🔹盤間
-沒有因盤問作特別預備,只考慮說出真相
-案發當時27歲任教錬人工ok,算是中產,但不認同自己是人生勝利組,不自負覺得好叻
-知道社會事件由陳同佳案件引起,同意6月中衝突開始,沒有聽過612基金。公司裝修
-公司租約在7月4日正式簽,但臨時租約在6月簽。6月知道有圍堵立法會,不知7月1日立法會有衝突也不知毛孟靜是誰。7月1日忙於公司開幕籌備。
-太太沒協助開業形容同太太關係正常,她也是政治冷感,只擔心自己事業。舅父對社會運動較關注,但冇討論社會事件可能影響創業。創業需70萬,有預營運資金因有舊客答應買packpage相信可應付運作
-同學及朋友中有警員,但很少聯絡。2019年中之前不清楚警察工作,大致抄牌,處理糾紛。但有接觸如客戶失物,印象有禮貌友善
-2018 年尾或19年頭在車聚認識D1及D3,羣組中同D1、D3較熟,對自己親切便算熟。組內D1、D3及「Wil勤」最多發言,19年6月12日前少鬧政府。D1及D3鬧政府程度差不多,2人對遊行人示冇意見,自己評價阻住生意,但7月21日後同情示威者。自己對修例冇意見,但對政府不滿,尤其女特首。
D2認為721警署應該開門處理報案
- 知道6月後差唔多每星期有示威,同意警方封路,設防線是正確。721後羣組成員不滿警方執法,不記得有冇咀咒警方,就算有也不致於黑心想警察死。
- 721警署不開門是從FB「馬路的事」「小心駕駛」等專頁知道,沒去香港警察專頁因覺得官方不等如事實,同意沒去核實,可能偏頗。
直至今天也冇去全面找721原因,因為冇能力
-「爆眼女」設影響對警方印象,831加劇了壞印象。同意早過831差唔多逢星期六日都有遊行,已有暴力,分別來自示威者及警員。
-同意見片段警員用過份武力打已制服人士可能之前受襲,被挑釁,但無論如何也不可合理化非法動武
-咁做又黑警,唔做又黑警?D2回答警察是要去做應該做的事,不做非法行為
-問知道721 冇警力所以警署不開門?D2指有3萬警力不可能不夠人處理
-831 羣組內約八成,大部份發言者都鬧警員,大致都用粗口。自己立場討厭政府及黑警,不會覺得自己偏黃,同意羣組其他發言者偏黃。
-警員應該去拘捕堵路人士,而非做多餘行為如毆打示威者
📌案件管理
明天不開庭,案件押後至星期五,控方估計盤問仍需半天,D2案情可完成,但雙方希望D3案情在10月加開日子才開始作供。
(10月16、17 全日)
(10月18 下午)
(10月19日 上午不早於1130
(10月20日 開上午)
1629 完庭,明天開庭,星期五 100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