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判刑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7: *(13)
D9:曾(16)/ D10:蘇(16)
🛑八位被告已還押28日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0]
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6),(7),(8),(12)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3, D4, D5,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1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速報:
D1 :暴動50月,罰款2000
D3, D4, D5 :暴動50月,蒙面3 月,2月同期,即總刑期51月
D2, D7, D10 :教導所
💛感謝臨時直播員💛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判刑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7: *(13)
D9:曾(16)/ D10:蘇(16)
🛑八位被告已還押28日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0]
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6),(7),(8),(12)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3, D4, D5,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1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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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D1 :暴動50月,罰款2000
D3, D4, D5 :暴動50月,蒙面3 月,2月同期,即總刑期51月
D2, D7, D10 :教導所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28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08.26]
[2023.08.27-09.0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15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9個月 #續審 [115/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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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盧,鄺,柯,陳,吳,黃(17-29) #續審 [31/33] (#1118理大 暴動 3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吳,何,陳,高,陳,王,許,洪,陳,鄧,鄭,施,鄭,陳,蔡,程,鍾,江,劉(18-52) #續審 [20/34]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蔡,丁(39-54) #審訊 [1/10] (#1001灣仔 暴動 拒捕)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何慧嫻裁判官
🕝14:30
👥黃,劉(24)🛑黃已還押逾44個月 #提訊日 (#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 - - - - - - - - - - - - -
🏛沙 田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陳慧敏裁判官
🕚11:00
👤李/二胡伯伯(68) #續審 [5/3] (#20210803旺角 #20210818旺角 #20210909旺角 3項沒有許可證奏玩樂器;#20220624大圍 #20220824大圍 2項未經批准籌款;#20220929中環 未經批准籌款 沒有許可證奏玩樂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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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08.26]
[2023.08.27-09.0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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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15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9個月 #續審 [115/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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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盧,鄺,柯,陳,吳,黃(17-29) #續審 [31/33] (#1118理大 暴動 3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吳,何,陳,高,陳,王,許,洪,陳,鄧,鄭,施,鄭,陳,蔡,程,鍾,江,劉(18-52) #續審 [20/34]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蔡,丁(39-54) #審訊 [1/10] (#1001灣仔 暴動 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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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何慧嫻裁判官
🕝14:30
👥黃,劉(24)🛑黃已還押逾44個月 #提訊日 (#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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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陳慧敏裁判官
🕚11:00
👤李/二胡伯伯(68) #續審 [5/3] (#20210803旺角 #20210818旺角 #20210909旺角 3項沒有許可證奏玩樂器;#20220624大圍 #20220824大圍 2項未經批准籌款;#20220929中環 未經批准籌款 沒有許可證奏玩樂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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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月28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31/33]
✅(已有)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審訊 [1/10]
🕙10:1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115/90]
(截至1225)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31/33]
✅(已有)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審訊 [1/10]
🕙10:1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115/90]
(截至1225)
🔰請按此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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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20/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
A12鄭先生和A16蔡小姐認為其身體狀況許可,有出庭應訊。
A15出庭作供:
個人背景:
簡單而言,陳小姐案發時18歲,家在沙田區。現時是學生,同時有任兼職。
她知道有社會運動發生,但自己專注於學校新生活和下文描述的戲劇活動,所以自己沒有刻意深入了解。
2019年11月18日的日程:
簡單而言,她於2019年11月18日與姐姐約在百周年紀念花園的噴水池會面和在附近食早餐。其後,她們到紅磡拜祭家人。最後,她回學校執拾和處理於11月初的舞台劇公演後未處理的佈景和道具。她本身已於舞台劇完成後與成員約於2019年11月18日處理佈景和道具,她與成員約於2019年11月18日是因彼此想休息1星期和借前述的1星期趕回學業進度。
與上述提及的家人的關係和拜祭流程:
她和上述提及的家人的關係良好。她和姐姐早於2019年11月初已相約在18日拜祭家人,因為要考慮到彼此的個人日程,例如姐姐的輪班表,和自己考試及功課的日程、及公演的日程等。
由於她姐姐於17日在位處尖沙咀的朋友家過夜,所以她們相約於18日08:15時在百周年紀念花園的噴水池會面。
按以往經驗,她們在拜祭家人前都會先在尖東或紅磡食飯,然後沿行人天橋前往紅磡,路途中會購買拜祭用的物品,包括食物和紙製品。
📄辯方呈上一系列照片和文件,以證明拜祭家人一事的真實性,例如骨灰的位置、可拜祭的時間、家人的離世日子、家人的良好關係等。此外亦指出陳小姐會如何由紅磡站前往拜祭的地方,以及她會在路途中會在甚麼店舖購買拜祭用的物品。
自己在戲劇方面的經驗和裝備:
她於2019年9月加入學校劇社,於11月初時公演的工作是舞台監督。事實上自己亦早於2016年時已有擔任舞台監督的經驗。
📄辯方呈上一系列照片和文件,以證明自己有參與上述公演的真實性。
上述照片中有些可以顯示陳小姐在參與公演時有身穿黑色短袖衫和黑色褲。這些衣服是於她被捕後,警方在其小背包內檢取。她指自己會於公演時身穿黑色裝束,這是因為在表演期間要搬運道具,避免因自己身穿顯眼顏色的衣服而引起觀眾注意。
她指在上述的小背包內,是有手套(搬運物品時使用)、冰袖(在戶外排練時使用以降溫)、文具、和道具表(由她自己製作)。當中的手套和冰袖於她被捕後被警方檢取。
她有件灰色衛衣在背包內,這件衣服於她被捕後被警方檢取。
她有頂帽在背包內,這頂帽於她被捕後被警方檢取。她指這頂帽會用於舞台劇和於18日搬運道具到戶外地方時防太陽。
她有未開封的口罩在背包內(自己於17日放入背包),並於她被捕後被警方檢取。她指這個口罩會用於18日搬運道具時防塵。
她有8支生理鹽水(有兩款品牌)在背包內,並於她被捕後被警方檢取。這是源於自己完成在11月初的公演後遇上催淚煙,當時她的眼睛有不適,所以有成員在附近廣場購買生理鹽水給予她們清洗紓緩不適。事後她們分發用剩的生理鹽水,她取了6支並放在背包內,直到18日前都沒有使用。餘下2支是由母親購買,母親著家人放在背包以備不時之需。
除上述物品外,背包內有潤唇膏、耳機、銀包、銀行卡等個人物品,不過沒有被警方檢取。
2019年11月18日的過程:
她指於約7時離家,當時身穿黑色外套、黑色短袖衣服(此前參與舞台劇活動時主辦單位派發予工作人員)、黑白色褲、和黑色鞋(在11月初公演時有穿過)。她指身穿黑色裝束因為要拜祭家人和處理劇社事宜。此外自己有帶背包,背包內還有一個上述提及的小袋。
當時她乘地鐵前往尖東,但過程中見全部乘客須於九龍塘站下車,她脫下耳機後借廣播知道列車暫停服務,最後她轉乘其他線路前往尖東。
離開尖東站後,她經安達大廈到達百周年紀念公園噴水池,這時是約08:05時,在路途上沒見特別事,有路人和上班族。
到達百周年紀念公園噴水池後,她到南洋中心地面的餐廳影餐牌予姐姐。當時沒見特別事,見到有人坐在噴水池附近和上班族。其後,她走向港晶中心的餐廳影餐牌予姐姐。
走到金拱門時,她見前面天橋對出的路面已被封鎖線圍封,亦見天橋近馬路的位置有1名警察,所以她通知姐姐這情況。姐姐知道後著她到附近籃球場(位處康達徑花園)找另一條路和到附近消防局(近Hotel Icon)找另一條路前往紅磡站,於是她返回百周年紀念公園噴水池並走入百周年小路前往附近的籃球場。這時她見有大量車泊在科學館廣場,和見路人和身穿西裝的人在行人路進出。
離開百周年小路後,她沿行人路走到華懋廣場觀察前方籃球場和消防局的情況。她於路途中從車縫中見有人在馬路上,衣著顏色各式各樣。現場的環境吵雜(這時自己有戴耳機),但不知道詳細內容。
走到華懋廣場的停車場附近時,她聽到「Bomb」一聲後(這時自己仍有戴耳機),見有堆人(50至60人)從馬路向她的方向湧來,當時她腦海一片空白。後來她被人群被迫去牆邊,令她不能返回百周年紀念公園。最後,她聽見警員命令她與其他人蹲下手放頭,並以「非法集結」罪拘捕她。
🗺️陳小姐在地圖上畫出她案發時的行走路線、位處天橋的封鎖線的位置、她預期前往紅磡拜祭的路線、預期「前方籃球場和消防局」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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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續審。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20/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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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鄭先生和A16蔡小姐認為其身體狀況許可,有出庭應訊。
A15出庭作供:
個人背景:
簡單而言,陳小姐案發時18歲,家在沙田區。現時是學生,同時有任兼職。
她知道有社會運動發生,但自己專注於學校新生活和下文描述的戲劇活動,所以自己沒有刻意深入了解。
2019年11月18日的日程:
簡單而言,她於2019年11月18日與姐姐約在百周年紀念花園的噴水池會面和在附近食早餐。其後,她們到紅磡拜祭家人。最後,她回學校執拾和處理於11月初的舞台劇公演後未處理的佈景和道具。她本身已於舞台劇完成後與成員約於2019年11月18日處理佈景和道具,她與成員約於2019年11月18日是因彼此想休息1星期和借前述的1星期趕回學業進度。
與上述提及的家人的關係和拜祭流程:
她和上述提及的家人的關係良好。她和姐姐早於2019年11月初已相約在18日拜祭家人,因為要考慮到彼此的個人日程,例如姐姐的輪班表,和自己考試及功課的日程、及公演的日程等。
由於她姐姐於17日在位處尖沙咀的朋友家過夜,所以她們相約於18日08:15時在百周年紀念花園的噴水池會面。
按以往經驗,她們在拜祭家人前都會先在尖東或紅磡食飯,然後沿行人天橋前往紅磡,路途中會購買拜祭用的物品,包括食物和紙製品。
📄辯方呈上一系列照片和文件,以證明拜祭家人一事的真實性,例如骨灰的位置、可拜祭的時間、家人的離世日子、家人的良好關係等。此外亦指出陳小姐會如何由紅磡站前往拜祭的地方,以及她會在路途中會在甚麼店舖購買拜祭用的物品。
自己在戲劇方面的經驗和裝備:
她於2019年9月加入學校劇社,於11月初時公演的工作是舞台監督。事實上自己亦早於2016年時已有擔任舞台監督的經驗。
📄辯方呈上一系列照片和文件,以證明自己有參與上述公演的真實性。
上述照片中有些可以顯示陳小姐在參與公演時有身穿黑色短袖衫和黑色褲。這些衣服是於她被捕後,警方在其小背包內檢取。她指自己會於公演時身穿黑色裝束,這是因為在表演期間要搬運道具,避免因自己身穿顯眼顏色的衣服而引起觀眾注意。
她指在上述的小背包內,是有手套(搬運物品時使用)、冰袖(在戶外排練時使用以降溫)、文具、和道具表(由她自己製作)。當中的手套和冰袖於她被捕後被警方檢取。
她有件灰色衛衣在背包內,這件衣服於她被捕後被警方檢取。
她有頂帽在背包內,這頂帽於她被捕後被警方檢取。她指這頂帽會用於舞台劇和於18日搬運道具到戶外地方時防太陽。
她有未開封的口罩在背包內(自己於17日放入背包),並於她被捕後被警方檢取。她指這個口罩會用於18日搬運道具時防塵。
她有8支生理鹽水(有兩款品牌)在背包內,並於她被捕後被警方檢取。這是源於自己完成在11月初的公演後遇上催淚煙,當時她的眼睛有不適,所以有成員在附近廣場購買生理鹽水給予她們清洗紓緩不適。事後她們分發用剩的生理鹽水,她取了6支並放在背包內,直到18日前都沒有使用。餘下2支是由母親購買,母親著家人放在背包以備不時之需。
除上述物品外,背包內有潤唇膏、耳機、銀包、銀行卡等個人物品,不過沒有被警方檢取。
2019年11月18日的過程:
她指於約7時離家,當時身穿黑色外套、黑色短袖衣服(此前參與舞台劇活動時主辦單位派發予工作人員)、黑白色褲、和黑色鞋(在11月初公演時有穿過)。她指身穿黑色裝束因為要拜祭家人和處理劇社事宜。此外自己有帶背包,背包內還有一個上述提及的小袋。
當時她乘地鐵前往尖東,但過程中見全部乘客須於九龍塘站下車,她脫下耳機後借廣播知道列車暫停服務,最後她轉乘其他線路前往尖東。
離開尖東站後,她經安達大廈到達百周年紀念公園噴水池,這時是約08:05時,在路途上沒見特別事,有路人和上班族。
到達百周年紀念公園噴水池後,她到南洋中心地面的餐廳影餐牌予姐姐。當時沒見特別事,見到有人坐在噴水池附近和上班族。其後,她走向港晶中心的餐廳影餐牌予姐姐。
走到金拱門時,她見前面天橋對出的路面已被封鎖線圍封,亦見天橋近馬路的位置有1名警察,所以她通知姐姐這情況。姐姐知道後著她到附近籃球場(位處康達徑花園)找另一條路和到附近消防局(近Hotel Icon)找另一條路前往紅磡站,於是她返回百周年紀念公園噴水池並走入百周年小路前往附近的籃球場。這時她見有大量車泊在科學館廣場,和見路人和身穿西裝的人在行人路進出。
離開百周年小路後,她沿行人路走到華懋廣場觀察前方籃球場和消防局的情況。她於路途中從車縫中見有人在馬路上,衣著顏色各式各樣。現場的環境吵雜(這時自己有戴耳機),但不知道詳細內容。
走到華懋廣場的停車場附近時,她聽到「Bomb」一聲後(這時自己仍有戴耳機),見有堆人(50至60人)從馬路向她的方向湧來,當時她腦海一片空白。後來她被人群被迫去牆邊,令她不能返回百周年紀念公園。最後,她聽見警員命令她與其他人蹲下手放頭,並以「非法集結」罪拘捕她。
🗺️陳小姐在地圖上畫出她案發時的行走路線、位處天橋的封鎖線的位置、她預期前往紅磡拜祭的路線、預期「前方籃球場和消防局」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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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續審。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慧敏裁判官
#20210803旺角 #20210818旺角 #20210909旺角 #20220624大圍 #20220824大圍 #20220929中環
#審訊 [5/3]
👤李 /二胡伯伯(68)
傳票控罪:
(1), (2), (3) & (7) 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在不同日期、地點)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警務處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演奏二胡連同擴音器;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5)條。
(4), (5) & (6) 未經批准在公眾地方進行籌款活動
(在不同日期、地點)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7)條。
——————
[11:00] 開庭
法庭收到控方的陳辭,主控無補充。
裁判官問被告有無收到控方文件,有無睇過,被告稱收到三份共九公斤的文件,萬變不離其宗,無必要無精神睇,作為一個簡易程序嘅案件,控方不惜浪費咁多資源,不把我搞死不罷休。
裁判官稱要考慮判詞,押後案件到10月24日裁決;被告表示反對押後,已經拖咗四年,提出反控訴。
被告呈上「反訴書」:
『尊敬的法官大人:
今天(2023.8.22)又收到控方的第三本控訴我的文件,三本文件總重9公斤!看來控力是不把我致於死地不罷休…… 我已經到了精神崩潰和身體被摧殘的地步。
一個有簡易程序的案件,實際上控方用了對恐怖分子拉登的精力,用所有“港力”資源而在所不辭!!!
歷經從屯門法院,到西九龍法院,九龍城法院至現沙田法院無休止的控訴!沒完沒了!記不清多少次開庭,歷四個年頭。
現在我從精神上,肉體上已不能再承受這對我從物理上滅除我的壓力了,從收到第三份文件致今、我天天在恐怖之中,無法正常生活和休息睡眠…… 對於控方的惡毒行徑,我向香港法院(是否向制定關於保護人權公約的國際組織控訴再考慮之中)對我指控的控方進行當庭反訴!他(她)有意侵犯我的人權,對我一個近七十歲的長者在肉體上的摧殘,進行控訴。向他(她)索償一切損失計一百萬港元。
止文
李解新 當庭』
裁判官宣布案件押後至10月24日09:30同庭裁決。
#陳慧敏裁判官
#20210803旺角 #20210818旺角 #20210909旺角 #20220624大圍 #20220824大圍 #20220929中環
#審訊 [5/3]
👤李 /二胡伯伯(68)
傳票控罪:
(1), (2), (3) & (7) 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在不同日期、地點)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警務處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演奏二胡連同擴音器;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5)條。
(4), (5) & (6) 未經批准在公眾地方進行籌款活動
(在不同日期、地點)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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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 開庭
法庭收到控方的陳辭,主控無補充。
裁判官問被告有無收到控方文件,有無睇過,被告稱收到三份共九公斤的文件,萬變不離其宗,無必要無精神睇,作為一個簡易程序嘅案件,控方不惜浪費咁多資源,不把我搞死不罷休。
裁判官稱要考慮判詞,押後案件到10月24日裁決;被告表示反對押後,已經拖咗四年,提出反控訴。
被告呈上「反訴書」:
『尊敬的法官大人:
今天(2023.8.22)又收到控方的第三本控訴我的文件,三本文件總重9公斤!看來控力是不把我致於死地不罷休…… 我已經到了精神崩潰和身體被摧殘的地步。
一個有簡易程序的案件,實際上控方用了對恐怖分子拉登的精力,用所有“港力”資源而在所不辭!!!
歷經從屯門法院,到西九龍法院,九龍城法院至現沙田法院無休止的控訴!沒完沒了!記不清多少次開庭,歷四個年頭。
現在我從精神上,肉體上已不能再承受這對我從物理上滅除我的壓力了,從收到第三份文件致今、我天天在恐怖之中,無法正常生活和休息睡眠…… 對於控方的惡毒行徑,我向香港法院(是否向制定關於保護人權公約的國際組織控訴再考慮之中)對我指控的控方進行當庭反訴!他(她)有意侵犯我的人權,對我一個近七十歲的長者在肉體上的摧殘,進行控訴。向他(她)索償一切損失計一百萬港元。
止文
李解新 當庭』
裁判官宣布案件押後至10月24日09:30同庭裁決。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 區域法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灣仔 #審訊 [1/10]
D1:蔡(54) / D2:丁(39)
控罪:
(1)暴動 [D1,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及杜老誌道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19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1719及10724。
=============
控方已讀出同意事實,2位被告同意。
第二被告代表指同意被捕但不同意時間,因會影響其後抗辯方向。
控方先傳召朱卓敬先生。
🔹控方主問
朱先生於2019年10月1號當天擔任運輸署高級運輸主任。當值期間透過道路監察系統負責睇實全港交通情況,會同相關機構有聯繫,會同公共機構作安排如巴士改道/港鐵服務加密/封路等。對於當天交通情況會知道。朱生同意運輸署有定期發怖交通情況,亦指當天灣仔及銅鑼灣港鐘站有停止服務,巴士亦有停止服務,同意有不時透過電視電話等發放地面信息。
控方畀證人觀看當天運輸署通告,問是否依版本為順序,朱生指睇日子及宣布時間會準確啲。
李官問控方是否被告沒有爭議,如果係就唔使花時間逐張觀看再確認。
休庭10分鐘讓控方重新整理通告。
再開庭:
證人確認18份當天由運輸署發出的封路安排,成為證物P7A(1-18)
證人確諗19份路面交通安排通告,成為證物P7B(1-19)
證人確認27份有關地鐵港島線安排,成為證物P7C(1-27)
控方主問完成。
🔸辯方盤問:
D1代表盤問:
下午一點後炮台山有無關閉,證人翻查記錄後指沒有封閉。
D2代表睇完證物後指沒有盤問。
控方沒有覆問。
控方指剛發現開案陳詞中的承認事實漏了一句話,知道兩位被代表都沒有反對補回,會補上更新文件。該份承認事實為P65。
控方指P7證物已完成。P5為政府新聞網公怖。將會處理P6證物。
被告一代表指自己於9月1日在區院有案件需處理。李官指本周四及下周一亦有medical appointment,各約半天。被告二代表正與控方商討補回截圖冊內文字描述。如今天處理好,可以明天播片,星期三再觀看截圖冊等。
李官要求控方先呈上cctv片段作觀看。
休庭至明天早上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灣仔 #審訊 [1/10]
D1:蔡(54) / D2:丁(39)
控罪:
(1)暴動 [D1,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及杜老誌道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19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1719及10724。
=============
控方已讀出同意事實,2位被告同意。
第二被告代表指同意被捕但不同意時間,因會影響其後抗辯方向。
控方先傳召朱卓敬先生。
🔹控方主問
朱先生於2019年10月1號當天擔任運輸署高級運輸主任。當值期間透過道路監察系統負責睇實全港交通情況,會同相關機構有聯繫,會同公共機構作安排如巴士改道/港鐵服務加密/封路等。對於當天交通情況會知道。朱生同意運輸署有定期發怖交通情況,亦指當天灣仔及銅鑼灣港鐘站有停止服務,巴士亦有停止服務,同意有不時透過電視電話等發放地面信息。
控方畀證人觀看當天運輸署通告,問是否依版本為順序,朱生指睇日子及宣布時間會準確啲。
李官問控方是否被告沒有爭議,如果係就唔使花時間逐張觀看再確認。
休庭10分鐘讓控方重新整理通告。
再開庭:
證人確認18份當天由運輸署發出的封路安排,成為證物P7A(1-18)
證人確諗19份路面交通安排通告,成為證物P7B(1-19)
證人確認27份有關地鐵港島線安排,成為證物P7C(1-27)
控方主問完成。
🔸辯方盤問:
D1代表盤問:
下午一點後炮台山有無關閉,證人翻查記錄後指沒有封閉。
D2代表睇完證物後指沒有盤問。
控方沒有覆問。
控方指剛發現開案陳詞中的承認事實漏了一句話,知道兩位被代表都沒有反對補回,會補上更新文件。該份承認事實為P65。
控方指P7證物已完成。P5為政府新聞網公怖。將會處理P6證物。
被告一代表指自己於9月1日在區院有案件需處理。李官指本周四及下周一亦有medical appointment,各約半天。被告二代表正與控方商討補回截圖冊內文字描述。如今天處理好,可以明天播片,星期三再觀看截圖冊等。
李官要求控方先呈上cctv片段作觀看。
休庭至明天早上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1/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
[上午內容]
📌傳召D7作供續主問
( 被告被開庭前不適嘔吐 - 休至10:30 )
🔸辯方主問
內容有關被告與家人和中學社工(其中一名辯方證人)於案發當日之whatsapp 對話內容,以及被告被捕前之經過 (詳情後補 )
主問未完 下午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1/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
[上午內容]
📌傳召D7作供續主問
( 被告被開庭前不適嘔吐 - 休至10:30 )
🔸辯方主問
內容有關被告與家人和中學社工(其中一名辯方證人)於案發當日之whatsapp 對話內容,以及被告被捕前之經過 (詳情後補 )
主問未完 下午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慧嫻裁判官
#籌集資金 #提訊日
D1:黃(24)🛑因另案已還押逾44個月,該案已排期2024年2月在高等法院開審
D2:劉(24)
控罪: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575章《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7及14(1)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最高可判處14年監禁。】
詳情:
兩人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9日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及與他人串謀直接或間接提供或籌集財產,懷有將該財產的全部或部分用於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的意圖;或知道該財產的全部或部分將會用於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
背景資料:
案件於2023年3月18日(六)首次提堂,D1沒有保釋申請而D2則保釋申請獲批。
—————————
控方代表:#劉允祥 署理高級檢控官
D1 代表: #陳芊仲大律師
D2代表:#馬維騉大律師
控方已預備好轉介文件,案件將正式移交高等法院處理。
D1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D2 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本聆訊受香港法例第227章《裁判官條例》第87A條「對報導交付審判程序的限制」所限,故未能作更詳細報道
#何慧嫻裁判官
#籌集資金 #提訊日
D1:黃(24)🛑因另案已還押逾44個月,該案已排期2024年2月在高等法院開審
D2:劉(24)
控罪: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575章《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7及14(1)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最高可判處14年監禁。】
詳情:
兩人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9日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及與他人串謀直接或間接提供或籌集財產,懷有將該財產的全部或部分用於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的意圖;或知道該財產的全部或部分將會用於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
背景資料:
案件於2023年3月18日(六)首次提堂,D1沒有保釋申請而D2則保釋申請獲批。
—————————
控方代表:#劉允祥 署理高級檢控官
D1 代表: #陳芊仲大律師
D2代表:#馬維騉大律師
控方已預備好轉介文件,案件將正式移交高等法院處理。
D1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D2 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本聆訊受香港法例第227章《裁判官條例》第87A條「對報導交付審判程序的限制」所限,故未能作更詳細報道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20/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
A15出庭作供:
(盤問內容會以括號和底線表示)
個人背景:
簡單而言,陳小姐案發時18歲,家在沙田區。現時是學生,同時有任兼職。
她知道有社會運動發生,但自己專注於學校新生活和下文描述的戲劇活動,所以自己沒有刻意深入了解。
🌟(知道理大內有事,紅隧不能行駛;不知道不同地區的交通情況和理大附近的事)
2019年11月18日的日程:
簡單而言,她於2019年11月18日與姐姐約在百周年紀念花園的噴水池會面和在附近食早餐。其後,她們到紅磡拜祭家人。最後,她回學校執拾和處理於11月初的舞台劇公演後未處理的佈景和道具。她本身已於舞台劇完成後與成員約於2019年11月18日處理佈景和道具,她與成員約於2019年11月18日是因彼此想休息1星期和借前述的1星期趕回學業進度。
🌟(她與成員約於2019年11月18日12:00到學校處理佈景和道具;沒有想過與姐姐各自拜祭家人)
與上述提及的家人的關係和拜祭流程:
她和上述提及的家人的關係良好。她和姐姐早於2019年11月初已相約在18日拜祭家人,因為要考慮到彼此的個人日程,例如姐姐的輪班表,和自己考試及功課的日程、及公演的日程等。
🌟(她們在11月初決定於18日拜祭家人時已知道功課考試的日程,和姐姐的輪班情況)
由於她姐姐於17日在位處尖沙咀的朋友家過夜,所以她們相約於18日08:15時在百周年紀念花園的噴水池會面。
🌟(當時她沒有深究姐姐朋友在尖沙咀那處住,在百周年紀念花園的噴水池會面是她姐姐建議,她沒有特別異議;同意紅磡有早餐食)
按以往經驗,她們在拜祭家人前都會先在尖東或紅磡食飯,然後沿行人天橋前往紅磡,路途中會購買拜祭用的物品,包括食物和紙製品。
🌟(不清楚拜祭家人的地方當時是否多人;當時負責人告知最好11:00前完成拜祭,她有跟隨,當時預計10:00到拜祭地點,約10:30完成後返回尖沙咀遷就雙方的路程;沒有想過在買食物的地方食早餐)
📄辯方呈上一系列照片和文件,以證明拜祭家人一事的真實性,例如骨灰的位置、可拜祭的時間、家人的離世日子、家人的良好關係等。此外亦指出陳小姐會如何由紅磡站前往拜祭的地方,以及她會在路途中會在甚麼店舖購買拜祭用的物品。
自己在戲劇方面的經驗和裝備:
她於2019年9月加入學校劇社,於11月初時公演的工作是舞台監督。事實上自己亦早於2016年時已有擔任舞台監督的經驗。
📄辯方呈上一系列照片和文件,以證明自己有參與上述公演的真實性。
上述照片中有些可以顯示陳小姐在參與公演時有身穿黑色短袖衫和黑色褲。這些衣服是於她被捕後,警方在其小背包內檢取。她指自己會於公演時身穿黑色裝束,這是因為在表演期間要搬運道具,避免因自己身穿顯眼顏色的衣服而引起觀眾注意。
🌟(除上述因素外,黑衣亦是「㩒污糟」;這小背包是她參與劇社任何階段時都會帶備,因為內裡工具都會有用;自己不會特別清洗袋內的物品如冰袖,除非自己特別大汗)
她指在上述的小背包內,是有手套(搬運物品時使用)、冰袖(在戶外排練時使用以降溫)、文具、和道具表(由她自己製作)。當中的手套和冰袖於她被捕後被警方檢取。
🌟(她就讀的學校沒有提供保險櫃;冰袖亦會於搬運物品時用,不過找不到黑色,公演本身場地冷,不會使用冰袖,會穿褸)
她有件灰色衛衣在背包內,這件衣服於她被捕後被警方檢取。
🌟(這件衛衣用作搬運物品後的替換衣物;不準備褲是因上身出汗多)
她有頂帽在背包內,這頂帽於她被捕後被警方檢取。她指這頂帽會用於舞台劇和於18日搬運道具到戶外地方時防太陽。
🌟(不同意11月的太陽較不猛烈)
她有未開封的口罩在背包內(自己於17日放入背包),並於她被捕後被警方檢取。她指這個口罩會用於18日搬運道具時防塵。
🌟(不知道為何呈堂的口罩套看似有被開過,她自己沒有用過)
她有8支生理鹽水(有兩款品牌)在背包內,並於她被捕後被警方檢取。這是源於自己完成在11月初的公演後遇上催淚煙,當時她與成員的眼睛有不適,所以有其他成員在附近廣場購買生理鹽水給予她們清洗紓緩不適,自己用了2,3支。事後她們分發用剩的生理鹽水,她取了6支並放在背包內,直到18日前都沒有使用。餘下2支是由母親購買,母親著家人放在背包以備不時之需。
🌟(不知道當時催淚煙的來源,當時她與成員已經馬上急急腳離開,事後知道附近有示威活動;自己沒有急救知識,當時成員沒有解釋使用生理鹽水的原因,自己沒有想過用清水,清水可能會有雜質;不時之需是指可能會有遇上催淚煙的情況;沒有告知母親自己已有生理鹽水,因為當時母親已為所有家庭成員購買生理鹽水;當時帶足8支生理鹽水是較穩陣的做法)
她指除上述物品外,背包內有潤唇膏、耳機、銀包、銀行卡等個人物品,不過沒有被警方檢取。
2019年11月18日的過程:
她指於約7時離家,當時身穿黑色外套、黑色短袖衣服(此前參與舞台劇活動時主辦單位派發予工作人員)、黑白色褲、和黑色鞋(在11月初公演時有穿過)。她指身穿黑色裝束因為要拜祭家人和處理劇社事宜。此外自己有帶背包,背包內還有一個上述提及的小袋。
當時她乘地鐵前往尖東,但過程中見全部乘客須於九龍塘站下車,她脫下耳機後借廣播知道列車暫停服務,最後她轉乘其他線路前往尖東。
🌟(列車在九龍塘站後停駛對她影響不大,因為她可以轉車,而且火車停駛都是常見的事,所以當時沒有深究原因;當時認為仍可以前往尖沙咀,所以沒有向姐姐表示轉地點(如紅磡)的想法)
離開尖東站後,她經安達大廈到達百周年紀念公園噴水池,這時是約08:05時,在路途上沒見特別事,有路人和上班族。
到達百周年紀念公園噴水池後,她到南洋中心地面的餐廳影餐牌予姐姐。當時沒見特別事,見到有人坐在噴水池附近和上班族。其後,她走向港晶中心的餐廳影餐牌予姐姐。
🌟(由於姐姐是擇食,例如偏好奶油豬,而且女人是善變的,所以她會影不同餐廳的餐牌讓姐姐選擇,不認為麻煩;當時她用Snapchat與姐姐聯繫,同意照片會在姐姐閱讀後消失)
走到金拱門時,她見前面天橋對出的路面已被封鎖線圍封,亦見天橋近馬路的位置有1名警察,所以她通知姐姐這情況。姐姐知道後著她到附近籃球場(位處康達徑花園)找另一條路和到附近消防局(近Hotel Icon)找另一條路前往紅磡站,於是她返回百周年紀念公園噴水池並走入百周年小路前往附近的籃球場。這時她見有大量車泊在科學館廣場,和見路人和身穿西裝的人在行人路進出。
🌟(金拱門附近有翠華餐廳和富華餐廳,由於每個餐廳的餐牌有不同處,所以她會影這些餐牌予姐姐看。當時姐姐看畢她影的所有相片後仍未有決定;她按以往前往紅磡的經驗知道姐姐指的籃球場和消防局;即使當時走到封鎖線,那位警員距離封鎖線甚遠,沒有想過問警員關於天橋的情況、沒有想過有特別事故、沒有想過取消,因為可以從其他路前往)
離開百周年小路後,她沿行人路走到華懋廣場觀察前方籃球場和消防局的情況。她於路途中從車縫中見有人在馬路上(每個車縫可看到2,3人),衣著顏色各式各樣。現場的環境吵雜(這時自己有戴耳機),但不知道詳細內容。
🌟(她要到科學館道和科學館廣場交界才看到消防局的情況;不同意近新文華中心的行人路會更容易看清籃球場和消防局的情況;上網未必看到即時的情況;相信當時姐姐不會介意自己遲到,因為她有叫自己看消防局的情況;她認為當時是背景聲,故沒有脫下耳機;當時自己的步速如平時普通速度,面向Hotel Icon的方向的行人路沒有警員,車縫間看不到傘陣,當時未有覺得有特別事)
走到華懋廣場的停車場附近時,她聽到「Bomb」一聲後(這時自己仍有戴耳機,但馬上脫下)有停一停,很快後見有堆人(50至60人)從馬路向她的方向湧來,當時她腦海一片空白。後來她被人群被迫去牆邊,令她不能返回百周年紀念公園。最後,她聽見警員命令她與其他人蹲下手放頭,並以「非法集結」罪拘捕她。
🌟(見不到麼地道小徑有警察衝向科學館廣場,當時情況令她趕不及通知姐姐自己的情況;同意上述「Bomb」至人群湧出來的時間是8至10秒的事;同意當時曾望向科學館廣場的方向;當時她們只會在緊急情況下才會用電話聯繫)
🗺️陳小姐在地圖上畫出她案發時的行走路線、位處天橋的封鎖線的位置、她預期前往紅磡拜祭的路線、預期「前方籃球場和消防局」的位置。
================
在盤問最後階段,控方向陳小姐指出控方案情、指其說謊、指其被檢取的物品是用於示威活動、指其知悉案發現場已有非法集結等等。陳小姐表示不同意。
考慮過後,法官下令星期三09:15繼續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20/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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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5出庭作供:
(盤問內容會以括號和底線表示)
個人背景:
簡單而言,陳小姐案發時18歲,家在沙田區。現時是學生,同時有任兼職。
她知道有社會運動發生,但自己專注於學校新生活和下文描述的戲劇活動,所以自己沒有刻意深入了解。
🌟(知道理大內有事,紅隧不能行駛;不知道不同地區的交通情況和理大附近的事)
2019年11月18日的日程:
簡單而言,她於2019年11月18日與姐姐約在百周年紀念花園的噴水池會面和在附近食早餐。其後,她們到紅磡拜祭家人。最後,她回學校執拾和處理於11月初的舞台劇公演後未處理的佈景和道具。她本身已於舞台劇完成後與成員約於2019年11月18日處理佈景和道具,她與成員約於2019年11月18日是因彼此想休息1星期和借前述的1星期趕回學業進度。
🌟(她與成員約於2019年11月18日12:00到學校處理佈景和道具;沒有想過與姐姐各自拜祭家人)
與上述提及的家人的關係和拜祭流程:
她和上述提及的家人的關係良好。她和姐姐早於2019年11月初已相約在18日拜祭家人,因為要考慮到彼此的個人日程,例如姐姐的輪班表,和自己考試及功課的日程、及公演的日程等。
🌟(她們在11月初決定於18日拜祭家人時已知道功課考試的日程,和姐姐的輪班情況)
由於她姐姐於17日在位處尖沙咀的朋友家過夜,所以她們相約於18日08:15時在百周年紀念花園的噴水池會面。
🌟(當時她沒有深究姐姐朋友在尖沙咀那處住,在百周年紀念花園的噴水池會面是她姐姐建議,她沒有特別異議;同意紅磡有早餐食)
按以往經驗,她們在拜祭家人前都會先在尖東或紅磡食飯,然後沿行人天橋前往紅磡,路途中會購買拜祭用的物品,包括食物和紙製品。
🌟(不清楚拜祭家人的地方當時是否多人;當時負責人告知最好11:00前完成拜祭,她有跟隨,當時預計10:00到拜祭地點,約10:30完成後返回尖沙咀遷就雙方的路程;沒有想過在買食物的地方食早餐)
📄辯方呈上一系列照片和文件,以證明拜祭家人一事的真實性,例如骨灰的位置、可拜祭的時間、家人的離世日子、家人的良好關係等。此外亦指出陳小姐會如何由紅磡站前往拜祭的地方,以及她會在路途中會在甚麼店舖購買拜祭用的物品。
自己在戲劇方面的經驗和裝備:
她於2019年9月加入學校劇社,於11月初時公演的工作是舞台監督。事實上自己亦早於2016年時已有擔任舞台監督的經驗。
📄辯方呈上一系列照片和文件,以證明自己有參與上述公演的真實性。
上述照片中有些可以顯示陳小姐在參與公演時有身穿黑色短袖衫和黑色褲。這些衣服是於她被捕後,警方在其小背包內檢取。她指自己會於公演時身穿黑色裝束,這是因為在表演期間要搬運道具,避免因自己身穿顯眼顏色的衣服而引起觀眾注意。
🌟(除上述因素外,黑衣亦是「㩒污糟」;這小背包是她參與劇社任何階段時都會帶備,因為內裡工具都會有用;自己不會特別清洗袋內的物品如冰袖,除非自己特別大汗)
她指在上述的小背包內,是有手套(搬運物品時使用)、冰袖(在戶外排練時使用以降溫)、文具、和道具表(由她自己製作)。當中的手套和冰袖於她被捕後被警方檢取。
🌟(她就讀的學校沒有提供保險櫃;冰袖亦會於搬運物品時用,不過找不到黑色,公演本身場地冷,不會使用冰袖,會穿褸)
她有件灰色衛衣在背包內,這件衣服於她被捕後被警方檢取。
🌟(這件衛衣用作搬運物品後的替換衣物;不準備褲是因上身出汗多)
她有頂帽在背包內,這頂帽於她被捕後被警方檢取。她指這頂帽會用於舞台劇和於18日搬運道具到戶外地方時防太陽。
🌟(不同意11月的太陽較不猛烈)
她有未開封的口罩在背包內(自己於17日放入背包),並於她被捕後被警方檢取。她指這個口罩會用於18日搬運道具時防塵。
🌟(不知道為何呈堂的口罩套看似有被開過,她自己沒有用過)
她有8支生理鹽水(有兩款品牌)在背包內,並於她被捕後被警方檢取。這是源於自己完成在11月初的公演後遇上催淚煙,當時她與成員的眼睛有不適,所以有其他成員在附近廣場購買生理鹽水給予她們清洗紓緩不適,自己用了2,3支。事後她們分發用剩的生理鹽水,她取了6支並放在背包內,直到18日前都沒有使用。餘下2支是由母親購買,母親著家人放在背包以備不時之需。
🌟(不知道當時催淚煙的來源,當時她與成員已經馬上急急腳離開,事後知道附近有示威活動;自己沒有急救知識,當時成員沒有解釋使用生理鹽水的原因,自己沒有想過用清水,清水可能會有雜質;不時之需是指可能會有遇上催淚煙的情況;沒有告知母親自己已有生理鹽水,因為當時母親已為所有家庭成員購買生理鹽水;當時帶足8支生理鹽水是較穩陣的做法)
她指除上述物品外,背包內有潤唇膏、耳機、銀包、銀行卡等個人物品,不過沒有被警方檢取。
2019年11月18日的過程:
她指於約7時離家,當時身穿黑色外套、黑色短袖衣服(此前參與舞台劇活動時主辦單位派發予工作人員)、黑白色褲、和黑色鞋(在11月初公演時有穿過)。她指身穿黑色裝束因為要拜祭家人和處理劇社事宜。此外自己有帶背包,背包內還有一個上述提及的小袋。
當時她乘地鐵前往尖東,但過程中見全部乘客須於九龍塘站下車,她脫下耳機後借廣播知道列車暫停服務,最後她轉乘其他線路前往尖東。
🌟(列車在九龍塘站後停駛對她影響不大,因為她可以轉車,而且火車停駛都是常見的事,所以當時沒有深究原因;當時認為仍可以前往尖沙咀,所以沒有向姐姐表示轉地點(如紅磡)的想法)
離開尖東站後,她經安達大廈到達百周年紀念公園噴水池,這時是約08:05時,在路途上沒見特別事,有路人和上班族。
到達百周年紀念公園噴水池後,她到南洋中心地面的餐廳影餐牌予姐姐。當時沒見特別事,見到有人坐在噴水池附近和上班族。其後,她走向港晶中心的餐廳影餐牌予姐姐。
🌟(由於姐姐是擇食,例如偏好奶油豬,而且女人是善變的,所以她會影不同餐廳的餐牌讓姐姐選擇,不認為麻煩;當時她用Snapchat與姐姐聯繫,同意照片會在姐姐閱讀後消失)
走到金拱門時,她見前面天橋對出的路面已被封鎖線圍封,亦見天橋近馬路的位置有1名警察,所以她通知姐姐這情況。姐姐知道後著她到附近籃球場(位處康達徑花園)找另一條路和到附近消防局(近Hotel Icon)找另一條路前往紅磡站,於是她返回百周年紀念公園噴水池並走入百周年小路前往附近的籃球場。這時她見有大量車泊在科學館廣場,和見路人和身穿西裝的人在行人路進出。
🌟(金拱門附近有翠華餐廳和富華餐廳,由於每個餐廳的餐牌有不同處,所以她會影這些餐牌予姐姐看。當時姐姐看畢她影的所有相片後仍未有決定;她按以往前往紅磡的經驗知道姐姐指的籃球場和消防局;即使當時走到封鎖線,那位警員距離封鎖線甚遠,沒有想過問警員關於天橋的情況、沒有想過有特別事故、沒有想過取消,因為可以從其他路前往)
離開百周年小路後,她沿行人路走到華懋廣場觀察前方籃球場和消防局的情況。她於路途中從車縫中見有人在馬路上(每個車縫可看到2,3人),衣著顏色各式各樣。現場的環境吵雜(這時自己有戴耳機),但不知道詳細內容。
🌟(她要到科學館道和科學館廣場交界才看到消防局的情況;不同意近新文華中心的行人路會更容易看清籃球場和消防局的情況;上網未必看到即時的情況;相信當時姐姐不會介意自己遲到,因為她有叫自己看消防局的情況;她認為當時是背景聲,故沒有脫下耳機;當時自己的步速如平時普通速度,面向Hotel Icon的方向的行人路沒有警員,車縫間看不到傘陣,當時未有覺得有特別事)
走到華懋廣場的停車場附近時,她聽到「Bomb」一聲後(這時自己仍有戴耳機,但馬上脫下)有停一停,很快後見有堆人(50至60人)從馬路向她的方向湧來,當時她腦海一片空白。後來她被人群被迫去牆邊,令她不能返回百周年紀念公園。最後,她聽見警員命令她與其他人蹲下手放頭,並以「非法集結」罪拘捕她。
🌟(見不到麼地道小徑有警察衝向科學館廣場,當時情況令她趕不及通知姐姐自己的情況;同意上述「Bomb」至人群湧出來的時間是8至10秒的事;同意當時曾望向科學館廣場的方向;當時她們只會在緊急情況下才會用電話聯繫)
🗺️陳小姐在地圖上畫出她案發時的行走路線、位處天橋的封鎖線的位置、她預期前往紅磡拜祭的路線、預期「前方籃球場和消防局」的位置。
================
在盤問最後階段,控方向陳小姐指出控方案情、指其說謊、指其被檢取的物品是用於示威活動、指其知悉案發現場已有非法集結等等。陳小姐表示不同意。
考慮過後,法官下令星期三09:15繼續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1/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
📌傳召D7作供續主問
🔸辯方主問[上下午內容]
▶️被告和家人Whatsapp 群組對話(大致內容):
18:19 姐:火車橋失守,示威者全數撤離, 警方有AR 15 槍,有指示警方何時及由誰用
大姐:暢運道天橋起火(被告指在poly也看到)
大姐:poly 附近受音波炮影響,耳鳴/受影響人士可去va110 救疹,有中醫
3 姐:where am i (tag 2姐)
2姐:(圖)
3姐:無野了
2姐 : 會係xx (地方)等
18:31 3姐:到,人呢
18:37 3姐:唔見你
19:22 3姐:紅磡橋有人放下防具行向防暴
1927 : 咩事
大姐:唔知但有相
19:28 大姐:有一個人行去向裝甲
2姐:佢放下裝備
3姐 : 好似拉左入防線
被告:why
19:28 3姐:唔知
19:29 3姐:u safe
19:29 3 姐:宜家已經無出口可以安全出入
(被告指當時有感到此情況)
19:29 :1921 尖東橋火勢猛烈被燒穿
(林官問被告打算入poly取材作寫實文章之用的想法有否告知家人。
被告答16th 整家晚飯時爸指聽日(17th)可能唔煮飯,2姐指有活動,被告指入poly 行一圈,家人指有警察喎,被告解釋是為了專頁內之報導,不會參與外圍衝突,爸有發牢騷,被告續指自己係學生應該無野。被告指三名姐姐理解其目的,但不排除爸媽會否理解含糊。16號晚,被告指無收過仼何消息指理大內有暴力。
林官問想入一個不平常既地方去睇d乜,答與平時的理大應該有分別。)
19:47 : 示威者無打算離開,無據點失守
19:52 3姐:poly 示威者指如不離開,警方會用致命武器(被告指當時驚想離開)
19:53 大姐:包哂點離開呀
20:18 大姐:理大內 呼籲離從b c core離開之人士已被包抄拘捕(50人?)(被告指當時已知此消息)
20:18 大姐:@被告(tag)
被告:警方消息指暴徒燒火車橋,仼何協助會視為參與暴動
大姐:擔心死朕了
3 姐:(喊emoji )
大姐:已有警察
2姐:邊到有警察
21:59 大姐 :紅磡火炭橋橋頂行出
22:06 : 有記者出y core 後有槍聲,橋有燈照向他們
SOrec 於11月17之訊息
22:12(案發/發送時間?)
內容為警察叫人可從y core 離開,但以閃光彈震撼彈進行伏擊。
(被告指出自己冇幾耐就在H座樓梯收到這消息,被告指他雖然不在Y座,但見到有片段顯示相關情況,位置應該為Y座平台出入口,被告當時不知所措,怕行出去會俾人拉)
大姐:得閒就出下聲
被告:係咪要講定我唔會自殺!(被告解釋自有消息指警察入理大,有人叫內裏的人禁講)
3姐:(喊emoji)
22:16 二姐:我地係xx(地方)
被告:ok
3姐:(訊息顯示紅磡有羽毛球比賽)
大姐:好似完左好耐
22:43 2姐:(地方名)到未?
22:52大姐:我被困將軍澳
被告:建議搭的士(解釋大家姐回家可以搭的士)
大姐:xx 路被封了
22:55 3姐:(訊息指有轉發訊息內容指出有人在尖沙咀油麻地等地方)
3姐:龍孑多啲講嘢
大姐:poly 入面點,有人在愛民邨被捕
3姐:幾多個?
大姐:(轉發記協緊急呼籲訊息,內容指記協與PPRB傾談,離開理大會被拘捕,除非有以下記者證明文件)(被告指出在電話也知道這消息)
大姐:的士可以返屋企
23:05 :(訊息內容顯示有議員想入poly但不成功)(被告指九點幾知道相關資訊,以他所知許智峯入唔到poly)
23:05 : (轉發訊息:防暴入左紅館, 大酒店(?)見有人從路軌出來,好易中伏睇彩數)
(被告指出自己有諗過偷走)
23:16 被告:safe
大姐:(訊息內容為收到之法律意見並作分享)
2姐:我哋喺xx (地方名),要唔要同爸爸媽媽講你有可能被捕
23:30 被告:如果態度又係又得我死就唔好理佢(被告解釋怪責語氣,因為當時緊張,續指媽媽九點有WhatsApp 錄音問細佬喺邊,電話幾個都冇人聽,被告回覆指在校園內出不到去,有可能要留一晚)
2姐:不會啦,你要相信我哋愛你,好嗎?
被告: ok
2姐:(信息內容指出自己和三家姐冇車返屋企)
大姐:ok
大姐:林卓廷提過,唔好用Wi-Fi
被告:冇
2姐:去了xx(地方)
—————————————
11月18日
00:00大姐:(轉發訊息,內容指校內的人可以到VA座7–11對面社工站(被告指當日冇見到有)
00:29 被告:safe,wont go
(被告解釋當日十一點半已經知道這個社工站,但當下認為是臨時庇護所,認為H座較安全,亦不想獨自出去,亦不想與其他人聚在一起。)
X姐:(一地方截圖)
大姐:龍子去嘅話話我知
被告: Safe won’t go
三姐 : ok
00:34 大姐:大家搵方法share條片- 片指速龍有AR15槍,只有實彈
2 姐:我同三家姐會keep住起身
大姐:條片唔share住
X姐:(叫被告食嘢先)
00:37 大姐:(信息內容指叫被告快啲去社工站尋求協助,之後可能搵唔返社工站)
三姐:警察捉晒記者急救,手持自動步槍入跟理大,冇記者報道冇急救員救人,請廣傳
大姐:真係唔去急救站?之後可能搵唔返。
(有一訊息顯示轉發訊息:a小隊有軍人,會以武力調停, 11月18日凌晨兩點前)
X姐:真咩
3姐:tag被告
(及後被告訊息指出不要發放假消息,意指捉晒fa嗰個訊息)
01:05 2姐:經過Y座先拉
大姐:可以去社工站問吓
被告:唔去
大姐:OK
被告:要肯定100%安全
3姐:好多家長車(被告指不知是否真確)
姐:漆咸道上塞左家長車,路上有人
01:28 2姐: 漆咸道科學館道泊咗一架警van
被告:safe
大姐:(轉載訊息)poly的人唔好亂,唔好做傻事,要毫無合理疑點下先可以告暴動
01:59 大姐:唔好無啦啦出去,好多警察,走唔到
3姐:(兩張截圖顯示蕪湖街的新聞)
02:00 2姐:我哋知你冇事OK
大姐:你安全就得
02:20被告: Safe
02:27 大姐:記者話警察以消耗戰對示威者
02:48 2姐:唔好自首唔好出去,匿埋,如果有三個人就係非法集結
02:48 : 唔好信廣傳訊息叫你喺入面拍片,呢個係其中一個檢控證據,自招嫌疑
02:50被告:唔使send㗎喇,我識睇(被告指發脾氣,解釋收到假資訊)
被告:safe
3姐:小心
03:50被告:仍然在校園內
04:37:報平安
3 姐:旺角黃埔發生衝突中
05:01 被告:safe
05:33 :(訊息顯示警方持續射催淚彈並進入A座)
05:49 姐:有示威者成功走到
▶️Whatsapp對話紀錄 - 被告中學的社工
(其中一名辯方證人)
被告當晚19xx有告知多於一中學同學(群組/個人)自己情況不妙,估計對方告訴其中學社工,並聯絡自己。
11月17日
23:43 社工:are u safe now
被告:no,inside poly
23:44 社工:(訊息提及健議被告去7-11對開的社工站)
(被告19: xx見走不到,於21:xx 有告知媽走不到,幾分鐘後姐打給被告,看看另兩名姐能否幫手,叫被告先搵一個地方躲避,被告告知有防毒面具可出poly)
被人:yes i thought about that
23:45 社工:(錄音訊息指健議唔好用poly wifi,否則被視為暴動一分子)
被告:lte(解釋為自己網絡)
23:48 社工:(錄音訊息)
被告:係
23:50 社工:仲有咩人
00:01 社工:(叫被告往社工站)
被告:won‘t go
01:00 社工:安全嘛
被告:so far yes
社工:3個人一齊?
被告:係
(林官問,點知同2個姨一齊(守護孩子成員)被估計朋友/中同有同社工講)
05:26 社工:safe?(另於07xx也有問安全不)
▶️ 11月18凌晨出發a core +裝扮改變之原因
約0200-0500,被告留在h core樓梯位,向下行是教職員工作地點。期間睇直播和訊息,行過去廁所一次,瞓唔到好擔心,盤算6.7點天光有一線希望,認為星期一市民要返工會開路,清晨亦較小衝突。
凌晨四點幾留意到報道理大外的直播變小,甚至有正在觀看的直播中斷報道,被告諗是否衝突靜止,被告沒有去檢查出口情況,因為12點至四點的鏡頭不多,因此認為情況不了解,暢運道的甚至有些中斷或冷卻左
0501被告有向家人報平安,0520被告從H座出去,諗住去A座下面查看外面如何。於是被告離開H座,行去廁所朗口,看見H Cafe對面有黑衣人在石壆食杯麵,被告認為同前一日好大分別因為前一日仲見到普通人。同時見到兩名記者在該處。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1/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
📌傳召D7作供續主問
🔸辯方主問[上下午內容]
▶️被告和家人Whatsapp 群組對話(大致內容):
18:19 姐:火車橋失守,示威者全數撤離, 警方有AR 15 槍,有指示警方何時及由誰用
大姐:暢運道天橋起火(被告指在poly也看到)
大姐:poly 附近受音波炮影響,耳鳴/受影響人士可去va110 救疹,有中醫
3 姐:where am i (tag 2姐)
2姐:(圖)
3姐:無野了
2姐 : 會係xx (地方)等
18:31 3姐:到,人呢
18:37 3姐:唔見你
19:22 3姐:紅磡橋有人放下防具行向防暴
1927 : 咩事
大姐:唔知但有相
19:28 大姐:有一個人行去向裝甲
2姐:佢放下裝備
3姐 : 好似拉左入防線
被告:why
19:28 3姐:唔知
19:29 3姐:u safe
19:29 3 姐:宜家已經無出口可以安全出入
(被告指當時有感到此情況)
19:29 :1921 尖東橋火勢猛烈被燒穿
(林官問被告打算入poly取材作寫實文章之用的想法有否告知家人。
被告答16th 整家晚飯時爸指聽日(17th)可能唔煮飯,2姐指有活動,被告指入poly 行一圈,家人指有警察喎,被告解釋是為了專頁內之報導,不會參與外圍衝突,爸有發牢騷,被告續指自己係學生應該無野。被告指三名姐姐理解其目的,但不排除爸媽會否理解含糊。16號晚,被告指無收過仼何消息指理大內有暴力。
林官問想入一個不平常既地方去睇d乜,答與平時的理大應該有分別。)
19:47 : 示威者無打算離開,無據點失守
19:52 3姐:poly 示威者指如不離開,警方會用致命武器(被告指當時驚想離開)
19:53 大姐:包哂點離開呀
20:18 大姐:理大內 呼籲離從b c core離開之人士已被包抄拘捕(50人?)(被告指當時已知此消息)
20:18 大姐:@被告(tag)
被告:警方消息指暴徒燒火車橋,仼何協助會視為參與暴動
大姐:擔心死朕了
3 姐:(喊emoji )
大姐:已有警察
2姐:邊到有警察
21:59 大姐 :紅磡火炭橋橋頂行出
22:06 : 有記者出y core 後有槍聲,橋有燈照向他們
SOrec 於11月17之訊息
22:12(案發/發送時間?)
內容為警察叫人可從y core 離開,但以閃光彈震撼彈進行伏擊。
(被告指出自己冇幾耐就在H座樓梯收到這消息,被告指他雖然不在Y座,但見到有片段顯示相關情況,位置應該為Y座平台出入口,被告當時不知所措,怕行出去會俾人拉)
大姐:得閒就出下聲
被告:係咪要講定我唔會自殺!(被告解釋自有消息指警察入理大,有人叫內裏的人禁講)
3姐:(喊emoji)
22:16 二姐:我地係xx(地方)
被告:ok
3姐:(訊息顯示紅磡有羽毛球比賽)
大姐:好似完左好耐
22:43 2姐:(地方名)到未?
22:52大姐:我被困將軍澳
被告:建議搭的士(解釋大家姐回家可以搭的士)
大姐:xx 路被封了
22:55 3姐:(訊息指有轉發訊息內容指出有人在尖沙咀油麻地等地方)
3姐:龍孑多啲講嘢
大姐:poly 入面點,有人在愛民邨被捕
3姐:幾多個?
大姐:(轉發記協緊急呼籲訊息,內容指記協與PPRB傾談,離開理大會被拘捕,除非有以下記者證明文件)(被告指出在電話也知道這消息)
大姐:的士可以返屋企
23:05 :(訊息內容顯示有議員想入poly但不成功)(被告指九點幾知道相關資訊,以他所知許智峯入唔到poly)
23:05 : (轉發訊息:防暴入左紅館, 大酒店(?)見有人從路軌出來,好易中伏睇彩數)
(被告指出自己有諗過偷走)
23:16 被告:safe
大姐:(訊息內容為收到之法律意見並作分享)
2姐:我哋喺xx (地方名),要唔要同爸爸媽媽講你有可能被捕
23:30 被告:如果態度又係又得我死就唔好理佢(被告解釋怪責語氣,因為當時緊張,續指媽媽九點有WhatsApp 錄音問細佬喺邊,電話幾個都冇人聽,被告回覆指在校園內出不到去,有可能要留一晚)
2姐:不會啦,你要相信我哋愛你,好嗎?
被告: ok
2姐:(信息內容指出自己和三家姐冇車返屋企)
大姐:ok
大姐:林卓廷提過,唔好用Wi-Fi
被告:冇
2姐:去了xx(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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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8日
00:00大姐:(轉發訊息,內容指校內的人可以到VA座7–11對面社工站(被告指當日冇見到有)
00:29 被告:safe,wont go
(被告解釋當日十一點半已經知道這個社工站,但當下認為是臨時庇護所,認為H座較安全,亦不想獨自出去,亦不想與其他人聚在一起。)
X姐:(一地方截圖)
大姐:龍子去嘅話話我知
被告: Safe won’t go
三姐 : ok
00:34 大姐:大家搵方法share條片- 片指速龍有AR15槍,只有實彈
2 姐:我同三家姐會keep住起身
大姐:條片唔share住
X姐:(叫被告食嘢先)
00:37 大姐:(信息內容指叫被告快啲去社工站尋求協助,之後可能搵唔返社工站)
三姐:警察捉晒記者急救,手持自動步槍入跟理大,冇記者報道冇急救員救人,請廣傳
大姐:真係唔去急救站?之後可能搵唔返。
(有一訊息顯示轉發訊息:a小隊有軍人,會以武力調停, 11月18日凌晨兩點前)
X姐:真咩
3姐:tag被告
(及後被告訊息指出不要發放假消息,意指捉晒fa嗰個訊息)
01:05 2姐:經過Y座先拉
大姐:可以去社工站問吓
被告:唔去
大姐:OK
被告:要肯定100%安全
3姐:好多家長車(被告指不知是否真確)
姐:漆咸道上塞左家長車,路上有人
01:28 2姐: 漆咸道科學館道泊咗一架警van
被告:safe
大姐:(轉載訊息)poly的人唔好亂,唔好做傻事,要毫無合理疑點下先可以告暴動
01:59 大姐:唔好無啦啦出去,好多警察,走唔到
3姐:(兩張截圖顯示蕪湖街的新聞)
02:00 2姐:我哋知你冇事OK
大姐:你安全就得
02:20被告: Safe
02:27 大姐:記者話警察以消耗戰對示威者
02:48 2姐:唔好自首唔好出去,匿埋,如果有三個人就係非法集結
02:48 : 唔好信廣傳訊息叫你喺入面拍片,呢個係其中一個檢控證據,自招嫌疑
02:50被告:唔使send㗎喇,我識睇(被告指發脾氣,解釋收到假資訊)
被告:safe
3姐:小心
03:50被告:仍然在校園內
04:37:報平安
3 姐:旺角黃埔發生衝突中
05:01 被告:safe
05:33 :(訊息顯示警方持續射催淚彈並進入A座)
05:49 姐:有示威者成功走到
▶️Whatsapp對話紀錄 - 被告中學的社工
(其中一名辯方證人)
被告當晚19xx有告知多於一中學同學(群組/個人)自己情況不妙,估計對方告訴其中學社工,並聯絡自己。
11月17日
23:43 社工:are u safe now
被告:no,inside poly
23:44 社工:(訊息提及健議被告去7-11對開的社工站)
(被告19: xx見走不到,於21:xx 有告知媽走不到,幾分鐘後姐打給被告,看看另兩名姐能否幫手,叫被告先搵一個地方躲避,被告告知有防毒面具可出poly)
被人:yes i thought about that
23:45 社工:(錄音訊息指健議唔好用poly wifi,否則被視為暴動一分子)
被告:lte(解釋為自己網絡)
23:48 社工:(錄音訊息)
被告:係
23:50 社工:仲有咩人
00:01 社工:(叫被告往社工站)
被告:won‘t go
01:00 社工:安全嘛
被告:so far yes
社工:3個人一齊?
被告:係
(林官問,點知同2個姨一齊(守護孩子成員)被估計朋友/中同有同社工講)
05:26 社工:safe?(另於07xx也有問安全不)
▶️ 11月18凌晨出發a core +裝扮改變之原因
約0200-0500,被告留在h core樓梯位,向下行是教職員工作地點。期間睇直播和訊息,行過去廁所一次,瞓唔到好擔心,盤算6.7點天光有一線希望,認為星期一市民要返工會開路,清晨亦較小衝突。
凌晨四點幾留意到報道理大外的直播變小,甚至有正在觀看的直播中斷報道,被告諗是否衝突靜止,被告沒有去檢查出口情況,因為12點至四點的鏡頭不多,因此認為情況不了解,暢運道的甚至有些中斷或冷卻左
0501被告有向家人報平安,0520被告從H座出去,諗住去A座下面查看外面如何。於是被告離開H座,行去廁所朗口,看見H Cafe對面有黑衣人在石壆食杯麵,被告認為同前一日好大分別因為前一日仲見到普通人。同時見到兩名記者在該處。
於是被告去完廁所後返回H座,把原本放左h core 由守護孩子答予的一團黑色衫穿上,並戴上手就,頸箍放在袋中,防毒面具掛頸。被告解釋因為不想在黑衣人中stand out,續指出有消息指有人怪責PolY內的人離開。
被告指自己冇諗過查看完a core可以直接離開,當然如果情況許可會離開,但預咗自己要返嚟。
▶️被捕經過
行到a core 樓梯頂,有一堆水馬作擋板,只有一條很窄的通道,該處有一張枱,被告拿了放在上面的電筒,因為樓梯太暗太多雜物。百步梯下面睇唔到有人,好靜,行落去時有開到電筒,樓梯好多雜物,落樓梯當時只有被告一人行落去,樓梯左邊有汽車通道,
被告到百步梯樓梯底見有一團黑在科學館,期間附近身邊無人,遂再行至盲人磚後企定,無行出到巴士站行人路,肯定不在馬路。被告前望係科學館道,再向右望見一水炮車在十字路口噴水,車前面有堆人在暢運道馬路上。十幾秒後聽到密集槍聲,見科學館道有煙有火和有黑衫人跑回自己方向,當時應未見警察,自己也即刻調頭沿噴水池跑回poly。
中途太慌張跑錯路,當時無諗可從車路入育材道跑入poly,終向上百步梯,途中想誇過樓梯雜物,但後面有人拉自己,估計是想借力令到被告不能前進。及後被告想跨過前面石壆,但不夠力,後面有警察拉自己書包
護目鏡議題:
落樓梯前被告於樓梯頂有以防毒面罩蓋至鼻,無護目鏡,有帶近視眼鏡。
於一警方片段中,被告指一透明/白白地色的為眼鏡。被告指制服時被警察壓落樓梯,警察有掂到自己頭部位置,令眼鏡位置移動。並是於醫療室至走廊通道出去時跌的,當時知自己跌,有告知該警員,不獲回覆。
被告在警署落口供時有提出被制服時整跌眼鏡,警察叫佢搵投訴科。辯方指出被告留在poly長時間,冇可能沒有眼鏡。
與警方證人就位置上之分岐:
拘捕警員證供指被告在馬路和行人路上,被告則指自己在盲人磚上。
被告在盲人磚上望向科學館道,沒有看見藍色燈警員過來。辯方指此階段可能是在被告掉頭跑時發生的。
▶️證物:包括各項證物,當中被告的專頁 ,最終無寫就此次入poly 取材的實况文章,因法律意見指或影響案情。
on. cc貼文(被告解釋睇過相關新聞 ,事後搵返類似報導,指關於警方澄清冇喺Y座射催淚彈,係入面暴徒投擲雜物。)
sorec片段(在理大內看過轉發訊息有這條片, 內容為警察叫人可從y core 離開,但以閃光彈震撼彈進行伏擊)
———————————
被告被捕20號/21上法庭,及後才擔保外出。知poly 還持續有衝突被包圍。認知警方25/26 號才入理大清場
🔸D2辯方:
醫療中心對外通道燈光:
被告於百步梯制服後帶到醫療中心,同意對外的通道昏暗。同意如相片中顯示天花無燈。
11月17日18:30被告指他往Y座,看到四至五名黑衣人在育才道放置雜物,當有人想出去則被告知外有警察。
就雜物堆積情況,被告形容育才道出口雜物堆積到一半,解釋如果格硬搬走雜物都可以走到,但因為被告知出面有警察會拉人,所以冇咁做。
y core 地面育才道出入口,有一樓梯左邊接着Y座平台,右邊是大馬路,再往左是暢運道和漆咸道解方向,但右邊則冇路行
辯方問1820被告早前指出Y座平台康莊道出入口好多雜物,是否意指轉接嗰條樓梯有雜物。被告回覆看不到樓梯底。辯方向被告確認連接y座平台和康莊道育才道知兩個出口的樓梯位置。
🔹控方盤問
被告同意進入理大取材寫實況文章需要相關照片,但需視乎內容,未必需要做訪問
被告同意以往示威者參與衝突時,會以黑色打扮,帶防毒面罩護目鏡手袖和頭盔,亦會帶生理鹽水頸套/面罩
控方指被告在他的專頁上,頭幾則貼文是看完新聞之後放進其報道內,
被告指他於八月25 26回港後至11月11日沒有參與衝突或和平示威,同意關注社會,同意可突然演變成衝突。知11月11日重大事件。同意入面有暴力,當下不知道中大的人去了理大。知道理大外圍有暴動, 11月11日是否暴動則不作評論。
控方問有冇收到任何呼籲不要前往理工大學。被告回答15-16號有收到poly呼籲 ,17號也有 。控方問這樣呼籲是否不想有人被誤以為示威者,被告指不記得呼籲的詳細內容。控方質疑是否認同情況危險才有這些呼籲,被告回答知道poly 外圍危險
控方質疑為什麼被告返港後一直留意事態,不出席和平集會反而前往poly。被告解釋是學期中的空檔能讓自己實踐,在10月尾想再發展專頁。控方質疑於10月24的貼文當中,被告沒有到達現場,為什麼今次需要。被告回答報道和寫實文章有分別 。控方繼續質疑那為什麼要在危險地方取材,而不在安全地方,為什麼不去同日在愛丁堡廣場的集會。被告回答理大是特別事件,並解釋有做安全措施:16號有做資料蒐集,知道教職員可以由Y座進入,自己亦不會在外圍,亦選擇縮短時間打算七點回到家中,1830從理大離開
控方質疑被告有冇問老師或者社工可否進入。被告回答沒有,解釋決定屬一意孤行,同意如果問,他們有機會阻止自己。控方指問多啲可以掌握多啲入面嘅資料 ,被告指出就資訊量認為自己已足夠。
▶️ 11月17日未進入理大之階段
被告兩點幾至三點幾有睇關於POLY的新聞,控方問知否校內如何 。被告回答知道有人在A座向暢運道射箭,忘記新聞講幾時發生。控方質疑此行為屬於校內,被告回答他的判斷此屬於外圍的行為,canteen發生的事屬於內圍
控方想播unused video的片,問被告是否同一畫面。林官質疑此階段控方以什麼方式引入,需要有論據讓法庭考慮。控方回覆早前有同級和上級案例如此處理,有證供基礎引用unused video。此議題明日處理。
林官問被告從新聞得知poly 邊度有衝突暴力。被告回答紅磡橋,尖東橋和A座,因此冇計劃前往A座。
林官指希望睇清楚引入為證據中之片段,了解Y座的情況。辯方指警方證人pw21作供時提到Y座1830才設立封鎖線。林官引有沒有其他情況不能進出,如有人把守等,重申關注Y座於11月17從早到晚的情況如何。
- 盤問未完 -
📌案件管理
控方預計明日上午可完成D7盤問
下午可以處理D7 兩位辯方證人(社工和姐姐)會先傳社工
星期三四會處理D8案情
星期五不開庭
林官希望下星期可以完成所有辯方案情
💛感謝臨時直播員💛
被告指自己冇諗過查看完a core可以直接離開,當然如果情況許可會離開,但預咗自己要返嚟。
▶️被捕經過
行到a core 樓梯頂,有一堆水馬作擋板,只有一條很窄的通道,該處有一張枱,被告拿了放在上面的電筒,因為樓梯太暗太多雜物。百步梯下面睇唔到有人,好靜,行落去時有開到電筒,樓梯好多雜物,落樓梯當時只有被告一人行落去,樓梯左邊有汽車通道,
被告到百步梯樓梯底見有一團黑在科學館,期間附近身邊無人,遂再行至盲人磚後企定,無行出到巴士站行人路,肯定不在馬路。被告前望係科學館道,再向右望見一水炮車在十字路口噴水,車前面有堆人在暢運道馬路上。十幾秒後聽到密集槍聲,見科學館道有煙有火和有黑衫人跑回自己方向,當時應未見警察,自己也即刻調頭沿噴水池跑回poly。
中途太慌張跑錯路,當時無諗可從車路入育材道跑入poly,終向上百步梯,途中想誇過樓梯雜物,但後面有人拉自己,估計是想借力令到被告不能前進。及後被告想跨過前面石壆,但不夠力,後面有警察拉自己書包
護目鏡議題:
落樓梯前被告於樓梯頂有以防毒面罩蓋至鼻,無護目鏡,有帶近視眼鏡。
於一警方片段中,被告指一透明/白白地色的為眼鏡。被告指制服時被警察壓落樓梯,警察有掂到自己頭部位置,令眼鏡位置移動。並是於醫療室至走廊通道出去時跌的,當時知自己跌,有告知該警員,不獲回覆。
被告在警署落口供時有提出被制服時整跌眼鏡,警察叫佢搵投訴科。辯方指出被告留在poly長時間,冇可能沒有眼鏡。
與警方證人就位置上之分岐:
拘捕警員證供指被告在馬路和行人路上,被告則指自己在盲人磚上。
被告在盲人磚上望向科學館道,沒有看見藍色燈警員過來。辯方指此階段可能是在被告掉頭跑時發生的。
▶️證物:包括各項證物,當中被告的專頁 ,最終無寫就此次入poly 取材的實况文章,因法律意見指或影響案情。
on. cc貼文(被告解釋睇過相關新聞 ,事後搵返類似報導,指關於警方澄清冇喺Y座射催淚彈,係入面暴徒投擲雜物。)
sorec片段(在理大內看過轉發訊息有這條片, 內容為警察叫人可從y core 離開,但以閃光彈震撼彈進行伏擊)
———————————
被告被捕20號/21上法庭,及後才擔保外出。知poly 還持續有衝突被包圍。認知警方25/26 號才入理大清場
🔸D2辯方:
醫療中心對外通道燈光:
被告於百步梯制服後帶到醫療中心,同意對外的通道昏暗。同意如相片中顯示天花無燈。
11月17日18:30被告指他往Y座,看到四至五名黑衣人在育才道放置雜物,當有人想出去則被告知外有警察。
就雜物堆積情況,被告形容育才道出口雜物堆積到一半,解釋如果格硬搬走雜物都可以走到,但因為被告知出面有警察會拉人,所以冇咁做。
y core 地面育才道出入口,有一樓梯左邊接着Y座平台,右邊是大馬路,再往左是暢運道和漆咸道解方向,但右邊則冇路行
辯方問1820被告早前指出Y座平台康莊道出入口好多雜物,是否意指轉接嗰條樓梯有雜物。被告回覆看不到樓梯底。辯方向被告確認連接y座平台和康莊道育才道知兩個出口的樓梯位置。
🔹控方盤問
被告同意進入理大取材寫實況文章需要相關照片,但需視乎內容,未必需要做訪問
被告同意以往示威者參與衝突時,會以黑色打扮,帶防毒面罩護目鏡手袖和頭盔,亦會帶生理鹽水頸套/面罩
控方指被告在他的專頁上,頭幾則貼文是看完新聞之後放進其報道內,
被告指他於八月25 26回港後至11月11日沒有參與衝突或和平示威,同意關注社會,同意可突然演變成衝突。知11月11日重大事件。同意入面有暴力,當下不知道中大的人去了理大。知道理大外圍有暴動, 11月11日是否暴動則不作評論。
控方問有冇收到任何呼籲不要前往理工大學。被告回答15-16號有收到poly呼籲 ,17號也有 。控方問這樣呼籲是否不想有人被誤以為示威者,被告指不記得呼籲的詳細內容。控方質疑是否認同情況危險才有這些呼籲,被告回答知道poly 外圍危險
控方質疑為什麼被告返港後一直留意事態,不出席和平集會反而前往poly。被告解釋是學期中的空檔能讓自己實踐,在10月尾想再發展專頁。控方質疑於10月24的貼文當中,被告沒有到達現場,為什麼今次需要。被告回答報道和寫實文章有分別 。控方繼續質疑那為什麼要在危險地方取材,而不在安全地方,為什麼不去同日在愛丁堡廣場的集會。被告回答理大是特別事件,並解釋有做安全措施:16號有做資料蒐集,知道教職員可以由Y座進入,自己亦不會在外圍,亦選擇縮短時間打算七點回到家中,1830從理大離開
控方質疑被告有冇問老師或者社工可否進入。被告回答沒有,解釋決定屬一意孤行,同意如果問,他們有機會阻止自己。控方指問多啲可以掌握多啲入面嘅資料 ,被告指出就資訊量認為自己已足夠。
▶️ 11月17日未進入理大之階段
被告兩點幾至三點幾有睇關於POLY的新聞,控方問知否校內如何 。被告回答知道有人在A座向暢運道射箭,忘記新聞講幾時發生。控方質疑此行為屬於校內,被告回答他的判斷此屬於外圍的行為,canteen發生的事屬於內圍
控方想播unused video的片,問被告是否同一畫面。林官質疑此階段控方以什麼方式引入,需要有論據讓法庭考慮。控方回覆早前有同級和上級案例如此處理,有證供基礎引用unused video。此議題明日處理。
林官問被告從新聞得知poly 邊度有衝突暴力。被告回答紅磡橋,尖東橋和A座,因此冇計劃前往A座。
林官指希望睇清楚引入為證據中之片段,了解Y座的情況。辯方指警方證人pw21作供時提到Y座1830才設立封鎖線。林官引有沒有其他情況不能進出,如有人把守等,重申關注Y座於11月17從早到晚的情況如何。
- 盤問未完 -
📌案件管理
控方預計明日上午可完成D7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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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四會處理D8案情
星期五不開庭
林官希望下星期可以完成所有辯方案情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29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3.08.27-09.0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11:30
👥盧,鄺,柯,陳,吳,黃(17-29) #續審 [32/33] (#1118理大 暴動 3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14:30
👤梁(27) #提訊 (#0612金鐘 暴動)
👤容(23) #提訊 (#網上言論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蔡,丁(39-54) #續審 [2/10] (#1001灣仔 暴動 拒捕)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林希維裁判官
🕞15:30
👥陳,鄺(33-39) #裁決 (#1111馬鞍山 擾亂秩序)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11:30
👤楊,吳,陳(22) #提堂 (#20220604香港 12項刑事毁壞)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09:30(非公開)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陳凱港(50)和另一人 2項欺詐 #呃海景山莊按揭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3.08.27-09.0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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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11:30
👥盧,鄺,柯,陳,吳,黃(17-29) #續審 [32/33] (#1118理大 暴動 3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14:30
👤梁(27) #提訊 (#0612金鐘 暴動)
👤容(23) #提訊 (#網上言論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蔡,丁(39-54) #續審 [2/10] (#1001灣仔 暴動 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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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林希維裁判官
🕞15:30
👥陳,鄺(33-39) #裁決 (#1111馬鞍山 擾亂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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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11:30
👤楊,吳,陳(22) #提堂 (#20220604香港 12項刑事毁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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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09:30(非公開)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陳凱港(50)和另一人 2項欺詐 #呃海景山莊按揭
【08月29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續審[2/10]
🕦11:3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32/33]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提堂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續審[2/10]
🕦11:3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32/33]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提堂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20604香港
#答辯
D1 楊 (22)
D2 吳 (22)
D3 陳 (22)
控罪1: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石硤尾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個電源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2: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鴨寮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個停車收費錶,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3: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黃竹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個電源箱,一條燈柱及一個郵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4: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荔枝角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部偵速攝影機,兩個電源箱及兩條交通燈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5: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上海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個垃圾筒,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6: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砵蘭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個垃圾筒及一個停車收費錶,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7: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咸美頓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條燈柱及一個郵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8: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彌敦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個電源箱及一條燈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9: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豉油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條燈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10: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花園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個垃圾筒,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上述控罪指向全部被告)
控罪11:刑事損壞 (指向D1)
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新界圓敦圍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個垃圾筒,一條燈柱及一個交通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12:刑事損壞(指向D2,3)
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龍翔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新光中心電房門,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D1-3就控罪1-8認罪並同意案情‼
控罪9-12撤回。
D1有1次同類記錄, 但和政治無關, 為藝術塗鴉。D2及D3沒有刑事記錄。
D1和D2為情侶關係, 現均從事舞台工人。二人品格良好, 受到社會氣氛影響, 在被捕後的一年多以來有努力改變自己。希望法庭考慮案件涉及的12項控罪於同一日發生, 可以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予二人原有條件擔保。
D3代表已呈上書面求情陳詞及求情信, D3從事設計工作, 於親自撰寫的求情信中表達自責及懊悔, 從此會遵守法律。D3代表指案件只發生於一晚, D3於案發後沒有類似的行為, 希望法庭考慮她初犯, 第一時間認罪, 可以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及以原有條件擔保。
案件押後至9月21日0930同庭判刑, 會為各被告索取背景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每人今日內需繳付$417給香港政府作清理費用。
💛感謝臨時直播員💛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20604香港
#答辯
D1 楊 (22)
D2 吳 (22)
D3 陳 (22)
控罪1: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石硤尾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個電源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2: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鴨寮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個停車收費錶,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3: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黃竹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個電源箱,一條燈柱及一個郵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4: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荔枝角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部偵速攝影機,兩個電源箱及兩條交通燈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5: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上海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個垃圾筒,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6: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砵蘭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個垃圾筒及一個停車收費錶,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7: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咸美頓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條燈柱及一個郵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8: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彌敦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個電源箱及一條燈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9: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豉油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條燈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10: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花園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個垃圾筒,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上述控罪指向全部被告)
控罪11:刑事損壞 (指向D1)
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新界圓敦圍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個垃圾筒,一條燈柱及一個交通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12:刑事損壞(指向D2,3)
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龍翔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新光中心電房門,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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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3就控罪1-8認罪並同意案情‼
控罪9-12撤回。
D1有1次同類記錄, 但和政治無關, 為藝術塗鴉。D2及D3沒有刑事記錄。
D1和D2為情侶關係, 現均從事舞台工人。二人品格良好, 受到社會氣氛影響, 在被捕後的一年多以來有努力改變自己。希望法庭考慮案件涉及的12項控罪於同一日發生, 可以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予二人原有條件擔保。
D3代表已呈上書面求情陳詞及求情信, D3從事設計工作, 於親自撰寫的求情信中表達自責及懊悔, 從此會遵守法律。D3代表指案件只發生於一晚, D3於案發後沒有類似的行為, 希望法庭考慮她初犯, 第一時間認罪, 可以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及以原有條件擔保。
案件押後至9月21日0930同庭判刑, 會為各被告索取背景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每人今日內需繳付$417給香港政府作清理費用。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提訊 #網上言論
容(23)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上述警務人員。
=============
📌答辯: 不認罪❌
雙方估計需要審訊四天,辯方選擇以中文進行。控方將有3片段共長1小時50分鐘呈堂及傳召4名警員證人,辯方則有3名證人,除特別要求外法庭批准文件不需翻譯。
案件押後至2024年8月5日 至10日於區域法院作4天審訊,期間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提訊 #網上言論
容(23)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上述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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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不認罪❌
雙方估計需要審訊四天,辯方選擇以中文進行。控方將有3片段共長1小時50分鐘呈堂及傳召4名警員證人,辯方則有3名證人,除特別要求外法庭批准文件不需翻譯。
案件押後至2024年8月5日 至10日於區域法院作4天審訊,期間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0612金鐘 #提訊
梁(27)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香港夏愨道附近與身份不明的人一起,參與暴動。
-------------------
辯方代表律師指仍需時索取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要求押後六星期,控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10月10日 14:30再訊,期間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0612金鐘 #提訊
梁(27)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香港夏愨道附近與身份不明的人一起,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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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律師指仍需時索取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要求押後六星期,控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10月10日 14:30再訊,期間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灣仔 #審訊 [2/10]
D1:蔡(54) / D2:丁(39)
控罪:
(1)暴動 [D1,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及杜老誌道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19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1719及10724。
——————
⏺️播放新聞片段
- 有線新聞片段OS2A
由於整段片段未有播畢,法官要求控方製作列表顯示出所有播放時間
- NOW新聞片段OS3A
- 同一片源的片段OS4A, OS5A
- 立場新聞片段OS7A, OS7B
控方指OS9A與OS2A相同所以沒有播放
- TVB新聞片段OS10B, OS10C
控方指OS11A綜合了OS2A及OS3A所以沒有播放
控方指以上為公開片段中的材料,就播放速度最問題提出休庭15分鐘左右以便稍後時間更快捷。
- 休庭 -
控方原打算播放4條閉路電視錄影片段及4條由警方所拍攝之片段,但整合後只需播放4條CCTV及2條警方片段便可,原本需約4小時播放以上片段,濃縮至約1小時。控方亦已預備列表列出片段所採用之播放速度。
⏺️播放CCTV片段
- 地點不詳之正門片段
- 鏡頭拍攝Pacific Coffee外軒尼詩道
- CCTV1C鏡頭拍攝同一Pacific Coffee外杜老誌道向駱克道方向
- CCTV1D鏡頭拍攝中國人壽外杜老誌道向軒尼詩道方向
⏺️播放2段警方拍攝片段
- 片段播放完畢 -
⏺️案件管理
控辯雙方討論後建議可明天才正式傳召證人,雖然星期四及五亦只開上午庭,控方同意案情應可本周內完成。
因控方表示有新增片段,於今天約3至4時才能把相關文件/內容給辯方,而D2的法律代表表示需時向D2提取指示及商討,並準備明天審訊之盤問。
案件押後至明早10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灣仔 #審訊 [2/10]
D1:蔡(54) / D2:丁(39)
控罪:
(1)暴動 [D1,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及杜老誌道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19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1719及1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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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放新聞片段
- 有線新聞片段OS2A
由於整段片段未有播畢,法官要求控方製作列表顯示出所有播放時間
- NOW新聞片段OS3A
- 同一片源的片段OS4A, OS5A
- 立場新聞片段OS7A, OS7B
控方指OS9A與OS2A相同所以沒有播放
- TVB新聞片段OS10B, OS10C
控方指OS11A綜合了OS2A及OS3A所以沒有播放
控方指以上為公開片段中的材料,就播放速度最問題提出休庭15分鐘左右以便稍後時間更快捷。
- 休庭 -
控方原打算播放4條閉路電視錄影片段及4條由警方所拍攝之片段,但整合後只需播放4條CCTV及2條警方片段便可,原本需約4小時播放以上片段,濃縮至約1小時。控方亦已預備列表列出片段所採用之播放速度。
⏺️播放CCTV片段
- 地點不詳之正門片段
- 鏡頭拍攝Pacific Coffee外軒尼詩道
- CCTV1C鏡頭拍攝同一Pacific Coffee外杜老誌道向駱克道方向
- CCTV1D鏡頭拍攝中國人壽外杜老誌道向軒尼詩道方向
⏺️播放2段警方拍攝片段
- 片段播放完畢 -
⏺️案件管理
控辯雙方討論後建議可明天才正式傳召證人,雖然星期四及五亦只開上午庭,控方同意案情應可本周內完成。
因控方表示有新增片段,於今天約3至4時才能把相關文件/內容給辯方,而D2的法律代表表示需時向D2提取指示及商討,並準備明天審訊之盤問。
案件押後至明早10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林希維裁判官
#1111馬鞍山 #裁決
D1: 陳(33)
D2: 鄺(39)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
兩人於19年11月11日在馬鞍山公園連接馬鞍山廣場的行人天橋的公眾地方,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或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受破壞擾亂秩序。
背景:
案發日馬鞍山有男子遭人淋潑易燃液體,並點火燒傷,一對夫婦涉在旁叫囂,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兩位被告不認罪受審在2020年8月17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 #林希維裁判官 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2023年6月9日 #張慧玲法官 裁定須發還原審裁判官重新考慮。
==================
D1及D2代表:#伍穎珊大律師
📌裁決速報:
🔴2人均被裁定罪名成立
📌簡短理由:
本案發還重審,林官重新審視原審時之事實裁決及高等法院張慧玲法官提出之新法律觀點,在當時的社會環境下,兩人的喧嘩行為包括D1對受害人説「返大灣區啦」,D2則説「你走啦,你走啦,中國人,中國人,走喇,X你老母」,行為是火上加油,客觀上相當可能令PW1 (受害人)或其他在場人士對其他人使用暴力,裁定控方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求情:
2人均無定罪紀錄,呈上案件時序表,本案由案發至今差不多4年,希望法庭考慮有延誤判處非監禁式刑罰及或減輕刑罰,代表引用黃振偉上訴案例(因程序波折至延誤)。
本案案情較其他同類案件輕,上訴庭也沒指PW1著火是直接同兩人喧嘩有關。2人沒有打人,行為只是想令受害人敗走。希望法庭考慮社會服務令或作緩刑處理。
🔹控方回意
-同意辯方所指案發至今差不多4年時間對2人有實質影響,但案例指要考慮控方有否不合理延誤及調查之複雜性,本案當中用了16個月預備案件呈述文件,當時有海量社會事件案件耍處理,提供法律意見又需時,再者排期也用了一年,控方沒有故意作出拖延。
-基於以上原因控方同意法庭可作寬大處理2人判刑。
📌判刑速報
‼️D1及D2 即時監禁5星期‼️
理由:
林官指非監禁式刑罰未能反映本案嚴重性,考慮2人言行以即時監禁6星期作量刑起點,因延誤作一星期扣減。
📌保釋
2人之代表律師指將作 定罪及刑期上訴,要求申請保釋被拒❌
#林希維裁判官
#1111馬鞍山 #裁決
D1: 陳(33)
D2: 鄺(39)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
兩人於19年11月11日在馬鞍山公園連接馬鞍山廣場的行人天橋的公眾地方,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或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受破壞擾亂秩序。
背景:
案發日馬鞍山有男子遭人淋潑易燃液體,並點火燒傷,一對夫婦涉在旁叫囂,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兩位被告不認罪受審在2020年8月17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 #林希維裁判官 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2023年6月9日 #張慧玲法官 裁定須發還原審裁判官重新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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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及D2代表:#伍穎珊大律師
📌裁決速報:
🔴2人均被裁定罪名成立
📌簡短理由:
本案發還重審,林官重新審視原審時之事實裁決及高等法院張慧玲法官提出之新法律觀點,在當時的社會環境下,兩人的喧嘩行為包括D1對受害人説「返大灣區啦」,D2則説「你走啦,你走啦,中國人,中國人,走喇,X你老母」,行為是火上加油,客觀上相當可能令PW1 (受害人)或其他在場人士對其他人使用暴力,裁定控方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求情:
2人均無定罪紀錄,呈上案件時序表,本案由案發至今差不多4年,希望法庭考慮有延誤判處非監禁式刑罰及或減輕刑罰,代表引用黃振偉上訴案例(因程序波折至延誤)。
本案案情較其他同類案件輕,上訴庭也沒指PW1著火是直接同兩人喧嘩有關。2人沒有打人,行為只是想令受害人敗走。希望法庭考慮社會服務令或作緩刑處理。
🔹控方回意
-同意辯方所指案發至今差不多4年時間對2人有實質影響,但案例指要考慮控方有否不合理延誤及調查之複雜性,本案當中用了16個月預備案件呈述文件,當時有海量社會事件案件耍處理,提供法律意見又需時,再者排期也用了一年,控方沒有故意作出拖延。
-基於以上原因控方同意法庭可作寬大處理2人判刑。
📌判刑速報
‼️D1及D2 即時監禁5星期‼️
理由:
林官指非監禁式刑罰未能反映本案嚴重性,考慮2人言行以即時監禁6星期作量刑起點,因延誤作一星期扣減。
📌保釋
2人之代表律師指將作 定罪及刑期上訴,要求申請保釋被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