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23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08.22]
[2023.08.20-08.2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12樓28庭
👨🏻⚖️高浩文法官
🕙10:00
👤曾 #宣布決定理由 #原訴傳票 (#網上起底 #1111西灣河 藐視法庭;違反法庭於2019年10月25日頒發針對警員起底的禁制令。答辯時認罪,於2023年4月17日被判處監禁21日,緩刑1年。)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答辯人亦無需出庭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9個月 #續審 [112/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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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盧,鄺,柯,陳,吳,黃(17-29) #續審 [28/33] (#1118理大 暴動 3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區 域 法 院8樓24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14:30
👤鄧(30)🛑已被拘留1日 #依令緝捕歸案 (#0930灣仔 串謀縱火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葉,翁,尹,溫,黃,姚(18-27) #續審 [21/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馬,陳,林,陳,盧,劉,謝,王(23-46)🛑林已還押逾18個月 #續審 [17/15] (#1102灣仔 暴動 5項蒙面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妨礙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吳,何,陳,高,陳,王,許,洪,陳,鄧,鄭,施,鄭,陳,蔡,程,鍾,江,劉(18-52) #續審 [18/34]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馮(21)🛑已還押逾13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01荃灣 暴動;#四人藏匿案 妨礙司法公正)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8庭
👩🏻⚖️郭子丰暫委裁判官
🕞15:30
👤李(54) #裁決 (#20220308西九龍法院 限聚令)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黃煒龍/建制派社區主任(19) 企圖威脅作非法性行為 2項威脅作非法性行為 非禮 #staycation沙龍
10:00(非公開)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張曉惠(3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馬家健冤案
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沈志明,楊卓麟(35-41) 公職中行為失當 #偽造信呃CCTV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08.22]
[2023.08.20-08.2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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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2樓28庭
👨🏻⚖️高浩文法官
🕙10:00
👤曾 #宣布決定理由 #原訴傳票 (#網上起底 #1111西灣河 藐視法庭;違反法庭於2019年10月25日頒發針對警員起底的禁制令。答辯時認罪,於2023年4月17日被判處監禁21日,緩刑1年。)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答辯人亦無需出庭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9個月 #續審 [112/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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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盧,鄺,柯,陳,吳,黃(17-29) #續審 [28/33] (#1118理大 暴動 3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區 域 法 院8樓24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14:30
👤鄧(30)🛑已被拘留1日 #依令緝捕歸案 (#0930灣仔 串謀縱火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葉,翁,尹,溫,黃,姚(18-27) #續審 [21/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馬,陳,林,陳,盧,劉,謝,王(23-46)🛑林已還押逾18個月 #續審 [17/15] (#1102灣仔 暴動 5項蒙面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妨礙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吳,何,陳,高,陳,王,許,洪,陳,鄧,鄭,施,鄭,陳,蔡,程,鍾,江,劉(18-52) #續審 [18/34]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馮(21)🛑已還押逾13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01荃灣 暴動;#四人藏匿案 妨礙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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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8庭
👩🏻⚖️郭子丰暫委裁判官
🕞15:30
👤李(54) #裁決 (#20220308西九龍法院 限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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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黃煒龍/建制派社區主任(19) 企圖威脅作非法性行為 2項威脅作非法性行為 非禮 #staycation沙龍
10:00(非公開)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張曉惠(3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馬家健冤案
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沈志明,楊卓麟(35-41) 公職中行為失當 #偽造信呃CCTV
【08月23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28/33]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112/90]
✅(已有)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 [21/3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截至1024)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28/33]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112/90]
✅(已有)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 [21/3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截至1024)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18/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
A12鄭先生身體好轉並有出庭。法官提醒鄭先生可以因應身體狀況而回家休息。鄭先生表示明白。
A14選擇出庭作證:
個人背景:
簡單而言,鄭小姐案發時29歲,沒有案底,除本案外未曾被捕,任職文員。
於2019年中時,她因受私人事情影響下,自身情緒非常低落,不過有朋友(她的中學同學)和專業人士的協助和陪伴。
📄辯方呈上一系列文件和照片,並得到鄭小姐確認和進一步澄清,以證明上文的真確性。
然而,她的情緒到2019年11年時仍然不穩定,大起大落。當時自己有嘗試如運動的活動,雖然情緒會好轉一段時間,但後來發覺效果不大,情況再次低落。
為何前往尖沙咀:
承接上文,於2019年11月17日約23:00時,她聯繫她另一位朋友更新自己狀況,這朋友是她前公司的同事,亦知道她此前經歷的失望事。
在聊天期間(彼此聊到凌晨),她的情緒漸漸激動,她朋友擔心她的情況,所以約她與18日食早餐,並在元朗站一同出發。
前往尖沙咀:
於18日06:45時,她與朋友在元朗站相見。當時她與朋友乘屯馬線,他們在路途上亦有討論食甚麼,最後決定按她提議,到尖東食翠華餐廳(考慮到要在尖東出閘轉車、她和朋友的上班地點等因素),當時她記得翠華餐廳在港晶中心。
她與朋友離開地鐵站後,沿麼地道、金馬倫道、和漆咸道南(印象中見到上班族,不過見不到車)前往百週年紀念公園。
🗺️鄭小姐在地圖上標示其行走路線,協助法庭和控方和辯方了解當時她的情況。
到達港晶中心後,她發現翠華餐廳有水馬和沒有招牌,她當時估是倒閉了。其後她朋友想到對面OK便利店買煙,她們到達後亦決定在店內買些三文治,打算之後在附近坐低食。
🎥辯方播放短片和展示截圖照片,以證明翠華餐廳和OK便利店在當時的狀況確是如上述般。
之後,她們在附近噴水池坐低食東西。這時是不遲於07:30時。食完東西後,由於她朋友要食煙,所以她們走到南洋中心和新文華中心中間的路,打算找附近偏辟處食煙,不在公園食煙是怕違例被罰錢。
📷辯片展示照片,以證明公園確實有告示牌指不准食煙。
其後,她們到達科學館廣場後,打算到華懋廣場附近的凹位(近機票酒店牌下食煙)食煙(當時亦有其他人在凹位食煙)。她記得當時科學館廣場內有車(記得有旅遊巴)和有人正行來行去,估是上班。這時是約08:10時。
📷辯片展示照片(不是案發時的情況),照片展示有人在凹位食煙,不過這人不是由她安排。
在朋友食煙期間,她見到有車,亦聽到有吵雜聲。不過她們其後聽到「一二一二」的聲,和見科學館道的人群往百週年紀念公園方向後退。當時她們打算離開時,聽到有槍聲,驚慌下跑向麼地道小徑,因為當時百週年紀念公園小徑已有很多人。
然而,她當走到麼地道小徑2/3路段時,見到前面有Y4小隊的警員下車並向她們的方向射催淚煙,彈頭在她的前方2至3米落地,所以她們轉身就跑,不過由於她身邊不適,感到頭暈想吐,最後她們返回原本的凹位,她亦蹲下休息。
不過過了30秒後,她指有警員激動地叫她們全部蹲下,最後被捕。她指在身處封鎖線內期間,有1名身穿西裝,在她們附近食煙的人被放走。
🗺️鄭小姐在地圖上標示其朋友食煙和逃跑的路線,協助法庭和控方和辯方了解當時她的情況。
衣著和裝備:
她在離家時,是身穿白色連帽衛衣、黑色長褲、和波鞋。
A14的證物包括:
黑色Outdoor背包(上班用),內有:
⁃ 1條黑色運動長褲,瑜珈堂會穿;
⁃ 2件長袖外套,1件會放在公司,另1件是作完成瑜珈堂後的替換衣物;
⁃ 1件黑色短袖T-Shirt帶米奇老鼠圖案,瑜珈堂會穿;
⁃ 1個深灰色口罩,遮掩自己的失望情緒,免得尷尬和引起關注;
⁃ 1對灰色手袖,瑜珈堂會在本身穿短袖衫穿;不帶1隻手袖是免得尷尬和引起關注;
⁃ 3對黑色襪(1對船襪和2對到腳眼),瑜珈堂會穿(協助做大字碼和劈腿等動作),當中有1對船襪是打算拿回家洗,但忘記取出背包,另1對到腳眼的襪可能是18日放進去背包;
⁃ 1對黑色鴨舌帽,遮掩自己的失望情緒,免得尷尬和引起關注;
⁃ 16支生理鹽水,因自己和朋友曾受催淚煙影響,所以其後到屈臣氏購買(原本有32支,她和朋友各分一半)預防不時之需,用以洗眼;
⁃ 4條鎖匙。
她指背包內還有化妝品、衛生巾、禮品包、筆袋等雜物/上班用的物件,不過沒有被檢取。當時檢取證物時,房間內只有PW11和另一位男警,她亦沒有脫下身上衣物予警員檢取。
================
14:00續審。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18/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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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鄭先生身體好轉並有出庭。法官提醒鄭先生可以因應身體狀況而回家休息。鄭先生表示明白。
A14選擇出庭作證:
個人背景:
簡單而言,鄭小姐案發時29歲,沒有案底,除本案外未曾被捕,任職文員。
於2019年中時,她因受私人事情影響下,自身情緒非常低落,不過有朋友(她的中學同學)和專業人士的協助和陪伴。
📄辯方呈上一系列文件和照片,並得到鄭小姐確認和進一步澄清,以證明上文的真確性。
然而,她的情緒到2019年11年時仍然不穩定,大起大落。當時自己有嘗試如運動的活動,雖然情緒會好轉一段時間,但後來發覺效果不大,情況再次低落。
為何前往尖沙咀:
承接上文,於2019年11月17日約23:00時,她聯繫她另一位朋友更新自己狀況,這朋友是她前公司的同事,亦知道她此前經歷的失望事。
在聊天期間(彼此聊到凌晨),她的情緒漸漸激動,她朋友擔心她的情況,所以約她與18日食早餐,並在元朗站一同出發。
前往尖沙咀:
於18日06:45時,她與朋友在元朗站相見。當時她與朋友乘屯馬線,他們在路途上亦有討論食甚麼,最後決定按她提議,到尖東食翠華餐廳(考慮到要在尖東出閘轉車、她和朋友的上班地點等因素),當時她記得翠華餐廳在港晶中心。
她與朋友離開地鐵站後,沿麼地道、金馬倫道、和漆咸道南(印象中見到上班族,不過見不到車)前往百週年紀念公園。
🗺️鄭小姐在地圖上標示其行走路線,協助法庭和控方和辯方了解當時她的情況。
到達港晶中心後,她發現翠華餐廳有水馬和沒有招牌,她當時估是倒閉了。其後她朋友想到對面OK便利店買煙,她們到達後亦決定在店內買些三文治,打算之後在附近坐低食。
🎥辯方播放短片和展示截圖照片,以證明翠華餐廳和OK便利店在當時的狀況確是如上述般。
之後,她們在附近噴水池坐低食東西。這時是不遲於07:30時。食完東西後,由於她朋友要食煙,所以她們走到南洋中心和新文華中心中間的路,打算找附近偏辟處食煙,不在公園食煙是怕違例被罰錢。
📷辯片展示照片,以證明公園確實有告示牌指不准食煙。
其後,她們到達科學館廣場後,打算到華懋廣場附近的凹位(近機票酒店牌下食煙)食煙(當時亦有其他人在凹位食煙)。她記得當時科學館廣場內有車(記得有旅遊巴)和有人正行來行去,估是上班。這時是約08:10時。
📷辯片展示照片(不是案發時的情況),照片展示有人在凹位食煙,不過這人不是由她安排。
在朋友食煙期間,她見到有車,亦聽到有吵雜聲。不過她們其後聽到「一二一二」的聲,和見科學館道的人群往百週年紀念公園方向後退。當時她們打算離開時,聽到有槍聲,驚慌下跑向麼地道小徑,因為當時百週年紀念公園小徑已有很多人。
然而,她當走到麼地道小徑2/3路段時,見到前面有Y4小隊的警員下車並向她們的方向射催淚煙,彈頭在她的前方2至3米落地,所以她們轉身就跑,不過由於她身邊不適,感到頭暈想吐,最後她們返回原本的凹位,她亦蹲下休息。
不過過了30秒後,她指有警員激動地叫她們全部蹲下,最後被捕。她指在身處封鎖線內期間,有1名身穿西裝,在她們附近食煙的人被放走。
🗺️鄭小姐在地圖上標示其朋友食煙和逃跑的路線,協助法庭和控方和辯方了解當時她的情況。
衣著和裝備:
她在離家時,是身穿白色連帽衛衣、黑色長褲、和波鞋。
A14的證物包括:
黑色Outdoor背包(上班用),內有:
⁃ 1條黑色運動長褲,瑜珈堂會穿;
⁃ 2件長袖外套,1件會放在公司,另1件是作完成瑜珈堂後的替換衣物;
⁃ 1件黑色短袖T-Shirt帶米奇老鼠圖案,瑜珈堂會穿;
⁃ 1個深灰色口罩,遮掩自己的失望情緒,免得尷尬和引起關注;
⁃ 1對灰色手袖,瑜珈堂會在本身穿短袖衫穿;不帶1隻手袖是免得尷尬和引起關注;
⁃ 3對黑色襪(1對船襪和2對到腳眼),瑜珈堂會穿(協助做大字碼和劈腿等動作),當中有1對船襪是打算拿回家洗,但忘記取出背包,另1對到腳眼的襪可能是18日放進去背包;
⁃ 1對黑色鴨舌帽,遮掩自己的失望情緒,免得尷尬和引起關注;
⁃ 16支生理鹽水,因自己和朋友曾受催淚煙影響,所以其後到屈臣氏購買(原本有32支,她和朋友各分一半)預防不時之需,用以洗眼;
⁃ 4條鎖匙。
她指背包內還有化妝品、衛生巾、禮品包、筆袋等雜物/上班用的物件,不過沒有被檢取。當時檢取證物時,房間內只有PW11和另一位男警,她亦沒有脫下身上衣物予警員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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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荃灣 #四人藏匿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馮(21) 🛑已還押逾13個月
控罪:
(1) 暴動
(2) 妨礙司法公正
=========
1009 廣播系統據稱故障,案件轉往同層十一庭處理。
1013 被告出庭,髮型略經修剪,後腦紮髻、唇上蓄鬚,身材較之前健碩、精神飽滿,不忘向親友微笑。
1017 開庭,❗️被告承認全部控罪❗️,控方宣讀案情,引述八名警方證人鋪陳海壩街其他人士縱火襲警情況,直至眾被告向福來邨方向逃走、被警員拘捕方能辨別個別被告具體行為,並有新聞片段為證。
1030 辯方透露上述片段因被告還押在內,上庭前無法檢視該項證物。
1031 法官宣布暴動罪名成立,控方宣讀妨礙司法公正案情,透露被告按照「升旗易得道」YouTube 頻道一干人等指示、2020 年 10 月 27 日向美國駐港總領事館求助不果,接受該頻道安排於荃灣絲麗酒店以及葵涌 iPLACE、星星中心、昇柏山四處藏匿,期間多次應該頻道要求亮相多段錄像感謝對方協助,直至 2022 年 7 月 13 日前往西貢北潭涌企圖登船潛逃,事敗被捕。
1046 辯方表示被告暴動一罪未經審訊經已認罪節省時間與公帑,請求法庭給予 25% 或以上刑期扣減,惟法官質疑原案已經審結良久。
1053 辯方重申盧錦輝案被告潛逃千日仍獲減刑 22%,本案被告潛逃日數僅得 517 日,並向警方供出藏匿期間所知全部情況、合作後需轉往小欖設施單獨囚禁,儘管控方表示被告供詞並無任何幫助,仍請求法官給予三分一折扣。
1105 法官質疑被告潛逃之前認罪僅得四分之一折扣,之後如有三分之一,潛逃豈非有所得益?若非警方截獲,被告亦已逃之夭夭。
1113 法官與辯方大律師均不了解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探訪安排,需要多次求助被告本人。
1116 法官查詢被告還押日數,辯方大律師經智能電話計算得出 406 日。
1119 法官問及被告背景,辯方透露被告學業成績雖然有欠理想,但為人樂觀積極,已考獲拯溺、長者健身導師等多項體育相關資格,決心成為羽毛球教練,擔任助教期間亦深受兒童學員愛戴。
1129 控辯雙方並無其他事項補充,法官指示控方播放部分暴動片段,其餘留待內庭觀看。
1200 片段播放完畢,法官批准控方證物處理申請,另外需時量刑,押後至 9 月 11 日下午宣判。
💛感謝臨時直播員💛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荃灣 #四人藏匿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馮(21) 🛑已還押逾13個月
控罪:
(1) 暴動
(2) 妨礙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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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 廣播系統據稱故障,案件轉往同層十一庭處理。
1013 被告出庭,髮型略經修剪,後腦紮髻、唇上蓄鬚,身材較之前健碩、精神飽滿,不忘向親友微笑。
1017 開庭,❗️被告承認全部控罪❗️,控方宣讀案情,引述八名警方證人鋪陳海壩街其他人士縱火襲警情況,直至眾被告向福來邨方向逃走、被警員拘捕方能辨別個別被告具體行為,並有新聞片段為證。
1030 辯方透露上述片段因被告還押在內,上庭前無法檢視該項證物。
1031 法官宣布暴動罪名成立,控方宣讀妨礙司法公正案情,透露被告按照「升旗易得道」YouTube 頻道一干人等指示、2020 年 10 月 27 日向美國駐港總領事館求助不果,接受該頻道安排於荃灣絲麗酒店以及葵涌 iPLACE、星星中心、昇柏山四處藏匿,期間多次應該頻道要求亮相多段錄像感謝對方協助,直至 2022 年 7 月 13 日前往西貢北潭涌企圖登船潛逃,事敗被捕。
1046 辯方表示被告暴動一罪未經審訊經已認罪節省時間與公帑,請求法庭給予 25% 或以上刑期扣減,惟法官質疑原案已經審結良久。
1053 辯方重申盧錦輝案被告潛逃千日仍獲減刑 22%,本案被告潛逃日數僅得 517 日,並向警方供出藏匿期間所知全部情況、合作後需轉往小欖設施單獨囚禁,儘管控方表示被告供詞並無任何幫助,仍請求法官給予三分一折扣。
1105 法官質疑被告潛逃之前認罪僅得四分之一折扣,之後如有三分之一,潛逃豈非有所得益?若非警方截獲,被告亦已逃之夭夭。
1113 法官與辯方大律師均不了解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探訪安排,需要多次求助被告本人。
1116 法官查詢被告還押日數,辯方大律師經智能電話計算得出 406 日。
1119 法官問及被告背景,辯方透露被告學業成績雖然有欠理想,但為人樂觀積極,已考獲拯溺、長者健身導師等多項體育相關資格,決心成為羽毛球教練,擔任助教期間亦深受兒童學員愛戴。
1129 控辯雙方並無其他事項補充,法官指示控方播放部分暴動片段,其餘留待內庭觀看。
1200 片段播放完畢,法官批准控方證物處理申請,另外需時量刑,押後至 9 月 11 日下午宣判。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審訊 [17/15]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18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96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王興偉大律師 / 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雲峰大律師/ #鄒學林大律師
A2:陳大律師
A3:及A5: #是香媛大律師
A4: 陳大律師 / 温大律師
A6: #宗銘誠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 劉大律師
————————————
[是日進度]
0936 開庭
🟢D6案情
📌傳召DW8 D6 作供
🔹盤問
-去到謝斐道馬師道時有一組警員,D6未穿黑色外套,身穿淺綠tee恤,警員沒有查問,之後到Novotel Century酒店外才穿上外套。
-1550維園聽到警方宣佈集會非法,離開在名店坊有人叫有水炮車,自己冇見到,在告士打道轉入波斯富街後再去謝斐道。告士打道狀況正常,有行人有車,不算多人。主控指去中環最直接方法是否沿告士打道直去,D6不熟悉灣仔答不到
-「和你摺紙鶴」不是「和理」,同意是和理非系列活動,同意一些合法集會有可能演變成暴力集會,但一旦警方宣佈就即刻會離開
-當時天氣行去中環不覺熱,沒打開過遮,維園因空曠(露天)才開過手上長遮。
-同意轉入茂蘿街是于迴路線
-自己沒有帶紙去中環摺紙鶴活動,因鄭少姐帶
-因見有時間及食完嘢,不坐車去中環覺得冇問題
-沿路沒有上網查新聞/交通訊息
-同意示威活動中有時有人會用遮做傘陣,手持遮只在維園時開過,不同意主控指遮是自己打算參與集結時作武器
-因工作關係,有咳嗽就會戴口罩防止細菌傳染。昨天作供出門時有喉嚨痛但去到灣仔才戴口罩,不同意口罩非因防止細菌傳染而戴,確認證物P77是當天所戴,同意不是一般醫療用有2層的口罩,是在日本買包裝寫防花粉,感冒及可清洗。不同意這款不可防止飛沫傳播,也非作遮蓋面容用
-過了譚臣道發現同行朋友失散,沒有呼叫朋友因為有人叫水炮車嚟緊環境好嘈,也因人迫及有水炮車不安全所以那刻沒有打電話搵朋友,有回望過但見不到,自己企行人路近馬路邊緣冇行入去譚臣道搵。覺得分域街安全因水炮車在莊士敦道直去。
- D6記得主控所指庭上六位作供被告有三個巧合也是莊士敦道上同朋友失散,不同意各被告曾經作討論
-不同意朋友鄭小姐消失是杜撰出來
-邊個用雙手推跌自己不知,伏地㩒住自己人士之後才知是警員
-曾經見過七十一外有一架裝了雜物手推車,幾秒後D6便轉入分域街。事後看片才知機利臣街有警員衝出,但在七十一時見不到,當時看不到及聽不到催淚彈。🫂P136 片段拍到莊士敦道教會望向銅鑼灣方向,警方發放多枚催淚彈。D6說指聽到人聲,不同意催淚彈聲嚮大到老遠也聴到。同意片段中有火光但現場時見不到。
-不同意走入分域街是逃避警員,當時見不到前或後有警員
🔸覆問
-過了譚臣道找朋友時自己是一直移動緊,思考打電話只係幾秒間
-在七十一外一直隨人羣移動,望到機利臣街只有很短時間,當時沒見到警員
-轉入分域街是想找安全地方打電話,不知水炮車位置,只從人們叫水炮車來估是從銅鑼灣方向嚟緊。轉入去分域街只是一瞬間之決定,非心思熟慮。
-D6 案情完-
1041 小休至 1114
🟢D8案情
📌傳召DW9 D8 作供
🔸主問
📎背景
演藝學院畢業,從事舞台製作,同太太及兒子一家三口住在新界,2017在香港循道衛理聯合教會廣源堂領洗,由岑牧師領洗
📎案發日行程
早上在club house 上瑜珈後回家,太太指收岑牧師通知想搵埋2人去維園睇區議會選舉宣傳及3人大家見面。約了1300 左右在大圍D8揸車接牧師,3人到銅鑼灣後太太在時代廣場下車購物,太太約了1800同王先生夫婦(John及?)食飯,當天自己生日所以順便慶祝,王生也在11月生日)。自己同岑牧師在鵝頸橋謝斐道泊車後同牧師下車,在車尾箱拿了一把遮予牧師作遮蔭及手杖。2人到皇室堡牧師去廁所後出來聴到警方呼籲不要入維園於是離去,牧師打算再行下傾計,2人沿告土打道行到鵝頸橋消防局聞到刺鼻氣味懐疑是催淚氣體,D8吩咐牧師去廁所先,自己去車取了一個綠色袋內有2個白色口罩及2個泳鏡,同年8月在母家及自己屋企附近遇到施放催淚煙後便買定口罩及泳鏡放在車。之後將一個口罩及泳鏡交牧師,另一份自己放入褸袋,因已冇氣味冇戴上。兩人約1500在南洋酒店會合太太,她將一堆拾到之索帶交自己作環保,太太一向支持環保,是一間機構環保大使(呈上證書)。岑牧師想到灣仔分域街循道衛理聯合教會香港堂再傾一陣,3人在灣仔道去莊士敦道直行,路中冇特別情況只是人多。
約1600去到盧押道波士頓餐廳附近買野飲,太太及牧師2人先去教會。買飲嘢後3人在教會一房內坐低,因當時同太太有衝突,牧師作婚姻輔導。約1700傾談完,岑牧因有事做留低。自己同太太離開去廁所約定在教會門口等。自己去男廁早出來當時見教會大堂及門外很多人,自己行去對面髮型屋外等太太出來。等候的時間突然一大班人由莊士敦道轉入分域街向軒尼詩道跑,手中遮被撞跌。之後聽到嘭嘭嘭,好大煙應該是發射催淚煙,隨後被一班防暴警察圈住,D8不適問警員可否從袋取口罩用獲答可以便戴上。自己向查問自己為何出現之PC 19227答去完教會。
📎衣物
-深色衫褲是早上做瑜珈所穿
-錄色袋是一直放車,內有
索帶是太太早前交自己、一些飲品在灣仔買,泳鏡
-手持遮是拿給岑牧用
-灰色口罩放衫袋平時轉天氣會戴
-腰包用作裝車匙及銀包
📎呈堂辯方文件冊 D8(1-12)
-教會奉獻收據相片
-2017 年D8受洗相片,見到自己及岑牧師
-數年間出席教會義工活動相片
-現任堂牧師簽發洗禮證明書,自己原有洗禮卡因搬屋遺失
-會面紀錄警員問1520做緊咩,自己答同太太及牧師一齊,那時應已經被拉,後發現是警察寫錯時間,應該是問拘捕前做咩
-事後被捕人士帶上警車截圖見到D8太太也在相中,D8思考一會才答出太太英文名串法😂
🔹盤問
- D8未決定太太及岑牧師是否會傳召出庭作供
-主控再問三至四位品格證人是否包括岑牧師,D8表示現階段不想透露,控追問原因,D8代表反對指是被告權利,反對這問題,因控方意圖早作預備
- MFI 11月2日行程表活動文宣D8答當時未見過,自己對區議會選舉冇興趣,如非岑牧師邀請不會去維園。
-出發前知道維園有宣傳活動,沒想過活動中會有人發言、有旗𢡠
-知道2019時有些活動會發展為暴力行為,回答沒有提出不如不去
-主控指辯方相冊中所見岑牧師健狀不用手杖行路,D8指知牧師身體有些問題,但冇事時行路不用參扶及用手杖
-約1430在鵝頸橋泊好車,不記得標位是半小時,一小時定兩小時。同意銅鑼灣很難找車位而且多是半至1小時。不同意主控建議謝斐道鵝頸槁標位全是半小時。同意當日兩度入咪標,自己集慣入爆便行。三人沒討論過會逗留多久,不擔心泊車逾時最多收罸款告票
-拿雨傘給岑牧師以遮陰為主,手持協助步行為次
-同意維園泳池及皇室堡有泊車位,會比鵝頸橋泊車更方便
-不記得車上有冇討論過去維園做咩,逗留幾耐
-同意牧師牧養輔導可在教會廣源堂進行,為何牧師不選那裡不知道
-舟居勞動在皇室堡入不到維園冇感到特別,以往工作時常都要由沙田去港島區。
-當日車上冇開收音機,也沒用手機查看新聞,其他2人有冇不清楚。主控提出1549 電台政府公告指警方反對維園集會後仍有人2點起集結,警方已經警告人羣離開,稍後有驅散行動。
-時代廣場放低太太購物,沒有約定何時再匯合,太太咪可能好早買完野要等自己,D8形容太太脾氣「還可以」
-去循道衛理聯合教會香港堂不是在皇室堡時決定,是在南洋酒店時決定
📌案件管理
D8控方盤問預計仍需1小時,D8其他3名證人仍在商討是否可以65b 呈堂, 如出庭作供也是很短,雙方會利用下午時間處理
1308 今日完畢,明早0930 繼續盤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審訊 [17/15]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18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96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王興偉大律師 / 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雲峰大律師/ #鄒學林大律師
A2:陳大律師
A3:及A5: #是香媛大律師
A4: 陳大律師 / 温大律師
A6: #宗銘誠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 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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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日進度]
0936 開庭
🟢D6案情
📌傳召DW8 D6 作供
🔹盤問
-去到謝斐道馬師道時有一組警員,D6未穿黑色外套,身穿淺綠tee恤,警員沒有查問,之後到Novotel Century酒店外才穿上外套。
-1550維園聽到警方宣佈集會非法,離開在名店坊有人叫有水炮車,自己冇見到,在告士打道轉入波斯富街後再去謝斐道。告士打道狀況正常,有行人有車,不算多人。主控指去中環最直接方法是否沿告士打道直去,D6不熟悉灣仔答不到
-「和你摺紙鶴」不是「和理」,同意是和理非系列活動,同意一些合法集會有可能演變成暴力集會,但一旦警方宣佈就即刻會離開
-當時天氣行去中環不覺熱,沒打開過遮,維園因空曠(露天)才開過手上長遮。
-同意轉入茂蘿街是于迴路線
-自己沒有帶紙去中環摺紙鶴活動,因鄭少姐帶
-因見有時間及食完嘢,不坐車去中環覺得冇問題
-沿路沒有上網查新聞/交通訊息
-同意示威活動中有時有人會用遮做傘陣,手持遮只在維園時開過,不同意主控指遮是自己打算參與集結時作武器
-因工作關係,有咳嗽就會戴口罩防止細菌傳染。昨天作供出門時有喉嚨痛但去到灣仔才戴口罩,不同意口罩非因防止細菌傳染而戴,確認證物P77是當天所戴,同意不是一般醫療用有2層的口罩,是在日本買包裝寫防花粉,感冒及可清洗。不同意這款不可防止飛沫傳播,也非作遮蓋面容用
-過了譚臣道發現同行朋友失散,沒有呼叫朋友因為有人叫水炮車嚟緊環境好嘈,也因人迫及有水炮車不安全所以那刻沒有打電話搵朋友,有回望過但見不到,自己企行人路近馬路邊緣冇行入去譚臣道搵。覺得分域街安全因水炮車在莊士敦道直去。
- D6記得主控所指庭上六位作供被告有三個巧合也是莊士敦道上同朋友失散,不同意各被告曾經作討論
-不同意朋友鄭小姐消失是杜撰出來
-邊個用雙手推跌自己不知,伏地㩒住自己人士之後才知是警員
-曾經見過七十一外有一架裝了雜物手推車,幾秒後D6便轉入分域街。事後看片才知機利臣街有警員衝出,但在七十一時見不到,當時看不到及聽不到催淚彈。🫂P136 片段拍到莊士敦道教會望向銅鑼灣方向,警方發放多枚催淚彈。D6說指聽到人聲,不同意催淚彈聲嚮大到老遠也聴到。同意片段中有火光但現場時見不到。
-不同意走入分域街是逃避警員,當時見不到前或後有警員
🔸覆問
-過了譚臣道找朋友時自己是一直移動緊,思考打電話只係幾秒間
-在七十一外一直隨人羣移動,望到機利臣街只有很短時間,當時沒見到警員
-轉入分域街是想找安全地方打電話,不知水炮車位置,只從人們叫水炮車來估是從銅鑼灣方向嚟緊。轉入去分域街只是一瞬間之決定,非心思熟慮。
-D6 案情完-
1041 小休至 1114
🟢D8案情
📌傳召DW9 D8 作供
🔸主問
📎背景
演藝學院畢業,從事舞台製作,同太太及兒子一家三口住在新界,2017在香港循道衛理聯合教會廣源堂領洗,由岑牧師領洗
📎案發日行程
早上在club house 上瑜珈後回家,太太指收岑牧師通知想搵埋2人去維園睇區議會選舉宣傳及3人大家見面。約了1300 左右在大圍D8揸車接牧師,3人到銅鑼灣後太太在時代廣場下車購物,太太約了1800同王先生夫婦(John及?)食飯,當天自己生日所以順便慶祝,王生也在11月生日)。自己同岑牧師在鵝頸橋謝斐道泊車後同牧師下車,在車尾箱拿了一把遮予牧師作遮蔭及手杖。2人到皇室堡牧師去廁所後出來聴到警方呼籲不要入維園於是離去,牧師打算再行下傾計,2人沿告土打道行到鵝頸橋消防局聞到刺鼻氣味懐疑是催淚氣體,D8吩咐牧師去廁所先,自己去車取了一個綠色袋內有2個白色口罩及2個泳鏡,同年8月在母家及自己屋企附近遇到施放催淚煙後便買定口罩及泳鏡放在車。之後將一個口罩及泳鏡交牧師,另一份自己放入褸袋,因已冇氣味冇戴上。兩人約1500在南洋酒店會合太太,她將一堆拾到之索帶交自己作環保,太太一向支持環保,是一間機構環保大使(呈上證書)。岑牧師想到灣仔分域街循道衛理聯合教會香港堂再傾一陣,3人在灣仔道去莊士敦道直行,路中冇特別情況只是人多。
約1600去到盧押道波士頓餐廳附近買野飲,太太及牧師2人先去教會。買飲嘢後3人在教會一房內坐低,因當時同太太有衝突,牧師作婚姻輔導。約1700傾談完,岑牧因有事做留低。自己同太太離開去廁所約定在教會門口等。自己去男廁早出來當時見教會大堂及門外很多人,自己行去對面髮型屋外等太太出來。等候的時間突然一大班人由莊士敦道轉入分域街向軒尼詩道跑,手中遮被撞跌。之後聽到嘭嘭嘭,好大煙應該是發射催淚煙,隨後被一班防暴警察圈住,D8不適問警員可否從袋取口罩用獲答可以便戴上。自己向查問自己為何出現之PC 19227答去完教會。
📎衣物
-深色衫褲是早上做瑜珈所穿
-錄色袋是一直放車,內有
索帶是太太早前交自己、一些飲品在灣仔買,泳鏡
-手持遮是拿給岑牧用
-灰色口罩放衫袋平時轉天氣會戴
-腰包用作裝車匙及銀包
📎呈堂辯方文件冊 D8(1-12)
-教會奉獻收據相片
-2017 年D8受洗相片,見到自己及岑牧師
-數年間出席教會義工活動相片
-現任堂牧師簽發洗禮證明書,自己原有洗禮卡因搬屋遺失
-會面紀錄警員問1520做緊咩,自己答同太太及牧師一齊,那時應已經被拉,後發現是警察寫錯時間,應該是問拘捕前做咩
-事後被捕人士帶上警車截圖見到D8太太也在相中,D8思考一會才答出太太英文名串法😂
🔹盤問
- D8未決定太太及岑牧師是否會傳召出庭作供
-主控再問三至四位品格證人是否包括岑牧師,D8表示現階段不想透露,控追問原因,D8代表反對指是被告權利,反對這問題,因控方意圖早作預備
- MFI 11月2日行程表活動文宣D8答當時未見過,自己對區議會選舉冇興趣,如非岑牧師邀請不會去維園。
-出發前知道維園有宣傳活動,沒想過活動中會有人發言、有旗𢡠
-知道2019時有些活動會發展為暴力行為,回答沒有提出不如不去
-主控指辯方相冊中所見岑牧師健狀不用手杖行路,D8指知牧師身體有些問題,但冇事時行路不用參扶及用手杖
-約1430在鵝頸橋泊好車,不記得標位是半小時,一小時定兩小時。同意銅鑼灣很難找車位而且多是半至1小時。不同意主控建議謝斐道鵝頸槁標位全是半小時。同意當日兩度入咪標,自己集慣入爆便行。三人沒討論過會逗留多久,不擔心泊車逾時最多收罸款告票
-拿雨傘給岑牧師以遮陰為主,手持協助步行為次
-同意維園泳池及皇室堡有泊車位,會比鵝頸橋泊車更方便
-不記得車上有冇討論過去維園做咩,逗留幾耐
-同意牧師牧養輔導可在教會廣源堂進行,為何牧師不選那裡不知道
-舟居勞動在皇室堡入不到維園冇感到特別,以往工作時常都要由沙田去港島區。
-當日車上冇開收音機,也沒用手機查看新聞,其他2人有冇不清楚。主控提出1549 電台政府公告指警方反對維園集會後仍有人2點起集結,警方已經警告人羣離開,稍後有驅散行動。
-時代廣場放低太太購物,沒有約定何時再匯合,太太咪可能好早買完野要等自己,D8形容太太脾氣「還可以」
-去循道衛理聯合教會香港堂不是在皇室堡時決定,是在南洋酒店時決定
📌案件管理
D8控方盤問預計仍需1小時,D8其他3名證人仍在商討是否可以65b 呈堂, 如出庭作供也是很短,雙方會利用下午時間處理
1308 今日完畢,明早0930 繼續盤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18/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
A14出庭作證:
(盤問內容會以括號和底線表示)
個人背景:
簡單而言,鄭小姐案發時29歲,沒有案底,除本案外未曾被捕,任職文員。
於2019年中時,她因受私人事情影響下,自身情緒非常低落,不過有朋友(她的中學同學)和專業人士的協助和陪伴。
📄辯方呈上一系列文件和照片,並得到鄭小姐確認和進一步澄清,以證明上文的真確性。
然而,她的情緒到2019年11年時仍然不穩定,大起大落。當時自己有嘗試如運動的活動,雖然情緒會好轉一段時間,但後來發覺效果不大,情況再次低落。
🌟(知道有理大事件;不清楚2019年11月18日理大和其附近有示威活動,當時自己不太關心)
為何前往尖沙咀:
承接上文,於2019年11月17日約23:00時,她聯繫她另一位朋友更新自己狀況,這朋友是她前公司的同事,亦知道她此前經歷的失望事。
在聊天期間(彼此聊到凌晨1,2點),她的情緒漸漸激動,她朋友擔心她的情況,所以約她與18日食早餐,並在元朗站一同出發。
🌟(此前都有與這朋友食早餐的經驗)
前往尖沙咀:
於18日06:45時,她與朋友在元朗站相見。當時她與朋友乘屯馬線,他們在路途上亦有討論食甚麼,最後決定按她提議,到尖東食翠華餐廳(考慮到要在尖東出閘轉車、她和朋友的上班地點等因素),當時她記得翠華餐廳在港晶中心。
🌟(鄭小姐指:
⁃ 自己當時上班時間是09:00至18:00時,相信朋友的上班時間較她遲,早至06:45相約時考慮到車程和食飯時間;
⁃ 不在元朗食飯是因朋友是在其他站前往元朗站,以及元朗站都不算近市中心;
⁃ 以往在尖東只會食譚仔和翠華,知道譚仔未開,而翠華是24小時營業;
⁃ 不在對面海食飯是因為她和朋友的上班地點不同,亦要再乘車。不認為在尖東食完飯後在返回尖東站比在對面海食飯更耗時;
⁃ 不知道赫德道和加拿分道有翠華餐廳)
她與朋友離開地鐵站後,沿麼地道、金馬倫道、和漆咸道南(印象中見到上班族,不過見不到車)前往百週年紀念公園西翼。
🌟(沒有想過警察封了漆咸道南的情況,相關情況都已見過,當時都見不到警員,但有不少人走過,是運作中的社區)
🗺️鄭小姐在地圖上標示其行走路線,協助法庭和控方和辯方了解當時她的情況。
到達港晶中心後,她發現翠華餐廳有水馬和沒有招牌,她當時估是倒閉了。其後她朋友想到對面OK便利店買煙,她們到達後亦決定在店內買些三文治,打算之後在附近坐低食。
🌟(這時附近沒有特別情況,當時都沒有留意望向天橋的警員和封鎖線(控方引用辯方的截圖);當時沒有覺得特別肚餓,自己只是想與朋友聊天)
🎥辯方播放短片和展示截圖照片,以證明翠華餐廳和OK便利店在當時的狀況確是如上述般。
之後,她們在附近噴水池坐低食東西。這時是不遲於07:30時。食完東西後,由於她朋友要食煙,所以她們走到南洋中心和新文華中心中間的路,打算找附近偏辟處食煙,不在公園食煙是怕違例被罰錢。
🌟(見不到人群聚集和警員,當時環境是人來人往)
📷辯片展示照片,以證明公園確實有告示牌指不准食煙。
其後,她們到達科學館廣場後,打算到華懋廣場附近的凹位(近機票酒店牌下食煙)食煙(當時亦有其他人在凹位食煙)。她記得當時科學館廣場內有車(記得有旅遊巴)和有人正行來行去過馬路,估是上班。這時是約08:10時。
🌟(沒有想過叫朋友邊行往地鐵站時邊食煙,因為附近都有位食煙,當時自己都未太急要上班;見不到人群聚集和傘陣;現場吵雜,估是旅行團)
📷辯片展示照片(不是案發時的情況),照片展示有人在凹位食煙,不過這人不是由她安排。
在朋友食煙期間(亦有彼此聊天),她見到有車,亦聽到有吵雜聲。不過她們其後聽到「一二一二」的聲,和見科學館道的人群往百週年紀念公園方向後退。當時她們打算離開時,聽到有槍聲,驚慌下跑向麼地道小徑,因為當時百週年紀念公園小徑已有很多人,而麼地道小徑就沒甚麼人。
🌟(在聽到「一二一二」的聲前,沒有細心聽聲音的內容,見不到人群聚集和傘陣,其後意會到前方有示威集會;槍聲在科學館廣場內,未感受到有煙;當時麼地道小徑不多於10人跑)
然而,她當走到麼地道小徑2/3路段時,見到前面有Y4小隊的警員下車並向她們的方向開槍射催淚煙,彈頭在她的前方2至3米落地,所以她們轉身就跑,不過由於她身邊不適,感到頭暈想吐,最後她們返回原本的凹位,她亦蹲下休息。
🌟(當時自己距離開槍的警員約10至20米,不知道當時警員是否向天射催淚彈)
不過過了30秒後,她指有警員激動地叫她們全部蹲下,最後被捕。她指在身處封鎖線內期間,有1名身穿西裝,在她們附近食煙的人被放走。
🗺️鄭小姐在地圖上標示其朋友食煙和逃跑的路線,協助法庭和控方和辯方了解當時她的情況。
衣著和裝備:
她在離家時,是身穿白色連帽衛衣、黑色長褲、和波鞋。
A14的證物包括一個黑色Outdoor背包(上班用),當中有以下較重要的物品:
⁃ 1條黑色運動長褲,瑜珈堂會穿;
⁃ 2件長袖外套,1件會放在公司(星期五時帶回家洗),另1件是作為完成瑜珈堂後的替換衣物;
⁃ 1件黑色短袖T-Shirt帶米奇老鼠圖案,瑜珈堂會穿;
🌟(她會於晚上下班後到元朗上瑜珈堂;自己衣著本身以黑白灰為主;若做完瑜珈出汗就直接回家洗澡;雖然大部分衣服是黑色,但其實只是隨手拿)
⁃ 1個深灰色口罩,遮掩自己的失望情緒,免得尷尬和引起關注;
🌟(不太認為只戴帽低下頭用紙巾處理失落情緒會較好;亦不認為戴口罩和帽會反令他人注目;不會次次情緒低落就戴口罩,會視乎情況)
⁃ 1對手袖,瑜珈堂會在本身穿短袖衫穿;不帶1隻手袖是免得尷尬和引起關注;
🌟(瑜珈堂地方有冷氣,但自己於冬天慣常穿衛衣,這是她冬天的長袖衣服,當時自己亦是初學者,沒有瑜珈衣著)
⁃ 3對黑色襪(1對船襪和2對到腳眼),瑜珈堂會穿(協助做大字碼和劈腿等動作),當中有1對船襪是打算拿回家洗,但忘記取出背包,另1對到腳眼的襪可能是18日放進去背包;
🌟(日常很少會執全個背包,有2對到腳眼的襪是可能於不同時間因要上瑜珈堂前放入去背包內,不過有時上瑜珈堂時不用著襪,視乎需要;襪的「滑」特點是改善柔軟度,她未有怕會滑到,當時都會有瑜珈塾和導師在旁)
⁃ 1對黑色鴨舌帽,遮掩自己的失望情緒,免得尷尬和引起關注;
🌟(相關問題見上)
⁃ 16支生理鹽水,因自己和朋友曾在大馬路受催淚煙影響,所以翌日到屈臣氏購買(原本有32支,她和朋友各分一半)預防不時之需,用以洗眼。
🌟(鄭小姐指:
⁃ 由元朗回家要20至25分鐘,需要乘搭小巴,而且必須要經大馬路;
⁃ 之前受催淚煙影響時身體有不適;
⁃ 當時並非刻意到屈臣氏買生理鹽水,是順便看到就買;
⁃ 當時屈臣氏沒有較小的包裝。即使友人不與她分一半生理鹽水,她仍然會買,因為當時元朗當時都頻密發生過示威活動,若果過期就丟掉;
⁃ 用生理鹽水洗眼是生活常識;
⁃ 沒有概念屈臣氏貨物的價錢較貴,沒有想過到藥房買生理鹽水,自己也不太會到藥房買東西,因為藥房會賣假貨)
她指背包內還有化妝品、衛生巾、禮品包、筆袋等雜物/上班用的物件,不過沒有被檢取。當時檢取證物時,房間內只有PW11和另一位男警,她亦沒有脫下身上衣物予警員檢取。
================
在盤問最後階段,控方向鄭小姐指出控方案情、指其說謊、指其被檢取的物品是用於示威活動(例如蒙面)、指其知悉案發現場已有非法集結等等。鄭小姐表示不同意。
明日09:15繼續。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18/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
A14出庭作證:
(盤問內容會以括號和底線表示)
個人背景:
簡單而言,鄭小姐案發時29歲,沒有案底,除本案外未曾被捕,任職文員。
於2019年中時,她因受私人事情影響下,自身情緒非常低落,不過有朋友(她的中學同學)和專業人士的協助和陪伴。
📄辯方呈上一系列文件和照片,並得到鄭小姐確認和進一步澄清,以證明上文的真確性。
然而,她的情緒到2019年11年時仍然不穩定,大起大落。當時自己有嘗試如運動的活動,雖然情緒會好轉一段時間,但後來發覺效果不大,情況再次低落。
🌟(知道有理大事件;不清楚2019年11月18日理大和其附近有示威活動,當時自己不太關心)
為何前往尖沙咀:
承接上文,於2019年11月17日約23:00時,她聯繫她另一位朋友更新自己狀況,這朋友是她前公司的同事,亦知道她此前經歷的失望事。
在聊天期間(彼此聊到凌晨1,2點),她的情緒漸漸激動,她朋友擔心她的情況,所以約她與18日食早餐,並在元朗站一同出發。
🌟(此前都有與這朋友食早餐的經驗)
前往尖沙咀:
於18日06:45時,她與朋友在元朗站相見。當時她與朋友乘屯馬線,他們在路途上亦有討論食甚麼,最後決定按她提議,到尖東食翠華餐廳(考慮到要在尖東出閘轉車、她和朋友的上班地點等因素),當時她記得翠華餐廳在港晶中心。
🌟(鄭小姐指:
⁃ 自己當時上班時間是09:00至18:00時,相信朋友的上班時間較她遲,早至06:45相約時考慮到車程和食飯時間;
⁃ 不在元朗食飯是因朋友是在其他站前往元朗站,以及元朗站都不算近市中心;
⁃ 以往在尖東只會食譚仔和翠華,知道譚仔未開,而翠華是24小時營業;
⁃ 不在對面海食飯是因為她和朋友的上班地點不同,亦要再乘車。不認為在尖東食完飯後在返回尖東站比在對面海食飯更耗時;
⁃ 不知道赫德道和加拿分道有翠華餐廳)
她與朋友離開地鐵站後,沿麼地道、金馬倫道、和漆咸道南(印象中見到上班族,不過見不到車)前往百週年紀念公園西翼。
🌟(沒有想過警察封了漆咸道南的情況,相關情況都已見過,當時都見不到警員,但有不少人走過,是運作中的社區)
🗺️鄭小姐在地圖上標示其行走路線,協助法庭和控方和辯方了解當時她的情況。
到達港晶中心後,她發現翠華餐廳有水馬和沒有招牌,她當時估是倒閉了。其後她朋友想到對面OK便利店買煙,她們到達後亦決定在店內買些三文治,打算之後在附近坐低食。
🌟(這時附近沒有特別情況,當時都沒有留意望向天橋的警員和封鎖線(控方引用辯方的截圖);當時沒有覺得特別肚餓,自己只是想與朋友聊天)
🎥辯方播放短片和展示截圖照片,以證明翠華餐廳和OK便利店在當時的狀況確是如上述般。
之後,她們在附近噴水池坐低食東西。這時是不遲於07:30時。食完東西後,由於她朋友要食煙,所以她們走到南洋中心和新文華中心中間的路,打算找附近偏辟處食煙,不在公園食煙是怕違例被罰錢。
🌟(見不到人群聚集和警員,當時環境是人來人往)
📷辯片展示照片,以證明公園確實有告示牌指不准食煙。
其後,她們到達科學館廣場後,打算到華懋廣場附近的凹位(近機票酒店牌下食煙)食煙(當時亦有其他人在凹位食煙)。她記得當時科學館廣場內有車(記得有旅遊巴)和有人正行來行去過馬路,估是上班。這時是約08:10時。
🌟(沒有想過叫朋友邊行往地鐵站時邊食煙,因為附近都有位食煙,當時自己都未太急要上班;見不到人群聚集和傘陣;現場吵雜,估是旅行團)
📷辯片展示照片(不是案發時的情況),照片展示有人在凹位食煙,不過這人不是由她安排。
在朋友食煙期間(亦有彼此聊天),她見到有車,亦聽到有吵雜聲。不過她們其後聽到「一二一二」的聲,和見科學館道的人群往百週年紀念公園方向後退。當時她們打算離開時,聽到有槍聲,驚慌下跑向麼地道小徑,因為當時百週年紀念公園小徑已有很多人,而麼地道小徑就沒甚麼人。
🌟(在聽到「一二一二」的聲前,沒有細心聽聲音的內容,見不到人群聚集和傘陣,其後意會到前方有示威集會;槍聲在科學館廣場內,未感受到有煙;當時麼地道小徑不多於10人跑)
然而,她當走到麼地道小徑2/3路段時,見到前面有Y4小隊的警員下車並向她們的方向開槍射催淚煙,彈頭在她的前方2至3米落地,所以她們轉身就跑,不過由於她身邊不適,感到頭暈想吐,最後她們返回原本的凹位,她亦蹲下休息。
🌟(當時自己距離開槍的警員約10至20米,不知道當時警員是否向天射催淚彈)
不過過了30秒後,她指有警員激動地叫她們全部蹲下,最後被捕。她指在身處封鎖線內期間,有1名身穿西裝,在她們附近食煙的人被放走。
🗺️鄭小姐在地圖上標示其朋友食煙和逃跑的路線,協助法庭和控方和辯方了解當時她的情況。
衣著和裝備:
她在離家時,是身穿白色連帽衛衣、黑色長褲、和波鞋。
A14的證物包括一個黑色Outdoor背包(上班用),當中有以下較重要的物品:
⁃ 1條黑色運動長褲,瑜珈堂會穿;
⁃ 2件長袖外套,1件會放在公司(星期五時帶回家洗),另1件是作為完成瑜珈堂後的替換衣物;
⁃ 1件黑色短袖T-Shirt帶米奇老鼠圖案,瑜珈堂會穿;
🌟(她會於晚上下班後到元朗上瑜珈堂;自己衣著本身以黑白灰為主;若做完瑜珈出汗就直接回家洗澡;雖然大部分衣服是黑色,但其實只是隨手拿)
⁃ 1個深灰色口罩,遮掩自己的失望情緒,免得尷尬和引起關注;
🌟(不太認為只戴帽低下頭用紙巾處理失落情緒會較好;亦不認為戴口罩和帽會反令他人注目;不會次次情緒低落就戴口罩,會視乎情況)
⁃ 1對手袖,瑜珈堂會在本身穿短袖衫穿;不帶1隻手袖是免得尷尬和引起關注;
🌟(瑜珈堂地方有冷氣,但自己於冬天慣常穿衛衣,這是她冬天的長袖衣服,當時自己亦是初學者,沒有瑜珈衣著)
⁃ 3對黑色襪(1對船襪和2對到腳眼),瑜珈堂會穿(協助做大字碼和劈腿等動作),當中有1對船襪是打算拿回家洗,但忘記取出背包,另1對到腳眼的襪可能是18日放進去背包;
🌟(日常很少會執全個背包,有2對到腳眼的襪是可能於不同時間因要上瑜珈堂前放入去背包內,不過有時上瑜珈堂時不用著襪,視乎需要;襪的「滑」特點是改善柔軟度,她未有怕會滑到,當時都會有瑜珈塾和導師在旁)
⁃ 1對黑色鴨舌帽,遮掩自己的失望情緒,免得尷尬和引起關注;
🌟(相關問題見上)
⁃ 16支生理鹽水,因自己和朋友曾在大馬路受催淚煙影響,所以翌日到屈臣氏購買(原本有32支,她和朋友各分一半)預防不時之需,用以洗眼。
🌟(鄭小姐指:
⁃ 由元朗回家要20至25分鐘,需要乘搭小巴,而且必須要經大馬路;
⁃ 之前受催淚煙影響時身體有不適;
⁃ 當時並非刻意到屈臣氏買生理鹽水,是順便看到就買;
⁃ 當時屈臣氏沒有較小的包裝。即使友人不與她分一半生理鹽水,她仍然會買,因為當時元朗當時都頻密發生過示威活動,若果過期就丟掉;
⁃ 用生理鹽水洗眼是生活常識;
⁃ 沒有概念屈臣氏貨物的價錢較貴,沒有想過到藥房買生理鹽水,自己也不太會到藥房買東西,因為藥房會賣假貨)
她指背包內還有化妝品、衛生巾、禮品包、筆袋等雜物/上班用的物件,不過沒有被檢取。當時檢取證物時,房間內只有PW11和另一位男警,她亦沒有脫下身上衣物予警員檢取。
================
在盤問最後階段,控方向鄭小姐指出控方案情、指其說謊、指其被檢取的物品是用於示威活動(例如蒙面)、指其知悉案發現場已有非法集結等等。鄭小姐表示不同意。
明日09:15繼續。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
#郭子丰暫委裁判官
#20220308西九龍法院 #裁決
李(54)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被控於2022年3月8日18:00時,在長沙灣荔康街與荔發街交界與另外3人參與受禁群組聚集(599G)。
當時上述四人均在西九龍法院外送囚車。
——————
⏺案情
於2022年3月8日1800時,控方證人一至四在西九龍法院一帶執行特別職務。當控方證人行經通州街近荔康街時,發現有4名人士(包括被告)由通州街跟隨囚車跑入荔康街並大叫「加油」,並揮動手機燈。
控方證人一載停被告,並作出檢控。
李沒有律師代表
⏺️裁決
罪名不成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郭子丰暫委裁判官
#20220308西九龍法院 #裁決
李(54)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被控於2022年3月8日18:00時,在長沙灣荔康街與荔發街交界與另外3人參與受禁群組聚集(599G)。
當時上述四人均在西九龍法院外送囚車。
——————
⏺案情
於2022年3月8日1800時,控方證人一至四在西九龍法院一帶執行特別職務。當控方證人行經通州街近荔康街時,發現有4名人士(包括被告)由通州街跟隨囚車跑入荔康街並大叫「加油」,並揮動手機燈。
控方證人一載停被告,並作出檢控。
李沒有律師代表
⏺️裁決
罪名不成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28/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8代表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
[ 上午內容 ]
📌傳D4作供
🔸主問內容
▶️背景
被告案發20歲,現年23歲。辯方透露被告有一宗關於2019.9.8 公眾秩序之案件,終不提證供起訴判簽守行為,案發其間有保䆁在身。辯方續指被告因此不會大膽接近警方防線。被告番珍珠奶茶鋪年幾,月入4-5000。自己開支2-3000 ,至2019年11月無番工。
2019年11月17日,被告下午2-3點起身,家住青衣。1600 左右出門口打算前往加連威老道一間滑板店買滑板, 夜晚再住南生圍踩板。被告答巴士往青衣地鐵站,約1700從佐敦站D出口出,行了去柯士甸道,出佐敦因該區小店食嘢較尖沙咀平。續指家中無飯食,因父母早上5-6已出門。
被告指滑板貴,想省錢,亦知滑板店近poly ,於是諗住去poly canteen 食飯,再去滑板店買板。
▶️出門衣着:
黑色長袖露臍衫,鬆身長褲,黑色vans鞋,黑色細jansport 背囊(辯方透露警方後來撈亂左另一背囊為証物),袋有化妝品,2000現金放在袋前格(4張500蚊),8達通,有線耳機,貓零食和狗糧,因南生圍多流浪貓狗,平時去都會餵。
▶️穿黑衣著原因:
被告解釋黑色長袖露臍衫係新買,踩板出汗會有汗漬,買黑色較不顯汗,個日踩板所以穿,加上新買想立即穿,黑褲係襯衫用,黑白vans 鞋係踩板鞋。
▶️為什麼想去滑板店
呈上兩則滑板店的IG POST
於11月9日的一則貼文,被告指入面的板好靚好中意。11月12日再有post 便感心動,諗左幾日買唔買好,因$1-2000有啲貴。自己平時踩開long board, 但此是短板skate board。
想買短板因8月尾被告為滙豐伙伴計劃 拍左一則廣告,拍3個鐘有$2000,感到開心因有人欣賞其技能,所以想在興趣上再加以投資
之後2019年6月有人搵被告casting但失敗了,被告估計對方想搵skateboard (短板)女仔,因長板屬小眾,所以想學skateboard,可以有多d機會
▶️行程及入poly canteen原因
約1700從佐敦站D出口出,行了去柯士甸道往
柯士甸路,想在附近搵平宜小店食飯,預算$3x,但好多店已關門,便行出去天文台道,有見未開之餐廳但價錢貴,約1710到漆咸道南。
被告指見有學生往加連威老道方向,有d拎電腦,認為他們係去poly。續指自己出門時睇滑板店位置知喺poly附近,而案發前幾日睇過一報導指poly內有人煮飯派飯,自己當時肉赤買$2000板。當時無番工無收入,亦不會問家人拎錢,如買完板只淨$3000蚊,用到頂多2個月,所以想入poly食飯省錢。見有市民學生向加連威老道行,認為安全。
另被告指有諗一新收入來源,作youtuber 教踩long board 和 skate board ,和教化妝吸引不同觀眾,提高點擊率,增加拍廣告機會
被告知有衝突在十字路口發生,但見無衝突畫面。雖當時自己位置近滑板店,但想食左野先,拎來拎去好煩,指入poly食完先出嚟店都未關。
被告至康宏廣場時,即科學館道加連威老道交界,到有蓋巴士站見有約10名警察企,指旁邊的人可自由進出,被告也有經過,最近同警察3米,也無事發生,接住便去康達徑,從A座入poly,面向百步梯沿行車路育材道行 ,約1730見1記者,便問canteen 喺邊,記者指隨育材道行5-8分鐘會到va canteen。被告1740-45 到達canteen。
▶️1117前對理大之認知/安全評估
無突別留意,但有睇新聞。知悉暢運道和漆咸道南交界衝突,隧道收費廣場有人破壞。當時被告認為poly入面係安全,因認知暴動係掟火行為,應是在室外地方發生,指無見有新聞顯示室內有火。續指有睇過相有市民在poly內出現,所以認為poly係安全,尤其canteen。同時理解認知大學係對外開放,認為可以自行出入。
▶️進入poly及後首次離開理大
被告指早前有7-8人行向poly,有5-6名係學生,有牛仔褲白色衫,所以便跟學生行,當時已有入poly 念頭,但見巴士站有警察,但無阻,認為係安全可進入。
在近百步梯時見暢運道當時係膠著狀態,無見有火,遠處在暢運道和漆咸道南交界有約百個示威者和一般市民。
搵到canteen後立即排隊攞飯食,見內有20-30食客。自己叫了雞髀,粟米班腩飯同菜。約1810食完,poly canteen 有電視直播顯示暢運道天橋有衝突發生,有示威者縱火。被告認為和入來時畫面不同,如此時出去怕被捕,諗住睇多陣直播看會否緩和,睇直播至1900。
被告指等左好耐,諗住由原路往a座走,經過a座噴水池往暢運道巴士站,此時被告已出了poly,在巴士站,見想走方向有警察處介備狀太,認為無可能亦不敢走。
亦見康宏廣場有蓋巴士站有1x示威者罵警察,認為如果照行會被拉和立即還押,基於認為不能很快走到所以入番canteen。
▶️返回理大
canteen入面枱有堆食物和衫,成座山禁高,自己拎左繽紛樂,因平時唔捨得買來食,之後喺孫中山銅像坐左陣,覺得涷,便去番canteen ,19xx時拎了褸(近似被撿助之外套)和一完整防毒面罩,因當時有示威者叫摭番個樣, 自己不想再作交流於是拎了一防毒面具。及後去了銅像休息研究點戴,並求期戴住,外套此時有穿上。
被告當下唔認為自己似示威者,因無示威者穿露臍。當時很驚所以打了給踩板男姓朋友(葉xx)指自己走唔到,怕行出去會被誤當示威者並還押。朋友指自己不是poly學生幫唔到。
被告指父母有責罵自己一宗於2019.9.8 公眾秩序之案件,所以今次不敢打給父母,亦不認為能協助只會罵。
被告續指諗住等本身入poly條路無警察便離開,期間有睇直播,見衝突無停過,所以打算在canteen 等出面無警察先出去,認知21:30滑板店關門。22xx睇到消息指知警察入poly拉人會告暴動 ,於是搵左間房躲,事後知係soc 房,即va最頂層,諗住呢埋因不熟理大,怕警察突然入poly, 自己也想避免同示威者接觸,因唔相識唔知佢哋會做咩,之前從手機知理大有鬼,即警察,也怕示威者認為自己是鬼。
在房間等至22xx,中途有人入來,自己扮訓教,背向他們。防毒面罩一直戴住,至入了soc房有除底至隨後有人入來,便一直再帶翻住。
▶️被檢取証物議題
iphone:放在右前褲袋,身份證放於電話殼內
殼有stand with hk字樣
購買此殼原因:認為便宜,於深水埗特賣場10-15蚊一個,加上當時對香港人身份有歸屬感。於被捕1-2個月前買。無帶銀包習慣
黑頸套,黑腰包,灰色膠手套:無戴出街,亦無仼何形式管有
於證人警員57179流水薄中顯示被告有$840.7 (最終此項證物失去蹤影)和有一樽水,被告皆否認有以上物件,也無帶出門,重申只有2000 現金在袋(最終也不見終影)
警員14033指被告有火機,被告指無仼何階段曾管有。(早前審訊,此證人確認有正式檢取一個火機為證物,唯最後於證物相和呈堂證物之中皆失去蹤影)
警員9758於會面記錄指iphone 在被告背包中,被告指無仼何階段有放入背囊。會面記錄亦指被告以圍巾摭蓋口鼻,被告否認。
3m 灰色膠帶:
出門時無,11月17日入poly 約19xx才有,並連同防毒面具
黑色背囊,橙白tee,另一圓領衫,啡灰銀手套,黑灰紅手套,冰包,生理鹽水:
被告指無仼何階段以不同形式管有
baleno 外套:
不確認是否屬於自己,解釋自己在poly拎的外套有膠圈吊牌,認為是新的外套,自己扯甩左個牌(膠圈尚在),指證物外套則不見有膠圈。被警察攔截時有著拎取的外套。自己無穿外套出門。
長袖露臍衫,長褲,vans :
出門和被警察攔截時有著住
📌D12律師指被告巴士站突然休站至8月31致今天遲到了7分鐘,林官指本身預時間也很炆水,並警告被告。
D4主問未完,下午1430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28/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8代表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
[ 上午內容 ]
📌傳D4作供
🔸主問內容
▶️背景
被告案發20歲,現年23歲。辯方透露被告有一宗關於2019.9.8 公眾秩序之案件,終不提證供起訴判簽守行為,案發其間有保䆁在身。辯方續指被告因此不會大膽接近警方防線。被告番珍珠奶茶鋪年幾,月入4-5000。自己開支2-3000 ,至2019年11月無番工。
2019年11月17日,被告下午2-3點起身,家住青衣。1600 左右出門口打算前往加連威老道一間滑板店買滑板, 夜晚再住南生圍踩板。被告答巴士往青衣地鐵站,約1700從佐敦站D出口出,行了去柯士甸道,出佐敦因該區小店食嘢較尖沙咀平。續指家中無飯食,因父母早上5-6已出門。
被告指滑板貴,想省錢,亦知滑板店近poly ,於是諗住去poly canteen 食飯,再去滑板店買板。
▶️出門衣着:
黑色長袖露臍衫,鬆身長褲,黑色vans鞋,黑色細jansport 背囊(辯方透露警方後來撈亂左另一背囊為証物),袋有化妝品,2000現金放在袋前格(4張500蚊),8達通,有線耳機,貓零食和狗糧,因南生圍多流浪貓狗,平時去都會餵。
▶️穿黑衣著原因:
被告解釋黑色長袖露臍衫係新買,踩板出汗會有汗漬,買黑色較不顯汗,個日踩板所以穿,加上新買想立即穿,黑褲係襯衫用,黑白vans 鞋係踩板鞋。
▶️為什麼想去滑板店
呈上兩則滑板店的IG POST
於11月9日的一則貼文,被告指入面的板好靚好中意。11月12日再有post 便感心動,諗左幾日買唔買好,因$1-2000有啲貴。自己平時踩開long board, 但此是短板skate board。
想買短板因8月尾被告為滙豐伙伴計劃 拍左一則廣告,拍3個鐘有$2000,感到開心因有人欣賞其技能,所以想在興趣上再加以投資
之後2019年6月有人搵被告casting但失敗了,被告估計對方想搵skateboard (短板)女仔,因長板屬小眾,所以想學skateboard,可以有多d機會
▶️行程及入poly canteen原因
約1700從佐敦站D出口出,行了去柯士甸道往
柯士甸路,想在附近搵平宜小店食飯,預算$3x,但好多店已關門,便行出去天文台道,有見未開之餐廳但價錢貴,約1710到漆咸道南。
被告指見有學生往加連威老道方向,有d拎電腦,認為他們係去poly。續指自己出門時睇滑板店位置知喺poly附近,而案發前幾日睇過一報導指poly內有人煮飯派飯,自己當時肉赤買$2000板。當時無番工無收入,亦不會問家人拎錢,如買完板只淨$3000蚊,用到頂多2個月,所以想入poly食飯省錢。見有市民學生向加連威老道行,認為安全。
另被告指有諗一新收入來源,作youtuber 教踩long board 和 skate board ,和教化妝吸引不同觀眾,提高點擊率,增加拍廣告機會
被告知有衝突在十字路口發生,但見無衝突畫面。雖當時自己位置近滑板店,但想食左野先,拎來拎去好煩,指入poly食完先出嚟店都未關。
被告至康宏廣場時,即科學館道加連威老道交界,到有蓋巴士站見有約10名警察企,指旁邊的人可自由進出,被告也有經過,最近同警察3米,也無事發生,接住便去康達徑,從A座入poly,面向百步梯沿行車路育材道行 ,約1730見1記者,便問canteen 喺邊,記者指隨育材道行5-8分鐘會到va canteen。被告1740-45 到達canteen。
▶️1117前對理大之認知/安全評估
無突別留意,但有睇新聞。知悉暢運道和漆咸道南交界衝突,隧道收費廣場有人破壞。當時被告認為poly入面係安全,因認知暴動係掟火行為,應是在室外地方發生,指無見有新聞顯示室內有火。續指有睇過相有市民在poly內出現,所以認為poly係安全,尤其canteen。同時理解認知大學係對外開放,認為可以自行出入。
▶️進入poly及後首次離開理大
被告指早前有7-8人行向poly,有5-6名係學生,有牛仔褲白色衫,所以便跟學生行,當時已有入poly 念頭,但見巴士站有警察,但無阻,認為係安全可進入。
在近百步梯時見暢運道當時係膠著狀態,無見有火,遠處在暢運道和漆咸道南交界有約百個示威者和一般市民。
搵到canteen後立即排隊攞飯食,見內有20-30食客。自己叫了雞髀,粟米班腩飯同菜。約1810食完,poly canteen 有電視直播顯示暢運道天橋有衝突發生,有示威者縱火。被告認為和入來時畫面不同,如此時出去怕被捕,諗住睇多陣直播看會否緩和,睇直播至1900。
被告指等左好耐,諗住由原路往a座走,經過a座噴水池往暢運道巴士站,此時被告已出了poly,在巴士站,見想走方向有警察處介備狀太,認為無可能亦不敢走。
亦見康宏廣場有蓋巴士站有1x示威者罵警察,認為如果照行會被拉和立即還押,基於認為不能很快走到所以入番canteen。
▶️返回理大
canteen入面枱有堆食物和衫,成座山禁高,自己拎左繽紛樂,因平時唔捨得買來食,之後喺孫中山銅像坐左陣,覺得涷,便去番canteen ,19xx時拎了褸(近似被撿助之外套)和一完整防毒面罩,因當時有示威者叫摭番個樣, 自己不想再作交流於是拎了一防毒面具。及後去了銅像休息研究點戴,並求期戴住,外套此時有穿上。
被告當下唔認為自己似示威者,因無示威者穿露臍。當時很驚所以打了給踩板男姓朋友(葉xx)指自己走唔到,怕行出去會被誤當示威者並還押。朋友指自己不是poly學生幫唔到。
被告指父母有責罵自己一宗於2019.9.8 公眾秩序之案件,所以今次不敢打給父母,亦不認為能協助只會罵。
被告續指諗住等本身入poly條路無警察便離開,期間有睇直播,見衝突無停過,所以打算在canteen 等出面無警察先出去,認知21:30滑板店關門。22xx睇到消息指知警察入poly拉人會告暴動 ,於是搵左間房躲,事後知係soc 房,即va最頂層,諗住呢埋因不熟理大,怕警察突然入poly, 自己也想避免同示威者接觸,因唔相識唔知佢哋會做咩,之前從手機知理大有鬼,即警察,也怕示威者認為自己是鬼。
在房間等至22xx,中途有人入來,自己扮訓教,背向他們。防毒面罩一直戴住,至入了soc房有除底至隨後有人入來,便一直再帶翻住。
▶️被檢取証物議題
iphone:放在右前褲袋,身份證放於電話殼內
殼有stand with hk字樣
購買此殼原因:認為便宜,於深水埗特賣場10-15蚊一個,加上當時對香港人身份有歸屬感。於被捕1-2個月前買。無帶銀包習慣
黑頸套,黑腰包,灰色膠手套:無戴出街,亦無仼何形式管有
於證人警員57179流水薄中顯示被告有$840.7 (最終此項證物失去蹤影)和有一樽水,被告皆否認有以上物件,也無帶出門,重申只有2000 現金在袋(最終也不見終影)
警員14033指被告有火機,被告指無仼何階段曾管有。(早前審訊,此證人確認有正式檢取一個火機為證物,唯最後於證物相和呈堂證物之中皆失去蹤影)
警員9758於會面記錄指iphone 在被告背包中,被告指無仼何階段有放入背囊。會面記錄亦指被告以圍巾摭蓋口鼻,被告否認。
3m 灰色膠帶:
出門時無,11月17日入poly 約19xx才有,並連同防毒面具
黑色背囊,橙白tee,另一圓領衫,啡灰銀手套,黑灰紅手套,冰包,生理鹽水:
被告指無仼何階段以不同形式管有
baleno 外套:
不確認是否屬於自己,解釋自己在poly拎的外套有膠圈吊牌,認為是新的外套,自己扯甩左個牌(膠圈尚在),指證物外套則不見有膠圈。被警察攔截時有著拎取的外套。自己無穿外套出門。
長袖露臍衫,長褲,vans :
出門和被警察攔截時有著住
📌D12律師指被告巴士站突然休站至8月31致今天遲到了7分鐘,林官指本身預時間也很炆水,並警告被告。
D4主問未完,下午1430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28/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
📌下午內容
傳召D4
🔸繼續主問:
▶️再次嘗試出poly
11月18日0200 被告在soc房睇live 知出面有火走不到,情緒崩潰,因喺入面已經好多個鐘,淨係諗住出去,等無警察就走。(按:被告談及此時情緒有點不穩)
續指及後有喊並瞌着咗,期間又醒吓,同留意直播見到仲有火,所以覺得都係出唔到去。0500見到直播顯示漆咸道南和暢運道交界少了很多示威者,亦無人掉火,覺得可以出去。
0515被告返回canteen往育才道出去,在噴水池位置聽到十字路口方向有人大嗌「有速龍,快啲跑呀」
被告行出理大之衣着:帶着防毒面具,穿上外套,背住自己的jansport背囊,上身和褲則和出門時一樣。
被告聽到有人大嗌之後,便跑向有蓋巴士總站至暢運道中間石壆位,及後發現警察是從科學館道衝過來,指自己原本以為警察是從十字路口衝過來。
▶️被捕經過
此時被告想入返理大canteen,但轉身幾步後就被扯甩背包,面朝地下跌在地上, 防毒面具有一部份跌下,剩下灰色帶。之後發現原來係速龍,被告便想起身跑回理大,此階段被告的背囊已經不在身上。速龍隨即再撳被告落地,拖住被告隻腳一至2秒後有警察來增援。
早前有相片顯示被告面容有傷勢,被告指出是被速龍撳低面朝下跌在地上造成的,另指出自己當日有化妝,可於相片顯示。
▶️被告被抬離,要求孭上一背囊(被告指不屬自己的)
續上,有警察來增援時,有一名女警抬起被告上身和手,兩名速龍分別抬起被告各一隻腳,被告呈面朝天狀態。被告唔知道撳低自己警員的身份,但指係男性,辯方問是否知道屬於審訊中那一位證人,被告回答A1。在控方案情中, A1是截停被告的人。
被告指去到暢運道中間石壆位,警員是以「抬屍」方式搬運被告,其中一名女警問被告可否自己行,回答可以,被告續指抬腳的警員遞咗一個背囊,叫被告孭起。
被告指出其後有速龍想揮棍打自己,但被女警阻止。因為當下意識知自己在早段時間跌了背囊,亦因催淚氣體致睇唔清環境難以呼吸,於是被告有跟隨指令孭起背囊,並問女警可否給回自己防毒面具,解釋自己唞唔到氣,但不獲理會。
及後被告被帶到加連威老道科學館道交界,此階段被告有孭住背囊前往交界,但雙手未有上索帶。到交界時由女警快速搜身,此時被告已經想告知警察背囊不是自己的,因為感受到重量和背囊帶不同。
但因為有一名防暴警員衝過來向被告講粗口:「屌你老母」,被告感到害怕因此不敢說出。同一名女警(即6226 )於被告由前褲袋取出電話,問被告身份證喺邊,被告指在手機殼內,並由被告取出。此時被告無留意警察在背囊中找到什麼,並有畀被告孭回背囊。
之後女警叫被告往草叢跪低,並鎖上索帶,此階段被告有孭住背囊,並聽到有一名女警宣布罪名。被告續指不是由A1宣布罪名,而是由一名女警宣布的。
警員14033問被告電話地址,被告告知對方自己之前被捕時不用填這些資料,對方講「你唔俾呀嘛,你返到差館就知死」,被告感到害怕便跟隨指令回答相關資訊。
▶️到達紅磡警署
被告跪了10至20分鐘後便上警車,此階段被告是孭住背囊和上了索帶的。回到紅磡警署時,無諗過要同警方講孭住嘅背囊唔係屬於自己,因為早前有警員衝來講屌你老母,又有另一警員想揮棍打自己,加上14033早前恐嚇的說話,被告感到十分害怕。被告指出上警車時沒有攜帶腰包和面罩。
被告到達紅磡警署時,被安排坐在在停車場的凳,等了一會有警員叫自己的名字和剪索帶。被告指出A1無叫過自己個名。剪掉索帶後便前往帳篷搜身,有孭住控方指稱屬於被告的背囊,警員叫被告除淨內衣褲,放晒其他嘢上枱。大概4至5分鐘搜身完。被告指出此階段無防毒面具的帶,因為在第一次搜身時,警員6226幫自己除下來,估計放回背囊中。入帳篷時亦無見回有索帶。
被告指出穿回衣服後離開帳篷時,沒有看枱面上的證物如何處理,沒有看到警方證物大膠袋。亦無聽到警員14033話有現金840.7,水樽和打火機。出到去等咗10至20分鐘便影證物相,當時背囊無跟手。
▶️影證物相
影證物相時,有警員把證物放在地上,並叫被告穿上身,被告見到地上的證物衣服和背囊並不是自己,便向警員表明唔會咩上背囊。被告指出證物相中,除了電話和防毒面具的帶之外,其他都不是自己的。
警員回應被告就咁影。此階段的相片顯示被告身穿的外套還有膠圈。被告同意拍攝完畢後由警員9758補錄口供。
被告指出當時警員問自己:「你都無嘢講啦係咪啊」,被告回答係。並指然後警員自己寫口供。呈堂可見警員口供有一問一答,被告不同意當時有對答模式,警員亦無拎證物袋展示證物檢視。被告之後由警員57179打指模。在紅磡警署整個階段被告指出無見過自己的temp包(臨時財物包),身份證不是由自己保管,及後有俾返被告保管身份證。被告亦從來沒有見過現金840.7,打火機和水樽。
▶️被捕後上庭
被捕後上西九法庭時,庭警指被告有衣物和身份證。當時被告要即時還押,再下一次上庭時候是11月19日下一星期,被告忘記有無人俾返身份證佢,於2020年3月18日成功擔保外出,當時有俾返身份證被告,但沒有給被告現金840.7 ,水樽或打火機,只給了被告還押時的工資。
———————————————-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盤問
- 被告在案發前並不認識D7,當晚在理大亦沒有見過對方。
- 進入理大經過暢運道門口時,沒有警方阻止被告不要進入。沒有見到有警員或其他人士阻止人進入理大。
- 被告指理大飯堂內可以行去告訴對方想食乜,所見全部都是免費的,早前在新聞也得知內裏有免費食物供應
- 被告指出知道有餐廳老闆和大學講師入內煮飯和派飯,同意排隊取餐的人士不一定穿着黑色
- 無人挑戰被告進來的用意為何
- 1810被告食飯時沒有收到消息指警察叫人一定要從Y座離開
- 律師問7點後有否收到消息,指警察要求10點前需要離開。被告回答10點幾從電話得知此消息,7至10點以她認知是出口全被封了不能離開
- 被告不知道Y座的位置
- 律師問被告有沒有嘗試尋找Y座。被告回答不熟悉路線,而且很快有消息指出有急救員反手鎖上索帶,疑似離開不到,被捕
- 被告同意不能確定她所認知急救員上索帶的地方就是Y座
- 律師問飯堂內見到多少物資,被告回答有衣物、食物和杯麵,見到有防毒面罩,冰袖,沒有生理鹽水。同意以上物資都是免費可取
- 同意在六時多被告可以免費拎防毒面罩
- 被告在孫中山像位置時,同意也有其他人留連該處,見到體育館有人在休息
- 無收到消息指議員會進入理大
- 無收到消息指出有社工可以幫助被困人士
- 被告在理大內有看見守護孩子成員,因為他們背部有寫上,在飯堂內看見他們,但無深究佢哋做乜
- 律師問被告凌晨五點幾由育才道行出去到達噴水池,有無聽到漆咸道南暢運道交界有警察與示威者對峙,被告回答淨係聽到有人大叫「有速龍 快啲跑呀」
- 被告指出她的位置看不到是否有水炮車嚟緊
- 被告指出她看不到示威者往暢運道南或者理大方向,指自己在噴水池位置聽到人叫有速龍,跑呀,自己便跑向巴士站
📌明天將開展控方盤問
今週五和下星期一不開下午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28/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
📌下午內容
傳召D4
🔸繼續主問:
▶️再次嘗試出poly
11月18日0200 被告在soc房睇live 知出面有火走不到,情緒崩潰,因喺入面已經好多個鐘,淨係諗住出去,等無警察就走。(按:被告談及此時情緒有點不穩)
續指及後有喊並瞌着咗,期間又醒吓,同留意直播見到仲有火,所以覺得都係出唔到去。0500見到直播顯示漆咸道南和暢運道交界少了很多示威者,亦無人掉火,覺得可以出去。
0515被告返回canteen往育才道出去,在噴水池位置聽到十字路口方向有人大嗌「有速龍,快啲跑呀」
被告行出理大之衣着:帶着防毒面具,穿上外套,背住自己的jansport背囊,上身和褲則和出門時一樣。
被告聽到有人大嗌之後,便跑向有蓋巴士總站至暢運道中間石壆位,及後發現警察是從科學館道衝過來,指自己原本以為警察是從十字路口衝過來。
▶️被捕經過
此時被告想入返理大canteen,但轉身幾步後就被扯甩背包,面朝地下跌在地上, 防毒面具有一部份跌下,剩下灰色帶。之後發現原來係速龍,被告便想起身跑回理大,此階段被告的背囊已經不在身上。速龍隨即再撳被告落地,拖住被告隻腳一至2秒後有警察來增援。
早前有相片顯示被告面容有傷勢,被告指出是被速龍撳低面朝下跌在地上造成的,另指出自己當日有化妝,可於相片顯示。
▶️被告被抬離,要求孭上一背囊(被告指不屬自己的)
續上,有警察來增援時,有一名女警抬起被告上身和手,兩名速龍分別抬起被告各一隻腳,被告呈面朝天狀態。被告唔知道撳低自己警員的身份,但指係男性,辯方問是否知道屬於審訊中那一位證人,被告回答A1。在控方案情中, A1是截停被告的人。
被告指去到暢運道中間石壆位,警員是以「抬屍」方式搬運被告,其中一名女警問被告可否自己行,回答可以,被告續指抬腳的警員遞咗一個背囊,叫被告孭起。
被告指出其後有速龍想揮棍打自己,但被女警阻止。因為當下意識知自己在早段時間跌了背囊,亦因催淚氣體致睇唔清環境難以呼吸,於是被告有跟隨指令孭起背囊,並問女警可否給回自己防毒面具,解釋自己唞唔到氣,但不獲理會。
及後被告被帶到加連威老道科學館道交界,此階段被告有孭住背囊前往交界,但雙手未有上索帶。到交界時由女警快速搜身,此時被告已經想告知警察背囊不是自己的,因為感受到重量和背囊帶不同。
但因為有一名防暴警員衝過來向被告講粗口:「屌你老母」,被告感到害怕因此不敢說出。同一名女警(即6226 )於被告由前褲袋取出電話,問被告身份證喺邊,被告指在手機殼內,並由被告取出。此時被告無留意警察在背囊中找到什麼,並有畀被告孭回背囊。
之後女警叫被告往草叢跪低,並鎖上索帶,此階段被告有孭住背囊,並聽到有一名女警宣布罪名。被告續指不是由A1宣布罪名,而是由一名女警宣布的。
警員14033問被告電話地址,被告告知對方自己之前被捕時不用填這些資料,對方講「你唔俾呀嘛,你返到差館就知死」,被告感到害怕便跟隨指令回答相關資訊。
▶️到達紅磡警署
被告跪了10至20分鐘後便上警車,此階段被告是孭住背囊和上了索帶的。回到紅磡警署時,無諗過要同警方講孭住嘅背囊唔係屬於自己,因為早前有警員衝來講屌你老母,又有另一警員想揮棍打自己,加上14033早前恐嚇的說話,被告感到十分害怕。被告指出上警車時沒有攜帶腰包和面罩。
被告到達紅磡警署時,被安排坐在在停車場的凳,等了一會有警員叫自己的名字和剪索帶。被告指出A1無叫過自己個名。剪掉索帶後便前往帳篷搜身,有孭住控方指稱屬於被告的背囊,警員叫被告除淨內衣褲,放晒其他嘢上枱。大概4至5分鐘搜身完。被告指出此階段無防毒面具的帶,因為在第一次搜身時,警員6226幫自己除下來,估計放回背囊中。入帳篷時亦無見回有索帶。
被告指出穿回衣服後離開帳篷時,沒有看枱面上的證物如何處理,沒有看到警方證物大膠袋。亦無聽到警員14033話有現金840.7,水樽和打火機。出到去等咗10至20分鐘便影證物相,當時背囊無跟手。
▶️影證物相
影證物相時,有警員把證物放在地上,並叫被告穿上身,被告見到地上的證物衣服和背囊並不是自己,便向警員表明唔會咩上背囊。被告指出證物相中,除了電話和防毒面具的帶之外,其他都不是自己的。
警員回應被告就咁影。此階段的相片顯示被告身穿的外套還有膠圈。被告同意拍攝完畢後由警員9758補錄口供。
被告指出當時警員問自己:「你都無嘢講啦係咪啊」,被告回答係。並指然後警員自己寫口供。呈堂可見警員口供有一問一答,被告不同意當時有對答模式,警員亦無拎證物袋展示證物檢視。被告之後由警員57179打指模。在紅磡警署整個階段被告指出無見過自己的temp包(臨時財物包),身份證不是由自己保管,及後有俾返被告保管身份證。被告亦從來沒有見過現金840.7,打火機和水樽。
▶️被捕後上庭
被捕後上西九法庭時,庭警指被告有衣物和身份證。當時被告要即時還押,再下一次上庭時候是11月19日下一星期,被告忘記有無人俾返身份證佢,於2020年3月18日成功擔保外出,當時有俾返身份證被告,但沒有給被告現金840.7 ,水樽或打火機,只給了被告還押時的工資。
———————————————-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盤問
- 被告在案發前並不認識D7,當晚在理大亦沒有見過對方。
- 進入理大經過暢運道門口時,沒有警方阻止被告不要進入。沒有見到有警員或其他人士阻止人進入理大。
- 被告指理大飯堂內可以行去告訴對方想食乜,所見全部都是免費的,早前在新聞也得知內裏有免費食物供應
- 被告指出知道有餐廳老闆和大學講師入內煮飯和派飯,同意排隊取餐的人士不一定穿着黑色
- 無人挑戰被告進來的用意為何
- 1810被告食飯時沒有收到消息指警察叫人一定要從Y座離開
- 律師問7點後有否收到消息,指警察要求10點前需要離開。被告回答10點幾從電話得知此消息,7至10點以她認知是出口全被封了不能離開
- 被告不知道Y座的位置
- 律師問被告有沒有嘗試尋找Y座。被告回答不熟悉路線,而且很快有消息指出有急救員反手鎖上索帶,疑似離開不到,被捕
- 被告同意不能確定她所認知急救員上索帶的地方就是Y座
- 律師問飯堂內見到多少物資,被告回答有衣物、食物和杯麵,見到有防毒面罩,冰袖,沒有生理鹽水。同意以上物資都是免費可取
- 同意在六時多被告可以免費拎防毒面罩
- 被告在孫中山像位置時,同意也有其他人留連該處,見到體育館有人在休息
- 無收到消息指議員會進入理大
- 無收到消息指出有社工可以幫助被困人士
- 被告在理大內有看見守護孩子成員,因為他們背部有寫上,在飯堂內看見他們,但無深究佢哋做乜
- 律師問被告凌晨五點幾由育才道行出去到達噴水池,有無聽到漆咸道南暢運道交界有警察與示威者對峙,被告回答淨係聽到有人大叫「有速龍 快啲跑呀」
- 被告指出她的位置看不到是否有水炮車嚟緊
- 被告指出她看不到示威者往暢運道南或者理大方向,指自己在噴水池位置聽到人叫有速龍,跑呀,自己便跑向巴士站
📌明天將開展控方盤問
今週五和下星期一不開下午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24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08.23]
[2023.08.20-08.2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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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9個月 #續審 [113/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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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4:30(不設旁聽)
👥張,郭,杜林,容(18-20) #審訊前覆核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宣揚恐怖主義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盧,鄺,柯,陳,吳,黃(17-29) #續審 [29/33] (#1118理大 暴動 3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王證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黎(36)🛑已還押22日 🔥#判刑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馬,陳,林,陳,盧,劉,謝,王(23-46)🛑林已還押逾18個月 #續審 [18/15] (#1102灣仔 暴動 5項蒙面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妨礙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吳,何,陳,高,陳,王,許,洪,陳,鄧,鄭,施,鄭,陳,蔡,程,鍾,江,劉(18-52) #續審 [19/34]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強利(58)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馬家健冤案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08.23]
[2023.08.20-08.2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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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9個月 #續審 [113/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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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4:30(不設旁聽)
👥張,郭,杜林,容(18-20) #審訊前覆核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宣揚恐怖主義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盧,鄺,柯,陳,吳,黃(17-29) #續審 [29/33] (#1118理大 暴動 3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王證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黎(36)🛑已還押22日 🔥#判刑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馬,陳,林,陳,盧,劉,謝,王(23-46)🛑林已還押逾18個月 #續審 [18/15] (#1102灣仔 暴動 5項蒙面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妨礙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吳,何,陳,高,陳,王,許,洪,陳,鄧,鄭,施,鄭,陳,蔡,程,鍾,江,劉(18-52) #續審 [19/34]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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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強利(58)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馬家健冤案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19/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
A12鄭先生認為其身體狀況許可,有出庭應訊。
A16因身體抱恙沒有岀庭應訊,律師表示A16希望聆訊在其在場下進行,而醫生批出兩日假期。
聆訊押後至下星期一09:15繼續。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19/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
A12鄭先生認為其身體狀況許可,有出庭應訊。
A16因身體抱恙沒有岀庭應訊,律師表示A16希望聆訊在其在場下進行,而醫生批出兩日假期。
聆訊押後至下星期一09:15繼續。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審訊 [18/15]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18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96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王興偉大律師 / 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雲峰大律師/ #鄒學林大律師
A2:陳大律師
A3:及A5: #是香媛大律師
A4: 陳大律師 / 温大律師
A6: #宗銘誠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 劉大律師
————————————
[上午進度]
是日為審訊最後一天
🟢D8案情
📌傳召DW9 D8 作供
🔹盤問
📎行程
由維園去鵝頸橋時有用whatsapp 聯絡太太通知同牧師離開了維園。不同意皇室堡時維園「立立亂」,同意人多。同意如果當時叫太太由時代廣場來泊車位一同乘車走冇困難。自己回泊車位再入表(揀最長時間),冇放下長遮因仲可能用。皇室堡折回泊車處在告士打道有開過遮。岑牧師當天是穿便服,他冇拒絕自己交他的泳鏡。車尾箱綠色袋放有2個泳鏡因出街通常同太太一起所以2個。不同意泳鏡及口罩是打算集會蒙面用。
去到泊車位後沒用電話聯絡太太,問到如今回看是否應咁做,D8指冇得事後看,否則今日不會坐喺度!泊車位去教會行走迂回路線,同意可以在告士打道直去分域街。約太太南洋酒店等是大家決定,去教會是在南洋酒店時才決定。主控質疑咁不是去泊車處時叫太太回車上去下個目的地,D8不同意。入表時不會預計幾時返,不理會收罸款單。
📎索帶
匯合太太時她有背囊,不知有冇環保袋,知道太太性格愛整潔,D8自己袋放在地太太也會閙,所以太太在地上拾到的索帶不會放自己背囊,錄色袋是D8去游水用,平時會放雜物。同意法官指口罩及泳鏡也原放在錄色袋內。
同意索帶一些在袋,一些紥起,另有破爛膠紙包住,同意有可能太太時代廣場去南洋酒店可能經過鵝頸橋街市,不同意索帶在地上拾起可能污糟甚至有唾液或食肉桿菌,以太太整潔程度不會有上述可能,同意自己只目測冇檢查。主控進一步指街市內應該有廢棄膠袋太太有冇拾起,D8指冇。同意街市可能有回收箱作回收物品。
📎灣仔買飲品
盧押道買了5罐紅牛也放入綠色袋。不同意打算長時間抗爭所以買5罐,不用一次飲曬。D8指在小店買,主控問超市買會平D,庭上人士不禁大笑。
📎灣仔循道衛理香港堂
夫婦同牧師4點進入,輔導傾了約一個小時。完畢同太太二人去廁所,自己去完離開過對面馬路,同意可在教堂門口等,但人多而且好多人出出入入。確認太太不知自己去了髪型屋門口等,但不見人她不會去男廁等自己,她會打電話找D8。去髪型屋外等因人數相對較少。
D8記得庭上片段由軒尼詩道拍攝可見機利臣街有發射催淚彈,警員作供指先發口頭警告才發射。D8指被撞跌遮前完全聽不到警方警告及催淚彈聲,否認主控指是講大話
D8不同意身上雨傘、口罩、泳鏡及索帶全是用作參與暴力示威活動。
📎汽車
D8確認當晚取回,冇抄牌
🔸覆問
-遮在維園折返泊車處時用過,去維園路程冇打開過
-當日晚上約了友人John/Fiona 在其柴灣家食飯,無論去不去維園當天如何也會過海
-維園回程路上岑牧閒談有問D8同太太相處情況
-由維園去鵝頸橋不遠,太太購物時間不能預計
-太太如何由時代廣場去南洋酒店不知,不是一定經過濕滑街市/街道。索帶望上去不污糟,太太交自已時是乾爽,沒有衞生考慮不放入錄色袋,而且袋很易清洗。袋內泳鏡是兒子中學時用過在其房取用
-太太平時吩咐自己做事不會下下去查問
-五罐飲品飲不完會帶走,晚上也可飲用
-離開教會去對面馬路等待時D8確認面向教會,可望到太太行出來
📌傳召DW10 顧小姐 (D8友人) 作供
🔸主問
英文名Fiona, 老公John同D8是中學同學相識了30幾年,自己也識了D8廿年。知道D8是在11月2日生日,老公也在11月生日,2019年11月2日約了D8 及太太晚上到柴灣家中食飯,最後2人沒有出現,D8太太晚上來電通知D8無故被拉。形容D8是虔誠的教徒,照顧家人,為人重視環保
🔹盤問
基本上冇,由於主控午飯前需前往其他法庭處理案件,希望押後至 1430進行餘下程序
D8代表不反對,指雙方商討後D8餘下2名證人口供可以65b呈堂,下午讀出後D8案情便完結。
1124 午休 下午1430繼續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審訊 [18/15]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18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96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王興偉大律師 / 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雲峰大律師/ #鄒學林大律師
A2:陳大律師
A3:及A5: #是香媛大律師
A4: 陳大律師 / 温大律師
A6: #宗銘誠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 劉大律師
————————————
[上午進度]
是日為審訊最後一天
🟢D8案情
📌傳召DW9 D8 作供
🔹盤問
📎行程
由維園去鵝頸橋時有用whatsapp 聯絡太太通知同牧師離開了維園。不同意皇室堡時維園「立立亂」,同意人多。同意如果當時叫太太由時代廣場來泊車位一同乘車走冇困難。自己回泊車位再入表(揀最長時間),冇放下長遮因仲可能用。皇室堡折回泊車處在告士打道有開過遮。岑牧師當天是穿便服,他冇拒絕自己交他的泳鏡。車尾箱綠色袋放有2個泳鏡因出街通常同太太一起所以2個。不同意泳鏡及口罩是打算集會蒙面用。
去到泊車位後沒用電話聯絡太太,問到如今回看是否應咁做,D8指冇得事後看,否則今日不會坐喺度!泊車位去教會行走迂回路線,同意可以在告士打道直去分域街。約太太南洋酒店等是大家決定,去教會是在南洋酒店時才決定。主控質疑咁不是去泊車處時叫太太回車上去下個目的地,D8不同意。入表時不會預計幾時返,不理會收罸款單。
📎索帶
匯合太太時她有背囊,不知有冇環保袋,知道太太性格愛整潔,D8自己袋放在地太太也會閙,所以太太在地上拾到的索帶不會放自己背囊,錄色袋是D8去游水用,平時會放雜物。同意法官指口罩及泳鏡也原放在錄色袋內。
同意索帶一些在袋,一些紥起,另有破爛膠紙包住,同意有可能太太時代廣場去南洋酒店可能經過鵝頸橋街市,不同意索帶在地上拾起可能污糟甚至有唾液或食肉桿菌,以太太整潔程度不會有上述可能,同意自己只目測冇檢查。主控進一步指街市內應該有廢棄膠袋太太有冇拾起,D8指冇。同意街市可能有回收箱作回收物品。
📎灣仔買飲品
盧押道買了5罐紅牛也放入綠色袋。不同意打算長時間抗爭所以買5罐,不用一次飲曬。D8指在小店買,主控問超市買會平D,庭上人士不禁大笑。
📎灣仔循道衛理香港堂
夫婦同牧師4點進入,輔導傾了約一個小時。完畢同太太二人去廁所,自己去完離開過對面馬路,同意可在教堂門口等,但人多而且好多人出出入入。確認太太不知自己去了髪型屋門口等,但不見人她不會去男廁等自己,她會打電話找D8。去髪型屋外等因人數相對較少。
D8記得庭上片段由軒尼詩道拍攝可見機利臣街有發射催淚彈,警員作供指先發口頭警告才發射。D8指被撞跌遮前完全聽不到警方警告及催淚彈聲,否認主控指是講大話
D8不同意身上雨傘、口罩、泳鏡及索帶全是用作參與暴力示威活動。
📎汽車
D8確認當晚取回,冇抄牌
🔸覆問
-遮在維園折返泊車處時用過,去維園路程冇打開過
-當日晚上約了友人John/Fiona 在其柴灣家食飯,無論去不去維園當天如何也會過海
-維園回程路上岑牧閒談有問D8同太太相處情況
-由維園去鵝頸橋不遠,太太購物時間不能預計
-太太如何由時代廣場去南洋酒店不知,不是一定經過濕滑街市/街道。索帶望上去不污糟,太太交自已時是乾爽,沒有衞生考慮不放入錄色袋,而且袋很易清洗。袋內泳鏡是兒子中學時用過在其房取用
-太太平時吩咐自己做事不會下下去查問
-五罐飲品飲不完會帶走,晚上也可飲用
-離開教會去對面馬路等待時D8確認面向教會,可望到太太行出來
📌傳召DW10 顧小姐 (D8友人) 作供
🔸主問
英文名Fiona, 老公John同D8是中學同學相識了30幾年,自己也識了D8廿年。知道D8是在11月2日生日,老公也在11月生日,2019年11月2日約了D8 及太太晚上到柴灣家中食飯,最後2人沒有出現,D8太太晚上來電通知D8無故被拉。形容D8是虔誠的教徒,照顧家人,為人重視環保
🔹盤問
基本上冇,由於主控午飯前需前往其他法庭處理案件,希望押後至 1430進行餘下程序
D8代表不反對,指雙方商討後D8餘下2名證人口供可以65b呈堂,下午讀出後D8案情便完結。
1124 午休 下午1430繼續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29/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
📌上午內容 -
昨日D4主問已完 - 繼續傳召D4 作控方盤問
🌟控方呈上案例就是否可就被告以往定罪紀錄作盤問(昨日主問辯方提及一宗關於被告於2019.9.8 公眾秩序之案件,終不提證供起訴判簽守行為,案發其間有保䆁在身)
控方立場:控方欲就該案情中一些警方相片和相關案情作盤問,為何有簽保在身還犯險/進退表現,心態。不同意無舉證價值,認為案情一定我會影響被告心態。
辯方立場:
控方認為可就擔保條款作盤問,但指案情同心態無關,認為如盤問案情則涉復度太多,有不利因素存在。亦不同意引入相片/証人供詞,因不是承認事實。認為該案屬零證據價值,純不利因素。認為被告心態屬擔保影響,而不是就案情影響,不認同就案情作盤問。
官指如不是想就該案去建構被告人的人格則無相沖,就仼何據稱事實不能盤問,但可盤問該案類型。
🔹控方開始盤問
盤問未完(詳情後補)
下午1430續盤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29/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
📌上午內容 -
昨日D4主問已完 - 繼續傳召D4 作控方盤問
🌟控方呈上案例就是否可就被告以往定罪紀錄作盤問(昨日主問辯方提及一宗關於被告於2019.9.8 公眾秩序之案件,終不提證供起訴判簽守行為,案發其間有保䆁在身)
控方立場:控方欲就該案情中一些警方相片和相關案情作盤問,為何有簽保在身還犯險/進退表現,心態。不同意無舉證價值,認為案情一定我會影響被告心態。
辯方立場:
控方認為可就擔保條款作盤問,但指案情同心態無關,認為如盤問案情則涉復度太多,有不利因素存在。亦不同意引入相片/証人供詞,因不是承認事實。認為該案屬零證據價值,純不利因素。認為被告心態屬擔保影響,而不是就案情影響,不認同就案情作盤問。
官指如不是想就該案去建構被告人的人格則無相沖,就仼何據稱事實不能盤問,但可盤問該案類型。
🔹控方開始盤問
盤問未完(詳情後補)
下午1430續盤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王證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判刑
黎(36)🛑已還押22日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21年7月2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前述的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傷人17
================
判刑理由:
被告被控一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並可根據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處。罪行詳情見上。
📌控方案情:
有人在網上呼籲於2021年7月1日在港島一帶示威。
於2021年7月1日晚上,梁姓男子用刀插向一名在崇光百貨外執勤的軍裝警員的背部後自盡。港府事後發表公開聲明譴責行為屬恐怖襲擊。
上述事件經傳媒廣泛傳播後為人熟知。
連登是香港的網上討論區。於2023年7月2日約09:00時,被告以連登帳戶在名為「『技術討論』應該點用刀?」的帖文下方留言,包括:
⁃ 刀嘅形狀好重要,首先拮畜牲用嘅,要刺破胸/背肌同布(外國買肉有布包住),要有尖頭,刃口要有適當弧度,常見嘅廚師刀就可以好容易切入大大塊扒;
⁃ 練習,刺入角度,持刀手法要準,刺入同刃口方向配合手嘅擺動方向先會有最大刺殺力;
⁃ 攻擊位置,上面巴打啲GIF;
⁃ 時機,單拖狗不常見啦,唔係好想有手足好似梁叔咁刺殺完自刎,不過一個人如果到咗絕望嘅深處,其他人無法完全開導到你,望珍重。
被告留下上述言論的一分鐘後,引用兩張有人用刀刺傷另一人的頸部和有人在戰術背景下用刀具的照片回應其他人的帖文(「咩刀都係假,最緊要夠大仇口,好似支那gif,往死裡插」)。
根據背景事件及語境,被告的意指要用刀傷害「狗」。當中「狗」就是警員。
警方經調查後,發現被告的連登帳戶過去曾發布大量與政治議題有關的帖文,包括:
⁃ 支持2019年6月以來發生的暴動及仇恨警員;和
⁃ 發布帖文呼籲他人向警員散播肺炎病毒(「手足們,立個誓,中左肺炎去報警」)。
被告於2021年7月9日被捕,他於警誡下指自己曾在連登討論區回應他人帖文,亦在其後的錄影會面中解釋自己當時只是分享屠夫或肉販的「烹飪技巧」,及教授他人如何使用刀具。此外他提及「梁叔」的目的是勸籲他人不要像梁先生般行事。
涉案帖文在被告被捕前已被刪除。
📌本案判刑:
根據CAAR16/2020案,潘兆初法官指出:
⁃ 煽惑罪的要旨是阻止人慫恿或鼓勵別人犯罪,即使最後沒有人因被慫恿或鼓勵而犯罪,和讓法律在最早可能的時候介入以阻止被煽惑犯罪的人干犯有關的罪行;
⁃ 在互聯網發放的信息是可以很快並廣泛的傳播開去;
⁃ 在評估被告的罪責時,是要以案發時的情況作考慮,包括處境、針對的地方和對象、犯案手法、對破壞治安構成的風險等因素。
綜合辯方的求情陳詞,被告有良好背景和是家中支柱;被告有身邊人為其撰寫求情信;本案的嚴重性較低,因為涉案帖文的發布時間短、被告的影響力低、沒有證據指有人因受被告的言論影響而犯案等等。
辯方在求情陳詞中亦引述了一些案例:
⁃ DCCC161/2022案
⁃ DCCC160/2022案
⁃ DCCC1059/2020案
⁃ DCCC514/2022案
⁃ DCCC434/2022案
在上述案例中,較具參考價值的案例是DCCC161/2022案和DCCC514/2022案。處理這兩案的李慶年法官就相同事件的控罪採納監禁10個月作為量刑起數。
就本案而言,被告在發生刺警事件後沒有預謀地在連登討論區發佈涉案帖文。在發佈帖文後,被告沒有使用任何方式(例如DCCC514/2022案和DCCC161/2022案中的被告使用置頂)增加煽惑的效果,或實際上導致了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此外。涉案帖文的回應程度亦較DCCC161/2022案為低,內容亦較DCCC514/2022案為少。
本案合適的量刑起數為監禁9個月。被告第一時間認罪,有1/3刑期扣減,除此以外被告沒有其他減刑因素,監禁6個月是他的刑期。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4686&currpage=T
#王證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判刑
黎(36)🛑已還押22日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21年7月2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前述的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傷人17
================
判刑理由:
被告被控一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並可根據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處。罪行詳情見上。
📌控方案情:
有人在網上呼籲於2021年7月1日在港島一帶示威。
於2021年7月1日晚上,梁姓男子用刀插向一名在崇光百貨外執勤的軍裝警員的背部後自盡。港府事後發表公開聲明譴責行為屬恐怖襲擊。
上述事件經傳媒廣泛傳播後為人熟知。
連登是香港的網上討論區。於2023年7月2日約09:00時,被告以連登帳戶在名為「『技術討論』應該點用刀?」的帖文下方留言,包括:
⁃ 刀嘅形狀好重要,首先拮畜牲用嘅,要刺破胸/背肌同布(外國買肉有布包住),要有尖頭,刃口要有適當弧度,常見嘅廚師刀就可以好容易切入大大塊扒;
⁃ 練習,刺入角度,持刀手法要準,刺入同刃口方向配合手嘅擺動方向先會有最大刺殺力;
⁃ 攻擊位置,上面巴打啲GIF;
⁃ 時機,單拖狗不常見啦,唔係好想有手足好似梁叔咁刺殺完自刎,不過一個人如果到咗絕望嘅深處,其他人無法完全開導到你,望珍重。
被告留下上述言論的一分鐘後,引用兩張有人用刀刺傷另一人的頸部和有人在戰術背景下用刀具的照片回應其他人的帖文(「咩刀都係假,最緊要夠大仇口,好似支那gif,往死裡插」)。
根據背景事件及語境,被告的意指要用刀傷害「狗」。當中「狗」就是警員。
警方經調查後,發現被告的連登帳戶過去曾發布大量與政治議題有關的帖文,包括:
⁃ 支持2019年6月以來發生的暴動及仇恨警員;和
⁃ 發布帖文呼籲他人向警員散播肺炎病毒(「手足們,立個誓,中左肺炎去報警」)。
被告於2021年7月9日被捕,他於警誡下指自己曾在連登討論區回應他人帖文,亦在其後的錄影會面中解釋自己當時只是分享屠夫或肉販的「烹飪技巧」,及教授他人如何使用刀具。此外他提及「梁叔」的目的是勸籲他人不要像梁先生般行事。
涉案帖文在被告被捕前已被刪除。
📌本案判刑:
根據CAAR16/2020案,潘兆初法官指出:
⁃ 煽惑罪的要旨是阻止人慫恿或鼓勵別人犯罪,即使最後沒有人因被慫恿或鼓勵而犯罪,和讓法律在最早可能的時候介入以阻止被煽惑犯罪的人干犯有關的罪行;
⁃ 在互聯網發放的信息是可以很快並廣泛的傳播開去;
⁃ 在評估被告的罪責時,是要以案發時的情況作考慮,包括處境、針對的地方和對象、犯案手法、對破壞治安構成的風險等因素。
綜合辯方的求情陳詞,被告有良好背景和是家中支柱;被告有身邊人為其撰寫求情信;本案的嚴重性較低,因為涉案帖文的發布時間短、被告的影響力低、沒有證據指有人因受被告的言論影響而犯案等等。
辯方在求情陳詞中亦引述了一些案例:
⁃ DCCC161/2022案
⁃ DCCC160/2022案
⁃ DCCC1059/2020案
⁃ DCCC514/2022案
⁃ DCCC434/2022案
在上述案例中,較具參考價值的案例是DCCC161/2022案和DCCC514/2022案。處理這兩案的李慶年法官就相同事件的控罪採納監禁10個月作為量刑起數。
就本案而言,被告在發生刺警事件後沒有預謀地在連登討論區發佈涉案帖文。在發佈帖文後,被告沒有使用任何方式(例如DCCC514/2022案和DCCC161/2022案中的被告使用置頂)增加煽惑的效果,或實際上導致了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此外。涉案帖文的回應程度亦較DCCC161/2022案為低,內容亦較DCCC514/2022案為少。
本案合適的量刑起數為監禁9個月。被告第一時間認罪,有1/3刑期扣減,除此以外被告沒有其他減刑因素,監禁6個月是他的刑期。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4686&currpage=T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審訊 [18/15]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18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96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王興偉大律師 / 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雲峰大律師/ #鄒學林大律師
A2:陳大律師
A3:及A5: #是香媛大律師
A4: 陳大律師 / 温大律師
A6: #宗銘誠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 劉大律師
————————————
🟢D8案情
[下午進度]
1439 開庭
📌傳召DW10 顧小姐 (D8友人) 作供
🔹控方盤問
-作供主要是確認晚上約咗D8及太太晚飯。
-住所有訪客車位,不記得有冇預訂車位
- D8夫婦事發前曾到過家中,有時揸車有時坐車
🔸沒有覆問
📌DW11 岑女士 私人牙醫
口供以65b 呈堂D8(13) 及讀出(大意)
DW11是D8牙醫,自九十年代認識D8及兄弟姊妹一家,對其熟悉,在眼中是個好爸爸、兄長及丈夫,為人有禮、誠懇、有耐性,事事為他人著想
📌DW12 李女士
口供以65b D8(14)呈堂及讀出(大意)
2021年任職D8 開設廣告公司,受聘為行政主任擔任D8私人助理,口供指出D8知道公司用紙量高採用環保紙成本貴仍堅持使用,日常鼓勵熄冇用嘅燈及電器,公司內也有環保角分類回收物品,是一個盡力推動環保的人。
-D8 案情完-
📌D1之新增 承認事實2
主要是WPC 2548 使用軟件在網上截取獨立媒體於2019年11月2日1654至1724時所拍片段並燒錄至光碟P158
📌D3有律師代表,審訊中沒有作供及傳召證人,控方仍需作陳詞
法庭就雙方結案陳詞指示如下
🔹控方
1)包括概括確認暴動發生時間及地點、支持發生暴動證據
2)針對個別被告參與暴動證據
🔸辯方
每名被告爭議點,如有冇暴動發生、發生時間及位置,被告有冇作出面對控罪之行為、如有那有冇相關意圖
📌保釋
✅除D3外,其他7人
-D1、D2 、D5、D6及D7更改警署報到時間及或日期獲批
-主控指D5當年因工作需要沒有不准離境條件,如今已轉變工作,法庭應控方要求加回條件
-各人其他保釋條件不變
❌D3須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 11月24日 1000作口頭結案陳詞,法庭同時作以下指示
▪️控方書面結案陳詞須在10月25日或之前交到法庭及各辯方
▪️辯方書面結案陳詞須在11月1日或前交法庭及控方
法庭定下 12月4日 1430作裁決
====================
⭕️本案審訊中可以見到拘捕,檢控工作一塌糊塗
- 己簽署控方D3呈堂65b文件將被告姓氏同另一被告掉亂
-控罪書上D8索帶數目開審途中才發現出錯,由50條改為596條
-截停D1警員沒有向接手警員交代詳情,解釋原因是不知會拉及控告(即不知被告有冇犯法?)、而接手警員書面口供在事隔3年多在審訊前一個月填寫
-有接手拘捕警員稱三年幾後到作供為止也不清楚第一位穿防暴警察制服控制被告之人士身份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審訊 [18/15]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18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96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王興偉大律師 / 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雲峰大律師/ #鄒學林大律師
A2:陳大律師
A3:及A5: #是香媛大律師
A4: 陳大律師 / 温大律師
A6: #宗銘誠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 劉大律師
————————————
🟢D8案情
[下午進度]
1439 開庭
📌傳召DW10 顧小姐 (D8友人) 作供
🔹控方盤問
-作供主要是確認晚上約咗D8及太太晚飯。
-住所有訪客車位,不記得有冇預訂車位
- D8夫婦事發前曾到過家中,有時揸車有時坐車
🔸沒有覆問
📌DW11 岑女士 私人牙醫
口供以65b 呈堂D8(13) 及讀出(大意)
DW11是D8牙醫,自九十年代認識D8及兄弟姊妹一家,對其熟悉,在眼中是個好爸爸、兄長及丈夫,為人有禮、誠懇、有耐性,事事為他人著想
📌DW12 李女士
口供以65b D8(14)呈堂及讀出(大意)
2021年任職D8 開設廣告公司,受聘為行政主任擔任D8私人助理,口供指出D8知道公司用紙量高採用環保紙成本貴仍堅持使用,日常鼓勵熄冇用嘅燈及電器,公司內也有環保角分類回收物品,是一個盡力推動環保的人。
-D8 案情完-
📌D1之新增 承認事實2
主要是WPC 2548 使用軟件在網上截取獨立媒體於2019年11月2日1654至1724時所拍片段並燒錄至光碟P158
📌D3有律師代表,審訊中沒有作供及傳召證人,控方仍需作陳詞
法庭就雙方結案陳詞指示如下
🔹控方
1)包括概括確認暴動發生時間及地點、支持發生暴動證據
2)針對個別被告參與暴動證據
🔸辯方
每名被告爭議點,如有冇暴動發生、發生時間及位置,被告有冇作出面對控罪之行為、如有那有冇相關意圖
📌保釋
✅除D3外,其他7人
-D1、D2 、D5、D6及D7更改警署報到時間及或日期獲批
-主控指D5當年因工作需要沒有不准離境條件,如今已轉變工作,法庭應控方要求加回條件
-各人其他保釋條件不變
❌D3須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 11月24日 1000作口頭結案陳詞,法庭同時作以下指示
▪️控方書面結案陳詞須在10月25日或之前交到法庭及各辯方
▪️辯方書面結案陳詞須在11月1日或前交法庭及控方
法庭定下 12月4日 1430作裁決
====================
⭕️本案審訊中可以見到拘捕,檢控工作一塌糊塗
- 己簽署控方D3呈堂65b文件將被告姓氏同另一被告掉亂
-控罪書上D8索帶數目開審途中才發現出錯,由50條改為596條
-截停D1警員沒有向接手警員交代詳情,解釋原因是不知會拉及控告(即不知被告有冇犯法?)、而接手警員書面口供在事隔3年多在審訊前一個月填寫
-有接手拘捕警員稱三年幾後到作供為止也不清楚第一位穿防暴警察制服控制被告之人士身份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29/33]
🖇️非即時,補回2022-08-24🖇️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
📌下午連同上午之盤問內容
繼續傳召D4
🔹控方盤問
踩板背景:2015-8/9 月開始有踩滑板的愛好,板是中學時返餐廳part time 賺錢買的。2016年16歲便開始返兼職。家人無買過滑板俾自己,自己亦不會問家人拎錢。被告在一 IG shop 買滑板,價錢約千幾二千。
對社會事件認知:被告就6月開始之社會事件,知有和平和暴力的示威,從新聞得知有人以暴動罪名被捕。就對參與暴動人士衣着,被告不清楚會否是全黑打扮,備防毒面具和護目鏡,指有d人不是黑衫,續指較留意新聞顯示暴動罪的字眼,唔清楚當中顯示之相關穿著/暴動地點。
另案擔保議題:被告同意於2019.09一社會事件被捕,及後有擔保,1個月1次,林官問及擔保金,答為$1000。2019年11月11日有前往擔保。
被告在IG 見到心儀滑板欲購買,及後朋友告知其價錢,在該店IG 見到地址並於google 查店名,當時未識玩skateboard(短板)的招式。
控方針對出門前是否有睇新聞知有衝突,被告指案發幾日前知暢運道和漆咸道南十字路口(下稱十字路口)和收費亭有衝突和暴力行為,續解釋如收費亭有火燒痕跡,地下有磚,無留圍欄有否被拆。
控方針對出發前已知但依然該天往尖沙咀買板,有何迫切性。被告解釋決定左個日去,並已諗左幾日,認為有急切性,重申於主問提到的新收入來源是教板,希望早些買早練去實行計劃。無如控所述可請IG shop 留起待社會事件過去才買。16號凌晨已決定17號要去買。
林官問17號前有無查看會致行程受阻的情況,答無,因認為情況正常可前往。控質疑被告已知有衝突,被告解釋自己係往尖沙咀,該處似無衝突,而自己出門先知poly 喺隔離。
被告選擇在佐敦搵食,因尖沙咀貴,所住區份小選擇,亦不喜歡7-11叮食物。重申想搵平價小店食,但佐敦的店全關,除了1-2間疑似非食店有開,無google查看店舖全關之原因,解釋無諗到呢一點。
被告解釋係在附近行住搵食而非跟google 路線,解釋以往曾有朋友在柯士甸道漆咸道買嘉寶漢堡請自己食,覺得好好食,但價錢要$50感貴,朋友便續指該處有其他平d既,所以被告今次才選擇去佐敦。雖朋友無講嘉寶位置,但知是在柯士甸附近,自己無特別google 其位置。續指自己係隨心在柯士甸搵食。
林官向被告確認是否見到指稱學生前往poly方向才由搵便宜小店心態轉為往poly canteen ,被告確認。
從被告所畫之地圖路線,見由柯士甸往中國五礦,天文台道位,解釋因為個邊近滑板店,可在附近搵食,無問滑板店有無開門,因在社會事件階段和踩板朋友談起也會開。控質疑被告咁近都唔去睇下有無開門。
被告認為幾名由加連威老道前往poly 方向的人係學生,解釋指一睇就知係學生,續指拎住電腦同戴眼鏡,而亦相近poly校園。被告在康宏廣場有蓋巴士站見有1x名警員,控問此階段漆咸道是否已有破壞,回答好似無,亦無人聚集,有1-2架警車靜態停泊,地上好似無無磗。
而被告見到巴士站之警察無感到害怕,亦無因此去google poly 入面有無示威,因為指已知只有十字路口和收費亭有衝突。亦無去問該些警察進入poly是否安全,因為認為見到學生都入去,警察又有望住出入無制止,所以認為是安全的。控方質疑被告有擔保在身何不問清楚如入poly 有否危險。
控方質疑此階段見有警車有否google點解,答無,因早幾日知個度有衝突,但見該刻屬靜態,不認為有衝突,同意控所指社會事件有可能突變衝突但個刻無諗過。
被告重申係出門時知poly近滑板店,之前有睇過新聞提及poly有免費食物供應,同意前往poly 係即興決定,起初決定原是想去柯士甸搵食。控方質疑被告曾指poly 安全,加上竟然一早想搵平野食,被告指知poly 附近有衝突。控續上質疑禁點解前往poly附近,被告重申係去柯士甸,不同意控所指如認為poly 入面安全可選擇直接去poly 入面。
控方質疑被告是否知poly canteen 係俾暴動人士。被告指有普通市民,記者和示威者,認為所有人也能入canteen 食嘢,有示威人士入內食也正常。控質疑不怕被誤會嘛,答入去前無諗,淨係入去食野。
見到警察無感到害怕,亦無因此去google poly 入面有無示威,因為指已知只有十字路口和收費亭有衝突。亦無去問該些警察進入poly是否安全,因為認為見到學生都入去,警察又有望住出入無制止,所以認為是安全的。控方質疑被告有擔保在身何不問清楚如入poly 有否危險。林官問被告以往有否去過poly,答無
控問如何得知經暢運道入poly 的為正門,答事後先知係叫A core ,有見磚頭和中間石博位無欄,暢運道無警員,康宏廣場有蓋巴士有,另有反光衣人士,記者分散,十字路口有百幾名示威者,無見有破壞進行中,暢運道至正門無衝突。
林官關注記者之分佈,認為有事先有記者。被告指記者近十字,無太大記憶,進入噴水池後經育才道也有見記者。
控方質疑被告未入poly ,但見十字路口有示威者有無google發生乜事/問記者。被告答無,亦無問記者,只問了育才道之記者canteen 位置,想快些去快些離開,因見十字路口有示威者,想快因為免誤會。
控方質疑為何如此還要入去。被告指認為poly 入面無事,但十字路口有機有事。控方接問禁係咪同意十字路口可有突發事,被告指認為可於幾小時內發生,想快食但仍入poly 因認為入面安全。林官問何時認為poly 安全並往正門,被告指1810食完,估算1730 。
控方播片顯示十字路口和A core 對出暢運道情況(on.cc片段),片段顯示時間1710-4x,林官要求快播,跳5分鐘播一播。控方指片段顯示理工門口和十字路口好混亂,被告不同意,續指自己入去poly的正門位置無咁近片段所顯示的,重申所見情況平靜 。
控方問由進入poly至1810食完之階段,有無見到疑似示威者在canteen,答有黑色和非黑色打扮人士,不肯定黑色衫人士是否示威者,也有見到一般市民。同意canteen 水有裝備可取,但和食物分開,自己有拎了外套和一袋以裝住的防毒面具,不肯定是否新,不認為canteen 內有物資很怪。
控質疑被告有否認為自已似示威者,被告解釋有一帶着防毒面具的人叫自己摭番個樣,當刻認為對方係示威者,因他身邊有人聚集,便不想與他交談。為免他們覺得自己奇怪和再交流指要摭蓋面部,便拿了一防毒面具,當時不是想遮蓋面部。
控方質疑被告認為對方有防毒面具是示威者,為何自己仍然戴上。被告答不是因為對方有防毒面具,而是因為認為他從十字路口入來。被告戴上防毒面具後於2230在soc房後有除下過。
首次離開理大是七點幾出噴水池到達巴士站附近位置。此時看到約10名黑色打扮,部份有頭盔的示威者責罵警察,警察以電筒回應,沒有拘捕,沒有示威者離開。被告同意此階段自己也是黑色打扮(此階段被告尚未在canteen 取外套)
控方質疑被告在此階段沒有防毒面具和頭盔,為什麼不離開。被告回答所見的畫面與入去時候不同,有蓋巴士亦不見一般市民。控方接着質疑大可以不去警察方向,並往康達/太(?)徑,被告指該處和十字路口都有示威者聚集。被告不同意控方指如果此階段想離開是可以的。
在canteen叫被告遮蓋面部的該名人士及後沒有離開,控方指出被告可以走開在遠處等以遠離示威者,被告指出自己有去孫中山銅像等,間唔中去canteen坐住睇直播,同意canteen入面有人食嘢無遮蓋面部。控方質疑被告為什麼不扮食緊嘢。
被告同意1930-2230 在孫中山銅像和canteen的階段被圍困了。無諗過打俾屋企人,有打俾一個朋友,佢叫自己睇Facebook直播。被告解釋自己一心想由正門和有蓋巴士站離開,無搵警方官方新聞睇邊度有得走,因為覺得警察唔會話俾市民知其部署,而且有消息指八點全面封鎖理大。
控方質疑被告是否肯定如消息所指理大被圍封。被告回答認為從新聞得知的應是真確,無問過守護孩子成員情況,亦沒有搵在canteen的普通市民問全面封鎖是否屬實,但有問記者外面如何。
控方問2230前往SOC房是否因為消息指警察會以暴動罪拘捕,被告解釋消息詳細係講在理大的都會告暴動罪,並要求人們從Y座離開,但看見急救員在Y座被拘捕,於是認為圍封會持續便躲起來。
由8點至10點幾無見新聞有講有可以從Y座離開,對感到留下來會被控暴動罪感到害怕,同意想離開,但未能實行,於是認為留低較安全。當時不知道有議員帶人離開。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29/33]
🖇️非即時,補回2022-08-24🖇️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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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連同上午之盤問內容
繼續傳召D4
🔹控方盤問
踩板背景:2015-8/9 月開始有踩滑板的愛好,板是中學時返餐廳part time 賺錢買的。2016年16歲便開始返兼職。家人無買過滑板俾自己,自己亦不會問家人拎錢。被告在一 IG shop 買滑板,價錢約千幾二千。
對社會事件認知:被告就6月開始之社會事件,知有和平和暴力的示威,從新聞得知有人以暴動罪名被捕。就對參與暴動人士衣着,被告不清楚會否是全黑打扮,備防毒面具和護目鏡,指有d人不是黑衫,續指較留意新聞顯示暴動罪的字眼,唔清楚當中顯示之相關穿著/暴動地點。
另案擔保議題:被告同意於2019.09一社會事件被捕,及後有擔保,1個月1次,林官問及擔保金,答為$1000。2019年11月11日有前往擔保。
被告在IG 見到心儀滑板欲購買,及後朋友告知其價錢,在該店IG 見到地址並於google 查店名,當時未識玩skateboard(短板)的招式。
控方針對出門前是否有睇新聞知有衝突,被告指案發幾日前知暢運道和漆咸道南十字路口(下稱十字路口)和收費亭有衝突和暴力行為,續解釋如收費亭有火燒痕跡,地下有磚,無留圍欄有否被拆。
控方針對出發前已知但依然該天往尖沙咀買板,有何迫切性。被告解釋決定左個日去,並已諗左幾日,認為有急切性,重申於主問提到的新收入來源是教板,希望早些買早練去實行計劃。無如控所述可請IG shop 留起待社會事件過去才買。16號凌晨已決定17號要去買。
林官問17號前有無查看會致行程受阻的情況,答無,因認為情況正常可前往。控質疑被告已知有衝突,被告解釋自己係往尖沙咀,該處似無衝突,而自己出門先知poly 喺隔離。
被告選擇在佐敦搵食,因尖沙咀貴,所住區份小選擇,亦不喜歡7-11叮食物。重申想搵平價小店食,但佐敦的店全關,除了1-2間疑似非食店有開,無google查看店舖全關之原因,解釋無諗到呢一點。
被告解釋係在附近行住搵食而非跟google 路線,解釋以往曾有朋友在柯士甸道漆咸道買嘉寶漢堡請自己食,覺得好好食,但價錢要$50感貴,朋友便續指該處有其他平d既,所以被告今次才選擇去佐敦。雖朋友無講嘉寶位置,但知是在柯士甸附近,自己無特別google 其位置。續指自己係隨心在柯士甸搵食。
林官向被告確認是否見到指稱學生前往poly方向才由搵便宜小店心態轉為往poly canteen ,被告確認。
從被告所畫之地圖路線,見由柯士甸往中國五礦,天文台道位,解釋因為個邊近滑板店,可在附近搵食,無問滑板店有無開門,因在社會事件階段和踩板朋友談起也會開。控質疑被告咁近都唔去睇下有無開門。
被告認為幾名由加連威老道前往poly 方向的人係學生,解釋指一睇就知係學生,續指拎住電腦同戴眼鏡,而亦相近poly校園。被告在康宏廣場有蓋巴士站見有1x名警員,控問此階段漆咸道是否已有破壞,回答好似無,亦無人聚集,有1-2架警車靜態停泊,地上好似無無磗。
而被告見到巴士站之警察無感到害怕,亦無因此去google poly 入面有無示威,因為指已知只有十字路口和收費亭有衝突。亦無去問該些警察進入poly是否安全,因為認為見到學生都入去,警察又有望住出入無制止,所以認為是安全的。控方質疑被告有擔保在身何不問清楚如入poly 有否危險。
控方質疑此階段見有警車有否google點解,答無,因早幾日知個度有衝突,但見該刻屬靜態,不認為有衝突,同意控所指社會事件有可能突變衝突但個刻無諗過。
被告重申係出門時知poly近滑板店,之前有睇過新聞提及poly有免費食物供應,同意前往poly 係即興決定,起初決定原是想去柯士甸搵食。控方質疑被告曾指poly 安全,加上竟然一早想搵平野食,被告指知poly 附近有衝突。控續上質疑禁點解前往poly附近,被告重申係去柯士甸,不同意控所指如認為poly 入面安全可選擇直接去poly 入面。
控方質疑被告是否知poly canteen 係俾暴動人士。被告指有普通市民,記者和示威者,認為所有人也能入canteen 食嘢,有示威人士入內食也正常。控質疑不怕被誤會嘛,答入去前無諗,淨係入去食野。
見到警察無感到害怕,亦無因此去google poly 入面有無示威,因為指已知只有十字路口和收費亭有衝突。亦無去問該些警察進入poly是否安全,因為認為見到學生都入去,警察又有望住出入無制止,所以認為是安全的。控方質疑被告有擔保在身何不問清楚如入poly 有否危險。林官問被告以往有否去過poly,答無
控問如何得知經暢運道入poly 的為正門,答事後先知係叫A core ,有見磚頭和中間石博位無欄,暢運道無警員,康宏廣場有蓋巴士有,另有反光衣人士,記者分散,十字路口有百幾名示威者,無見有破壞進行中,暢運道至正門無衝突。
林官關注記者之分佈,認為有事先有記者。被告指記者近十字,無太大記憶,進入噴水池後經育才道也有見記者。
控方質疑被告未入poly ,但見十字路口有示威者有無google發生乜事/問記者。被告答無,亦無問記者,只問了育才道之記者canteen 位置,想快些去快些離開,因見十字路口有示威者,想快因為免誤會。
控方質疑為何如此還要入去。被告指認為poly 入面無事,但十字路口有機有事。控方接問禁係咪同意十字路口可有突發事,被告指認為可於幾小時內發生,想快食但仍入poly 因認為入面安全。林官問何時認為poly 安全並往正門,被告指1810食完,估算1730 。
控方播片顯示十字路口和A core 對出暢運道情況(on.cc片段),片段顯示時間1710-4x,林官要求快播,跳5分鐘播一播。控方指片段顯示理工門口和十字路口好混亂,被告不同意,續指自己入去poly的正門位置無咁近片段所顯示的,重申所見情況平靜 。
控方問由進入poly至1810食完之階段,有無見到疑似示威者在canteen,答有黑色和非黑色打扮人士,不肯定黑色衫人士是否示威者,也有見到一般市民。同意canteen 水有裝備可取,但和食物分開,自己有拎了外套和一袋以裝住的防毒面具,不肯定是否新,不認為canteen 內有物資很怪。
控質疑被告有否認為自已似示威者,被告解釋有一帶着防毒面具的人叫自己摭番個樣,當刻認為對方係示威者,因他身邊有人聚集,便不想與他交談。為免他們覺得自己奇怪和再交流指要摭蓋面部,便拿了一防毒面具,當時不是想遮蓋面部。
控方質疑被告認為對方有防毒面具是示威者,為何自己仍然戴上。被告答不是因為對方有防毒面具,而是因為認為他從十字路口入來。被告戴上防毒面具後於2230在soc房後有除下過。
首次離開理大是七點幾出噴水池到達巴士站附近位置。此時看到約10名黑色打扮,部份有頭盔的示威者責罵警察,警察以電筒回應,沒有拘捕,沒有示威者離開。被告同意此階段自己也是黑色打扮(此階段被告尚未在canteen 取外套)
控方質疑被告在此階段沒有防毒面具和頭盔,為什麼不離開。被告回答所見的畫面與入去時候不同,有蓋巴士亦不見一般市民。控方接着質疑大可以不去警察方向,並往康達/太(?)徑,被告指該處和十字路口都有示威者聚集。被告不同意控方指如果此階段想離開是可以的。
在canteen叫被告遮蓋面部的該名人士及後沒有離開,控方指出被告可以走開在遠處等以遠離示威者,被告指出自己有去孫中山銅像等,間唔中去canteen坐住睇直播,同意canteen入面有人食嘢無遮蓋面部。控方質疑被告為什麼不扮食緊嘢。
被告同意1930-2230 在孫中山銅像和canteen的階段被圍困了。無諗過打俾屋企人,有打俾一個朋友,佢叫自己睇Facebook直播。被告解釋自己一心想由正門和有蓋巴士站離開,無搵警方官方新聞睇邊度有得走,因為覺得警察唔會話俾市民知其部署,而且有消息指八點全面封鎖理大。
控方質疑被告是否肯定如消息所指理大被圍封。被告回答認為從新聞得知的應是真確,無問過守護孩子成員情況,亦沒有搵在canteen的普通市民問全面封鎖是否屬實,但有問記者外面如何。
控方問2230前往SOC房是否因為消息指警察會以暴動罪拘捕,被告解釋消息詳細係講在理大的都會告暴動罪,並要求人們從Y座離開,但看見急救員在Y座被拘捕,於是認為圍封會持續便躲起來。
由8點至10點幾無見新聞有講有可以從Y座離開,對感到留下來會被控暴動罪感到害怕,同意想離開,但未能實行,於是認為留低較安全。當時不知道有議員帶人離開。
控方質疑既然離開不到,又覺得canteen安全,點解要去soc 房。被告解釋因為防毒面具令自己不舒服,見到新聞後覺得不能離開於是躲起來。沒有和普通市民在canteen一起逗留是因為不認識對方。控方質疑為何不像他們一樣除下防毒面具,被告解釋不想有人和自己交流。續指自己在soc房時,覺得如果鎖上會很奇怪,也害怕其他人拍門,同意在內可以除下面罩。控方質疑鎖上門便可以除下面罩不需要害怕,被告解釋即使鎖上仍會有人騷擾。
18th 約0500被告指十字路口平靜,控方問有冇Google睇Poly出入口平靜嗎,被告回答沒有,因為17號六點至七點見到新聞提及紅火橋着火,亦有直播顯示相關,於是覺得紅火橋被封鎖。控方問18號凌晨五點離開理大前有冇查看其他出口,回答沒有,因為2-5時只關注康宏廣場有否平靜,有冇示威者破壞或有火。
此階段被告仍然是同一黑色裝束並穿着外套,被告解釋因為夜晚凍所以着外套。此階段仍然帶着防毒面罩,因為在soc房持續有人,冇諗咁多,只顧諗住衝出去。控方質疑裝束和示威者似,被告解釋冇諗咁多,當下情緒崩潰,只想着離開。
同意離開時咩住背囊,化妝品,現金$2000貓狗零食等,和七點幾在canteen拎的零食。控方質疑為什麼不把防毒面具放進背囊,被告解釋諗住快啲出去冇諗過放入袋,出理大時見到有十幾人,但不知他們去邊度,冇留意他們有否冇防毒面罩和頭盔,一心只想趕忙出去。控方質疑為什麼不把面罩掉地上,被告同意好快可以掉落地,但係冇諗過咁做。
被告指出在噴水池聽到有人大叫有速龍,以為警方想拘捕十字路口的人,於是自己便往康宏廣場方向走。控方質疑為什麼此階段不選擇跑回理大。被告解釋因為害怕被警方拘捕而需要立即還押。控方再質疑逃跑會令人誤會,被告解釋只想返屋企,同意在噴水池聽到有人大叫有速龍時候冇嘢阻到自己返回理大,但解釋危急下跑咗去石壆位置,並且只有自己,而十字路口的人則是跑向理大的。直至自己在石壆位置看見科學館道有速龍才知道原來警方不是從十字路口來,此時被告才跑回入理大
控方質疑此階段被告看到速龍後折返,但是在噴水池聽到有人大叫速龍卻不折返。被告解釋原本以為速龍是在十字路口來才跑向康宏廣場。同意想避開警方追捕,續指不想和示威者一起。控方質疑既然不想和示威者在一起可以選擇留在soc房,被告不同意
被告指出被速龍撳低時被扯甩了背包,雙方也失平衡跌低。及後有一名警員意圖揮棍打被告但被一名女警員阻止,被告指他是作供的女警員6220。被告認同6220沒有威嚇自己,但是語氣不好。其中一名抬起自己腳的警察給了被告一個背囊,被告同意6220此時在附近。
控方問既然6220冇對被告有暴力或威嚇,有否告知對方該背包不屬於自己。被告解釋在加連威老道科學館道已經感覺到背包重量和背包帶不同,有一名警員衝過來在她耳邊講了一句粗口「屌你老母」,當時6220仍在被告身邊。控方指出該名講粗口的警察,沒有在相關案情被辯方律師指出,辯方不同意。
控方問被告到紅磡警署時有沒有告訴值日官或其他警察指出背囊不屬於自己。被告解釋14033為自己進行搜身,並在上警車前有提及返到差館就知死(因被告不肯配合講出自己住址等資料),因此被告害怕講出來會被該名警員認為自己玩嘢。同意自己沒有就相關事情作出投訴。
被告不同意截停時頸上有黑色圍巾及腰上有腰包,續指警員遞給被告的黑色背囊亦不是屬於被告的,不同意手上有手套。就於紅磡警署找到證物生理鹽水不清楚,同意不是在自己面前檢取證物,當中的橙白色T恤和灰白色手套,第一次看到是是在影證物相的時候。沒有留意有冇冰包。
被告在拍證物相階段時沒有順應警員要求,控方質疑為何此階段懂得表達意見,但就背囊不屬於自己一事卻沒有表達。被告解釋早些階段害怕被警員覺得自己玩嘢,但在最後關頭警員要求自己把不屬於自己的東西放上身,此情況下會表達。同意沒有就背包不屬於自己作出表達。控方質疑被告拒絕警員要求咩上背囊但卻不指出背囊不屬於自己的原因是因為背囊實際上屬於被告的,被告不同意,也不同意所有被檢取的證物屬於自己。
被告不同意控方所指出被檢取的背囊是由被告大去理大的,亦從來冇管有膠手套,灰白色手套,白色衛衣,橙白T恤,生理鹽水,該黑色背囊和冰包。同意控方證人A1 就截停一各被捕人的案情與自己情況一致。
被告重申面向草叢跪低的階段時候,已經孭咗背囊才上索帶。不同意控方指被截停時候背包沒有被扯甩和警員遞一個背囊給被告叫被告咩上的說法。也不同意控方所指出警員沒有安插不屬於自己的東西在自己身上。
控方質疑就失去蹤影的現金840.7(於警方指稱屬於被告的背囊,曾有警員作供指有現金840.7但最後失去蹤影)有冇可能俾咗被告媽媽。法官認為此項議題不應該由被告講,相反應該由警方提證據,續指警方處理現金常理不會轉交家人,辯方指出控方此做法是碰彩的做法。林官指如果如果控方未能解釋,有兩個可能性,一係唔見咗,一係根本冇呢d 錢 。辯方指出控方我盤問被告不公平,因為當時被告被還押不在場。被告指出冇收返過任何現金。
控方最後對被告指出被告在七點幾的階段已經可以離開,如果不是參與暴動根本有足夠時間離開,被告不同意。法官就被告提及5:20-5:25進入理大的時候平靜,關注理大正門一帶暴動時間,並要求再睇片,林官指「跳播」睇幾分鐘再跳播已可查看是否亂像「持續」。
控方指出就片段顯示最早有亂象的時間是上午10:24 ,並於18:08亂象終結。被告回應自己進入理大只用了半分鐘,不知事前事後發生什麼,進入時狀態的確屬平靜。也不認同控方指有警員恐嚇自己是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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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覆問
明天將會傳D7作供,將會有兩名辯方證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18th 約0500被告指十字路口平靜,控方問有冇Google睇Poly出入口平靜嗎,被告回答沒有,因為17號六點至七點見到新聞提及紅火橋着火,亦有直播顯示相關,於是覺得紅火橋被封鎖。控方問18號凌晨五點離開理大前有冇查看其他出口,回答沒有,因為2-5時只關注康宏廣場有否平靜,有冇示威者破壞或有火。
此階段被告仍然是同一黑色裝束並穿着外套,被告解釋因為夜晚凍所以着外套。此階段仍然帶着防毒面罩,因為在soc房持續有人,冇諗咁多,只顧諗住衝出去。控方質疑裝束和示威者似,被告解釋冇諗咁多,當下情緒崩潰,只想着離開。
同意離開時咩住背囊,化妝品,現金$2000貓狗零食等,和七點幾在canteen拎的零食。控方質疑為什麼不把防毒面具放進背囊,被告解釋諗住快啲出去冇諗過放入袋,出理大時見到有十幾人,但不知他們去邊度,冇留意他們有否冇防毒面罩和頭盔,一心只想趕忙出去。控方質疑為什麼不把面罩掉地上,被告同意好快可以掉落地,但係冇諗過咁做。
被告指出在噴水池聽到有人大叫有速龍,以為警方想拘捕十字路口的人,於是自己便往康宏廣場方向走。控方質疑為什麼此階段不選擇跑回理大。被告解釋因為害怕被警方拘捕而需要立即還押。控方再質疑逃跑會令人誤會,被告解釋只想返屋企,同意在噴水池聽到有人大叫有速龍時候冇嘢阻到自己返回理大,但解釋危急下跑咗去石壆位置,並且只有自己,而十字路口的人則是跑向理大的。直至自己在石壆位置看見科學館道有速龍才知道原來警方不是從十字路口來,此時被告才跑回入理大
控方質疑此階段被告看到速龍後折返,但是在噴水池聽到有人大叫速龍卻不折返。被告解釋原本以為速龍是在十字路口來才跑向康宏廣場。同意想避開警方追捕,續指不想和示威者一起。控方質疑既然不想和示威者在一起可以選擇留在soc房,被告不同意
被告指出被速龍撳低時被扯甩了背包,雙方也失平衡跌低。及後有一名警員意圖揮棍打被告但被一名女警員阻止,被告指他是作供的女警員6220。被告認同6220沒有威嚇自己,但是語氣不好。其中一名抬起自己腳的警察給了被告一個背囊,被告同意6220此時在附近。
控方問既然6220冇對被告有暴力或威嚇,有否告知對方該背包不屬於自己。被告解釋在加連威老道科學館道已經感覺到背包重量和背包帶不同,有一名警員衝過來在她耳邊講了一句粗口「屌你老母」,當時6220仍在被告身邊。控方指出該名講粗口的警察,沒有在相關案情被辯方律師指出,辯方不同意。
控方問被告到紅磡警署時有沒有告訴值日官或其他警察指出背囊不屬於自己。被告解釋14033為自己進行搜身,並在上警車前有提及返到差館就知死(因被告不肯配合講出自己住址等資料),因此被告害怕講出來會被該名警員認為自己玩嘢。同意自己沒有就相關事情作出投訴。
被告不同意截停時頸上有黑色圍巾及腰上有腰包,續指警員遞給被告的黑色背囊亦不是屬於被告的,不同意手上有手套。就於紅磡警署找到證物生理鹽水不清楚,同意不是在自己面前檢取證物,當中的橙白色T恤和灰白色手套,第一次看到是是在影證物相的時候。沒有留意有冇冰包。
被告在拍證物相階段時沒有順應警員要求,控方質疑為何此階段懂得表達意見,但就背囊不屬於自己一事卻沒有表達。被告解釋早些階段害怕被警員覺得自己玩嘢,但在最後關頭警員要求自己把不屬於自己的東西放上身,此情況下會表達。同意沒有就背包不屬於自己作出表達。控方質疑被告拒絕警員要求咩上背囊但卻不指出背囊不屬於自己的原因是因為背囊實際上屬於被告的,被告不同意,也不同意所有被檢取的證物屬於自己。
被告不同意控方所指出被檢取的背囊是由被告大去理大的,亦從來冇管有膠手套,灰白色手套,白色衛衣,橙白T恤,生理鹽水,該黑色背囊和冰包。同意控方證人A1 就截停一各被捕人的案情與自己情況一致。
被告重申面向草叢跪低的階段時候,已經孭咗背囊才上索帶。不同意控方指被截停時候背包沒有被扯甩和警員遞一個背囊給被告叫被告咩上的說法。也不同意控方所指出警員沒有安插不屬於自己的東西在自己身上。
控方質疑就失去蹤影的現金840.7(於警方指稱屬於被告的背囊,曾有警員作供指有現金840.7但最後失去蹤影)有冇可能俾咗被告媽媽。法官認為此項議題不應該由被告講,相反應該由警方提證據,續指警方處理現金常理不會轉交家人,辯方指出控方此做法是碰彩的做法。林官指如果如果控方未能解釋,有兩個可能性,一係唔見咗,一係根本冇呢d 錢 。辯方指出控方我盤問被告不公平,因為當時被告被還押不在場。被告指出冇收返過任何現金。
控方最後對被告指出被告在七點幾的階段已經可以離開,如果不是參與暴動根本有足夠時間離開,被告不同意。法官就被告提及5:20-5:25進入理大的時候平靜,關注理大正門一帶暴動時間,並要求再睇片,林官指「跳播」睇幾分鐘再跳播已可查看是否亂像「持續」。
控方指出就片段顯示最早有亂象的時間是上午10:24 ,並於18:08亂象終結。被告回應自己進入理大只用了半分鐘,不知事前事後發生什麼,進入時狀態的確屬平靜。也不認同控方指有警員恐嚇自己是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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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覆問
明天將會傳D7作供,將會有兩名辯方證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