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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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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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環 #審訊[9/30]

D3:楊(24)/ D5:羅(24)/ D9:吳(23)

控罪:
(1) D1-10暴動
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11) D1-10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2-3, D5, D7-10使用一個口罩、D1, D4, D6使用一條圍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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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盤問

楊先生不是住中環。案發前他除了工作以外幾乎每天都會去健身室,其他娛樂還有打機和上網,上網主要是使用Facebook。他沒有使用提供集會資訊的應用程式,有用WhatsApp和Telegram——對他來說這些只是通訊程式,他知道這些程式可能有集會資訊,但自己只透過Facebook閱覽相關資訊。

案發當日不需要上泰拳堂;他大約一星期或一個月上一次堂,沒有固定日子,教練約才會去上堂。他背囊內被搜出的兩條紮手帶是泰拳用手帶;他一直把手帶放在背囊內,沒有取出。

⚠️參加集會態度
昨天主問時他供稱案發前曾參與其他集會;除了昨天提及過的三場集會,他也有參加過其他集會,主要是2019年與反修例事件有關的集會。他參加集會的主因是不斷見到因反修例衍生暴力事件,他不希望再有暴力發生;他的參與方式是叫口號或跟隨人群一起遊行。若其他集會人士做其他事情,他不會參與——靜默站立表態可以,只要不是與暴力相關他都可接受;他不接受的行為包括打鬥、傷人、用磚堵路、破壞巴士或商舖、與警察對峙或襲擊警察。就堵路而言,他可以接受站在馬路中間人肉阻路,只是不接受用物品阻路;他不知道堵塞馬路引致交通癱瘓屬破壞社會安寧行為。

⚠️出發前閱覽現場資訊
假設當日由觀塘出發前已知悉現場發生自己不能接受的行為,他不會前往中環參與遊行。現在他已忘記當日在Facebook睇到什麼資料而決定出發,亦忘記了那是群組訊息或新聞。當日他在中環因涉嫌參與非法集會而當場被捕——過往他沒有刑事紀錄,當日被捕後有擔心、緊張如何抗辯,但只能盡量記住當天發生的事情,不會完全記得全日發生過的所有事。他不會怪責看到Facebook的資訊後出去才導致被捕。

他是透過Facebook閱覽中大相關資訊,同樣忘記了資訊來源。他平日有睇立場新聞,當日亦有睇;他同意立場有報道中環集會情況,接受主控建議,當日出發前可能有睇過立場。搭地鐵前往中環的車程中他沒有上網睇中環現場資訊,因他已在途中不會刻意再睇,而他搭車時主要在打機和與朋友傳訊息。他沒有想過參與期間集會會變質;就他過往經驗,都是事後才得知自己參與的集會變了質。他選擇參與中環和你Lunch因認為相對和平理性,不擔心集會變質。他同時特別關注中大新聞,因好奇培養知識份子的地方為何會發生這種事。由於反修例事件期間相關資訊氾濫,有時他會睇漏一些資訊。

⚠️和平集會演變成暴力經驗與認知
被問及主問時提到曾參與的9.8美國領事館集會,他只記得集會地點是一個花園,地方名與時間現在都已忘記,只記得有搭地鐵去某個站參與集會,不記得當天做過什麼,亦沒有影相打卡。以他所知,當天集會主要目的是要求美國制裁香港,亦有其他相關訴求;他個人參與之目的不是要求美國制裁香港,而是希望政府盡快解決反修例事件期間發生的問題,希望不再有人因而受傷。他無法說出參加集會的時間,只大概記得上午開始、下午集會完結就離開;他認為到達遊行路線終點後集會就完結。事後他看報道得知集會變了質,有警員拘捕示威者。

主控讀出維基百科上有關當天集會的內容:集會13:40開始、原定22:00結束,下午4時許有人用雷射光照射警察、三人被捕,港鐵關閉中環站、玻璃和閉路電視鏡頭遭破壞,警方發出催淚煙等。主控形容當天關於該集會「新聞鋪天蓋地」,包括香港電台、NOW及立場等媒體均有報道,質疑他堅稱對上述事情沒有印象的講法。楊先生解釋自己平日不看電視,家中甚至沒有電視機,並重申該段時期資訊氾濫,會錯過部分資訊,亦不會特別去關注。

他同意,當天集會最後變得不和平,但不同意主控所指,自7月1日起很多聲稱和平的集會最後都不和平、好多暴力事件;印象中他參加7.1遊行亦沒有目睹暴力行為發生。他不同意主控所指,6.12有「一班示威者圍住警察總部」是為之後的暴力事件「掀起序幕」。他有聽聞本案發生前一天馬鞍山發生火燒人事件,他認為該行為不合理,同意當時香港不和平、社會愈來愈激烈,但認為主控堅持很多聲稱和平的集會最後都變成不和平之說並非必然。

⚠️被搜出管有物品
案發當日警方搜查他攜帶的背囊,發現內裡只有兩條手帶、側袋有縮骨遮——他同意當日天氣良好,縮骨遮放在側袋是因為背囊內袋無法容納縮骨遮平放的長度,而他個人習慣遮要平放到背囊底部,所以當時只放在側袋。就呈堂片段拍到他彎低身時跌過遮、但拾起遮後仍不放入內袋,主控指原因是要方便集會期間隨時參與傘陣組成或遮掩他人。

關於兩條泰拳手帶,主控表示從互聯網得知手帶紮住拳頭可以作保護,打人或物件時「冇咁傷」;他不同意此說,指自己一直不知上堂要紮手帶的原因,亦不曾有人告訴他紮手帶可以保護手,而上堂時除了紮手帶他還會戴上拳套,不是赤手空拳打物件。他對泰拳有興趣,有上網睇出拳姿勢和訓練的教學片段,但沒有睇教紮手帶的資訊;熟練的話紮手帶需要1至2分鐘。主控指出,他明知道手帶的用途但故意迴避;2019年中開始出現私下以暴力對付意見不合人士之「私了」行為,但他沒有想過要打人,不同意主控指他「如果想」可以用1至2分鐘紮完手帶就打人。辯方陳律師反對控方此問題,程主控表示楊先生背囊只有手帶好奇怪,想探討,但因辯方反對而收返。

⚠️巴士旁的參與
他在主問時解釋,身在巴士旁邊時打開本來不屬於自己的藍色遮,因為周圍多記者而想遮掩自己容貌;當日他到中環後周圍都是記者,而他除了在巴士旁的階段外沒有在其他時間開過遮,原因是巴士階段的記者主要都集中影巴士情況,與其他階段記者較為分散、沒有集中焦點故不需要開遮的情況不同。主控指出,他開遮是要為破壞巴士的暴徒遮掩。

他在本案審訊承認參與非法集會;以他個人判斷,當日他由到達現場直至被捕當刻都是非法集會,因警方沒有就該集會發出不反對通知書。就他主問時供稱身處雪廠街時「退出」集會,他當時沒有再參與集會相關活動,不立即離開現場的原因是他個人主觀認為該位置不屬於和你Lunch範圍,亦沒有必要離開。他把裝了磚頭的環保袋放低在文華東方酒店行人路旁後就行去雪廠街,那是他「退出咗」集會的階段。他在雪廠街逗留了一段時間後,見到干諾道中有人從畢打街方向跑往金鐘方向,於是留意到巴士——該輛巴士打橫停在路上才引起其關注,他並不是要去參與其他人的行動。

他同意在巴士旁的階段周圍仍有多人集結,同意其他人仍在非法集會之中,不同意自己仍身處非法集會現場。他「退出」的定義是思想上退出了,實際上留在現場沒有問題;他沒有離開因沒有迫切性,而且當時自己主要在留意中大情況。主控質疑他早前稱不能接受示威者破壞巴士但當時仍不離開該非法集會現場,他表示當時沒有留意到有人破壞巴士,因自己主要在觀望巴士司機以了解為何打橫停泊巴士。他承認片段截圖可見自己企得近巴士,但他只是在「八卦」睇車廂內情況,沒有看到自己前方擔遮人的情況。

他在雪廠街經干諾道中行到巴士位置,站在巴士車身左方,當時沒有見到有人在破壞巴士。他在該位置逗留一分多鐘,可以看到車廂內情況,不需要特地繞到車身右方看清楚,而且事實上有人阻住,無法行過去另一邊。他見到巴士上司機位置的人不是司機,同時其他座位也沒有乘客,隨後就離開;他主要關注點是巴士內情況,沒有留意周圍正發生的其他事情。就片段所見車轆被人用雪糕筒攝住,他當時可能見到、但未必有留意到。主控指他的說法「有違常理」,並指他根本知道有人在破壞巴士,而他用遮遮住破壞行為;他沒有退出過非法集會或暴動。

⚠️口罩的使用
他已承認控罪(4)在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的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但不同意主控指自己一直身處非法集結並參與暴動。他因為不喜歡煙味,一直都有戴口罩的習慣——2019年之前已有此習慣,但不記得確實從何時開始。他在案發現場有聞到催淚煙,同意氣味較煙味更難聞。主控指出,片段顯示他跑向畢打街、即催淚煙的來源;當時他並不知道情況。他同意主控所指,自己在非法集會中戴口罩目的是隱藏身分。

⚠️環保袋與雜物
他由畢打街出干諾道中後見到地上多雜物,有磚、裝釘膠管和衣物;當時他沒有思考原因,認為大概是用來堵路。正如較早前所述,用物件堵路已超出他的底線,因此他有拾起地上雜物放上石壆;不只他一個人執,雖然與他人合力亦執唔晒,他純粹見到狀況就去做,而磚頭執起先放入環保袋、之後再處理,他認為是較有效率的方法。主控指,他拾起雜物是要供應給前方的人堵路。

⚠️逃跑與通風報信
約15:07至15:24他一直在雪廠街,只是行來行去,沒有去遮打道。他身處雪廠街與干諾道中交界時見到康樂花園有警察出現,警察正跨過隧道欄杆、橫過干諾道中——他跑並不是因為自己參與了非法集結,而是知道警察會拘捕相對年輕的人,出於恐懼本能反應就是避走。他同意跑的時候沒有被警察追捕,亦同意案發前不曾被警察無緣無故拘捕。當時他不知畢打街仍有示威者;他在雪廠街見到警察時沒有想過走向畢打街,亦沒有想到跑入附近的大廈或調頭走,腦袋一片空白,只想到沿曾經行過、較熟悉的路線離開,想跑回D1出口。

控方播放數段閉路電視片段,他同意畫面顯示他逃跑前干諾道中場面平靜、沒有警察,但鏡頭影不到他看到警察的位置;他亦同意,片段見到他在遮打道跑的過程沒有被人追趕。主控指,當時示威最熾熱、有汽油彈和遮陣的位置是鏡頭中的畢打街路段,他跑目的是要提醒畢打街的示威者有警察。

⚠️積極參與暴動
控方播放片段,指他把以膠袋包裝的衣物放上石壆後,有全身黑色衣裝的人把該些衣物交給另外三人,該些人不是普通市民,是在供應物資作堵路。主控再指,他不是如自己聲稱般在清理現場,而是共同行動、配合堵路人士,支持示威人士與暴徒;他從來沒有退出非法集結或暴動,不單留守現場以壯大聲勢,亦有積極參與。

控方盤問至13:10才完成。

🔸辯方覆問

他接受盤問時不同意和平示威都會演變成暴力,因為他所參與過的集會不是全部都有出現此情況,有發生他就會離開;他沒有鼓勵過暴力行為。

他被警方搜出的物品是他仍在觀塘時已經管有,出門前沒有打算參加和你Lunch,在案發現場沒有使用過物品,亦沒有意圖使用物品作暴力行為。

關於執起地上衣物,當時他沒有留意三名南亞人在集會中的角色,自己也沒有和其他人交流,純粹擔心會有人被絆倒而執起;他沒有意圖用以堵路或協助他人堵路。

關於巴士被破壞,他在現場時看不到車轆被破壞;他認為把雪糕筒攝住車轆是阻止巴士行駛的一種堵路方式。因巴士已佔據整個路段,當時他沒有刻意繞過車頭行去巴士另一邊察看車內情況。

辯方律師亦按法官要求覆問 D3 (辯方本想整理好,明早才覆問),13:45階段性完成了覆問。除非辯方有啲追加提問,D3已完成作供。

明早10am 開始,D9辯方律師開始和D9 作供,預計需要3小時。

💛感謝臨時直播員和有心人💛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16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08.15
[2023.08.13-08.1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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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9個月 #續審 [107/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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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0:00
👥楊,羅,吳(23-24) #續審 [11/30] (#1112中環 暴動 3項蒙面)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馬,陳,林,陳,盧,劉,謝,王(23-46)🛑林已還押18個月 #續審 [12/15] (#1102灣仔 暴動 5項蒙面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妨礙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00
👥吳,何,陳,高,陳,王,許,洪,陳,鄧,鄭,施,鄭,陳,蔡,程,鍾,江,劉(18-52) #續審 [13/34]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6:30
👥謝,吳,李,黃,周,*,曾,蘇(13-33)🛑八位被告已還押17日 #求情 (#1006灣仔 暴動 4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無牌管有無線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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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諸(36)🛑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20230703元朗 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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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月16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107/9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11/3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30703元朗 #提堂

諸(36)

控罪(1) 侮辱國旗
於 2023 年 7 月 3 日在元朗宏達路港鐵朗屏站 D 出口外近燈柱 GD7218,公開及故意以玷污的方式侮辱一面國旗。

控罪(2) 侮辱區旗
於 2023 年 7 月 3 日在元朗宏達路港鐵朗屏站 D 出口外近燈柱 GD7218,公開及故意以玷污的方式侮辱一面區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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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已完成徵詢法律意見,現呈上修訂控罪一及新增控罪二,控方準備好答辯。

今日被告因忘記辦手續而沒有當值律師,被告希望有當值律師代表。

法庭今日不聽取答辯,先給予被告時間聘請當值律師並索取法律意見。被告指沒有能力支付律師費,法庭提醒需要被告自己提出希望豁免,法庭於這方面沒有責任。

案件押後至9月27日再訊,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保釋條件:
500元保釋金
每星期去警署報到2次

💛感謝臨時直播員💛
【08月16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6: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求情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13/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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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8出庭作供:

(盤問內容會以括號和底線表示)

背景:

許小姐案發時21歲,家在觀塘區,擁有一個學位,任職精品文具推廣員。案發時就讀大學,為了繳交學費而任職兩份兼職工作,分別是精品文具推廣員(工作地點在太古和寶林等分店)和精品文具銷售員(工作地點在深水埗),沒有固定工作時間,每星期返三至四日,一星期要上四日課,唯於2019年11月18日不用上課,不過要於12:00時至20:00時在深水埗上班。

案發當日06:00時至07:00時,她由家中出發,身穿淺灰色T-Shirt和深藍色長褲,當時也帶了一背包,內有銀包、電話、鉛筆、擦膠、B5尺寸畫板,和:

⁃ 有公仔圖案的雨傘,長期放在背包以備不時之需,即遮雨和太陽;

⁃ 眼罩,於2019年8月在深水埗前往地鐵站時遇催淚煙時(不知道原因)有途人給予她,當時遇催淚煙時身體有不適,即眼痛(難睜大眼看路)和呼吸困難,所以自己有戴上眼罩,其後身體有改善。她日後在太古和深水埗曾再遇催淚煙,所以她會放在背包以備不時之需,事實上她亦曾在案發前使用過;

⁃ 沒有包裝的口罩,管有原因與眼罩相同。

前往尖沙咀的目的:

她到尖東的目的是取景完成Final Year Project,即製作一段動畫。

根據她和組員於2019年10月23日的一個匯報,匯報內容是關於一個短片,內容指主角在颱風混亂的情況下上班,靈感源自於黎先生的上班訴求。匯報內容中的Visual Research and Reference的內容是指主角走過的地方,包括彩虹(後來改作海山樓)、尖東、紅隧口、中環等。

根據匯報內容中的Production Schedule,案發當日正值第二階段的過程,而她是打算到尖沙咀畫建築和物品(不在早一日前往尖沙咀是因她亦想觀察星期一的上班情況),不選擇影相是因為她可以在不同角度和距離畫指定的目標,亦可以省時(免於執相)和免於有人阻擋。在此之前,她已經到彩虹和中環等地完成取景,再加上自己繁忙和需時處理手稿,所以想盡快完成,免於趕不上限期。在案發當日,她亦有在尖東畫噴水池,事實上她畫了兩至三幅手稿,不過有些手稿已經找不到。

她指畫一幅手稿需時10至30分鐘。最後,她亦有完成短片,相關短片有在庭上播放,叫「番工啦香港人」,內容有趣和合乎準時返工的現實。根據片段,可顯示她畫的海山樓、中環、尖東噴水池的手稿。

到達尖沙咀:

她於案發當日是乘友人的順風車前往尖沙咀,並於約07:00多的時分到達尖沙咀海傍。她選擇於早上時份前往尖沙咀是因她早上有空和想觀察上班的情況,她預計會用約3小時完成取景。

當時她知道理大內有示威活動,但不知道理大附近有示威活動,也不知道警員的位置,亦因不熟悉尖沙咀的路而沒有特別擔心安全。

在畫尖東噴水池的手稿時,她見到路人和上班人士,但看不到警員。其後她走到百周年紀念花園噴水池,當時見到路人和身穿西裝的上班人士。之後她走入麼地道小路,因為當時見到上班人士食煙和商業大廈,所以她上前看看。在麼地道時,當時沒有特別情況,有車有人。其後她走入前往科學館廣場的小路,同樣因為見到上班人士食煙和商業大廈,這時她只能看到小部分科學館廣場的情況,當時有人在科學館廣場的U字車道的位置,這些人有戴口罩,而她的位置亦沒有特別情況和有人存在,也聽不到聲音的內容。即使眼前有戴口罩的人,亦沒有特別擔心安全。

當走入科學館廣場時,知悉後方有急促的腳步聲,發現有十多位警員前來,所以她走入凹位讓路。這時她見到有人向警員的反方向走,她沒有走是因為不想被誤會,其後,有警員前來告知她要向科學館廣場方向離開,然而當她遵從指示並走到科學館廣場的轉角位時,就被圍捕。
================
控方張生話有大量材料同片要睇,當然都要時間準備盤問內容,所以聽日11:00繼續。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審訊 [12/15]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17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96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黃大律師/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大律師
A2:陳大律師
A3:及A5: #是香媛大律師
A4: 陳大律師
A6: 鍾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 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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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0937 開庭

◾️辯方案情

📌傳召D1 作供
🔸主問
呈上辯方相片冊,控方不反對但指沒有拍攝時間日子,需先建立基礎。
📎背景
工作家庭背景,家住九龍區已婚有子女,自己有一架私家車,確認相冊照片為私家車登記證書及該車照片,2019已使用該車至今。
案發是星期六不用上班,約了友人鄧先生在其青衣家中燒烤慶祝該月生日之人士包括自己及女兒,家人也会參加。聚會通常晚上七點左右開始,聚會是間中在不同人家舉行。相冊6張相片可見深色衫自己同鄧先生及子女,拍攝約是2018至2020,第五及六張為案發日拍。
📎出現目的
案發日下午近3時駕車去銅鑼灣買禮物比女兒,有帶背囊出門即警員檢取那個,是同太太共用,沒有帶傘,車停泊灣仔星街聖佛蘭士街(見相冊)。代表律師要求下在地圖上標示,泊灣仔因銅鑼灣車位少而自已在灣仔工作熟悉有位。泊車後乘地鐵去銅鑼灣,約了友人吳女士在時代廣場等,她稱想買禮物給自己女兒,約4點見面,吳也會參加鄧先生聚會。但最後買不到禮物,於1630離開去SOGO。波斯富街途中見警員及途人,現場緊張,打算坐地鐵但在禮頓中心商量後怕封站,認為行路只需15分鐘,決定步行去取車。約1700到莊士敦道修頓球場,沿途平靜但在近盧押道時有人叫水炮車快啲行動,地圖P141a可見自己步行方向。自己在修頓中心行到在汕頭街聽到有人叫「水炮車,跑呀」,於是同吳女士一齊跑。🫂 P134a Now新聞片段00:00:00-00:01:08聽到上述說話,認得片段中莊士敦道由東向西跑,穿黑衫戴口罩拿長傘男子是自己, 即P134a截圖11及12內紅圈者。當時見不到水炮車,只聽到響號聲。跑是因感危險想離開。
📎身上物品,截停前後
出門時沒有戴口罩,是銅鑼灣行去灣仔時因有燒著物件發出難聞氣味,口罩是由背袋取出戴上因本身有鼻敏感。修頓中心時有人叫跑快啲吳女士拿住傘跟不到跑,之後自己取走其長傘,P134a截圖因戴口罩跑速慢下來,過了盧押道在莊士敦道上了行人路,在過了福臨門譚臣道之莊士敦道上見有警員,有十多二十人在附近一起向西跑。在譚臣道聽到至少2下嘭嘭聲,之後有煙意識到是催淚煙,有D驚停下有人迎面跑來走入譚臣道並見一警員也朝自己過來,估應該是追那些人,自己靠近牆企定高擧雙手但警察走來搭住自己膊頭截停,由於2人都冇防毒面具,警察帶自己往聯發街,自己向警察多次說「我路過去取車,咩都冇做過」。遇見警員前有望向分域街,有數十名人應是跑得快那羣,看不到有人投汽油彈,也冇留意機利臣街有警察。為何Now片段自己冇口罩及傘,解釋到譚臣道呼吸困難除下口罩,而跑時混亂也不知何時跌了直傘,盧押道𘍭上莊士敦道行人路最後見到吳女士,但在譚臣道時見不到失散咗,警員14951在莊士敦道18號才搜查物品,帶上警車前沒有人宣佈以任何罪名拘捕,只有一白衫說有咩嘢返差館講。同意警署內拍照之證物有5個白色口罩,自己戴灰色口罩是在日本買。確認背囊內其他物品有銀包、風褸、遮,手信如毛巾及食物,另有一件深色波衫,沒有白色衫。最後確認沒參與非法活動也不知機和臣街警方有發警告。🫂獨立媒體(警方未使用材料) 11月2日片段10:30-10:50,D1確認遠方灣仔見到自己作供停泊的私家車。
🔹盤問
-當日聚會是慶祝11月生日人士
-同意買禮物一般帶太太及女兒揀,但該天對太太說會同吳女士買給女兒驚喜。
-不知道政府當日15:49公告銅鑼灣一帶有未批淮集會,揸車冇聽收音機,只在中午時有看電視
-太太沒有說不要去銅鑼灣,去銅鑼灣沒有特定想買禮物,為何住九龍去香港島買禮物?同意旺角有店購禮物,但之前去過睇唔中。同意由住所去青衣快過灣仔去。
-不同意灣仔泊車地點是泊車黑點,但同意可能被抄牌。不同意自己泊車位置在彎位會阻到大車,但如有人投訴可能會被拖走車。同意銅鑼灣至灣仔有不少停車場及由紅隧經銅鑼灣去灣仔泊車較迂迴。沒查過時代廣場有冇車位,同意購物可免費泊車。但過往經驗時代廣場很難有位而街泊位置也少。
-當日天氣良好,同意未必需要雨傘,也可將傘放車內,但照顧小朋友預備遮較好,沒有打算參加集會但因鼻敏感所以也帶6個口罩。同意審訊咁多日自己沒有戴過口罩
-吳女士家住大圍,但不會傳召作證人,相約有約定會去時代廣場Lego 及龍貓店,只約在地鐵站等,沒有提及會否揸車去。同意地鐵站多人但不同意在那裏等其實會混亂。主問冇提過去龍貓店,但實際有去。同意逗留了2店大半小時沒找到適合女兒禮物。
-同意禮頓道去泊車位置可能不止15分鐘,谷歌地圖指20分鐘。主問怕封站才行去灣仔取車,同意意會情況會轉差,卻選擇徒步。不知道1650莊士敦道菲林明道已有人拉鐵馬堵路,D1 見不到。自己由禮頓中心經摩利臣山道去灣仔道,之後行莊士敦道,同意中途可走入橫街。呈堂片段1657見不少人皇后大道東入春園街但D1冇留意到。同意出到莊士敦道時多人但是移動非停留,現場是平靜。同意莊士敦道上見到有人燒雜物,感覺情況𘍭變。同意可取道由皇后大道東去灣仔取車但會遠咗,D1不同意路線較直接指有上落斜。灣仔道出莊士敦道時沒有見到水炮車或警車。

1259 午休 盤問未完1430繼續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審訊 [12/15]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17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96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黃大律師/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大律師
A2:陳大律師
A3:及A5: #是香媛大律師
A4: 陳大律師
A6: 鍾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 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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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33 開庭

📌傳召DW1 (D1) 作供
🔹盤問
-沒有問吳女士為何好天帶傘
-修頓球場外吳走得慢,拿遮會影響跑速,吳冇問為何D1取去其傘
-取車應在莊士敦道西行線走,但當時後面話有水炮車所以只想盡快上回行人路,一直行到火堆位置才離開東行線行人路過對面聯發街馬路。
-不同意買禮物、取車及取長傘等是杜撰出來。
-背囊內有另一件衫是因晚上會燒烤,燒烤完通常會換衫,衫是當天放入袋,同意有打開袋但冇取走袋內6個口罩及縮骨遮
- 同意11月2日片中冇戴眼鏡因為帶了隱形眼鏡,否認因參與非法活動才帶
-同吳女士失散沒有呼叫及打電話找她因現場混亂,補充有回頭望找吳但已經聽到嘭嘭聲。自己電話有響但被檢走不知吳女士有冇來電。
- PW3衝來自己走向牆舉高手是想表示冇嘢協助其工作。 對PW3指有人投汽油彈是完全冇發生過。主控指盤問時PW3指D1說「我喺路過」,沒有講過去取車。D1 重申有說過幾次。不同意主控指2人當時均吸入煙不適沒有作聲稱對話。
-主控指PW4接手後有問袋內物件做咩D1沒有回答,D1不同意,不記得PW4詳問咩,但記得自己有回答。
-不同意自己同身後扔汽油彈的人一夥。
-🫂P134a Now片段 01:41,即16:48,同意莊士頓道多黑衣人,但仍平靜,數分鐘後柯布連道舉起黑旗及實時1655時皇后大道東被堵塞,D1指看不到次上情景
🔸覆問
-口罩盤問時答是因有小朋友會接觸第三者會隨時帶住,雖然案發時小孩不在旁,但之後仍有機會接觸其他人
-約吳女士在地鐵站等是她建議,是燒烤前數天
-燒烤換衫意思是指天台燒完嘢返回二樓鄧家才換上清潔衣物
-主控盤間末段播放片段之時間D1不在場所以答看不到所指情景
-警員PW4查問時有對答,他問電話是否自己,D1有說是並解鎖給他看

📌傳召DW2鄧先生 (D1友人)作供
🔸主問
認識D1及其家人,2019年時大家已經相識十多年。19年11月2日相約在自己家燒嘢食,下午開始至晚上,沒特定時間完,此外亦有其他朋友及家人出席。確認辯方相片冊6張相包括D1及其子女。最後當日D1冇到,太太及子女有出席,約三四點到,當時知D1 會晏啲到。黃昏時份D1太太收電話後告知D1被拉。D1太太不知D1將帶往何處,DW2自己有親人任警察故向其打探,第二天去灣仔替D1揸其車返回住所,車匙是由其太太當天給予,知道泊了在灣仔星街附近,相冊認出D1座駕,相片是其吳姓朋友發送通知位置
🔹盤問
-知道吳姓友人全名(即D1作供那位),自己也識,當日吳原會出席燒烤但晚上致電指知道D1被捉心情唔好不來。
-沒有問吳D1甚麼情況下被警察捉,是吳主動告知D1太太,太太再講給自己知。電話是吳女士先找D1太太,後再跟自己對話。吳冇講下午做過甚麼及是否同D1一起。吳提及D1是在灣仔去取車時被捉。沒瞭解吳點解知D1被捉,之後才有細問吳。
🔸沒有覆問

1617今日審訊完畢,明天0930 繼續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求情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7: *(13)
D9:曾(16)/ D10:蘇(16)
🛑各人已還押17日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0]
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6),(7),(8),(12)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3, D4, D5,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1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潘定邦大律師
D2 #許卓倫大律師
D3, D4 #梁鴻谷大律師
D5 #姚本成大律師
D7 #李國威大律師
D10 #鄧子楷大律師
——————
承上: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071

除D1的控罪(13) 和 D9的控罪(1) 於答辯階段認罪外,其餘控罪經審訊後裁定罪成。


求情:
各辯方律師均採納陳詞,庭上另呈上師長的求情信。

D9
D9的教導所報告不建議判其到教導所,辯方解釋指原因與被告患有焦慮症,需藥物治療,服藥後會攰及眼瞓,因此在醫學角度並不合適。
辯方指「只係技術性問題」不建議,望法庭仍然考慮判處D9教導所。
D9律師呈上區院案例 https://www.hklii.hk/tc/cases/hkdc/2020/881
案例中被告同樣有精神方面的問題,最終判處教導所。


但法官留意到該案例原來的建議就是合適判處教導所,因此與本案性質不同。
其後法庭用上好一段時間討論法庭在教導所報告不建議的情況下,法庭是否有權利
作出判處教導所的權利。

最終法庭要求雙方就上述議題提交書面陳詞,另接納辯方建議為D9再索取一次教導所報告。
由於D9的報告最快要到30日才有,未能趕及原訂的8月26日判刑,因此D9的判刑會分拆處理。

D9案件押後至9月2日 1000 再求情,期間再次為D9索取教導所報告,判刑則於9月18日1630 進行。
其餘被告的判刑將於 8月26日 1000 進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11/30]

D3:楊(24)
D5:羅(24)
D9:吳(23)

控罪:
(1) 暴動
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6)(10)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D3承認控罪4❗️
D3、D5及D9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使用一個口罩。

控方代表:律政司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
辯方代表:
D3 #陳奕勤律師
D5 #黎家傑大律師
D9 #馬家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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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5辯方案情展開。

辯方以65B方式呈遞一份書面證人供詞,關於一位牙科及口腔頜面外科醫生為D5診療的情況:D5因先天狀況,部分口鼻功能有困難,亦影響外觀;證人2003年起為他進行治療及多次評估,先後於2007年及2016年進行了手術,其後亦有向他提供改善說話功能和外觀的建議。

傳召D5羅先生

⭐️程主控要求證人除口罩作供,法庭批准。)

🔸辯方主問

羅先生今年28歲,與家人同住。他於理工大學土木工程系畢業,本案開審前在一間土木工程承建商任職項目經理。案發時他是某公司的助理工程師,至2021年6月離職;公司寫字樓位於灣仔,案發當日他需要到葵涌的地盤上班。D9吳小姐是與他關係良好的朋友兼公司同事,案發當日二人相約在中環。

❇️身處案發現場原因
案發前一天上司告知他地盤圖則已獲批,而該兩套各80張、A1大小的圖則共重約六至七公斤,他要和吳小姐返灣仔寫字樓帶圖則到葵涌地盤;上司18:00下班,所以他要在18:00前到地盤,然後接替上司負責監工至21:00。辯方呈上相關監工紀錄,文件上有羅先生、吳小姐及另一名同事的名字。11月12日的紀錄上刪了,有同事名字簡稱「P」字,並寫上「cannot come to site due to traffic disruption...」他知道字句由上司所寫,不知道上司這樣寫的原因;當天他在中環被捕,因此沒有上班。11月13和14日的監工紀錄不是他填寫,因他被警方拘捕後仍在扣留當中;15日他已獲釋,但需時平伏心情未返工;18日的紀錄就是他復工後所寫。

吳小姐當時職位是見習工程師,比他低一級。當她前一天知道翌日要去灣仔寫字樓就對他說,反正要出港島,不如早少少出中環,因她打算買一個名牌銀包給男友作為一周年紀念禮物,邀請羅先生同行幫眼揀銀包,相約於14:30見面。本來他預計,精挑細選後買完銀包時間會是大概15:30就離開中環。當日他約14:15到中環,當時不知道審訊中呈堂片段所見在14:15之前發生的事情。他由石硤尾住所搭地鐵到中環,於D1出口出到畢打街地面;他與吳小姐相約在中環時未有約定確實見面位置。

他本身不知道當日中環有和你Lunch,只是離開地鐵站後見到街上多人,瀏覽社交媒體查看就得悉是和你Lunch。以他個人理解,和你Lunch是表達訴求的和平理性集會,不涉及暴力——「和你」是和平、理性的「食字」,「Lunch」則指午飯時間。他認為,中環多知識份子聚集,較易與和平理性連結。當日集會訴求是「五大訴求」,源自6月起反對修訂逃犯條例——對於五大訴求,他睇新聞得知警方濫捕,因此支持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但對修例持中立態度,因認為不關他事;無論是現在庭上抑或該段時期,他都無法說出全部五項訴求的內容。

❇️戴口罩辯解
他當日身穿白色衫、灰色長褲及藍色波鞋,孭一個黑色袋——袋內有平時都有帶的黑色遮,以備落雨或太曬時用,另有幾個用保鮮袋裝住的非獨立包裝粉紅色口罩;除了遮和口罩,袋內還有計數機、水樽、充電器,沒有被警方檢取為證物。他帶/戴口罩原因有二,皆與其先天身體狀況有關:(i)他的呼吸系統較常人窄、脆弱和敏感,亦被醫生診斷患有過敏性鼻炎,戴口罩可以擋灰塵,舒緩鼻敏感;(ii)多年來他接受了共約十次手術,留有明顯疤痕,由細到大出街都被人指指點點、以奇怪目光看待,令他感到自卑,他不想因外觀而受歧視,所以戴口罩。辯方呈上羅先生不同年份拍攝的照片,展示其身體狀況為外觀帶來之影響。

2018年他曾接受外科口鼻整型手術,原本預計復原時間為一星期,最終卻花了一個月才康復,期間令公司同事工作量大增,故此他視之為不愉快的手術經驗。2020年在醫院會診後醫生建議他再做多兩至四次手術可進一步改善外觀,他考慮到之前的不愉快經歷後拒絕了,選擇退而求其次戴口罩。他曾使用類固醇噴劑,但知道不能長期使用,醫生亦有為他處方口服藥樂敏得,之後他有需要就自己去藥房買藥,案發時期有服用,現在仍有服用。他在案發當日有戴口罩、搭地鐵時都有戴;本案接受審訊期間他亦有戴口罩,同樣出於功能性及外觀原因。

❇️現場行徑解釋
案發當日他抵達中環,從地鐵站出到畢打街後見到多人站在該處——馬路與行人路上都有,有人叫口號,有人跳舞;畢打街的車路沒有車輛行駛。由於他較約定時間早到,他就企埋一邊撳電話;他支持部分訴求,所以亦有舉手勢表達。

呈堂片段可見他於現場在低頭撳電話——他用電話與吳小姐聯絡和娛樂。當時他有見到畫面影到的黃背心人士,他認為是記者正在採訪。行人路和馬路他都有企過;因為現場見到多人企出去馬路、猶如旺角行人專用區,他沒有為意就同樣企了出去。他確認呈堂片段顯示他前述在現場見到的西裝人士與跳舞的人——李官表示,較早前主控已指出該跳舞人士為「Lunch哥」,而此人實際上是在用誇張動作去號召及帶領其他人叫口號,羅先生形容為「跳舞」並不正確。程主控此時亦想加插「客觀紀錄」,描述那名西裝人有戴口罩。

⭐️對於黎大律師的問證方式,程主控提出了「少少觀察」,其後李官訓示一番再休庭給予辯方時間「補課」。)

⭐️片段客觀描述
辯方播放多條畢打街現場片段,包括有人群叫「721唔見人,831打死人,10月1槍殺人」、「沒有暴徒只有暴政」、「Fight for freedom, stand with Hong Kong」等口號;主控為相關畫面加插以下描述,獲辯方同意:記者戴「豬嘴」和頭盔,只有包括羅先生在內的少數人站出馬路、他身旁大部分人士都是站在行人路,而當時四條行車線並沒有太多示威者。有片段顯示爆炸導致火光出現、畢打街與干諾道中交界有火堆,看似有煙從火堆飄出;畢打街德輔道中交界出現催淚煙,置地廣場閉路電視片段見到羅先生與吳小姐戴口罩出現、向雪廠街行,另一鏡頭則拍到二人向畢打街跑,直到Tiffany店舖位置收慢腳步,另一鏡頭見到二人跑到逃生出口前方後脫下口罩,其後有其他人士走向逃生出口,二人就一起走入出口的凹位。

❇️現場行徑解釋(續)
當他站在會德豐大廈外的畢打街馬路上時,有人在叫口號;受環境影響,他自己也有舉手、張開五隻手指,以表達支持五大訴求當中關於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的訴求。現場片段影到他用電話,當時他用電話自娛和聯絡吳小姐,對方告知他會遲到。

他鼻子不適、覺得痕,還打乞嚏;雖然戴口罩已有幫助到舒緩情況,但不能完全解決問題。鼻敏感的醫生診斷是他出生後已有,即是案發之前已有此問題;醫生在手術前後(也是本案發生前)都有建議他在多人或空氣污染嚴重時戴口罩,而當日以其認知當時中環和地鐵站就是這個情形。

就控方剛才指他是少數企出馬路的人,他稱當時沒有特別留意到原來後方有路行得通,只留在原地企。他承認當時受氣氛影響,見到畢打街馬路企滿人就跟人行出馬路;他不爭議自己嗌過「當差正仆街」,因他不滿警方濫捕和過分使用武力,而該口號與他個人的訴求一致。當日除了這五個字之外,他沒有叫過其他口號。片段又影到他低頭用電話——他已忘記當時在做什麼;他沒有留意到附近有傘陣,現在睇截圖估計當時自己與傘陣相距六米。

片段影到他從背囊取出遮,因他當時鼻敏感嚴重,想找鼻敏感藥,而背囊內有其他物品,遮就是放在最高的位置,所以要先取出遮才能尋找背囊內有沒有藥。結果他找不到藥,關上背囊拉鍊後發現原來未收遮,於是再把遮放回背囊。當日他沒有使用過遮,亦沒有意圖開遮。

稍後他往干諾道中方向行,因吳小姐遲到他需要打發時間,打算在路上直行然後折返,會合吳小姐;路程中他並不知情干諾道中發生什麼事。約14:30-14:35他離開畢打街範圍之後就再沒有意圖叫口號,只是一心等待吳小姐來到,陪她買銀包;他對示威並不熱衷。

有片段攝錄到有人呼召返干諾道中,那是在他已經走向干諾道中後才發生的事;他往干諾道中方向行與呼召沒有關係。當時他沒有留意與自己行同一方向的是什麼人。他見到有位貌似不是壞人的老婦派東西給人,於是接過東西,然後隨手放入背囊;被捕後警員進行搜查,他才知道那是生理鹽水。

去到干諾道中與畢打街交界後,他撳了一陣電話,認為吳小姐快將來到就轉身向皇后大道中,後來收到她的訊息說仲有幾個站到,所以自己面向返干諾道中,繼續低頭撳電話。

⭐️因應李官對於辯方主問方向的關注,黎大律師先與羅先生澄清承認非法集結的基礎(認罪不獲控方接納):案發時羅先生不知企出會德豐外畢打街馬路中間、叫口號和舉手勢是不對的行為,現在知道不應這樣做、有悔意,所以承認參與非法集結;他認為自己叫完口號舉完手勢就是「退出咗」非法集結。黎大律師向李官確認,承認非法集結並不是控罪詳情所指的範圍,只承認參與畢打街的非法集結,是「有條件地認罪」。

由畢打街轉入干諾道中後,他望到右方、干諾道中向雪廠街方向的地上有長方形物體,不知道是什麼,但自己不敢獨自行過去睇,後來見到有其他人行過去就好奇地跟隨,見到那些長方形物體是用膠袋裝住的衫褲,望落似新的。當時他沒有留意畫面左方的黑衫黑褲人;現在睇截圖估算當時自己與黑衫黑褲人相距約十米。他認為自己在這個階段的角色是「旁觀者」,沒有叫口號。
睇到地上物件是衫褲之後,他的好奇心已滿足,加上認為吳小姐就到,所以調頭返畢打街會德豐外。約15:00吳小姐來到會德豐附近,跟他說肚痛要去廁所,他自己不知道哪裡有廁所,而她記得遮打大廈有女廁,要經環球大廈與遮打大廈之間的天橋前去。早前庭上各方得出共識,在二人出現之前有片段聽到人嗌「返嚟喇,要人呀」——當時他在現場聽不到此呼召,而他和吳小姐沿畢打街行去天橋亦與呼召無關。二人是行馬路而非行人路,因當時多人行馬路,包括穿便服的人和記者,而且吳小姐急住要去廁所。事實上二人有上天橋、有去遮打大廈,吳小姐亦有去廁所;隨後二人就沿天橋返畢打街。之後本打算原路返D1出口,但吳小姐記得干諾道中有較D1出口更近的地鐵站口,惟有騷動發生、有人擔遮,所以沒有繼續行過去;他估計當時騷動位置與他們相距約20米。有片段影到二人身影,他指當時是離遠在找地鐵站口,找不到故返D1出口,但不成功,因為沿路聽到有人話中環封站;由於不知消息真偽,他們就上網查證,並搜尋離開現場的方法。他們的移動路線與「企疏少少」呼召無關,他亦沒有印象聽過。他們行到遮打大廈行人路,在欄杆附近用電話上網search。片段可見二人身後有一名格仔衫女士——女士有跟他們說話,他已忘記內容,但自己沒有理會對方。

干諾道中橋底有煙,他感到驚慌,於是向皇后大道中方向後退;他見到畫面中的火堆,當時更聽到爆炸聲,於是更驚、再往後退,同時有黑衣人向畢打街方向行。他估計是該些黑衣人縱火,所以沒有跟黑衣人往畢打街方向,而是跟隨西裝人和記者去廣告板位置。他和吳小姐在廣告板位置停留了大概一分鐘, 因爆炸驚魂未定不敢亂行,只跟西裝人和記者向遮打道方向移幾步,離開畫面。他有留意到擔遮黑衣人塞住畢打街德輔道中交界,所以就跟記者往德輔道中行,之後聽到槍聲,記者跑,他亦跟隨走向雪廠街。跑到電話亭位置時,他見到一起跑向雪廠街的人調頭,所以跑返畢打街,當時不見有警察。

他在逃生出口凹位附近見到畢打街有警察衝緊過來——前方有警察,後方有其他人跑,他感到和吳小姐好像被夾成三文治;他們在凹位停低一陣就有人湧向他們,於是他們也走入去。他們得悉戴口罩犯法——雖然他自己有合理辯解戴口罩,但不想被警察誤會,所以一起除口罩。

從離開會德豐外畢打街位置、直至被拘捕一刻,他的角色是旁觀者。他沒有於任何階段使用過武力,也沒有威脅使用暴力、沒有意圖使用或威脅使用暴力、沒有促進或鼓勵他人使用暴力、沒有意圖促進或鼓勵他人使用暴力,亦沒有意圖藉留守以壯大聲勢。

辯方主問(應該)完成,D9會有盤問。

案件管理
法庭明天會先處理7位認罪被告的求情,控方認為部分被告的案情需要播片,不計討論環節估算需時不多於一小時,但目前無法預計實際上何時會完成求情。(李官與程主控甚有默契,一致認為明天求情時長很大程度取決於馬維騉大律師之陳詞。)無論如何,「減刑陳詞一完就繼續審訊」,即是各位不認罪被告及其法律代表明天同樣需要10:00到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17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3.08.13-08.1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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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9個月 #續審 [108/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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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0:00
👥楊,羅,吳(23-24) #續審 [12/30] (#1112中環 暴動 3項蒙面)
👥葉,歐,傅,鄭,潘,楊,黎(17-25)🛑鄭因另案服刑中;楊已還押10日;其餘五人已還押17日 🔥#判刑 (#1112中環 暴動 4項蒙面)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馬,陳,林,陳,盧,劉,謝,王(23-46)🛑林已還押逾18個月 #續審 [13/15] (#1102灣仔 暴動 5項蒙面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妨礙司法公正)

🏛區 域 法 院11樓39庭
👩🏻‍⚖️張潔宜法官
🕝14:30
👥李,陳,楊(19-34)🛑陳已還押逾26個月 #裁決 (#20200119中環 2項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0
👥吳,何,陳,高,陳,王,許,洪,陳,鄧,鄭,施,鄭,陳,蔡,程,鍾,江,劉(18-52) #續審 [14/34]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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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9:30
👤文(31)🛑已還押逾11個月 #提堂 (#20220902紅磡 有意圖管有爆炸品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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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志恆(46) 刑事損壞 #打CCTV
【08月17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已有)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108/9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12/30]

(截至1127)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20902紅磡 #提堂

👤文(31) 🛑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1:有意圖而管有爆炸品
被告被控於2022年9月2日,在紅磡鶴園東街恒藝珠寶大廈2樓201至207單位e多迷你倉2954號櫃,非法及惡意管有爆炸品,即約300克思疑低性能炸藥、約10公斤思疑可用作製造炸藥的化學品、約5克自製延時保險絲及30枚煙花製品,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22年9月2日,在紅磡鶴園東街恒藝珠寶大廈2樓201至207單位e多迷你倉2954號櫃,管有攻擊性武器,即3把刀、2把斧頭、1支棒球棍、2支木棍,及1個彈射器連43粒金屬彈丸,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
控方已索取法律意見,案件需轉交區域法院處理,控方需時準備法律文件,案件押後至9月22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處理轉交文件。

今日辯方沒有保釋申請,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14/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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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8出庭作供:

(盤問內容會以括號和底線表示)

背景:

許小姐案發時21歲,家在觀塘區,擁有一個學位,任職精品文具推廣員。案發時就讀大學,為了繳交學費而任職兩份兼職工作,分別是精品文具推廣員(工作地點在太古和寶林等分店)和精品文具銷售員(工作地點在深水埗),沒有固定工作時間,每星期返三至四日,一星期要上四日課,唯於2019年11月18日不用上課,不過要於12:00時至20:00時在深水埗上班。

🌟(許小姐指:

雖然自己在香港土生土長,但不同意對不同香港道路有認知,因為自己會走的主要路線只是與上班上學有關;

她知道理大在紅磡,但不知道理大在尖東周邊,事實上她出街上班上學都與尖沙咀沒有太多關係;

公司簡介雖然沒有提及賣文具,但其實都有售賣;同意可因功課忙而不上班;工作時間雖有9小時,但她仍然可以兼顧學業,在選科時都會考慮到上班時間,而轉更表亦需要早一個月通知公司;

同意僱傭文件沒有顯示生效期,更表沒有公司證明,不過可以聯繫公司證明;同意大學電郵沒有特別標明是由她接收。)

案發當日06:00時至07:00時,她由家中出發,身穿淺灰色T-Shirt和深藍色長褲,當時也帶了一背包,內有銀包、電話、鉛筆、擦膠、B5尺寸畫板,和:

⁃ 有公仔圖案的雨傘,長期放在背包以備不時之需,即遮雨和太陽;

⁃ 眼罩,於2019年8月在深水埗前往地鐵站時遇催淚煙時(不知道原因)有途人給予她,當時遇催淚煙時身體有不適,即眼痛(難睜大眼看路)和呼吸困難,所以自己有戴上眼罩,其後身體有改善。她日後在太古和深水埗曾再遇催淚煙,所以她會放在背包以備不時之需,事實上她亦曾在案發前使用過;

🌟(許小姐指:

當日沒有看醫生;

同意身處較短和空礦的催淚煙環境對自己的影響較低,當時只想紓緩不適故沒有八卦有催淚煙的原因,相信該人給予她眼罩是因見她不適,那刻覺得香港人好好;

日後帶備相關物品是為了不時之需,不知道深水埗的上班族會否帶眼罩上班;

不同意由西九龍中心走向地鐵站只需2分鐘,因為要等交通燈;當時沒有留意其他西九龍中心的出口,只想著若再遇上相同情況就戴上)

⁃ 沒有包裝和用過的口罩,管有原因與眼罩相同。

🌟(同意自己重視衛生;同意這口罩不可重用,不過可能因工作學業繁忙忘記更換)

前往尖沙咀的目的:

她到尖東的目的是取景完成Final Year Project,即製作一段動畫。

根據她和組員於2019年10月23日的一個匯報,匯報內容是關於一個短片,內容指主角在颱風混亂的情況下上班,靈感源自於黎先生的上班訴求。匯報內容中的Visual Research and Reference的內容是指主角走過的地方,包括彩虹邨(後來改作海山樓)、尖沙咀鐘樓、尖東、紅隧口、中環等。

🌟(許小姐指:

Visual Research and Reference中的尖沙咀噴水池相是在網上找到;

2019年11月29日是交動畫第二階段的短片,而呈堂的短片是她們的最終製成品;

於案發前數日在彩虹邨作取景,同意相關畫作在沒有標明地點下旁人未必知道地點;於案發前亦曾在中環等地取景,但已經忘記確實日子;

對張主控認不到畫作中的百周年紀念公園噴水池感不好意思,但記得這是於案發當日畫;同意這畫作沒有標明地址,事實上她沒有在畫作沒有標明地址的習慣;

當初的主題是示威下返工,不過後來同意轉回颱風下返工)

根據匯報內容中的Production Schedule,案發當日正值第二階段的過程,而她是打算到尖沙咀畫建築和物品(不在早一日前往尖沙咀是因她亦想觀察星期一的上班情況),不選擇影相是因為她可以在不同角度和距離畫指定的目標,亦可以省時(免於執相)和免於有人阻擋。在此之前,她已經到彩虹和中環等地完成取景,再加上自己繁忙和需時處理手稿,所以想盡快完成,免於趕不上限期。在案發當日,她亦有在尖東畫噴水池,事實上她畫了兩至三幅手稿,不過有些手稿已經找不到。

🌟(許小姐指:

不用手機的拍片功能是因為會有角度上的限制,或可能被物件如樹或街燈阻擋,她有時畫畫不會畫阻礙物;

取景目標是尖沙咀有特色的地方,如招牌、商業大廈(作背景)、噴水池、鐘樓等,和觀察上班族的神態等;

她認知中的返工時間是07:00至09:00時;同意可以到觀塘商業區觀察上班族,不過觀察地點是與組員商討出的;

自己有做取景目標作資料搜集,不過沒有看地圖,也不知道百周年紀念公園噴水池在理大附近,印象中當時有開Google Map走)

她指畫一幅手稿需時10至30分鐘。最後,她亦有完成短片,相關短片有在庭上播放,叫「番工啦香港人」,內容有趣和合乎準時返工的現實。根據片段,可顯示她畫的海山樓、中環、尖東噴水池的手稿。

🌟(同意短片內沒有百周年紀念花園噴水池的場景)

到達尖沙咀:

她於案發當日是乘友人的順風車前往尖沙咀,並於約07:00多的時分到達尖沙咀海傍。她選擇於早上時份前往尖沙咀是因她早上有空和想觀察上班的情況,她預計會用約3小時完成取景。

當時她知道理大內有示威活動,但不知道理大附近有示威活動,也不知道警員的位置,亦因不熟悉尖沙咀的路而沒有特別擔心安全。

在畫尖東噴水池的手稿時,她見到路人和上班人士,但看不到警員。其後她走到百周年紀念花園噴水池,當時見到路人和身穿西裝的上班人士。之後她走入麼地道小路,因為當時見到上班人士食煙和商業大廈,所以她上前看看。在麼地道時,當時沒有特別情況,有車有人。其後她走入前往科學館廣場的小路,同樣因為見到上班人士食煙和商業大廈,這時她只能看到小部分科學館廣場的情況,當時有人在科學館廣場的U字車道的位置,這些人有戴口罩,而她的位置亦沒有特別情況和有人存在,也聽不到聲音的內容。即使眼前有戴口罩的人,亦沒有特別擔心安全。

當走入科學館廣場時,知悉後方有急促的腳步聲,發現有十多位警員前來,所以她走入凹位讓路。這時她見到有人向警員的反方向走,她沒有走是因為不想被誤會,其後,有警員前來告知她要向科學館廣場方向離開,然而當她遵從指示並走到科學館廣場的轉角位時,就被命令蹲下和圍捕。

🌟(當時警員用口告知她要向科學館廣場方向離開,當時自己不知道科學館廣場是非法集結現場;若果警員不叫她向科學館廣場方向離開,她會繼續停留原址讓路予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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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繼續盤問。
【08月17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裁決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審訊 [13/15]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17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96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黃大律師/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大律師
A2:陳大律師
A3:及A5: #是香媛大律師
A4: 陳大律師
A6: 鍾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 劉大律師

————————————

[上午進度]

0934 開庭

🟢D2案情
📌傳召DW3 -D2作供
🔸主問
📎背景
商業基礎文憑課程畢業,案發時任職於中環一間酒店餐飲部工作。2019年家住軒尼詩道(呈堂銀行信件)。
📎11月2日行山及衣著
11月1日需上班,晚上往母親上水家因翌日約了朋友在粉嶺火車站打算行獅子山,從大圍出發。管束包括藍色運動背心,白色T恤外有黑色風褸,藍色風褸、黑色緊身褲,攜帶有黑色背包內有一黑白袋裝有豬咀及風鏡,另有運動頸巾,個人物品如銀包。因2019年6月公司及住所附近不時發射催淚煙,有一救護員朋友建議買豬咀及鏡,於是8月中在深水埗購買並帶在身。1030出發上山於1530 到達樂富,然後同朋友分開坐地鐵打算回銅鑼灣家,車程中在ig上載了11月2日個人行山照(貼文呈堂)。
📎朋友香港島約會
期間有朋友社工阿Ming來訊息在港島等女朋友,會不會見面,最後相約在香港島1630 在二千年廣場對出鵝頸橋位置,朋友識了六七年,每月見面三四次。2人在1635匯合,自己肚餓朋友建議去灣仔新景園咖喱寛外賣返銅鑼灣食,行走路線經過鵝頸橋街市。代表律師要求下,D2在地圖標示匯合點及期後行走路線。期間在一間生果店外問點去景星大廈,自己知位置告知行前二個街口便是但她不明白於是親自帶她沿灣仔道去,約需行15分鐘。閒談間問婆婆為何去他答探朋友,婆婆電話響起答對方仲有15分鐘便到,到達後不見她朋友,婆婆要求同Ming傾計等候,D2肚餓指先去買春園街新景園買外賣,於是沿灣仔道往莊士敦道。
📎拘捕及入院
在大有商場外見鐵欄堵路,自己沿行人路直行至野葛菜水店見春園街有好多人跑出,感到好驚致電Ming 談及所見,Ming叫D2帶回豬咀風鏡留原地,朋友會行過來匯合,但D2想快些匯合向銅鑼灣方向行。不久聽到有人從銅鑼灣方向走來叫「水炮車」,自己聽到警號便在莊士敦道跟人跑至分城街髪型屋外因跑步後透不到氣停下拉低豬咀吸氣,但發現附近嘭嘭聲後有催淚煙於是想戴返豬咀但因不停流鼻水未能戴回,用頸上運動頸巾抹鼻涕時有警員在左後方將自己㩒在牆制服,期間有同警員講「紙巾,紙巾」。到北角警署後因腰痛及透不到氣要求去醫院,腰傷應是㩒埋牆時整到,之後11月3日0300安排去東區醫院急症室,留院治療至11月4日(醫院文件呈堂)。補充在髪型屋時自己在價目表外踎住面向軒尼詩道。最後確認沒有意圖參與暴動。
🔹盤問
D4
-春國街好多人走出莊士敦道時沒預期有水炮車出現,在有人叫「水炮車」才意會有但當時未見到。
-春國街好多人走出冇聯想是因水炮車,驚只是因突然好多人走出,同意衣著非全部是示威者
-🫂P135b 片段實時1702時 見皇后大道東警方一字排開,有汽油彈對峙及警方舉黑旗,當時D2不在此不知有此情況
控方
-同意出現分域街是一連串不幸事件引致
-行山後原打算回家,家近鵝頸橋。同意行山回家是疲倦及梳洗,不同意是因帶豬咀等重物
-豬咀自購買後每天出入也帶在身。包括返工,去母家,行山等
- 不同意P11黑色面巾不是手巾,是很長管狀的頸套,重申是頸巾
-同意11月2日天氣好,有28至29度。質疑深色帽及衣物行山有違政府宣傳著淺色衣物, D2不同意。
-防毒面具是11月1日返工帶在身,跟住去母家沒機會回家放低,
-分域街除下豬咀是氣喘非哮喘,自己間中有,同意醫院文件斷症是寫哮喘Ashma。D2有文件證明一向有氣喘但冇呈上,自己冇戒口。
-同意出鵝頸橋有多人聚集,不預期會演變成非法活動。同意即時回家會較安全
-豬咀在8月Ming建議下買,知道10月政府已經禁止蒙面。同意一些集結可演變成非法集結,而戴上豬咀即犯法。
-由銅鑼灣行去新景園約20分鐘,打算買外賣。雖然倦,未梳洗仍不介意來回三四十分鐘買外賣回家
-不知Ming女友位置有問Ming女友是否會一起食,他答不用買住。食物凍咗家中冇煮食工具,如來可落街再買,確認不會傳召Ming作供
-主控拿地圖說出景星大廈附近不同大廈名稱,D2只知道部份。識得景聲樓因附近有一壽司店
-婆婆叫 Ming留下傾感錯愕,但指2人投契。不同意虛構作解釋為何一人去莊士敦道
-同意回景星大廈找Ming可坐電車
-確認從沒在香港參加集會
-春園街人羣比鵝頸橋人羣數目多
-Ming建議春園街戴豬咀及眼罩是不舒服,同意有人叫水炮車便跑而且跑了很遠到分域街,沒親眼見到水炮車也跑咁遠
-春園街口知道可能有警察到仍戴上豬咀及面鏡。同意莊士敦道上可向橫街走避開水炮車
-PW5 指見到D2想向軒尼詩道走但很快踎低,D2只同意當時有用頸上面巾抹鼻涕及頸掛豬咀。圍巾是冰巾當時天氣戴上不會不舒服
🔸覆問
-確認氣喘有正本病歷紀錄

小休時D5不適但之後仍願意留庭至午休。午休前D5代表指D5身體不適希望押後審訊至明天。

1257 今日完,押後至明天 0930 繼續,法庭希望D2代表及控方商討氣咳病歷紀錄呈堂性,明早應可開始D4案情。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12/30]

D3:楊(24)
D5:羅(24)
D9:吳(23)

控罪:
(1) 暴動
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6)(10)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D3承認控罪4❗️
D3、D5及D9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使用一個口罩。

控方代表:律政司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
辯方代表:
D3 #陳奕勤律師
D5 #黎家傑大律師
D9 #馬家颿大律師
=============

繼續D5辯方案情,黎大律師尚有少許主問問題。

傳召D5羅先生

🔸辯方主問(續)

羅先生確認辯方截圖冊正確圈出自己。

案發當日他在會德豐大廈對出的畢打街位置停留了約15分鐘才行去干諾道中;他確認片段截圖顯示自己站在畢打街馬路的右1線,與行人路為一、兩步之距,其後舉手勢時仍站在原位。

昨天主問時他曾表示,低頭用電話時沒有留意約六米距離以外的傘陣;他不知道那個傘陣是做什麼。

呈堂片段顯示有幾輛巴士被破壞;他當時在現場沒有見到三號和四號巴士 ,亦沒有見到巴士被破壞。

吳小姐與他會合後要去廁所,二人上天橋後右轉去遮打大廈,其後同樣經天橋折返路面。他們尋找地鐵站時是企在馬路上,但應該距離行人路只有幾步之遙,他們是在沒有為意之下行了出馬路。

由畢打街行出干諾道中時,他見到有各式不同衣著的人,其中最搶眼是記者的黃色反光衣,也有便服人和西裝人;有人行、有人企,有人向干諾道中行,亦有人向皇后大道中行。

他們跑到德輔道中行人路時有經過巴士尾部。他們的行進路線與警察沒有關係;他當日在現場一直沒有見到警察,直至在Tiffany外凹位被拘捕才第一次見到警察。他沒有藉留守去促進或鼓勵使用暴力或威嚇使用暴力。

🔸D9代表盤問

他與吳小姐是同事,當時他已知她有男友。案發當日他並不熟悉中環地理環境,也不熟悉地鐵站出入口位置。原本二人相約14:30到中環,他幫眼買銀包給吳小姐男友,買完就會返灣仔公司取圖則;事實上吳小姐下午約3時才到中環。

他曾透過WhatsApp問吳小姐到未,約14:15她說自己會遲到,稍後大約14:35-40她則說仲有幾個站到。二人會合後,吳小姐為遲到道歉,並說自己肚痛要去廁所,於是二人前往遮打大廈。沿畢打街行去遮打大廈期間,吳小姐問現場人士做什麼,他就答是「和你lunch」;吳小姐認為現場「有啲亂」,於是說去完廁所唔買銀包。

吳小姐指近干諾道中好似有地鐵站口,但唔清楚位置,所以他們在附近嘗試尋找,目的是盡快離開。當時他留意到約20米距離外有傘陣,不想接近示威人士所以保持距離;該傘陣即是早前片段所見的火堆和爆炸位置。(馬大律師欲以「核心範圍」稱呼該位置,李官表示「大家『核心』定義唔同嘅」,指示用「火堆」稱之。)

他們打算沿畢打街返D1出口,期間聽聞中環站出口已封,因此上網查證消息真偽;他們停在欄杆位置上網,原因是馬路中間多示威者,而欄杆位置較少人,亦有欄杆分隔他們和示威者。他同意該位置距離火堆位置大概40米。

他們身後的格仔衫女士離開後,見到火堆出煙——他是聽到爆炸聲才被吸引到擰轉頭望過去而見到此情景,完全不知道爆炸原因。爆炸後大群示威者或黑衫人從火堆向他們的方向走過來。

他們其後行到廣告板位,只是跟隨記者和西裝人停留,認為比較安全;示威者則沿住路走往畢打街。他們在該位置逗留40秒至一分鐘,期間商量如何離開。當時他們是見到記者向右移才跟住行幾步;示威者已走開亦是他們離開廣告板位置的原因。當時他不知道警察到場亦留意不到有警察,至被捕一刻才知有警察。起初他和吳小姐是步行離開,聽到槍聲才奔跑;他們在置地廣場一帶跑來跑去,原因不是有警察,而是聽到槍聲感到驚慌才跑。

由吳小姐到場至二人一同被捕,期間他們都是想離開現場、沒有想過留守以壯大⋯⋯(程主控打斷問題,李官隨即指出,馬大律師一直以「你哋」向羅先生問關於思想的問題。)吳小姐說現場亂之後,他們見到示威者都盡量避開。他沒有告訴過吳小姐,在她到場之前自己曾參與叫口號和舉手。

控方盤問明天開始。

案件押後至明天10:0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張潔宜法官
#20200119中環
#裁決

D2:李(20)
D3:陳(34) 🛑已還押逾26個月
D4:楊(19)

控罪:
(3)暴動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有意圖而傷人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5)暴動 [D2、D3、D5]🔴D5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6)串謀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D2、D3、D5] ⚪️D5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警署警長54996、女警長57216、警員14804及一名身分不詳的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人

🛑 D5:黃(18)開審前認罪,現還押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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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

D2 控罪:
(5)暴動:成立🔴
(6)串謀有意圖嚴重傷害:不成立🟢

D3 控罪:
(3)暴動:已認罪
(4)有意圖而傷人:已認罪
(5)暴動:成立🔴
(6)串謀有意圖嚴重傷害:不成立🟢

D4 控罪:
(3)暴動:不成立🟢
(4)有意圖而傷人:不成立🟢

[押後20分鐘]

⏺️求情

🔸D2
李先生現年23歲,案發時19歲,沒有刑事及用藥紀錄。2020年以優異成績於副學士畢業,及獲中大學士學位課程取錄,本預計2024年7月畢業。

辯方呈交畢業證書及5封求情信,並讀出部分求情信內容,略述如下:
母親讚揚兒子年幼時乖巧,曾考慮送往外國讀書,指「社會事件後,年輕人不懂事才參加暴動行為」,在兒子被捕後「三年等待期倍感壓力」;
中學班主任羅先生撰信力證李先生品德及成績不錯,透過自己努力升讀有興趣的科目及學系,又懂得反思,讚揚他是有潛力的學生,望能成為負責任公民;
兩位大專同學皆撰信指李先生樂於助人及勤奮學習,盼李先生日後知道法律及社會角色;
社工葉小姐指曾給予支持及輔導李先生,希望法庭予以輕判。

綜合上述內容,顯示李先生性格、家庭背景、學術方面的良好行為,在被捕後依然沒有放棄自己,繼續用心讀書,成績優異,反映其勤奮向上的心態,惟本次定罪會導致李先生無法如期畢業。

由於李先生年紀尚輕、品格健康良好,重犯機會微,適合勞動、要求嚴格紀律性刑罰,若能判處勞教中心則能增強李先生守法意識,辯方希望為其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辯方呈上一地院暴動案例,指案中被告亦被判處勞教中心,並引述案案情指暴動時間「僅一分鐘」,片段更包含「只有十多秒」,而且參與人數少,只有數十人,故本案嚴重程度比案例所述輕。

#張潔宜法官 關注勞教中心閉關式的時間過短,即使本案不涉及汽油彈,但被告意圖襲擊警員,故亦屬嚴重案情,難以索取相關報告。

辯方明白干犯罪行需承擔責任,但判刑不是最重要,管教、協助被告人更新更為重要。勞教中心為禁閉式,被告人將不能回家,亦能嘗試牢獄滋味,刑罰不會較監禁短。

🌟按:勞教中心刑罰規定21歲以上人士會被扣押3至12個月,並有12個月監管期。

#張潔宜法官 指建議量刑不會是一兩年以下,因被告人襲擊正在執行任務的警員,勞教中心羈押期較短,不足以反映案件嚴重性,拒絕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D3
陳沒有刑事紀錄,曾從事保安員、倉務員工作,沒有吸毒,健康良好,亦沒有任何黑社會背景。

辯方希望在9月1日庭上再進行求情,並在8月23日前以書面形式存入法庭,法官要求以宋體字型字體14輸入。

案件押後至9月1日早上10時作進一步求情,D2及D3期間需要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14/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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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8出庭作供:

(盤問內容會以括號和底線表示)

背景:

許小姐案發時21歲,家在觀塘區,擁有一個學位,任職精品文具推廣員。案發時就讀大學,為了繳交學費而任職兩份兼職工作,分別是精品文具推廣員(工作地點在太古和寶林等分店)和精品文具銷售員(工作地點在深水埗),沒有固定工作時間,每星期返三至四日,一星期要上四日課,唯於2019年11月18日不用上課,不過要於12:00時至20:00時在深水埗上班。

🌟(許小姐指:

雖然自己在香港土生土長,但不同意對不同香港道路有認知,因為自己會走的主要路線只是與上班上學有關;

她知道理大在紅磡,但不知道理大在尖東周邊,事實上她出街上班上學都與尖沙咀沒有太多關係;

公司簡介雖然沒有提及賣文具,但其實都有售賣;同意可因功課忙而不上班;工作時間雖有9小時,但她仍然可以兼顧學業,在選科時都會考慮到上班時間,而轉更表亦需要早一個月通知公司;

同意僱傭文件沒有顯示生效期,更表沒有公司證明,不過可以聯繫公司證明;同意大學電郵沒有特別標明是由她接收,不過有另一PDF檔案可證明關於Final Year Project的詳情。)

案發當日06:00時至07:00時,她由家中出發,身穿淺灰色T-Shirt和深藍色長褲,當時也帶了一背包,內有銀包、電話、鉛筆、擦膠、B5尺寸畫板,和:

⁃ 有公仔圖案的雨傘,長期放在背包以備不時之需,即遮雨和太陽;

⁃ 眼罩,於2019年8月在深水埗前往地鐵站時遇催淚煙時(不知道原因)有途人給予她,當時遇催淚煙時身體有不適,即眼痛(難睜大眼看路)和呼吸困難,所以自己有戴上眼罩,其後身體有改善。她日後在太古和深水埗曾再遇催淚煙,所以她會放在背包以備不時之需,事實上她亦曾在案發前使用過;

🌟(許小姐指:

當日沒有看醫生;

同意身處較短和空礦的催淚煙環境對自己的影響較低,當時只想紓緩不適故沒有八卦有催淚煙的原因,身體上也不允許自己八卦現場有催淚煙的原因,相信該人給予她眼罩是因見她不適,那刻覺得香港人好好;

日後帶備相關物品是為了不時之需,不知道深水埗的上班族會否帶眼罩上班;

不同意由西九龍中心近警署的出口(案發時只用這出入口)走向地鐵站只需2分鐘,因為要等交通燈;當時沒有留意其他西九龍中心的出口,只想著若再遇上相同情況就戴上)

⁃ 沒有包裝和用過的口罩,管有原因與眼罩相同。

🌟(同意自己重視衛生;同意這口罩不可重用,不過可能因工作學業繁忙忘記更換)

前往尖沙咀的目的:

她到尖東的目的是取景完成Final Year Project,即製作一段動畫。

根據她和組員於2019年10月23日的一個匯報,匯報內容是關於一個短片,內容指主角在颱風混亂的情況下上班,靈感源自於黎先生的上班訴求。匯報內容中的Visual Research and Reference的內容是指主角走過的地方,包括彩虹邨(後來改作海山樓)、尖沙咀鐘樓、尖東、紅隧口、中環等。

🌟(許小姐指:

Visual Research and Reference中的尖沙咀噴水池相是在網上找到;

2019年11月29日是交動畫第二階段的短片,自己沒有特別留下紀錄,而呈堂的短片是她們的最終製成品;

於案發前數日在彩虹邨作取景,同意相關畫作在沒有標明地點下旁人未必知道地點;於案發前亦曾在中環等地取景,但已經忘記確實日子;

對張主控認不到畫作中的百周年紀念公園噴水池感不好意思,但記得這是於案發當日畫;同意這畫作沒有標明地址,事實上她沒有在畫作沒有標明地址的習慣;

當初的主題是示威下返工,不過後來同意轉回颱風下返工;

本身都有打算去尖沙咀鐘樓和文化中心取景,不過沒有,因為被捕後沒有時間去取景)

根據匯報內容中的Production Schedule,案發當日正值第二階段的過程,而她是打算到尖沙咀畫建築和物品(不在早一日前往尖沙咀是因她亦想觀察星期一的上班情況),不選擇影相是因為她可以在不同角度和距離畫指定的目標,亦可以省時(免於執相)和免於有人阻擋。在此之前,她已經到彩虹和中環等地完成取景,再加上自己繁忙和需時處理手稿,所以想盡快完成,免於趕不上限期。在案發當日,她亦有在尖東畫噴水池,事實上她畫了兩至三幅手稿,不過有些手稿已經找不到。

🌟(許小姐指:

不用手機的拍片功能是因為會有角度上的限制,或可能被物件如樹或街燈阻擋,她有時畫畫不會畫阻礙物,事實上畫手稿的效率較快;

取景目標是尖沙咀有特色的地方,如招牌、商業大廈(作背景)、噴水池、鐘樓等,和觀察上班族的神態等;

她認知中的返工時間是07:00至09:00時;同意可以到觀塘商業區觀察上班族,不過觀察地點是與組員商討出的;

自己有做取景目標作資料搜集,不過沒有看地圖,也不知道百周年紀念公園噴水池在理大附近,印象中當時有開Google Map走;

原先的手稿已沒有保留,案發當時有8至10張,現時呈堂的是朋友的掃描版本;相信案發當日的手稿都是畫建築和物件;

同意手稿沒有關於上班族,本身她預計都會畫和在日後與組員分享)

她指畫一幅手稿需時10至30分鐘。最後,她亦有完成短片,相關短片有在庭上播放,叫「番工啦香港人」,內容有趣和合乎準時返工的現實。根據片段,可顯示她畫的海山樓、中環、尖東噴水池的手稿。

🌟(同意短片內沒有百周年紀念花園噴水池的場景)

到達尖沙咀:

她於案發當日是乘友人的順風車前往尖沙咀,並於約07:00多的時分到達尖沙咀海傍。她選擇於早上時份前往尖沙咀是因她早上有空和想觀察上班的情況,她預計會用約3小時完成取景。

當時她知道理大內有示威活動,但不知道理大附近有示威活動,也不知道警員的位置,亦因不熟悉尖沙咀的路而沒有特別擔心安全。

在畫尖東噴水池的手稿時,她見到路人和上班人士,但看不到警員。其後她走到百周年紀念花園噴水池,當時見到路人和身穿西裝的上班人士。之後她走入麼地道小路,因為當時見到上班人士食煙和商業大廈,所以她上前看看。在麼地道時,當時沒有特別情況,有車有人。其後她走入前往科學館廣場的小路,同樣因為見到上班人士食煙和商業大廈,這時她只能看到小部分科學館廣場的情況,當時有人在科學館廣場的U字車道的位置站立和走來走去,這些人有戴口罩,而她的位置亦有人存在和沒有特別情況,也聽不到聲音的內容。即使眼前有戴口罩的人,亦沒有特別擔心安全。

🌟(畫噴水池時用了10分鐘至20分鐘;不知道在科學館廣場的U字車道的在做什麼事;在麼地道時看不到警員)

當走入科學館廣場時,知悉後方有急促的腳步聲,發現有十多位警員前來,所以她走入凹位讓路。這時她見到有人向警員的反方向走,她沒有走是因為不想被誤會,其後,有警員前來告知她要向科學館廣場方向離開,然而當她遵從指示並走到科學館廣場的轉角位時,就被命令蹲下和圍捕。

🌟(當時警員用口告知她要向科學館廣場方向離開,當時自己不知道科學館廣場是非法集結現場;若果警員不叫她向科學館廣場方向離開,她會繼續停留原址讓路予警員,沒有想過不離開原址同樣會惹人誤會;相信於控方呈堂片段中的「嘭」一聲時自己已被警員命令蹲下)

A9出庭作供:

個人背景:

洪小姐案發時23歲,現時有一學位,亦曾擔任自由工作者,例如任職助理編導和美術工作等。她於以前大學時有參與劇社,曾擔任助理舞台監督或演員等工作。完成大學後亦有在電影美術方面進修,因為想從創作路上發展。

她於拍攝時會著黑色或深色衫,因為㩒污糟(處理道具和拍攝的現場大塵和自己會流汗)和防反光。事實上,她亦有協助朋友和大學做拍攝上的美術工作。

於2019年11月,她接了一段短片的拍攝工作,負責美術、道具、和服裝的工作,不過於2019年11月18日的星期沒有拍攝。於2019年11月18日,她亦有和不同劇組簽短期合約,都是做美術工作,自己亦有參與場景工作。

她有兩個住址,一在北區另一個在黃大仙區。於2019年11月17日,她住在北區的家,不過通訊住址在黃大仙區的家。

她與A3在就讀課程時認識,A3當時任職關於廣告拍攝的工作,她與A3都有共事的經驗。

前往尖沙咀的目的:

她與A3於2019年11月18日前往尖沙咀租攝錄機到觀塘拍攝短片準備比賽,並於約07:00時離家,其後到觀塘拍攝上班時間擠迫和其附近工廈或小巷的環境,以及視察環境。

她參加上述比賽的主因是因美術與影片環環相扣,隊友就是A3,A3的工作是攝影,選擇A3作隊友是考慮到其專長和易於溝通。至於為何到觀塘拍攝,這與她設計的短片的題材有關,即是兩位偵探在觀塘查案的情況,而她亦對觀塘的擠迫環境情有獨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