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審訊 [11/15]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17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96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黃大律師/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大律師
A2:陳大律師
A3:及A5: #是香媛大律師
A4: 陳大律師
A6: 鍾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 劉大律師
————————————
[上午進度]
0936 開庭
📌傳召PW13 PC 12919 韓京倫(音音) 制服D7
🔸盤問
⏺D7
出到機利臣街分域街時林督察在前2個身位,中間多少隊員不記得,望向莊士敦道分域街有人,那300人只有一人在711外引起自己注意,走出機利臣街時是奔跑。確認第一眼望見汽油彈是在半空,是正常望向前方見到,是本案唯一見到。昨天庭上提到數人搬雜物阻礙車輛,D7代表問書面口供是「其他車輛」,PW 13指現在不記得咁仔細,答不到是否代表有些車可以行到因觀察只是一𓊬間,包括汽油彈。走出機利臣街目的是拘捕,第一眼見D7她失足跌地很易制服沒反抗,隨即問姓別因其髪型較男姓,不同意當時有戴帽。🫂P132 片段00:31 D7有帽上了膠手扣但戴歪位置,稍後帽不見了,D7不可能自已除下,自己當時沒留意為可不見帽。自己之後有快速搜袋,用了2分鐘。記事冊寫搜查目的是看看有冇可疑物品,但沒紀錄有何物品,現在也講不到。之後將D7交WPC19529 。不同意其實制服D7後見帽在地上於是拾起戴在D7頭上,否認說過頂帽係你側邊。同意見到D7時面部沒遮蓋,不是自己拉低D7面巾。
⏺D8
不同意走出機利臣街前沒發警告
🔹沒覆問
📌傳召PW14 WPC 19529 曹玉恩(音) 負責D7證物
🔹主問
案發同PW 13同隊,機利臣街位中段較前,出莊士敦道已經見同事於莊士敦道分域街外截停6女2男,於是前去協助替3位女被捕者搜身,包括D7,同意沒在她身上搜出東西,其後押解D7上車去北角警署。
去到時,PW13已在搜緊D7背袋,自己只搜D7身上物品,沒搜過其背袋。🫂P132片段開始D7已坐地上,PW13搜查其背袋。同意D7頭上帽斜鈄戴住,隔了一會帽不見了,PW14指見到D7時已沒戴住帽,見到頸上掛住一條黑色頸巾,手戴上手套。D7身傍的D6 也是由自己搜身。PW13搜D7之背袋時自己在傍,見到內有一個防風鏡,一卷黑色膠紙,Iphone電話,單罐式防毒面具,2個3M防毒面具,2個濾芯,2頂鴨舌帽,一個黑色口罩。(承認事實因沒共識沒有提到D7背袋內物品)
在北角警署內,D7被要求拍照包括身上物品放地上,相冊呈堂見到防風鏡,一部iphone電話,一卷膠紙,一個單罐式防毒面具,2個3M防毒面具,2個濾芯,2頂鴨咀帽,一個黑色口罩,一對手套,一條黑色頸巾及一個腰包。證人庭上確認以上證物。
🔸盤問
⏺D7
同意P132片段00:07 D7頭上有帽但00:30沒有,自己應在之後才見到D7。書面口供指17:16時向D7搜查,發現黑色背袋內有物品...。PW14答咁寫因是同PW13一起檢查。不同意2頂帽中只有一頂有貼紙是背袋內,另一頂是警員地上拾起放進去。
🔹沒覆問
📌傳召PW15 PC 12227 彭冠穎(音) 拘捕D8
🔹主問
案發時為港島總區應變大隊第二梯隊第3小隊。5點在皇后大道東沿機利臣街向莊士敦道推進,自己在較前,之後見到大致情況同早前警員差不到:250至300暴徒堵路,數人將雜物放機利臣街街口, PW15要跨過才可到莊士敦道。指揮官發口頭警告,有暴徒在分域街路中間北向南扔出一枚汽油彈,落在循道衛理堂對出,上司下命發射催淚煙,自己即發射,不肯定是否第一位發射。之後上司命"Go go go", 即衝前拘捕。暴徒分佈莊士敦道分域街上行行走走,不是企定。發射催淚煙後有人羣向軒尼詩道走,自已到分域街頭有人叫幫手,望去髪型屋有不少人被制服便上前協助,截停一男子即D8,他在髪型屋外較左位置企定,查間下D8答「在循道衛理教會出來」,基於D8黑色衣著懐疑參與非法活動,於是搜查,搜出大量索帶。搜查先搜身,之後搜2個袋即黑灰黃色腰包及一個綠白色袋。D8當時身上戴白色3M口罩、一個泳鏡在黑色外套袋內,灰色口罩在黑灰色腰包內,而索帶放於綠白色袋內。🫂警方拍攝片段 實時17:10 時D8戴白色口罩企髪型屋外,PW15正檢查D8綠白色袋,將袋內索帶放地上。D8之後被捕帶到北角警署拍攝相冊,搜出身上物品放地上有綠白色袋、索帶、黑灰色腰包、電話、泳鏡、黑色及白色口罩,一把深色直傘。
🔸盤問
⏺D1
不同意走出機利臣街時莊士敦道分域街沒咩人,但同意人羣是移動
⏺D8
見到D8時被警察包圍,同意他是企定。代表指一些片段D8可見用手將白色口罩掩面上,2條繩沒掛耳, PW15確認見到D8是繩有掛耳。同意查問下D8答全句是「剛去完循道衛理香港堂便過咗嚟」。不同意搜索帶時D8本來坐地上。不同意灰色口罩是在搜身時在風褸袋找到。同意1720時在記事冊記錄找到黑色及白色口罩同泳鏡。19年11月2日2345 時寫書面供提及黑色口罩在風褸袋找到。同意黑色口罩即今日所指灰色口罩。2020年5月再補充供改了灰色口罩在腰包找到,為何更正答因案件主管聯絡,回想下記得找到位置錯了所以改,為何半年後突然記得? PW15答「因為我記得,仲記得D8生日日期。🫂慢鏡播放警方搜身D8片段,不同意律師指灰色口罩其實在衫袋找到,不是腰包,PW15補充程序是先快速搜身,腰包,錄色袋再搜身。PW15同意文字沒有上述紀錄。證物相上有一大包索帶,下有另一個空透明膠袋。PW15印象仲有一個爛袋(似膠紙包住一些索帶),不知該爛袋為何不在證物內。
衝出莊士打道前有二三百人聚集,汽油彈落地時自己未出莊士敦道,不同意汽油彈墜落在示威者當中,自已未衝出不代表同事也未到莊士敦道分域街。同意書面口供「黑衫褲暴徒有人在分域街向我們投汽油彈,於是發射催淚煙」,但不同意同作供指汽油彈落地位置有分歧。
也不同意走出機利臣街前沒有發出口頭警告。不知被捕者上車截圖中女子面向鏡頭是D8太太
🔹覆問
-同意證物相冊中一束索帶放在一個已開袋P105內,其他索帶是散及一束束住P106及P107。
-汽油彈是由分域街扔向機利臣街推進警方,估計可能力度不夠故落在分域街。
-所有控方證人作供完-
控方申請修改證物表,D8身上索帶共596條。控罪書之控罪(9)之2個袋內共50條索帶改為596條,辯方不反對,法庭批准修改。控方另只呈上D2人事登記紀錄P150(居於案發現埸附近),確認不會呈上其他被告紀錄。下午可修改好文件正式完成控方案情。
1255 午休下午1430繼續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審訊 [11/15]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17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96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黃大律師/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大律師
A2:陳大律師
A3:及A5: #是香媛大律師
A4: 陳大律師
A6: 鍾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 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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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0936 開庭
📌傳召PW13 PC 12919 韓京倫(音音) 制服D7
🔸盤問
⏺D7
出到機利臣街分域街時林督察在前2個身位,中間多少隊員不記得,望向莊士敦道分域街有人,那300人只有一人在711外引起自己注意,走出機利臣街時是奔跑。確認第一眼望見汽油彈是在半空,是正常望向前方見到,是本案唯一見到。昨天庭上提到數人搬雜物阻礙車輛,D7代表問書面口供是「其他車輛」,PW 13指現在不記得咁仔細,答不到是否代表有些車可以行到因觀察只是一𓊬間,包括汽油彈。走出機利臣街目的是拘捕,第一眼見D7她失足跌地很易制服沒反抗,隨即問姓別因其髪型較男姓,不同意當時有戴帽。🫂P132 片段00:31 D7有帽上了膠手扣但戴歪位置,稍後帽不見了,D7不可能自已除下,自己當時沒留意為可不見帽。自己之後有快速搜袋,用了2分鐘。記事冊寫搜查目的是看看有冇可疑物品,但沒紀錄有何物品,現在也講不到。之後將D7交WPC19529 。不同意其實制服D7後見帽在地上於是拾起戴在D7頭上,否認說過頂帽係你側邊。同意見到D7時面部沒遮蓋,不是自己拉低D7面巾。
⏺D8
不同意走出機利臣街前沒發警告
🔹沒覆問
📌傳召PW14 WPC 19529 曹玉恩(音) 負責D7證物
🔹主問
案發同PW 13同隊,機利臣街位中段較前,出莊士敦道已經見同事於莊士敦道分域街外截停6女2男,於是前去協助替3位女被捕者搜身,包括D7,同意沒在她身上搜出東西,其後押解D7上車去北角警署。
去到時,PW13已在搜緊D7背袋,自己只搜D7身上物品,沒搜過其背袋。🫂P132片段開始D7已坐地上,PW13搜查其背袋。同意D7頭上帽斜鈄戴住,隔了一會帽不見了,PW14指見到D7時已沒戴住帽,見到頸上掛住一條黑色頸巾,手戴上手套。D7身傍的D6 也是由自己搜身。PW13搜D7之背袋時自己在傍,見到內有一個防風鏡,一卷黑色膠紙,Iphone電話,單罐式防毒面具,2個3M防毒面具,2個濾芯,2頂鴨舌帽,一個黑色口罩。(承認事實因沒共識沒有提到D7背袋內物品)
在北角警署內,D7被要求拍照包括身上物品放地上,相冊呈堂見到防風鏡,一部iphone電話,一卷膠紙,一個單罐式防毒面具,2個3M防毒面具,2個濾芯,2頂鴨咀帽,一個黑色口罩,一對手套,一條黑色頸巾及一個腰包。證人庭上確認以上證物。
🔸盤問
⏺D7
同意P132片段00:07 D7頭上有帽但00:30沒有,自己應在之後才見到D7。書面口供指17:16時向D7搜查,發現黑色背袋內有物品...。PW14答咁寫因是同PW13一起檢查。不同意2頂帽中只有一頂有貼紙是背袋內,另一頂是警員地上拾起放進去。
🔹沒覆問
📌傳召PW15 PC 12227 彭冠穎(音) 拘捕D8
🔹主問
案發時為港島總區應變大隊第二梯隊第3小隊。5點在皇后大道東沿機利臣街向莊士敦道推進,自己在較前,之後見到大致情況同早前警員差不到:250至300暴徒堵路,數人將雜物放機利臣街街口, PW15要跨過才可到莊士敦道。指揮官發口頭警告,有暴徒在分域街路中間北向南扔出一枚汽油彈,落在循道衛理堂對出,上司下命發射催淚煙,自己即發射,不肯定是否第一位發射。之後上司命"Go go go", 即衝前拘捕。暴徒分佈莊士敦道分域街上行行走走,不是企定。發射催淚煙後有人羣向軒尼詩道走,自已到分域街頭有人叫幫手,望去髪型屋有不少人被制服便上前協助,截停一男子即D8,他在髪型屋外較左位置企定,查間下D8答「在循道衛理教會出來」,基於D8黑色衣著懐疑參與非法活動,於是搜查,搜出大量索帶。搜查先搜身,之後搜2個袋即黑灰黃色腰包及一個綠白色袋。D8當時身上戴白色3M口罩、一個泳鏡在黑色外套袋內,灰色口罩在黑灰色腰包內,而索帶放於綠白色袋內。🫂警方拍攝片段 實時17:10 時D8戴白色口罩企髪型屋外,PW15正檢查D8綠白色袋,將袋內索帶放地上。D8之後被捕帶到北角警署拍攝相冊,搜出身上物品放地上有綠白色袋、索帶、黑灰色腰包、電話、泳鏡、黑色及白色口罩,一把深色直傘。
🔸盤問
⏺D1
不同意走出機利臣街時莊士敦道分域街沒咩人,但同意人羣是移動
⏺D8
見到D8時被警察包圍,同意他是企定。代表指一些片段D8可見用手將白色口罩掩面上,2條繩沒掛耳, PW15確認見到D8是繩有掛耳。同意查問下D8答全句是「剛去完循道衛理香港堂便過咗嚟」。不同意搜索帶時D8本來坐地上。不同意灰色口罩是在搜身時在風褸袋找到。同意1720時在記事冊記錄找到黑色及白色口罩同泳鏡。19年11月2日2345 時寫書面供提及黑色口罩在風褸袋找到。同意黑色口罩即今日所指灰色口罩。2020年5月再補充供改了灰色口罩在腰包找到,為何更正答因案件主管聯絡,回想下記得找到位置錯了所以改,為何半年後突然記得? PW15答「因為我記得,仲記得D8生日日期。🫂慢鏡播放警方搜身D8片段,不同意律師指灰色口罩其實在衫袋找到,不是腰包,PW15補充程序是先快速搜身,腰包,錄色袋再搜身。PW15同意文字沒有上述紀錄。證物相上有一大包索帶,下有另一個空透明膠袋。PW15印象仲有一個爛袋(似膠紙包住一些索帶),不知該爛袋為何不在證物內。
衝出莊士打道前有二三百人聚集,汽油彈落地時自己未出莊士敦道,不同意汽油彈墜落在示威者當中,自已未衝出不代表同事也未到莊士敦道分域街。同意書面口供「黑衫褲暴徒有人在分域街向我們投汽油彈,於是發射催淚煙」,但不同意同作供指汽油彈落地位置有分歧。
也不同意走出機利臣街前沒有發出口頭警告。不知被捕者上車截圖中女子面向鏡頭是D8太太
🔹覆問
-同意證物相冊中一束索帶放在一個已開袋P105內,其他索帶是散及一束束住P106及P107。
-汽油彈是由分域街扔向機利臣街推進警方,估計可能力度不夠故落在分域街。
-所有控方證人作供完-
控方申請修改證物表,D8身上索帶共596條。控罪書之控罪(9)之2個袋內共50條索帶改為596條,辯方不反對,法庭批准修改。控方另只呈上D2人事登記紀錄P150(居於案發現埸附近),確認不會呈上其他被告紀錄。下午可修改好文件正式完成控方案情。
1255 午休下午1430繼續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2/40]
A18: 鄧(39) / A23: 樊(28)
控罪:
1. 暴動(所有被告)
詳情:
1.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金鐘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 A23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金鐘金鐘道一帶在無合理辯解下管有兩個能發出鐳射光的裝置。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3 代表: #黃錦娟大律師
------------------
[10:21] 開庭
主控宣讀關於A18 & A23 的開案陳辭,當日在金鐘何時被警員拘捕。
主控宣讀關於兩名被告的同意事實,A18被警員20022制服,由警員6194拘捕;A23被總督察11827拘捕;兩人當時所穿的衣服、手套、口罩、頭盔等物品,被拘捕時被影片拍攝到。
🔹A18案情
控辯雙方同意就A18的兩名控方證人的口供,可以65B形式呈堂,無需傳召證人;主控讀出PW1 警員20022 賴文𠎀(音)的三份供詞,第一份講述當日當值,17:04開始由畢打街掃蕩到金鐘,PW1見到A18逃跑,並跌倒在地,用盾牌壓在地上,交由警員6194作出拘捕;第二份補上拘捕位置的草圖;第三份係睇完片段後做截圖。
主控讀出PW2 警員6194 盧敬文(音) 的口供,講述拘捕A18後,在現場搜身,帶去灣仔警署,晚上在押去北角警署,發出被羈留人士通知書、落口供、見值日官等過程。
🔹A23案情
傳召PW3 警員 I (匿名)
🔹控方主問
PW3當日為速龍,17:28時由樂禮街衝出金鐘道,驅散示威者,壓到一名男子在地上,過咗一陣見到第二名男子向他衝過來,被它撞到右胸口,推開佢,他繼續向灣仔方向逃跑,後來畀總督察撲到在地上。證人在地圖上劃出大約位置。
[11:39]🔸辯方盤問
律師叫證人嘗試在控方文件的相片中,辨認自己,亦嘗試在Yahoo片段中指出現場情況,證人均未能確認。只同意除咗相撞一吓,第二名男子沒有和PW3或地上男子有任何接觸。
傳召PW4 總督察 11827 梅永剛(音)
🔹控方主問
證人當日係速龍主管,17:28由樂禮街衝出金鐘道,在前排,見到約有200名暴徒(被法官叫改稱示威人士),見到同事PW3身在金鐘道慢線近太古廣,被一名1.75米高、壯材、長髪、戴豬嘴、穿黑衫黑褲男子撞到,佢向灣仔走,追上前撲倒他,控制在地上,交畀DSPC 5908 & WDPC 13239處理。PW4在庭上指出該男子係A23。
[12:03] 🔸辯方盤問
第一眼見到A23時未撞PW3,他從中環方向跑向灣仔,撞到之後都係跑向灣仔。被告被制服之後在地上似乎神志不清,有其他人幫佢治療,他有時面向地有時面向天,知道他被送去醫院。
控方案情完結,辯方無中段陳辭。法庭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辯方需要答辯。
A18選擇不作供,不傳證人。
A23 選擇作供,不傳證人。
🔸辯方主問
2013年樊從香港大學畢業,在顧問公司任職,2019年升任Executive Enginner,2019年成為英國註冊結構工程師,2021年穫得香港工程師註冊管理局的註冊專業工程師資格,2019年開始住在北角,呈上多封由上司和朋友撰寫的品格證明書。
9月29日15:30由家中出發去金鐘,在灣仔地鐵站附近有人派過濾式口罩(豬嘴)和手套,檢取嘅物品之中仲有口罩嘅包裝袋,去金鐘嘅目的係打算叫人離開,唔好留喺度,約1700去到太古廣場對出西行線,在金鐘徘徊,現場有示威者,都係行行企企,中環遠處有警察,如精華片段中見到,示威者與警察對峙,警方射催淚彈,現場聞到有氣味,受催淚彈影響,呼吸困難和手部痕癢,因此戴上豬嘴和手套,約1730大批示威者向灣仔跑,自己跟着跑,大概跑道樂禮街就被捉住,當時視線受阻,因有眼水和煙霧,睇唔清楚前邊,感覺到有碰撞,跟住被警員撲倒,趴在地面,失去意識,醒返時仍在馬路,後來被送去瑪麗醫院,全身抽搐,當日意圖參與集會,無意圖撞警員。
A23主問完,盤問開始,控方指會繼續盤問A23約30分鐘。
下午1500繼續
#練錦鴻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2/40]
A18: 鄧(39) / A23: 樊(28)
控罪:
1. 暴動(所有被告)
詳情:
1.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金鐘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 A23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金鐘金鐘道一帶在無合理辯解下管有兩個能發出鐳射光的裝置。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3 代表: #黃錦娟大律師
------------------
[10:21] 開庭
主控宣讀關於A18 & A23 的開案陳辭,當日在金鐘何時被警員拘捕。
主控宣讀關於兩名被告的同意事實,A18被警員20022制服,由警員6194拘捕;A23被總督察11827拘捕;兩人當時所穿的衣服、手套、口罩、頭盔等物品,被拘捕時被影片拍攝到。
🔹A18案情
控辯雙方同意就A18的兩名控方證人的口供,可以65B形式呈堂,無需傳召證人;主控讀出PW1 警員20022 賴文𠎀(音)的三份供詞,第一份講述當日當值,17:04開始由畢打街掃蕩到金鐘,PW1見到A18逃跑,並跌倒在地,用盾牌壓在地上,交由警員6194作出拘捕;第二份補上拘捕位置的草圖;第三份係睇完片段後做截圖。
主控讀出PW2 警員6194 盧敬文(音) 的口供,講述拘捕A18後,在現場搜身,帶去灣仔警署,晚上在押去北角警署,發出被羈留人士通知書、落口供、見值日官等過程。
🔹A23案情
傳召PW3 警員 I (匿名)
🔹控方主問
PW3當日為速龍,17:28時由樂禮街衝出金鐘道,驅散示威者,壓到一名男子在地上,過咗一陣見到第二名男子向他衝過來,被它撞到右胸口,推開佢,他繼續向灣仔方向逃跑,後來畀總督察撲到在地上。證人在地圖上劃出大約位置。
[11:39]🔸辯方盤問
律師叫證人嘗試在控方文件的相片中,辨認自己,亦嘗試在Yahoo片段中指出現場情況,證人均未能確認。只同意除咗相撞一吓,第二名男子沒有和PW3或地上男子有任何接觸。
傳召PW4 總督察 11827 梅永剛(音)
🔹控方主問
證人當日係速龍主管,17:28由樂禮街衝出金鐘道,在前排,見到約有200名暴徒(被法官叫改稱示威人士),見到同事PW3身在金鐘道慢線近太古廣,被一名1.75米高、壯材、長髪、戴豬嘴、穿黑衫黑褲男子撞到,佢向灣仔走,追上前撲倒他,控制在地上,交畀DSPC 5908 & WDPC 13239處理。PW4在庭上指出該男子係A23。
[12:03] 🔸辯方盤問
第一眼見到A23時未撞PW3,他從中環方向跑向灣仔,撞到之後都係跑向灣仔。被告被制服之後在地上似乎神志不清,有其他人幫佢治療,他有時面向地有時面向天,知道他被送去醫院。
控方案情完結,辯方無中段陳辭。法庭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辯方需要答辯。
A18選擇不作供,不傳證人。
A23 選擇作供,不傳證人。
🔸辯方主問
2013年樊從香港大學畢業,在顧問公司任職,2019年升任Executive Enginner,2019年成為英國註冊結構工程師,2021年穫得香港工程師註冊管理局的註冊專業工程師資格,2019年開始住在北角,呈上多封由上司和朋友撰寫的品格證明書。
9月29日15:30由家中出發去金鐘,在灣仔地鐵站附近有人派過濾式口罩(豬嘴)和手套,檢取嘅物品之中仲有口罩嘅包裝袋,去金鐘嘅目的係打算叫人離開,唔好留喺度,約1700去到太古廣場對出西行線,在金鐘徘徊,現場有示威者,都係行行企企,中環遠處有警察,如精華片段中見到,示威者與警察對峙,警方射催淚彈,現場聞到有氣味,受催淚彈影響,呼吸困難和手部痕癢,因此戴上豬嘴和手套,約1730大批示威者向灣仔跑,自己跟着跑,大概跑道樂禮街就被捉住,當時視線受阻,因有眼水和煙霧,睇唔清楚前邊,感覺到有碰撞,跟住被警員撲倒,趴在地面,失去意識,醒返時仍在馬路,後來被送去瑪麗醫院,全身抽搐,當日意圖參與集會,無意圖撞警員。
A23主問完,盤問開始,控方指會繼續盤問A23約30分鐘。
下午1500繼續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提訊
#港區國安法 #香港獨立黨
黃(40)🛑已還押逾9個月
控罪:串謀煽動他人實施分裂國家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11月1日(包括首尾兩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或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
上庭聆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675
===================
辯方大律師表示有兩個事項匯報,第一個事項為控辯雙方仍然商討當中,昨天收到文件,但未有時間向被告解釋。被告需要時間考慮,申請押後答辯。
第二個事項,被告申請保釋外出,法庭拒絕。
案件押後至10月19日1430再作提訊,期間被告繼續還押懲教署。
#郭偉健法官 #提訊
#港區國安法 #香港獨立黨
黃(40)🛑已還押逾9個月
控罪:串謀煽動他人實施分裂國家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11月1日(包括首尾兩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或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
上庭聆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675
===================
辯方大律師表示有兩個事項匯報,第一個事項為控辯雙方仍然商討當中,昨天收到文件,但未有時間向被告解釋。被告需要時間考慮,申請押後答辯。
第二個事項,被告申請保釋外出,法庭拒絕。
案件押後至10月19日1430再作提訊,期間被告繼續還押懲教署。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12/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
A7出庭作供:
(盤問內容會以括號和底線表示)
背景:
王小姐案發時21歲,住在大西北或大學宿舍(在九龍塘區)。現時從事多媒體藝術工作(多媒體包括攝影和雕塑等)、亦是助理美術指導(例如啤酒廣告設計)、不同藝術工作坊的導師、兼職導賞員、和M+青年義工計劃成員(工作包括舉辨活動促進公眾對多媒體的認識等)。
🌟(在2019年9月已開始住宿舍,但不會在宿舍存放太多衣服,事實上她會於星期五至日住家)
她在中學時期已經開始修讀視覺藝術科,亦有完成文憑試。她至小已經學畫畫,亦有天份,而父親的拍攝習慣也啟發她在就學時嘗試拍攝,擔當記錄者的角色,以及開始接觸多媒體。
她在修讀副學士課程時都有修讀不同視覺藝術科的課程,當中關於Introduction of Visual Arts、觀察環境、拍攝技巧、雕塑及物料、中國藝術等。
在就讀上述雕塑及物料的過程中,她曾製造關於肥皂的木製工具 -- 吹泡泡樽。根據匯報內容,她在製作過程中(例如製作倒模和削木等工序)是有戴護目鏡和口罩保護自己,和使用槌仔和金工機器等。在製作過程中亦有不同技術人員指導和協助。
🌟(在就讀這個課程時,她不需要使用重型機器,所以不需要用到防毒面具等防護裝備)
在案發時(大學3年級),她在學期1需要讀Video and Sound Editing、中國畫、陶瓷、手飾和金工、實用普通話、和木和石雕塑的課程。當中Video and Sound Editing課程是關於拍攝或編輯短片和處理聲音,這個課程和木和石雕塑是需要完成不同功課或項目。然而,她未有完成木和石雕塑的課程(在2019年11月尾退出),因為工作量太大、在被捕後出現情緒問題、和不能完成雕塑功課。
🌟(同意有科目與取景和拍攝沒有關係,不同意取景和拍攝與Video and Sound Editing沒有關係,因為取景和拍攝就是為了這個課程的功課;雖然2019年11月18日正常要上課,不過當時是正停課)
在就讀木和石雕塑的課程期間,教授有不斷提醒學生努力完成功課,事實上她亦曾花了不少時間嘗試完成雕塑。在製作雕塑的過程中,很容易因不小心使用工具而受傷流血。
在案發後的時間,即2020年尾,她仍有在一些課程中拍攝關於棚仔和土地(關於土地共生和公共空間)的影片。
在就讀大學期間,她需要在九龍塘和啟德的學院上課。她亦曾於入大學時修讀關於Safety workshop的課程,這是大學規定。
🌟(九龍塘學院和啟德學院都有Safety workshop;同意Workshop當中有提及Proper Clothing,包括工人服和靴等,不過只是建議)
在畢業時,她的畢業作品(大型雕塑和裝置)獲大學收藏,而這個作品的紀錄亦在早前就讀其他大學課程時已經有所準備。
🌟(同意對文學有些認識,亦有一套自己的藝術看法)
裝備和衣著:
她於案發時身穿橙色短袖上衣、白色長袖外套、黑色運動長褲、白色Vans鞋,當時她背著有個黑色背包,亦有將黑色風褸綁在腰間,和將口罩掛在下巴。
她指上述的橙色短袖上衣和白色長袖外套是出街衣著,黑色風褸是用作拍攝時減少反光,案發當日的凌晨亦曾穿著。
至於背包內的物品:
⁃ 橫條彩色短袖上衣,帶備因住宿舍和用作完成雕塑後的替換衣物;
⁃ 藍色闊身長褲,帶備因住宿舍和用作完成雕塑後的替換衣物;
⁃ 黑色短袖T-Shirt,帶備因住宿舍和用作完成雕塑後的替換衣物,以及在拍攝時減少反光;
⁃ 黑色襪,作為宿舍衣物;
⁃ 防毒面具連濾咀,會在雕塑時使用避免灰塵和保護自己;
⁃ 一隻右手3M手套,會在雕塑時使用在推刀和打磨工序時保護自己,而她的慣用手是右手。至於左手則不會戴手套,因會用作確認雕塑的狀況;
⁃ 黑色防水袋,用於存在污糟的衣服;
⁃ 書包套,會將隨身物品放入去阻隔灰塵;
⁃ 手機、手機殻、和八達通,確認案發當日是由她管有;
⁃ 3片裝傷口貼和5支生理鹽水,怕在雕塑時弄傷自己時作即時護理和消毒傷口和眼睛(雖然學校有急救箱,但有時缺乏一些物品;即使學校有洗眼工具,但內裡只是清水)。
🌟(王小姐指:
⁃ 2019年11月18日是晴朗的一天;
⁃ 同意自己當時在校園沒有鎖櫃,因為當時未知道是先到先得;
⁃ 知道雕塑室會提供一些工具,不過有些工具需要自備;
⁃ 不同意普通膠袋會較防水袋適合裝衣服,因為防水袋可重用和較乾淨等;
⁃ 課室有提供吸塵機讓學生使用保持環境整潔;
⁃ 護眼罩對眼的保護能力不是最好,同意學校會提供少量不同種類護目鏡,但有些護目鏡的保護力較低。案發當日打算借用學校的護目鏡,若當日沒有護目鏡可借用會尋求技術人員協助;
⁃ 知道示威者會戴防毒面具,但不同意防毒面具會於2019年11月18日是敏感;
⁃ 當時都有準備口罩,視乎情況會戴口罩或防毒面具,通常會在使用重型機器時戴防毒面具;
⁃ 同意校園當時有醫藥箱,不過試過醫藥箱沒有消毒藥水;自己也不知道生理鹽水只可以清洗沒有細菌的傷口,自己準備生理鹽水預防進一步需要;
⁃ 雖然學校有提供手套,但基於衛生和數量有限,所以自備,在日常的工作只需要一隻手套或是不需要手套,而且她在使用機器時不會戴手套,免生意外;
⁃ 雕塑室是公用和污糟,所以不會特別存放物品在雕塑室;
⁃ 相信同學於案發時都會回學校完成功課,沒有想過當天校園會有充足的保護物品提供予學生;
⁃ 拍攝時會帶口罩,避免自己的樣子干擾照片和影響後期製作;
⁃ 自己沒有自備耳塞是因使用率低,而且算難買,即使借用學校的耳塞都會事先使用)
在法官詢問下,她在案發前曾用過帶鋸將多餘的木削走,亦有使用過磨機(有時可自己使用)和鏈鋸,使用的過程中都會有技術人員協助。她亦指案發當日本來打算前往啟德學院的目的是在木上有「飛起的山」效果,過程中需要使用帶鋸、磨機、和其他小型機器。最後由於她未有完成木和石雕塑的課程,所以相關物品已被清理,
案發當日:
於2019年11月18日,她打算在早上完成片段取景工作(這段片段是關於用水作比喻即使香港於2019年經歷的社會變化,但本質仍然不變,靈感取自蘇軾”前赤壁賦”的詩詞,而且亦想以第三者身份作觀察和探索)後,返回啟德學院完成雕塑。
🌟(若返回啟德學院完成雕塑,不用通知學校,當時雕塑室都會有技術人員或教授在場協助學生;當時亦因停課致有更多課餘時間,所以決定返回啟德學院;一星期只需要到1次啟德學院上雕塑課程)
上述片段是由2019年10月至12月期間所完成,亦是Video and Sound Editing課程的功課。片段開首取自家中魚缸,除呼應水的元素外亦帶出所有事都由自身出發至社會甚至宇宙;片段亦用了雙重曝光等的技巧;片段題材包括被捕時的文件以反映自身經歷、連接天盛苑至天水圍站的天橋上的塗鴉和地下的字句、連儂牆、電車站、維港景觀、新聞片段和訪問等,以記錄社會的聲音和實況。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12/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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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7出庭作供:
(盤問內容會以括號和底線表示)
背景:
王小姐案發時21歲,住在大西北或大學宿舍(在九龍塘區)。現時從事多媒體藝術工作(多媒體包括攝影和雕塑等)、亦是助理美術指導(例如啤酒廣告設計)、不同藝術工作坊的導師、兼職導賞員、和M+青年義工計劃成員(工作包括舉辨活動促進公眾對多媒體的認識等)。
🌟(在2019年9月已開始住宿舍,但不會在宿舍存放太多衣服,事實上她會於星期五至日住家)
她在中學時期已經開始修讀視覺藝術科,亦有完成文憑試。她至小已經學畫畫,亦有天份,而父親的拍攝習慣也啟發她在就學時嘗試拍攝,擔當記錄者的角色,以及開始接觸多媒體。
她在修讀副學士課程時都有修讀不同視覺藝術科的課程,當中關於Introduction of Visual Arts、觀察環境、拍攝技巧、雕塑及物料、中國藝術等。
在就讀上述雕塑及物料的過程中,她曾製造關於肥皂的木製工具 -- 吹泡泡樽。根據匯報內容,她在製作過程中(例如製作倒模和削木等工序)是有戴護目鏡和口罩保護自己,和使用槌仔和金工機器等。在製作過程中亦有不同技術人員指導和協助。
🌟(在就讀這個課程時,她不需要使用重型機器,所以不需要用到防毒面具等防護裝備)
在案發時(大學3年級),她在學期1需要讀Video and Sound Editing、中國畫、陶瓷、手飾和金工、實用普通話、和木和石雕塑的課程。當中Video and Sound Editing課程是關於拍攝或編輯短片和處理聲音,這個課程和木和石雕塑是需要完成不同功課或項目。然而,她未有完成木和石雕塑的課程(在2019年11月尾退出),因為工作量太大、在被捕後出現情緒問題、和不能完成雕塑功課。
🌟(同意有科目與取景和拍攝沒有關係,不同意取景和拍攝與Video and Sound Editing沒有關係,因為取景和拍攝就是為了這個課程的功課;雖然2019年11月18日正常要上課,不過當時是正停課)
在就讀木和石雕塑的課程期間,教授有不斷提醒學生努力完成功課,事實上她亦曾花了不少時間嘗試完成雕塑。在製作雕塑的過程中,很容易因不小心使用工具而受傷流血。
在案發後的時間,即2020年尾,她仍有在一些課程中拍攝關於棚仔和土地(關於土地共生和公共空間)的影片。
在就讀大學期間,她需要在九龍塘和啟德的學院上課。她亦曾於入大學時修讀關於Safety workshop的課程,這是大學規定。
🌟(九龍塘學院和啟德學院都有Safety workshop;同意Workshop當中有提及Proper Clothing,包括工人服和靴等,不過只是建議)
在畢業時,她的畢業作品(大型雕塑和裝置)獲大學收藏,而這個作品的紀錄亦在早前就讀其他大學課程時已經有所準備。
🌟(同意對文學有些認識,亦有一套自己的藝術看法)
裝備和衣著:
她於案發時身穿橙色短袖上衣、白色長袖外套、黑色運動長褲、白色Vans鞋,當時她背著有個黑色背包,亦有將黑色風褸綁在腰間,和將口罩掛在下巴。
她指上述的橙色短袖上衣和白色長袖外套是出街衣著,黑色風褸是用作拍攝時減少反光,案發當日的凌晨亦曾穿著。
至於背包內的物品:
⁃ 橫條彩色短袖上衣,帶備因住宿舍和用作完成雕塑後的替換衣物;
⁃ 藍色闊身長褲,帶備因住宿舍和用作完成雕塑後的替換衣物;
⁃ 黑色短袖T-Shirt,帶備因住宿舍和用作完成雕塑後的替換衣物,以及在拍攝時減少反光;
⁃ 黑色襪,作為宿舍衣物;
⁃ 防毒面具連濾咀,會在雕塑時使用避免灰塵和保護自己;
⁃ 一隻右手3M手套,會在雕塑時使用在推刀和打磨工序時保護自己,而她的慣用手是右手。至於左手則不會戴手套,因會用作確認雕塑的狀況;
⁃ 黑色防水袋,用於存在污糟的衣服;
⁃ 書包套,會將隨身物品放入去阻隔灰塵;
⁃ 手機、手機殻、和八達通,確認案發當日是由她管有;
⁃ 3片裝傷口貼和5支生理鹽水,怕在雕塑時弄傷自己時作即時護理和消毒傷口和眼睛(雖然學校有急救箱,但有時缺乏一些物品;即使學校有洗眼工具,但內裡只是清水)。
🌟(王小姐指:
⁃ 2019年11月18日是晴朗的一天;
⁃ 同意自己當時在校園沒有鎖櫃,因為當時未知道是先到先得;
⁃ 知道雕塑室會提供一些工具,不過有些工具需要自備;
⁃ 不同意普通膠袋會較防水袋適合裝衣服,因為防水袋可重用和較乾淨等;
⁃ 課室有提供吸塵機讓學生使用保持環境整潔;
⁃ 護眼罩對眼的保護能力不是最好,同意學校會提供少量不同種類護目鏡,但有些護目鏡的保護力較低。案發當日打算借用學校的護目鏡,若當日沒有護目鏡可借用會尋求技術人員協助;
⁃ 知道示威者會戴防毒面具,但不同意防毒面具會於2019年11月18日是敏感;
⁃ 當時都有準備口罩,視乎情況會戴口罩或防毒面具,通常會在使用重型機器時戴防毒面具;
⁃ 同意校園當時有醫藥箱,不過試過醫藥箱沒有消毒藥水;自己也不知道生理鹽水只可以清洗沒有細菌的傷口,自己準備生理鹽水預防進一步需要;
⁃ 雖然學校有提供手套,但基於衛生和數量有限,所以自備,在日常的工作只需要一隻手套或是不需要手套,而且她在使用機器時不會戴手套,免生意外;
⁃ 雕塑室是公用和污糟,所以不會特別存放物品在雕塑室;
⁃ 相信同學於案發時都會回學校完成功課,沒有想過當天校園會有充足的保護物品提供予學生;
⁃ 拍攝時會帶口罩,避免自己的樣子干擾照片和影響後期製作;
⁃ 自己沒有自備耳塞是因使用率低,而且算難買,即使借用學校的耳塞都會事先使用)
在法官詢問下,她在案發前曾用過帶鋸將多餘的木削走,亦有使用過磨機(有時可自己使用)和鏈鋸,使用的過程中都會有技術人員協助。她亦指案發當日本來打算前往啟德學院的目的是在木上有「飛起的山」效果,過程中需要使用帶鋸、磨機、和其他小型機器。最後由於她未有完成木和石雕塑的課程,所以相關物品已被清理,
案發當日:
於2019年11月18日,她打算在早上完成片段取景工作(這段片段是關於用水作比喻即使香港於2019年經歷的社會變化,但本質仍然不變,靈感取自蘇軾”前赤壁賦”的詩詞,而且亦想以第三者身份作觀察和探索)後,返回啟德學院完成雕塑。
🌟(若返回啟德學院完成雕塑,不用通知學校,當時雕塑室都會有技術人員或教授在場協助學生;當時亦因停課致有更多課餘時間,所以決定返回啟德學院;一星期只需要到1次啟德學院上雕塑課程)
上述片段是由2019年10月至12月期間所完成,亦是Video and Sound Editing課程的功課。片段開首取自家中魚缸,除呼應水的元素外亦帶出所有事都由自身出發至社會甚至宇宙;片段亦用了雙重曝光等的技巧;片段題材包括被捕時的文件以反映自身經歷、連接天盛苑至天水圍站的天橋上的塗鴉和地下的字句、連儂牆、電車站、維港景觀、新聞片段和訪問等,以記錄社會的聲音和實況。
前往尖沙咀:
她於案發當日是打算到維港和帝苑酒店地下二層的噴水池作觀察,判斷附近的環境是否有合適的元素可協助她完成片段,例如水和痕跡(如被撕下的痕跡和文字)。她知道帝苑酒店地下二層的噴水池是因父親曾在這地工作。
🌟(王小姐指:
⁃ 約07:00時離家取景拍攝,前往尖沙咀的過程中需乘巴士和地鐵,最後約07:45時到達尖東;
⁃ 同意對尖沙咀的環境不太熟悉,不同意當時發現百周年紀念花園的噴水池是「撞彩」,因為本身有時實地考察會有特別發現;
⁃ 百周年紀念花園的噴水池與家中的魚缺的不同處涉及環境和設計等,亦相信商業區會有水池;
⁃ 本身已計劃好2019年11月18日在尖東取景和探索,然後前往校園雕塑。知道有理大事件發生,但從新聞知道尖東沒什麼事發生,而且理大與尖東有一定距離;
⁃ 同意深水埗都是一個找痕跡的好題材)
她於案發當日,她離開尖東站後到附近噴水池觀察和探索一會,之後走到百周年紀念花園和附近地點的水池觀察和探索一會。其後她進入南洋中心,嘗試探索室內的元素。
🌟(由尖東站至科學館廣場約留了20至30分鐘)
當離開南洋中心並身在科學館廣場時(未見到有警員,有聽到不少聲音,但見到數人),她向前走並思考下一站的位置,不過在途中遇著一班人衝向自己,最後她很快被人群包圍動彈不得,並被警員下令蹲下和拘捕。
🌟(看不到20把雨傘、警告旗幟和催淚煙,聽不到警告和槍聲;不同意自己於08:15時前的一段時間已到達華懋廣場;人群有數十人,當時已經想轉身離開,不過反應不及)
在案發時,她不知道科學館廣場和華懋廣場的名稱。在離開南洋中心時,她在行人路逗留了20至30秒,而由遇著一班人衝向自己至最後她很快被人群包圍動彈不得的時間約有15秒。
若沒有被捕,她會繼續在附近尋找水的元素。若沒有進展,會沿海傍走到紅磡碼頭乘港鐵到啟德校園完成雕塑。
她指當時曾拍攝一些相片,不過因不適合(不能融入在功課中)所以已經馬上刪除,避免日後混淆自己,但若事後認為適合會返回原址拍攝。她在找題材期間沒有見甚麼特別事;在百周年紀念花園時有見到警員巡邏,不過沒有理會。
🌟(王小姐指:
⁃ 本身在腦海中有構思的畫面,而她拍攝的基礎是她認為那些畫面可以融入在片段,雖然她當時只影了1,2張相,但不同意是白行一趟,即使事後發現原來片段適合,需要返回原址拍攝,她認為不麻煩;
⁃ 當時不是馬上刪除照片,應該是在行路思索期間將照片刪除,她將照片刪除是因為不適合片段)
案發後,她亦曾返回尖沙咀拍攝對開維港的景貌,過程中亦有探索日間和晚上時維港景貌的分別。
A7證人作供:
(盤問內容會以括號和底線表示)
A7的證人是譚先生,他是技術員,擁有藝術和應用生物學的學位。他由2014年起從事技術員,工作是在工作室為學生準備材料和工具等,間中都會協助學生使用工具。在2019年時,學生有約110人。
他指每位視覺藝術科的學生都會上Safety Workshop,過程中他們會向學生解釋安全和介紹工具,學生亦會有機會試用工具。學生在這Workshop都要完成筆試和成功地安全使用工具,才能成功工作室的認許用戶。
他們都會向學生給予衣著上的建議,例如工衣、圍裙、和工業安全鞋,學生可以按要處理的工序選擇合宜的衣著。
他們都建議學生在食藥或飲酒下不要前往工作室,亦要求學生不要獨自身在工作室。
他們都會建議學生在使用一些機器時戴N95口罩,而他們都會給予學生1,2個口罩,不過他們會建議學生若是經常在工作室工作時,自己準備一個可更換濾芯的口罩(若果不粗暴對待,按自己經驗可以使用數年),這樣會較經濟。此外,他們不會准許學生使用一些機器,若要使用需要聯絡他們。雖然他們有見過學生戴外科口罩,但他們通常都會建議學生更換口罩。
🌟(確認工作室有提供手套和護目鏡,他們建議學生在搬運和使用手工具時使用手套;他們認為護目鏡有足夠保護力;至於可更換濾芯的口罩,這可以隔走有機化學物(因為有時會噴油)和塵;他認為一個N95口罩已經要十多元,對於視覺藝術科學生而言買可更換濾芯的口罩較經濟)
A7是他的學生,亦有完成Safety Workshop。他於2019年11月18日有在啟德校園上班以測試學校新買的熔銅機。
他確認洗眼機的水是普通水喉水。
🌟(啟德校園有30個鎖櫃,是年租,亦是先到先得;至於急救箱,箱內有消毒藥水、傷口貼、生理鹽水、火酒、繃帶等物,不過有時有人會使用箇中物品,故難言物品是足夠使用,不過會有同事補充物品)
================
聽日14:00開庭。
她於案發當日是打算到維港和帝苑酒店地下二層的噴水池作觀察,判斷附近的環境是否有合適的元素可協助她完成片段,例如水和痕跡(如被撕下的痕跡和文字)。她知道帝苑酒店地下二層的噴水池是因父親曾在這地工作。
🌟(王小姐指:
⁃ 約07:00時離家取景拍攝,前往尖沙咀的過程中需乘巴士和地鐵,最後約07:45時到達尖東;
⁃ 同意對尖沙咀的環境不太熟悉,不同意當時發現百周年紀念花園的噴水池是「撞彩」,因為本身有時實地考察會有特別發現;
⁃ 百周年紀念花園的噴水池與家中的魚缺的不同處涉及環境和設計等,亦相信商業區會有水池;
⁃ 本身已計劃好2019年11月18日在尖東取景和探索,然後前往校園雕塑。知道有理大事件發生,但從新聞知道尖東沒什麼事發生,而且理大與尖東有一定距離;
⁃ 同意深水埗都是一個找痕跡的好題材)
她於案發當日,她離開尖東站後到附近噴水池觀察和探索一會,之後走到百周年紀念花園和附近地點的水池觀察和探索一會。其後她進入南洋中心,嘗試探索室內的元素。
🌟(由尖東站至科學館廣場約留了20至30分鐘)
當離開南洋中心並身在科學館廣場時(未見到有警員,有聽到不少聲音,但見到數人),她向前走並思考下一站的位置,不過在途中遇著一班人衝向自己,最後她很快被人群包圍動彈不得,並被警員下令蹲下和拘捕。
🌟(看不到20把雨傘、警告旗幟和催淚煙,聽不到警告和槍聲;不同意自己於08:15時前的一段時間已到達華懋廣場;人群有數十人,當時已經想轉身離開,不過反應不及)
在案發時,她不知道科學館廣場和華懋廣場的名稱。在離開南洋中心時,她在行人路逗留了20至30秒,而由遇著一班人衝向自己至最後她很快被人群包圍動彈不得的時間約有15秒。
若沒有被捕,她會繼續在附近尋找水的元素。若沒有進展,會沿海傍走到紅磡碼頭乘港鐵到啟德校園完成雕塑。
她指當時曾拍攝一些相片,不過因不適合(不能融入在功課中)所以已經馬上刪除,避免日後混淆自己,但若事後認為適合會返回原址拍攝。她在找題材期間沒有見甚麼特別事;在百周年紀念花園時有見到警員巡邏,不過沒有理會。
🌟(王小姐指:
⁃ 本身在腦海中有構思的畫面,而她拍攝的基礎是她認為那些畫面可以融入在片段,雖然她當時只影了1,2張相,但不同意是白行一趟,即使事後發現原來片段適合,需要返回原址拍攝,她認為不麻煩;
⁃ 當時不是馬上刪除照片,應該是在行路思索期間將照片刪除,她將照片刪除是因為不適合片段)
案發後,她亦曾返回尖沙咀拍攝對開維港的景貌,過程中亦有探索日間和晚上時維港景貌的分別。
A7證人作供:
(盤問內容會以括號和底線表示)
A7的證人是譚先生,他是技術員,擁有藝術和應用生物學的學位。他由2014年起從事技術員,工作是在工作室為學生準備材料和工具等,間中都會協助學生使用工具。在2019年時,學生有約110人。
他指每位視覺藝術科的學生都會上Safety Workshop,過程中他們會向學生解釋安全和介紹工具,學生亦會有機會試用工具。學生在這Workshop都要完成筆試和成功地安全使用工具,才能成功工作室的認許用戶。
他們都會向學生給予衣著上的建議,例如工衣、圍裙、和工業安全鞋,學生可以按要處理的工序選擇合宜的衣著。
他們都建議學生在食藥或飲酒下不要前往工作室,亦要求學生不要獨自身在工作室。
他們都會建議學生在使用一些機器時戴N95口罩,而他們都會給予學生1,2個口罩,不過他們會建議學生若是經常在工作室工作時,自己準備一個可更換濾芯的口罩(若果不粗暴對待,按自己經驗可以使用數年),這樣會較經濟。此外,他們不會准許學生使用一些機器,若要使用需要聯絡他們。雖然他們有見過學生戴外科口罩,但他們通常都會建議學生更換口罩。
🌟(確認工作室有提供手套和護目鏡,他們建議學生在搬運和使用手工具時使用手套;他們認為護目鏡有足夠保護力;至於可更換濾芯的口罩,這可以隔走有機化學物(因為有時會噴油)和塵;他認為一個N95口罩已經要十多元,對於視覺藝術科學生而言買可更換濾芯的口罩較經濟)
A7是他的學生,亦有完成Safety Workshop。他於2019年11月18日有在啟德校園上班以測試學校新買的熔銅機。
他確認洗眼機的水是普通水喉水。
🌟(啟德校園有30個鎖櫃,是年租,亦是先到先得;至於急救箱,箱內有消毒藥水、傷口貼、生理鹽水、火酒、繃帶等物,不過有時有人會使用箇中物品,故難言物品是足夠使用,不過會有同事補充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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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日14:00開庭。
💢#不是聲援💢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英語聆訊
#郭偉健法官 #提訊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白衣暴徒🚹🚹
💩鄧嘉民(43)
控罪1: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連同鄧懷琛、吳偉南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連同鄧懷琛、吳偉南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
辯方大律師說他們需時閱讀大量法律文件,因6天前才收到3個共1500頁的文件,需要向被告解釋及給予被告法律意見,故申請將案件押後至
被告以原有保釋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英語聆訊
#郭偉健法官 #提訊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白衣暴徒🚹🚹
💩鄧嘉民(43)
控罪1: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連同鄧懷琛、吳偉南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連同鄧懷琛、吳偉南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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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大律師說他們需時閱讀大量法律文件,因6天前才收到3個共1500頁的文件,需要向被告解釋及給予被告法律意見,故申請將案件押後至
2023年11月2日0930
再訊。法官關注辯方早前以相同理由押後,但考慮後批准申請。被告以原有保釋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審訊 [11/15]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17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96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黃大律師/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大律師
A2:陳大律師
A3:及A5: #是香媛大律師
A4: 陳大律師
A6: 鍾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 劉大律師
————————————
[下午進度]
1440 開庭
◾️控方案情完結
📌各方均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所有控罪表面證供成立,各人需就面對控罪答辯‼️
⏺案件管理
除D3外7名被告表示選擇親自作供,D1、D7及D8亦會傳召證人,但D8有多至4名證人,估計 D8案情需1天半。法官根據上述資料指餘下審訊日子很大機會不足夠需另加開審期,主控估計需加開3天。由於法官在九至十一月有一單長案,希望先休庭讓律師討論加開多少日及各人可行日子。
休庭近一小時後雙方得出結論加開3天全日審訊較穩妥。商議下決定加開8月22至24日3天審訊,如部份代表未能出席在被告同意下可由事務律師或其他大律師協助。
今天今天剩下時間不足完成D1作供,代表建議D1明天才開始作供法庭同意押後。
1600 今日審訊完畢,押後至明天0930 繼續。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審訊 [11/15]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17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96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黃大律師/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大律師
A2:陳大律師
A3:及A5: #是香媛大律師
A4: 陳大律師
A6: 鍾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 劉大律師
————————————
[下午進度]
1440 開庭
◾️控方案情完結
📌各方均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所有控罪表面證供成立,各人需就面對控罪答辯‼️
⏺案件管理
除D3外7名被告表示選擇親自作供,D1、D7及D8亦會傳召證人,但D8有多至4名證人,估計 D8案情需1天半。法官根據上述資料指餘下審訊日子很大機會不足夠需另加開審期,主控估計需加開3天。由於法官在九至十一月有一單長案,希望先休庭讓律師討論加開多少日及各人可行日子。
休庭近一小時後雙方得出結論加開3天全日審訊較穩妥。商議下決定加開8月22至24日3天審訊,如部份代表未能出席在被告同意下可由事務律師或其他大律師協助。
今天今天剩下時間不足完成D1作供,代表建議D1明天才開始作供法庭同意押後。
1600 今日審訊完畢,押後至明天0930 繼續。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2/40]
A18: 鄧(39) / A23: 樊(28)
控罪:
1. 暴動(所有被告)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3 代表: #黃錦娟大律師
==========
下午進度
🔹控方盤問
當日15:30出門,之前無睇電視,知到有集會,由銅鑼灣去金鐘,知道無不反對通知書,知道唔會有拘捕行動,唔想有衝突,所以去叫人離開,知道交通會受阻,由北角行去金鐘,有行電車路和其他小路,經過維園上灣仔,沿途無勸人離開,因為目的地係金鐘,去到終點勸人會有效啲。
約17:00去到金鐘太古廣場附近,見到唔少示威者,佢哋行行企企,在金鐘聞到有催淚彈氣味,遠處見到白煙,當時唔離開係因為想叫人離開,叫咗約半個鐘,唔肯定有無人走,因為佢哋行嚟行去,約17:10戴上豬嘴,因為聞到催淚煙,開始唔舒服,帶手套係保護雙手,隔開催淚煙,唔同意係掉雜物。
約17:30開始跑,因為身後邊近灣仔啲人開始跑,中環方面有防暴,同意控方指一齊跑會被認為係一份子,不同意企定可以向警方解釋,不同意一齊跑係聚集,跑緊時收催淚煙影響,只係睇到少少嘢,唔同意右肩膊撞到警察,係右手臂撞到,唔肯定撞到對方邊度,唔認同係刻意撞開佢。
當日著黑衫黑褲,同示威者一致,唔著白衫係唔想被認係反對者,不同意明知有集會,著黑衫係想參與,不同意豬嘴和手套係自己帶去,不同意留低係想參與集結,1730走係因為見到警方夾擊,不是參與非法集結,而畏罪逃跑,不是刻意撞到警員,見到有橙旗,但睇唔清楚有咩字,同意當日有暴力示威。
🔸辯方覆問
當日穿黑色衫黑褲,係唔想被唔會為敵對,因為目的係要勸人走。
📍案件管理
由於A18無作供,控方的結案陳辭本來不應就A18事實作評論,但法官問控方會否評論,控方當然打蛇隨棍上。法庭指示控方在8月22日交陳辭,辯方在8月31日回應,9月18日續審作口頭補充,法庭希望在同日裁決,10月5日作判刑。
#練錦鴻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2/40]
A18: 鄧(39) / A23: 樊(28)
控罪:
1. 暴動(所有被告)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3 代表: #黃錦娟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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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控方盤問
當日15:30出門,之前無睇電視,知到有集會,由銅鑼灣去金鐘,知道無不反對通知書,知道唔會有拘捕行動,唔想有衝突,所以去叫人離開,知道交通會受阻,由北角行去金鐘,有行電車路和其他小路,經過維園上灣仔,沿途無勸人離開,因為目的地係金鐘,去到終點勸人會有效啲。
約17:00去到金鐘太古廣場附近,見到唔少示威者,佢哋行行企企,在金鐘聞到有催淚彈氣味,遠處見到白煙,當時唔離開係因為想叫人離開,叫咗約半個鐘,唔肯定有無人走,因為佢哋行嚟行去,約17:10戴上豬嘴,因為聞到催淚煙,開始唔舒服,帶手套係保護雙手,隔開催淚煙,唔同意係掉雜物。
約17:30開始跑,因為身後邊近灣仔啲人開始跑,中環方面有防暴,同意控方指一齊跑會被認為係一份子,不同意企定可以向警方解釋,不同意一齊跑係聚集,跑緊時收催淚煙影響,只係睇到少少嘢,唔同意右肩膊撞到警察,係右手臂撞到,唔肯定撞到對方邊度,唔認同係刻意撞開佢。
當日著黑衫黑褲,同示威者一致,唔著白衫係唔想被認係反對者,不同意明知有集會,著黑衫係想參與,不同意豬嘴和手套係自己帶去,不同意留低係想參與集結,1730走係因為見到警方夾擊,不是參與非法集結,而畏罪逃跑,不是刻意撞到警員,見到有橙旗,但睇唔清楚有咩字,同意當日有暴力示威。
🔸辯方覆問
當日穿黑色衫黑褲,係唔想被唔會為敵對,因為目的係要勸人走。
📍案件管理
由於A18無作供,控方的結案陳辭本來不應就A18事實作評論,但法官問控方會否評論,控方當然打蛇隨棍上。法庭指示控方在8月22日交陳辭,辯方在8月31日回應,9月18日續審作口頭補充,法庭希望在同日裁決,10月5日作判刑。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環 #審訊[9/30]
D3:楊(24)/ D5:羅(24)/ D9:吳(23)
控罪:
(1) D1-10暴動
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11) D1-10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2-3, D5, D7-10使用一個口罩、D1, D4, D6使用一條圍巾。
=============
🔹控方盤問
楊先生不是住中環。案發前他除了工作以外幾乎每天都會去健身室,其他娛樂還有打機和上網,上網主要是使用Facebook。他沒有使用提供集會資訊的應用程式,有用WhatsApp和Telegram——對他來說這些只是通訊程式,他知道這些程式可能有集會資訊,但自己只透過Facebook閱覽相關資訊。
案發當日不需要上泰拳堂;他大約一星期或一個月上一次堂,沒有固定日子,教練約才會去上堂。他背囊內被搜出的兩條紮手帶是泰拳用手帶;他一直把手帶放在背囊內,沒有取出。
⚠️參加集會態度
昨天主問時他供稱案發前曾參與其他集會;除了昨天提及過的三場集會,他也有參加過其他集會,主要是2019年與反修例事件有關的集會。他參加集會的主因是不斷見到因反修例衍生暴力事件,他不希望再有暴力發生;他的參與方式是叫口號或跟隨人群一起遊行。若其他集會人士做其他事情,他不會參與——靜默站立表態可以,只要不是與暴力相關他都可接受;他不接受的行為包括打鬥、傷人、用磚堵路、破壞巴士或商舖、與警察對峙或襲擊警察。就堵路而言,他可以接受站在馬路中間人肉阻路,只是不接受用物品阻路;他不知道堵塞馬路引致交通癱瘓屬破壞社會安寧行為。
⚠️出發前閱覽現場資訊
假設當日由觀塘出發前已知悉現場發生自己不能接受的行為,他不會前往中環參與遊行。現在他已忘記當日在Facebook睇到什麼資料而決定出發,亦忘記了那是群組訊息或新聞。當日他在中環因涉嫌參與非法集會而當場被捕——過往他沒有刑事紀錄,當日被捕後有擔心、緊張如何抗辯,但只能盡量記住當天發生的事情,不會完全記得全日發生過的所有事。他不會怪責看到Facebook的資訊後出去才導致被捕。
他是透過Facebook閱覽中大相關資訊,同樣忘記了資訊來源。他平日有睇立場新聞,當日亦有睇;他同意立場有報道中環集會情況,接受主控建議,當日出發前可能有睇過立場。搭地鐵前往中環的車程中他沒有上網睇中環現場資訊,因他已在途中不會刻意再睇,而他搭車時主要在打機和與朋友傳訊息。他沒有想過參與期間集會會變質;就他過往經驗,都是事後才得知自己參與的集會變了質。他選擇參與中環和你Lunch因認為相對和平理性,不擔心集會變質。他同時特別關注中大新聞,因好奇培養知識份子的地方為何會發生這種事。由於反修例事件期間相關資訊氾濫,有時他會睇漏一些資訊。
⚠️和平集會演變成暴力經驗與認知
被問及主問時提到曾參與的9.8美國領事館集會,他只記得集會地點是一個花園,地方名與時間現在都已忘記,只記得有搭地鐵去某個站參與集會,不記得當天做過什麼,亦沒有影相打卡。以他所知,當天集會主要目的是要求美國制裁香港,亦有其他相關訴求;他個人參與之目的不是要求美國制裁香港,而是希望政府盡快解決反修例事件期間發生的問題,希望不再有人因而受傷。他無法說出參加集會的時間,只大概記得上午開始、下午集會完結就離開;他認為到達遊行路線終點後集會就完結。事後他看報道得知集會變了質,有警員拘捕示威者。
主控讀出維基百科上有關當天集會的內容:集會13:40開始、原定22:00結束,下午4時許有人用雷射光照射警察、三人被捕,港鐵關閉中環站、玻璃和閉路電視鏡頭遭破壞,警方發出催淚煙等。主控形容當天關於該集會「新聞鋪天蓋地」,包括香港電台、NOW及立場等媒體均有報道,質疑他堅稱對上述事情沒有印象的講法。楊先生解釋自己平日不看電視,家中甚至沒有電視機,並重申該段時期資訊氾濫,會錯過部分資訊,亦不會特別去關注。
他同意,當天集會最後變得不和平,但不同意主控所指,自7月1日起很多聲稱和平的集會最後都不和平、好多暴力事件;印象中他參加7.1遊行亦沒有目睹暴力行為發生。他不同意主控所指,6.12有「一班示威者圍住警察總部」是為之後的暴力事件「掀起序幕」。他有聽聞本案發生前一天馬鞍山發生火燒人事件,他認為該行為不合理,同意當時香港不和平、社會愈來愈激烈,但認為主控堅持很多聲稱和平的集會最後都變成不和平之說並非必然。
⚠️被搜出管有物品
案發當日警方搜查他攜帶的背囊,發現內裡只有兩條手帶、側袋有縮骨遮——他同意當日天氣良好,縮骨遮放在側袋是因為背囊內袋無法容納縮骨遮平放的長度,而他個人習慣遮要平放到背囊底部,所以當時只放在側袋。就呈堂片段拍到他彎低身時跌過遮、但拾起遮後仍不放入內袋,主控指原因是要方便集會期間隨時參與傘陣組成或遮掩他人。
關於兩條泰拳手帶,主控表示從互聯網得知手帶紮住拳頭可以作保護,打人或物件時「冇咁傷」;他不同意此說,指自己一直不知上堂要紮手帶的原因,亦不曾有人告訴他紮手帶可以保護手,而上堂時除了紮手帶他還會戴上拳套,不是赤手空拳打物件。他對泰拳有興趣,有上網睇出拳姿勢和訓練的教學片段,但沒有睇教紮手帶的資訊;熟練的話紮手帶需要1至2分鐘。主控指出,他明知道手帶的用途但故意迴避;2019年中開始出現私下以暴力對付意見不合人士之「私了」行為,但他沒有想過要打人,不同意主控指他「如果想」可以用1至2分鐘紮完手帶就打人。辯方陳律師反對控方此問題,程主控表示楊先生背囊只有手帶好奇怪,想探討,但因辯方反對而收返。
⚠️巴士旁的參與
他在主問時解釋,身在巴士旁邊時打開本來不屬於自己的藍色遮,因為周圍多記者而想遮掩自己容貌;當日他到中環後周圍都是記者,而他除了在巴士旁的階段外沒有在其他時間開過遮,原因是巴士階段的記者主要都集中影巴士情況,與其他階段記者較為分散、沒有集中焦點故不需要開遮的情況不同。主控指出,他開遮是要為破壞巴士的暴徒遮掩。
他在本案審訊承認參與非法集會;以他個人判斷,當日他由到達現場直至被捕當刻都是非法集會,因警方沒有就該集會發出不反對通知書。就他主問時供稱身處雪廠街時「退出」集會,他當時沒有再參與集會相關活動,不立即離開現場的原因是他個人主觀認為該位置不屬於和你Lunch範圍,亦沒有必要離開。他把裝了磚頭的環保袋放低在文華東方酒店行人路旁後就行去雪廠街,那是他「退出咗」集會的階段。他在雪廠街逗留了一段時間後,見到干諾道中有人從畢打街方向跑往金鐘方向,於是留意到巴士——該輛巴士打橫停在路上才引起其關注,他並不是要去參與其他人的行動。
他同意在巴士旁的階段周圍仍有多人集結,同意其他人仍在非法集會之中,不同意自己仍身處非法集會現場。他「退出」的定義是思想上退出了,實際上留在現場沒有問題;他沒有離開因沒有迫切性,而且當時自己主要在留意中大情況。主控質疑他早前稱不能接受示威者破壞巴士但當時仍不離開該非法集會現場,他表示當時沒有留意到有人破壞巴士,因自己主要在觀望巴士司機以了解為何打橫停泊巴士。他承認片段截圖可見自己企得近巴士,但他只是在「八卦」睇車廂內情況,沒有看到自己前方擔遮人的情況。
他在雪廠街經干諾道中行到巴士位置,站在巴士車身左方,當時沒有見到有人在破壞巴士。他在該位置逗留一分多鐘,可以看到車廂內情況,不需要特地繞到車身右方看清楚,而且事實上有人阻住,無法行過去另一邊。他見到巴士上司機位置的人不是司機,同時其他座位也沒有乘客,隨後就離開;他主要關注點是巴士內情況,沒有留意周圍正發生的其他事情。就片段所見車轆被人用雪糕筒攝住,他當時可能見到、但未必有留意到。主控指他的說法「有違常理」,並指他根本知道有人在破壞巴士,而他用遮遮住破壞行為;他沒有退出過非法集會或暴動。
⚠️口罩的使用
他已承認控罪(4)在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的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但不同意主控指自己一直身處非法集結並參與暴動。他因為不喜歡煙味,一直都有戴口罩的習慣——2019年之前已有此習慣,但不記得確實從何時開始。他在案發現場有聞到催淚煙,同意氣味較煙味更難聞。主控指出,片段顯示他跑向畢打街、即催淚煙的來源;當時他並不知道情況。他同意主控所指,自己在非法集會中戴口罩目的是隱藏身分。
⚠️環保袋與雜物
他由畢打街出干諾道中後見到地上多雜物,有磚、裝釘膠管和衣物;當時他沒有思考原因,認為大概是用來堵路。正如較早前所述,用物件堵路已超出他的底線,因此他有拾起地上雜物放上石壆;不只他一個人執,雖然與他人合力亦執唔晒,他純粹見到狀況就去做,而磚頭執起先放入環保袋、之後再處理,他認為是較有效率的方法。主控指,他拾起雜物是要供應給前方的人堵路。
⚠️逃跑與通風報信
約15:07至15:24他一直在雪廠街,只是行來行去,沒有去遮打道。他身處雪廠街與干諾道中交界時見到康樂花園有警察出現,警察正跨過隧道欄杆、橫過干諾道中——他跑並不是因為自己參與了非法集結,而是知道警察會拘捕相對年輕的人,出於恐懼本能反應就是避走。他同意跑的時候沒有被警察追捕,亦同意案發前不曾被警察無緣無故拘捕。當時他不知畢打街仍有示威者;他在雪廠街見到警察時沒有想過走向畢打街,亦沒有想到跑入附近的大廈或調頭走,腦袋一片空白,只想到沿曾經行過、較熟悉的路線離開,想跑回D1出口。
控方播放數段閉路電視片段,他同意畫面顯示他逃跑前干諾道中場面平靜、沒有警察,但鏡頭影不到他看到警察的位置;他亦同意,片段見到他在遮打道跑的過程沒有被人追趕。主控指,當時示威最熾熱、有汽油彈和遮陣的位置是鏡頭中的畢打街路段,他跑目的是要提醒畢打街的示威者有警察。
⚠️積極參與暴動
#李慶年法官
#1112中環 #審訊[9/30]
D3:楊(24)/ D5:羅(24)/ D9:吳(23)
控罪:
(1) D1-10暴動
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11) D1-10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2-3, D5, D7-10使用一個口罩、D1, D4, D6使用一條圍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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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盤問
楊先生不是住中環。案發前他除了工作以外幾乎每天都會去健身室,其他娛樂還有打機和上網,上網主要是使用Facebook。他沒有使用提供集會資訊的應用程式,有用WhatsApp和Telegram——對他來說這些只是通訊程式,他知道這些程式可能有集會資訊,但自己只透過Facebook閱覽相關資訊。
案發當日不需要上泰拳堂;他大約一星期或一個月上一次堂,沒有固定日子,教練約才會去上堂。他背囊內被搜出的兩條紮手帶是泰拳用手帶;他一直把手帶放在背囊內,沒有取出。
⚠️參加集會態度
昨天主問時他供稱案發前曾參與其他集會;除了昨天提及過的三場集會,他也有參加過其他集會,主要是2019年與反修例事件有關的集會。他參加集會的主因是不斷見到因反修例衍生暴力事件,他不希望再有暴力發生;他的參與方式是叫口號或跟隨人群一起遊行。若其他集會人士做其他事情,他不會參與——靜默站立表態可以,只要不是與暴力相關他都可接受;他不接受的行為包括打鬥、傷人、用磚堵路、破壞巴士或商舖、與警察對峙或襲擊警察。就堵路而言,他可以接受站在馬路中間人肉阻路,只是不接受用物品阻路;他不知道堵塞馬路引致交通癱瘓屬破壞社會安寧行為。
⚠️出發前閱覽現場資訊
假設當日由觀塘出發前已知悉現場發生自己不能接受的行為,他不會前往中環參與遊行。現在他已忘記當日在Facebook睇到什麼資料而決定出發,亦忘記了那是群組訊息或新聞。當日他在中環因涉嫌參與非法集會而當場被捕——過往他沒有刑事紀錄,當日被捕後有擔心、緊張如何抗辯,但只能盡量記住當天發生的事情,不會完全記得全日發生過的所有事。他不會怪責看到Facebook的資訊後出去才導致被捕。
他是透過Facebook閱覽中大相關資訊,同樣忘記了資訊來源。他平日有睇立場新聞,當日亦有睇;他同意立場有報道中環集會情況,接受主控建議,當日出發前可能有睇過立場。搭地鐵前往中環的車程中他沒有上網睇中環現場資訊,因他已在途中不會刻意再睇,而他搭車時主要在打機和與朋友傳訊息。他沒有想過參與期間集會會變質;就他過往經驗,都是事後才得知自己參與的集會變了質。他選擇參與中環和你Lunch因認為相對和平理性,不擔心集會變質。他同時特別關注中大新聞,因好奇培養知識份子的地方為何會發生這種事。由於反修例事件期間相關資訊氾濫,有時他會睇漏一些資訊。
⚠️和平集會演變成暴力經驗與認知
被問及主問時提到曾參與的9.8美國領事館集會,他只記得集會地點是一個花園,地方名與時間現在都已忘記,只記得有搭地鐵去某個站參與集會,不記得當天做過什麼,亦沒有影相打卡。以他所知,當天集會主要目的是要求美國制裁香港,亦有其他相關訴求;他個人參與之目的不是要求美國制裁香港,而是希望政府盡快解決反修例事件期間發生的問題,希望不再有人因而受傷。他無法說出參加集會的時間,只大概記得上午開始、下午集會完結就離開;他認為到達遊行路線終點後集會就完結。事後他看報道得知集會變了質,有警員拘捕示威者。
主控讀出維基百科上有關當天集會的內容:集會13:40開始、原定22:00結束,下午4時許有人用雷射光照射警察、三人被捕,港鐵關閉中環站、玻璃和閉路電視鏡頭遭破壞,警方發出催淚煙等。主控形容當天關於該集會「新聞鋪天蓋地」,包括香港電台、NOW及立場等媒體均有報道,質疑他堅稱對上述事情沒有印象的講法。楊先生解釋自己平日不看電視,家中甚至沒有電視機,並重申該段時期資訊氾濫,會錯過部分資訊,亦不會特別去關注。
他同意,當天集會最後變得不和平,但不同意主控所指,自7月1日起很多聲稱和平的集會最後都不和平、好多暴力事件;印象中他參加7.1遊行亦沒有目睹暴力行為發生。他不同意主控所指,6.12有「一班示威者圍住警察總部」是為之後的暴力事件「掀起序幕」。他有聽聞本案發生前一天馬鞍山發生火燒人事件,他認為該行為不合理,同意當時香港不和平、社會愈來愈激烈,但認為主控堅持很多聲稱和平的集會最後都變成不和平之說並非必然。
⚠️被搜出管有物品
案發當日警方搜查他攜帶的背囊,發現內裡只有兩條手帶、側袋有縮骨遮——他同意當日天氣良好,縮骨遮放在側袋是因為背囊內袋無法容納縮骨遮平放的長度,而他個人習慣遮要平放到背囊底部,所以當時只放在側袋。就呈堂片段拍到他彎低身時跌過遮、但拾起遮後仍不放入內袋,主控指原因是要方便集會期間隨時參與傘陣組成或遮掩他人。
關於兩條泰拳手帶,主控表示從互聯網得知手帶紮住拳頭可以作保護,打人或物件時「冇咁傷」;他不同意此說,指自己一直不知上堂要紮手帶的原因,亦不曾有人告訴他紮手帶可以保護手,而上堂時除了紮手帶他還會戴上拳套,不是赤手空拳打物件。他對泰拳有興趣,有上網睇出拳姿勢和訓練的教學片段,但沒有睇教紮手帶的資訊;熟練的話紮手帶需要1至2分鐘。主控指出,他明知道手帶的用途但故意迴避;2019年中開始出現私下以暴力對付意見不合人士之「私了」行為,但他沒有想過要打人,不同意主控指他「如果想」可以用1至2分鐘紮完手帶就打人。辯方陳律師反對控方此問題,程主控表示楊先生背囊只有手帶好奇怪,想探討,但因辯方反對而收返。
⚠️巴士旁的參與
他在主問時解釋,身在巴士旁邊時打開本來不屬於自己的藍色遮,因為周圍多記者而想遮掩自己容貌;當日他到中環後周圍都是記者,而他除了在巴士旁的階段外沒有在其他時間開過遮,原因是巴士階段的記者主要都集中影巴士情況,與其他階段記者較為分散、沒有集中焦點故不需要開遮的情況不同。主控指出,他開遮是要為破壞巴士的暴徒遮掩。
他在本案審訊承認參與非法集會;以他個人判斷,當日他由到達現場直至被捕當刻都是非法集會,因警方沒有就該集會發出不反對通知書。就他主問時供稱身處雪廠街時「退出」集會,他當時沒有再參與集會相關活動,不立即離開現場的原因是他個人主觀認為該位置不屬於和你Lunch範圍,亦沒有必要離開。他把裝了磚頭的環保袋放低在文華東方酒店行人路旁後就行去雪廠街,那是他「退出咗」集會的階段。他在雪廠街逗留了一段時間後,見到干諾道中有人從畢打街方向跑往金鐘方向,於是留意到巴士——該輛巴士打橫停在路上才引起其關注,他並不是要去參與其他人的行動。
他同意在巴士旁的階段周圍仍有多人集結,同意其他人仍在非法集會之中,不同意自己仍身處非法集會現場。他「退出」的定義是思想上退出了,實際上留在現場沒有問題;他沒有離開因沒有迫切性,而且當時自己主要在留意中大情況。主控質疑他早前稱不能接受示威者破壞巴士但當時仍不離開該非法集會現場,他表示當時沒有留意到有人破壞巴士,因自己主要在觀望巴士司機以了解為何打橫停泊巴士。他承認片段截圖可見自己企得近巴士,但他只是在「八卦」睇車廂內情況,沒有看到自己前方擔遮人的情況。
他在雪廠街經干諾道中行到巴士位置,站在巴士車身左方,當時沒有見到有人在破壞巴士。他在該位置逗留一分多鐘,可以看到車廂內情況,不需要特地繞到車身右方看清楚,而且事實上有人阻住,無法行過去另一邊。他見到巴士上司機位置的人不是司機,同時其他座位也沒有乘客,隨後就離開;他主要關注點是巴士內情況,沒有留意周圍正發生的其他事情。就片段所見車轆被人用雪糕筒攝住,他當時可能見到、但未必有留意到。主控指他的說法「有違常理」,並指他根本知道有人在破壞巴士,而他用遮遮住破壞行為;他沒有退出過非法集會或暴動。
⚠️口罩的使用
他已承認控罪(4)在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的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但不同意主控指自己一直身處非法集結並參與暴動。他因為不喜歡煙味,一直都有戴口罩的習慣——2019年之前已有此習慣,但不記得確實從何時開始。他在案發現場有聞到催淚煙,同意氣味較煙味更難聞。主控指出,片段顯示他跑向畢打街、即催淚煙的來源;當時他並不知道情況。他同意主控所指,自己在非法集會中戴口罩目的是隱藏身分。
⚠️環保袋與雜物
他由畢打街出干諾道中後見到地上多雜物,有磚、裝釘膠管和衣物;當時他沒有思考原因,認為大概是用來堵路。正如較早前所述,用物件堵路已超出他的底線,因此他有拾起地上雜物放上石壆;不只他一個人執,雖然與他人合力亦執唔晒,他純粹見到狀況就去做,而磚頭執起先放入環保袋、之後再處理,他認為是較有效率的方法。主控指,他拾起雜物是要供應給前方的人堵路。
⚠️逃跑與通風報信
約15:07至15:24他一直在雪廠街,只是行來行去,沒有去遮打道。他身處雪廠街與干諾道中交界時見到康樂花園有警察出現,警察正跨過隧道欄杆、橫過干諾道中——他跑並不是因為自己參與了非法集結,而是知道警察會拘捕相對年輕的人,出於恐懼本能反應就是避走。他同意跑的時候沒有被警察追捕,亦同意案發前不曾被警察無緣無故拘捕。當時他不知畢打街仍有示威者;他在雪廠街見到警察時沒有想過走向畢打街,亦沒有想到跑入附近的大廈或調頭走,腦袋一片空白,只想到沿曾經行過、較熟悉的路線離開,想跑回D1出口。
控方播放數段閉路電視片段,他同意畫面顯示他逃跑前干諾道中場面平靜、沒有警察,但鏡頭影不到他看到警察的位置;他亦同意,片段見到他在遮打道跑的過程沒有被人追趕。主控指,當時示威最熾熱、有汽油彈和遮陣的位置是鏡頭中的畢打街路段,他跑目的是要提醒畢打街的示威者有警察。
⚠️積極參與暴動
控方播放片段,指他把以膠袋包裝的衣物放上石壆後,有全身黑色衣裝的人把該些衣物交給另外三人,該些人不是普通市民,是在供應物資作堵路。主控再指,他不是如自己聲稱般在清理現場,而是共同行動、配合堵路人士,支持示威人士與暴徒;他從來沒有退出非法集結或暴動,不單留守現場以壯大聲勢,亦有積極參與。
控方盤問至13:10才完成。
🔸辯方覆問
他接受盤問時不同意和平示威都會演變成暴力,因為他所參與過的集會不是全部都有出現此情況,有發生他就會離開;他沒有鼓勵過暴力行為。
他被警方搜出的物品是他仍在觀塘時已經管有,出門前沒有打算參加和你Lunch,在案發現場沒有使用過物品,亦沒有意圖使用物品作暴力行為。
關於執起地上衣物,當時他沒有留意三名南亞人在集會中的角色,自己也沒有和其他人交流,純粹擔心會有人被絆倒而執起;他沒有意圖用以堵路或協助他人堵路。
關於巴士被破壞,他在現場時看不到車轆被破壞;他認為把雪糕筒攝住車轆是阻止巴士行駛的一種堵路方式。因巴士已佔據整個路段,當時他沒有刻意繞過車頭行去巴士另一邊察看車內情況。
辯方律師亦按法官要求覆問 D3 (辯方本想整理好,明早才覆問),13:45階段性完成了覆問。除非辯方有啲追加提問,D3已完成作供。
明早10am 開始,D9辯方律師開始和D9 作供,預計需要3小時。
💛感謝臨時直播員和有心人💛
控方盤問至13:10才完成。
🔸辯方覆問
他接受盤問時不同意和平示威都會演變成暴力,因為他所參與過的集會不是全部都有出現此情況,有發生他就會離開;他沒有鼓勵過暴力行為。
他被警方搜出的物品是他仍在觀塘時已經管有,出門前沒有打算參加和你Lunch,在案發現場沒有使用過物品,亦沒有意圖使用物品作暴力行為。
關於執起地上衣物,當時他沒有留意三名南亞人在集會中的角色,自己也沒有和其他人交流,純粹擔心會有人被絆倒而執起;他沒有意圖用以堵路或協助他人堵路。
關於巴士被破壞,他在現場時看不到車轆被破壞;他認為把雪糕筒攝住車轆是阻止巴士行駛的一種堵路方式。因巴士已佔據整個路段,當時他沒有刻意繞過車頭行去巴士另一邊察看車內情況。
辯方律師亦按法官要求覆問 D3 (辯方本想整理好,明早才覆問),13:45階段性完成了覆問。除非辯方有啲追加提問,D3已完成作供。
明早10am 開始,D9辯方律師開始和D9 作供,預計需要3小時。
💛感謝臨時直播員和有心人💛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16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08.15]
[2023.08.13-08.1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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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9個月 #續審 [107/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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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0:00
👥楊,羅,吳(23-24) #續審 [11/30] (#1112中環 暴動 3項蒙面)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馬,陳,林,陳,盧,劉,謝,王(23-46)🛑林已還押18個月 #續審 [12/15] (#1102灣仔 暴動 5項蒙面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妨礙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00
👥吳,何,陳,高,陳,王,許,洪,陳,鄧,鄭,施,鄭,陳,蔡,程,鍾,江,劉(18-52) #續審 [13/34]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6:30
👥謝,吳,李,黃,周,*,曾,蘇(13-33)🛑八位被告已還押17日 #求情 (#1006灣仔 暴動 4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無牌管有無線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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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諸(36)🛑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20230703元朗 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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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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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3.08.15]
[2023.08.13-08.1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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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9個月 #續審 [107/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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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慶年法官
🕙10:00
👥楊,羅,吳(23-24) #續審 [11/30] (#1112中環 暴動 3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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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36)🛑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20230703元朗 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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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月16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107/9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11/3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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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30703元朗 #提堂
諸(36)
控罪(1) 侮辱國旗
於 2023 年 7 月 3 日在元朗宏達路港鐵朗屏站 D 出口外近燈柱 GD7218,公開及故意以玷污的方式侮辱一面國旗。
控罪(2) 侮辱區旗
於 2023 年 7 月 3 日在元朗宏達路港鐵朗屏站 D 出口外近燈柱 GD7218,公開及故意以玷污的方式侮辱一面區旗。
----------------
控方已完成徵詢法律意見,現呈上修訂控罪一及新增控罪二,控方準備好答辯。
今日被告因忘記辦手續而沒有當值律師,被告希望有當值律師代表。
法庭今日不聽取答辯,先給予被告時間聘請當值律師並索取法律意見。被告指沒有能力支付律師費,法庭提醒需要被告自己提出希望豁免,法庭於這方面沒有責任。
案件押後至9月27日再訊,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保釋條件:
500元保釋金
每星期去警署報到2次
💛感謝臨時直播員💛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30703元朗 #提堂
諸(36)
控罪(1) 侮辱國旗
於 2023 年 7 月 3 日在元朗宏達路港鐵朗屏站 D 出口外近燈柱 GD7218,公開及故意以玷污的方式侮辱一面國旗。
控罪(2) 侮辱區旗
於 2023 年 7 月 3 日在元朗宏達路港鐵朗屏站 D 出口外近燈柱 GD7218,公開及故意以玷污的方式侮辱一面區旗。
----------------
控方已完成徵詢法律意見,現呈上修訂控罪一及新增控罪二,控方準備好答辯。
今日被告因忘記辦手續而沒有當值律師,被告希望有當值律師代表。
法庭今日不聽取答辯,先給予被告時間聘請當值律師並索取法律意見。被告指沒有能力支付律師費,法庭提醒需要被告自己提出希望豁免,法庭於這方面沒有責任。
案件押後至9月27日再訊,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保釋條件:
500元保釋金
每星期去警署報到2次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13/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
A8出庭作供:
(盤問內容會以括號和底線表示)
背景:
許小姐案發時21歲,家在觀塘區,擁有一個學位,任職精品文具推廣員。案發時就讀大學,為了繳交學費而任職兩份兼職工作,分別是精品文具推廣員(工作地點在太古和寶林等分店)和精品文具銷售員(工作地點在深水埗),沒有固定工作時間,每星期返三至四日,一星期要上四日課,唯於2019年11月18日不用上課,不過要於12:00時至20:00時在深水埗上班。
案發當日06:00時至07:00時,她由家中出發,身穿淺灰色T-Shirt和深藍色長褲,當時也帶了一背包,內有銀包、電話、鉛筆、擦膠、B5尺寸畫板,和:
⁃ 有公仔圖案的雨傘,長期放在背包以備不時之需,即遮雨和太陽;
⁃ 眼罩,於2019年8月在深水埗前往地鐵站時遇催淚煙時(不知道原因)有途人給予她,當時遇催淚煙時身體有不適,即眼痛(難睜大眼看路)和呼吸困難,所以自己有戴上眼罩,其後身體有改善。她日後在太古和深水埗曾再遇催淚煙,所以她會放在背包以備不時之需,事實上她亦曾在案發前使用過;
⁃ 沒有包裝的口罩,管有原因與眼罩相同。
前往尖沙咀的目的:
她到尖東的目的是取景完成Final Year Project,即製作一段動畫。
根據她和組員於2019年10月23日的一個匯報,匯報內容是關於一個短片,內容指主角在颱風混亂的情況下上班,靈感源自於黎先生的上班訴求。匯報內容中的Visual Research and Reference的內容是指主角走過的地方,包括彩虹(後來改作海山樓)、尖東、紅隧口、中環等。
根據匯報內容中的Production Schedule,案發當日正值第二階段的過程,而她是打算到尖沙咀畫建築和物品(不在早一日前往尖沙咀是因她亦想觀察星期一的上班情況),不選擇影相是因為她可以在不同角度和距離畫指定的目標,亦可以省時(免於執相)和免於有人阻擋。在此之前,她已經到彩虹和中環等地完成取景,再加上自己繁忙和需時處理手稿,所以想盡快完成,免於趕不上限期。在案發當日,她亦有在尖東畫噴水池,事實上她畫了兩至三幅手稿,不過有些手稿已經找不到。
她指畫一幅手稿需時10至30分鐘。最後,她亦有完成短片,相關短片有在庭上播放,叫「番工啦香港人」,內容有趣和合乎準時返工的現實。根據片段,可顯示她畫的海山樓、中環、尖東噴水池的手稿。
到達尖沙咀:
她於案發當日是乘友人的順風車前往尖沙咀,並於約07:00多的時分到達尖沙咀海傍。她選擇於早上時份前往尖沙咀是因她早上有空和想觀察上班的情況,她預計會用約3小時完成取景。
當時她知道理大內有示威活動,但不知道理大附近有示威活動,也不知道警員的位置,亦因不熟悉尖沙咀的路而沒有特別擔心安全。
在畫尖東噴水池的手稿時,她見到路人和上班人士,但看不到警員。其後她走到百周年紀念花園噴水池,當時見到路人和身穿西裝的上班人士。之後她走入麼地道小路,因為當時見到上班人士食煙和商業大廈,所以她上前看看。在麼地道時,當時沒有特別情況,有車有人。其後她走入前往科學館廣場的小路,同樣因為見到上班人士食煙和商業大廈,這時她只能看到小部分科學館廣場的情況,當時有人在科學館廣場的U字車道的位置,這些人有戴口罩,而她的位置亦沒有特別情況和有人存在,也聽不到聲音的內容。即使眼前有戴口罩的人,亦沒有特別擔心安全。
當走入科學館廣場時,知悉後方有急促的腳步聲,發現有十多位警員前來,所以她走入凹位讓路。這時她見到有人向警員的反方向走,她沒有走是因為不想被誤會,其後,有警員前來告知她要向科學館廣場方向離開,然而當她遵從指示並走到科學館廣場的轉角位時,就被圍捕。
================
控方張生話有大量材料同片要睇,當然都要時間準備盤問內容,所以聽日11:00繼續。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13/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
A8出庭作供:
(盤問內容會以括號和底線表示)
背景:
許小姐案發時21歲,家在觀塘區,擁有一個學位,任職精品文具推廣員。案發時就讀大學,為了繳交學費而任職兩份兼職工作,分別是精品文具推廣員(工作地點在太古和寶林等分店)和精品文具銷售員(工作地點在深水埗),沒有固定工作時間,每星期返三至四日,一星期要上四日課,唯於2019年11月18日不用上課,不過要於12:00時至20:00時在深水埗上班。
案發當日06:00時至07:00時,她由家中出發,身穿淺灰色T-Shirt和深藍色長褲,當時也帶了一背包,內有銀包、電話、鉛筆、擦膠、B5尺寸畫板,和:
⁃ 有公仔圖案的雨傘,長期放在背包以備不時之需,即遮雨和太陽;
⁃ 眼罩,於2019年8月在深水埗前往地鐵站時遇催淚煙時(不知道原因)有途人給予她,當時遇催淚煙時身體有不適,即眼痛(難睜大眼看路)和呼吸困難,所以自己有戴上眼罩,其後身體有改善。她日後在太古和深水埗曾再遇催淚煙,所以她會放在背包以備不時之需,事實上她亦曾在案發前使用過;
⁃ 沒有包裝的口罩,管有原因與眼罩相同。
前往尖沙咀的目的:
她到尖東的目的是取景完成Final Year Project,即製作一段動畫。
根據她和組員於2019年10月23日的一個匯報,匯報內容是關於一個短片,內容指主角在颱風混亂的情況下上班,靈感源自於黎先生的上班訴求。匯報內容中的Visual Research and Reference的內容是指主角走過的地方,包括彩虹(後來改作海山樓)、尖東、紅隧口、中環等。
根據匯報內容中的Production Schedule,案發當日正值第二階段的過程,而她是打算到尖沙咀畫建築和物品(不在早一日前往尖沙咀是因她亦想觀察星期一的上班情況),不選擇影相是因為她可以在不同角度和距離畫指定的目標,亦可以省時(免於執相)和免於有人阻擋。在此之前,她已經到彩虹和中環等地完成取景,再加上自己繁忙和需時處理手稿,所以想盡快完成,免於趕不上限期。在案發當日,她亦有在尖東畫噴水池,事實上她畫了兩至三幅手稿,不過有些手稿已經找不到。
她指畫一幅手稿需時10至30分鐘。最後,她亦有完成短片,相關短片有在庭上播放,叫「番工啦香港人」,內容有趣和合乎準時返工的現實。根據片段,可顯示她畫的海山樓、中環、尖東噴水池的手稿。
到達尖沙咀:
她於案發當日是乘友人的順風車前往尖沙咀,並於約07:00多的時分到達尖沙咀海傍。她選擇於早上時份前往尖沙咀是因她早上有空和想觀察上班的情況,她預計會用約3小時完成取景。
當時她知道理大內有示威活動,但不知道理大附近有示威活動,也不知道警員的位置,亦因不熟悉尖沙咀的路而沒有特別擔心安全。
在畫尖東噴水池的手稿時,她見到路人和上班人士,但看不到警員。其後她走到百周年紀念花園噴水池,當時見到路人和身穿西裝的上班人士。之後她走入麼地道小路,因為當時見到上班人士食煙和商業大廈,所以她上前看看。在麼地道時,當時沒有特別情況,有車有人。其後她走入前往科學館廣場的小路,同樣因為見到上班人士食煙和商業大廈,這時她只能看到小部分科學館廣場的情況,當時有人在科學館廣場的U字車道的位置,這些人有戴口罩,而她的位置亦沒有特別情況和有人存在,也聽不到聲音的內容。即使眼前有戴口罩的人,亦沒有特別擔心安全。
當走入科學館廣場時,知悉後方有急促的腳步聲,發現有十多位警員前來,所以她走入凹位讓路。這時她見到有人向警員的反方向走,她沒有走是因為不想被誤會,其後,有警員前來告知她要向科學館廣場方向離開,然而當她遵從指示並走到科學館廣場的轉角位時,就被圍捕。
================
控方張生話有大量材料同片要睇,當然都要時間準備盤問內容,所以聽日11:00繼續。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審訊 [12/15]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17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96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黃大律師/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大律師
A2:陳大律師
A3:及A5: #是香媛大律師
A4: 陳大律師
A6: 鍾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 劉大律師
————————————
[上午進度]
0937 開庭
◾️辯方案情
📌傳召D1 作供
🔸主問
呈上辯方相片冊,控方不反對但指沒有拍攝時間日子,需先建立基礎。
📎背景
工作家庭背景,家住九龍區已婚有子女,自己有一架私家車,確認相冊照片為私家車登記證書及該車照片,2019已使用該車至今。
案發是星期六不用上班,約了友人鄧先生在其青衣家中燒烤慶祝該月生日之人士包括自己及女兒,家人也会參加。聚會通常晚上七點左右開始,聚會是間中在不同人家舉行。相冊6張相片可見深色衫自己同鄧先生及子女,拍攝約是2018至2020,第五及六張為案發日拍。
📎出現目的
案發日下午近3時駕車去銅鑼灣買禮物比女兒,有帶背囊出門即警員檢取那個,是同太太共用,沒有帶傘,車停泊灣仔星街聖佛蘭士街(見相冊)。代表律師要求下在地圖上標示,泊灣仔因銅鑼灣車位少而自已在灣仔工作熟悉有位。泊車後乘地鐵去銅鑼灣,約了友人吳女士在時代廣場等,她稱想買禮物給自己女兒,約4點見面,吳也會參加鄧先生聚會。但最後買不到禮物,於1630離開去SOGO。波斯富街途中見警員及途人,現場緊張,打算坐地鐵但在禮頓中心商量後怕封站,認為行路只需15分鐘,決定步行去取車。約1700到莊士敦道修頓球場,沿途平靜但在近盧押道時有人叫水炮車快啲行動,地圖P141a可見自己步行方向。自己在修頓中心行到在汕頭街聽到有人叫「水炮車,跑呀」,於是同吳女士一齊跑。🫂 P134a Now新聞片段00:00:00-00:01:08聽到上述說話,認得片段中莊士敦道由東向西跑,穿黑衫戴口罩拿長傘男子是自己, 即P134a截圖11及12內紅圈者。當時見不到水炮車,只聽到響號聲。跑是因感危險想離開。
📎身上物品,截停前後
出門時沒有戴口罩,是銅鑼灣行去灣仔時因有燒著物件發出難聞氣味,口罩是由背袋取出戴上因本身有鼻敏感。修頓中心時有人叫跑快啲吳女士拿住傘跟不到跑,之後自己取走其長傘,P134a截圖因戴口罩跑速慢下來,過了盧押道在莊士敦道上了行人路,在過了福臨門譚臣道之莊士敦道上見有警員,有十多二十人在附近一起向西跑。在譚臣道聽到至少2下嘭嘭聲,之後有煙意識到是催淚煙,有D驚停下有人迎面跑來走入譚臣道並見一警員也朝自己過來,估應該是追那些人,自己靠近牆企定高擧雙手但警察走來搭住自己膊頭截停,由於2人都冇防毒面具,警察帶自己往聯發街,自己向警察多次說「我路過去取車,咩都冇做過」。遇見警員前有望向分域街,有數十名人應是跑得快那羣,看不到有人投汽油彈,也冇留意機利臣街有警察。為何Now片段自己冇口罩及傘,解釋到譚臣道呼吸困難除下口罩,而跑時混亂也不知何時跌了直傘,盧押道𘍭上莊士敦道行人路最後見到吳女士,但在譚臣道時見不到失散咗,警員14951在莊士敦道18號才搜查物品,帶上警車前沒有人宣佈以任何罪名拘捕,只有一白衫說有咩嘢返差館講。同意警署內拍照之證物有5個白色口罩,自己戴灰色口罩是在日本買。確認背囊內其他物品有銀包、風褸、遮,手信如毛巾及食物,另有一件深色波衫,沒有白色衫。最後確認沒參與非法活動也不知機和臣街警方有發警告。🫂獨立媒體(警方未使用材料) 11月2日片段10:30-10:50,D1確認遠方灣仔見到自己作供停泊的私家車。
🔹盤問
-當日聚會是慶祝11月生日人士
-同意買禮物一般帶太太及女兒揀,但該天對太太說會同吳女士買給女兒驚喜。
-不知道政府當日15:49公告銅鑼灣一帶有未批淮集會,揸車冇聽收音機,只在中午時有看電視
-太太沒有說不要去銅鑼灣,去銅鑼灣沒有特定想買禮物,為何住九龍去香港島買禮物?同意旺角有店購禮物,但之前去過睇唔中。同意由住所去青衣快過灣仔去。
-不同意灣仔泊車地點是泊車黑點,但同意可能被抄牌。不同意自己泊車位置在彎位會阻到大車,但如有人投訴可能會被拖走車。同意銅鑼灣至灣仔有不少停車場及由紅隧經銅鑼灣去灣仔泊車較迂迴。沒查過時代廣場有冇車位,同意購物可免費泊車。但過往經驗時代廣場很難有位而街泊位置也少。
-當日天氣良好,同意未必需要雨傘,也可將傘放車內,但照顧小朋友預備遮較好,沒有打算參加集會但因鼻敏感所以也帶6個口罩。同意審訊咁多日自己沒有戴過口罩
-吳女士家住大圍,但不會傳召作證人,相約有約定會去時代廣場Lego 及龍貓店,只約在地鐵站等,沒有提及會否揸車去。同意地鐵站多人但不同意在那裏等其實會混亂。主問冇提過去龍貓店,但實際有去。同意逗留了2店大半小時沒找到適合女兒禮物。
-同意禮頓道去泊車位置可能不止15分鐘,谷歌地圖指20分鐘。主問怕封站才行去灣仔取車,同意意會情況會轉差,卻選擇徒步。不知道1650莊士敦道菲林明道已有人拉鐵馬堵路,D1 見不到。自己由禮頓中心經摩利臣山道去灣仔道,之後行莊士敦道,同意中途可走入橫街。呈堂片段1657見不少人皇后大道東入春園街但D1冇留意到。同意出到莊士敦道時多人但是移動非停留,現場是平靜。同意莊士敦道上見到有人燒雜物,感覺情況𘍭變。同意可取道由皇后大道東去灣仔取車但會遠咗,D1不同意路線較直接指有上落斜。灣仔道出莊士敦道時沒有見到水炮車或警車。
1259 午休 盤問未完1430繼續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審訊 [12/15]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17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96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黃大律師/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大律師
A2:陳大律師
A3:及A5: #是香媛大律師
A4: 陳大律師
A6: 鍾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 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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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0937 開庭
◾️辯方案情
📌傳召D1 作供
🔸主問
呈上辯方相片冊,控方不反對但指沒有拍攝時間日子,需先建立基礎。
📎背景
工作家庭背景,家住九龍區已婚有子女,自己有一架私家車,確認相冊照片為私家車登記證書及該車照片,2019已使用該車至今。
案發是星期六不用上班,約了友人鄧先生在其青衣家中燒烤慶祝該月生日之人士包括自己及女兒,家人也会參加。聚會通常晚上七點左右開始,聚會是間中在不同人家舉行。相冊6張相片可見深色衫自己同鄧先生及子女,拍攝約是2018至2020,第五及六張為案發日拍。
📎出現目的
案發日下午近3時駕車去銅鑼灣買禮物比女兒,有帶背囊出門即警員檢取那個,是同太太共用,沒有帶傘,車停泊灣仔星街聖佛蘭士街(見相冊)。代表律師要求下在地圖上標示,泊灣仔因銅鑼灣車位少而自已在灣仔工作熟悉有位。泊車後乘地鐵去銅鑼灣,約了友人吳女士在時代廣場等,她稱想買禮物給自己女兒,約4點見面,吳也會參加鄧先生聚會。但最後買不到禮物,於1630離開去SOGO。波斯富街途中見警員及途人,現場緊張,打算坐地鐵但在禮頓中心商量後怕封站,認為行路只需15分鐘,決定步行去取車。約1700到莊士敦道修頓球場,沿途平靜但在近盧押道時有人叫水炮車快啲行動,地圖P141a可見自己步行方向。自己在修頓中心行到在汕頭街聽到有人叫「水炮車,跑呀」,於是同吳女士一齊跑。🫂 P134a Now新聞片段00:00:00-00:01:08聽到上述說話,認得片段中莊士敦道由東向西跑,穿黑衫戴口罩拿長傘男子是自己, 即P134a截圖11及12內紅圈者。當時見不到水炮車,只聽到響號聲。跑是因感危險想離開。
📎身上物品,截停前後
出門時沒有戴口罩,是銅鑼灣行去灣仔時因有燒著物件發出難聞氣味,口罩是由背袋取出戴上因本身有鼻敏感。修頓中心時有人叫跑快啲吳女士拿住傘跟不到跑,之後自己取走其長傘,P134a截圖因戴口罩跑速慢下來,過了盧押道在莊士敦道上了行人路,在過了福臨門譚臣道之莊士敦道上見有警員,有十多二十人在附近一起向西跑。在譚臣道聽到至少2下嘭嘭聲,之後有煙意識到是催淚煙,有D驚停下有人迎面跑來走入譚臣道並見一警員也朝自己過來,估應該是追那些人,自己靠近牆企定高擧雙手但警察走來搭住自己膊頭截停,由於2人都冇防毒面具,警察帶自己往聯發街,自己向警察多次說「我路過去取車,咩都冇做過」。遇見警員前有望向分域街,有數十名人應是跑得快那羣,看不到有人投汽油彈,也冇留意機利臣街有警察。為何Now片段自己冇口罩及傘,解釋到譚臣道呼吸困難除下口罩,而跑時混亂也不知何時跌了直傘,盧押道𘍭上莊士敦道行人路最後見到吳女士,但在譚臣道時見不到失散咗,警員14951在莊士敦道18號才搜查物品,帶上警車前沒有人宣佈以任何罪名拘捕,只有一白衫說有咩嘢返差館講。同意警署內拍照之證物有5個白色口罩,自己戴灰色口罩是在日本買。確認背囊內其他物品有銀包、風褸、遮,手信如毛巾及食物,另有一件深色波衫,沒有白色衫。最後確認沒參與非法活動也不知機和臣街警方有發警告。🫂獨立媒體(警方未使用材料) 11月2日片段10:30-10:50,D1確認遠方灣仔見到自己作供停泊的私家車。
🔹盤問
-當日聚會是慶祝11月生日人士
-同意買禮物一般帶太太及女兒揀,但該天對太太說會同吳女士買給女兒驚喜。
-不知道政府當日15:49公告銅鑼灣一帶有未批淮集會,揸車冇聽收音機,只在中午時有看電視
-太太沒有說不要去銅鑼灣,去銅鑼灣沒有特定想買禮物,為何住九龍去香港島買禮物?同意旺角有店購禮物,但之前去過睇唔中。同意由住所去青衣快過灣仔去。
-不同意灣仔泊車地點是泊車黑點,但同意可能被抄牌。不同意自己泊車位置在彎位會阻到大車,但如有人投訴可能會被拖走車。同意銅鑼灣至灣仔有不少停車場及由紅隧經銅鑼灣去灣仔泊車較迂迴。沒查過時代廣場有冇車位,同意購物可免費泊車。但過往經驗時代廣場很難有位而街泊位置也少。
-當日天氣良好,同意未必需要雨傘,也可將傘放車內,但照顧小朋友預備遮較好,沒有打算參加集會但因鼻敏感所以也帶6個口罩。同意審訊咁多日自己沒有戴過口罩
-吳女士家住大圍,但不會傳召作證人,相約有約定會去時代廣場Lego 及龍貓店,只約在地鐵站等,沒有提及會否揸車去。同意地鐵站多人但不同意在那裏等其實會混亂。主問冇提過去龍貓店,但實際有去。同意逗留了2店大半小時沒找到適合女兒禮物。
-同意禮頓道去泊車位置可能不止15分鐘,谷歌地圖指20分鐘。主問怕封站才行去灣仔取車,同意意會情況會轉差,卻選擇徒步。不知道1650莊士敦道菲林明道已有人拉鐵馬堵路,D1 見不到。自己由禮頓中心經摩利臣山道去灣仔道,之後行莊士敦道,同意中途可走入橫街。呈堂片段1657見不少人皇后大道東入春園街但D1冇留意到。同意出到莊士敦道時多人但是移動非停留,現場是平靜。同意莊士敦道上見到有人燒雜物,感覺情況𘍭變。同意可取道由皇后大道東去灣仔取車但會遠咗,D1不同意路線較直接指有上落斜。灣仔道出莊士敦道時沒有見到水炮車或警車。
1259 午休 盤問未完1430繼續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審訊 [12/15]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17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96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黃大律師/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大律師
A2:陳大律師
A3:及A5: #是香媛大律師
A4: 陳大律師
A6: 鍾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 劉大律師
————————————
[下午進度]
1433 開庭
📌傳召DW1 (D1) 作供
🔹盤問
-沒有問吳女士為何好天帶傘
-修頓球場外吳走得慢,拿遮會影響跑速,吳冇問為何D1取去其傘
-取車應在莊士敦道西行線走,但當時後面話有水炮車所以只想盡快上回行人路,一直行到火堆位置才離開東行線行人路過對面聯發街馬路。
-不同意買禮物、取車及取長傘等是杜撰出來。
-背囊內有另一件衫是因晚上會燒烤,燒烤完通常會換衫,衫是當天放入袋,同意有打開袋但冇取走袋內6個口罩及縮骨遮
- 同意11月2日片中冇戴眼鏡因為帶了隱形眼鏡,否認因參與非法活動才帶
-同吳女士失散沒有呼叫及打電話找她因現場混亂,補充有回頭望找吳但已經聽到嘭嘭聲。自己電話有響但被檢走不知吳女士有冇來電。
- PW3衝來自己走向牆舉高手是想表示冇嘢協助其工作。 對PW3指有人投汽油彈是完全冇發生過。主控指盤問時PW3指D1說「我喺路過」,沒有講過去取車。D1 重申有說過幾次。不同意主控指2人當時均吸入煙不適沒有作聲稱對話。
-主控指PW4接手後有問袋內物件做咩D1沒有回答,D1不同意,不記得PW4詳問咩,但記得自己有回答。
-不同意自己同身後扔汽油彈的人一夥。
-🫂P134a Now片段 01:41,即16:48,同意莊士頓道多黑衣人,但仍平靜,數分鐘後柯布連道舉起黑旗及實時1655時皇后大道東被堵塞,D1指看不到次上情景
🔸覆問
-口罩盤問時答是因有小朋友會接觸第三者會隨時帶住,雖然案發時小孩不在旁,但之後仍有機會接觸其他人
-約吳女士在地鐵站等是她建議,是燒烤前數天
-燒烤換衫意思是指天台燒完嘢返回二樓鄧家才換上清潔衣物
-主控盤間末段播放片段之時間D1不在場所以答看不到所指情景
-警員PW4查問時有對答,他問電話是否自己,D1有說是並解鎖給他看
📌傳召DW2鄧先生 (D1友人)作供
🔸主問
認識D1及其家人,2019年時大家已經相識十多年。19年11月2日相約在自己家燒嘢食,下午開始至晚上,沒特定時間完,此外亦有其他朋友及家人出席。確認辯方相片冊6張相包括D1及其子女。最後當日D1冇到,太太及子女有出席,約三四點到,當時知D1 會晏啲到。黃昏時份D1太太收電話後告知D1被拉。D1太太不知D1將帶往何處,DW2自己有親人任警察故向其打探,第二天去灣仔替D1揸其車返回住所,車匙是由其太太當天給予,知道泊了在灣仔星街附近,相冊認出D1座駕,相片是其吳姓朋友發送通知位置
🔹盤問
-知道吳姓友人全名(即D1作供那位),自己也識,當日吳原會出席燒烤但晚上致電指知道D1被捉心情唔好不來。
-沒有問吳D1甚麼情況下被警察捉,是吳主動告知D1太太,太太再講給自己知。電話是吳女士先找D1太太,後再跟自己對話。吳冇講下午做過甚麼及是否同D1一起。吳提及D1是在灣仔去取車時被捉。沒瞭解吳點解知D1被捉,之後才有細問吳。
🔸沒有覆問
1617今日審訊完畢,明天0930 繼續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審訊 [12/15]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17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96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黃大律師/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大律師
A2:陳大律師
A3:及A5: #是香媛大律師
A4: 陳大律師
A6: 鍾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 劉大律師
————————————
[下午進度]
1433 開庭
📌傳召DW1 (D1) 作供
🔹盤問
-沒有問吳女士為何好天帶傘
-修頓球場外吳走得慢,拿遮會影響跑速,吳冇問為何D1取去其傘
-取車應在莊士敦道西行線走,但當時後面話有水炮車所以只想盡快上回行人路,一直行到火堆位置才離開東行線行人路過對面聯發街馬路。
-不同意買禮物、取車及取長傘等是杜撰出來。
-背囊內有另一件衫是因晚上會燒烤,燒烤完通常會換衫,衫是當天放入袋,同意有打開袋但冇取走袋內6個口罩及縮骨遮
- 同意11月2日片中冇戴眼鏡因為帶了隱形眼鏡,否認因參與非法活動才帶
-同吳女士失散沒有呼叫及打電話找她因現場混亂,補充有回頭望找吳但已經聽到嘭嘭聲。自己電話有響但被檢走不知吳女士有冇來電。
- PW3衝來自己走向牆舉高手是想表示冇嘢協助其工作。 對PW3指有人投汽油彈是完全冇發生過。主控指盤問時PW3指D1說「我喺路過」,沒有講過去取車。D1 重申有說過幾次。不同意主控指2人當時均吸入煙不適沒有作聲稱對話。
-主控指PW4接手後有問袋內物件做咩D1沒有回答,D1不同意,不記得PW4詳問咩,但記得自己有回答。
-不同意自己同身後扔汽油彈的人一夥。
-🫂P134a Now片段 01:41,即16:48,同意莊士頓道多黑衣人,但仍平靜,數分鐘後柯布連道舉起黑旗及實時1655時皇后大道東被堵塞,D1指看不到次上情景
🔸覆問
-口罩盤問時答是因有小朋友會接觸第三者會隨時帶住,雖然案發時小孩不在旁,但之後仍有機會接觸其他人
-約吳女士在地鐵站等是她建議,是燒烤前數天
-燒烤換衫意思是指天台燒完嘢返回二樓鄧家才換上清潔衣物
-主控盤間末段播放片段之時間D1不在場所以答看不到所指情景
-警員PW4查問時有對答,他問電話是否自己,D1有說是並解鎖給他看
📌傳召DW2鄧先生 (D1友人)作供
🔸主問
認識D1及其家人,2019年時大家已經相識十多年。19年11月2日相約在自己家燒嘢食,下午開始至晚上,沒特定時間完,此外亦有其他朋友及家人出席。確認辯方相片冊6張相包括D1及其子女。最後當日D1冇到,太太及子女有出席,約三四點到,當時知D1 會晏啲到。黃昏時份D1太太收電話後告知D1被拉。D1太太不知D1將帶往何處,DW2自己有親人任警察故向其打探,第二天去灣仔替D1揸其車返回住所,車匙是由其太太當天給予,知道泊了在灣仔星街附近,相冊認出D1座駕,相片是其吳姓朋友發送通知位置
🔹盤問
-知道吳姓友人全名(即D1作供那位),自己也識,當日吳原會出席燒烤但晚上致電指知道D1被捉心情唔好不來。
-沒有問吳D1甚麼情況下被警察捉,是吳主動告知D1太太,太太再講給自己知。電話是吳女士先找D1太太,後再跟自己對話。吳冇講下午做過甚麼及是否同D1一起。吳提及D1是在灣仔去取車時被捉。沒瞭解吳點解知D1被捉,之後才有細問吳。
🔸沒有覆問
1617今日審訊完畢,明天0930 繼續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求情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7: *(13)
D9:曾(16)/ D10:蘇(16)
🛑各人已還押17日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0]
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6),(7),(8),(12)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3, D4, D5,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1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潘定邦大律師
D2 #許卓倫大律師
D3, D4 #梁鴻谷大律師
D5 #姚本成大律師
D7 #李國威大律師
D10 #鄧子楷大律師
——————
承上: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071
除D1的控罪(13) 和 D9的控罪(1) 於答辯階段認罪外,其餘控罪經審訊後裁定罪成。
求情:
各辯方律師均採納陳詞,庭上另呈上師長的求情信。
D9
D9的教導所報告不建議判其到教導所,辯方解釋指原因與被告患有焦慮症,需藥物治療,服藥後會攰及眼瞓,因此在醫學角度並不合適。
辯方指「只係技術性問題」不建議,望法庭仍然考慮判處D9教導所。
D9律師呈上區院案例 https://www.hklii.hk/tc/cases/hkdc/2020/881
案例中被告同樣有精神方面的問題,最終判處教導所。
但法官留意到該案例原來的建議就是合適判處教導所,因此與本案性質不同。
其後法庭用上好一段時間討論法庭在教導所報告不建議的情況下,法庭是否有權利
作出判處教導所的權利。
最終法庭要求雙方就上述議題提交書面陳詞,另接納辯方建議為D9再索取一次教導所報告。
由於D9的報告最快要到30日才有,未能趕及原訂的8月26日判刑,因此D9的判刑會分拆處理。
D9案件押後至9月2日 1000 再求情,期間再次為D9索取教導所報告,判刑則於9月18日1630 進行。
其餘被告的判刑將於 8月26日 1000 進行。
💛感謝臨時直播員💛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求情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7: *(13)
D9:曾(16)/ D10:蘇(16)
🛑各人已還押17日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0]
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6),(7),(8),(12)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3, D4, D5,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1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潘定邦大律師
D2 #許卓倫大律師
D3, D4 #梁鴻谷大律師
D5 #姚本成大律師
D7 #李國威大律師
D10 #鄧子楷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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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上: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071
除D1的控罪(13) 和 D9的控罪(1) 於答辯階段認罪外,其餘控罪經審訊後裁定罪成。
求情:
各辯方律師均採納陳詞,庭上另呈上師長的求情信。
D9
D9的教導所報告不建議判其到教導所,辯方解釋指原因與被告患有焦慮症,需藥物治療,服藥後會攰及眼瞓,因此在醫學角度並不合適。
辯方指「只係技術性問題」不建議,望法庭仍然考慮判處D9教導所。
D9律師呈上區院案例 https://www.hklii.hk/tc/cases/hkdc/2020/881
案例中被告同樣有精神方面的問題,最終判處教導所。
但法官留意到該案例原來的建議就是合適判處教導所,因此與本案性質不同。
其後法庭用上好一段時間討論法庭在教導所報告不建議的情況下,法庭是否有權利
作出判處教導所的權利。
最終法庭要求雙方就上述議題提交書面陳詞,另接納辯方建議為D9再索取一次教導所報告。
由於D9的報告最快要到30日才有,未能趕及原訂的8月26日判刑,因此D9的判刑會分拆處理。
D9案件押後至9月2日 1000 再求情,期間再次為D9索取教導所報告,判刑則於9月18日1630 進行。
其餘被告的判刑將於 8月26日 1000 進行。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