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判刑 🔥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8:戴(29) D9:陳(28)
🔴除D1林外6人已還押20日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D2 D4 D5 D8 D9罪名成立)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罪名成立)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9罪名成立)
📍同案D6陳(18)及D10陳(20)在提堂時認罪,於2021年12月21日在嚴舜儀席前分別被判入更生中心及即時監禁6個月。
D7審訊首天承認控罪(1),早前判刑2個月監禁。而D1林(24)在2021年12月28日承認控罪(3),審訊後,D1及D3控罪(1)脫罪,其他人非法集結罪罪名成立。D3及D9就控罪(4)及(9)罪名成立。
—————————————————
控方代表: #黃志遠大律師
[下午進度]
1600 開庭
裁判官讀出案情,簡短原則及理由
1654 完庭
🔴判刑速報
⏺D1 罸款$2000
⏺D2 即時監禁3個月
⏺D3即時監禁 3個月
⏺D4 更生中心
⏺D5即時監禁 3個月
⏺D8即時監禁 3個月
⏺D9即時監禁 6個月
📌簡短理由
考慮參考了東區裁判法院嚴舜儀主任裁判官對D6及D10在2021年12月之判刑,與D3,D5及D7代表呈上之數宗案例。本案檢控延誤未能達至列舉案例求情之因素,但由案發至今四年才有結果是事實,在案發後2年各人有合理期望不會被檢控,本案對被告人生規劃有一定影響。劉官引用鍾嘉豪上訴後非法集結改判以6個月監禁
控罪(1):本案非法集結規模歷時及影響比鍾嘉豪案較輕。
⏺D2沒有堵路,物品屬防護,非號召帶領角色,量刑以4個月為基準,雖然雙方沒有錯誤但案件擾攘4年構成困擾及影響及個人品格等求情理由各再扣減2星期。
⏺D3
控罪(4)為人生侵害條例,受害人截查D3時拉扯雙雙電梯跌低受傷,量刑以4個月為基準,案件擾攘4年及行為良好因素扣減各再扣減2星期。
⏺D4
報告指3間中心均可,但勞教中心最合適,其犯案時只有16歲,對事件有悔疚,追上學業規劃要求判以監禁或更生中心,但法庭認為監禁並不適宜,按報告判處更生中心
⏺D5
工作表現卓越,本案令其失去晉升機會。沒有特別角色或堵路,參與有限及物品全為防護。量刑以4個月為基準,案件擾攘4年及個人求情理由各再扣減2星期。
⏺D8
家中經濟支柱,上司指工作認真,事件已涉取教訓。沒有主導角色或堵路,參與有限及管有物品全為防護。量刑以4個月為基準,案件擾攘4年及個人求情理由各再扣減2星期。
⏺D9
主力照顧雙親,只作兼職工作,家人、朋友及僱主評價很高。2022年10月因毒品案判以感化令同本案無關。被告沒有主導角色或堵路,參與度有限,管有雷射筆及彈射器但沒證據作出任可行為,非法集結罪量刑以5個月為量刑基準,案件擾攘4年及個人求情理由各再減2星期。控罪(9)以4個月為基準,同樣地案件擾攘4年及個人求情理由各再減2星期。刑期整體性考慮下控罪(9)之2個月刑期同控罪(1)分期執行,故總刑期為六個月監禁。
📍按:本案由案發2019年8月至今日判刑歷時接近4年,拘捕後至2021年正式檢控相距2年,各人早在被捕後三至四個月左右已不用報到,各人以為事件告一段落,期望不會沒控。審訊之後又遇上波折經歴了卅一堂至今日才完成判刑,各人需要面對數月監禁,希望6人往後日子能夠自強不息,保持希望!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判刑 🔥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8:戴(29) D9:陳(28)
🔴除D1林外6人已還押20日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D2 D4 D5 D8 D9罪名成立)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罪名成立)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9罪名成立)
📍同案D6陳(18)及D10陳(20)在提堂時認罪,於2021年12月21日在嚴舜儀席前分別被判入更生中心及即時監禁6個月。
D7審訊首天承認控罪(1),早前判刑2個月監禁。而D1林(24)在2021年12月28日承認控罪(3),審訊後,D1及D3控罪(1)脫罪,其他人非法集結罪罪名成立。D3及D9就控罪(4)及(9)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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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黃志遠大律師
[下午進度]
1600 開庭
裁判官讀出案情,簡短原則及理由
1654 完庭
🔴判刑速報
⏺D1 罸款$2000
⏺D2 即時監禁3個月
⏺D3即時監禁 3個月
⏺D4 更生中心
⏺D5即時監禁 3個月
⏺D8即時監禁 3個月
⏺D9即時監禁 6個月
📌簡短理由
考慮參考了東區裁判法院嚴舜儀主任裁判官對D6及D10在2021年12月之判刑,與D3,D5及D7代表呈上之數宗案例。本案檢控延誤未能達至列舉案例求情之因素,但由案發至今四年才有結果是事實,在案發後2年各人有合理期望不會被檢控,本案對被告人生規劃有一定影響。劉官引用鍾嘉豪上訴後非法集結改判以6個月監禁
控罪(1):本案非法集結規模歷時及影響比鍾嘉豪案較輕。
⏺D2沒有堵路,物品屬防護,非號召帶領角色,量刑以4個月為基準,雖然雙方沒有錯誤但案件擾攘4年構成困擾及影響及個人品格等求情理由各再扣減2星期。
⏺D3
控罪(4)為人生侵害條例,受害人截查D3時拉扯雙雙電梯跌低受傷,量刑以4個月為基準,案件擾攘4年及行為良好因素扣減各再扣減2星期。
⏺D4
報告指3間中心均可,但勞教中心最合適,其犯案時只有16歲,對事件有悔疚,追上學業規劃要求判以監禁或更生中心,但法庭認為監禁並不適宜,按報告判處更生中心
⏺D5
工作表現卓越,本案令其失去晉升機會。沒有特別角色或堵路,參與有限及物品全為防護。量刑以4個月為基準,案件擾攘4年及個人求情理由各再扣減2星期。
⏺D8
家中經濟支柱,上司指工作認真,事件已涉取教訓。沒有主導角色或堵路,參與有限及管有物品全為防護。量刑以4個月為基準,案件擾攘4年及個人求情理由各再扣減2星期。
⏺D9
主力照顧雙親,只作兼職工作,家人、朋友及僱主評價很高。2022年10月因毒品案判以感化令同本案無關。被告沒有主導角色或堵路,參與度有限,管有雷射筆及彈射器但沒證據作出任可行為,非法集結罪量刑以5個月為量刑基準,案件擾攘4年及個人求情理由各再減2星期。控罪(9)以4個月為基準,同樣地案件擾攘4年及個人求情理由各再減2星期。刑期整體性考慮下控罪(9)之2個月刑期同控罪(1)分期執行,故總刑期為六個月監禁。
📍按:本案由案發2019年8月至今日判刑歷時接近4年,拘捕後至2021年正式檢控相距2年,各人早在被捕後三至四個月左右已不用報到,各人以為事件告一段落,期望不會沒控。審訊之後又遇上波折經歴了卅一堂至今日才完成判刑,各人需要面對數月監禁,希望6人往後日子能夠自強不息,保持希望!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裁判法院)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506金鐘 #裁決
D1:曾 / D2:翁 / D3:黃 / D4:林
*職工盟義工
控罪:4項違反限聚令
被控在2020年5月6日大約1216至1420時在金鐘海富中心及政府總部之間的行人天橋,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背景:建築地盤職工總會2020年5月6日在通往政總的行人天橋擺街站,派發防疫物資,10人被警方票控違反限聚令,其中6人認罪已交罰款。2023年5月9號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D1-D3 均選擇不作供及不傳召證人。
——————
📌裁決速報
四人均罪名成立
📌判刑速報
每人罰款$6000
💛感謝報料💛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506金鐘 #裁決
D1:曾 / D2:翁 / D3:黃 / D4:林
*職工盟義工
控罪:4項違反限聚令
被控在2020年5月6日大約1216至1420時在金鐘海富中心及政府總部之間的行人天橋,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背景:建築地盤職工總會2020年5月6日在通往政總的行人天橋擺街站,派發防疫物資,10人被警方票控違反限聚令,其中6人認罪已交罰款。2023年5月9號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D1-D3 均選擇不作供及不傳召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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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速報
四人均罪名成立
📌判刑速報
每人罰款$6000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審訊 [3/15]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17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黃大律師/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大律師
A2:陳大律師
A3:及A5: #是香緩大律師
A4:陳大律師
A6: 鍾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劉大律師
————————————
下午內容(早段從缺)
⏺️繼續傳召昨天證人
🔸A6辯方盤問
辯方要求播一早前未曾播之片段(畫面顯示時間為1705-28),證人同意莊士頓道修頓球場對開火堆於約1705時有火都係如片段呢個位置。辯方指出主問時證人同意控指火堆近汕頭街位置,但其實火堆相比下更近廈門街,證人同意,但當辯方再確認證人是否知悉火堆更近廈門街時,證人指現時不清楚距離,辯方質疑證人於主問多次附和主控,是否想迎合和不反駁主控,證人否認。
另一畫面顯示時間為1707,水炮車向西射水,及後泊於莊士敦道盧押道交界。畫面顯示1707西面有煙。由水炮車停泊至畫面1709,盧押道以西的莊士敦道都能影到。
續播見一起火手推車,即主問時提及近7-11的位置。就片段可見,盧押道至機利臣街的莊士敦道路段只有此處起火。
播放now片段,證人同意見有同一火堆和相當數量行人在莊士頓道馬路東行線向西行,及後人群加速。片段見一水炮車在莊士頓道由東向西行出。證人同意當有水炮車,修頓對出既莊士頓道跑向金鐘方向的人,如途中無右轉往盧押道/橫街離開,會到達分域街莊士頓道附近位置。
片段見水炮車射水,人們從分域街入軒尼斯道,可見有三名白衫男,一橙衫女和一淺灰人士,證人同意不是所有人都是黑色打扮和有裝備。證人同意及後片段聽到槍聲,睇唔到地有煙,同意近莊士頓道分域街有火。
播放立場新聞片段。證人同意莊士頓道菲林明道交界,即大有商場附近, 見到很多日常裝束沒有裝備人士,辯方指莊士敦道向銅鑼灣方向的馬路車輛仍可以行駛,證人同意但指出馬路仍有阻塞。
畫面顯示1706有大批人士跑走,片段見莊士敦道分域街交界。辯指一兩秒後見有煙,證人同意見到火和少少煙。辯方指片段顯示由晏頓街到達交界可以看見莊士敦道環境
🔸D7辯方律師無盤問
🔸D8辯方律師盤問
於P132a 截圖當中,D8右手邊一名林姓男子和再右手邊的姓蔡女子 ,兩名人士都有被捕。證人同意知悉當日兩人帶了什麼,同意蔡女子帶了黑色口罩,黑白間條口罩和一把縮骨遮;林男子有灰色口罩。同意最終沒有檢控是因為基於法律意見。
於警方片段P132 0001 見被捕人士帶上警車過程。辯方指片段中一名女士為D8妻子,證人回答冇印象,辯問證人有無拘捕D8妻子,證人指他處理的案件無拘捕。
🔹控方覆問
就鍾律師於盤問提及立場新聞P136問及大有商場1642實時情況,證人盤問時同意路上有正常裝束人士。
控方指1644時莊士敦道西行線地上有障礙物,亦有黑色裝扮人士帶着防毒面罩,眼罩站立。證人同意。於實時1650,控方指見同段莊士頓道西行線上有黑色裝扮人士以鐵架物件在路堵塞,問證人還見到悠閑行走途人嘛,答無。證人指看到很多黑衣人在莊士敦道行去東邊,有一些則留在莊士敦道馬路望向西邊。
————————————
(懲教不容許被告在犯人欄內使用電話,辯方要求准許把文件讓被告拿進去閱讀 )
⏺️傳召高級督察 林景年
🔹控方主問
現任西區刑事調查隊, 當時原為中區牌照區主管,案發當日被調派到應變大隊第二梯隊第三小隊作主管,此小隊有40人,案發當日有35人當值。證人和小隊當日約1647到達皇后大道東近萬茂里,並行往機利臣街方向即向東出發,推進期間有在橫街掃蕩。
證人小隊在機利臣街,交界處稍時休息,解釋因為有體力勞動和以跑步作為驅散嚇退人群, 需要休息。休息後證人指1705時從通訊機得知莊士敦道有很多暴徒聚集和縱火堵路,於是帶領其小隊由機利臣街前往莊士敦道方向。由皇后大道東往機利臣街時,證人指機利臣街不見有其他人。當由機利臣街前往莊士敦道一半路程行走時,證人指看見前方50米,莊士敦道分域街交界馬路上有300人聚集,主要黑色裝扮並有裝備,該群人有擲不同物件出馬路,如垃圾桶和垃圾。
證人指相信他們已經參與非法集結,便以揚聲器向他們作口頭警告,當時證人仍在機利臣街內,近路口位置。證人指他隨身有揚聲器,認為聲浪足夠讓人群聽見,但人群並沒有離開,證人帶隊伍快速推進。誦人指有多於一汽油彈曾由人群方向擲向證人方向,有見其擲地一刻並起火。證人當時穿着防暴裝束,小隊有人有盾和催淚煙槍。
證人指見到汽油彈時已出了路口,之後指示同事向人群使用催淚彈。小隊有8名隊員有佩備催淚煙槍,總共射了5發催淚彈。該人群主要在分域街莊士敦道交界馬路上和近右邊的福臨門譚臣道路口位置。證人指看到汽油彈時有聽見他們嗌口號包括「屌你老母死黑警」,發射催淚彈後人們往四周逃跑,證人下令小隊進行拘捕
主問未完,會進入拘捕議題,明天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審訊 [3/15]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17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黃大律師/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大律師
A2:陳大律師
A3:及A5: #是香緩大律師
A4:陳大律師
A6: 鍾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劉大律師
————————————
下午內容(早段從缺)
⏺️繼續傳召昨天證人
🔸A6辯方盤問
辯方要求播一早前未曾播之片段(畫面顯示時間為1705-28),證人同意莊士頓道修頓球場對開火堆於約1705時有火都係如片段呢個位置。辯方指出主問時證人同意控指火堆近汕頭街位置,但其實火堆相比下更近廈門街,證人同意,但當辯方再確認證人是否知悉火堆更近廈門街時,證人指現時不清楚距離,辯方質疑證人於主問多次附和主控,是否想迎合和不反駁主控,證人否認。
另一畫面顯示時間為1707,水炮車向西射水,及後泊於莊士敦道盧押道交界。畫面顯示1707西面有煙。由水炮車停泊至畫面1709,盧押道以西的莊士敦道都能影到。
續播見一起火手推車,即主問時提及近7-11的位置。就片段可見,盧押道至機利臣街的莊士敦道路段只有此處起火。
播放now片段,證人同意見有同一火堆和相當數量行人在莊士頓道馬路東行線向西行,及後人群加速。片段見一水炮車在莊士頓道由東向西行出。證人同意當有水炮車,修頓對出既莊士頓道跑向金鐘方向的人,如途中無右轉往盧押道/橫街離開,會到達分域街莊士頓道附近位置。
片段見水炮車射水,人們從分域街入軒尼斯道,可見有三名白衫男,一橙衫女和一淺灰人士,證人同意不是所有人都是黑色打扮和有裝備。證人同意及後片段聽到槍聲,睇唔到地有煙,同意近莊士頓道分域街有火。
播放立場新聞片段。證人同意莊士頓道菲林明道交界,即大有商場附近, 見到很多日常裝束沒有裝備人士,辯方指莊士敦道向銅鑼灣方向的馬路車輛仍可以行駛,證人同意但指出馬路仍有阻塞。
畫面顯示1706有大批人士跑走,片段見莊士敦道分域街交界。辯指一兩秒後見有煙,證人同意見到火和少少煙。辯方指片段顯示由晏頓街到達交界可以看見莊士敦道環境
🔸D7辯方律師無盤問
🔸D8辯方律師盤問
於P132a 截圖當中,D8右手邊一名林姓男子和再右手邊的姓蔡女子 ,兩名人士都有被捕。證人同意知悉當日兩人帶了什麼,同意蔡女子帶了黑色口罩,黑白間條口罩和一把縮骨遮;林男子有灰色口罩。同意最終沒有檢控是因為基於法律意見。
於警方片段P132 0001 見被捕人士帶上警車過程。辯方指片段中一名女士為D8妻子,證人回答冇印象,辯問證人有無拘捕D8妻子,證人指他處理的案件無拘捕。
🔹控方覆問
就鍾律師於盤問提及立場新聞P136問及大有商場1642實時情況,證人盤問時同意路上有正常裝束人士。
控方指1644時莊士敦道西行線地上有障礙物,亦有黑色裝扮人士帶着防毒面罩,眼罩站立。證人同意。於實時1650,控方指見同段莊士頓道西行線上有黑色裝扮人士以鐵架物件在路堵塞,問證人還見到悠閑行走途人嘛,答無。證人指看到很多黑衣人在莊士敦道行去東邊,有一些則留在莊士敦道馬路望向西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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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教不容許被告在犯人欄內使用電話,辯方要求准許把文件讓被告拿進去閱讀 )
⏺️傳召高級督察 林景年
🔹控方主問
現任西區刑事調查隊, 當時原為中區牌照區主管,案發當日被調派到應變大隊第二梯隊第三小隊作主管,此小隊有40人,案發當日有35人當值。證人和小隊當日約1647到達皇后大道東近萬茂里,並行往機利臣街方向即向東出發,推進期間有在橫街掃蕩。
證人小隊在機利臣街,交界處稍時休息,解釋因為有體力勞動和以跑步作為驅散嚇退人群, 需要休息。休息後證人指1705時從通訊機得知莊士敦道有很多暴徒聚集和縱火堵路,於是帶領其小隊由機利臣街前往莊士敦道方向。由皇后大道東往機利臣街時,證人指機利臣街不見有其他人。當由機利臣街前往莊士敦道一半路程行走時,證人指看見前方50米,莊士敦道分域街交界馬路上有300人聚集,主要黑色裝扮並有裝備,該群人有擲不同物件出馬路,如垃圾桶和垃圾。
證人指相信他們已經參與非法集結,便以揚聲器向他們作口頭警告,當時證人仍在機利臣街內,近路口位置。證人指他隨身有揚聲器,認為聲浪足夠讓人群聽見,但人群並沒有離開,證人帶隊伍快速推進。誦人指有多於一汽油彈曾由人群方向擲向證人方向,有見其擲地一刻並起火。證人當時穿着防暴裝束,小隊有人有盾和催淚煙槍。
證人指見到汽油彈時已出了路口,之後指示同事向人群使用催淚彈。小隊有8名隊員有佩備催淚煙槍,總共射了5發催淚彈。該人群主要在分域街莊士敦道交界馬路上和近右邊的福臨門譚臣道路口位置。證人指看到汽油彈時有聽見他們嗌口號包括「屌你老母死黑警」,發射催淚彈後人們往四周逃跑,證人下令小隊進行拘捕
主問未完,會進入拘捕議題,明天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04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08.03]
[2023.07.30-08.0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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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劉(24)🛑服刑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1001黃大仙 暴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4月22日被判處監禁3年3個月。)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9個月 #續審 [99/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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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0:00
👥楊,羅,楊,吳(17-24) #續審 [4/30] (#1112中環 暴動 3項蒙面)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馬,陳,林,陳,盧,劉,謝,王(23-46)🛑林已還押逾17個月 #續審 [4/15] (#1102灣仔 暴動 5項蒙面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妨礙司法公正)
🕝14:30
👥盧,雷(21-23) #續審 [16/18] (#1013將軍澳 暴動 非法集結 非法禁錮 有意圖而傷人 2項蒙面)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不設旁聽)
👥王,鄭,鄧,賴,吳,趙,葉,羅,王(16-28) #審訊前覆核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吳,何,陳,高,陳,王,許,洪,陳,鄧,鄧,施,鄭,陳,蔡,程,鍾,江,劉(18-52) #續審 [5/34]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 - - - - - - - - - - - - -
*****
#其他案件
10:30 區域法院第十三庭 👤張(25) 與 律政司司長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0811黃埔 張(25)指有警員分別在黃埔站A出口或附近、一輛警車內及或紅磡警署內,對他施予不合法武力,而就此行為所致的人身傷害,律政司司長須負責包括原告所申索損失、加重及或懲戒性等損害賠償,以及相關利息和法律費用。)
#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F.S.L(45) 和另一人 對所看管兒童忽略 #幼女淥親被無視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08.03]
[2023.07.30-08.0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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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劉(24)🛑服刑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1001黃大仙 暴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4月22日被判處監禁3年3個月。)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9個月 #續審 [99/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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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0:00
👥楊,羅,楊,吳(17-24) #續審 [4/30] (#1112中環 暴動 3項蒙面)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馬,陳,林,陳,盧,劉,謝,王(23-46)🛑林已還押逾17個月 #續審 [4/15] (#1102灣仔 暴動 5項蒙面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妨礙司法公正)
🕝14:30
👥盧,雷(21-23) #續審 [16/18] (#1013將軍澳 暴動 非法集結 非法禁錮 有意圖而傷人 2項蒙面)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不設旁聽)
👥王,鄭,鄧,賴,吳,趙,葉,羅,王(16-28) #審訊前覆核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吳,何,陳,高,陳,王,許,洪,陳,鄧,鄧,施,鄭,陳,蔡,程,鍾,江,劉(18-52) #續審 [5/34]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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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30 區域法院第十三庭 👤張(25) 與 律政司司長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0811黃埔 張(25)指有警員分別在黃埔站A出口或附近、一輛警車內及或紅磡警署內,對他施予不合法武力,而就此行為所致的人身傷害,律政司司長須負責包括原告所申索損失、加重及或懲戒性等損害賠償,以及相關利息和法律費用。)
#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F.S.L(45) 和另一人 對所看管兒童忽略 #幼女淥親被無視
【08月04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99/9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4/30]
🕥10:30
📍#高等法院第七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99/9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4/30]
🕥10:30
📍#高等法院第七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環 #審訊[4/30]
D3:楊(24)/ D5:羅(24)/ D8:楊(17)/ D9:吳(23)
控罪:
(1)D1-10暴動
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11)D1-10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2-3,D5,D7-10使用一個口罩、D1,D4,D6使用一條圍巾。
D8律師表示,D8答辯意向會有改變,申請押後以進一步索取指示。
案件押後至 8月7日 1100 處理D8的答辯及求情,判刑則會於 8月17日 與其他認罪被告一同處理。D8維持現有保釋條件。
審訊部份將押後至8月7日 1430 續審
#李慶年法官
#1112中環 #審訊[4/30]
D3:楊(24)/ D5:羅(24)/ D8:楊(17)/ D9:吳(23)
控罪:
(1)D1-10暴動
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11)D1-10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2-3,D5,D7-10使用一個口罩、D1,D4,D6使用一條圍巾。
D8律師表示,D8答辯意向會有改變,申請押後以進一步索取指示。
案件押後至 8月7日 1100 處理D8的答辯及求情,判刑則會於 8月17日 與其他認罪被告一同處理。D8維持現有保釋條件。
審訊部份將押後至8月7日 1430 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5/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鄧(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
控方解釋關於還原相和證物相消失的原因其實可用四個字解釋 -
「兵 荒 馬 亂」。
控方確認涉及的相片和SD卡未有遺失的情況,這個情況可能是與隊員間的溝通失誤有關。
經過一番討論後,法官希望控辯雙方考慮到這方面的重要性,是否能以承認事實處理等,法庭只會考慮本案的爭議點。
在休庭商討後,控方表示現時仍然就還原相和證物相與辯方商討。法官不解為何要爭議證物相。A20大律師表達證物相會與其案情相關(有支生理鹽水未開封但裡面已經沒有液體)。法官表明這議題更應要傳召處理這支生理鹽水的警員出庭作供,反正證物相消失已是事實。
A12大律師亦指出還原相和證物相可能與A12案情相關。法官指A12在會面紀錄中提及若干物品,包括泳鏡、泳帽、背包等,問警方是否有檢取這些物品。控方確認警方沒有檢取這些物品。法官認為這些還原相和證物相對A12關係不大。A12大律師表示希望盡其責任為A12爭取最大利益。
法官下令將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09:15續審。其間控辯雙方要繼續處理還原相和證物相消失的,亦要求控方計算若果傳召相關證人和準備供詞,需時多少時間。
法官表明審訊不會中斷排期再審。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5/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鄧(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
控方解釋關於還原相和證物相消失的原因其實可用四個字解釋 -
「兵 荒 馬 亂」。
控方確認涉及的相片和SD卡未有遺失的情況,這個情況可能是與隊員間的溝通失誤有關。
經過一番討論後,法官希望控辯雙方考慮到這方面的重要性,是否能以承認事實處理等,法庭只會考慮本案的爭議點。
在休庭商討後,控方表示現時仍然就還原相和證物相與辯方商討。法官不解為何要爭議證物相。A20大律師表達證物相會與其案情相關(有支生理鹽水未開封但裡面已經沒有液體)。法官表明這議題更應要傳召處理這支生理鹽水的警員出庭作供,反正證物相消失已是事實。
A12大律師亦指出還原相和證物相可能與A12案情相關。法官指A12在會面紀錄中提及若干物品,包括泳鏡、泳帽、背包等,問警方是否有檢取這些物品。控方確認警方沒有檢取這些物品。法官認為這些還原相和證物相對A12關係不大。A12大律師表示希望盡其責任為A12爭取最大利益。
法官下令將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09:15續審。其間控辯雙方要繼續處理還原相和證物相消失的,亦要求控方計算若果傳召相關證人和準備供詞,需時多少時間。
法官表明審訊不會中斷排期再審。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審訊 [4/15]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17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黃大律師/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大律師
A2:陳大律師
A3:及A5: #是香緩大律師
A4:陳大律師
A6: 鍾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劉大律師
————————————
⏺️傳召PW2 高級督察 林景年
🔹控方主問
📎拘捕過程
證人只指示同事發射催淚彈,事後才知用了5枚催淚彈,自己在隊伍前方,證人小隊衝前進行拘捕制服了一些人㩒在地下,目測約十人,位置在分域街一髪型屋。至於各人在哪位置被制服看不到。相信這十人是在昨天提及300人當中,這些人原在分域街向軒尼詩道跑。因拘散後混亂,自己繼續擴大封鎖線以便同事處理拘捕工作,去咗分域街莊士敦道拉起橙帶。之後回頭到髪型屋吩咐同事安排被捕者坐到髪型屋外石壆上,最後確認自己隊伍拉了8人,各人穿深色或黑色衫,有人有裝備如口罩、索帶及豬咀等,相信各人已經干犯非法集結於是在1720時宣佈拘捕,其後各人上警車帶到北角警署。
📎發射催淚彈/現場環境
🫂播放P133b (5)有線新聞精華片段,警車及水炮車出動後黑衣人沿莊士敦道電車路逃跑,1705拍到一個黑衣人被捕。證人表示此刻不在此位置,但當時知道同事有行動,不知水炮車曾出動。17:07時譚臣道近機利臣街路上佈滿催淚煙,同意是作供指因見到有汽油彈後叫同事發射催淚煙,補充一發催淚彈會分裂出5個彈頭,鏡頭可以見到一枚落地後四五處冒煙。自己指示是向分域街莊士敦道,譚臣道莊敦道交界人羣前方發射,證人沒留意隊員發射方向。主控指文件冊133a第13及14號相片拍到福臨門外情況。 PW2自己見到黑衣人接近手推車後便著火。
🫂播放P133b (6)有線新聞精華片
右邊畫面是軒尼詩道分域街交界,17:05時很多黑衣人由機利臣街沿分域街跑向軒尼詩道,片中地上有火光亦見警察由機利臣街跑出,PW2指火光是汽油彈著地,印象多過一個但不肯定實際有多少。同意片段末1707時見到大量催淚煙。
🫂播放P135b
皇后大道束機利臣街位置,1659時見到有一隊警員在,根據昨天作供相信是自己小隊,第二梯隊另外3小隊也在附近。自己小隊在皇后大道東機利臣街街角時,其他三隊也到達。自己隊是第一隊沿機利臣街向莊士敦道出發
🫂播放P135d(8)
1709時螢幕左面有防暴隊在分域街髪型屋,右手面見到一著火手推車,是之前所見那架
🫂播放P136b(6)
鏡頭為莊士敦道朝分域街方向,同意1706時分域街地上有火光,同另一段片分域街上之火光位置不一樣
🫂播放P132b
確認1725時見到PW2在分域街向被制服人士宣佈拘捕及警誡,自己當時頭盔上有綠色燈。
🫂播放P137
法官留意片中警員頭盔有「3-3」字, PW2指是代表自己第三小隊第3 column人員
🫂播放P137b(12)
片段中被制服人士被帶上警車,見到D1,同意他不在髪型屋外被控制,是由其他隊帶到此處上車。
🫂播放P137b(11)
片段中被制服人士被帶上警車見到D2,同意她不是在髪型屋外被控制,也是由其他隊帶到此處上車。
1107 小休至1140
小休後D2代表指D2早上因看片段畫面搖動感不適,休庭時嘔吐,現可繼續但申請再有不適可即去厠所。
🫂播放P132
警方控制一些人士在髮型外,D2企在髪型外,是上一段片帶上車之其中一人,主控更正D2是在髪型屋外被控制,由其他隊制服
🔸盤問
⏺D1代表
確認警長34447是自己第三小隊成員,行動是經通訊機通知,有個咪可作雙邊對話溝通,沙展及督察級以上必配有通訊機,警長34447也有。隊員裝備有頭盔配藍色燈、防毒面具(不清楚34447有冇戴)、手扣等,確認第三小隊有5位警長。同意機利臣街有排檔但當時冇開,自己小隊1649至1701時到機利臣街口時冇走入機利臣街觀察,也沒派員入內,亦看不見有其他警員入內。作供指由萬茂里到機利臣街時會留意有冇人在橫街偷襲,同意排檔會令觀察有盲點,冇走入機利臣街因收上級指示到達便停。1701到1705在皇后大道東機利臣街候命,1705才帶隊經機利臣街去莊士敦道,不同意莊士敦道冇人聚集,用了廿多秒行到機利臣街一半,透過揚聲器發出警告,因當時見分域街莊士敦道交界有三百人聚集,不排除有行人,路過者。警告後人羣冇散去小隊繼續前行至機利臣街莊士敦道交界,其後見到有人扔出第一個汽油彈後便命隊員發射催淚煙,之後叫隊員"go go go",即衝前作拘散。確認自己在19年11月3日及20年5月9日分別作了2份口供,內容沒有提及譚臣道情况。在場其他3小隊由各自指揮官命令,各人可用通訊器發放命令,所有4隊人共用同一頻道,理論上所有人聽到各方匯報或命令。不清楚其他了小隊有冇收指示進入機利臣街。
1259 是日完,D1盤問近尾聲但下午法官有其他案件處理下星期一繼續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審訊 [4/15]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17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黃大律師/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大律師
A2:陳大律師
A3:及A5: #是香緩大律師
A4:陳大律師
A6: 鍾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劉大律師
————————————
⏺️傳召PW2 高級督察 林景年
🔹控方主問
📎拘捕過程
證人只指示同事發射催淚彈,事後才知用了5枚催淚彈,自己在隊伍前方,證人小隊衝前進行拘捕制服了一些人㩒在地下,目測約十人,位置在分域街一髪型屋。至於各人在哪位置被制服看不到。相信這十人是在昨天提及300人當中,這些人原在分域街向軒尼詩道跑。因拘散後混亂,自己繼續擴大封鎖線以便同事處理拘捕工作,去咗分域街莊士敦道拉起橙帶。之後回頭到髪型屋吩咐同事安排被捕者坐到髪型屋外石壆上,最後確認自己隊伍拉了8人,各人穿深色或黑色衫,有人有裝備如口罩、索帶及豬咀等,相信各人已經干犯非法集結於是在1720時宣佈拘捕,其後各人上警車帶到北角警署。
📎發射催淚彈/現場環境
🫂播放P133b (5)有線新聞精華片段,警車及水炮車出動後黑衣人沿莊士敦道電車路逃跑,1705拍到一個黑衣人被捕。證人表示此刻不在此位置,但當時知道同事有行動,不知水炮車曾出動。17:07時譚臣道近機利臣街路上佈滿催淚煙,同意是作供指因見到有汽油彈後叫同事發射催淚煙,補充一發催淚彈會分裂出5個彈頭,鏡頭可以見到一枚落地後四五處冒煙。自己指示是向分域街莊士敦道,譚臣道莊敦道交界人羣前方發射,證人沒留意隊員發射方向。主控指文件冊133a第13及14號相片拍到福臨門外情況。 PW2自己見到黑衣人接近手推車後便著火。
🫂播放P133b (6)有線新聞精華片
右邊畫面是軒尼詩道分域街交界,17:05時很多黑衣人由機利臣街沿分域街跑向軒尼詩道,片中地上有火光亦見警察由機利臣街跑出,PW2指火光是汽油彈著地,印象多過一個但不肯定實際有多少。同意片段末1707時見到大量催淚煙。
🫂播放P135b
皇后大道束機利臣街位置,1659時見到有一隊警員在,根據昨天作供相信是自己小隊,第二梯隊另外3小隊也在附近。自己小隊在皇后大道東機利臣街街角時,其他三隊也到達。自己隊是第一隊沿機利臣街向莊士敦道出發
🫂播放P135d(8)
1709時螢幕左面有防暴隊在分域街髪型屋,右手面見到一著火手推車,是之前所見那架
🫂播放P136b(6)
鏡頭為莊士敦道朝分域街方向,同意1706時分域街地上有火光,同另一段片分域街上之火光位置不一樣
🫂播放P132b
確認1725時見到PW2在分域街向被制服人士宣佈拘捕及警誡,自己當時頭盔上有綠色燈。
🫂播放P137
法官留意片中警員頭盔有「3-3」字, PW2指是代表自己第三小隊第3 column人員
🫂播放P137b(12)
片段中被制服人士被帶上警車,見到D1,同意他不在髪型屋外被控制,是由其他隊帶到此處上車。
🫂播放P137b(11)
片段中被制服人士被帶上警車見到D2,同意她不是在髪型屋外被控制,也是由其他隊帶到此處上車。
1107 小休至1140
小休後D2代表指D2早上因看片段畫面搖動感不適,休庭時嘔吐,現可繼續但申請再有不適可即去厠所。
🫂播放P132
警方控制一些人士在髮型外,D2企在髪型外,是上一段片帶上車之其中一人,主控更正D2是在髪型屋外被控制,由其他隊制服
🔸盤問
⏺D1代表
確認警長34447是自己第三小隊成員,行動是經通訊機通知,有個咪可作雙邊對話溝通,沙展及督察級以上必配有通訊機,警長34447也有。隊員裝備有頭盔配藍色燈、防毒面具(不清楚34447有冇戴)、手扣等,確認第三小隊有5位警長。同意機利臣街有排檔但當時冇開,自己小隊1649至1701時到機利臣街口時冇走入機利臣街觀察,也沒派員入內,亦看不見有其他警員入內。作供指由萬茂里到機利臣街時會留意有冇人在橫街偷襲,同意排檔會令觀察有盲點,冇走入機利臣街因收上級指示到達便停。1701到1705在皇后大道東機利臣街候命,1705才帶隊經機利臣街去莊士敦道,不同意莊士敦道冇人聚集,用了廿多秒行到機利臣街一半,透過揚聲器發出警告,因當時見分域街莊士敦道交界有三百人聚集,不排除有行人,路過者。警告後人羣冇散去小隊繼續前行至機利臣街莊士敦道交界,其後見到有人扔出第一個汽油彈後便命隊員發射催淚煙,之後叫隊員"go go go",即衝前作拘散。確認自己在19年11月3日及20年5月9日分別作了2份口供,內容沒有提及譚臣道情况。在場其他3小隊由各自指揮官命令,各人可用通訊器發放命令,所有4隊人共用同一頻道,理論上所有人聽到各方匯報或命令。不清楚其他了小隊有冇收指示進入機利臣街。
1259 是日完,D1盤問近尾聲但下午法官有其他案件處理下星期一繼續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1黃大仙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劉(24) 🛑服刑中
控罪:暴動
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背景:被告經審訊後罪成,法庭指出當日被告不是以聖約翰救傷隊的身份出現,雖然D被告與其他人的衣著及裝備有差別,但可作其他推論的空間不大。其裝備是以急救員的角色出現,明顯是讓暴徒知道他可提供急救服務。他的存在明顯是提升了暴徒的信心。辯方指其亦可能會為其他非暴徒的人士作出協助。法庭認為是罔顧事實,當時有公職在身的人並不可能尋求被告的協助。
最後於2022年4月22日在 #李俊文法官 席前被判處監禁3年3個月。
詳見:
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477
判刑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050
——————
(部分內容從缺)
🔸上訴方
播放大紀元片段。官向上訴方確認防毒面具和黑頭盔在被告身上的確實位置。上訴方指龍翔道有暴動行為,被告是避子彈行出馬路, 身份不是無辜路人/旁觀/路過,在該處是有目的作為一自願急救員。答辯方確認原審稱旁觀者是在天橋和商場。
上訴方指被告是施然從警方防線往對峙位置中黑衣人的重要據點,及後轉身舉高手,後被捕,而不是身處暴徒中間,質疑與另外10位被告混為一談。彭偉昌官指整個環境也有暴動情況,亦不知d1-10 邊度嚟。
上訴方指參與暴動有4模式:破壞社會安寧/便利/協助/鼓勵形式參與暴動。上訴方提及原審指被告係鼓勵形式參與暴動,續另引一案指需積極鼓勵。彭寶琴指不明強調積極一字會令原則有何不同,或在另一相關案中引起相反意見/相沖。
上訴方質疑做意和行為能否適用於便利(速進),鼓勵,或協助暴動。並指做意中有2原素:1. 包括鼓勵者意圖鼓勵 2.知悉其他人會因為其行為而受到鼓勵
上訴方指被告有反光衣,背囊中主要是急救用品,指就第一原素已缺乏,而原審稱會令暴動人士無後顧之憂,也不符合弟一原素。彭寶琴稱不理解,質疑提供醫療救援也不能推論參與暴動之做意嘛
上訴方提及一宗7.28之案件。當日警方有急救小隊,有示威者受傷但沒有警員受傷無,該警方急救隊有替其急救。此情況也不能夠說警方醫療隊伍提供醫療協助是鼓勵暴動,此說法同樣應用於消防之急救。
彭寶琴認為此說法太概括,指警方急救小隊是警方作戰其中一員,作出救急扶危可理解,不會因為此舉而令到他們不是警隊一員。上訴方重申既然如此也不會說警員是在鼓勵暴動。
彭寶琴官提及她有做有關「黑群戰術」的資料蒐集,有網上資訊,指出黑群戰術雖無提及救援人員會穿黑衫,但有提及會預備救援人員。上訴方不同意,指黑群戰術是指以黑衣令警員不能作分別,而被告則不屬全黑。彭寶琴官指證據都無講此案暴動人士無預備急救人士。潘官指上訴人以偏概存。
上訴方指以急救員本身,如單以鼓勵作為基礎,不能支持原審裁定,而做意中2個原素都不成立。彭偉昌質疑就弟二原素:知悉其他人會因為其行為而受到鼓勵,指如果被告唔知禁佢知道d咩。並指被告要置身於暴徒中,但又撤離手舉起,又無俾證供話只會救記者/旁觀者。潘官指無仼何有利事實作助推論。
上訴方指原審官推論只協助示威者說法不穩妥。彭偉昌官指被告跟隨示威者方向。鼓寶琴指上訴方陳詞指原審排除可作人道救援的可能性,續指被告無作供,只有一聖約翰黃大仙主管為證人,官指此為一個民間組織,當日無派員出勤,如果被告係獨自去, 禁證據上如被告自己作供提及會幫助警察/記者,今天既投訴則可能成立,但被告在示威者據點,質疑要原審如何推論。
上訴方指即使作人道救援也不一定是要跟從聖約翰。彭偉昌法官指出如果受傷其實其實不需要first aid救援,可以投降/坐的士離開,並指如果被告當日有作供可以再作討論。上訴方指出示威者不會遵從法官所講的途徑去獲得醫療研究,因為會身份外洩。法官指出上訴方如果指被告屬知悉此情況的說法危險。
上訴方指即使只對示威者救護,其救援行動也可以增加他們被拘捕的風險。再者現場最快提供救援的是現場的急救人員,即是消防處也不會很快到達。彭偉昌法官指指常理警方會弟一時間做急救,亦應有急救裝備。彭寶琴法官指如上訴人有認知救傷車不能快速到達現場,所以才提供醫療服務,是否有前設預計有堵路情況,提醒上訴方提醒陳詞危險。
上訴方指出即使法律上能夠乎合協助或便利,亦不等於鼓勵。彭寶琴法官質疑如有便利或促進,會有但書。上訴方指即使被指屬協助或便利,也會提出反對,但基於今天只預備了鼓勵上的陳詞,未能即時解䆁反對理由。彭寶琴法官質疑協助,便利或鼓勵的分野是否重要,上訴方指有好大分別。彭寶琴指出原審無人道救援的盤問內容,質疑上訴方現在卻重點投訴。
🔹答辯方
指參與暴動同身份無關,係睇行為。並指案發當日無警方急救隊,彭官指無證據,唔會知。而警方急救隊是暴動後才救援,並不是暴動途中作救援,不能視為參與暴動。
就上訴方指救援也不一定令人無後顧之憂,也可令他們增加被捕風險。答辯方反指可令暴動人士更快重返現場,也令暴動時間加長。
📌駁回上訴
6個月後會有判詞,期間被告繼續服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1黃大仙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劉(24) 🛑服刑中
控罪:暴動
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背景:被告經審訊後罪成,法庭指出當日被告不是以聖約翰救傷隊的身份出現,雖然D被告與其他人的衣著及裝備有差別,但可作其他推論的空間不大。其裝備是以急救員的角色出現,明顯是讓暴徒知道他可提供急救服務。他的存在明顯是提升了暴徒的信心。辯方指其亦可能會為其他非暴徒的人士作出協助。法庭認為是罔顧事實,當時有公職在身的人並不可能尋求被告的協助。
最後於2022年4月22日在 #李俊文法官 席前被判處監禁3年3個月。
詳見:
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477
判刑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050
——————
(部分內容從缺)
🔸上訴方
播放大紀元片段。官向上訴方確認防毒面具和黑頭盔在被告身上的確實位置。上訴方指龍翔道有暴動行為,被告是避子彈行出馬路, 身份不是無辜路人/旁觀/路過,在該處是有目的作為一自願急救員。答辯方確認原審稱旁觀者是在天橋和商場。
上訴方指被告是施然從警方防線往對峙位置中黑衣人的重要據點,及後轉身舉高手,後被捕,而不是身處暴徒中間,質疑與另外10位被告混為一談。彭偉昌官指整個環境也有暴動情況,亦不知d1-10 邊度嚟。
上訴方指參與暴動有4模式:破壞社會安寧/便利/協助/鼓勵形式參與暴動。上訴方提及原審指被告係鼓勵形式參與暴動,續另引一案指需積極鼓勵。彭寶琴指不明強調積極一字會令原則有何不同,或在另一相關案中引起相反意見/相沖。
上訴方質疑做意和行為能否適用於便利(速進),鼓勵,或協助暴動。並指做意中有2原素:1. 包括鼓勵者意圖鼓勵 2.知悉其他人會因為其行為而受到鼓勵
上訴方指被告有反光衣,背囊中主要是急救用品,指就第一原素已缺乏,而原審稱會令暴動人士無後顧之憂,也不符合弟一原素。彭寶琴稱不理解,質疑提供醫療救援也不能推論參與暴動之做意嘛
上訴方提及一宗7.28之案件。當日警方有急救小隊,有示威者受傷但沒有警員受傷無,該警方急救隊有替其急救。此情況也不能夠說警方醫療隊伍提供醫療協助是鼓勵暴動,此說法同樣應用於消防之急救。
彭寶琴認為此說法太概括,指警方急救小隊是警方作戰其中一員,作出救急扶危可理解,不會因為此舉而令到他們不是警隊一員。上訴方重申既然如此也不會說警員是在鼓勵暴動。
彭寶琴官提及她有做有關「黑群戰術」的資料蒐集,有網上資訊,指出黑群戰術雖無提及救援人員會穿黑衫,但有提及會預備救援人員。上訴方不同意,指黑群戰術是指以黑衣令警員不能作分別,而被告則不屬全黑。彭寶琴官指證據都無講此案暴動人士無預備急救人士。潘官指上訴人以偏概存。
上訴方指以急救員本身,如單以鼓勵作為基礎,不能支持原審裁定,而做意中2個原素都不成立。彭偉昌質疑就弟二原素:知悉其他人會因為其行為而受到鼓勵,指如果被告唔知禁佢知道d咩。並指被告要置身於暴徒中,但又撤離手舉起,又無俾證供話只會救記者/旁觀者。潘官指無仼何有利事實作助推論。
上訴方指原審官推論只協助示威者說法不穩妥。彭偉昌官指被告跟隨示威者方向。鼓寶琴指上訴方陳詞指原審排除可作人道救援的可能性,續指被告無作供,只有一聖約翰黃大仙主管為證人,官指此為一個民間組織,當日無派員出勤,如果被告係獨自去, 禁證據上如被告自己作供提及會幫助警察/記者,今天既投訴則可能成立,但被告在示威者據點,質疑要原審如何推論。
上訴方指即使作人道救援也不一定是要跟從聖約翰。彭偉昌法官指出如果受傷其實其實不需要first aid救援,可以投降/坐的士離開,並指如果被告當日有作供可以再作討論。上訴方指出示威者不會遵從法官所講的途徑去獲得醫療研究,因為會身份外洩。法官指出上訴方如果指被告屬知悉此情況的說法危險。
上訴方指即使只對示威者救護,其救援行動也可以增加他們被拘捕的風險。再者現場最快提供救援的是現場的急救人員,即是消防處也不會很快到達。彭偉昌法官指指常理警方會弟一時間做急救,亦應有急救裝備。彭寶琴法官指如上訴人有認知救傷車不能快速到達現場,所以才提供醫療服務,是否有前設預計有堵路情況,提醒上訴方提醒陳詞危險。
上訴方指出即使法律上能夠乎合協助或便利,亦不等於鼓勵。彭寶琴法官質疑如有便利或促進,會有但書。上訴方指即使被指屬協助或便利,也會提出反對,但基於今天只預備了鼓勵上的陳詞,未能即時解䆁反對理由。彭寶琴法官質疑協助,便利或鼓勵的分野是否重要,上訴方指有好大分別。彭寶琴指出原審無人道救援的盤問內容,質疑上訴方現在卻重點投訴。
🔹答辯方
指參與暴動同身份無關,係睇行為。並指案發當日無警方急救隊,彭官指無證據,唔會知。而警方急救隊是暴動後才救援,並不是暴動途中作救援,不能視為參與暴動。
就上訴方指救援也不一定令人無後顧之憂,也可令他們增加被捕風險。答辯方反指可令暴動人士更快重返現場,也令暴動時間加長。
📌駁回上訴
6個月後會有判詞,期間被告繼續服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1013將軍澳 #審訊 [16/18]
A3:盧(21) / A5:雷(23)
📍同案 A1:劉(24)、A2:林(29)、A4:吳(21)、A6:* (13) 於開審日承認控罪,現還押至2023年10月9日進行求情及判刑
控罪:
(1) 非法禁錮他人 [全部被告]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附近唐明街公園出口外的唐俊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6191,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羈留。
(2)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傷人17) [A4,A5,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身體受嚴重傷害。
(3) 有意圖而傷害他人身體 (傷人19)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 身體受傷害。
(4) 非法集結 [A2,A3]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
(5) 暴動 [A1,A4,A5,A6]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進行暴動。
(6)-(11)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
==================
控方代表:#梅松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潘定邦大律師
A5法律代表:袁大律師
==================
1433 開庭
📌口頭補充結案陳詞
🔹控方回應
-非法集結及禁錮地點時間、暴動及傷人位置已根據證人口供清楚寫出。澄清控方指稱A5傷人罪不只是踢了受害人一腳,是同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傷害他人,陳詞雖沒寫joint enterprise, 實際基礎是依賴聯同其他人襲擊。
-A5 及A4是共同行動,片段曾見A5保護A4,而A4拿出鎚仔時A5沒有表現出驚慌,故此相信2人是共同行動
- 就A3蒙面元素相當可能阻止辨認身份,但片段內A3曾拉下面罩之立場是A3初在現場出現是戴上口罩,拍到拉下時目的非刻意露出面多面部只是方便說話,再者CCTV見到其離家及回家均沒有戴口罩,法庭應該作整體考慮A3戴口罩意圖是否遮蓋面容不想被認出。
🔸辯方
A3:
控罪發生位置不爭議,但立場是2件事件發生在同一時間即由19:27- 19:35,只有7、8分鐘。A3角色只是在埸調停各方。蒙面控罪立場是A3面對衆多鏡頭仍拉下口罩知道會被拍到面容。
A5:
不爭議現場有非法集結及暴動發生,但爭議D4及D5之身份,2人並非是片中出現人物,另外傷人基礎控方指稱joint enterprise, 但控方沒有列出證據舉證,認為控方依賴共同犯罪證據薄弱。
[1518 完庭]
案件押後至9月20日 1430 作裁決,本案其他認罪被告10月9日10:00 作判刑,希望雙方留意並預留時間。批准2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李俊文法官
#1013將軍澳 #審訊 [16/18]
A3:盧(21) / A5:雷(23)
📍同案 A1:劉(24)、A2:林(29)、A4:吳(21)、A6:* (13) 於開審日承認控罪,現還押至2023年10月9日進行求情及判刑
控罪:
(1) 非法禁錮他人 [全部被告]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附近唐明街公園出口外的唐俊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6191,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羈留。
(2)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傷人17) [A4,A5,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身體受嚴重傷害。
(3) 有意圖而傷害他人身體 (傷人19)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 身體受傷害。
(4) 非法集結 [A2,A3]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
(5) 暴動 [A1,A4,A5,A6]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進行暴動。
(6)-(11)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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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梅松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潘定邦大律師
A5法律代表:袁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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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3 開庭
📌口頭補充結案陳詞
🔹控方回應
-非法集結及禁錮地點時間、暴動及傷人位置已根據證人口供清楚寫出。澄清控方指稱A5傷人罪不只是踢了受害人一腳,是同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傷害他人,陳詞雖沒寫joint enterprise, 實際基礎是依賴聯同其他人襲擊。
-A5 及A4是共同行動,片段曾見A5保護A4,而A4拿出鎚仔時A5沒有表現出驚慌,故此相信2人是共同行動
- 就A3蒙面元素相當可能阻止辨認身份,但片段內A3曾拉下面罩之立場是A3初在現場出現是戴上口罩,拍到拉下時目的非刻意露出面多面部只是方便說話,再者CCTV見到其離家及回家均沒有戴口罩,法庭應該作整體考慮A3戴口罩意圖是否遮蓋面容不想被認出。
🔸辯方
A3:
控罪發生位置不爭議,但立場是2件事件發生在同一時間即由19:27- 19:35,只有7、8分鐘。A3角色只是在埸調停各方。蒙面控罪立場是A3面對衆多鏡頭仍拉下口罩知道會被拍到面容。
A5:
不爭議現場有非法集結及暴動發生,但爭議D4及D5之身份,2人並非是片中出現人物,另外傷人基礎控方指稱joint enterprise, 但控方沒有列出證據舉證,認為控方依賴共同犯罪證據薄弱。
[1518 完庭]
案件押後至9月20日 1430 作裁決,本案其他認罪被告10月9日10:00 作判刑,希望雙方留意並預留時間。批准2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05日 星期六】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 [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08.04]
[2023.07.30-08.0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游德康法官
🕤09:30
👤何(17)🛑已還押逾1個月🔥#判刑 (#1118油麻地 暴動)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 -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 - - - - - - - - - - - - - - -
🏛屯 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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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 [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08.04]
[2023.07.30-08.0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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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游德康法官
🕤09:30
👤何(17)🛑已還押逾1個月🔥#判刑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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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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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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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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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07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08.05]
[2023.08.06-08.1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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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9個月 #續審 [100/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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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1:00
👤楊(17) #提訊 (#1112中環 暴動 蒙面)
🕝14:30
👥楊,羅,吳(23-24) #續審 [5/30] (#1112中環 暴動 3項蒙面)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馬,陳,林,陳,盧,劉,謝,王(23-46)🛑林已還押逾17個月 #續審 [5/15] (#1102灣仔 暴動 5項蒙面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妨礙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吳,何,陳,高,陳,王,許,洪,陳,鄧,鄧,施,鄭,陳,蔡,程,鍾,江,劉(18-52) #續審 [6/34]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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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08.05]
[2023.08.06-08.1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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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9個月 #續審 [100/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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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1:00
👤楊(17) #提訊 (#1112中環 暴動 蒙面)
🕝14:30
👥楊,羅,吳(23-24) #續審 [5/30] (#1112中環 暴動 3項蒙面)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馬,陳,林,陳,盧,劉,謝,王(23-46)🛑林已還押逾17個月 #續審 [5/15] (#1102灣仔 暴動 5項蒙面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妨礙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吳,何,陳,高,陳,王,許,洪,陳,鄧,鄧,施,鄭,陳,蔡,程,鍾,江,劉(18-52) #續審 [6/34]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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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6/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
控辯雙方已經處理好第二份同意案情,相關文件亦已得被告們簽署確認。內容大致如下:
⁃ 警員10297於2020年6月1日拍攝從A8、A11、A13、和A14檢取的證物;
⁃ 警員10297於2020年6月7日拍攝從 A9、A15、A16、A17、A18、A19、A20檢取的證物;
⁃ 警員曾拍攝被告們被捕時的衣物和證物,不過這些照片已經遺失;
⁃ 於2019年11月19日01:46時至01:49時,警員15013搜查A20時檢取了5支生理鹽水,而這些生理鹽水是未被使用。
PW11偵緝警員6507出庭作供:
(盤問內容會以括號和底線表示。)
於2019年11月18日,他是西九龍總區特別職務隊成員。
於當日14:37時,他到深水埗警署處理關於一宗非法集結的案件,他當時負責處理關於三名被捕人士(包括A2和A14)的事宜。
於當日約17:22時至17:31時,他正檢取A2的證物(PW11在庭上確認證物)。當時這些證物由A2保管(在其身上(例如衫袋褲袋或白色環保袋)或在背包內),他告知A2這些物件要呈堂,所以他要檢取。過程中,他有將這些物品記錄在記事冊,並由A2確認和簽署。
🌟(PW11同意:
⁃ 自己沒有在2020年4月2日和2023年8月4日的口供和記事冊中就口罩顏色作描述,但不同意不能確定這不是從A2檢取的證物,因為他當時的行動沒有被打擾,相關有標記(被捕人的名)的大透明證物袋(兩尺乘三尺)亦沒有被干擾(相關證物袋有打結),直到他將證物交予另一位警員接手;
⁃ 現時已經不記得口罩的顏色;
⁃ 其中一個口罩有CSI字眼,不能肯定這是給予政府人員使用的口罩,而他自己亦曾從其他途徑收過CSI字眼的口罩,例如打疫苗)
於當日約23:02時至23:07時,他正檢取A14的證物,包括八達通、紅米手機、和黑色Outdoor背包(內有16支生理鹽水、1條黑色長褲、2件長袖外套、1件黑色短袖T-Shirt帶米奇老鼠圖案、1個灰口罩、1對灰色手袖、3對黑色襪、1對黑色鴨舌帽、和4條鎖匙)。他告知A14這些物件要呈堂,所以他要檢取。過程中,他有將這些物品記錄在記事冊,並由A14確認和簽署。
🌟(PW11不肯定當時A14背包內有沒有與案無關的物品,例如化妝品。PW11同意當時沒有女警陪同下作檢取程序,所以當時A14沒有可能在其面前脫衣予其檢取)
他已忘記上述物品從A2和A14的那個確實位置中檢取。
🌟(PW11同意沒有註明那些物品是由A14的背包還是身上檢取,亦沒有紀錄當時A14身穿甚麼衣服)
🌟(法官指記事冊沒有紀錄A14有4條鎖匙。PW11同意,並且指若果他有檢取會在記事冊內紀錄)
PW12警員9082出庭作供:
(盤問內容會以括號和底線表示。)
控方指出關於A3於2019年11月18日的20:20時至22:05時錄取的會面紀錄是自願錄取的。
於2019年11月18日,他是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的隊員。
於同日約20:00時,他接手處理A3。
於同日約20:20時至22:05時,他為A3錄取會面紀錄。
🌟(PW12指有為A3搜身,沒有檢取證物和發現違禁品)
關於會面紀錄,他指:
⁃ 當中有些關於的A3的個人資料是由A3告訴的(如職業和地址),而箇中的姓名和身分證號碼是原自被告的身份證;
⁃ 案件編號是由上級給予;
⁃ 會面紀錄上中的關於有人替A3作筆錄的簽名,這是A3所簽署的;
⁃ 筆錄內容是A3的意思,他亦有向A3覆讀:每個A3給予的答案和每頁紀錄都有A3的簽名確認(A3是於最後一併簽署);A3確認不需要修改警誡口供;A3亦有抄錄和同意相關的同意聲明。
🌟(PW12確認在當日08:00時至約20:00時,他有其他調查工作需要處理,特別是當時有不少社會事件和其他案件要處理,同意在處理A3會面紀錄前已工作約12小時,不過其中都有些休息時間)
🌟(PW12同意:
⁃ 他是在臨時羈留區提取A3,當時A3沒有提出要求;
⁃ 會面紀錄最好應以逐字方式處理,亦同意會面紀錄中有括號的內容是承接前述的內容作補充;
⁃ 對A3的問題是取決於A3的答案;
⁃ 至於這會面紀錄應否以逐字紀錄,他認為這方式是最好,但當時被捕人士眾多,要做到這全部逐字紀錄是不可能;
⁃ 這份會面紀錄是有些瑕疵,例如「隨即」漏了「即」字;
⁃ 現時忘記A3在會面紀錄中使用的字眼,或是可能有的猶疑反應)
================
14:00續審。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6/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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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辯雙方已經處理好第二份同意案情,相關文件亦已得被告們簽署確認。內容大致如下:
⁃ 警員10297於2020年6月1日拍攝從A8、A11、A13、和A14檢取的證物;
⁃ 警員10297於2020年6月7日拍攝從 A9、A15、A16、A17、A18、A19、A20檢取的證物;
⁃ 警員曾拍攝被告們被捕時的衣物和證物,不過這些照片已經遺失;
⁃ 於2019年11月19日01:46時至01:49時,警員15013搜查A20時檢取了5支生理鹽水,而這些生理鹽水是未被使用。
PW11偵緝警員6507出庭作供:
(盤問內容會以括號和底線表示。)
於2019年11月18日,他是西九龍總區特別職務隊成員。
於當日14:37時,他到深水埗警署處理關於一宗非法集結的案件,他當時負責處理關於三名被捕人士(包括A2和A14)的事宜。
於當日約17:22時至17:31時,他正檢取A2的證物(PW11在庭上確認證物)。當時這些證物由A2保管(在其身上(例如衫袋褲袋或白色環保袋)或在背包內),他告知A2這些物件要呈堂,所以他要檢取。過程中,他有將這些物品記錄在記事冊,並由A2確認和簽署。
🌟(PW11同意:
⁃ 自己沒有在2020年4月2日和2023年8月4日的口供和記事冊中就口罩顏色作描述,但不同意不能確定這不是從A2檢取的證物,因為他當時的行動沒有被打擾,相關有標記(被捕人的名)的大透明證物袋(兩尺乘三尺)亦沒有被干擾(相關證物袋有打結),直到他將證物交予另一位警員接手;
⁃ 現時已經不記得口罩的顏色;
⁃ 其中一個口罩有CSI字眼,不能肯定這是給予政府人員使用的口罩,而他自己亦曾從其他途徑收過CSI字眼的口罩,例如打疫苗)
於當日約23:02時至23:07時,他正檢取A14的證物,包括八達通、紅米手機、和黑色Outdoor背包(內有16支生理鹽水、1條黑色長褲、2件長袖外套、1件黑色短袖T-Shirt帶米奇老鼠圖案、1個灰口罩、1對灰色手袖、3對黑色襪、1對黑色鴨舌帽、和4條鎖匙)。他告知A14這些物件要呈堂,所以他要檢取。過程中,他有將這些物品記錄在記事冊,並由A14確認和簽署。
🌟(PW11不肯定當時A14背包內有沒有與案無關的物品,例如化妝品。PW11同意當時沒有女警陪同下作檢取程序,所以當時A14沒有可能在其面前脫衣予其檢取)
他已忘記上述物品從A2和A14的那個確實位置中檢取。
🌟(PW11同意沒有註明那些物品是由A14的背包還是身上檢取,亦沒有紀錄當時A14身穿甚麼衣服)
🌟(法官指記事冊沒有紀錄A14有4條鎖匙。PW11同意,並且指若果他有檢取會在記事冊內紀錄)
PW12警員9082出庭作供:
(盤問內容會以括號和底線表示。)
控方指出關於A3於2019年11月18日的20:20時至22:05時錄取的會面紀錄是自願錄取的。
於2019年11月18日,他是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的隊員。
於同日約20:00時,他接手處理A3。
於同日約20:20時至22:05時,他為A3錄取會面紀錄。
🌟(PW12指有為A3搜身,沒有檢取證物和發現違禁品)
關於會面紀錄,他指:
⁃ 當中有些關於的A3的個人資料是由A3告訴的(如職業和地址),而箇中的姓名和身分證號碼是原自被告的身份證;
⁃ 案件編號是由上級給予;
⁃ 會面紀錄上中的關於有人替A3作筆錄的簽名,這是A3所簽署的;
⁃ 筆錄內容是A3的意思,他亦有向A3覆讀:每個A3給予的答案和每頁紀錄都有A3的簽名確認(A3是於最後一併簽署);A3確認不需要修改警誡口供;A3亦有抄錄和同意相關的同意聲明。
🌟(PW12確認在當日08:00時至約20:00時,他有其他調查工作需要處理,特別是當時有不少社會事件和其他案件要處理,同意在處理A3會面紀錄前已工作約12小時,不過其中都有些休息時間)
🌟(PW12同意:
⁃ 他是在臨時羈留區提取A3,當時A3沒有提出要求;
⁃ 會面紀錄最好應以逐字方式處理,亦同意會面紀錄中有括號的內容是承接前述的內容作補充;
⁃ 對A3的問題是取決於A3的答案;
⁃ 至於這會面紀錄應否以逐字紀錄,他認為這方式是最好,但當時被捕人士眾多,要做到這全部逐字紀錄是不可能;
⁃ 這份會面紀錄是有些瑕疵,例如「隨即」漏了「即」字;
⁃ 現時忘記A3在會面紀錄中使用的字眼,或是可能有的猶疑反應)
================
14:00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環 #提訊
D8: 楊(17)
控罪:
(3) 暴動
(9) 蒙面
===========
[11:21] 開庭
D8答辯,控方宣讀
第三項控罪:於畢打街及德輔道中一帶參與暴動,被告認罪‼️
第九項控罪:蒙面,被告不認罪❌
控辯雙方協議下第九項控罪保留法庭存檔
案情:
2019年11月12日網上有人呼喻罷工,號召於中環和你lunch,中午12時左右有數千人於中環畢打街,干諾道中,德輔道中一帶堵路,其間有人抛磚頭,釘,雜物阻礙交通,有人破壞交通燈,以黑漆噴巴士,其後有示威者抛汽油彈,及燒雜物成火堆,警方多次舉黑旗並施放催淚煙,並向前追捕,示威者後退逃跑至置地廣場,有24人被捕,第8被告是其中之一。
被告被閉路電視拍攝到在被破壞之巴士邊逗留及在某些片段中有舉手等手勢;被告在與警員7431會面時同意因知道有和你lunch 活動所以到現場。
主控續稱被告沒有定罪紀錄,案發時讀中六,目前就讀浸會大學三年。
法官着辯方大律師呈交被告更詳盡的背景資料,同時問控辯方被告是屬暴動案較輕的在現場狀大聲勢,還是屬較嚴重的參與?
🔸辯方法律代表稱被告雖被拍攝到有做手勢,但都不是指揮行動而是向朋友指示煙火方向及欲叫在場市民離開。
🔹控方則表示不同意,因在現場的已經不是市民而是暴動參與者!故認為被告是超越留低壯大聲勢的層次,但又超越不算很多!
🎥法官着控方立即播出被指有手勢的片段(約30秒)
法官向控方稱超越留守壯大聲勢是不是指留低的時間較長?又稱片段所見都沒有人給被告指揮?
🔹控方又回應同意被告的參與都不算高
法官指即使有其他可能推論均應採納對被告較有利的推論,又提梁天琦案,表示被告的手勢不屬於帶領、指揮等手勢;同時着辯方搜集所有有關判刑的案例,特別是上訴庭有關扣減刑期都沒有異意的案例,供法庭參考。
📌案件管理
11/8,16:00,辯方大律師需呈交減刑陳詞
14/8,10:00,口頭減刑陳詞
案件押後至2023年8月17日 連同本案其他被告一同判刑,期間被告需要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
按:被告媽媽一進庭就喊唔停,女兒有過去抱抱媽媽,跟住女兒同庭上很多人都喊😭
#李慶年法官
#1112中環 #提訊
D8: 楊(17)
控罪:
(3) 暴動
(9) 蒙面
===========
[11:21] 開庭
D8答辯,控方宣讀
第三項控罪:於畢打街及德輔道中一帶參與暴動,被告認罪‼️
第九項控罪:蒙面,被告不認罪❌
控辯雙方協議下第九項控罪保留法庭存檔
案情:
2019年11月12日網上有人呼喻罷工,號召於中環和你lunch,中午12時左右有數千人於中環畢打街,干諾道中,德輔道中一帶堵路,其間有人抛磚頭,釘,雜物阻礙交通,有人破壞交通燈,以黑漆噴巴士,其後有示威者抛汽油彈,及燒雜物成火堆,警方多次舉黑旗並施放催淚煙,並向前追捕,示威者後退逃跑至置地廣場,有24人被捕,第8被告是其中之一。
被告被閉路電視拍攝到在被破壞之巴士邊逗留及在某些片段中有舉手等手勢;被告在與警員7431會面時同意因知道有和你lunch 活動所以到現場。
主控續稱被告沒有定罪紀錄,案發時讀中六,目前就讀浸會大學三年。
法官着辯方大律師呈交被告更詳盡的背景資料,同時問控辯方被告是屬暴動案較輕的在現場狀大聲勢,還是屬較嚴重的參與?
🔸辯方法律代表稱被告雖被拍攝到有做手勢,但都不是指揮行動而是向朋友指示煙火方向及欲叫在場市民離開。
🔹控方則表示不同意,因在現場的已經不是市民而是暴動參與者!故認為被告是超越留低壯大聲勢的層次,但又超越不算很多!
🎥法官着控方立即播出被指有手勢的片段(約30秒)
法官向控方稱超越留守壯大聲勢是不是指留低的時間較長?又稱片段所見都沒有人給被告指揮?
🔹控方又回應同意被告的參與都不算高
法官指即使有其他可能推論均應採納對被告較有利的推論,又提梁天琦案,表示被告的手勢不屬於帶領、指揮等手勢;同時着辯方搜集所有有關判刑的案例,特別是上訴庭有關扣減刑期都沒有異意的案例,供法庭參考。
📌案件管理
11/8,16:00,辯方大律師需呈交減刑陳詞
14/8,10:00,口頭減刑陳詞
案件押後至2023年8月17日 連同本案其他被告一同判刑,期間被告需要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
按:被告媽媽一進庭就喊唔停,女兒有過去抱抱媽媽,跟住女兒同庭上很多人都喊😭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審訊 [5/15]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17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黃大律師/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大律師
A2:陳大律師
A3:及A5: #是香緩大律師
A4: 陳大律師
A6: 鍾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 劉大律師
————————————
[上午進度]
1001 開庭
D1代表指同控方商討上星期作供提及福臨門位置確認是在利文樓。
📌傳召PW2 高級督察 林景年(音)
🔸盤問
⏺D1代表
進入機利臣街有排檔可能阻擋視線,同意進入後看不到譚臣道方向,在差不到走到機利臣街路口才見到右手邊福臨門即譚臣道,而此時有汽油彈扔向機利臣街路口,於是吩咐隊員發射催淚煙。 PW2在灣仔地圖P141上確認位置,催淚爆開後煙霧瀰漫,前後幾秒,注意力集中汽油彈,不同意會影響觀察。回應走出機利臣街如徹底看右望會首先見到莊士敦道譚臣道交界,不同意只得兩三人企定,也不同意莊士敦道分域街交界沒有三百人聚集。同意2份口供上沒提及譚臣道福臨門有人。
⏺D2
小隊是第一隊從機利臣街走出莊士敦道,其他3隊有冇走出不清楚。同意17:05收到指示要第三小隊衝出莊士敦道作驅散及拘捕,去到莊士敦道分域街時沒留意其他3小隊有冇衝出機利臣街。 自己發出指示包括「Go Go Go」及「發射催淚煙」,Go Go Go是拘散及拘捕意思。主問提及最初見約十人,後確認拉了8人,同意不包括D2,主問時主控曾糾正D2唔係原被安置在髮型屋外,而是某一個階段被帶到髮型屋外,自己在看片段後才知道,理解是D2不是自己隊員所拉8人之一,不知D2是在髮型屋外截停定被帶到上址。自己有向住D2面前宣佈拘捕,同意不包括D2。
⏺D3及D5
19年11月3日及20年5月9日分別作了2份口供,第2份是因收到主管通知要作補充。
⏺D4
首天作供1705收到上司指示莊土敦道有大量暴徒聚集,有縱火及堵路行為,於是帶領隊員由機利臣街去莊士敦道,中途沒停下。同意指示拘散時屬前階段未去到分域街。同意見到約300人是分佈莊士敦道、分域街,譚臣道。P133b影片水炮車出現時自己不在附近。不同意小隊行動是配合水炮車夾擊盧押道人士去分域街拘捕。不同意誇大在機利臣街一半時及出街口時見到街口300人聚集。
⏺D6
在機利臣街一半及出到街口時見到300人聚集,人羣是沒有越過中線。同意只見到前排人士。要求PW2在P133b地圖劃出在機利臣街見到聚集人士扔物如垃雜桶位置,證人指不能確定位置但清楚記得路上有一著火手推車。不同意走到一半時其實沒見到有人扔物,指垃圾桶是橙色圓形,只是影片沒拍到。PW2同意汽油彈著地位置可標示在地圖P141。所見300人在拘散下只有本案被告被拉,其他人多數走向分域街軒尼詩道,莊士敦道上亦有人向銅鑼灣或金鐘走但講不到多少人。
1129小休至1201
⏺D7
不記得誰負責搜出身上物品警員,不不記得D7有冇戴帽
⏺D8
汽油彈落在莊敦道時,小隊仍未去到莊士敦道。目睹手推車起火時小隊也未去踏入莊士敦道。不同意著火物品落地3秒前已有警察走出莊士敦道。不同意小隊走出莊士敦道時其實手推車仍未著火。
🫂P136立場新聞 片段22:10約十秒, PW2看不到小隊防暴隊員片段在22:15由機利臣街衝出莊士敦道,只肯定有黑色人影出現,慢播數次同意似警員,同意片段22:18莊士敦道路上有燃燒物。同意自己是第一個衝出機利臣街。片段22:41中手推車未著火。片段中23:45時莊士敦道七十一附近手推車正著火,沒有警察接近,PW2指是死灰復燃,但解釋不到隔離原先火光不見了,PW2指此團火光是汽油彈。不同意自己在機利臣街沒發口頭警告。不同意進入莊士敦道前沒有人扔物、漫罵警員、路上少過300人,也不同意路上人是受水炮車軀趕而逃跑而非聚集。改留意發射催淚煙後有人跌在分域街地上。
🔹覆問
-D8 代表盤問片段22:41時同意畫面上手推車未燃燒,23:45時同一架車燃燒確認死灰復燃,同意其實 22:41前有著過火,自己意思只是2241沒有火,小隊未走出機利臣街已見到手推車著火
-17:05實時收指示作驅散及拘捕,理解是一係軀散一係拘捕。
-證人 PW2所有作供完畢-
1254 午休 下午1430 傳召下位證人作供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審訊 [5/15]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17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黃大律師/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大律師
A2:陳大律師
A3:及A5: #是香緩大律師
A4: 陳大律師
A6: 鍾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 劉大律師
————————————
[上午進度]
1001 開庭
D1代表指同控方商討上星期作供提及福臨門位置確認是在利文樓。
📌傳召PW2 高級督察 林景年(音)
🔸盤問
⏺D1代表
進入機利臣街有排檔可能阻擋視線,同意進入後看不到譚臣道方向,在差不到走到機利臣街路口才見到右手邊福臨門即譚臣道,而此時有汽油彈扔向機利臣街路口,於是吩咐隊員發射催淚煙。 PW2在灣仔地圖P141上確認位置,催淚爆開後煙霧瀰漫,前後幾秒,注意力集中汽油彈,不同意會影響觀察。回應走出機利臣街如徹底看右望會首先見到莊士敦道譚臣道交界,不同意只得兩三人企定,也不同意莊士敦道分域街交界沒有三百人聚集。同意2份口供上沒提及譚臣道福臨門有人。
⏺D2
小隊是第一隊從機利臣街走出莊士敦道,其他3隊有冇走出不清楚。同意17:05收到指示要第三小隊衝出莊士敦道作驅散及拘捕,去到莊士敦道分域街時沒留意其他3小隊有冇衝出機利臣街。 自己發出指示包括「Go Go Go」及「發射催淚煙」,Go Go Go是拘散及拘捕意思。主問提及最初見約十人,後確認拉了8人,同意不包括D2,主問時主控曾糾正D2唔係原被安置在髮型屋外,而是某一個階段被帶到髮型屋外,自己在看片段後才知道,理解是D2不是自己隊員所拉8人之一,不知D2是在髮型屋外截停定被帶到上址。自己有向住D2面前宣佈拘捕,同意不包括D2。
⏺D3及D5
19年11月3日及20年5月9日分別作了2份口供,第2份是因收到主管通知要作補充。
⏺D4
首天作供1705收到上司指示莊土敦道有大量暴徒聚集,有縱火及堵路行為,於是帶領隊員由機利臣街去莊士敦道,中途沒停下。同意指示拘散時屬前階段未去到分域街。同意見到約300人是分佈莊士敦道、分域街,譚臣道。P133b影片水炮車出現時自己不在附近。不同意小隊行動是配合水炮車夾擊盧押道人士去分域街拘捕。不同意誇大在機利臣街一半時及出街口時見到街口300人聚集。
⏺D6
在機利臣街一半及出到街口時見到300人聚集,人羣是沒有越過中線。同意只見到前排人士。要求PW2在P133b地圖劃出在機利臣街見到聚集人士扔物如垃雜桶位置,證人指不能確定位置但清楚記得路上有一著火手推車。不同意走到一半時其實沒見到有人扔物,指垃圾桶是橙色圓形,只是影片沒拍到。PW2同意汽油彈著地位置可標示在地圖P141。所見300人在拘散下只有本案被告被拉,其他人多數走向分域街軒尼詩道,莊士敦道上亦有人向銅鑼灣或金鐘走但講不到多少人。
1129小休至1201
⏺D7
不記得誰負責搜出身上物品警員,不不記得D7有冇戴帽
⏺D8
汽油彈落在莊敦道時,小隊仍未去到莊士敦道。目睹手推車起火時小隊也未去踏入莊士敦道。不同意著火物品落地3秒前已有警察走出莊士敦道。不同意小隊走出莊士敦道時其實手推車仍未著火。
🫂P136立場新聞 片段22:10約十秒, PW2看不到小隊防暴隊員片段在22:15由機利臣街衝出莊士敦道,只肯定有黑色人影出現,慢播數次同意似警員,同意片段22:18莊士敦道路上有燃燒物。同意自己是第一個衝出機利臣街。片段22:41中手推車未著火。片段中23:45時莊士敦道七十一附近手推車正著火,沒有警察接近,PW2指是死灰復燃,但解釋不到隔離原先火光不見了,PW2指此團火光是汽油彈。不同意自己在機利臣街沒發口頭警告。不同意進入莊士敦道前沒有人扔物、漫罵警員、路上少過300人,也不同意路上人是受水炮車軀趕而逃跑而非聚集。改留意發射催淚煙後有人跌在分域街地上。
🔹覆問
-D8 代表盤問片段22:41時同意畫面上手推車未燃燒,23:45時同一架車燃燒確認死灰復燃,同意其實 22:41前有著過火,自己意思只是2241沒有火,小隊未走出機利臣街已見到手推車著火
-17:05實時收指示作驅散及拘捕,理解是一係軀散一係拘捕。
-證人 PW2所有作供完畢-
1254 午休 下午1430 傳召下位證人作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