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續審 [33/44] #求情
D1 黃
D2 羅
D3 何
D4 畢
D5 孫曉嵐
D6潘
D7 馬
D8 王宗堯
D9 沈
D10 劉頴康
D11 吳
D12 范
D14 林
D13 鄒家成 於2022年12月1日被控方申請分案處理獲批。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4)(11)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D1,3,7]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D8和D11已認罪
(7)刑事損壞 [D1]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8)刑事損壞 [D14]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D8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D11法律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D14法律代表: #何婉嫻大律師
=======
第十被告劉穎匡不聘請私人律師,將自行處理求情,欲待另一宗案件完結。
⭕️時間表如下:
29/9 控方遞交陳詞
24/10 第一、三、七被告(辯方)遞交法理及陳詞
31/10 餘下被告(辯方)遞交法理及陳詞
11/11 9:30 進行口頭陳詞
18/1 第十、第十二被告呈交書面陳詞,及有任何補充文件
🌟暫定1/2/2024裁決,聽取求情(牽涉一至兩天)
案件押後至裁決日並將於當日聽取求情,其間各獲保釋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還押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續審 [33/44] #求情
D1 黃
D2 羅
D3 何
D4 畢
D5 孫曉嵐
D6潘
D7 馬
D8 王宗堯
D9 沈
D10 劉頴康
D11 吳
D12 范
D14 林
D13 鄒家成 於2022年12月1日被控方申請分案處理獲批。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4)(11)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D1,3,7]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D8和D11已認罪
(7)刑事損壞 [D1]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8)刑事損壞 [D14]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D8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D11法律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D14法律代表: #何婉嫻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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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被告劉穎匡不聘請私人律師,將自行處理求情,欲待另一宗案件完結。
⭕️時間表如下:
29/9 控方遞交陳詞
24/10 第一、三、七被告(辯方)遞交法理及陳詞
31/10 餘下被告(辯方)遞交法理及陳詞
11/11 9:30 進行口頭陳詞
18/1 第十、第十二被告呈交書面陳詞,及有任何補充文件
🌟暫定1/2/2024裁決,聽取求情(牽涉一至兩天)
案件押後至裁決日並將於當日聽取求情,其間各獲保釋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還押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0831太子 #答辯
D1:屈(26)
D2:梁(22)
控罪:非法囚禁他人
D1屈(26)和D2梁(22)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港鐵太子站月台,連同其他人,非法囚禁男子張展宏,對他造成不利,並在違反其意願下將他羈留。
===================
D2大律師向法庭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9月15日作答辯,因為他們需時考慮控方於今個星期才給予他們的「未經使用的材料」,當中包括約400多頁的文件和片段。控方不反對。D1大律師不反對。法庭批准,並將案件押後至該日14:30在1號法庭作答辯。
辯方希望法庭批准兩位被告以原有條件保䆁(除下段)。控方不反對。法庭批准。
D2大律師為D2申請更改警署報到的時間。控方不反對。法庭批准。
#梁雅忻裁判官
#0831太子 #答辯
D1:屈(26)
D2:梁(22)
控罪:非法囚禁他人
D1屈(26)和D2梁(22)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港鐵太子站月台,連同其他人,非法囚禁男子張展宏,對他造成不利,並在違反其意願下將他羈留。
===================
D2大律師向法庭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9月15日作答辯,因為他們需時考慮控方於今個星期才給予他們的「未經使用的材料」,當中包括約400多頁的文件和片段。控方不反對。D1大律師不反對。法庭批准,並將案件押後至該日14:30在1號法庭作答辯。
辯方希望法庭批准兩位被告以原有條件保䆁(除下段)。控方不反對。法庭批准。
D2大律師為D2申請更改警署報到的時間。控方不反對。法庭批准。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0831油麻地 #答辯
D1:馬(27)
D2:蔡(29)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馬(27)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港鐵油麻地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1把槌仔連摺刀、64粒鋼珠、53粒塑膠珠、21粒波子、和1把彈射器。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蔡(29)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港鐵油麻地站大堂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3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D2大律師向法庭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9月15日。因為他們需時消化控方於今個星期才給予他們的「未經使用的材料」,當中包括約1000多頁的文件和片段。控方不反對。D1不反對。法庭批准,並將案件押後至該日14:30在1號法庭作答辯。
D1現時沒有律師代表。在法庭詢問下,D1表示:
⁃ 他於下次聆訊日時會有律師代表。
⁃ 他確認律師會於下次聆訊日時出席。
⁃ 律師已經收取「未經使用的材料」。
法庭另批准兩位被告以原有條件保䆁。
#梁雅忻裁判官
#0831油麻地 #答辯
D1:馬(27)
D2:蔡(29)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馬(27)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港鐵油麻地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1把槌仔連摺刀、64粒鋼珠、53粒塑膠珠、21粒波子、和1把彈射器。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蔡(29)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港鐵油麻地站大堂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3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D2大律師向法庭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9月15日。因為他們需時消化控方於今個星期才給予他們的「未經使用的材料」,當中包括約1000多頁的文件和片段。控方不反對。D1不反對。法庭批准,並將案件押後至該日14:30在1號法庭作答辯。
D1現時沒有律師代表。在法庭詢問下,D1表示:
⁃ 他於下次聆訊日時會有律師代表。
⁃ 他確認律師會於下次聆訊日時出席。
⁃ 律師已經收取「未經使用的材料」。
法庭另批准兩位被告以原有條件保䆁。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30101銅鑼灣 #港區國安法 #七一刺警 #提堂
👩🏻曾 (23) 🛑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
[14:49] 開庭
控方申請新增一項控罪:企圖/準備作出一項/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因應新增控罪,辯方未準備好答辯,申請押後。
案件押後至2023年9月8日 14:45,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被告無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
直播員按:有被告親人來港到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30101銅鑼灣 #港區國安法 #七一刺警 #提堂
👩🏻曾 (23) 🛑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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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9] 開庭
控方申請新增一項控罪:企圖/準備作出一項/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因應新增控罪,辯方未準備好答辯,申請押後。
案件押後至2023年9月8日 14:45,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被告無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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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有被告親人來港到庭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20200524銅鑼灣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宣讀判詞
👤李志宏/前沙田區議員(27)
控罪:喧嘩或擾亂秩序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堅拿道東及軒尼詩道交界的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7月28日被判處7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於2022年8月9日高等法院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原訟法庭批准。
---------------------
📌裁決:
🔹定罪上訴被駁回❌
🔹刑罰上訴得直✅,撤銷七個月刑期改判5個月,須即時服刑‼️
詳細判詞: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2/HCMA000266_2022.docx
#張慧玲法官
#20200524銅鑼灣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宣讀判詞
👤李志宏/前沙田區議員(27)
控罪:喧嘩或擾亂秩序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堅拿道東及軒尼詩道交界的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7月28日被判處7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於2022年8月9日高等法院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原訟法庭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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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
🔹定罪上訴被駁回❌
🔹刑罰上訴得直✅,撤銷七個月刑期改判5個月,須即時服刑‼️
詳細判詞: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2/HCMA000266_2022.docx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三庭
#梁雅忻裁判官
#20230207鑽石山 #裁決
羅(61)
控罪:#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23年2月7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鳳德道111號鳳德邨車閘外欄杆,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民建聯的一張1.5米乘1米的橫額海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被告否認控罪受審。
控方案情指被告於2023年2月7日約22:02時,在鳳德邨車閘外欄杆用鉗在一張屬於民建聯的1.5米乘1米橫額海報鎅出兩條各長約50厘米的痕。當警員截停被告後,被告於警誡下表示因為不喜歡李慧琼議員,所以才鎅涉案橫額,希望警員給予他一次機會。
辯方指被告於案發時沒有手持涉案的鉗,此外涉案的鉗是被告用於工作上。
辯方另爭議被告的招認和警誡口供,理由簡單指被告在驚慌的情況下在警員記事冊上簽署確認他的招認和警誡供詞。因此,本案會牽涉特別事項,並以交替程序的方式處理。
在特別事項中,控方依賴PW1的供詞。簡單而言:
⁃ PW1與其他四名同事與2023年2月7日約21:30時起,在鳳德道一帶進行反刑事毀壞行動。
⁃ 於同日約22:02時,PW1見到被告初時走到涉案橫額背後約1米的地方徘徊和東張西望,其後就用右手在自己身穿的外套的右邊袋中拿出鉗,且蹲下向涉案橫額垂直由上而下鎅了兩次。
⁃ PW1見狀後馬上上前截停被告和表露警員身份。PW1其後亦從被告的右手檢取了一把紅色鉗,和發現涉案橫額被鎅了兩條各長約50厘米的痕。
⁃ 被告在PW1的警誡下表示因為不喜歡李慧琼議員,所以才鎅涉案橫額,希望警員給予他一次機會。
⁃ 於同日約22:45時,PW1在警署向被告發出、解釋、和覆讀羈留人士通知書。被告看完羈留人士通知書後,沒有作出任何要求,並於約22:52時簽收。
⁃ 於同日約22:56時,PW1在警署接見室6號房補錄警誡口供。在完成補錄警誡口供後,PW1將內容覆讀和叫被告閱讀,亦告訴被告可以修改口供的權利和請被告在口供上簽署聲明。被告最後在記事冊內簽署,過程中沒有說過或提出任何事情。
在特別事項中,辯方依賴被告的供詞。簡單而言:
⁃ 於案發前,被告是正打算向鳳德道的方向散步。然而,他走到涉案橫額附近時由於覺得右腳跟痛,所以走到涉案欄桿附近彎下身子,打算拿起鞋看看鞋底是否穿了。最後,他發現鞋底是穿了後,重新穿上鞋子並站起身。
⁃ 這時,被告聽到有人大叫,並忽然間有約10多名身穿便裝的人從對面方向的馬路跳過欄桿迎面衝向他。由於被告當時以為有人想尋仇或想殺他,所以他因驚慌而呆站原地。
⁃ 當被截停後,被告的左手和右手各被一名人士捉著。其後,有人嘗試在被告身穿的風褸的兩邊袋作搜查,當有人在其中一個袋搜出鉗時,叫:「仲搵你唔到?」,並開心得將鉗丟在地上並拍照。
⁃ 其後,被告被推到牆邊,後來有人表示由於他弄壞物品,所以要拘捕他,並為他鎖上手扣。由於被告指當時很害怕,所以說了類似「放過我,只係第一次」的話。然而,這不是被告想表達的意思,被告原本想表達「放過我,只是第一次出外時沒有檢查件風褸有沒有工具未拿出」的意思,但由於他在很害怕下使喉嚨被「卡住」,令他不能向警員表達完整意思。
⁃ 被告否認自己曾說過類似「因為不喜歡李慧琼議員,所以才鎅涉案橫額,希望警員給予他一次機會」的話,但指出他曾在警員詢問下表示自己沒有不喜歡李慧琼議員,只是不喜歡民建聯向老人家「拉票」的方式。
⁃ 在到達警署後,PW1曾在大堂打電話叫警員快點檢取橫額,亦說類似「五秒鎅兩條痕」的話。被告聽到後表明否認,但PW1叫他安靜,否則不讓他見CID。
⁃ 當PW1在完成補錄警誡口供後,沒有向被告覆讀相關內容,只給予他一張關於可修改口供內容的紙(即是同意聲明),並表明若他不在警誡口供上簽名,他不會見到CID和離開警署。被告在此情況下,再加上沒有律師在協助下,他不知道如何是好,只好在警誡口供上簽名。
⁃ 至於羈留人士通知書,被告已忘記當時有沒有收取羈留人士通知書的副本,亦不記得他是於何時在羈留人士通知書上簽名。
辯方在特別事項的陳詞中主要是針對PW1的證言的可信性作批評,較重要的包括:
⁃ PW1沒有跟隨同事在鳳德道一帶巡邏,而且PW1與四名同事各自看守的範圍中的橫額分佈不同,令人奇怪。
⁃ 被告在常理下不會在可能會被公眾人士(PW1)看到自己的情況下犯案。
⁃ 涉案橫額的兩條鎅痕相距31吋,故被告一氣呵成地完成兩條鎅痕是不合常理。
⁃ PW1於案發現場時已量度涉案橫額的鎅痕長約50厘米,他沒有必要在警署時再向同事確認。
辯方亦希望法庭考慮到:
⁃ 被告就補錄警誡口供和羈留人士通知書中負責的部分是很少的。
⁃ 按常理,若被告不喜歡李慧琼議員,為何他沒有在橫額中鎅李慧琼議員的樣子。
⁃ 被告是沒有案底的人。
於早前聆訊時,裁判官考慮過考慮PW1和被告在特別事項的證言、控辯雙方呈堂的證據(包括現場環境的圖片、涉案橫額、羈留人士通知書、涉案鎅刀等)、辯方在特別事項的陳詞等後,裁定被告是自願錄取本案牽涉的招認和警誡口供,相關證據可以呈堂。(理由會於下文指出)
當裁判官裁定一般事項的表證成立後,被告選擇出庭作供,簡單而言:
⁃ 被告用了涉案的鉗約十多年,他會在工作時剪電線時使用。事實上在案發前數天的嘉年華會中,被告曾用這鉗剪索帶和電線繩,唯事後將涉案的鉗留在風褸袋中。
⁃ 被告在大樓電梯內時已經知道自己的風褸袋內有鉗,但他覺得沒有什麼事會發生所以照常出外散步。
⁃ 被告沒有不喜歡甚麼政黨和政治人物,自己亦沒有政治聯繫。
⁃ 其他內容見特別事項的部分。
辯方在一般事項的陳詞中大致採納他們在特別事項的陳詞。
📌 裁判官的考慮:
本案是刑事案件,舉證責任在控方,被告沒必要證明自己清白。
根據承認事實,被告沒有案底,故他的證言可信性較高,犯罪傾向性較低。
🔍特別事項的裁斷:
由於本案只涉及PW1,故須特別小心考慮其證供。PW1的證言一貫合理,他在關於為被告處理羈留人士通知書和補錄警誡供詞的證言亦得到相關文件資料的支持,他在庭上亦承認他在補錄警誡供詞是只得自己和被告在場。因此,PW1有如實向法庭說出實情。
根據PW1證言,被告是沒有作出過投訴和表達過受不當的對待。此外,被告亦曾自己閱讀過記事冊和相關文件。
被告的證言不合常理,不應予以接納。被告提及當時有10多人衝前捉住他,但當時仍沒有人向被告提及拘捕和警誡的事情,為何被告會說出「放過我,只係第一次」的話?此外,被告在庭上承認自己在警署時曾看過PW1的記事冊和相關文件,他是得悉自己的權利,但未能就自己為何仍然在記事冊簽署作出解釋。
根據上述分析,被告是自願錄取本案牽涉的招認和警誡口供,相關證據可以呈堂。
🔍一般事項的裁斷:
控方在一般事項上都依賴PW1的證言。即使PW1是誠實,亦須仔細審視其證供。
不爭的是一名誠實的證人仍有機會認錯人。在本案,PW1觀察被告時視線沒有被阻擋,現場光線亦充足,事實上他的觀察亦與事實相符 - 被告被他看見曾在涉案橫額作出由上垂直向下鎅的行為,事後涉案橫額確是被鎅出兩條痕。
辯方批評PW1沒有即時檢取涉案橫額。然而,PW1的職責是處理和看守被告,而其他警員則處理和看守涉案證物,此做法並非不合理。
辯方認為若被告不喜歡李慧琼議員,為何他沒有在涉案橫額中鎅李慧琼議員的樣子。然而,涉案橫額本身有三個人樣,本身已經包括李慧琼議員的樣子,要宣洩不滿不一定要鎅李慧琼議員的樣子。
在一般事項上,被告的證言有內在不可能,不應予以接納。被告的說法是自己在案發現場路過,但在沒有做過任何事下忽然有10多人跑向他,這是不合常理。此外,被告也在沒有任何的指控下說「放過我,只是第一次」之類的話,這是於理不合。事實上,進一步考慮現場的情況和環境後,當時有10多人跑向他的說法屬跨大。
根據上述分析,PW1的觀察是事實、被告在警誡下表示因為不喜歡李慧琼議員,所以才鎅涉案橫額,希望警員給予他一次機會、涉案橫額屬民建聯,當中包含李慧琼議員的樣貌。控方已就控罪元素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被告罪名成立❗
#梁雅忻裁判官
#20230207鑽石山 #裁決
羅(61)
控罪:#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23年2月7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鳳德道111號鳳德邨車閘外欄杆,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民建聯的一張1.5米乘1米的橫額海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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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否認控罪受審。
控方案情指被告於2023年2月7日約22:02時,在鳳德邨車閘外欄杆用鉗在一張屬於民建聯的1.5米乘1米橫額海報鎅出兩條各長約50厘米的痕。當警員截停被告後,被告於警誡下表示因為不喜歡李慧琼議員,所以才鎅涉案橫額,希望警員給予他一次機會。
辯方指被告於案發時沒有手持涉案的鉗,此外涉案的鉗是被告用於工作上。
辯方另爭議被告的招認和警誡口供,理由簡單指被告在驚慌的情況下在警員記事冊上簽署確認他的招認和警誡供詞。因此,本案會牽涉特別事項,並以交替程序的方式處理。
在特別事項中,控方依賴PW1的供詞。簡單而言:
⁃ PW1與其他四名同事與2023年2月7日約21:30時起,在鳳德道一帶進行反刑事毀壞行動。
⁃ 於同日約22:02時,PW1見到被告初時走到涉案橫額背後約1米的地方徘徊和東張西望,其後就用右手在自己身穿的外套的右邊袋中拿出鉗,且蹲下向涉案橫額垂直由上而下鎅了兩次。
⁃ PW1見狀後馬上上前截停被告和表露警員身份。PW1其後亦從被告的右手檢取了一把紅色鉗,和發現涉案橫額被鎅了兩條各長約50厘米的痕。
⁃ 被告在PW1的警誡下表示因為不喜歡李慧琼議員,所以才鎅涉案橫額,希望警員給予他一次機會。
⁃ 於同日約22:45時,PW1在警署向被告發出、解釋、和覆讀羈留人士通知書。被告看完羈留人士通知書後,沒有作出任何要求,並於約22:52時簽收。
⁃ 於同日約22:56時,PW1在警署接見室6號房補錄警誡口供。在完成補錄警誡口供後,PW1將內容覆讀和叫被告閱讀,亦告訴被告可以修改口供的權利和請被告在口供上簽署聲明。被告最後在記事冊內簽署,過程中沒有說過或提出任何事情。
在特別事項中,辯方依賴被告的供詞。簡單而言:
⁃ 於案發前,被告是正打算向鳳德道的方向散步。然而,他走到涉案橫額附近時由於覺得右腳跟痛,所以走到涉案欄桿附近彎下身子,打算拿起鞋看看鞋底是否穿了。最後,他發現鞋底是穿了後,重新穿上鞋子並站起身。
⁃ 這時,被告聽到有人大叫,並忽然間有約10多名身穿便裝的人從對面方向的馬路跳過欄桿迎面衝向他。由於被告當時以為有人想尋仇或想殺他,所以他因驚慌而呆站原地。
⁃ 當被截停後,被告的左手和右手各被一名人士捉著。其後,有人嘗試在被告身穿的風褸的兩邊袋作搜查,當有人在其中一個袋搜出鉗時,叫:「仲搵你唔到?」,並開心得將鉗丟在地上並拍照。
⁃ 其後,被告被推到牆邊,後來有人表示由於他弄壞物品,所以要拘捕他,並為他鎖上手扣。由於被告指當時很害怕,所以說了類似「放過我,只係第一次」的話。然而,這不是被告想表達的意思,被告原本想表達「放過我,只是第一次出外時沒有檢查件風褸有沒有工具未拿出」的意思,但由於他在很害怕下使喉嚨被「卡住」,令他不能向警員表達完整意思。
⁃ 被告否認自己曾說過類似「因為不喜歡李慧琼議員,所以才鎅涉案橫額,希望警員給予他一次機會」的話,但指出他曾在警員詢問下表示自己沒有不喜歡李慧琼議員,只是不喜歡民建聯向老人家「拉票」的方式。
⁃ 在到達警署後,PW1曾在大堂打電話叫警員快點檢取橫額,亦說類似「五秒鎅兩條痕」的話。被告聽到後表明否認,但PW1叫他安靜,否則不讓他見CID。
⁃ 當PW1在完成補錄警誡口供後,沒有向被告覆讀相關內容,只給予他一張關於可修改口供內容的紙(即是同意聲明),並表明若他不在警誡口供上簽名,他不會見到CID和離開警署。被告在此情況下,再加上沒有律師在協助下,他不知道如何是好,只好在警誡口供上簽名。
⁃ 至於羈留人士通知書,被告已忘記當時有沒有收取羈留人士通知書的副本,亦不記得他是於何時在羈留人士通知書上簽名。
辯方在特別事項的陳詞中主要是針對PW1的證言的可信性作批評,較重要的包括:
⁃ PW1沒有跟隨同事在鳳德道一帶巡邏,而且PW1與四名同事各自看守的範圍中的橫額分佈不同,令人奇怪。
⁃ 被告在常理下不會在可能會被公眾人士(PW1)看到自己的情況下犯案。
⁃ 涉案橫額的兩條鎅痕相距31吋,故被告一氣呵成地完成兩條鎅痕是不合常理。
⁃ PW1於案發現場時已量度涉案橫額的鎅痕長約50厘米,他沒有必要在警署時再向同事確認。
辯方亦希望法庭考慮到:
⁃ 被告就補錄警誡口供和羈留人士通知書中負責的部分是很少的。
⁃ 按常理,若被告不喜歡李慧琼議員,為何他沒有在橫額中鎅李慧琼議員的樣子。
⁃ 被告是沒有案底的人。
於早前聆訊時,裁判官考慮過考慮PW1和被告在特別事項的證言、控辯雙方呈堂的證據(包括現場環境的圖片、涉案橫額、羈留人士通知書、涉案鎅刀等)、辯方在特別事項的陳詞等後,裁定被告是自願錄取本案牽涉的招認和警誡口供,相關證據可以呈堂。(理由會於下文指出)
當裁判官裁定一般事項的表證成立後,被告選擇出庭作供,簡單而言:
⁃ 被告用了涉案的鉗約十多年,他會在工作時剪電線時使用。事實上在案發前數天的嘉年華會中,被告曾用這鉗剪索帶和電線繩,唯事後將涉案的鉗留在風褸袋中。
⁃ 被告在大樓電梯內時已經知道自己的風褸袋內有鉗,但他覺得沒有什麼事會發生所以照常出外散步。
⁃ 被告沒有不喜歡甚麼政黨和政治人物,自己亦沒有政治聯繫。
⁃ 其他內容見特別事項的部分。
辯方在一般事項的陳詞中大致採納他們在特別事項的陳詞。
📌 裁判官的考慮:
本案是刑事案件,舉證責任在控方,被告沒必要證明自己清白。
根據承認事實,被告沒有案底,故他的證言可信性較高,犯罪傾向性較低。
🔍特別事項的裁斷:
由於本案只涉及PW1,故須特別小心考慮其證供。PW1的證言一貫合理,他在關於為被告處理羈留人士通知書和補錄警誡供詞的證言亦得到相關文件資料的支持,他在庭上亦承認他在補錄警誡供詞是只得自己和被告在場。因此,PW1有如實向法庭說出實情。
根據PW1證言,被告是沒有作出過投訴和表達過受不當的對待。此外,被告亦曾自己閱讀過記事冊和相關文件。
被告的證言不合常理,不應予以接納。被告提及當時有10多人衝前捉住他,但當時仍沒有人向被告提及拘捕和警誡的事情,為何被告會說出「放過我,只係第一次」的話?此外,被告在庭上承認自己在警署時曾看過PW1的記事冊和相關文件,他是得悉自己的權利,但未能就自己為何仍然在記事冊簽署作出解釋。
根據上述分析,被告是自願錄取本案牽涉的招認和警誡口供,相關證據可以呈堂。
🔍一般事項的裁斷:
控方在一般事項上都依賴PW1的證言。即使PW1是誠實,亦須仔細審視其證供。
不爭的是一名誠實的證人仍有機會認錯人。在本案,PW1觀察被告時視線沒有被阻擋,現場光線亦充足,事實上他的觀察亦與事實相符 - 被告被他看見曾在涉案橫額作出由上垂直向下鎅的行為,事後涉案橫額確是被鎅出兩條痕。
辯方批評PW1沒有即時檢取涉案橫額。然而,PW1的職責是處理和看守被告,而其他警員則處理和看守涉案證物,此做法並非不合理。
辯方認為若被告不喜歡李慧琼議員,為何他沒有在涉案橫額中鎅李慧琼議員的樣子。然而,涉案橫額本身有三個人樣,本身已經包括李慧琼議員的樣子,要宣洩不滿不一定要鎅李慧琼議員的樣子。
在一般事項上,被告的證言有內在不可能,不應予以接納。被告的說法是自己在案發現場路過,但在沒有做過任何事下忽然有10多人跑向他,這是不合常理。此外,被告也在沒有任何的指控下說「放過我,只是第一次」之類的話,這是於理不合。事實上,進一步考慮現場的情況和環境後,當時有10多人跑向他的說法屬跨大。
根據上述分析,PW1的觀察是事實、被告在警誡下表示因為不喜歡李慧琼議員,所以才鎅涉案橫額,希望警員給予他一次機會、涉案橫額屬民建聯,當中包含李慧琼議員的樣貌。控方已就控罪元素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被告罪名成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三庭
#梁雅忻裁判官
#20230207鑽石山 #判刑
羅(61)
控罪:#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23年2月7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鳳德道111號鳳德邨車閘外欄杆,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民建聯的一張1.5米乘1米的橫額海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控方申請賠償令,被告須要向民建聯賠償港幣$100。
辯方大律師提及被告有正當職業和過往沒有案底,亦希望法庭考慮到涉案橫額的價值低和被告願意作出賠償,以罰款方式處理本案。
📌 裁判官的考慮:
裁判官考慮到:
⁃ 被告是經審訊後被定罪;
⁃ 被告過往沒有案底;
⁃ 被告於正值夜晚時在涉案橫額鎅兩刀渲洩對政治人物或政黨的不滿情緒;和
⁃ 涉案橫額的價值後,
判處被告罰款港幣$3500,另須向民建聯賠償港幣$100,在7天內完成。
由於上述共港幣$3600中的$500會在被告現時的擔保金中扣除,所以被告實際上只需繳交港幣$3100。
#梁雅忻裁判官
#20230207鑽石山 #判刑
羅(61)
控罪:#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23年2月7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鳳德道111號鳳德邨車閘外欄杆,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民建聯的一張1.5米乘1米的橫額海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控方申請賠償令,被告須要向民建聯賠償港幣$100。
辯方大律師提及被告有正當職業和過往沒有案底,亦希望法庭考慮到涉案橫額的價值低和被告願意作出賠償,以罰款方式處理本案。
📌 裁判官的考慮:
裁判官考慮到:
⁃ 被告是經審訊後被定罪;
⁃ 被告過往沒有案底;
⁃ 被告於正值夜晚時在涉案橫額鎅兩刀渲洩對政治人物或政黨的不滿情緒;和
⁃ 涉案橫額的價值後,
判處被告罰款港幣$3500,另須向民建聯賠償港幣$100,在7天內完成。
由於上述共港幣$3600中的$500會在被告現時的擔保金中扣除,所以被告實際上只需繳交港幣$3100。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29日 星期六】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07.28]
[2023.07.23-07.2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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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謝,吳,李,黃,周,高,*,蘇(13-33) #裁決 (#1006灣仔 暴動 5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曾(16) #提訊 (#1006灣仔 暴動)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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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 - - - - - - - - - - - - - - -
🏛屯 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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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 HEARING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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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3.07.28]
[2023.07.23-07.2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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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謝,吳,李,黃,周,高,*,蘇(13-33) #裁決 (#1006灣仔 暴動 5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曾(16) #提訊 (#1006灣仔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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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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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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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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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裁決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9:曾(16)/ D10:蘇(16)
🌟D9曾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D9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0]
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6),(7),(8),(9),(12)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1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潘定邦大律師
D2 #許卓倫大律師
D3, D4 #梁鴻谷大律師
D5 #姚本成大律師
D6 #黎詠婷大律師
D7 #李國威大律師
D10 #鄧子楷大律師
——————
⏺️答辯時認罪
D1早前已承認控罪(1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名成立🔴
D9早前已承認控罪(1)暴動,罪名成立🔴
⏺️裁決
D2, D3, D4, D5, D7, D10控罪(1)暴動罪名成立🔴
D7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名成立🔴
D10控罪(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名成立🔴
D3, D4, D5, D10控罪(6),(7),(8),(12)蒙面罪名成立🔴
D6控罪(1)暴動、控罪(9)蒙面罪名不成立🟢
⏺️求情
D9案發時16歲,現年19歲,希望法庭索取教導所報告;
D2同樣案發時16歲,現年20歲,希望法庭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案件押後至8月16日作求情,8月26日作判刑,期間還押,並為D2, D7, D9, D10索取教導所報告。
💛感謝臨時直播員💛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裁決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9:曾(16)/ D10:蘇(16)
🌟D9曾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D9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0]
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6),(7),(8),(9),(12)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1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潘定邦大律師
D2 #許卓倫大律師
D3, D4 #梁鴻谷大律師
D5 #姚本成大律師
D6 #黎詠婷大律師
D7 #李國威大律師
D10 #鄧子楷大律師
——————
⏺️答辯時認罪
D1早前已承認控罪(1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名成立🔴
D9早前已承認控罪(1)暴動,罪名成立🔴
⏺️裁決
D2, D3, D4, D5, D7, D10控罪(1)暴動罪名成立🔴
D7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名成立🔴
D10控罪(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名成立🔴
D3, D4, D5, D10控罪(6),(7),(8),(12)蒙面罪名成立🔴
D6控罪(1)暴動、控罪(9)蒙面罪名不成立🟢
⏺️求情
D9案發時16歲,現年19歲,希望法庭索取教導所報告;
D2同樣案發時16歲,現年20歲,希望法庭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案件押後至8月16日作求情,8月26日作判刑,期間還押,並為D2, D7, D9, D10索取教導所報告。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31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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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3.07.29]
[2023.07.30-08.0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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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2樓28庭
👨🏻⚖️高浩文法官
🕥10:30
👤李 #求情 🔥#判刑 #原訴傳票 (#網上起底 #1111西灣河 藐視法庭;違反法庭於2019年10月25日頒發針對警員起底的禁制令。)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8個月 #續審 [95/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09:30
👥葉,歐,楊,傅,羅,鄭,潘,楊,吳,黎(17-25)🛑鄭因另案服刑中 #審訊 [1/30] (#1112中環 暴動 10項蒙面)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不設旁聽)
👥林,林,劉,李,梁,譚,謝,王,王,黃,黃,蘇,溫,鍾,唐,黃,馮,張,張,黃,廖,黃(17-28) #審訊前覆核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09:30
👤湯(20)🛑因其他案件已還押逾2個月 #審訊 [1/5] (#網上言論 2項煽惑縱火)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吳,何,陳,高,曾,陳,王,許,洪,鄧,鄧,施,鄭,陳,蔡,程,鍾,江,劉(18-52) #審訊 [1/34]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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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何慧嫻裁判官
🕤09:30
👥朱,劉(25-31)🛑二人已還押逾10個月 #提訊日 (#20220904柴灣 無牌管有彈藥 無牌管有槍械 企圖無牌管有彈藥 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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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鄺球(65)和另五人 謀殺 #蔡天鳳謀殺案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07.29]
[2023.07.30-08.0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12樓28庭
👨🏻⚖️高浩文法官
🕥10:30
👤李 #求情 🔥#判刑 #原訴傳票 (#網上起底 #1111西灣河 藐視法庭;違反法庭於2019年10月25日頒發針對警員起底的禁制令。)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8個月 #續審 [95/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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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09:30
👥葉,歐,楊,傅,羅,鄭,潘,楊,吳,黎(17-25)🛑鄭因另案服刑中 #審訊 [1/30] (#1112中環 暴動 10項蒙面)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不設旁聽)
👥林,林,劉,李,梁,譚,謝,王,王,黃,黃,蘇,溫,鍾,唐,黃,馮,張,張,黃,廖,黃(17-28) #審訊前覆核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09:30
👤湯(20)🛑因其他案件已還押逾2個月 #審訊 [1/5] (#網上言論 2項煽惑縱火)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吳,何,陳,高,曾,陳,王,許,洪,鄧,鄧,施,鄭,陳,蔡,程,鍾,江,劉(18-52) #審訊 [1/34]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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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何慧嫻裁判官
🕤09:30
👥朱,劉(25-31)🛑二人已還押逾10個月 #提訊日 (#20220904柴灣 無牌管有彈藥 無牌管有槍械 企圖無牌管有彈藥 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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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鄺球(65)和另五人 謀殺 #蔡天鳳謀殺案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尖沙咀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A5:曾(20)
控罪: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
A5認罪❗️並同意下文控方案情:
於2019年11月11日至28日期間,理大附近發生暴動。其間亦有不同群體的人無視警方發出的警告,前往理大附近聲援理大的示威者。
於2019年11月18日,警方為了防止示威人士進入理大及其外圍,在尖沙咀各處設立了封鎖線,其中包括:(1)於06:00時開始,警察機動部隊B2小隊設立橫跨科學館道、面向科學館廣埸交界及麼地道的封鎖線;(2)於08:15時開始,警察機動部隊Y1及Y3小隊在科學館道設立的封鎖線。這兩條封鎖線離理大約400至500米,彼此亦相隔約150米。
涉案的非法集結:
於同日約08:05時,有約50名黑衣和戴有頭盔、防毒面具等裝備的示威者打開約20把雨傘叫著「一二、一二」的口號,在警方於科學館道與科學館廣場交界附近的警方防線前嘗試向防線推進,要求警方釋放在理大內的人。當人群接近警方防線近30米前時,警方發出口頭和旗號警告,但人群後退但不散開,仍留在科學館廣場內築起傘陣。
於同日約08:15時,警察機動部隊Y4小隊由麼地道72號經華懋廣場和南洋中心之間的小徑進入科學館廣場。警察機動部隊Y1及Y3小隊亦於這時到達科學館道與科學館廣場交界的位置。這時,有100至200人集結在一起,當中前排人群約有20人築起傘陣和辱罵警察。警方再以揚聲器發出警告,但集結人群沒有按警方要求離場。當後來警察機動部隊Y1及Y3小隊向示威者方向前進時,示威者逃走。
圍捕行動:
於同日約08:18時,警察機動部隊Y1及Y3小隊同時上前圍捕在場人士。
於同日約08:20時,督察2566於科學館廣場的華懋廣場對開外(拘捕現場)以涉嫌干犯「暴動」罪正式拘捕了總共135人,當中包括本案20名被告。同時間,有16把雨傘和示威者的防禦裝備散滿一地。
控方的指稱是於2019年11月18日約08:00時至08:20時,科學館廣場一帶出現了一個非法集結。這段時間示威者的行為已被不同的片段所拍攝。
A5的裝備:
A5被檢取的物品包括護目鏡、雨傘、和雨衣。此外,A5並非居住在案發地點附近。
A5同意上述案情,法庭裁定A5罪名成立。
控方確認沒有案底。
法官希望A5大律師呈上DCCC650/2020案予法庭參考,因為處理該案的練錦鴻法官的判刑(監禁2年起點)與大律師呈上的DCCC854/2020案的刑期(監禁6個月起點)有一定落差(兩案的背景與本案背景都是相近)。
辯方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李俊文法官在考慮DCCC854/2020案的刑令時已考慮一系列的上訴庭案例後才達致判刑,而練錦鴻法官在考慮 DCCC650/2020案未有特別考慮一系列的上訴庭案例。
法官將A5判刑押後至2023年8月11日15:30,其間A5保釋被撤銷,A5須還押懲教看管🛑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尖沙咀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A5:曾(20)
控罪: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
A5認罪❗️並同意下文控方案情:
於2019年11月11日至28日期間,理大附近發生暴動。其間亦有不同群體的人無視警方發出的警告,前往理大附近聲援理大的示威者。
於2019年11月18日,警方為了防止示威人士進入理大及其外圍,在尖沙咀各處設立了封鎖線,其中包括:(1)於06:00時開始,警察機動部隊B2小隊設立橫跨科學館道、面向科學館廣埸交界及麼地道的封鎖線;(2)於08:15時開始,警察機動部隊Y1及Y3小隊在科學館道設立的封鎖線。這兩條封鎖線離理大約400至500米,彼此亦相隔約150米。
涉案的非法集結:
於同日約08:05時,有約50名黑衣和戴有頭盔、防毒面具等裝備的示威者打開約20把雨傘叫著「一二、一二」的口號,在警方於科學館道與科學館廣場交界附近的警方防線前嘗試向防線推進,要求警方釋放在理大內的人。當人群接近警方防線近30米前時,警方發出口頭和旗號警告,但人群後退但不散開,仍留在科學館廣場內築起傘陣。
於同日約08:15時,警察機動部隊Y4小隊由麼地道72號經華懋廣場和南洋中心之間的小徑進入科學館廣場。警察機動部隊Y1及Y3小隊亦於這時到達科學館道與科學館廣場交界的位置。這時,有100至200人集結在一起,當中前排人群約有20人築起傘陣和辱罵警察。警方再以揚聲器發出警告,但集結人群沒有按警方要求離場。當後來警察機動部隊Y1及Y3小隊向示威者方向前進時,示威者逃走。
圍捕行動:
於同日約08:18時,警察機動部隊Y1及Y3小隊同時上前圍捕在場人士。
於同日約08:20時,督察2566於科學館廣場的華懋廣場對開外(拘捕現場)以涉嫌干犯「暴動」罪正式拘捕了總共135人,當中包括本案20名被告。同時間,有16把雨傘和示威者的防禦裝備散滿一地。
控方的指稱是於2019年11月18日約08:00時至08:20時,科學館廣場一帶出現了一個非法集結。這段時間示威者的行為已被不同的片段所拍攝。
A5的裝備:
A5被檢取的物品包括護目鏡、雨傘、和雨衣。此外,A5並非居住在案發地點附近。
A5同意上述案情,法庭裁定A5罪名成立。
控方確認沒有案底。
法官希望A5大律師呈上DCCC650/2020案予法庭參考,因為處理該案的練錦鴻法官的判刑(監禁2年起點)與大律師呈上的DCCC854/2020案的刑期(監禁6個月起點)有一定落差(兩案的背景與本案背景都是相近)。
辯方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李俊文法官在考慮DCCC854/2020案的刑令時已考慮一系列的上訴庭案例後才達致判刑,而練錦鴻法官在考慮 DCCC650/2020案未有特別考慮一系列的上訴庭案例。
法官將A5判刑押後至2023年8月11日15:30,其間A5保釋被撤銷,A5須還押懲教看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尖沙咀 #審訊 [1/34]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鄧(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
上述被告不認罪。
控方表示現時A3,A6和A12不會爭議警誡供詞的自願性,只有A3和A12大律師會向處理會面紀錄的相關警員問一些問題。然而,A12大律師表明會爭議警誡供詞的公平性,故需要以交替程序處理。
法官亦希望涉及不在場證據的內容可以更加清晰,免卻審訊時因為有新的不在場證供而要再尋找證據。
法官就本案的管理如下:
⁃ 09:15開庭
⁃ 12:00休庭午膳
⁃ 14:00重新開庭
⁃ 16:30休庭(除8月11日要15:30休庭)
各大律師對上述做法沒有反對。
控方案情和承認事實總結如下:
於2019年11月11日至28日期間,理大附近發生暴動。其間亦有不同群體的人無視警方發出的警告,前往理大附近聲援理大的示威者。
於2019年11月18日,警方為了防止示威人士進入理大及其外圍,在尖沙咀各處設立了封鎖線,其中包括:(1)於06:00時開始,警察機動部隊B2小隊設立橫跨科學館道、面向科學館廣埸交界及麼地道的封鎖線;(2)於08:15時開始,警察機動部隊Y1及Y3小隊在科學館道設立的封鎖線。這兩條封鎖線離理大約400至500米,彼此亦相隔約150米。
涉案的非法集結:
於同日約08:05時,有約50名黑衣和戴有頭盔、防毒面具等裝備的示威者打開約20把雨傘叫著「一二、一二」的口號,在警方於科學館道與科學館廣場交界附近的警方防線前嘗試向防線推進,要求警方釋放在理大內的示威者。當人群接近警方防線近30米前時,警方發出口頭和旗號警告,但人群後退但不散開,仍留在科學館廣場內築起傘陣。
於同日約08:15時,警察機動部隊Y4小隊由麼地道72號經華懋廣場和南洋中心之間的小徑進入科學館廣場。警察機動部隊Y1及Y3小隊亦於這時到達科學館道與科學館廣場交界的位置。這時,有100至200人集結在一起,當中前排人群約有20人築起傘陣和辱罵警察。警方再以揚聲器發出警告,但集結人群沒有按警方要求離場。當後來警察機動部隊Y1及Y3小隊向示威者方向前進時,示威者逃走。
圍捕行動:
於同日約08:18時,警察機動部隊Y1及Y3小隊同時上前圍捕在場人士。
於同日約08:20時,督察2566於科學館廣場的華懋廣場對開外(拘捕現場)以涉嫌干犯「暴動」罪正式拘捕了總共135人,當中包括本案20名被告。同時間,有16把雨傘和示威者的防禦裝備散滿一地。
控方的指稱是於2019年11月18日約08:00時至08:20時,科學館廣場一帶出現了一個非法集結。這段時間示威者的行為已被不同的片段(包括由警員和DCCC650/2020案的A10拍攝)所拍攝。
不同被告的裝備:
A2被檢取的物品有口罩;A3被檢取的物品包括護目鏡、雨傘、和雨衣;A4被檢取的物品有替換衣物、手套、護目鏡等;A6被檢取的物品包括護目鏡、雨傘、和雨衣;A7被檢取的物品包括生理鹽水、面具、口罩;A8被檢取的物品包括護目鏡和口罩等;A9被檢取的物品包括黑色外套、黑色長褲、黑色T-shirt、手套;A11被檢取的物品包括毛巾、哨子、手套、口罩、雨傘、生理鹽水、社工證、帽和避孕套等;A13被檢取的物品包括不同急救用品、口罩、雨傘、衛生巾;A14被檢取的物品包括兩件外套、兩件黑色短䄂上衣、帽、手套、手䄂、和生理鹽水等;A15被檢取的物品包括黑色外套、黑色短䄂上衣、黑白色長褲、帽、衛衣、手套、口罩、手䄂、生理鹽水;A16被檢取的物品包括帽、白色上衣、黑色牛仔褲、護目鏡、生理鹽水;A17被檢取的物品包括白色長袖恤衫、黑色長褲、護目鏡、生理鹽水、頭盔、口罩;A18被檢取的物品包括雨衣、護目鏡、啡色衫、白色毛衣、藍色牛仔褲、生理鹽水;A19被檢取的物品包括黑色長褲、白色雨衣、藍色長褲、粉藍色長褲、長褲、綠色圓領T-shirt、急救用品、毛巾、口罩;A20被檢取的物品包括口罩、生理鹽水、藍色短袖衫、綠色短褲、深色外套。
不同被告的住址:
所有被告並非居住在案發地點附近,而A1亦報稱是理大學生。
一些被告的警誡供詞:
A3於警誡下表示他案發時是與A9路過,他們沒有參與堵路,他們當時是打算前往金馬倫道拿東西。他們在案發時只是觀看示威者的犯罪行為,當示威者離開現場時他們亦跟隨,但由於他們被人群阻擋令他們一同被捕。
A6於警誡下表示她案發時打算與A10搭列車離開,他們只是經過現場。她管有口罩是因為她當時有咳,不想傳染他人。
A10於警誡下表示他案發時打算與A6一同回家,但因地鐵站被封,最後當他們走到案發地點時雙雙被捕。
A12於警誡下表示他案發時心情不佳,然後路過現場。
示威者在案發現場遺下的物品:
警員亦在案發現場檢取了不同物品,包括士巴拿、剪刀、一個袋(內含口罩)、雨傘、口罩、防毒面具、黑色帽、護目鏡、手套、長者八達通、頸巾、生理鹽水空樽、一個袋(內含防毒面具、噴漆、口罩、護目鏡、灰色T-shirt、紙巾、手套、充電器、眼鏡、眼鏡盒等)等。
案底紀錄:
所有被告沒有案底。
================
14:00再開庭,法官希望控辯借這段時間處理好關於承認事實的問題,例如當時被告們案發時的穿搭如何,或是當時案發現場中被檢取的物品是何時遺下的(即是否與本案相關)。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尖沙咀 #審訊 [1/34]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鄧(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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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被告不認罪。
控方表示現時A3,A6和A12不會爭議警誡供詞的自願性,只有A3和A12大律師會向處理會面紀錄的相關警員問一些問題。然而,A12大律師表明會爭議警誡供詞的公平性,故需要以交替程序處理。
法官亦希望涉及不在場證據的內容可以更加清晰,免卻審訊時因為有新的不在場證供而要再尋找證據。
法官就本案的管理如下:
⁃ 09:15開庭
⁃ 12:00休庭午膳
⁃ 14:00重新開庭
⁃ 16:30休庭(除8月11日要15:30休庭)
各大律師對上述做法沒有反對。
控方案情和承認事實總結如下:
於2019年11月11日至28日期間,理大附近發生暴動。其間亦有不同群體的人無視警方發出的警告,前往理大附近聲援理大的示威者。
於2019年11月18日,警方為了防止示威人士進入理大及其外圍,在尖沙咀各處設立了封鎖線,其中包括:(1)於06:00時開始,警察機動部隊B2小隊設立橫跨科學館道、面向科學館廣埸交界及麼地道的封鎖線;(2)於08:15時開始,警察機動部隊Y1及Y3小隊在科學館道設立的封鎖線。這兩條封鎖線離理大約400至500米,彼此亦相隔約150米。
涉案的非法集結:
於同日約08:05時,有約50名黑衣和戴有頭盔、防毒面具等裝備的示威者打開約20把雨傘叫著「一二、一二」的口號,在警方於科學館道與科學館廣場交界附近的警方防線前嘗試向防線推進,要求警方釋放在理大內的示威者。當人群接近警方防線近30米前時,警方發出口頭和旗號警告,但人群後退但不散開,仍留在科學館廣場內築起傘陣。
於同日約08:15時,警察機動部隊Y4小隊由麼地道72號經華懋廣場和南洋中心之間的小徑進入科學館廣場。警察機動部隊Y1及Y3小隊亦於這時到達科學館道與科學館廣場交界的位置。這時,有100至200人集結在一起,當中前排人群約有20人築起傘陣和辱罵警察。警方再以揚聲器發出警告,但集結人群沒有按警方要求離場。當後來警察機動部隊Y1及Y3小隊向示威者方向前進時,示威者逃走。
圍捕行動:
於同日約08:18時,警察機動部隊Y1及Y3小隊同時上前圍捕在場人士。
於同日約08:20時,督察2566於科學館廣場的華懋廣場對開外(拘捕現場)以涉嫌干犯「暴動」罪正式拘捕了總共135人,當中包括本案20名被告。同時間,有16把雨傘和示威者的防禦裝備散滿一地。
控方的指稱是於2019年11月18日約08:00時至08:20時,科學館廣場一帶出現了一個非法集結。這段時間示威者的行為已被不同的片段(包括由警員和DCCC650/2020案的A10拍攝)所拍攝。
不同被告的裝備:
A2被檢取的物品有口罩;A3被檢取的物品包括護目鏡、雨傘、和雨衣;A4被檢取的物品有替換衣物、手套、護目鏡等;A6被檢取的物品包括護目鏡、雨傘、和雨衣;A7被檢取的物品包括生理鹽水、面具、口罩;A8被檢取的物品包括護目鏡和口罩等;A9被檢取的物品包括黑色外套、黑色長褲、黑色T-shirt、手套;A11被檢取的物品包括毛巾、哨子、手套、口罩、雨傘、生理鹽水、社工證、帽和避孕套等;A13被檢取的物品包括不同急救用品、口罩、雨傘、衛生巾;A14被檢取的物品包括兩件外套、兩件黑色短䄂上衣、帽、手套、手䄂、和生理鹽水等;A15被檢取的物品包括黑色外套、黑色短䄂上衣、黑白色長褲、帽、衛衣、手套、口罩、手䄂、生理鹽水;A16被檢取的物品包括帽、白色上衣、黑色牛仔褲、護目鏡、生理鹽水;A17被檢取的物品包括白色長袖恤衫、黑色長褲、護目鏡、生理鹽水、頭盔、口罩;A18被檢取的物品包括雨衣、護目鏡、啡色衫、白色毛衣、藍色牛仔褲、生理鹽水;A19被檢取的物品包括黑色長褲、白色雨衣、藍色長褲、粉藍色長褲、長褲、綠色圓領T-shirt、急救用品、毛巾、口罩;A20被檢取的物品包括口罩、生理鹽水、藍色短袖衫、綠色短褲、深色外套。
不同被告的住址:
所有被告並非居住在案發地點附近,而A1亦報稱是理大學生。
一些被告的警誡供詞:
A3於警誡下表示他案發時是與A9路過,他們沒有參與堵路,他們當時是打算前往金馬倫道拿東西。他們在案發時只是觀看示威者的犯罪行為,當示威者離開現場時他們亦跟隨,但由於他們被人群阻擋令他們一同被捕。
A6於警誡下表示她案發時打算與A10搭列車離開,他們只是經過現場。她管有口罩是因為她當時有咳,不想傳染他人。
A10於警誡下表示他案發時打算與A6一同回家,但因地鐵站被封,最後當他們走到案發地點時雙雙被捕。
A12於警誡下表示他案發時心情不佳,然後路過現場。
示威者在案發現場遺下的物品:
警員亦在案發現場檢取了不同物品,包括士巴拿、剪刀、一個袋(內含口罩)、雨傘、口罩、防毒面具、黑色帽、護目鏡、手套、長者八達通、頸巾、生理鹽水空樽、一個袋(內含防毒面具、噴漆、口罩、護目鏡、灰色T-shirt、紙巾、手套、充電器、眼鏡、眼鏡盒等)等。
案底紀錄:
所有被告沒有案底。
================
14:00再開庭,法官希望控辯借這段時間處理好關於承認事實的問題,例如當時被告們案發時的穿搭如何,或是當時案發現場中被檢取的物品是何時遺下的(即是否與本案相關)。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慧嫻裁判官
#20220904柴灣 #提訊日
D1:朱(31)
D2:劉(25)
🔴2人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
(1)無牌管有彈藥 【D1】
(2)無牌管有槍械 【D1】
被控於2022年9月4日,在柴灣興民邨一單位外,無牌管有138粒子彈,以及3D打印「解放」手槍組合零件和3個彈匣。
(3)企圖無牌管有彈藥 【D2】
(4)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D2】
(5)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在2022年9月5日,在興民邨一樓宇地下外,無牌而企圖管有138粒子彈;同日在荃威花園N座一單位內,管有3D打印「解放者」手槍組合零件、9粒子彈及4把刀。
(6)至(8) 控罪欠缺詳情。
背景:
警方在2022年.9月4日晚接報,指在柴灣一幢公屋大廈梯間發現懷疑彈藥。警方調查後在現場拘捕一名31歲姓朱的男子,涉嫌無牌藏有槍械或彈藥。警方搜查該名男子住宅,發現及撿取一個黑色箱,內有三個彈匣、多件由3D打印而成的手槍部件,一部3D立體打印機、2部電腦及一隻USB手指,USB手指內有手槍部件藍圖。
警方及後(9月5日)採取埋伏行動,拘捕一名準備到涉案梯間提取子彈的25歲男子。在搜查他的住宅後,發現5套疑由3D立體打印機打印的槍械配件,另有9粒子彈、4把軍刀、3個防毒面具。
(摘自 獨媒2022.9.6)
---------------------------
📌上次6月21日提堂時新增3項控罪(6)(7)及(8)[今日沒有讀出]
控方表示案件交付高等法院之文件仍需時預備,申請押後獲批。辯方不反對亦表示2人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3年10月3日 0930 再作提訊日,期間兩人繼續還押🔴
#何慧嫻裁判官
#20220904柴灣 #提訊日
D1:朱(31)
D2:劉(25)
🔴2人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
(1)無牌管有彈藥 【D1】
(2)無牌管有槍械 【D1】
被控於2022年9月4日,在柴灣興民邨一單位外,無牌管有138粒子彈,以及3D打印「解放」手槍組合零件和3個彈匣。
(3)企圖無牌管有彈藥 【D2】
(4)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D2】
(5)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在2022年9月5日,在興民邨一樓宇地下外,無牌而企圖管有138粒子彈;同日在荃威花園N座一單位內,管有3D打印「解放者」手槍組合零件、9粒子彈及4把刀。
(6)至(8) 控罪欠缺詳情。
背景:
警方在2022年.9月4日晚接報,指在柴灣一幢公屋大廈梯間發現懷疑彈藥。警方調查後在現場拘捕一名31歲姓朱的男子,涉嫌無牌藏有槍械或彈藥。警方搜查該名男子住宅,發現及撿取一個黑色箱,內有三個彈匣、多件由3D打印而成的手槍部件,一部3D立體打印機、2部電腦及一隻USB手指,USB手指內有手槍部件藍圖。
警方及後(9月5日)採取埋伏行動,拘捕一名準備到涉案梯間提取子彈的25歲男子。在搜查他的住宅後,發現5套疑由3D立體打印機打印的槍械配件,另有9粒子彈、4把軍刀、3個防毒面具。
(摘自 獨媒202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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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6月21日提堂時新增3項控罪(6)(7)及(8)[今日沒有讀出]
控方表示案件交付高等法院之文件仍需時預備,申請押後獲批。辯方不反對亦表示2人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3年10月3日 0930 再作提訊日,期間兩人繼續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網上言論 #審訊 [1/5] #判刑
👤湯(20)🛑因其他案件已還押逾2個月
- - - - - - - - - - - - - -
控罪:
(一)煽惑他人犯縱火罪(2020年8月5日至8月14日)
(三)煽惑他人犯縱火罪(2020年9月7日至9月13日)
被告同意及承認。被告認罪。其他兩項(即第二及四項)控罪不需要處理。
控方詳細讀出案情。被告同意案情。
法官裁定兩項控罪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
被告曾於2020年12月因普通襲擊及非法集結罪被判入勞教中心。
辯方請法庭考慮被告背景、健康狀況及當時社會環境。被告因熱愛香港,對民主意念執着,以為用暴力可以解決問題而犯案。
被告於求情信中表達他仍想爭取民主,但知道用錯方法。
被告雖然在TG群組帖文,但兩個群組分別只有100人及2000人,亦沒有圖文並茂,較在FB帖文的影響力低。
另外被告的帖文意見空泛,只是對話,並沒有宣揚如何做汽油彈,希望法庭在量刑上考慮。
被告已經判過一次入勞教中心。考慮他的背景,重犯機會是零。加上被告認罪,有悔意,希望能扣減他四分之一刑期。
📍判刑:
法官指出煽惑他人縱火是非常嚴重的罪行,會加劇破壞社會安寧。考慮被告並非兩個TG的管理員;從他、家人及僱主的求情信,了解他成長路上遇到很大困難。被告有深刻反省及悔意,亦得到家人支持及鼓勵。
法官判處被告首項及次項控罪的刑期分別為兩年八個月及兩年。認罪扣減四分之一,分別為兩年及十八個月,同期執行,總刑期為兩年。
💛感謝臨時直播員💛
#姚勳智法官
#網上言論 #審訊 [1/5] #判刑
👤湯(20)🛑因其他案件已還押逾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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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一)煽惑他人犯縱火罪(2020年8月5日至8月14日)
(三)煽惑他人犯縱火罪(2020年9月7日至9月13日)
被告同意及承認。被告認罪。其他兩項(即第二及四項)控罪不需要處理。
控方詳細讀出案情。被告同意案情。
法官裁定兩項控罪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
被告曾於2020年12月因普通襲擊及非法集結罪被判入勞教中心。
辯方請法庭考慮被告背景、健康狀況及當時社會環境。被告因熱愛香港,對民主意念執着,以為用暴力可以解決問題而犯案。
被告於求情信中表達他仍想爭取民主,但知道用錯方法。
被告雖然在TG群組帖文,但兩個群組分別只有100人及2000人,亦沒有圖文並茂,較在FB帖文的影響力低。
另外被告的帖文意見空泛,只是對話,並沒有宣揚如何做汽油彈,希望法庭在量刑上考慮。
被告已經判過一次入勞教中心。考慮他的背景,重犯機會是零。加上被告認罪,有悔意,希望能扣減他四分之一刑期。
📍判刑:
法官指出煽惑他人縱火是非常嚴重的罪行,會加劇破壞社會安寧。考慮被告並非兩個TG的管理員;從他、家人及僱主的求情信,了解他成長路上遇到很大困難。被告有深刻反省及悔意,亦得到家人支持及鼓勵。
法官判處被告首項及次項控罪的刑期分別為兩年八個月及兩年。認罪扣減四分之一,分別為兩年及十八個月,同期執行,總刑期為兩年。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環 #審訊[1/30]
D1:葉(22)/ D2:歐(23)/ D3:楊(24)
D4:傅(25)/ D5:羅(24)/ D6:鄭(22)
D7:潘(23)/ D8:楊(17)/ D9:吳(23)
D10:黎(17)
🛑鄭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1)D1-10暴動
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11)D1-10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2-3,D5,D7-10使用一個口罩、D1,D4,D6使用一條圍巾。
➖➖➖➖➖➖➖➖➖➖
控方指早前本案D11判刑時有播片段, 建議押後求情到處理控方案情後, 讓法庭先熟悉片段, 對大環境有概念之後再處理求情。法庭建議先聽取第一回合減刑陳詞, 判刑則押後處理。
各辯方代表星期五才收到新的案情撮要及截圖等文件作答辯之用, 由於D6已因另案服刑中, D6代表剛剛才將文件交給D6, 要求休庭30分鐘予D6閱讀文件。
D4及D7代表於週末看過新的文件後, 提出有些相簿的remarks與有關圖片不符, 例如文字描述指D7擲磚頭到隧道裡, 當時隧道仍有車輛行駛, 此描述可能令人誤會D7擲磚頭襲擊車輛。辯方指出一開始車輛是可以通過, 但後來需要折返。辯方不爭議截圖, 同意D7有共同參與暴動, 但希望釐清D7做了什麼行為。辯方亦不同意陳詞所說D4有擲磚頭。辯方接受D4及D7有用傘遮掩破壞巴士的人, 但沒有親手毀壞巴士。辯方表示明白這些細節對判刑不會有大影響。早前辯方與控方商討後, 控方表示不會如辯方的說法修改。辯方希望在休庭的30分鐘內控方考慮一下他的論點及考慮是否需要看片段, 因為截圖的文字描述已經很清楚。辯方希望在完成控方案情後處理判刑。
控方指文字描述上的分歧看片段會比較清楚, 法庭希望控辯雙方休庭時商討一下, 認為如果仍有分歧, 法庭可以在看片段時特別留意, 辯方亦可於減刑陳詞解釋不同意的細節。如果對判刑有影響, 便要進行紐頓聆訊, 法庭不希望需要如此處理。
休庭30分鐘後控辯雙方於庭上繼續討論字眼問題並達成共識。
控罪(1):
D1, 2, 4, 6, 7, 10認罪, 罪名成立。‼
D3, 5不承認暴動, 承認非法集結。
D8, 9不認罪。
控罪(2-10):
D2, 4, 7, 10認罪, 罪名成立。‼
D1, 5, 6不認罪, 有關控罪存檔法庭。
D3, 8, 9不認罪。
D3, 5, 8, 9需要審訊。
控方讀出案情。D6有一宗本案發生後, 社運期間涉及暴力的案件(#20200524銅鑼灣)於2022年11月4日被判兩項控罪成立, 總刑期19個月。7月18日被律政司上訴刑期得直, 改判37個月。其他認罪被告沒有刑事記錄。
D1代表採納書面求情陳詞, 並呈上3封求情信。D1大概在1427出現。本案是1200左右發生, D1參與時間不是很長。截圖顯示D1參與程度不是很高, 沒有使用暴力, 沒有破壞東西, 大部分時候都是獨來獨往, 有將一些東西放在路上堵路, 參與程度中間偏低, 裝備亦不是與暴力有關。D1於審前覆核幾個月前已去信法庭表達認罪。就刑期方面D1代表採納同案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的裁斷。
法庭澄清整體罪責屬中至高, 因有汽油彈及破壞。
D2參與程度為中間, 於案發初段有參與投擲磚塊, 架設路障, 但沒有扔傷人或破壞財物, 只是隨意地拾起物件跟著其他人做出動作, 沒有預先準備, 其他示威者用噴漆破壞巴士時他沒有參與。D2於預審前一星期表達認罪。個人背景品格由被告, 家人及僱主的求情信可作參考。
D4及D7代表指控方指稱的暴動由1200左右開始, 1530左右作出大規模驅散及拘捕, 時間算是頗長, 但並不是有嚴重暴力事件不斷發生。燃燒路障及投擲燃燒彈並不是蓄意令人身體受傷或破壞附近建築物, 而是想作為路障堵路。辯方建議法庭考慮整體嚴重性為中至高。辯方修正D4首次出現的時間為1404。辯方指出D4是以行為鼓勵示威者, 參與程度是中間至低。兩人的求情信都反映他們是乖的。當時很多年輕人在社運時對社會氣氛有一些不同的感受, 因此做出一些自己選擇的行為。辯方明白其他案例沒有約束力, 但提出同一案件中其他法官的觀察以供法庭參考。辯方提出案件歷時3年, 兩位被告期間需遵守宵禁令, 初時控告兩位被告非法集結, 後來才改控暴動並交區域法院處理, 當中辯方沒有任何阻撓過進度。法庭指曾研究過延誤的大數據, 分析過去20年的案件, 表示延誤用得太濫, 很難導致減刑。重點不在被告有沒有造成延誤, 而是有沒有一些控辯雙方都解釋不到的延誤, 法庭認為不能接受而要用減刑來解決。辯方提出本年區域法院4月的判刑有因延誤的減刑。法庭建議辯方先看案例。D4和D7都不是第一時間認罪, 但當時對非法集結的立論都不是那麼清楚, 而代表律師表示接手此案件時仍未知特定的檢控官, 因此向兩位被告建議等到知道特定的檢控官時才通知控方, 所以兩位被告的認罪意向早於出信的時間, 希望獲得三分一至四分一的減刑。法庭指此理由牽強, 有什麼理由他們能優於其他人。法庭要求辯方看完案例後, 如仍使用延誤減刑的主張, 需呈交訴訟時序表給控方解釋。
1300休庭, 下午將聽取餘下認罪被告的求情陳詞, 以及D4, D7代表就延誤減刑方面有沒有新的主張。已認罪被告需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慶年法官
#1112中環 #審訊[1/30]
D1:葉(22)/ D2:歐(23)/ D3:楊(24)
D4:傅(25)/ D5:羅(24)/ D6:鄭(22)
D7:潘(23)/ D8:楊(17)/ D9:吳(23)
D10:黎(17)
🛑鄭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1)D1-10暴動
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11)D1-10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2-3,D5,D7-10使用一個口罩、D1,D4,D6使用一條圍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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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指早前本案D11判刑時有播片段, 建議押後求情到處理控方案情後, 讓法庭先熟悉片段, 對大環境有概念之後再處理求情。法庭建議先聽取第一回合減刑陳詞, 判刑則押後處理。
各辯方代表星期五才收到新的案情撮要及截圖等文件作答辯之用, 由於D6已因另案服刑中, D6代表剛剛才將文件交給D6, 要求休庭30分鐘予D6閱讀文件。
D4及D7代表於週末看過新的文件後, 提出有些相簿的remarks與有關圖片不符, 例如文字描述指D7擲磚頭到隧道裡, 當時隧道仍有車輛行駛, 此描述可能令人誤會D7擲磚頭襲擊車輛。辯方指出一開始車輛是可以通過, 但後來需要折返。辯方不爭議截圖, 同意D7有共同參與暴動, 但希望釐清D7做了什麼行為。辯方亦不同意陳詞所說D4有擲磚頭。辯方接受D4及D7有用傘遮掩破壞巴士的人, 但沒有親手毀壞巴士。辯方表示明白這些細節對判刑不會有大影響。早前辯方與控方商討後, 控方表示不會如辯方的說法修改。辯方希望在休庭的30分鐘內控方考慮一下他的論點及考慮是否需要看片段, 因為截圖的文字描述已經很清楚。辯方希望在完成控方案情後處理判刑。
控方指文字描述上的分歧看片段會比較清楚, 法庭希望控辯雙方休庭時商討一下, 認為如果仍有分歧, 法庭可以在看片段時特別留意, 辯方亦可於減刑陳詞解釋不同意的細節。如果對判刑有影響, 便要進行紐頓聆訊, 法庭不希望需要如此處理。
休庭30分鐘後控辯雙方於庭上繼續討論字眼問題並達成共識。
控罪(1):
D1, 2, 4, 6, 7, 10認罪, 罪名成立。‼
D3, 5不承認暴動, 承認非法集結。
D8, 9不認罪。
控罪(2-10):
D2, 4, 7, 10認罪, 罪名成立。‼
D1, 5, 6不認罪, 有關控罪存檔法庭。
D3, 8, 9不認罪。
D3, 5, 8, 9需要審訊。
控方讀出案情。D6有一宗本案發生後, 社運期間涉及暴力的案件(#20200524銅鑼灣)於2022年11月4日被判兩項控罪成立, 總刑期19個月。7月18日被律政司上訴刑期得直, 改判37個月。其他認罪被告沒有刑事記錄。
D1代表採納書面求情陳詞, 並呈上3封求情信。D1大概在1427出現。本案是1200左右發生, D1參與時間不是很長。截圖顯示D1參與程度不是很高, 沒有使用暴力, 沒有破壞東西, 大部分時候都是獨來獨往, 有將一些東西放在路上堵路, 參與程度中間偏低, 裝備亦不是與暴力有關。D1於審前覆核幾個月前已去信法庭表達認罪。就刑期方面D1代表採納同案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的裁斷。
法庭澄清整體罪責屬中至高, 因有汽油彈及破壞。
D2參與程度為中間, 於案發初段有參與投擲磚塊, 架設路障, 但沒有扔傷人或破壞財物, 只是隨意地拾起物件跟著其他人做出動作, 沒有預先準備, 其他示威者用噴漆破壞巴士時他沒有參與。D2於預審前一星期表達認罪。個人背景品格由被告, 家人及僱主的求情信可作參考。
D4及D7代表指控方指稱的暴動由1200左右開始, 1530左右作出大規模驅散及拘捕, 時間算是頗長, 但並不是有嚴重暴力事件不斷發生。燃燒路障及投擲燃燒彈並不是蓄意令人身體受傷或破壞附近建築物, 而是想作為路障堵路。辯方建議法庭考慮整體嚴重性為中至高。辯方修正D4首次出現的時間為1404。辯方指出D4是以行為鼓勵示威者, 參與程度是中間至低。兩人的求情信都反映他們是乖的。當時很多年輕人在社運時對社會氣氛有一些不同的感受, 因此做出一些自己選擇的行為。辯方明白其他案例沒有約束力, 但提出同一案件中其他法官的觀察以供法庭參考。辯方提出案件歷時3年, 兩位被告期間需遵守宵禁令, 初時控告兩位被告非法集結, 後來才改控暴動並交區域法院處理, 當中辯方沒有任何阻撓過進度。法庭指曾研究過延誤的大數據, 分析過去20年的案件, 表示延誤用得太濫, 很難導致減刑。重點不在被告有沒有造成延誤, 而是有沒有一些控辯雙方都解釋不到的延誤, 法庭認為不能接受而要用減刑來解決。辯方提出本年區域法院4月的判刑有因延誤的減刑。法庭建議辯方先看案例。D4和D7都不是第一時間認罪, 但當時對非法集結的立論都不是那麼清楚, 而代表律師表示接手此案件時仍未知特定的檢控官, 因此向兩位被告建議等到知道特定的檢控官時才通知控方, 所以兩位被告的認罪意向早於出信的時間, 希望獲得三分一至四分一的減刑。法庭指此理由牽強, 有什麼理由他們能優於其他人。法庭要求辯方看完案例後, 如仍使用延誤減刑的主張, 需呈交訴訟時序表給控方解釋。
1300休庭, 下午將聽取餘下認罪被告的求情陳詞, 以及D4, D7代表就延誤減刑方面有沒有新的主張。已認罪被告需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