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三庭
#林子康裁判官 #答辯
👤譚(25) #0831太子
控罪:刑事毀壞 #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759號至761號,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一輛警車,車牌AM7233,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辯方指經控辯雙方商討後,控方接受本案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辯方亦指被告同意控方案情、願意遵守守行為命令和負擔警車的維修費用,即港幣$2400。
控方案情如下:
背景:
在2019年8月31日下午,「民間人權陣線」在遮打花園組織及舉辦未經批准的公眾集會。最後,相關集會和公眾遊行最終墮入混亂,導致港島及其後九龍多處遭受示威者的大規模破壞公物的情況。
於同日約21:00時,示威者於尖沙咀設置路障和不同地點縱火,亦在旺角和太子作「快閃」行動。
於同日約21:30時,示威者因警方驅散行動,而湧入旺角區。
於同日約22:00時,數百名身穿黑衣、蒙面、和佩備保護性裝備的示威者在旺角站外設置路障,使交通受阻。其後,示威者進入旺角站破壞公物。
於同日約23:10時,PW1至PW3到達案發地點(旺角彌敦道759號至761號),當時他們都身在帶警徽的警車,PW1是涉案車牌為AM7233的車輛的司機,而PW2和PW3是位處涉案車輛後方的車輛的司機。
被告的作為:
於同日約23:15時,被告走近涉案車輛。被告首先激動大叫,其後走向涉案車輛的後方用腳踢向車身,造成一個6吋乘6吋的凹痕。
上述整個過程都被PW2目睹,而PW1亦聽到一聲巨響。PW1和PW2 因此上前追截被告。在追截過程中,PW2曾捉到被告的手臂但掙脫。最後,PW3和其他警員前來協助PW2一同制服被告,然而被告在過程中仍有激烈反抗。
犯案原因:
在警誡下,被告承認犯案,並表示他犯案是因為下班後不能乘港鐵回家,所以一時間用腳踢向涉案車輛發洩。
法庭的考慮:
裁判官考慮到:
⁃ 被告是獨自犯案和身上沒有攻擊性武器或裝備;
⁃ 被告有悔意和重犯機會低;
⁃ 被告願意作出賠償;和
⁃ 被告犯案原因相信是如他於被警誡下時所說。
基於以上,裁判官同意本案適合以港幣$2000自簽守行為1年6個月處理。其間被告不得再犯涉及暴力、威嚇使用暴力、和損壞財產背景的刑事罪行。
裁判官另下令:
⁃ 被告須向香港政府賠償港幣$2400,相關金額會由法庭交予香港政府;和
⁃ 被告須支付堂費港幣$300。
===================
今日是林官首次正式處理涉及2019年社會事件背景的案件。(本身林官會於2023年6月7日處理一宗涉及攻擊性武器的審訊,不過該案已延至2023年10月10日才開審)
#林子康裁判官 #答辯
👤譚(25) #0831太子
控罪:刑事毀壞 #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759號至761號,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一輛警車,車牌AM7233,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辯方指經控辯雙方商討後,控方接受本案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辯方亦指被告同意控方案情、願意遵守守行為命令和負擔警車的維修費用,即港幣$2400。
控方案情如下:
背景:
在2019年8月31日下午,「民間人權陣線」在遮打花園組織及舉辦未經批准的公眾集會。最後,相關集會和公眾遊行最終墮入混亂,導致港島及其後九龍多處遭受示威者的大規模破壞公物的情況。
於同日約21:00時,示威者於尖沙咀設置路障和不同地點縱火,亦在旺角和太子作「快閃」行動。
於同日約21:30時,示威者因警方驅散行動,而湧入旺角區。
於同日約22:00時,數百名身穿黑衣、蒙面、和佩備保護性裝備的示威者在旺角站外設置路障,使交通受阻。其後,示威者進入旺角站破壞公物。
於同日約23:10時,PW1至PW3到達案發地點(旺角彌敦道759號至761號),當時他們都身在帶警徽的警車,PW1是涉案車牌為AM7233的車輛的司機,而PW2和PW3是位處涉案車輛後方的車輛的司機。
被告的作為:
於同日約23:15時,被告走近涉案車輛。被告首先激動大叫,其後走向涉案車輛的後方用腳踢向車身,造成一個6吋乘6吋的凹痕。
上述整個過程都被PW2目睹,而PW1亦聽到一聲巨響。PW1和PW2 因此上前追截被告。在追截過程中,PW2曾捉到被告的手臂但掙脫。最後,PW3和其他警員前來協助PW2一同制服被告,然而被告在過程中仍有激烈反抗。
犯案原因:
在警誡下,被告承認犯案,並表示他犯案是因為下班後不能乘港鐵回家,所以一時間用腳踢向涉案車輛發洩。
法庭的考慮:
裁判官考慮到:
⁃ 被告是獨自犯案和身上沒有攻擊性武器或裝備;
⁃ 被告有悔意和重犯機會低;
⁃ 被告願意作出賠償;和
⁃ 被告犯案原因相信是如他於被警誡下時所說。
基於以上,裁判官同意本案適合以港幣$2000自簽守行為1年6個月處理。其間被告不得再犯涉及暴力、威嚇使用暴力、和損壞財產背景的刑事罪行。
裁判官另下令:
⁃ 被告須向香港政府賠償港幣$2400,相關金額會由法庭交予香港政府;和
⁃ 被告須支付堂費港幣$300。
===================
今日是林官首次正式處理涉及2019年社會事件背景的案件。(本身林官會於2023年6月7日處理一宗涉及攻擊性武器的審訊,不過該案已延至2023年10月10日才開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提堂
👤江(63) 🔴已還押28日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被控於2022年12月28日至2023年6月2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一些陳述、相片、圖片及/或影片,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上一次新案提堂詳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884
控方表示警方調查已完畢,無修訂控罪。
控辯雙方已準備答辯:
被告承認控罪🔴
📌法庭讀出案情:
警方發現有一名本地男子於上述時段,以兩個facebook帳戶提供及持續發怖一些具煽動意圖的貼文。 指出Facebook在香港廣泛被使用。
兩個Facebook帳戶分別有250名及104名朋友。被告具兩帳戶的使用權限,包括發怖貼文,修改容許公眾或特定人閱讀信息。
其後警方網絡巡邏隊在被告兩個帳戶中發現20則信息,分為四類:
一,對中央政府憎恨
在Group A信息中可見憎恨中央政府的內容,例如「中共反人類公平自由」「反極權渴望」「見到五星旗就想嘔」「不要忘記海外組織力量繼續抗共」「裝備自己抵抗極權」
在Group B信息也可看出,例如「死共產黨害人害己」「將病毒散播全世界」「共產霸權,唔死都落地獄」「仇恨係要嚟記住」
二,憎恨香港政府
信息例如「香港已死」「無言論自由」「國安法係幫忙打壓異己」「香港已成警察國家」「香港不值得留戀 」「國安法是極權手段」
三,激起香港居民對特區政府的憎恨
信息有關港獨,例如「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香港不獨立會被中共拖累」「把願榮光歸香港變成國歌」「要返到從前重新建立制度」「革命無罪 造反有理」「香港已不是安全地方,可以無故被消失」
四,唆使他人不守法
信息例如「中國其他地方要脫離管治」「台灣是獨立國家」「南海 新疆 蒙古 西藏都不是中國」「台灣是主權國家」「台灣永遠不是中國」
PW1於2023年5月26日在尖沙咀截停及帶走被告,理由與facebook發表煽動有關。PW2在搜屋發現2部手機,1部手提電腦,2部iPad。PW3發現上述裝置均登入過兩個相關的facebook帳戶,帳戶也有被告的個人照片。
在錄影會面上,被告沒有回答兩個帳戶相關的問題。對照被告出入境紀錄,在貼文發怖的時間,被告都在香港境內。
被告同意以上案情。
📌證物處理
證物5~7及證物13~16交還被告,其他由警方保存。
羅官關注證物中的Facebook截圖,不解截圖中帖文下的兩組數字何解。經辯方多輪解釋及舉例說明方得悉一組為他人表達的表情,另一數子則為文字回應的數目。
🌟羅官表示仍未閱畢辯方陳詞大網。辯方表示歉意,因今早才收到控方遞交的案情摘要,已隨即撰寫並盡早呈交法庭。 羅官需休庭廿分鐘閱讀。
📌辯方陳詞大網
1)案情嚴重性:
辯方呈上兩宗由羅官近期審理的煽動案例,包括王案及羅案。
(按:兩位被告同樣因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被判處4個月及5個月監禁。 詳見:
-王案: https://news.ltn.com.tw/news/world/paper/1574644
-羅案: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448 )
辯方指出本案案情較上述兩案為輕。在傳播媒介上,本案只有facebook。兩案則包括facebook、 twitter、連登等;在煽動貼文上,本案有20則,王案有200則,羅案65則;在煽動他人使用武力上,本案不見有,其他兩案的貼文則較為具體,具號召及呼籲重燃街頭抗爭之用意。在針對警方上,兩案均對刺警案作出評論,相反本案缺乏針對警方的言論。
辯方表示被告知道言論越界。中肯地說,被告的言論純粹對政權不喜,只屬情緒宣洩;在引起他人作出回應或行動上,本案超過一半貼文都沒有人作出回應,而控方也只攝取一則回應作為呈堂,沒有一唱一和的情況;貼文瀏覽數量上,被告兩個facebook帳戶朋友數量低,反應少。加上兩個都只屬私人帳戶,並公眾專頁。
羅官質疑其他公眾亦可瀏覽。辯方再解釋指出,這正正是私人帳戶,不是專頁,最多也只是朋友的朋友才能瀏覽。 也不如連登論壇。強調該20則貼文均沒有人轉發。
2)個人背景
被告已步入花甲之年,有穩定職業,一生中沒有行差踏錯,家人朋友老師學生均對被告有極高評價,受人尊重。平時待人接物無可挑剔,樂於助人,積極參與義工,大學退休教授,前大學校長都為被告作出求情。
再者,被告沒有利用詠春拳館去宣揚自已的政治理念。假如被告用拳館專頁,宣傳效用相信為私人帳戶數十倍。 警方在案發後曾上拳館搜證,也一無所獲。
被告在還押期間,亦在牢獄中關心其他人。
被告早有認罪意向,被捕當日主動應警方要求交出兩個帳戶的密碼及同意刪除貼文。望能得到1/3的認罪扣減。
羅官表示需時考慮,案件押後至2023年7月27日14:45(明天)進行判刑,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提堂
👤江(63) 🔴已還押28日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被控於2022年12月28日至2023年6月2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一些陳述、相片、圖片及/或影片,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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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次新案提堂詳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884
控方表示警方調查已完畢,無修訂控罪。
控辯雙方已準備答辯:
被告承認控罪🔴
📌法庭讀出案情:
警方發現有一名本地男子於上述時段,以兩個facebook帳戶提供及持續發怖一些具煽動意圖的貼文。 指出Facebook在香港廣泛被使用。
兩個Facebook帳戶分別有250名及104名朋友。被告具兩帳戶的使用權限,包括發怖貼文,修改容許公眾或特定人閱讀信息。
其後警方網絡巡邏隊在被告兩個帳戶中發現20則信息,分為四類:
一,對中央政府憎恨
在Group A信息中可見憎恨中央政府的內容,例如「中共反人類公平自由」「反極權渴望」「見到五星旗就想嘔」「不要忘記海外組織力量繼續抗共」「裝備自己抵抗極權」
在Group B信息也可看出,例如「死共產黨害人害己」「將病毒散播全世界」「共產霸權,唔死都落地獄」「仇恨係要嚟記住」
二,憎恨香港政府
信息例如「香港已死」「無言論自由」「國安法係幫忙打壓異己」「香港已成警察國家」「香港不值得留戀 」「國安法是極權手段」
三,激起香港居民對特區政府的憎恨
信息有關港獨,例如「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香港不獨立會被中共拖累」「把願榮光歸香港變成國歌」「要返到從前重新建立制度」「革命無罪 造反有理」「香港已不是安全地方,可以無故被消失」
四,唆使他人不守法
信息例如「中國其他地方要脫離管治」「台灣是獨立國家」「南海 新疆 蒙古 西藏都不是中國」「台灣是主權國家」「台灣永遠不是中國」
PW1於2023年5月26日在尖沙咀截停及帶走被告,理由與facebook發表煽動有關。PW2在搜屋發現2部手機,1部手提電腦,2部iPad。PW3發現上述裝置均登入過兩個相關的facebook帳戶,帳戶也有被告的個人照片。
在錄影會面上,被告沒有回答兩個帳戶相關的問題。對照被告出入境紀錄,在貼文發怖的時間,被告都在香港境內。
被告同意以上案情。
📌證物處理
證物5~7及證物13~16交還被告,其他由警方保存。
羅官關注證物中的Facebook截圖,不解截圖中帖文下的兩組數字何解。經辯方多輪解釋及舉例說明方得悉一組為他人表達的表情,另一數子則為文字回應的數目。
🌟羅官表示仍未閱畢辯方陳詞大網。辯方表示歉意,因今早才收到控方遞交的案情摘要,已隨即撰寫並盡早呈交法庭。 羅官需休庭廿分鐘閱讀。
📌辯方陳詞大網
1)案情嚴重性:
辯方呈上兩宗由羅官近期審理的煽動案例,包括王案及羅案。
(按:兩位被告同樣因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被判處4個月及5個月監禁。 詳見:
-王案: https://news.ltn.com.tw/news/world/paper/1574644
-羅案: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448 )
辯方指出本案案情較上述兩案為輕。在傳播媒介上,本案只有facebook。兩案則包括facebook、 twitter、連登等;在煽動貼文上,本案有20則,王案有200則,羅案65則;在煽動他人使用武力上,本案不見有,其他兩案的貼文則較為具體,具號召及呼籲重燃街頭抗爭之用意。在針對警方上,兩案均對刺警案作出評論,相反本案缺乏針對警方的言論。
辯方表示被告知道言論越界。中肯地說,被告的言論純粹對政權不喜,只屬情緒宣洩;在引起他人作出回應或行動上,本案超過一半貼文都沒有人作出回應,而控方也只攝取一則回應作為呈堂,沒有一唱一和的情況;貼文瀏覽數量上,被告兩個facebook帳戶朋友數量低,反應少。加上兩個都只屬私人帳戶,並公眾專頁。
羅官質疑其他公眾亦可瀏覽。辯方再解釋指出,這正正是私人帳戶,不是專頁,最多也只是朋友的朋友才能瀏覽。 也不如連登論壇。強調該20則貼文均沒有人轉發。
2)個人背景
被告已步入花甲之年,有穩定職業,一生中沒有行差踏錯,家人朋友老師學生均對被告有極高評價,受人尊重。平時待人接物無可挑剔,樂於助人,積極參與義工,大學退休教授,前大學校長都為被告作出求情。
再者,被告沒有利用詠春拳館去宣揚自已的政治理念。假如被告用拳館專頁,宣傳效用相信為私人帳戶數十倍。 警方在案發後曾上拳館搜證,也一無所獲。
被告在還押期間,亦在牢獄中關心其他人。
被告早有認罪意向,被捕當日主動應警方要求交出兩個帳戶的密碼及同意刪除貼文。望能得到1/3的認罪扣減。
羅官表示需時考慮,案件押後至2023年7月27日14:45(明天)進行判刑,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8/25] #裁決
D1:梁(45) / D2:謝(23)
D3:黃(19) / D4:張(30)
(同案 D5:郭(20)及D6:劉(25)已認罪並還押等候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6]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梁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D1代表:#方漢權大律師
D2代表:#黃達明大律師
——————
1432 開庭
控辯雙方均表示會採納書面陳詞,沒有補充。
1433 休庭
書記兩度通知押後,最新消息係押至4點裁決。
1604 開庭
📌裁決:
控罪一:D1234 全部罪成
控罪二 : D1 罪成
法庭撤銷各被告保釋,將交由懲教看管。
法庭稍後會發佈書面判詞。
休庭
案件將押後至 2023年9月18日 不早於1100 進行求情及判刑。
D1-4 需於 8月11日 0930前向法庭提交書面求情。
(索取指示期間D2向親友做出 👌 👍 🫡 🫶🫰 🙅😭 等手勢)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8/25] #裁決
D1:梁(45) / D2:謝(23)
D3:黃(19) / D4:張(30)
(同案 D5:郭(20)及D6:劉(25)已認罪並還押等候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6]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梁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D1代表:#方漢權大律師
D2代表:#黃達明大律師
——————
1432 開庭
控辯雙方均表示會採納書面陳詞,沒有補充。
1433 休庭
書記兩度通知押後,最新消息係押至4點裁決。
1604 開庭
📌裁決:
控罪一:D1234 全部罪成
控罪二 : D1 罪成
法庭撤銷各被告保釋,將交由懲教看管。
法庭稍後會發佈書面判詞。
休庭
案件將押後至 2023年9月18日 不早於1100 進行求情及判刑。
D1-4 需於 8月11日 0930前向法庭提交書面求情。
(索取指示期間D2向親友做出 👌 👍 🫡 🫶🫰 🙅😭 等手勢)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裁決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7:陳(17)/ D9:張(19)/ D13:朱(27)/
D15:杜(17)/ D17:高(18)/ D20:林(18)
控罪:
(1) 暴動 [所有6名被告]
全部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 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3)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7]
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A號寶寧大廈外,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即一支螺絲批, 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
📌裁決速報
⏺控罪(1): D7,D9,D13, D15,D 17及D20 6人全部罪名成立‼️
⏺控罪(3):D7罪名不成立❌
1434 開庭,謝官提示判詞頗長,會盡量快速讀出
1600 逐件控方證物讀出
1700 讀到彌敦道破壞及路面情況
1706 數名申請前往洗手間,謝官批准但指時間緊迫判詞缺席下繼續讀出案情
1715 辯方案情
1731 證供分析,作供被告或證人之證供可信性存在予盾,法庭全部不接納證供
1800 巨細無遺讀出暴動控罪法律完則
1855 完庭
案件押後至9月22日 1030作求情,🔴期間各人需要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謝沈智慧法官 #裁決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7:陳(17)/ D9:張(19)/ D13:朱(27)/
D15:杜(17)/ D17:高(18)/ D20:林(18)
控罪:
(1) 暴動 [所有6名被告]
全部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 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3)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7]
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A號寶寧大廈外,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即一支螺絲批, 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
📌裁決速報
⏺控罪(1): D7,D9,D13, D15,D 17及D20 6人全部罪名成立‼️
⏺控罪(3):D7罪名不成立❌
1434 開庭,謝官提示判詞頗長,會盡量快速讀出
1600 逐件控方證物讀出
1700 讀到彌敦道破壞及路面情況
1706 數名申請前往洗手間,謝官批准但指時間緊迫判詞缺席下繼續讀出案情
1715 辯方案情
1731 證供分析,作供被告或證人之證供可信性存在予盾,法庭全部不接納證供
1800 巨細無遺讀出暴動控罪法律完則
1855 完庭
案件押後至9月22日 1030作求情,🔴期間各人需要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27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07.26]
[2023.07.23-07.2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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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8個月 #續審 [93/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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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14:30
👥張,田,顧,鄺,馬,姚,*(14-28)🛑姚因另案服刑中;顧已還押逾10個月;其餘五人已還押17日 #求情 (#0829深水埗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15
👤何(21) #續審 [32/44]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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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陳志輝裁判官
🕤09:30
👤張(31)🛑已還押逾14個月 #提訊日 (#20220523爆炸品 串謀導致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企圖製造爆炸品 2項管有爆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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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4:30
👥顧,劉,葉,許,蔡,郭,劉,黎,楊,林,鍾(21-39) #答辯 (#0831太子 2項襲警 2項阻差辦公 企圖阻差辦公 5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牌管有無線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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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余(21) 🔥#判刑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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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7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4:45
👤江(63)🛑已還押29日 🔥#判刑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煽動意圖)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楊,吳,陳(22) #提堂 (#20220604香港 12項刑事毁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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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09: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五庭 🐶利茂生(29)和另二人 普通襲擊 #襲擊卻無法造成實際傷害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強蔚傑(37) 有意圖而傷人 #襲擊黃店職員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07.26]
[2023.07.23-07.2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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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8個月 #續審 [93/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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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14:30
👥張,田,顧,鄺,馬,姚,*(14-28)🛑姚因另案服刑中;顧已還押逾10個月;其餘五人已還押17日 #求情 (#0829深水埗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15
👤何(21) #續審 [32/44]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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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陳志輝裁判官
🕤09:30
👤張(31)🛑已還押逾14個月 #提訊日 (#20220523爆炸品 串謀導致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企圖製造爆炸品 2項管有爆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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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4:30
👥顧,劉,葉,許,蔡,郭,劉,黎,楊,林,鍾(21-39) #答辯 (#0831太子 2項襲警 2項阻差辦公 企圖阻差辦公 5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牌管有無線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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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余(21) 🔥#判刑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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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7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4:45
👤江(63)🛑已還押29日 🔥#判刑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煽動意圖)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楊,吳,陳(22) #提堂 (#20220604香港 12項刑事毁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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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09: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五庭 🐶利茂生(29)和另二人 普通襲擊 #襲擊卻無法造成實際傷害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強蔚傑(37) 有意圖而傷人 #襲擊黃店職員
【07月27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提訊日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提堂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93/9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提訊日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提堂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93/9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判刑
D7: 余(21)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同案D6陳(18)及D10陳(20)在提堂時認罪,於2021年12月21日在嚴舜儀席前分別被判入更生中心及即時監禁6個月。而D1林(24)在2021年12月28日承認控罪(3)。🔴D7於2022年8月22日審訊首天承認控罪(1),曾撤銷保釋還押39天。
不認非法集結罪七人受審後除D1脫罪,D2 D4 D5 D8 D9罪名成立押後至8月3日判刑。
—————————————————
控方代表: #黃志遠大律師
求情陳詞連同12個案例已交到法庭,同意早前索取背景報告。內容
📌判刑速報:即時監禁2個月‼️
[本案情節比鍾嘉豪案例較輕,D7參與度亦低,以4個月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四份一,其良好背景,社會服務,努力自強不息再酌情共減一個月]
📎控方回應求情陳詞
🔹主控回應辯方求情指D7被拍到於22:44時到場,由中庭走向馬路方向只有39秒,但因cam8 及 cam18相差一分多鐘,辯方只根據cam 8所以逗留時間應有2分鐘24秒。另因D7沒有參與審訊,為公平起見今日打算庭上將播放一些片段
🔹就辯方指檢控延遲,主控呈上時序表予法庭參考
🔹同意控罪沒量刑指引,鍾嘉豪案例對本案有約束力但每宗非法集結情節也不相同,確認同案D6及D10 於2021年12月認罪判刑為更生中心及6個月監禁。
🫂播放太古地鐵站月台、C出口CCTV,康怡廣場CCTV, Now TV, Icable及警方拍攝被捕情況等片段(D7戴黃色頭盔,黑色衫,頸掛眼罩,穿白色手袖,戴口罩)。
📎辯方回應
🔸片段cam8 沒有見到D7做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連走出出馬路也沒見到,D7參與度屬較低,同意控方所指出現現場超過2分鐘
🔸法庭只需注意有否檢控延誤,不是追究責任,時序上控方花16個月取法律意見,事隔2年才作檢控。其次關注被告由認罪至今也有11個月才正式完成判刑,中間還押了39日,連同今日判刑D7因本案兩次進出監房,希望法庭判刑可考慮較多更生元素
🔸同案被告D6及D10由嚴舜儀主任裁判官判刑,但D10情節不盡相同管理有雷射筆,希望法庭可作獨立考慮判刑。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判刑
D7: 余(21)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同案D6陳(18)及D10陳(20)在提堂時認罪,於2021年12月21日在嚴舜儀席前分別被判入更生中心及即時監禁6個月。而D1林(24)在2021年12月28日承認控罪(3)。🔴D7於2022年8月22日審訊首天承認控罪(1),曾撤銷保釋還押39天。
不認非法集結罪七人受審後除D1脫罪,D2 D4 D5 D8 D9罪名成立押後至8月3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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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黃志遠大律師
求情陳詞連同12個案例已交到法庭,同意早前索取背景報告。內容
📌判刑速報:即時監禁2個月‼️
[本案情節比鍾嘉豪案例較輕,D7參與度亦低,以4個月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四份一,其良好背景,社會服務,努力自強不息再酌情共減一個月]
📎控方回應求情陳詞
🔹主控回應辯方求情指D7被拍到於22:44時到場,由中庭走向馬路方向只有39秒,但因cam8 及 cam18相差一分多鐘,辯方只根據cam 8所以逗留時間應有2分鐘24秒。另因D7沒有參與審訊,為公平起見今日打算庭上將播放一些片段
🔹就辯方指檢控延遲,主控呈上時序表予法庭參考
🔹同意控罪沒量刑指引,鍾嘉豪案例對本案有約束力但每宗非法集結情節也不相同,確認同案D6及D10 於2021年12月認罪判刑為更生中心及6個月監禁。
🫂播放太古地鐵站月台、C出口CCTV,康怡廣場CCTV, Now TV, Icable及警方拍攝被捕情況等片段(D7戴黃色頭盔,黑色衫,頸掛眼罩,穿白色手袖,戴口罩)。
📎辯方回應
🔸片段cam8 沒有見到D7做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連走出出馬路也沒見到,D7參與度屬較低,同意控方所指出現現場超過2分鐘
🔸法庭只需注意有否檢控延誤,不是追究責任,時序上控方花16個月取法律意見,事隔2年才作檢控。其次關注被告由認罪至今也有11個月才正式完成判刑,中間還押了39日,連同今日判刑D7因本案兩次進出監房,希望法庭判刑可考慮較多更生元素
🔸同案被告D6及D10由嚴舜儀主任裁判官判刑,但D10情節不盡相同管理有雷射筆,希望法庭可作獨立考慮判刑。
【07月27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1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32/44]
🕝14:3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求情
🕝14:4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判刑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1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32/44]
🕝14:3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求情
🕝14:4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判刑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答辯
👤11名被告(21-39) #0831太子
D1顧(27)/ D2劉(28)/ D3葉(21)/
D4許(29)/ D5蔡(26)/ D6郭(39)/
D7劉(26)/ D8黎(25)/ D9楊(28)/
D10林(32)/ D11鍾(31)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D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控罪2,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D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D2)和警員33531 (D3)。
控罪4:企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4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企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0507、警員7889、和警員33531。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D5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 與王XX,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
控罪6,7,8,9,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D7,D8,D9,D11各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10: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0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在沒有領取電訊牌照的情況下,管有1部作無線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套"Baofeng"無線電收音機。
===================
辯方向法庭申請將本案押後至2023年9月6日14:30作答辯,因為他們於稍早時間才收到一大疊文件,需要時間給予被告們法律意見。控方沒有反對。法庭批准。
D3大律師向法庭申請更改報到警署。控方沒有反對。法庭批准。
現時D2,D10,D11沒有律師代表。他們在法庭詢問下不反對押後答辯。D2,D11表示會於下次聆訊時有律師代表;D10想自己處理本案。裁判官了解D10面對的控罪性質不包括在當值律師服務的範圍後,批准D10自行處理本案。
最後,蘇文隆主任裁判官表示:「下次見,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答辯
👤11名被告(21-39) #0831太子
D1顧(27)/ D2劉(28)/ D3葉(21)/
D4許(29)/ D5蔡(26)/ D6郭(39)/
D7劉(26)/ D8黎(25)/ D9楊(28)/
D10林(32)/ D11鍾(31)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D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控罪2,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D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D2)和警員33531 (D3)。
控罪4:企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4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企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0507、警員7889、和警員33531。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D5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 與王XX,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
控罪6,7,8,9,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D7,D8,D9,D11各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10: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0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在沒有領取電訊牌照的情況下,管有1部作無線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套"Baofeng"無線電收音機。
===================
辯方向法庭申請將本案押後至2023年9月6日14:30作答辯,因為他們於稍早時間才收到一大疊文件,需要時間給予被告們法律意見。控方沒有反對。法庭批准。
D3大律師向法庭申請更改報到警署。控方沒有反對。法庭批准。
現時D2,D10,D11沒有律師代表。他們在法庭詢問下不反對押後答辯。D2,D11表示會於下次聆訊時有律師代表;D10想自己處理本案。裁判官了解D10面對的控罪性質不包括在當值律師服務的範圍後,批准D10自行處理本案。
最後,蘇文隆主任裁判官表示:「下次見,退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判刑
江(63)🔴已還押29日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被控於2022年12月28日至2023年6月2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一些陳述、相片、圖片及/或影片,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背景:江於 6月28日 首次提堂,保釋申請被拒;昨日 7月26日 承認控罪並作求情,延至今日判刑。
——————
⏺️補充案情
2022年10月至2023年6月26日,擁有兩個Facebook帳户,分別有250及204位朋友,發出具煽動意圖的陳述,供公眾瀏覽。
⏺️求情
背景良好,沒有刑事紀錄,與各方人際關係良好。熱心社會事務,並沒有涉及煽動暴力。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解釋煽動意圖為防範性控罪,對整個社會有嚴重的影響。
⏺️量刑考慮
犯案者的作為、是否有計劃行事、規模、次數、工具、是否有暴力元素、犯案者在群組中的影響力等。
(1)社會本來已平靜,若舊事重提,或會引致死灰復燃
(2)以該些志同道合、情緒易受激者為對象
(3)境外閱讀者容易閱讀得到
(4)持續半年非霎時衝動
(5)沒太大負面迴響
(6)帶偏激、憎恨,容易引起挑動情緒
(7)並無證據顯示有同黨
(8)內容以近期話題,如:通關、維吾爾到港後失蹤等
整體嚴重性偏低,但危害國安的行為,判處阻嚇性刑罰是有必要。
不過官亦指相信被告已上人生寶貴的一課。
⏺️判刑
以四個半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之一,總刑期為三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判刑
江(63)🔴已還押29日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被控於2022年12月28日至2023年6月2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一些陳述、相片、圖片及/或影片,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背景:江於 6月28日 首次提堂,保釋申請被拒;昨日 7月26日 承認控罪並作求情,延至今日判刑。
——————
⏺️補充案情
2022年10月至2023年6月26日,擁有兩個Facebook帳户,分別有250及204位朋友,發出具煽動意圖的陳述,供公眾瀏覽。
⏺️求情
背景良好,沒有刑事紀錄,與各方人際關係良好。熱心社會事務,並沒有涉及煽動暴力。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解釋煽動意圖為防範性控罪,對整個社會有嚴重的影響。
⏺️量刑考慮
犯案者的作為、是否有計劃行事、規模、次數、工具、是否有暴力元素、犯案者在群組中的影響力等。
(1)社會本來已平靜,若舊事重提,或會引致死灰復燃
(2)以該些志同道合、情緒易受激者為對象
(3)境外閱讀者容易閱讀得到
(4)持續半年非霎時衝動
(5)沒太大負面迴響
(6)帶偏激、憎恨,容易引起挑動情緒
(7)並無證據顯示有同黨
(8)內容以近期話題,如:通關、維吾爾到港後失蹤等
整體嚴重性偏低,但危害國安的行為,判處阻嚇性刑罰是有必要。
不過官亦指相信被告已上人生寶貴的一課。
⏺️判刑
以四個半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之一,總刑期為三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續審 [32/44]
D3:何(21)
🛑曾還押14日索取精神科報告
控罪:
(1)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4)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背景:辯方曾指何經精神科醫生評估不適宜受審,惟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定 何適合受審,控辯雙方今就辯方精神科醫生專家證供可接納性陳詞。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
⏺️傳召辯方證人黃醫生
🔹控方盤問
控方指出D3臨近審訊的一年,即2023年,才出現幻聽,而且幻聽只對D3批評、責罵,但從未指示D3做出任何行為,質疑長時期的精神病徵狀是否屬嚴重精神病。又指醫生從未見過D3出現幻聽的時候,指黃醫生的診斷是不穩妥。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批評旁聽席間傳出笑聲或討論,指「如果要笑,可以出去庭外」。
⏺️傳召控方證人鍾醫生
🔹控方主問
2016年至2019年6月28日曾接見D3,當時已知D3有幻聽及妄想的病歷,但指2016至2018年期間沒有幻聽、妄想的病徵,家人亦沒有提及被告人有幻聽。只是情緒有過分高漲,評估為「No AH」,並指在16次會面都沒有發現幻聽。但認為病情容易復發,面對審訊是有可能造成壓力。
精神科可依賴的,只靠病人對醫生講的說話,並需要得到大量資料,如從他的朋友、僱主、家人、社康護士等。
曾處方有助睡眠、鬆馳的藥物給D3。惟D3曾指服用某種鬆馳的藥物無用,所以可能沒有再服用。而他服用的份量少,對藥物沒有依賴,所以最後一次也沒有再處方該款藥物,亦認為D3不會有戒斷症狀。
D3有提及過政治議題,如:林鄭、五大訴求等。
鍾醫生指自己對黃醫生的報告有好大的質疑。
🔸辯方盤問
主問時指精神科醫生的診斷依靠病人的說話,說話可能為真、亦可能為假,但不能排除病人講真話。
每人對藥物的反應不同,不能排除7月1日當日有幻聽出現的可能性,但醫生指可能性好低,因沒有證據可支持。
2016年入院時有敵對思想,與看更有暴力行為發生。
鍾醫生指其工作的診所是針對初次患有思覺失調的病人,所以他在首次見面寫下「no AH」,但之後的會面就沒有再寫,辯方指之後的會面是因為沒做幻聽的測試/評估,醫生不同意,但同意D3可能有輕微復發。
案件押後至明早1000時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續審 [32/44]
D3:何(21)
🛑曾還押14日索取精神科報告
控罪:
(1)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4)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背景:辯方曾指何經精神科醫生評估不適宜受審,惟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定 何適合受審,控辯雙方今就辯方精神科醫生專家證供可接納性陳詞。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
⏺️傳召辯方證人黃醫生
🔹控方盤問
控方指出D3臨近審訊的一年,即2023年,才出現幻聽,而且幻聽只對D3批評、責罵,但從未指示D3做出任何行為,質疑長時期的精神病徵狀是否屬嚴重精神病。又指醫生從未見過D3出現幻聽的時候,指黃醫生的診斷是不穩妥。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批評旁聽席間傳出笑聲或討論,指「如果要笑,可以出去庭外」。
⏺️傳召控方證人鍾醫生
🔹控方主問
2016年至2019年6月28日曾接見D3,當時已知D3有幻聽及妄想的病歷,但指2016至2018年期間沒有幻聽、妄想的病徵,家人亦沒有提及被告人有幻聽。只是情緒有過分高漲,評估為「No AH」,並指在16次會面都沒有發現幻聽。但認為病情容易復發,面對審訊是有可能造成壓力。
精神科可依賴的,只靠病人對醫生講的說話,並需要得到大量資料,如從他的朋友、僱主、家人、社康護士等。
曾處方有助睡眠、鬆馳的藥物給D3。惟D3曾指服用某種鬆馳的藥物無用,所以可能沒有再服用。而他服用的份量少,對藥物沒有依賴,所以最後一次也沒有再處方該款藥物,亦認為D3不會有戒斷症狀。
D3有提及過政治議題,如:林鄭、五大訴求等。
鍾醫生指自己對黃醫生的報告有好大的質疑。
🔸辯方盤問
主問時指精神科醫生的診斷依靠病人的說話,說話可能為真、亦可能為假,但不能排除病人講真話。
每人對藥物的反應不同,不能排除7月1日當日有幻聽出現的可能性,但醫生指可能性好低,因沒有證據可支持。
2016年入院時有敵對思想,與看更有暴力行為發生。
鍾醫生指其工作的診所是針對初次患有思覺失調的病人,所以他在首次見面寫下「no AH」,但之後的會面就沒有再寫,辯方指之後的會面是因為沒做幻聽的測試/評估,醫生不同意,但同意D3可能有輕微復發。
案件押後至明早1000時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答辯 👤11名被告(21-39) #0831太子 D1顧(27)/ D2劉(28)/ D3葉(21)/ D4許(29)/ D5蔡(26)/ D6郭(39)/ D7劉(26)/ D8黎(25)/ D9楊(28)/ D10林(32)/ D11鍾(31)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D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控罪2,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D3被控於或約於…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831太子 #答辯
D10:林(32)
控罪: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在沒有領取電訊牌照的情況下,管有1部作無線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套「Baofeng」無線電收音機。
——————
D10沒有法律代表,休庭後表示希望今日答辯,再開庭處理。
⏺️答辯
承認控罪🔴
案件押後至9月6日作判刑,期間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831太子 #答辯
D10:林(32)
控罪: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在沒有領取電訊牌照的情況下,管有1部作無線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套「Baofeng」無線電收音機。
——————
D10沒有法律代表,休庭後表示希望今日答辯,再開庭處理。
⏺️答辯
承認控罪🔴
案件押後至9月6日作判刑,期間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陣志輝裁判官
#20220523爆炸品
#提訊日
👤張(31)
🛑已還押逾14個月
控罪:
(1)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控罪指稱他於2019年8月27日至2022年5月23日,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2)企圖製造爆炸品
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5月23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東頭(二)邨貴東樓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苦味酸
(3) 管有爆炸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氯酸鉀、硝酸鉀、糖等22項爆炸品
(4) 管有爆炸品
被控於同日於新蒲崗太子工業大廈盛寶迷你倉一個倉位,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氯、硫酸鉀、硝酸鹽和硫。
----------------------
本案將交付至高等法院審判,仍需時處理文件需要押後,法庭批准。
案件押後至2023年9月11日 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再作提訊。
被告代表提出保釋申請被拒❌,須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感謝報料💛
#陣志輝裁判官
#20220523爆炸品
#提訊日
👤張(31)
🛑已還押逾14個月
控罪:
(1)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控罪指稱他於2019年8月27日至2022年5月23日,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2)企圖製造爆炸品
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5月23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東頭(二)邨貴東樓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苦味酸
(3) 管有爆炸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氯酸鉀、硝酸鉀、糖等22項爆炸品
(4) 管有爆炸品
被控於同日於新蒲崗太子工業大廈盛寶迷你倉一個倉位,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氯、硫酸鉀、硝酸鹽和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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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將交付至高等法院審判,仍需時處理文件需要押後,法庭批准。
案件押後至2023年9月11日 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再作提訊。
被告代表提出保釋申請被拒❌,須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感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28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07.27]
[2023.07.23-07.2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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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6:00
👤李志宏/前沙田區議員(27) #宣讀判詞 (#20200524銅鑼灣 喧嘩或擾亂秩序;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7月28日被判處7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於2022年8月9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原訟法庭批准。)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3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8個月 #續審 [94/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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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30
👥羅,吳,伍,龐,黃,王(19-34)🛑六人已還押逾1個月 🔥#判刑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4:30(不設旁聽)
👥徐,馬,羅(16-23) #審訊前覆核 (#20201201太子 縱火)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黃,何,馬,王宗堯,吳,林(21-41) #續審 [33/44]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2項刑事損壞)
👥羅,畢,沈,劉穎匡,孫曉嵐,潘,范(20-32)🛑畢因另案服刑中;潘,劉頴匡已還押逾28個月;羅已還押逾9個月;其餘三人已還押逾1個月 #求情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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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6樓3庭
👩🏻⚖️梁雅忻裁判官
🕓16:00
👤羅(61) #裁決 (#20230207鑽石山 刑事損壞)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梁雅忻裁判官
🕝14:30
👥馬,蔡(27-29) #答辯 (#0831油麻地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屈,梁(22-26) #答辯 (#0831太子 非法禁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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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7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4:45
👤曾(23)🛑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20230101銅鑼灣 #七一刺警 煽動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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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案件
09:30(書面處理) 區域法院第十七庭 👤朱 與 💩律政司司長 #傳票 #寬延期限 (#0902太子 朱指他於2019年9月2日,在安康寧商業大廈附近遭受警員的人身傷害,故律政司須負上轉承或其他非轉承責任。)
16:00 高等法院第廿五庭 💩律政司司長 與 👤作出申索的註明中第1(a)、(b)、(c)或(d)段所禁止的行為的人 #宣布決定 (#願榮光歸香港 律政司要求法庭頒下禁制令,禁止公眾在網上或任何平台,傳播、演奏、印刷、出版、出售、分發、散播、或展示《願榮光歸香港》,包括歌曲旋律、歌詞或改編本。)
#不是聲援
15: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三庭 🐶李卓賢(33) 非禮 妨礙司法公正 #非禮大肚婆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07.27]
[2023.07.23-07.2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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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6:00
👤李志宏/前沙田區議員(27) #宣讀判詞 (#20200524銅鑼灣 喧嘩或擾亂秩序;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7月28日被判處7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於2022年8月9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原訟法庭批准。)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3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8個月 #續審 [94/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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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30
👥羅,吳,伍,龐,黃,王(19-34)🛑六人已還押逾1個月 🔥#判刑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4:30(不設旁聽)
👥徐,馬,羅(16-23) #審訊前覆核 (#20201201太子 縱火)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黃,何,馬,王宗堯,吳,林(21-41) #續審 [33/44]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2項刑事損壞)
👥羅,畢,沈,劉穎匡,孫曉嵐,潘,范(20-32)🛑畢因另案服刑中;潘,劉頴匡已還押逾28個月;羅已還押逾9個月;其餘三人已還押逾1個月 #求情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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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6樓3庭
👩🏻⚖️梁雅忻裁判官
🕓16:00
👤羅(61) #裁決 (#20230207鑽石山 刑事損壞)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梁雅忻裁判官
🕝14:30
👥馬,蔡(27-29) #答辯 (#0831油麻地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屈,梁(22-26) #答辯 (#0831太子 非法禁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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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7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4:45
👤曾(23)🛑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20230101銅鑼灣 #七一刺警 煽動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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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09:30(書面處理) 區域法院第十七庭 👤朱 與 💩律政司司長 #傳票 #寬延期限 (#0902太子 朱指他於2019年9月2日,在安康寧商業大廈附近遭受警員的人身傷害,故律政司須負上轉承或其他非轉承責任。)
16:00 高等法院第廿五庭 💩律政司司長 與 👤作出申索的註明中第1(a)、(b)、(c)或(d)段所禁止的行為的人 #宣布決定 (#願榮光歸香港 律政司要求法庭頒下禁制令,禁止公眾在網上或任何平台,傳播、演奏、印刷、出版、出售、分發、散播、或展示《願榮光歸香港》,包括歌曲旋律、歌詞或改編本。)
#不是聲援
15: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三庭 🐶李卓賢(33) 非禮 妨礙司法公正 #非禮大肚婆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續審 [33/44] #求情
D1 黃
D2 羅
D3 何
D4 畢
D5 孫曉嵐
D6潘
D7 馬
D8 王宗堯
D9 沈
D10 劉頴康
D11 吳
D12 范
D14 林
D13 鄒家成 於2022年12月1日被控方申請分案處理獲批。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4)(11)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D1,3,7]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D8和D11已認罪
(7)刑事損壞 [D1]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8)刑事損壞 [D14]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D8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D11法律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D14法律代表: #何婉嫻大律師
=======
第十被告劉穎匡不聘請私人律師,將自行處理求情,欲待另一宗案件完結。
⭕️時間表如下:
29/9 控方遞交陳詞
24/10 第一、三、七被告(辯方)遞交法理及陳詞
31/10 餘下被告(辯方)遞交法理及陳詞
11/11 9:30 進行口頭陳詞
18/1 第十、第十二被告呈交書面陳詞,及有任何補充文件
🌟暫定1/2/2024裁決,聽取求情(牽涉一至兩天)
案件押後至裁決日並將於當日聽取求情,其間各獲保釋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還押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續審 [33/44] #求情
D1 黃
D2 羅
D3 何
D4 畢
D5 孫曉嵐
D6潘
D7 馬
D8 王宗堯
D9 沈
D10 劉頴康
D11 吳
D12 范
D14 林
D13 鄒家成 於2022年12月1日被控方申請分案處理獲批。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4)(11)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D1,3,7]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D8和D11已認罪
(7)刑事損壞 [D1]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8)刑事損壞 [D14]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D8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D11法律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D14法律代表: #何婉嫻大律師
=======
第十被告劉穎匡不聘請私人律師,將自行處理求情,欲待另一宗案件完結。
⭕️時間表如下:
29/9 控方遞交陳詞
24/10 第一、三、七被告(辯方)遞交法理及陳詞
31/10 餘下被告(辯方)遞交法理及陳詞
11/11 9:30 進行口頭陳詞
18/1 第十、第十二被告呈交書面陳詞,及有任何補充文件
🌟暫定1/2/2024裁決,聽取求情(牽涉一至兩天)
案件押後至裁決日並將於當日聽取求情,其間各獲保釋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還押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0831太子 #答辯
D1:屈(26)
D2:梁(22)
控罪:非法囚禁他人
D1屈(26)和D2梁(22)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港鐵太子站月台,連同其他人,非法囚禁男子張展宏,對他造成不利,並在違反其意願下將他羈留。
===================
D2大律師向法庭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9月15日作答辯,因為他們需時考慮控方於今個星期才給予他們的「未經使用的材料」,當中包括約400多頁的文件和片段。控方不反對。D1大律師不反對。法庭批准,並將案件押後至該日14:30在1號法庭作答辯。
辯方希望法庭批准兩位被告以原有條件保䆁(除下段)。控方不反對。法庭批准。
D2大律師為D2申請更改警署報到的時間。控方不反對。法庭批准。
#梁雅忻裁判官
#0831太子 #答辯
D1:屈(26)
D2:梁(22)
控罪:非法囚禁他人
D1屈(26)和D2梁(22)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港鐵太子站月台,連同其他人,非法囚禁男子張展宏,對他造成不利,並在違反其意願下將他羈留。
===================
D2大律師向法庭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9月15日作答辯,因為他們需時考慮控方於今個星期才給予他們的「未經使用的材料」,當中包括約400多頁的文件和片段。控方不反對。D1大律師不反對。法庭批准,並將案件押後至該日14:30在1號法庭作答辯。
辯方希望法庭批准兩位被告以原有條件保䆁(除下段)。控方不反對。法庭批准。
D2大律師為D2申請更改警署報到的時間。控方不反對。法庭批准。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0831油麻地 #答辯
D1:馬(27)
D2:蔡(29)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馬(27)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港鐵油麻地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1把槌仔連摺刀、64粒鋼珠、53粒塑膠珠、21粒波子、和1把彈射器。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蔡(29)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港鐵油麻地站大堂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3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D2大律師向法庭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9月15日。因為他們需時消化控方於今個星期才給予他們的「未經使用的材料」,當中包括約1000多頁的文件和片段。控方不反對。D1不反對。法庭批准,並將案件押後至該日14:30在1號法庭作答辯。
D1現時沒有律師代表。在法庭詢問下,D1表示:
⁃ 他於下次聆訊日時會有律師代表。
⁃ 他確認律師會於下次聆訊日時出席。
⁃ 律師已經收取「未經使用的材料」。
法庭另批准兩位被告以原有條件保䆁。
#梁雅忻裁判官
#0831油麻地 #答辯
D1:馬(27)
D2:蔡(29)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馬(27)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港鐵油麻地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1把槌仔連摺刀、64粒鋼珠、53粒塑膠珠、21粒波子、和1把彈射器。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蔡(29)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港鐵油麻地站大堂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3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D2大律師向法庭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9月15日。因為他們需時消化控方於今個星期才給予他們的「未經使用的材料」,當中包括約1000多頁的文件和片段。控方不反對。D1不反對。法庭批准,並將案件押後至該日14:30在1號法庭作答辯。
D1現時沒有律師代表。在法庭詢問下,D1表示:
⁃ 他於下次聆訊日時會有律師代表。
⁃ 他確認律師會於下次聆訊日時出席。
⁃ 律師已經收取「未經使用的材料」。
法庭另批准兩位被告以原有條件保䆁。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30101銅鑼灣 #港區國安法 #七一刺警 #提堂
👩🏻曾 (23) 🛑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
[14:49] 開庭
控方申請新增一項控罪:企圖/準備作出一項/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因應新增控罪,辯方未準備好答辯,申請押後。
案件押後至2023年9月8日 14:45,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被告無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
直播員按:有被告親人來港到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30101銅鑼灣 #港區國安法 #七一刺警 #提堂
👩🏻曾 (23) 🛑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
[14:49] 開庭
控方申請新增一項控罪:企圖/準備作出一項/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因應新增控罪,辯方未準備好答辯,申請押後。
案件押後至2023年9月8日 14:45,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被告無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
直播員按:有被告親人來港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