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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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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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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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A1翁(19)/ A2周(22)/ A3鍾(45)
A4鍾(34)/ A5羅(19)/ A6吳(18)
A7蘇(25)/ A8孫(22)/ A9鄧(27)
A10曾(21)/ A11黃(22)/ A12黃子悅(22)
A13王(28)/ A14甄(16)/ A15李(25)

🛑A7,8,12由2023年3月6日起還押;A1,2,3,10,11,13由2023年3月7日起還押;A14由2023年4月6日起還押;A4由2023年6月4日起還押;A5,6,9,15由2023年6月16日起還押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量刑起點:

考慮過本案案情和被告們的角色後,法庭採納監禁4年6個月作量刑起點。

A8的判刑:

A8於審前覆核前認罪,法庭給予他28%刑期扣減

法庭進一步考慮到A8的背景,在大學修讀多項證書及獲得獎學金,一直為人生目標奮鬥等因素後,酌情再將A8的刑期扣減2個月

基於以上,A8的刑期為監禁3年‼️

A12的判刑:

A2於審前覆核前認罪,法庭給予他28%刑期扣減

法庭進一步考慮到A12的背景,有抑鬱症下仍然繼續做義工,對社會有貢獻後,酌情再將A12的刑期扣減1個月

基於以上,A12的刑期為監禁3年1個月‼️

A2的判刑:

A2於審前覆核前認罪,法庭給予他28%刑期扣減。因此,A2的刑期為監禁3年2個月‼️

A3和A10的判刑:

兩位被告於審前覆核後認罪,法庭給予他們25%刑期扣減

法庭進一步考慮到A3的背景,熱愛動物,照顧長者,及有做過義工等因素後,酌情再將A3的刑期扣減2個月

法庭進一步考慮到A10的背景後,酌情再將A10的刑期扣減2個月

基於以上,兩位被告的刑期為監禁3年2個月‼️

A7,A11和A13的判刑:

三位被告於審前覆核後認罪,法庭給予他們25%刑期扣減。因此,三位被告的刑期為監禁3年4個月‼️

A1的判刑:

A1於開審第一日認罪,法庭給予他20%刑期扣減

法庭進一步考慮到A1的背景,年輕,及有真誠悔意等因素後,酌情再將A1的刑期扣減2個月

基於以上,A1的刑期為監禁3年5個月‼️

A15的判刑:

A15是經審訊後被定罪,他沒有認罪扣減。

然而,法庭考慮到A15同意不少控方案情,節省法庭時間,及曾兩度拯救遇溺水人士,酌情將刑期扣減5個月

基於以上,A15的刑期為監禁4年1個月‼️

A4、A5、A6、和A9的判刑:

四位被告是經審訊後被定罪,他們沒有認罪扣減。然而,法庭考慮到他們同意不少控方案情,節省法庭時間,酌情將刑期扣減2個月

基於以上,五位被告的刑期為監禁4年4個月‼️

A14的判刑:

法庭考慮到A14是於審訊中途認罪,其年紀和有悔意後,將A14判入教導所‼️

註:

當法庭宣布完刑期後,有辯方大律師表示如果按照法庭的扣減%,會計到小數位,希望法庭能夠澄清,例如D1,會計算出41.2個月;D10,會計算出38.88個月。

法官表示,因為想區分開認罪和經審訊後定罪的刑期是不同的,故此對於認罪的被告,會為各人計算得更少,所以小數點後的數字會棄掉,即刻41.2個月會計為41個月;而38.88個月會計為38個月。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14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7.13
[2023.07.09-07.1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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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09:30
👥張,胡,陳,蘇,李(17-25) #宣布判決 (#1001銅鑼灣 串謀暴動 串謀非法集結;於2021年2月19日被裁定全部罪脫。)
👥余,賴,鍾,龔,陳,簡,莫,梁(18-42) #宣布判決 (#0831銅鑼灣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於2020年10月31日被裁定全部罪脫。)

🏛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4:30
👤劉(27) #不服定罪上訴 (#0914牛頭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5月10日被判處監禁4個月,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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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0
👥李,周,陳,何,李,吳,許,鄧,梁,陸(15-38) #續審 [13/30]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5項蒙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黃,何,馬,王宗堯,吳,林(21-41) #續審 [27/44]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2項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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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2庭
👨🏻‍⚖️林希維裁判官
🕤09:30
👥陳,鄺(33-39) #續審 [4/2] (#1111馬鞍山 2項擾亂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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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梁雅忻裁判官
🕤09:30
👤翁(31)🛑已還押15日 🔥#判刑 (#20221002土瓜灣 侮辱國旗 侮辱區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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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林,黎,文,陳,謝,戴,陳(18-30) #裁決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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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1:00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黃煒龍/建制派社區主任(19) 企圖威脅作非法性行為 2項威脅作非法性行為 非禮 #staycation沙龍
【07月14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續審[4/2]

🕙10:00
📍#區域法院第六庭 #續審[13/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27/44]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首席高等法院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宣佈判決
#1001銅鑼灣 

張(23),胡(21),陳(21),蘇(25),李(17)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串謀參與暴動
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與不知名人士串謀參與暴動

於2021年2月19日在沈小民法官席前被裁定全部所有六名被告罪名不成立。

於2023年1月17日案件呈述上訴中,控方確認上述五名被告沒有出席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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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銅鑼灣  

D1:余(24),D2:賴(23),D3:鍾(27),
D4:龔(23),D5:陳(43),D6簡(19),
D7:莫(24),D8:梁(25)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1)暴動 [D1-8]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4另涉管有伸縮警棍及疑似汽油彈,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於2020年10月31日在沈小民法官席前被裁定全部被告罪名不成立

於2023年1月17日的案件呈述上訴中,控方確認四名被告人(D1:余,D6:簡,D7:莫,D8:梁)沒有出席

控方代表: #張卓勤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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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4 開庭

法庭將透過書記發佈書面理由。

#1001銅鑼灣 一案
法庭裁定文件未能妥當地送達予答辯人,法庭撤銷對5名被告人的上訴。但法庭強調這與上訴理據無關,原審法官的無罪決定明顯有錯。

法庭撤銷對5名被告人的上訴。這只是因為文件未能送達,令上訴無法展開,否則上訴必然得直,亦必然會發還區域法院由其他法官重審。

判案書就裁定文件未能妥當送達的重點:

//當2021年12月7日司長把上訴通知和案件呈述副本發送給答‍辯‍人等的原審律師時,他們並不在案件呈述程序中代表答辯人等,所以不能當作已按第115(3)條妥為送達他們。

黃資深大律師指,而張專員亦同意,因為答辯人等已經離港,以面交送達上訴文件是不切實際,所以適用「該主張」,司長把文件交給他們的原審律師已經是盡其所能,這可視為滿足了送達的要求。本庭不同意,因為:
(1)  雖然上訴文件未能按第115(3)條送達答辯人等,而他們亦已離港,但這並不是說司長就沒有其他法定方法可以把上訴文件送達他們,因為他可以按第115(4)條,尤其是第(a)款,向法庭申請合適的命令,把上訴文件送達他們,但他卻沒有這樣做。
(2) 況且,司長亦沒有按《區域法院條例》第84(b)條提出申請。因此,對於答辯人等可以離港,並且未能把上訴文件送達他們,司長需要負上一定的責任。

在前述的情況下,不能說司長已經盡其所能把文件送達答辯人等。因此,「該主張」不適用,把上訴文件送達答辯人等的原審律師不能視為滿足妥為送達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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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銅鑼灣 一案

法庭撤銷對D1,6,7,8的上訴。這只是因為文件未能妥當地送達,令上訴無法展開,否則上訴必然得直,亦必然會發還區域法院由其他法官重審。

判案書就裁定文件未能妥當送達的重點:

//(1) 2021‍年11‍月24‍日司長將案件呈述副本及附件發送給第‍一答‍辯‍人的原審代表律師時,他們已經不再代表他,所以未能滿足第115(3)條的送達要求。
(2)     司長沒有把上訴文件派送給第六答辯人及第七答辯人的原審律師,因為較早時他們已經通知司長不再代表他們。適用《裁判官條例》第106條,司長須在獲得原審法官簽署的案件呈述14天內,即2021年12月8日或之前,把上訴文件送達第六及第七答辯人,可是卻沒有這樣做。
(3)     至於第八答辯人,2021年12月3日司長把上訴通知書和案件呈述副本派送給其代表律師時,錯寫為第七答辯人的律師,所以不能視為有效送達第八答辯人。2021年12月14日,司長把這些上訴文件傳真給第八答辯人的律師,可是根據《裁判官條例》第106條,送達的期限是2021年12月8日或之前。因此,12月14日才傳真上訴文件給第八答辯人的律師是已經超過14天的法定期限。

黃資深大律師同意上訴文件沒有妥為送達第一、第六及第八答辯人,但指當2021年12月3日司長把上訴文件錯送給第七答辯人的原審律師,可以視為有效送達他。可是,較早時第七答辯人的原審律師已表示不代表他,所以不能視為有效送達。

張專員則依賴「該主張」,力陳因第一、第六至第八答辯人已經離港,司長即使盡其所能,仍然無法滿足第106條的送達要求,所以把上訴文件送達他們的原審律師,可視為有效送達。本庭不同意,因為:
(1)     司長從沒有嘗試採取任何步驟把上訴文件在法定的期限內送達第六及第七答辯人,故根本談不上已經盡其所能。
(2)     無論如何,因為司長沒有按《裁判官條例》第115(4) 條及《區域法院條例》第84(b)條行事,所以不能說已盡其所能把上訴文件送達第一、第六至第八答辯人。
因此,「該主張」不適用,把上訴文件送達某答辯人的原審律師,不能滿足妥為送達的要求。

基於上述原因,本庭裁定,即使司長和法庭之友在上文第17段的法律觀點成立,上訴通知書和案件呈述副本仍沒有按法定要求,妥為送達該等答辯人。/
/

另外,法庭裁定就D2,3,4,5的上訴得直,發還區域法院由其他法官重審❗️儘管事隔已4年,但在重審過程中,辯方可作盤問,也有錄影片段作輔助,對答辯人不會不公。

同時,法庭宣布擱置D5 表面證供不成立的訟費裁定。

兩案之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CACC000277_2021.docx

法庭批准各發還重審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直至區域法院提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判刑
👤翁(31) #20221002土瓜灣
🛑已還押15日🛑

控罪1:#侮辱國旗 及或其圖像
被告被控於2022年10月2日,在香港九龍土瓜灣上鄉道24號外欄杆,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國旗的方式侮辱國旗。

控罪2:#侮辱區旗
被告被控於2022年10月2日,在香港九龍土瓜灣上鄉道24號外欄杆,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的方式侮辱區旗。
=============
進一步求情:

📌背景報告:

辯方指被告已明白和同意背景報告的內容。

📌求情信:

辯方呈上另外兩封由家人撰寫的求情信,內容可顯示被告的家庭本身是愛國愛港,一家人相處和諧融洽,被告家人亦十分關心被告,亦認為被告是負責任的人,希望法庭可以輕判。

📌求情陳詞補充:

辯方亦希望法庭考慮到:(1)被告的親人和朋友親身到庭支持被告;(2)本案的情節較DCCC181/2020案、CAAR4/2019案、和ESCC368/2013案輕;(3)被告過往沒有案底和已經明白自己的行為在現時香港推廣愛國教育的情況下是嚴重;和(4)被告願意就旗桿的損壞陪償。

口頭判刑理由:

📌背景:

被告承認兩項在同日內短時間內發生的控罪,即「侮辱國旗」和「侮辱區旗」。

法庭在考慮刑令時已顧及到辯方的求情陳詞、背景報告的內容、案情、被告願意作出賠償等等。

📌量刑考慮:

每一個國家有屬於自己的國旗,香港亦有屬於自己的區旗。國旗代表人民和國家,因此被告侮辱國旗的行為亦等同侮辱自己。

雖然本案的牽涉的場景與辯方引述的案例不同,但被告在一個理應開心慶祝的日子下在公眾地方侮辱國旗,即使案發時人流稀少,但非無人看到被告的行為,此會對周遭的人產生不良觀感。

雖然被告在將兩面旗幟從旗桿拉下並拋在地上後沒有進一步作出侮辱行徑,但案件仍是嚴重,阻嚇性刑罰是必須,以防止他人有樣學樣,故即時監禁是唯一選擇。

📌本案判刑:

控罪1和控罪2的合適的量刑起數為監禁24日,被告在開審前認罪,節省傳召證人的時間,獲得25%刑期扣減,所以兩項控罪的刑期可下調至監禁18日。由於兩項控罪於短時間內接連發生,故兩罪的刑期可同期執行。

基於以上,監禁18日是被告的刑期‼️
=============
附錄1:被告承認的案情

📌背景:

於2022年9月30日,李慧琼議員辦事處的義工為慶祝翌日的國慶日,所以將30面旗幟(15支國旗和15支區旗)借旗桿掛在土瓜灣一帶馬路,而每支旗桿價值港幣100元。

📌被告犯案:

於2022年10月2日凌晨,被告被拍攝到在案發地點用手將1面國旗和1面區旗從旗桿拉下,並將2支旗幟拋在地上。

被告的行為使2支旗桿彎曲,而2面旗幟則沒有損毀。民建聯希望被告賠償港幣200元。

📌警方調查:

於2022年10月7日,被告在街上被警員認出。被告在警員調查下指自己當時曾飲酒,故受酒精影響後對旗幟到感到煩厭,所以將其拔下,但否認自己曾踩踏和玷污國旗。

在警員調查下,他們在被告家中搜出涉案衣服,被告後來亦承認自己是犯案者,並進一步表示因酒後看見國旗飄揚,感煩厭所以拔下。

附錄2:辯方的求情簡要

首先,辯方認為被告的玷污行為只是將2面旗幟從旗桿拉下並拋在地上,事實上亦沒有造成損壞或污染,本案也不涉社會事件的背景,被告的行為非如將國旗拋至河流、垃圾桶、或垃圾車,但同意被告的行為對國旗不敬;第二,被告犯案時附近人跡罕至,亦沒有車輛駛過;第三,被告是受酒精影響下犯案,並非有預謀行事;第四,被告是單獨行事。綜合前述四點,辯方認為法庭可以就本案採取低於監禁4個月的刑令。

辯方亦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有良好的背景,認罪承擔責任,在警員調查案件時表現合作,現時亦願意就旗桿的損壞陪償港幣200元予民建聯。

全文👇🏻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890
【07月14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不服定罪上訴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裁決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8:戴(29)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審訊首天認控罪(1),待審訊完時才一併處理,期間批準保釋。

—————————————

控方代表: #黃志遠大律師

0930 開庭

裁判官將讀出過百頁判詞

1258 只讀到D1案情分析,午休 至1430繼續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13/30]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A2:李(24)/ A3:周(21)/ A4:陳(26)
A5:何(21)/ A6:李(24)/ A8:吳(38)
A9:許(20)/ A11:鄧(17)/ A12:梁(23)
A13:陸(19)

A1:何(27)、A7:陳(20)、A10:*(14) 於審訊第一天已承認控罪(1)的非法集結罪,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1)非法集結 [A1-13]
同被控於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4)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A2] ❗️已認罪
被控於同日在屯門良運街燈柱編號FA2595附近,在警員15241規定下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5),(7)-(10)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 A4 / A5 / A8 / A9]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 頭套 / 圍巾 / 圍巾 / 外科口罩

A4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A5,6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8 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A11 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A12 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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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開庭]

📌關於自辯

🔹控方立場
控方提出一上訴法庭案件,講及有關幾名被告不作供之情況:
控方指處理證據上的推論原則時,如控方證實了事情發生後,辯方需要就事件推論作處理,法庭亦需考慮有無其他事可助作推論。控方指不是要評論被告之作供事項,重申法庭推論時需要考慮上述原則。

#謝沈智慧法官 問控方是否指如有表面證供,在被告不作供的情況下,無法可推翻控方證供,而非指被告不作供會有負面推論,控方確認。

🌟A3,4,5,8,11,12於此案並沒有作供。

法官指就此項議題不是要把burden of prove 給被告,重申只是有關推論問題。

🔸辯方回應
A4法律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指即使被告沒有作供,控方推論需達到唯一和不可抗拒之推論。

代表A12的 #黃錦娟大律師 則指需考慮本身證據是否足夠作出推論,而A12於本案的案情和控方所提及之上訴案件不同,A12於公園附近被捕,大興行動基地則近良順街,加上A12身上沒有裝備,控方亦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基地之非法集結。

A13法律代表指警察於拘捕行動35分鐘後才於健生商場截停被告,當時被告單獨一人,沒有攜帶口罩和手套,態度合作。辯方續指控方沒有證據證明A13有逃跑,亦沒有直接證據證明A13有參與基地之非法集結,即使法庭不接納辯方案情,亦需要判斷控方是否能無合理疑點下推論。

其餘辯方代表採納書面陳詞內容,無特別口頭補充。

📌案件管理
謝官指自己好忙好忙,要明年四五六月才有空作裁決。

[休庭讓控辯雙方夾時間]

案件押後2024年3月8日上午10:30時裁決,除個別報到日子更改外,其餘擔保條件不變。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0914淘大 #不服定罪上訴

劉(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支行山杖。

背景:經審訊後於2023年4月28日罪成,還押13日以索取背景報告;於2023年5月10日被判處監禁4個月,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

放棄上訴,即時服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裁決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8:戴(29)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同案D6陳(18)及D10陳(20)在提堂時認罪,於2021年12月21日在嚴舜儀席前分別被判入更生中心及即時監禁6個月。而D1林(24)在2021年12月28日承認控罪(3)。D7審訊首天承認控罪(1),曾撤銷保釋還押5個星期,現待審訊完時才一併處理判刑。

—————————————————

控方代表: #黃志遠大律師

裁決速報:
控罪(1) :非法集結
D2 D4 D5 D8 D9罪名成立🔴
D1 D3 罪名不成立

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罪名不成立

控罪(4):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罪名成立🔴

控罪(5):管有攻擊性武器
D4罪名不成立

控罪(9):管有攻擊性武器
D9罪名成立🔴

案件管理
案件押後至8月3日 0930於同庭處理求情及判刑(D7判刑已定7月27日處理),🔴期間除D1獲原條件繼續保釋,各定罪被告需要還押,法庭為各人索取報告如下:
D4索取勞教中心,教導所及更生中心報告,其他人只索取背景報告。

📍直播員按:今日庭上判詞再提及太古C出口當晚拘捕時多次使用警棍擊打示威者,多人在扶手電梯倒下發生人踩人事件,D3同警察糾纏時更滾下至扶手電梯底,個別被告被捕後受傷包括肋骨骨折及瘀傷需送往急症室診治,2019慘劇又再次重現公衆眼前。裁判官判詞批評個別警員工作粗疏,多番沒寫下紀錄,處理證物欠理想,作供迴避不利問題及拒絕回答可能涉及自己違法行為。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續審 [27/44]

D1:黃(20)/ D3:何(21)
D7:馬(30)/ D8:王宗堯(42)
D11:吳(26)/ D14:林(25)
🛑D3曾還押14日索取精神科報告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4)(11)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D1,3,7]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D8和D11已認罪

(7)刑事損壞 [D1]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8)刑事損壞 [D14]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潘𤋮資深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D8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D11法律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D14法律代表: #何婉嫻大律師
______

D7代表陳大律師向法庭報告,因應昨天控方清楚表明立場,當事人決定不傳召任何辯方證人。D7辯方案情完結。

傳召D8王宗堯先生

🔸辯方主問

王先生於2002/2003年在University College London修畢經濟及統計學,現在職業是藝人,曾參演作品包括《選戰》、《火速救兵》、《導火新聞線》等。他沒有刑事定罪、警司警誡或守行為紀錄。他本身不認識同案其他被告。

案發當日下午3時許他從住所出發,前往參加遊行,因人太多只能在中途加入。去到駱克道後他收到傳媒聯絡要求訪問他,於是他去到波斯富街受訪;他是以普通市民身分參與遊行。庭上展示當日他接受《香港01》訪問的內容(【71遊行】王宗堯遊行 回應校長撐警﹕我哋繼續九唔搭八)

傍晚約7時他到達遊行的終點遮打花園後,與同行幾位朋友前往金鐘方向觀察環境。沿夏慤道走過添美道後,他收到曾合作的同事轉告,記者群組有記者求助指需要充電器,所以返回銅鑼灣住所停車場攞車,並上網搜尋當時仍有營業、可買充電器的店舖。他找到葵廣的超宜五金家居用品,致電確認有營業後就駕車經海底隧道到該店舖購買插座式充電器。

庭上展示一張時間為20:33的截圖,是他電話傳送給女友的相片;因當時女友關注他的情況,所以他就傳送相片告知。每個充電器售價88元,他買完就盡快返回金鐘,希望把充電器交給正在金鐘進行採訪拍攝的記者朋友。辯方呈遞他的Autotoll月結單,顯示案發當日有兩次付費紀錄;他駕駛的為其製作公司旗下擁有車輛,而他和家人分別持有該製作公司股權。

他在折返金鐘途中留意新聞直播,知道示威者已衝入立法會大樓、情況混亂,認為未必可即時把充電器交給記者,所以先去銅鑼灣新會道、朋友的花舖休息;逗留至2245時左右,因其中一位住西環的朋友認為時候不早、加上感到疲倦想回家,他就駕車送朋友到石塘咀市政大廈附近。食完煙後他收到訊息,記者仍然需要充電器,所以決定前往立法會。

在立法會逗留的人士大部分是記者。之前他未見過紅色警示,睇新聞直播亦沒有留意,所以當時並不知道已發出紅色警示。他到中環九號碼頭迴旋處泊車後,徒步經添馬公園去到立法會,沿途沒有見到警察。他於大約2330-35時到碼頭,估計2340-45時左右到達立法會大樓。

他經公眾入口1進入立法會大樓。大樓內照明系統很多被破壞,所以好黑 。他沿電梯上去之後進入會議廳,目的是將充電器交給「記者朋友」。他不知道是哪位記者需要充電器。

🎥無線新聞片段中見到他與記者交談:當時他在問對方應該把充電器交予何人,稍後轉身就有一名穿反光衣、戴記者證的年輕記者主動找他,從他接收充電器。《誌》片段則影到他拒絕記者的訪問邀請;當時他右手示意拒絕受訪,左手手持充電器和銀包。

他把充電器交給記者後轉身就離開立法會,回去攞車就離開金鐘。他相信自己逗留立法會的時間不超過3分鐘,在會議廳內不超過27秒。其後他返到銅鑼灣再與其他朋友於總統戲院對面的龍城冰室食宵夜。

📌政治取向
他不同意政府修例。他不同意較激進的手段,「相信可以有訴求,但可以用其他方式表達。」控方證物P805、印有「1/2,000,001」的黑色T恤,代表的是6月16日的二百萬人大遊行,「1」是紀念逝世的梁凌杰先生。

🔹控方盤問

因當時人太多,他要去到波斯富街、怡和街街口才能加入遊行隊伍;當時他只專注要參與的遊行,沒有留意立法會情況。當日他下午約1時才睡醒,而遊行開始時間為3時,他不太記得起身後睇新聞的內容。遊行期間電話接收訊號不佳,他只是到尾聲被告知有事發生引致遊行終點改到遮打花園,當時並不知道是立法會發生事情。

他在怡和街一直沿金鐘道遊行到遮打花園,雖然遊行路線是市區大街大巷,但網絡接收不好,他能夠打電話、但上網有困難。至6時許他才得知立法會情況,估計是1830時之後得知;他曾嘗試上網了解發生什麼事,但網絡接收困難,亦沒有打電話問其他沒有參與遊行的朋友。他起步時上到網,但後來就無法上網。

2019年6月他曾參與好幾次遊行;他關心政府修例事件,「我係一個關注社會事件嘅藝人」。

他徒步前往立法會期間已上網睇到消息,得知大樓玻璃被破壞,但當時只睇文字敘述得知立法會部分位置受破壞,不知道詳情。去到近立法會位置他見到多黑衣人、有示威者,見不到示威者有裝備或正在傳遞物資。他身邊較多是與自己同樣裝扮的圍觀人士;當日他著黑衫。比起再上前去觀察大樓被衝擊情況,當時對他而言更急切需要做的是買充電器;他關注大樓情況,但當時沒有選擇再行近去觀察。當時他尚未食晚飯,至9時許返到銅鑼灣才食。

他在藝人群組,但不屬於記者群組,記者求助訊息不是發送給他;當時他只知道需要充電器的是記者,但不知該位記者的實際身分,同意有可能是自己完全不認識的人。

他被捕後電話被警方檢取了,因此無法取回相關資料;準備答辯的這幾年時間中,他有嘗試問藝人朋友取得訊息紀錄但不果。現在他不肯定,當日是自己電話收到指稱訊息,還是從當時同行的朋友電話得知有記者需要充電器。該求助訊息只講記者需要充電器,但沒有講明需要充電器的原因;記者因為需要充電而需要充電器,只是他自己作出的推論。記者在立法會範圍進行採訪工作亦只是他自己估計。他曾嘗試在灣仔等較近的地方買充電器,但當日好多店舖都沒有營業,而他找到葵廣的店舖有開,所以就特地駕車去到葵芳買。女友起初有一起參加遊行,去到金鐘時已經分開。

📌政治取向
他反對《逃犯條例》的修訂。此刻他不記得案發當日是否已出現「五大訴求」;他支持五大訴求,並在庭上應主控要求說出內容:撤回條例、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成立真普選、時任特首林鄭月娥下台、撤回暴動定性。他知道6.12被定性暴動,知道非法集會有機會構成暴動,知道當日在立法會的衝擊是嚴重罪行、有機會構成暴動。他認為五大訴求與衝擊立法會之示威者的訴求不一定一致。他本人不同意衝擊行為,但認為有權發聲、和平示威。

🔎Instagram帖文
控方展示多張Instagram截圖,他確認畫面顯示他的個人帳戶版面和帖文。

🌄2019年6月10日發布:
數張網上下載的遊行圖片和他自己參與遊行所拍照片,其中一張有「賣港林鄭下台」標語。Caption為「徹夜難眠[⋯]黑暗過後會出現曙光, 而我們與善的距離越來越近, 就代表我們與惡的距離即將遠離[⋯]」
他用「黑暗」來形容對前景的灰心。

🌄2019年6月16日發布:
圖片為《立場新聞》網上圖片,Caption為:
//我們的光。
#香港加油
#616
#不撤不退 #暫你老母 //
「暫你老母」是一個hashtag,用以搜尋其他使用了相同hashtag的用戶。

💥他在2019年的政治取態是會選擇發聲、爭取五大訴求,沒有改變過。

🌄2019年6月17日發布:
圖片是紀念在金鐘失足墮下的人,圖中他身穿的不是被檢取為證物的黑T恤;這篇帖文的政治訊息是當日200萬市民出來參加有不反對通知書的遊行。一張圖片為印有「記你老母呀」的T恤;那是當時記者被「一啲人羞辱嘅說話」。一張圖片見到一件雨褸寫上「林鄭下台」。
帖文Caption為:「感謝昨天一起出嚟幫手嘅好朋友們[⋯]我們都是2,000,000 and 1的香港人」

🌄2019年6月21日發布:
帖文caption為:「We are Street Fighters.」

🌄2019年6月29日發布:
帖文Caption為:「如果你找到自己相信的事。那就義無反顧地堅持下去 。」
圖中他背著的是法政匯思生產的袋,為朋友轉贈;另一張圖為《蘋果日報》即時新聞截圖,圖左為法政匯思背包,圖右為公民黨的「頑強」tee;他post這張拍主要是想介紹法政匯思背包;其他圖片為他展示法政匯思紀念品及過往支持法政匯思朋友的合照。

🌄2019年6月30日發布:
帖文caption為:「Wear Black!!」他不是在宣傳中環的悼念活動;另一張圖為轉發「撐警大遊行」的文字訊息:「提下家人朋友,2019年6月30日,當日就算唔去”630活動”嘅市民,出街都穿著淺藍色或白色衣服😎支持也可在心中🙏

🌄2019年7月1日發布:
帖文caption為:「Hello July」
圖片為他參加遊行出發前所影。
他對攝影有興趣、喜歡攝影。

🌄2019年7月2日發布:
圖為他在政府總部外的自拍照,caption為:「行近點...看真點...」
當日下午他與記者相約在中信大廈的一間coffee shop做訪問,結束後他自己去了政總外影相。

🌄2019年7月21日發布:
帖文caption為:「有前,有後,有肥媽」
其中一張圖片中他手持「全面撤回送中惡法」標語。

🌄2019年8月14日發布:
帖文caption為:「Teamwork」
其中一張圖片為「致香港人」海報,寫有「不篤灰、不割席、不指責、只提點」等字句;他支持與其他發聲人士有不同表達,而這張海報裡自己著重點是 「只提點」。另一張圖寫有「核爆都唔割蓆」,而圖中示威者有索帶、頭盔、豬咀等,上衣更寫有「勇武」;他上載這張圖片的意思是不希望和理非太過責備。

🌄2019年9月17日發布:
圖片顯示斑馬線寫上「沒有暴徒」、「只有暴政」、「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五大訴求」、「缺一不可」。他解釋,這張圖片是記錄遊行情況。

💥駱資深大律師指出,控方引用的部分帖文是在本案發生之後發布;譚專員稱早前已問及他整個2019年的政治取態,而他答了沒有轉變。

🌄2019年9月28日發布:
圖片為他參加集會時現場情況,包括有一支寫上「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旗幟;他解釋拍下照片出post是想引起迴響,當時他認為香港需要有改變。

🌄2020年2月16日發布:
帖文caption為:
//8months.. #StandWithHongKong
#200萬加1//
意指遊行已過了8個月。

🌄2023年5月16日發布:
帖文caption為:
//形勢再壞
總要信
#負咗一日
#灰咗一日
#仍要前行//

他去買充電器是從金鐘徒步返銅鑼灣攞車,期間邊行邊和朋友交談,並嘗試尋找賣充電器的店舖。由於時間較夜,他們嘗試搵九龍的舖,而印象中之前在葵涌附近拍戲見過有間雜貨舖開得較夜;他相信灣仔電腦場當日沒有開,記憶中當日亦搵過旺角區的五金舖都沒有開。上網搵到資訊後他都會致電店舖求證。

攞車後他負責駕駛,由朋友上網搜尋「充電器」、「雜貨店」之類的關鍵字,最終就找到超宜五金家居用品。(控方庭上即席google搜尋⋯⋯辯方駱資深大律師質疑今天搜尋結果並不能反映案發當日實際情況,譚專員表示「只係generally試試」。)他被捕後電話被檢取了,沒有嘗試問警方取回電話去擷取訊息,他亦不清楚可以這樣做。女友只傳了那張相片截圖給他,他也沒有問她要文字對話(當時二人已分開)。他找回相關資料是想做回顧、勾起當日記憶。

他買完充電器不是立即去轉交記者,因當時知悉立法會情況混亂,自己不想be a part of it。在朋友的花舖裡,他有與一同參加遊行的朋友留意新聞轉播,當時約9時半;他當時清楚發生什麼事,亦一路有關注事態發展。根據辯方文件紀錄,他在2054時過西隧;立法會大樓的捲閘就是在差不多時候被破壞,而他在駕駛途中就知道消息。他在花舖時已留意立法會情況約一小時,見到大肆破壞,知道當時暴動正在發生。

他最初得知記者群組求助訊息時,認為充電器緊急,之後立法會一帶情況混亂,記者群組亦沒有更新消息,他就認為可能記者已有充電器,不需要他再提供。去石塘咀時他沒有打算去立法會;該段車程只有他自己和住西環的朋友,而該朋友不在演員群組裡,但他在石塘咀時有收到早前一同前往買充電器的朋友傳來訊息,指記者仍需充電器。他買完充電器就放了在車上,所以無需再特地折返銅鑼灣攞完再帶去金鐘。當時他並不知道需要充電器的記者身分、位置,甚至是在立法會大樓內或外也不知;他認為記者之間會共用器材,故他只需把充電器交給任何記者就可以。

🎥控方播放Euronews片段顯示,大約2346時、即他進入立法會之時,林卓廷正在「煲底」接受訪問,有十多名記者圍住林。他記憶中當日在該處沒有見到記者,因當時只聽到示威者聚集的聲音而沒有為意有記者採訪;他直覺最直接交收就是入去大樓。

回應主控指他「深入虎穴」去到最核心的會議廳範圍交充電器,他表示睇新聞轉播見到會議廳內大部分是記者朋友,場面較平靜、安全,亦沒有留意已發出紅色警示;他知道謝振中宣布警方將會清場,但當時見情況相對平靜,亦擔心記者器材無電會影響傳媒做報道,當刻他只是純粹認為記者需要充電器,想盡力協助,沒有介意會否被誤以為是示威者。他知道現場有機會被定性為暴動;為了交充電器,他不惜身赴暴動現場。

主控問他是否明知而選擇去暴動現場?他指以自己當時理解,現場相對平靜。他清楚自己是公眾人物,但他只是以普通市民身分參與遊行,沒有召集、帶領他人,只是加入。他確認社會不同人有顏色之分,有「黃絲」、「藍絲」;被問到他是否黃絲,他表示自己支持和平、理性、非暴力政見人士。

譚專員讀出他接受訪問的內容,要求他解釋當中意思(駱資深大律師強調文字不是由他本人所寫):
//多次站在前線的男神王宗堯亦有現身//
——事實上他並沒有站在前線。他同意曾多次參與遊行;
//政府未必聆聽市民意見,但不會放棄,「自己做自己可以做的事,每樣嘢都試!」//
——用自己方法發聲是他的做法,例如參與遊行、收到訊息就嘗試協助記者。

他同意自己演藝生涯中有支持者;但遊行是每個個體去一齊參與,並不是因為他而去參與。他知道,自己以公眾人物身分站出來,無論是正或負面都會有影響。他不同意自己支持當時發生的事件,不同意因知道會被拍到自己在場於是刻意到會議廳以鼓勵或便利他人去支持在立法會發生的罪行。他有娛樂版記者的聯絡方法,但他認識的娛記在遊行結束時已離開;他沒有透過娛記去聯絡在立法會採訪的記者。

(控方盤問未完,因需要就辯方今天呈遞的影片及公司文件作查核,申請押後。)

案件押後至下周一10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15日 星期六】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7.14
[2023.07.09-07.1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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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游德康法官
🕤09:30
👥勞,呂,吳,倪,蕭,蕭,蕭,黃,黃,鄭,張,張,趙,鍾,古,黃,林,李,何(17-31)🛑鄭已還押逾7個月;其餘十八人已還押28日 #求情 🔥#判刑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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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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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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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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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月15日 星期六】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求情 #判刑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司法機構有關熱帶氣旋公布

由於八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在上午六時仍然生效,今早(七月十七日)所有法院和審裁處的聆訊會延期。
 
  八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如在十一時或以後仍然生效,今日下午所有法院和審裁處的聆訊亦會延期。
 
  法院/審裁處的登記處及辦事處繼續暫停辦公,直至另行公布。法庭使用者可如常透過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使用區域法院和裁判法院登記處提供的電子服務,但在登記處暫停辦公期間經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提交的任何文件將視作於登記處重開時收到。
 
司法機構新聞公報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17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7.15]
[2023.07.16-07.2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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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2樓28庭
👨🏻‍⚖️高浩文法官
🕙10:00
👤#原訴傳票 (#未知是否手足 藐視法庭)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8個月 #續審 [86/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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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10:00
👥倪,區,黃,倪,丁(18-43) #續審 [15/19] (#20200330跑馬地 2項縱火 #20200526灣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黃,何,馬,王宗堯,吳,林(21-41) #續審 [28/44]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2項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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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30
👤曾(16) #答辯 (#20220831太子 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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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簡偉迪(44) 刑事毀壞 醉酒及行為不檢 #酒後打玻璃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吳詠恩(30) 盜竊 #差婆偷凍肉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18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07.16-07.2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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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5更新⚠️
由於司法機構未更新明天各法院的日誌,現時聲援表的資訊源自現時可在司法機構網頁中找得的資料。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0
👥唐,譽,鄭,*(23-31)🛑服刑中 #覆核申請 (#20200524銅鑼灣 非法集結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三位被告在不同階段認罪,於2022年11月4日被判處監禁1年7個月,監禁2年1個月,和監禁2年10個月。律政司司長不服刑罰明顯過輕提出覆核。)

🏛高 等 法 院12樓28庭
👨🏻‍⚖️高浩文法官
🕙10:00
👤#原訴傳票 (#網上起底 #1111西灣河 藐視法庭;違反法庭於2019年10月25日頒發針對警員起底的禁制令。)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8個月 #續審 [88/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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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郭偉健法官
🕝14:30
👤梁(27)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612金鐘 暴動)
👤黃(36)🛑已還押逾14個月 #提訊 (#港區國安法 煽動意圖;#網上言論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20220507西貢 管有危險藥物 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倪,區,黃,倪,丁(18-43) #續審 [15/19] (#20200330跑馬地 2項縱火 #20200526灣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黃,何,馬,王宗堯,吳,林(21-41) #續審 [28/44]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2項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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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6樓10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梁(49) #審訊 [1/2] (#網上起底 未獲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未獲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並導致其或其家人受指明傷害)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30
👤曾(16) #答辯 (#20220831太子 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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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30 高等法院第卅九庭 💩何君堯 👥郭榮鏗,林卓廷,毛孟靜 #核對列表聆訊 #案件管理會議 (#何君堯黑社會 何入稟控告3名時任立法會議員誹謗,指2019年8月12日警方向議員及傳媒示範水炮車的用途時,3人指罵「何君堯黑社會」對他構成毁謗,要求法庭頒令3人作出賠償及禁制他們及相關人士作出上述言論。)

#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 🐶簡偉迪(44) 刑事毀壞 醉酒及行為不檢 #酒後打玻璃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吳詠恩(30) 盜竊 #差婆偷凍肉
14:30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黃煒龍/建制派社區主任(19) 企圖威脅作非法性行為 2項威脅作非法性行為 非禮 #staycation沙龍
【07月18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28/44]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審訊[1/2]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答辯

🕙10:00
已有 #高等法院第七庭 #覆核申請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原訴傳票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88/90]

(截至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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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月18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提訊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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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15/19]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D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3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
                    #江美儀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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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案件管理
D2至D4不會作供或傳召證人,明天及星期四只開上午庭,按目前資料只有D5、D6及其一名證人作供,估計2天可完辯方案情

D5 案情
📌D5 作供
🔸主問
案發時20歲,今年23歲,與母關係非常親密,同兄關係較疏離。兄在2019至2020曾獨自搬走。母在2011年起在北角經營2間金里程服飾公司,2018及19年分別在灣仔交加街6號及18號再另開2間分店。自2012年小學起間中在店協助,2018年起全職先在灣仔交加街18號店工作。呈上2019年交加街商業登記申請書,D5為申請人,兄長18年8月至10月負責6號店,後來不喜歡工作時間長沒做由自己去6號店(涉案店)頂上,自己沒注資,做登記人是母親安排,自己只負責店內補貨,收錢。所有採購,租務,製修等由母親親自處理,呈上母親所簽租約。

兄長離職時交代過6號店貨架下有些朋友借地方放下物品,自已沒打開過物品。店內亦有家人之個人物件如衣物及煮食工具。店舖鎖匙分別由母親、兄、阿姨及自己持有,每人也可獨自開鎖入內,其他人如兄平時可能開門入內如借廁所,放下或取走個人物品。記得一些貨架下紙箱曾被拿走再放下環保袋,但冇人交代是什麼物品。2020年5月24日兄長曾入6號店話休息下等朋友,自己店內打機之後走先,不清楚兄長幾時走,由他鎖門。2020年5月26日收母親電話問之前吩咐扔裝修物品處理未?自己答未扔,母親鬧自己叫熄wifi鏡頭倒咗樓梯位裝修火水先,之後有時間才再倒水泥附近其他垃圾,自己問過為何,母親指北角店外有2個後生仔似係社會運動破壞中資店的示威者恐怕會波及自己。問到母親政見指不喜歡示威者到處破壞,影響到生意,交加里18號店也因此結業。平時不會去樓梯位查看物品,見到有2罐紅色及銀色火水,於是拎去倒發現銀色罐液體是黑色,再開另一罐也是黑色相信沒倒錯是火水。母親第二次來電問倒曬未自己答末,她同時指店外2人仍未走,吩咐倒完收舖,同時叫自己不要參加遊行。由於店內不時有客人不可能倒去火水,於是通知母先關店閘去倒火水。由於母親沒講有幾多火水剩下,於是自己去貨架下拉出紙箱睇,發現有一罐白電油,知道是易燃物品於是再去其他地方找仲有冇其他,發現有其他Gas氣罐上有黑色垃圾袋及藍色Ikea袋P104遮住。代表律師指承認事實內及相冊P18有提及或見到上述物品。D5自己只知裝修剩下物品及24日見過樓梯底一個紙箱內有玻璃樽,對於大部份其他紙箱,樽或罐裝液體及2個背囊幾時放在店,誰人放均不知道亦沒打開過,法官要求D5代表利用控方草圖指出物品位置。D5作供指事後才知火水是放樓梯底較入位置,自己倒錯了。
🫂5月24日8號店內CCTV 約19:41:06 店下半閘,哥哥即D2進入店內,19:43:12 D5收工離開。20:26:33 兩名哥哥朋友各帶背囊入店內。20:36:44 2朋友背囊不見了,之後D2離店。
🫂5月24日收銀機CCTV 19:39:59 D5打機
🫂5月24日 近廁所CCTV 20:31:00 2男子進入後門位置,20:35:14矮櫃上放了物件
🫂5月24日門外CCTV 20:39:30 時D2上鎖離店

🔹盤問
D2代表
同意相片中樽內是天拿水,同意可除漆及移除膠,冇見過D2或自己用作清潔。店裝修是十個月前。
D6代表
-同母對話母親說福建話,母親當天吩咐當天倒液體及熄wifi 鏡頭。倒裝修垃圾是因母親知道業主單位已被收購得七七八八,不會再租及裝修,理解物品有潛在危險如被反修例示威者破壞燒店,倒火水恐怕被業主知道所以叫熄wifi 鏡頭。母親第一次來電母親有提及擔心因福建人,中資店及其支持修例會引致店受示威者破壞,自已不認為店是中資店。
控方盤問
-交加街6號店19年7月裝修8月開始營業。店在19年11月由自己接手,去到2020年5月案發也是。母親每一兩星期也會到6號店,母親案發前在2020年5月13日曾到過。
-自己在18號店工作時沒見過有示威者在門外
-母親最早在20年5月頭提醒掉去裝修垃圾包括火水,自己對火水不認識,母親吩咐過上網查火水如何處理但自己忘記。自己認知水泥,油漆,火水及一些罐是裝修垃圾。

1255 午休,1430 繼續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覆核申請 #20200524銅鑼灣

申請人:律政司司長
第一答辯人(R1):唐(31)
第二答辯人(R2):譽(24)
第三答辯人(R3):鄭(23)
*三位答辯人現時正服刑中🛑

控罪1:#非法集結
R2和R3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暴動罪
R1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3:有意圖而傷人
R1,R2,R3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意圖使陳子遷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傷人17

簡單背景:

本案由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當時官階)審理(下稱原審法官)。R1於審訊期間認罪、R2於開審前認罪、R3於最早時間認罪。

考慮過本案案情後,原審法官就控罪1至3分別予以監禁2年6個月監禁3年6個月、和監禁3年作量刑起數。

進一步考慮各答辯人的背景、辯方的求情陳述、和各答辯人的認罪時間後,原審法官將各答辯人的刑期下調至監禁2年10個月(R1)監禁2年1個月(R2)、和監禁1年7個月(R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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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的理據:

📌本案案情:

檢控官在講述覆核理據前,先簡述本案案情:

在2020年5月24日約13:10時,有超過數千名示威者聚集,他們作出堵路、放火、和損壞公共設施(如交通燈)等行為。在此期間,禮頓道有商店被破壞,交通亦被阻塞。

在15:25時,當陳子遷先生指責示威者後,他先被包括R1的一羣人徒手和用長雨傘襲擊(R1曾用腳踢向陳子遷先生)。陳子遷先生其後逃命,沿途繼續被追打(R1亦有跟隨人羣),當陳子遷先生走到禮頓道與加路連山交界的行車道時,再被一羣包括R1至R3的約15名示威者拳打腳踢和被長雨傘、棍狀硬物等襲擊

陳子遷先生最終在南華體育會門前衣衫破爛和血流披面的倒地,他身體多處受傷,包括頭部、手部、腳部的裂傷及背部的瘀傷等。

📌播放片段:

檢控官亦在庭上播放相關片段,協助法庭更全面了解案情。

彭偉昌法官問當時第一答辯人是否曾手持硬物。答辯方確認沒有。

彭偉昌法官強調其他人對陳子遷先生的施襲行為亦是本案事項,因為第一答辯人犯案時會看到相關情況,他不能置身事外,例如:

⁃ 首先,有人用物件打向陳子遷先生
⁃ 其後,有人扯陳子遷先生的衣服
⁃ 後來,有約7人包圍陳子遷先生、其間有人用手肘「挫」陳子遷先生的頸
⁃ 其後,有更多人(約20人)在傘陣掩護下打陳子遷先生

📌 原審法官的判刑理由:

原審法官的判刑理由大致如下:

「縱觀整個案情,該非法集結是有預謀,有人在網上預先發起的,但沒有證據顯示有精密及週詳的計劃;有數千名示威者參加。在受害人被襲擊前,示威者主要以雜物堵路,破壞公物,如交通燈、及破壞特定的商店,如I.T. Shop,或建築物。相片及錄影片段顯示,示威者主要使用長雨傘或類似磚頭等硬物作出破壞。他們的行動,主要是堵路及破壞公物及特定商店,從而對公共做成滋擾及浪費公帑。期間,受害人路過,讉責示威者的行為,就突然受襲,成為唯一受暴力對待的人士。他被多名施襲者以徒手或以長傘等硬物追打。

綜合多個片段,本席認為襲擊歷時約1分多鐘,受害人沿途受襲的範圍約20多米,合共約有20多名施襲者。由於事發突然,時間短促,沒有警方警告或阻止。施襲者主要自發,即興參與,沒有預謀地襲擊受害人,沒有證據顯示施襲者受酒精或藥物影響。沒有證據顯示4名被告有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其他人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但他們的暴力行為,明顯令事件升級及鼓勵其他人襲擊受害人(這點稍後處理)。他們除襲擊受害人外,沒有證據顯示他們干犯其他罪行…..

本席在考慮「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傷人」罪的量刑時,除了考慮受害人被傷害的原因,施襲者是否有預謀,施襲時所使用的武力、武器外,本席亦會考慮受害人孤身一人,被各名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施襲者圍毆,各被告人的行為,會激化、鼓勵其他示威者,加入襲擊受害人。事實上當時有大量示威者在場,沒有更多示威者加入圍毆受害人,受害人沒有承受更大或永久性傷害,只能算是「不幸中之大幸」。以上考慮亦符合陳駿達案指引。

當時,有大量示威者聚集,錄像可見有施襲者兇殘地襲擊受害人頭部,受害人孤身一人,沒有人對他施加援手,施襲者只要稍一不慎,情況失控,就會鑄成大錯,無法挽回。本案中,唯一令人安慰是受害人並沒有永久傷殘或嚴重的後遺症。」

📌覆核理據:

申請方同意本案涉及的三項控罪沒有量刑指引,但上訴法庭和終審法院均有就三項控罪對下級法院作出引導和指出量刑時須考慮的因素。雖然申請方同意原審法官有引述不同案例和相關量刑考慮,亦曾指出本案的嚴重性,但後來淡化了三名答辯人的罪責,亦未能就不同案例提及的嚴重性應用在本案的情節當中,例如:

⁃ 陳子遷先生的傷勢;
⁃ 案件發生的時地;
⁃ 案發時的環境;
⁃ 施襲者的行為等

申請方認為原審法官採納一般「有意圖而傷人」罪較低的刑期,未能反映案件嚴重性。

彭寶琴法官留意到案發時曾有兩名女士協助和保護陳子遷先生,但有人仍然對陳子遷先生施襲。申請方同意。答辯方同意。

申請方同意區域法院案件對上訴法庭沒有約束力,但不爭的是這些案件的原審法官就「有意圖而傷人」罪所判處的刑令(監禁4至5年)較本案高出不少。

申請方認為原審法官就「暴動」罪採取的刑期未能反映阻嚇性,亦未考慮到本案:

⁃ 暴動的發生時地;
⁃ 暴動對社會的阻礙程度;
⁃ 示威者的行為;
⁃ 各答辯人曾蒙面和角色主動;
⁃ 暴動涉及私了的情節等

申請方同意區域法院案件對上訴法庭沒有約束力,但不爭的是這些案件的原審法官就這類「暴動」罪所判處的刑令(監禁5年至6年)較本案高出不少。

申請方認為原審法官就各答辯人沒有案底和重犯機會低的情況作過度寛大的處理,特別是這類案件強調阻嚇性的刑令。

R1方的回應:

答辯方認為原審法官就本案是輕判,但仍是合理範圍。

📌案情:

答辯方同意R1案發時有人拉扯、用硬物陳子遷先生等行為。

答辯方指出本案發生是因為陳子遷先生挑釁現場人士。潘敏琦法官回應當時是正有人非法集結和作出破壞行為,但示威者不允許有責人罵他們。法官認為這是私了的問題。此外,即使當時陳子遷先生用詞不當,這不是挑釁。

📌判刑考慮:

答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現時的社會狀況已平穩下來,答辯人的重犯機會低,但同意刑令仍須具阻嚇性。

答辯方同意原審法官在判刑時沒有明確表示考慮過「私了」的元素,但曾隱晦地表示在判刑理由中。潘敏琦法官和彭偉昌法官表示不同意,因為原審法官未曾在判刑理由中明確提出和處理過「私了」的加刑元素。答辯方回應原審法官在處理控罪3的刑期時已考慮在內。潘敏琦法官和彭偉昌法官表示不同意,因為控罪3與「私了」未必有關係。

答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是次覆核申請對各答辯人帶來的壓力。

在彭寶琴法官詢問下,答辯方同意原審法官沒有在判刑理由中提及為何會沒有採納原審辯方提出的約5年的量刑,而是採納較低的起點。

R2方的回應:

答辯方認為原審法官已考慮本案的所有事況後運用酌情權作出合適判處,上訴法庭不應干預。潘敏琦法官指上訴法庭可以在當原審法官錯誤對不同因素的比重作出不合適考慮時,是可以干預。

📌判刑考慮:

彭偉昌法官詢問答辯方關於原審法官在判刑時沒有考慮過「私了」的元素的立場。答辯方同意彭偉昌法官的說法,但「私了」的元素未必適用於R2。彭寶琴法官認為根據承認案情,R2確是有參與「私了」。潘敏琦法官表示根據R2在錄影會面的對答,可示R2有參與「私了」。答辯方同意法庭的觀察。

答辯方明白「共同犯罪」適用於控罪3,但希望法庭考慮到R2當時沒有用上攻擊性武器,以及施襲時間短。

在彭偉昌法官和潘敏琦法官詢問下,答辯方同意原審法官在判刑時沒有考慮過案發時的背景,例如地點和時間,但希望法庭不要給予過多比重,因為本案與背景沒有太大關係。潘敏琦法官不同意,因為本案發生與案發日的非法集結有關係。彭偉昌法官和彭寶琴法官亦補充指案發日的背景可能構成進一步連漣效應和影響他人情緒,理應要考慮在判刑之中。答辯方同意法官的看法。

答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非法集結」罪的量刑起數有監禁2年,是屬於嚴重的類別的刑期。

答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原審法官在判刑時已仔細考慮和套用過「有意圖而傷人」罪中可應用的考慮因素,故不能夠完全說原審法官完全犯下錯誤。

📌R2的案底:

答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原審法官給予R2進一步的扣減只是鼓勵更生,不應說完全錯誤。彭寶琴法官指R2在案發前曾干犯暴力相關的罪行,原審法官如何可達致R2重犯機會低的結論。答辯方回應指有不少人在2019年至2020年期間曾受社會氣氛影響下愚蠢地犯案。彭寶琴法官希望了解R2以往案件的詳情。答辯方在三位法官多番詢問下,回應指該案與2015年「光復元朗」示威有關。彭寶琴法官詢問答辯方是否同意原審法官在缺乏足夠資料下達出R2重犯機會低的結論。答辯方同意。

R3方的回應:

📌案情:

答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當時現場混亂,答辯人未必知悉有人曾阻止施襲行為。

答辯方同意本案是集體襲擊事件,但希望法庭考慮到R3在本襲擊事件中參與度較低。

📌判刑考慮:

答辯方認為公允的判刑理應同時顧及公眾利益和個人公義,他們亦同意本案控罪須具阻嚇性,但希望法庭考慮到監禁2年多的刑令對公眾亦有阻嚇性,R3本身亦是適時認罪。

答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R3的犯案動機可能與他處事未必深思熟慮下有關,當然他們同意R3的行為可示他嘗試用暴力方式達到心中所想。

答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原審法官已經考慮過R3的資料後才運用酌情權作出減刑,希望法庭可以保留相關減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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