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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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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2/20]

D10: 潘(22)
D11: P.B.(34)
^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6位認罪被告還押至7月10日求情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0 #關恆芬大律師
D11 #黎詠婷大律師
——————————
[10:03開庭]

📌繼續D11作供

🔹控方盤問
D11在2008年來港,第一份工作是機場貨運,其後在灣仔從事廚房清潔;除此之外他也曾在南丫島、薄扶林、啟德、中上環工作。縱使來港逾十年,他並不是對香港所有地方十分熟悉,因大部分時間都有朋友同行,自己不認得路;上班的路則在返了幾日工後會記得。案發時他在南丫島的工作已進行了兩個月,每天上下班都是搭天星小輪往返尖沙咀和中環,放工後有時由尖沙咀步行回家,有時會搭車。他自2009年起已住在吳松街,對住所附近一帶熟悉。

D11在2011年認識居於油麻地碧街的印尼友人,當時對方已住在該處,之前則不知道。認識友人後他有時會去其住所見面,有時會留宿;有時他是放工後直接到友人家,有時放工後與其他朋友食完飯再去友人家。之前他都有去過案發當日與一同工作之朋友去的尼泊爾餐廳,熟悉由餐廳去友人家的路線。

2013年與太太結婚,太太2017來港定居,與媽媽及自己同住。婚後他仍有到印尼友人的住所過夜。去友人家時,若他遲到就會搭的士經彌敦道前去,但較常徒步行去,取道廟街。通常他會由餐廳行去友人家,但案發當日是由OK便利店行去友人家——之前他未曾行過這條路線,當日是第一次這樣行。

他按要求在地圖上標示當日路線後,主控問他為何要行如此轉折的路線,而非直接由上海街直行到碧街再轉入去,他表示平常都是這樣行——通常他由尼泊爾店舖行到剛於庭上標示的路線部分,沿標示路線去友人家。當日他行這條路線大概行了十分鐘,沿途沒有留意到有特別事發生,只是經過C出口時聽到聲音但沒有理會,只繼續前往友人家;他見到行人路上有磚塊和垃圾而沒有車駛經,沒有認為有任何不尋常,只是一心想去友人家。

他見到窩打老道路上都佈滿磚頭和有雜物堵塞,不能通車,亦有黑衫黑褲示威者,但自己沒有特別注意。他有想過為什麼馬路被阻塞,但仍然繼續前往友人家。友人家在砵蘭街與碧街交界一帶,他前去途中已見到有人聚集;馬路沒有車行駛,他行的是行人路。

他不記得離開友人家的確實時間,但落到樓下已見到多人聚集,預視到會有更嚴重的情況發生,但沒有選擇即時回家,而是想去買煙,認為行彌敦道較快捷。去友人家之前他曾去OK便利店,該處都有煙買;但他之後仍要去尼泊爾店舖買煙,因他本身的煙遺留了在友人家。雖然去友人家途中已見到周圍商舖關閉,但當時他認為尼泊爾店舖仍有開。

他去彌敦道想觀察情況,逗留一陣後情況變得嚴重,認為無法經該路線回家,所以打算改為經A1出口回家。他在尼泊爾店舖位置的時候已聽到bang bang聲響,知道有事發生;案發當晚之前他已知道有很多衝突情況出現、會危險,但當晚他仍選擇去睇現場情況而非立即回家,因他認為行彌敦道會較近——雖然是要兜路而不是直行,但他認為是較短的路程。

他在咸美頓街與彌敦道交界時已見到彌敦道有大量示威者面向尖沙咀方向聚集,其中離他最近的示威者已差不多到碧街A1出口位置,但靠近他的只有一兩人,較遠位置才有很多人。他見到碧街往窩打老道方向有煙、汽油彈火光、示威者以雷射光照射警方、警方用強勁電筒光照向示威者。他知道前方靠近示威者會更危險,但他想稍為向前行以了解情況,若然可行就直行,若無法通過彌敦道就改為經A1出口回家。他沒有選擇調頭經咸美頓街回家,因為他不熟悉那一帶路線⋯⋯主控指出,既然他常去原本想買煙的尼泊爾店舖,又懂得店舖到友人家的路線,又熟悉由友人家回到自己家的路線,怎會不熟悉那一帶路線?!他解釋,因剛與友人爭吵,自己精神狀態不穩定,所以當刻只想到經A1出口回家。

1149休庭
1217再開

印尼友人的住址他是在處理租約時聽過,但不知道租約有沒有寫,亦不懂得睇大廈門牌。控方展示街道圖,指出他庭上供稱友人的住址實際上是在東方街以東的碧街位置,並不是他供稱砵蘭街與碧街交界附近;他不同意控方指他說謊。(🔥辯方黎大律師指出,主問時被告有說過不清楚地址是碧街還是砵蘭街,謝沈法官肯定地說被告沒有這樣講過,更稱如有需要可以聽返錄音,用命令語氣「請」黎大律師坐低⋯⋯後來翻閱自己筆記後她見到自己也有抄低被告確實這樣說過。🔥

主控指出,他庭上證供只是為解釋當晚身處案發現場而捏造出來。控方展示Google路線圖,網站計算他供稱當晚所行的路線長超過一公里,步行需要17分鐘時間,與他供稱只花10分鐘就行到有很大出入。

他同意當晚有經過砵蘭街與碧街交界,從佐敦方向經碧街進入砵蘭街。

🎥快速播放2023-2045時拍攝碧街砵蘭街交界的閉路電視片段,他在片段中看不到自己。

控方向D11指出當晚是參與暴動才被警察制服。D11不同意。

[1255完庭]

案件下午續審,控方繼續盤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13/19]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D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3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
                    #江美儀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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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及A5:特別事項結案陳詞

雙方採納今天早上已交書面陳詞,庭上只作口頭重點補充及回應對方陳詞。

🔹控方提出一宗ICAC竊聽案例得知一些有損害性證供但仍可呈堂,認為就算竊看D5開電話密碼也並非對審訊造成不公平
🔸A5代表反對上述案例,本案同該宗案例多處不同。

王官需時查閱案例作仔細考慮,押後裁決。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 0930 作特別事項裁決,明天將不會開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2/20]

下午進度

D10: 潘(22)
D11: P.B.(34)
^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6位認罪被告還押至7月10日求情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0 #關恆芬大律師
D11 #黎詠婷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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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1再開

🎥正常速度播放2023-2045時拍攝碧街砵蘭街交界的閉路電視片段

主控指出,2025時他在OK便利店買完飲品,行了約十分鐘後到達友人家,所以片段必然會見到他出現,但他睇片兩次都見不到自己,即是當晚那段時間他並沒有去到友人家。他不同意自己在庭上證供為謊言。

🌟謝沈法官主動提出關於綠卡的議題

他持有的綠卡(建造業安全訓練證明書)是上完課程並通過考試後取得,課程用英語進行,意即他的英語程度足以完成課程。

🔸辯方覆問

黎大律師問他上綠卡課程時是否明白課堂使用的英語,他指課程中有接受訓練,而有一位尼泊爾人用尼泊爾語言為他們進行訓練。課堂上有播放以英語說明的影片,他聽不明白,只知與頭盔有關;考試是多項選擇題。這個考試他曾經不合格一兩次,之後重考才合格。案發時他已通過考試而取得這張綠卡。

🌟謝沈法官就另一張工作相關資格證明提問:除了綠卡之外,他有上另一個課程取得建造業工人註冊證,但這個資格只需上課就取得,不需考試。

1506休庭
1523再開

🌟謝沈法官表示,以前在東區裁判法院處理過不少construction summons,熟知取得相關資格證明的要求。她知道要取得建造業工人註冊證需要上理論和考筆試,與被告剛才庭上證供不符。

自他太太於2017年來港同住起,當她在港的時候他就不會在印尼友人的家留宿,但會對太太說去探朋友。

-D11作供完畢-

1537休庭
1542再開

結案陳詞
控方需於9月18日或之前存檔及送達書面陳詞;辯方需於10月18日或之前存檔及送達書面陳詞。10月26日開庭進行口頭陳詞。

1544退庭

案件押後至10月26日100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30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6.29
[2023.06.25-07.0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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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4:30(不設旁聽)
👥葉,歐,楊,傅,羅,鄭,潘,楊,吳,黎(17-25)🛑鄭因另案服刑中 #審訊前覆核 (#1112中環 暴動 10項蒙面)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葉,翁,尹,溫,黃,姚(18-27) #續審 [16/35] (#1118油麻地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黃,何,馬,王宗堯,吳,林(21-41) #續審 [19/44]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2項刑事損壞)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8樓1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不設旁聽)
👥陳,吳,何,陳,高,曾,陳,王,許,洪,鄧,鄧,施,鄭,陳,蔡,程,鍾,江,劉(18-52) #審訊前覆核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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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月30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16/3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19/44]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6月30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6/35]

D3:葉(25)/ D4:翁(27)
D5:尹(24)/ D6:温(25)
D8:黃(19)/ D15:姚(22)

控罪:
(1)暴動 [D1-15]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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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繼續盤問D4

D4辯方主問內容:
https://telegra.ph/1118YMT-Trial-1535D4-Defense-2023628-06-30

🔹控方盤問D4
控方盤問 D4內容:
https://telegra.ph/1118YMT-Trial-1635-D4-prosecution-session-cont-2023630-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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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 D4 - DW1 劉女士 作供
🔸主問
-認識D4,是朋友關係,2019年11月18日在家中見面,當時住砵蘭街同兒子同住,確認呈堂租單副本,現在搬走
-當日見面是補祝D4生日,知道11月13日生日,亦可陪五六歲兒子打機,打邊爐及食蛋糕。D4 釣8時上來,11時走,記得因兒子通常11時要沖涼預備瞓
🔹盤問
-2018年12月經朋友阿明在室內SuoerPark認識D4,案發識了11個月,大約見過多少次答唔到,約一個月一次,通常家中或外出食飯或打Switch
-補足生日是自己主意,透過打遊戲機時訊息提出,相約8時上自己家
-陳官問2人有冇whatsapp聯絡?回答有,亦都是2人主要通訊。為何不是之前慶祝?因D4好難約,問邊日得後18號大家可以。但相約補祝沒有用whatsapp
-同意沒有whatsapp 紀錄證明11月18日有相約D4,因已有電話聯絡及在遊戲訊息溝通了
-補祝生日完沒有聯絡直至被捕後獲釋,之後有whatsapp聯絡但換電話已沒有紀錄因習慣不用雲端備份
-同意所租屋得一百尺,得雙人床及枱
-自己預備4人食物,肥牛丸等,但阿明7時才通知家有事不來,蛋糕一磅在打邊爐後食,沒有吹爉燭及送禮物,食到11時 D4便走,有戴 cop帽及口罩,觀察知道時常有鼻水是因鼻敏感戴口罩,見面大部份時間也有戴。
-不同意11月18日其實D4沒有上DW家,就算有,同意11點離開後不知D4做咩
-陳官問甚麽蛋糕及何處買,答朱古力及家中附近麵包店買。沒有影相因覺沒有特別,D4應該冇影相因見不到
🔸覆問
-當晚咩時間見到D4戴口罩?上來時有戴,離開時唔記得D4有冇戴

📌D4案情完,確認不會再傳召僱主作證

[1203完]下星期一1430續,D5不會作供,有2名辯方證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03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07.02-07.0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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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09:3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8個月 #續審 [77/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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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4:30
👥葉,翁,尹,溫,黃,姚(18-27) #續審 [17/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不設旁聽)
👤張(62) #審訊前覆核 (#20210208粉嶺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無牌管有無線電 無牌管有槍械)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倪,區,黃,倪,丁(18-43) #續審 [14/19] (#20200330跑馬地 2項縱火 #20200526灣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09:30
👤李(50) #審訊 [1/5] (#0921元朗 2項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20200624葵涌 妨礙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黃,何,馬,王宗堯,吳,林(21-41) #續審 [20/44]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2項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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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鄭紀航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陳(27)🛑已還押逾41個月 #提堂 (#20200117沙田 管有違禁武器 偽造文件違反交通條例 2項沒有展示車輛登記號碼 2項沒有展示車輛牌照於顯眼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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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月03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77/9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20/44]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14/19]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D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3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
#江美儀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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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事項裁決
📎 A4
1)口頭招認屬自願,沒有不公平情況,整體考慮後不用剔除,批准呈堂
2)2張紋身照片與案無關,不批准呈堂
📎A5
1)口頭招認屬自願,沒有不公平情況,整體考慮後不用剔除,批准呈堂
2)電話whatsapp擷取文字及語音訊息在被告不清晰情況下取得,不批准呈堂

王官提到被告A5沒有說出黑色電話密碼,警員卻能使用密碼開機取得訊息,辯方提出是警員偷看到密碼,但非威迫利誘而取得,控方引述ICAC陳裘大案例.... 。法庭最後指 PW5及A5之證供包括何時、何地,及所說出的字眼均有不可磨合情形出現,會在一般事項才再處理

一般事項
09:55 雙方需就第三份承認作最後確認,申請休庭15分鐘

📌控方讀出第三份承認事項P1b
1)同意化驗所專家證人供詞及其中文譯本呈堂,並確認化驗A1至A4各人口腔樣本或化驗
2)A5及A6證物P69手機通訊語音內容閩南話翻譯謄本作出修訂,包括打電話改為打機,火水改為火酒,大埔改為大舖。P69aa,P69bb
3)所有證物妥善保存,沒有爭議

🔹控方一般事項舉證完畢

雙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一般事項各項控罪表證成立,各被告須要答辯

A2、A3及A4代表已索取指示將不作供及不傳召證人

A5及A6之前表示將會作供,另A6會傳召一名證人,代表律師希望利用今明兩天先向被告解釋特別事項裁決,A5及 A6作供在餘下審期7月17日至20日相信可以完成,辯方A5代表申請押後審訊,另A6作供申請閩南語翻譯。

案件押後至7月17日 1000同庭繼續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07月03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已有#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17/35]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紀航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17沙田 #提堂

👤陳(27) 🛑已還押逾41個月
被告於2020年1月18日首次提訊後便還押至今

控罪:
(2):管有違禁武器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17日,在廣源邨廣松樓一單位內,管有違禁武器,即一把彈簧露出刀刃的刀。

(3):偽造文件違反交通條例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17日,在廣源邨停車場,意圖欺詐而偽造文件,即使用UY2252假車牌。

(4):沒有展示車輛登記號碼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17日,在小瀝源廣榮里的一段行人路,沒有為電單車AP2282展示車輛登記號碼。

(5):沒有展示車輛登記號碼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17日,在小瀝源廣榮里的一段行人路,沒有為電單車UY2252展示車輛登記號碼。

(6):沒有展示車輛牌照於顯眼位置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17日,在小瀝源廣榮里的一段行人路,沒有將電單車AP2282的車輛牌照展示在該電單車左手邊的顯眼處。

(7):沒有展示車輛牌照於顯眼位置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17日,在小瀝源廣榮里的一段行人路,沒有將電單車UY2252的車輛牌照展示在該電單車左手邊的顯眼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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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 開庭

控方稱本案的控罪(1)-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已經上咗原訟庭,被告亦已經認罪,但有其他被告不認罪,已排期在2024年2月19日進行60天聆訊,至2024年6月19日,認為本案應在該案審訊完結後才進行,因此申請押後一年。

辯方不反對押後,無8天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4年7月3日在沙田法院提堂,被告繼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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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被告精神不錯,見到朋友和中學老師到庭支持,高興哋揮手示意。有自稱是案件主管的便衣男子,鬼鬼鼠鼠坐在家屬席。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7/35]

D3:葉(25)/ D4:翁(27)
D5:尹(24)/ D6:温(25)
D8:黃(19)/ D15:姚(22)

控罪:
(1)暴動 [D1-15]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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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5案情
被告選擇不作供,只傳召2名辯方證人
📌傳召D5-DW1 徐先生作供
🔸主問
證人33歲,為「申子居酒屋」總廚,店於2019及2021年在旺角及銅鑼灣開店,自己2019年1月在旺角店返工,地圖上指出旺角黑布街店地舖位置。負責店舖食材、管理工作等包括編更,公司要求店員穿深色底衫及長褲及著公司深藍或黑色和服制服。確認D5-4相片為公司制服,公司對鞋沒要求。員工返工及放工要本人打卡,代打會即時解僱。居酒屋營業由中午12點至凌晨2點。
認識本案D5,2019年1月已經識,D5為負責人朋友的朋友,當時D5想搵工,2019年2月獲聘為旺角店兼職合約侍應,書面合約D5-5呈堂。D5一個星期返四五日,2019年6月D5因另有全職工作辭工,其後因樓面運作不暢順,同年9月邀請再返店幫手。
陳官問請人要買勞工保險,知道同邊間買?證人指文件工作是老闆負責,知道有買但不知邊間公司買。第二D5有否有辭職信?DW1指改有是口頭,第三問9月再返工有間再填人職表格答沒有,D5重返店只返星期六日工作,並比之前時薪高。
2019年11月18日DW1上午11點開店,正常營業時間至晚上12點。D5當日需返16:00至00:00,共8職員返工。根據D5當天打卡紀錄是1617 返到店舖,自己有目擊D5親自打卡。
[主控要求DW1 避席,指A5代表未有基礎便引導證人,也指出辯方2023年谷歌地圖相片呈堂不洽當。陳官指世事沒有完美,明白辯方有困難故以務實態度處理。]
DW1身在廚房串燒爐位置,打卡機放在2米外,爐前透明玻璃可以望到,當時卡機正常,時間準確。
當日下午D5有打電話回公司說遲啲返。最後D5在11點放工,目睹D5打卡,有三米距離。確認D5之2019年11月呈堂工作紀錄卡D5-6。當日被告女友Bobo接放工,被告打卡後落閘關店約十分鐘同自己在店後巷食煙,其女友Bobo來接放工之後同D5兩人往南方離去。D5翌日11時要返工但不見人,打電話沒人接。11月19日從僱主口中知道D5被捕。被告2019年12月7日由自己出現金糧,D5 11月返了4天工作。自已只負責現金出糧,其他如自動轉賬由僱主負責,被告糧單D5-7呈堂,除被告外尚有2人以現金出糧。知道2019年不時有示威活動,但旺角店從沒因事故改變營業時間。陳官問平時D5返工有冇孭袋?DW1指沒有。
🔹盤問
2019年旺店除自己聘有13人,另有會計、僱主、自己等不在13人內。店內員工除自己及D5亦有其他人吸煙,估計有半數,自己習慣晚上2100及收工後到後巷食煙。自己記得2019年11月18日他和 D5各自用自己火機食自己包煙。
工作範圍不包括睇住職員打卡,不會每天檢查工卡,每月1號才檢查工卡,抄低工卡放假及加班時數,將資料交會計部。同意任總廚但主要工作非煮食,管理工作為主。先答有透過OpenRice 吸引顧客增加公司生意,通常邀請人試食出評論,自己只放相片。主控再問有有用其他平台推動生意?答公司有在Facebook及IG平台推廣,但不是自己負責。主控打算呈上申子居洒屋Facebook,由於時間關係明早繼續盤問。

1628今日完畢 明天0930繼續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5]
👤李(50) #0921元朗 #20200624葵涌

控罪1陳述:有意圖而傷人
控罪1詳情: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9月2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中國銀行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意圖使姚興強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控罪2陳述:有意圖而傷人
控罪2詳情: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9月2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中國銀行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意圖使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控罪3陳述:暴動
控罪3詳情: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9月2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中國銀行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4陳述: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
控罪4詳情: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24日,在香港新界葵涌一個單位,以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將一對鞋抛出窗外,以毀滅證據和阻礙警方對她涉嫌觸犯的刑事罪行進行調查。

註:本案原訂於2022年9月2日開審,不過當時法官高勁修考慮到被告身體抱恙,未能出庭受審,和聽取證供的一致性,決定將審訊押後至今日才開始。

本案於2022年9月2日時提訊的內容 👇🏻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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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控方由關百安先生代表;辯方由邱治瑋先生代表。

被告聽取四項控罪後,否認四項控罪

控方說會於審訊時傳召7個證人,並依賴長約15分鐘的片段。

控方開案陳詞簡述如下:

控罪1和2:

於2019年9月21日,PW1和PW2因政見不同而與在場的示威者爭執,初時雙方口角,繼而彼此動武。控方指被告被拍攝到曾對PW1和PW2以鐵框/易拉架襲擊和用拳擊打8次。

控罪3:

控方認為非法集結由示威者和PW1和PW2互相指罵時發生,當指罵行為演變成襲擊行為時,現場發生了暴動。

控方會邀請法庭以AG’s Reference中第1點和第3點將被告和犯案人作比對,而辨認資料包括被告Facebook照片(控方指照片顯示被告曾身穿涉案的衣服 - 帶塔斯曼尼亞惡魔圖案的白色間條上衣)、被告家中的衣服(除上衣外亦包括有不同顏色和花紋的褲、和運動鞋等)、現場的片段、和警方為被告拍攝的照片;辯方的主要爭議點是被告是否被拍攝到的人。

* AG’s Reference中第1點和第3點:

(i) 若現場影像足夠清晰,陪審員可以將之與犯人欄內的被告人作比對(在本案,控方亦邀請法庭將影像與警方為被告拍攝的照片作比對)。

(iii) 若證人不認識被告人,但用了相當時間檢視及分析現場的影像和照片,從而獲得特別的認識,是陪審團所沒有的,而相關影像和照片又有提供予陪審團參考,證人便可以憑藉比對現場影像及被告人的近照,就前者中的是否就是被告人作證。

控罪4:

於2020年6月24日約06:14時,警方持搜查令到被告家中進行調查行動。被告初時以不同借口拒絕警員進入單位,後來在單位外視察的警員看到有服飾(即運動鞋)在被告單位跌出並從天而降,片段亦拍攝到有綠色物品從被告的單位跌出,其後被告打開門讓警員進入。警方後來在單位找到曾裝著涉案鞋子的鞋盒。

控方認為這是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辯方的主要爭議點是被告是否曾將運動鞋拋出單位外。

同意事實:

控辯雙方簽署了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的承認事實,內容獲被告同意和承認。

警方在被告的單位內檢取了不同物品,包括:鞋盒、背包、兩部手機、行山仗、鴨舌帽、眼罩、多個3M過濾器、兩包索帶、和生理鹽水等。(有些屋內物品是不被辯方承認)

控辯雙方亦同意PW1和PW2因本案受到的傷害、被告過往沒有案底、和PW1和PW2過往的出庭紀錄等。

開始審訊:

📎控方傳召PW1姚先生:

📌背景:

於2019年9月21日約19:00時,姚先生與朋友在元朗吃飯,過程中有喝酒。於同日約23:00時左右,姚先生與朋友吃完飯後打算乘的士回家,過程中拿著尚未喝完的酒,但由於等候長時間後仍然沒有的士前來,所以姚先生打算前去康樂站乘輕鐵回家。

在路途間,姚先生看到有數十名(超過30人)身穿黑色裝束的示威者(有些人有蒙面)在大馬路和康樂路的交界叫囂,內容包括「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情況混亂。

姚先生在有酒意下與前方的示威者「鬥咀」,向他們說「你哋唔喜歡嘅,唔好留喺香港」。一會後,有人從後方的方向向姚先生投擲物品。於是,姚先生向後走嘗試追截該人,但失敗。

姚先生同意自己印象中當現場有人叫囂時,他與人們彼此未有肢體衝突,然彼此有用粗口對罵。

姚先生同意自己曾多次揮動玻璃樽,但不同意目的是挑釁現場的人,因為他與人們已一早有對罵。

姚先生同意後來自己曾追出馬路與人們對峙,但不同意自己的目的是挑釁和襲擊現場的人士,他推開途人並向其揮動酒樽的目的是「嚇吓」,自己後來面對「普通襲擊」罪的行為,姚先生在庭上表示「原來嚇吓都唔得」


姚先生同意當自己拿著酒樽衝出馬路的時候和稍早的時間,並未有任何人襲擊他。

📌被襲擊的經過:

其後,姚先生被人們包圍,他的朋友(PW2)亦因被人投擲物品並被擊中致暈倒,姚先生亦未能扶他的朋友起來。

後來,有人「前後夾攻」姚先生至少兩分鐘,其間姚先生被人用硬物襲擊,特別是有人鐵架襲擊他。姚先生被鐵架擊中後「醒一醒,迴光返照」。

最後,當姚先生說出「有本事打死我」時(他已預期自己會死在現場),人們已暫停其襲擊行為。

事後,姚先生拒絕自稱急救員的人士協助,並等待救護車送院治理。

關於事發後的後遺症,姚先生指因手術後的併發症導致血壓高,所以他要吃藥。除此之外,姚先生的額部有疤痕,「話深唔深,話淺唔淺」。

事實上,姚先生曾因此事曾被控「普通襲擊」,不過最後而守行為方式了事。

📌片段:

控方在庭上播放7段片段,顯示的內容綜合如下:

首先,姚先生與示威者互相對罵,粗口橫飛,例如「屌你老母臭閪」一句曾在片段多次出現。其後,當姚先生的頭部被物件擊中後,姚先生嘗試追截施襲者。之後,經一輪對峙後,姚先生被大批人追至「中國銀行」的店舖外,過程中有人向他照射強光,後來亦向他投擲物品,以及準備傘陣使用物品(如棍和鐵架)向他施襲和拳打腳踢。事後,姚先生和他的朋友面部血流如注。

📎PW2是證人X(控方會於稍後撤銷匿名令),其證供會以65B的方式處理,內容大概如下:

📌背景:

X先生於2019年9月21日約19:00時與朋友(包括PW1)在元朗吃飯至約23:30時,其間有喝酒,但未喝完,因此自己有將酒拿走。

當時X先生打算與PW1乘坐的士離家,但由於沒有的士,所以兩人改為乘坐輕鐵回家。

但是,當兩人到達「中國銀行」後,X先生看到有約20人叫喊著「光時」口號。其後,PW1開始與人們理論。雖然X先生曾嘗試調停緊張情況,但有人後來向PW1投擲物品,所以X先生與PW1一同追出去馬路。

📌被襲擊的經過:

然而,X先生被人們包圍,雙方理論,其後有人用棍打向X先生。X先生因激動下而扑爛原本手持的酒樽。最後,X先生被人用棍打頭和用硬物襲擊,而襲擊過程直到X先生嘗試找回在「中國銀行」的PW1仍然持續。

事後,X先生接受義務急救員協助,其後乘坐救護車送院治理。
📎控方傳召PW3 警長2386:

📌背景:

於2020年6月24日,警長持搜查令到被告的單位進行拘捕行動,過程中連同警員13705,林督察、警員14777、和警員14928。當中警員14777按林督察的指示,在附近公園的小徑設置觀察站,以觀看涉案單位有沒有東西掉下。

📌進入單位前:

於約06:13時,警長到達涉案單位,當時警員13705按下單位的門鐘。其後,被告於數分鐘後打開木門。警長見狀就出示委任證和展示搜查令,被告其後表示要致電律師,未待警長回應已關上木門。

警長指上門拘捕被告的3位警員(自己、警員13705、和警員14928)都是身穿便裝。警長不同意自己第一次看見被告時沒有展示委任證,他自己有將原本在胸前的委任證舉高。至於其他兩位警員,雖然他們沒有將原本在胸前的委任證舉高,但他們的委任證是在胸前。

辯方說警長在進入被告單位前已要求被告交出身份證,以及沒有展示過搜查令。警長不同意。

於約06:16時,警長通知林督察上述情況。

於約06:17時,警員13705按林督察指示按鐘。

於約06:19時,被告打開木門。警長便要求被告打開木門和鐵閘,但被告未有打開鐵閘,所以警長發出警告,若被告不打開鐵閘便會採取「爆門」行動。然而,被告未有聽從指示。因此,警長叫被告先交出身份證核對身份,當時被告表示由於家中混亂,她需時找身份證,並將木門關上。

📌進入單位後:

於約06:23時,被告將木門和鐵閘打開。警長將搜查令給予被告觀看後進入其單位。

辯方說警員在進入被告單位後要求被告將手機交出,所以被告不能要求用手機拍下搜屋過程。警長不同意。

於約06:24時,警員13705拘捕被告並警誡其。在警誡下,被告保持緘默。其後,被告表示想致電律師但不果,所以留下兩個留言予律師。

於約06:30至06:43時,被告到廁所換衫和被警員14928搜身。

警長同意當被告在廁所換衫和搜身過程時,是看不到客廳的情況。

辯方說警員警誡和拘捕被告的事情發生在被告換衫後。警長不同意。

辯方說有警員曾對被告說類似「你唔開鎖點證明電話屬於你抑或其他人呢」的話,而當被告沒有開鎖後,警員對被告說類似「你唔撚開啊?我慢慢同你玩」的話。警長不同意。

完成上述程序後,警員13705負責搜屋程序,當中警長負責搜查被告的床。在整個過程中,被告身在客廳(被告的床在客廳,故可目賭搜查過程)。

於約08:50時,整個搜查程序完結,警員13705將搜出的物品記錄在記事冊,由於被告表示等待律師,故記事冊沒有被告的確認簽署,被告亦沒有作出投訴。

警長說自己會盡可能予被告看見整個搜屋過程。至於搜屋的分工,他負責搜查被告的床和衣櫃上的衣服,結果他沒有發現。

警長說當時被告屋內沒有開冷氣,但有開啓兩扇窗。至於為何屋內的窗花被開啓時,警長表示因為警員13705接到通知,指被告曾丟鞋落街,所以他們要拍攝地面的照片,但同意自己沒有將這情況寫在口供紙上,和當時窗花沒有被鎖上。

辯方說警員13705曾對被告說「你丟鞋落街啊」,和「你好認咗,你唔認,我反轉你間屋」。警長不同意。

辯方說被告只能在單位角落觀看搜屋過程。警長不同意。

警長說自己沒有紀錄林督察何時到達單位,但記得他會問及搜屋的情況,而自己亦有告訴他自己的發現。事實上,林督察當時曾數次離開單位,但自己不知道其去向。

辯方說林督察曾問被告「你件高飛狗衫去咗邊啊」。警長說沒有印象。

辯方說被告家中的所有櫃門都被警員拆爛,當警員嘗試重新安裝但失敗時,被告曾說「放喺地下得喇」,然後站立,但警員馬上說類似「你即刻坐低,你犯嚟㗎,再郁告你襲警」的話。警長不同意。

辯方向警長呈上照片,照片顯示有櫃門分別跌在地上、或是已經損毀,或是消失不見。警長不同意這是因警方所致。

辯方說被告不清楚警員檢取物品的情況。警長不同意。辯方說警長曾在記事冊作Counter sign,即是代表警方有搜出物品,和沒有損壞物品。警長不肯定有沒有包含後者之意。

在警員離開單位並帶同到達警署後,警長表示沒有人上過被告的單位。

警長同意上述時間都是依賴警員13705的紀錄。

📎控方傳召PW4警員14777:

📌背景:

於2020年6月24日,警員於約06:02時到達被告居住旳屋邨執行任務,即觀察目標單位(留意有沒有物件從涉案單位丟出),而觀察點位處附近山坡的小徑,距離大廈約30米(平面距離)。

辯方說假設每層約2.5米高,撇開1樓和2樓,而被告的單位位處32樓。若以畢氏定理來計算,警員望向被告單位視距有80米(警員早前供稱他與大廈以平視來計算約相差30米)。警員同意。

警員說當他執行任務期間,他雖然沒有儀器協助,但現場光線充足、天氣睛朗、亦沒有障礙物遮掩他的視線。此外,他並不需要眼鏡協助觀察,自己亦沒有散光和近視。

警員同意被告的單位上下是有人正掠衫。此外。若下方樓層(除31樓)有東西掉下街,他是看不到的。

辯方說警員「望得不是很清楚」被告的單位。警員不同意,因為林督察有教他如何借冷氣機槽(由38樓向下數6個冷氣機槽)辨認被告的單位。此外,他雖然同意自己怕會數錯冷氣機槽的數量,但不同意當時曾數錯冷氣機槽的數量。

📌發現:

約06:18時,警員看到涉案單位近客廳的其中一扇窗戶被人打開。

約06:21時,警員看到有兩件綠色物件從單位跌出,並落在大廈地面,因此林督察見狀前往觀察這是甚麼物件。

警長同意自己見不到由誰人擲出那對綠色「Scott」鞋子。

警員說於06:05時至06:21時,他沒有望過其他樓層,他是一直注視著被告的單位。

約06:25時,林督察要求警員協助。

約06:27時,警員在大廈地面發現一隻「Scott」牌子的綠色鞋。因此他在現場附近作掃蕩,尋找另一隻鞋。

約06:40時,警員在大廈地面附近草叢的找到另一隻鞋。其後,警員在現場看守,並於約09:31時檢取鞋子。

約11:25時,警員將那對鞋交予警員13705看管。

警員指他是「相信」已呈堂的那對「Scott」鞋是由被告單位跌出的綠色物體。此外,他在掃蕩期間並沒有發現其他綠色物體。

在整個搜索過程中,警員指自己沒有檢查那對「Scott」鞋的大小。

關於上述提及的時間,警員說相關資料是來自自己的錶,而錶的時間是曾與林督察校對。

📌片段:

控方在庭上播放大廈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於06:21:35時,有隻鞋子跌在大廈地面;於06:24:57時,林督察出現在畫面中;於06:27:40時,警員出現在畫面中,他初時協助林督察,其後開始在草叢尋找另一隻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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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7月4日10:00續審,屆時會處理PW5的作供。

*有數名疑似警察學員於今日下午聆訊時進入法庭聽審數分鐘,實在令人奇怪

*上述底線內容為辯方盤問和控方覆問的內容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04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07.02-07.0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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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0
👤譚得志(47)🛑服刑中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1/1] (#港區國安法 #20200524銅鑼灣 舉行或召集非法集結 拒絕或故意忽略遵從警員命令 煽動文字; #批評政府言論 4項煽動文字; #20200117大埔 煽惑非法集結 煽動文字 擾亂秩序;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4月20日被判處3年4個月監禁和5000元罰款。)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8個月 #續審 [78/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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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14:30
👤蔡(20)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佐敦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葉,翁,尹,溫,黃,姚(18-27) #續審 [18/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10:00
👤李(50) #續審 [2/5] (#0921元朗 2項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20200624葵涌 妨礙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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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7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4:30
👤林卓廷(42)🛑已還押逾28個月 #提堂 (#0511立法會 2項襲擊,妨礙或騷擾立法會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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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廿九庭 👤黃學禮/前沙田區議員(29) #提訊 (律政司向黃學禮申索食環署於2015年11月11日至2019年12月5日期間移除黃學禮的未經許可宣傳品的費用,即工作費和過期附加費共$41433。)

#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馮漢邦(48) 普通襲撃 #休班飲酒打女人

09: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五庭 🐶蘇靖峰(29) 公職人員接受利益 訂明人員索取利益 #萬三蚊賣料
【07月04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0:00
📍#高等法院第一庭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1/1]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78/9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7月04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已有#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提堂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續審 [2/5]
👤李(50) #0921元朗 #20200624葵涌

控罪1陳述:有意圖而傷人
控罪1詳情: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9月2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中國銀行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意圖使姚興強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控罪2陳述:有意圖而傷人
控罪2詳情: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9月2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中國銀行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意圖使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控罪3陳述:暴動
控罪3詳情: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9月2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中國銀行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4陳述: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
控罪4詳情: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24日,在香港新界葵涌一個單位,以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將一對鞋抛出窗外,以毀滅證據和阻礙警方對她涉嫌觸犯的刑事罪行進行調查。

昨天審訊的內容 👇🏻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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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傳召PW5警員13705 (現時已經離職):

📎搜屋:

於2020年6月24日約06:00時左右,警員與PW4和警員14928一同前往被告單位執行任務。

約06:13時,警員到達被告單位並敲門。

於06:16時,被告打開門,PW4見狀出示委任證和說出搜查令。當時被告表示要找律師,其後關門。由於警員們不接受此情況,故繼續敲被告單位的門。

約06:17時,被告打開門,警員們再解釋搜查被告單位的目的,這時單位閘門是仍然關上。其後,PW4要求被告出示身分證以核對身份,當時被告要進入屋內找身份證,並且將木門關至只留下虛位,這時是約06:19時。

約06:23時,被告打開鐵閘,PW4見狀就出示委任證和說出搜查令和搜查目的。

在約06:19時至約06:23時期間,警員曾要求被告不要將木門虛掩,令他們看不到單位的情況。

辯方播放片段,畫面顯示警員、PW4、和警員14928在約06:10時進入電梯,並在06:11:27時離開電梯。警員同意不需要花1.5分鐘到達被告單位(警員指自己於約06:13時到達被告單位),但不同意自己的時間紀錄是錯誤。

警員同意被告於約06:30時至約06:43時期間,被告是在廁所內,因此看不到客廰的情況,亦不知道警員和PW4在單位做甚麼事。警員不同意先讓自己和PW4在單位外等候是較佳的做法,因為這會對警員14928的安全有危險。

在警員拘捕被告和對其作警誡後,警員開始搜屋的程序。然而,由於被告單位於當時是較混亂,所以警員要求被告站在客廳中間觀看搜屋程序,但其實被告於有段時間被安排站在門口,因為被告單位的廚房時較混亂。此外,警員亦曾帶被告進入廁所,以讓她觀看自己檢取襪子的過程。

辯方說被告家中的所有櫃門都被警員拆爛,當警員嘗試重新安裝但失敗時,被告曾說「放喺地下得喇」,然後站立,但警員馬上說類似「你犯嚟㗎,即刻坐返低,再郁告你襲警」的話。警員不同意。

警員指自己檢取證物時,被告是在他旁邊,所以被告可以看到自己檢取證物時的情況。

關於搜屋的分工,PW4負責搜查被告的床和床後的櫃,而自己則負責搜查被告家中的其他角落。

最後,警員在搜查行動中搜出了不少物品,除了承認事實外的物品,自己亦曾在單位內的沙發搜出和檢取一條灰色短褲(當時被告在沙發旁邊,故可看到整個過程),當中這條褲具多款顏色和圖案。警員說他檢取這條灰色短褲是因為他相信這是被告犯案時所穿的衣物。此外,警員亦曾檢取一對鞋,不過這對鞋並不是在被告單位內檢取。

警員曾於2020年6月24日約08:26至約08:50時在被告單位拍攝照片,並於約06:45時至約08:10時檢取證物。警員指全部證物是由他檢取,包括一條灰色短褲。

關於檢取證物的過程,警員記得除電腦和行山仗外的證物有放落證物袋。雖然並不是每件物品都放落一個證物袋,但每一個物品都有各自的證物袋。此外,警員記得當時有些物品是即時處理,有些物品是集中處理。

警員不記得於約08:10時是否尚未完全將所有證物放入證物袋,但記得兩頂帽和褲都是在沙發找到,而每次檢取物品時,他有告知被告。警員不同意自己沒有告知被告、被告沒有機會觀看檢取過程、褲不是屬於被告、和褲不是在被告單位搜出。


警員表示在搜屋過程中,沒有拆毀過被告家的櫃門。辯方向警長呈上照片,照片顯示有櫃門分別鬆脫、跌在地上、或是已經損毀,或是消失不見。警長不同意這是因警方所致,但留意到有櫃門本身是狀態不理想。

辯方說警員曾在記事冊記錄沒有物品遺失及損毀,並要求被告簽名,但被告沒有簽名,最後由PW4加簽。警員同意。

警員同意被告的鞋本身不是在單位檢取,因為林督察曾致電他告知被告曾丟鞋落街。警員記得林督察曾進入單位,但不知道其在單位做甚麼事。警員不同意被告單位的窗戶在他們入屋前是被關上,而在他們入屋後是被打開。

辯方說有警員曾對被告說「你丟鞋落街啊」,和「你好認咗佢喇,你唔認啊嘛,我依家反轉你間屋」。警員不同意。

辯方說有警員曾對被告說類似「你唔解鎖部電話點證明電話屬於你定係偷返嚟」的話,而當被告沒有開鎖後,有警員對被告說類似「你唔撚開啊?我慢慢同你玩」的話。警員不同意。

辯方說林督察曾問被告「你件高飛狗衫喺邊」。警員不同意。

辯方說警員是在記事冊自行加簽,被告本身沒有看過記事冊。警員不同意。

辯方說那對「Scott」鞋是在警員進入單位後才跌出單位。警員不同意。


警員確認他曾在被告單位內搜出和檢取一個黑色背包、一頂黑色鴨舌帽、一頂黑色帽、兩個外置硬碟、一支行山仗、一個帶「Scott」字的鞋盒(附有鞋子的顏色 - 湖水綠/藍,和尺碼 - US8)、和一條灰色短褲(上文已提及過)。
📎片段辨認:

在前往被告的單位前,警員指自己已早於2020年5月8日至2020年6月23日花了超過100小時觀看不同網上來源(包括YouTube、Facebook、和新聞片段)片段和閉路電視片段,以尋找犯案人的身份,因此他在搜屋時的目的是尋找犯案人的衣著。

警員指現時不記得自己於2020年5月8日觀看甚麼片段,後來觀看自己製作的材料後,記得當時上一手的調查員交了形點的閉路電視予自己(但這些片段沒有價值),但自己不知道原因。

在辯方詢問下,警員同意自己不可以擅自接觸其他案件,亦同意自己是於2020年6月1日才收到案件檔案和正式接手本案(此前自己不知道自己成為調查員),但於2020年5月8日已開始調查本案。此外,POL155也沒有紀錄警員於2020年5月8日至2020年6月1日的調查工作。警員不認為這是「非正式工作」,這只是沒有名份,但不同意沒有紀錄是「著數」,唯同意POL155的記錄是重要的內容,自己沒有記錄是不理想。

根據調查報告,警員14380於2020年6月1日給予他閉路電視片段和文件。警員指這些閉路電視片段是正本,他之前觀看的閉路電視片段是工作副本。

根據調查報告,警員14380於於2020年6月1日給予他閉路電視片段列表。警員指這列表是關於形點的閉路電視內容。

控方呈上警員自製的片段觀看紀錄。根據紀錄,警員花了約140小時觀看不同片段。

警員指因為片段不能清晰看見揮很多拳的男子,所以放棄。

警員同意根據調查報告,有些觀看片段的時間與其他工作的時間重疊,但事實上調查報告的時間只是約數。

根據警員描述的調查發現,他發現了有27條片段是與案相關。然而,不是所有片段都有調查價值,因為有些片段不能清晰顯示襲擊者的特點,或與其他片段重複顯示同一情況。

警員亦準備了一個片段列表,警員指片段的編排準則是取決於自己從那位警員收到片段。

警員指自己沒有就何日觀看甚麼片段作紀錄。在法官詢問下,警員指當時林督察沒有下達太多實際指示,但有給予一些網上片段(包括有線電視、TVB、和NOW新聞片段)和閉路電視(共5段)以協助他追尋犯案人,至於其他在片段列表的片段,他是自行在網上借關鍵字尋找的,包括大紀元、啤梨頻道等。

警員亦準備了一系列截圖表,並附以自己辨認基礎的描述(當中包括行山仗、黑色背包、黑色鴨舌帽、有公仔圖案的白色上衣、多種顏色的短褲、綠色運動鞋)。警員指這些截圖可協助自己辨認犯案者的身份,亦可以顯示襲擊事件的經過(而他相信被告是身在當中)。關於截圖的順序,警員指這是取決於片段列表的順序。

根據調查報告,警員曾調查分別姓關(關振邦先生)和潘的男子,以及於2020年6月21日收取姓關的男子的通話紀錄,因為片段顯示被告曾多次與關的男子一同前行。至於為何會有姓關的男子的電話,因為姓關的男子在以前曾報警 (事實上,這電話號碼和Facebook(由林督察提供)都是找出被告的身份和住址的重要資料)。雖然調查過程牽涉到其他內容,警員指出自己花了90%時在被告身上。雖然警員不同意事實上沒有觀看片段約100小時,但同意有些片段內容與被告無關。

辯方說片段顯示被告曾與1男2女同行,問警員有沒有懷疑這1男2女牽涉刑事罪行。警員說沒有,不過仍有索取這1男2女的婚姻和房屋紀錄。

在法官詢問下,警員指自己是拘捕被告後才準備相關材料。此外,警員指自己接到任務的初時目標是辨認多位施襲者,不是只針對被告一人,現時只針對被告一人是因為警員於當時不能借片段追蹤其他襲擊者。

在法官詢問下, 警員指在140小時(見上文)中,他花了小量時數有搜尋其他施襲者(即另一位曾揮打很多拳的男子),但由2020年5月11日的星期起,他的搜查目標是只針對被告,這是基於片段清晰度的考慮。

片段1:有線電視
片段顯示的實時是18:26:32時,畫面可顯示有身穿白色帶塔斯曼尼亞惡魔圖案的上衣的人身在屯門。

片段2:東網
畫面可顯示有身穿白色帶塔斯曼尼亞惡魔圖案的上衣、短褲、和綠色運動鞋,佩戴著黑色鴨舌帽,和手持行山仗的人身在屯門。雖然畫面中的人沒有戴口罩,但由於施襲人沒有戴眼鏡,故這不是警員的辨認基礎。

法官要求將畫面顯示的人與庭上的被告作比對。控方亦邀請法官將警員為被告拍攝的照片與畫面顯示的人比對。

警員表示已經不記得被告在被拘捕時有沒有戴眼鏡。

片段3:閉路電視(老鳳祥銀樓)
畫面可顯示有身穿白色帶塔斯曼尼亞惡魔圖案的上衣、灰色短褲、和綠色運動鞋,佩戴著黑色鴨舌帽在店舖外走過。

辯方說警員沒有就步姿、動態、外貌、和身型作辨認基礎。警員不同意自己沒有以身型作辨認基礎,但同意自己因疏忽而沒有紀錄。此外。警員亦曾「少少」考慮被告的髮型作辨認基礎。

警員現時只記得他是於2020年6曰24日的早上帶被告前往警署,並於稍後時間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並進行約1小時錄影會面,而下午則帶被告打指紋。警員指自己印象中由進入被告單位至將被告交予值日官期間,估計自己見了被告9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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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7月5日10:00續審,屆時預計會完結控方案情。

*上述底線內容為辯方盤問、控方覆問、和法官澄清的內容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8/35]

D3:葉(25)/ D4:翁(27)
D5:尹(24)/ D6:温(25)
D8:黃(19)/ D15:姚(22)

控罪:
(1)暴動 [D1-15]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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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張錦榮大律師
D5代表:#潘大律師

上午進度

D5案情
就昨天控方打算FB截圖,代表律師向法庭陳詞表達立場如控方有截圖作盤問,希望可以預早提供文件以便及早向被告索取指示,法官提醒主控截圖非全部內文,只截了一些內容。主控指預早通知等如披露如何盤問,最極端情況是有人可通水給證人。

📌傳召D5-DW1 徐先生作供
🔹盤問
延續昨天 DW1確認「申子居洒屋」FB為公司推廣平台之一(FB/IG/OpenRice)。自已有看但不是負責管理,法官追問是誰,回答是店負責人自己管理,同意貼文是2019年11月17日FB 之post。自己只負責運作不關心非店運作內容,再次確認自己非老闆,也不知店內職員有否參與2019年之社會運動。
📎報章訪問-老闆之一
確認主控指2019年8月29日自己曾接受報章訪問,對內容提到自稱是老闆之一沒有印象,主控再問「阿希」同是老闆,DW1指她是唯一老闆。報道出街自己從沒有看過,印象自己曾接受訪問兩三次,但對內容冇印象,何時及邊間媒體也一律冇印象。主控呈上證人該篇訪問副本D5-10(1),辯方申請休庭閱讀內容。

1011 休庭至1033

D5代表陳詞擔心控方引用訪問內容提及DW1背景去攻擊證人品格。法官指不會單憑證人背景政治立場判斷同被告暴動有否相關,再者證人背景同被告品格沒關連,控方指只是想帶出訊息DW1是申子居酒屋老闆卻不承認。
DW1 看完文章回憶是陪老闆出席該次訪問,只負責被人影相及安排食物照,對答全由老闆負責,當時聽到提及自己是老闆已經即時澄清,但不知報導出來仍指自己是老闆。
主控再呈上另一份2019年8月22日電子報訪問副本D5-10(2),內容同樣提及DW1是老闆,DW1同樣是陪老闆出席,證人今天才首次看到內文,不清楚為何寫自己是老闆也不同意自己是訪問主角因沒有對答。
📎僱傭合約
D5 僱員兼職合約上2個簽名不是自己見證。同意表格是19年1月開業至今採用,由老闆設計自己沒有參與同自己也不用簽此合約,內文提及辭職要交回制服。但沒有要求內穿深色衫褲外穿和服外衣。11月18日對被告D5上下班穿咩色衫褲冇印象。再確認D5 於19年6月口頭辭職沒有信件,9月D5再受僱也沒有再簽兼職合約,一切文件安排由老闆決定。D5之勞工保險,MPF及報稅全非自己負責所以不清楚
📎員工出勤紀錄
呈堂紀錄吸了公司印,上面沒有日期,但肯定是2019年12月7日。同意出入機印沒有年份月份,同意理論上每個月也可印出相同日子時間打印紀錄,不清楚打卡機是否可人手調教日期時間
📎現金糧單 D5-5 及D5-6
由DW1手寫所有資料蓋印再由證人簽名,但僱員不用簽收,主控指文件目的沒有證據僱員收了人工, DW1同意。糧單是今年5月經老闆向會計部取得。為何D5在9月重返公司只拿11月糧單?DW1指因案件在11月沒想過拿取較早文件。不同意D5其實19年11月沒有受僱於居酒屋。
📎打卡紀錄
11月18日共有9位員工返工,自己在燒考爐看到4至5人返工打卡包括D5。工卡出糧後由會計保留,不知法例要求保留7年。主控呈上居酒屋內相片D5-10(4)查問燒烤位怎看到員工打卡?DW1解釋如何看到。
📎D5進一步工作證明
DW1回答法官知道D5當日有同其他同事在店內晚飯,自己沒有食。同意D5在2019年份之所有工卡及糧單仍可以找到,要先問會計部能否今天找到。

1216休庭到1230 ,D5事務律師及DW1聯絡DW1公司查詢索取D5工作紀錄文件。

再開庭DW1表示搵過老闆後知悉需要一星期時間找回文件。法官指進度考慮不會要求提供進一步文件。
法官問員工返工放工有打卡紀錄,但如中途外出沒紀錄,DW1同意。
🔸覆問
-盤問下指兩三次訪問內容冇印象但對11月18日發生咩事卻有印象,DW1指訪問非主角,11月18日因D5被捕所以印象深刻,因何罪名早期不知道,也沒追問。2022年頭D5告訴才知是暴動罪
-法官問每月7號出糧有否指明答冇,再看合約第一頁確認有指明。
-回答主控員工在糧單簽收更安心,但當時以為自己簽名已確實
-法官問員工返工放工有打卡紀錄,同意中途外出沒紀錄,但當日D5只趁5分鐘小休時到過店外食煙。

1251 DW1作供完畢,下午1430傳召 DW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