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雅忻裁判官 #答辯
👤翁(31) #20221002土瓜灣
控罪1陳述:侮辱國旗及或其圖像
控罪1詳情:被告被控於2022年10月2日,在香港九龍土瓜灣上鄉道24號外欄杆,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國旗的方式侮辱國旗。
控罪2陳述:侮辱區旗
控罪2詳情:被告被控於2022年10月2日,在香港九龍土瓜灣上鄉道24號外欄杆,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的方式侮辱區旗。
=============
答辯:
被告聽取2項控罪後表示承認2項認罪‼️
被告承認的案情:
於2022年9月30日,李慧琼議員辦事處的義工為慶祝翌日的國慶日,所以將30面旗幟借旗桿掛在土瓜灣一帶馬路,當中包括15支國旗和15支區旗,而每支旗桿價值港幣100元。
於2022年10月2日凌晨,被告被拍攝到在案發地點用手將1面國旗和1面區旗從旗桿拉下,並將2支旗幟拋在地上。(相關片段在庭上播放)
被告的行為使2支旗桿彎曲,而2面旗幟則沒有損毀。民建聯希望被告賠償港幣200元。
於2022年10月7日,被告在街上被警員認出。被告在警員調查下指自己當時曾飲酒,故受酒精影響後對旗幟到感到煩厭,所以將其拔下,但否認自己曾踩踏和玷污國旗。
在警員調查下,他們在被告家中搜出涉案衣服,並承認自己是犯案者。
證物處理:
涉案衣服會歸還被告。涉案國旗和區旗會交還物主。
辯方求情:
案件分析:
辯方同意雖然本案沒有量刑指引,但同意監禁是一般做法。
辯方引用CAAR4/2019案第34段和Archbold,指出就著同類案件的量刑考慮因素,內容如下:
1:被告人的實質作為,對國旗造成、帶來或引致的侮辱,例如污蔑、輕藐、鄙視和惡意等。因為對國旗構成的侮辱程度要視乎每宗案件的實際案情而定,所以不能如答辯人所說,焚燒國旗是對國旗的唯一極終侮辱。視乎案情,把國旗燃燒淨盡,不一定比把國旗肆意損毀、塗劃、玷污、踐踏或其他侮辱行徑更具侮辱性。當然,如果在人多擠逼或空間狹小的地方焚燒國旗,甚至澆上助燃劑助燃,構成對人身和財產的實際危險,這必然會加重被告人的罪責。
2:侮辱國旗的行為必須公開進行才構成第7條的罪行。因為是公開犯案,所以辱旗行為的時間、地點、場景,以及在案發現場可能引起的反應或後果,都可能加重對國旗的侮辱。視乎案情,法庭需要考慮犯案的日期、時間、地點和場合、在場的人數、其他在場的人是否相當可能甚至實際受到鼓動而加入一同作案;如果在場的人因情緒激動起哄而干犯其他罪行、又或相當可能或實際引起對國旗懷有不同態度的人之間的衝突,這都加重了罪行的嚴重性。
3:被告人是否有預謀或經策劃下犯案;若是,其刑責更重。
4:被告人是否夥同其他人犯罪;若是,其刑責更重。就算被告人不是早有預謀或早經策劃,而只是在犯案過程中鼓動了其他人加入,但只要他在知情下繼續進行違法行為,那仍然是夥同犯罪。如果被告人是受到其他人鼓動加入一同犯案,一樣是夥同犯案。
5:無論是出於在場其他人的鼓動,抑或被告人的個人抉擇,他持續地以相同或不同的方式侮辱國旗,是令其罪行更加嚴重。答辯人辯稱,因辱旗事件一般在公眾集會發生,所以自然有人自發加入和互相鼓動起來,罪行持續一段時間在所難免,法庭因此不宜對這些因素給予太多比重。這個說法和第7條的控訴要旨抵觸,絕對是倒果為因,不能接受。
6:原則上,犯案時使用的國旗,如非法取自他人,會增加罪行的嚴重性,但也要視乎被告人的認知。如果被告人知道涉案國旗是原本掛在政府設施的公物,他的犯罪行為會相當可能被視為更具輕藐、鄙視和惡意。另一方面,如果國旗是被告人自備,甚至經過他特意改動或製作,這可顯示他有預謀甚至在計劃周詳下犯案。如果被告人不知道國旗的來源,只知道它不屬於自己,就如中途加入犯案的人,法庭不一定視國旗是他人財物為加重罪責的因素。
若將上述因素套用本案,辯方認為:
1:被告的玷污行為只是將2面旗幟從旗桿拉下並拋在地上,事實上亦沒有造成損壞或污染,本案也不涉社會事件的背景,被告的行為非如將國旗拋至河流、垃圾桶、或垃圾車,但同意被告的行為對國旗不敬;
2:被告犯案時附近人跡罕至,亦沒有車輛駛過;
3:被告是受酒精影響下犯案,並非有預謀行事;
4:被告是單獨行事;和
5:除將2面旗幟從旗桿拉下並拋在地上外,被告沒有作出進一步玷污行為。
辯方將本案與DCCC181/2020案、CAAR4/2019案、和WKCC2383/2020案作比較,指出本案的嚴重性較這些案例低,刑令可以低於4個月。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早於警方調查階段已經承認身份,表現合作。此外,被告願意就旗桿的損壞向民建聯陪償港幣200元(詳見案情)。
被告背景:
就被告的背景而言,辯方說他過往沒有案底,一直勤力工作,為香港經濟作貢獻,其工作表現亦得僱主讚揚,表明日後仍會聘用被告。因此。被告因本案留下案底,無疑是大教訓。
認罪時間:
辯方指出被告為何不一早認罪,是因為當初被告希望就犯罪意圖作抗辯,但後來作進一步商討後,決定為自己的嚴重行為承擔責任,認罪節省法庭時間。
裁判官的疑問:
裁判官邀請控方就本案的控罪的立意,和辯方的求情陳詞作回應或補充。
控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的認罪時間(6月尾)、控罪嚴重性、以及10月2日是敏感的日子,但刑令的長短是由法庭定奪,他們亦同意辯方引用的案例對控辯雙方都是公平的。
裁判官觀看片段後,認為被告主動走去將2面旗幟從旗桿拉下。此外,涉案旗幟似乎在當時亦沒有飄揚。
辯方回應案發時土瓜灣區有不少旗幟(見案情),飄揚的旗幟可能不是涉案旗幟,所以法庭不能單靠片段作判斷。
法庭的考慮:
裁判官指觀看片段後,認為從被告的行為和步伐而言,被告不像是受酒精影響。此外,裁判官只接受當被告拉下第1支時旗幟時,現場是少人,因為當時現場是有人和車輛在附近交界經過,他們可以看到被告的行為。事實上,這情況可說只是恰巧而已。
裁判官認為涉案條例的立意是懲罰犯案者,即使本案背景與其他案件的背景不同,但控罪性質嚴重,因此決定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並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7月14日09:30作判刑,其間被告的擔保被撤銷🛑
(12:30補充)
關於國旗是否飄揚的問題,這是源於被告亦曾對警方表示因酒後看見國旗飄揚,感煩厭所以拔下
#梁雅忻裁判官 #答辯
👤翁(31) #20221002土瓜灣
控罪1陳述:侮辱國旗及或其圖像
控罪1詳情:被告被控於2022年10月2日,在香港九龍土瓜灣上鄉道24號外欄杆,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國旗的方式侮辱國旗。
控罪2陳述:侮辱區旗
控罪2詳情:被告被控於2022年10月2日,在香港九龍土瓜灣上鄉道24號外欄杆,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的方式侮辱區旗。
=============
答辯:
被告聽取2項控罪後表示承認2項認罪‼️
被告承認的案情:
於2022年9月30日,李慧琼議員辦事處的義工為慶祝翌日的國慶日,所以將30面旗幟借旗桿掛在土瓜灣一帶馬路,當中包括15支國旗和15支區旗,而每支旗桿價值港幣100元。
於2022年10月2日凌晨,被告被拍攝到在案發地點用手將1面國旗和1面區旗從旗桿拉下,並將2支旗幟拋在地上。(相關片段在庭上播放)
被告的行為使2支旗桿彎曲,而2面旗幟則沒有損毀。民建聯希望被告賠償港幣200元。
於2022年10月7日,被告在街上被警員認出。被告在警員調查下指自己當時曾飲酒,故受酒精影響後對旗幟到感到煩厭,所以將其拔下,但否認自己曾踩踏和玷污國旗。
在警員調查下,他們在被告家中搜出涉案衣服,並承認自己是犯案者。
證物處理:
涉案衣服會歸還被告。涉案國旗和區旗會交還物主。
辯方求情:
案件分析:
辯方同意雖然本案沒有量刑指引,但同意監禁是一般做法。
辯方引用CAAR4/2019案第34段和Archbold,指出就著同類案件的量刑考慮因素,內容如下:
1:被告人的實質作為,對國旗造成、帶來或引致的侮辱,例如污蔑、輕藐、鄙視和惡意等。因為對國旗構成的侮辱程度要視乎每宗案件的實際案情而定,所以不能如答辯人所說,焚燒國旗是對國旗的唯一極終侮辱。視乎案情,把國旗燃燒淨盡,不一定比把國旗肆意損毀、塗劃、玷污、踐踏或其他侮辱行徑更具侮辱性。當然,如果在人多擠逼或空間狹小的地方焚燒國旗,甚至澆上助燃劑助燃,構成對人身和財產的實際危險,這必然會加重被告人的罪責。
2:侮辱國旗的行為必須公開進行才構成第7條的罪行。因為是公開犯案,所以辱旗行為的時間、地點、場景,以及在案發現場可能引起的反應或後果,都可能加重對國旗的侮辱。視乎案情,法庭需要考慮犯案的日期、時間、地點和場合、在場的人數、其他在場的人是否相當可能甚至實際受到鼓動而加入一同作案;如果在場的人因情緒激動起哄而干犯其他罪行、又或相當可能或實際引起對國旗懷有不同態度的人之間的衝突,這都加重了罪行的嚴重性。
3:被告人是否有預謀或經策劃下犯案;若是,其刑責更重。
4:被告人是否夥同其他人犯罪;若是,其刑責更重。就算被告人不是早有預謀或早經策劃,而只是在犯案過程中鼓動了其他人加入,但只要他在知情下繼續進行違法行為,那仍然是夥同犯罪。如果被告人是受到其他人鼓動加入一同犯案,一樣是夥同犯案。
5:無論是出於在場其他人的鼓動,抑或被告人的個人抉擇,他持續地以相同或不同的方式侮辱國旗,是令其罪行更加嚴重。答辯人辯稱,因辱旗事件一般在公眾集會發生,所以自然有人自發加入和互相鼓動起來,罪行持續一段時間在所難免,法庭因此不宜對這些因素給予太多比重。這個說法和第7條的控訴要旨抵觸,絕對是倒果為因,不能接受。
6:原則上,犯案時使用的國旗,如非法取自他人,會增加罪行的嚴重性,但也要視乎被告人的認知。如果被告人知道涉案國旗是原本掛在政府設施的公物,他的犯罪行為會相當可能被視為更具輕藐、鄙視和惡意。另一方面,如果國旗是被告人自備,甚至經過他特意改動或製作,這可顯示他有預謀甚至在計劃周詳下犯案。如果被告人不知道國旗的來源,只知道它不屬於自己,就如中途加入犯案的人,法庭不一定視國旗是他人財物為加重罪責的因素。
若將上述因素套用本案,辯方認為:
1:被告的玷污行為只是將2面旗幟從旗桿拉下並拋在地上,事實上亦沒有造成損壞或污染,本案也不涉社會事件的背景,被告的行為非如將國旗拋至河流、垃圾桶、或垃圾車,但同意被告的行為對國旗不敬;
2:被告犯案時附近人跡罕至,亦沒有車輛駛過;
3:被告是受酒精影響下犯案,並非有預謀行事;
4:被告是單獨行事;和
5:除將2面旗幟從旗桿拉下並拋在地上外,被告沒有作出進一步玷污行為。
辯方將本案與DCCC181/2020案、CAAR4/2019案、和WKCC2383/2020案作比較,指出本案的嚴重性較這些案例低,刑令可以低於4個月。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早於警方調查階段已經承認身份,表現合作。此外,被告願意就旗桿的損壞向民建聯陪償港幣200元(詳見案情)。
被告背景:
就被告的背景而言,辯方說他過往沒有案底,一直勤力工作,為香港經濟作貢獻,其工作表現亦得僱主讚揚,表明日後仍會聘用被告。因此。被告因本案留下案底,無疑是大教訓。
認罪時間:
辯方指出被告為何不一早認罪,是因為當初被告希望就犯罪意圖作抗辯,但後來作進一步商討後,決定為自己的嚴重行為承擔責任,認罪節省法庭時間。
裁判官的疑問:
裁判官邀請控方就本案的控罪的立意,和辯方的求情陳詞作回應或補充。
控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的認罪時間(6月尾)、控罪嚴重性、以及10月2日是敏感的日子,但刑令的長短是由法庭定奪,他們亦同意辯方引用的案例對控辯雙方都是公平的。
裁判官觀看片段後,認為被告主動走去將2面旗幟從旗桿拉下。此外,涉案旗幟似乎在當時亦沒有飄揚。
辯方回應案發時土瓜灣區有不少旗幟(見案情),飄揚的旗幟可能不是涉案旗幟,所以法庭不能單靠片段作判斷。
法庭的考慮:
裁判官指觀看片段後,認為從被告的行為和步伐而言,被告不像是受酒精影響。此外,裁判官只接受當被告拉下第1支時旗幟時,現場是少人,因為當時現場是有人和車輛在附近交界經過,他們可以看到被告的行為。事實上,這情況可說只是恰巧而已。
裁判官認為涉案條例的立意是懲罰犯案者,即使本案背景與其他案件的背景不同,但控罪性質嚴重,因此決定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並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7月14日09:30作判刑,其間被告的擔保被撤銷🛑
(12:30補充)
關於國旗是否飄揚的問題,這是源於被告亦曾對警方表示因酒後看見國旗飄揚,感煩厭所以拔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續審 [18/44]
D1:黃(20)/ D3:何(21)🛑曾還押14日索取精神科報告
D7:馬(30)/ D8:王宗堯(42)
D11:吳(26)/ D14:林(25)
上述為被起訴時年齡
控罪1: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D1, D3, D7, D8, 和D1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D8和D11已認罪‼️)
控罪3:刑事損壞
D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4:刑事損壞
D14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D8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D11法律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D14法律代表: #何婉嫻大律師
===================
[0934] 開庭
先處理被告D3案情,傳召以下證人:
⏺️傳召助理新聞主任
負責案發時發佈新聞稿,共發佈了13份有關 7.1立法會事件列為證物 (附件1)。
其他被告已簽署承認事實,只D3沒有簽署,因此傳召下列攝影師作供。
下列證人(職員/警員)案發時均在鑑證科攝影課執行職務。
🔷️控方主問
⏺️鑑證科 攝影師
被揩派到立法會拍攝,共拍攝了245張照片,其中30張成為證物。
⏺️PW5 PC14340 李阮龍(音)
屬鑑證科,在立法會大樓拍攝了251張照片,部分照片列為成證物。
⏺️PW6 周海迪 攝影師
在鑑證科攝影部負責拍攝,拍攝了2張照片,部份作為證物。
⏺️PW7 PC8543 關耀輝(音)
2/7 在立法會大樓拍攝,共拍攝了198張照,其中21張作為證物。
⏺️PW8 PC33805 黄禮儀
2/7拍攝了132張照片,其中39張列作證物。
⏺️PW8 PC52885 林建新
拍攝了多張照片,26張相片列為證物。
⏺️PW10 PC1874 陳永豪
共拍攝了70張照片,19張列為證物。
因同事 鄺錦輝3866 已移民,警員幫忙確認鄺錦輝拍攝的其中7張照片,7張照片列為證物。
⏺️PW11 PC3191 何銳明
拍攝了182張相片,其中12張列為證物。
⏺️PW12 PC51132 田智文(音)
拘捕D3時為D3拍攝了照片 ,辯方代表對該張照片沒有爭議,列為呈堂證物。
以上證人口供辯方代表全部沒有盤問。
庭上主控助理讀出刑事條例65B;其他辯方代表方對於錄影沒有爭議 。
該65B為 TVB職員 葉炳棠 的2份口供 ~ TVB新聞片段,第一份口供列為證物 P58(1)。第二份口供 (補充資料)列為證物 P58(2)。
另一TVB證人 何志輝的口供列為證物 P59。
香港電台證人口供 ( P14),列為證物 P6O。
電訊盈科乃香港電台供應商, 證人 丘芷倫口供列為證物 P61。
電訊盈科另一證人 蘇俊奇,證人口供列為 P62。
[1107] 小休 [1129] 開庭
主控將 D3及D7的人士登記紀錄呈堂。
證物 P305 的人士登記紀錄中附有相片。
🔷️控方主問
⏺️PW13 警長 5192 譚德明
案發時調任至有組織特別調查隊,證人曾反覆觀看片段,入境處和被捕時的照片,認出片段中為D3。主控把該段片段呈堂 。
主問完畢
🔶️D3代表盤問
是否百份百認出D3?證人答道不可以說是百份百,但從片段,人事登記紀錄和拘捕時的照片,對比後認為是D3。
李官追問證人是否相信片段和相片是同一人,證人同意。
🔶️D8代表盤問
是否百份百認出是D8?證人答道不用看片段和照片都能認出是D8;證人說在 2347時認出,畫面很短,他大約10秒便行開。警員稱花了800小時看影片。
🔷️控方覆問
片段中當時D8是人行開了還是鏡頭轉走了?證人答道是人行開。
[1152] 主控稱無法安排證人在本日下午作供,故提議押後至明天,明天應該是立法會內的職員作供;今日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 (30/6) 9:30 同庭續審,各被告以原有條例保釋。
💛感謝多位臨時直播員💛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續審 [18/44]
D1:黃(20)/ D3:何(21)🛑曾還押14日索取精神科報告
D7:馬(30)/ D8:王宗堯(42)
D11:吳(26)/ D14:林(25)
上述為被起訴時年齡
控罪1: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D1, D3, D7, D8, 和D1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D8和D11已認罪‼️)
控罪3:刑事損壞
D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4:刑事損壞
D14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D8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D11法律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D14法律代表: #何婉嫻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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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4] 開庭
先處理被告D3案情,傳召以下證人:
⏺️傳召助理新聞主任
負責案發時發佈新聞稿,共發佈了13份有關 7.1立法會事件列為證物 (附件1)。
其他被告已簽署承認事實,只D3沒有簽署,因此傳召下列攝影師作供。
下列證人(職員/警員)案發時均在鑑證科攝影課執行職務。
🔷️控方主問
⏺️鑑證科 攝影師
被揩派到立法會拍攝,共拍攝了245張照片,其中30張成為證物。
⏺️PW5 PC14340 李阮龍(音)
屬鑑證科,在立法會大樓拍攝了251張照片,部分照片列為成證物。
⏺️PW6 周海迪 攝影師
在鑑證科攝影部負責拍攝,拍攝了2張照片,部份作為證物。
⏺️PW7 PC8543 關耀輝(音)
2/7 在立法會大樓拍攝,共拍攝了198張照,其中21張作為證物。
⏺️PW8 PC33805 黄禮儀
2/7拍攝了132張照片,其中39張列作證物。
⏺️PW8 PC52885 林建新
拍攝了多張照片,26張相片列為證物。
⏺️PW10 PC1874 陳永豪
共拍攝了70張照片,19張列為證物。
因同事 鄺錦輝3866 已移民,警員幫忙確認鄺錦輝拍攝的其中7張照片,7張照片列為證物。
⏺️PW11 PC3191 何銳明
拍攝了182張相片,其中12張列為證物。
⏺️PW12 PC51132 田智文(音)
拘捕D3時為D3拍攝了照片 ,辯方代表對該張照片沒有爭議,列為呈堂證物。
以上證人口供辯方代表全部沒有盤問。
庭上主控助理讀出刑事條例65B;其他辯方代表方對於錄影沒有爭議 。
該65B為 TVB職員 葉炳棠 的2份口供 ~ TVB新聞片段,第一份口供列為證物 P58(1)。第二份口供 (補充資料)列為證物 P58(2)。
另一TVB證人 何志輝的口供列為證物 P59。
香港電台證人口供 ( P14),列為證物 P6O。
電訊盈科乃香港電台供應商, 證人 丘芷倫口供列為證物 P61。
電訊盈科另一證人 蘇俊奇,證人口供列為 P62。
[1107] 小休 [1129] 開庭
主控將 D3及D7的人士登記紀錄呈堂。
證物 P305 的人士登記紀錄中附有相片。
🔷️控方主問
⏺️PW13 警長 5192 譚德明
案發時調任至有組織特別調查隊,證人曾反覆觀看片段,入境處和被捕時的照片,認出片段中為D3。主控把該段片段呈堂 。
主問完畢
🔶️D3代表盤問
是否百份百認出D3?證人答道不可以說是百份百,但從片段,人事登記紀錄和拘捕時的照片,對比後認為是D3。
李官追問證人是否相信片段和相片是同一人,證人同意。
🔶️D8代表盤問
是否百份百認出是D8?證人答道不用看片段和照片都能認出是D8;證人說在 2347時認出,畫面很短,他大約10秒便行開。警員稱花了800小時看影片。
🔷️控方覆問
片段中當時D8是人行開了還是鏡頭轉走了?證人答道是人行開。
[1152] 主控稱無法安排證人在本日下午作供,故提議押後至明天,明天應該是立法會內的職員作供;今日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 (30/6) 9:30 同庭續審,各被告以原有條例保釋。
💛感謝多位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2/20]
D10: 潘(22)
D11: P.B.(34)
^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6位認罪被告還押至7月10日求情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0 #關恆芬大律師
D11 #黎詠婷大律師
——————————
[10:03開庭]
📌繼續D11作供
🔹控方盤問
D11在2008年來港,第一份工作是機場貨運,其後在灣仔從事廚房清潔;除此之外他也曾在南丫島、薄扶林、啟德、中上環工作。縱使來港逾十年,他並不是對香港所有地方十分熟悉,因大部分時間都有朋友同行,自己不認得路;上班的路則在返了幾日工後會記得。案發時他在南丫島的工作已進行了兩個月,每天上下班都是搭天星小輪往返尖沙咀和中環,放工後有時由尖沙咀步行回家,有時會搭車。他自2009年起已住在吳松街,對住所附近一帶熟悉。
D11在2011年認識居於油麻地碧街的印尼友人,當時對方已住在該處,之前則不知道。認識友人後他有時會去其住所見面,有時會留宿;有時他是放工後直接到友人家,有時放工後與其他朋友食完飯再去友人家。之前他都有去過案發當日與一同工作之朋友去的尼泊爾餐廳,熟悉由餐廳去友人家的路線。
2013年與太太結婚,太太2017來港定居,與媽媽及自己同住。婚後他仍有到印尼友人的住所過夜。去友人家時,若他遲到就會搭的士經彌敦道前去,但較常徒步行去,取道廟街。通常他會由餐廳行去友人家,但案發當日是由OK便利店行去友人家——之前他未曾行過這條路線,當日是第一次這樣行。
他按要求在地圖上標示當日路線後,主控問他為何要行如此轉折的路線,而非直接由上海街直行到碧街再轉入去,他表示平常都是這樣行——通常他由尼泊爾店舖行到剛於庭上標示的路線部分,沿標示路線去友人家。當日他行這條路線大概行了十分鐘,沿途沒有留意到有特別事發生,只是經過C出口時聽到聲音但沒有理會,只繼續前往友人家;他見到行人路上有磚塊和垃圾而沒有車駛經,沒有認為有任何不尋常,只是一心想去友人家。
他見到窩打老道路上都佈滿磚頭和有雜物堵塞,不能通車,亦有黑衫黑褲示威者,但自己沒有特別注意。他有想過為什麼馬路被阻塞,但仍然繼續前往友人家。友人家在砵蘭街與碧街交界一帶,他前去途中已見到有人聚集;馬路沒有車行駛,他行的是行人路。
他不記得離開友人家的確實時間,但落到樓下已見到多人聚集,預視到會有更嚴重的情況發生,但沒有選擇即時回家,而是想去買煙,認為行彌敦道較快捷。去友人家之前他曾去OK便利店,該處都有煙買;但他之後仍要去尼泊爾店舖買煙,因他本身的煙遺留了在友人家。雖然去友人家途中已見到周圍商舖關閉,但當時他認為尼泊爾店舖仍有開。
他去彌敦道想觀察情況,逗留一陣後情況變得嚴重,認為無法經該路線回家,所以打算改為經A1出口回家。他在尼泊爾店舖位置的時候已聽到bang bang聲響,知道有事發生;案發當晚之前他已知道有很多衝突情況出現、會危險,但當晚他仍選擇去睇現場情況而非立即回家,因他認為行彌敦道會較近——雖然是要兜路而不是直行,但他認為是較短的路程。
他在咸美頓街與彌敦道交界時已見到彌敦道有大量示威者面向尖沙咀方向聚集,其中離他最近的示威者已差不多到碧街A1出口位置,但靠近他的只有一兩人,較遠位置才有很多人。他見到碧街往窩打老道方向有煙、汽油彈火光、示威者以雷射光照射警方、警方用強勁電筒光照向示威者。他知道前方靠近示威者會更危險,但他想稍為向前行以了解情況,若然可行就直行,若無法通過彌敦道就改為經A1出口回家。他沒有選擇調頭經咸美頓街回家,因為他不熟悉那一帶路線⋯⋯主控指出,既然他常去原本想買煙的尼泊爾店舖,又懂得店舖到友人家的路線,又熟悉由友人家回到自己家的路線,怎會不熟悉那一帶路線?!他解釋,因剛與友人爭吵,自己精神狀態不穩定,所以當刻只想到經A1出口回家。
1149休庭
1217再開
印尼友人的住址他是在處理租約時聽過,但不知道租約有沒有寫,亦不懂得睇大廈門牌。控方展示街道圖,指出他庭上供稱友人的住址實際上是在東方街以東的碧街位置,並不是他供稱砵蘭街與碧街交界附近;他不同意控方指他說謊。(🔥辯方黎大律師指出,主問時被告有說過不清楚地址是碧街還是砵蘭街,謝沈法官肯定地說被告沒有這樣講過,更稱如有需要可以聽返錄音,用命令語氣「請」黎大律師坐低⋯⋯後來翻閱自己筆記後她見到自己也有抄低被告確實這樣說過。🔥)
主控指出,他庭上證供只是為解釋當晚身處案發現場而捏造出來。控方展示Google路線圖,網站計算他供稱當晚所行的路線長超過一公里,步行需要17分鐘時間,與他供稱只花10分鐘就行到有很大出入。
他同意當晚有經過砵蘭街與碧街交界,從佐敦方向經碧街進入砵蘭街。
🎥快速播放2023-2045時拍攝碧街砵蘭街交界的閉路電視片段,他在片段中看不到自己。
控方向D11指出當晚是參與暴動才被警察制服。D11不同意。
[1255完庭]
案件下午續審,控方繼續盤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謝沈智慧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2/20]
D10: 潘(22)
D11: P.B.(34)
^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6位認罪被告還押至7月10日求情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0 #關恆芬大律師
D11 #黎詠婷大律師
——————————
[10:03開庭]
📌繼續D11作供
🔹控方盤問
D11在2008年來港,第一份工作是機場貨運,其後在灣仔從事廚房清潔;除此之外他也曾在南丫島、薄扶林、啟德、中上環工作。縱使來港逾十年,他並不是對香港所有地方十分熟悉,因大部分時間都有朋友同行,自己不認得路;上班的路則在返了幾日工後會記得。案發時他在南丫島的工作已進行了兩個月,每天上下班都是搭天星小輪往返尖沙咀和中環,放工後有時由尖沙咀步行回家,有時會搭車。他自2009年起已住在吳松街,對住所附近一帶熟悉。
D11在2011年認識居於油麻地碧街的印尼友人,當時對方已住在該處,之前則不知道。認識友人後他有時會去其住所見面,有時會留宿;有時他是放工後直接到友人家,有時放工後與其他朋友食完飯再去友人家。之前他都有去過案發當日與一同工作之朋友去的尼泊爾餐廳,熟悉由餐廳去友人家的路線。
2013年與太太結婚,太太2017來港定居,與媽媽及自己同住。婚後他仍有到印尼友人的住所過夜。去友人家時,若他遲到就會搭的士經彌敦道前去,但較常徒步行去,取道廟街。通常他會由餐廳行去友人家,但案發當日是由OK便利店行去友人家——之前他未曾行過這條路線,當日是第一次這樣行。
他按要求在地圖上標示當日路線後,主控問他為何要行如此轉折的路線,而非直接由上海街直行到碧街再轉入去,他表示平常都是這樣行——通常他由尼泊爾店舖行到剛於庭上標示的路線部分,沿標示路線去友人家。當日他行這條路線大概行了十分鐘,沿途沒有留意到有特別事發生,只是經過C出口時聽到聲音但沒有理會,只繼續前往友人家;他見到行人路上有磚塊和垃圾而沒有車駛經,沒有認為有任何不尋常,只是一心想去友人家。
他見到窩打老道路上都佈滿磚頭和有雜物堵塞,不能通車,亦有黑衫黑褲示威者,但自己沒有特別注意。他有想過為什麼馬路被阻塞,但仍然繼續前往友人家。友人家在砵蘭街與碧街交界一帶,他前去途中已見到有人聚集;馬路沒有車行駛,他行的是行人路。
他不記得離開友人家的確實時間,但落到樓下已見到多人聚集,預視到會有更嚴重的情況發生,但沒有選擇即時回家,而是想去買煙,認為行彌敦道較快捷。去友人家之前他曾去OK便利店,該處都有煙買;但他之後仍要去尼泊爾店舖買煙,因他本身的煙遺留了在友人家。雖然去友人家途中已見到周圍商舖關閉,但當時他認為尼泊爾店舖仍有開。
他去彌敦道想觀察情況,逗留一陣後情況變得嚴重,認為無法經該路線回家,所以打算改為經A1出口回家。他在尼泊爾店舖位置的時候已聽到bang bang聲響,知道有事發生;案發當晚之前他已知道有很多衝突情況出現、會危險,但當晚他仍選擇去睇現場情況而非立即回家,因他認為行彌敦道會較近——雖然是要兜路而不是直行,但他認為是較短的路程。
他在咸美頓街與彌敦道交界時已見到彌敦道有大量示威者面向尖沙咀方向聚集,其中離他最近的示威者已差不多到碧街A1出口位置,但靠近他的只有一兩人,較遠位置才有很多人。他見到碧街往窩打老道方向有煙、汽油彈火光、示威者以雷射光照射警方、警方用強勁電筒光照向示威者。他知道前方靠近示威者會更危險,但他想稍為向前行以了解情況,若然可行就直行,若無法通過彌敦道就改為經A1出口回家。他沒有選擇調頭經咸美頓街回家,因為他不熟悉那一帶路線⋯⋯主控指出,既然他常去原本想買煙的尼泊爾店舖,又懂得店舖到友人家的路線,又熟悉由友人家回到自己家的路線,怎會不熟悉那一帶路線?!他解釋,因剛與友人爭吵,自己精神狀態不穩定,所以當刻只想到經A1出口回家。
1149休庭
1217再開
印尼友人的住址他是在處理租約時聽過,但不知道租約有沒有寫,亦不懂得睇大廈門牌。控方展示街道圖,指出他庭上供稱友人的住址實際上是在東方街以東的碧街位置,並不是他供稱砵蘭街與碧街交界附近;他不同意控方指他說謊。(🔥辯方黎大律師指出,主問時被告有說過不清楚地址是碧街還是砵蘭街,謝沈法官肯定地說被告沒有這樣講過,更稱如有需要可以聽返錄音,用命令語氣「請」黎大律師坐低⋯⋯後來翻閱自己筆記後她見到自己也有抄低被告確實這樣說過。🔥)
主控指出,他庭上證供只是為解釋當晚身處案發現場而捏造出來。控方展示Google路線圖,網站計算他供稱當晚所行的路線長超過一公里,步行需要17分鐘時間,與他供稱只花10分鐘就行到有很大出入。
他同意當晚有經過砵蘭街與碧街交界,從佐敦方向經碧街進入砵蘭街。
🎥快速播放2023-2045時拍攝碧街砵蘭街交界的閉路電視片段,他在片段中看不到自己。
控方向D11指出當晚是參與暴動才被警察制服。D11不同意。
[1255完庭]
案件下午續審,控方繼續盤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13/19]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D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3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
#江美儀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
📌A4及A5:特別事項結案陳詞
雙方採納今天早上已交書面陳詞,庭上只作口頭重點補充及回應對方陳詞。
🔹控方提出一宗ICAC竊聽案例得知一些有損害性證供但仍可呈堂,認為就算竊看D5開電話密碼也並非對審訊造成不公平
🔸A5代表反對上述案例,本案同該宗案例多處不同。
王官需時查閱案例作仔細考慮,押後裁決。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 0930 作特別事項裁決,明天將不會開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13/19]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D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3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
#江美儀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
📌A4及A5:特別事項結案陳詞
雙方採納今天早上已交書面陳詞,庭上只作口頭重點補充及回應對方陳詞。
🔹控方提出一宗ICAC竊聽案例得知一些有損害性證供但仍可呈堂,認為就算竊看D5開電話密碼也並非對審訊造成不公平
🔸A5代表反對上述案例,本案同該宗案例多處不同。
王官需時查閱案例作仔細考慮,押後裁決。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 0930 作特別事項裁決,明天將不會開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2/20]
下午進度
D10: 潘(22)
D11: P.B.(34)
^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6位認罪被告還押至7月10日求情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0 #關恆芬大律師
D11 #黎詠婷大律師
——————————
1431再開
🎥正常速度播放2023-2045時拍攝碧街砵蘭街交界的閉路電視片段
主控指出,2025時他在OK便利店買完飲品,行了約十分鐘後到達友人家,所以片段必然會見到他出現,但他睇片兩次都見不到自己,即是當晚那段時間他並沒有去到友人家。他不同意自己在庭上證供為謊言。
🌟謝沈法官主動提出關於綠卡的議題
他持有的綠卡(建造業安全訓練證明書)是上完課程並通過考試後取得,課程用英語進行,意即他的英語程度足以完成課程。
🔸辯方覆問
黎大律師問他上綠卡課程時是否明白課堂使用的英語,他指課程中有接受訓練,而有一位尼泊爾人用尼泊爾語言為他們進行訓練。課堂上有播放以英語說明的影片,他聽不明白,只知與頭盔有關;考試是多項選擇題。這個考試他曾經不合格一兩次,之後重考才合格。案發時他已通過考試而取得這張綠卡。
🌟謝沈法官就另一張工作相關資格證明提問:除了綠卡之外,他有上另一個課程取得建造業工人註冊證,但這個資格只需上課就取得,不需考試。
1506休庭
1523再開
🌟謝沈法官表示,以前在東區裁判法院處理過不少construction summons,熟知取得相關資格證明的要求。她知道要取得建造業工人註冊證需要上理論和考筆試,與被告剛才庭上證供不符。
自他太太於2017年來港同住起,當她在港的時候他就不會在印尼友人的家留宿,但會對太太說去探朋友。
-D11作供完畢-
1537休庭
1542再開
⏺結案陳詞
控方需於9月18日或之前存檔及送達書面陳詞;辯方需於10月18日或之前存檔及送達書面陳詞。10月26日開庭進行口頭陳詞。
1544退庭
案件押後至10月26日100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謝沈智慧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2/20]
下午進度
D10: 潘(22)
D11: P.B.(34)
^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6位認罪被告還押至7月10日求情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0 #關恆芬大律師
D11 #黎詠婷大律師
——————————
1431再開
🎥正常速度播放2023-2045時拍攝碧街砵蘭街交界的閉路電視片段
主控指出,2025時他在OK便利店買完飲品,行了約十分鐘後到達友人家,所以片段必然會見到他出現,但他睇片兩次都見不到自己,即是當晚那段時間他並沒有去到友人家。他不同意自己在庭上證供為謊言。
🌟謝沈法官主動提出關於綠卡的議題
他持有的綠卡(建造業安全訓練證明書)是上完課程並通過考試後取得,課程用英語進行,意即他的英語程度足以完成課程。
🔸辯方覆問
黎大律師問他上綠卡課程時是否明白課堂使用的英語,他指課程中有接受訓練,而有一位尼泊爾人用尼泊爾語言為他們進行訓練。課堂上有播放以英語說明的影片,他聽不明白,只知與頭盔有關;考試是多項選擇題。這個考試他曾經不合格一兩次,之後重考才合格。案發時他已通過考試而取得這張綠卡。
🌟謝沈法官就另一張工作相關資格證明提問:除了綠卡之外,他有上另一個課程取得建造業工人註冊證,但這個資格只需上課就取得,不需考試。
1506休庭
1523再開
🌟謝沈法官表示,以前在東區裁判法院處理過不少construction summons,熟知取得相關資格證明的要求。她知道要取得建造業工人註冊證需要上理論和考筆試,與被告剛才庭上證供不符。
自他太太於2017年來港同住起,當她在港的時候他就不會在印尼友人的家留宿,但會對太太說去探朋友。
-D11作供完畢-
1537休庭
1542再開
⏺結案陳詞
控方需於9月18日或之前存檔及送達書面陳詞;辯方需於10月18日或之前存檔及送達書面陳詞。10月26日開庭進行口頭陳詞。
1544退庭
案件押後至10月26日100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30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6.29]
[2023.06.25-07.0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4:30(不設旁聽)
👥葉,歐,楊,傅,羅,鄭,潘,楊,吳,黎(17-25)🛑鄭因另案服刑中 #審訊前覆核 (#1112中環 暴動 10項蒙面)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葉,翁,尹,溫,黃,姚(18-27) #續審 [16/35] (#1118油麻地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黃,何,馬,王宗堯,吳,林(21-41) #續審 [19/44]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2項刑事損壞)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8樓1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不設旁聽)
👥陳,吳,何,陳,高,曾,陳,王,許,洪,鄧,鄧,施,鄭,陳,蔡,程,鍾,江,劉(18-52) #審訊前覆核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 - - - - - - - - - - - - -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6.29]
[2023.06.25-07.0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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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4:30(不設旁聽)
👥葉,歐,楊,傅,羅,鄭,潘,楊,吳,黎(17-25)🛑鄭因另案服刑中 #審訊前覆核 (#1112中環 暴動 10項蒙面)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葉,翁,尹,溫,黃,姚(18-27) #續審 [16/35] (#1118油麻地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黃,何,馬,王宗堯,吳,林(21-41) #續審 [19/44]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2項刑事損壞)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8樓1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不設旁聽)
👥陳,吳,何,陳,高,曾,陳,王,許,洪,鄧,鄧,施,鄭,陳,蔡,程,鍾,江,劉(18-52) #審訊前覆核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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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6/35]
D3:葉(25)/ D4:翁(27)
D5:尹(24)/ D6:温(25)
D8:黃(19)/ D15:姚(22)
控罪:
(1)暴動 [D1-15]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控方繼續盤問D4
D4辯方主問內容:
https://telegra.ph/1118YMT-Trial-1535D4-Defense-2023628-06-30
🔹控方盤問D4
控方盤問 D4內容:
https://telegra.ph/1118YMT-Trial-1635-D4-prosecution-session-cont-2023630-07-04
—————————————————
📌傳召 D4 - DW1 劉女士 作供
🔸主問
-認識D4,是朋友關係,2019年11月18日在家中見面,當時住砵蘭街同兒子同住,確認呈堂租單副本,現在搬走
-當日見面是補祝D4生日,知道11月13日生日,亦可陪五六歲兒子打機,打邊爐及食蛋糕。D4 釣8時上來,11時走,記得因兒子通常11時要沖涼預備瞓
🔹盤問
-2018年12月經朋友阿明在室內SuoerPark認識D4,案發識了11個月,大約見過多少次答唔到,約一個月一次,通常家中或外出食飯或打Switch
-補足生日是自己主意,透過打遊戲機時訊息提出,相約8時上自己家
-陳官問2人有冇whatsapp聯絡?回答有,亦都是2人主要通訊。為何不是之前慶祝?因D4好難約,問邊日得後18號大家可以。但相約補祝沒有用whatsapp
-同意沒有whatsapp 紀錄證明11月18日有相約D4,因已有電話聯絡及在遊戲訊息溝通了
-補祝生日完沒有聯絡直至被捕後獲釋,之後有whatsapp聯絡但換電話已沒有紀錄因習慣不用雲端備份
-同意所租屋得一百尺,得雙人床及枱
-自己預備4人食物,肥牛丸等,但阿明7時才通知家有事不來,蛋糕一磅在打邊爐後食,沒有吹爉燭及送禮物,食到11時 D4便走,有戴 cop帽及口罩,觀察知道時常有鼻水是因鼻敏感戴口罩,見面大部份時間也有戴。
-不同意11月18日其實D4沒有上DW家,就算有,同意11點離開後不知D4做咩
-陳官問甚麽蛋糕及何處買,答朱古力及家中附近麵包店買。沒有影相因覺沒有特別,D4應該冇影相因見不到
🔸覆問
-當晚咩時間見到D4戴口罩?上來時有戴,離開時唔記得D4有冇戴
📌D4案情完,確認不會再傳召僱主作證
[1203完]下星期一1430續,D5不會作供,有2名辯方證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陳廣池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6/35]
D3:葉(25)/ D4:翁(27)
D5:尹(24)/ D6:温(25)
D8:黃(19)/ D15:姚(22)
控罪:
(1)暴動 [D1-15]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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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繼續盤問D4
D4辯方主問內容:
https://telegra.ph/1118YMT-Trial-1535D4-Defense-2023628-06-30
🔹控方盤問D4
控方盤問 D4內容:
https://telegra.ph/1118YMT-Trial-1635-D4-prosecution-session-cont-2023630-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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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 D4 - DW1 劉女士 作供
🔸主問
-認識D4,是朋友關係,2019年11月18日在家中見面,當時住砵蘭街同兒子同住,確認呈堂租單副本,現在搬走
-當日見面是補祝D4生日,知道11月13日生日,亦可陪五六歲兒子打機,打邊爐及食蛋糕。D4 釣8時上來,11時走,記得因兒子通常11時要沖涼預備瞓
🔹盤問
-2018年12月經朋友阿明在室內SuoerPark認識D4,案發識了11個月,大約見過多少次答唔到,約一個月一次,通常家中或外出食飯或打Switch
-補足生日是自己主意,透過打遊戲機時訊息提出,相約8時上自己家
-陳官問2人有冇whatsapp聯絡?回答有,亦都是2人主要通訊。為何不是之前慶祝?因D4好難約,問邊日得後18號大家可以。但相約補祝沒有用whatsapp
-同意沒有whatsapp 紀錄證明11月18日有相約D4,因已有電話聯絡及在遊戲訊息溝通了
-補祝生日完沒有聯絡直至被捕後獲釋,之後有whatsapp聯絡但換電話已沒有紀錄因習慣不用雲端備份
-同意所租屋得一百尺,得雙人床及枱
-自己預備4人食物,肥牛丸等,但阿明7時才通知家有事不來,蛋糕一磅在打邊爐後食,沒有吹爉燭及送禮物,食到11時 D4便走,有戴 cop帽及口罩,觀察知道時常有鼻水是因鼻敏感戴口罩,見面大部份時間也有戴。
-不同意11月18日其實D4沒有上DW家,就算有,同意11點離開後不知D4做咩
-陳官問甚麽蛋糕及何處買,答朱古力及家中附近麵包店買。沒有影相因覺沒有特別,D4應該冇影相因見不到
🔸覆問
-當晚咩時間見到D4戴口罩?上來時有戴,離開時唔記得D4有冇戴
📌D4案情完,確認不會再傳召僱主作證
[1203完]下星期一1430續,D5不會作供,有2名辯方證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03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07.02-07.0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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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09:3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8個月 #續審 [77/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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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4:30
👥葉,翁,尹,溫,黃,姚(18-27) #續審 [17/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不設旁聽)
👤張(62) #審訊前覆核 (#20210208粉嶺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無牌管有無線電 無牌管有槍械)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倪,區,黃,倪,丁(18-43) #續審 [14/19] (#20200330跑馬地 2項縱火 #20200526灣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09:30
👤李(50) #審訊 [1/5] (#0921元朗 2項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20200624葵涌 妨礙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黃,何,馬,王宗堯,吳,林(21-41) #續審 [20/44]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2項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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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鄭紀航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陳(27)🛑已還押逾41個月 #提堂 (#20200117沙田 管有違禁武器 偽造文件違反交通條例 2項沒有展示車輛登記號碼 2項沒有展示車輛牌照於顯眼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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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07.02-07.0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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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09:3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8個月 #續審 [77/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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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4:30
👥葉,翁,尹,溫,黃,姚(18-27) #續審 [17/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不設旁聽)
👤張(62) #審訊前覆核 (#20210208粉嶺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無牌管有無線電 無牌管有槍械)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倪,區,黃,倪,丁(18-43) #續審 [14/19] (#20200330跑馬地 2項縱火 #20200526灣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09:30
👤李(50) #審訊 [1/5] (#0921元朗 2項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20200624葵涌 妨礙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黃,何,馬,王宗堯,吳,林(21-41) #續審 [20/44]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2項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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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鄭紀航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陳(27)🛑已還押逾41個月 #提堂 (#20200117沙田 管有違禁武器 偽造文件違反交通條例 2項沒有展示車輛登記號碼 2項沒有展示車輛牌照於顯眼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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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月03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77/9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20/44]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77/9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20/44]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14/19]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D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3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
#江美儀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
⏺特別事項裁決
📎 A4
1)口頭招認屬自願,沒有不公平情況,整體考慮後不用剔除,批准呈堂✅
2)2張紋身照片與案無關,不批准呈堂❌
📎A5
1)口頭招認屬自願,沒有不公平情況,整體考慮後不用剔除,批准呈堂✅
2)電話whatsapp擷取文字及語音訊息在被告不清晰情況下取得,不批准呈堂❌
王官提到被告A5沒有說出黑色電話密碼,警員卻能使用密碼開機取得訊息,辯方提出是警員偷看到密碼,但非威迫利誘而取得,控方引述ICAC陳裘大案例.... 。法庭最後指 PW5及A5之證供包括何時、何地,及所說出的字眼均有不可磨合情形出現,會在一般事項才再處理
⏺一般事項
09:55 雙方需就第三份承認作最後確認,申請休庭15分鐘
📌控方讀出第三份承認事項P1b
1)同意化驗所專家證人供詞及其中文譯本呈堂,並確認化驗A1至A4各人口腔樣本或化驗
2)A5及A6證物P69手機通訊語音內容閩南話翻譯謄本作出修訂,包括打電話改為打機,火水改為火酒,大埔改為大舖。P69aa,P69bb
3)所有證物妥善保存,沒有爭議
🔹控方一般事項舉證完畢
雙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一般事項各項控罪表證成立,各被告須要答辯
A2、A3及A4代表已索取指示將不作供及不傳召證人
A5及A6之前表示將會作供,另A6會傳召一名證人,代表律師希望利用今明兩天先向被告解釋特別事項裁決,A5及 A6作供在餘下審期7月17日至20日相信可以完成,辯方A5代表申請押後審訊,另A6作供申請閩南語翻譯。
案件押後至7月17日 1000同庭繼續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14/19]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D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3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
#江美儀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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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事項裁決
📎 A4
1)口頭招認屬自願,沒有不公平情況,整體考慮後不用剔除,批准呈堂✅
2)2張紋身照片與案無關,不批准呈堂❌
📎A5
1)口頭招認屬自願,沒有不公平情況,整體考慮後不用剔除,批准呈堂✅
2)電話whatsapp擷取文字及語音訊息在被告不清晰情況下取得,不批准呈堂❌
王官提到被告A5沒有說出黑色電話密碼,警員卻能使用密碼開機取得訊息,辯方提出是警員偷看到密碼,但非威迫利誘而取得,控方引述ICAC陳裘大案例.... 。法庭最後指 PW5及A5之證供包括何時、何地,及所說出的字眼均有不可磨合情形出現,會在一般事項才再處理
⏺一般事項
09:55 雙方需就第三份承認作最後確認,申請休庭15分鐘
📌控方讀出第三份承認事項P1b
1)同意化驗所專家證人供詞及其中文譯本呈堂,並確認化驗A1至A4各人口腔樣本或化驗
2)A5及A6證物P69手機通訊語音內容閩南話翻譯謄本作出修訂,包括打電話改為打機,火水改為火酒,大埔改為大舖。P69aa,P69bb
3)所有證物妥善保存,沒有爭議
🔹控方一般事項舉證完畢
雙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一般事項各項控罪表證成立,各被告須要答辯
A2、A3及A4代表已索取指示將不作供及不傳召證人
A5及A6之前表示將會作供,另A6會傳召一名證人,代表律師希望利用今明兩天先向被告解釋特別事項裁決,A5及 A6作供在餘下審期7月17日至20日相信可以完成,辯方A5代表申請押後審訊,另A6作供申請閩南語翻譯。
案件押後至7月17日 1000同庭繼續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07月03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 已有#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17/35]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 已有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紀航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17沙田 #提堂
👤陳(27) 🛑已還押逾41個月
被告於2020年1月18日首次提訊後便還押至今
控罪:
(2):管有違禁武器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17日,在廣源邨廣松樓一單位內,管有違禁武器,即一把彈簧露出刀刃的刀。
(3):偽造文件違反交通條例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17日,在廣源邨停車場,意圖欺詐而偽造文件,即使用UY2252假車牌。
(4):沒有展示車輛登記號碼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17日,在小瀝源廣榮里的一段行人路,沒有為電單車AP2282展示車輛登記號碼。
(5):沒有展示車輛登記號碼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17日,在小瀝源廣榮里的一段行人路,沒有為電單車UY2252展示車輛登記號碼。
(6):沒有展示車輛牌照於顯眼位置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17日,在小瀝源廣榮里的一段行人路,沒有將電單車AP2282的車輛牌照展示在該電單車左手邊的顯眼處。
(7):沒有展示車輛牌照於顯眼位置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17日,在小瀝源廣榮里的一段行人路,沒有將電單車UY2252的車輛牌照展示在該電單車左手邊的顯眼處。
================
[14:30] 開庭
控方稱本案的控罪(1)-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已經上咗原訟庭,被告亦已經認罪,但有其他被告不認罪,已排期在2024年2月19日進行60天聆訊,至2024年6月19日,認為本案應在該案審訊完結後才進行,因此申請押後一年。
辯方不反對押後,無8天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4年7月3日在沙田法院提堂,被告繼續還押。
===============
直播員按:被告精神不錯,見到朋友和中學老師到庭支持,高興哋揮手示意。有自稱是案件主管的便衣男子,鬼鬼鼠鼠坐在家屬席。
#鄭紀航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17沙田 #提堂
👤陳(27) 🛑已還押逾41個月
被告於2020年1月18日首次提訊後便還押至今
控罪:
(2):管有違禁武器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17日,在廣源邨廣松樓一單位內,管有違禁武器,即一把彈簧露出刀刃的刀。
(3):偽造文件違反交通條例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17日,在廣源邨停車場,意圖欺詐而偽造文件,即使用UY2252假車牌。
(4):沒有展示車輛登記號碼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17日,在小瀝源廣榮里的一段行人路,沒有為電單車AP2282展示車輛登記號碼。
(5):沒有展示車輛登記號碼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17日,在小瀝源廣榮里的一段行人路,沒有為電單車UY2252展示車輛登記號碼。
(6):沒有展示車輛牌照於顯眼位置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17日,在小瀝源廣榮里的一段行人路,沒有將電單車AP2282的車輛牌照展示在該電單車左手邊的顯眼處。
(7):沒有展示車輛牌照於顯眼位置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17日,在小瀝源廣榮里的一段行人路,沒有將電單車UY2252的車輛牌照展示在該電單車左手邊的顯眼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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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 開庭
控方稱本案的控罪(1)-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已經上咗原訟庭,被告亦已經認罪,但有其他被告不認罪,已排期在2024年2月19日進行60天聆訊,至2024年6月19日,認為本案應在該案審訊完結後才進行,因此申請押後一年。
辯方不反對押後,無8天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4年7月3日在沙田法院提堂,被告繼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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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被告精神不錯,見到朋友和中學老師到庭支持,高興哋揮手示意。有自稱是案件主管的便衣男子,鬼鬼鼠鼠坐在家屬席。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7/35]
D3:葉(25)/ D4:翁(27)
D5:尹(24)/ D6:温(25)
D8:黃(19)/ D15:姚(22)
控罪:
(1)暴動 [D1-15]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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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5案情
被告選擇不作供,只傳召2名辯方證人
📌傳召D5-DW1 徐先生作供
🔸主問
證人33歲,為「申子居酒屋」總廚,店於2019及2021年在旺角及銅鑼灣開店,自己2019年1月在旺角店返工,地圖上指出旺角黑布街店地舖位置。負責店舖食材、管理工作等包括編更,公司要求店員穿深色底衫及長褲及著公司深藍或黑色和服制服。確認D5-4相片為公司制服,公司對鞋沒要求。員工返工及放工要本人打卡,代打會即時解僱。居酒屋營業由中午12點至凌晨2點。
認識本案D5,2019年1月已經識,D5為負責人朋友的朋友,當時D5想搵工,2019年2月獲聘為旺角店兼職合約侍應,書面合約D5-5呈堂。D5一個星期返四五日,2019年6月D5因另有全職工作辭工,其後因樓面運作不暢順,同年9月邀請再返店幫手。
陳官問請人要買勞工保險,知道同邊間買?證人指文件工作是老闆負責,知道有買但不知邊間公司買。第二D5有否有辭職信?DW1指改有是口頭,第三問9月再返工有間再填人職表格答沒有,D5重返店只返星期六日工作,並比之前時薪高。
2019年11月18日DW1上午11點開店,正常營業時間至晚上12點。D5當日需返16:00至00:00,共8職員返工。根據D5當天打卡紀錄是1617 返到店舖,自己有目擊D5親自打卡。
[主控要求DW1 避席,指A5代表未有基礎便引導證人,也指出辯方2023年谷歌地圖相片呈堂不洽當。陳官指世事沒有完美,明白辯方有困難故以務實態度處理。]
DW1身在廚房串燒爐位置,打卡機放在2米外,爐前透明玻璃可以望到,當時卡機正常,時間準確。
當日下午D5有打電話回公司說遲啲返。最後D5在11點放工,目睹D5打卡,有三米距離。確認D5之2019年11月呈堂工作紀錄卡D5-6。當日被告女友Bobo接放工,被告打卡後落閘關店約十分鐘同自己在店後巷食煙,其女友Bobo來接放工之後同D5兩人往南方離去。D5翌日11時要返工但不見人,打電話沒人接。11月19日從僱主口中知道D5被捕。被告2019年12月7日由自己出現金糧,D5 11月返了4天工作。自已只負責現金出糧,其他如自動轉賬由僱主負責,被告糧單D5-7呈堂,除被告外尚有2人以現金出糧。知道2019年不時有示威活動,但旺角店從沒因事故改變營業時間。陳官問平時D5返工有冇孭袋?DW1指沒有。
🔹盤問
2019年旺店除自己聘有13人,另有會計、僱主、自己等不在13人內。店內員工除自己及D5亦有其他人吸煙,估計有半數,自己習慣晚上2100及收工後到後巷食煙。自己記得2019年11月18日他和 D5各自用自己火機食自己包煙。
工作範圍不包括睇住職員打卡,不會每天檢查工卡,每月1號才檢查工卡,抄低工卡放假及加班時數,將資料交會計部。同意任總廚但主要工作非煮食,管理工作為主。先答有透過OpenRice 吸引顧客增加公司生意,通常邀請人試食出評論,自己只放相片。主控再問有有用其他平台推動生意?答公司有在Facebook及IG平台推廣,但不是自己負責。主控打算呈上申子居洒屋Facebook,由於時間關係明早繼續盤問。
1628今日完畢 明天0930繼續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陳廣池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7/35]
D3:葉(25)/ D4:翁(27)
D5:尹(24)/ D6:温(25)
D8:黃(19)/ D15:姚(22)
控罪:
(1)暴動 [D1-15]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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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5案情
被告選擇不作供,只傳召2名辯方證人
📌傳召D5-DW1 徐先生作供
🔸主問
證人33歲,為「申子居酒屋」總廚,店於2019及2021年在旺角及銅鑼灣開店,自己2019年1月在旺角店返工,地圖上指出旺角黑布街店地舖位置。負責店舖食材、管理工作等包括編更,公司要求店員穿深色底衫及長褲及著公司深藍或黑色和服制服。確認D5-4相片為公司制服,公司對鞋沒要求。員工返工及放工要本人打卡,代打會即時解僱。居酒屋營業由中午12點至凌晨2點。
認識本案D5,2019年1月已經識,D5為負責人朋友的朋友,當時D5想搵工,2019年2月獲聘為旺角店兼職合約侍應,書面合約D5-5呈堂。D5一個星期返四五日,2019年6月D5因另有全職工作辭工,其後因樓面運作不暢順,同年9月邀請再返店幫手。
陳官問請人要買勞工保險,知道同邊間買?證人指文件工作是老闆負責,知道有買但不知邊間公司買。第二D5有否有辭職信?DW1指改有是口頭,第三問9月再返工有間再填人職表格答沒有,D5重返店只返星期六日工作,並比之前時薪高。
2019年11月18日DW1上午11點開店,正常營業時間至晚上12點。D5當日需返16:00至00:00,共8職員返工。根據D5當天打卡紀錄是1617 返到店舖,自己有目擊D5親自打卡。
[主控要求DW1 避席,指A5代表未有基礎便引導證人,也指出辯方2023年谷歌地圖相片呈堂不洽當。陳官指世事沒有完美,明白辯方有困難故以務實態度處理。]
DW1身在廚房串燒爐位置,打卡機放在2米外,爐前透明玻璃可以望到,當時卡機正常,時間準確。
當日下午D5有打電話回公司說遲啲返。最後D5在11點放工,目睹D5打卡,有三米距離。確認D5之2019年11月呈堂工作紀錄卡D5-6。當日被告女友Bobo接放工,被告打卡後落閘關店約十分鐘同自己在店後巷食煙,其女友Bobo來接放工之後同D5兩人往南方離去。D5翌日11時要返工但不見人,打電話沒人接。11月19日從僱主口中知道D5被捕。被告2019年12月7日由自己出現金糧,D5 11月返了4天工作。自已只負責現金出糧,其他如自動轉賬由僱主負責,被告糧單D5-7呈堂,除被告外尚有2人以現金出糧。知道2019年不時有示威活動,但旺角店從沒因事故改變營業時間。陳官問平時D5返工有冇孭袋?DW1指沒有。
🔹盤問
2019年旺店除自己聘有13人,另有會計、僱主、自己等不在13人內。店內員工除自己及D5亦有其他人吸煙,估計有半數,自己習慣晚上2100及收工後到後巷食煙。自己記得2019年11月18日他和 D5各自用自己火機食自己包煙。
工作範圍不包括睇住職員打卡,不會每天檢查工卡,每月1號才檢查工卡,抄低工卡放假及加班時數,將資料交會計部。同意任總廚但主要工作非煮食,管理工作為主。先答有透過OpenRice 吸引顧客增加公司生意,通常邀請人試食出評論,自己只放相片。主控再問有有用其他平台推動生意?答公司有在Facebook及IG平台推廣,但不是自己負責。主控打算呈上申子居洒屋Facebook,由於時間關係明早繼續盤問。
1628今日完畢 明天0930繼續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5]
👤李(50) #0921元朗 #20200624葵涌
控罪1陳述:有意圖而傷人
控罪1詳情: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9月2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中國銀行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意圖使姚興強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控罪2陳述:有意圖而傷人
控罪2詳情: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9月2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中國銀行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意圖使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控罪3陳述:暴動
控罪3詳情: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9月2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中國銀行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4陳述: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
控罪4詳情: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24日,在香港新界葵涌一個單位,以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將一對鞋抛出窗外,以毀滅證據和阻礙警方對她涉嫌觸犯的刑事罪行進行調查。
註:本案原訂於2022年9月2日開審,不過當時法官高勁修考慮到被告身體抱恙,未能出庭受審,和聽取證供的一致性,決定將審訊押後至今日才開始。
本案於2022年9月2日時提訊的內容 👇🏻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494
=============
答辯:
控方由關百安先生代表;辯方由邱治瑋先生代表。
被告聽取四項控罪後,否認四項控罪❌
控方說會於審訊時傳召7個證人,並依賴長約15分鐘的片段。
控方開案陳詞簡述如下:
控罪1和2:
於2019年9月21日,PW1和PW2因政見不同而與在場的示威者爭執,初時雙方口角,繼而彼此動武。控方指被告被拍攝到曾對PW1和PW2以鐵框/易拉架襲擊和用拳擊打8次。
控罪3:
控方認為非法集結由示威者和PW1和PW2互相指罵時發生,當指罵行為演變成襲擊行為時,現場發生了暴動。
控方會邀請法庭以AG’s Reference中第1點和第3點將被告和犯案人作比對,而辨認資料包括被告Facebook照片(控方指照片顯示被告曾身穿涉案的衣服 - 帶塔斯曼尼亞惡魔圖案的白色間條上衣)、被告家中的衣服(除上衣外亦包括有不同顏色和花紋的褲、和運動鞋等)、現場的片段、和警方為被告拍攝的照片;辯方的主要爭議點是被告是否被拍攝到的人。
* AG’s Reference中第1點和第3點:
(i) 若現場影像足夠清晰,陪審員可以將之與犯人欄內的被告人作比對(在本案,控方亦邀請法庭將影像與警方為被告拍攝的照片作比對)。
(iii) 若證人不認識被告人,但用了相當時間檢視及分析現場的影像和照片,從而獲得特別的認識,是陪審團所沒有的,而相關影像和照片又有提供予陪審團參考,證人便可以憑藉比對現場影像及被告人的近照,就前者中的是否就是被告人作證。
控罪4:
於2020年6月24日約06:14時,警方持搜查令到被告家中進行調查行動。被告初時以不同借口拒絕警員進入單位,後來在單位外視察的警員看到有服飾(即運動鞋)在被告單位跌出並從天而降,片段亦拍攝到有綠色物品從被告的單位跌出,其後被告打開門讓警員進入。警方後來在單位找到曾裝著涉案鞋子的鞋盒。
控方認為這是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辯方的主要爭議點是被告是否曾將運動鞋拋出單位外。
同意事實:
控辯雙方簽署了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的承認事實,內容獲被告同意和承認。
警方在被告的單位內檢取了不同物品,包括:鞋盒、背包、兩部手機、行山仗、鴨舌帽、眼罩、多個3M過濾器、兩包索帶、和生理鹽水等。(有些屋內物品是不被辯方承認)
控辯雙方亦同意PW1和PW2因本案受到的傷害、被告過往沒有案底、和PW1和PW2過往的出庭紀錄等。
開始審訊:
📎控方傳召PW1姚先生:
📌背景:
於2019年9月21日約19:00時,姚先生與朋友在元朗吃飯,過程中有喝酒。於同日約23:00時左右,姚先生與朋友吃完飯後打算乘的士回家,過程中拿著尚未喝完的酒,但由於等候長時間後仍然沒有的士前來,所以姚先生打算前去康樂站乘輕鐵回家。
在路途間,姚先生看到有數十名(超過30人)身穿黑色裝束的示威者(有些人有蒙面)在大馬路和康樂路的交界叫囂,內容包括「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情況混亂。
姚先生在有酒意下與前方的示威者「鬥咀」,向他們說「你哋唔喜歡嘅,唔好留喺香港」。一會後,有人從後方的方向向姚先生投擲物品。於是,姚先生向後走嘗試追截該人,但失敗。
姚先生同意自己印象中當現場有人叫囂時,他與人們彼此未有肢體衝突,然彼此有用粗口對罵。
姚先生同意自己曾多次揮動玻璃樽,但不同意目的是挑釁現場的人,因為他與人們已一早有對罵。
姚先生同意後來自己曾追出馬路與人們對峙,但不同意自己的目的是挑釁和襲擊現場的人士,他推開途人並向其揮動酒樽的目的是「嚇吓」,自己後來面對「普通襲擊」罪的行為,姚先生在庭上表示「原來嚇吓都唔得」。
姚先生同意當自己拿著酒樽衝出馬路的時候和稍早的時間,並未有任何人襲擊他。
📌被襲擊的經過:
其後,姚先生被人們包圍,他的朋友(PW2)亦因被人投擲物品並被擊中致暈倒,姚先生亦未能扶他的朋友起來。
後來,有人「前後夾攻」姚先生至少兩分鐘,其間姚先生被人用硬物襲擊,特別是有人鐵架襲擊他。姚先生被鐵架擊中後「醒一醒,迴光返照」。
最後,當姚先生說出「有本事打死我」時(他已預期自己會死在現場),人們已暫停其襲擊行為。
事後,姚先生拒絕自稱急救員的人士協助,並等待救護車送院治理。
關於事發後的後遺症,姚先生指因手術後的併發症導致血壓高,所以他要吃藥。除此之外,姚先生的額部有疤痕,「話深唔深,話淺唔淺」。
事實上,姚先生曾因此事曾被控「普通襲擊」,不過最後而守行為方式了事。
📌片段:
控方在庭上播放7段片段,顯示的內容綜合如下:
首先,姚先生與示威者互相對罵,粗口橫飛,例如「屌你老母臭閪」一句曾在片段多次出現。其後,當姚先生的頭部被物件擊中後,姚先生嘗試追截施襲者。之後,經一輪對峙後,姚先生被大批人追至「中國銀行」的店舖外,過程中有人向他照射強光,後來亦向他投擲物品,以及準備傘陣使用物品(如棍和鐵架)向他施襲和拳打腳踢。事後,姚先生和他的朋友面部血流如注。
📎PW2是證人X(控方會於稍後撤銷匿名令),其證供會以65B的方式處理,內容大概如下:
📌背景:
X先生於2019年9月21日約19:00時與朋友(包括PW1)在元朗吃飯至約23:30時,其間有喝酒,但未喝完,因此自己有將酒拿走。
當時X先生打算與PW1乘坐的士離家,但由於沒有的士,所以兩人改為乘坐輕鐵回家。
但是,當兩人到達「中國銀行」後,X先生看到有約20人叫喊著「光時」口號。其後,PW1開始與人們理論。雖然X先生曾嘗試調停緊張情況,但有人後來向PW1投擲物品,所以X先生與PW1一同追出去馬路。
📌被襲擊的經過:
然而,X先生被人們包圍,雙方理論,其後有人用棍打向X先生。X先生因激動下而扑爛原本手持的酒樽。最後,X先生被人用棍打頭和用硬物襲擊,而襲擊過程直到X先生嘗試找回在「中國銀行」的PW1仍然持續。
事後,X先生接受義務急救員協助,其後乘坐救護車送院治理。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5]
👤李(50) #0921元朗 #20200624葵涌
控罪1陳述:有意圖而傷人
控罪1詳情: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9月2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中國銀行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意圖使姚興強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控罪2陳述:有意圖而傷人
控罪2詳情: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9月2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中國銀行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意圖使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控罪3陳述:暴動
控罪3詳情: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9月2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中國銀行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4陳述: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
控罪4詳情: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24日,在香港新界葵涌一個單位,以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將一對鞋抛出窗外,以毀滅證據和阻礙警方對她涉嫌觸犯的刑事罪行進行調查。
註:本案原訂於2022年9月2日開審,不過當時法官高勁修考慮到被告身體抱恙,未能出庭受審,和聽取證供的一致性,決定將審訊押後至今日才開始。
本案於2022年9月2日時提訊的內容 👇🏻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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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控方由關百安先生代表;辯方由邱治瑋先生代表。
被告聽取四項控罪後,否認四項控罪❌
控方說會於審訊時傳召7個證人,並依賴長約15分鐘的片段。
控方開案陳詞簡述如下:
控罪1和2:
於2019年9月21日,PW1和PW2因政見不同而與在場的示威者爭執,初時雙方口角,繼而彼此動武。控方指被告被拍攝到曾對PW1和PW2以鐵框/易拉架襲擊和用拳擊打8次。
控罪3:
控方認為非法集結由示威者和PW1和PW2互相指罵時發生,當指罵行為演變成襲擊行為時,現場發生了暴動。
控方會邀請法庭以AG’s Reference中第1點和第3點將被告和犯案人作比對,而辨認資料包括被告Facebook照片(控方指照片顯示被告曾身穿涉案的衣服 - 帶塔斯曼尼亞惡魔圖案的白色間條上衣)、被告家中的衣服(除上衣外亦包括有不同顏色和花紋的褲、和運動鞋等)、現場的片段、和警方為被告拍攝的照片;辯方的主要爭議點是被告是否被拍攝到的人。
* AG’s Reference中第1點和第3點:
(i) 若現場影像足夠清晰,陪審員可以將之與犯人欄內的被告人作比對(在本案,控方亦邀請法庭將影像與警方為被告拍攝的照片作比對)。
(iii) 若證人不認識被告人,但用了相當時間檢視及分析現場的影像和照片,從而獲得特別的認識,是陪審團所沒有的,而相關影像和照片又有提供予陪審團參考,證人便可以憑藉比對現場影像及被告人的近照,就前者中的是否就是被告人作證。
控罪4:
於2020年6月24日約06:14時,警方持搜查令到被告家中進行調查行動。被告初時以不同借口拒絕警員進入單位,後來在單位外視察的警員看到有服飾(即運動鞋)在被告單位跌出並從天而降,片段亦拍攝到有綠色物品從被告的單位跌出,其後被告打開門讓警員進入。警方後來在單位找到曾裝著涉案鞋子的鞋盒。
控方認為這是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辯方的主要爭議點是被告是否曾將運動鞋拋出單位外。
同意事實:
控辯雙方簽署了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的承認事實,內容獲被告同意和承認。
警方在被告的單位內檢取了不同物品,包括:鞋盒、背包、兩部手機、行山仗、鴨舌帽、眼罩、多個3M過濾器、兩包索帶、和生理鹽水等。(有些屋內物品是不被辯方承認)
控辯雙方亦同意PW1和PW2因本案受到的傷害、被告過往沒有案底、和PW1和PW2過往的出庭紀錄等。
開始審訊:
📎控方傳召PW1姚先生:
📌背景:
於2019年9月21日約19:00時,姚先生與朋友在元朗吃飯,過程中有喝酒。於同日約23:00時左右,姚先生與朋友吃完飯後打算乘的士回家,過程中拿著尚未喝完的酒,但由於等候長時間後仍然沒有的士前來,所以姚先生打算前去康樂站乘輕鐵回家。
在路途間,姚先生看到有數十名(超過30人)身穿黑色裝束的示威者(有些人有蒙面)在大馬路和康樂路的交界叫囂,內容包括「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情況混亂。
姚先生在有酒意下與前方的示威者「鬥咀」,向他們說「你哋唔喜歡嘅,唔好留喺香港」。一會後,有人從後方的方向向姚先生投擲物品。於是,姚先生向後走嘗試追截該人,但失敗。
姚先生同意自己印象中當現場有人叫囂時,他與人們彼此未有肢體衝突,然彼此有用粗口對罵。
姚先生同意自己曾多次揮動玻璃樽,但不同意目的是挑釁現場的人,因為他與人們已一早有對罵。
姚先生同意後來自己曾追出馬路與人們對峙,但不同意自己的目的是挑釁和襲擊現場的人士,他推開途人並向其揮動酒樽的目的是「嚇吓」,自己後來面對「普通襲擊」罪的行為,姚先生在庭上表示「原來嚇吓都唔得」。
姚先生同意當自己拿著酒樽衝出馬路的時候和稍早的時間,並未有任何人襲擊他。
📌被襲擊的經過:
其後,姚先生被人們包圍,他的朋友(PW2)亦因被人投擲物品並被擊中致暈倒,姚先生亦未能扶他的朋友起來。
後來,有人「前後夾攻」姚先生至少兩分鐘,其間姚先生被人用硬物襲擊,特別是有人鐵架襲擊他。姚先生被鐵架擊中後「醒一醒,迴光返照」。
最後,當姚先生說出「有本事打死我」時(他已預期自己會死在現場),人們已暫停其襲擊行為。
事後,姚先生拒絕自稱急救員的人士協助,並等待救護車送院治理。
關於事發後的後遺症,姚先生指因手術後的併發症導致血壓高,所以他要吃藥。除此之外,姚先生的額部有疤痕,「話深唔深,話淺唔淺」。
事實上,姚先生曾因此事曾被控「普通襲擊」,不過最後而守行為方式了事。
📌片段:
控方在庭上播放7段片段,顯示的內容綜合如下:
首先,姚先生與示威者互相對罵,粗口橫飛,例如「屌你老母臭閪」一句曾在片段多次出現。其後,當姚先生的頭部被物件擊中後,姚先生嘗試追截施襲者。之後,經一輪對峙後,姚先生被大批人追至「中國銀行」的店舖外,過程中有人向他照射強光,後來亦向他投擲物品,以及準備傘陣使用物品(如棍和鐵架)向他施襲和拳打腳踢。事後,姚先生和他的朋友面部血流如注。
📎PW2是證人X(控方會於稍後撤銷匿名令),其證供會以65B的方式處理,內容大概如下:
📌背景:
X先生於2019年9月21日約19:00時與朋友(包括PW1)在元朗吃飯至約23:30時,其間有喝酒,但未喝完,因此自己有將酒拿走。
當時X先生打算與PW1乘坐的士離家,但由於沒有的士,所以兩人改為乘坐輕鐵回家。
但是,當兩人到達「中國銀行」後,X先生看到有約20人叫喊著「光時」口號。其後,PW1開始與人們理論。雖然X先生曾嘗試調停緊張情況,但有人後來向PW1投擲物品,所以X先生與PW1一同追出去馬路。
📌被襲擊的經過:
然而,X先生被人們包圍,雙方理論,其後有人用棍打向X先生。X先生因激動下而扑爛原本手持的酒樽。最後,X先生被人用棍打頭和用硬物襲擊,而襲擊過程直到X先生嘗試找回在「中國銀行」的PW1仍然持續。
事後,X先生接受義務急救員協助,其後乘坐救護車送院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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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921元朗 #20200624葵涌
👤李(50)
控罪:
(1) 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的中國銀行外,意圖使男子姚興強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2) 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3) 暴動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4) 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行為
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921元朗 #20200624葵涌
👤李(50)
控罪:
(1) 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的中國銀行外,意圖使男子姚興強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2) 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3) 暴動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4) 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行為
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
📎控方傳召PW3 警長2386:
📌背景:
於2020年6月24日,警長持搜查令到被告的單位進行拘捕行動,過程中連同警員13705,林督察、警員14777、和警員14928。當中警員14777按林督察的指示,在附近公園的小徑設置觀察站,以觀看涉案單位有沒有東西掉下。
📌進入單位前:
於約06:13時,警長到達涉案單位,當時警員13705按下單位的門鐘。其後,被告於數分鐘後打開木門。警長見狀就出示委任證和展示搜查令,被告其後表示要致電律師,未待警長回應已關上木門。
警長指上門拘捕被告的3位警員(自己、警員13705、和警員14928)都是身穿便裝。警長不同意自己第一次看見被告時沒有展示委任證,他自己有將原本在胸前的委任證舉高。至於其他兩位警員,雖然他們沒有將原本在胸前的委任證舉高,但他們的委任證是在胸前。
辯方說警長在進入被告單位前已要求被告交出身份證,以及沒有展示過搜查令。警長不同意。
於約06:16時,警長通知林督察上述情況。
於約06:17時,警員13705按林督察指示按鐘。
於約06:19時,被告打開木門。警長便要求被告打開木門和鐵閘,但被告未有打開鐵閘,所以警長發出警告,若被告不打開鐵閘便會採取「爆門」行動。然而,被告未有聽從指示。因此,警長叫被告先交出身份證核對身份,當時被告表示由於家中混亂,她需時找身份證,並將木門關上。
📌進入單位後:
於約06:23時,被告將木門和鐵閘打開。警長將搜查令給予被告觀看後進入其單位。
辯方說警員在進入被告單位後要求被告將手機交出,所以被告不能要求用手機拍下搜屋過程。警長不同意。
於約06:24時,警員13705拘捕被告並警誡其。在警誡下,被告保持緘默。其後,被告表示想致電律師但不果,所以留下兩個留言予律師。
於約06:30至06:43時,被告到廁所換衫和被警員14928搜身。
警長同意當被告在廁所換衫和搜身過程時,是看不到客廳的情況。
辯方說警員警誡和拘捕被告的事情發生在被告換衫後。警長不同意。
辯方說有警員曾對被告說類似「你唔開鎖點證明電話屬於你抑或其他人呢」的話,而當被告沒有開鎖後,警員對被告說類似「你唔撚開啊?我慢慢同你玩」的話。警長不同意。
完成上述程序後,警員13705負責搜屋程序,當中警長負責搜查被告的床。在整個過程中,被告身在客廳(被告的床在客廳,故可目賭搜查過程)。
於約08:50時,整個搜查程序完結,警員13705將搜出的物品記錄在記事冊,由於被告表示等待律師,故記事冊沒有被告的確認簽署,被告亦沒有作出投訴。
警長說自己會盡可能予被告看見整個搜屋過程。至於搜屋的分工,他負責搜查被告的床和衣櫃上的衣服,結果他沒有發現。
警長說當時被告屋內沒有開冷氣,但有開啓兩扇窗。至於為何屋內的窗花被開啓時,警長表示因為警員13705接到通知,指被告曾丟鞋落街,所以他們要拍攝地面的照片,但同意自己沒有將這情況寫在口供紙上,和當時窗花沒有被鎖上。
辯方說警員13705曾對被告說「你丟鞋落街啊」,和「你好認咗,你唔認,我反轉你間屋」。警長不同意。
辯方說被告只能在單位角落觀看搜屋過程。警長不同意。
警長說自己沒有紀錄林督察何時到達單位,但記得他會問及搜屋的情況,而自己亦有告訴他自己的發現。事實上,林督察當時曾數次離開單位,但自己不知道其去向。
辯方說林督察曾問被告「你件高飛狗衫去咗邊啊」。警長說沒有印象。
辯方說被告家中的所有櫃門都被警員拆爛,當警員嘗試重新安裝但失敗時,被告曾說「放喺地下得喇」,然後站立,但警員馬上說類似「你即刻坐低,你犯嚟㗎,再郁告你襲警」的話。警長不同意。
辯方向警長呈上照片,照片顯示有櫃門分別跌在地上、或是已經損毀,或是消失不見。警長不同意這是因警方所致。
辯方說被告不清楚警員檢取物品的情況。警長不同意。辯方說警長曾在記事冊作Counter sign,即是代表警方有搜出物品,和沒有損壞物品。警長不肯定有沒有包含後者之意。
在警員離開單位並帶同到達警署後,警長表示沒有人上過被告的單位。
警長同意上述時間都是依賴警員13705的紀錄。
📎控方傳召PW4警員14777:
📌背景:
於2020年6月24日,警員於約06:02時到達被告居住旳屋邨執行任務,即觀察目標單位(留意有沒有物件從涉案單位丟出),而觀察點位處附近山坡的小徑,距離大廈約30米(平面距離)。
辯方說假設每層約2.5米高,撇開1樓和2樓,而被告的單位位處32樓。若以畢氏定理來計算,警員望向被告單位視距有80米(警員早前供稱他與大廈以平視來計算約相差30米)。警員同意。
警員說當他執行任務期間,他雖然沒有儀器協助,但現場光線充足、天氣睛朗、亦沒有障礙物遮掩他的視線。此外,他並不需要眼鏡協助觀察,自己亦沒有散光和近視。
警員同意被告的單位上下是有人正掠衫。此外。若下方樓層(除31樓)有東西掉下街,他是看不到的。
辯方說警員「望得不是很清楚」被告的單位。警員不同意,因為林督察有教他如何借冷氣機槽(由38樓向下數6個冷氣機槽)辨認被告的單位。此外,他雖然同意自己怕會數錯冷氣機槽的數量,但不同意當時曾數錯冷氣機槽的數量。
📌發現:
約06:18時,警員看到涉案單位近客廳的其中一扇窗戶被人打開。
約06:21時,警員看到有兩件綠色物件從單位跌出,並落在大廈地面,因此林督察見狀前往觀察這是甚麼物件。
警長同意自己見不到由誰人擲出那對綠色「Scott」鞋子。
警員說於06:05時至06:21時,他沒有望過其他樓層,他是一直注視著被告的單位。
約06:25時,林督察要求警員協助。
約06:27時,警員在大廈地面發現一隻「Scott」牌子的綠色鞋。因此他在現場附近作掃蕩,尋找另一隻鞋。
約06:40時,警員在大廈地面附近草叢的找到另一隻鞋。其後,警員在現場看守,並於約09:31時檢取鞋子。
約11:25時,警員將那對鞋交予警員13705看管。
警員指他是「相信」已呈堂的那對「Scott」鞋是由被告單位跌出的綠色物體。此外,他在掃蕩期間並沒有發現其他綠色物體。
在整個搜索過程中,警員指自己沒有檢查那對「Scott」鞋的大小。
關於上述提及的時間,警員說相關資料是來自自己的錶,而錶的時間是曾與林督察校對。
📌片段:
控方在庭上播放大廈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於06:21:35時,有隻鞋子跌在大廈地面;於06:24:57時,林督察出現在畫面中;於06:27:40時,警員出現在畫面中,他初時協助林督察,其後開始在草叢尋找另一隻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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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7月4日10:00續審,屆時會處理PW5的作供。
*有數名疑似警察學員於今日下午聆訊時進入法庭聽審數分鐘,實在令人奇怪
*上述底線內容為辯方盤問和控方覆問的內容
📌背景:
於2020年6月24日,警長持搜查令到被告的單位進行拘捕行動,過程中連同警員13705,林督察、警員14777、和警員14928。當中警員14777按林督察的指示,在附近公園的小徑設置觀察站,以觀看涉案單位有沒有東西掉下。
📌進入單位前:
於約06:13時,警長到達涉案單位,當時警員13705按下單位的門鐘。其後,被告於數分鐘後打開木門。警長見狀就出示委任證和展示搜查令,被告其後表示要致電律師,未待警長回應已關上木門。
警長指上門拘捕被告的3位警員(自己、警員13705、和警員14928)都是身穿便裝。警長不同意自己第一次看見被告時沒有展示委任證,他自己有將原本在胸前的委任證舉高。至於其他兩位警員,雖然他們沒有將原本在胸前的委任證舉高,但他們的委任證是在胸前。
辯方說警長在進入被告單位前已要求被告交出身份證,以及沒有展示過搜查令。警長不同意。
於約06:16時,警長通知林督察上述情況。
於約06:17時,警員13705按林督察指示按鐘。
於約06:19時,被告打開木門。警長便要求被告打開木門和鐵閘,但被告未有打開鐵閘,所以警長發出警告,若被告不打開鐵閘便會採取「爆門」行動。然而,被告未有聽從指示。因此,警長叫被告先交出身份證核對身份,當時被告表示由於家中混亂,她需時找身份證,並將木門關上。
📌進入單位後:
於約06:23時,被告將木門和鐵閘打開。警長將搜查令給予被告觀看後進入其單位。
辯方說警員在進入被告單位後要求被告將手機交出,所以被告不能要求用手機拍下搜屋過程。警長不同意。
於約06:24時,警員13705拘捕被告並警誡其。在警誡下,被告保持緘默。其後,被告表示想致電律師但不果,所以留下兩個留言予律師。
於約06:30至06:43時,被告到廁所換衫和被警員14928搜身。
警長同意當被告在廁所換衫和搜身過程時,是看不到客廳的情況。
辯方說警員警誡和拘捕被告的事情發生在被告換衫後。警長不同意。
辯方說有警員曾對被告說類似「你唔開鎖點證明電話屬於你抑或其他人呢」的話,而當被告沒有開鎖後,警員對被告說類似「你唔撚開啊?我慢慢同你玩」的話。警長不同意。
完成上述程序後,警員13705負責搜屋程序,當中警長負責搜查被告的床。在整個過程中,被告身在客廳(被告的床在客廳,故可目賭搜查過程)。
於約08:50時,整個搜查程序完結,警員13705將搜出的物品記錄在記事冊,由於被告表示等待律師,故記事冊沒有被告的確認簽署,被告亦沒有作出投訴。
警長說自己會盡可能予被告看見整個搜屋過程。至於搜屋的分工,他負責搜查被告的床和衣櫃上的衣服,結果他沒有發現。
警長說當時被告屋內沒有開冷氣,但有開啓兩扇窗。至於為何屋內的窗花被開啓時,警長表示因為警員13705接到通知,指被告曾丟鞋落街,所以他們要拍攝地面的照片,但同意自己沒有將這情況寫在口供紙上,和當時窗花沒有被鎖上。
辯方說警員13705曾對被告說「你丟鞋落街啊」,和「你好認咗,你唔認,我反轉你間屋」。警長不同意。
辯方說被告只能在單位角落觀看搜屋過程。警長不同意。
警長說自己沒有紀錄林督察何時到達單位,但記得他會問及搜屋的情況,而自己亦有告訴他自己的發現。事實上,林督察當時曾數次離開單位,但自己不知道其去向。
辯方說林督察曾問被告「你件高飛狗衫去咗邊啊」。警長說沒有印象。
辯方說被告家中的所有櫃門都被警員拆爛,當警員嘗試重新安裝但失敗時,被告曾說「放喺地下得喇」,然後站立,但警員馬上說類似「你即刻坐低,你犯嚟㗎,再郁告你襲警」的話。警長不同意。
辯方向警長呈上照片,照片顯示有櫃門分別跌在地上、或是已經損毀,或是消失不見。警長不同意這是因警方所致。
辯方說被告不清楚警員檢取物品的情況。警長不同意。辯方說警長曾在記事冊作Counter sign,即是代表警方有搜出物品,和沒有損壞物品。警長不肯定有沒有包含後者之意。
在警員離開單位並帶同到達警署後,警長表示沒有人上過被告的單位。
警長同意上述時間都是依賴警員13705的紀錄。
📎控方傳召PW4警員14777:
📌背景:
於2020年6月24日,警員於約06:02時到達被告居住旳屋邨執行任務,即觀察目標單位(留意有沒有物件從涉案單位丟出),而觀察點位處附近山坡的小徑,距離大廈約30米(平面距離)。
辯方說假設每層約2.5米高,撇開1樓和2樓,而被告的單位位處32樓。若以畢氏定理來計算,警員望向被告單位視距有80米(警員早前供稱他與大廈以平視來計算約相差30米)。警員同意。
警員說當他執行任務期間,他雖然沒有儀器協助,但現場光線充足、天氣睛朗、亦沒有障礙物遮掩他的視線。此外,他並不需要眼鏡協助觀察,自己亦沒有散光和近視。
警員同意被告的單位上下是有人正掠衫。此外。若下方樓層(除31樓)有東西掉下街,他是看不到的。
辯方說警員「望得不是很清楚」被告的單位。警員不同意,因為林督察有教他如何借冷氣機槽(由38樓向下數6個冷氣機槽)辨認被告的單位。此外,他雖然同意自己怕會數錯冷氣機槽的數量,但不同意當時曾數錯冷氣機槽的數量。
📌發現:
約06:18時,警員看到涉案單位近客廳的其中一扇窗戶被人打開。
約06:21時,警員看到有兩件綠色物件從單位跌出,並落在大廈地面,因此林督察見狀前往觀察這是甚麼物件。
警長同意自己見不到由誰人擲出那對綠色「Scott」鞋子。
警員說於06:05時至06:21時,他沒有望過其他樓層,他是一直注視著被告的單位。
約06:25時,林督察要求警員協助。
約06:27時,警員在大廈地面發現一隻「Scott」牌子的綠色鞋。因此他在現場附近作掃蕩,尋找另一隻鞋。
約06:40時,警員在大廈地面附近草叢的找到另一隻鞋。其後,警員在現場看守,並於約09:31時檢取鞋子。
約11:25時,警員將那對鞋交予警員13705看管。
警員指他是「相信」已呈堂的那對「Scott」鞋是由被告單位跌出的綠色物體。此外,他在掃蕩期間並沒有發現其他綠色物體。
在整個搜索過程中,警員指自己沒有檢查那對「Scott」鞋的大小。
關於上述提及的時間,警員說相關資料是來自自己的錶,而錶的時間是曾與林督察校對。
📌片段:
控方在庭上播放大廈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於06:21:35時,有隻鞋子跌在大廈地面;於06:24:57時,林督察出現在畫面中;於06:27:40時,警員出現在畫面中,他初時協助林督察,其後開始在草叢尋找另一隻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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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7月4日10:00續審,屆時會處理PW5的作供。
*有數名疑似警察學員於今日下午聆訊時進入法庭聽審數分鐘,實在令人奇怪
*上述底線內容為辯方盤問和控方覆問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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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7月04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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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07.02-07.0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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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0
👤譚得志(47)🛑服刑中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1/1] (#港區國安法 #20200524銅鑼灣 舉行或召集非法集結 拒絕或故意忽略遵從警員命令 煽動文字; #批評政府言論 4項煽動文字; #20200117大埔 煽惑非法集結 煽動文字 擾亂秩序;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4月20日被判處3年4個月監禁和5000元罰款。)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8個月 #續審 [78/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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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14:30
👤蔡(20)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佐敦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葉,翁,尹,溫,黃,姚(18-27) #續審 [18/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10:00
👤李(50) #續審 [2/5] (#0921元朗 2項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20200624葵涌 妨礙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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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7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4:30
👤林卓廷(42)🛑已還押逾28個月 #提堂 (#0511立法會 2項襲擊,妨礙或騷擾立法會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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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廿九庭 👤黃學禮/前沙田區議員(29) #提訊 (律政司向黃學禮申索食環署於2015年11月11日至2019年12月5日期間移除黃學禮的未經許可宣傳品的費用,即工作費和過期附加費共$41433。)
#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馮漢邦(48) 普通襲撃 #休班飲酒打女人
09: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五庭 🐶蘇靖峰(29) 公職人員接受利益 訂明人員索取利益 #萬三蚊賣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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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廿九庭 👤黃學禮/前沙田區議員(29) #提訊 (律政司向黃學禮申索食環署於2015年11月11日至2019年12月5日期間移除黃學禮的未經許可宣傳品的費用,即工作費和過期附加費共$41433。)
#不是聲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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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月04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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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提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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