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12/19]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D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3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
#江美儀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
上午內容
0947 開庭
⏺A4及A5:特別事項 辯方案情
📌A5作供
🔸主問
2020 5月26日時20歲,當日早上在交加街6號店舖,店內有一倉庫,亦有一門去後巷,那處有廁所。警方進店時自己正在刷馬桶。16566突在後面叫咪郁,做緊咩,自己答「唔知咩事,阿媽叫我倒」,隨後走回店內收銀處有2女警員查問,自己答我打工及拎出商業登記。之後再有2位警員入店內並叫落閘並再問事件來龍去脈,自己電話訊息通知聆聲不停響,8595話你個電話響,自已沒理。劉警長問CCTV有冇錄影功能,自己答不知道,16566查看CCTV,期間自己電話再次響,8595問邊個搵可以覆,自己在褲袋取出黑色電話開鎖並開whatsapp, 此時劉警長禁住不比打訊息並取走電話,16566從冇要求交出電話或要求解鎖。劉警長取去電話後聽訊息內容但因用方言不明白,之後警員再叫入去倉庫,劉警長在門外,5分鐘後返回舖面,約11時女警長嫌音樂嘈叫熄,自己在台面取出白色電話禁停。16566再問CCTV密碼是否忘記,自己記起手機有CCTV程式,自己用黑色手機找CCTV程式,16566叫打開,但仍是要密碼,女警長於是叫搞唔掂擺返低,自己唯有將已開鎖電話放低。期間冇人問過黑色電話密碼,亦冇人要求示範開機手勢,查問訊息內容或要求交出電話。
白色電話平時店用作播歌,有數字密碼。16566庭上操作有白色閃圖案,是冇解鎖時才見到。電話沒有通訊軟件。16566證供指先開白色電話調查,之後發現黑色電話響是不正確,過程中16566從未要求講密碼,也不知有權可以不提供。
🫂CC104b 收銀機頂CCTV 10:58:28 起,黑色電話訊息通知響,8595叫睇咗先,自己從褲袋取出電話
11:00:12,16566手上白色電話所見未能解鎖
11:00:58 至11:01:08 16566 再試解鎻不成功
11:08:05 警員16566叫取黑色電話開CCTV程式
11:08:28 片段可見正嘗試打開CCTV程式,但沒有密碼不成功
🫂CC103 11:08:11起至11:08:17,黑色電話沒有解鎖
🔹盤問
D6 代表:
-不同意指店內厠所冇講過「唔知咩事,阿媽叫我倒」,其實只是案件主管到場才說「唔知咩事,阿媽叫我做」
控方:
-確認身上有黑色電話,白色電話放在收銀處作播放音樂
-在店內從冇警員問取黑色電話密碼,自己也沒冇講出密碼,白色電話也如是。
-警員未到前黑色手機也收過訊息並有閱讀,是母親發的
-不同意有向16566說過「媽媽的訊息,唔信你睇吓」
- CCTV即時收看不需密碼,但重看或用其他功能要,手機程式也是,間中去廁所時才使用,自己冇重看所以不知密碼
-約11:08 自己熄音樂,即查閱黑色電話CCTV程式前
-白色iphone冇通訊軟件,所以不會有訊息通知,片段中畫面文字是遊戲訊息文字
-黑色手機開鎖後如放下一陣會熄畫面及再上鎻
-🫂 CC104b 11:06:18 黑色手機放收銀枱上已解鎖,16566間中用手指觸摸螢幕保持開鎖。11:07:21 由16566先掂白色電話停止音樂,剛才作供說自己禁停是搞錯。11:08:06 A5拿起黑色手機,16566傾前動作,不同意自己正向16566展示手機解鎖密碼
11:08:49 開鎖黑色電話放回枱面,
11:11:12 16566觸碰畫面,直至11:12:xx 也沒有人掂過手機
-不知被補,只知要去警署落供,離開店時警員建議笠黑色頭套,自己冇問為何,因女警長叫熄音樂時約11:11話因管有危險物品要去落口供。
-冇留意案件主管林警長11:13到時有冇人向他匯報
-黑色電話是用手勢圖案開鎖,不同意在1108時向警員展示
-不同意店內有作拘捕及警誡
🔸覆問
-白色電話出現遊戲文字訊息,多是遊戲活動時間
- CCTV手機app 只在去廁所才即時看,不用密碼
-盤問時白色電話答沒有比密碼,主問答有開手機,澄清有開畫面比16566睇但不打算提供密碼
- A5特別事項案情完-
📌案件管理
D4及D5特別事項書面結案陳詞雙方明早10:30交到法庭。
1213 今日完畢,案件押後至明午1430繼續聽取口頭補充特別事項陣詞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12/19]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D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3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
#江美儀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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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內容
0947 開庭
⏺A4及A5:特別事項 辯方案情
📌A5作供
🔸主問
2020 5月26日時20歲,當日早上在交加街6號店舖,店內有一倉庫,亦有一門去後巷,那處有廁所。警方進店時自己正在刷馬桶。16566突在後面叫咪郁,做緊咩,自己答「唔知咩事,阿媽叫我倒」,隨後走回店內收銀處有2女警員查問,自己答我打工及拎出商業登記。之後再有2位警員入店內並叫落閘並再問事件來龍去脈,自己電話訊息通知聆聲不停響,8595話你個電話響,自已沒理。劉警長問CCTV有冇錄影功能,自己答不知道,16566查看CCTV,期間自己電話再次響,8595問邊個搵可以覆,自己在褲袋取出黑色電話開鎖並開whatsapp, 此時劉警長禁住不比打訊息並取走電話,16566從冇要求交出電話或要求解鎖。劉警長取去電話後聽訊息內容但因用方言不明白,之後警員再叫入去倉庫,劉警長在門外,5分鐘後返回舖面,約11時女警長嫌音樂嘈叫熄,自己在台面取出白色電話禁停。16566再問CCTV密碼是否忘記,自己記起手機有CCTV程式,自己用黑色手機找CCTV程式,16566叫打開,但仍是要密碼,女警長於是叫搞唔掂擺返低,自己唯有將已開鎖電話放低。期間冇人問過黑色電話密碼,亦冇人要求示範開機手勢,查問訊息內容或要求交出電話。
白色電話平時店用作播歌,有數字密碼。16566庭上操作有白色閃圖案,是冇解鎖時才見到。電話沒有通訊軟件。16566證供指先開白色電話調查,之後發現黑色電話響是不正確,過程中16566從未要求講密碼,也不知有權可以不提供。
🫂CC104b 收銀機頂CCTV 10:58:28 起,黑色電話訊息通知響,8595叫睇咗先,自己從褲袋取出電話
11:00:12,16566手上白色電話所見未能解鎖
11:00:58 至11:01:08 16566 再試解鎻不成功
11:08:05 警員16566叫取黑色電話開CCTV程式
11:08:28 片段可見正嘗試打開CCTV程式,但沒有密碼不成功
🫂CC103 11:08:11起至11:08:17,黑色電話沒有解鎖
🔹盤問
D6 代表:
-不同意指店內厠所冇講過「唔知咩事,阿媽叫我倒」,其實只是案件主管到場才說「唔知咩事,阿媽叫我做」
控方:
-確認身上有黑色電話,白色電話放在收銀處作播放音樂
-在店內從冇警員問取黑色電話密碼,自己也沒冇講出密碼,白色電話也如是。
-警員未到前黑色手機也收過訊息並有閱讀,是母親發的
-不同意有向16566說過「媽媽的訊息,唔信你睇吓」
- CCTV即時收看不需密碼,但重看或用其他功能要,手機程式也是,間中去廁所時才使用,自己冇重看所以不知密碼
-約11:08 自己熄音樂,即查閱黑色電話CCTV程式前
-白色iphone冇通訊軟件,所以不會有訊息通知,片段中畫面文字是遊戲訊息文字
-黑色手機開鎖後如放下一陣會熄畫面及再上鎻
-🫂 CC104b 11:06:18 黑色手機放收銀枱上已解鎖,16566間中用手指觸摸螢幕保持開鎖。11:07:21 由16566先掂白色電話停止音樂,剛才作供說自己禁停是搞錯。11:08:06 A5拿起黑色手機,16566傾前動作,不同意自己正向16566展示手機解鎖密碼
11:08:49 開鎖黑色電話放回枱面,
11:11:12 16566觸碰畫面,直至11:12:xx 也沒有人掂過手機
-不知被補,只知要去警署落供,離開店時警員建議笠黑色頭套,自己冇問為何,因女警長叫熄音樂時約11:11話因管有危險物品要去落口供。
-冇留意案件主管林警長11:13到時有冇人向他匯報
-黑色電話是用手勢圖案開鎖,不同意在1108時向警員展示
-不同意店內有作拘捕及警誡
🔸覆問
-白色電話出現遊戲文字訊息,多是遊戲活動時間
- CCTV手機app 只在去廁所才即時看,不用密碼
-盤問時白色電話答沒有比密碼,主問答有開手機,澄清有開畫面比16566睇但不打算提供密碼
- A5特別事項案情完-
📌案件管理
D4及D5特別事項書面結案陳詞雙方明早10:30交到法庭。
1213 今日完畢,案件押後至明午1430繼續聽取口頭補充特別事項陣詞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5/35]
D3:葉(25)/ D4:翁(27)
D5:尹(24)/ D6:温(25)
D8:黃(19)/ D15:姚(22)
控罪:
(1)暴動 [D1-15]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今日開始盤問D3第四證人-李女士
現補上昨日主問內容:
📌傳召DW4 李女士
主問前,控方問證人剛才是否曾坐在法庭內。證人回答在證人室。
🔸辯方主問:
證人現年27歲,11月18日當時工作和住址都在西貢, 擔任文員。於2017年2月在一領袖培訓課程認識D3,內容為企業培訓,於課程中證人和D3同組,課程為期半年,至2017年5-6月和D3開始熟絡,至2019年11月也有保持聯絡,彼此不是男女朋友關係。
二人在2019年11月前大概兩個月會見一次,傾偈食飯,證人指自己少玩Poker,知悉被告有玩,自己亦有和被告一起玩。11月18日前證人知道被告在好望角一單位內玩poker,知道該處的poker club有定期活動。證人在11月18前上過上址大約五次,被告也在,自己不認識該處的其他人。通常會逗留一至兩小時,會看其他人玩poker,亦曾參與,也會和被告傾偈。證人不知道被告有冇該處的鎖匙,自己則沒有。證人指不知道上址的主要用途。
11月18日證人需要上班,當日約了妹妹在旺角晚餐,原定1800放工但OT至1830,因此搭的士去旺角,忘記在哪裏見到妹妹,二人一同前往找餐廳,大約八點幾食完,之後沒有安排活動,便看看被告在不在好望角,打算和妹妹一同上去。之後在2030到達好望角,到達後看見被告和其他人,但忘記幾多人。和被告傾偈至2200,證人冇睇錶,指2200是估算時間。2030至2200證人冇離開好望角單位,之後和妹妹,被告一同落街搵嘢食然後打算各自回家,一開頭冇諗住邊條街搵食,決定落咗去再算。
落樓後去了豉油街,證人指當時環境沒有警察和黑衣人,在豉油街往花園街,最後在豉油街買飲料,證人和妹妹分享一杯,被告自己飲一杯。買完喺花園街豉油街十字交界飲咗大概10至15分鐘。購買時間大約是2240至45, 記得時間是因為店員曾提醒last order時間。之後用了約15分鐘到達路口,證人和妹妹打算前往家樂坊搭小巴回家,並指出西洋菜南街和通菜街有小巴站,證人和妹妹和被告一同前往小巴站( 2300到達? )到達站後發現沒有小巴,於是行往碧街欲查看有冇地鐵。
之後沿彌敦道往碧街地鐵口,當到達碧街未到達地鐵之時,證人指看到一群人在跑大約100人,黑色衣着,不是警察,該群人由油麻地沿彌敦道往旺角方向,部份人四散入內街,有聞到刺鼻氣味。證人指出他拖着妹妹和被告向後跑,即沿着彌敦道往旺角方向跑,並指出該群黑衣人跑得很快(官問證人當時心情如何,回答驚,官問妹妹呢被告呢,證人回答一樣,官問點解要跑,證人回答唔知前面發生乜事,官問點解唔選擇企喺原地,證人回答如果唔跟住人流去,會怕被撞跌)證人認為被告跑得比他和妹妹快些,法官請證人離席
官續指不知控方會如何盤問,對法庭是否需要警戒證人有顧慮,認為法庭有責任向證人講出不能侵害他自己的利益。辯方問及侵害之基礎,法官指係Self discrimination嘅問題, 辯方指出應該沒有這方面的擔憂。證人返回法庭
證人指出他和妹妹和被告沿着彌敦道往旺角跑至登打士街停低看看後面環境如何,並指他們是和黑衣人一起跑,看後面時看見黑衣人也停下,但被告則不見了,中間有很多黑衣人穿插,證人認為可能走散咗。知被告消失時是在登打士街和彌敦道交界靠左位置,冇轉入登打士街。
證人指出曾經打電話給被告但冇人聽,之後證人帶妹妹離開旺角,打算搭的士,望向內街向渡船街方向看見有的士,於是前往並在廣東道新填地街上的士(官問證人是否很熟悉街名,證人回答有在旺角行街)證人指出他之後有一直搵被告,至到凌晨四點有消息,因為他的朋友WhatsApp證人指立場ig有相關被捕相片。證人指出忘記走散的時間,重申2240至45為飲品店last order,用了15分鐘飲嘢,估計走散中間有20分鐘時間,再半個鐘後上的士。 證人於地圖上畫出離開好望角至到搭的士離開的路線,並於買嘢飲,小巴站,回頭跑,和發現失散的四個位置作標注。(官問證人今日之前有冇睇過份地圖,證人回答有,上星期同大狀有見過面)
🔹控方盤問
https://telegra.ph/1118YMT-Trial-1535-D3-DW4-prosecution-session-2023628-07-04
—————————————————
📌傳召D4 作供
🔸辯方主問未完(內容後補)
D4有兩名證人,下午完成D4盤問後會傳僱主作供,劉女士需要星期五才到法庭
下午1430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陳廣池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5/35]
D3:葉(25)/ D4:翁(27)
D5:尹(24)/ D6:温(25)
D8:黃(19)/ D15:姚(22)
控罪:
(1)暴動 [D1-15]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今日開始盤問D3第四證人-李女士
現補上昨日主問內容:
📌傳召DW4 李女士
主問前,控方問證人剛才是否曾坐在法庭內。證人回答在證人室。
🔸辯方主問:
證人現年27歲,11月18日當時工作和住址都在西貢, 擔任文員。於2017年2月在一領袖培訓課程認識D3,內容為企業培訓,於課程中證人和D3同組,課程為期半年,至2017年5-6月和D3開始熟絡,至2019年11月也有保持聯絡,彼此不是男女朋友關係。
二人在2019年11月前大概兩個月會見一次,傾偈食飯,證人指自己少玩Poker,知悉被告有玩,自己亦有和被告一起玩。11月18日前證人知道被告在好望角一單位內玩poker,知道該處的poker club有定期活動。證人在11月18前上過上址大約五次,被告也在,自己不認識該處的其他人。通常會逗留一至兩小時,會看其他人玩poker,亦曾參與,也會和被告傾偈。證人不知道被告有冇該處的鎖匙,自己則沒有。證人指不知道上址的主要用途。
11月18日證人需要上班,當日約了妹妹在旺角晚餐,原定1800放工但OT至1830,因此搭的士去旺角,忘記在哪裏見到妹妹,二人一同前往找餐廳,大約八點幾食完,之後沒有安排活動,便看看被告在不在好望角,打算和妹妹一同上去。之後在2030到達好望角,到達後看見被告和其他人,但忘記幾多人。和被告傾偈至2200,證人冇睇錶,指2200是估算時間。2030至2200證人冇離開好望角單位,之後和妹妹,被告一同落街搵嘢食然後打算各自回家,一開頭冇諗住邊條街搵食,決定落咗去再算。
落樓後去了豉油街,證人指當時環境沒有警察和黑衣人,在豉油街往花園街,最後在豉油街買飲料,證人和妹妹分享一杯,被告自己飲一杯。買完喺花園街豉油街十字交界飲咗大概10至15分鐘。購買時間大約是2240至45, 記得時間是因為店員曾提醒last order時間。之後用了約15分鐘到達路口,證人和妹妹打算前往家樂坊搭小巴回家,並指出西洋菜南街和通菜街有小巴站,證人和妹妹和被告一同前往小巴站( 2300到達? )到達站後發現沒有小巴,於是行往碧街欲查看有冇地鐵。
之後沿彌敦道往碧街地鐵口,當到達碧街未到達地鐵之時,證人指看到一群人在跑大約100人,黑色衣着,不是警察,該群人由油麻地沿彌敦道往旺角方向,部份人四散入內街,有聞到刺鼻氣味。證人指出他拖着妹妹和被告向後跑,即沿着彌敦道往旺角方向跑,並指出該群黑衣人跑得很快(官問證人當時心情如何,回答驚,官問妹妹呢被告呢,證人回答一樣,官問點解要跑,證人回答唔知前面發生乜事,官問點解唔選擇企喺原地,證人回答如果唔跟住人流去,會怕被撞跌)證人認為被告跑得比他和妹妹快些,法官請證人離席
官續指不知控方會如何盤問,對法庭是否需要警戒證人有顧慮,認為法庭有責任向證人講出不能侵害他自己的利益。辯方問及侵害之基礎,法官指係Self discrimination嘅問題, 辯方指出應該沒有這方面的擔憂。證人返回法庭
證人指出他和妹妹和被告沿着彌敦道往旺角跑至登打士街停低看看後面環境如何,並指他們是和黑衣人一起跑,看後面時看見黑衣人也停下,但被告則不見了,中間有很多黑衣人穿插,證人認為可能走散咗。知被告消失時是在登打士街和彌敦道交界靠左位置,冇轉入登打士街。
證人指出曾經打電話給被告但冇人聽,之後證人帶妹妹離開旺角,打算搭的士,望向內街向渡船街方向看見有的士,於是前往並在廣東道新填地街上的士(官問證人是否很熟悉街名,證人回答有在旺角行街)證人指出他之後有一直搵被告,至到凌晨四點有消息,因為他的朋友WhatsApp證人指立場ig有相關被捕相片。證人指出忘記走散的時間,重申2240至45為飲品店last order,用了15分鐘飲嘢,估計走散中間有20分鐘時間,再半個鐘後上的士。 證人於地圖上畫出離開好望角至到搭的士離開的路線,並於買嘢飲,小巴站,回頭跑,和發現失散的四個位置作標注。(官問證人今日之前有冇睇過份地圖,證人回答有,上星期同大狀有見過面)
🔹控方盤問
https://telegra.ph/1118YMT-Trial-1535-D3-DW4-prosecution-session-2023628-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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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D4 作供
🔸辯方主問未完(內容後補)
D4有兩名證人,下午完成D4盤問後會傳僱主作供,劉女士需要星期五才到法庭
下午1430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新案件 #提堂
👤江(63)
控罪陳述: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控罪詳情:被告被控於2022年12月28日至2023年6月2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一些陳述、相片、圖片及/或影片,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警方檢取2部電話、2部pad、1部電腦
被告的73個信息分為2組:
-A組有52條信息,在六個月前發佈,在Facebook向公眾展示,還有被告的樣子
-B組有21 條信息,是近六個月向公眾展示,
控方指在電話,用獨特密碼可以解鎖被告的Facebook
信息內容方面,分為四類:
一,對中央政府憎恨
在Group A信息中可見憎恨中央政府的內容,例如「中共反人類公平自由」「反極權渴望」「見到五星旗就想嘔」「不要忘記海外組織力量繼續抗共」「裝備自己抵抗極權」
在Group B信息也可看出,例如「死共產黨害人害己」「將病毒散播全世界」「共產霸權,唔死都落地獄」
二,憎恨香港政府
信息例如「香港已死」「無言論自由」「國安法係幫忙打壓異己」「香港已成警察國家」「香港不值得留戀 」「國安法是極權手段」
三,激起香港居民對特區政府的憎恨
信息有關港獨,例如「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香港不獨立會被中共拖累」「把願榮光歸香港變成國歌」「要返到從前重新建立制度」「革命無罪 造反有理」
四,唆使他人不守法
信息例如「中國其他地方要脫離管治」「台灣是獨立國家」「南海 新疆 蒙古 西藏都不是中國」「台灣是主權國家」
——————————————————
控方反對保釋,辯方有保釋申請但被拒,不需要8日覆核,押後到2023年7月26日14:30再訊,期間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蘇惠德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新案件 #提堂
👤江(63)
控罪陳述: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控罪詳情:被告被控於2022年12月28日至2023年6月2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一些陳述、相片、圖片及/或影片,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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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檢取2部電話、2部pad、1部電腦
被告的73個信息分為2組:
-A組有52條信息,在六個月前發佈,在Facebook向公眾展示,還有被告的樣子
-B組有21 條信息,是近六個月向公眾展示,
控方指在電話,用獨特密碼可以解鎖被告的Facebook
信息內容方面,分為四類:
一,對中央政府憎恨
在Group A信息中可見憎恨中央政府的內容,例如「中共反人類公平自由」「反極權渴望」「見到五星旗就想嘔」「不要忘記海外組織力量繼續抗共」「裝備自己抵抗極權」
在Group B信息也可看出,例如「死共產黨害人害己」「將病毒散播全世界」「共產霸權,唔死都落地獄」
二,憎恨香港政府
信息例如「香港已死」「無言論自由」「國安法係幫忙打壓異己」「香港已成警察國家」「香港不值得留戀 」「國安法是極權手段」
三,激起香港居民對特區政府的憎恨
信息有關港獨,例如「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香港不獨立會被中共拖累」「把願榮光歸香港變成國歌」「要返到從前重新建立制度」「革命無罪 造反有理」
四,唆使他人不守法
信息例如「中國其他地方要脫離管治」「台灣是獨立國家」「南海 新疆 蒙古 西藏都不是中國」「台灣是主權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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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反對保釋,辯方有保釋申請但被拒,不需要8日覆核,押後到2023年7月26日14:30再訊,期間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1/20]
D10: 潘(22)
D11: P.B.(34)
^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6位認罪被告還押至7月10日求情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0 #關恆芬大律師
D11 #黎詠婷大律師
——————————
📌繼續D10潘先生作供
🔹 繼續控方盤問
📎播放潘先生身處臨時羈留區片段
潘先生確認,片段如實反映當日自己衣著,即其白色上衣沒有攝入黑色褲內,但有一白色logo的黑色背囊本身是孭在背後、兩條肩帶掛在雙肩,不是如片段中顯示般單肩打斜孭在前方。
📎播放潘先生身處臨時羈留區片段
潘先生同意,片中面向寶寧大廈、身穿白色上衣和背後孭住有一白色logo的黑色背囊的人士有可能是自己。
📎播放警方推進後現場片段
潘先生同意,片中被制服人士衣著和打扮與自己吻合,不清楚是否確實是自己,只認為片中人與剛播放片段中面向寶寧大廈的人為同一人。主控指出,畫面實時為警方推進後約6分鐘時間,當時潘先生已經被制服。
📎播放警方推進後現場片段
畫面見到一人被警員壓住趴在地上,潘先生同意片中人外形與自己相似,但畫面不清晰,不能確定是否自己本人。主控指出,畫面實時為警方推進後約2分鐘時間,當時潘先生已經被制服。
潘先生較早前供稱,他在九龍行被警員按壓在地上並往尖沙咀方向拖行時,示威者仍在向北逃跑,即是當時警員拖行他是與示威者相反方向行。
🔸辯方覆問
不爭議碧街與咸美頓街相距90米;當時他自己與在碧街的「隊尾」示威者距離大約40米,示威者往北逃跑、衝向他約10秒時間。
📎潘先生身處臨時羈留區片段截圖
畫面見到,背向鏡頭的他左手有污漬,應該是被警員拖行所造成。
📌傳召D11 Mr. Pun作供
Mr. Pun今年39歲,已婚,在尼泊爾出生,在村莊接受教育,教育程度至七年級,其後以務農為生。
2008年他約24歲時來港,現在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他的太太同樣來自尼泊爾,二人沒有子女,香港住所位於吳松街。來港後他沒有再讀書,有工作;案發時他從事斜坡工程建築工人,工作由同樣來自尼泊爾的朋友介紹。
他不太懂廣東話,只懂少許與工作相關內容,讀寫聽講也不能;他懂少許簡單英文字。2019年他不知道香港正發生社會事件——當時他知道有時有發生打交、有時地鐵站會關閉,但不太影響他的工作和自己生活,而他亦不知道這些事情發生的原因。他沒有本地朋友。
案發當日他需要在南丫島工作。根據已呈堂的八達通紀錄,當日早上7:23他曾身處西貢街的7-11便利店,因口渴而去買寶礦力飲,其後在尖沙咀碼頭乘搭了天星小輪去中環。他由西貢街7-11徒步前往碼頭;前一晚他在印尼友人位於油麻地碧街的住所過夜。
他當日搭天星小輪到中環後,再搭船去南丫島,然後就開始工作。17:08他再使用八達通,繳付返中環的船費;他當日的工作已完成。17:45他在中環天星小輪閘口拍了卡付費,但最終沒有搭到船,因有太多示威者,不能通過。一起工作的兩位友人說應該去灣仔搭船,所以他們就去灣仔碼頭。他們告訴職員之前已在另一處拍了卡,所以獲得代用劵搭船,無需再拍八達通付船費。最終他們大概18:40到達尖沙咀碼頭,其後到了一間在上海街附近的尼泊爾餐廳食飯,食了大約一小時或更短時間。其中一位友人飲醉酒,他送友人到家樓下就離開,去了OK便利店用八達通卡買東西,之後約20:30或20:45左右再到印尼友人油麻地的家,逗留至11點幾離開。落樓後他發現口袋沒有香煙,於是打算在附近一間尼泊爾店舖購買,但去到店舖位置見到已關門。他聽到聲響,於是去彌敦道看看什麼事。
他在彌敦道看到遠處有警方與示威者衝突,於是後退,想回家。他在停低的位置聞到燒焦氣味,眼睛有點熱感覺。他想經A出口闊巷回家,突然好多人過來,他想避開人群,移開到一旁但被人推倒在地上。過程中他左手臂受傷、疼痛,隨後警察就來到把他帶走。稍後他被安排進入臨時羈留區,警員用英文問了他三個問題,他明白其中兩個問題,另一問題就不太理解。
📎播放臨時羈留區片段
警員問他姓名和身份證號碼,他都有回答;第三個問題他聽不懂(按:問題是他的出生日期),但答了警員自己是工作完回來。
他被捕時穿灰色衫褲和黑色拖鞋;工作時他要穿安全鞋,下班就換拖鞋。他當日有帶雨傘,但一直放在背囊內,沒有拿過出來用。他當晚沒有戴過眼罩或任何蒙面物品,被捕前沒有脫下身上任何物品。剛到彌敦道時他聽到警方有說話,但不明白內容。
他對香港政治不感興趣,甚至不知道衝突、爭拗的原因。他沒有使用Telegram,沒有上過連登討論區。他當日沒有意圖參與或支持暴動。
案件押後至明天10:00續審,控方開始盤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謝沈智慧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1/20]
D10: 潘(22)
D11: P.B.(34)
^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6位認罪被告還押至7月10日求情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0 #關恆芬大律師
D11 #黎詠婷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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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D10潘先生作供
🔹 繼續控方盤問
📎播放潘先生身處臨時羈留區片段
潘先生確認,片段如實反映當日自己衣著,即其白色上衣沒有攝入黑色褲內,但有一白色logo的黑色背囊本身是孭在背後、兩條肩帶掛在雙肩,不是如片段中顯示般單肩打斜孭在前方。
📎播放潘先生身處臨時羈留區片段
潘先生同意,片中面向寶寧大廈、身穿白色上衣和背後孭住有一白色logo的黑色背囊的人士有可能是自己。
📎播放警方推進後現場片段
潘先生同意,片中被制服人士衣著和打扮與自己吻合,不清楚是否確實是自己,只認為片中人與剛播放片段中面向寶寧大廈的人為同一人。主控指出,畫面實時為警方推進後約6分鐘時間,當時潘先生已經被制服。
📎播放警方推進後現場片段
畫面見到一人被警員壓住趴在地上,潘先生同意片中人外形與自己相似,但畫面不清晰,不能確定是否自己本人。主控指出,畫面實時為警方推進後約2分鐘時間,當時潘先生已經被制服。
潘先生較早前供稱,他在九龍行被警員按壓在地上並往尖沙咀方向拖行時,示威者仍在向北逃跑,即是當時警員拖行他是與示威者相反方向行。
🔸辯方覆問
不爭議碧街與咸美頓街相距90米;當時他自己與在碧街的「隊尾」示威者距離大約40米,示威者往北逃跑、衝向他約10秒時間。
📎潘先生身處臨時羈留區片段截圖
畫面見到,背向鏡頭的他左手有污漬,應該是被警員拖行所造成。
📌傳召D11 Mr. Pun作供
Mr. Pun今年39歲,已婚,在尼泊爾出生,在村莊接受教育,教育程度至七年級,其後以務農為生。
2008年他約24歲時來港,現在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他的太太同樣來自尼泊爾,二人沒有子女,香港住所位於吳松街。來港後他沒有再讀書,有工作;案發時他從事斜坡工程建築工人,工作由同樣來自尼泊爾的朋友介紹。
他不太懂廣東話,只懂少許與工作相關內容,讀寫聽講也不能;他懂少許簡單英文字。2019年他不知道香港正發生社會事件——當時他知道有時有發生打交、有時地鐵站會關閉,但不太影響他的工作和自己生活,而他亦不知道這些事情發生的原因。他沒有本地朋友。
案發當日他需要在南丫島工作。根據已呈堂的八達通紀錄,當日早上7:23他曾身處西貢街的7-11便利店,因口渴而去買寶礦力飲,其後在尖沙咀碼頭乘搭了天星小輪去中環。他由西貢街7-11徒步前往碼頭;前一晚他在印尼友人位於油麻地碧街的住所過夜。
他當日搭天星小輪到中環後,再搭船去南丫島,然後就開始工作。17:08他再使用八達通,繳付返中環的船費;他當日的工作已完成。17:45他在中環天星小輪閘口拍了卡付費,但最終沒有搭到船,因有太多示威者,不能通過。一起工作的兩位友人說應該去灣仔搭船,所以他們就去灣仔碼頭。他們告訴職員之前已在另一處拍了卡,所以獲得代用劵搭船,無需再拍八達通付船費。最終他們大概18:40到達尖沙咀碼頭,其後到了一間在上海街附近的尼泊爾餐廳食飯,食了大約一小時或更短時間。其中一位友人飲醉酒,他送友人到家樓下就離開,去了OK便利店用八達通卡買東西,之後約20:30或20:45左右再到印尼友人油麻地的家,逗留至11點幾離開。落樓後他發現口袋沒有香煙,於是打算在附近一間尼泊爾店舖購買,但去到店舖位置見到已關門。他聽到聲響,於是去彌敦道看看什麼事。
他在彌敦道看到遠處有警方與示威者衝突,於是後退,想回家。他在停低的位置聞到燒焦氣味,眼睛有點熱感覺。他想經A出口闊巷回家,突然好多人過來,他想避開人群,移開到一旁但被人推倒在地上。過程中他左手臂受傷、疼痛,隨後警察就來到把他帶走。稍後他被安排進入臨時羈留區,警員用英文問了他三個問題,他明白其中兩個問題,另一問題就不太理解。
📎播放臨時羈留區片段
警員問他姓名和身份證號碼,他都有回答;第三個問題他聽不懂(按:問題是他的出生日期),但答了警員自己是工作完回來。
他被捕時穿灰色衫褲和黑色拖鞋;工作時他要穿安全鞋,下班就換拖鞋。他當日有帶雨傘,但一直放在背囊內,沒有拿過出來用。他當晚沒有戴過眼罩或任何蒙面物品,被捕前沒有脫下身上任何物品。剛到彌敦道時他聽到警方有說話,但不明白內容。
他對香港政治不感興趣,甚至不知道衝突、爭拗的原因。他沒有使用Telegram,沒有上過連登討論區。他當日沒有意圖參與或支持暴動。
案件押後至明天10:00續審,控方開始盤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5/35]
D3:葉(25)/ D4:翁(27)
D5:尹(24)/ D6:温(25)
D8:黃(19)/ D15:姚(22)
控罪:
(1)暴動 [D1-15]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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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D4作供
🔸辯方主問D4內容
https://telegra.ph/1118YMT-Trial-1535D4-Defense-2023628-06-30
🔹控方盤問D4內容
https://telegra.ph/1118YMT-Trial-1535-D4-prosecution-session-2023628-07-02
D4尚有2名辯方證人,及後會先處理D6案情才到D5,星期五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陳廣池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5/35]
D3:葉(25)/ D4:翁(27)
D5:尹(24)/ D6:温(25)
D8:黃(19)/ D15:姚(22)
控罪:
(1)暴動 [D1-15]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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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D4作供
🔸辯方主問D4內容
https://telegra.ph/1118YMT-Trial-1535D4-Defense-2023628-06-30
🔹控方盤問D4內容
https://telegra.ph/1118YMT-Trial-1535-D4-prosecution-session-2023628-07-02
D4尚有2名辯方證人,及後會先處理D6案情才到D5,星期五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29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6.28]
[2023.06.25-07.0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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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7個月 #續審 [76/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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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0
👥潘,P.B/尼泊爾籍手足(22-34) #續審 [12/20]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鍾,羅,吳,鄧,李(18-34)🛑鍾已還押24日;其餘四人已還押13日 #求情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胡,翁,溫,許,葉,張,周,鄧(18-26)🛑鄧已還押24日;其他被告已還押27日 🔥#判刑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14:30
👥倪,區,黃,倪,丁(18-43) #續審 [13/19] (#20200330跑馬地 2項縱火 #20200526灣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黃,何,馬,王宗堯,吳,林(21-41) #續審 [18/44]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2項刑事損壞)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梁雅忻裁判官
🕤09:30
👤翁(31) #審訊 [1/1] (#20221002土瓜灣 侮辱國旗 侮辱區旗)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鄺嘉傑(29) 6項洗黑錢 #馬會戶口洗黑錢
11:45 區域法院第廿六庭 🐶何家榮(27) 危險駕駛致他人受嚴重傷害 在血液酒精濃度超標下駕駛 使用殘缺車輛 妨礙司法公正 #醉駕TESLA撞人撞舖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6.28]
[2023.06.25-07.0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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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7個月 #續審 [76/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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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0
👥潘,P.B/尼泊爾籍手足(22-34) #續審 [12/20]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鍾,羅,吳,鄧,李(18-34)🛑鍾已還押24日;其餘四人已還押13日 #求情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胡,翁,溫,許,葉,張,周,鄧(18-26)🛑鄧已還押24日;其他被告已還押27日 🔥#判刑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14:30
👥倪,區,黃,倪,丁(18-43) #續審 [13/19] (#20200330跑馬地 2項縱火 #20200526灣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黃,何,馬,王宗堯,吳,林(21-41) #續審 [18/44]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2項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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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梁雅忻裁判官
🕤09:30
👤翁(31) #審訊 [1/1] (#20221002土瓜灣 侮辱國旗 侮辱區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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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鄺嘉傑(29) 6項洗黑錢 #馬會戶口洗黑錢
11:45 區域法院第廿六庭 🐶何家榮(27) 危險駕駛致他人受嚴重傷害 在血液酒精濃度超標下駕駛 使用殘缺車輛 妨礙司法公正 #醉駕TESLA撞人撞舖
【06月29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18/44]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76/90]
📍#區域法院第六庭 #續審[12/2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判刑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18/44]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76/90]
📍#區域法院第六庭 #續審[12/2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判刑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1118油麻地
#判刑
D1:胡(23)/ D2:翁(22)/ D7:温(23)
D10:許(30)/ D11:葉(24)/ D12:張(23)
D13:周(30)/ D14:鄧(24)
控罪:
(1)暴動 [D1-13]
同被控於或約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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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曾慶庭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張文輝大律師、D2 #沈偉民大律師、D7 #姚大華大律師、D10 #藍凱欣大律師、D11 #朱寶田大律師、D12 #梁耀煒大律師、D13 #潘兆斌大律師、D14 #梁鴻谷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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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速報‼️
D1、2、10、11:4年起點,25%扣減 = 🔥入獄36個月🔥
D7:4年起點,33%扣減 = 🔥入獄32個月🔥
D12、13:4年半起點,25%扣減,求情酌情減刑2.5個月 = 🔥入獄38個月🔥
D14:5年起點,20%扣減,求情酌情減刑3個月 = 🔥入獄45個月🔥
📌求情重點及判刑理由
⏺D1 被捕時沒有裝備只係參與,明白遲來的認罪最多扣減不多於四份一,法庭以4年為量刑起點,認罪作扣減四份一。
⏺D2
犯案時18歲被告,是本案認罪最年輕者,多次代表學校參加運動比賽獲獎無數。因本案放棄學位課程取錄及港隊龍舟代表資格,深感後悔,被告洗心革面,之後會盡力照顧母親及從事健身,不再魯莽衝動。如及早認罪會考慮其他選項,但現在已達22歲,法庭以4年為量刑起點,認罪作扣減四份一。
⏺D7
以優異成績入讀香港大學因本案退學改修文憑課程。D7今年1月剛剛結婚,求情信皆指為人品格良好,因朋友困在理大才參與本案,非帶領角色,明白難辭其咎。妻子明知丈夫入獄仍在今年一月下嫁,形容D7是快樂的泉源。法庭以4年為量刑起點,認罪作扣減三份一。
⏺D10
擁教育學位審前覆核後認罪,沒有護具也非前線,親筆求情書指因社會氣氛才犯案,明白難辭其咎願意𐄘擔責任。法庭以4年為量刑起點,認罪作扣減四份一。
⏺D11
因社會情況沒有深思熟慮下犯案,是一次性獨立事件,已經有悔意及勇於承擔責任,希望法庭可以作最大扣減。法庭以4年為量刑起點,認罪作扣減四份一。
⏺D12
案發時20歲,現在23歲任調酒師及有音樂造藝,一向有做流浪動物義工,今後專注工作不會再犯,被捕後飽受折摩,沒有暴力行為或領導,希望可以作四份一扣減。身上有打火機,把拿,2對手套及防毒面具,眾人中算重裝備法庭以4年半為量刑起點,認罪作扣減四份一,求情理由再減至38個月
⏺D13
任職教師呈上11封求情信,被告一向有參與慈善工作,2019年事件造成社會傷口,被告努力修補傷口,母親指為人孝順,上司朋友評價很高,審前覆核認罪希望有25%扣減,亦希望參與社會工作再作減刑。身上有手套及螺絲批。法庭以4年半為量刑起點,認罪作扣減四份一,求情理由再減至38個月
⏺D14
中二程度補前以雜工為生,有刑事定罪紀錄,為人太易相信人,因社會氣氛被媒體號召,仿佼他人衣著上街,遲來的認罪也希望可作最大扣減。被捕時有手袖,打火機,電筒,過濾器,一條金屬管等屬積極參與者,法庭以5年為量刑起點,認罪作扣減20%,法庭希望其早日重返社會再酌情扣3個月。
判刑前,法官要求D7站立朗讀由其妻子撰寫至求情信:
「法官閣下,我是D7的妻子。雖然我們步入婚姻只有短短5個月,但相戀3年半,由作中學同學2008年起相識15年,十分了解其為人、成長過程。
D7從小到大樂於助人、善良,我中一時未能適應全新校園生活,和他人相處被動害羞,D7是第一個主動與我交談的人,會細心聆聽我感受,帶動我參與群體,邀請我入教會,幫助我人際及靈命成長。在大大小小問題上他都會支持我,為我排憂解難。
經過深入了解後,我們的關係昇華至戀人、夫婦,體會到他對家庭的付出,他是家中的開心果。富有承擔,對我和我的家庭愛護有加。兩年前父母相繼生病、經常進出醫院,他學業及工作繁重,都會陪伴每次覆診、住院,陪伴我們渡過這段煎熬時期。他的積極樂觀感染了我們一家,是我們的苦中一點甜。他的承擔、愛護,令我認定他是值得托付終身的人。
他全盤照料我的日常生活,為我準備每天午餐、分擔家務,無微不至。我很慶幸有他聆聽我分享每天的喜怒哀樂。他的存在就是我的快樂泉源,讓我可以獨自面對各方的壓力。未來沒有他的日子,我的世界只剩黑白。」
陳官回應指,被告與妻子本年初才結婚,「佢明知你坐監都肯同你結婚,錦上添花大有人在、雪中送炭寥寥可數」,著他珍惜體諒妻子勞苦。並稱,被告如果不能「盡丈夫之職」,乃天理不容。
另按:😥陳廣池法官吩咐D7讀出太太求情信時除D7一邊讀一邊落淚,庭上親友亦不時流淚
註:司法機構於本日14:00前會上載判刑理由書至網頁
#陳廣池法官
#1118油麻地
#判刑
D1:胡(23)/ D2:翁(22)/ D7:温(23)
D10:許(30)/ D11:葉(24)/ D12:張(23)
D13:周(30)/ D14:鄧(24)
控罪:
(1)暴動 [D1-13]
同被控於或約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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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曾慶庭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張文輝大律師、D2 #沈偉民大律師、D7 #姚大華大律師、D10 #藍凱欣大律師、D11 #朱寶田大律師、D12 #梁耀煒大律師、D13 #潘兆斌大律師、D14 #梁鴻谷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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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速報‼️
D1、2、10、11:4年起點,25%扣減 = 🔥入獄36個月🔥
D7:4年起點,33%扣減 = 🔥入獄32個月🔥
D12、13:4年半起點,25%扣減,求情酌情減刑2.5個月 = 🔥入獄38個月🔥
D14:5年起點,20%扣減,求情酌情減刑3個月 = 🔥入獄45個月🔥
📌求情重點及判刑理由
⏺D1 被捕時沒有裝備只係參與,明白遲來的認罪最多扣減不多於四份一,法庭以4年為量刑起點,認罪作扣減四份一。
⏺D2
犯案時18歲被告,是本案認罪最年輕者,多次代表學校參加運動比賽獲獎無數。因本案放棄學位課程取錄及港隊龍舟代表資格,深感後悔,被告洗心革面,之後會盡力照顧母親及從事健身,不再魯莽衝動。如及早認罪會考慮其他選項,但現在已達22歲,法庭以4年為量刑起點,認罪作扣減四份一。
⏺D7
以優異成績入讀香港大學因本案退學改修文憑課程。D7今年1月剛剛結婚,求情信皆指為人品格良好,因朋友困在理大才參與本案,非帶領角色,明白難辭其咎。妻子明知丈夫入獄仍在今年一月下嫁,形容D7是快樂的泉源。法庭以4年為量刑起點,認罪作扣減三份一。
⏺D10
擁教育學位審前覆核後認罪,沒有護具也非前線,親筆求情書指因社會氣氛才犯案,明白難辭其咎願意𐄘擔責任。法庭以4年為量刑起點,認罪作扣減四份一。
⏺D11
因社會情況沒有深思熟慮下犯案,是一次性獨立事件,已經有悔意及勇於承擔責任,希望法庭可以作最大扣減。法庭以4年為量刑起點,認罪作扣減四份一。
⏺D12
案發時20歲,現在23歲任調酒師及有音樂造藝,一向有做流浪動物義工,今後專注工作不會再犯,被捕後飽受折摩,沒有暴力行為或領導,希望可以作四份一扣減。身上有打火機,把拿,2對手套及防毒面具,眾人中算重裝備法庭以4年半為量刑起點,認罪作扣減四份一,求情理由再減至38個月
⏺D13
任職教師呈上11封求情信,被告一向有參與慈善工作,2019年事件造成社會傷口,被告努力修補傷口,母親指為人孝順,上司朋友評價很高,審前覆核認罪希望有25%扣減,亦希望參與社會工作再作減刑。身上有手套及螺絲批。法庭以4年半為量刑起點,認罪作扣減四份一,求情理由再減至38個月
⏺D14
中二程度補前以雜工為生,有刑事定罪紀錄,為人太易相信人,因社會氣氛被媒體號召,仿佼他人衣著上街,遲來的認罪也希望可作最大扣減。被捕時有手袖,打火機,電筒,過濾器,一條金屬管等屬積極參與者,法庭以5年為量刑起點,認罪作扣減20%,法庭希望其早日重返社會再酌情扣3個月。
判刑前,法官要求D7站立朗讀由其妻子撰寫至求情信:
「法官閣下,我是D7的妻子。雖然我們步入婚姻只有短短5個月,但相戀3年半,由作中學同學2008年起相識15年,十分了解其為人、成長過程。
D7從小到大樂於助人、善良,我中一時未能適應全新校園生活,和他人相處被動害羞,D7是第一個主動與我交談的人,會細心聆聽我感受,帶動我參與群體,邀請我入教會,幫助我人際及靈命成長。在大大小小問題上他都會支持我,為我排憂解難。
經過深入了解後,我們的關係昇華至戀人、夫婦,體會到他對家庭的付出,他是家中的開心果。富有承擔,對我和我的家庭愛護有加。兩年前父母相繼生病、經常進出醫院,他學業及工作繁重,都會陪伴每次覆診、住院,陪伴我們渡過這段煎熬時期。他的積極樂觀感染了我們一家,是我們的苦中一點甜。他的承擔、愛護,令我認定他是值得托付終身的人。
他全盤照料我的日常生活,為我準備每天午餐、分擔家務,無微不至。我很慶幸有他聆聽我分享每天的喜怒哀樂。他的存在就是我的快樂泉源,讓我可以獨自面對各方的壓力。未來沒有他的日子,我的世界只剩黑白。」
陳官回應指,被告與妻子本年初才結婚,「佢明知你坐監都肯同你結婚,錦上添花大有人在、雪中送炭寥寥可數」,著他珍惜體諒妻子勞苦。並稱,被告如果不能「盡丈夫之職」,乃天理不容。
另按:😥陳廣池法官吩咐D7讀出太太求情信時除D7一邊讀一邊落淚,庭上親友亦不時流淚
註:司法機構於本日14:00前會上載判刑理由書至網頁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雅忻裁判官 #答辯
👤翁(31) #20221002土瓜灣
控罪1陳述:侮辱國旗及或其圖像
控罪1詳情:被告被控於2022年10月2日,在香港九龍土瓜灣上鄉道24號外欄杆,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國旗的方式侮辱國旗。
控罪2陳述:侮辱區旗
控罪2詳情:被告被控於2022年10月2日,在香港九龍土瓜灣上鄉道24號外欄杆,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的方式侮辱區旗。
=============
答辯:
被告聽取2項控罪後表示承認2項認罪‼️
被告承認的案情:
於2022年9月30日,李慧琼議員辦事處的義工為慶祝翌日的國慶日,所以將30面旗幟借旗桿掛在土瓜灣一帶馬路,當中包括15支國旗和15支區旗,而每支旗桿價值港幣100元。
於2022年10月2日凌晨,被告被拍攝到在案發地點用手將1面國旗和1面區旗從旗桿拉下,並將2支旗幟拋在地上。(相關片段在庭上播放)
被告的行為使2支旗桿彎曲,而2面旗幟則沒有損毀。民建聯希望被告賠償港幣200元。
於2022年10月7日,被告在街上被警員認出。被告在警員調查下指自己當時曾飲酒,故受酒精影響後對旗幟到感到煩厭,所以將其拔下,但否認自己曾踩踏和玷污國旗。
在警員調查下,他們在被告家中搜出涉案衣服,並承認自己是犯案者。
證物處理:
涉案衣服會歸還被告。涉案國旗和區旗會交還物主。
辯方求情:
案件分析:
辯方同意雖然本案沒有量刑指引,但同意監禁是一般做法。
辯方引用CAAR4/2019案第34段和Archbold,指出就著同類案件的量刑考慮因素,內容如下:
1:被告人的實質作為,對國旗造成、帶來或引致的侮辱,例如污蔑、輕藐、鄙視和惡意等。因為對國旗構成的侮辱程度要視乎每宗案件的實際案情而定,所以不能如答辯人所說,焚燒國旗是對國旗的唯一極終侮辱。視乎案情,把國旗燃燒淨盡,不一定比把國旗肆意損毀、塗劃、玷污、踐踏或其他侮辱行徑更具侮辱性。當然,如果在人多擠逼或空間狹小的地方焚燒國旗,甚至澆上助燃劑助燃,構成對人身和財產的實際危險,這必然會加重被告人的罪責。
2:侮辱國旗的行為必須公開進行才構成第7條的罪行。因為是公開犯案,所以辱旗行為的時間、地點、場景,以及在案發現場可能引起的反應或後果,都可能加重對國旗的侮辱。視乎案情,法庭需要考慮犯案的日期、時間、地點和場合、在場的人數、其他在場的人是否相當可能甚至實際受到鼓動而加入一同作案;如果在場的人因情緒激動起哄而干犯其他罪行、又或相當可能或實際引起對國旗懷有不同態度的人之間的衝突,這都加重了罪行的嚴重性。
3:被告人是否有預謀或經策劃下犯案;若是,其刑責更重。
4:被告人是否夥同其他人犯罪;若是,其刑責更重。就算被告人不是早有預謀或早經策劃,而只是在犯案過程中鼓動了其他人加入,但只要他在知情下繼續進行違法行為,那仍然是夥同犯罪。如果被告人是受到其他人鼓動加入一同犯案,一樣是夥同犯案。
5:無論是出於在場其他人的鼓動,抑或被告人的個人抉擇,他持續地以相同或不同的方式侮辱國旗,是令其罪行更加嚴重。答辯人辯稱,因辱旗事件一般在公眾集會發生,所以自然有人自發加入和互相鼓動起來,罪行持續一段時間在所難免,法庭因此不宜對這些因素給予太多比重。這個說法和第7條的控訴要旨抵觸,絕對是倒果為因,不能接受。
6:原則上,犯案時使用的國旗,如非法取自他人,會增加罪行的嚴重性,但也要視乎被告人的認知。如果被告人知道涉案國旗是原本掛在政府設施的公物,他的犯罪行為會相當可能被視為更具輕藐、鄙視和惡意。另一方面,如果國旗是被告人自備,甚至經過他特意改動或製作,這可顯示他有預謀甚至在計劃周詳下犯案。如果被告人不知道國旗的來源,只知道它不屬於自己,就如中途加入犯案的人,法庭不一定視國旗是他人財物為加重罪責的因素。
若將上述因素套用本案,辯方認為:
1:被告的玷污行為只是將2面旗幟從旗桿拉下並拋在地上,事實上亦沒有造成損壞或污染,本案也不涉社會事件的背景,被告的行為非如將國旗拋至河流、垃圾桶、或垃圾車,但同意被告的行為對國旗不敬;
2:被告犯案時附近人跡罕至,亦沒有車輛駛過;
3:被告是受酒精影響下犯案,並非有預謀行事;
4:被告是單獨行事;和
5:除將2面旗幟從旗桿拉下並拋在地上外,被告沒有作出進一步玷污行為。
辯方將本案與DCCC181/2020案、CAAR4/2019案、和WKCC2383/2020案作比較,指出本案的嚴重性較這些案例低,刑令可以低於4個月。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早於警方調查階段已經承認身份,表現合作。此外,被告願意就旗桿的損壞向民建聯陪償港幣200元(詳見案情)。
被告背景:
就被告的背景而言,辯方說他過往沒有案底,一直勤力工作,為香港經濟作貢獻,其工作表現亦得僱主讚揚,表明日後仍會聘用被告。因此。被告因本案留下案底,無疑是大教訓。
認罪時間:
辯方指出被告為何不一早認罪,是因為當初被告希望就犯罪意圖作抗辯,但後來作進一步商討後,決定為自己的嚴重行為承擔責任,認罪節省法庭時間。
裁判官的疑問:
裁判官邀請控方就本案的控罪的立意,和辯方的求情陳詞作回應或補充。
控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的認罪時間(6月尾)、控罪嚴重性、以及10月2日是敏感的日子,但刑令的長短是由法庭定奪,他們亦同意辯方引用的案例對控辯雙方都是公平的。
裁判官觀看片段後,認為被告主動走去將2面旗幟從旗桿拉下。此外,涉案旗幟似乎在當時亦沒有飄揚。
辯方回應案發時土瓜灣區有不少旗幟(見案情),飄揚的旗幟可能不是涉案旗幟,所以法庭不能單靠片段作判斷。
法庭的考慮:
裁判官指觀看片段後,認為從被告的行為和步伐而言,被告不像是受酒精影響。此外,裁判官只接受當被告拉下第1支時旗幟時,現場是少人,因為當時現場是有人和車輛在附近交界經過,他們可以看到被告的行為。事實上,這情況可說只是恰巧而已。
裁判官認為涉案條例的立意是懲罰犯案者,即使本案背景與其他案件的背景不同,但控罪性質嚴重,因此決定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並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7月14日09:30作判刑,其間被告的擔保被撤銷🛑
(12:30補充)
關於國旗是否飄揚的問題,這是源於被告亦曾對警方表示因酒後看見國旗飄揚,感煩厭所以拔下
#梁雅忻裁判官 #答辯
👤翁(31) #20221002土瓜灣
控罪1陳述:侮辱國旗及或其圖像
控罪1詳情:被告被控於2022年10月2日,在香港九龍土瓜灣上鄉道24號外欄杆,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國旗的方式侮辱國旗。
控罪2陳述:侮辱區旗
控罪2詳情:被告被控於2022年10月2日,在香港九龍土瓜灣上鄉道24號外欄杆,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的方式侮辱區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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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被告聽取2項控罪後表示承認2項認罪‼️
被告承認的案情:
於2022年9月30日,李慧琼議員辦事處的義工為慶祝翌日的國慶日,所以將30面旗幟借旗桿掛在土瓜灣一帶馬路,當中包括15支國旗和15支區旗,而每支旗桿價值港幣100元。
於2022年10月2日凌晨,被告被拍攝到在案發地點用手將1面國旗和1面區旗從旗桿拉下,並將2支旗幟拋在地上。(相關片段在庭上播放)
被告的行為使2支旗桿彎曲,而2面旗幟則沒有損毀。民建聯希望被告賠償港幣200元。
於2022年10月7日,被告在街上被警員認出。被告在警員調查下指自己當時曾飲酒,故受酒精影響後對旗幟到感到煩厭,所以將其拔下,但否認自己曾踩踏和玷污國旗。
在警員調查下,他們在被告家中搜出涉案衣服,並承認自己是犯案者。
證物處理:
涉案衣服會歸還被告。涉案國旗和區旗會交還物主。
辯方求情:
案件分析:
辯方同意雖然本案沒有量刑指引,但同意監禁是一般做法。
辯方引用CAAR4/2019案第34段和Archbold,指出就著同類案件的量刑考慮因素,內容如下:
1:被告人的實質作為,對國旗造成、帶來或引致的侮辱,例如污蔑、輕藐、鄙視和惡意等。因為對國旗構成的侮辱程度要視乎每宗案件的實際案情而定,所以不能如答辯人所說,焚燒國旗是對國旗的唯一極終侮辱。視乎案情,把國旗燃燒淨盡,不一定比把國旗肆意損毀、塗劃、玷污、踐踏或其他侮辱行徑更具侮辱性。當然,如果在人多擠逼或空間狹小的地方焚燒國旗,甚至澆上助燃劑助燃,構成對人身和財產的實際危險,這必然會加重被告人的罪責。
2:侮辱國旗的行為必須公開進行才構成第7條的罪行。因為是公開犯案,所以辱旗行為的時間、地點、場景,以及在案發現場可能引起的反應或後果,都可能加重對國旗的侮辱。視乎案情,法庭需要考慮犯案的日期、時間、地點和場合、在場的人數、其他在場的人是否相當可能甚至實際受到鼓動而加入一同作案;如果在場的人因情緒激動起哄而干犯其他罪行、又或相當可能或實際引起對國旗懷有不同態度的人之間的衝突,這都加重了罪行的嚴重性。
3:被告人是否有預謀或經策劃下犯案;若是,其刑責更重。
4:被告人是否夥同其他人犯罪;若是,其刑責更重。就算被告人不是早有預謀或早經策劃,而只是在犯案過程中鼓動了其他人加入,但只要他在知情下繼續進行違法行為,那仍然是夥同犯罪。如果被告人是受到其他人鼓動加入一同犯案,一樣是夥同犯案。
5:無論是出於在場其他人的鼓動,抑或被告人的個人抉擇,他持續地以相同或不同的方式侮辱國旗,是令其罪行更加嚴重。答辯人辯稱,因辱旗事件一般在公眾集會發生,所以自然有人自發加入和互相鼓動起來,罪行持續一段時間在所難免,法庭因此不宜對這些因素給予太多比重。這個說法和第7條的控訴要旨抵觸,絕對是倒果為因,不能接受。
6:原則上,犯案時使用的國旗,如非法取自他人,會增加罪行的嚴重性,但也要視乎被告人的認知。如果被告人知道涉案國旗是原本掛在政府設施的公物,他的犯罪行為會相當可能被視為更具輕藐、鄙視和惡意。另一方面,如果國旗是被告人自備,甚至經過他特意改動或製作,這可顯示他有預謀甚至在計劃周詳下犯案。如果被告人不知道國旗的來源,只知道它不屬於自己,就如中途加入犯案的人,法庭不一定視國旗是他人財物為加重罪責的因素。
若將上述因素套用本案,辯方認為:
1:被告的玷污行為只是將2面旗幟從旗桿拉下並拋在地上,事實上亦沒有造成損壞或污染,本案也不涉社會事件的背景,被告的行為非如將國旗拋至河流、垃圾桶、或垃圾車,但同意被告的行為對國旗不敬;
2:被告犯案時附近人跡罕至,亦沒有車輛駛過;
3:被告是受酒精影響下犯案,並非有預謀行事;
4:被告是單獨行事;和
5:除將2面旗幟從旗桿拉下並拋在地上外,被告沒有作出進一步玷污行為。
辯方將本案與DCCC181/2020案、CAAR4/2019案、和WKCC2383/2020案作比較,指出本案的嚴重性較這些案例低,刑令可以低於4個月。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早於警方調查階段已經承認身份,表現合作。此外,被告願意就旗桿的損壞向民建聯陪償港幣200元(詳見案情)。
被告背景:
就被告的背景而言,辯方說他過往沒有案底,一直勤力工作,為香港經濟作貢獻,其工作表現亦得僱主讚揚,表明日後仍會聘用被告。因此。被告因本案留下案底,無疑是大教訓。
認罪時間:
辯方指出被告為何不一早認罪,是因為當初被告希望就犯罪意圖作抗辯,但後來作進一步商討後,決定為自己的嚴重行為承擔責任,認罪節省法庭時間。
裁判官的疑問:
裁判官邀請控方就本案的控罪的立意,和辯方的求情陳詞作回應或補充。
控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的認罪時間(6月尾)、控罪嚴重性、以及10月2日是敏感的日子,但刑令的長短是由法庭定奪,他們亦同意辯方引用的案例對控辯雙方都是公平的。
裁判官觀看片段後,認為被告主動走去將2面旗幟從旗桿拉下。此外,涉案旗幟似乎在當時亦沒有飄揚。
辯方回應案發時土瓜灣區有不少旗幟(見案情),飄揚的旗幟可能不是涉案旗幟,所以法庭不能單靠片段作判斷。
法庭的考慮:
裁判官指觀看片段後,認為從被告的行為和步伐而言,被告不像是受酒精影響。此外,裁判官只接受當被告拉下第1支時旗幟時,現場是少人,因為當時現場是有人和車輛在附近交界經過,他們可以看到被告的行為。事實上,這情況可說只是恰巧而已。
裁判官認為涉案條例的立意是懲罰犯案者,即使本案背景與其他案件的背景不同,但控罪性質嚴重,因此決定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並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7月14日09:30作判刑,其間被告的擔保被撤銷🛑
(12:30補充)
關於國旗是否飄揚的問題,這是源於被告亦曾對警方表示因酒後看見國旗飄揚,感煩厭所以拔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續審 [18/44]
D1:黃(20)/ D3:何(21)🛑曾還押14日索取精神科報告
D7:馬(30)/ D8:王宗堯(42)
D11:吳(26)/ D14:林(25)
上述為被起訴時年齡
控罪1: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D1, D3, D7, D8, 和D1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D8和D11已認罪‼️)
控罪3:刑事損壞
D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4:刑事損壞
D14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D8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D11法律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D14法律代表: #何婉嫻大律師
===================
[0934] 開庭
先處理被告D3案情,傳召以下證人:
⏺️傳召助理新聞主任
負責案發時發佈新聞稿,共發佈了13份有關 7.1立法會事件列為證物 (附件1)。
其他被告已簽署承認事實,只D3沒有簽署,因此傳召下列攝影師作供。
下列證人(職員/警員)案發時均在鑑證科攝影課執行職務。
🔷️控方主問
⏺️鑑證科 攝影師
被揩派到立法會拍攝,共拍攝了245張照片,其中30張成為證物。
⏺️PW5 PC14340 李阮龍(音)
屬鑑證科,在立法會大樓拍攝了251張照片,部分照片列為成證物。
⏺️PW6 周海迪 攝影師
在鑑證科攝影部負責拍攝,拍攝了2張照片,部份作為證物。
⏺️PW7 PC8543 關耀輝(音)
2/7 在立法會大樓拍攝,共拍攝了198張照,其中21張作為證物。
⏺️PW8 PC33805 黄禮儀
2/7拍攝了132張照片,其中39張列作證物。
⏺️PW8 PC52885 林建新
拍攝了多張照片,26張相片列為證物。
⏺️PW10 PC1874 陳永豪
共拍攝了70張照片,19張列為證物。
因同事 鄺錦輝3866 已移民,警員幫忙確認鄺錦輝拍攝的其中7張照片,7張照片列為證物。
⏺️PW11 PC3191 何銳明
拍攝了182張相片,其中12張列為證物。
⏺️PW12 PC51132 田智文(音)
拘捕D3時為D3拍攝了照片 ,辯方代表對該張照片沒有爭議,列為呈堂證物。
以上證人口供辯方代表全部沒有盤問。
庭上主控助理讀出刑事條例65B;其他辯方代表方對於錄影沒有爭議 。
該65B為 TVB職員 葉炳棠 的2份口供 ~ TVB新聞片段,第一份口供列為證物 P58(1)。第二份口供 (補充資料)列為證物 P58(2)。
另一TVB證人 何志輝的口供列為證物 P59。
香港電台證人口供 ( P14),列為證物 P6O。
電訊盈科乃香港電台供應商, 證人 丘芷倫口供列為證物 P61。
電訊盈科另一證人 蘇俊奇,證人口供列為 P62。
[1107] 小休 [1129] 開庭
主控將 D3及D7的人士登記紀錄呈堂。
證物 P305 的人士登記紀錄中附有相片。
🔷️控方主問
⏺️PW13 警長 5192 譚德明
案發時調任至有組織特別調查隊,證人曾反覆觀看片段,入境處和被捕時的照片,認出片段中為D3。主控把該段片段呈堂 。
主問完畢
🔶️D3代表盤問
是否百份百認出D3?證人答道不可以說是百份百,但從片段,人事登記紀錄和拘捕時的照片,對比後認為是D3。
李官追問證人是否相信片段和相片是同一人,證人同意。
🔶️D8代表盤問
是否百份百認出是D8?證人答道不用看片段和照片都能認出是D8;證人說在 2347時認出,畫面很短,他大約10秒便行開。警員稱花了800小時看影片。
🔷️控方覆問
片段中當時D8是人行開了還是鏡頭轉走了?證人答道是人行開。
[1152] 主控稱無法安排證人在本日下午作供,故提議押後至明天,明天應該是立法會內的職員作供;今日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 (30/6) 9:30 同庭續審,各被告以原有條例保釋。
💛感謝多位臨時直播員💛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續審 [18/44]
D1:黃(20)/ D3:何(21)🛑曾還押14日索取精神科報告
D7:馬(30)/ D8:王宗堯(42)
D11:吳(26)/ D14:林(25)
上述為被起訴時年齡
控罪1: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D1, D3, D7, D8, 和D1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D8和D11已認罪‼️)
控罪3:刑事損壞
D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4:刑事損壞
D14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D8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D11法律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D14法律代表: #何婉嫻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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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4] 開庭
先處理被告D3案情,傳召以下證人:
⏺️傳召助理新聞主任
負責案發時發佈新聞稿,共發佈了13份有關 7.1立法會事件列為證物 (附件1)。
其他被告已簽署承認事實,只D3沒有簽署,因此傳召下列攝影師作供。
下列證人(職員/警員)案發時均在鑑證科攝影課執行職務。
🔷️控方主問
⏺️鑑證科 攝影師
被揩派到立法會拍攝,共拍攝了245張照片,其中30張成為證物。
⏺️PW5 PC14340 李阮龍(音)
屬鑑證科,在立法會大樓拍攝了251張照片,部分照片列為成證物。
⏺️PW6 周海迪 攝影師
在鑑證科攝影部負責拍攝,拍攝了2張照片,部份作為證物。
⏺️PW7 PC8543 關耀輝(音)
2/7 在立法會大樓拍攝,共拍攝了198張照,其中21張作為證物。
⏺️PW8 PC33805 黄禮儀
2/7拍攝了132張照片,其中39張列作證物。
⏺️PW8 PC52885 林建新
拍攝了多張照片,26張相片列為證物。
⏺️PW10 PC1874 陳永豪
共拍攝了70張照片,19張列為證物。
因同事 鄺錦輝3866 已移民,警員幫忙確認鄺錦輝拍攝的其中7張照片,7張照片列為證物。
⏺️PW11 PC3191 何銳明
拍攝了182張相片,其中12張列為證物。
⏺️PW12 PC51132 田智文(音)
拘捕D3時為D3拍攝了照片 ,辯方代表對該張照片沒有爭議,列為呈堂證物。
以上證人口供辯方代表全部沒有盤問。
庭上主控助理讀出刑事條例65B;其他辯方代表方對於錄影沒有爭議 。
該65B為 TVB職員 葉炳棠 的2份口供 ~ TVB新聞片段,第一份口供列為證物 P58(1)。第二份口供 (補充資料)列為證物 P58(2)。
另一TVB證人 何志輝的口供列為證物 P59。
香港電台證人口供 ( P14),列為證物 P6O。
電訊盈科乃香港電台供應商, 證人 丘芷倫口供列為證物 P61。
電訊盈科另一證人 蘇俊奇,證人口供列為 P62。
[1107] 小休 [1129] 開庭
主控將 D3及D7的人士登記紀錄呈堂。
證物 P305 的人士登記紀錄中附有相片。
🔷️控方主問
⏺️PW13 警長 5192 譚德明
案發時調任至有組織特別調查隊,證人曾反覆觀看片段,入境處和被捕時的照片,認出片段中為D3。主控把該段片段呈堂 。
主問完畢
🔶️D3代表盤問
是否百份百認出D3?證人答道不可以說是百份百,但從片段,人事登記紀錄和拘捕時的照片,對比後認為是D3。
李官追問證人是否相信片段和相片是同一人,證人同意。
🔶️D8代表盤問
是否百份百認出是D8?證人答道不用看片段和照片都能認出是D8;證人說在 2347時認出,畫面很短,他大約10秒便行開。警員稱花了800小時看影片。
🔷️控方覆問
片段中當時D8是人行開了還是鏡頭轉走了?證人答道是人行開。
[1152] 主控稱無法安排證人在本日下午作供,故提議押後至明天,明天應該是立法會內的職員作供;今日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 (30/6) 9:30 同庭續審,各被告以原有條例保釋。
💛感謝多位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2/20]
D10: 潘(22)
D11: P.B.(34)
^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6位認罪被告還押至7月10日求情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0 #關恆芬大律師
D11 #黎詠婷大律師
——————————
[10:03開庭]
📌繼續D11作供
🔹控方盤問
D11在2008年來港,第一份工作是機場貨運,其後在灣仔從事廚房清潔;除此之外他也曾在南丫島、薄扶林、啟德、中上環工作。縱使來港逾十年,他並不是對香港所有地方十分熟悉,因大部分時間都有朋友同行,自己不認得路;上班的路則在返了幾日工後會記得。案發時他在南丫島的工作已進行了兩個月,每天上下班都是搭天星小輪往返尖沙咀和中環,放工後有時由尖沙咀步行回家,有時會搭車。他自2009年起已住在吳松街,對住所附近一帶熟悉。
D11在2011年認識居於油麻地碧街的印尼友人,當時對方已住在該處,之前則不知道。認識友人後他有時會去其住所見面,有時會留宿;有時他是放工後直接到友人家,有時放工後與其他朋友食完飯再去友人家。之前他都有去過案發當日與一同工作之朋友去的尼泊爾餐廳,熟悉由餐廳去友人家的路線。
2013年與太太結婚,太太2017來港定居,與媽媽及自己同住。婚後他仍有到印尼友人的住所過夜。去友人家時,若他遲到就會搭的士經彌敦道前去,但較常徒步行去,取道廟街。通常他會由餐廳行去友人家,但案發當日是由OK便利店行去友人家——之前他未曾行過這條路線,當日是第一次這樣行。
他按要求在地圖上標示當日路線後,主控問他為何要行如此轉折的路線,而非直接由上海街直行到碧街再轉入去,他表示平常都是這樣行——通常他由尼泊爾店舖行到剛於庭上標示的路線部分,沿標示路線去友人家。當日他行這條路線大概行了十分鐘,沿途沒有留意到有特別事發生,只是經過C出口時聽到聲音但沒有理會,只繼續前往友人家;他見到行人路上有磚塊和垃圾而沒有車駛經,沒有認為有任何不尋常,只是一心想去友人家。
他見到窩打老道路上都佈滿磚頭和有雜物堵塞,不能通車,亦有黑衫黑褲示威者,但自己沒有特別注意。他有想過為什麼馬路被阻塞,但仍然繼續前往友人家。友人家在砵蘭街與碧街交界一帶,他前去途中已見到有人聚集;馬路沒有車行駛,他行的是行人路。
他不記得離開友人家的確實時間,但落到樓下已見到多人聚集,預視到會有更嚴重的情況發生,但沒有選擇即時回家,而是想去買煙,認為行彌敦道較快捷。去友人家之前他曾去OK便利店,該處都有煙買;但他之後仍要去尼泊爾店舖買煙,因他本身的煙遺留了在友人家。雖然去友人家途中已見到周圍商舖關閉,但當時他認為尼泊爾店舖仍有開。
他去彌敦道想觀察情況,逗留一陣後情況變得嚴重,認為無法經該路線回家,所以打算改為經A1出口回家。他在尼泊爾店舖位置的時候已聽到bang bang聲響,知道有事發生;案發當晚之前他已知道有很多衝突情況出現、會危險,但當晚他仍選擇去睇現場情況而非立即回家,因他認為行彌敦道會較近——雖然是要兜路而不是直行,但他認為是較短的路程。
他在咸美頓街與彌敦道交界時已見到彌敦道有大量示威者面向尖沙咀方向聚集,其中離他最近的示威者已差不多到碧街A1出口位置,但靠近他的只有一兩人,較遠位置才有很多人。他見到碧街往窩打老道方向有煙、汽油彈火光、示威者以雷射光照射警方、警方用強勁電筒光照向示威者。他知道前方靠近示威者會更危險,但他想稍為向前行以了解情況,若然可行就直行,若無法通過彌敦道就改為經A1出口回家。他沒有選擇調頭經咸美頓街回家,因為他不熟悉那一帶路線⋯⋯主控指出,既然他常去原本想買煙的尼泊爾店舖,又懂得店舖到友人家的路線,又熟悉由友人家回到自己家的路線,怎會不熟悉那一帶路線?!他解釋,因剛與友人爭吵,自己精神狀態不穩定,所以當刻只想到經A1出口回家。
1149休庭
1217再開
印尼友人的住址他是在處理租約時聽過,但不知道租約有沒有寫,亦不懂得睇大廈門牌。控方展示街道圖,指出他庭上供稱友人的住址實際上是在東方街以東的碧街位置,並不是他供稱砵蘭街與碧街交界附近;他不同意控方指他說謊。(🔥辯方黎大律師指出,主問時被告有說過不清楚地址是碧街還是砵蘭街,謝沈法官肯定地說被告沒有這樣講過,更稱如有需要可以聽返錄音,用命令語氣「請」黎大律師坐低⋯⋯後來翻閱自己筆記後她見到自己也有抄低被告確實這樣說過。🔥)
主控指出,他庭上證供只是為解釋當晚身處案發現場而捏造出來。控方展示Google路線圖,網站計算他供稱當晚所行的路線長超過一公里,步行需要17分鐘時間,與他供稱只花10分鐘就行到有很大出入。
他同意當晚有經過砵蘭街與碧街交界,從佐敦方向經碧街進入砵蘭街。
🎥快速播放2023-2045時拍攝碧街砵蘭街交界的閉路電視片段,他在片段中看不到自己。
控方向D11指出當晚是參與暴動才被警察制服。D11不同意。
[1255完庭]
案件下午續審,控方繼續盤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謝沈智慧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2/20]
D10: 潘(22)
D11: P.B.(34)
^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6位認罪被告還押至7月10日求情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0 #關恆芬大律師
D11 #黎詠婷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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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開庭]
📌繼續D11作供
🔹控方盤問
D11在2008年來港,第一份工作是機場貨運,其後在灣仔從事廚房清潔;除此之外他也曾在南丫島、薄扶林、啟德、中上環工作。縱使來港逾十年,他並不是對香港所有地方十分熟悉,因大部分時間都有朋友同行,自己不認得路;上班的路則在返了幾日工後會記得。案發時他在南丫島的工作已進行了兩個月,每天上下班都是搭天星小輪往返尖沙咀和中環,放工後有時由尖沙咀步行回家,有時會搭車。他自2009年起已住在吳松街,對住所附近一帶熟悉。
D11在2011年認識居於油麻地碧街的印尼友人,當時對方已住在該處,之前則不知道。認識友人後他有時會去其住所見面,有時會留宿;有時他是放工後直接到友人家,有時放工後與其他朋友食完飯再去友人家。之前他都有去過案發當日與一同工作之朋友去的尼泊爾餐廳,熟悉由餐廳去友人家的路線。
2013年與太太結婚,太太2017來港定居,與媽媽及自己同住。婚後他仍有到印尼友人的住所過夜。去友人家時,若他遲到就會搭的士經彌敦道前去,但較常徒步行去,取道廟街。通常他會由餐廳行去友人家,但案發當日是由OK便利店行去友人家——之前他未曾行過這條路線,當日是第一次這樣行。
他按要求在地圖上標示當日路線後,主控問他為何要行如此轉折的路線,而非直接由上海街直行到碧街再轉入去,他表示平常都是這樣行——通常他由尼泊爾店舖行到剛於庭上標示的路線部分,沿標示路線去友人家。當日他行這條路線大概行了十分鐘,沿途沒有留意到有特別事發生,只是經過C出口時聽到聲音但沒有理會,只繼續前往友人家;他見到行人路上有磚塊和垃圾而沒有車駛經,沒有認為有任何不尋常,只是一心想去友人家。
他見到窩打老道路上都佈滿磚頭和有雜物堵塞,不能通車,亦有黑衫黑褲示威者,但自己沒有特別注意。他有想過為什麼馬路被阻塞,但仍然繼續前往友人家。友人家在砵蘭街與碧街交界一帶,他前去途中已見到有人聚集;馬路沒有車行駛,他行的是行人路。
他不記得離開友人家的確實時間,但落到樓下已見到多人聚集,預視到會有更嚴重的情況發生,但沒有選擇即時回家,而是想去買煙,認為行彌敦道較快捷。去友人家之前他曾去OK便利店,該處都有煙買;但他之後仍要去尼泊爾店舖買煙,因他本身的煙遺留了在友人家。雖然去友人家途中已見到周圍商舖關閉,但當時他認為尼泊爾店舖仍有開。
他去彌敦道想觀察情況,逗留一陣後情況變得嚴重,認為無法經該路線回家,所以打算改為經A1出口回家。他在尼泊爾店舖位置的時候已聽到bang bang聲響,知道有事發生;案發當晚之前他已知道有很多衝突情況出現、會危險,但當晚他仍選擇去睇現場情況而非立即回家,因他認為行彌敦道會較近——雖然是要兜路而不是直行,但他認為是較短的路程。
他在咸美頓街與彌敦道交界時已見到彌敦道有大量示威者面向尖沙咀方向聚集,其中離他最近的示威者已差不多到碧街A1出口位置,但靠近他的只有一兩人,較遠位置才有很多人。他見到碧街往窩打老道方向有煙、汽油彈火光、示威者以雷射光照射警方、警方用強勁電筒光照向示威者。他知道前方靠近示威者會更危險,但他想稍為向前行以了解情況,若然可行就直行,若無法通過彌敦道就改為經A1出口回家。他沒有選擇調頭經咸美頓街回家,因為他不熟悉那一帶路線⋯⋯主控指出,既然他常去原本想買煙的尼泊爾店舖,又懂得店舖到友人家的路線,又熟悉由友人家回到自己家的路線,怎會不熟悉那一帶路線?!他解釋,因剛與友人爭吵,自己精神狀態不穩定,所以當刻只想到經A1出口回家。
1149休庭
1217再開
印尼友人的住址他是在處理租約時聽過,但不知道租約有沒有寫,亦不懂得睇大廈門牌。控方展示街道圖,指出他庭上供稱友人的住址實際上是在東方街以東的碧街位置,並不是他供稱砵蘭街與碧街交界附近;他不同意控方指他說謊。(🔥辯方黎大律師指出,主問時被告有說過不清楚地址是碧街還是砵蘭街,謝沈法官肯定地說被告沒有這樣講過,更稱如有需要可以聽返錄音,用命令語氣「請」黎大律師坐低⋯⋯後來翻閱自己筆記後她見到自己也有抄低被告確實這樣說過。🔥)
主控指出,他庭上證供只是為解釋當晚身處案發現場而捏造出來。控方展示Google路線圖,網站計算他供稱當晚所行的路線長超過一公里,步行需要17分鐘時間,與他供稱只花10分鐘就行到有很大出入。
他同意當晚有經過砵蘭街與碧街交界,從佐敦方向經碧街進入砵蘭街。
🎥快速播放2023-2045時拍攝碧街砵蘭街交界的閉路電視片段,他在片段中看不到自己。
控方向D11指出當晚是參與暴動才被警察制服。D11不同意。
[1255完庭]
案件下午續審,控方繼續盤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13/19]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D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3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
#江美儀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
📌A4及A5:特別事項結案陳詞
雙方採納今天早上已交書面陳詞,庭上只作口頭重點補充及回應對方陳詞。
🔹控方提出一宗ICAC竊聽案例得知一些有損害性證供但仍可呈堂,認為就算竊看D5開電話密碼也並非對審訊造成不公平
🔸A5代表反對上述案例,本案同該宗案例多處不同。
王官需時查閱案例作仔細考慮,押後裁決。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 0930 作特別事項裁決,明天將不會開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13/19]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D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3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
#江美儀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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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及A5:特別事項結案陳詞
雙方採納今天早上已交書面陳詞,庭上只作口頭重點補充及回應對方陳詞。
🔹控方提出一宗ICAC竊聽案例得知一些有損害性證供但仍可呈堂,認為就算竊看D5開電話密碼也並非對審訊造成不公平
🔸A5代表反對上述案例,本案同該宗案例多處不同。
王官需時查閱案例作仔細考慮,押後裁決。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 0930 作特別事項裁決,明天將不會開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2/20]
下午進度
D10: 潘(22)
D11: P.B.(34)
^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6位認罪被告還押至7月10日求情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0 #關恆芬大律師
D11 #黎詠婷大律師
——————————
1431再開
🎥正常速度播放2023-2045時拍攝碧街砵蘭街交界的閉路電視片段
主控指出,2025時他在OK便利店買完飲品,行了約十分鐘後到達友人家,所以片段必然會見到他出現,但他睇片兩次都見不到自己,即是當晚那段時間他並沒有去到友人家。他不同意自己在庭上證供為謊言。
🌟謝沈法官主動提出關於綠卡的議題
他持有的綠卡(建造業安全訓練證明書)是上完課程並通過考試後取得,課程用英語進行,意即他的英語程度足以完成課程。
🔸辯方覆問
黎大律師問他上綠卡課程時是否明白課堂使用的英語,他指課程中有接受訓練,而有一位尼泊爾人用尼泊爾語言為他們進行訓練。課堂上有播放以英語說明的影片,他聽不明白,只知與頭盔有關;考試是多項選擇題。這個考試他曾經不合格一兩次,之後重考才合格。案發時他已通過考試而取得這張綠卡。
🌟謝沈法官就另一張工作相關資格證明提問:除了綠卡之外,他有上另一個課程取得建造業工人註冊證,但這個資格只需上課就取得,不需考試。
1506休庭
1523再開
🌟謝沈法官表示,以前在東區裁判法院處理過不少construction summons,熟知取得相關資格證明的要求。她知道要取得建造業工人註冊證需要上理論和考筆試,與被告剛才庭上證供不符。
自他太太於2017年來港同住起,當她在港的時候他就不會在印尼友人的家留宿,但會對太太說去探朋友。
-D11作供完畢-
1537休庭
1542再開
⏺結案陳詞
控方需於9月18日或之前存檔及送達書面陳詞;辯方需於10月18日或之前存檔及送達書面陳詞。10月26日開庭進行口頭陳詞。
1544退庭
案件押後至10月26日100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謝沈智慧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2/20]
下午進度
D10: 潘(22)
D11: P.B.(34)
^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6位認罪被告還押至7月10日求情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0 #關恆芬大律師
D11 #黎詠婷大律師
——————————
1431再開
🎥正常速度播放2023-2045時拍攝碧街砵蘭街交界的閉路電視片段
主控指出,2025時他在OK便利店買完飲品,行了約十分鐘後到達友人家,所以片段必然會見到他出現,但他睇片兩次都見不到自己,即是當晚那段時間他並沒有去到友人家。他不同意自己在庭上證供為謊言。
🌟謝沈法官主動提出關於綠卡的議題
他持有的綠卡(建造業安全訓練證明書)是上完課程並通過考試後取得,課程用英語進行,意即他的英語程度足以完成課程。
🔸辯方覆問
黎大律師問他上綠卡課程時是否明白課堂使用的英語,他指課程中有接受訓練,而有一位尼泊爾人用尼泊爾語言為他們進行訓練。課堂上有播放以英語說明的影片,他聽不明白,只知與頭盔有關;考試是多項選擇題。這個考試他曾經不合格一兩次,之後重考才合格。案發時他已通過考試而取得這張綠卡。
🌟謝沈法官就另一張工作相關資格證明提問:除了綠卡之外,他有上另一個課程取得建造業工人註冊證,但這個資格只需上課就取得,不需考試。
1506休庭
1523再開
🌟謝沈法官表示,以前在東區裁判法院處理過不少construction summons,熟知取得相關資格證明的要求。她知道要取得建造業工人註冊證需要上理論和考筆試,與被告剛才庭上證供不符。
自他太太於2017年來港同住起,當她在港的時候他就不會在印尼友人的家留宿,但會對太太說去探朋友。
-D11作供完畢-
1537休庭
1542再開
⏺結案陳詞
控方需於9月18日或之前存檔及送達書面陳詞;辯方需於10月18日或之前存檔及送達書面陳詞。10月26日開庭進行口頭陳詞。
1544退庭
案件押後至10月26日100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30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6.29]
[2023.06.25-07.0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4:30(不設旁聽)
👥葉,歐,楊,傅,羅,鄭,潘,楊,吳,黎(17-25)🛑鄭因另案服刑中 #審訊前覆核 (#1112中環 暴動 10項蒙面)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葉,翁,尹,溫,黃,姚(18-27) #續審 [16/35] (#1118油麻地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黃,何,馬,王宗堯,吳,林(21-41) #續審 [19/44]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2項刑事損壞)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8樓1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不設旁聽)
👥陳,吳,何,陳,高,曾,陳,王,許,洪,鄧,鄧,施,鄭,陳,蔡,程,鍾,江,劉(18-52) #審訊前覆核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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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6.29]
[2023.06.25-07.0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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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4:30(不設旁聽)
👥葉,歐,楊,傅,羅,鄭,潘,楊,吳,黎(17-25)🛑鄭因另案服刑中 #審訊前覆核 (#1112中環 暴動 10項蒙面)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葉,翁,尹,溫,黃,姚(18-27) #續審 [16/35] (#1118油麻地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黃,何,馬,王宗堯,吳,林(21-41) #續審 [19/44]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2項刑事損壞)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8樓1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不設旁聽)
👥陳,吳,何,陳,高,曾,陳,王,許,洪,鄧,鄧,施,鄭,陳,蔡,程,鍾,江,劉(18-52) #審訊前覆核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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