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25/30]
D1:吳(25)/ D2:陳(25)/ D3:陳(22)/ D4:李(24)
D5:蔡(23)/ D6:林(23)/ D7:陳(24)/ D8:梁(24)
🛑D2, D5, D6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控方代表:#陳大偉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I(訟辯)1
D1/D6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陳珏珊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
聽聞囚車遲到,書記叫控辯雙方商討口頭陳詞的日期
[10:10] 開庭
初步議訂控方在8月8日交陳詞,辯方在9月5日回應,雙方在9月19日作口頭補充;彭官需時考慮,至來的日期只有在11月的星期六,裁決、求情、判刑要分開在多日,法庭再休庭待書記與各方安排。
[10:33] 開庭
法庭決定:
1. 控方在8月8日交書面結案陳詞
2. 辯方在9月5日交書面結案陳詞和對控方的回應
3. 雙方在9月19日作口頭補充,在西九龍裁判法院
4. 法庭在11月4日09:30作裁決,在西九龍裁判法院
5. 已認罪的被告和日後裁決後的被告,在11月18日09:30求情,地點可能改去灣仔區域法院
6. 法庭在12月2日09:30作判刑
7. 已認罪的被告在11月10日前交到法庭
8. D1, D3, D4, D7 & D8 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各被告申請更改每兩星期報到一次獲批
9. D2, D5 & D6 繼續還押
===============
直播員按:跟咗案件多日,見到開庭前後的人生,不論控辯雙方在庭上如何針峰相對,好禮貌地互相指責,散庭互相講笑講爛gag;庭上主控的積極和某辯方律師不停睇手機,形成強烈對比,叫坐在後排各被告情何以堪,咁就改變了幾個人的一生😭。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25/30]
D1:吳(25)/ D2:陳(25)/ D3:陳(22)/ D4:李(24)
D5:蔡(23)/ D6:林(23)/ D7:陳(24)/ D8:梁(24)
🛑D2, D5, D6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控方代表:#陳大偉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I(訟辯)1
D1/D6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陳珏珊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
聽聞囚車遲到,書記叫控辯雙方商討口頭陳詞的日期
[10:10] 開庭
初步議訂控方在8月8日交陳詞,辯方在9月5日回應,雙方在9月19日作口頭補充;彭官需時考慮,至來的日期只有在11月的星期六,裁決、求情、判刑要分開在多日,法庭再休庭待書記與各方安排。
[10:33] 開庭
法庭決定:
1. 控方在8月8日交書面結案陳詞
2. 辯方在9月5日交書面結案陳詞和對控方的回應
3. 雙方在9月19日作口頭補充,在西九龍裁判法院
4. 法庭在11月4日09:30作裁決,在西九龍裁判法院
5. 已認罪的被告和日後裁決後的被告,在11月18日09:30求情,地點可能改去灣仔區域法院
6. 法庭在12月2日09:30作判刑
7. 已認罪的被告在11月10日前交到法庭
8. D1, D3, D4, D7 & D8 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各被告申請更改每兩星期報到一次獲批
9. D2, D5 & D6 繼續還押
===============
直播員按:跟咗案件多日,見到開庭前後的人生,不論控辯雙方在庭上如何針峰相對,好禮貌地互相指責,散庭互相講笑講爛gag;庭上主控的積極和某辯方律師不停睇手機,形成強烈對比,叫坐在後排各被告情何以堪,咁就改變了幾個人的一生😭。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612金鐘 #轉介文件
梁(27)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香港夏愨道附近與身份不明的人一起,參與暴動。
-------------------
控方已經將預備好轉介文件交辯方,案件下次將在區域法院處理。
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於7月18日 1430 作答辯,期間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 感謝報料 💛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612金鐘 #轉介文件
梁(27)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香港夏愨道附近與身份不明的人一起,參與暴動。
-------------------
控方已經將預備好轉介文件交辯方,案件下次將在區域法院處理。
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於7月18日 1430 作答辯,期間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 感謝報料 💛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0/20]
D10: 潘(22)
D11: P.B.(34)
^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6位認罪被告還押至7月10日求情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0 #關恆芬大律師
D11 #黎詠婷大律師
——————————
[10:00開庭]
⏺辯方讀出第三份承認事實D2
-局部放大版地圖為辯方證物D1,圖中標記A點與B點距離為110米,B點與C點距離為90米;
-地圖上另外兩個標記位置確實地點;
-D11妻子於2019年11月19日從尼泊爾抵港。
⏺辯方案情
📌傳召D10潘先生作供
潘先生案發至今一直任職室內設計助理,主要工作為設計平面及立體圖、到地盤視察工程進度;案發時他正負責兩個項目。案發至今他一直沒有任何特別政治聯繫。
他同意案發當晚約23:26後警方就把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位置封鎖,亦包括碧街的A1與A2出口,而他在封鎖範圍內被警方截停。他當晚是從咸美頓街行入彌敦道近九龍行位置。
案發當日他需要上班,約上午11點返到公司,因交通問題而遲到,平常他的上班時間為10:00-19:00。他居於葵涌,住所離地鐵站一段距離,而小巴站十分近,所以平日上班都是搭小巴到上海街、弼街的十字路口落車。
當日他下午約5點半離開公司,前往大角咀福全街、必發道一帶,為一個工作項目購買啞黑色的不銹鋼板,但找不到合適的不銹鋼板,所以最終沒有買,只在「湯始五金」店舖訂購了一本讓設計師對顏色的樣板。其後他在洋松街一間茶餐廳食飯,食完約9點,打算到旺角電腦中心買一些與工作有關的電腦器材。
辯方呈上已標示的路線圖:潘先生當晚離開洋松街後經松樹街、西九龍走廊到弼街,經上海街到通菜街後南行至亞皆老街,再經西洋菜南街到達奶路臣街;沿途他都見到有路人。他進入亞皆老街之前一切正常,到亞皆老街就見到該處商舖已關閉,除此之外沒有特別,有車停泊,沒有車在路上行駛。他在亞皆老街沒有見到穿黑衣、看似示威者的人。
他經過D2地鐵站出口時見到已落閘,沒有留意D3出口情況。約9點半他去到旺角電腦中心,見到沒有營業;當刻他不清楚電腦中心是提早關門還是全日沒有營業,因他出發前已上網查過電腦中心營業時間,相信有開。其後他在附近逛,去到洗衣街和豉油街都見到該處商舖沒有開門,街上有途人,路面沒有車;於是他打算回家,去上海街搭小巴。
去到小巴站他逗留約20分鐘都沒有車,於是去了登打士街、上海街附近的公園坐低,打算查找其他可以離開的交通工具和了解情況;沿途他都不見有特別狀況發生,路上沒有車輛行駛。他上網查適合的巴士路線,但幾條線都沒有班次,Uber亦不能使用。他有透過Instagram睇新聞,嘗試了解現場情況。當時電話上網速度極慢,基本上無法睇影片,只能睇圖片和文字訊息;他得悉佐敦道附近有示威,但不知道實際位置。
他在小公園逗留了約50分鐘,認為再等落去都唔係辦法,打算到住在佐敦渡船街的親戚家過夜。當時約23:20,因他不知道佐敦實際情況,他決定先行出彌敦道觀察一下。他在咸美頓街見不到示威者,路面沒有受破壞,沒有車輛行駛。他在咸美頓街與彌敦道交界位置見到有零散示威者分布於十字路口,南方則有大批示威者聚集,估計不到人數,好多,示威者最後方在接近碧街位置;他見到窩打老道有煙,稍為前行靠近後就見到有火光。他聽到大聲的敲擊聲。
他見到有煙仍向前行,因他想看看能否去到親戚的家;見到有火後他就在九龍行位置停低1分鐘,觀察環境。他認為自己位置與煙霧來源有一定距離,沒有即時危險,所以停留。其後他見到彌敦道北行線有大量示威者向北走,同時聽到爆炸聲;他自己沒有走,只被示威者撞至九龍行牆邊位置。
他的眼睛、喉嚨都受到刺激,估計是吸入了催淚氣體;當時他沒有戴口罩或任何防護工具。因人群擠擁,他仆倒、跪在地上。他想爬起身離開之隙,頭頂感到被硬物打了一下,隨即感覺到被警員從後拉扯衣領並對自己使用胡椒噴霧——因他之後就被警員拘捕,因此估計該人為警員。警員把他在地上向南方拖行,到某位置後把他按壓在地上和鎖上手扣;當時他視線不清。一陣之後他被警員扯起身,帶到另一位置,交給另一名警員。由他在九龍行見示威者向北走直至被警員交給另一警員,大概是20-30秒之間的事。
接手處理他的警員指示他坐低,隔一段時間後用水幫他洗面。眼睛受刺激後、洗面之前,他的視線都很模糊。他視力恢復時已身處A1出口近寶寧大廈,背向彌敦道。他向警員說頭痛,稍後被帶到醫療區,由醫護人員為他包紮頭部,其後返回A1出口位置坐低。
他確認當晚身上被搜出一個口罩和一對手套,被捕前沒有戴過。
[11:32休庭至12:09]
📎可重用黑色口罩:他每天都會攜帶,以備落地盤時使用,而他工作有時會突發要到地盤。口罩是他自己在便利店購買。
📎工程用黑色手套:由於他當天要到大角咀買不銹鋼板,原本預計買完要帶返公司,所以5點半離開公司時帶備了這對由公司提供的手套,放在背囊內。
控方已呈堂的案發日運輸署公告、政府新聞署公告、警察公共關係科帖文,潘先生都沒有睇過,但知道理大、即尖沙咀與紅磡一帶發生暴動;被捕之前他亦沒有看過相關連登討論區帖文和Telegram頻道訊息。
[12:50休庭]
14:30續審,控方開始盤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謝沈智慧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0/20]
D10: 潘(22)
D11: P.B.(34)
^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6位認罪被告還押至7月10日求情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0 #關恆芬大律師
D11 #黎詠婷大律師
——————————
[10:00開庭]
⏺辯方讀出第三份承認事實D2
-局部放大版地圖為辯方證物D1,圖中標記A點與B點距離為110米,B點與C點距離為90米;
-地圖上另外兩個標記位置確實地點;
-D11妻子於2019年11月19日從尼泊爾抵港。
⏺辯方案情
📌傳召D10潘先生作供
潘先生案發至今一直任職室內設計助理,主要工作為設計平面及立體圖、到地盤視察工程進度;案發時他正負責兩個項目。案發至今他一直沒有任何特別政治聯繫。
他同意案發當晚約23:26後警方就把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位置封鎖,亦包括碧街的A1與A2出口,而他在封鎖範圍內被警方截停。他當晚是從咸美頓街行入彌敦道近九龍行位置。
案發當日他需要上班,約上午11點返到公司,因交通問題而遲到,平常他的上班時間為10:00-19:00。他居於葵涌,住所離地鐵站一段距離,而小巴站十分近,所以平日上班都是搭小巴到上海街、弼街的十字路口落車。
當日他下午約5點半離開公司,前往大角咀福全街、必發道一帶,為一個工作項目購買啞黑色的不銹鋼板,但找不到合適的不銹鋼板,所以最終沒有買,只在「湯始五金」店舖訂購了一本讓設計師對顏色的樣板。其後他在洋松街一間茶餐廳食飯,食完約9點,打算到旺角電腦中心買一些與工作有關的電腦器材。
辯方呈上已標示的路線圖:潘先生當晚離開洋松街後經松樹街、西九龍走廊到弼街,經上海街到通菜街後南行至亞皆老街,再經西洋菜南街到達奶路臣街;沿途他都見到有路人。他進入亞皆老街之前一切正常,到亞皆老街就見到該處商舖已關閉,除此之外沒有特別,有車停泊,沒有車在路上行駛。他在亞皆老街沒有見到穿黑衣、看似示威者的人。
他經過D2地鐵站出口時見到已落閘,沒有留意D3出口情況。約9點半他去到旺角電腦中心,見到沒有營業;當刻他不清楚電腦中心是提早關門還是全日沒有營業,因他出發前已上網查過電腦中心營業時間,相信有開。其後他在附近逛,去到洗衣街和豉油街都見到該處商舖沒有開門,街上有途人,路面沒有車;於是他打算回家,去上海街搭小巴。
去到小巴站他逗留約20分鐘都沒有車,於是去了登打士街、上海街附近的公園坐低,打算查找其他可以離開的交通工具和了解情況;沿途他都不見有特別狀況發生,路上沒有車輛行駛。他上網查適合的巴士路線,但幾條線都沒有班次,Uber亦不能使用。他有透過Instagram睇新聞,嘗試了解現場情況。當時電話上網速度極慢,基本上無法睇影片,只能睇圖片和文字訊息;他得悉佐敦道附近有示威,但不知道實際位置。
他在小公園逗留了約50分鐘,認為再等落去都唔係辦法,打算到住在佐敦渡船街的親戚家過夜。當時約23:20,因他不知道佐敦實際情況,他決定先行出彌敦道觀察一下。他在咸美頓街見不到示威者,路面沒有受破壞,沒有車輛行駛。他在咸美頓街與彌敦道交界位置見到有零散示威者分布於十字路口,南方則有大批示威者聚集,估計不到人數,好多,示威者最後方在接近碧街位置;他見到窩打老道有煙,稍為前行靠近後就見到有火光。他聽到大聲的敲擊聲。
他見到有煙仍向前行,因他想看看能否去到親戚的家;見到有火後他就在九龍行位置停低1分鐘,觀察環境。他認為自己位置與煙霧來源有一定距離,沒有即時危險,所以停留。其後他見到彌敦道北行線有大量示威者向北走,同時聽到爆炸聲;他自己沒有走,只被示威者撞至九龍行牆邊位置。
他的眼睛、喉嚨都受到刺激,估計是吸入了催淚氣體;當時他沒有戴口罩或任何防護工具。因人群擠擁,他仆倒、跪在地上。他想爬起身離開之隙,頭頂感到被硬物打了一下,隨即感覺到被警員從後拉扯衣領並對自己使用胡椒噴霧——因他之後就被警員拘捕,因此估計該人為警員。警員把他在地上向南方拖行,到某位置後把他按壓在地上和鎖上手扣;當時他視線不清。一陣之後他被警員扯起身,帶到另一位置,交給另一名警員。由他在九龍行見示威者向北走直至被警員交給另一警員,大概是20-30秒之間的事。
接手處理他的警員指示他坐低,隔一段時間後用水幫他洗面。眼睛受刺激後、洗面之前,他的視線都很模糊。他視力恢復時已身處A1出口近寶寧大廈,背向彌敦道。他向警員說頭痛,稍後被帶到醫療區,由醫護人員為他包紮頭部,其後返回A1出口位置坐低。
他確認當晚身上被搜出一個口罩和一對手套,被捕前沒有戴過。
[11:32休庭至12:09]
📎可重用黑色口罩:他每天都會攜帶,以備落地盤時使用,而他工作有時會突發要到地盤。口罩是他自己在便利店購買。
📎工程用黑色手套:由於他當天要到大角咀買不銹鋼板,原本預計買完要帶返公司,所以5點半離開公司時帶備了這對由公司提供的手套,放在背囊內。
控方已呈堂的案發日運輸署公告、政府新聞署公告、警察公共關係科帖文,潘先生都沒有睇過,但知道理大、即尖沙咀與紅磡一帶發生暴動;被捕之前他亦沒有看過相關連登討論區帖文和Telegram頻道訊息。
[12:50休庭]
14:30續審,控方開始盤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11/19]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D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3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
#江美儀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
上午內容
0941 開庭
📌傳召PW8 偵輯警員15562 陳錦培 (音)
🔸盤問
⏺A4
- CCTV CC0052 00:53:27截圖,交加街遠處圈出男子不肯定有冇戴帽,鞋上也不肯定有冇花紋,只可見是穿灰色長袖衫及灰色短褲,因有口罩不肯定是否正講電話。CC0052 00:56:41截圖 P30(53),PW8同意可見一的士經過,01:04::27同一地點截圖也有一的士經過。不同意A4可能上了的士,認為配合春園街上CCTV會知道沒有上,而直至涉事私家車到達才上車。
-憑衣物及出現時間相信在石水渠街及交加街圈出男子為A4,非假設,同意CCTV 01:01:36 後差唔多四十分鐘灰色短褲A4換上黑色束腳褲再在CCTV現身,認為是同一人因巧合出現一樣帽鰴及鞋機會很細。PW8個人意見換上黑色衣物黑暴期間可隱藏身份
-CCTV CC0052 23:39:08 一名男子手持反光物品,不同意是手機,認為是膠袋反射店舖燈光
-同意水及貓眼可反光,但堅持作供說A4在石水渠街時手中發光物體是電話,在石水渠街截圖所見同意瘦身材在香港算普遍
-不同意梅興街訪客CCTV拍到的不是A4
-作供提及以步姿辨認,同意是因行路時褲腳吊腳,沒有依賴紋身辨認A4,因所有 CCTV拍不到紋身
-由跑馬地去渣華道約12分鐘,PW8指A4上車時應坐左後因A3先上車見不到屈起腳讓A4移去右面坐位
-渣華道CCTV 辨認各人以車上坐的位置及身上衣物;跑馬地一截圖指為A4男子行路時沒有挺直,不同意是駝背
-同意多張灣仔CCTV截圖所圈出A4未能清楚見到如帽鰴,鞋上花紋,口罩等
🔹覆問
-A2 第一份辯認口供只提及A2在梅興街落車,確認另一份截圖見A2有上番車
-關於A4 盤問,D4(4)6 一頂鴨咀帽相片(帽舌直)同梅興街CCTV辨認A4截圖38 應是不同(帽舌是彎),剛才誤認帽因集中在相似帽鰴
📍法官問 PW8收看CCTV是否200小時,PW8指單是金里程CCTV已經有個半月每天24小時,拍到人和車片段有400小時以上,自己約花了200小時收看,個別有重覆看。警署觀察辨認片段約十分鐘。
-作供完畢
📌傅召 PW9 林女士 閩南話翻譯
🔹主問
-1982年起兼職法庭閩南語傳譯員,今年3月29日受警務署委任負責校對錄音訊息之文字,自己整段用耳筒再聽一次,內容清楚,印象中大部份原本翻譯譯啱,有修改了一些字,警員隨即在電腦跟住修改
-確認P69A 語音謄本 就是當日自己覆聴之文件,上有自己簽名,
9a,15a,19a, 25a為修正後段落
🔸盤問
⏺A5代表
-庭上播放警署播放訊息紀錄P69 ,時段為11:47:10至11:47:19,PW9不肯定內容意思是「今日唔好打遊戲」
-再播11:47:20-11:47:22,PW9聽到閩南語「火水」
-11:47:22-11:47:24,PW9指火水後聴不到閩南語「罐」
⏺A6代表
再播11:47:08-11:47:14,同意聽到「我依家舖頭有2個後生企門口,今日唔好打x」, PW9指聽不到x
⏺控方特別事項舉證完畢
⏺控方,A4及A5 代表均指沒有中段陳詞
📌A4及A5:特別事項裁定表證成立
,2被告須作供
A4及A5下午將會就特別事項作供
1238午休,案件押後至14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11/19]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D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3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
#江美儀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
上午內容
0941 開庭
📌傳召PW8 偵輯警員15562 陳錦培 (音)
🔸盤問
⏺A4
- CCTV CC0052 00:53:27截圖,交加街遠處圈出男子不肯定有冇戴帽,鞋上也不肯定有冇花紋,只可見是穿灰色長袖衫及灰色短褲,因有口罩不肯定是否正講電話。CC0052 00:56:41截圖 P30(53),PW8同意可見一的士經過,01:04::27同一地點截圖也有一的士經過。不同意A4可能上了的士,認為配合春園街上CCTV會知道沒有上,而直至涉事私家車到達才上車。
-憑衣物及出現時間相信在石水渠街及交加街圈出男子為A4,非假設,同意CCTV 01:01:36 後差唔多四十分鐘灰色短褲A4換上黑色束腳褲再在CCTV現身,認為是同一人因巧合出現一樣帽鰴及鞋機會很細。PW8個人意見換上黑色衣物黑暴期間可隱藏身份
-CCTV CC0052 23:39:08 一名男子手持反光物品,不同意是手機,認為是膠袋反射店舖燈光
-同意水及貓眼可反光,但堅持作供說A4在石水渠街時手中發光物體是電話,在石水渠街截圖所見同意瘦身材在香港算普遍
-不同意梅興街訪客CCTV拍到的不是A4
-作供提及以步姿辨認,同意是因行路時褲腳吊腳,沒有依賴紋身辨認A4,因所有 CCTV拍不到紋身
-由跑馬地去渣華道約12分鐘,PW8指A4上車時應坐左後因A3先上車見不到屈起腳讓A4移去右面坐位
-渣華道CCTV 辨認各人以車上坐的位置及身上衣物;跑馬地一截圖指為A4男子行路時沒有挺直,不同意是駝背
-同意多張灣仔CCTV截圖所圈出A4未能清楚見到如帽鰴,鞋上花紋,口罩等
🔹覆問
-A2 第一份辯認口供只提及A2在梅興街落車,確認另一份截圖見A2有上番車
-關於A4 盤問,D4(4)6 一頂鴨咀帽相片(帽舌直)同梅興街CCTV辨認A4截圖38 應是不同(帽舌是彎),剛才誤認帽因集中在相似帽鰴
📍法官問 PW8收看CCTV是否200小時,PW8指單是金里程CCTV已經有個半月每天24小時,拍到人和車片段有400小時以上,自己約花了200小時收看,個別有重覆看。警署觀察辨認片段約十分鐘。
-作供完畢
📌傅召 PW9 林女士 閩南話翻譯
🔹主問
-1982年起兼職法庭閩南語傳譯員,今年3月29日受警務署委任負責校對錄音訊息之文字,自己整段用耳筒再聽一次,內容清楚,印象中大部份原本翻譯譯啱,有修改了一些字,警員隨即在電腦跟住修改
-確認P69A 語音謄本 就是當日自己覆聴之文件,上有自己簽名,
9a,15a,19a, 25a為修正後段落
🔸盤問
⏺A5代表
-庭上播放警署播放訊息紀錄P69 ,時段為11:47:10至11:47:19,PW9不肯定內容意思是「今日唔好打遊戲」
-再播11:47:20-11:47:22,PW9聽到閩南語「火水」
-11:47:22-11:47:24,PW9指火水後聴不到閩南語「罐」
⏺A6代表
再播11:47:08-11:47:14,同意聽到「我依家舖頭有2個後生企門口,今日唔好打x」, PW9指聽不到x
⏺控方特別事項舉證完畢
⏺控方,A4及A5 代表均指沒有中段陳詞
📌A4及A5:特別事項裁定表證成立
,2被告須作供
A4及A5下午將會就特別事項作供
1238午休,案件押後至14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續審 [16/44]
D1:黃(20)/ D3:何(21)🛑曾還押14日索取精神科報告
D7:馬(30)/ D8:王宗堯(42)
D11:吳(26)/ D14:林(25)
上述為被起訴時年齡
控罪1: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D1, D3, D7, D8, 和D1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D8和D11已認罪‼️)
控罪3:刑事損壞
D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4:刑事損壞
D14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潘𤋮資深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D8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D11法律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D14法律代表: #何婉嫻大律師
=================
[11:43] 開庭
D3律師表示,因應法庭裁定D3適合答辯,向法庭申請分拆案件。
控方表示適合繼續由李官作審訊,指辯方現在才有新議題:當時被告是否適合做會面記錄,和案發當日被告嘅精神狀態;辯方的專家證人不在香港,控方專家證人未有準備,咁拖落去對其他被告不公,議題應該在審前覆核要提出;不反對申請,本案另一被告D13分拆案件,已排期在9月4日進行審前覆核,在10月16日進行15日審訊。
李官關心案件出度,主控稱控方專家證人Dr. Amy Liu 要再跟被告會面,唔會在一兩個星期提交報告,如果D3不留在本案,控方只需兩三日就可以完結控方案情,如果留低,可能要去到下星期尾。
李官需要控方再提供準確的所需時間,以作決定,指示小休。
[12:33]
主控稱未能聯絡另一醫生證人,他已轉到私人醫院執業,需要法庭出證人傳票,需時處理,申請將案件押後至明日。
李官理解辯方反對的理由,是指D3在做會面記錄時,雖然有母親陪同,但母親並非係合適成年人,因母親的理解能力有問題。
主控要求辯方提出書面反對理由,D3律師表示會利用下午時間準備書面陳詞。
案件押後至明日(28/6) 09:30 同庭續審,預計只開上午,在星期四才傳召證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續審 [16/44]
D1:黃(20)/ D3:何(21)🛑曾還押14日索取精神科報告
D7:馬(30)/ D8:王宗堯(42)
D11:吳(26)/ D14:林(25)
上述為被起訴時年齡
控罪1: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D1, D3, D7, D8, 和D1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D8和D11已認罪‼️)
控罪3:刑事損壞
D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4:刑事損壞
D14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潘𤋮資深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D8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D11法律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D14法律代表: #何婉嫻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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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3] 開庭
D3律師表示,因應法庭裁定D3適合答辯,向法庭申請分拆案件。
控方表示適合繼續由李官作審訊,指辯方現在才有新議題:當時被告是否適合做會面記錄,和案發當日被告嘅精神狀態;辯方的專家證人不在香港,控方專家證人未有準備,咁拖落去對其他被告不公,議題應該在審前覆核要提出;不反對申請,本案另一被告D13分拆案件,已排期在9月4日進行審前覆核,在10月16日進行15日審訊。
李官關心案件出度,主控稱控方專家證人Dr. Amy Liu 要再跟被告會面,唔會在一兩個星期提交報告,如果D3不留在本案,控方只需兩三日就可以完結控方案情,如果留低,可能要去到下星期尾。
李官需要控方再提供準確的所需時間,以作決定,指示小休。
[12:33]
主控稱未能聯絡另一醫生證人,他已轉到私人醫院執業,需要法庭出證人傳票,需時處理,申請將案件押後至明日。
李官理解辯方反對的理由,是指D3在做會面記錄時,雖然有母親陪同,但母親並非係合適成年人,因母親的理解能力有問題。
主控要求辯方提出書面反對理由,D3律師表示會利用下午時間準備書面陳詞。
案件押後至明日(28/6) 09:30 同庭續審,預計只開上午,在星期四才傳召證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求情
👤A14甄(16) #1118油麻地
控罪1:暴動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進一步求情:
辯方說被告明白和同意教導所報告的內容。
辯方說報告內容正面,指被告的心智和體力都適合教導所。
簡單而言,辯方希望法庭採納報告建議,判處被告進入教導所,理由如下:
1:教導所能給予被告綜合的紀律性訓練,日後(3年)亦會長時間監管被告的行為;
2:被告在還押期間養成閱讀習慣,特別是針對經濟和理財市場學的內容,可見被告並沒有浪費時間;
3:被告有家人無限量的支持;
4:被告在還押期間的行為良好,亦曾協助所員剪頭髮;
5:教導所能提供一些課程讓被告繼續學業和接受職業訓練(例如理財市場學或髮型設計),能為被告帶來益處,準備未來;
6:教導所會要求被告須要服從命令,定必為被告帶來震撼的教訓,令其明白日後不能再愚笨犯事;
7:若果法庭判處被告監禁5年,但事實上被告可能只需要服約3年的刑期,這與教導所的最長刑期相近(3年),視乎被告在內的表現。而且,被告完成教導所的刑期外還要面對3年的監管期;
8:被告當初選擇不認罪是因為不想令家人失望,但現時明白要負起責任,亦不想編造故事欺騙法庭,可見其是有悔意和勇氣,其決定亦得家人的支持;和
10:被告現時體驗到自由的可貴,承諾日後不會再重犯,亦會對每一件事都會有獨立思考,分辨是非黑白,把握日後的時間照顧家人。
=============
法官需時考慮,故將被告的判刑押後至2023年7月13日14:30連同其他被告的判刑一併處理。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故他在候判期間需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求情
👤A14甄(16) #1118油麻地
控罪1:暴動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進一步求情:
辯方說被告明白和同意教導所報告的內容。
辯方說報告內容正面,指被告的心智和體力都適合教導所。
簡單而言,辯方希望法庭採納報告建議,判處被告進入教導所,理由如下:
1:教導所能給予被告綜合的紀律性訓練,日後(3年)亦會長時間監管被告的行為;
2:被告在還押期間養成閱讀習慣,特別是針對經濟和理財市場學的內容,可見被告並沒有浪費時間;
3:被告有家人無限量的支持;
4:被告在還押期間的行為良好,亦曾協助所員剪頭髮;
5:教導所能提供一些課程讓被告繼續學業和接受職業訓練(例如理財市場學或髮型設計),能為被告帶來益處,準備未來;
6:教導所會要求被告須要服從命令,定必為被告帶來震撼的教訓,令其明白日後不能再愚笨犯事;
7:若果法庭判處被告監禁5年,但事實上被告可能只需要服約3年的刑期,這與教導所的最長刑期相近(3年),視乎被告在內的表現。而且,被告完成教導所的刑期外還要面對3年的監管期;
8:被告當初選擇不認罪是因為不想令家人失望,但現時明白要負起責任,亦不想編造故事欺騙法庭,可見其是有悔意和勇氣,其決定亦得家人的支持;和
10:被告現時體驗到自由的可貴,承諾日後不會再重犯,亦會對每一件事都會有獨立思考,分辨是非黑白,把握日後的時間照顧家人。
=============
法官需時考慮,故將被告的判刑押後至2023年7月13日14:30連同其他被告的判刑一併處理。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故他在候判期間需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11/19]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D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3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
#江美儀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
下午內容
⏺A4及A5:特別事項
📌A4作供
🔸主問
2020 5月26日,警員上門拘捕,繼父開門再入房叫醒自己,之後2警員在父帶領下進入被告房,關上門後曾以粗口駡死曱甴,暴徒。2人發現房內地上有大量急救用品。PC10998說「呢單嘢你做,唔認告暴動」。稍後沙展51817說「嗱嗱臨搞掂,咪可以快啲走」,家中沒說過「阿甘叫我出來...」。上車後被上手扣往黃大仙警署時IPhone XR未檢取,也從沒人提自己帶餅乾或衫,在家中從未簽過警察記事冊,有人警誡但沒說任何嘢
在黃大仙警署接見室時曾對10998說好凍,想去廁所及吃早餐,但未獲回應。
接見室內PC10998要求說出2部電話密碼,並補錄口供,自己有說密碼,當時PC10998沒有將覊留人士通知書PP427讀出。PP425記事冊第22起是10998自己寫,抄好連同PP427及PP428叫自己簽,唔簽驚會指責玩嘢。 PP426錄影會面騰本一些記項內答「係」是因會面前PC10998 教一陣問咩都答係。
之後A4被帶到灣仔警署,10998說簽漏了嘢要再簽PP429沒有法庭搜令下檢取電話。警員之後吩咐拍照,冇說用途及會作證,自己諗合作便可快啲走
🔹盤問
-屋內有2名同母異父弟弟,得幾歲,關係麻麻。警方逗留一小時多,沒見過2個弟弟。
-房內有一部冇sim 卡Iphone7 及一部有SIM卡iphone XR。警員冇叫開手機或問密碼
-入房後PC10998有指出涉及縱火要求查看身份證
-房內2人只問了一次認係你做,唔認告暴動」,自已沒回應或招認。之後出廳10998作警誡,自己因被檢走了急救用品仍感到驚,但因沒再指示要認所以沒有招認。
-之後拘捕被帶去黃大仙警署,10998自己寫記事冊後叫簽名。期間沙展入來對A4說「快啲搞掂」,自己理解合作便可快啲走。同意此番說話不是恐嚇。
-家中2次也不配合招認,為何到會面室卻在記事冊招認簽名?A4指因去了警署,害怕被改控暴動罪,警員要求簽名便簽。知道簽名是確認了招認縱火
-冇警員說過了早餐時間要等午餐,不記得最後有冇比食物。
-不知道第一次錄影警誡會面原因
-同意會面謄本內有文字紀錄11998提出A4涉縱火及向警署投了3枚汽油彈,招認說「阿甘叫我嚟...」
-晚上在灣仔警署拍照及打手指模,知道已被控縱火。
-10998 沒有說自己可拒絕提供手機密碼
🔸覆問
-兩弟是同母異父,年紀差距太多,沒交流
- 2警員在廳中沒再要求招認,所以沒有招認,自己覺得暴動罪比縱火罪嚴重,所以在記事冊簽招認。
1618 今日完,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繼續,A5就特別事項開始作供。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11/19]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D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3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
#江美儀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
下午內容
⏺A4及A5:特別事項
📌A4作供
🔸主問
2020 5月26日,警員上門拘捕,繼父開門再入房叫醒自己,之後2警員在父帶領下進入被告房,關上門後曾以粗口駡死曱甴,暴徒。2人發現房內地上有大量急救用品。PC10998說「呢單嘢你做,唔認告暴動」。稍後沙展51817說「嗱嗱臨搞掂,咪可以快啲走」,家中沒說過「阿甘叫我出來...」。上車後被上手扣往黃大仙警署時IPhone XR未檢取,也從沒人提自己帶餅乾或衫,在家中從未簽過警察記事冊,有人警誡但沒說任何嘢
在黃大仙警署接見室時曾對10998說好凍,想去廁所及吃早餐,但未獲回應。
接見室內PC10998要求說出2部電話密碼,並補錄口供,自己有說密碼,當時PC10998沒有將覊留人士通知書PP427讀出。PP425記事冊第22起是10998自己寫,抄好連同PP427及PP428叫自己簽,唔簽驚會指責玩嘢。 PP426錄影會面騰本一些記項內答「係」是因會面前PC10998 教一陣問咩都答係。
之後A4被帶到灣仔警署,10998說簽漏了嘢要再簽PP429沒有法庭搜令下檢取電話。警員之後吩咐拍照,冇說用途及會作證,自己諗合作便可快啲走
🔹盤問
-屋內有2名同母異父弟弟,得幾歲,關係麻麻。警方逗留一小時多,沒見過2個弟弟。
-房內有一部冇sim 卡Iphone7 及一部有SIM卡iphone XR。警員冇叫開手機或問密碼
-入房後PC10998有指出涉及縱火要求查看身份證
-房內2人只問了一次認係你做,唔認告暴動」,自已沒回應或招認。之後出廳10998作警誡,自己因被檢走了急救用品仍感到驚,但因沒再指示要認所以沒有招認。
-之後拘捕被帶去黃大仙警署,10998自己寫記事冊後叫簽名。期間沙展入來對A4說「快啲搞掂」,自己理解合作便可快啲走。同意此番說話不是恐嚇。
-家中2次也不配合招認,為何到會面室卻在記事冊招認簽名?A4指因去了警署,害怕被改控暴動罪,警員要求簽名便簽。知道簽名是確認了招認縱火
-冇警員說過了早餐時間要等午餐,不記得最後有冇比食物。
-不知道第一次錄影警誡會面原因
-同意會面謄本內有文字紀錄11998提出A4涉縱火及向警署投了3枚汽油彈,招認說「阿甘叫我嚟...」
-晚上在灣仔警署拍照及打手指模,知道已被控縱火。
-10998 沒有說自己可拒絕提供手機密碼
🔸覆問
-兩弟是同母異父,年紀差距太多,沒交流
- 2警員在廳中沒再要求招認,所以沒有招認,自己覺得暴動罪比縱火罪嚴重,所以在記事冊簽招認。
1618 今日完,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繼續,A5就特別事項開始作供。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0/20]
D10: 潘(22)
D11: P.B.(34)
^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6位認罪被告還押至7月10日求情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0 #關恆芬大律師
D11 #黎詠婷大律師
——————————
[14:30開庭]
📌繼續D10潘先生作供
🔹控方盤問
潘先生主問時稱工作要落地盤,指的其實是裝修單位;他去單位除了是視察工程進度,有時都要為傢俬拆箱、度尺和劃出位置等。身為設計助理的他不只要處理設計圖;他不同意控方指他稱出入地盤要戴口罩是廢話。
他的公司與湯始五金有合作開,但案發當日他去買不銹鋼板之前沒有先打電話問有沒有貨,因平日是另一位同事負責聯絡,而當日算是緊急需要買不銹鋼板,所以他直接去店舖。出發前他並不知道能否買到不銹鋼板、不銹鋼板有多重;之前他有買過不同尺寸的不銹鋼板,知道賣家會如何包裝讓他帶走。他不同意控方指他就當日管有手套所作辯解為砌詞,不同意管有手套是有不法意圖。
當日他上班因交通擠塞而遲到一小時,估計與理大事件有關;返工時他甚少做其他不相關事情,所以沒有刻意查看發生什麼事。案發前一星期他已遇到少許交通擠塞,但沒受太大影響,而他平日上班都不太準時。下班後他沒有馬上回家而是選擇去買電腦配件,因電腦中心就在他搭車回家的位置附近;沒有那些配件他仍可用電腦,當日不是緊急要買。之前他有去過電腦中心,但未曾在晚上9點幾去。他試過晚上9點幾在亞皆老街;案發當晚他去到亞皆老街,見到店舖全關、路上沒有車也覺得一切正常,因仍見到途人,而且沒有破壞,沒有任何很特別的事情發生⋯⋯現在他更正說法,所謂「正常」其實他當時也有感到現場情況有不尋常,但自己沒有太大憂慮。
等不到小巴後,他上網查到附近有站的33A與37號巴士都可回家,但巴士app顯示兩條路線服務都受影響——只是受影響,沒有寫停駛。一直找不到車回家,他打算去住佐敦的親戚家中暫住,但沒有想過要打電話去問那邊情況、可否留宿。
他知道佐敦有暴動,但不知是佐敦哪個位置、沒有指是在彌敦道上發生。他不同意主控所指,他聲稱沒有望向砵蘭街的原因是當時砵蘭街與碧街已有大量示威者聚集。他在咸美頓街望到示威者隊尾到碧街,更遠處有煙霧,當時意識不到危險。他繼續前行至九龍行並停留少於一分鐘,因想望清楚前方情況、自己可否不受阻礙去佐敦。當示威者轉身向北走,應該是警察開始追捕,而他沒有跟住走。
庭上播放數段現場影片,皆沒有顯示到潘先生或任何身穿白衣的人在他供稱出現的位置。他案發時身穿的白色短袖衫和黑色長褲都有被檢取為證物,警方照片沒有反映他供稱曾被警員在地上拖行過的痕跡。
謝沈法官詢問控方,警方刑偵隊有沒有彌敦道北行線的片段?控方未答到,盤問未完。
[16:31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10:00續審,D10繼續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謝沈智慧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0/20]
D10: 潘(22)
D11: P.B.(34)
^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6位認罪被告還押至7月10日求情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0 #關恆芬大律師
D11 #黎詠婷大律師
——————————
[14:30開庭]
📌繼續D10潘先生作供
🔹控方盤問
潘先生主問時稱工作要落地盤,指的其實是裝修單位;他去單位除了是視察工程進度,有時都要為傢俬拆箱、度尺和劃出位置等。身為設計助理的他不只要處理設計圖;他不同意控方指他稱出入地盤要戴口罩是廢話。
他的公司與湯始五金有合作開,但案發當日他去買不銹鋼板之前沒有先打電話問有沒有貨,因平日是另一位同事負責聯絡,而當日算是緊急需要買不銹鋼板,所以他直接去店舖。出發前他並不知道能否買到不銹鋼板、不銹鋼板有多重;之前他有買過不同尺寸的不銹鋼板,知道賣家會如何包裝讓他帶走。他不同意控方指他就當日管有手套所作辯解為砌詞,不同意管有手套是有不法意圖。
當日他上班因交通擠塞而遲到一小時,估計與理大事件有關;返工時他甚少做其他不相關事情,所以沒有刻意查看發生什麼事。案發前一星期他已遇到少許交通擠塞,但沒受太大影響,而他平日上班都不太準時。下班後他沒有馬上回家而是選擇去買電腦配件,因電腦中心就在他搭車回家的位置附近;沒有那些配件他仍可用電腦,當日不是緊急要買。之前他有去過電腦中心,但未曾在晚上9點幾去。他試過晚上9點幾在亞皆老街;案發當晚他去到亞皆老街,見到店舖全關、路上沒有車也覺得一切正常,因仍見到途人,而且沒有破壞,沒有任何很特別的事情發生⋯⋯現在他更正說法,所謂「正常」其實他當時也有感到現場情況有不尋常,但自己沒有太大憂慮。
等不到小巴後,他上網查到附近有站的33A與37號巴士都可回家,但巴士app顯示兩條路線服務都受影響——只是受影響,沒有寫停駛。一直找不到車回家,他打算去住佐敦的親戚家中暫住,但沒有想過要打電話去問那邊情況、可否留宿。
他知道佐敦有暴動,但不知是佐敦哪個位置、沒有指是在彌敦道上發生。他不同意主控所指,他聲稱沒有望向砵蘭街的原因是當時砵蘭街與碧街已有大量示威者聚集。他在咸美頓街望到示威者隊尾到碧街,更遠處有煙霧,當時意識不到危險。他繼續前行至九龍行並停留少於一分鐘,因想望清楚前方情況、自己可否不受阻礙去佐敦。當示威者轉身向北走,應該是警察開始追捕,而他沒有跟住走。
庭上播放數段現場影片,皆沒有顯示到潘先生或任何身穿白衣的人在他供稱出現的位置。他案發時身穿的白色短袖衫和黑色長褲都有被檢取為證物,警方照片沒有反映他供稱曾被警員在地上拖行過的痕跡。
謝沈法官詢問控方,警方刑偵隊有沒有彌敦道北行線的片段?控方未答到,盤問未完。
[16:31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10:00續審,D10繼續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4/35]
D3:葉(25)/ D4:翁(27)
D5:尹(24)/ D6:温(25)
D8:黃(19)/ D15:姚(22)
控罪:
(1)暴動 [D1-15]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 D3不出庭作供,有4名辯方證人 -
📌傳召D3 - DW1 陳先生
🔸辯方主問
證人2019初認識D3,叫d3做winson,於香港撲克會一齊交換和學習poker(官問幾時入會,證人答2018年,好似先過d3入),證人指2018年11月夾租好望角一室為固定場所,以往是在party room。證人指自己年紀大成熟d,負責簽租約(官問證人職位,答普通會員,官指簽租約係上身嗰喎,答而家先知,官質疑證人剛指自己成熟,答當時冇考慮清楚,亦相信個班人,官問會長咩名,答alpha)
辯方續,證人指有大概10人夾租每人連雜費$2000,簽咗1年約,時間由2018/11月至2019/11月(官問其他人交租形式,答有財務部,以現金或PayMe交,官問財務部姓乜,答dennis)
文件見租約,業主名稱,於2018年11月26日簽署,證人指此合約是業主的,他那份不見了(官問何時取得這份合約,答他和被告去拎但係上面冇人,之後被告自己拎,官問被告幾時拎,答三月至現時之階段,官問點解冇寫低d3幾時拎,答有whatsapp 記錄,官叫dw即場查,答d3 5月9 send俾佢的。官指此文件有不完整性,部分簽名被遮蓋,留待控方處理。官問及被告何時叫證人出庭作證,答2023.03.27)證人指2019後無續約。控方反對租約呈堂,指不是正本既副本,辯方指欲列作mfi,官指文件不完整不批准。(官問有冇社團註冊,答不清楚因只是普通會員,官指證人不普通,負責簽約架喎)
2018-19 除租金外,財務部有開支表列出其他要夾的錢。文件見會計收支表(官問是否不是由證人做,證人同意)文件見2019.11.07之whatsap對話見財務部daniel wong,有share 開支表,租務會議紀錄,更新租金分配,見群組中成員有朱朱,d3 , 證人,亦見d3的訊息。至2021年10月,被告離開群組,證人指現時電話中仍有以上相關訊息紀錄,自己仍在群組中。
文件見有所租好望角之室的相片。證人指2018.11月-19年11月有經常上去,指d3比自己上得更多(官問你點知,答每次上去都見到d3,而d3時間鬆動,讀緊書,認知中無番part time,官質疑冇返兼職點樣俾租金)證人忘記被告這段時間着咩顏色衫多。
🔹控方盤問:
控方指證人講租約從業主僱員中拎不是事實,並指證人主問中先講租約是從業主僱員中拎,後指是從d3中拎,質疑有誤導法庭。官指未能誤導。控方問租務部的WhatsApp群組是否撲克會中的唯一群組,證人回答不會,因為每人有他們自己的群組。文件中顯示2019年11月18日被告有訊息指tonight call game…控方指這不關於租務, 證人回答有活動會在這群組問看看有幾多人出席,同意自己不是所有訊息睇晒。控方問如果當晚有活動會在這群組出通知嗎,證人回答應該會(官問點解被告會在此群組問及活動話題,答冇嚴謹限制,而且此群組多人,會在這裏問和平時交流傾偈亦會,官問群組幾多人,答13-14人,官問有冇其他大群組,答不清楚,以知的此群組已是最大,私底下的則不知道)
————————————-
📌傳召DW2 黎先生
🔸辯方主問
證人公司是hong kong poker association,證人指被告於2017年有參加此會的活動,同年認識被告。證人亦是HKPPA 的manage director,2015-16年成立,香港內屬具有代表性,旨組織推廣poker 教育,亦會舉行講座和工作坊。
證人是亞洲撲克巡迴賽中的官方評述員,證人也有在台灣舉辦poker比賽。2017年認識被告, 認知當時被告正在讀書,亦是HKPPA的會員,證人指被告當時有參加組織活動,非常積極投入,因為被告會問發人深省的問題,亦會私底下在講座後提問。
HKPPA有在台灣搞兩個比賽,被告有參與,證人指以被告年齡來說有好成績,亦經常參與HKPPA的活動,證人有在台灣舉辦的比賽看到被告。比賽在2019年10月舉行有超過200人參加。(官問當中幾多香港人,回答超過40人,官問有冇sponsor, 答無)證人指被告有入決賽但沒有拎冠軍。文件圖片顯示被告於賽事中的照片(官問為什麼被告所有照片都帶太陽眼鏡玩poker,證人回答不清楚)辯方指所有照片顯示被告穿着黑色,控方反對此說法並指出這是同一地點, 質疑辯方引導證人。
辯方問證人在HKPPA的活動中看見被告有否留意他着什麼顏色三,證人回答深色衫。文件相片見被告衣服有紅色標誌,是asia poker tour 的衛衣。文件見一本書籍關於亞洲牌手的訪問,當中有證人份。官指現在是事實證人,主問方向不應偏向專家證人。官問HKPPA同hk poker club有冇關聯,證人回答沒有,但知道poker club的存在,與創辦人朱朱亦有交情,續指hkppa 大過hk poker club,因為前者有在台灣澳門搞比賽,有超過2500名會員
🔹控方盤問
控方問證人除了hkppa 外有冇私人交流,證人回答有在茶餐廳吃飯。控方問HKPPA的活動是否只屬於會員,證人答是,續問每次的活動有否限制會員着什麼顏色三,證人答無,控方問有冇記低會員着咩色衫,證人答無。控方問2019年10月見過被告幾多次,證人指不能確實。控方問有冇記低被告着咩色衫,質疑證人點解話被告着深色衫,證人解釋被告曾對他說深色顯瘦,控方問有幾多日子被告希望穿得顯瘦,證人答冇印象。
———————————-
📌傳召DW3 朱先生
🔸辯方主問
證人於2017年Poker club聚會認識被告,指香港撲克會在2015年發起2017年由alpha和證人成立,會聚集同好者和搞講座。2019年11月撲克會有超過四千網上登記會員,現場出現的有超過1500人。證人擔任教練,於2021年有出書有接受訪問。文件見「我是牌手」,是由證人和朱朱出的書,被告亦有參與該書的內容修正。證人在全球華人聯賽中取得冠軍,在全國性比賽中取第二。文件中見證人在一個比賽中拎冠軍,亦見被告。文件見2019年9月16日被告和證人一同前往馬尼拉,當中看見被告的比賽排名,另一文件看到被告和證人在台灣比賽,另一文件見到證人在比賽中取得冠軍。證人指出被告穿着的衫都以深色為主,解釋poker選手多數全黑色,poker face意是比少啲資訊對方。文件相片中亦可見幾名人士穿着深色衫。
證人於2019年11月18日有前往好望角的單位,證人指當天是星期一,通常免費活動會在星期六日舉行,活動過後的星期一會有事後檢討和嚟緊星期的分工會議,地點是在好望角。證人指有四名人士參加例會,包括alpha,被告,證人和阿聰,當日會議在四點舉行,歷時約2至2.5小時,1800至1830完結,證人指離開時被告啱啱有朋友到,所以證人獨自離開。官問2019年11月有冇WhatsApp群組傾,證人回答應該有,官問有幾多個群組,答有一個屬於他們四個的群組
🔹控方盤問:
控方問2019年11月18日發生乜有冇做記錄,答無。控方指證人主問中提到離開時被告好似啱啱有朋友嚟咗所以未走,問證人是否確認此說法,證人同意。控方問點解確認說法但又用上好似一詞,證人回答語法上有問題。控方指出證人沒有參與當日的會議,質疑證人不是講事實,證人不同意,控方問有冇會議紀錄,證人回答無 。
控方問pokerclub幾時成立,答2017,續問何謂公司,證人解釋2017年有會員,想用正式途徑去做於是成立一有限公司,有一個股東和董事,控方問證人於此公司有沒有職位,答有任職club 的教練,但唔算係公司請,控方問公司是否與他的教練工作沒有關係,證人回答是freelance形式。控方問pokerclub有冇理事會,證人回答whatsapp群組有核心會員四名,包括alpha,被告,證人和阿chung,各人不是同一時間參與,被告在2018年才加入,彼此以WhatsApp作為溝通方式。證人指現在沒有了此群組因為被告少參與活動,亦只得證人和alpha作溝通。
證人在離開好望角單位後無再聯絡被告,同意控方指不清楚之後被告做過乜,不知道被告在彌敦道做什麼。
📌傳召DW4 李女士
🔸辯方主問已完
( 盤問明早開始,內容後補 )
明早09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陳廣池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4/35]
D3:葉(25)/ D4:翁(27)
D5:尹(24)/ D6:温(25)
D8:黃(19)/ D15:姚(22)
控罪:
(1)暴動 [D1-15]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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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3不出庭作供,有4名辯方證人 -
📌傳召D3 - DW1 陳先生
🔸辯方主問
證人2019初認識D3,叫d3做winson,於香港撲克會一齊交換和學習poker(官問幾時入會,證人答2018年,好似先過d3入),證人指2018年11月夾租好望角一室為固定場所,以往是在party room。證人指自己年紀大成熟d,負責簽租約(官問證人職位,答普通會員,官指簽租約係上身嗰喎,答而家先知,官質疑證人剛指自己成熟,答當時冇考慮清楚,亦相信個班人,官問會長咩名,答alpha)
辯方續,證人指有大概10人夾租每人連雜費$2000,簽咗1年約,時間由2018/11月至2019/11月(官問其他人交租形式,答有財務部,以現金或PayMe交,官問財務部姓乜,答dennis)
文件見租約,業主名稱,於2018年11月26日簽署,證人指此合約是業主的,他那份不見了(官問何時取得這份合約,答他和被告去拎但係上面冇人,之後被告自己拎,官問被告幾時拎,答三月至現時之階段,官問點解冇寫低d3幾時拎,答有whatsapp 記錄,官叫dw即場查,答d3 5月9 send俾佢的。官指此文件有不完整性,部分簽名被遮蓋,留待控方處理。官問及被告何時叫證人出庭作證,答2023.03.27)證人指2019後無續約。控方反對租約呈堂,指不是正本既副本,辯方指欲列作mfi,官指文件不完整不批准。(官問有冇社團註冊,答不清楚因只是普通會員,官指證人不普通,負責簽約架喎)
2018-19 除租金外,財務部有開支表列出其他要夾的錢。文件見會計收支表(官問是否不是由證人做,證人同意)文件見2019.11.07之whatsap對話見財務部daniel wong,有share 開支表,租務會議紀錄,更新租金分配,見群組中成員有朱朱,d3 , 證人,亦見d3的訊息。至2021年10月,被告離開群組,證人指現時電話中仍有以上相關訊息紀錄,自己仍在群組中。
文件見有所租好望角之室的相片。證人指2018.11月-19年11月有經常上去,指d3比自己上得更多(官問你點知,答每次上去都見到d3,而d3時間鬆動,讀緊書,認知中無番part time,官質疑冇返兼職點樣俾租金)證人忘記被告這段時間着咩顏色衫多。
🔹控方盤問:
控方指證人講租約從業主僱員中拎不是事實,並指證人主問中先講租約是從業主僱員中拎,後指是從d3中拎,質疑有誤導法庭。官指未能誤導。控方問租務部的WhatsApp群組是否撲克會中的唯一群組,證人回答不會,因為每人有他們自己的群組。文件中顯示2019年11月18日被告有訊息指tonight call game…控方指這不關於租務, 證人回答有活動會在這群組問看看有幾多人出席,同意自己不是所有訊息睇晒。控方問如果當晚有活動會在這群組出通知嗎,證人回答應該會(官問點解被告會在此群組問及活動話題,答冇嚴謹限制,而且此群組多人,會在這裏問和平時交流傾偈亦會,官問群組幾多人,答13-14人,官問有冇其他大群組,答不清楚,以知的此群組已是最大,私底下的則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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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DW2 黎先生
🔸辯方主問
證人公司是hong kong poker association,證人指被告於2017年有參加此會的活動,同年認識被告。證人亦是HKPPA 的manage director,2015-16年成立,香港內屬具有代表性,旨組織推廣poker 教育,亦會舉行講座和工作坊。
證人是亞洲撲克巡迴賽中的官方評述員,證人也有在台灣舉辦poker比賽。2017年認識被告, 認知當時被告正在讀書,亦是HKPPA的會員,證人指被告當時有參加組織活動,非常積極投入,因為被告會問發人深省的問題,亦會私底下在講座後提問。
HKPPA有在台灣搞兩個比賽,被告有參與,證人指以被告年齡來說有好成績,亦經常參與HKPPA的活動,證人有在台灣舉辦的比賽看到被告。比賽在2019年10月舉行有超過200人參加。(官問當中幾多香港人,回答超過40人,官問有冇sponsor, 答無)證人指被告有入決賽但沒有拎冠軍。文件圖片顯示被告於賽事中的照片(官問為什麼被告所有照片都帶太陽眼鏡玩poker,證人回答不清楚)辯方指所有照片顯示被告穿着黑色,控方反對此說法並指出這是同一地點, 質疑辯方引導證人。
辯方問證人在HKPPA的活動中看見被告有否留意他着什麼顏色三,證人回答深色衫。文件相片見被告衣服有紅色標誌,是asia poker tour 的衛衣。文件見一本書籍關於亞洲牌手的訪問,當中有證人份。官指現在是事實證人,主問方向不應偏向專家證人。官問HKPPA同hk poker club有冇關聯,證人回答沒有,但知道poker club的存在,與創辦人朱朱亦有交情,續指hkppa 大過hk poker club,因為前者有在台灣澳門搞比賽,有超過2500名會員
🔹控方盤問
控方問證人除了hkppa 外有冇私人交流,證人回答有在茶餐廳吃飯。控方問HKPPA的活動是否只屬於會員,證人答是,續問每次的活動有否限制會員着什麼顏色三,證人答無,控方問有冇記低會員着咩色衫,證人答無。控方問2019年10月見過被告幾多次,證人指不能確實。控方問有冇記低被告着咩色衫,質疑證人點解話被告着深色衫,證人解釋被告曾對他說深色顯瘦,控方問有幾多日子被告希望穿得顯瘦,證人答冇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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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DW3 朱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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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於2017年Poker club聚會認識被告,指香港撲克會在2015年發起2017年由alpha和證人成立,會聚集同好者和搞講座。2019年11月撲克會有超過四千網上登記會員,現場出現的有超過1500人。證人擔任教練,於2021年有出書有接受訪問。文件見「我是牌手」,是由證人和朱朱出的書,被告亦有參與該書的內容修正。證人在全球華人聯賽中取得冠軍,在全國性比賽中取第二。文件中見證人在一個比賽中拎冠軍,亦見被告。文件見2019年9月16日被告和證人一同前往馬尼拉,當中看見被告的比賽排名,另一文件看到被告和證人在台灣比賽,另一文件見到證人在比賽中取得冠軍。證人指出被告穿着的衫都以深色為主,解釋poker選手多數全黑色,poker face意是比少啲資訊對方。文件相片中亦可見幾名人士穿着深色衫。
證人於2019年11月18日有前往好望角的單位,證人指當天是星期一,通常免費活動會在星期六日舉行,活動過後的星期一會有事後檢討和嚟緊星期的分工會議,地點是在好望角。證人指有四名人士參加例會,包括alpha,被告,證人和阿聰,當日會議在四點舉行,歷時約2至2.5小時,1800至1830完結,證人指離開時被告啱啱有朋友到,所以證人獨自離開。官問2019年11月有冇WhatsApp群組傾,證人回答應該有,官問有幾多個群組,答有一個屬於他們四個的群組
🔹控方盤問:
控方問2019年11月18日發生乜有冇做記錄,答無。控方指證人主問中提到離開時被告好似啱啱有朋友嚟咗所以未走,問證人是否確認此說法,證人同意。控方問點解確認說法但又用上好似一詞,證人回答語法上有問題。控方指出證人沒有參與當日的會議,質疑證人不是講事實,證人不同意,控方問有冇會議紀錄,證人回答無 。
控方問pokerclub幾時成立,答2017,續問何謂公司,證人解釋2017年有會員,想用正式途徑去做於是成立一有限公司,有一個股東和董事,控方問證人於此公司有沒有職位,答有任職club 的教練,但唔算係公司請,控方問公司是否與他的教練工作沒有關係,證人回答是freelance形式。控方問pokerclub有冇理事會,證人回答whatsapp群組有核心會員四名,包括alpha,被告,證人和阿chung,各人不是同一時間參與,被告在2018年才加入,彼此以WhatsApp作為溝通方式。證人指現在沒有了此群組因為被告少參與活動,亦只得證人和alpha作溝通。
證人在離開好望角單位後無再聯絡被告,同意控方指不清楚之後被告做過乜,不知道被告在彌敦道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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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28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06.25-07.0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7個月 #續審 [75/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0
👥潘,P.B/尼泊爾籍手足(22-34) #續審 [11/20]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葉,翁,尹,溫,黃,姚(18-27) #續審 [15/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55/20]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倪,區,黃,倪,丁(18-43) #續審 [12/19] (#20200330跑馬地 2項縱火 #20200526灣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黃,何,馬,王宗堯,吳,林(21-41) #續審 [17/44]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2項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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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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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06.25-07.0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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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慶偉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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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沈智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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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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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翁,尹,溫,黃,姚(18-27) #續審 [15/35]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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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55/20]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倪,區,黃,倪,丁(18-43) #續審 [12/19] (#20200330跑馬地 2項縱火 #20200526灣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黃,何,馬,王宗堯,吳,林(21-41) #續審 [17/44]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2項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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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12/19]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D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3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
#江美儀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
上午內容
0947 開庭
⏺A4及A5:特別事項 辯方案情
📌A5作供
🔸主問
2020 5月26日時20歲,當日早上在交加街6號店舖,店內有一倉庫,亦有一門去後巷,那處有廁所。警方進店時自己正在刷馬桶。16566突在後面叫咪郁,做緊咩,自己答「唔知咩事,阿媽叫我倒」,隨後走回店內收銀處有2女警員查問,自己答我打工及拎出商業登記。之後再有2位警員入店內並叫落閘並再問事件來龍去脈,自己電話訊息通知聆聲不停響,8595話你個電話響,自已沒理。劉警長問CCTV有冇錄影功能,自己答不知道,16566查看CCTV,期間自己電話再次響,8595問邊個搵可以覆,自己在褲袋取出黑色電話開鎖並開whatsapp, 此時劉警長禁住不比打訊息並取走電話,16566從冇要求交出電話或要求解鎖。劉警長取去電話後聽訊息內容但因用方言不明白,之後警員再叫入去倉庫,劉警長在門外,5分鐘後返回舖面,約11時女警長嫌音樂嘈叫熄,自己在台面取出白色電話禁停。16566再問CCTV密碼是否忘記,自己記起手機有CCTV程式,自己用黑色手機找CCTV程式,16566叫打開,但仍是要密碼,女警長於是叫搞唔掂擺返低,自己唯有將已開鎖電話放低。期間冇人問過黑色電話密碼,亦冇人要求示範開機手勢,查問訊息內容或要求交出電話。
白色電話平時店用作播歌,有數字密碼。16566庭上操作有白色閃圖案,是冇解鎖時才見到。電話沒有通訊軟件。16566證供指先開白色電話調查,之後發現黑色電話響是不正確,過程中16566從未要求講密碼,也不知有權可以不提供。
🫂CC104b 收銀機頂CCTV 10:58:28 起,黑色電話訊息通知響,8595叫睇咗先,自己從褲袋取出電話
11:00:12,16566手上白色電話所見未能解鎖
11:00:58 至11:01:08 16566 再試解鎻不成功
11:08:05 警員16566叫取黑色電話開CCTV程式
11:08:28 片段可見正嘗試打開CCTV程式,但沒有密碼不成功
🫂CC103 11:08:11起至11:08:17,黑色電話沒有解鎖
🔹盤問
D6 代表:
-不同意指店內厠所冇講過「唔知咩事,阿媽叫我倒」,其實只是案件主管到場才說「唔知咩事,阿媽叫我做」
控方:
-確認身上有黑色電話,白色電話放在收銀處作播放音樂
-在店內從冇警員問取黑色電話密碼,自己也沒冇講出密碼,白色電話也如是。
-警員未到前黑色手機也收過訊息並有閱讀,是母親發的
-不同意有向16566說過「媽媽的訊息,唔信你睇吓」
- CCTV即時收看不需密碼,但重看或用其他功能要,手機程式也是,間中去廁所時才使用,自己冇重看所以不知密碼
-約11:08 自己熄音樂,即查閱黑色電話CCTV程式前
-白色iphone冇通訊軟件,所以不會有訊息通知,片段中畫面文字是遊戲訊息文字
-黑色手機開鎖後如放下一陣會熄畫面及再上鎻
-🫂 CC104b 11:06:18 黑色手機放收銀枱上已解鎖,16566間中用手指觸摸螢幕保持開鎖。11:07:21 由16566先掂白色電話停止音樂,剛才作供說自己禁停是搞錯。11:08:06 A5拿起黑色手機,16566傾前動作,不同意自己正向16566展示手機解鎖密碼
11:08:49 開鎖黑色電話放回枱面,
11:11:12 16566觸碰畫面,直至11:12:xx 也沒有人掂過手機
-不知被補,只知要去警署落供,離開店時警員建議笠黑色頭套,自己冇問為何,因女警長叫熄音樂時約11:11話因管有危險物品要去落口供。
-冇留意案件主管林警長11:13到時有冇人向他匯報
-黑色電話是用手勢圖案開鎖,不同意在1108時向警員展示
-不同意店內有作拘捕及警誡
🔸覆問
-白色電話出現遊戲文字訊息,多是遊戲活動時間
- CCTV手機app 只在去廁所才即時看,不用密碼
-盤問時白色電話答沒有比密碼,主問答有開手機,澄清有開畫面比16566睇但不打算提供密碼
- A5特別事項案情完-
📌案件管理
D4及D5特別事項書面結案陳詞雙方明早10:30交到法庭。
1213 今日完畢,案件押後至明午1430繼續聽取口頭補充特別事項陣詞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12/19]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D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3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
#江美儀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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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內容
0947 開庭
⏺A4及A5:特別事項 辯方案情
📌A5作供
🔸主問
2020 5月26日時20歲,當日早上在交加街6號店舖,店內有一倉庫,亦有一門去後巷,那處有廁所。警方進店時自己正在刷馬桶。16566突在後面叫咪郁,做緊咩,自己答「唔知咩事,阿媽叫我倒」,隨後走回店內收銀處有2女警員查問,自己答我打工及拎出商業登記。之後再有2位警員入店內並叫落閘並再問事件來龍去脈,自己電話訊息通知聆聲不停響,8595話你個電話響,自已沒理。劉警長問CCTV有冇錄影功能,自己答不知道,16566查看CCTV,期間自己電話再次響,8595問邊個搵可以覆,自己在褲袋取出黑色電話開鎖並開whatsapp, 此時劉警長禁住不比打訊息並取走電話,16566從冇要求交出電話或要求解鎖。劉警長取去電話後聽訊息內容但因用方言不明白,之後警員再叫入去倉庫,劉警長在門外,5分鐘後返回舖面,約11時女警長嫌音樂嘈叫熄,自己在台面取出白色電話禁停。16566再問CCTV密碼是否忘記,自己記起手機有CCTV程式,自己用黑色手機找CCTV程式,16566叫打開,但仍是要密碼,女警長於是叫搞唔掂擺返低,自己唯有將已開鎖電話放低。期間冇人問過黑色電話密碼,亦冇人要求示範開機手勢,查問訊息內容或要求交出電話。
白色電話平時店用作播歌,有數字密碼。16566庭上操作有白色閃圖案,是冇解鎖時才見到。電話沒有通訊軟件。16566證供指先開白色電話調查,之後發現黑色電話響是不正確,過程中16566從未要求講密碼,也不知有權可以不提供。
🫂CC104b 收銀機頂CCTV 10:58:28 起,黑色電話訊息通知響,8595叫睇咗先,自己從褲袋取出電話
11:00:12,16566手上白色電話所見未能解鎖
11:00:58 至11:01:08 16566 再試解鎻不成功
11:08:05 警員16566叫取黑色電話開CCTV程式
11:08:28 片段可見正嘗試打開CCTV程式,但沒有密碼不成功
🫂CC103 11:08:11起至11:08:17,黑色電話沒有解鎖
🔹盤問
D6 代表:
-不同意指店內厠所冇講過「唔知咩事,阿媽叫我倒」,其實只是案件主管到場才說「唔知咩事,阿媽叫我做」
控方:
-確認身上有黑色電話,白色電話放在收銀處作播放音樂
-在店內從冇警員問取黑色電話密碼,自己也沒冇講出密碼,白色電話也如是。
-警員未到前黑色手機也收過訊息並有閱讀,是母親發的
-不同意有向16566說過「媽媽的訊息,唔信你睇吓」
- CCTV即時收看不需密碼,但重看或用其他功能要,手機程式也是,間中去廁所時才使用,自己冇重看所以不知密碼
-約11:08 自己熄音樂,即查閱黑色電話CCTV程式前
-白色iphone冇通訊軟件,所以不會有訊息通知,片段中畫面文字是遊戲訊息文字
-黑色手機開鎖後如放下一陣會熄畫面及再上鎻
-🫂 CC104b 11:06:18 黑色手機放收銀枱上已解鎖,16566間中用手指觸摸螢幕保持開鎖。11:07:21 由16566先掂白色電話停止音樂,剛才作供說自己禁停是搞錯。11:08:06 A5拿起黑色手機,16566傾前動作,不同意自己正向16566展示手機解鎖密碼
11:08:49 開鎖黑色電話放回枱面,
11:11:12 16566觸碰畫面,直至11:12:xx 也沒有人掂過手機
-不知被補,只知要去警署落供,離開店時警員建議笠黑色頭套,自己冇問為何,因女警長叫熄音樂時約11:11話因管有危險物品要去落口供。
-冇留意案件主管林警長11:13到時有冇人向他匯報
-黑色電話是用手勢圖案開鎖,不同意在1108時向警員展示
-不同意店內有作拘捕及警誡
🔸覆問
-白色電話出現遊戲文字訊息,多是遊戲活動時間
- CCTV手機app 只在去廁所才即時看,不用密碼
-盤問時白色電話答沒有比密碼,主問答有開手機,澄清有開畫面比16566睇但不打算提供密碼
- A5特別事項案情完-
📌案件管理
D4及D5特別事項書面結案陳詞雙方明早10:30交到法庭。
1213 今日完畢,案件押後至明午1430繼續聽取口頭補充特別事項陣詞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5/35]
D3:葉(25)/ D4:翁(27)
D5:尹(24)/ D6:温(25)
D8:黃(19)/ D15:姚(22)
控罪:
(1)暴動 [D1-15]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今日開始盤問D3第四證人-李女士
現補上昨日主問內容:
📌傳召DW4 李女士
主問前,控方問證人剛才是否曾坐在法庭內。證人回答在證人室。
🔸辯方主問:
證人現年27歲,11月18日當時工作和住址都在西貢, 擔任文員。於2017年2月在一領袖培訓課程認識D3,內容為企業培訓,於課程中證人和D3同組,課程為期半年,至2017年5-6月和D3開始熟絡,至2019年11月也有保持聯絡,彼此不是男女朋友關係。
二人在2019年11月前大概兩個月會見一次,傾偈食飯,證人指自己少玩Poker,知悉被告有玩,自己亦有和被告一起玩。11月18日前證人知道被告在好望角一單位內玩poker,知道該處的poker club有定期活動。證人在11月18前上過上址大約五次,被告也在,自己不認識該處的其他人。通常會逗留一至兩小時,會看其他人玩poker,亦曾參與,也會和被告傾偈。證人不知道被告有冇該處的鎖匙,自己則沒有。證人指不知道上址的主要用途。
11月18日證人需要上班,當日約了妹妹在旺角晚餐,原定1800放工但OT至1830,因此搭的士去旺角,忘記在哪裏見到妹妹,二人一同前往找餐廳,大約八點幾食完,之後沒有安排活動,便看看被告在不在好望角,打算和妹妹一同上去。之後在2030到達好望角,到達後看見被告和其他人,但忘記幾多人。和被告傾偈至2200,證人冇睇錶,指2200是估算時間。2030至2200證人冇離開好望角單位,之後和妹妹,被告一同落街搵嘢食然後打算各自回家,一開頭冇諗住邊條街搵食,決定落咗去再算。
落樓後去了豉油街,證人指當時環境沒有警察和黑衣人,在豉油街往花園街,最後在豉油街買飲料,證人和妹妹分享一杯,被告自己飲一杯。買完喺花園街豉油街十字交界飲咗大概10至15分鐘。購買時間大約是2240至45, 記得時間是因為店員曾提醒last order時間。之後用了約15分鐘到達路口,證人和妹妹打算前往家樂坊搭小巴回家,並指出西洋菜南街和通菜街有小巴站,證人和妹妹和被告一同前往小巴站( 2300到達? )到達站後發現沒有小巴,於是行往碧街欲查看有冇地鐵。
之後沿彌敦道往碧街地鐵口,當到達碧街未到達地鐵之時,證人指看到一群人在跑大約100人,黑色衣着,不是警察,該群人由油麻地沿彌敦道往旺角方向,部份人四散入內街,有聞到刺鼻氣味。證人指出他拖着妹妹和被告向後跑,即沿着彌敦道往旺角方向跑,並指出該群黑衣人跑得很快(官問證人當時心情如何,回答驚,官問妹妹呢被告呢,證人回答一樣,官問點解要跑,證人回答唔知前面發生乜事,官問點解唔選擇企喺原地,證人回答如果唔跟住人流去,會怕被撞跌)證人認為被告跑得比他和妹妹快些,法官請證人離席
官續指不知控方會如何盤問,對法庭是否需要警戒證人有顧慮,認為法庭有責任向證人講出不能侵害他自己的利益。辯方問及侵害之基礎,法官指係Self discrimination嘅問題, 辯方指出應該沒有這方面的擔憂。證人返回法庭
證人指出他和妹妹和被告沿着彌敦道往旺角跑至登打士街停低看看後面環境如何,並指他們是和黑衣人一起跑,看後面時看見黑衣人也停下,但被告則不見了,中間有很多黑衣人穿插,證人認為可能走散咗。知被告消失時是在登打士街和彌敦道交界靠左位置,冇轉入登打士街。
證人指出曾經打電話給被告但冇人聽,之後證人帶妹妹離開旺角,打算搭的士,望向內街向渡船街方向看見有的士,於是前往並在廣東道新填地街上的士(官問證人是否很熟悉街名,證人回答有在旺角行街)證人指出他之後有一直搵被告,至到凌晨四點有消息,因為他的朋友WhatsApp證人指立場ig有相關被捕相片。證人指出忘記走散的時間,重申2240至45為飲品店last order,用了15分鐘飲嘢,估計走散中間有20分鐘時間,再半個鐘後上的士。 證人於地圖上畫出離開好望角至到搭的士離開的路線,並於買嘢飲,小巴站,回頭跑,和發現失散的四個位置作標注。(官問證人今日之前有冇睇過份地圖,證人回答有,上星期同大狀有見過面)
🔹控方盤問
https://telegra.ph/1118YMT-Trial-1535-D3-DW4-prosecution-session-2023628-07-04
—————————————————
📌傳召D4 作供
🔸辯方主問未完(內容後補)
D4有兩名證人,下午完成D4盤問後會傳僱主作供,劉女士需要星期五才到法庭
下午1430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陳廣池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5/35]
D3:葉(25)/ D4:翁(27)
D5:尹(24)/ D6:温(25)
D8:黃(19)/ D15:姚(22)
控罪:
(1)暴動 [D1-15]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今日開始盤問D3第四證人-李女士
現補上昨日主問內容:
📌傳召DW4 李女士
主問前,控方問證人剛才是否曾坐在法庭內。證人回答在證人室。
🔸辯方主問:
證人現年27歲,11月18日當時工作和住址都在西貢, 擔任文員。於2017年2月在一領袖培訓課程認識D3,內容為企業培訓,於課程中證人和D3同組,課程為期半年,至2017年5-6月和D3開始熟絡,至2019年11月也有保持聯絡,彼此不是男女朋友關係。
二人在2019年11月前大概兩個月會見一次,傾偈食飯,證人指自己少玩Poker,知悉被告有玩,自己亦有和被告一起玩。11月18日前證人知道被告在好望角一單位內玩poker,知道該處的poker club有定期活動。證人在11月18前上過上址大約五次,被告也在,自己不認識該處的其他人。通常會逗留一至兩小時,會看其他人玩poker,亦曾參與,也會和被告傾偈。證人不知道被告有冇該處的鎖匙,自己則沒有。證人指不知道上址的主要用途。
11月18日證人需要上班,當日約了妹妹在旺角晚餐,原定1800放工但OT至1830,因此搭的士去旺角,忘記在哪裏見到妹妹,二人一同前往找餐廳,大約八點幾食完,之後沒有安排活動,便看看被告在不在好望角,打算和妹妹一同上去。之後在2030到達好望角,到達後看見被告和其他人,但忘記幾多人。和被告傾偈至2200,證人冇睇錶,指2200是估算時間。2030至2200證人冇離開好望角單位,之後和妹妹,被告一同落街搵嘢食然後打算各自回家,一開頭冇諗住邊條街搵食,決定落咗去再算。
落樓後去了豉油街,證人指當時環境沒有警察和黑衣人,在豉油街往花園街,最後在豉油街買飲料,證人和妹妹分享一杯,被告自己飲一杯。買完喺花園街豉油街十字交界飲咗大概10至15分鐘。購買時間大約是2240至45, 記得時間是因為店員曾提醒last order時間。之後用了約15分鐘到達路口,證人和妹妹打算前往家樂坊搭小巴回家,並指出西洋菜南街和通菜街有小巴站,證人和妹妹和被告一同前往小巴站( 2300到達? )到達站後發現沒有小巴,於是行往碧街欲查看有冇地鐵。
之後沿彌敦道往碧街地鐵口,當到達碧街未到達地鐵之時,證人指看到一群人在跑大約100人,黑色衣着,不是警察,該群人由油麻地沿彌敦道往旺角方向,部份人四散入內街,有聞到刺鼻氣味。證人指出他拖着妹妹和被告向後跑,即沿着彌敦道往旺角方向跑,並指出該群黑衣人跑得很快(官問證人當時心情如何,回答驚,官問妹妹呢被告呢,證人回答一樣,官問點解要跑,證人回答唔知前面發生乜事,官問點解唔選擇企喺原地,證人回答如果唔跟住人流去,會怕被撞跌)證人認為被告跑得比他和妹妹快些,法官請證人離席
官續指不知控方會如何盤問,對法庭是否需要警戒證人有顧慮,認為法庭有責任向證人講出不能侵害他自己的利益。辯方問及侵害之基礎,法官指係Self discrimination嘅問題, 辯方指出應該沒有這方面的擔憂。證人返回法庭
證人指出他和妹妹和被告沿着彌敦道往旺角跑至登打士街停低看看後面環境如何,並指他們是和黑衣人一起跑,看後面時看見黑衣人也停下,但被告則不見了,中間有很多黑衣人穿插,證人認為可能走散咗。知被告消失時是在登打士街和彌敦道交界靠左位置,冇轉入登打士街。
證人指出曾經打電話給被告但冇人聽,之後證人帶妹妹離開旺角,打算搭的士,望向內街向渡船街方向看見有的士,於是前往並在廣東道新填地街上的士(官問證人是否很熟悉街名,證人回答有在旺角行街)證人指出他之後有一直搵被告,至到凌晨四點有消息,因為他的朋友WhatsApp證人指立場ig有相關被捕相片。證人指出忘記走散的時間,重申2240至45為飲品店last order,用了15分鐘飲嘢,估計走散中間有20分鐘時間,再半個鐘後上的士。 證人於地圖上畫出離開好望角至到搭的士離開的路線,並於買嘢飲,小巴站,回頭跑,和發現失散的四個位置作標注。(官問證人今日之前有冇睇過份地圖,證人回答有,上星期同大狀有見過面)
🔹控方盤問
https://telegra.ph/1118YMT-Trial-1535-D3-DW4-prosecution-session-2023628-07-04
—————————————————
📌傳召D4 作供
🔸辯方主問未完(內容後補)
D4有兩名證人,下午完成D4盤問後會傳僱主作供,劉女士需要星期五才到法庭
下午1430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新案件 #提堂
👤江(63)
控罪陳述: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控罪詳情:被告被控於2022年12月28日至2023年6月2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一些陳述、相片、圖片及/或影片,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警方檢取2部電話、2部pad、1部電腦
被告的73個信息分為2組:
-A組有52條信息,在六個月前發佈,在Facebook向公眾展示,還有被告的樣子
-B組有21 條信息,是近六個月向公眾展示,
控方指在電話,用獨特密碼可以解鎖被告的Facebook
信息內容方面,分為四類:
一,對中央政府憎恨
在Group A信息中可見憎恨中央政府的內容,例如「中共反人類公平自由」「反極權渴望」「見到五星旗就想嘔」「不要忘記海外組織力量繼續抗共」「裝備自己抵抗極權」
在Group B信息也可看出,例如「死共產黨害人害己」「將病毒散播全世界」「共產霸權,唔死都落地獄」
二,憎恨香港政府
信息例如「香港已死」「無言論自由」「國安法係幫忙打壓異己」「香港已成警察國家」「香港不值得留戀 」「國安法是極權手段」
三,激起香港居民對特區政府的憎恨
信息有關港獨,例如「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香港不獨立會被中共拖累」「把願榮光歸香港變成國歌」「要返到從前重新建立制度」「革命無罪 造反有理」
四,唆使他人不守法
信息例如「中國其他地方要脫離管治」「台灣是獨立國家」「南海 新疆 蒙古 西藏都不是中國」「台灣是主權國家」
——————————————————
控方反對保釋,辯方有保釋申請但被拒,不需要8日覆核,押後到2023年7月26日14:30再訊,期間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蘇惠德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新案件 #提堂
👤江(63)
控罪陳述: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控罪詳情:被告被控於2022年12月28日至2023年6月2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一些陳述、相片、圖片及/或影片,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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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檢取2部電話、2部pad、1部電腦
被告的73個信息分為2組:
-A組有52條信息,在六個月前發佈,在Facebook向公眾展示,還有被告的樣子
-B組有21 條信息,是近六個月向公眾展示,
控方指在電話,用獨特密碼可以解鎖被告的Facebook
信息內容方面,分為四類:
一,對中央政府憎恨
在Group A信息中可見憎恨中央政府的內容,例如「中共反人類公平自由」「反極權渴望」「見到五星旗就想嘔」「不要忘記海外組織力量繼續抗共」「裝備自己抵抗極權」
在Group B信息也可看出,例如「死共產黨害人害己」「將病毒散播全世界」「共產霸權,唔死都落地獄」
二,憎恨香港政府
信息例如「香港已死」「無言論自由」「國安法係幫忙打壓異己」「香港已成警察國家」「香港不值得留戀 」「國安法是極權手段」
三,激起香港居民對特區政府的憎恨
信息有關港獨,例如「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香港不獨立會被中共拖累」「把願榮光歸香港變成國歌」「要返到從前重新建立制度」「革命無罪 造反有理」
四,唆使他人不守法
信息例如「中國其他地方要脫離管治」「台灣是獨立國家」「南海 新疆 蒙古 西藏都不是中國」「台灣是主權國家」
——————————————————
控方反對保釋,辯方有保釋申請但被拒,不需要8日覆核,押後到2023年7月26日14:30再訊,期間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1/20]
D10: 潘(22)
D11: P.B.(34)
^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6位認罪被告還押至7月10日求情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0 #關恆芬大律師
D11 #黎詠婷大律師
——————————
📌繼續D10潘先生作供
🔹 繼續控方盤問
📎播放潘先生身處臨時羈留區片段
潘先生確認,片段如實反映當日自己衣著,即其白色上衣沒有攝入黑色褲內,但有一白色logo的黑色背囊本身是孭在背後、兩條肩帶掛在雙肩,不是如片段中顯示般單肩打斜孭在前方。
📎播放潘先生身處臨時羈留區片段
潘先生同意,片中面向寶寧大廈、身穿白色上衣和背後孭住有一白色logo的黑色背囊的人士有可能是自己。
📎播放警方推進後現場片段
潘先生同意,片中被制服人士衣著和打扮與自己吻合,不清楚是否確實是自己,只認為片中人與剛播放片段中面向寶寧大廈的人為同一人。主控指出,畫面實時為警方推進後約6分鐘時間,當時潘先生已經被制服。
📎播放警方推進後現場片段
畫面見到一人被警員壓住趴在地上,潘先生同意片中人外形與自己相似,但畫面不清晰,不能確定是否自己本人。主控指出,畫面實時為警方推進後約2分鐘時間,當時潘先生已經被制服。
潘先生較早前供稱,他在九龍行被警員按壓在地上並往尖沙咀方向拖行時,示威者仍在向北逃跑,即是當時警員拖行他是與示威者相反方向行。
🔸辯方覆問
不爭議碧街與咸美頓街相距90米;當時他自己與在碧街的「隊尾」示威者距離大約40米,示威者往北逃跑、衝向他約10秒時間。
📎潘先生身處臨時羈留區片段截圖
畫面見到,背向鏡頭的他左手有污漬,應該是被警員拖行所造成。
📌傳召D11 Mr. Pun作供
Mr. Pun今年39歲,已婚,在尼泊爾出生,在村莊接受教育,教育程度至七年級,其後以務農為生。
2008年他約24歲時來港,現在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他的太太同樣來自尼泊爾,二人沒有子女,香港住所位於吳松街。來港後他沒有再讀書,有工作;案發時他從事斜坡工程建築工人,工作由同樣來自尼泊爾的朋友介紹。
他不太懂廣東話,只懂少許與工作相關內容,讀寫聽講也不能;他懂少許簡單英文字。2019年他不知道香港正發生社會事件——當時他知道有時有發生打交、有時地鐵站會關閉,但不太影響他的工作和自己生活,而他亦不知道這些事情發生的原因。他沒有本地朋友。
案發當日他需要在南丫島工作。根據已呈堂的八達通紀錄,當日早上7:23他曾身處西貢街的7-11便利店,因口渴而去買寶礦力飲,其後在尖沙咀碼頭乘搭了天星小輪去中環。他由西貢街7-11徒步前往碼頭;前一晚他在印尼友人位於油麻地碧街的住所過夜。
他當日搭天星小輪到中環後,再搭船去南丫島,然後就開始工作。17:08他再使用八達通,繳付返中環的船費;他當日的工作已完成。17:45他在中環天星小輪閘口拍了卡付費,但最終沒有搭到船,因有太多示威者,不能通過。一起工作的兩位友人說應該去灣仔搭船,所以他們就去灣仔碼頭。他們告訴職員之前已在另一處拍了卡,所以獲得代用劵搭船,無需再拍八達通付船費。最終他們大概18:40到達尖沙咀碼頭,其後到了一間在上海街附近的尼泊爾餐廳食飯,食了大約一小時或更短時間。其中一位友人飲醉酒,他送友人到家樓下就離開,去了OK便利店用八達通卡買東西,之後約20:30或20:45左右再到印尼友人油麻地的家,逗留至11點幾離開。落樓後他發現口袋沒有香煙,於是打算在附近一間尼泊爾店舖購買,但去到店舖位置見到已關門。他聽到聲響,於是去彌敦道看看什麼事。
他在彌敦道看到遠處有警方與示威者衝突,於是後退,想回家。他在停低的位置聞到燒焦氣味,眼睛有點熱感覺。他想經A出口闊巷回家,突然好多人過來,他想避開人群,移開到一旁但被人推倒在地上。過程中他左手臂受傷、疼痛,隨後警察就來到把他帶走。稍後他被安排進入臨時羈留區,警員用英文問了他三個問題,他明白其中兩個問題,另一問題就不太理解。
📎播放臨時羈留區片段
警員問他姓名和身份證號碼,他都有回答;第三個問題他聽不懂(按:問題是他的出生日期),但答了警員自己是工作完回來。
他被捕時穿灰色衫褲和黑色拖鞋;工作時他要穿安全鞋,下班就換拖鞋。他當日有帶雨傘,但一直放在背囊內,沒有拿過出來用。他當晚沒有戴過眼罩或任何蒙面物品,被捕前沒有脫下身上任何物品。剛到彌敦道時他聽到警方有說話,但不明白內容。
他對香港政治不感興趣,甚至不知道衝突、爭拗的原因。他沒有使用Telegram,沒有上過連登討論區。他當日沒有意圖參與或支持暴動。
案件押後至明天10:00續審,控方開始盤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謝沈智慧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1/20]
D10: 潘(22)
D11: P.B.(34)
^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6位認罪被告還押至7月10日求情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0 #關恆芬大律師
D11 #黎詠婷大律師
——————————
📌繼續D10潘先生作供
🔹 繼續控方盤問
📎播放潘先生身處臨時羈留區片段
潘先生確認,片段如實反映當日自己衣著,即其白色上衣沒有攝入黑色褲內,但有一白色logo的黑色背囊本身是孭在背後、兩條肩帶掛在雙肩,不是如片段中顯示般單肩打斜孭在前方。
📎播放潘先生身處臨時羈留區片段
潘先生同意,片中面向寶寧大廈、身穿白色上衣和背後孭住有一白色logo的黑色背囊的人士有可能是自己。
📎播放警方推進後現場片段
潘先生同意,片中被制服人士衣著和打扮與自己吻合,不清楚是否確實是自己,只認為片中人與剛播放片段中面向寶寧大廈的人為同一人。主控指出,畫面實時為警方推進後約6分鐘時間,當時潘先生已經被制服。
📎播放警方推進後現場片段
畫面見到一人被警員壓住趴在地上,潘先生同意片中人外形與自己相似,但畫面不清晰,不能確定是否自己本人。主控指出,畫面實時為警方推進後約2分鐘時間,當時潘先生已經被制服。
潘先生較早前供稱,他在九龍行被警員按壓在地上並往尖沙咀方向拖行時,示威者仍在向北逃跑,即是當時警員拖行他是與示威者相反方向行。
🔸辯方覆問
不爭議碧街與咸美頓街相距90米;當時他自己與在碧街的「隊尾」示威者距離大約40米,示威者往北逃跑、衝向他約10秒時間。
📎潘先生身處臨時羈留區片段截圖
畫面見到,背向鏡頭的他左手有污漬,應該是被警員拖行所造成。
📌傳召D11 Mr. Pun作供
Mr. Pun今年39歲,已婚,在尼泊爾出生,在村莊接受教育,教育程度至七年級,其後以務農為生。
2008年他約24歲時來港,現在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他的太太同樣來自尼泊爾,二人沒有子女,香港住所位於吳松街。來港後他沒有再讀書,有工作;案發時他從事斜坡工程建築工人,工作由同樣來自尼泊爾的朋友介紹。
他不太懂廣東話,只懂少許與工作相關內容,讀寫聽講也不能;他懂少許簡單英文字。2019年他不知道香港正發生社會事件——當時他知道有時有發生打交、有時地鐵站會關閉,但不太影響他的工作和自己生活,而他亦不知道這些事情發生的原因。他沒有本地朋友。
案發當日他需要在南丫島工作。根據已呈堂的八達通紀錄,當日早上7:23他曾身處西貢街的7-11便利店,因口渴而去買寶礦力飲,其後在尖沙咀碼頭乘搭了天星小輪去中環。他由西貢街7-11徒步前往碼頭;前一晚他在印尼友人位於油麻地碧街的住所過夜。
他當日搭天星小輪到中環後,再搭船去南丫島,然後就開始工作。17:08他再使用八達通,繳付返中環的船費;他當日的工作已完成。17:45他在中環天星小輪閘口拍了卡付費,但最終沒有搭到船,因有太多示威者,不能通過。一起工作的兩位友人說應該去灣仔搭船,所以他們就去灣仔碼頭。他們告訴職員之前已在另一處拍了卡,所以獲得代用劵搭船,無需再拍八達通付船費。最終他們大概18:40到達尖沙咀碼頭,其後到了一間在上海街附近的尼泊爾餐廳食飯,食了大約一小時或更短時間。其中一位友人飲醉酒,他送友人到家樓下就離開,去了OK便利店用八達通卡買東西,之後約20:30或20:45左右再到印尼友人油麻地的家,逗留至11點幾離開。落樓後他發現口袋沒有香煙,於是打算在附近一間尼泊爾店舖購買,但去到店舖位置見到已關門。他聽到聲響,於是去彌敦道看看什麼事。
他在彌敦道看到遠處有警方與示威者衝突,於是後退,想回家。他在停低的位置聞到燒焦氣味,眼睛有點熱感覺。他想經A出口闊巷回家,突然好多人過來,他想避開人群,移開到一旁但被人推倒在地上。過程中他左手臂受傷、疼痛,隨後警察就來到把他帶走。稍後他被安排進入臨時羈留區,警員用英文問了他三個問題,他明白其中兩個問題,另一問題就不太理解。
📎播放臨時羈留區片段
警員問他姓名和身份證號碼,他都有回答;第三個問題他聽不懂(按:問題是他的出生日期),但答了警員自己是工作完回來。
他被捕時穿灰色衫褲和黑色拖鞋;工作時他要穿安全鞋,下班就換拖鞋。他當日有帶雨傘,但一直放在背囊內,沒有拿過出來用。他當晚沒有戴過眼罩或任何蒙面物品,被捕前沒有脫下身上任何物品。剛到彌敦道時他聽到警方有說話,但不明白內容。
他對香港政治不感興趣,甚至不知道衝突、爭拗的原因。他沒有使用Telegram,沒有上過連登討論區。他當日沒有意圖參與或支持暴動。
案件押後至明天10:00續審,控方開始盤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5/35]
D3:葉(25)/ D4:翁(27)
D5:尹(24)/ D6:温(25)
D8:黃(19)/ D15:姚(22)
控罪:
(1)暴動 [D1-15]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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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D4作供
🔸辯方主問D4內容
https://telegra.ph/1118YMT-Trial-1535D4-Defense-2023628-06-30
🔹控方盤問D4內容
https://telegra.ph/1118YMT-Trial-1535-D4-prosecution-session-2023628-07-02
D4尚有2名辯方證人,及後會先處理D6案情才到D5,星期五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陳廣池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5/35]
D3:葉(25)/ D4:翁(27)
D5:尹(24)/ D6:温(25)
D8:黃(19)/ D15:姚(22)
控罪:
(1)暴動 [D1-15]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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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D4作供
🔸辯方主問D4內容
https://telegra.ph/1118YMT-Trial-1535D4-Defense-2023628-06-30
🔹控方盤問D4內容
https://telegra.ph/1118YMT-Trial-1535-D4-prosecution-session-2023628-07-02
D4尚有2名辯方證人,及後會先處理D6案情才到D5,星期五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