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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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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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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21/30]

下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陳珏珊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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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7] 開庭

🔹繼續由控方盤問D7

控方繼續播片,由15:25:28開始倒帶,直至@15:25:10見到D7,@14:50 見到D8,D7唔認識。

聽到第二吓澎一聲,想遠離畢打街,行過電話亭燈柱,見人跑跟住跑,頂帽甩吓甩吓,所以除咗,呼吸唔暢順,所以除口罩,一開始跑就唔暢順,唔係跑咗一陣。

🎥MFI 6(3) @15:25:43 & @15:25:50 過電話亭燈柱開始跑;MFI 6(4) P141(12) 德輔道中閉路電視影向金鐘,15:25:50 D7除帽;MFI 6(5) P141(15) 德輔道中閉路電視影向上理,15:25:50 D7除帽,兩步後除口罩;D7唔同意頂帽唔係甩吓甩吓,唔同意跑幾步之後呼吸唔會唔暢順;走到巴士站附近,想“楊”下件衫,跑咗一陣覺得冇乜危險,有掉頭向畢打街,聽到附近有警察。

🎥MFI 6(7) 閉路電視影向雪廠街,見到大個Rolex logo,@15:26:12 D7在巴士站與馬路之間,當時在行人路行,見唔到警察,15:26:13~15:26:14 在巴士站與店舖之間,@15:25:15 開始掉頭,未聽到有警察,@15:25:16 掉晒頭,@15:25:18 唔記得邊個講警察,@15:25:20 掉帽,@15:25:25 掉口罩,怕被誤會為示威者,唔同意唔擔心,因為當時行人路混雜咗示威者,聽到有警察,所以擔心;唔同意一早在畢打街德輔道中要擔心,因為示威者在馬路,過馬路時見唔到警察,冇考慮其他人會誤會,唔同意掉口罩掉帽係想掩飾示威者身份。

15:26:25~15:26:27 見到D7右手接觸過D8嘅背囊,有女士被撞低,當警方控制場面後,有警員示意可以離開,但另一警員示意留低,講「唔夠人,唔准走」。@15:26:38開始走,@15:31:35 有一男子走咗。

11號晚諗住去中環Tiffany,當時未知要去city’super,有去過其他商場,冇留意有冇Tiffany,當時只知道中環有,冇搵其他,方便啲,之後要去北角,唔同意冇搵係諗住去示威。

[15:40~15:50] 小休

11號晚諗住去金鐘或銅鑼灣Tiffany,唔同意藉着出現在示威現場壯大聲勢,唔同意協助、鼓勵作出破壞社會安寧,唔同意表達個人政治立場。

[15:53] 🔸辯方覆問
11號唔舒服,返到醫院都唔去醫院睇醫生,係因為入職時有師兄講,唔使諗住喺醫院睇醫生,只要醫生知道係職員,就算再病,都要返工,所以大家建議唔好在醫院睇醫生,一定冇得休息。

當日爸爸舒服,點解唔搵司機幫手,因為司機唔係做呢啲嘢,佢只係負責送貨,投訴係爸爸做開,私人事務,司機會幫手做呢啲嘢。

出門時有帶手袖,知道點用,用嚟隔住隻手和公家羽絨,避免直接接觸,爸爸一樣咁做,好耐之前入city‘super凍庫做嘢已經有帶手袖,冇帶自己嘅羽絨去city’super,冇見過佢帶,冇聽過話要自備,當日亦無叫D7帶羽絨。

D7-4B 相中爸爸帶着冷帽,D7在荃灣凍庫執嘢會戴冷帽,去city’super 嗰套嘢冇冷帽,因為入一陣,時間唔長,睇翡翠螺,只係一兩分鐘,冇需要帶冷帽。

手套係用嚟保暖和搬貨,唔係食物安全手套,荃灣倉有手套,入去執倉搬貨就會帶手套,當日套裝備冇手套,因為city‘super 唔俾戴非食物安全手套,雙手要保暖,唯有放入羽絨衫袋。

代爸爸處理投訴,預算可以在六點前完成,想去Tiffany先,想女朋友再見完面試收到禮物,就算買耐咗,都可以接完女朋友先,送完鏈,再去IFC。

當日帶咗衫褲,冇帶襪和底褲,因為覺得着多一日好平常,冇必要帶,瞓上床就想乾淨衫褲,返工着制服,唔需要着得隆重。

除口罩,跑步導致呼吸唔暢順,環境比較混亂、緊張,亦可能未完全康復,引起氣促,即時反應就係除口罩,冇詳細思考。

閉路電視片段顯示D7右手在D8嘅背囊後邊,睇完有啲印象,當時唔識D8,見到做呢個動作,右手提一提高,諗返起當時情況,知道有人跑在後邊,推一推前邊個袋,唔使比後邊跑埋嚟嘅人撞到,即使有咁做,都係俾身後嘅人撞咗一下。

[16:36] 傳召D7證人(DW6) 陳先生

🔸辯方主問
陳先生是D7的爸爸,做海產批發生意,冇請員工,請咗外判工人送貨,佢唔係員工。

D7在2013年考完DSE,間中有幫手入凍庫執倉,聖誕節跟車送貨,至2019年都係咁情況,凍庫在荃灣,溫度係 -20度,有羽絨、冷帽、頭套、手套、護目鏡,戴冷帽保暖,戴完頭套再帶冷帽,手套可以保暖,亦放污糟,保護雙手搬貨,護目鏡係保護唔好畀冷風直接吹眼,D7-4A 影D7在凍庫,2018年影,凍風出口在左上角,D7-4B 影DW6在凍庫出面,DW6着住羽絨外套,帶冷帽,黑色頭套遮住口鼻,無戴護目鏡,因為帶着唔舒服,習慣一離開就除,影相時無戴,2017年影嘅,嗰日整爛咗頭套,覺得得意,影俾太太睇。

工作會去顧客嘅凍庫,會帶頭套、護目鏡、手袖,唔會帶羽絨,客會有公家羽絨,2019年基本上得city’super一個客,所有分店都做,所有city‘super凍庫都有羽絨,手袖係個人衛生,唔會帶羽絨去,冇帶冷帽,因為唔會長時間,city’super 規定唔可以帶我哋嘅手套,要帶食物專用手套,搬運手套污糟,保唔到暖都冇辦法,檢查食物過程只係幾分鐘。

[17:05] 主問未完,休庭

案件押後至明日(20/6) 09:30 同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20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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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6.19
[2023.06.18-06.2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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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7個月 #續審 [70/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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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0
👥潘,P.B/尼泊爾籍手足(22-34) #續審 [7/20]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范(27) #續審 [2/5] (#網上言論 #煽惑傷害無線職員 煽惑普通襲擊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彭中屏法官
🕝14:30
👤梁(24) #更改保釋條件 (#1001灣仔 暴動 阻差辦公)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4:30
👥葉,翁,尹,溫,黃,姚(18-27) #續審 [11/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倪,區,黃,倪,丁(18-43) #續審 [7/19] (#20200330跑馬地 2項縱火 #20200526灣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林(25) #續審 [13/44] (#0701立法會 暴動 刑事損壞)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吳,陳,李,陳,梁(22-25) #續審 [21/30] (#1112中環 暴動 5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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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6/19]

非即時,補回2023年6月19日上午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D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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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內容

控方在今早才收到辯方通知控方,不需鍾先生證人作供。

控方先處理證物
女警員在搜查D5手機時,拍攝了錄影片段。錄影片段 (P69)、文字騰本 (P69A),片段中的Whatsapp 內容,部分內容需要福建及閔南話翻譯 。

控辯雙方同意修改的文字騰本內容:
原句 「“檢”示聯絡人」,應改為「“顯”示聯絡人」
原句 “catch” ,應改為”capture”
原句 「你喺唔喺大”埔”嗰度?」,應改為「你喺唔喺大”鋪”嗰度?」
原句 「阿媽,我今朝返嚟見到大”埔”」,應改為「阿媽,我今朝返嚟見到大”鋪”」

控方手提電腦因技術問題,無法播放聲音,正從灣仔警署取另一部手提電腦,需時大約10mins。已經諮詢法庭電腦技術支援,但仍有問題。

10:10~10:30 休庭

控辯雙方皆不反對讀出(女警21667)證人供詞,不需傳召她作供,雙方同意修改文字騰本內容,原句「睇下將嗰啲嘢”放”咗佢」,應改為「睇下將嗰啲嘢”揼”咗佢」

傳召第一位控方證人,法庭翻譯員韓女士宣誓,負責翻譯閔南話。

🔹控方主問

播放VRI片段,日期:17-9-2020,時間:11:36~13:09,地點:灣仔警署315室,處理證物警員:劉家汶 (音),灣仔重案組。

片段內容:
- 劉家汶在警誡A5,她拆開手提電話封條進行搜查。
- 26-05-2020 10:54,在灣仔交加街一宗縱火案,D5涉嫌串謀妨害司法公正。D6指示D5摧毀手提電話,警員16566檢取那電話。
- 現在以投影機投射電話內容,已取得東區裁判法院搜查令 (編號: 9002/2020)
- 電話無電,稍等。
- 如有需要,我會播放片段、錄音。
- D5提供給警員的電話解鎖密碼為一個圖案,現在解鎖電話。
- 我會按「*#06#」,以取得IMEI號碼。

辯方請第一位控方證人出庭避席。要求證人應該另外就證人供詞作另外宣誓。
第一位控方證人,進庭,再就證人供詞作另外宣誓。

繼續播放VRI片段,顯示兩組 IMEI & S/N

(A) Whatsapp內容,(i)「阿媽」,聯絡人中電話號碼為59xxxxxx。
- 20-5-2020,「阿媽」的訊息記錄,現時截取螢幕截圖。
- 播放第一段錄音
- (09:31) D6: 帶貨噚晚收咗$2590
- (10:00) D5: 我今朝返大埔見到2隻曱甴。
- D6: (福建/閔南話)
- D5: 求先喺屋企搜間房,有無搜到啲咩?
- D6: 拎咗電腦、主機、鍵盤。面具、口罩。屋企係咪有2個防毒面具?

- D6: (福建/閔南話)
- 第一位控方證人翻譯: (有幾個不同版本)
- 「鋪頭有2個後生仔企喺”門口”」、「鋪頭有2個後生仔”喺度睇”」

辯方: 此句有爭議。控方叫第一位控方證人坐近電腦喇叭,會聽得更清楚。第一位控方證人翻譯:
- 「今日無打電話,睇下嗰啲點樣。」
- 「嗰啲有火水嗁,查下。」

控方問第一位控方證人: 開頭有講「北角」?

官:現時是否paragraph 15有爭議?請第一位控方證人出庭避席。
辯方建議以下修訂:
- 「今日唔好”打機”」,應改為「今日唔好”打遊戲”」(與本案關係不大,但被告想澄清)
- 有講過「火水」,而非「火酒」
- 無「罐」字,,應改為「看」字。
- 「看,上網查下有無嗰啲,可唔可以倒落廁所。」

法官:
- 已有法庭閔南語翻譯員? 如果控方有2個版本的翻譯,會否請翻譯員作供?
- 控方是否反對原有閔南語翻譯的內容,因此另請第一位控方證人翻譯?

第一位控方證人進庭 (重播D6 Whatsapp 錄音)
第一位控方證人翻譯:
- 「我去北角鋪頭,好似有2個後生仔。」
- 「火水,盡量查下,倒落廁所,會唔會?」
- 「千其唔好打電話。」

第一位控方證人由1998年5月已從事法庭閔南翻譯員。Whatsapp D6錄音是閔南話,錄音背景噪音好強,需要聽幾次。

繼續播放VRI片段的Whatsapp錄音:
D5: 「咁我要唔要落疊先?」
D6: 「掹咗wifi 插頭先」
D5: 「求先阿哥幾點被拉? 你陪佢去差館? 有搵律師?」

(A) Whatsapp內容,(ii)「阿媽2」,聯絡人中電話號碼為97xxxxxx。
- 無訊息內容

(B) WeChat內容,(i)「媽咪」
- 26-5-2020 09:45,現正截取螢幕。
- D5只在此日以WeChat 與D6溝通。
- 文字訊息:
- D6: 出事!
- D5: 咩事?
- D6: 哥,出事。
- D5: 整親
- (D6曾致電D5,最後取消)

(B) WeChat內容,(ii) 「阿媽2」,電話號碼為59xxxxxx
- 1st call: 「阿媽2」曾在WeChat致電D5,歷時2mins58s。
- 2nd call: 10:43,「阿媽2」曾在WeChat致電D5,歷時1min7s。
- 3rd, 4th call: 來自2 個來自「阿媽2」的未接來電

(C) Telegram內容
24-5-2020 的最後訊息,應該與本案無關。

(C) Line內容
無本案相關訊息

(D) Twitter內容
無本案相關訊息

(E) 搜查相片
26-5-2020 只有2張相,應該與本案無關。

劉家汶完成搜查電話,同事亦不用再搜查

🔸D6辯方律師盤問第一位控方證人

律師:你翻譯了的閔南話,有提及「打電話」?
證人:D6 曾說「睇下點」,無提及「電話」,曾說「今日唔好打電話」

律師::你有無聽到「打遊戲」?
證人:無,「打電話」同「打遊戲」唔同。D6係話「今日唔好打遊戲」。(D5、D6 在庭上點頭)
法官:同一句?D6有無講過「今日唔好打電話」? 聽多次 (錄音)。
證人:確認D6係話「今日唔好打遊戲」。成段錄音無提及電話。
控方:會再處理第一位控方證人證供。

11:30~12:00 休庭

傳召第二位控方證人 陳錦培 (音)

🔹控方主問
2020年3-5月,為灣仔重案組第一隊偵緝警員。現時為港島區重案3A隊。29-30/3/2020,處理此案,以CCTV片段辨認人物。8/2020,重案組主管林江銘吩咐處理此案。詳述辨認4名嫌疑人(A1-A4)的經過,曾向入境處申請ROP,以檢視被告照片。UH???? 灰色私家車,車主為D1哥哥。如被告有紋身,會拍攝多於4張照片。

控方、法官數次請第二位控方證人位減慢語速,來不及抄寫。

證人係以身型、證物相片中的衣著、髮型來辨認被告。

🔸辯方盤問

辯方質疑第二位控方證人辨認D4,請第二位控方證人出庭避席,辯方反對第二位控方證人檢視D4其他照片,應建立更多基礎才可再看。

第二位控方證人進庭,證人檢視D4左手臂、背部的照片。在拘捕D4當日,第二位控方證人已在警署的電話系統看過D4的紋身。有將CCTV片段剪輯成精華、亦有截圖,方便呈現給法庭。

13:00 休庭,14:30 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06月20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70/90]
📍#區域法院第六庭 #續審[7/2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6月20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更改保釋條件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7/19]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13/44]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7/19]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D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3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
#江美儀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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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內容

0942 開庭

📌繼續傳召PW8 偵輯警員15562 陳錦培 (音)

🔹控方主問
證人以2020年3月30日cctv截圖冊P30解說其辯認理由:

📎追縱A4
43: 莊士敦道138號向石水渠街之建築物CCTV 2張截圖,00:43時一男子戴黑色帽頂有白色一點,頸有白色口罩拉下食煙,穿黑色長袖風褸,灰色短褲及黑色帆布鞋左腳上見有一條鮮豔顏色帶辨認出A4(帽,褲、鞋家中搜出相同),證人指出以衣著及廋身型辨認。

45: 交加街喜匯第五座CCTV043向交加街行人路之3張截圖,拍到排檔,00: 49時發現A4(右上角遠方黑色帽黑色風褸白色口罩廋身材由石水渠街行去交加街春園街,當時路上行人很少

54: 佳寶CCTV指向交加街春園街路口,拍到辨認A4下半身衣著(灰色短褲,黑色帆布鞋),配合45圖片追蹤疑人由莊士敦道入交加街再到春園街之路徑,期間A4在春園街手持發光物體,現場光線昏暗,電筒光不是如此,A4應正在傾電話,期間沒有其他人有此特徵

55: 佳寶另一支CCTV CC052,00:53:07時鏡頭上方指向春園街,下方交加街行人路,以灰色褲黑色衫及黑色帆布鞋辨認A4

📎追縱私家車UHxxxx
跳回 38: 實時23:59 銀色UHxxx 停在南洋酒店,證人認出A1至A3

44: 實時00:50時南洋酒店CCTV,銀色UHxxxx汽車沒移動仍停泊,應有人上咗車,著燈開車右轉寶寧頓街往前軒尼詩道行,解象低仍未見到車牌。

46: 南洋酒店CCTV指向寶寧頓街/軒尼詩道

47:南洋酒店CCTV另一支高空鏡頭追蹤私家車實時00:50:08行到黃格仔(可以見到車牌)車內除司機見到至少2個乘客,坐副駕位為A2見到手部,後面是A3則看到持手機。

48: 一叫「x記食肆」CCTV鏡頭追蹤私家車行走寶靈頓街去軒尼詩道方向

49及50: 軒尼詩道國華大廈不同角度CCTV,看不到車牌,但憑時間,車款及顏色判斷是涉案私家車。實時00:50沒有相同車款出現

51: 集成中心CCTV指向軒尼詩道東行方向,因有交通燈,實時00:53經過吻合50片段私家車由東向西行駛

控方要求證人利用上述CCTV片段截圖在地圖P10(9)上劃出私家車到達祥和里前後行走路線。

52: 大有廣場CCTV 指向莊士敦道菲林明道交界,憑出現時間、車型及顏色判斷涉案私家車莊士敦道駛入灣仔道

53: 尚翹峰黑白CCTV指向灣仔道交加街,憑出現時間、路線車型合理判斷涉案私家出現

56及57: 壹環彩色CCTV指向灣仔道,皇后大道東不同方向,截圖銀色私家車為涉案私家車左轉入皇後大道東

58: 皇后大道東衛斯里大樓CCTV,3張截圖,涉案私家車東行中違例u Turn反方向往中環方向

59: 壹環CCTV,截圖見到涉案車輛折回往西行

60: 皇后大道東202號QRE建築物,指向皇後大道東/春園街,截圖私家車皇後大道東右轉入春園街。

61及62: 佳寶2支不同角度CCTV,涉案私家車實時00:55經過春園街

63: 喜匯CCTV CC0435 實時00:55截圖見涉案私家車停在春園街交加街交界,00:58 戴戴黑帽,穿黑色風褸灰色短褲白色口罩A4出現準備匯合A1至A3,實時00:59:01戴黑色口罩,黑色長褲A2出現/實時00:59:09 深色長袖衞衣胸口白色大Logo 之A3出現由春園街行去金里程服裝,00:59:24 戴黑色帽A4由權記雲吞麵走向春園街方向到金里程。播放喜匯第五座CCTV CC059 實時01:00 A2,A3及A4 金里程服裝門外匯合。實時01:01 A1由春園街走到金里程,估計有人入店內開金里程招牌燈所以門外突轉光。

控方要求證人利用上述CCTV片段截圖1)在地圖P10(10)上劃出私家車由莊士敦道到春園街停泊期間行走路線。2)P10(10)_16上劃上A4行走路線

12:53休庭,14:30 繼續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2/5]
👤范(27) #網上言論 #煽惑傷害無線職員

控罪1陳述:煽惑他人犯普通襲擊罪
控罪1詳情: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襲擊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

控罪2陳述: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控罪2詳情: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8日,在香港,意圖使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導致該等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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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1開庭]

控方傳召第一位證人 - 關先生 (辯方盤問、控方覆問、和法官問題附以底線)

📎職責:

關先生在現時任職TVB高級知識產識執法顧問,職責是打擊在互聯網內的翻版內容。

關先生在2019年的社會事件期間須在互聯網如臉書、Telegram觀看涉及攻擊TVB的帖文。

關先生知道Lihkg的存在,他指Lihkg是予已登記的用戶發佈帖文的平台,亦是他在互聯網的偵察對象。

📎發現:

關先生說他發現Lihkg存有大量攻擊TVB的言論,如呼籲人們滋擾TVB藝員的廣告活動和拍攝工作、和作出針對TVB廣告商的行為,如去臉書等網絡平台「洗版」,呼籲廣告商停止在TVB投放廣告,否則呼籲罷買其產品、在其專頁內中傷其產品、或滋擾海外總公司。

關先生指在偵察期間,留意到有一個戶口會在Lihkg 中留下針對TVB新聞部員工的言論,叫「XXX」*。例如該帳戶在2019年11月8日的帖文中留下對TVB記者和採訪員工「見一個打一個」的言論,或是在2020年5月6日**的帖文中留下「打斷班仆街手手腳腳,等佢哋笠水唔敢再報假新聞」的言論。事實上,在這段時間,該帳戶一直有攻擊TVB的新聞。

*即被告的帳戶
**其實是2020年5月8日

關先生指相片冊內的截圖大部分是由他截取,當中包括全部Lihkg的相片,這些相片佔第一本相片冊中90頁內的6頁。

關先生說這些相片是他大約於2021年11月至2021年12月期間截取。關先生同意本案控罪1的帖文由被告發佈至他截取在網上已存在了約2年。

關於涉及控罪1的主帖文,即「TVB:有人藉周梓樂死亡事件進行堵路」,辯方說該主帖文有38個正面符號(手指公向上),即比like或支持。和1288個有負面符號(手指公向下)。關先生同意。

關於涉及控罪1的136號帖文,即「唔洗分咁細 成個tvb新聞部見一個打一個」。辯方說網民會先看到主帖文,然後向下瀏覧至第136號帖文,即上面是有135個帖文。此外,136號帖文只有1個正面符號和0個負面符號。關先生同意。

關於第135號帖文,都是「XXX」所說,關先生說自己有留意過,這是「XXX」回應其他戶口的帖文,內容是「你條底褲撻漬就真係黃啦」(「XXX」回應其他人指前線TVB記者是「黃」的言論)。辯方說這帖文沒有正評和負評。關先生同意。

關於涉及控罪2的主帖文,即「cctvb 屌你老母明明係郭偉強襲擊陳志全 竟然寫係陳主動糾纏」,關先生同意這帖文由被放上網至他截取中間相隔約1年6個月。此外雖然主帖文有904個正評和22個負評,但182號帖文沒有正評和負評,即「我不嬲都認為要打斷班仆街手手腳腳  包保佢地即刻笠水唔敢再報假新聞  叔一燒個次班藍絲廢老靜左一排」。

關先生不同意回應帖文較主帖文沒有這麼顯眼。


關先生指事後有新聞部同事反映,後來亦從員工口中得悉和親眼看見有員工將攝影器材和車輛的TVB標誌遮蓋。

關先生指雖然他沒有在新聞部任職,但他知道新聞部的工作流程,因為他曾與新聞部出過一次採訪,內容是關於軟性新聞。

關先生指一般而言,與網民針對廣告商相關的帖文數量多,單在臉書、Lihkg、和Telegram在一個月內已有過千個,而且未計算網民在廣告商的專頁中留下的攻擊言論。舉個例子,有網民於2020年5月在臉書開設名為「抵制冇良心TVB」的群組,呼籲廣告商不聘用TVB藝人作宣傳。

關先生指相關攻擊情況由2019年6月起出現,直到2021年中才開始減少。

關先生指只有已登記用戶才可以留下正負評。

📎個人感受:

關先生指自己看見帖文時感到憤怒,因為香港是先進和商業社會,他不能想會像有人使用這類手法傷害商業機構。

📎截圖和字眼之意:

關先生指他看過與本案相關的截圖,因為是由他截取並交予警方。

在截圖當中,「XXX」曾留下「呢排得返百幾友做任務」的言論。關先生指「做任務是指在廣告商的專頁內作攻擊,如「派嬲」、攻擊產品,警告會將相關內容放到總公司的網頁、或威脅不能在TVB落廣告或聘用TVB藝人等。

另一張截圖提及「你哋做唔做任務啊」的言論。關先生指這是由他截取並交予警方。就「做任務」之意,他舉出針對「貴格麥片」一事作例,由於「貴格麥片」在TVB落廣告,故其遭受網民攻擊,如有人指其產品內含除草劑,若人們吃完會面對疾病。

控方向關先生展示另一張截圖。關先生說這是員工證件。

法官問及「笠水」和「洗版」的意思。關先生說前者是令記者不敢再出新聞;後者是人們不停在廣告商的專頁發出帖文攻擊其產品。

-控方案情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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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為PW1申請證人費,法庭批准。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考慮本案證據和證人口供後,裁定本案表證成立,被告須要答辯-

辯方指被告已明白權利,他選擇作供,但不傳召辯方證人。

*現時控方正盤問被告。由於被告尚在作供階段,不適宜發佈主問的內容-

由於主控官要到27庭處理提訊案件,案件押後至15:00時續審。

[12:35休庭]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22/30]

上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陳珏珊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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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3] 開庭

傳召D7證人(DW6) 陳先生作供,是D7的爸爸

🔸繼續由辯方主問

簡單重複昨日證供,陳先生做急凍海產生意15年,有機會去city‘super檢查貨物,凍倉有公家羽絨,15年來都有,一定要用食物安全手套,夏天着短袖衫褲,避免直接接觸公家羽絨,會戴手袖保護個人衛生,律師問昨日有無講手䄂?DW6修正昨日講漏咗。
❗️彭官嚴正指責律師「提水」

如果由屋企出發,會帶頭套、護目鏡、手袖,家中只得一套,平時係證人自己用,公司有三套,一套係自己,一套係D7,一套係外判工人。

2019年11月11日,送咗兩箱翡翠螺去IFC city‘super,主管阿龍打電話俾DW,話畀佢聽其中一箱螺有好多爛咗殼,要退貨,DW叫佢原箱放入凍庫,第二朝會落去睇。

送貨嘅過程係會先打電話去四間舖頭,睇吓攞幾多貨,跟住叫運輸跟單執貨派貨,上到去舖頭,入貨倉之前會檢查溫度,檢查完就送去部門放低,搵主管簽名確認,單據一式三份,最底嗰份留俾收貨人,面單和第二份會攞去俾倉務員蓋印,面單留俾倉務員,第二份攞返公司,11號同樣流程,PD7係invoice 副本,第一項係兩箱翡翠螺,倉務員有蓋印,有簽名,呈堂為D7-5。

11號晚10點幾收到投訴電話,諗住點樣退貨,成晚瞓唔着,第二朝起身唔舒服,頭痛、心口翳住、腰骨痛復發,食咗兩粒止痛藥,打電話俾四間舖頭接order,照常開單俾運輸執貨送貨,之後返房休息,唔記得瞓到幾點,太太打電話問有無好啲?太太話買外賣返嚟食,1430起身食飯,同D7 和太太一齊食,D7放病假在家,D7話一陣會過海去接女朋友買禮物,唔返嚟食飯,去女朋友家中過夜,知道之後,見佢精神幾好,叫佢順便去中環睇翡翠螺,叫佢去city‘super搵阿龍,話係陳生嗰仔,阿龍會帶佢去睇,叫佢着保暖衣物,戴頭套、護目鏡、手袖,city’super有公家羽絨,帶食物專用手套,入凍庫打開個箱,睇一睇,影張相俾DW,出返嚟代DW同阿龍say sorry,會盡快換貨俾佢,叫D7在六點前去到就得喇,其他事DW會安排,因為尊重city’super,要面對面道歉,俾人感覺我哋好重視品質。

D7約3點出門,DW WhatsApp 阿龍,通知佢阿仔去睇,D7最終無去到,無心情處理,叫運輸補返一箱,外判司機唔係員工,唔可以代表公司去同city’super道歉。

[10:30~10:48] 小休

D7出門時有帶頭套、護目鏡、手袖,護目鏡有膠紙,係DW黐嘅,防寒風。辯方主動申報DW曾有案底,多年前的事,與本案無關。

[11:00]🔹控方盤問

照例質疑每一個環節:
CitySuper多唔多投訴?(平均一年一兩次,有時無)
除咗D7送貨有無做其他?(有入凍庫執貨,19年11月讀緊碩士課程,好忙)
知唔知有三罷、和你lunch,有無留意示威影響交通、影響送貨?(從來無送唔到貨)
案發當日DW太太出咗街,唔怕影響佢安全?(佢咁大個人自己識啦)
點解腰痛唔去睇醫生,D7唔關心你?(睇醫生都係食止痛藥,可以咁做,但當日無諗,只係諗住上床休息)
D7病咗,點解唔問吓佢咩病,唔關心佢?點解叫病咗嘅D7入凍庫?(見佢第二日打機唱歌,好似平時咁,感覺佢精神幾好,自己腰骨痛去唔到,著晒保暖衣物,入去時間好短)

[11:40~12:05] 小休

點解要入凍庫影相,而不直接換貨?(在凍庫睇貨、影相係慣常做法,另一目的係面對面say sorry)
點解唔叫阿龍影相?(佢哋無責任做呢樣嘢,叫佢影相好唔尊重,要當面講對唔住)
點解唔自己帶羽絨去CitySuper?(咁樣好唔方便)
主控質疑昨日庭上著羽絨?(因為早兩日有鼻水,所以有帶,唔會着住周街走)

主控稱去過CitySuper的凍庫,想提出問題叫證人確認; #田奇睿大律師 提出反對,理由係從未收過控方在這方面的資料,懷疑控方有幾多資料未披露。
❗️彭官又好認真的表示不明白辯方反對理由,駁回申請
控方指出city’super有兩個凍庫,其中一個長方形,存放翡翠螺,風唔係咁大,不需要護目鏡保護,DW不同意不大風,頭五年幾乎日日去,風扇在長方形盡頭,city’super凍過公司凍庫,温度係-20度。

相片D7-4a,D7在相中戴上護目鏡,係公司三套中其中一套,唔記得咩牌子,時間太耐,2013年買,無爛過,係在屋企樓下war game鋪買嘅。

盤問未完,14:30續審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7/20]

D10: 潘(22)
D11: P.B.(34)
^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6位認罪被告還押至7月10日求情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0 #關恆芬大律師
D11 #黎詠婷大律師
——————————
[10:03開庭]

傳召證人列表PW18 速龍隊員A26

2019年11月19日撰寫之書面供詞以65b呈堂為P0141。

🔹控方主問

23:25落車後他由碧街跑向彌敦道,期間沒有望出去,跑到出彌敦道才有望。因應現場情況,他決定發射胡椒球槍。他落車與發射胡椒球的時間距離「分半鐘左右」。

發射胡椒球後他返回A1出口對出彌敦道的行人路戒備,當時有好多人在他身旁的彌敦道北行線由南向北跑,他基本上看不到窄巷,沒有留意再有沒有人進出窄巷。

🔸辯方D11代表盤問

當他身處碧街近A1出口時,沿彌敦道由南向北跑的人群只是向北跑,沒有改變過方向,有超過一百人。

🔹控方覆問

他「唔見」有任何人循相反方向由北向南跑。

證人作供完畢

[10:28-10:36] 清場讓證人出入

傳召證人列表PW19 速龍隊員A20

2019年11月19日撰寫之書面供詞以65b呈堂為P0143。

🔹控方主問

23:25落車後他沿碧街右轉入彌敦道,然後在彌敦道北行線跑向咸美頓街;當時他的前方沒有他的隊員或任何其他警員,他是第一名由彌敦道跑到咸美頓街的警員。

他轉入咸美頓街後跑了約8米就停低,制服了一名郭姓男子[案件其他分組被告]。由落車計起「大約過咗一分鐘時間」他就跑到入咸美頓街、停低和轉身,制服完郭姓男子約23:27,隨後他有望向咸美頓街。他停低轉身後見到彌敦道、咸美頓交界已有隊員面向北方設立防線,制服男子後見到防線仍在,最少有兩名他的隊員。

他由碧街轉入彌敦道後選擇跑向咸美頓街,因為23:25落車時他望向彌敦道見到有過百名身穿黑衫黑褲示威者正沿彌敦道往北逃跑,於是循相同方向跑,嘗試把他們截停。「絕大部分」示威者都左轉入咸美頓街逃走,他隨即就跟住跑入咸美頓街。跑入咸美頓街、往砵蘭街方向後,他的前方沒有他的隊員或任何其他警員,他是第一名轉入咸美頓街的警員。

沒有盤問,證人作供完畢

[10:58-11:35早休]

傳召證人列表PW21 高級督察梁家駿

2019年11月19日撰寫之書面供詞以65b呈堂為P0144。

🔹控方主問

他曾多次指示下屬向示威者展示黑旗、橙旗,每一次都有另外透過擴音器作出口頭警告,警告字眼如展示之旗幟。

他設立的封鎖線在臨時羈留區外圍,有拉起橙帶,軍裝警員守在橙帶外面,禁止其他人出入。

🔸辯方D10代表盤問

臨時羈留區上方有醫療區和等候區,等候區沒有橙帶封鎖,但醫療區有用「啲嘢」劃分,忘記圍帶的顏色。

沒有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證人列表PW22 警員24099

2019年11月22日撰寫之書面供詞以65b呈堂為P0146。

🔹控方主問

他在23:26見到多名暴徒左轉入碧街,堵塞碧街A1出口位置。23:26從窩打老道推進、追捕暴徒至A2出口位置後,他沒有收到命令下自發與數名同事一起在A2出口設立防線看守,面向碧街東、背向彌敦道,忘記確實人數。防線為橫排封鎖碧街東,覆蓋行人路部分。

23:55他被調派去看守A1出口,他離開A2出口後仍有其他警員繼續看守。

沒有盤問,證人作供完畢

[12:23午休]

14:30續審,將傳召餘下兩名控方證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彭中屏法官 #更改保釋條件
👤梁(24) #1001灣仔

控罪1:暴動
被告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 83 號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8173。
===================
[14:30開庭]

根據敝台紀錄,梁(24)現時正遵守以下保釋條件:

1:現金$5000
2:每星期到警署報到1次
3:不准離港
4: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5:居於報稱地址
6:如果住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警署
7:不可接觸控方證人

在今日聆訊中,辯方代表被告申請於2023年8月2日至8月9日擱置第3點保釋條件。控方反對。法庭拒絕辯方的申請

*受《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P條限制,關於保釋程序的內容並不能發佈

被告面對的案件會於2023年10月30日14:30作審訊前覆核,並在2024年1月8日09:30起作15天的審訊

*是日聆訊為彭法官首次處理涉及2019年社會事件背景的案件

[14:44休庭]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7/20]

D10: 潘(22)
D11: P.B.(34)
^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6位認罪被告還押至7月10日求情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0 #關恆芬大律師
D11 #黎詠婷大律師
——————————
[14:39開庭]

傳召證人列表PW23 督察韓繼榮

2019年11月23日撰寫之書面供詞以65b呈堂為P0148。

控方主問

23:26他與大隊沿彌敦道向北推進,約10分鐘後於23:36制服了一名男子,制服男子後見到小隊同事在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面向尖沙咀方向築起一條防線,也在碧街與彌敦道近天仁茗茶位置、面向東面築起另一條防線;他完成拘捕後已見到這兩條防線成立,為同事自發設立,他自己沒有下指令。

23:45關於設防的指示由大隊發出,其實只是維持不變,要他們企在原位繼續留守。

沒有盤問,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證人列表PW24 警長52020謝潤祺

2019年11月22日撰寫之書面供詞以65b呈堂為P0150。

控方主問

23:45他帶領隊員到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設立封鎖線,當時已經有其他警員設立了封鎖線,他和隊員去只是加入鞏固防線,面向尖沙咀方向。

沒有盤問,證人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控方只餘一名原本不在證人列表的證人待傳召,安排了證人明天到庭。

[15:20完庭]

明天10:0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22/30]

下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陳珏珊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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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 開庭

🔹繼續控方盤問
質問有關護目鏡的細節。證人稱在2017年睇中醫,中醫叫保護雙眼,所以去war game 舖頭買護目鏡,老闆介紹,買咗四個,三個在公司,一個在家,當時購買無詳細睇,攞返公司試用,發覺護目鏡有吼唔防風,所以證人黐上膠紙,四個都黐咗,黐膠紙後功能一樣,無諗過要攞返去換,唔知道控方指出的改裝情況(護目鏡上下內側似乎貼上橡膠條),無其他改裝。

不同意控方指護目鏡是屬於D7,亦不同意為咗令D7脫罪,而在庭上講大話。

[14:55] 🔸辯方覆問
- 不同意控方指在不足夠保護衣物的情況下,叫D7入凍庫,因為city’super有公家羽絨,入去時間好短。
- 雖然控方提出好多唔同嘅方法可以更換貨物,但十多年來嘅處理方法,都無被CitySuper投訴遲更換貨物。
- 關於護目鏡的上下內側有甩甩哋嘅橡膠條,購買時唔係咁嘅。

[15:01] 證人作供完畢,控方提出曾經揾Tiffany & CitySuper 做證供,證明在2019年有幾多間分店,需要與辯方處理;D8亦表示有事情要與控方商議,申請押後至明日續審,但彭官表示要知道進度,休庭給雙方商議。

[15:40] 商議後控方呈上Tiffany經理的供詞,控辯雙方同意以65b形式呈上,無需在庭上讀出內容。D7案情完結。

關於D8,商議後控方有兩項事情要跟進,係關於WhatsApp 內容和一條片段,控方需時處理。

[15:45]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日(21/6) 09:30 同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2/5]
👤范(27) #網上言論 #煽惑傷害無線職員

控罪1陳述:煽惑他人犯普通襲擊罪
控罪1詳情: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襲擊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

控罪2陳述: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控罪2詳情: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8日,在香港,意圖使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導致該等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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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案情:

辯方指被告已明白權利,他選擇作供,但不傳召辯方證人。

被告已完成作供,詳情見附錄。

-辯方案情完結-

📎案件管理:

控方呈上更新版的承認事實。法官確認。

法官希望控辯雙方準備一個關於被告自己的留言或回應他人的留言的文字列表,協助法庭理解箇中脈絡。控辯雙方表示明白。

法官將本案押後至2023年7月24日15:30作口頭結案陳詞,其間批准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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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1:被告作供紀錄 (控方盤問、辯方覆問、和法官問題附以底線)

📎何時使用連登:

被告指在2017年至2018年間起使用名為「XXX」的Lihkg帳戶。自己亦在2019年下半年起有就社會事件發言,「但都係隨口講或亂嗡」,即是「講完就算數」、「R水吹」、「睇完笑吓咁就算數」。就名稱含「屎」一字,他指這是搞笑之意,與男人間的屎尿屁玩意無異。

他指自己有關注2019年的社會事件,但即使自己曾在Lihkg 留言,他並不算在意。

📎 控罪1的言論:

關於控罪1的言論,即「唔洗分咁細 成個tvb新聞部見一個打一個」,被告說內容含誇張之意,他沒有煽動意圖,只是「隨口嗡完就算數」,他在稍後時間對自己言論全無印象,直到被拘捕。

在2019年11月8日,被告須要上班。被告指他於該段時間十分忙,如處理帳戶和戶口的事情以追趕稅局的限期,故他每天幾乎直到21:00時至22:00時才下班,工作強度高,因此他在當日下班後感到十分攰。

於當日,被告在約19:00時至20:00時下班後在公司附近的餐廳吃飯,其後沿電車路走,直到在東角路時看到有人放下鮮花,故他向途人八卦並得知是悼念周梓樂先生離世的事。其後,他在等候巴士回家時看到相關帖文,他看到後由於對周梓樂先生離世一事感到憤怒,故留下涉案說話,事後對自己的言論沒有印象。

關於135號帖文,即是「你條底褲撻漬就真係黃啦」,他指這只是開屎尿屁的笑話,認為不會有人認真看待。

控方說被告早前曾留下「69到依家都5個月㗎啦喎」的言論。被告指「69」是指2019年6月9日的大遊行,當時他是回應別人的帖文,亦有人亦曾回應他的帖文。控方說被告當時不是發洩,因為早前已與其他人有所討論,甚至找其他資料佐證自己說法,並非簡單留下「一兩隻字」。被告不同意,但他現時不能回答當時自己找其他資料佐證自己說法的目的和是否一時衝動。

📎 控罪2的言論:

關於控罪2的言論,被告說自己沒有煽動意圖,只是衝口而出,沒有意圖親自做或叫人做。

他記得2020年5月8日是陳志全受傷入院的一天。

被告在2020年5月8日曾分佈6則帖文,順序為:

1:「舊年一早已經講緊要打柒班仆街 不過有大愛臭閪即刻出黎吠  仲要講到班作家係臥薪嘗膽咁」

2:「睇tvb係原罪」

3:「之前已經試過 班tvb狗一知被人報即刻轉cam」

4:「佢地車冇logo 支咪冇咪牌 除非認到佢地個樣」

5:「就係之前試過  現場記者一齊企  你認得方向未必夠快認到邊個就轉左」

6:「我不嬲都認為要打斷班仆街手手腳腳  包保佢地即刻笠水唔敢再報假新聞  叔一燒個次班藍絲廢老靜左一排」

被告同意他在約1小時30分鐘內發佈上述6則帖文。他指在這段時間期間,自己正在外吃飯,其間使用手機時看到涉案主帖文,由於他認為與事實不對(因為他從其他媒體的片段看到陳議員是被人扯跌,故他感到憤怒),再加上自己在疫情下面對經濟壓力,一時衝口而出,認為不會有人認真看待。

控方說被告曾說「咁就做任抵制TVB啦」。被告同意,並在詢問下指即是到廣告商的專頁留帖文和「派嬲」表達不滿。控方指這帖附有一連結,被告說已忘記這連結的性質。

控方指被告曾說「TVB戰線手足嚟」。被告說這是「亂噏」,現時亦不能說出何謂「TVB戰線手足」。

控方指被告曾在帖子附上兩張女性相片、臉書某用戶留言的照片(被告指不是由他截取)、和超連結。被告指當時他受壓力衝口而出,現時認為這情況不理想,因為已經不能修改或刪除,但不知道可否詢問管理員可否修改或刪除相關內容。控方問為何衝口而出但會找留言照片和相片,被告表示沒有印象,但記得當時很慎怒,不同意是經思考的行為。即使是相片,他不是有針對性搜尋。

控方指被告曾在帖子內留下留言,看似回應其他人的帖子,但看來內容與陳議員事件無關。被告同意。

控方指被告曾提及TVB記者轉mic的言論。當時有人回覆其言論。被告亦有所回應。被告同意,但不同意是與人辯論(例如如何分辨TVB前線記者),他人亦是認真看待其言論。

控方指被告曾提及「笠水」的言論。被告指「笠水」解作「收聲」,亦同意他是正回覆他人的言論,但不認為是延續與人辯論的話題。

控方指被告曾提及「叔一燒個次班藍絲廢老靜左一排」的言論。被告指「叔一燒」是指有人在天橋被燒的事件;「藍絲」是指支持政府的人;「廢老」是老人家。

控方指被告曾提及「睇TVB係原罪」。被告同意他曾發出此言論,亦同意當時警戒下曾回答自己認為TVB新聞帶偏見。

辯方提及被告有帖文曾提及有3個圓圈。被告指這是「派膠」之意,指上方的對話「無厘頭」,氣氛屬輕鬆。


他忘記是否所有6則帖文(有2個沒有在本文列出)都是在餐廳發佈。

他認為相關示威活動在疫情下已減少。

被告同意自己發佈的帖文是公開,故理論上公眾會看到,但一般「唔會睇到咁後」,認知上都是「大家睇完就算」。

控方說若果有人看完本案帖文後去打斷別人的手腳,被告是犯法。被告說不知道,因為他當時衝口而出,沒有想太多,但他知道傷人是犯法,亦會面對刑事訴訟。

📎 被告在其他帖文中關於TVB的言論:

控方給予被告觀看第二本相片冊,第一個內容是關於被告在其他帖文內(2021年4月8日)的留言和圖片(即員工證)。被告指他當時在Instagram或Telegram內看到後轉發的,但他沒有在帖文內指是他在網上複製整段內容。他指當時是一看到就分享予其他人,自己沒有習慣是會「加啲嘢落去」如資料來源,但不是扮TVB員工(他亦不是TVB員工),引起其他人對TVB員工的仇恨,而是希望別人理解。

第二個內容是關於被告於2021年5月9日回應他人說「呢排得返百幾個人做任務」。被告指現時已忘記當初發佈的原因。

第三個內容是關於被告於2020年9月1日回應他人說「全個新聞台都要仆街」。被告指現時已忘記當初發佈的原因。

第四個內容是關於被告開設的帖子中問他人「你做唔做任務啊」,而該「任務」是關於「貴格麥片」。他認為這「任務」都是「派嬲」。在控方詢問下,他自己認為TVB的報導手法偏頗,一如警誡下的說法。

-以上紀錄只是證供中最重要的部份,並非是全部證供的內容-

附錄2:PW1作供紀錄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822

附錄3:承認事實和開案陳詞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809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7/19]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D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3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
#江美儀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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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內容

1433 開庭

📌繼續傳召PW8 偵輯警員15562 陳錦培 (音)

🔹控方主問
證人以2020年3月30日cctv截圖冊P31解說其辯認理由:

64: 春園街店舖彩色CCTV CC060 鏡頭指向交加街及皇后大道東,實時01:01:15 截圖,清楚見銀色私家車車牌UHxxxx停下春園街三角形避車處並熄燈,01:01:32穿黑衫短褲左黑鞋上有鮮色帶男子即A4在車背打橫行往交加街金里程方向。時間01:01:37車上3人,A1(司機位,光頭。少肥),A2 (藍色牛仔有領外套,左邊衫裝上有反光花紋,黑色束腳長褲,及黑色Nike鞋)左前方及01:01:49時A3(後座乘客,穿黑色Adidas三角形圖案衞衣,戴黑色口罩,頭髮蓬鬆有厚度並露出額頭)分別下車。01:01:55 A組1至A3三人站在車尾,之後A2及A3先行去金里程服裝方向,A1 右手手持一塑膠火水泵,01:03:42 A1行往金里程

65: CCTV CC059在01:02 時A1行入金里程店內,之後離去行回春園街,01:05:11 見到光頭,黑色長袖衫褲。

66: CC060 在01:02時,同65一樣,角度不同。01:38:49 時A1企在金鳳。

67: 街寶CCTV CC058截圖,01:03:53 黑色衫褲鞋,小腿褲管後有2條反光條同A1家中搜出衣物一樣,前行進入春園街七十一。

68及69: 春園街七十一CCTV ( CC062、CC061),拍到A1於00:51入內(時差慢13分鐘)買了3支玻璃樽喜力啤酒到收銀處付款並在00:52:35對店員說「開咗佢」,00:52:59 A1拿住3樽已開蓋啤酒離開。

70: CCTV實時01:06:16 A1 行小巷去利東商場通道上花槽(711及金鳳中間)伸出雙手動作應在倒去樽內啤酒,01:06:16停止倒啤酒拿,雙手拿著樽行回春國街交加街交界。

71及72: PW8 庭上指出A1持玻璃樽行返交加街推測去金里程,但由於手勢保持平排而樽同衫也是深色看起來似沒有拿著樽但實際是有。

73及74: A1 離開里程走私家車,再在尾箱取物件後再去金里程

75: 約10分鐘後A1 從交加街金里程行出走回私家車,約01:39時A1打開尾箱取物,之後到01:40:44去車頭用膠紙貼上另一個為RNxxxx車牌

76: CCTV片段CC060,約3分鐘後即01:43:4x時,A1至A4 分別登上換了牌私家車(留意到A4由灰色短褲換了黑色吊腳長褲露出腳踝,但戴同一頂白色帽鰴帽及仍配戴白色口罩,根據身型廋削判斷仍是A4),01:44:29 A4先上車坐上右後方座位,01:44:55憑身型衣著A3先走到涉案私家車後方再坐上左邊後座,A2在其後(憑厚,蓬鬆頭髮,穿藍色牛仔有領外套,黑色修身長褲及黑色波鞋)在01:45:11時登上司機隔離坐位。4人上車後汽車便開走

77: 利東街商場CCTV 截圖,私家車沿莊士敦道行去廈門街

78及79: 利東街商場後門CCTV 截圖,鏡頭指向廈門街,銀色涉案私家車

80: 皇后大道東 QRE CCTV,01:41截圖辨認到私家車沿皇后大道東向東行

81及82: 涉案銀色私家車在截圖出現,皇后大道東向東行轉左入摩利臣山道

主控要求下在地圖晝出私家車由春園街離開後路線。

1633 今日完,明早0930繼續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1/35]

D3:葉(25)/ D4:翁(27)
D5:尹(24)/ D6:温(25)
D8:黃(19)/ D15:姚(22)

控罪:
(1)暴動 [D1-15]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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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3開庭]

📌傳召pw27 總督察A1
🔹控方主問

11月18日為速龍指揮官,收到指示連同兩車人往窩打老道碧街交界行動,每架車約20人。11月18日2325 證人坐巴士到窩打老道近碧街落車,證人坐第一架巴士,落車次序為中間批次警員,前面有其他警員早過證人落。落車後往碧街西推。

證人指到達油麻地A2出口望向黃格,有超過100名暴徒在彌敦道北行線逃跑往北面,穿有不同裝備。速龍在碧街東往西跑,本身想進行拘捕,並以油麻地A1出口為目的地作封鎖,證人指看見暴徒在北行線推進,有機動部隊向北追。

控方問A1 是否唯一封鎖位。證人指他們想由東往西在碧街近A1出口橫向設置防線,在下車行動前有訓示下屬此行動,並指現場混亂,有在通訊機有再講此行動。

證人指到油麻地A2後見彌敦道南有暴徒跑向北,便知此處是上級提到之地方,曾於對講機對兩架車上的隊員講:係呢度啦。證人指兩架車上的隊員有部分往東方街,部分往西。證人跨過彌敦道中間分格線,見前面有暴徒,證人指他拉低咗一個,仍有很多人跑向北面。

證人指他跪在地上,一手控制該人士,另一手作戒備,續指有一人衝向他,於是用另一隻手拉低該人,並指出佢係同時控制兩人(兩名被制服人士不是本案被告)

證人指他的同事有前往和他相近的方向即前往近A1出口,有看到他們在A1出口設防線。證人指他是兩架車中的第一架車中間批次下車的,在他之前有警員跑向西,由下車至到達碧街西設置防線用了3-4分鐘。

🔸辯方沒有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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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28 A33
🔹控方主問

證人在11月18日為速龍,連同兩架車上的警員,由於交通問題不能往西到碧街,在2325到達窩打老道近碧街下車跑向碧街西。證人是第一架車下車,跑至碧街東路口轉入東方街,再跑向南,到東方街窩打老道交界見窩打老道彌敦道有示威者。

證人指到窩打老道時見黃格仔(窩打老道彌郭道)有示威者跑向他的方向,有人穿黑色衣物和有裝備,指他們由窩打老道西跑向他。

證人指他制服了一黑帽黑袋軍綠長褲人士,有速龍協助。證人指其間有留意彌敦道窩打老道,並指當時有超過100名防暴於上址設防線。證人指由落車至制服前見防線位置無警員,到他制服上述提及之人士後有警員在窩打老道東方街設防線,續指防線外窩打老道東面無人能進入防線。證人其後帶他制服之人士往窩打老道彌敦道匯豐銀行。

證人指由2325落車後直接跑向示威者,用了數十秒到東方街窩打老道路口,到達見有警員設防線則約20-30秒。續指由東方街到窩打老道見到黃格時已有警員追示威者

-辯方無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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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理:

− 明天會再處理證物相册編號和傳召最後兩名控方證人,表列第15證人和另一有關連登和telegram 的資訊證人
− 星期五6月23日早上不開庭
− 視乎辯方會否需要就有65b上的處理,如明天未能處理,會於下星期一處理,如無意外屆時會完結控方案情
− 下星期二27號下午不開庭
− 29號早上會為本案認罪被告判刑,當天不會進行審訊。

[ 明天早上續 ,下午將不開庭 ]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21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6.20
[2023.06.18-06.2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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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7個月 #續審 [71/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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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0
👥潘,P.B/尼泊爾籍手足(22-34) #續審 [8/20]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葉,翁,尹,溫,黃,姚(18-27) #續審 [12/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倪,區,黃,倪,丁(18-43) #續審 [8/19] (#20200330跑馬地 2項縱火 #20200526灣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吳,陳,李,陳,梁(22-25) #續審 [22/30] (#1112中環 暴動 5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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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9:30
👥朱,劉(25-31)🛑二人已還押逾9個月 #提堂 (#20220904柴灣 無牌管有彈藥 無牌管有槍械 企圖無牌管有彈藥 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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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6:0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李卓賢(33) 非禮 妨礙司法公正 #非禮大肚婆
【06月21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12/35]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71/90]
📍#區域法院第六庭 #續審[8/2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8/20]

D10: 潘(22)
D11: P.B.(34)
^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6位認罪被告還押至7月10日求情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0 #關恆芬大律師
D11 #黎詠婷大律師
——————————
[10:03開庭]

傳召PW25 督察譚健燊

🔹控方主問

案發時他擔任西九龍衝鋒隊第一隊指揮官,當晚23:06接到西九龍指揮中心指示,到油麻地窩打老道支援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由旺角警署出發,去到彌敦道、荔枝角道交界時,他遇到一批示威者,前方亦有大量路障,所以無法沿彌敦道向南前往窩打老道,於是折返旺角警署候命,並通知指揮中心他們無法前往目的地。

他在彌敦道荔枝角道交界見到所有行車線上都設有大量路障,亦有示威者在該處向警方投擲雜物與燃燒彈。路障包括垃圾桶、膠水馬及大量垃圾,當時彌敦道上沒有其他車輛行駛。他停低的位置距離路障約30米,大約是彌敦道、弼街位置。

23:47他接到指令前往彌敦道、咸美頓街交界,接手管理防線,稍後亦有驅散行動。

沒有盤問,證人作供完畢

書面證供
需要傳召的控方證人已全部作供完畢,餘下不需傳召的證人書面供詞以65b呈堂。

📍PW26永僑大廈保安員【P0153】
📍PW27永僑大廈住客【P0154】
📍PW28油麻地正品堂職員【P0155】
📍PW29寶寧大廈店舖售貨員【P0156】
📍PW30港鐵職員【P0157】
📍PW31港鐵職員【P0158】
📍PW32 港鐵職員【P0159、P0160】
📍PW33小巴營運公司職員【P0161】

承認事實
讀出控罪所指被捕人之一梁XX的被捕資料

[11:19 控方案情完結]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兩位被告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辯方案情
兩位被告初步均傾向作供,辯方今早已向控方提供部分相關文件,控方需時處理,雙方亦正處理進一步承認事實,本星期五不開庭。

[11:22完庭]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6月26日) 10:0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2/35]

D3:葉(25)/ D4:翁(27)
D5:尹(24)/ D6:温(25)
D8:黃(19)/ D15:姚(22)

控罪:
(1)暴動 [D1-15]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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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1開庭]

📌案件管理
控方宣布獲承認事實3,P0128b,
內容為D3,D4,D5,D6,D8,D15
控方證物P內容清單

⏺️傳召pw28 警員黃順維(音),現職南丫島主管,事發當日任防暴警察

🔹主控(沒有盤問)
只指出證人於案發當日指揮有關催淚彈等武器的點數

🔸D4法律代表
2245時證人在防暴警察中與示威者在黃格仔南北對峙
證人表示2242-2246共發出:
64發槍發煙霧彈(即是催淚彈)手襲催淚彈有用(因個別同事有佩戴)但傳令員沒有記錄,事後有報銷但不能肯定於是於2242-2246所發出,所以沒有計算
69發橡膠子彈
13發布袋彈
證人指根據他觀察的經驗,催淚彈影響範圍是方圓200米,不包括50-80米之射程,催淚煙會令人眼紅腫、流眼水及影響呼吸道等症狀,
證人沒有留意到附近有示威者或警員在洗眼或清洗面部;
法官問證人如果帶了護目鏡會不會減少症狀,證人回答會,但如沒有防毒面具都會影響呼吸器官,風向也會對影響程度,因為會遮擋住煙霧

🔸D8法律代表盤問
證人表示皮膚受影響是因人而異,
風向也可能會影響受襲者之嚴重性;但被影響人士不會因身處位置之遠近而有輕輕重影響之分,只是在大約200米內

🔹控方覆問
證人表示200米範圍不一定指催淚彈落地點的半徑範圍,他只是憑經驗估計而已

-證人作供完畢

⏺️控方傳召一有關連登和telegram 的資訊證人

🔸D4D5D15法律代表表示反對傳召此證人,法官質疑為何他們在審前覆核階段沒有提出?D4法律代表道歉並解釋因當時未能肯定;法官指出三位法律代表應該要及時提出

🔹控方法律代表表示自己不知辯方已經決定反對
法官質疑為何三位代表要突襲控方!
控方代表又強調他對辯方已決定反對傳召此證人毫不知情,亦不知反對理由,代表也強調他沒有發出過任何不傳召此證人的訊息

-法官宣布休庭至1030
並着雙方需給予法庭就呈上之兩頁反對理由文件及案例等問題清楚向法庭解釋

[1012休庭]~[1045開庭]
🔹主控報告

案例亦有三單(屬同樣連登,IG)有人反對,包括書面及口頭,結果是不能呈堂;
法官就與證人有關之約有20張紙的證物,其中有文字加相片的截圖;
法官向D5代表查詢他的書面反對理由有沒有區分文字、文字加圖片及單圖片,法律代表表示他反對全部證物法官表示控方傳召此證人及證物可能主要是想證明油麻地現場的騷亂是廣為人知的,但他質疑控方有沒有必要以傳召證人的方式去證明這一點!

🔹控方向法庭申請時間,他需與律政司討論這證物,因也牽涉到其他案件,法官批准押後至星期一,其着控方法律代表如反對辯方的書面反對,需留意準備書面理由。

案件押後至20230626,1430同庭續審

[1106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06月21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23/30]

上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陳珏珊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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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3] 開庭

控方與D8達成本案第四份承認事實,以65b呈上,內容係同意「港大同學會書院」陳校長的證明書。

傳召D8作供

🔸辯方主問

D8 在1995年出生,住中環西摩道,2017年大學畢業,2018年獲教育文憑,2019年11月做港大同學會書院老師,任期由2019年9月至2021年8月,教綜合科學和生物科,2021年辭職。

學校對老師要求高,要準備筆記功課畀學生,非傳統中學,用活動教學,學校唔用教科書,老師因應學生程度,由零開始出課堂內容,每堂兩至三個環節,有遊戲和實驗,教中四班,要求老師準備好多好多練習筆記,要設計活動、實驗吸引佢哋對生物科興趣;未過試用期,希望在Band one學校教到好成績。

有關注社會事件,D8表示中立,學校指引中立,習慣睇Facebook新聞,有like明報。教學期間無同學生討論社會事件,在學校,老師和家長係用WhatsApp和電郵聯絡,有不同群組。11月無停課,無受影響,學校在黃竹坑,返學由屋企行去中環地鐵站,坐車去金鐘,轉車去海洋公園站,再行5分鐘,工作無受社會事件影響,海洋公園站無封過站,中環無封過路,11號無停課,嗰日學校提早放學,晚上約22:30,學校用WhatsApp傳訊息俾全體老師,大概內容:學校因應交通情況,11月12日停課一天,期間學校照常開放,高層老師必須回校,學生如有需要都可以返學校,停課期間不停學,老師要根據12號嘅課堂,準備相對嘅網上教材畀學生自行學習,12號因工作安排,要準備網上教材,打算朝早在家完成網上教材,但有兩件事一定要在學校做,打算晏晝食完飯返學校做,出小測卷和準備實驗,小測卷學校有指引,不能重複過往三年考試卷,考試卷一定要用學校電腦睇,所以一定要返學校參考試卷;因為book咗實驗室準備中四實驗,實驗室好難book,所以決定返工。

案發當日08:30起身,等上司學科主任畀指示,09:45收到WhatsApp和電郵,指示科組要準備咩網上教材,包括筆記、功課,用咩渠道通知學生,因為電郵寫ASAP,就開始做,一直做到食飯,大約13:00,工作已經做晒,上載至網上平台,通知學生,食飯食到約兩點,睇WhatsApp 和電郵,無新指示,走去小睡,瞓到約14:45起身,執USB、實驗用手套,換衫出門。

出門時無留意交通,因為沿着平時路線行去中環站,未試過封路,無諗過要特別去睇,朝早工作時,睇Facebook,見到明報新聞有講三罷,多區示威,睇唔到講中上環,食飯後出門之前無睇Facebook,無從其他途徑睇即時新聞,無約其他人。

當日嘅衣着,相片P117(1~4),上身係藍色恤衫P66,黑色長褲P67。灰色鞋P68,本身係白色,2018年去完柬埔寨變咗灰色,一件黑色T恤底衫,相片睇唔到,影片見到戴cap帽,因為啱啱瞓醒,求其戴帽唔使梳頭,出門時已經帶咗頸套,只係包頸,無遮口鼻,因為嗰日天氣凍大風,戴嚟保暖,係平時返工嘅衣着,上課日子唔會戴帽,凍就會戴頸套,睇情況,大風就會戴,夏天唔使,秋冬會帶嚟防身;黑色背囊係返學用,出街都用,裝隨身物品,例如䄛、叉電器,無執背囊,多數係太重先執,承認事實中有講背囊內揾到嘅物品,有啡色外套P187,冷氣房保暖用,一對黑色手套P72,準備實驗用,係關於生物科plant nutrition gas exchange 植物的營養和氣體交換,放葉落水,葉有氣孔,有空氣經過氣孔在水中排出,比較唔同品種植物嘅葉氣吼分布、密度,要準備不同品種嘅樹葉,學校有自然徑,可以揀不同品種樹葉,試吓邊種適合,平時處理植物都會帶手套,保護雙手,學校有手套,但在STEM房,普通手套唔係防割,保護唔到,D8入唔到STEM房攞手套,自己嘅乾淨啲,呢種手套在大學開始用,field trip野外考察用,好多時間會用,爆林保護雙手,工作時仍然有與同學去,生物科老師都會自組或者跟機構做野外考察,習慣戴手套,手套用咗幾個月。

黑色口罩P73,在警署在背囊內搵到,係保暖口罩,同外科口罩有分別,較為厚啲,形狀唔同,包裝係咁寫,呈上同款口罩相片,寫住“舒適保暖口罩”,出門口時攞咗入袋。

黑色手肘P74,都係在背囊搵到,平時出field trip 用,防曬、皮膚會涼啲,之前考察過,放在袋內無執出嚟,對上一次在10月尾夜行時用過,大學開始已經戴手袖。

一隻375G USB P78,在背囊搵到,帶返學校工作用,因為要出小測卷,打算大致出完之後,就擺晒入USB入邊,帶返屋企再做修改。

粉紅色iPhone P76,當時扲住在手,去到畢打街德輔道中交界,手中係揸住手機和充電器。

[11:20~11:49] 小休

D8在地圖畫出由屋企行去中環嘅路線,15:00出門,沿着半山電梯落去、嚤囉廟街、堅道、士丹頓街、荷李活道、擺花街、到電梯最底,過馬路去德輔道中,再過馬路去到C出口,成為D8-6。

同平時一樣去到德輔道中,見到馬路上無車行,行人路一樣,正常人來人往,在德輔道中南邊行人路行,繼續向C出口步行,無特別,直到C出口,見到封咗拉閘,繼續向前行去Landmark,搵其他出入口,邊度可以入,見到G出口無封,去到近Citibank,有途人攞手機影相,D8拉高頸套遮住口鼻,因為係老師,唔想俾人影到,好難入Band one中學,試用期未過,唔想俾人影到放上網,被學生見到亂咁評論,Citibank 在德輔道中與畢打街交界位,見到德輔道中有好多人在馬路上行行企企,無做任何嘢,畢打街近皇后大道中嘅馬路上少啲人,近德輔道交介位多啲人,着返工衫,有著便服,在交界位嘅馬路,黑衣人同着返工衫嘅人一樣行行企企,因為畢打街與德輔道中交界好多人,睇唔清楚畢打街與干諾道中嗰度發生咩事,過馬路去Landmark嘅G出口,因為環境好奇怪,想知發生咩事,望向干諾道中方向,注意力集中在干諾道中,行咗出馬路,都係睇唔清實際發生咩事,覺得所有嘢嘅源頭喺嗰度,但因為德輔道中啲人遮住,所以睇唔到,但好想知發生咩事,當時無特別留意行人路情況,唔記得望咗幾耐,留意到馬路上嘅人上返行人路,都係望向干諾道中,好好奇,直至離開都唔知發生咩事,因為人多,上咗行人路,有人遮住視線,唔係企定定,有移動,從人群之中睇,唔記得睇咗幾耐,突然間見馬路上嘅人向皇后大道中方向行,見到越來越多舉雨傘嘅人在馬路上向皇后大道中行,當時唔知點解咁做,有啲擔心,向右邊移動,同馬路上嘅人保持距離,舉遮嘅人來自干諾道中方向,唔見有人破壞,無人拆欄杆,無人破壞交通裝置,無敲打物件,無人掟汽油彈,有人聲,但無人叫囂,無辱罵警察,無舉旗,無警告,無嗌咪,無指示。

移動之後,見途人向雪廠街行,唔知有咩危險,所以見到佢哋行就跟住行,突然間有人開始跑,跑之前留意到在馬路有黑衣人行上行人路,見到同行嘅人望向干諾道中方向,D8又望,但睇唔到發生咩事,有巴士遮住視線,跟住,身邊嘅人開始跑,唔知係唔係有危險,所以跟住跑向雪廠街,因為起跑時驚頂帽會甩,所以除帽,同時拉低頸套方便呼吸,一直跑,諗返起剛才在馬路上上返行人路嘅蒙面人,當時諗唔想被誤會喺馬路上嘅人,早前蒙面,係無諗過會被誤會為示威者,因為離開好遠。

跟住見到前邊嘅人跑轉頭,唔知係咪雪廠街嗰邊都有危險,所以掉頭跑向畢打街,見到前面嘅人轉入置地中庭凹位,跟住轉入去。

片段中見唔到D8有帽和手頸套,手拎住手機和充電器,因為情況混亂,唔知幾時跌咗頂帽和頸套,見到前邊啲人停在凹位,就跟住停,當時見到有上班嘅女士被後面跑上嚟嘅警察撞到跌在地上,警察扶起佢俾佢離開,同時間有一位警察揮棍指示D8和其他人離開,話唔關事嘅人離開,聽佢咁講就離開,打算轉右,有人離開咗,之後聽到另一警察講唔准走,所以停低,被截停問話、搜袋。

主問到尾聲,未完,14:30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