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2/19]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A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背景:
2020年3月30日凌晨有人向跑馬地警署投擲汽油彈,其中一枚落在警署停車場內,另一枚則擊中圍牆外一輛私家車。據了解,警方調查案件期間,發現第5被告在工作的時裝店內疑有易燃物品,當時他正將一些潤滑劑倒入廁所,他曾向警方表示「阿媽叫我沖走啲嘢」。
(摘自紅媒東網)
----------------------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上午進度
[1125 ] 開庭
⏺讀出𐄘認事實二 P1a
主要指出下列被告在不同日期時段有以whatsapp 互相通訊
A2 及A6/ A3 及A1/ A3 及A4 /
A4 及A1 / A5及A6
⏺3名證人及 PC4459 口供以65b呈堂 (內容沒有讀出)
1 )跑馬地大廈管理員 李先生
2 )受損汽車車主張先生
3 )車牌RNxxxx物主,車牌被A1 套上駕使私家車犯案
4 )警員4459 負責套取玻璃樽P179上指模
⏺A4 代表指將反對招認證據及拍攝照片
📌PW1 警員8442 作供
🔹主問
案發時駐守港島總區交通部。2020年3月30日凌晨在跑馬地警署當值,約凌晨二時十三分許目睹桂芳街春盛街方向有3個汽油彈投入警署停車場,因有樹及牆遮擋看不到誰人投擲,但落地有火光所以知是汽油彈。在警署平面圖P9記下3個火光位置。主控要求下在事後拍攝相片是變電站、油缸及地上劃下3個火光。數張照片似破碎玻璃樽,不肯定位置。自己即時取水喉成功滅火,其後透過通訊機要求支援。對於02:13前後有冇其他人出現不清楚。
🔸沒有盤問
回答王官汽油彈落地時有爆玻璃聲,但遠距離救火看不到玻璃碎
📌PW2 偵輯警員 11953 李忠正(音)作供
🔹沒有主問
🔸盤問
A4代表
- 2020年4月6日在家中用電腦上網找一個叫廿偉達人士(即A1)資料,警方已掌握其銀色私家車及其手提電話號碼。PW2指當時上心查案,所以休班也在家中查看Instagram 等希望找到其他線索。
-透過谷歌輸入手提電話找到A1 個人ig,知其為私人教車師傅,隨即作截圖並將資料供隊員調查。
🔹沒有覆問
📌A2及A3之拘捕警員雙方同意不用傳召。
📌PW3作供前,A4代表讀出反對招認證供及在灣仔警署拍攝照片呈堂理由:
-警署冷氣凍要求調較及指沒吃早餐肚鋨沒被理會
-警員對A4稱不認罪或按指示,就將家中搜到物品告以暴動罪,被告因此簽署文件及交出電話密碼
-拍攝照片時沒有施行警誡,不知照片會作證物 (照片拍到A4手上有「香港人加油」紋身。)
📌PW3 警員 10998 林xx 作供
🔹主問
案發2020年5月26日駐港島總區刑事支援中心。獲指派參與一宗3月30日跑馬地縱火案到黃大仙作拘捕行動(A4),行動約在05: 55時一行7人到達慈雲山一屋邨,08:40警長帶隊一行4人到一單位作拘捕,一位姓林男子應門(A4繼父)並容許警員入內及在房間叫醒A4。之後宣佈以縱火罪拘捕A4。警誡後A4對自己說「係阿甘叫我出嚟,我只負責睇水,我冇落手」。 PW3隨即拿出記事冊PP45寫低並予A4簽名,時間為08:46。自己同另一警長帶A4去其房間並對他說將要搜查房間,床上有一冇SIM卡黑色IPhone,並檢取一對布鞋,床尾也找到一些急救用品。
[1253 ] 午休,1430 繼續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2/19]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A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背景:
2020年3月30日凌晨有人向跑馬地警署投擲汽油彈,其中一枚落在警署停車場內,另一枚則擊中圍牆外一輛私家車。據了解,警方調查案件期間,發現第5被告在工作的時裝店內疑有易燃物品,當時他正將一些潤滑劑倒入廁所,他曾向警方表示「阿媽叫我沖走啲嘢」。
(摘自紅媒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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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上午進度
[1125 ] 開庭
⏺讀出𐄘認事實二 P1a
主要指出下列被告在不同日期時段有以whatsapp 互相通訊
A2 及A6/ A3 及A1/ A3 及A4 /
A4 及A1 / A5及A6
⏺3名證人及 PC4459 口供以65b呈堂 (內容沒有讀出)
1 )跑馬地大廈管理員 李先生
2 )受損汽車車主張先生
3 )車牌RNxxxx物主,車牌被A1 套上駕使私家車犯案
4 )警員4459 負責套取玻璃樽P179上指模
⏺A4 代表指將反對招認證據及拍攝照片
📌PW1 警員8442 作供
🔹主問
案發時駐守港島總區交通部。2020年3月30日凌晨在跑馬地警署當值,約凌晨二時十三分許目睹桂芳街春盛街方向有3個汽油彈投入警署停車場,因有樹及牆遮擋看不到誰人投擲,但落地有火光所以知是汽油彈。在警署平面圖P9記下3個火光位置。主控要求下在事後拍攝相片是變電站、油缸及地上劃下3個火光。數張照片似破碎玻璃樽,不肯定位置。自己即時取水喉成功滅火,其後透過通訊機要求支援。對於02:13前後有冇其他人出現不清楚。
🔸沒有盤問
回答王官汽油彈落地時有爆玻璃聲,但遠距離救火看不到玻璃碎
📌PW2 偵輯警員 11953 李忠正(音)作供
🔹沒有主問
🔸盤問
A4代表
- 2020年4月6日在家中用電腦上網找一個叫廿偉達人士(即A1)資料,警方已掌握其銀色私家車及其手提電話號碼。PW2指當時上心查案,所以休班也在家中查看Instagram 等希望找到其他線索。
-透過谷歌輸入手提電話找到A1 個人ig,知其為私人教車師傅,隨即作截圖並將資料供隊員調查。
🔹沒有覆問
📌A2及A3之拘捕警員雙方同意不用傳召。
📌PW3作供前,A4代表讀出反對招認證供及在灣仔警署拍攝照片呈堂理由:
-警署冷氣凍要求調較及指沒吃早餐肚鋨沒被理會
-警員對A4稱不認罪或按指示,就將家中搜到物品告以暴動罪,被告因此簽署文件及交出電話密碼
-拍攝照片時沒有施行警誡,不知照片會作證物 (照片拍到A4手上有「香港人加油」紋身。)
📌PW3 警員 10998 林xx 作供
🔹主問
案發2020年5月26日駐港島總區刑事支援中心。獲指派參與一宗3月30日跑馬地縱火案到黃大仙作拘捕行動(A4),行動約在05: 55時一行7人到達慈雲山一屋邨,08:40警長帶隊一行4人到一單位作拘捕,一位姓林男子應門(A4繼父)並容許警員入內及在房間叫醒A4。之後宣佈以縱火罪拘捕A4。警誡後A4對自己說「係阿甘叫我出嚟,我只負責睇水,我冇落手」。 PW3隨即拿出記事冊PP45寫低並予A4簽名,時間為08:46。自己同另一警長帶A4去其房間並對他說將要搜查房間,床上有一冇SIM卡黑色IPhone,並檢取一對布鞋,床尾也找到一些急救用品。
[1253 ] 午休,1430 繼續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裁判法院)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506金鐘 #續審 [4/3]
D1:曾 / D2:翁 / D3:黃 / D4:林
*職工盟義工
控罪:4項違反限聚令
被控在2020年5月6日大約1216至1420時在金鐘海富中心及政府總部之間的行人天橋,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背景:建築地盤職工總會2020年5月6日在通往政總的行人天橋擺街站,派發防疫物資,10人被警方票控違反限聚令,其中6人認罪已交罰款。2023年5月9號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D1-D3 均選擇不作供及不傳召證人。
辯方代表:#黃思希大律師
——————
[1433開庭]
📌案件管理
法庭收到雙方陳詞;裁判官提出辯方依賴一些未做謄本之錄音,該錄音雖是已呈堂可依賴,但沒有謄本卻是不理想做法;裁判官着辯方做謄本(70b,16段)。辯方法律代表同意做謄本。
🌟裁判官批准重開辯方案情
須準備謄本,讓控方接納為承認事實後才正式處理結案陳詞;
裁判官問再有沒有其他證據,雙方法論代表回應已沒有。
辯方大律師要求押後一星期處理,如雙方法律代表可達成共識,需於6月21日12:00時呈交承認事實及謄本。
案件押後至6月23日09:30時同庭續審
[14:44休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506金鐘 #續審 [4/3]
D1:曾 / D2:翁 / D3:黃 / D4:林
*職工盟義工
控罪:4項違反限聚令
被控在2020年5月6日大約1216至1420時在金鐘海富中心及政府總部之間的行人天橋,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背景:建築地盤職工總會2020年5月6日在通往政總的行人天橋擺街站,派發防疫物資,10人被警方票控違反限聚令,其中6人認罪已交罰款。2023年5月9號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D1-D3 均選擇不作供及不傳召證人。
辯方代表:#黃思希大律師
——————
[1433開庭]
📌案件管理
法庭收到雙方陳詞;裁判官提出辯方依賴一些未做謄本之錄音,該錄音雖是已呈堂可依賴,但沒有謄本卻是不理想做法;裁判官着辯方做謄本(70b,16段)。辯方法律代表同意做謄本。
🌟裁判官批准重開辯方案情
須準備謄本,讓控方接納為承認事實後才正式處理結案陳詞;
裁判官問再有沒有其他證據,雙方法論代表回應已沒有。
辯方大律師要求押後一星期處理,如雙方法律代表可達成共識,需於6月21日12:00時呈交承認事實及謄本。
案件押後至6月23日09:30時同庭續審
[14:44休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郭啟安法官 #判刑
👥4位被告(27-34) #0801火炭
A1:林(32) / A2:談(27)
A3:張(34) / A4:吳(34)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廈外㘭背灣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4支行山杖及10支球棒。
控罪4:管有物品意圖毀壞或損壞財產
A3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廈某單位,保管或控制(i)1根藤條,(ii)3罐噴漆和3個模板,(iii)1 個裝有白汽油和玻璃瓶、7個瓶、1 支油、1包糖、洗衣粉、麵粉、橡皮筋、和1包廚房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毀壞或摧毀他人的財產。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控罪5:管有 #爆炸品
A1和A3同於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㘭背灣街14-24號金豪工業大廈某工作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屬於爆炸品的物品,即11個煙霧餅內含氯酸鉀及氯化銨的混合物。
控罪6:管有物品意圖毀壞或摧毀財產
A1和A3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㘭背灣街14-24號金豪工業大廈某工作室保管或控制3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毀壞或摧毀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判刑理由:
📌前言:
本案涉及四位被告,A1在法庭承認控罪1、5、6;A2在法庭承認控罪1;A3在法庭承認控罪1、4、5、6;A4在法庭承認控罪1。他們在承認案情後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本案背景牽涉於在2019年6月發生的社會事件,其間引起不同的暴亂事件,亦有人倡議港獨,並企圖以暴力的方式達到目的,使香港市民人心惶惶。
📌案情:
截停和搜身:
在2019年8月1日晚上,警長4810前往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廈調查一宗爆竊案,其間看到被告們分別手持尼龍袋和紙皮箱等從升降機出來,遂尾隨他們至坳背灣街,其後截停他們。
在搜查其間,警方在尼龍袋和紙皮箱內發現大量物品,包括24支行山杖、10支球棒、護臂、揚聲器、防毒面具、金屬珠、口罩、索帶、及泳鏡等。經搜身後,警方從A3身上發現一串鎖匙,其後進入涉案大廈其中一個單位,當時單位內有3男和1女。
案發單位的搜證:
警方在單位內檢獲藤條、弓、箭、防毒面具、護臂、寫有「光復香港 Restoration of Hong Kong」、「敬黑(上下合成一個中文字)」、和「走私狗 Smuggler」字樣的模板、多件印有「Hong Kong Independent」、「Hong Kong Nation」、「INHIBITANTS」、「Indigenous」、「Native」、和「HongKonger」字樣的T恤等。
警方發現一份日期為2019年7月31日及8月1日的臨時和正式租約,由A3承租。
警方亦檢獲一些油、糖、洗衣粉、麵粉、白電油、和乙醇等。專家認為這些均屬可燃材料,如製造成汽油彈,或可延長汽油彈的燃燒過程。
閉路電視的發現:
警方翻查鄰近喜利佳工業大廈的金豪工業大廈的閉路電視,發現各被告曾出入大廈,並同樣持尼龍袋、紙皮箱、或推手推車。
警方押解A3到金豪工業大廈工作室作搜查,並發現11個煙霧餅(可引起白色和啡色的煙霧)、印有「HK IS NOT china」、和「Hong Kong independent」字樣的上衣、圓盾、索帶、盾牌、頭盔、3罐噴漆、眼罩、雨褸、退熱貼、和圓盾等物品。在這些物品中,其中1個頭盔上發現A2的指紋。
政府化驗所和炸彈處理科專家認為有關煙霧餅主要可製造煙霧。雖然不會造成實際爆炸,但過度接觸相關含氯酸鉀的煙霧或會引致嚴重傷害甚至死亡。
在A4家中的發現:
警方隨後於A4的家中發現一封名為「給各位的家書」的文件,並標明「請代我公開所有內容」,內容如下:
「寄語全港市民:
革命不是請客食飯,喺中共極權底下,你做乜都係叛亂份子,無分別的,相信我,香港獨立,係香港唯一出路!反抗暴政嘅人民是無罪的,記住佢哋做乜都好,永·不·割·席!
1/8/2019
(A4的名字)」
📌本案判刑:
本案的特點是被告們不只是自用涉案物品,亦是會提供予暴徒在暴亂的情況中使用,破壞社會安寧,這是加刑因素。然而,由於國安法於案發時未實施,相關港獨物品,只會視之為背景考慮。
控罪1的最高刑期是監禁3年。量刑時會顧及到涉案武器的數目、性質、是否容易使用、被發現時的位置、和管有的意圖。本案所涉物品的數目不少,若落在暴徒手上,他們可用之襲擊他人造成嚴重傷害,或是破壞周遭的環境,使和平集會遭騎劫,演變成暴力和破壞的情況,亦如黃崇厚法官在HCMA377/2016案所述:
「…..影響市民參與和平示威請願的權利。當前往示威請願的地方的人會帶備攻擊性武器這可能性成為必然擔心的時候,打算只以和平方式表達訴求的市民便可能卻步,放棄和平示威請願的權利,這影響市民行使一項重要權利的後果是不可忽視的。」
控罪4和6的最高刑期是監禁10年。
就控罪4而言,油、糖、麵粉、和洗衣粉是可燃和延長汽油彈的燃燒時間。在社會事件其間,當警方作出驅散行動時,暴徒便會用汽油彈還擊,此亦對社會帶來安全威脅。本案的情況就是提供和收藏材料予暴徒用以製作汽油彈。即使如此,本案不涉縱火的控罪,亦不知道本案涉及的材料可以製作多少枚汽油彈。
就控罪6而言,在社會事件其間,有人塗鴉公共設施,噴上反政府和悔辱性的口號,亦會當有人作出破壞行為時破壞閉路電視。本案的情況就是提供3罐噴漆予他人使用作出上述行為。
控罪5的最高刑期是監禁14年。薛偉成法官曾在HCCC41/2016案中指出,現今無論本地及國際社會均高度關注一些無差別地針對公眾安全的暴力事件,因此有關這些性質案件的量刑必須要反映這些罪行的嚴重性。法庭在處理管有或製造爆炸品這些罪行時應判處具有一般和特定阻嚇力的監禁刑期而任何從事涉及這些罪行的被告人一般也預期會被法庭重判。
李慶年法官亦在DCCC476/2020案中提及到量刑時要著重爆炸品的份量和潛在及實際的傷害,一般的量刑起數會由監禁2年至5年不等,而若案件牽涉社會事件,刑期則更高。
本案牽涉的爆炸品份量不少,被告亦會提供予暴徒使用,雖然潛在及實際的傷害不高,但若有人過度吸入會造成傷害,特別是在暴動現場中沒有配戴防毒面具的人。
考慮上述,法庭就控罪1予以監禁2年作量刑起數;控罪4的量刑起數為監禁2年;控罪5的量刑起數為監禁2年3個月;控罪6的量刑起數為監禁6個月。
A1和A3牽涉多於一項控罪,故須處理總刑期的問題,本案所有控罪皆來自相同的背景,刑期可予以部分同期執行,結果寫於下段。
由於所有被告除第一時間認罪外沒有減刑因素,監禁2年4個月是A1的刑期;監禁1年4個月是A2的刑期;監禁3年2個月是A3的刑期;監禁1年4個月是A4的刑期‼️
=============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3378&currpage=T
#郭啟安法官 #判刑
👥4位被告(27-34) #0801火炭
A1:林(32) / A2:談(27)
A3:張(34) / A4:吳(34)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廈外㘭背灣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4支行山杖及10支球棒。
控罪4:管有物品意圖毀壞或損壞財產
A3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廈某單位,保管或控制(i)1根藤條,(ii)3罐噴漆和3個模板,(iii)1 個裝有白汽油和玻璃瓶、7個瓶、1 支油、1包糖、洗衣粉、麵粉、橡皮筋、和1包廚房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毀壞或摧毀他人的財產。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控罪5:管有 #爆炸品
A1和A3同於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㘭背灣街14-24號金豪工業大廈某工作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屬於爆炸品的物品,即11個煙霧餅內含氯酸鉀及氯化銨的混合物。
控罪6:管有物品意圖毀壞或摧毀財產
A1和A3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㘭背灣街14-24號金豪工業大廈某工作室保管或控制3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毀壞或摧毀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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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前言:
本案涉及四位被告,A1在法庭承認控罪1、5、6;A2在法庭承認控罪1;A3在法庭承認控罪1、4、5、6;A4在法庭承認控罪1。他們在承認案情後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本案背景牽涉於在2019年6月發生的社會事件,其間引起不同的暴亂事件,亦有人倡議港獨,並企圖以暴力的方式達到目的,使香港市民人心惶惶。
📌案情:
截停和搜身:
在2019年8月1日晚上,警長4810前往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廈調查一宗爆竊案,其間看到被告們分別手持尼龍袋和紙皮箱等從升降機出來,遂尾隨他們至坳背灣街,其後截停他們。
在搜查其間,警方在尼龍袋和紙皮箱內發現大量物品,包括24支行山杖、10支球棒、護臂、揚聲器、防毒面具、金屬珠、口罩、索帶、及泳鏡等。經搜身後,警方從A3身上發現一串鎖匙,其後進入涉案大廈其中一個單位,當時單位內有3男和1女。
案發單位的搜證:
警方在單位內檢獲藤條、弓、箭、防毒面具、護臂、寫有「光復香港 Restoration of Hong Kong」、「敬黑(上下合成一個中文字)」、和「走私狗 Smuggler」字樣的模板、多件印有「Hong Kong Independent」、「Hong Kong Nation」、「INHIBITANTS」、「Indigenous」、「Native」、和「HongKonger」字樣的T恤等。
警方發現一份日期為2019年7月31日及8月1日的臨時和正式租約,由A3承租。
警方亦檢獲一些油、糖、洗衣粉、麵粉、白電油、和乙醇等。專家認為這些均屬可燃材料,如製造成汽油彈,或可延長汽油彈的燃燒過程。
閉路電視的發現:
警方翻查鄰近喜利佳工業大廈的金豪工業大廈的閉路電視,發現各被告曾出入大廈,並同樣持尼龍袋、紙皮箱、或推手推車。
警方押解A3到金豪工業大廈工作室作搜查,並發現11個煙霧餅(可引起白色和啡色的煙霧)、印有「HK IS NOT china」、和「Hong Kong independent」字樣的上衣、圓盾、索帶、盾牌、頭盔、3罐噴漆、眼罩、雨褸、退熱貼、和圓盾等物品。在這些物品中,其中1個頭盔上發現A2的指紋。
政府化驗所和炸彈處理科專家認為有關煙霧餅主要可製造煙霧。雖然不會造成實際爆炸,但過度接觸相關含氯酸鉀的煙霧或會引致嚴重傷害甚至死亡。
在A4家中的發現:
警方隨後於A4的家中發現一封名為「給各位的家書」的文件,並標明「請代我公開所有內容」,內容如下:
「寄語全港市民:
革命不是請客食飯,喺中共極權底下,你做乜都係叛亂份子,無分別的,相信我,香港獨立,係香港唯一出路!反抗暴政嘅人民是無罪的,記住佢哋做乜都好,永·不·割·席!
1/8/2019
(A4的名字)」
📌本案判刑:
本案的特點是被告們不只是自用涉案物品,亦是會提供予暴徒在暴亂的情況中使用,破壞社會安寧,這是加刑因素。然而,由於國安法於案發時未實施,相關港獨物品,只會視之為背景考慮。
控罪1的最高刑期是監禁3年。量刑時會顧及到涉案武器的數目、性質、是否容易使用、被發現時的位置、和管有的意圖。本案所涉物品的數目不少,若落在暴徒手上,他們可用之襲擊他人造成嚴重傷害,或是破壞周遭的環境,使和平集會遭騎劫,演變成暴力和破壞的情況,亦如黃崇厚法官在HCMA377/2016案所述:
「…..影響市民參與和平示威請願的權利。當前往示威請願的地方的人會帶備攻擊性武器這可能性成為必然擔心的時候,打算只以和平方式表達訴求的市民便可能卻步,放棄和平示威請願的權利,這影響市民行使一項重要權利的後果是不可忽視的。」
控罪4和6的最高刑期是監禁10年。
就控罪4而言,油、糖、麵粉、和洗衣粉是可燃和延長汽油彈的燃燒時間。在社會事件其間,當警方作出驅散行動時,暴徒便會用汽油彈還擊,此亦對社會帶來安全威脅。本案的情況就是提供和收藏材料予暴徒用以製作汽油彈。即使如此,本案不涉縱火的控罪,亦不知道本案涉及的材料可以製作多少枚汽油彈。
就控罪6而言,在社會事件其間,有人塗鴉公共設施,噴上反政府和悔辱性的口號,亦會當有人作出破壞行為時破壞閉路電視。本案的情況就是提供3罐噴漆予他人使用作出上述行為。
控罪5的最高刑期是監禁14年。薛偉成法官曾在HCCC41/2016案中指出,現今無論本地及國際社會均高度關注一些無差別地針對公眾安全的暴力事件,因此有關這些性質案件的量刑必須要反映這些罪行的嚴重性。法庭在處理管有或製造爆炸品這些罪行時應判處具有一般和特定阻嚇力的監禁刑期而任何從事涉及這些罪行的被告人一般也預期會被法庭重判。
李慶年法官亦在DCCC476/2020案中提及到量刑時要著重爆炸品的份量和潛在及實際的傷害,一般的量刑起數會由監禁2年至5年不等,而若案件牽涉社會事件,刑期則更高。
本案牽涉的爆炸品份量不少,被告亦會提供予暴徒使用,雖然潛在及實際的傷害不高,但若有人過度吸入會造成傷害,特別是在暴動現場中沒有配戴防毒面具的人。
考慮上述,法庭就控罪1予以監禁2年作量刑起數;控罪4的量刑起數為監禁2年;控罪5的量刑起數為監禁2年3個月;控罪6的量刑起數為監禁6個月。
A1和A3牽涉多於一項控罪,故須處理總刑期的問題,本案所有控罪皆來自相同的背景,刑期可予以部分同期執行,結果寫於下段。
由於所有被告除第一時間認罪外沒有減刑因素,監禁2年4個月是A1的刑期;監禁1年4個月是A2的刑期;監禁3年2個月是A3的刑期;監禁1年4個月是A4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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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3378&currpage=T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2/19]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A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背景:
2020年3月30日凌晨有人向跑馬地警署投擲汽油彈,其中一枚落在警署停車場內,另一枚則擊中圍牆外一輛私家車。據了解,警方調查案件期間,發現第5被告在工作的時裝店內疑有易燃物品,當時他正將一些潤滑劑倒入廁所,他曾向警方表示「阿媽叫我沖走啲嘢」。
(摘自紅媒東網)
----------------------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下午進度
[1432] 開庭
📌PW3 警員 10998 作供
🔹繼續主問
在A4家中睡房內搜查,警長51817在門外沒有對話。進入屋時除了A4及繼父亦有小朋友正在睡覺。搜證完畫下屋內草圖及紀錄檢取物品。0935時押解A4離開,0849坐車到達黃大仙警署,其後帶到房間並向A4發出被覊留人士通知書Pol 154(PP426),之後作搜身程序才作拘捕過程補錄口供寫在記事冊,補錄有覆讀並問有冇修改再比段聲明抄寫,A4表示沒修改並照抄寫聲明及簽名。
吩咐同事協助影印記事冊口供時問A4是否能提供家中搜到iphone 之密碼,將來會作呈堂作證,被告同意自願提供密碼,自己即場開機快速查看內容,填寫表格Pol 1159記錄手機檢查內容及其密碼,防止證據流失及沒有安全問題。
自己之後11時許同警長將A4帶到錄影會面室,警誡後1117時開始錄影,過程約十多分鐘。完成後將Pol 1151及一隻錄影光碟交A4。
🫂播放錄影會面(PP426)
-先確認已簽Pol 154,A4表示不用律師在場。
-確認5月26日早上家中搜到物品:
一頂黑色cap帽、一條、灰色短褲、一件紅色急救背心、一個袋內有防毒面具連濾罐等、一個袋內有頭盔,防毒面具、一對帆布鞋。警誡後A4指上述物品作急救。
-確認早前補錄警誡口供內容,沒有補充
11時半離開黃大仙警署,因案件主管在灣仔警署,約1255帶同A4去灣仔警署。此時見到A4身上有另一部IPhone XR電話,問A4願否提供密碼,提醒可不提供及將來會呈堂作證,A4願意提供密碼,PW3即打開電話快速查看相冊、whatsapp通訊內容, 13:35時再填寫第二份Pol 1159記下電話已觀看內容(PP429),根據程序晚上9時許套取指紋及替A4拍照。5月27日再替A4做錄影會面、早上三時許第二次套取指紋。
🔸A4代表盤問
- 2009年入職,案件發生時擁有超過十年經驗,不同意處理口供、證物時有疏忽。
-出發時沒有帶覊留人士通知書Pol 154, 因知會帶犯人回警署及總部。程序上沒要求出發要帶在身。
-入屋後A4由繼父叫醒,在睡房行出,有出示身分證,忘記那裡拿出。
-上門前已知A4個人資料,但沒有A1資料,有問A1所以記事冊識填招認指A1姓「甘」。
- 作供指Iphone XR是黑色是因屏幕是黑色😱,不承認疏忽,因有抄下IMEI 號碼
[1630] 今日審訊完畢,盤問未完明早0930繼續,主控及D4代表明午將到其他庭下午估計1530才開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2/19]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A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背景:
2020年3月30日凌晨有人向跑馬地警署投擲汽油彈,其中一枚落在警署停車場內,另一枚則擊中圍牆外一輛私家車。據了解,警方調查案件期間,發現第5被告在工作的時裝店內疑有易燃物品,當時他正將一些潤滑劑倒入廁所,他曾向警方表示「阿媽叫我沖走啲嘢」。
(摘自紅媒東網)
----------------------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下午進度
[1432] 開庭
📌PW3 警員 10998 作供
🔹繼續主問
在A4家中睡房內搜查,警長51817在門外沒有對話。進入屋時除了A4及繼父亦有小朋友正在睡覺。搜證完畫下屋內草圖及紀錄檢取物品。0935時押解A4離開,0849坐車到達黃大仙警署,其後帶到房間並向A4發出被覊留人士通知書Pol 154(PP426),之後作搜身程序才作拘捕過程補錄口供寫在記事冊,補錄有覆讀並問有冇修改再比段聲明抄寫,A4表示沒修改並照抄寫聲明及簽名。
吩咐同事協助影印記事冊口供時問A4是否能提供家中搜到iphone 之密碼,將來會作呈堂作證,被告同意自願提供密碼,自己即場開機快速查看內容,填寫表格Pol 1159記錄手機檢查內容及其密碼,防止證據流失及沒有安全問題。
自己之後11時許同警長將A4帶到錄影會面室,警誡後1117時開始錄影,過程約十多分鐘。完成後將Pol 1151及一隻錄影光碟交A4。
🫂播放錄影會面(PP426)
-先確認已簽Pol 154,A4表示不用律師在場。
-確認5月26日早上家中搜到物品:
一頂黑色cap帽、一條、灰色短褲、一件紅色急救背心、一個袋內有防毒面具連濾罐等、一個袋內有頭盔,防毒面具、一對帆布鞋。警誡後A4指上述物品作急救。
-確認早前補錄警誡口供內容,沒有補充
11時半離開黃大仙警署,因案件主管在灣仔警署,約1255帶同A4去灣仔警署。此時見到A4身上有另一部IPhone XR電話,問A4願否提供密碼,提醒可不提供及將來會呈堂作證,A4願意提供密碼,PW3即打開電話快速查看相冊、whatsapp通訊內容, 13:35時再填寫第二份Pol 1159記下電話已觀看內容(PP429),根據程序晚上9時許套取指紋及替A4拍照。5月27日再替A4做錄影會面、早上三時許第二次套取指紋。
🔸A4代表盤問
- 2009年入職,案件發生時擁有超過十年經驗,不同意處理口供、證物時有疏忽。
-出發時沒有帶覊留人士通知書Pol 154, 因知會帶犯人回警署及總部。程序上沒要求出發要帶在身。
-入屋後A4由繼父叫醒,在睡房行出,有出示身分證,忘記那裡拿出。
-上門前已知A4個人資料,但沒有A1資料,有問A1所以記事冊識填招認指A1姓「甘」。
- 作供指Iphone XR是黑色是因屏幕是黑色😱,不承認疏忽,因有抄下IMEI 號碼
[1630] 今日審訊完畢,盤問未完明早0930繼續,主控及D4代表明午將到其他庭下午估計1530才開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20200524銅鑼灣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李志宏/前沙田區議員(27)
控罪:喧嘩或擾亂秩序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堅拿道東及軒尼詩道交界的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7月28日被判處7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於2022年8月9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原訟法庭批准。
---------------------
上訴方指當時並沒有任何暴力事件發生,只是投訴執法人員濫用暴力,引致破壞社會安寧行為的風險不高。
法官指聽罷雙方陳詞指需時考慮,擇日作裁決,期間批准被告繼續保釋✅
💛庭外消息💛
#張慧玲法官
#20200524銅鑼灣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李志宏/前沙田區議員(27)
控罪:喧嘩或擾亂秩序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堅拿道東及軒尼詩道交界的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7月28日被判處7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於2022年8月9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原訟法庭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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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指當時並沒有任何暴力事件發生,只是投訴執法人員濫用暴力,引致破壞社會安寧行為的風險不高。
法官指聽罷雙方陳詞指需時考慮,擇日作裁決,期間批准被告繼續保釋✅
💛庭外消息💛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7/35]
D3:葉(25)/ D4:翁(27)
D5:尹(24)/ D6:温(25)
D8:黃(19)/ D15:姚(22)
控罪:
(1)暴動 [D1-15]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上午進度(早段從缺)
傳召匿名證人
🔸D8 辯方
問證人未到北行線行人路時,有否留意有人向北走,證人指他從天仁出來時見有示威者已向北走,他遂聚焦寶寧大廈外的人。證人同意過了彌敦道一半後看到有人往北走,不同意辯方所指該人羣不一定是示威者,解釋因為已持續很久,亦有睇新聞,指此區域的必定是示威者。
辯方指證人講法不公道,證人不同意。陳廣池指這是證人自己的判斷,唔可以話佢有錯,並指佢係執法者角度同辯方審理角道不同。辯方指證人需要講出其基礎,續指證人不能講出該群人在做什麼,有一干竹打死一船人情況,不認為是彼此角色不同的原因,並指出屬於合理同公道既盤問。陳官指此能放在陳詞部分。控方反對辯方的盤問方式,解釋證人早已回答了其基礎, 並解釋有睇新聞和認為現場是示威者,有作出事實回應,認為辯方和證人是純粹爭論。
陳官再問辯方是否想證人批評/覆核自己。辯方問證人,儘管早前所提及的背景描述和時間持續,仍不會知道所有走向北的人所出現的原因和做過什麼,形容他們為示威者不公平,證人不同意。
辯方問證人當他看見彌敦道北行線的人往北面走時是否不知道警方於黃格仔推進了多久,證人不同意並指出這是同時發生的。辯方再問當證人看到A1出口有人向北面跑時,黃格仔推進了多久,並指證人雖指同時間發生,但與黃格仔警員係唔同地方進發的。證人指唔明辯方問乜。辯方指出當證人推進至彌敦道一半,第二批向北面跑的人是因為黃格仔警員的推進還是其他原因證人是不會知道的。陳官質疑辯方盤問,又指自己細心公平,不論控方還是辯方證人,都不批准有揶揄情況出現。
辯方問證人到達彌敦道北行線時,是否有速龍打橫攔截封鎖,證人回答見唔到。辯方問證人到達中間分隔石壆前往北行線時,北行線的人有轉左入窄巷離開現場,證人回答當跑出A1出口時有看到此情況,同意是在自己嗚槍前看到
🔹控方覆問
就辯方基於p007g 盤問證人有否看到窄巷有人,問證人是否和p007g同一角度,證人回答他是從天人茗茶的角度睇
1227休庭
下午1430將傳召A26
———————————-
下午內容:
📌傳召匿名證人pw11 A26
🔹控方主問
案發時為特別戰術小隊成員,2325時證人和其他警員坐小巴到達窩打老道近廣華醫院欲入碧街,到達窩打老道碧街交界時地上太多雜物 ,在2325下車,沿碧街向彌敦道跑向南行線,有黑色衣着示威者向北面跑。
證人指他過了中間位置到達彌敦道北行線慢線, 此舉令示威者轉去西邊進入細巷,但因為太多人導致有堵塞情況,於2326至27時證人在北行線近慢線,A1出口處用胡椒球彈槍射向寶寧大廈,解釋是因為想阻止更多人進入
證人指走入細巷的有超過100人,主要黑色衣着有些有頭盔,並指發射胡椒球彈後沒有人再入細巷,但有人四周圍跑,證人指出他的同事控制了一些示威者然後他作掩護。證人指其中一名黑色衣着男士由南跑向北面,即向證人之方向跑過去,證人叫警察咪郁,最後證人有制服該名人士,並指該時身邊仲有好多人跑,證人當時在A1出口後面的行人路制服該名男子,後來交給cid。證人指出他在此位置制服了兩名人士,分別姓梁和姓鄧
📹睇片2323實時
片段顯示中間靠右有天仁,而藍色頭盔燈的是刑事偵緝隊和機動部隊成員。能看見有人從彌敦道往碧街細巷。
🔸d5辯方盤問
證人記憶中他所乘坐的特別戰術小巴沒有標記,是和當時的指揮警員同一架車。證人指出他落車時還未知道整體情況和計劃,只知道要快速推進,證人係頭六七個落車,講不出有沒有其他小巴在他前或後有警員下車。
辯方問證人跑向彌敦道北行線時是不是第一眼看見窄巷中的情況,證人回答在南行線時已經看到,並指看到有示威者進入窄巷,當時未有擠塞情況出現,同意辯方所指好快有擠塞情況,證人解釋當他在彌敦道北行線時,他們的舉動令人們轉入窄巷繼而很快出現阻塞情況
📌傳召匿名證人pw12 A8
🔹控方主問
案發時為速龍,證人於2325收到A1指示前往彌敦道碧街交界拘捕於2300時犯下非法集結,破壞和掟嘢的黑色衣着示威者。證人於2325時近碧街窩打老道下車,跑至天仁茗茶對出(寶齡大廈廣豐找換店?),證人指出當時看到很多火種和磚頭。
證人指黑衣示威者在彌敦道南行線和北行線向北走,當這群示威者跑近碧街有向警方向投擲汽油彈和磚頭,證人指在長興大廈(音)對出南行線中線位看見一名肥身材男子帶着黑色頭盔護目鏡和防毒面具,黑色短袖深色短褲白底波鞋,證人在油麻地地鐵站A2出口和長興大廈中的巷制服了該名人士。
證人指出他和該名人士都跌了在地上,該名男子姓李,李姓男子的頭跌在地後顯得意識模糊。控方問證人在A2出口有沒有看到有警方佈防,證人回答只看到兩名(?)
睇片📹實時2327
看到A2出口有深色三人士,控方問證人是什麼人(機動部隊?聽唔清)
控方指證人控制李姓男子時看到兩名警方人員,但看不到天仁茗茶位置的情況。2346時救護車到達後證人和李姓男子一同上車前往醫院。
📌傳召匿名證人pw13 a20
🔹控方主問
證人為速龍小隊成員,於2325下車,在碧街看見超過100名示威者在彌敦道南北行線跑向北面。當證人在碧街東沿彌敦道南行線跑時仍看到以上情況。
證人指出該些人群跑往咸美頓街方向,證人於是追截,在彌敦道北行線左轉入咸美頓街約8米時證人回頭並欲截停在跑中的示威者,成功截停了一名姓郭的人士,他帶着灰色頭盔,護目鏡,防毒面具,黑色短袖衫,黑色手就,手套,黑色鞋和黑色背包,當時也有其他黑色衣着人士但裝備不同。
證人替該名人士構想搜救,認為現場不安全,而咸美頓街以西也沒有警方,最近有警方人員是在彌敦道咸美頓街的警方防線。
睇片📹
顯示咸美頓街,大新銀行外有速龍,彌敦道南北行線和行人路是證人隊伍所設立的防線
🔸D4辯方盤問
辯方問證人入咗咸美頓街後制服了郭姓的人士,該名人士及後有沒有進入tha。證人回答先帶往彌敦道北行線行人路,之後在九龍行位置,及後有被帶往Tha
明早0930續,下午不開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陳廣池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7/35]
D3:葉(25)/ D4:翁(27)
D5:尹(24)/ D6:温(25)
D8:黃(19)/ D15:姚(22)
控罪:
(1)暴動 [D1-15]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上午進度(早段從缺)
傳召匿名證人
🔸D8 辯方
問證人未到北行線行人路時,有否留意有人向北走,證人指他從天仁出來時見有示威者已向北走,他遂聚焦寶寧大廈外的人。證人同意過了彌敦道一半後看到有人往北走,不同意辯方所指該人羣不一定是示威者,解釋因為已持續很久,亦有睇新聞,指此區域的必定是示威者。
辯方指證人講法不公道,證人不同意。陳廣池指這是證人自己的判斷,唔可以話佢有錯,並指佢係執法者角度同辯方審理角道不同。辯方指證人需要講出其基礎,續指證人不能講出該群人在做什麼,有一干竹打死一船人情況,不認為是彼此角色不同的原因,並指出屬於合理同公道既盤問。陳官指此能放在陳詞部分。控方反對辯方的盤問方式,解釋證人早已回答了其基礎, 並解釋有睇新聞和認為現場是示威者,有作出事實回應,認為辯方和證人是純粹爭論。
陳官再問辯方是否想證人批評/覆核自己。辯方問證人,儘管早前所提及的背景描述和時間持續,仍不會知道所有走向北的人所出現的原因和做過什麼,形容他們為示威者不公平,證人不同意。
辯方問證人當他看見彌敦道北行線的人往北面走時是否不知道警方於黃格仔推進了多久,證人不同意並指出這是同時發生的。辯方再問當證人看到A1出口有人向北面跑時,黃格仔推進了多久,並指證人雖指同時間發生,但與黃格仔警員係唔同地方進發的。證人指唔明辯方問乜。辯方指出當證人推進至彌敦道一半,第二批向北面跑的人是因為黃格仔警員的推進還是其他原因證人是不會知道的。陳官質疑辯方盤問,又指自己細心公平,不論控方還是辯方證人,都不批准有揶揄情況出現。
辯方問證人到達彌敦道北行線時,是否有速龍打橫攔截封鎖,證人回答見唔到。辯方問證人到達中間分隔石壆前往北行線時,北行線的人有轉左入窄巷離開現場,證人回答當跑出A1出口時有看到此情況,同意是在自己嗚槍前看到
🔹控方覆問
就辯方基於p007g 盤問證人有否看到窄巷有人,問證人是否和p007g同一角度,證人回答他是從天人茗茶的角度睇
1227休庭
下午1430將傳召A26
———————————-
下午內容:
📌傳召匿名證人pw11 A26
🔹控方主問
案發時為特別戰術小隊成員,2325時證人和其他警員坐小巴到達窩打老道近廣華醫院欲入碧街,到達窩打老道碧街交界時地上太多雜物 ,在2325下車,沿碧街向彌敦道跑向南行線,有黑色衣着示威者向北面跑。
證人指他過了中間位置到達彌敦道北行線慢線, 此舉令示威者轉去西邊進入細巷,但因為太多人導致有堵塞情況,於2326至27時證人在北行線近慢線,A1出口處用胡椒球彈槍射向寶寧大廈,解釋是因為想阻止更多人進入
證人指走入細巷的有超過100人,主要黑色衣着有些有頭盔,並指發射胡椒球彈後沒有人再入細巷,但有人四周圍跑,證人指出他的同事控制了一些示威者然後他作掩護。證人指其中一名黑色衣着男士由南跑向北面,即向證人之方向跑過去,證人叫警察咪郁,最後證人有制服該名人士,並指該時身邊仲有好多人跑,證人當時在A1出口後面的行人路制服該名男子,後來交給cid。證人指出他在此位置制服了兩名人士,分別姓梁和姓鄧
📹睇片2323實時
片段顯示中間靠右有天仁,而藍色頭盔燈的是刑事偵緝隊和機動部隊成員。能看見有人從彌敦道往碧街細巷。
🔸d5辯方盤問
證人記憶中他所乘坐的特別戰術小巴沒有標記,是和當時的指揮警員同一架車。證人指出他落車時還未知道整體情況和計劃,只知道要快速推進,證人係頭六七個落車,講不出有沒有其他小巴在他前或後有警員下車。
辯方問證人跑向彌敦道北行線時是不是第一眼看見窄巷中的情況,證人回答在南行線時已經看到,並指看到有示威者進入窄巷,當時未有擠塞情況出現,同意辯方所指好快有擠塞情況,證人解釋當他在彌敦道北行線時,他們的舉動令人們轉入窄巷繼而很快出現阻塞情況
📌傳召匿名證人pw12 A8
🔹控方主問
案發時為速龍,證人於2325收到A1指示前往彌敦道碧街交界拘捕於2300時犯下非法集結,破壞和掟嘢的黑色衣着示威者。證人於2325時近碧街窩打老道下車,跑至天仁茗茶對出(寶齡大廈廣豐找換店?),證人指出當時看到很多火種和磚頭。
證人指黑衣示威者在彌敦道南行線和北行線向北走,當這群示威者跑近碧街有向警方向投擲汽油彈和磚頭,證人指在長興大廈(音)對出南行線中線位看見一名肥身材男子帶着黑色頭盔護目鏡和防毒面具,黑色短袖深色短褲白底波鞋,證人在油麻地地鐵站A2出口和長興大廈中的巷制服了該名人士。
證人指出他和該名人士都跌了在地上,該名男子姓李,李姓男子的頭跌在地後顯得意識模糊。控方問證人在A2出口有沒有看到有警方佈防,證人回答只看到兩名(?)
睇片📹實時2327
看到A2出口有深色三人士,控方問證人是什麼人(機動部隊?聽唔清)
控方指證人控制李姓男子時看到兩名警方人員,但看不到天仁茗茶位置的情況。2346時救護車到達後證人和李姓男子一同上車前往醫院。
📌傳召匿名證人pw13 a20
🔹控方主問
證人為速龍小隊成員,於2325下車,在碧街看見超過100名示威者在彌敦道南北行線跑向北面。當證人在碧街東沿彌敦道南行線跑時仍看到以上情況。
證人指出該些人群跑往咸美頓街方向,證人於是追截,在彌敦道北行線左轉入咸美頓街約8米時證人回頭並欲截停在跑中的示威者,成功截停了一名姓郭的人士,他帶着灰色頭盔,護目鏡,防毒面具,黑色短袖衫,黑色手就,手套,黑色鞋和黑色背包,當時也有其他黑色衣着人士但裝備不同。
證人替該名人士構想搜救,認為現場不安全,而咸美頓街以西也沒有警方,最近有警方人員是在彌敦道咸美頓街的警方防線。
睇片📹
顯示咸美頓街,大新銀行外有速龍,彌敦道南北行線和行人路是證人隊伍所設立的防線
🔸D4辯方盤問
辯方問證人入咗咸美頓街後制服了郭姓的人士,該名人士及後有沒有進入tha。證人回答先帶往彌敦道北行線行人路,之後在九龍行位置,及後有被帶往Tha
明早0930續,下午不開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17/30]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
下午進度報告,詳情後補
🔹由控方盤問DW3 鄭小姐
🔸傳召D4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日(14/6) 09:30 同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
💛感謝臨時直播員💛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17/30]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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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控方盤問DW3 鄭小姐
🔸傳召D4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日(14/6) 09:30 同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14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6.13]
[2023.06.11-06.1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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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韋(25)🛑服刑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0811尖沙咀 暴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3月5日被判處監禁3年6個月。)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7個月 #續審 [66/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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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0
👥潘,P.B/尼泊爾籍手足(22-34) #續審 [3/20]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練錦鴻法官
🕝14:30(不設旁聽)
👥梁,馬,關,陳,周,余,姜,馬,張,郭,劉,麥,呂,曾,莊,高,容,鄧,王,黃,張,何,樊(17-39) #審訊前覆核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葉,翁,尹,溫,黃,姚(18-27) #續審 [8/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倪,區,黃,倪,丁(18-43) #續審 [3/19] (#20200330跑馬地 2項縱火 #20200526灣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林(25) #續審 [10/44] (#0701立法會 暴動 刑事損壞)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吳,陳,李,陳,梁(22-25) #續審 [18/30] (#1112中環 暴動 5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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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蔡(20) #轉介文件 (#1118佐敦 暴動)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6樓9庭
👨🏻⚖️李志豪裁判官
🕞15:30
👤黃(19)🛑已還押14日 🔥#判刑 (#20221001深水埗 侮辱國旗 2項侮辱香港區旗)
- - - - - - - - - - - - - -
*****
#其他案件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三庭 👤周嘉發/社民連成員(31) #提堂 (#20230206西九龍法院 口罩令)
#不是聲援
12:0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三庭 🐶劉潔兒(49) 盜竊 #停職女警偷貴帽
14:30 沙田裁判法院第八庭 🐶蘇靖峰(29) 公職人員接受利益 訂明人員索取利益 #萬三蚊賣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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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1-06.1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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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韋(25)🛑服刑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0811尖沙咀 暴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3月5日被判處監禁3年6個月。)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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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7個月 #續審 [66/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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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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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馬,關,陳,周,余,姜,馬,張,郭,劉,麥,呂,曾,莊,高,容,鄧,王,黃,張,何,樊(17-39) #審訊前覆核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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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倪,區,黃,倪,丁(18-43) #續審 [3/19] (#20200330跑馬地 2項縱火 #20200526灣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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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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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陳,李,陳,梁(22-25) #續審 [18/30] (#1112中環 暴動 5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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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20) #轉介文件 (#1118佐敦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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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6樓9庭
👨🏻⚖️李志豪裁判官
🕞15:30
👤黃(19)🛑已還押14日 🔥#判刑 (#20221001深水埗 侮辱國旗 2項侮辱香港區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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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三庭 👤周嘉發/社民連成員(31) #提堂 (#20230206西九龍法院 口罩令)
#不是聲援
12:0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三庭 🐶劉潔兒(49) 盜竊 #停職女警偷貴帽
14:30 沙田裁判法院第八庭 🐶蘇靖峰(29) 公職人員接受利益 訂明人員索取利益 #萬三蚊賣料
【06月14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8/3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10/44]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66/90]
📍#區域法院第六庭 #續審[3/20]
🕥10:30
📍#高等法院第七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8/3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10/44]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66/90]
📍#區域法院第六庭 #續審[3/20]
🕥10:30
📍#高等法院第七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截至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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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18/30]
上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陳珏珊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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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7] 開庭
繼續由D4作供
🔸辯方主問
D4任職青少年中心社工,中心用TG聯絡user (使用中心服務的年青人),工作期間認識女仔A、女仔B、仲有其他人,11月12日放假,在家休息,約12:30起身,在家食飯,知道中大和中環有集會,睇直播,約14:30在TG收到女仔B message,佢問D4得唔得閒,有嘢要幫手,問佢咩事,佢話去咗中環揾女仔A,原因係見到A在IG post相,身處中環,打咗句好嬲嘅說話,女仔B擔心女仔A情緒唔穩定,去咗搵佢;D4揾DW4原因係擔心唔識處理女仔A嘅情緒,想搵一個識處理情緒嘅人幫手帶佢離開,D4問女仔B係唔係一個人去中環,回答係,擔心女仔B嘅安全,而且講到女仔A有呢個情況,擔心女仔A因為情緒起落,做出衝動行為,D4睇直播,見到現場平靜,好多路人在行人路上行,認為自己去係安全嘅,同女仔B約咗地點集合,當時女仔B在IFC干諾道中天橋底搵女仔A,睇直播見到環境安全,叫女仔B在橋底等。
約14:30出門,承認事實寫咗D4着灰色T恤,綠色外套,黑色長褲,黑色波鞋,有背囊,更換衣服時有作特別考慮,因為當時示威者全部黑色裝策,特登穿着灰色衫,綠色外套,褲同鞋唔多,都係深色為主,上身唔係全黑已經足夠。11月當時嘅衣着顏色多數都係深色,當時都會咩背囊出街,係同一個背囊,內有紙巾、遮、叉電器、線、耳機、鎖匙、工作證,當日無執背囊,無加物品入去。
D4住荷李活道,呈上證明文件,由荷李活道行去IFC橋底,平時有行過,預算係10至15分鐘到,因為知道交通阻塞,行路應該係最快嘅方法。
因為呢件事涉及中心會員,要同上司交代,在TG group講咗,「去緊中環搵一個user,佢有需要情緒支援」,無講幾多個user,目標係想搵女仔B先,當日係放假,不是委派嘅工作,因為涉及中心user,要同上司交代,上司秋姑娘回應OK。出門後同女仔B講嚟緊,約10分鐘到,途中從風褸袋搵到口罩,中環係中心嘅服務區,可能有家長或者年青人喺度,唔想佢哋見到有猜測,所以決定戴口罩,係棉質口罩,可以重複使用,口罩並不是證物,當日有戴,係黑色,七月份買嘅,當時上環有示威,射催淚煙,有氣味,唔想聞,在屋企樓下買咗一pack三個口罩,當時只有黑色,襟污糟,可以重用,所以買咗,上身衣服唔係黑色,所以覺得黑色口罩無問題,知道蒙面法生效,有害怕,所以當時會同示威者保持距離,唔會在佢哋入邊之中。
呈上地圖,見到D4屋企位置,畫出當日步行路線,由荷李活道,水坑口街,文咸東街,德輔道中,去到D4-10相位置;約15:05去到德輔道中與畢打街交界,打算由畢打街轉出去橋底,但見到德輔道中環球大廈外左邊嘅行人路有示威者,設置路障,而且接近馬路,無欄杆,見到地面有磚被起出嚟,打算唔行嗰邊,保持距離,於是決定向遮打道右邊行人路行出去,行馬路過德輔道中嘅十字路口黃格,十字路口好多人,過咗斑馬線上返行人路,行畢打街轉出去干諾道中,到達遮打大廈天橋底,當時忘記咗有兩邊天橋,去到先發現,無同女仔B講邊條。
呈上一份play list,喺控方未播過嘅片段,在承認事實同意咗有快慢。
🎥P143(2) 遮打大廈Armani CCTV,畫面左邊喺畢打街,@15:12:31 見到D4孭住黑色背囊,綠色衫,行向干諾道中;@15:13:17 見到左上方示威者人群,D4靠左行,揾緊女仔A & B。
🎥P143(1) 同係遮打大廈CCTV,另一鏡頭影住遮打大廈在干諾道中嘅天橋底, @15:13:23 見到D4 從Armani 畢打街行出,佢用手機傳訊息畀女仔B話到咗,佢無回覆,有打TG call,無人聽,D4在天橋底搵,見唔到,望向環球大廈嘅天橋底,因為嗰邊聚集咗示威者,唔想行過去,所以遠望,逗留左7至8分鐘,keep住望馬路和環球大廈天橋底,傳訊息,打電話。
@15:20:55 見到D4在天橋底移向金鐘,聽到有人講警方在大會堂準備,所以行過去睇吓,有考慮自己安全,選擇離開,當刻未見到警察,@15:21:59 (實時係15:17) 見D4取出電話,傳訊息畀女仔B,話警方清場,叫佢揾安全地方離開,@15:22:55 D4貼近欄杆,想望清楚大會堂情況,D4行向畢打街,聽講天橋上有警察,行過去睇吓,@15:24:04 見到橋上有警察趕人落橋,警員無落,此刻為截圖6,當時留意警察動向,無留意現場有無火光。
🎥立場新聞,見到D4,截圖7。
🎥遮打大廈向金鐘方向嘅閉路電視畫面,@15:25:26 見到D4 截圖8,D4猶豫緊走唔走,截圖9,現場氣氛緊張,但仍然未見女仔B,@15:26:45 D4 從畫面消失,去咗聖佐治大廈與遮打大廈中間條巷,決定離開干諾道中行人路,無行出過馬路,由小巷行到遮打道,再傳訊息畀女仔B,在干諾道中行人路見到有火光,嚇親,認為要離開,叫佢在皇后大道中會合,到咗打電話俾自己,揀皇后大道中,因為無示威者聚集,比較安全,經遮打道右邊地鐵站,過歷山大廈,再過馬路去置地廣場,打算由畢打街行上皇后大道中。在P141(8) Landmark CCTV 截圖。
[10:56~11:30] 休庭
🎥play list #6 畫面係置地廣場行人路,D4由畫面右邊斑馬線行入,行到 #7 段到置地,本來打算由畢打街行上皇后大道中,但過馬路時視線受阻,後來見到好多人由畢打街向雪廠街行緊,D4想行快啲去皇后大道中,由馬路石壆上返行人路之後,想由雪廠街去皇后大道中,急步行向雪廠街,電話由右手交到左手,睇吓女仔B有無揾自己,所以揸住在手,見到身邊人跑,就跟住跑,去到呢刻唔知係警方進行驅散,去到差不多巴士站,因為好多人,見唔到前邊有乜嘢,所以行出馬路望一望,見到有警察由雪廠街向自己方向跑過嚟,當時好驚,佢哋揸住盾、棍,即刻掉頭跑向畢打街,在置地廣場外行人路上,差唔多到又見到警察迎面跑過嚟,好驚,又再掉頭,入咗緊急出口,見到有西裝人士,想行埋一邊,以為安全,左手拎住電話,右手除口罩,避免警察以為係示威者。
片段中 15:26:28~15:26:51,見到D4除背囊,想攬上前,但因為太迫,做唔到,係之後睇片先記得返,諗當時係想咁做,後來被拘捕,帶返警署,上庭。
承認事實中第6號相係背囊和遮,係16號相係縮骨遮close up,當日無攞過出嚟用,無打算唔用,第17號相係醫學口罩,係去老人院探祖母時用,老人院規定,當日無拎過出嚟,黑色綿口罩就防唔到細菌,黑色口罩除咗之後放入䄛袋入邊,去到警署快速搜身,警員攞咗出嚟話會處理,交咗俾警員,唔知佢點做,搜身警員唔係落口供嘅警員。
無在緊急出口遺下任何物品,當時背囊嘅拉鏈喺拉埋嘅,緊急出口地上有好多物品,無嘢係D4嘅,現場有人問過,有警員行埋嚟問地下嘅嘢係唔係D4嘅,回答唔係,然後佢叫另一警員拍攝,重複剛才對話。🎥P120(2)(1)。
返到警署被扣留,被帶上法庭,兩個工作天之後返工,向上司匯報搵user嘅情況,秋姑娘聽完之後,交返畀D4處理,要D4跟進兩女仔情況,秋姑娘同同team人講,如果有user要情緒支援,在中心做比較好,被捕對工作無影響,但D4在2023年2月離開機構,原因係要準備案件,同埋社福機構會在四月開始新一年度計劃,二三月要開始傾下年工作計劃,唔想打亂計劃,所以選擇二月辭職。
釋放後搵到女仔B,問佢當時發生咩事,因為當時一直收唔到電話,去到警方清場後,女仔B搵到女仔A,同佢一齊離開,事後有傳訊息回應,但D4已經被拘捕,覆唔到佢。TG有紀錄,但攞唔到出嚟,因為女仔B教咗二十四小時自動刪除,所以出來後已經無晒訊息,公司群組係一個月自動刪除,同律師傾已經係一個月後,所以都係無晒紀錄。
11月12日無參與非法集結,無參與暴動,由屋企去中環,無意圖或者任何行為令示威者覺得D4係示威者一份子,無意圖藉着逗留壯大聲勢、或者鼓吹非法集結、或者暴動。
🔹控方盤問
D4 在2017年社工系畢業,成為註冊社工,18年中在老人院工作,年尾轉住YWCA工作,在該中心主要負責攪活動,接觸對象都係青少年,對學校和小組工作,攪領袖義工訓練和興趣班,唔係做輔導,如有需要即時會做簡單輔導。
盤問5分鐘後便休庭午膳,14:30 續審。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18/30]
上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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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7] 開庭
繼續由D4作供
🔸辯方主問
D4任職青少年中心社工,中心用TG聯絡user (使用中心服務的年青人),工作期間認識女仔A、女仔B、仲有其他人,11月12日放假,在家休息,約12:30起身,在家食飯,知道中大和中環有集會,睇直播,約14:30在TG收到女仔B message,佢問D4得唔得閒,有嘢要幫手,問佢咩事,佢話去咗中環揾女仔A,原因係見到A在IG post相,身處中環,打咗句好嬲嘅說話,女仔B擔心女仔A情緒唔穩定,去咗搵佢;D4揾DW4原因係擔心唔識處理女仔A嘅情緒,想搵一個識處理情緒嘅人幫手帶佢離開,D4問女仔B係唔係一個人去中環,回答係,擔心女仔B嘅安全,而且講到女仔A有呢個情況,擔心女仔A因為情緒起落,做出衝動行為,D4睇直播,見到現場平靜,好多路人在行人路上行,認為自己去係安全嘅,同女仔B約咗地點集合,當時女仔B在IFC干諾道中天橋底搵女仔A,睇直播見到環境安全,叫女仔B在橋底等。
約14:30出門,承認事實寫咗D4着灰色T恤,綠色外套,黑色長褲,黑色波鞋,有背囊,更換衣服時有作特別考慮,因為當時示威者全部黑色裝策,特登穿着灰色衫,綠色外套,褲同鞋唔多,都係深色為主,上身唔係全黑已經足夠。11月當時嘅衣着顏色多數都係深色,當時都會咩背囊出街,係同一個背囊,內有紙巾、遮、叉電器、線、耳機、鎖匙、工作證,當日無執背囊,無加物品入去。
D4住荷李活道,呈上證明文件,由荷李活道行去IFC橋底,平時有行過,預算係10至15分鐘到,因為知道交通阻塞,行路應該係最快嘅方法。
因為呢件事涉及中心會員,要同上司交代,在TG group講咗,「去緊中環搵一個user,佢有需要情緒支援」,無講幾多個user,目標係想搵女仔B先,當日係放假,不是委派嘅工作,因為涉及中心user,要同上司交代,上司秋姑娘回應OK。出門後同女仔B講嚟緊,約10分鐘到,途中從風褸袋搵到口罩,中環係中心嘅服務區,可能有家長或者年青人喺度,唔想佢哋見到有猜測,所以決定戴口罩,係棉質口罩,可以重複使用,口罩並不是證物,當日有戴,係黑色,七月份買嘅,當時上環有示威,射催淚煙,有氣味,唔想聞,在屋企樓下買咗一pack三個口罩,當時只有黑色,襟污糟,可以重用,所以買咗,上身衣服唔係黑色,所以覺得黑色口罩無問題,知道蒙面法生效,有害怕,所以當時會同示威者保持距離,唔會在佢哋入邊之中。
呈上地圖,見到D4屋企位置,畫出當日步行路線,由荷李活道,水坑口街,文咸東街,德輔道中,去到D4-10相位置;約15:05去到德輔道中與畢打街交界,打算由畢打街轉出去橋底,但見到德輔道中環球大廈外左邊嘅行人路有示威者,設置路障,而且接近馬路,無欄杆,見到地面有磚被起出嚟,打算唔行嗰邊,保持距離,於是決定向遮打道右邊行人路行出去,行馬路過德輔道中嘅十字路口黃格,十字路口好多人,過咗斑馬線上返行人路,行畢打街轉出去干諾道中,到達遮打大廈天橋底,當時忘記咗有兩邊天橋,去到先發現,無同女仔B講邊條。
呈上一份play list,喺控方未播過嘅片段,在承認事實同意咗有快慢。
🎥P143(2) 遮打大廈Armani CCTV,畫面左邊喺畢打街,@15:12:31 見到D4孭住黑色背囊,綠色衫,行向干諾道中;@15:13:17 見到左上方示威者人群,D4靠左行,揾緊女仔A & B。
🎥P143(1) 同係遮打大廈CCTV,另一鏡頭影住遮打大廈在干諾道中嘅天橋底, @15:13:23 見到D4 從Armani 畢打街行出,佢用手機傳訊息畀女仔B話到咗,佢無回覆,有打TG call,無人聽,D4在天橋底搵,見唔到,望向環球大廈嘅天橋底,因為嗰邊聚集咗示威者,唔想行過去,所以遠望,逗留左7至8分鐘,keep住望馬路和環球大廈天橋底,傳訊息,打電話。
@15:20:55 見到D4在天橋底移向金鐘,聽到有人講警方在大會堂準備,所以行過去睇吓,有考慮自己安全,選擇離開,當刻未見到警察,@15:21:59 (實時係15:17) 見D4取出電話,傳訊息畀女仔B,話警方清場,叫佢揾安全地方離開,@15:22:55 D4貼近欄杆,想望清楚大會堂情況,D4行向畢打街,聽講天橋上有警察,行過去睇吓,@15:24:04 見到橋上有警察趕人落橋,警員無落,此刻為截圖6,當時留意警察動向,無留意現場有無火光。
🎥立場新聞,見到D4,截圖7。
🎥遮打大廈向金鐘方向嘅閉路電視畫面,@15:25:26 見到D4 截圖8,D4猶豫緊走唔走,截圖9,現場氣氛緊張,但仍然未見女仔B,@15:26:45 D4 從畫面消失,去咗聖佐治大廈與遮打大廈中間條巷,決定離開干諾道中行人路,無行出過馬路,由小巷行到遮打道,再傳訊息畀女仔B,在干諾道中行人路見到有火光,嚇親,認為要離開,叫佢在皇后大道中會合,到咗打電話俾自己,揀皇后大道中,因為無示威者聚集,比較安全,經遮打道右邊地鐵站,過歷山大廈,再過馬路去置地廣場,打算由畢打街行上皇后大道中。在P141(8) Landmark CCTV 截圖。
[10:56~11:30] 休庭
🎥play list #6 畫面係置地廣場行人路,D4由畫面右邊斑馬線行入,行到 #7 段到置地,本來打算由畢打街行上皇后大道中,但過馬路時視線受阻,後來見到好多人由畢打街向雪廠街行緊,D4想行快啲去皇后大道中,由馬路石壆上返行人路之後,想由雪廠街去皇后大道中,急步行向雪廠街,電話由右手交到左手,睇吓女仔B有無揾自己,所以揸住在手,見到身邊人跑,就跟住跑,去到呢刻唔知係警方進行驅散,去到差不多巴士站,因為好多人,見唔到前邊有乜嘢,所以行出馬路望一望,見到有警察由雪廠街向自己方向跑過嚟,當時好驚,佢哋揸住盾、棍,即刻掉頭跑向畢打街,在置地廣場外行人路上,差唔多到又見到警察迎面跑過嚟,好驚,又再掉頭,入咗緊急出口,見到有西裝人士,想行埋一邊,以為安全,左手拎住電話,右手除口罩,避免警察以為係示威者。
片段中 15:26:28~15:26:51,見到D4除背囊,想攬上前,但因為太迫,做唔到,係之後睇片先記得返,諗當時係想咁做,後來被拘捕,帶返警署,上庭。
承認事實中第6號相係背囊和遮,係16號相係縮骨遮close up,當日無攞過出嚟用,無打算唔用,第17號相係醫學口罩,係去老人院探祖母時用,老人院規定,當日無拎過出嚟,黑色綿口罩就防唔到細菌,黑色口罩除咗之後放入䄛袋入邊,去到警署快速搜身,警員攞咗出嚟話會處理,交咗俾警員,唔知佢點做,搜身警員唔係落口供嘅警員。
無在緊急出口遺下任何物品,當時背囊嘅拉鏈喺拉埋嘅,緊急出口地上有好多物品,無嘢係D4嘅,現場有人問過,有警員行埋嚟問地下嘅嘢係唔係D4嘅,回答唔係,然後佢叫另一警員拍攝,重複剛才對話。🎥P120(2)(1)。
返到警署被扣留,被帶上法庭,兩個工作天之後返工,向上司匯報搵user嘅情況,秋姑娘聽完之後,交返畀D4處理,要D4跟進兩女仔情況,秋姑娘同同team人講,如果有user要情緒支援,在中心做比較好,被捕對工作無影響,但D4在2023年2月離開機構,原因係要準備案件,同埋社福機構會在四月開始新一年度計劃,二三月要開始傾下年工作計劃,唔想打亂計劃,所以選擇二月辭職。
釋放後搵到女仔B,問佢當時發生咩事,因為當時一直收唔到電話,去到警方清場後,女仔B搵到女仔A,同佢一齊離開,事後有傳訊息回應,但D4已經被拘捕,覆唔到佢。TG有紀錄,但攞唔到出嚟,因為女仔B教咗二十四小時自動刪除,所以出來後已經無晒訊息,公司群組係一個月自動刪除,同律師傾已經係一個月後,所以都係無晒紀錄。
11月12日無參與非法集結,無參與暴動,由屋企去中環,無意圖或者任何行為令示威者覺得D4係示威者一份子,無意圖藉着逗留壯大聲勢、或者鼓吹非法集結、或者暴動。
🔹控方盤問
D4 在2017年社工系畢業,成為註冊社工,18年中在老人院工作,年尾轉住YWCA工作,在該中心主要負責攪活動,接觸對象都係青少年,對學校和小組工作,攪領袖義工訓練和興趣班,唔係做輔導,如有需要即時會做簡單輔導。
盤問5分鐘後便休庭午膳,14:30 續審。
Telegra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1/30]
D1:吳(25)/ D2:陳(25)/ D3:陳(22)
D4:李(24)/ D5:蔡(23)/ D6:林(23)
D7:陳(24)/ D8:梁(24)
控罪:
(1)D1-8暴動
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D1-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1/30]
D1:吳(25)/ D2:陳(25)/ D3:陳(22)
D4:李(24)/ D5:蔡(23)/ D6:林(23)
D7:陳(24)/ D8:梁(24)
控罪:
(1)D1-8暴動
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D1-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3/19]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A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背景:
2020年3月30日凌晨有人向跑馬地警署投擲汽油彈,其中一枚落在警署停車場內,另一枚則擊中圍牆外一輛私家車。據了解,警方調查案件期間,發現第5被告在工作的時裝店內疑有易燃物品,當時他正將一些潤滑劑倒入廁所,他曾向警方表示「阿媽叫我沖走啲嘢」。
(摘自紅媒東網)
----------------------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A4特別事項
上午進度
[0938] 開庭
📌PW3 警員 10998 繼續作供 (拘捕A4及檢取證物)
此名證人對答非常細聲,言語閃縮,很多回答庭上未能清楚聽到
🔸A4代表盤問
-2020年5月26日之事情如有記錄會記得,同意記事冊沒有記低問過A4「阿甘」是否「金屬」個「金」,5月27日1600時做了供詞也沒提,但庭上作供又講得出, PW3解釋本案嚴重所以盤問能勾起記憶,進一步回答主問時因沒問到所以當時沒勾起此記憶。
-不同意代表指自己編造A4說「阿甘叫我出嚟...」,A4根本沒有招認,所以沒文字紀錄卻能夠說出
-對昨天指證物Iphone XR P424 沒有補充,A4代表要求再看實物後回答現在會寫黑色面白色底有蘋果logo Iphone,同意拘捕時因是個人財物所以比A4跟身沒即時檢走。搜查訓示也沒要求檢取電話。
- 不知道警方於2020年4月21日就A4 之Iphone XR電話向電訊公司索取通話紀錄
-確認昨天答檢取電話目的是看訊息有沒有即時危害警察安全及防止證據流失。沒有檢走身上電話因相信監管下不可能使用、刪除,被告手也不可能插褲袋用電話。
-同意黃大仙10:09至10:15搜身時已知道A4身上有Iphone XR電話。直到在灣仔警署有人指示要檢取此部電話才檢取作證物,忘記誰人指示,其後警誡下A4同意給予密碼解鎖
-不同意iphone XR 其實在A4家時警方已檢取,因疏忽冇紀錄所以才編故仔說在灣仔警署才檢取。
-確認調查紀錄指事前收看過閉路電視後,發現WP1,WP2、WP3疑人出現灣仔春園街,自己沒有進一步尋找3人身份。
- 澄清0843 時A4繼父帶入屋,0846警誡拘捕A4,之後A4招認「阿甘叫我出嚟..」並在記事冊寫下補錄,估計3至4分鐘完成紀錄。
-不同意代表指出補錄不是在A4家填寫,是在黃大仙警署填寫。
-對A4警誡下其實有說「啲嘢用來做急救」但沒在證詞及補錄口供內寫低,解釋是手民之誤,並非疏忽,也不是不準確,沒存心不紀錄對被告有利對答,因抄落記事冊問床尾物品做咩用,錯寫「沒有回應」,之後供調查報告也跟住錯
-不同意其實不是繼父帶入A4房間,是自己及另一警長51817走入其房並即關門,之後用粗口鬧「死曱甴,暴徒... 呢單嘢喺你做,唔係攞你啲急救嘢告暴動」,沙展也講「呢單野好細唉,認咗...」
-不同意A4在家中其實沒有簽過記事冊
- Pol 1159 記下檢查A4 Iphone 7 手機只檢查了Telegram, 包括訊息及語音紀錄,檢查目的沒有剔危害警務人員,只是剔偵輯罪案。IPhone xR 紀錄寫只檢查 WhatsApp 及相片。
-不同意A4在黃大仙警署會面時曾提出「冷氣好凍,未食早餐好肚餓及仍未瞓足覺」,PW3指拘捕時有對A4提醒可以帶多件衫及嘢食在身,代表問去野餐咁?
-不記得同A4補錄口供時51817曾走入來向A4說過「快啲搞掂就走得」
-不同意錄影會面前在門外對A4說「一陣答喺就得喇」
-不同意案件由灣仔警署負責,錄影會面毋需急於在黃大仙警署進行,唯一解釋是趁A4沒有律師代表下盡快作會面紀錄
-同意拍照及印指模前沒有施行警誡,認為若A4不合作可使用暴力套取指紋或告妨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
- A4在家中沒上手扣,但自己見到雙手沒可能使用褸袋內電話,就算上車自己也一直確保冇用電話。
🔹覆問
-本案由灣仔重案組負責,自已不屬於該隊。5月26日前曾接觸過該案一些CCTV做分析,但對疑人身份不知。5月26日上門拘捕工作並自己揀,是上司委派
-證人口供指A4在0931時警誡下沒有回應,其實有答過「呢啲嘢急救用」,錯誤是手民之誤。
-訓示只交代檢取與案物品及同示威活動有關,因自己看過有關CCTV,上門時因應片段所見過而檢取有關衣物。
🔸法庭批准A4代表補問
-不記得上警車前有冇問A4是否要解手扣
-同意5月26日0846 時A4家中回答「阿甘叫我出嚟...」即時補錄沒有在Pol 154供詞提及,
📌傳召PW4 偵輯警長51817 黃啓光(音) 作供
🔹主問
2020年5月26日駐守港島總區刑事偵緝部,早上訓示往拘捕疑人,0555到達地址,自己負責帶隊,8時多拍門,A4後父開門。後父指A4在睡房內瞓緊,自己要求叫醒A4,A4出來帶到廳梳化調查,警員10998以縱火罪名宣佈拘捕,警誡後A4說「阿甘叫我嚟」。其後搜屋約半小時,自己替10998檢取之物品拍照作相片冊(P16)呈堂,相片9 見到2部手機,當時檢取1部損毀手機,另一部相信同案冇關沒有即時檢取。相片中衣帽褲鞋是同案件有關都有被檢取,相片8及41是同一頂cap帽但有色差問題見到有分別。
[12:59] 午休,下午約1530繼續。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3/19]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A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背景:
2020年3月30日凌晨有人向跑馬地警署投擲汽油彈,其中一枚落在警署停車場內,另一枚則擊中圍牆外一輛私家車。據了解,警方調查案件期間,發現第5被告在工作的時裝店內疑有易燃物品,當時他正將一些潤滑劑倒入廁所,他曾向警方表示「阿媽叫我沖走啲嘢」。
(摘自紅媒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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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A4特別事項
上午進度
[0938] 開庭
📌PW3 警員 10998 繼續作供 (拘捕A4及檢取證物)
此名證人對答非常細聲,言語閃縮,很多回答庭上未能清楚聽到
🔸A4代表盤問
-2020年5月26日之事情如有記錄會記得,同意記事冊沒有記低問過A4「阿甘」是否「金屬」個「金」,5月27日1600時做了供詞也沒提,但庭上作供又講得出, PW3解釋本案嚴重所以盤問能勾起記憶,進一步回答主問時因沒問到所以當時沒勾起此記憶。
-不同意代表指自己編造A4說「阿甘叫我出嚟...」,A4根本沒有招認,所以沒文字紀錄卻能夠說出
-對昨天指證物Iphone XR P424 沒有補充,A4代表要求再看實物後回答現在會寫黑色面白色底有蘋果logo Iphone,同意拘捕時因是個人財物所以比A4跟身沒即時檢走。搜查訓示也沒要求檢取電話。
- 不知道警方於2020年4月21日就A4 之Iphone XR電話向電訊公司索取通話紀錄
-確認昨天答檢取電話目的是看訊息有沒有即時危害警察安全及防止證據流失。沒有檢走身上電話因相信監管下不可能使用、刪除,被告手也不可能插褲袋用電話。
-同意黃大仙10:09至10:15搜身時已知道A4身上有Iphone XR電話。直到在灣仔警署有人指示要檢取此部電話才檢取作證物,忘記誰人指示,其後警誡下A4同意給予密碼解鎖
-不同意iphone XR 其實在A4家時警方已檢取,因疏忽冇紀錄所以才編故仔說在灣仔警署才檢取。
-確認調查紀錄指事前收看過閉路電視後,發現WP1,WP2、WP3疑人出現灣仔春園街,自己沒有進一步尋找3人身份。
- 澄清0843 時A4繼父帶入屋,0846警誡拘捕A4,之後A4招認「阿甘叫我出嚟..」並在記事冊寫下補錄,估計3至4分鐘完成紀錄。
-不同意代表指出補錄不是在A4家填寫,是在黃大仙警署填寫。
-對A4警誡下其實有說「啲嘢用來做急救」但沒在證詞及補錄口供內寫低,解釋是手民之誤,並非疏忽,也不是不準確,沒存心不紀錄對被告有利對答,因抄落記事冊問床尾物品做咩用,錯寫「沒有回應」,之後供調查報告也跟住錯
-不同意其實不是繼父帶入A4房間,是自己及另一警長51817走入其房並即關門,之後用粗口鬧「死曱甴,暴徒... 呢單嘢喺你做,唔係攞你啲急救嘢告暴動」,沙展也講「呢單野好細唉,認咗...」
-不同意A4在家中其實沒有簽過記事冊
- Pol 1159 記下檢查A4 Iphone 7 手機只檢查了Telegram, 包括訊息及語音紀錄,檢查目的沒有剔危害警務人員,只是剔偵輯罪案。IPhone xR 紀錄寫只檢查 WhatsApp 及相片。
-不同意A4在黃大仙警署會面時曾提出「冷氣好凍,未食早餐好肚餓及仍未瞓足覺」,PW3指拘捕時有對A4提醒可以帶多件衫及嘢食在身,代表問去野餐咁?
-不記得同A4補錄口供時51817曾走入來向A4說過「快啲搞掂就走得」
-不同意錄影會面前在門外對A4說「一陣答喺就得喇」
-不同意案件由灣仔警署負責,錄影會面毋需急於在黃大仙警署進行,唯一解釋是趁A4沒有律師代表下盡快作會面紀錄
-同意拍照及印指模前沒有施行警誡,認為若A4不合作可使用暴力套取指紋或告妨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
- A4在家中沒上手扣,但自己見到雙手沒可能使用褸袋內電話,就算上車自己也一直確保冇用電話。
🔹覆問
-本案由灣仔重案組負責,自已不屬於該隊。5月26日前曾接觸過該案一些CCTV做分析,但對疑人身份不知。5月26日上門拘捕工作並自己揀,是上司委派
-證人口供指A4在0931時警誡下沒有回應,其實有答過「呢啲嘢急救用」,錯誤是手民之誤。
-訓示只交代檢取與案物品及同示威活動有關,因自己看過有關CCTV,上門時因應片段所見過而檢取有關衣物。
🔸法庭批准A4代表補問
-不記得上警車前有冇問A4是否要解手扣
-同意5月26日0846 時A4家中回答「阿甘叫我出嚟...」即時補錄沒有在Pol 154供詞提及,
📌傳召PW4 偵輯警長51817 黃啓光(音) 作供
🔹主問
2020年5月26日駐守港島總區刑事偵緝部,早上訓示往拘捕疑人,0555到達地址,自己負責帶隊,8時多拍門,A4後父開門。後父指A4在睡房內瞓緊,自己要求叫醒A4,A4出來帶到廳梳化調查,警員10998以縱火罪名宣佈拘捕,警誡後A4說「阿甘叫我嚟」。其後搜屋約半小時,自己替10998檢取之物品拍照作相片冊(P16)呈堂,相片9 見到2部手機,當時檢取1部損毀手機,另一部相信同案冇關沒有即時檢取。相片中衣帽褲鞋是同案件有關都有被檢取,相片8及41是同一頂cap帽但有色差問題見到有分別。
[12:59] 午休,下午約1530繼續。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蔡(20)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控罪: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覺士道與柯士甸道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上庭聆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67
===================
控方向法庭呈上將本案轉介區域法院的文件,並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7月4日14:30,屆時被告會在區域法院答辯,其間不反對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辯方確認收到轉介文件夾。法庭批准控方的申請,亦批准被告在候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控方呈上修訂控罪,詳情如下:
控罪: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覺士道與柯士甸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被告聽取修訂控罪後表示明白。
辯方希望下次聆訊的語言為中文。法庭批准。
辯方表明被告會保留不在場證據。法庭向被告解釋不在場證據的情況。被告表示明白。
由於本案將會轉介至區域法院,黃雅茵裁判官提醒被告有申請法律援助的權利,倘若申請法律援助須要盡快處理。被告表示明白。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蔡(20)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控罪: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覺士道與柯士甸道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上庭聆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67
===================
控方向法庭呈上將本案轉介區域法院的文件,並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7月4日14:30,屆時被告會在區域法院答辯,其間不反對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辯方確認收到轉介文件夾。法庭批准控方的申請,亦批准被告在候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控方呈上修訂控罪,詳情如下:
控罪: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覺士道與柯士甸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被告聽取修訂控罪後表示明白。
辯方希望下次聆訊的語言為中文。法庭批准。
辯方表明被告會保留不在場證據。法庭向被告解釋不在場證據的情況。被告表示明白。
由於本案將會轉介至區域法院,黃雅茵裁判官提醒被告有申請法律援助的權利,倘若申請法律援助須要盡快處理。被告表示明白。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李志豪裁判官
#20221001深水埗 #判刑
🔸庭外消息🔸
黃(19)
控罪1:侮辱國旗
被控於2022年10月1日,在深水埗南昌街休憩處外,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國旗的方式侮辱一支國旗。
控罪2:侮辱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被控於2022年10月1日,在深水埗荔枝角道及界限街交界,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的方式侮辱一支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控罪3:侮辱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被控於2022年10月1日,在深水埗聚魚道及通州街交界,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的方式侮辱三支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
被告的更生中心報告正面,學業成績良好,無刑事記錄。
辯方提出押後,希望索取感化報告,或其他非監禁刑罰。
裁判官迅速作出判刑,稱根據上級法院指示,在十一國慶大日子作出侮辱國旗及區旗的行為,實屬嚴重,被告在同日連續三次犯案,因此判處被告入住更生中心。
💛感謝臨時直播員💛
==========
按:被告在開庭後才被帶出犯人欄,在聽到判刑後開始爆喊,散庭拉住犯人欄唔肯走,叫畀我見阿媽,此時忽然有一便衣女士走到他面前指嚇他,隨即被警員拉離法庭,在閂門前一刻,旁聽席聽到被告在內大叫😭
被告母親一直眼濕濕,稱有好人幫緊佢哋,表示感謝
#李志豪裁判官
#20221001深水埗 #判刑
🔸庭外消息🔸
黃(19)
控罪1:侮辱國旗
被控於2022年10月1日,在深水埗南昌街休憩處外,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國旗的方式侮辱一支國旗。
控罪2:侮辱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被控於2022年10月1日,在深水埗荔枝角道及界限街交界,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的方式侮辱一支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控罪3:侮辱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被控於2022年10月1日,在深水埗聚魚道及通州街交界,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的方式侮辱三支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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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更生中心報告正面,學業成績良好,無刑事記錄。
辯方提出押後,希望索取感化報告,或其他非監禁刑罰。
裁判官迅速作出判刑,稱根據上級法院指示,在十一國慶大日子作出侮辱國旗及區旗的行為,實屬嚴重,被告在同日連續三次犯案,因此判處被告入住更生中心。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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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被告在開庭後才被帶出犯人欄,在聽到判刑後開始爆喊,散庭拉住犯人欄唔肯走,叫畀我見阿媽,此時忽然有一便衣女士走到他面前指嚇他,隨即被警員拉離法庭,在閂門前一刻,旁聽席聽到被告在內大叫😭
被告母親一直眼濕濕,稱有好人幫緊佢哋,表示感謝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3/19]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A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背景:
2020年3月30日凌晨有人向跑馬地警署投擲汽油彈,其中一枚落在警署停車場內,另一枚則擊中圍牆外一輛私家車。據了解,警方調查案件期間,發現第5被告在工作的時裝店內疑有易燃物品,當時他正將一些潤滑劑倒入廁所,他曾向警方表示「阿媽叫我沖走啲嘢」。
(摘自紅媒東網)
----------------------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A4特別事項
下午進度
[1541] 開庭
📌傳召PW4 偵輯警長51817 黃啓光(音) 作供
🔹繼續主問
屋內10998有填寫記事冊做補錄口供。0930時帶同A4上車去黃大仙警署,黃大仙警署內有作錄影會面,其後再帶A4到灣仔警署,晚上9時許有再進行第二次錄影會面,5月27日凌晨再作第三次錄影會面。期問A3沒有被威迫利透進行錄影會面紀錄。
🔸A4代表盤問
- 自己知道A1資料,但冇同其他隊員講過
-對A4電話號碼冇印象,不知警方去電訊公司索取紀錄
-A1同A4有冇聯絡不是自己負責調查工作
-搜查令包括檢查手提電話,用30秒向A4後父解釋,手令只向A4展示沒解釋。
-不同意其實主問指有2位小朋友由A4房走出來沒有發生,因PW4及PW3走入房並關門,很兇惡以粗口鬧A4,鬧「死曱甴,暴徒」。
-不同意自己說「拿拿林快啲搞掂佢快啲走」。
-自己沒檢查屋內其他房有冇危險,但有同事檢查
-即場檢取Iphone 7冇sim 卡,iphone Xr 有SIM卡沒有即時檢走。灣仔警署有人指示取走A4 Iphone XR電話作證物,冇印象誰給指示。
-見住PC10998叫A4簽文件,在黃大仙接見室時自己企門外,印象中沒入去房間,只探頭望下
-不同意曾入去及對A4說過「快啲搞掂,早啲走得」
-不同意自己或10998上車前問過A4要不要鬆手扣
-冇印象PC 10998問過A4床尾急救用品是甚麽
-黃大仙警署A4做錄影會面時自己在監察房,會面目的是加強證供及比機會補充,因A4曾在記事冊簽署筆錄所招認內容,錄影可令A4確認文字紀錄準確。
-不同意PC 10998錄影前曾在門外對A4說一陣答喺,唔喺將家中搜出物品告暴動,A4是在威脅下進行錄影會面
-知道PC10998曾被委派查看本案之CCTV,片段關於一架銀色私家車及4名疑犯
-不同意5月26日拘捕A4前有將A1資料告知一同出發PC10998
-不同意5月26日有同其他組進行拘捕前大型訓示,印象訓示只有負責拘捕A4隊員出席
🔹覆問
在A4家中是由10998負責檢取證物,自己比指示檢走破損之iphone 7, 另一部IPhone XR不知誰下指示檢作證物。
[1648] 是日完,明天0930 繼續, 控方將展開D5案情,暫時打算傳召2位證人及會播放CCTV。
💛感謝臨時直播員💛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3/19]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A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背景:
2020年3月30日凌晨有人向跑馬地警署投擲汽油彈,其中一枚落在警署停車場內,另一枚則擊中圍牆外一輛私家車。據了解,警方調查案件期間,發現第5被告在工作的時裝店內疑有易燃物品,當時他正將一些潤滑劑倒入廁所,他曾向警方表示「阿媽叫我沖走啲嘢」。
(摘自紅媒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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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A4特別事項
下午進度
[1541] 開庭
📌傳召PW4 偵輯警長51817 黃啓光(音) 作供
🔹繼續主問
屋內10998有填寫記事冊做補錄口供。0930時帶同A4上車去黃大仙警署,黃大仙警署內有作錄影會面,其後再帶A4到灣仔警署,晚上9時許有再進行第二次錄影會面,5月27日凌晨再作第三次錄影會面。期問A3沒有被威迫利透進行錄影會面紀錄。
🔸A4代表盤問
- 自己知道A1資料,但冇同其他隊員講過
-對A4電話號碼冇印象,不知警方去電訊公司索取紀錄
-A1同A4有冇聯絡不是自己負責調查工作
-搜查令包括檢查手提電話,用30秒向A4後父解釋,手令只向A4展示沒解釋。
-不同意其實主問指有2位小朋友由A4房走出來沒有發生,因PW4及PW3走入房並關門,很兇惡以粗口鬧A4,鬧「死曱甴,暴徒」。
-不同意自己說「拿拿林快啲搞掂佢快啲走」。
-自己沒檢查屋內其他房有冇危險,但有同事檢查
-即場檢取Iphone 7冇sim 卡,iphone Xr 有SIM卡沒有即時檢走。灣仔警署有人指示取走A4 Iphone XR電話作證物,冇印象誰給指示。
-見住PC10998叫A4簽文件,在黃大仙接見室時自己企門外,印象中沒入去房間,只探頭望下
-不同意曾入去及對A4說過「快啲搞掂,早啲走得」
-不同意自己或10998上車前問過A4要不要鬆手扣
-冇印象PC 10998問過A4床尾急救用品是甚麽
-黃大仙警署A4做錄影會面時自己在監察房,會面目的是加強證供及比機會補充,因A4曾在記事冊簽署筆錄所招認內容,錄影可令A4確認文字紀錄準確。
-不同意PC 10998錄影前曾在門外對A4說一陣答喺,唔喺將家中搜出物品告暴動,A4是在威脅下進行錄影會面
-知道PC10998曾被委派查看本案之CCTV,片段關於一架銀色私家車及4名疑犯
-不同意5月26日拘捕A4前有將A1資料告知一同出發PC10998
-不同意5月26日有同其他組進行拘捕前大型訓示,印象訓示只有負責拘捕A4隊員出席
🔹覆問
在A4家中是由10998負責檢取證物,自己比指示檢走破損之iphone 7, 另一部IPhone XR不知誰下指示檢作證物。
[1648] 是日完,明天0930 繼續, 控方將展開D5案情,暫時打算傳召2位證人及會播放CCTV。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18/30]
下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陳珏珊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
[14:34] 開庭
🔹繼續由主控助手盤問D4
D4主要搞活動,會做簡單情緒輔導,明白佢哋感受,等佢哋自己講睇法和感受。
辯方證物D4-6 係D4 中心嘅架構圖,D4 係其中一個小隊成員,加埋秋姑娘共七個人,分為社會工作幹事和服務幹事,社會工作幹事職位高啲,D4係服務幹事,負責協助社會工作幹事,但工作上唔使下下都要佢哋同意,會向秋姑娘交代;做輔導都唔使秋姑娘同意,接觸user 係D4自己決定,包括用咩方式,但唔會用私人電話做聯絡,19年中心未有提供電話,20年就有,無特別限制,接觸人數無限制,YMCA無,社工守則都無。社工係專業,D4認為唔需要特別限制,外出接觸user時會向上司交代,在中心就唔會咁交代,唔會在傾偈之前問咗先,唔會擔心user性別問題,無咁諗過,機構有50幾人。
中心有員工證,唔需要時常掛在身,無規定,社工證都無掛,員工證有姓名,有機構名,有相,外出工作唔一定要掛員工證。社工守則無特別寫明要注意乜嘢基本安全,只係寫有基本考慮和優先考慮,用TG 同user 溝通,無特別規定要設定自動刪除,自己無set,user會set(主控唔知道可以set),女仔A & B 都有set。
約2019年4月認識女仔A & B ,佢哋到中心搵義工活動,當時未有情緒輔導嘅需要,六月份交換TG,要建立關係,請佢哋參與活動,用TG傾偈,了解佢哋興趣,知道六月份女仔A & B 有參加遊行,6月9日和6月16日,D4雖然知道,但無輔導,因為之前有傾偈,未去到要做輔導階段,案發當日知道佢哋要幫手。
有一日女仔A著到full gear 上中心,D4見佢行過嚇一嚇,唔知佢嘅情緒,因為做緊活動,無時間揾佢,亦無揾同事跟進;佢個性斯文,估唔到有咁大轉變,之後見佢有同佢傾這話題,畀分析佢,同埋參與有咩後果,無作進一步輔導,當時理解佢嘅情緒係好嬲好唔開心,未去到咁危險,未去到需要輔導階段,知道六至八月有唔少活動,見到女仔A嘅情況,未去到成日唔開心,或者去到憤怒嘅狀態,傾偈有講有笑,未去到咁極端。
當日約一點起身,睇直播,見有人掟嘢,有傘陣,唔算太和平,有危險性,14:30收到訊息要幫手,女仔B揾唔到女仔A,無再問咩情況,D4無搵女仔A,係女仔B見到A嘅IG相,只有朋友先見到,suppose D4係唔知嘅,所以無特登搵A,佢會知道係A話俾D4 聽,會影響A對B嘅信任,唔係唔需要關心,係個人私隱問題,在現場見到又唔同。
現場天橋底有途人,示威者在馬路,行人路都有危險性,點解仲去?因為擔心女仔A & B,尊重佢哋決定,所以無約佢去第二度,行人路有途人,未係好危險嘅地方。
🎥MFI 1 #17 項 NowTV新聞,控方指1350時嘅情況,馬路上有示威者,有雜物,行車線封咗,D4解釋睇直播時,見平靜咗一段時間係,唔知下一刻發生咩事,當時無同女仔B講危險問題,佢在現場更清楚,重點係揾人。去到橋底如果見到女仔A,都會知道係女仔B出賣佢,所以有女仔B在場好啲,係可以用電話溝通,但現場有女仔B係度就會好好多,對女仔A衝擊少啲,當時以為係遮打大廈天橋,不是環球大廈天橋底,兩條橋相隔一條馬路。
當日衣着為咗避免全黑,係灰色T恤,綠色外套,唔同意越多黑色越似示威者,唔係全黑就唔會誤會,外套專登揀唔係黑色。
睇D4-10地圖行走路線,平時都係咁行,無特別原因,目的地係天橋底,經過德輔道中畢打街交界,係示威區,去到十字路口,見到着咩色衫嘅人士都有停留,見到咁情況,想行快啲去天橋底,就橫過咗黃格,當日無諗過由西港城行去干諾道中,兩邊差唔多,無諗住行出去,途中無聯絡女仔B ,在家有打TG call,聯絡唔到,可能訊號比較弱,通咗但聽唔到講嘢。
出咗門約行到電車路,唔記得咩位置,摸吓䄛袋有個用過嘅黑色口罩,係七月買嘅,因為有射過催淚彈,第二日落街仲聞到,所以去買,當日舖頭只得黑色,可以重用,黑色襟用,可以用兩三次。
主控指社工去示威現場無問題,可以幫助人,可以掛上工作證,唔需要帶黑色口罩掩飾身份。以D4所知,掛社工證去現場就係做陣地社工,當時唔係去幫嗰批年青人,唔同意控方指掛住證就可以減低被誤會係示威者,唔係着黑色衫,唔認為係示威者,當被捕時,係有個呢個諗法。
[16:50] 休庭,預計盤問可以在明早早休前完成,彭官擔心進度,期望盤問要精準,商討案件管理。
案件押後至明日(15/6) 09:30 同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
===============
直播員按:盤問方向都係每事問,用慢鏡加放大鏡去問一分鐘內的動作,當時所見所想,去東問點解唔去西,行左問點解唔行右。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18/30]
下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陳珏珊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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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4] 開庭
🔹繼續由主控助手盤問D4
D4主要搞活動,會做簡單情緒輔導,明白佢哋感受,等佢哋自己講睇法和感受。
辯方證物D4-6 係D4 中心嘅架構圖,D4 係其中一個小隊成員,加埋秋姑娘共七個人,分為社會工作幹事和服務幹事,社會工作幹事職位高啲,D4係服務幹事,負責協助社會工作幹事,但工作上唔使下下都要佢哋同意,會向秋姑娘交代;做輔導都唔使秋姑娘同意,接觸user 係D4自己決定,包括用咩方式,但唔會用私人電話做聯絡,19年中心未有提供電話,20年就有,無特別限制,接觸人數無限制,YMCA無,社工守則都無。社工係專業,D4認為唔需要特別限制,外出接觸user時會向上司交代,在中心就唔會咁交代,唔會在傾偈之前問咗先,唔會擔心user性別問題,無咁諗過,機構有50幾人。
中心有員工證,唔需要時常掛在身,無規定,社工證都無掛,員工證有姓名,有機構名,有相,外出工作唔一定要掛員工證。社工守則無特別寫明要注意乜嘢基本安全,只係寫有基本考慮和優先考慮,用TG 同user 溝通,無特別規定要設定自動刪除,自己無set,user會set(主控唔知道可以set),女仔A & B 都有set。
約2019年4月認識女仔A & B ,佢哋到中心搵義工活動,當時未有情緒輔導嘅需要,六月份交換TG,要建立關係,請佢哋參與活動,用TG傾偈,了解佢哋興趣,知道六月份女仔A & B 有參加遊行,6月9日和6月16日,D4雖然知道,但無輔導,因為之前有傾偈,未去到要做輔導階段,案發當日知道佢哋要幫手。
有一日女仔A著到full gear 上中心,D4見佢行過嚇一嚇,唔知佢嘅情緒,因為做緊活動,無時間揾佢,亦無揾同事跟進;佢個性斯文,估唔到有咁大轉變,之後見佢有同佢傾這話題,畀分析佢,同埋參與有咩後果,無作進一步輔導,當時理解佢嘅情緒係好嬲好唔開心,未去到咁危險,未去到需要輔導階段,知道六至八月有唔少活動,見到女仔A嘅情況,未去到成日唔開心,或者去到憤怒嘅狀態,傾偈有講有笑,未去到咁極端。
當日約一點起身,睇直播,見有人掟嘢,有傘陣,唔算太和平,有危險性,14:30收到訊息要幫手,女仔B揾唔到女仔A,無再問咩情況,D4無搵女仔A,係女仔B見到A嘅IG相,只有朋友先見到,suppose D4係唔知嘅,所以無特登搵A,佢會知道係A話俾D4 聽,會影響A對B嘅信任,唔係唔需要關心,係個人私隱問題,在現場見到又唔同。
現場天橋底有途人,示威者在馬路,行人路都有危險性,點解仲去?因為擔心女仔A & B,尊重佢哋決定,所以無約佢去第二度,行人路有途人,未係好危險嘅地方。
🎥MFI 1 #17 項 NowTV新聞,控方指1350時嘅情況,馬路上有示威者,有雜物,行車線封咗,D4解釋睇直播時,見平靜咗一段時間係,唔知下一刻發生咩事,當時無同女仔B講危險問題,佢在現場更清楚,重點係揾人。去到橋底如果見到女仔A,都會知道係女仔B出賣佢,所以有女仔B在場好啲,係可以用電話溝通,但現場有女仔B係度就會好好多,對女仔A衝擊少啲,當時以為係遮打大廈天橋,不是環球大廈天橋底,兩條橋相隔一條馬路。
當日衣着為咗避免全黑,係灰色T恤,綠色外套,唔同意越多黑色越似示威者,唔係全黑就唔會誤會,外套專登揀唔係黑色。
睇D4-10地圖行走路線,平時都係咁行,無特別原因,目的地係天橋底,經過德輔道中畢打街交界,係示威區,去到十字路口,見到着咩色衫嘅人士都有停留,見到咁情況,想行快啲去天橋底,就橫過咗黃格,當日無諗過由西港城行去干諾道中,兩邊差唔多,無諗住行出去,途中無聯絡女仔B ,在家有打TG call,聯絡唔到,可能訊號比較弱,通咗但聽唔到講嘢。
出咗門約行到電車路,唔記得咩位置,摸吓䄛袋有個用過嘅黑色口罩,係七月買嘅,因為有射過催淚彈,第二日落街仲聞到,所以去買,當日舖頭只得黑色,可以重用,黑色襟用,可以用兩三次。
主控指社工去示威現場無問題,可以幫助人,可以掛上工作證,唔需要帶黑色口罩掩飾身份。以D4所知,掛社工證去現場就係做陣地社工,當時唔係去幫嗰批年青人,唔同意控方指掛住證就可以減低被誤會係示威者,唔係着黑色衫,唔認為係示威者,當被捕時,係有個呢個諗法。
[16:50] 休庭,預計盤問可以在明早早休前完成,彭官擔心進度,期望盤問要精準,商討案件管理。
案件押後至明日(15/6) 09:30 同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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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盤問方向都係每事問,用慢鏡加放大鏡去問一分鐘內的動作,當時所見所想,去東問點解唔去西,行左問點解唔行右。
Telegra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1/30]
D1:吳(25)/ D2:陳(25)/ D3:陳(22)
D4:李(24)/ D5:蔡(23)/ D6:林(23)
D7:陳(24)/ D8:梁(24)
控罪:
(1)D1-8暴動
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D1-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1/30]
D1:吳(25)/ D2:陳(25)/ D3:陳(22)
D4:李(24)/ D5:蔡(23)/ D6:林(23)
D7:陳(24)/ D8:梁(24)
控罪:
(1)D1-8暴動
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D1-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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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6月15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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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6.14]
[2023.06.11-06.1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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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7個月 #續審 [67/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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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0
👥潘,P.B/尼泊爾籍手足(22-34) #續審 [4/20]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葉,翁,尹,溫,黃,姚(18-27) #續審 [9/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倪,區,黃,倪,丁(18-43) #續審 [4/19] (#20200330跑馬地 2項縱火 #20200526灣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林(25) #續審 [11/44] (#0701立法會 暴動 刑事損壞)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吳,陳,李,陳,梁(22-25) #續審 [19/30] (#1112中環 暴動 5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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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梁少玲裁判官
🕤09:30
👥黃,劉(24)🛑黃已還押逾42個月 #提訊日 (#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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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鄧 #傳票案 #提堂 (#未知案發日期 不按規定管有無線電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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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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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1-06.1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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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7個月 #續審 [67/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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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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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P.B/尼泊爾籍手足(22-34) #續審 [4/20]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葉,翁,尹,溫,黃,姚(18-27) #續審 [9/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倪,區,黃,倪,丁(18-43) #續審 [4/19] (#20200330跑馬地 2項縱火 #20200526灣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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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25) #續審 [11/44] (#0701立法會 暴動 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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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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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陳,李,陳,梁(22-25) #續審 [19/30] (#1112中環 暴動 5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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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梁少玲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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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劉(24)🛑黃已還押逾42個月 #提訊日 (#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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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鄧 #傳票案 #提堂 (#未知案發日期 不按規定管有無線電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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