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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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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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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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審訊 [1/4]
👥符,呂(37-42) #20200229旺角

控罪陳述: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詳情:兩位被告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與梁XX,在香港九龍旺角山東街40號G至40號N外的範圍,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831半週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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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第一天(下午)

在早上,控方向法庭申請短暫休庭,以與辯方商討證物處理和進一步承認事實的事宜。

上午聆訊的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691

📎承認事實:

控方在庭上讀出承認事實,內容大致如下:

。在案發當日約23:17時,余高級督察在彌敦道610號*拘留約100人,包括兩位被告;

*即「荷里活商業中心」

。警員在翌日的凌晨撿取了屬於D1的衣物,包括黑色短袖上衣和迷彩長褲;

。警員在翌日的凌晨撿取了屬於D2的衣物,包括黑色長袖外套、黑色短袖上衣、黑色鞋等;

。不爭議兩段分別來自現場的閉路電視和警方的片段;

。不爭議警方為兩位被告所拍攝的照片;和

。不爭議控方依賴的地圖 (可顯示山東街至豉油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的地形)。

兩位被告在庭上同意承認事實的內容。

📎繼續處理案件爭議點:

D1方不爭議控方依賴的第一段片段中,疑似D1在片段出現時現場正發生非法集結。

D2方不爭議控方依賴的兩段片段的所示時間中,現場正發生非法集結。

📎PW1余高級督察作供:

簡言而之,PW1在案發時是正執行掃蕩任務,並於稍後時間在彌敦道610號拘留兩位被告。

辯方的盤問方向主要針對現場市民是否有機會離開案發現場,亦有包括警員拘捕現場人士的基礎。

-PW1作供完畢-

*所有證人的證供內容會在控辯雙方的案情完結時才發佈。

續審日期: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明天(2023年6月6日) 09:30續審,並批准兩位被告在候訊其間保釋,和豁免在審訊其間到警署報到

明天會處理PW2 (即證人列表中的PW3)的作供,預計需時全日。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35]

D3:葉(25) /D4:翁(27)
D5:尹(24)/ D6:温(25)
D8:黃(19)/ D15:姚(22)

控罪:
(1)暴動 [D1-15]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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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控方繼續讀出承認事實P0128
- 讀出6人拘捕、搜證情況,進入THA時拍攝照片等,也包括D15同其他人Whatsapp 訊息對話
-政府化驗師報告,證物含有汽油及鉀本
-相冊134張相片拍攝現場環境及證物
-針對6人之相關片段呈堂
- 4名警員在事件中受傷(3人滑倒一人被玻璃碎片割傷)醫療報告呈堂
-6人沒有定罪紀錄
-證物鏈不受爭議

📌控方有48名證人,傳召多少視乎發展,陳官希望雙方商紂部份口供可以65b呈堂

1503 今日審訊完畢,明早0930繼續,將先收看約6小時片段。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一庭
#李志豪裁判官 #英語聆訊
#0929旺角 #裁決

D1:朱(30)/ D3:廖(18)/ D4:劉(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5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太子道西142號旺角警署對出附近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旺角警署對出西洋菜南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D1代表:#鄒學林大律師
D3代表:#蕭錦濤大律師
D4代表:Mr. David Boyton

🛑同案3位被告早前已認罪及判刑:
D2:黃(30) 因非法集結被判監4個月
D5:陳(20) 因非法集結及兩項襲警被判勞教中心令
D6:岑(25) 因管有攻擊性武器被判監140天

———————————

[16:10] 開庭

辯方無口頭補充,裁判官宣佈裁決,D1罪名成立,因為D3 D4 的案情有疑點,罪名不成立。

被告需要還押,辯方申請為被告攞心理報告,案件押後至6月19日 15:30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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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因裁判官聲線問題,聽唔到詳情,請見諒🙇🏻‍♂️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06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6.05
[2023.06.04-06.1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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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0:30
👤林(35)🛑服刑中 #宣讀判詞 (#1111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2月16日被判處1年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於2023年1月5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原訟法庭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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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13)🛑已還押逾10個月 #提訊 (#四人藏匿案 妨礙司法公正)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葉,翁,尹,溫,黃,姚(18-27) #續審 [2/35] (#1118油麻地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何(21) #續審 [7/44]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吳,陳,李,陳,梁(22-25) #續審 [12/30] (#1112中環 暴動 5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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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葉啓亮裁判官
🕤09:30
👥符,呂(37-42) #續審 [2/4] (#20200229旺角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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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30 區域法院第六庭 🐶梁子健 與 👤杜(23)🛑服刑中 #傳票 #有條件命令 (#0714沙田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杜在本案令梁子健的右手無名指骨折,令梁造成損失,故梁入稟區域法院,要求陪償。)

#不是聲援
09: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沈志明,楊卓麟(35-41) 公職中行為失當 #偽造信呃CCTV
11:45 區域法院第廿六庭 🐶鄧栩洋,莊港偉(30-46)和另一人 串謀欺詐 假冒公職人員 #警察冒警
11:45 區域法院第廿六庭 🐶陸振中(43) 3項猥褻侵犯 危險駕駛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 普通襲擊 #非禮醉駕咬手指
【06月06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2/3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7/44]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1111旺角 #宣讀判詞

👤林(35)🛑服刑中

控罪:
(1) 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花園街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花園街一帶,保管或控制1個打火機、1塊布和1個含有主要為環己烷和甲基環己烷的有機混合物,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背景:
原審為D2的上訴人於2022年12月2日在 #莫子聰裁判官 席前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14天後被判處12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遭拒,至今年1月5日於高等法院 #陳仲衡法官 席前申請上訴期間保釋亦被拒絕。上訴人代表於5月24日於 #張慧玲法官 席前陳述理據後押後至今天宣佈裁決。

📍被告應在今年8月2日服刑完畢

辯方代表:#李煒鍵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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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 開庭

📌速報: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繼續服刑

詳細判決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2998&currpage=T

1030 完庭

📌法官作出的考慮
裁判上訴是以「重審」方式,依據在原審裁判官席前的證供證據進行 (另若上訴庭批准新加證據,亦會列入依據之列) 。上訴庭法官在考慮了裁判官不相信上訴人的原因及理由後,認為他的分析合情合理。

高等法院法官在上訴「重審」時,亦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上訴人干犯了控罪 (一) 及控罪 (二)。基於上述理由,駁回上訴人就控罪 (一) 及 (二) 的定罪上訴,維持原判。
【06月06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續審 [2/4]
👥符,呂(37-42) #20200229旺角

控罪陳述: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詳情:兩位被告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與梁XX,在香港九龍旺角山東街40號G至40號N外的範圍,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831半週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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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昨天聆訊中,法庭已處理好承認事實和PW1的作供。

相關內容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699

審訊第二天:

由於要簽發拘捕令,葉啓亮裁判官將案件延至10:00時開庭。

📎調查報告的事宜:

控方甫開庭時向法庭報告他們發現有不同版本(即不同頁數)的調查報告,雖然來自相同的調查報告,但控方的版本有50多頁,辯方的版本有30多頁,而最新的版本有60多頁。然而,即使辯方的版本在頁數較少,但內容上大致相同。

辯方表示希望有時間了解所有版本的調查報告,不過不反對先完成PW2的主問。

📎傳召PW2警員15290:

PW2是本案的調查警員,他的職責包括從片段中利用警員為當時被捕的人士拍攝的相片對該批人士作辨認,包括本案的兩位被告、AP59*、和梁XX,和準備相關的截圖冊。

*此人的名字不在控罪書上
*PW2的證供內容與PW1一樣會在控辯雙方的案情完結時才發佈。

-由於要簽發拘捕令和完成一宗雜案的裁決,法庭將案件押後至15:15時續審,屆時會繼續控方對PW2的主問-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12/30]

上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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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3] 開庭

彭官話睇咗承認事實,和檢取證物的文件,對檢取證物的數量和位置有不同的名稱,希望雙方攪清楚(雙方討論證物在相片中的位置,無相唔知講乜),主控有說法,因  #連普禧大律師 曾經作盤問,不同意;休庭商議後,雙方同意66件證物中,有44件在鐵門搵到,有22件在白色門搵到,統稱在置地廣場Tiffany店鋪隔離緊急逃生門出口凹位檢取,沒有在行人路上。

開始辯方案情

[10:27] 傳召D1作供
D1律師呈上第三份承認事實,只係與D1有關:
1. 警方向「元創方」索取CCTV,燒錄在外置儲存裝置USB,內有三段影片
2. 第一段長3分34秒
3. 第二段長8分16秒
4. 第三段長6分36秒
5. CCTV運作正常
6. 片段顯示反映真實環境
7. 畫面顯示的日期和時間反映大約日期和時間

以65b形式呈上一份醫生報告,陳醫生80年在加拿大執業,D1由出生在2016年都係睇陳醫生,有哮喘,需要藥物治療,每六個月複診,最後複診日期係2016年6月。

🔸辯方主問
D1在加拿大出生,年幼返港讀書到中二,再返加拿大,多倫多大學畢業,2016年返港,2019年做藝人,拍廣告電影和電視劇,有家族遺傳鼻敏感,有食藥,約半年複診一次,2007年開始睇陳醫生,直至2016年回港,平時戴口罩預防敏感和做運動;戴口罩仲有另一個原因,因為做幕前工作要顧存形象,怕被記者影到,會戴口罩出街,如果出街唔gel頭,就會戴帽。2017年考咗咖啡師牌。

2019年11月11日晚上和劉小姐(未能聯絡的證人),和另外兩位朋友在網上打機;劉小姐名店YSL任職,知道她在翌日要返中還,約咗佢食晏,一來想追求她而送她返工,二來想去YSL幫媽媽睇手袋。

12日約11點起身,與劉小姐聯絡,她要在14:00~16:00返歷山大廈YSL店,約12:15在銅鑼灣等,兩人都住跑馬地附近,見面後一齊搭巴士上中環,過咗中銀大廈之後,巴士在馬路上停低咗,塞咗好耐,約在13:15落車行去置地廣場,落咗地庫,在一間日式餐廳等位,等咗約10分鐘,劉小姐收到公司電話,叫佢即刻返公司,於是無食飯,由地庫走廊行去歷山大廈,途中遇到大學同學Abby和她的同事,傾咗一陣約5~10分鐘;之後送劉小姐到歷山大廈YSL,約係13:45~13:50,約定會在16:00前返到YSL睇袋和影相,和接她放工;約在13:50~13:55分手,在雪廠街入口歷山大廈,上二樓去廁所。

離開後D1去咗上環禧利街孖沙茶餐廳食晏,約14:10到,叫干炒牛河(無河粉轉咗米粉),無飲嘢,以現金畀錢,約14:25離開,行去PMQ元創方coffee shop 揾咖啡師朋友,約14:35到,因上斜路出汗,換咗口罩換咗頂漁夫帽,去到coffee shop揾到朋友Ben,叫咗咖啡和蛋糕,呈上單據;見到Ben戴住頂靚帽,問佢喺邊度買,佢話在銅鑼灣一間古著店,用IG畀咗地址;留到約3點,因為有食環署職員查牌,所以走咗。辯方播放元創方的CCTV,引證D1供詞,15:10離開PMQ。

D1跟住返咗中環,見到有示威者,無諗過危險,計劃係去接劉小姐,去銅鑼灣飲咖啡和睇古著店;企在行人路周圍望,睇交通情況,攞手機出嚟睇吓劉小姐有無訊息,15:18時她有留言話去咗時代廣場YSL店(LMFAO, I am at Times YSL),打亂咗行程,諗去歷山大廈影相還是去時代廣場?用Google map & City mapper 睇路面情況,和有咩車去銅鑼灣,期間有人話置地廣場閂咗,意識到一定有嘢發生先會閂,馬路上好多示威者,電車路有巴士,睇唔到雪廠街方向嘅情況,好不安,好想快啲離開,唔知可以去邊,見到有記者,第一時間諗嘅就係換帽,約15:20,CCTV影到D1換帽,係因為剛拍完廣告和電影,唔想俾人影到,怕影響公司和客戶形象;期間有外籍人士問路去IFC,同時有人遞膠樽液體俾D1,唔識嗰個人,肯定無接到,見畢打街上嘅人開始跑,本來無理,因為有一段距離,又隔住欄杆,企在外籍人士隔離,當時覺得安全,跟住有一吓槍聲,見身邊所有人開始跑,當時思考唔到,下意識跟着外籍人士跑,去到某個位佢擰返轉頭,D1又擰轉頭望吓剛才地方發生咩事,仲未望清楚,身後雪廠街方向嘅人又跑返去畢打街方向,有人跑過咗D1,仲未知發生咩事,下意識又跟住跑,跑到Tiffany逃生出口,隨後被拘捕。

主問未完,14:30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114旺角  #十二港人案
#提訊

👤喬(35) 🛑已還押逾9個月

[案件一]#20200114旺角

控罪1: 管有爆炸品
被控於2020年1月14日,在九龍旺角通菜街104至110號利民大廈1樓B室A房,連同黃xx,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俗稱喉管炸彈

控罪2: 製造爆炸品
被控於2020年1月14日,在九龍旺角通菜街104至110號利民大廈1樓B室A房,製造充注爆燃性炸藥的網球。

控罪3: 管有危險藥物
被控於2020年1月14日,在九龍旺角通菜街104至110號利民大廈的一個劏房,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危險藥物,即2.59克大麻。

[案件二]#十二港人案

控罪: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
被控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23日期間,於香港與一名稱作為「廢中」的人、一名稱作為「恩典」(別名「大媽」、「姑媽」、「姑姐」或「sister」) 的人及一名稱作為「Zizi」的人及其他人,以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透過將十二港人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妨礙香港警務處的調查或因調查而引致的刑事訴訟。
------------------------

📌代長律師指被告有以下答辯意向,並希望押後處理
案件一 將承認控罪(1)及(2),控方同意控罪(3)存檔法庭
案件二 將承認面對控罪

控方確認以上安排。

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11日 0930作答辯及求情🔴被告無保釋申請須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四人藏匿案 #妨礙司法公正
#提訊

A4:*(13) 🛑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
被控一項「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指在 2020 年 10 月某日至 2022 年 7 月 13 日,在香港提供協助給馮、曾、王及一名少年,而目的為逃避法庭聆訊及/或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阻礙對香港警務處的調查及/因該調查而引發或可能引起的刑事訴訟。

背景:
A1~A5在本年4月18日提訊
A1法律代表指被告會認罪,押後至 8月23日同另案DCCC 868/2019合併作答辯。
A2 & A3在2023年9月28日作認罪和求情
A5將在2023年10月4日作認罪和求情

===============

A4律師表示被告將會認罪,因涉其他一宗已認罪案件將在10月9日作裁決,被告意願本案押後至10月後才作答辯,但明白控方打算將本案A4同A2及A3 安排同一天即9月28日進行答辯及求情。法官聽罷陳詞表示本案3人同一天處理較合適。

案件押後至2023年9月28日 0930 作答辯及求情🔴被告無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續審 [2/4]
👥符,呂(37-42) #20200229旺角

控罪陳述: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詳情:兩位被告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與梁XX,在香港九龍旺角山東街40號G至40號N外的範圍,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831半週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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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日上午的聆訊中,法庭正處理PW2的主問。

相關內容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706


審訊第二天(下午)

控方已完成對PW2警員15590 (修正) 的主問,明天會繼續D1和D2大律師對PW2的盤問。

簡言之,PW2在主問下表示他考慮過所有因素後,包括但不限於身型、衣飾、和同行人物,得出片段中的疑似D1和疑似D2就是本案的D1和D2的結論。

D1大律師的盤問方向是片段中的疑似D1並不能令人100%信納就是D1。當中亦有嘗試探討PW2用了多少時間從片段辨認D1和其他被捕人士,和PW2在案發地點一帶搜證時所涉的範圍。

*PW2的證供內容與PW1一樣會在控辯雙方的案情完結時才發佈。

續審日期: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明天(2023年6月7日) 09:30續審,並批准兩位被告在候訊其間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12/30]

下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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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7] 開庭

繼續由D1作供

🔸辯方主問
控方的舉證片段中拍攝到D1在當日約13:44 在中環出現,D1解釋片段中的女子就係劉小姐,送緊佢去歷山大廈返工;15:26時D1在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的行人路,身邊有外籍人士和女士,片段拍攝到的情況和動作,與上午作供內容吻合。

在Tiffany逃生出口凹位,一名女督察宣佈拘捕,D1有手部動作,解釋係當時想講只係經過,無啦啦被拘捕,好冤枉,有唔舒服感覺。現場有三名警員搜身,搜查背囊物品,當時無生理鹽水。

返到警署,警員8634 (PW8) 搜身,有做紀錄,檢取物品中無生理鹽水,其後8634向被告和其他警員講過約8~10次,被告身上無嘢,應該好快放得。

另一警員DSPC 48989 (PW6) 在13日 00:20時的證供,寫檢取咗D1嘅衣服,和由8634檢取嘅5支生理鹽水,但無攞過出嚟畀D1睇,亦無問過。

確認被檢取的物品,和在會面紀錄中所講的說話。

彭官詢問D1做藝人工作情況,在2016年入行,拍過網劇、電影和廣告,有經理人,有助手。

[15:36] 🔹控方盤問
確認D1的背景,工作,生活習慣,對當時社會運動的認知和取態,2019年6~11月身在外國,有用WhatsApp, IG & FB,用IG睇香港新聞,聽過撤回逃犯條例,和五大訴求,D1知道有示威活動,但唔知12號有「和你lunch」。

當日去到中環見唔到有人堵路,見唔到有人阻住巴士,但見到好多人在馬路和行人路,見唔到損壞交通燈,無特別留意交通燈係唔係壞咗,見到有人揸住雨遮示威,有聽過黑衣人,同示威者有關;當日着深色外套、黑色T恤、黑色短褲、黑色襪、黑色鞋,戴深藍色cap帽,平時都係着深色,無刻意,只係咁啱。

問有關病歷,患有哮喘、過敏性鼻炎、過敏性角膜,年輕時病發較密,2016年開始唔使食藥,靠做運動,有戴口罩預防,戴口罩係防哮喘和保護形象,無諗過戴口罩會觸犯蒙面法,13:45在中環出現係送返工,會即刻走。

盤問未完,案件押後至明日(7/6) 09:30 同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續審 [7/44]

D3:何(21)

控罪1:暴動
控罪2: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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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處理D3是否適合答辯事宜。

傳召DW2精神科醫生李卓穎:

李醫生在今年4月22日為D3進行評估,得出結論是他不適宜答辯。

關於評估一名被告人是否適宜答辯、受審所考慮的六大範疇:是否明白控罪、認罪或不認罪、能否挑戰陪審團/法官或證據、能否給予律師指示、能否跟上法律程序、能否作出證供或抗辯;李醫生不同意控方所指,只要提供到更多空間、耐性和指引就能幫助D3做到,因他欠缺耐性與動力(精神分裂的負性症狀)去接受。

就控方專家證人為D3進行「裝模作樣測試」(Test of Memory Malingering),結果指他可能作假,李醫生對D3所作出的評估結論不會因而受影響;D3被羈押於小欖期間接觸過的精神科醫生也認為他有妄想等症狀。

無論是警方錄影會面或接受專家評估,D3都回應到對方提出的問題,但需要考慮他的回應質素;答辯需要思考、消化和表達決定,與回答基本事實問題的要求不同。

PW1臨床心理學家藍慧媛:

證人經控方另一專家證人廖醫生轉介,今年5月22日在小欖與D3進行TOMM測試,結論是D3傾向造假(malinger)。

證人觀察到D3對答如流、能夠跟從她的要求去做,亦能在正常時間內完成測試,以他當天的精神狀態、情緒穩定狀況下得出偏低分數,證人結論是他傾向誇大自己病況(D3主動告知證人自己記性唔好)。

TOMM原本設計不是測試智障人士,但智力正常的人與智障人士所得結果應該一樣,因為測試的是辨認(recognition),而現有文獻沒有證明到智力與辨認有明顯相關(correlation)。工作記憶(working memory)與辨認能力(recognition ability)並不相同。

案件管理
控方明天傳召精神科醫生廖清蓉及在小欖為D3加藥的精神科醫生(非專家證人身分),預計一天足以完成所有證供,星期四、五不開庭,控辯雙方下星期一呈交書面陳詞,同樣不開庭,星期二就開始其他被告的案中案,預計需要3-4天。法官打算再下星期一併就案中案及D3是否適合答辯作出裁決,之後正式開審。

明天09: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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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直播員按:📍完庭後何仔同旁聽人士講:多謝你地黎聽呀☺️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07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6.06
[2023.06.04-06.1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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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葉,翁,尹,溫,黃,姚(18-27) #續審 [3/35] (#1118油麻地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何(21) #續審 [8/44]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吳,陳,李,陳,梁(22-25) #續審 [13/30] (#1112中環 暴動 5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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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葉啓亮裁判官
🕤09:30
👥符,呂(37-42) #續審 [3/4] (#20200229旺角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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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施祖堯裁判官
🕝14:30
👥張,方(24-39)🛑二人已還押15日 🔥#判刑 (#20200229旺角 意圖襲警 盜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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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沈志明,楊卓麟(35-41) 公職中行為失當 #偽造信呃CCTV
09: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五庭 🐶黎柏鴻(26) 5項盜竊 #巴士執到寶
【06月07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3/3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8/44]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6月07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判刑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13/30]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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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2] 開庭,繼續由D1作供

🔹控方盤問

叫D1睇相,跟進昨日口供在中環出現時的問題,D1表示唔知道置地廣場有天橋通往歷山大廈。

11月11晚同劉小姐和朋友打機,劉提過話兩點返工,但未確定,12日11點幾起身,聯絡咗劉小姐12:15去銅鑼灣禮頓道NOC等,無搽防曬無gel頭,無特別揀着咩衫,約12:10出門,12:20去到,會合之後計劃去Landmark Cafe食晏,因為在她公司附近,Landmark Cafe無位,去置地廣場地庫。

主控質疑D1去YSL影相,YSL係高級舖頭,俾唔俾影相?點解唔着靚啲? 咁注重形象點解唔剃鬚?Landmark Cafe無位會唔去大排檔?D1唔同意主控指當日衣着唔適合,無諗過去大排檔。

12:30上巴士,由禮頓去到金鐘,因為掛住傾偈,無特別留意交通,無留意車程幾耐,去到舊中銀大廈就塞車,約13:15落車,行5分鐘就到置地廣場,落地庫行咗兩個圈,在日本餐廳等位約10分鐘,因劉小姐收到電話,無食嘢,由地庫走廊行上畢打街,在走廊遇到Abby和她的同事,傾咗約5分鐘,有介紹劉小姐同Abby認識;離開走廊、經過地鐵出口、的士站,去到歷山大廈近雪廠街出口,D1稱途中無停留,主控播出片段,見到D1企在行人路上約兩分鐘,觀察環境,企近參與非法集結的人士,D1否認講大話,只係講得唔夠詳細,無刻意隱瞞。

[11:20~11:33] 休庭
片段中見到劉小姐戴口罩,D1解釋佢唔舒服,主要控質疑被告點解唔關心佢?有無問佢唔舒服,使唔使飲飲暖水,適唔適合食某種食物?可唔可以返工?

質疑點解咁清楚記得啲時間。因為落巴士時和中途去廁所有睇錶,事發後律師叫盡量寫低當日細節。

劉小姐在YSL任職visual merchandiser,因為大老闆嚟巡舖,所以要執display ,叫D1在劉小姐收工前返去,約四點前。

13:50~13:55分手後去廁所,有睇錶,經畢打街、皇后大道中、蘇杭街,行去禧利街交界嘅孖沙茶餐廳,行咗約15分鐘,14:10去到,有睇錶,叫干炒牛河(無河粉轉咗米粉),無飲嘢,$37以現金畀錢,約14:25離開。主控指好趕時間,無呢件事發生,係D1作出嚟填補時間,其實係在中環參與「和你lunch」。被告不同意。

主控問點解唔用中環上半山的行人電梯去PMQ,被告指嗰邊行好遠,係行蘇杭街上皇后大道中、威靈頓街、鴨巴甸街去PMQ,去coffee shop 揾咖啡師朋友Ben,約14:35到,戴住口罩面部出汗,口罩濕咗,所以除咗口罩,換咗頂漁夫帽;15:25返到中環,因為有記者,又換返cap帽。

叫咗咖啡和蛋糕,呈上單據;見到Ben戴住頂靚帽,問佢喺邊度買,佢話在銅鑼灣一間古著店,用IG畀咗地址;留到約3點,因為有食環署職員查牌,所以走咗。辯方播放元創方的CCTV,引證D1供詞,15:10離開PMQ。

在coffee shop留咗約25分鐘,有同阿Ben傾偈,唔記得內容,無講政治議題,因為平時唔會討論,亦無印象阿Ben有講過,15:10離開PMQ,直接去中環,計劃去接劉小姐,去飲咖啡,去古著店,途中無睇過手機,唔會邊行邊睇手機,諗住佢大老闆走咗佢會搵我。

15:20行到Landmark 附近,收到劉小姐訊息:「LMAFO, I am at Times TSL」,發出時間係15:18。主控叫D1畫出由PMQ去置地廣場的路線:PMQ正門出鴨巴甸街 > 荷李活道 > 轉左入擺花街 > 石板街行到底 > 皇后大道中 > 畢打街 > 德輔道中,行到皇后大道中/畢打街路口,見到畢打街好多人在馬路上,有深色衫示威者,亦有途人,交通癱瘓,但見唔到遠處干諾道中與畢打街交界的情況。

[12:58~14:33] 午休
主控質疑D1在13:45時知到有示威,仲行去示威區附近,和在畢打街與德輔道中路口停留,D1解釋係因為送劉小姐返工,離開PMQ再返中還時,係唔知仲有示威活動,目標係去歷山大廈,當時無諗過要避免嫌疑,在會面記錄中有同警察講(第六條問答題),獨自離開PMQ去銅鑼灣,搵另一間咖啡店,當時講得唔夠仔細,省略咗中間嘅路線,唔同意係不同版本,承認講得唔夠仔細,無講去廁所,無講去食晏,確認會面內容屬實;“walking in the direction of CWB” & “walk to CWB” 覺得係同一意思,否認係狡辯。

🎥MFI 1(6) 第三段片,見到D1企在LV門口,做緊伸展動作,D1解釋因為膊頭有鈣化問題,兩個月後要做手術,15:23:55 D1見到有記者,15:24:15 換帽,平日習慣係會帶兩頂帽,控:15:25:02點解仲未離開,轉左行十步八步去地鐵?D1: 當時覺得身處地方安全,畢打街/干諾道中交界有示威者,有人講Landmark 閂咗,唔敢貿貿然行過去,企在外籍人士和師奶隔離較為安全;控:可以行去雪廠街?D1: 睇唔清楚遠處,Landmark包括雪廠街嗰邊,只係望到去勞力士(店舖),唔肯定有無問題,德輔道中有示威者,萬一過去時有事,咪係第一“浸”,遇到遭殃。

🎥MFI 1-21,影住畢打街與干諾道中路口,有個火堆,但唔見到有煙,影唔到有警察,D1覺得當時安全,跟住換帽,下意識跟住人走。

D1事後知道被界定為暴動,不同意刻意選擇留低到最後一刻,直至警方發射催淚彈。

主問時講「曾經有人嘗試畀幾支生理鹽水」,片段影到距離好近,係透明膠裝住嘅液體,中間無嘢遮擋,D1背向嗰個人,佢推D1右手,D1手稍為向右下方望一望,無望向後邊就縮手,無理佢,無接到液體,係睇唔清楚,估計係支液體,感覺到係膠樽裝,多過一支,當時估唔到係咩,落口供時嘗試估係生理鹽水,無特別原因,只係睇新聞知道示威現場係有生理鹽水,電視有show出嚟係用裝。

盤問未完,案件押後至明日(7/6) 09:30 同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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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盤問每一個過程的細節,要求好精準嘅答案,考記憶,記得又問點解記得,唔記得又問點解唔記,總之就死纏爛打,挑戰每一個動作,甚至乎諗法,點解咁著衫,唔著好啲,唔怕影響形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229旺角 #判刑 🔥

D2:張(24)
D3:方(39)
🔴2人已還押15日

控罪:
(2)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察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34731。

(3)盜竊 [D3]
D3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偷竊一個警察頭盔,而上述物品為屬於偵緝警員34731的財產。

🔴D1:許(25)於2022年5月30日提堂時承認控罪(1)襲警,被判處8個月監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508

控方代表: #黃志遠大律師
D2代表:#莊靜敏大律師
D3代表:#鄧灝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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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進一步陳詞、補充
D2同意背景報告,更正了一些錯漏,代表指D2是政治中立,之前曾參加過一些和平遊行,但沒有在案發日參加遊行,現在已經對事件有所反省。

D3清楚明白背景報告,有2部份不同意感化官:1)讀書部份感化官指都會大學沒有其讀書紀錄,D3告知原在一私校修讀綜合治療師課程,該校今年改在都會大學上堂。2)工作方面被告指自己2018年在醫管局任職物理治療師助理,因工作是合約所以感化官報告查詢醫管局沒有其工作紀錄。D3早前已經呈上家人及女友求情信供法庭參考。

施官問D3代表律師有沒有其僱主公司名字?大律師指沒資料但D3堅持自己在醫管局任職物理治療師助理。

📌裁決速報:
D2: 即時監禁5個月‼️
D3: 即時監禁4個月‼️

📌簡短判刑理由:
D2
意圖襲警罪經審訊後罪成,量刑以5個月起點,沒有任何扣減。

D3
盜竊罪經審訊後罪成,當時是社會運動高峯期,警方裝備緊張,行為嚴重。感化官指被告交代背景並不坦誠,核實工作及學習資料沒有其紀錄。被告過往有6次刑事紀錄但同本案無關,父母一早離異,個人有不良背景及沒有悔意,量刑以4個月作起點,沒有任何扣減。

📌D3保釋申請
D3代表收到指示要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控方反對。聽罷雙方陳詞法庭批准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2萬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於報住地址,更改在24小時前通知
-每星期3次警署報到

🔥法官留意到控方有跟進是否涉及刑事罪行事項:
1)D3在宣誓作供或對感化官指曾在醫管局工作,感化官核證沒有紀錄

2)D3自2015起一直申領綜緩但卻任職物理治療師助理有收入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續審 [3/4]
👥符,呂(37-42) #20200229旺角

控罪陳述: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詳情:兩位被告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與梁XX,在香港九龍旺角山東街40號G至40號N外的範圍,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831半週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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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昨午的聆訊中,法庭正開始關於PW2的盤問。

相關內容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710

審訊第三天:

辯方已完成對PW2的盤問。

D1大律師在今日的盤問方向是PW2就辨認D1所花的時間遠較他在調查報告和記事冊所述的時間少。

D2大律師在今日的盤問方向有二。其一,PW2就辨認D2所花的時間遠較他在調查報告和記事冊所述的時間少;其二,片段中的疑似D2並不能令人100%信納就是D2。

*PW2的證供內容與PW1一樣會在控辯雙方的案情完結時才發佈。

-控方案情完結-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表證成立‼️兩位被告須要答辯。D1選擇作供和傳召1名證人(DW1);D2選擇作供。

今日已完成DW1的作供。DW1是D1的親人。

在主問下,DW1的作供主要提及D1曾在WhatsApp通話中告訴DW1會與朋友在旺角吃飯,和在晚上時間與D1 WhatsApp通話中得知D1因肚痛而在旺角上廁所。

控方盤問的方向主要是DW1的WhatsApp通話和文字紀錄有沒有被保存、D1在案發當日的行程、和D1有沒有背囊和迷彩色的褲。

*DW1的證供內容與PW1和PW2一樣會在控辯雙方的案情完結時才發佈。

續審日期: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6月9日09:30續審(半天審訊),並批准兩位被告在候訊其間保釋

下庭聆訊會處理D1和D2的作供。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續審 [8/44]

D3:何(21)

控罪1:暴動
控罪2: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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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9] 開庭

傳召控方專家證人 廖清蓉醫生
證人為精神科專家

🔷️控方主問
證人稱應法庭要求接見被告D3,從5月11日開始先後接見過5次,共2小時,其間有足夠時間撰寫書面報告。

證人稱被告在與警員有適當的溝通下,有能力對答問題。與黄姓警員可以溝通,並能提供答案,這顯示他與陌生人可以溝通,包括黃姓警員和她本人。

評估一名被告人是否適合答辯,有六大範疇需要考慮,包括:
是否有能力明白控罪、認罪或不認罪的後果、是否有能力答辯、是否明白現時的區域法院審訊沒有陪審員,在更高階的高等法院審訊才設有陪審團、是否能夠給足夠指示予律師和大律師和能否跟上法律程序等。

在報告第16段各方不爭議被告有: 自閉症、思覺失調和智力障礙,以致他冇耐性,需要多些時間溝通和交流;他亦有精神上的問題。

證人在庭上提供一案例 (案例呈堂為P51),提供案例雖然有困難,但可以作為參考,亦可以參考返證人自己版本的第26段,認為有些協助可以幫助到被告。

就被告是否有能力作供,證人稱被告能明白,思考和溝通;控方亦指出他與警員會面時;與醫生會面時能夠就問題作答,亦有就問題回答過「唔記得,唔清楚」。

基於上述及有關報告,證人評估被告D3適合答辯。

🔶️辯方盤問
辯方指根據評估的六大範疇,D3明白控罪最高判刑為7年,實質上他是否明白什麼是「暴動罪」?對該控罪有什麼了解? 證人:
「 被告在會面中容易忟憎、暴燥和不耐煩。被告個人認為沒有破壞物品不算是暴動。證人承認沒有向被告複述暴動控罪的元素,亦沒有在報告寫出來。被告有向證人提及過他被 CCTV拍攝到,覺得擔心。證人向辯方指出是否適合答辯是有一籃子因素,在六個元素裡面要考慮整體,而不是單一元素,在第13至第17段,被告知道有律師代表他,和知道與律師溝通是重要的。

[1145] 證人作供完畢

由於下一位證人還未抵達,審訊延後至1230。

[1233] 開庭

傳召王醫生作供
[不會依賴他的報告]

🔶️辯方主問
王醫生稱被告在小欖覆診時情況嚴重,有幻聽和思覺失調,曾向他處方藥物,服藥後思覺失調症狀有減輕 。

🔷️主控覆問
服藥後有好轉,證人稱是靠觀察和依靠病人的感覺,加上病人自己透露的情況。

證人作供完畢

[1243]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二 (13/6) 1430 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