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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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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五庭
#謝沈智慧法官
#20220212大圍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潘 (27) 🛑已還押逾15個月

控罪:有意圖而縱火罪
2022年2月12日在大圍新翠邨足球場無合法辯解而破壞屬於房屋委員會的一架垃圾車,和一個檢測站帳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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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承認一項有意圖而縱火,於2022年2月12日新翠邨足球場用火損毀一架垃圾車及新冠檢測站帳篷。

【案情撮要】

檢測站佔地約3000平方米,有一入口及一出口,5個採樣站帳篷。當日有30名職員,排隊人數約30-50人。

控方首兩名證人為採樣站員工,當時看見有一個垃圾桶沒關上,內有白煙冒出,被告其時站在垃圾桶附近,因此欲上前查問。

其後看到被告將垃圾桶推向採樣站B15帳篷方向,並以噴霧劑噴向垃圾桶,後有白煙繼續冒出,火勢轉較猛烈,期間被告曾大叫「走呀,你哋走呀」。被告稍後被4名檢測站職員制服,其時見到被告手持止汗劑,並在被制服期間大叫「香港人反抗」。

事件當中無人受傷,檢測站帳篷價值$500、垃圾桶$710元,均有燒過的痕跡。被告當時身穿灰外套、黑褲、黑鞋,左右褲袋均有止汗噴劑。

被告在警署作供時對事件保持緘默,只稱不同意防疫政策。

【被告背景】

被告94年出生,家庭背景較複雜,曾有一個非社運案底,於2021被判緩刑,本案是在緩刑期間干犯。

控方呈上被告社交媒體帖文,內容包括曾責罵前行政長官、政治meme、黑警死全家、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及天滅中共等。

控方補充上訴庭就縱火案並無指引,及呈上有關助燃劑的案例,指出助燃劑屬加刑因素。辯方回覆指,如在已有火頭再加助燃劑為用於「助燃」,但若為在起火時使用止汗劑則未必屬「助燃」。謝沈法官不同意,指同意案情中已驗到有兩種不同化學成份,可顯示垃圾桶內發現止汗劑化學成分,而有易燃劑已經屬於助燃因素。辯方沒有補充並重申不清楚垃圾桶內有什麼其他物品。

辯方鄭大律師其後詳述被告個人及家庭背景,被告因當時疫情嚴重其工作而不滿,2021年相關的案例亦是因不滿打針政策而犯案。受眾多事件影響,被告心入面認為因政府防疫政策有問題而起,但辯方律師指被告未有深思,未能詳細指出政府不足之處。謝沈法官斥「社會事件無影響佢份工咩?」。

辯方指部分Facebook帖文及截圖均為轉發朋友,謝沈法官指轉發朋友帖文之前已用具政治色彩圖作頭像或帖文,如「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及卡通。

辯方呈上案例,並指案例中於密閉及擠擁的環境下縱火較本案在足球場上嚴重。官斥檢測站有小朋友、有職員、亦可能有老人家,附近有傷健人士院舍,嚴重程度不比辯方所指的案例輕微。

謝沈法官指「被告批評政府防疫政策不足,針又唔打,又燒檢測站,點控制疫情?」辯方回答,從他們的溝通中,認為被告難以解釋原因,但希望透過事件引起公眾關注政府防疫不足的問題。律師指被告當時在防疫政策上分析能力不足,未必能夠好好思考有關問題。如法庭提出賠償令,被告家人可立刻作賠償。

謝沈法官認為本案案情與被告精神狀況有關,先押後以索取精神科報告及檢視醫院令是否適合。案件押後至2023年6月12日 1600時,被告期間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0915銅鑼灣 #審訊 [5/9] 下午

👤羅(20)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羅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香港銅鑼灣 軒尼斯道 駱克道 港鐵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前高級警司區永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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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韋浩棠大律師
辯方代表: #蘇信恩大律師

📌裁決:
被告面對一項襲擊警務人員,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修訂後為,羅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香港銅鑼灣駱克道港鐵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前高級警司區永樑。


📌永久終止聆訊
根據案例,考慮是否永久終止聆訊,法庭需考慮

1.綜使有不同的補救措施,但被告沒有可能得到公平審訊及堅持檢控會導致濫用權利。
2.在非常有的情況,即使公平的審訊是可能的,但因為涉及到濫用程序,令到法院的司法公正及適當性受到侵犯,使整個控行動被污染及被濫用。

概括而言,即使重審都沒有以上情況出現,因此法庭否決了辯方申請。

📌特別事項
在特別事項中,控方需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他們依賴的指稱被告所作的招認,是在公平情況下錄取。而證供顯示,被告當時眼睛被噴胡椒噴霧不久。錄取口供亦前無手語專家在場,PW2當時已知被要使用助聽器。

根據P4顯示,被告被捕後於9月16日被警方羈留下送醫院,驗出額頭、頸部、兩邊肩膊邊、左手及右手食均有擦傷傷勢。
X光片顯示左邊第7及第8節骼骨有骨裂,右邊第10節輕度移位。
本席認為不論受傷原因為何,不論是被合法還是非法毆打、錄取口供前是否知被告骨裂及移位情況,事後看來也是不適合的。

根據案情,當時情況並沒有迫切性要短時間錄取口供。本席認為警方應等適合的手語專家到場才為被告錄取口供,當然現在已經有新的指引。

法庭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指稱招認於公平情況下錄取,因此會剔除相關口供。

📌一般事項
錄影片段所見,案發的時間地點有大量人群集。現場混亂,警方執勤時受到巨大壓力。
辯方所指的情況,即因男子A突發逃跑,而導致在場人士擁向男子A,引致被告失平衡而跌向正伸出胡椒噴霧的PW1,令到PW1 誤以為被告想搶胡椒噴霧是有機會發生的。
PW2指,被告向它作出口招認「我一時衝動先會打警察,阿sir對唔住,俾次機會我」。當中提到「打警察」。而控方案情是,被告搶PW1的胡椒噴霧。「毆打 」、「襲擊」等在法律上是復雜的法律觀念,一般沒受過法律訓練的門外漢未必能夠掌握。而案發時被告是位16歲的學生,沒刑事紀錄,非常不可能會將搶胡椒噴霧說成「打警察 」,本席不接納這方面證據。

根據警方拍攝片段所見,一名不知名便警員,在事發不久於只有警察在場的銅鑼灣港鐵站內向PW1講「我同阿sir對埋故仔先」。
在理解任何文字,需要先知前因後果、語境等,控方對此無提相關警員資料。
考慮到案發不久PW1仍未錄取口供,而地點是只有警員在場的室內空間。不論該不知名警員說以上說話時只是態度輕率,還是另有別情,都是令人不安。

本席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干犯有關控罪,因此裁定罪名不成立🎉

法庭現正處理辯方的訟費申請 。
法庭最終命令控辯雙方提交詳細書面陳詞。如有需要安排開庭處理,法庭會另行通知。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8/30]

下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已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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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 開庭

傳召PW9 警員15010 何溢新(音)

🔹控方主問
被委派為本案調查員,負責睇CCTV,警方片段和網上公開媒體片段,從中揾各被告人,睇片前有睇過各人相片、衣著和裝備的外貌特徵;做法由被告被拘捕後,倒帶找尋他的行蹤,如在其他片段中認出某被告,會截圖並用紅色圈圈出。

🎥播放多條片段給PW9辯認,指出係D1,辯方不爭議身份,D1在置地廣場外行人路向東行,後來警方在雪廠街包抄,D1走回置地緊急出口凹位,控方指D1在途中除下白色口罩,隨後被警員集體截查和拘捕。

🎥播放8條片段指出係D3,辯方不爭議身份,見D3在置地廣場外行人路向西行,戴著圍巾手套,在路障附近觀看,在渣打銀行大廈干諾道中出口徘迴。

播片未完

[16:00] 休庭,案件押後至星期三(31/5) 09:30同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30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5.29
[2023.05.28-06.0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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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3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案件管理聆訊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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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11:00
👥盧,鄺,柯,陳,吳,黃(17-29) #續審 [25/33] (#1118理大 暴動 3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區 域 法 院8樓24庭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李(31) #續審 [4/6] (#20200701灣仔 公眾妨擾)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黃,何,馬,王宗堯,吳,林(21-41) #續審 [2/44]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2項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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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屈麗雯裁判官
🕝14:30
👤朱(26)🛑已還押14日 🔥#判刑 (#0914淘大 2項企圖阻差辨公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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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鄺嘉傑(29) 6項洗黑錢 #馬會戶口洗黑錢
10:00 區域法院第廿九庭 💩李謀任(59) 串謀詐騙 洗黑錢 #傑出華人呃中銀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鄧嘉民(43) 暴動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兆俊(24) 7項在公職中行為失當 #又老作口供
【05月30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2/44]

🕥10:30
📍#高等法院第七庭 #案件管理聆訊

🕚11:0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25/33]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25/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8代表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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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內容

[1110開庭]

D8肺炎測驗呈陽性,申請缺席聆訊,需後補醫生證明
D7肚屙,需安排坐犯人欄外
D12仍有發燒,缺席聆訊

📌特別事項
背景:辯方爭議警方在替被告拍攝照片時,是在沒有警戒下,似是一個部分重組案情partial reconstruction 的情況下執行

📌主控向法庭呈交最後證人列表,更新了的證物列表

🔹控方特別事項陳詞
▶️有關PW23是否誠實可靠
PW23盤問時提及曾看過PW22幫D13戴上手套,PW23後改口,控方指PW23在審訊中作供雖不情楚,不圓滑,但不代表不可靠。

▶️有關相片有否reconstruction發生
控方不同意相片有案件重組情況發生。第一張相係拘捕番嚟警署既狀態,控方指其他相係d13擁有既證物影反出黎,係被拘捕時的狀態。林官指拘捕後和到達紅磡警署各影一張屬合理,但質疑如果狀態已改變,然後警員叫d13穿回裝蓄是否屬reconstruction,續指以「 據稱現場」的描述去指示拍照時被告的狀態是否partial reconstruction。控方指此案被告承認背包屬於他。根據其他案例,警方有權拍照,亦不應視為reconstruction

▶️有關D13無律師之爭議
控方指PW22曾作供指如D13稱要律師會答允。

▶️有關D13無pol153之爭議
案發現場難以發pol153, 押解之警員亦無pol153在身,及後之警員亦因工作無閑發pol153

▶️有關D13不知自己權利之爭議
控方指交付D13予PW22時周圍情況混亂,不適宜作警介,加上PW22的工作不負責向被告解釋其權利。拍攝前需無警介但PW23有問D13是否同意拍攝,需然無用確實字眼,但被告應知道其權利。D13亦無講自己要見律師。

🔸辯方特別事項陳詞
警員17781接收被告時沒有問A6當時被告的衣着和有否帶着手套等資訊。11781稱忘記了被告有沒有索帶,而於警署時沒有看到索帶,但有手套,忘記有沒有反手扣在身後 。辯方質疑由警車至紅磡警署怎會看不到有沒有反鎖身後,但卻指看見手套。押解被告時間包括在警車上,其實時間很長,沒有理由看不到被告有沒有雙方被反扣!

反之證人只留意被告有帶手套?PW23很多時間次序,人物都講得不清楚,連17781有幫被告帶手套都說得十分混亂!之後又改了證供說是不記得,但沒有否認是11781幫被告帶上手套。

辯方續指A6無講過被告有手套,如果有應該在A6替被告上索帶時看到。加上A6沒有向17781講過被告截停時之衣着,因此17781在此方面的證供屬傳聞證供/自己認知。

辯方代表認為拍攝案件重演的照片是傳聞證供,13515做案件重組沒有說警誡詞,被告是在不知道自己權利的情況下拍攝案件重演照;13515拍攝前沒有向被告進行警介,亦無向其解䆁pol153,雖然13515指出有向被告講可以拒絕拍照,但卻從來沒有在警員記事冊中有相關記錄。縱使13515解釋沒有記錄因為需要進行拍攝工作,但記錄需時不長,再者證人後來也沒有做過任何補錄,辯方指出證人口供完全冇提及被告有點頭。辯方指出13515根本無告知被告可以拒絕拍攝,況且即使被告點頭亦不代表同意。

13515拍攝完後忘記誰人把證物放回,證供混亂。13515問17781被告在現場的衣着,然後由17781整理好被告的狀態後便開始拍攝,然後13515指出由17781替被告戴上手套和頸箍,後來13515改口指忘記係咪有人幫被告捕帶手套進行拍攝。辯方指質疑此證人可信性。辯方亦指出拍攝後才向被告出示羈留人士通知書係專登,因為被告知悉通知書後除即要求要搵律師和父親,辯方指出警方做法不恰當。

警員只稱被告有點頭,辯方認為被告點頭並不代表同意,也可代表被告聽到;而所有情況都沒有當時的文字記錄;有關收到羈留人士通知書後,被告知道自己有權找律師了,為何之前不要求?明顯是之前未聽到有關拍照時的案件重組亦有不合程序的地方:犯案過程由警員估計及期望,明顯是加強證供,對被告不公平!

辯方指出有案例是被告承認當時情況,然後警方叫被告做案件重組,但此案件不同。辯方解釋因為警方所拍攝之情況不是由被告先向13515自行招應,而是根據警員所希望得到之結果拍攝。

辯方續指書包咩上與否各拍攝一張,面罩戴上與否各拍攝一張的情況屬demonstration ,證供價值低。即使控方指出被告承認背囊屬於他,此情況也是在承認事實才知道,拍攝該刻警員根本不清楚。

辯方指出無警介亦冇向被告解釋羈留人士通知書,拍照時沒有律師在場,指出此批相片證據價值低。

📍特別事項裁決
關於D3的5張相片,林官裁定接納由臨時證物接納為正式證物💢

📌各辯方法律代表均沒有中段陳述

📍法庭裁定
D2 D4 D7 D8 D12 D13表面證供成立

[1201完庭]

案件押後至8月21日 09:30續審,續審期21/8-7/9

💛感謝臨時直播員💛
【05月30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判刑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14淘大 #判刑

朱(26)

控罪:
(1) 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7128。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921。

(3) 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622。

📌背景
淘大商場衝突事件中共有7名被告,其中一人被裁定非法集結罪脫,另有5人被裁定罪成後分別判即時監禁或入勞教中心,判刑時有裁判官提到案件有拖延,律政司歷時兩年才向控方提供法律意見,對被告構成不公,本案被告為七人中最後一人裁決。

🛑2023-05-16裁決控罪(1) (2)及(3)均罪名成立‼️

辯方代表:#蕭錦濤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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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6開庭]

🔸辯方大律師陳述背景報告:
被告非常勤奮,學習雖不是一帆風順,但憑努力最終可就讀學位課程;為人孝順,樂意幫助朋友,兼職幫補家計;對家人做成影響深接歉意;
被告父母、妹妹、女朋友、好友、助理教授都有為他寫信求情;
被告這行動是因曾用合法方式表達意見卻不成功,才以非法方式表達,目前已感後悔,他是個不善於言語表達的人,慣以行動表達關懷,曾捐血捐錢給有需要的人;
整家人都願意支持他走以後的路。

辯方大律師援引案例:
1案情較輕的郭案(雷射光照警員),李運騰官考慮受傷時間短,判刑7星期;
2.較重的阻撓警員執行職務案與本案相似,刑期為8個星期

有關延誤檢控:
由2019年9月警方已收到證據,到2022年5月檢控,期間三年多的困擾,到今天生活學業人生規劃做成很大影響

🛑判刑
裁判官認為被告背景良好,但辯方援引之兩宗案例與本案不同,不能作為參考。因手持水樽企圖阻撓警務人員執法;但亦接納辯方指警員傷勢並不嚴重,有關延誤檢控:裁判官不認為警方是刻意延誤,因警方兩年後得律政司的法律意見,期間警方有與律政署討論案件,不過,同類案件數量繁多,需要較長時間處理,則不可作延誤的理由,故將因此獲輕微減刑2星期,考慮被告沒有刑事紀錄,願意改過自新及有獎學金就讀學位,加上良好背景亦減兩星期,以3個月的量刑期,最判刑:2個月2星期

[1511完庭]

📌手足即時申請保釋(期望在外完成論文)裁決官即時開庭裁決

[1532再開庭]

🔸保釋申請獲批,條件如下:

1.一萬元保釋金
2.居住原來住址
3.交出旅遊證件
4.每日於2100-0000向警署報到

裁判官批准被告以上述條件保釋等候上訴

[1544完庭]

💛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701灣仔 #審訊 [4/6]

D2:李(31)

控罪:
(1)-(2)引起公眾妨擾罪
兩位被告各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02號至308號集成中心外(該位置)引致煙霧發放,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D1 已經認罪,🔴還押至審結後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

================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馮振華大律師
#梁麗慖大律師

📌結案陳詞
🔹控方
採納書面陳詞,PW1及PW2作供己交代7月23日在D2家中及教育中心搜出證物情況, PW3負責化驗,三人口供可靠。D2作供提到同D1一起到灣仔但不知道D1放置發煙霧裝置,控方認為作供不可靠。相關煙霧彈特性為延後爆炸、出白煙,遺下殘餘物質,PW3證實三種在D2家中及教育中心找到物質混合可產生煙霧彈,特性同上。D1及D2七月一日先孭背囊上教育中心,之後離開不見背袋去灣仔即發生煙霧彈爆炸,法庭可作推論3樣物品於7月1日也在教育中心存放。當日屬特別日子現場有不少人聚集,樓上商業樓宇亦有不少人。爆炸品必然影響當時市民對治安產生恐𒣷。
🔸辯方陳詞及回應
採納書面陳詞,補充證物 P14片段,電梯內見到被告D1曾插樽在後褲袋同另一段片見樽蓋不同顏色。控方本案控罪原為爆炸相關,但最後改為現在控罪,實際是否爆炸同本案冇關,希望法庭對控方剛才提及爆炸不作考慮。
本案7月1日發生,警方7月23日上門搜到可作引起煙霧物質,但如PW3報告所言物質非罕見並有很多用途,是漂白丸消毒劑、機油、剎車油。片段也沒見D2曾拿爆炸材料。
控方指2人1917時一同入洗手間,D1 在1919離開,D2遲廿多秒1920 時離開,數字上D2花了3分鐘去廁所並同D1對話並非不合理。
控方指2人在快樂𑶶廁所混和物品,由D2提供物品,但片段見D2離開廁所攜有黃色樽'如已混和為何仍帶住用剩物品引人注目?其實該樽只是作供提及飲品。再者混和只需一人,2人進入厠所亦會令人起疑。引用同控方相同案例指公眾妨擾要證明對公眾有重大影響如多人受影響,本案沒有證據煙霧濃度,實際有沒有發出有害氯氣,法庭是否可作足夠合理推論。法官反問指除實際效果,亦可能因行為令社會對治安產生不安恐慌。辯方指該物品產生煙霧及聲響不大,譖在影響很難以客觀量度,並以食煙雪茄及炒餸產生煙火比喻,難以控告公眾妨擾。

D2案件押後至6月10日 1000 D2作裁決,期間加回警署報到條件繼續保釋

認罪D1判刑視乎D2裁決再定日子處理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英語聆訊
#郭偉健法官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提訊

💢#不是聲援💢

🚹🚹白衣暴徒🚹🚹

💩鄧嘉民(43)

控罪:
(1) 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連同鄧懷琛、吳偉南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連同鄧懷琛、吳偉南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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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大律師說他們仍需時閱讀大量法律文件,和給予被告法律意見,早前曾與控方就控罪商討,但控方的答覆對被告而言並不利,故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8月15日14:30再訊。法庭批准。

被告以原有保釋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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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就控罪1和2,鄧懷琛和吳偉南經審訊後被法官葉佐文裁定罪成,當時法官葉佐文就控罪1和2對鄧懷琛予以監禁5年作起數,而吳偉南則予以監禁4年作起數。最後鄧懷琛就這2項控罪和另外2項控罪被判處總刑期為監禁7年,而吳偉南被判處總刑期為則為監禁4年。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31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5.30
[2023.05.28-06.0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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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6個月 #續審 [60/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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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葉,黃,陳,吳,羅,黃,陳,袁,葉(20-35) #裁決 (#1112中環 暴動 8項蒙面 未能出示身分證 無牌管有無線電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黃,何,馬,王宗堯,吳,林(21-41) #續審 [3/44]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2項刑事損壞)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吳,陳,李,陳,梁(22-25) #續審 [9/30] (#1112中環 暴動 5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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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屈麗雯裁判官
🕝14:30
👤馬(22) #裁決 (#20210521中環 組織受禁羣組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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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16名被告(21-39) #新案件 (#0831太子 非法禁錮 阻差辦公或襲警 刑事毁壞 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牌管有無線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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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6樓11庭
👨🏻‍⚖️李志豪裁判官
🕞15:30
👤黃(19) #續審 [2/1] (#20221001深水埗 侮辱國旗 2項侮辱香港區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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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五庭 🐶鍾志恒(37)和另四人 在賭場賭博 口罩令 #非法賭檔捉到休班警
11:00 高等法院第廿三庭 🐶龍少泉(55) 2項欺詐 #呃房貸
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劉潔兒(49) 盜竊 #停職女警偷貴帽
【05月31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3/44]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60/9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裁決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831太子 #新案件

16名被告
( 非法禁錮 刑事損壞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襲警 無牌管有無線電)

消息指16名被告將於今天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

正庭籌(應為39張)會於14:15時在五樓大堂派發,另設電視轉播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姚勳智法官 #裁決
#1112中環

A1:葉(26)/ A2:黃(35)/ A3:陳(26)/
A4:吳(20)/ A5:羅(22)/ A6:黃(26)/
A7:陳(23)/ A8:袁(24)/ A9:葉(29)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至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A1-A6和A9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1個口罩(A1-A3和A6)、1條圍巾(A5)、和1個防毒面罩(A4和A8)。

控罪9: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A9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身為需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的人,未能在警員18094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控罪10: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在沒有領取電訊牌照的情況下,管有1套無線電收發器具,即「Olympia R500」無線電收發機。

控罪1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5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2個火機、1套六角匙、1把扳手、1罐噴漆、和1個載有以上物品的工具箱,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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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已預備書面詳盡判詞, 稍後會交給各辯方代表。

控方案情指出2019年11月12日下午12時許至3時許, 在中環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一帶有近千名示威者聚集, 示威者破壞交通燈及巴士, 在馬路燃起火堆, 築起傘陣與警方對峙。警方於下午3時許推進, 示威者逃至置地廣場逃生出口時被截停被捕, 當中包括本案9位被告。

裁決:
D1, 2, 4, 5, 7, 8被裁定明知發生暴動而停留在現場, 部分人更穿黑衣, 憑藉身處現場鼓勵其他暴動參與者。控方已就控罪(1)達成毫無合理疑點。各被告暴動及蒙面罪名成立
D4早前已就控罪(10)認罪, 罪名成立
D5就控罪(11)罪名成立

D3, 6, 9當時出現在該處的確相當可疑, 但根據片段, 控方未能達成毫無合理疑點證明控罪(1)。3位被告就暴動及蒙面罪名不成立。

暴動罪成的6位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法庭會為他們索取背景報告, 6位需要還押🛑,押後至6月23日1430處理求情及判刑。

求情及相關案例需於2星期內交到法庭。證物方面, 涉及暴動的物品充公, 個人財物交還被告。D3及D6呈上的證物留在法庭存檔。

D9早前已就控罪(9)認罪, 罰款$1500, 從擔保金中扣除。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續審 [3/44]

黃,何,馬,王宗堯,吳,林(21-41)

控罪:
- 暴動
-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 2項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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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9] 開庭

播放片段前,控方向法庭指出草圖023顯示的綜合大數 議員入 口2,公民廣場等在草圖上的位置。添美道直行見到有示威者,對開的公民廣場亦佈滿示威者,並衝擊議員入口2。

控方指出D14有承認部份事實,但是辯方代没有承認,希望所有代表可以列為承認事實。

控方亦指出「影片擇要沒被承認」。

🎥控方播放影片
播放共11小時9分鐘的精華片段
從29段開始播放 ; 正在播放片段P21,於1301時開始播放。

兩份同意事實附件四顯示出片段的實際時間。

片段中議員入口2 (左上角位置(被擊地方)) ; 於1308時及1327時看到有人群聚集。

播放精華片段中主要是示威者衝擊立法會大樓和部份立法會議員勸告和阻止示威者的行動。

[1119 ] 小休20分鐘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9/30]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
[09:40] 開庭

傳召PW9 警員15010 何溢新(音),本案調查員,負責睇片段,從中揾各被告,睇片前有睇過各人相片、衣著和裝備的外貌特徵,如在片段中認出某被告,會截圖並用紅色圈圈出。

🔹繼續控方主問

🎥再播放多2條片段給PW9辯認,指出其中一人係D3,他從雪廠街方向跑回置地廣場外,企入凹位人群中,控方特別指出他除去頭上圍巾,除去背囊套;證人指出辨認特徵:孭背囊外有深色套,頭髮扎馬尾,黑色面罩,穿藍色恤衫,八分吊腳深色褲,深色鞋,身形高大健,戴手套,跑步姿勢有少少特別。

再有3條警方片段宣佈拘捕,被搜身時的情況。

🎥播放5條片段給PW9辯認,指出其中一人係D4,辯方不爭議身份,片段時間由15:25~15:39,包括置地廣場外行人路、緊急出口凹位的CCTV,和警方拍攝的片段;控方指D4穿着灰色T恤,綠色長袖外套,黑色鞋,孭黑色背囊,瘦身材,短頭髮,在凹位被截查前除口罩。

因D7代表未到庭,控方先處理D8
🎥播放8條片段給PW9辯認,指出其中一人係D8,辯方不爭議身份,片段包括置地廣場外行人路、迪生店鋪門外的CCTV,和警方拍攝的片段;控方指D8孭背囊,穿着長袖藍色恤衫,面有面罩,戴深色帽,波鞋長褲,在置地廣場外行人路向東行,因有警員包抄,D8跑回頭,途中除咗帽掉在地上,停在迪生外被截查,後被拘捕和搜身。

D7律師正從高等法院趕來,D1律師呈上高等法院上訴庭案例 CACC 266/2013,引用判詞指D1挑戰生理鹽水成為呈堂證物,應該當一般事項處理,辯方會在適當時候陳辭;彭官因應案例,同意作一般事項處理,並無對辯方做成不公,裁定暫准證物PP9生理鹽水轉為證物P9。

休庭等候D7律師。

[11:37] 開庭,#田奇睿大律師 向法庭報到

🎥控方播放9條片段給PW9辯認,指出其中一人係D7,辯方不爭議身份,片段包括置地廣場外行人路、迪生店鋪門外的CCTV,和警方拍攝的片段;控方指D7穿着白T shirt ,孭背囊,有面罩,戴深色帽,波鞋長褲;在置地廣場外行人路上來回跑動,途中除咗口罩,除咗帽掉在地上,停在迪生外被截查,後被拘捕和搜身。

[12:02]🔸辯方盤問

D3律師
同意除了閉路電視片段和警方拍攝的片段之外,沒有其他媒體片段影到D3。
辯方播方另一段控方證物P141(1),係拍攝干諾道中和畢打街交界的行人路的CCTV,證人同意在14:49:52~14:52:57期間,D3在片段中出現。

其他辯方律師無盤問,控方無覆問。

控方餘下要處理第二份承認事實,但因 #田奇睿大律師 在昨晚同知各方,指控方的片段時間有出入,各大律師需要時間攞指示,申請押後。

案件押後至明日(1/6) 14:30同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
【05月31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5: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一庭 #續審[2/1]
已有,謝謝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續審 [3/44]

D1:黃(20)/ D3:何(21)/ D7:馬(30)
D8:王宗堯(42)/ D11:吳(26)/ D14:林(25)
上述為被起訴時年齡。

控罪:
- 暴動
-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 2項刑事損壞

===================
[0939] 開庭

- 還押中的 D3何 這幾天均有上庭 (待處理是否適宜答辯)

播放片段前,控方向法庭指出草圖023顯示的綜合大樓議員入口2,公民廣場等在草圖上的位置。添美道直行見到有示威者,對開的公民廣場亦佈滿示威者,並衝擊議員入口2。

控方指出D14有承認部份事實,但是辯方代没有承認,希望所有代表可以列為承認事實。

控方亦指出「影片擇要沒被承認」。

🎥控方播放影片
播放共11小時9分鐘的精華片段
從29段開始播放 ; 正在播放片段P21,於1301時開始播放。

兩份同意事實附件四顯示出片段的實際時間。

片段中議員入口2 (左上角位置(被擊地方)) ; 於1308時及1327時看到有人群聚集。

播放精華片段中主要是示威者衝擊立法會大樓和部份立法會議員勸告和阻止示威者的行動。

📹立法會CCTV(1301開始)
位置:議員入口2

- 此片段只有D14 承認片中顯示內容,控方請其他辯方也考慮承認片中事實,以省卻法庭時間。控方指片中1308-1310 議員入口近添美道開始有人聚集,當時只有3-4名保安在內應對,1320(聽唔切邊個)聯絡警方要求協助

- 1326控指有人聚集似有些事件發生。1327開始見有人以硬物敲打,有人避開,大樓內記者上前拍攝,警察到場

📹1328-1330
片段影像顯示和上片時間相若

📹tvb新聞片段
(按:見樓內警舉紅旗,有議員阻止衝擊玻璃,有警員發射胡椒噴劑 )

📹SoRec 片段 & cctv 立法會
- 兩片影像顯示時間相若
(按:見紙皮車推向玻璃,警員不斷警告,片段中有一人聲講唔好打空城,指係差佬鬼計;有另一人指呢到民陣遊行中點,唔好搞散佢;見有議員和示威者對話)

SoRec 片段顯示許智峯和示威者對話,示威者指「我地可以點,人都死埋,我地做到d咩」;議員叫樓內警察唔好出黎住;警方揚聲器大聲指暴力示威者現正參與非集結;

朱凱迪指會保護大家,立法會係空城,應指向材鄭月娥;有議員指欲向樓內指揮官傾兩句,希望樓內警員先除下豬嘴,警方嗌mic指已極度克制;

示威者想再衝,林卓廷叫大家冷靜d,示威者問尊貴議員係咪驚無工番,鄺俊予指在保護大家,雙方不斷爭執 ;

示威者: 我地仲有咩揀呀,揀左好多日啦…有乜野係值得呀宜家,交俾我地呀;有人問示威者有無諗父母感受,有人回應「我地諗我地d仔女呀…」另一人道「宜家有幾個人死左啦…」;

有示威者想拉林卓廷走;有人以物品打向玻璃,和議員周旋良久後有示威者以車推向玻璃,在場有聲音叫加油、䆁放義士等、反送中、香港人等

[1119 ] 小休20分鐘
[1144 ] 續審

📹續播片,序列第九片段
( 按:見示威者續以車推向玻璃)
📹播另一片,序列第十片段
(高角度拍攝示威者以物推向玻璃)

- 播完1300-1630的片段-

警方片段
📹播放序列第十一片段,政總內高處影出公民廣場
片段見立法會大樓旁的公民廣場對出,控指可以看到有人掟雞蛋擲向和以laser pen照向政總內的警員方向。

📹播放序列第十二片段,政總內地面影出公民廣場
警員大聲嗌mic 指不要擲仼何野入政總和立法會範圍,指行為破壞社會安寧

[1259] 午休,案件於下午 2:30 在第八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10521中環  #裁決

馬(22)

控罪:組織受禁羣組聚集
被控於2021年5月21日晚上9時55分,在中環皇后大道中與戲院里交界,組織受禁群組聚集,違反599G章《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聚集)規例》第6(1b)條。

背景:
被告曾演唱英文版《願榮光歸香港》,街頭表演曾四度被警方拘捕。他在2020年7 月及8月分別以阻差辦公、藏有攻擊性武器等3罪名被拘捕,警方曾以調查為由扣起他的結他和音箱。他其後僅被票控「樂器造成的噪音煩擾」及「擴音器造成的噪音煩擾」兩罪,審訊後脫罪。

他在2020年8月被控在表演期間無戴口罩,違反599I章《預防及控制疾病(佩戴口罩)規例》,審訊後罪成罰款$3500。

在2021年5月21日,原被控「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充公結他及擴音器,他獲准保釋,並需要每月到警署報到。至去年11月警方結案,繼而向法庭申請傳票控告他違反599G章《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聚集)規例》第6(1b)條「組織受禁羣組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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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9 開庭

1450 完

📌裁決速報
罪名不成立

簡短理由:
案中主要依賴警員證人,但其沒有全部目擊整個過程。警員攝錄的片段無紀錄案發情況,警員也無紀錄「受禁群組聚集」參與者的身分,執法行為與證供不一致,現場如出現受禁群組聚集,否則警員必定會拍照或攝錄,且警員口供及記事冊均無紀錄聚集人群多項細節,故裁定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新案件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答辯
👤11名被告(21-39) #0831太子

D1顧(27)/ D2劉(28)/ D3葉(21)/
D4許(29)/ D5蔡(26)/ D6郭(39)/
D7劉(26)/ D8黎(25)/ D9楊(28)/
D10林(32)/ D11鍾(31)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D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控罪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33531。

控罪4:企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4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企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0507、警員7889、和警員33531。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D5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 與王XX,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

控罪6: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7: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8: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8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9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10: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0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在沒有領取電訊牌照的情況下,管有1部作無線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套"Baofeng"無線電收音機。

控罪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排期提訊:

控方表示已經準備好答辯,但得悉辯方有押後案件的申請,就此申請控方的立場是不反對。

辯方向法庭申請將本案押後至2023年7月27日14:30,以讓被告索取法律意見。法庭批准,並表示屆時會聽取答辯。

📎保釋申請:

控方不反對所有被告在候訊其間保釋,但希望他們遵守更嚴格的條件。辯方提出保釋申請。法庭考慮控辯雙方的陳詞後,批准所有被告的保釋申請,條件如下:

。現金擔保3000元
。不得離開香港,包括中國內地和澳門
。須在24小時內交出旅遊證件,包括有效或無效的BNO和其他無效的證件
。於報稱地址居住
。住所有變前24小時通知所屬警署
。每週須到警署報到1次

*法庭另批准D6在稍後特定時間短期離港,並下令D6在返港後須在特定時間內到警署報到和交出旅遊證件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新案件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答辯
👥馬,蔡(27-29) #0831油麻地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馬(27)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港鐵油麻地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1把槌仔連摺刀、64粒鋼珠、53粒塑膠珠、21粒波子、和1把彈射器。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蔡(29)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港鐵油麻地站大堂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3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排期提訊:

控方表示已經準備好答辯,但得悉辯方有押後案件的申請,就此申請控方的立場是不反對。

辯方向法庭申請將本案押後至2023年7月28日14:30,以索取文件和法律意見。法庭批准,並表示屆時會聽取答辯。

📎保釋申請:

控方不反對所有被告在候訊其間保釋,但希望他們遵守更嚴格的條件。辯方提出保釋申請。法庭考慮控辯雙方的陳詞後,批准所有被告的保釋申請,條件如下:

。現金擔保3000元
。不得離開香港,包括中國內地和澳門
。須在24小時內交出旅遊證件,包括有效或無效的BNO和其他無效的證件
。於報稱地址居住
。住所有變前24小時通知所屬警署
。每週須到警署報到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