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0915銅鑼灣 #審訊 [5/9]
👤羅(20)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羅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香港銅鑼灣軒尼斯道港鐵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前高級警司區永樑。
------------
控方代表: #韋浩棠大律師
辯方代表: #蘇信恩大律師
📌特別事項表證裁決:
裁判官考慮過辯方陳詞,就特別事項裁定被告慬慬需要答辯。
就特別事項,被告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辯方特別事項案情完結。
辯方採納早前的中段陳詞作為特別事項結果陳詞,只有一句補充。現在控方需達毫無合理疑點。
📌特別事項裁決:
法庭裁定控方無法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有關口供是在公平情況下錄取,因此法庭會剔除PP8,9,10 ,11證供,相關證物會剔除及歸還控方。
控方確認一般事項案情完結。
雙方其後再就一段事項作最後陳詞。
裁判官表示需時考慮,押後至1130。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鄧少雄裁判官
#0915銅鑼灣 #審訊 [5/9]
👤羅(20)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羅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香港銅鑼灣軒尼斯道港鐵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前高級警司區永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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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韋浩棠大律師
辯方代表: #蘇信恩大律師
📌特別事項表證裁決:
裁判官考慮過辯方陳詞,就特別事項裁定被告慬慬需要答辯。
就特別事項,被告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辯方特別事項案情完結。
辯方採納早前的中段陳詞作為特別事項結果陳詞,只有一句補充。現在控方需達毫無合理疑點。
📌特別事項裁決:
法庭裁定控方無法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有關口供是在公平情況下錄取,因此法庭會剔除PP8,9,10 ,11證供,相關證物會剔除及歸還控方。
控方確認一般事項案情完結。
雙方其後再就一段事項作最後陳詞。
裁判官表示需時考慮,押後至1130。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0915銅鑼灣 #審訊 [5/9]
👤羅(20)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羅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香港銅鑼灣軒尼斯道港鐵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前高級警司區永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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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韋浩棠大律師
辯方代表: #蘇信恩大律師
📌特別事項表證裁決:
裁判官考慮過辯方陳詞,就特別事項裁定被告僅僅需要答辯。
就特別事項,被告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辯方特別事項案情完結。
辯方採納早前的中段陳詞作為特別事項結果陳詞,只有一句補充。現在控方需達毫無合理疑點。
📌特別事項裁決:
法庭裁定控方無法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有關口供是在公平情況下錄取,因此法庭會剔除PP8,9,10 ,11證供,相關證物會剔除及歸還控方。
控方確認一般事項案情完結。
雙方其後再就一段事項作最後陳詞。
裁判官表示需時考慮,押後至1130。
1132開庭
控方於表證裁決前申請更改控罪詳情中不受爭議但不一致的街道名稱,即將軒尼詩道 改為駱克道。
控罪詳細更正為,羅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香港銅鑼灣軒尼斯道 駱克道 港鐵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前高級警司區永樑。
(按:其實幾年前睇條控罪都已覺得R頭…)
被告重新答辯否認控罪。
📌表證裁決:
裁判官考慮過辯方陳詞,再次裁定被告僅僅需要答辯。
就一般案情,被告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
結案陳詞方面,辯方採納所有口述及書面陳詞,唯一補充係舉證要達至毫無合理疑點。
裁判官表示需時考慮,案件押後至1430。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鄧少雄裁判官
#0915銅鑼灣 #審訊 [5/9]
👤羅(20)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羅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香港銅鑼灣軒尼斯道港鐵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前高級警司區永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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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韋浩棠大律師
辯方代表: #蘇信恩大律師
📌特別事項表證裁決:
裁判官考慮過辯方陳詞,就特別事項裁定被告僅僅需要答辯。
就特別事項,被告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辯方特別事項案情完結。
辯方採納早前的中段陳詞作為特別事項結果陳詞,只有一句補充。現在控方需達毫無合理疑點。
📌特別事項裁決:
法庭裁定控方無法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有關口供是在公平情況下錄取,因此法庭會剔除PP8,9,10 ,11證供,相關證物會剔除及歸還控方。
控方確認一般事項案情完結。
雙方其後再就一段事項作最後陳詞。
裁判官表示需時考慮,押後至1130。
1132開庭
控方於表證裁決前申請更改控罪詳情中不受爭議但不一致的街道名稱,即將軒尼詩道 改為駱克道。
控罪詳細更正為,羅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香港銅鑼灣
(按:其實幾年前睇條控罪都已覺得R頭…)
被告重新答辯否認控罪。
📌表證裁決:
裁判官考慮過辯方陳詞,再次裁定被告僅僅需要答辯。
就一般案情,被告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
結案陳詞方面,辯方採納所有口述及書面陳詞,唯一補充係舉證要達至毫無合理疑點。
裁判官表示需時考慮,案件押後至1430。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24/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8代表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
上午內容
[0941開庭]
D12法律代表稱D12今天身體不適,已前往應診,申請今天在D12缺席下,繼續聆訊。林官批準。
📌傳召PW33 歐惠思(音) (證物室文書警員)
🔹控方主問
證人案發時至今駐守西九龍警察總部證物室。
控方詢問證物P453 CMIS系統(CMIS : Case Management and Investigation system)紀錄中,第二行的“From / To”由何人輸入。 證人表示由系統自行產生。控方再問列表中好多資訊,由誰人輸入。證人答由自已輸入UI password,林得康輸入。
林官向證人指出在座各位都對系統並不熟悉,提醒證人詳細作答。以大EO (main evidence officer)林得德的五個記項作說明,第一個"confirm & received" 顯示from 林得康 to 區惠思” 是如何得出。證人稱輸入UI password後再按confirm 就會有以上資料及時間。
林官再問看紀錄,上面有兩個人名,即是接收證物雙方都需要輸入,是否各自在各自的辯公室就可做到? 證人稱需交接雙方當面交收證物後,在系統輸入各自的UI 密碼,系統自動列出”From & To” 相應警員資料。
控方詢問有關系統的"Movement type",證人稱系統可選擇,視乎交接屬何種類便。當時由自已選擇。
🔸D4辯方盤問
辯方指出P453缺少iPhone 及 SIM card ,證人回答由另一證物警員林月平處理,而記項157至最後的記項則全部由證人接收。於2020年2月6日由大EO林得康面對面交上證人手上。
證人確認記項173的手套與另一對黑灰手套均由林得康於2020年1月14日傳入,共17疊證物。
證人再補充正式交收日期為1月14日。 因當時有關RN19000526的案件證物數量多,需花時間覆檢證物描述。
辯方問有關RN19000526確實的證物數目,證人指有過百件。證人亦確認自已身為證物室文書助理,有警員交來的證物都要接受。但對當時林得康是一大堆交上,自已再擇日處理,還是分幾次交上,證人稱時間太耐,沒有印象。
辯方指出CMIS系統上有1月14日及2月6日兩個"confirm &received"的日子。 證人解釋因系統需要輸入證物及完成第一次“confirm& received”,才能輸入"movement record",屆時林德康才能取證物往化驗室化驗。
辯方詢問於2020年1月14日,林德康有兩次交收證物的紀錄,當時相隔一小時。詢問證人是否兩次都見到林得康本人。證人確認,稱所有交接紀錄都需要雙方在場。
林官指林德康於1月14日,分兩次交收手套?證人確認。林官再問事實上呢? 證人稱當其時林德康交上好多袋證物。而入機需時,不會一次過同一日入機。
林官再引述證人早前供詞指入機需要兩人UI password? 證人確認。林官不解證人又稱因手套在1月14日化驗,所以提早入機,其餘15件證物2月6日才入機,即兩日林都在場? 證人回答兩人在場入機。
林官引述證人供詞指證物多,需緩急先後,即2月6日入機的證物早前已接收?證人確認,指入完機後會聯絡林得康到場當面輸入UI password。
辯方指紀錄上,172及174兩對手套,林得康於2020年2月6日12:05交回手套入證物室。證人確認。
辯方問由接收證物至確認交收證物期間,即1月14至2月5日,證物室是否需負上證物的責任?證人不明問題。辯方再問證物室會不會保管及承擔責任。證人答證物會根據不同Ap分開,不存在證物遺失的問題。辯方指保管證物22日間,證物的保存地點? 證人答在西九總部3樓的證物倉。澄清平時辦公的地點叫證物室,存放證物為證物倉。平時由證人及林月平看守。
林官表示困惑,問即係企在倉外駐守?證人答由證物室警員保管鎖匙。
🔹控方覆問
證人確認沒有遺失過鎖匙。
📌承認事實處理
針對D4的個人財物證物去向,即$840.7現金和打火機,雙方考慮是否仍需傳召更多證人出席作供,包括當時接更的值日1官。
辦方建議將被D4個人財物證物更改只有身份證。
林官明白辯方關注,指屬稱D4的證物非全部屬於D4,爭議警方處理證物出錯。傳召接更的值日官,相信只會確認到接更時間、交接的警員及證物有否受非法干擾。針對D4個人財物證物,是否有需要傳召全部有份處理過D4證物或監管證物處理程序的警員出庭作供?
辯方立場只會簽只包含被告身份證的個人財物。
林官稱如果自己是代表被告,就唔會簽,應交由控方證明。認為同意事實或承認證物可由雙方相討或各自表述。難道控方今天不能傳召接更的值日官,又要申請押後? 建議只需接更的值日官確認接誰人更,中間有沒有收到投訴。望控辯雙方商討。
最終雙方同意用65C的形式呈上接更值日官 DO45437的口供,確認當值期間沒有收到投訴。列為承認事實P1G。
📌D4證物爭議
辯方稱除證物P72手套及P73黑灰手套的證物鏈沒有問題外,控方無法證明其他屬D4的證物的連慣性,例如沒有證供證明P79的外套拉鏈頭的膠圈為何會剪去或被誰人剪去。而其他有證供的證物則存在疑點。正如早前大EO林得康的供詞中提及2月6日沒有處理過D4的證物(詳見: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621),但今早證物室警員則強調CMIS系統需交接雙方警員當面確認及輸入各自的UI密碼,方為完成系統的證物交收程序。而CMIS系統則顯示除兩對手套外,其餘證物都是2月6日完成"Confirm & received"的證物交收程序。 由此顯示兩證物警員在證物交收的證供存有分歧,除兩對手套外,其餘的15件證物均出現證物鏈不完整。
林官稱不同證人的證供不符只是“weight”的問題,反稱「你都唔會期望EO 7860會記得幾年前的事情」,指出不同證人不同供詞應由法庭定奪不同證人證供的可信性。
建議辯方即日列出反對的證物列表及原因,如有異議就提出,否則就裁定D4的臨時證物作為正式證物。而此舉只是確立D4相關證物的呈堂性,至於不同證物存在不同疑點,法庭再作考慮。
辯方應法庭要求呈上一頁紙的反對證明理由書,反對控方將證物P79的外套呈堂,因控方案情沒有任何供詞講述為何外套拉鏈的膠圈會遺失。
辯同意其他證物呈堂,強調其他證物雖有證供,但存有疑點。
林官稱這是“weight”的問題。
控方補充指外套由接收至化驗都有一段時間,膠圈有機會老化。
辯方反指該證物於1月14號已放置在證物倉內,並不存在風吹雨打,而證人作供曾提及證物會放入大膠袋內,不解膠圈為何會甩。
林官問辯方對外套款式,顏色有沒有爭議?
辯方指其他都有疑點,主要非質疑膠圈,而是質疑警方處理證物上,有機會混淆其他被告的證物。
林官重申,控方質疑的是"weight"的問題。
林官將辯方的反對證物表列為MFI21。
🌟最後裁定證物P66~69(P69為遺失拉鏈膠圈的外套)、72、74~83引入為正式證物。 其中83為相片的放大版。
📌案件管理
控方表示控方證人已全數傳召並作供完畢。
就特別事項,即D13有爭議的數張相是否還原相。辯方取指示後,確認D13不會就特別事項作供或傳召證人。
林官稱即使不會就特別事項作供,亦需雙方作出法律陳詞。重申法庭需確保法庭紀錄齊全。林官推斷控方案情明日可完結,屆時如有中段陳述亦會一併處理。
控辯雙方明天可就特別事項呈上書面陳詞。
[1210 完庭]
案情押後至明日11時處理特別事項陳述。
💛感謝臨時直播員💛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24/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8代表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
上午內容
[0941開庭]
D12法律代表稱D12今天身體不適,已前往應診,申請今天在D12缺席下,繼續聆訊。林官批準。
📌傳召PW33 歐惠思(音) (證物室文書警員)
🔹控方主問
證人案發時至今駐守西九龍警察總部證物室。
控方詢問證物P453 CMIS系統(CMIS : Case Management and Investigation system)紀錄中,第二行的“From / To”由何人輸入。 證人表示由系統自行產生。控方再問列表中好多資訊,由誰人輸入。證人答由自已輸入UI password,林得康輸入。
林官向證人指出在座各位都對系統並不熟悉,提醒證人詳細作答。以大EO (main evidence officer)林得德的五個記項作說明,第一個"confirm & received" 顯示from 林得康 to 區惠思” 是如何得出。證人稱輸入UI password後再按confirm 就會有以上資料及時間。
林官再問看紀錄,上面有兩個人名,即是接收證物雙方都需要輸入,是否各自在各自的辯公室就可做到? 證人稱需交接雙方當面交收證物後,在系統輸入各自的UI 密碼,系統自動列出”From & To” 相應警員資料。
控方詢問有關系統的"Movement type",證人稱系統可選擇,視乎交接屬何種類便。當時由自已選擇。
🔸D4辯方盤問
辯方指出P453缺少iPhone 及 SIM card ,證人回答由另一證物警員林月平處理,而記項157至最後的記項則全部由證人接收。於2020年2月6日由大EO林得康面對面交上證人手上。
證人確認記項173的手套與另一對黑灰手套均由林得康於2020年1月14日傳入,共17疊證物。
證人再補充正式交收日期為1月14日。 因當時有關RN19000526的案件證物數量多,需花時間覆檢證物描述。
辯方問有關RN19000526確實的證物數目,證人指有過百件。證人亦確認自已身為證物室文書助理,有警員交來的證物都要接受。但對當時林得康是一大堆交上,自已再擇日處理,還是分幾次交上,證人稱時間太耐,沒有印象。
辯方指出CMIS系統上有1月14日及2月6日兩個"confirm &received"的日子。 證人解釋因系統需要輸入證物及完成第一次“confirm& received”,才能輸入"movement record",屆時林德康才能取證物往化驗室化驗。
辯方詢問於2020年1月14日,林德康有兩次交收證物的紀錄,當時相隔一小時。詢問證人是否兩次都見到林得康本人。證人確認,稱所有交接紀錄都需要雙方在場。
林官指林德康於1月14日,分兩次交收手套?證人確認。林官再問事實上呢? 證人稱當其時林德康交上好多袋證物。而入機需時,不會一次過同一日入機。
林官再引述證人早前供詞指入機需要兩人UI password? 證人確認。林官不解證人又稱因手套在1月14日化驗,所以提早入機,其餘15件證物2月6日才入機,即兩日林都在場? 證人回答兩人在場入機。
林官引述證人供詞指證物多,需緩急先後,即2月6日入機的證物早前已接收?證人確認,指入完機後會聯絡林得康到場當面輸入UI password。
辯方指紀錄上,172及174兩對手套,林得康於2020年2月6日12:05交回手套入證物室。證人確認。
辯方問由接收證物至確認交收證物期間,即1月14至2月5日,證物室是否需負上證物的責任?證人不明問題。辯方再問證物室會不會保管及承擔責任。證人答證物會根據不同Ap分開,不存在證物遺失的問題。辯方指保管證物22日間,證物的保存地點? 證人答在西九總部3樓的證物倉。澄清平時辦公的地點叫證物室,存放證物為證物倉。平時由證人及林月平看守。
林官表示困惑,問即係企在倉外駐守?證人答由證物室警員保管鎖匙。
🔹控方覆問
證人確認沒有遺失過鎖匙。
📌承認事實處理
針對D4的個人財物證物去向,即$840.7現金和打火機,雙方考慮是否仍需傳召更多證人出席作供,包括當時接更的值日1官。
辦方建議將被D4個人財物證物更改只有身份證。
林官明白辯方關注,指屬稱D4的證物非全部屬於D4,爭議警方處理證物出錯。傳召接更的值日官,相信只會確認到接更時間、交接的警員及證物有否受非法干擾。針對D4個人財物證物,是否有需要傳召全部有份處理過D4證物或監管證物處理程序的警員出庭作供?
辯方立場只會簽只包含被告身份證的個人財物。
林官稱如果自己是代表被告,就唔會簽,應交由控方證明。認為同意事實或承認證物可由雙方相討或各自表述。難道控方今天不能傳召接更的值日官,又要申請押後? 建議只需接更的值日官確認接誰人更,中間有沒有收到投訴。望控辯雙方商討。
最終雙方同意用65C的形式呈上接更值日官 DO45437的口供,確認當值期間沒有收到投訴。列為承認事實P1G。
📌D4證物爭議
辯方稱除證物P72手套及P73黑灰手套的證物鏈沒有問題外,控方無法證明其他屬D4的證物的連慣性,例如沒有證供證明P79的外套拉鏈頭的膠圈為何會剪去或被誰人剪去。而其他有證供的證物則存在疑點。正如早前大EO林得康的供詞中提及2月6日沒有處理過D4的證物(詳見: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621),但今早證物室警員則強調CMIS系統需交接雙方警員當面確認及輸入各自的UI密碼,方為完成系統的證物交收程序。而CMIS系統則顯示除兩對手套外,其餘證物都是2月6日完成"Confirm & received"的證物交收程序。 由此顯示兩證物警員在證物交收的證供存有分歧,除兩對手套外,其餘的15件證物均出現證物鏈不完整。
林官稱不同證人的證供不符只是“weight”的問題,反稱「你都唔會期望EO 7860會記得幾年前的事情」,指出不同證人不同供詞應由法庭定奪不同證人證供的可信性。
建議辯方即日列出反對的證物列表及原因,如有異議就提出,否則就裁定D4的臨時證物作為正式證物。而此舉只是確立D4相關證物的呈堂性,至於不同證物存在不同疑點,法庭再作考慮。
辯方應法庭要求呈上一頁紙的反對證明理由書,反對控方將證物P79的外套呈堂,因控方案情沒有任何供詞講述為何外套拉鏈的膠圈會遺失。
辯同意其他證物呈堂,強調其他證物雖有證供,但存有疑點。
林官稱這是“weight”的問題。
控方補充指外套由接收至化驗都有一段時間,膠圈有機會老化。
辯方反指該證物於1月14號已放置在證物倉內,並不存在風吹雨打,而證人作供曾提及證物會放入大膠袋內,不解膠圈為何會甩。
林官問辯方對外套款式,顏色有沒有爭議?
辯方指其他都有疑點,主要非質疑膠圈,而是質疑警方處理證物上,有機會混淆其他被告的證物。
林官重申,控方質疑的是"weight"的問題。
林官將辯方的反對證物表列為MFI21。
🌟最後裁定證物P66~69(P69為遺失拉鏈膠圈的外套)、72、74~83引入為正式證物。 其中83為相片的放大版。
📌案件管理
控方表示控方證人已全數傳召並作供完畢。
就特別事項,即D13有爭議的數張相是否還原相。辯方取指示後,確認D13不會就特別事項作供或傳召證人。
林官稱即使不會就特別事項作供,亦需雙方作出法律陳詞。重申法庭需確保法庭紀錄齊全。林官推斷控方案情明日可完結,屆時如有中段陳述亦會一併處理。
控辯雙方明天可就特別事項呈上書面陳詞。
[1210 完庭]
案情押後至明日11時處理特別事項陳述。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續審 [28/19]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 8) / D5:謝(28) / D8:戴(29) /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已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審訊首天認罪,待審訊裁決時才處理判刑,期間批準保釋。
—————————————————
控方代表: #黃志遠大律師
(拉布王 1.0)
⏺結案陳詞
雙方均已交書面結案陳詞並採納。
🔹控方
拉布王1.0 主控黃大律師上星期六才增加補充陳詞,辯方及法庭指頁數頗多及內附不少案例今早仍未看完。黃主控指會以口頭講解,陳詞共有5個重點會需要一些時間,講解時會展示截圖,地圖及證物協助,如需要也會引用陳詞內一共四十多個案例。
1)回應D2、D3及D5 法律代表指特別事項依賴2個CCTV 片段要求法庭予以較低比重
證物Cam8及cam18兩個CCTV拍攝內容表面真確,同證人作供及多段網上新聞一致,互相支持,法庭可完全予以百份百比重,或許CCTV之顯示時間不完全準確,可能同其他片段或實時有出入,但不損拍到事件之過程
2)非法集結地點、範圍,時間
非法集結地點在太古站C出口,非法集結時間22:38-22:45。控方不同意D2及D5代表所指非法集結只在22:43-22:45發生,控方立場是出了車廂大批人手持長型物件在月台上電梯行去C出口,之後出現白煙堵路。辯方庭上反對控方無限擴展集結範圍至月台及上出口通道,控方證人從沒提及月台有相關非法集結,控方收回月台範圍,引用盧健民案集結是流動性,範圍應該包括前往太古C出口通道、C出口,出口中庭,對出行人路及馬路。有線電視及Now新聞可見記者由馬路走到中庭及C出口只需3至5秒,範圍只差十多米。而辯方指集結只在C出口對出西行馬路,不包括利嘉閣控方絕不同意,主控庭上播放P117 看中國片段,片段雖然沒有實時顯示,但認為對集結範圍有證據價值
3)被告有沒有參與指稱非法集結
D8及D9代表提出湯偉雄案例指衣物並非完全可作依賴被告有份參與。王主控引用郭啓安法官處理之厚福街暴動案例,衣物及裝備可作環境證據推論,也可同被捕時反應如逃跑一併考慮,主控指地鐵通道CCTV 22:39 時大批示威裝束人士單向行往C出口,只間中有人反方向往月台,直至22:45才見大批示威者反方向退回月台,整體所見再引用梁敬慈案例,身穿示威者衣著及身上物品出現現場沒可能是無辜途人。
4)D1、D4及D9管有雷射筆議題
D1有一支4級雷射筆在背囊內找到;
D4 有一支3B級雷射筆在褲袋找到;
D9 有兩支4級雷射筆在背囊內找到。
辯方代表律師爭議找到之雷射筆是攜有與管有不同,沒有證據曾在場使用過,控方要證明D1及D9物品方便隨時取出使用,主控一再引述多宗案例指以衣著(黑衣,手袖、頭盔)、出現地點法庭可作推論各人管有並打算使用,強調本案雷射筆電池沒有如案例拆出分開擺放。
5)針對每個被告之陳詞逐一回應
D1
警員行動前沒有警告不影響控罪元素。有沒有逃跑,反抗並非唯一依賴證據是否犯法。反駁代表律師陳詞所指證人口供不符,認為對控罪元素不受影響
D2
爭議CCTV Cam 8及18比重已回應,暴動時間長短七分鐘亦已表示立場,有冇破壞社會安寧交由法官判斷。D2作供指看過Icable新聞知北角站混亂而去太古站控方指不可信及不可靠D2及D8戴住毛巾被警員帶住來回C出口及警車幾次,法庭可收看片段檢視身上毛巾。由於CCTV及網上片段實時有出入,引致一些時間上差別希望法庭注意不影響事件發生過程。D2地鐵站回家較坐巴士直接及快卻不打算咁做是否合理由法庭決定。重申非法集結地點不只行車路,D2所在利嘉閣附近行人路也包括。
D3
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不同意辯方爭議沒有作相關行為,明白被告沒有作供,口頭招認因沒警誡也不受接納。身份辨認可留意被告被帶署時衣著。
D4
回覆法官被告案發時為16歲,管有雷射筆是否攻擊性武器交由法庭裁定。控方立場非法集結範圍不限於西行車線。D4作供之出現及裝備解釋是否合理辯解請法庭決定,希望注意雷射筆是放褲袋。
D5
明白被告爭議集結範圍及時間,集結只有2分鐘及在西行車線,不反對往C出口通道CCTV出現為D5。控方指證人畫面認出D5,2242時人羣已走出馬路阻塞交通,集結已發生,人羣單向由月台走到C出口,D5多次同D8一起出現,停留多時不出閘不合理等等認為控方已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D8
CCTV cam 8及18兩鏡頭存在時差,辯方計算指17秒,控方不同意。就算沒有逃走反抗也有足夠環境證供
D9
被告𠄘認身上所有物品爭議沒有意圖使用,同意筆上有danger and avoid eye exposure字眼。就算沒有逃走反抗,控方也有足夠環境證供。
🔸辯方陳詞及回應
⏺D1
被告有上庭作供,穿黑衣及有雷射筆在背囊已作解釋
⏺D2
拉方指毛巾問題,pw2及 PW8作供支持不到被捕時有毛巾在身上。非法集結範圍今天被主控擴闊至站內通道,辯方認為通道,C出口及利嘉閣也不包括,因有不少人行來行去。看中國片段勉強只有雷射光出現吻合口供,其他拍攝片段時間不能確定。法庭如接納 PW20認出之人為D2,配合 icable片段見在利嘉閣是沒有跟大隊行。
⏺D3
控方批評NOWTV片段模糊卻是自己呈堂,其實可以不用。PW10搜出證物有受阻拍不到,D3立場是PW10及 PW16作供不可信不可靠,尤其 PW16指D3拉扯他跌下,3秒電光火石間是否足夠證明被告有意圖
⏺D4
控方直至今天對非法集結範圍搖擺不定,PW5及PW6圖上只記下範圍在康山道西行車路,開案也不盡責清楚定義。被告身上衣物,雷射筆位置等已作書面解釋不再詳述。
⏺D5
非法集結範圍擴至利嘉閣,但該處只有人企門外,被告在右方走出並非在非法集結地點
⏺D8採納書面陳訶
⏺D9
短短十多秒出現難以證明被告犯案
1722 今日完畢
📌保釋
D1申請臨時更改條件,6月17日離港往澳門一天,控方反對。
聽罷陳詞法庭批准D1申請,其他人以原有條件擔保✅
案件押後至7月14日 0930 同一法庭作裁決及處理D7之判刑。控方本星期內交今日口頭補充書面重點,辯方保留進一步回應。
💛感謝臨時直播員💛
⏺直播員按:下午開庭後劉官指本星期取消放假處理本案文件,主控今天又逐點回應引伸更多文書工作,要求主控就今日所作口頭講解提供簡短書面紀錄。其實拉布王回應缺乏組織能力,又大量引用各級法院不同非法集結、雷射筆案例,一再播放不同片段及再將雷射筆呈堂,不時重覆書面陳詞浪費不少時間。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續審 [28/19]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 8) / D5:謝(28) / D8:戴(29) /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已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審訊首天認罪,待審訊裁決時才處理判刑,期間批準保釋。
—————————————————
控方代表: #黃志遠大律師
(拉布王 1.0)
⏺結案陳詞
雙方均已交書面結案陳詞並採納。
🔹控方
拉布王1.0 主控黃大律師上星期六才增加補充陳詞,辯方及法庭指頁數頗多及內附不少案例今早仍未看完。黃主控指會以口頭講解,陳詞共有5個重點會需要一些時間,講解時會展示截圖,地圖及證物協助,如需要也會引用陳詞內一共四十多個案例。
1)回應D2、D3及D5 法律代表指特別事項依賴2個CCTV 片段要求法庭予以較低比重
證物Cam8及cam18兩個CCTV拍攝內容表面真確,同證人作供及多段網上新聞一致,互相支持,法庭可完全予以百份百比重,或許CCTV之顯示時間不完全準確,可能同其他片段或實時有出入,但不損拍到事件之過程
2)非法集結地點、範圍,時間
非法集結地點在太古站C出口,非法集結時間22:38-22:45。控方不同意D2及D5代表所指非法集結只在22:43-22:45發生,控方立場是出了車廂大批人手持長型物件在月台上電梯行去C出口,之後出現白煙堵路。辯方庭上反對控方無限擴展集結範圍至月台及上出口通道,控方證人從沒提及月台有相關非法集結,控方收回月台範圍,引用盧健民案集結是流動性,範圍應該包括前往太古C出口通道、C出口,出口中庭,對出行人路及馬路。有線電視及Now新聞可見記者由馬路走到中庭及C出口只需3至5秒,範圍只差十多米。而辯方指集結只在C出口對出西行馬路,不包括利嘉閣控方絕不同意,主控庭上播放P117 看中國片段,片段雖然沒有實時顯示,但認為對集結範圍有證據價值
3)被告有沒有參與指稱非法集結
D8及D9代表提出湯偉雄案例指衣物並非完全可作依賴被告有份參與。王主控引用郭啓安法官處理之厚福街暴動案例,衣物及裝備可作環境證據推論,也可同被捕時反應如逃跑一併考慮,主控指地鐵通道CCTV 22:39 時大批示威裝束人士單向行往C出口,只間中有人反方向往月台,直至22:45才見大批示威者反方向退回月台,整體所見再引用梁敬慈案例,身穿示威者衣著及身上物品出現現場沒可能是無辜途人。
4)D1、D4及D9管有雷射筆議題
D1有一支4級雷射筆在背囊內找到;
D4 有一支3B級雷射筆在褲袋找到;
D9 有兩支4級雷射筆在背囊內找到。
辯方代表律師爭議找到之雷射筆是攜有與管有不同,沒有證據曾在場使用過,控方要證明D1及D9物品方便隨時取出使用,主控一再引述多宗案例指以衣著(黑衣,手袖、頭盔)、出現地點法庭可作推論各人管有並打算使用,強調本案雷射筆電池沒有如案例拆出分開擺放。
5)針對每個被告之陳詞逐一回應
D1
警員行動前沒有警告不影響控罪元素。有沒有逃跑,反抗並非唯一依賴證據是否犯法。反駁代表律師陳詞所指證人口供不符,認為對控罪元素不受影響
D2
爭議CCTV Cam 8及18比重已回應,暴動時間長短七分鐘亦已表示立場,有冇破壞社會安寧交由法官判斷。D2作供指看過Icable新聞知北角站混亂而去太古站控方指不可信及不可靠D2及D8戴住毛巾被警員帶住來回C出口及警車幾次,法庭可收看片段檢視身上毛巾。由於CCTV及網上片段實時有出入,引致一些時間上差別希望法庭注意不影響事件發生過程。D2地鐵站回家較坐巴士直接及快卻不打算咁做是否合理由法庭決定。重申非法集結地點不只行車路,D2所在利嘉閣附近行人路也包括。
D3
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不同意辯方爭議沒有作相關行為,明白被告沒有作供,口頭招認因沒警誡也不受接納。身份辨認可留意被告被帶署時衣著。
D4
回覆法官被告案發時為16歲,管有雷射筆是否攻擊性武器交由法庭裁定。控方立場非法集結範圍不限於西行車線。D4作供之出現及裝備解釋是否合理辯解請法庭決定,希望注意雷射筆是放褲袋。
D5
明白被告爭議集結範圍及時間,集結只有2分鐘及在西行車線,不反對往C出口通道CCTV出現為D5。控方指證人畫面認出D5,2242時人羣已走出馬路阻塞交通,集結已發生,人羣單向由月台走到C出口,D5多次同D8一起出現,停留多時不出閘不合理等等認為控方已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D8
CCTV cam 8及18兩鏡頭存在時差,辯方計算指17秒,控方不同意。就算沒有逃走反抗也有足夠環境證供
D9
被告𠄘認身上所有物品爭議沒有意圖使用,同意筆上有danger and avoid eye exposure字眼。就算沒有逃走反抗,控方也有足夠環境證供。
🔸辯方陳詞及回應
⏺D1
被告有上庭作供,穿黑衣及有雷射筆在背囊已作解釋
⏺D2
拉方指毛巾問題,pw2及 PW8作供支持不到被捕時有毛巾在身上。非法集結範圍今天被主控擴闊至站內通道,辯方認為通道,C出口及利嘉閣也不包括,因有不少人行來行去。看中國片段勉強只有雷射光出現吻合口供,其他拍攝片段時間不能確定。法庭如接納 PW20認出之人為D2,配合 icable片段見在利嘉閣是沒有跟大隊行。
⏺D3
控方批評NOWTV片段模糊卻是自己呈堂,其實可以不用。PW10搜出證物有受阻拍不到,D3立場是PW10及 PW16作供不可信不可靠,尤其 PW16指D3拉扯他跌下,3秒電光火石間是否足夠證明被告有意圖
⏺D4
控方直至今天對非法集結範圍搖擺不定,PW5及PW6圖上只記下範圍在康山道西行車路,開案也不盡責清楚定義。被告身上衣物,雷射筆位置等已作書面解釋不再詳述。
⏺D5
非法集結範圍擴至利嘉閣,但該處只有人企門外,被告在右方走出並非在非法集結地點
⏺D8採納書面陳訶
⏺D9
短短十多秒出現難以證明被告犯案
1722 今日完畢
📌保釋
D1申請臨時更改條件,6月17日離港往澳門一天,控方反對。
聽罷陳詞法庭批准D1申請,其他人以原有條件擔保✅
案件押後至7月14日 0930 同一法庭作裁決及處理D7之判刑。控方本星期內交今日口頭補充書面重點,辯方保留進一步回應。
💛感謝臨時直播員💛
⏺直播員按:下午開庭後劉官指本星期取消放假處理本案文件,主控今天又逐點回應引伸更多文書工作,要求主控就今日所作口頭講解提供簡短書面紀錄。其實拉布王回應缺乏組織能力,又大量引用各級法院不同非法集結、雷射筆案例,一再播放不同片段及再將雷射筆呈堂,不時重覆書面陳詞浪費不少時間。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8/30]
上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已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
[11:20] 開庭
辯方D1律師向法庭申請出庭令,傳召劉女士作辯方證人,她作證在相關時間同D1一齊,控方不反對,彭官批准傳召劉女士作「不在犯罪現場證供」證人,辯方要補回通知書,可以省略12日前通知的要求。
傳召PW8 偵輯警員8634 楊俊傑(音)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16:00收到通知,係關於在中區有多人被捕,需要協助,於是離開警察總部去北角警署,16:20到達,16:50押解D1去見值日官陳國威(音),D1無要求,17:05 去臨時帳篷搜身,搜出和檢取咗一頂藍色cap帽,一個藍黑色背囊,一頂漁夫帽,一張八達通卡,一部手提電話,被告身上仲有其他物品,例如生理鹽水、水樽、身份證和個人財物無被檢舉,放入另一個證物袋,由D1看管,之後帶佢去調查區,17:10~19:13向被告發出被扣留人士通知書,做警誡會面紀錄,19:30鑒證科人員替D1影相、攞指模,個人財物一直由被告看管,19:53向被告發出警誡會面紀錄副本,佢有簽收,19:56 交被告畀值日官。
關於生理鹽水,只記得係數支,當刻認為無需要檢取,係個人判斷,20:05時見PW7 48989,本案總證物員,將檢取咗嘅證物交俾48989保管,包括拘捕通知書,會面記錄,簽收記錄,有話俾佢聽,D1在會面紀錄有嘢講和大致內容,有提搜身時搵到嘅物品。
呈上P16會面紀錄,在第5頁被告回答第7題:「…我估係生理鹽水,我仲未知咩事就跟着人跑…」。
彭官補充該句說話前一句:「有人“第”咗幾支膠樽…」。
[11:52] 🔸辯方盤問
D1律師
關於D1嘅有兩份記錄,一份係警員記事冊,另一份係Pol 154;呈上記事冊,內容寫17:06搜完身,點取物品包括藍色cap帽、背囊、漁夫帽、八達通卡和電話,仲有五項物品係被告着住嘅衫褲鞋襪,並無任何敏感物品發現,PW8解釋「敏感」指係可疑物品。
PW8唔同意律師指一定要檢取,當時當刻無需要檢取,要知道係用嚟洗眼,有可能相關,所以有話俾接收證物警肙48989知道。
律師指48989話PW8無講過(唔同意);PW8唔記得準確有幾多支,估計係三至六支,約8~10cm大小,記憶中有兩款,唔記得幾多支大幾多支細、和咩顏色,係在背囊嘅大格搵到。
律師指被告被搜身後,PW8與他有對話,和向值日官講:「呢個犯乜嘢都冇,不如放咗佢」(唔同意),PW8呢度被告係藝員,係因為有問佢職業,唔同意曾上網查被告資料;唔同意有分享家庭照片,唔同意曾經與被告有友善對話,同意在過程中被告態度合作。
唔同意律師只生理鹽水不是在背囊搵到,唔同意在整個處理被告過程中無出現過生理鹽水,唔同意在記錄中無寫生理鹽水係講唔通,因為當作個人物品。
最後律師詢問證人的家中人物(與相片有關),證人表示不是。
其他律師無盤問
[12:28]🔹控方覆問
唔同意話無同48989講生理鹽水。
隨後控辯相方和彭官相議如果處理有關生理鹽水的爭議,應當案中案或一般事項,未有定論。
案件押後到14:30續審。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8/30]
上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已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
[11:20] 開庭
辯方D1律師向法庭申請出庭令,傳召劉女士作辯方證人,她作證在相關時間同D1一齊,控方不反對,彭官批准傳召劉女士作「不在犯罪現場證供」證人,辯方要補回通知書,可以省略12日前通知的要求。
傳召PW8 偵輯警員8634 楊俊傑(音)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16:00收到通知,係關於在中區有多人被捕,需要協助,於是離開警察總部去北角警署,16:20到達,16:50押解D1去見值日官陳國威(音),D1無要求,17:05 去臨時帳篷搜身,搜出和檢取咗一頂藍色cap帽,一個藍黑色背囊,一頂漁夫帽,一張八達通卡,一部手提電話,被告身上仲有其他物品,例如生理鹽水、水樽、身份證和個人財物無被檢舉,放入另一個證物袋,由D1看管,之後帶佢去調查區,17:10~19:13向被告發出被扣留人士通知書,做警誡會面紀錄,19:30鑒證科人員替D1影相、攞指模,個人財物一直由被告看管,19:53向被告發出警誡會面紀錄副本,佢有簽收,19:56 交被告畀值日官。
關於生理鹽水,只記得係數支,當刻認為無需要檢取,係個人判斷,20:05時見PW7 48989,本案總證物員,將檢取咗嘅證物交俾48989保管,包括拘捕通知書,會面記錄,簽收記錄,有話俾佢聽,D1在會面紀錄有嘢講和大致內容,有提搜身時搵到嘅物品。
呈上P16會面紀錄,在第5頁被告回答第7題:「…我估係生理鹽水,我仲未知咩事就跟着人跑…」。
彭官補充該句說話前一句:「有人“第”咗幾支膠樽…」。
[11:52] 🔸辯方盤問
D1律師
關於D1嘅有兩份記錄,一份係警員記事冊,另一份係Pol 154;呈上記事冊,內容寫17:06搜完身,點取物品包括藍色cap帽、背囊、漁夫帽、八達通卡和電話,仲有五項物品係被告着住嘅衫褲鞋襪,並無任何敏感物品發現,PW8解釋「敏感」指係可疑物品。
PW8唔同意律師指一定要檢取,當時當刻無需要檢取,要知道係用嚟洗眼,有可能相關,所以有話俾接收證物警肙48989知道。
律師指48989話PW8無講過(唔同意);PW8唔記得準確有幾多支,估計係三至六支,約8~10cm大小,記憶中有兩款,唔記得幾多支大幾多支細、和咩顏色,係在背囊嘅大格搵到。
律師指被告被搜身後,PW8與他有對話,和向值日官講:「呢個犯乜嘢都冇,不如放咗佢」(唔同意),PW8呢度被告係藝員,係因為有問佢職業,唔同意曾上網查被告資料;唔同意有分享家庭照片,唔同意曾經與被告有友善對話,同意在過程中被告態度合作。
唔同意律師只生理鹽水不是在背囊搵到,唔同意在整個處理被告過程中無出現過生理鹽水,唔同意在記錄中無寫生理鹽水係講唔通,因為當作個人物品。
最後律師詢問證人的家中人物(與相片有關),證人表示不是。
其他律師無盤問
[12:28]🔹控方覆問
唔同意話無同48989講生理鹽水。
隨後控辯相方和彭官相議如果處理有關生理鹽水的爭議,應當案中案或一般事項,未有定論。
案件押後到14:30續審。
#區域法院第五庭
#謝沈智慧法官
#20220212大圍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潘 (27) 🛑已還押逾15個月
控罪:有意圖而縱火罪
2022年2月12日在大圍新翠邨足球場無合法辯解而破壞屬於房屋委員會的一架垃圾車,和一個檢測站帳篷。
—————
被告承認一項有意圖而縱火,於2022年2月12日新翠邨足球場用火損毀一架垃圾車及新冠檢測站帳篷。
【案情撮要】
檢測站佔地約3000平方米,有一入口及一出口,5個採樣站帳篷。當日有30名職員,排隊人數約30-50人。
控方首兩名證人為採樣站員工,當時看見有一個垃圾桶沒關上,內有白煙冒出,被告其時站在垃圾桶附近,因此欲上前查問。
其後看到被告將垃圾桶推向採樣站B15帳篷方向,並以噴霧劑噴向垃圾桶,後有白煙繼續冒出,火勢轉較猛烈,期間被告曾大叫「走呀,你哋走呀」。被告稍後被4名檢測站職員制服,其時見到被告手持止汗劑,並在被制服期間大叫「香港人反抗」。
事件當中無人受傷,檢測站帳篷價值$500、垃圾桶$710元,均有燒過的痕跡。被告當時身穿灰外套、黑褲、黑鞋,左右褲袋均有止汗噴劑。
被告在警署作供時對事件保持緘默,只稱不同意防疫政策。
【被告背景】
被告94年出生,家庭背景較複雜,曾有一個非社運案底,於2021被判緩刑,本案是在緩刑期間干犯。
控方呈上被告社交媒體帖文,內容包括曾責罵前行政長官、政治meme、黑警死全家、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及天滅中共等。
控方補充上訴庭就縱火案並無指引,及呈上有關助燃劑的案例,指出助燃劑屬加刑因素。辯方回覆指,如在已有火頭再加助燃劑為用於「助燃」,但若為在起火時使用止汗劑則未必屬「助燃」。謝沈法官不同意,指同意案情中已驗到有兩種不同化學成份,可顯示垃圾桶內發現止汗劑化學成分,而有易燃劑已經屬於助燃因素。辯方沒有補充並重申不清楚垃圾桶內有什麼其他物品。
辯方鄭大律師其後詳述被告個人及家庭背景,被告因當時疫情嚴重其工作而不滿,2021年相關的案例亦是因不滿打針政策而犯案。受眾多事件影響,被告心入面認為因政府防疫政策有問題而起,但辯方律師指被告未有深思,未能詳細指出政府不足之處。謝沈法官斥「社會事件無影響佢份工咩?」。
辯方指部分Facebook帖文及截圖均為轉發朋友,謝沈法官指轉發朋友帖文之前已用具政治色彩圖作頭像或帖文,如「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及卡通。
辯方呈上案例,並指案例中於密閉及擠擁的環境下縱火較本案在足球場上嚴重。官斥檢測站有小朋友、有職員、亦可能有老人家,附近有傷健人士院舍,嚴重程度不比辯方所指的案例輕微。
謝沈法官指「被告批評政府防疫政策不足,針又唔打,又燒檢測站,點控制疫情?」辯方回答,從他們的溝通中,認為被告難以解釋原因,但希望透過事件引起公眾關注政府防疫不足的問題。律師指被告當時在防疫政策上分析能力不足,未必能夠好好思考有關問題。如法庭提出賠償令,被告家人可立刻作賠償。
謝沈法官認為本案案情與被告精神狀況有關,先押後以索取精神科報告及檢視醫院令是否適合。案件押後至2023年6月12日 1600時,被告期間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謝沈智慧法官
#20220212大圍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潘 (27) 🛑已還押逾15個月
控罪:有意圖而縱火罪
2022年2月12日在大圍新翠邨足球場無合法辯解而破壞屬於房屋委員會的一架垃圾車,和一個檢測站帳篷。
—————
被告承認一項有意圖而縱火,於2022年2月12日新翠邨足球場用火損毀一架垃圾車及新冠檢測站帳篷。
【案情撮要】
檢測站佔地約3000平方米,有一入口及一出口,5個採樣站帳篷。當日有30名職員,排隊人數約30-50人。
控方首兩名證人為採樣站員工,當時看見有一個垃圾桶沒關上,內有白煙冒出,被告其時站在垃圾桶附近,因此欲上前查問。
其後看到被告將垃圾桶推向採樣站B15帳篷方向,並以噴霧劑噴向垃圾桶,後有白煙繼續冒出,火勢轉較猛烈,期間被告曾大叫「走呀,你哋走呀」。被告稍後被4名檢測站職員制服,其時見到被告手持止汗劑,並在被制服期間大叫「香港人反抗」。
事件當中無人受傷,檢測站帳篷價值$500、垃圾桶$710元,均有燒過的痕跡。被告當時身穿灰外套、黑褲、黑鞋,左右褲袋均有止汗噴劑。
被告在警署作供時對事件保持緘默,只稱不同意防疫政策。
【被告背景】
被告94年出生,家庭背景較複雜,曾有一個非社運案底,於2021被判緩刑,本案是在緩刑期間干犯。
控方呈上被告社交媒體帖文,內容包括曾責罵前行政長官、政治meme、黑警死全家、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及天滅中共等。
控方補充上訴庭就縱火案並無指引,及呈上有關助燃劑的案例,指出助燃劑屬加刑因素。辯方回覆指,如在已有火頭再加助燃劑為用於「助燃」,但若為在起火時使用止汗劑則未必屬「助燃」。謝沈法官不同意,指同意案情中已驗到有兩種不同化學成份,可顯示垃圾桶內發現止汗劑化學成分,而有易燃劑已經屬於助燃因素。辯方沒有補充並重申不清楚垃圾桶內有什麼其他物品。
辯方鄭大律師其後詳述被告個人及家庭背景,被告因當時疫情嚴重其工作而不滿,2021年相關的案例亦是因不滿打針政策而犯案。受眾多事件影響,被告心入面認為因政府防疫政策有問題而起,但辯方律師指被告未有深思,未能詳細指出政府不足之處。謝沈法官斥「社會事件無影響佢份工咩?」。
辯方指部分Facebook帖文及截圖均為轉發朋友,謝沈法官指轉發朋友帖文之前已用具政治色彩圖作頭像或帖文,如「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及卡通。
辯方呈上案例,並指案例中於密閉及擠擁的環境下縱火較本案在足球場上嚴重。官斥檢測站有小朋友、有職員、亦可能有老人家,附近有傷健人士院舍,嚴重程度不比辯方所指的案例輕微。
謝沈法官指「被告批評政府防疫政策不足,針又唔打,又燒檢測站,點控制疫情?」辯方回答,從他們的溝通中,認為被告難以解釋原因,但希望透過事件引起公眾關注政府防疫不足的問題。律師指被告當時在防疫政策上分析能力不足,未必能夠好好思考有關問題。如法庭提出賠償令,被告家人可立刻作賠償。
謝沈法官認為本案案情與被告精神狀況有關,先押後以索取精神科報告及檢視醫院令是否適合。案件押後至2023年6月12日 1600時,被告期間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0915銅鑼灣 #審訊 [5/9] 下午
👤羅(20)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羅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香港銅鑼灣軒尼斯道 駱克道 港鐵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前高級警司區永樑。
------------
控方代表: #韋浩棠大律師
辯方代表: #蘇信恩大律師
📌裁決:
被告面對一項襲擊警務人員,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修訂後為,羅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香港銅鑼灣駱克道港鐵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前高級警司區永樑。
📌永久終止聆訊
根據案例,考慮是否永久終止聆訊,法庭需考慮
1.綜使有不同的補救措施,但被告沒有可能得到公平審訊及堅持檢控會導致濫用權利。
2.在非常有的情況,即使公平的審訊是可能的,但因為涉及到濫用程序,令到法院的司法公正及適當性受到侵犯,使整個控行動被污染及被濫用。
概括而言,即使重審都沒有以上情況出現,因此法庭否決了辯方申請。
📌特別事項
在特別事項中,控方需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他們依賴的指稱被告所作的招認,是在公平情況下錄取。而證供顯示,被告當時眼睛被噴胡椒噴霧不久。錄取口供亦前無手語專家在場,PW2當時已知被要使用助聽器。
根據P4顯示,被告被捕後於9月16日被警方羈留下送醫院,驗出額頭、頸部、兩邊肩膊邊、左手及右手食均有擦傷傷勢。
X光片顯示左邊第7及第8節骼骨有骨裂,右邊第10節輕度移位。
本席認為不論受傷原因為何,不論是被合法還是非法毆打、錄取口供前是否知被告骨裂及移位情況,事後看來也是不適合的。
根據案情,當時情況並沒有迫切性要短時間錄取口供。本席認為警方應等適合的手語專家到場才為被告錄取口供,當然現在已經有新的指引。
法庭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指稱招認於公平情況下錄取,因此會剔除相關口供。
📌一般事項
錄影片段所見,案發的時間地點有大量人群集。現場混亂,警方執勤時受到巨大壓力。
辯方所指的情況,即因男子A突發逃跑,而導致在場人士擁向男子A,引致被告失平衡而跌向正伸出胡椒噴霧的PW1,令到PW1 誤以為被告想搶胡椒噴霧是有機會發生的。
PW2指,被告向它作出口招認「我一時衝動先會打警察,阿sir對唔住,俾次機會我」。當中提到「打警察」。而控方案情是,被告搶PW1的胡椒噴霧。「毆打 」、「襲擊」等在法律上是復雜的法律觀念,一般沒受過法律訓練的門外漢未必能夠掌握。而案發時被告是位16歲的學生,沒刑事紀錄,非常不可能會將搶胡椒噴霧說成「打警察 」,本席不接納這方面證據。
根據警方拍攝片段所見,一名不知名便警員,在事發不久於只有警察在場的銅鑼灣港鐵站內向PW1講「我同阿sir對埋故仔先」。
在理解任何文字,需要先知前因後果、語境等,控方對此無提相關警員資料。
考慮到案發不久PW1仍未錄取口供,而地點是只有警員在場的室內空間。不論該不知名警員說以上說話時只是態度輕率,還是另有別情,都是令人不安。
本席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干犯有關控罪,因此裁定罪名不成立🎉
法庭現正處理辯方的訟費申請 。
法庭最終命令控辯雙方提交詳細書面陳詞。如有需要安排開庭處理,法庭會另行通知。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鄧少雄裁判官
#0915銅鑼灣 #審訊 [5/9] 下午
👤羅(20)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羅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香港銅鑼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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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韋浩棠大律師
辯方代表: #蘇信恩大律師
📌裁決:
被告面對一項襲擊警務人員,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修訂後為,羅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香港銅鑼灣駱克道港鐵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前高級警司區永樑。
📌永久終止聆訊
根據案例,考慮是否永久終止聆訊,法庭需考慮
1.綜使有不同的補救措施,但被告沒有可能得到公平審訊及堅持檢控會導致濫用權利。
2.在非常有的情況,即使公平的審訊是可能的,但因為涉及到濫用程序,令到法院的司法公正及適當性受到侵犯,使整個控行動被污染及被濫用。
概括而言,即使重審都沒有以上情況出現,因此法庭否決了辯方申請。
📌特別事項
在特別事項中,控方需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他們依賴的指稱被告所作的招認,是在公平情況下錄取。而證供顯示,被告當時眼睛被噴胡椒噴霧不久。錄取口供亦前無手語專家在場,PW2當時已知被要使用助聽器。
根據P4顯示,被告被捕後於9月16日被警方羈留下送醫院,驗出額頭、頸部、兩邊肩膊邊、左手及右手食均有擦傷傷勢。
X光片顯示左邊第7及第8節骼骨有骨裂,右邊第10節輕度移位。
本席認為不論受傷原因為何,不論是被合法還是非法毆打、錄取口供前是否知被告骨裂及移位情況,事後看來也是不適合的。
根據案情,當時情況並沒有迫切性要短時間錄取口供。本席認為警方應等適合的手語專家到場才為被告錄取口供,當然現在已經有新的指引。
法庭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指稱招認於公平情況下錄取,因此會剔除相關口供。
📌一般事項
錄影片段所見,案發的時間地點有大量人群集。現場混亂,警方執勤時受到巨大壓力。
辯方所指的情況,即因男子A突發逃跑,而導致在場人士擁向男子A,引致被告失平衡而跌向正伸出胡椒噴霧的PW1,令到PW1 誤以為被告想搶胡椒噴霧是有機會發生的。
PW2指,被告向它作出口招認「我一時衝動先會打警察,阿sir對唔住,俾次機會我」。當中提到「打警察」。而控方案情是,被告搶PW1的胡椒噴霧。「毆打 」、「襲擊」等在法律上是復雜的法律觀念,一般沒受過法律訓練的門外漢未必能夠掌握。而案發時被告是位16歲的學生,沒刑事紀錄,非常不可能會將搶胡椒噴霧說成「打警察 」,本席不接納這方面證據。
根據警方拍攝片段所見,一名不知名便警員,在事發不久於只有警察在場的銅鑼灣港鐵站內向PW1講「我同阿sir對埋故仔先」。
在理解任何文字,需要先知前因後果、語境等,控方對此無提相關警員資料。
考慮到案發不久PW1仍未錄取口供,而地點是只有警員在場的室內空間。不論該不知名警員說以上說話時只是態度輕率,還是另有別情,都是令人不安。
本席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干犯有關控罪,因此裁定罪名不成立🎉
法庭現正處理辯方的訟費申請 。
法庭最終命令控辯雙方提交詳細書面陳詞。如有需要安排開庭處理,法庭會另行通知。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8/30]
下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已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
[14:35] 開庭
傳召PW9 警員15010 何溢新(音)
🔹控方主問
被委派為本案調查員,負責睇CCTV,警方片段和網上公開媒體片段,從中揾各被告人,睇片前有睇過各人相片、衣著和裝備的外貌特徵;做法由被告被拘捕後,倒帶找尋他的行蹤,如在其他片段中認出某被告,會截圖並用紅色圈圈出。
🎥播放多條片段給PW9辯認,指出係D1,辯方不爭議身份,D1在置地廣場外行人路向東行,後來警方在雪廠街包抄,D1走回置地緊急出口凹位,控方指D1在途中除下白色口罩,隨後被警員集體截查和拘捕。
🎥播放8條片段指出係D3,辯方不爭議身份,見D3在置地廣場外行人路向西行,戴著圍巾手套,在路障附近觀看,在渣打銀行大廈干諾道中出口徘迴。
播片未完
[16:00] 休庭,案件押後至星期三(31/5) 09:30同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8/30]
下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已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
[14:35] 開庭
傳召PW9 警員15010 何溢新(音)
🔹控方主問
被委派為本案調查員,負責睇CCTV,警方片段和網上公開媒體片段,從中揾各被告人,睇片前有睇過各人相片、衣著和裝備的外貌特徵;做法由被告被拘捕後,倒帶找尋他的行蹤,如在其他片段中認出某被告,會截圖並用紅色圈圈出。
🎥播放多條片段給PW9辯認,指出係D1,辯方不爭議身份,D1在置地廣場外行人路向東行,後來警方在雪廠街包抄,D1走回置地緊急出口凹位,控方指D1在途中除下白色口罩,隨後被警員集體截查和拘捕。
🎥播放8條片段指出係D3,辯方不爭議身份,見D3在置地廣場外行人路向西行,戴著圍巾手套,在路障附近觀看,在渣打銀行大廈干諾道中出口徘迴。
播片未完
[16:00] 休庭,案件押後至星期三(31/5) 09:30同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30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5.29]
[2023.05.28-06.0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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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3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案件管理聆訊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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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11:00
👥盧,鄺,柯,陳,吳,黃(17-29) #續審 [25/33] (#1118理大 暴動 3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區 域 法 院8樓24庭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李(31) #續審 [4/6] (#20200701灣仔 公眾妨擾)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黃,何,馬,王宗堯,吳,林(21-41) #續審 [2/44]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2項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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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屈麗雯裁判官
🕝14:30
👤朱(26)🛑已還押14日 🔥#判刑 (#0914淘大 2項企圖阻差辨公 襲警)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鄺嘉傑(29) 6項洗黑錢 #馬會戶口洗黑錢
10:00 區域法院第廿九庭 💩李謀任(59) 串謀詐騙 洗黑錢 #傑出華人呃中銀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鄧嘉民(43) 暴動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兆俊(24) 7項在公職中行為失當 #又老作口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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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5.29]
[2023.05.28-06.0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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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3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案件管理聆訊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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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11:00
👥盧,鄺,柯,陳,吳,黃(17-29) #續審 [25/33] (#1118理大 暴動 3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區 域 法 院8樓24庭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李(31) #續審 [4/6] (#20200701灣仔 公眾妨擾)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黃,何,馬,王宗堯,吳,林(21-41) #續審 [2/44]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2項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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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屈麗雯裁判官
🕝14:30
👤朱(26)🛑已還押14日 🔥#判刑 (#0914淘大 2項企圖阻差辨公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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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鄺嘉傑(29) 6項洗黑錢 #馬會戶口洗黑錢
10:00 區域法院第廿九庭 💩李謀任(59) 串謀詐騙 洗黑錢 #傑出華人呃中銀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鄧嘉民(43) 暴動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兆俊(24) 7項在公職中行為失當 #又老作口供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25/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8代表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
上午內容
[1110開庭]
D8肺炎測驗呈陽性,申請缺席聆訊,需後補醫生證明
D7肚屙,需安排坐犯人欄外
D12仍有發燒,缺席聆訊
📌特別事項
背景:辯方爭議警方在替被告拍攝照片時,是在沒有警戒下,似是一個部分重組案情partial reconstruction 的情況下執行
📌主控向法庭呈交最後證人列表,更新了的證物列表
🔹控方特別事項陳詞
▶️有關PW23是否誠實可靠
PW23盤問時提及曾看過PW22幫D13戴上手套,PW23後改口,控方指PW23在審訊中作供雖不情楚,不圓滑,但不代表不可靠。
▶️有關相片有否reconstruction發生
控方不同意相片有案件重組情況發生。第一張相係拘捕番嚟警署既狀態,控方指其他相係d13擁有既證物影反出黎,係被拘捕時的狀態。林官指拘捕後和到達紅磡警署各影一張屬合理,但質疑如果狀態已改變,然後警員叫d13穿回裝蓄是否屬reconstruction,續指以「 據稱現場」的描述去指示拍照時被告的狀態是否partial reconstruction。控方指此案被告承認背包屬於他。根據其他案例,警方有權拍照,亦不應視為reconstruction
▶️有關D13無律師之爭議
控方指PW22曾作供指如D13稱要律師會答允。
▶️有關D13無pol153之爭議
案發現場難以發pol153, 押解之警員亦無pol153在身,及後之警員亦因工作無閑發pol153
▶️有關D13不知自己權利之爭議
控方指交付D13予PW22時周圍情況混亂,不適宜作警介,加上PW22的工作不負責向被告解釋其權利。拍攝前需無警介但PW23有問D13是否同意拍攝,需然無用確實字眼,但被告應知道其權利。D13亦無講自己要見律師。
🔸辯方特別事項陳詞
警員17781接收被告時沒有問A6當時被告的衣着和有否帶着手套等資訊。11781稱忘記了被告有沒有索帶,而於警署時沒有看到索帶,但有手套,忘記有沒有反手扣在身後 。辯方質疑由警車至紅磡警署怎會看不到有沒有反鎖身後,但卻指看見手套。押解被告時間包括在警車上,其實時間很長,沒有理由看不到被告有沒有雙方被反扣!
反之證人只留意被告有帶手套?PW23很多時間次序,人物都講得不清楚,連17781有幫被告帶手套都說得十分混亂!之後又改了證供說是不記得,但沒有否認是11781幫被告帶上手套。
辯方續指A6無講過被告有手套,如果有應該在A6替被告上索帶時看到。加上A6沒有向17781講過被告截停時之衣着,因此17781在此方面的證供屬傳聞證供/自己認知。
辯方代表認為拍攝案件重演的照片是傳聞證供,13515做案件重組沒有說警誡詞,被告是在不知道自己權利的情況下拍攝案件重演照;13515拍攝前沒有向被告進行警介,亦無向其解䆁pol153,雖然13515指出有向被告講可以拒絕拍照,但卻從來沒有在警員記事冊中有相關記錄。縱使13515解釋沒有記錄因為需要進行拍攝工作,但記錄需時不長,再者證人後來也沒有做過任何補錄,辯方指出證人口供完全冇提及被告有點頭。辯方指出13515根本無告知被告可以拒絕拍攝,況且即使被告點頭亦不代表同意。
13515拍攝完後忘記誰人把證物放回,證供混亂。13515問17781被告在現場的衣着,然後由17781整理好被告的狀態後便開始拍攝,然後13515指出由17781替被告戴上手套和頸箍,後來13515改口指忘記係咪有人幫被告捕帶手套進行拍攝。辯方指質疑此證人可信性。辯方亦指出拍攝後才向被告出示羈留人士通知書係專登,因為被告知悉通知書後除即要求要搵律師和父親,辯方指出警方做法不恰當。
警員只稱被告有點頭,辯方認為被告點頭並不代表同意,也可代表被告聽到;而所有情況都沒有當時的文字記錄;有關收到羈留人士通知書後,被告知道自己有權找律師了,為何之前不要求?明顯是之前未聽到有關拍照時的案件重組亦有不合程序的地方:犯案過程由警員估計及期望,明顯是加強證供,對被告不公平!
辯方指出有案例是被告承認當時情況,然後警方叫被告做案件重組,但此案件不同。辯方解釋因為警方所拍攝之情況不是由被告先向13515自行招應,而是根據警員所希望得到之結果拍攝。
辯方續指書包咩上與否各拍攝一張,面罩戴上與否各拍攝一張的情況屬demonstration ,證供價值低。即使控方指出被告承認背囊屬於他,此情況也是在承認事實才知道,拍攝該刻警員根本不清楚。
辯方指出無警介亦冇向被告解釋羈留人士通知書,拍照時沒有律師在場,指出此批相片證據價值低。
📍特別事項裁決
關於D3的5張相片,林官裁定接納由臨時證物接納為正式證物💢
📌各辯方法律代表均沒有中段陳述
📍法庭裁定
D2 D4 D7 D8 D12 D13表面證供成立
[1201完庭]
案件押後至8月21日 09:30續審,續審期21/8-7/9
💛感謝臨時直播員💛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25/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8代表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
上午內容
[1110開庭]
D8肺炎測驗呈陽性,申請缺席聆訊,需後補醫生證明
D7肚屙,需安排坐犯人欄外
D12仍有發燒,缺席聆訊
📌特別事項
背景:辯方爭議警方在替被告拍攝照片時,是在沒有警戒下,似是一個部分重組案情partial reconstruction 的情況下執行
📌主控向法庭呈交最後證人列表,更新了的證物列表
🔹控方特別事項陳詞
▶️有關PW23是否誠實可靠
PW23盤問時提及曾看過PW22幫D13戴上手套,PW23後改口,控方指PW23在審訊中作供雖不情楚,不圓滑,但不代表不可靠。
▶️有關相片有否reconstruction發生
控方不同意相片有案件重組情況發生。第一張相係拘捕番嚟警署既狀態,控方指其他相係d13擁有既證物影反出黎,係被拘捕時的狀態。林官指拘捕後和到達紅磡警署各影一張屬合理,但質疑如果狀態已改變,然後警員叫d13穿回裝蓄是否屬reconstruction,續指以「 據稱現場」的描述去指示拍照時被告的狀態是否partial reconstruction。控方指此案被告承認背包屬於他。根據其他案例,警方有權拍照,亦不應視為reconstruction
▶️有關D13無律師之爭議
控方指PW22曾作供指如D13稱要律師會答允。
▶️有關D13無pol153之爭議
案發現場難以發pol153, 押解之警員亦無pol153在身,及後之警員亦因工作無閑發pol153
▶️有關D13不知自己權利之爭議
控方指交付D13予PW22時周圍情況混亂,不適宜作警介,加上PW22的工作不負責向被告解釋其權利。拍攝前需無警介但PW23有問D13是否同意拍攝,需然無用確實字眼,但被告應知道其權利。D13亦無講自己要見律師。
🔸辯方特別事項陳詞
警員17781接收被告時沒有問A6當時被告的衣着和有否帶着手套等資訊。11781稱忘記了被告有沒有索帶,而於警署時沒有看到索帶,但有手套,忘記有沒有反手扣在身後 。辯方質疑由警車至紅磡警署怎會看不到有沒有反鎖身後,但卻指看見手套。押解被告時間包括在警車上,其實時間很長,沒有理由看不到被告有沒有雙方被反扣!
反之證人只留意被告有帶手套?PW23很多時間次序,人物都講得不清楚,連17781有幫被告帶手套都說得十分混亂!之後又改了證供說是不記得,但沒有否認是11781幫被告帶上手套。
辯方續指A6無講過被告有手套,如果有應該在A6替被告上索帶時看到。加上A6沒有向17781講過被告截停時之衣着,因此17781在此方面的證供屬傳聞證供/自己認知。
辯方代表認為拍攝案件重演的照片是傳聞證供,13515做案件重組沒有說警誡詞,被告是在不知道自己權利的情況下拍攝案件重演照;13515拍攝前沒有向被告進行警介,亦無向其解䆁pol153,雖然13515指出有向被告講可以拒絕拍照,但卻從來沒有在警員記事冊中有相關記錄。縱使13515解釋沒有記錄因為需要進行拍攝工作,但記錄需時不長,再者證人後來也沒有做過任何補錄,辯方指出證人口供完全冇提及被告有點頭。辯方指出13515根本無告知被告可以拒絕拍攝,況且即使被告點頭亦不代表同意。
13515拍攝完後忘記誰人把證物放回,證供混亂。13515問17781被告在現場的衣着,然後由17781整理好被告的狀態後便開始拍攝,然後13515指出由17781替被告戴上手套和頸箍,後來13515改口指忘記係咪有人幫被告捕帶手套進行拍攝。辯方指質疑此證人可信性。辯方亦指出拍攝後才向被告出示羈留人士通知書係專登,因為被告知悉通知書後除即要求要搵律師和父親,辯方指出警方做法不恰當。
警員只稱被告有點頭,辯方認為被告點頭並不代表同意,也可代表被告聽到;而所有情況都沒有當時的文字記錄;有關收到羈留人士通知書後,被告知道自己有權找律師了,為何之前不要求?明顯是之前未聽到有關拍照時的案件重組亦有不合程序的地方:犯案過程由警員估計及期望,明顯是加強證供,對被告不公平!
辯方指出有案例是被告承認當時情況,然後警方叫被告做案件重組,但此案件不同。辯方解釋因為警方所拍攝之情況不是由被告先向13515自行招應,而是根據警員所希望得到之結果拍攝。
辯方續指書包咩上與否各拍攝一張,面罩戴上與否各拍攝一張的情況屬demonstration ,證供價值低。即使控方指出被告承認背囊屬於他,此情況也是在承認事實才知道,拍攝該刻警員根本不清楚。
辯方指出無警介亦冇向被告解釋羈留人士通知書,拍照時沒有律師在場,指出此批相片證據價值低。
📍特別事項裁決
關於D3的5張相片,林官裁定接納由臨時證物接納為正式證物💢
📌各辯方法律代表均沒有中段陳述
📍法庭裁定
D2 D4 D7 D8 D12 D13表面證供成立
[1201完庭]
案件押後至8月21日 09:30續審,續審期21/8-7/9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14淘大 #判刑
朱(26)
控罪:
(1) 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7128。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921。
(3) 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622。
📌背景
淘大商場衝突事件中共有7名被告,其中一人被裁定非法集結罪脫,另有5人被裁定罪成後分別判即時監禁或入勞教中心,判刑時有裁判官提到案件有拖延,律政司歷時兩年才向控方提供法律意見,對被告構成不公,本案被告為七人中最後一人裁決。
🛑2023-05-16裁決控罪(1) (2)及(3)均罪名成立‼️
辯方代表:#蕭錦濤大律師
=============
[1446開庭]
🔸辯方大律師陳述背景報告:
被告非常勤奮,學習雖不是一帆風順,但憑努力最終可就讀學位課程;為人孝順,樂意幫助朋友,兼職幫補家計;對家人做成影響深接歉意;
被告父母、妹妹、女朋友、好友、助理教授都有為他寫信求情;
被告這行動是因曾用合法方式表達意見卻不成功,才以非法方式表達,目前已感後悔,他是個不善於言語表達的人,慣以行動表達關懷,曾捐血捐錢給有需要的人;
整家人都願意支持他走以後的路。
辯方大律師援引案例:
1案情較輕的郭案(雷射光照警員),李運騰官考慮受傷時間短,判刑7星期;
2.較重的阻撓警員執行職務案與本案相似,刑期為8個星期
有關延誤檢控:
由2019年9月警方已收到證據,到2022年5月檢控,期間三年多的困擾,到今天生活學業人生規劃做成很大影響
🛑判刑
裁判官認為被告背景良好,但辯方援引之兩宗案例與本案不同,不能作為參考。因手持水樽企圖阻撓警務人員執法;但亦接納辯方指警員傷勢並不嚴重,有關延誤檢控:裁判官不認為警方是刻意延誤,因警方兩年後得律政司的法律意見,期間警方有與律政署討論案件,不過,同類案件數量繁多,需要較長時間處理,則不可作延誤的理由,故將因此獲輕微減刑2星期,考慮被告沒有刑事紀錄,願意改過自新及有獎學金就讀學位,加上良好背景亦減兩星期,以3個月的量刑期,最判刑:2個月2星期
[1511完庭]
📌手足即時申請保釋(期望在外完成論文)裁決官即時開庭裁決
[1532再開庭]
🔸保釋申請獲批,條件如下:
1.一萬元保釋金
2.居住原來住址
3.交出旅遊證件
4.每日於2100-0000向警署報到
✅裁判官批准被告以上述條件保釋等候上訴
[1544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屈麗雯裁判官
#0914淘大 #判刑
朱(26)
控罪:
(1) 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7128。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921。
(3) 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622。
📌背景
淘大商場衝突事件中共有7名被告,其中一人被裁定非法集結罪脫,另有5人被裁定罪成後分別判即時監禁或入勞教中心,判刑時有裁判官提到案件有拖延,律政司歷時兩年才向控方提供法律意見,對被告構成不公,本案被告為七人中最後一人裁決。
🛑2023-05-16裁決控罪(1) (2)及(3)均罪名成立‼️
辯方代表:#蕭錦濤大律師
=============
[1446開庭]
🔸辯方大律師陳述背景報告:
被告非常勤奮,學習雖不是一帆風順,但憑努力最終可就讀學位課程;為人孝順,樂意幫助朋友,兼職幫補家計;對家人做成影響深接歉意;
被告父母、妹妹、女朋友、好友、助理教授都有為他寫信求情;
被告這行動是因曾用合法方式表達意見卻不成功,才以非法方式表達,目前已感後悔,他是個不善於言語表達的人,慣以行動表達關懷,曾捐血捐錢給有需要的人;
整家人都願意支持他走以後的路。
辯方大律師援引案例:
1案情較輕的郭案(雷射光照警員),李運騰官考慮受傷時間短,判刑7星期;
2.較重的阻撓警員執行職務案與本案相似,刑期為8個星期
有關延誤檢控:
由2019年9月警方已收到證據,到2022年5月檢控,期間三年多的困擾,到今天生活學業人生規劃做成很大影響
🛑判刑
裁判官認為被告背景良好,但辯方援引之兩宗案例與本案不同,不能作為參考。因手持水樽企圖阻撓警務人員執法;但亦接納辯方指警員傷勢並不嚴重,有關延誤檢控:裁判官不認為警方是刻意延誤,因警方兩年後得律政司的法律意見,期間警方有與律政署討論案件,不過,同類案件數量繁多,需要較長時間處理,則不可作延誤的理由,故將因此獲輕微減刑2星期,考慮被告沒有刑事紀錄,願意改過自新及有獎學金就讀學位,加上良好背景亦減兩星期,以3個月的量刑期,最判刑:2個月2星期
[1511完庭]
📌手足即時申請保釋(期望在外完成論文)裁決官即時開庭裁決
[1532再開庭]
🔸保釋申請獲批,條件如下:
1.一萬元保釋金
2.居住原來住址
3.交出旅遊證件
4.每日於2100-0000向警署報到
✅裁判官批准被告以上述條件保釋等候上訴
[1544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701灣仔 #審訊 [4/6]
D2:李(31)
控罪:
(1)-(2)引起公眾妨擾罪
兩位被告各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02號至308號集成中心外(該位置)引致煙霧發放,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D1 已經認罪,🔴還押至審結後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
================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馮振華大律師
#梁麗慖大律師
📌結案陳詞
🔹控方
採納書面陳詞,PW1及PW2作供己交代7月23日在D2家中及教育中心搜出證物情況, PW3負責化驗,三人口供可靠。D2作供提到同D1一起到灣仔但不知道D1放置發煙霧裝置,控方認為作供不可靠。相關煙霧彈特性為延後爆炸、出白煙,遺下殘餘物質,PW3證實三種在D2家中及教育中心找到物質混合可產生煙霧彈,特性同上。D1及D2七月一日先孭背囊上教育中心,之後離開不見背袋去灣仔即發生煙霧彈爆炸,法庭可作推論3樣物品於7月1日也在教育中心存放。當日屬特別日子現場有不少人聚集,樓上商業樓宇亦有不少人。爆炸品必然影響當時市民對治安產生恐。
🔸辯方陳詞及回應
採納書面陳詞,補充證物 P14片段,電梯內見到被告D1曾插樽在後褲袋同另一段片見樽蓋不同顏色。控方本案控罪原為爆炸相關,但最後改為現在控罪,實際是否爆炸同本案冇關,希望法庭對控方剛才提及爆炸不作考慮。
本案7月1日發生,警方7月23日上門搜到可作引起煙霧物質,但如PW3報告所言物質非罕見並有很多用途,是漂白丸消毒劑、機油、剎車油。片段也沒見D2曾拿爆炸材料。
控方指2人1917時一同入洗手間,D1 在1919離開,D2遲廿多秒1920 時離開,數字上D2花了3分鐘去廁所並同D1對話並非不合理。
控方指2人在快樂廁所混和物品,由D2提供物品,但片段見D2離開廁所攜有黃色樽'如已混和為何仍帶住用剩物品引人注目?其實該樽只是作供提及飲品。再者混和只需一人,2人進入厠所亦會令人起疑。引用同控方相同案例指公眾妨擾要證明對公眾有重大影響如多人受影響,本案沒有證據煙霧濃度,實際有沒有發出有害氯氣,法庭是否可作足夠合理推論。法官反問指除實際效果,亦可能因行為令社會對治安產生不安恐慌。辯方指該物品產生煙霧及聲響不大,譖在影響很難以客觀量度,並以食煙雪茄及炒餸產生煙火比喻,難以控告公眾妨擾。
D2案件押後至6月10日 1000 D2作裁決,期間加回警署報到條件繼續保釋✅
認罪D1判刑視乎D2裁決再定日子處理
💛感謝臨時直播員💛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701灣仔 #審訊 [4/6]
D2:李(31)
控罪:
(1)-(2)引起公眾妨擾罪
兩位被告各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02號至308號集成中心外(該位置)引致煙霧發放,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D1 已經認罪,🔴還押至審結後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
================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馮振華大律師
#梁麗慖大律師
📌結案陳詞
🔹控方
採納書面陳詞,PW1及PW2作供己交代7月23日在D2家中及教育中心搜出證物情況, PW3負責化驗,三人口供可靠。D2作供提到同D1一起到灣仔但不知道D1放置發煙霧裝置,控方認為作供不可靠。相關煙霧彈特性為延後爆炸、出白煙,遺下殘餘物質,PW3證實三種在D2家中及教育中心找到物質混合可產生煙霧彈,特性同上。D1及D2七月一日先孭背囊上教育中心,之後離開不見背袋去灣仔即發生煙霧彈爆炸,法庭可作推論3樣物品於7月1日也在教育中心存放。當日屬特別日子現場有不少人聚集,樓上商業樓宇亦有不少人。爆炸品必然影響當時市民對治安產生恐。
🔸辯方陳詞及回應
採納書面陳詞,補充證物 P14片段,電梯內見到被告D1曾插樽在後褲袋同另一段片見樽蓋不同顏色。控方本案控罪原為爆炸相關,但最後改為現在控罪,實際是否爆炸同本案冇關,希望法庭對控方剛才提及爆炸不作考慮。
本案7月1日發生,警方7月23日上門搜到可作引起煙霧物質,但如PW3報告所言物質非罕見並有很多用途,是漂白丸消毒劑、機油、剎車油。片段也沒見D2曾拿爆炸材料。
控方指2人1917時一同入洗手間,D1 在1919離開,D2遲廿多秒1920 時離開,數字上D2花了3分鐘去廁所並同D1對話並非不合理。
控方指2人在快樂廁所混和物品,由D2提供物品,但片段見D2離開廁所攜有黃色樽'如已混和為何仍帶住用剩物品引人注目?其實該樽只是作供提及飲品。再者混和只需一人,2人進入厠所亦會令人起疑。引用同控方相同案例指公眾妨擾要證明對公眾有重大影響如多人受影響,本案沒有證據煙霧濃度,實際有沒有發出有害氯氣,法庭是否可作足夠合理推論。法官反問指除實際效果,亦可能因行為令社會對治安產生不安恐慌。辯方指該物品產生煙霧及聲響不大,譖在影響很難以客觀量度,並以食煙雪茄及炒餸產生煙火比喻,難以控告公眾妨擾。
D2案件押後至6月10日 1000 D2作裁決,期間加回警署報到條件繼續保釋✅
認罪D1判刑視乎D2裁決再定日子處理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英語聆訊
#郭偉健法官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提訊
💢#不是聲援💢
🚹🚹白衣暴徒🚹🚹
💩鄧嘉民(43)
控罪:
(1) 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連同鄧懷琛、吳偉南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連同鄧懷琛、吳偉南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
辯方大律師說他們仍需時閱讀大量法律文件,和給予被告法律意見,早前曾與控方就控罪商討,但控方的答覆對被告而言並不利,故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8月15日14:30再訊。法庭批准。
被告以原有保釋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_____
註:就控罪1和2,鄧懷琛和吳偉南經審訊後被法官葉佐文裁定罪成,當時法官葉佐文就控罪1和2對鄧懷琛予以監禁5年作起數,而吳偉南則予以監禁4年作起數。最後鄧懷琛就這2項控罪和另外2項控罪被判處總刑期為監禁7年,而吳偉南被判處總刑期為則為監禁4年。
#郭偉健法官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提訊
💢#不是聲援💢
🚹🚹白衣暴徒🚹🚹
💩鄧嘉民(43)
控罪:
(1) 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連同鄧懷琛、吳偉南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連同鄧懷琛、吳偉南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
辯方大律師說他們仍需時閱讀大量法律文件,和給予被告法律意見,早前曾與控方就控罪商討,但控方的答覆對被告而言並不利,故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8月15日14:30再訊。法庭批准。
被告以原有保釋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_____
註:就控罪1和2,鄧懷琛和吳偉南經審訊後被法官葉佐文裁定罪成,當時法官葉佐文就控罪1和2對鄧懷琛予以監禁5年作起數,而吳偉南則予以監禁4年作起數。最後鄧懷琛就這2項控罪和另外2項控罪被判處總刑期為監禁7年,而吳偉南被判處總刑期為則為監禁4年。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31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5.30]
[2023.05.28-06.0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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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6個月 #續審 [60/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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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葉,黃,陳,吳,羅,黃,陳,袁,葉(20-35) #裁決 (#1112中環 暴動 8項蒙面 未能出示身分證 無牌管有無線電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黃,何,馬,王宗堯,吳,林(21-41) #續審 [3/44]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2項刑事損壞)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吳,陳,李,陳,梁(22-25) #續審 [9/30] (#1112中環 暴動 5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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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屈麗雯裁判官
🕝14:30
👤馬(22) #裁決 (#20210521中環 組織受禁羣組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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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16名被告(21-39) #新案件 (#0831太子 非法禁錮 阻差辦公或襲警 刑事毁壞 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牌管有無線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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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6樓11庭
👨🏻⚖️李志豪裁判官
🕞15:30
👤黃(19) #續審 [2/1] (#20221001深水埗 侮辱國旗 2項侮辱香港區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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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09: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五庭 🐶鍾志恒(37)和另四人 在賭場賭博 口罩令 #非法賭檔捉到休班警
11:00 高等法院第廿三庭 🐶龍少泉(55) 2項欺詐 #呃房貸
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劉潔兒(49) 盜竊 #停職女警偷貴帽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5.30]
[2023.05.28-06.0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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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6個月 #續審 [60/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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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葉,黃,陳,吳,羅,黃,陳,袁,葉(20-35) #裁決 (#1112中環 暴動 8項蒙面 未能出示身分證 無牌管有無線電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黃,何,馬,王宗堯,吳,林(21-41) #續審 [3/44]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2項刑事損壞)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吳,陳,李,陳,梁(22-25) #續審 [9/30] (#1112中環 暴動 5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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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屈麗雯裁判官
🕝14:30
👤馬(22) #裁決 (#20210521中環 組織受禁羣組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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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16名被告(21-39) #新案件 (#0831太子 非法禁錮 阻差辦公或襲警 刑事毁壞 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牌管有無線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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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6樓11庭
👨🏻⚖️李志豪裁判官
🕞15:30
👤黃(19) #續審 [2/1] (#20221001深水埗 侮辱國旗 2項侮辱香港區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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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09: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五庭 🐶鍾志恒(37)和另四人 在賭場賭博 口罩令 #非法賭檔捉到休班警
11:00 高等法院第廿三庭 🐶龍少泉(55) 2項欺詐 #呃房貸
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劉潔兒(49) 盜竊 #停職女警偷貴帽
【05月31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3/44]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60/9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裁決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3/44]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60/9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裁決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831太子 #新案件
16名被告
( 非法禁錮 刑事損壞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襲警 無牌管有無線電)
消息指16名被告將於今天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
正庭籌(應為39張)會於14:15時在五樓大堂派發,另設電視轉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831太子 #新案件
16名被告
( 非法禁錮 刑事損壞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襲警 無牌管有無線電)
消息指16名被告將於今天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
正庭籌(應為39張)會於14:15時在五樓大堂派發,另設電視轉播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姚勳智法官 #裁決
#1112中環
A1:葉(26)/ A2:黃(35)/ A3:陳(26)/
A4:吳(20)/ A5:羅(22)/ A6:黃(26)/
A7:陳(23)/ A8:袁(24)/ A9:葉(29)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至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A1-A6和A9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1個口罩(A1-A3和A6)、1條圍巾(A5)、和1個防毒面罩(A4和A8)。
控罪9: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A9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身為需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的人,未能在警員18094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控罪10: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在沒有領取電訊牌照的情況下,管有1套無線電收發器具,即「Olympia R500」無線電收發機。
控罪1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5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2個火機、1套六角匙、1把扳手、1罐噴漆、和1個載有以上物品的工具箱,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法庭已預備書面詳盡判詞, 稍後會交給各辯方代表。
控方案情指出2019年11月12日下午12時許至3時許, 在中環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一帶有近千名示威者聚集, 示威者破壞交通燈及巴士, 在馬路燃起火堆, 築起傘陣與警方對峙。警方於下午3時許推進, 示威者逃至置地廣場逃生出口時被截停被捕, 當中包括本案9位被告。
裁決:
D1, 2, 4, 5, 7, 8被裁定明知發生暴動而停留在現場, 部分人更穿黑衣, 憑藉身處現場鼓勵其他暴動參與者。控方已就控罪(1)達成毫無合理疑點。各被告暴動及蒙面罪名成立‼
D4早前已就控罪(10)認罪, 罪名成立‼
D5就控罪(11)罪名成立‼
D3, 6, 9當時出現在該處的確相當可疑, 但根據片段, 控方未能達成毫無合理疑點證明控罪(1)。3位被告就暴動及蒙面罪名不成立。
暴動罪成的6位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法庭會為他們索取背景報告, 6位需要還押🛑,押後至6月23日1430處理求情及判刑。
求情及相關案例需於2星期內交到法庭。證物方面, 涉及暴動的物品充公, 個人財物交還被告。D3及D6呈上的證物留在法庭存檔。
D9早前已就控罪(9)認罪, 罰款$1500, 從擔保金中扣除。
💛感謝臨時直播員💛
#姚勳智法官 #裁決
#1112中環
A1:葉(26)/ A2:黃(35)/ A3:陳(26)/
A4:吳(20)/ A5:羅(22)/ A6:黃(26)/
A7:陳(23)/ A8:袁(24)/ A9:葉(29)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至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A1-A6和A9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1個口罩(A1-A3和A6)、1條圍巾(A5)、和1個防毒面罩(A4和A8)。
控罪9: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A9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身為需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的人,未能在警員18094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控罪10: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在沒有領取電訊牌照的情況下,管有1套無線電收發器具,即「Olympia R500」無線電收發機。
控罪1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5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2個火機、1套六角匙、1把扳手、1罐噴漆、和1個載有以上物品的工具箱,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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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已預備書面詳盡判詞, 稍後會交給各辯方代表。
控方案情指出2019年11月12日下午12時許至3時許, 在中環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一帶有近千名示威者聚集, 示威者破壞交通燈及巴士, 在馬路燃起火堆, 築起傘陣與警方對峙。警方於下午3時許推進, 示威者逃至置地廣場逃生出口時被截停被捕, 當中包括本案9位被告。
裁決:
D1, 2, 4, 5, 7, 8被裁定明知發生暴動而停留在現場, 部分人更穿黑衣, 憑藉身處現場鼓勵其他暴動參與者。控方已就控罪(1)達成毫無合理疑點。各被告暴動及蒙面罪名成立‼
D4早前已就控罪(10)認罪, 罪名成立‼
D5就控罪(11)罪名成立‼
D3, 6, 9當時出現在該處的確相當可疑, 但根據片段, 控方未能達成毫無合理疑點證明控罪(1)。3位被告就暴動及蒙面罪名不成立。
暴動罪成的6位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法庭會為他們索取背景報告, 6位需要還押🛑,押後至6月23日1430處理求情及判刑。
求情及相關案例需於2星期內交到法庭。證物方面, 涉及暴動的物品充公, 個人財物交還被告。D3及D6呈上的證物留在法庭存檔。
D9早前已就控罪(9)認罪, 罰款$1500, 從擔保金中扣除。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續審 [3/44]
黃,何,馬,王宗堯,吳,林(21-41)
控罪:
- 暴動
-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 2項刑事損壞
===================
[0939] 開庭
播放片段前,控方向法庭指出草圖023顯示的綜合大數 議員入 口2,公民廣場等在草圖上的位置。添美道直行見到有示威者,對開的公民廣場亦佈滿示威者,並衝擊議員入口2。
控方指出D14有承認部份事實,但是辯方代没有承認,希望所有代表可以列為承認事實。
控方亦指出「影片擇要沒被承認」。
🎥控方播放影片
播放共11小時9分鐘的精華片段
從29段開始播放 ; 正在播放片段P21,於1301時開始播放。
兩份同意事實附件四顯示出片段的實際時間。
片段中議員入口2 (左上角位置(被擊地方)) ; 於1308時及1327時看到有人群聚集。
播放精華片段中主要是示威者衝擊立法會大樓和部份立法會議員勸告和阻止示威者的行動。
[1119 ] 小休20分鐘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續審 [3/44]
黃,何,馬,王宗堯,吳,林(21-41)
控罪:
- 暴動
-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 2項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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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9] 開庭
播放片段前,控方向法庭指出草圖023顯示的綜合大數 議員入 口2,公民廣場等在草圖上的位置。添美道直行見到有示威者,對開的公民廣場亦佈滿示威者,並衝擊議員入口2。
控方指出D14有承認部份事實,但是辯方代没有承認,希望所有代表可以列為承認事實。
控方亦指出「影片擇要沒被承認」。
🎥控方播放影片
播放共11小時9分鐘的精華片段
從29段開始播放 ; 正在播放片段P21,於1301時開始播放。
兩份同意事實附件四顯示出片段的實際時間。
片段中議員入口2 (左上角位置(被擊地方)) ; 於1308時及1327時看到有人群聚集。
播放精華片段中主要是示威者衝擊立法會大樓和部份立法會議員勸告和阻止示威者的行動。
[1119 ] 小休20分鐘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