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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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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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013將軍澳  #審訊 [15/18]

A3:盧(21) / A5:雷(23)
(🔴同案 A1:劉(24)、A2:林(29)、A4:吳(21)、A6:* (13) 於開審日承認控罪,現還押至2023年10月9日進行求情及判刑)

控罪:
(1) 非法禁錮他人 [全部被告]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附近唐明街公園出口外的唐俊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6191,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羈留。

(2)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傷人17)  [A4,A5,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身體受嚴重傷害。

(3) 有意圖而傷害他人身體 (傷人19)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 身體受傷害。

(4) 非法集結 [A2,A3]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

(5) 暴動 [A1,A4,A5,A6]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進行暴動。

(6)-(11)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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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梅松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潘定邦大律師
A5法律代表:袁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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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3,PW4及化驗師報告口供

辯方確認不會盤問搜屋警員PW3、PW4及化驗師PW5,3人口供以65b 呈堂。

-控方案情完-

雙方表示均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兩被告明白權利,表示不會作供及傳召證人。

-辯方案情完-

1147 今日完畢,暫別拉布王2.0 梅主控

案件押後至8月4日 1430 同庭作口頭補充結案陳詞,另定下9月20日 1430 作裁決,2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701天后  #審訊 [2/4]

👤D2:黎(18)

(1)企圖刑事損壞
同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港鐵天后站B出口外,無合法辯解而企圖損壞屬於港鐵公司的財產,即一部閉路電視攝影機,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企圖刑事損壞
同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港鐵天后站B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港鐵公司的財產,即四條光管,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6)企圖縱火
D2被控於同日在香港北角英皇道14號外,無合法辯解而企圖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一個紙箱,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

(7)D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控罪(6)的交替控罪]
D2被控於同日於港鐵炮台山A出口外,控制及保管一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方代表 #黃錦卿大律師
辯方代表 #伍穎珊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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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進度 (內容從缺)

📌繼續傳召女警長李玉霞 作供
盤問及覆問完

-控方沒有其他證人,所有舉證完畢-

雙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選擇不作供亦不會傳召證人

-辯方案情完-

今日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本星期四 5月25日 1430雙方作口頭結案陳詞,期間以原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05月23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裁決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21/33]

D2: 盧 / D4: 鄺 / D7: 柯
D8: 陳 / D12: 吳 / D13: 黃

控罪:
(1)暴動 [D1-18]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8代表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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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內容:(早段從缺)
📌傳召男警員

🔸辯方盤問
有關貴重財物袋(貴袋)下落
- 辯方問證人有沒有一貴袋有以下物品:$840.7 ;雜物(相信是紙巾);身分證 ;打火機(如有);一樽水,證人指無記憶

- 除了已登記之貴袋,如果55699(昨日的搜身女警證人)當日搜身時發現有兩個貴袋,辯方問證人會否於pol39 作紀錄。證人表示唔會mark 多次

- 林官質疑其原因,證人解釋此情況會把舊貴袋放進新貴袋作轉移,不用紀錄舊貴袋。林官問,禁當日有無此轉移情況出現。證指人記無印像。

- 證人同意辯方所指警察通例指如有貴袋轉移,舊袋應該放進新袋之中。辯方遂質疑證人有什麼基礎不用就該轉移記錄在pol39,證人回答是習慣。證人同意辯方指舊貴袋會有六個簽名,並具證據價值, 指自己做得唔好,但就當日是否有轉移情況沒有印象。

- 辯方問如果情況是只有舊貴袋本身未被封存,搜身後會把之放進新貴袋還是直接把舊貴袋封存。林官指貴袋是否不應是隨便丟棄,即使如此也應該有記錄。證人同意,並指如果舊貴袋未被簽署便會繼續使用

- 11月19日於紅磡警署處理d4前,證人指無與女警:6220 ,14033,57175 ,男警 :9758 男警和警員10218作仼何形式溝通。

- 證人指觀察搜身時只有一個內有身份證的貴袋。同意辯方所指pol39羈留人士簽署聲明中意思是對以上項目加以核對,沒有講及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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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覆問
就警察認知,什麼情況下會把未封存之舊貴袋放進新貴袋中。林官問警察通例中會點做。[證人離席]

辯方指PGO 提及即使與案不相關,如果涉及現金/價值超過$500之物品必須放進貴袋,並要有齊6個簽名。官指現時情況失蹤貴袋無下落,pol39 又出現另一貴袋,控方指不期待此證人能夠解答。控方指出翻查資料後,指超過$1000現金或物品必須放進貴袋,但就此pw 認知可容後處理[證人回席]

控方指pol39 記錄了身分證和貴袋編號,問為什麼身份證需要放進貴袋,證人回答防止干擾,續指不是證物和財物如紙張卡片等則不需要。證人忘記超過什麼價值才必須放進貴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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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26 56435 女警
內容後補

📌傳召 PW27 退休DO (duty officer)
46267黃武海 值日官
內容後補

下午1430續
將會傳召另一值日官證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十一庭
#杜麗冰法官
#不服命令上訴 #1004中環

👤瑞士籍記者(74)

控罪:
協助及教唆擾亂秩序

背景:審訊後於2020年11月13日獲判無罪,並批准三萬元訟費申請。律政司不服無罪裁決提出覆核於2022年4月28日被駁回,並批准維持三萬元訟費申請。律政司不服訟費命令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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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就己交書面陳詞作口頭補充及交代重點。

🔹上訴方再播放一段Youtube公開片段拍攝到案發情形:
受害人質問記者拍照要求看記者證不獲回應,有示威者包圍及大叫「返大陸」,受害人隨即急步走打算進入遮打大廈,受害人門外叫「我們都是中國人」後轉身,原在大陸受害人身後的答辯人由畫面左方拉動玻璃門以便走到角落拍攝。受害人因玻璃門關上未能即時進入而被一黑衣人襲擊,之後再有人向其扔一把摺遮。
之後上訴方再播放遮打大廈2個CCTV鏡頭也拍到同一事件。

上訴方申請主要理據指答辯人行為關上玻璃門引致受害人未能進入因而受襲,律政司代表補充引述數宗上訴案例包括 CACC146/2021 訴 陳瑞文。總結即使裁判官未能確定被告想法,答辯人案發身穿黑衣戴口罩及見到有人包圍追住受害人而有意關上門引致受害人未能進入大廈而受襲,被告行為自招嫌疑不應獲批訟費。

🔸辯方代表
代表外籍律師強調片段沒有清楚拍攝到是答辯人close door關門,答辯人有多年拍攝經驗(photo expert),本身熱愛拍攝,當時是現場拍攝社會運動,他的行為亦只為了爭取更佳角度拍攝內地受害人及後面羣眾而移動玻璃門。答辯方又指控罪並非指答辯人有襲擊受害人,控方亦未能證明答辯人當時之意圖,沒有自招嫌疑行為,故應可獲訟費。

杜官指需時考慮雙方陳詞,亦會細閱裁判法院覆核裁決理據,上訴方之申請裁決會在3星期內頒佈結果。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701灣仔 #審訊 [2/6]

D2:李(31)

控罪:
(1)-(2)引起公眾妨擾罪
兩位被告各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02號至308號集成中心外(該位置)引致煙霧發放,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D1 已經認罪,🔴還押至審結後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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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沒有宣讀開案陳詞

📌讀出雙方承認事實:



📌PW1 警員16566 作供
🔹主問
現駐守保安部。當天灣仔刑事調查第3隊。獲指派到西環北海街一單位作出行動,有目標人士亦知其姓名。0645時已到該單位,按門鐘後由一女子(其後知道為被告媽媽)開門及向她展示委任證。當天持編號為7243/2020E的搜查令。入到房中發現另一男子後核對其身份證後確認為目標男子即被告,其後以「製造或管有炸藥」作拘捕。
當天亦有偵緝女警長56256,偵緝警員13156,警員20016 ,共4人進行拘捕行動。
搜屋時搜出紅色背囊,紅色旅行箱,黑色背包。查問後2人沒有回應,證人便打開紅色背囊檢查。控方指發現之物品已於承認事實中列出,因為沒有爭議,不再詳述。
證人指之後便逐樣放回後再打開紅色旅行箱檢查。發現一罐中有白色粉末,查問後2人均沒回應。證人便放回。其後於衣櫃中找到被告案發當天衣物,於被告面前放落自己所攜帶之證物袋。其後於大廳櫃桶找到3部一樣的白色三星智能電話,及被告之個人八達通。以上證物均為證人自己保存。證人檢取完證物後有繪畫草圖。證人補充指黑色背包於雜物窗台位置找到,內有一串鎖匙,沒有其他特別可疑物品。
證人搜查時,女警長陪着被告媽媽座於沙化,男偵緝警員企於門口看守,另一男警於廚房外守着。
證人有對被告指於以上單位搜出以上物品並繪畫草圖,之後便帶被告往西區警署,當時約0730時。直至見到值日官前,均由證人自己負責搜查證物。
🔸盤問:
證人由2013年加入警隊。證人回應指於供詞中指「0730時押解AP往西區警署」,0730時指離開被告家的時間。「0740-0741押解被告會見值日官」,證人回應指當時車流少,所以好快到。證人指問過媽媽有幾人居住而媽媽指3個,辯方指出實為4個。辯方指證人於警誡時之對話並沒記錄低,證人指搜屋是連續行為,警誡後隨即搜屋,所以沒記錄低。
辯方指出證人於現場並沒作記錄,也沒有在證人口供寫低,亦沒有在證人口供POL154寫低。
當天證人整隊兵分3隊,另一隊是往另一被告家,餘下一隊是往木星街調查。
辯方問證人為何只畫草圖但沒有拍照,原因為何?證人指是由自己決定只繪圖草圖。
辯方指出草圖中沒有標示尺寸,請證人盡量回憶大小。而證人指覺得不重要所以沒記錄。證人亦不願作猜測。辯方指出該書桌大約尺寸,並指該桌有鋪設桌布等,並指由於證人當時沒有拍照作證明,所以根本反對唔到。
辯方指該背囊其實於檯下雜物中找出,並不是如證人指於檯邊找到。而紅色旅行箱則於房及廁所中間走廊位找到。證人不同意。辯方指當時是喼中喼,證人不同意。辯方指證人或他同事並沒有逐樣展示給被告看,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證人當時不知該些物品是誰的,但當時只拘捕了被告而沒有拘捕被告媽媽,證人同意當場當日沒有帶被告媽媽到警署。
證人指忘記有冇吊櫃/廚櫃,但如有會搜。證人指沒有發現漂白水,洗衣粉等,只有鹽糖,但沒有查證是否真的是鹽糖。證人指有盡力搜查可打開的櫃。證人指以上搜查均由自己一人負責。繪畫草圖需時約5-7分鐘。0654時開始搜查,0725時結束,搜完後畫出草圖,而證人指當天0730時離開。辯方質疑證人當時只用了廿多分鐘便完成整個搜查及畫草圖。
辯方問證人有否搜查被告的車,爸爸媽媽或被告所屬的,證人指均沒有。辯方指證人指搜出的汽油其實是brake油,但卻沒查問被告有否汽車及調查。證人指當時自己想不到。辯方指出是他整隊也想不到,並說證人其實一早已想到即使找到甚麼亦會對被告作出拘捕。證人均不同意。
🔹覆問:
證人指自己是同時間向2位人士查問關於證物資訊。

PW1作供完畢。

📌 PW2警員何探員作供
🔹主問
證人當天隨同警員16566被指派往西環一單位作調查。當時自己在場,有睇到搜屋情況:當時於廳中找到紅色行李箱,是於檯與檯之間。證人指警員16566有向被告媽媽及被告逐一查問關於所搜出物品,但2人均沒有回應。
🔸盤問
辯方指出紅色背囊及行李箱等並不是從證人所指位置找出,亦是以喼中喼形式擺放,證人均不同意。證人指警員16566是先將該背囊及旅行箱放於廚房門外再入內搜查。
證人於當天亦曾到永昇中心作另一搜查,其後物品由證人自己保管,並無用任何形式增加或減少。
證人對於永昇中心單位外有沒有水牌表示沒印象。亦不知被告為該中心導師。
🔹沒有覆問

- PW2作供完畢-

📌傳召PW3陳凱裕博士 (音)專家證人
🔹主問
現職政府化驗師,為本案做了3份報告分別為:
P93a (2020年10月22日)從物品化驗出黑火藥成份
P93b (2021年3月23日)化驗一系列物品(集成中心及另一地點永昇中心找到),其中個別物品混合後2分鐘後會產生明火、煙霧效果
P93c(2021年5月7日)化驗是跟進集成中心找到膠樽及殘餘物品,在混合後產生揮發性及有毒氯氣體
🔸盤問
同意第二份報告內化學物品次氯酸鈣是清潔劑,如粉劑漂白丸,漂白水則是次氯酸鈉。另一化學物三氯異三聚氰酸同意可在一般消毒劑內找到,不清楚是否可於市面購到。上述2物品再加上聚乙二醇會產生第二份報告提及效果。
🔹覆問
-澄清雖然第二份報告3組測試,每次2項物品混合後產生明火煙霧,但實際是每組也是3種物品混和。
-問到化驗物品有冇直接本身是清潔劑?證人指收到物品時已經混合加了工。

控方案情完結,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案件管理
辯方要索取指示,相信只有被告一人作供,沒有其他證人。估計約一天左右,代表律師希望押後至明天。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 處理辯方案情。

💛感謝報料💛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229旺角 #裁決

D2:張(24)
D3:方(39)

控罪:
(2)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察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34731。

(3)盜竊 [D3]
D3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偷竊一個警察頭盔,而上述物品為屬於偵緝警員34731的財產。

🔴D1:許(25)於2022年5月30日提堂時承認控罪(1)襲警,被判處8個月監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508

D2代表:#莊靜敏大律師
D3代表:#鄧灝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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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開庭]

裁判官向主控索取控罪英文版

⏺️裁判官宣讀口頭裁決
案情:2020年2月29日 ,一名警員在追捕行動中被提醒落單後,被一名男子將其推跌,並在百老滙戲院被襲擊,丟掉頭盔、警棍等;事後D2,D3在家附近被埋伏及拘捕;錄影會面中承認了想打警員及偷竊罪。

審訊中兩名被告提到被捕及審問中有不公,在誘導及恐嚇下招認控罪。

D2、D3提出特別事項,但被裁定特別事項不成立,因裁判官認為:

📌D2特別事項案情
D2在被捕後提出有被年輕警員打及威嚇,亦有年長警員引導被告「只認想打,唔係真打,會冇事」又被要求簽署及抄寫聲明,稱快點簽完快點回家;期間亦不回應被告想致電回家的要求;

📌D3特別事項的案情
D3表示他拾起頭盔是在混亂下而不是貪心,但裁判官認為,他相信證人6是誠實證人,沒有恐嚇D3;認為D3稱被恐嚇解他去新屋嶺,不回應要求吃藥;見值日官前亦指導他不可向值日官講詳情都是沒有根據的陳述,又指D3稱頭盔只是拾起並丟棄不是貪心;誘使他認罪被說服:合作就好快走,有警員向他揮警棍,誘使認罪,想快點錄影完快點離開;D3精精狀況不佳,需轉介精神科,有創傷後遺症及診斷抑鬱症都不能證實他的會面錄影是被指導演練下錄製的。

📌D2特別事項裁決理由
裁判官對D2的特別事項並不信納,接受控方證人是誠實可靠的證人,並稱D2在錄影會面中證供自相矛盾,不合情理;

📌D3特別事項裁決理由
裁判官對D3特別事項亦不信納,認為傳召的證人警員都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採納他們的證供,所以不認同D3是在被誘使及威嚇下招認。

📌D2一般事項
由於D2在錄影會面表達了混合證供,一方面稱走埋警員身邊是想睇嘢(開脫性質的證供)另方面又承認想打(招認性質證供);他以十足比重信納他招認性的供詞;裁判官稱被告人不會某然招認沒有做過的行為(?)D2企圖襲擊,因片中他衝到警員身邊的速度快,已超乎了預備的行為,並接近著手實質犯罪的樣子。

📌D3一般事項
裁判官稱應與特別事項的裁決一致為由,信納D3在錄影會面中的招認:因貪心而將頭盔據為己有;而且信納控方證人乃誠實可靠之證人,故雖然D3已將頭盔交給他人或將之棄置也好,都裁定他有盗竊這事實。

⏺️裁決
兩名被告均罪名成立🔴

⏺️求情
D2沒有刑事定罪紀錄;D3有6項刑事定罪紀錄
D2呈上兩封求情信,由舊同事及家姐所撰寫,指在爸爸患病期間D2每天照顧父親
D3代表呈交一份書面陳述,指被告正修讀綜合治療師證書

案件押後至6月7日1430時同庭判刑,期間還押索取背景報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21/33]

D2: 盧 / D4: 鄺 / D7: 柯
D8: 陳 / D12: 吳 / D13: 黃

控罪:
(1)暴動 [D1-18]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8代表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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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內容:


📌傳召pw28 50933 李天龍(音)
🔹控方主問
證人現駐守紅磡,案發時任紅磡警署警長,2019年11月19日0700-1945當值。接潘海泰(音)更。
控方請證人睇p449 即safe register detaining property ,當中11月18見有值日管王武海簽名及寫有「temp包」。證人不記得有否處理D4或交還物品,對此沒有任何紀錄, 證人翻查記事冊後也沒有記錄。

P448是pol39,上面所寫的搜查日期及時間11月19日1410都有警方及疑犯的簽名。
Pol39作為跟進疑犯直至帶到法庭的紀錄之用。當疑犯需離開警署帶到法庭,負責打包頭點算並放入貴袋封存之工作不是由證人負責,證人指自己負責問疑犯財物是否齊全,齊便放入貴袋。證人指自己對每名被捕人士離開紅磡警署也會做這個程序。 至於有否對D4進行該程序,證人不記得。
控方問證人,如疑犯答財物唔齊咁點算,證人稱會先搜查後轉介至投訴科。 表示自己當值期間沒有收到關於證物不齊全的投訴。

p449 即safe register detaining property中填寫有「temp包」。問證人一般情況當疑犯離開紅磡警署,temp包內有沒有財物可歸還予疑犯。證人指如非證物而有需要用的物品會歸還,例如眼鏡。Pol39亦會有歸還紀錄。而其他情況,如正常帶上法庭,財物會放入財物袋。

證人解釋「temp包」是未入電腦系統作紀錄的財物袋。如是水樽,紙巾等不會歸還,因為證人不能把這些攜在身上上庭。

safe register detaining property中記錄了「temp包」,證人稱不是自己所寫。被問及有人整行文字劃除,證人稱是打包同僚負責,即發出pol39的警務人員。
控方質疑出pol39的警員是否真的可以在safe register detaining property刪去一些資訊,因為safe register detaining property是放在值日官處。

控方問證人如何把safe register detaining property中記載的temp 包與有身份證在內之財物袋關聯上。證人回答temp 包為未打入電腦系統之羈留人士財物包,而臨上庭前搜身階段之財物入貴袋之編號可見於POL 39上,內裏有一件物品。

林官詢問如羈留人搜身後冇新物品發現,temp包是否必須要重新包裝至新的證物袋。證人指不需要,但若搜身時有發現,便會打開舊的貴袋放進新貴袋中重新包裝,舊袋會棄置。
林官問需不需要就此作紀錄,證人稱非必需,因temp包會在疑犯面前𠝹開個舊袋。

證人答不到就記錄“property added”何解。財物由19163包裝,可見其貴袋編號。就POL39所見,這個新的袋是這個貴袋編號

證人指出犯人包頭袋由值日官的證物櫃取出帶上法庭,忘記是由證人本身或其他警察拿出包頭。控方問證人有冇對過入面物品,證人指出臨上庭前會問被告有沒有任何投訴。
控方問證人11月19除了警方之cmis電腦系統和safe register detaining property有temp 包資料外還有沒有其他記載。證人回答T E M P包是初步放置財物的袋,最後會變成Full包,程序是看TEMP包入面有沒有任何需要檢取的東西,如果被告認為是垃圾便會丟棄,就丟棄之物品不會有記錄。控方問會不會應被告要求丟棄部份東西,證人回答會,控方問此階段會丟棄或歸還被告一些東西, 證人同意

🔸辯方盤問

p449 為safe register detaining property。辯方問證人temp 包變full包是不是因為被告被正式收犯並於警署過夜所致。辯方問證人會否有羈留人士記錄。辯方問證人11月18日和11月19日的R N Number不同是否同過夜有關,證人回答沒有關係。

證人文件看不到d4temp包轉full之情況。辯方質疑此階段證人是否須在場,證人解釋如果temp包點算後冇問題,他的同僚會將其打作full 包 , 亦等於P O L 39所列出之物件。辯方問證人有有冇任何記錄關於轉至full包時只有身份證之物件,證人回答POL39記錄上只有身份證沒有其他物品。

林官問會否不論價值記錄其他物件,證人回答每一樣也會記錄在pol39。林法官追問財物轉移的紀錄只有一張身份證嗎,證人回答有機會只記錄他身份證而沒有記錄其他財物,因為太多犯人要處理。

林法官質疑既然如此,文件還有何用,並質疑證人早前證供指全部財物會記錄在POLA 39 ,但現在卻指出太多犯人要處理,只會記錄身份證的前後矛盾說法。聽人指出當時處理不同疑反證物時, 並不是所有只記錄身份證的。

證人忘記了在有沒有告訴被告太忙所以不記錄低所有財物,儘管財物袋不只身分證一樣東西。或是情況確實只有身分證一樣東西,證人現在指也不能確定

辯方指出其他被告之property history report 有寫現金,萬事達卡等東西,不見得只有記錄身份證的情況出現。證人同意有些被告會寫得更詳細。辯方問證人疑犯的金錢是否需要放進夾萬,證人回答若果超過$1000便需要,其他現金也需要放進貴重財物袋,p450 detaining movement history report 亦會見該記錄,並在此寫下現金貴袋。pol39亦會顯示有現金。

🔹控方覆問

控方問證人於2019年11月19日有沒有指示可以偏離習慣做法,即金錢需要放進貴重財物袋中並作記錄的習慣。(聽不到答案)

證人同意控方所指如同僚沒有做紀錄,證人本身不會知

📌傳召pw29 11804
[檢視d7電話時在旁觀察之警員]

現駐守刑事情報,案發時駐守西九龍重案3a隊。曾檢驗同案柯姓被告電話,無發現與案相關證據。另於2020年6月22日於西九龍證物室以證物表上的編號作對應和證物室人員交收電話,拿了所有被告的SIM卡,電話和電池予科技罪案組檢驗,當時電話皆為獨立包裝。當中包括D4電話

辯方爭議點:
從警察之CMIS記錄(Case Management and Investigation system):
顯示證人於2020年7月10日從證物室領取證物後沒有歸還證物室;2023年x月x日也顯示有人領取證物;2023年2月8日顯示16473拿取了d4電話和SIM卡

辯方指cmis紀錄不可信 ,每次存取有錯,愛理不理,檢取有錯,保存亦有錯配。因此大EO(main evidence officer )的證供依賴此紀錄亦會引伸問題。

林官指應該關注主要議題,辯方解釋此問題會影響證人作供變得不可靠

證人指出6月22日拿取電話之後交給科技罪案調查科,並於2020年7月9日連同SIM卡拿回,結果發現沒有與案相關證據。證人之後
交給13729保管並封存。

🔸D4辯方盤問

證人指出於7月9日從證物室拿出電話證物給予13729 , 由於證物的包裝有變,因此證人7月10日從13729拿回電話交給證物室,從cmis電腦系統中看到此記錄。SIM卡情況相同

🔸D7辯方律師盤問

6.22 u give phone to rm
証人冇留意6月22日拿取電話時第七被告的電話是死了的。由拘捕起計到入侵電話檢驗,有超過七個月時間,證人沒有向被告說有檢驗,解釋因為是調查,指出這是自己的決定, 沒有問上司。並指出所有電話街不能開作檢取當中資訊, SIM卡則能夠開到,由證人決定那些是與案有關資訊,自己是警員身份,沒有問上司意見,找該些資訊並沒有下載下來。

辯方質疑為什麼不讓辯方知道警方曾經看過那些資訊,證人解釋用作調查則不需要。辯方爭議在披露問題,證人離席,林官質疑披露是否包括調查階段,並指出控方也可能沒有該些資訊,辯方指需要知 被檢視了的資料。

明日續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24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5.23
[2023.05.21-05.2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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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0:30
👤林(35)🛑服刑中 #不服定罪上訴 (#1111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2月16日被判處1年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於2023年1月5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原訟法庭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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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10:00
👥盧,鄺,柯,陳,吳,黃(17-29) #續審 [22/33] (#1118理大 暴動 3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區 域 法 院8樓24庭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李(31) #續審 [3/6] (#20200701灣仔 公眾妨擾)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7樓13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不設旁聽)
👥何,孫曉嵐(22-24)🛑何已還押14日 #審訊前覆核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

🕝14:30
👤何(22)🛑何已還押14日 #提訊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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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 荃灣法院大樓第一庭 🐶陳子浩(26) 盜竊 2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 勒索 #開房偷卡再裸照勒索
【05月24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續審[3/6]

🕙10:0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22/33]

🕥10:30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不服定罪上訴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1111旺角 #不服定罪上訴

林(35) 🛑服刑中

控罪:
(1) 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花園街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花園街一帶,保管或控制1個打火機、1塊布和1個含有主要為環己烷和甲基環己烷的有機混合物,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背景:
原審為D2的上訴人於2022年12月2日在 #莫子聰裁判官 席前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14天後被判處12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遭拒,至今年1月5日於高等法院 #陳仲衡法官 席前申請上訴期間保釋亦被拒絕。

辯方代表:#李煒鍵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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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開庭

🔸上訴理由一:PW1證供分歧

PW1督察董俊輝證供與拘捕上訴人的警員證供有出入,而董督察庭上證供亦與自己的記事冊內容有分歧。他有講上訴人向北走,但沒有提及他曾兩次調頭。

PW1在追捕80人到減少至20人期間都沒有留意到被告,但過程中人群四散而沒有人中途加入,所以他肯定最終在約10人之中截停的被告是開頭跑的人群一分子,不是無辜途人。

上訴人原本向南跑,曾調頭轉向往北向包抄的警長方向跑,想突圍但不成功,於是再轉向南跑,最後想再轉身時失平衡跌倒;董督察書面供詞沒有描述上訴人曾由往北改向南跑,亦沒有提及上訴人最後轉身時跌倒。

張官表示,不能預期督察如電影般慢鏡逐步描述,只可講大概。

就PW1有沒有向拘捕警員交代上訴人的逃跑路線,PW1與拘捕警員的說法完全相反,一個話有、一個話冇,而原審裁判官信納PW1證供。張官認為兩名證人講法並沒有重大分歧,因連同上訴人在內的人群由亞皆老街交界沿花園街跑,上訴人在未到豉油街的位置被截停,當中必定有經過山東街。張官不同意上訴方指兩名證人當中必定有一人說謊。

🔸上訴理由二:裁判官完全以PW1證供為基準

裁判官拒絕信納PW3(D1拘捕警員)的證供,因他以PW1證供為基準;當有其他證人證供與PW1有分歧時,他完全因PW1說法而拒納其他證人說法。

該名證人的證供不只關於最終拘捕之D1,也包括現場大環境觀察,而他是董督察近身,裁判官認為二人距離如此接近不可能有不同觀察,因此拒納其證供,最終亦裁定D1罪名不成立。

答辯方代表指出,控方於原審指控D1的基礎不是指他屬於80人之中,而是在另一位置與其他黑衣人聚集;此外,D1案發時並不是穿黑衣。

🔸上訴理由三:辯方說法有可能真實

辯方案情不是完全沒可能屬實;上訴人有親自在庭上作供。審訊中辯方展示了上訴人於2019年4月為洗車工作而設計的咭片,當時尚未發生社會事件,而其呈堂WhatsApp對話亦不受控方爭議,惟根據裁斷陳述書裁判官似乎沒有詳細考慮,甚至不相信上訴人當時從事洗車工作。

張官指出,即使現在上訴以重審方式考慮,如她完全信納上訴人當時有做洗車,但他案發時攜帶天拿水、打火機和布,相當可疑。

上訴方代表重申,上訴人有作供,其證供需慎重考慮,即使現在可以事後孔明地指他作供時表現不完美。


答辯方回應

🔹上訴理由一
法庭應務實地考慮兩名控方證人的證供,而且當時旺角時有騷亂情況,證人在庭上如慢鏡播放般描述追捕情況是不切實際的。董督察口供紙只有兩頁,就追捕上訴人的過程內容亦很簡短,庭上作供時有控辯雙方主問與盤問下能講出多些細節是正常的;他有講上訴人首先向南、然後轉向北跑。

🔹上訴理由二
法庭應務實考慮到底有沒有4-5名黑衣人的情況。董督察追80人已有一段時間,焦點由始至終都在80人之上,期間沒有留意到旁邊是否另有4-5名黑衣人也是正常的。即使兩名證人有相反說法,兩人都可以是講真話。

🔹上訴理由三
不重複相關法律原則。上訴人作供時並不爭議當時身上被出搜出天拿水、玻璃樽,亦不爭議旺角有縱火情況。針對他干犯控罪的證據充分,絕對可作出無可抗拒推論。他用天拿水抹貼紙的辯解並不合理,因他的車不在旺角;打火機放在褲袋,可隨時取出點火。


上訴方重申,控方證人上庭才能仔細地講出追捕情況。張官提出,根據人生經驗,被人詳細地問及才講出細節不是很合理嗎?上訴方代表澄清,PW1原本沒有記錄低的細節是他自己主動帶出,而非被追問下才回答。

上訴方亦指出,正因現場情況混亂,更要仔細考慮督察的觀察是否穩妥;他聚焦人群,針對上訴人的觀察是否準確?

就控罪2的定罪基礎,裁判官取決於控方證人指上訴人有參與非法集結,從此作出推論;如控罪1定罪不穩妥,就會連帶推翻控罪2。張官同意兩項控罪相連。

📌法官向上訴代表確認上訴人將於本年8月2日服完刑期,表示自己要時間考慮,但會留意這個日子,不會延遲到上訴人服刑完畢,法庭會盡快宣判。

11:22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05月24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提訊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701灣仔 #審訊 [3/6]

D2:李(31)

控罪:
(1)-(2)引起公眾妨擾罪
兩位被告各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02號至308號集成中心外(該位置)引致煙霧發放,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D1 已經認罪,🔴還押至審結後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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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內容從缺

⏺️D2作供
D2為興趣班導師

🔸D2代表盤問
D2指出興趣班中心內是有地方儲物 ,但是沒有指定儲物櫃屬於誰人,個人物品可以隨便放置。
案發當天D1到興趣班中心找D2聚舊,後來D1先行離去,因為他要到灣仔辦點事,D2不知道他辦什麼事,其後匯合一起步行去灣仔298商場購買電腦用品。
D2指出證物之一的衫應該是鮮紅色而非粉紅色。照片編號D24共有6張,其中一張照片在照片內看不見「遮和背囊」,D2說放置在興趣班中心,因此在照片看不到。辯方代表重新照片No.8 ~ 原本是鮮紅色的衫在另一照片看到是粉紅色是因為鏡頭有偏差所致。D1當日的穿著是白衫黑褲,其後穿著的褲變成牛仔褲,證人沒有看到D1換衫,應該是鏡頭有偏差所致。在灣仔鵝頸橋時曾與D1分開,是因為D1在遠處看到朋友,想與他聊一陣,不想D2等太久,相約稍後在集成中心的麥當奴會合,但是D2找不到麥當奴的入口,因為當時便急所以去了jollibee快樂蜂。在兩張照片中看到D2手拿著兩個不同的「樽」,D2說曾經先後兩次購買不同的飲料。因為D2去了jollibee的洗手間,所以想更改在jollibee會合。在1917時看到D1和D2一起進入洗手間,未幾D1先行離開,D2說驚怕用洗手間用得太久,所以請D1先行去298商場逛。D2在萬豐中心行去298商場途中接獲D1通知298商場已關門,因此改去jollibee吃東西,兩人在門口面向街外肩並肩企立等候,聽到有聲音所以一起外出看看。

23/7/2020警察找上門,當時家裡有個紅色背囊在枱底,枱底內放有其他雜物,枱面上有枱布舖在上面。警察將背囊內的物品拿出來展示,然後放回背囊;在房間對出走廊有個黑色篋,篋內有另一個紅色篋,警察當時没有向被告展示裡面的東西,只聽到其中一個警察說:「有料到」,之後把皮篋帶回警署搜證。
在興趣班中心內有兩間房,其中一間有電視機櫃。D2稱並不知道D1放置煙霧裝置,全不知情亦沒有協助。

1046休庭半小時

控方開始盤問
被告於2019年12月左右開始認識D1。於飲食群組中認識。之後有見面。於飲食群有傾計,2020年7月1日前曾見過一次,約於6月左右,是群組聚會,聚會維持了約2-3小時。當時有幾個人參與。形容D1是岩傾嘅朋友,普通嘅岩傾嘅朋友,主要傾飲食。
興趣班對象主要是3-7歲小朋友。自己主要是教科學課程,有做實驗但不是產生煙霧。
家人及第一被告同興趣班無關。興趣班中心營業時間不定,視乎課程。案發當天無堂。
當天D1想到灣仔睇電腦配件,而自己亦聽聞當時有優惠,所以約埋一齊睇。諗住買完可以一齊搬返砲台山。群組除左傾飲食都有傾電腦野。
無為意當天有示威。
當天約2時多先喺興趣班中心食野睇戲。原本約喺砲台山中心食野睇戲,係睇完先決定去灣仔睇電腦野。因為當天大家都得閒而無班。被告指平時有啲朋友上嚟都會帶佢地去睇,就算其他見過一兩次面都會有帶上工作間參觀。
傾計詳細唔記得,但都係飲食。當天無傾於證物相片中位置的東西。
當天離開永昇中心便行到灣仔298商場。落到街時見到有封路情況,但覺得反正都係行,無影響。
當時無諗過298會因此無營業。
睇證物P8第1,2張相是灣仔集成中心。第3張相有走火通道,隔離有萬豐雜貨店。
第4張是集成走火通道。第5張見到m記招牌,隔多一個鋪位見到jolibee。
被告指當日集成大閘是拉左閘,因此想等待大閘開門再進入m記,因約了D1在m記內等。
唔記得多唔多示威人士,因注意力不在此。
被告指當時無望路面情況,唔知果個位係集成大門,只略略記得係果個位,因當時無為意大廈外牆。
被告指自己無行前睇下298有無拉閘,因為一心想揾入口進入m記。於附近停留因為想等候機會進入m記。

控方指如當天站在5號相閘前向右前方望,應已見298已拉閘。被告不同意,因為其實係見唔到。
當時一心想等埋D1所以想揾入口入m記,因為m記營業中,所以覺得應該有入口。被告指不能用「千方百計」這字眼,因為純粹約左D1喺m記。
被告不同意自己是視察環境。

睇截圖P24第8號相,見被告經過集成大閘經走火通道行過,圖11,12,13則是返轉頭,控方指當中約2分鐘,但期間被告不是企定定等,控方問如想等佢開門點解唔企定定等?
被告指唔知果個係集成大閘。
被告當時無諗過298會拉閘。
被告不同意是自己是視察環境,因為當時道門有人開過,諗住可以由此進入m記。

截圖16,辯方同意是直路。視線範圍見到快樂蜂。但被告指當時聽緊msg所以分心,亦一心想揾地方入m記,所以冇為意見到D1。
被告相信當時無見到D1亦無同佢打招乎,因覺得如果見到就會相認返。被告唔同意當時是扮唔識。

睇截圖51,場境是快樂蜂,被告指是各自買左食物等待中。
被告指當時大家是有傾計的,是等緊餐行嚟行去,無為意自己企開左。
被告唔同意因煙霧彈未爆所以扮唔識。
當出現煙霧後,被告無諗過離開及會有危險。被告唔同意知道點解有呢啲煙。
被告指有懷疑過會否是催淚彈。
被告指因當時買左餐,jolibee入面亦好多人食緊野,所以覺得應該無事。

被告唔同意當時是視察緊煙霧彈爆左之後情況。唔同意是知道點解有煙霧。

被告指放低背包於工作地方因為當時預左如在298買得多零件可以一齊拎返中心。自己本身諗住買野。無諗第一被告,預佢可能都預買野。

王官問一般買野都會自己帶袋,點解會選擇放低袋,買完再返去拎?
被告指一般買電腦野都有埋袋。擺低背囊搬野都好正常。

被告指與D1雖然只得2次見面但之間有通訊。

關於屋企情況:
被告同意警方有到場搜查及同意找到爆炸品,是不同意找到的地點及搜查過程。

被告指紅色行李箱是擺在廳去房的走廊上。自己對各證物於搜屋前亦不知情。
被告唔記得黑色行李箱幾時開始放,因有好多雜物,雖然有少少阻進出但行到。因為屋企本身有好多雜物,所以無打算清走,亦無理會入面有咩。被告唔同意該行李箱屬於自己,唔同意知道入面有咩。唔同意當時放喺該位置。

對於興趣班中心櫃入面的咖啡不知情,亦唔知放喺果個位。

控方指於紅色行李箱找到的化學品及興趣班中心找到的物品,其後經化驗後證實含有相同化學品。
辯方指被告不清楚有關化學品詳情,只是同意化驗報告化驗後的結果。

被告指自己如要使用前才會問,但無用過。被告指無論擁有人係咪自己都可以用。

被告唔同意當天因知會使用煙霧彈才到興趣班中心,唔同意分開行是想掩人耳目。唔同意入洗手間是想混合化學品。唔同意事後分開行是扮唔識。唔同意施放前是視察環境。

辯方覆問:
被告澄清只是同意找到紅喼入面啲野,但唔同意入面是化學品。

王官問關於行李箱,被告指自己可以使用但無用。王官問被告事後是否知道是誰的。被告指屋企東西實在係邊個無搞清楚,事後亦無問,被告指因為屋企本身好多雜物,假設家人知道就會講,唔講應該是不知道或唔想講。

因應王官提問,辯方再補充:
被告澄清「使用」指個容器,並不是指內容物。

被告作供完畢。約12:47完庭,結案陳詞安排於5月30日星期二14:30。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22/33]

D2: 盧 / D4: 鄺 / D7: 柯
D8: 陳 / D12: 吳 / D13: 黃

控罪:
(1)暴動 [D1-18]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8代表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
上午內容(早段從缺)

- 詳情後補 -

今日已完庭

明日0930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22/33]

D2: 盧 / D4: 鄺 / D7: 柯
D8: 陳 / D12: 吳 / D13: 黃

控罪:
(1)暴動 [D1-18]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8代表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
上午內容:(早段pw作供內容從缺)

📌失蹤之$840.7 去向

🔹控方:
控方指此階段之說法該$840.7一定是屬於D4,並透露明天的證人也會就此立場作供。但不確定$840.7其後如何處理。控方指等了written conformation很久,吹左好多次,如果星期四還未有消息就真接以傳票傳主管上庭作供。

🔸辯方:
辯方指此階段之說法該$840.7不是屬於D4,亦從無收過。 (辯方早前指出有撈亂證物情況)
很多文件顯示貴袋中只有身分證。至現時也只有14033(早前產假未能上庭作供)在口供提及有打火機,相反應有之文件如pol39 卻無紀錄。

辯方指D4原有一背包內有2000元和化妝品(後來跌了),身上則有電話,身分證在電話和殼之間,即現時宣稱d4有既證物。
——————————————

📌傳召pw19 警長 7860 林得康(音)

🔹控方盤問
證人中七程度,案發由0830當值至完。為大eo 證物警員。以65b 呈上 於2020年06月02 日的證人供詞,內容:

證人從10218 提取d4 證物,包括黑色頸套;灰過濾面罩膠帶;黑腰包;quechua牌黑背包;橙白tee ;白長䄂衫;一對白啡燒焊手套;一對灰黑紅手套,冰包;生理鹽水;銀色iphone& sim card(有貴袋no.); 黑色手機款有stand with hong kong字樣;黑長䄂外套,黑短袖tee ; 黑長褲;黑布鞋;羈留人士通知書pol153 (9758給ap 的);6 張會面紀錄

證人2019 年12 月10 日從10218處拎D4證物袋,袋中有被告姓名之a4紙。點算後由證人打結封存保管證物,放在一暫時放置證物的電腦房並鎖上,只有證人有鎖匙。

直至2020年1月14日,證人前往西九龍證物室交收所有證物。此階段沒有放不是d4之物品入其證物袋內。證物的黃標籤由證人交往證物室前處理。證物外套曾在證物室被提取並在2月18日拎去化驗,過程沒有干擾。化驗後證人沒有再接觸過外套,不知誰負責拿回。

——————————————-
🔸D4辯方盤問

📌口供紙和證物相與證物實物不一

▫️據稱「短袖」黑色T恤
證人確定在口供紙所提及的一件短袖黑色T恤是看到實物後處理所作之記錄。

- 睇證物 -
證人同意睇過實物後並不是短袖,冇印象為何有此問題,辯方指出証人撈亂正物,證人回答無印象,並解釋可能打錯長/短二字,不同意撈亂証物。

證人表示他是大EO,在這案件中處理24名被捕人士和兩名警員的582件證物。

▫️Baleno 牌黑色外套
辯方問證人初次接觸外套時拉鍊頭有証物相中之膠圈嘛。(實物無膠圈)證人表示當時冇留心睇。
——————————
📌証人口供和記事册與cmis系統就有否處理D4證物紀錄不一致(CMIS : Case Management and Investigation system)

證人同意於2020年2月6日口供中沒有相關記項,可以理解為當日沒有處理D4証物。

證人拎記事册出嚟
2020年2月6日早上8:45記載到offduty,證人解釋不是收工的意思,而是有關其他案件的程序,他自己沒有寫上放工時間,表示需要睇流水薄先知。證人同意於記事冊沒有記載此日有處理D4證物

辯方呈上cmis record , 顯示證人於20200206 俾黑色頸套 77360 歐惠思(音)。證人解釋因為早於1月14號時他交證物給證物房,相信是在2月6日才在電腦系統記錄入機㩒制收下證物。證人指出他是合理推論,因為1月14日交了超過500件證物,沒有可能那麼快處理得完。

證人曾經把五項D4的證物拎去化驗包括: 頸套,黑外套,黑襯衣,黑長褲和黑白色鞋。證人指化驗後沒有再接觸該批證物。

辯方質疑為什麼該批證物一年七個月後才交還證物室。證人指出自己於2020年3月12號便沒有再做大eo,並把手上證物給予13729 。不知其後誰做大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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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IS系統記錄證物出入與證人口供不一

辯方指證物灰黑紅手套和啡灰銀手套在cmis 記錄見於2020年1月14日10:28 ,由證人交給 77360 歐惠思(音),記錄見兩分鐘後再由證人從歐惠思提取。證人承認當時有提取證物但並沒有提取該兩款手套,亦沒有把該兩款手套前往化驗。

辯方指電腦系統cmis 中,2020年2月6日顯示證人交還該兩款手套往證物室,質疑如果證人沒有提取過又如何能夠交還。 證人重申於1月14日交給證物室後沒有再提取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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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覆問
證人指cmis record 不是由他做的。控方問證人指1月14日曾提取證物,但無提取手套,禁是提取了什麼呢。證人回答總共提取4件,一件不屬本案,其餘三件均和D4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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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日0930續
將會傳召

- 14033 (早前放產假之警員)
- 13729(收證物警員)
- 證物房兩名警員
(包括77360 歐惠思(音))
- 16473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25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05.21-05.2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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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李運騰法官
🕙10:00
👤郭(18)🛑因另案服刑中 #求情 🔥#判刑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導致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何,歐,*,*,蘇(15-19)🛑蘇已還押逾20個月,其他被告已還押逾22個月 #求情 🔥#判刑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恐怖活動 串謀導致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高 等 法 院11樓25庭
👨🏻‍⚖️陳仲衡法官
🕥10:30
👥曾,許,麥(17-22) #宣讀判詞 (#0902油塘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審訊後被定罪,曾於2021年5月27日被判入勞教中心;許則被判處監禁3個月;麥則被判入更生中心。3人即時申請保釋等侯上訴獲批。)

🏛高 等 法 院12樓28庭
👨🏻‍⚖️高浩文法官
🕥10:30
👤黃之鋒(26)🛑服刑中 #宣布決定理由 (#網上起底 #1111西灣河 藐視法庭;違反法庭於2019年10月25日頒發針對警員起底的禁制令。答辯時承認控罪,於2023年4月17日被判處監禁3個月。)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答辯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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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盧,鄺,柯,陳,吳,黃(17-29) #續審 [23/33] (#1118理大 暴動 3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不設旁聽)
👤湯(20)🛑因其他案件已還押10日 #審訊前覆核 (#網上言論 2項煽惑縱火)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14:30
👤黎(18) #續審 [3/4] (#20200701天后 2項企圖刑事損壞 企圖縱火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吳,陳,李,陳,梁(22-25) #續審 [7/30] (#1112中環 暴動 5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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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鄧少雄裁判官
🕦11:30
👤張(31)🛑已還押逾12個月 #提訊日 (#20220523爆炸品 串謀導致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企圖製造爆炸品 2項管有爆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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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文(31)🛑已還押逾8個月 #提堂 (#20220902紅磡 有意圖管有爆炸品 管有攻擊性武器)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葉啓亮裁判官
🕤09:30
👤何(19) 🛑已還押13日 🔥#判刑 (#20200510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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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30 區域法院第十三庭  🐶郭兆恒 與 👥梁,龔(24,51)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0714沙田 暴動;梁,龔在本案令警員郭兆恒受傷,令郭兆恒造成損失,故郭兆恒入稟區域法院,要求陪償。)

10:30 區域法院第十三庭 🐶張歷恆 與 👥梁,李(17-24)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0714沙田 暴動;梁,李在本案令張歷恆受傷,令張歷恆造成損失,故張歷恆入稟區域法院,要求陪償。)

#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馮志達(19) 有意圖而傷人 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業藍絲斬事頭婆

14:30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志恆(46) 刑事損壞 #打CCTV
【05月25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23/33]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判刑

🕙10:00
📍#高等法院第一庭 #求情 #判刑

🕦11: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提訊日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廿五庭
#陳仲衡法官
#0902油塘
#宣讀判詞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控罪:
(3)(4)(5)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油塘鯉魚門廣場2樓貨運升降機各管有一支鐳射筆,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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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黃姓女大律師

三人經審訊後被定罪(曾經還押22日)。D1曾 於2021年5月27日被判入勞教中心;D2許 則被判處監禁3個月;D3麥 則被判入更生中心。3人即時申請保釋等侯上訴獲批。同案D4李(19) 定罪被判入更生中心申請保釋上訴,其後因法援被拒於2021年11月30日撤銷上訴申請即時服刑。

1035 開庭宣佈結果,判詞詳情如下: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HCMA000283_2021.docx

1037 完庭

📌判決速報
D1 駁回上訴,即時服刑
D2 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D3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20902紅磡 #提堂

👤文(31)  🛑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1:有意圖而管有爆炸品
被告被控於2022年9月2日,在紅磡鶴園東街恒藝珠寶大廈2樓201至207單位e多迷你倉2954號櫃,非法及惡意管有爆炸品,即約300克思疑低性能炸藥、約10公斤思疑可用作製造炸藥的化學品、約5克自製延時保險絲及30枚煙花製品,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22年9月2日,在紅磡鶴園東街恒藝珠寶大廈2樓201至207單位e多迷你倉2954號櫃,管有攻擊性武器,即3把刀、2把斧頭、1支棒球棍、2支木棍,及1個彈射器連43粒金屬彈丸,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早前聆訊內容: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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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10:47出庭

仍在等侯專家報告,控方指需時準備。

辯方不反對押後,但有一反映指查詢為何仍未收到報告,得悉警方指天氣落雨未能做爆炸品報告,因此想叮囑控方把握嚟緊天晴時間以盡快完成報告。

被告無保釋申請,押後6星期至7月6日09:30 於一庭再提堂。完。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判刑

何(19)
🛑已還押13日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和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行山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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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律師表示由於被告的身體狀況不適合,所以不適合判入勞教中心。

葉官關注被告吸毒問題,律師稱被告只歇間歇性吸食毒品,並指因受案件困擾而服食,但葉官複述報告指被告在案發前已開始吸食,至2022年年尾仍有此習慣,並會自行購買,故必須正視。

另,辯方律師指被告已澄清關於跟三合會人士接觸只是去消遣認識,而沒有跟隨對方作違法行為。

辯方律師請求法庭給予被告更生的機會,並呈上被告自撰的求情信及其母的求情信,母親指被告有正面的改變,已吸取教訓,並指會支持兒子,幫他重回正軌。

辯方律師指本案案情比同類案件而言非最嚴重,案發歷時不長,亦沒有嚴重暴力衝突發生,而兩條控罪於同一時間發生,故請求法庭考慮兩條控罪同期執行。

法庭最後決定索取戒毒所報告,案件押後至2023年6月9日上午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鄧少雄裁判官
#20220523爆炸品
#提訊日

👤張(31)
🛑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
(1)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控罪指稱他於2019年8月27日至2022年5月23日,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2)企圖製造爆炸品
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5月23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東頭(二)邨貴東樓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苦味酸
(3) 管有爆炸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氯酸鉀、硝酸鉀、糖等22項爆炸品
(4) 管有爆炸品
被控於同日於新蒲崗太子工業大廈盛寶迷你倉一個倉位,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氯、硫酸鉀、硝酸鹽和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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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將交付至高等法院審判,仍需時處理需要押後,法庭批准。

案件押後至2023年7月27日 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再作提訊。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須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