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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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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013將軍澳  #審訊[12/18]

A3:盧(21) / A5:雷(23)
(🔴同案 A1:劉(24)、A2:林(29)、A4:吳(21)、A6:* (13) 於開審日承認控罪,現還押至2023年10月9日進行求情及判刑)

控罪:
(1) 非法禁錮他人 [全部被告]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附近唐明街公園出口外的唐俊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6191,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羈留。

(2)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傷人17)  [A4,A5,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身體受嚴重傷害。

(3) 有意圖而傷害他人身體 (傷人19)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 身體受傷害。

(4) 非法集結 [A2,A3]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

(5) 暴動 [A1,A4,A5,A6]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進行暴動。

(6)-(11)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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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梅松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潘定邦大律師
A5法律代表:袁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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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控方補充承認事實3(P108)加咗一句大意附上一張由證人標示之地圖。

📌PW3 劉姓偵輯警員 作供 (研究分析CCTV及現場片段找出疑人即A4)
🔹繼續主問
📎辨認A4
立場新聞截圖中戴Fila帽女人認出並肯定為女子A。其他多張截圖相片分別見到戴帽長髮擧高鎚仔,左手「手指指」亦為女子A。反覆觀看現場所拍片段,PW3確認對女子A衣著外型外貌熟悉,多次觀看將軍澳一屋苑出入女士,證人肯定A4同女子A為同一人
🔸盤問
A3沒有問題
A5
-屋苑大廈CCTV片段內得一女子戴Fila帽、身型、髮型、衣著同女子A相似,因而得出結論。同意片段內該人全程戴口罩及帽自己看不到該女子容貌。
-在2019年12月31日收到該屋苑2019年10月13日24小時CCTV,自己有看完所有片段。肯定沒有相同衣著人士出現,不記得有冇相同外型、髪型人士出現過。確認不知A4出入之樓層及是否去探朋友。
- 現場片段在2019年10月14日收到,同意從片段找涉案人士,自已不在現場,對未被拍攝到人士是否有類似衣著、髪型、外型不知道。
-同意觀察到女子A衣著、帽、髪型、身型不是獨一無二,是算普通款式
🔹沒有覆問

- PW3作供完畢-

📌PW4 女偵緝警員 9425何佩文 作供 (辨認疑人)
🔹主問
2008年加入警隊,現駐守國安公處,案發時屬商業罪案調查科。2019年10月14日奉命參與調查10月13日一宗將軍澳傷人案件,負責收看綢上新聞或公開片段尋找涉案人士。

🫂播放P63a立場新聞、P63b立場新聞、P62有線新聞直播、P73、P69、P72恒大新聞、P64 HK01直播、P65 、P66有線新聞、P67 Now新聞、P68 RTHK、P70公開視頻、P74香港開電視新聞、P71 HK01新聞,PW4同意調時看過此等14段片段,每片段反覆觀看多次,多到講不到十、二十或三十次,有以正常速度、定格、逐格慢播,共用了幾個月時間,目的是搵出涉案人士,動作有冇干犯罪行,有的便留意及紀錄衣着,髮型,身型、身上物品及行為等。

📎辨認A3
調查時亦收到包括2019年10月13及14日將軍澳住宅屋苑一些閉路電視,其中14日凌晨01:3x截圖粉紅色上衣女子進入大廈乘電梯去某樓層,同上述14段片段中一粉紅色衫人士相同,即本案A3,影片內她沒有戴口罩,主控呈上P63b片段5張截圖,確認相中穿粉紅色上衣女子為剛才提及。

📎認出其他疑人(? A5及A4)
PW4在2019年11月21日收到將軍澳另一公共屋邨之CCTV片段。2020年2月29日觀看該些片段發現19年10月13日晚上2105時一男子及另一女子疑人一起出現在電梯及大廈出入口,兩人涉嫌有份參與當天將軍澳傷人事件,辨認出兩人是基於衣著,身上特徵如男子背囊及鞋較多特出,女士白紅色Fila字帽及連帽外套亦較特別,而且2人一直同時出現。PW4再對比拍攝現場14段片段判斷兩人就是現埸犯案其中二人。證人有盡量比對2人容貌因案發現場兩人有用蒙面物品。晚上九時許大廈CCTV男子出現衣著改變了,換了上衣及戴眼鏡。
🫂播放上述屋苑大廈電挮CCTV,一名穿短袖上衣黑色長褲男子獨自於1625時孭背囊離開將軍澳一大廈,電梯內曾昂高頭被拍到容貌。2105時男子同另一穿牛仔短褲女子回到大廈。
🫂播放屋苑大廈電梯CCTV,2153 時男子及女子乘電梯到大廈大堂離開,男子更換了黃色短袖上衣及戴眼鏡,沒有任何蒙面物品,容貌可清楚見到。
PW4指CCTV內男子除了依賴衣著、髮型、外型也考慮其行路動態、步姿同現場片段疑人相同作辨認。

[1304 午飯休庭,主問未完1430繼續]

📍注:拉布王 2.0 梅主控果然名不虛傳,花不少時間重覆問題及不停播片看截圖對比,逐件衣物確認,加上慢速提問拖慢審訊節奏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013將軍澳  #審訊[12/18]

A3:盧(21) / A5:雷(23)
(🔴同案 A1:劉(24)、A2:林(29)、A4:吳(21)、A6:* (13) 於開審日承認控罪,現還押至2023年10月9日進行求情及判刑)

控罪:
(1) 非法禁錮他人 [全部被告]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附近唐明街公園出口外的唐俊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6191,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羈留。

(2)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傷人17)  [A4,A5,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身體受嚴重傷害。

(3) 有意圖而傷害他人身體 (傷人19)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 身體受傷害。

(4) 非法集結 [A2,A3]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

(5) 暴動 [A1,A4,A5,A6]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進行暴動。

(6)-(11)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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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梅松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潘定邦大律師
A5法律代表:袁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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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PW4 女偵緝警員 9425何佩文 作供 (辨認疑人,聲稱是A5)
🔹繼續主問

---下午都係不停播片,不同日子包括2020年3月10日被捕日不同時段男子出現,對比文件夾相冊截圖,對比衣著,對比特徵---

🫂播放10月13日A5居所大廈2153時開始電梯CCTV ,見到男子面貌
🫂播放大廈正門CCTV,2105時,男女子進入
🫂播放大廈保安櫃抬對出CCTV,2153時,男子經過離開正門
控方相冊338頁,P48證物相片白色短袖上次同男子上衣類似。第345頁至347頁4張證物相片及第360至36?頁為P57鞋及P? 另一對鞋,屬電梯內男子
🫂播放大廈電梯CCTV 2020年2月15日0946時及0948時片段,確認相片冊2截圖由此片段截取,留意啡色褸外套P26戴眼鏡及口罩男子,確認為今日作供提及之男子,有帽外套同19年10月13日男子相似。
🫂播放大廈電梯CCTV 2020年2月17日2343時男子穿啡色有帽外衣出入
🫂一大堆播放大廈正門、電梯於2月不同日子CCTV控方稱拍到男子穿啡色有帽外套出入
🫂播放大廈正門CCTV 於2020年3月10日 0959時男子穿啡色有帽外套,胸有玫瑰圖案上衣出入(是日10:26警方上門拘捕A5時只有弟及母在家,其後等待至12: 42時A5才在律師陪同下回家被正式拘捕)

📌案件管理:
1)在尚餘十多段未播片段打算早休時,裁判官曾查問控方是否有需要播放二三十段A5住所CCTV片段,控方指因理解辯方挑戰所有控方稱CCTV片段內出現男子人物為A5,辯方只同意3月10日1242時A5在律師陪同回家被警方拘捕。

2)雙方指PW52 化驗師譚博士報告可以65b呈堂,辯方確認沒有盤問

3)餘下參與D3、D4 及D5住所搜證2名警員將傳召作供,預計下星一可完成控方案情

4)D5暫時意向不會作供,餘下審期應足夠

[1608] 今日審訊完畢,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繼續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18/33]

上午進度

D2: 盧 / D4: 鄺 / D7: 柯
D8: 陳 / D12: 吳 / D13: 黃

控罪:
(1)暴動 [D1-18]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8代表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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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內容:

📌傳召控方證人

🔹控方主問
- 看到女警拎住大透明袋,一眼見到有1條黑頭巾,灰膠帶,黑腰包,黑背囊。之後證人倒入面物品出嚟,看到背囊入面有橙白tee,白tee, 兩對手套和生理鹽水,冰包,大透明袋有iphone。

證人把物品放在地上,因為臨時羈留區多犯人,以一白紙寫上被捕人名和報案編號放在證物旁以作識別。證人以政府相機先向被捕者,後和證物拍照,忘記證物影相次序。拍完後約8點06分把證物連手寫紙一次過放回大證物袋交回女警14033。

之後到同日12點07分警員57179給被捕者衣物予證人,包括黑長袖外套,黑長袖杉,黑長褲和黑布鞋,證人把上述物品放入大透明證物袋,袋入面無寫被告名字。

之後證人一直保管住到同日1點15分 ,警員9758 把證人早前給14033的證物袋交給證人,
入面有被捕者名字之a4紙,9758 做的會面紀錄和被羈留人士通知書給予證人保管,此手轉交無作點算。而早前57179女警給證人的袋和袋中衣物,則放在上述提及9758給證人的大透明膠袋中,沒有放其他不屬於被告的東西進内,並於約1點13-15分打結。

11月18日1500 證人在寫字樓將每項證物以細透明膠袋釘封,後放回大證物袋打結放在寫字樓鎖進櫃,其他人沒有該櫃桶匙,證物由證人一直保管至12月10號12:05交給證物警7860。

和7860交收程序:打開結在7860面前點算,內有被捕者名字的a4 紙,之後把證物放回袋打結交給7860。

11月18 7點55分-8點06分證人接觸女警睇證物階段 ,除了影相外無干擾證物,女警身旁有被告。

證人指iphone 有黑手機殼 ,於紅磡警署0803影相時, 打開手機外殼發現內有simcard,證人把sim card 和iphobe 包在一袋中,手機殼放另一袋中。官睇手機殼指有忍者龜圖案和文字stand with hong kong。

證人於0755向女警了解案情時,14033指被告帶着黑色頭巾,帶着一個灰色膠帶應該連住防毒面具既,帶着腰包喺腰間同一個黑色背囊。

🔸D4辯方盤問
就本案d4案情,證人於於2023年3月3日上午11時回了一份口供。辯方質疑證人為什麼無寫11月18日0755見到被告與否,只有提及同14033了解案情,証人解釋當時同14033了解案情,旁邊係被告,冇特別原因唔寫。直至0803一路見到被告,中間沒有其他案件需要處理。

於控方無用資料夾中由證人所寫既調查報告po155,證人指是翻寫字樓寫既。

當中於2019年11月18日 0755時記項中,寫上:本人於紅磡警署向19498 了解禤曉諾(音與本案第三被告相同)案情。辯方質疑於0755時是處理此人還是本案D4,證人解釋是本案D4,指記項中打錯了。辯方質疑不只是被告名字打錯甚至連向其了解案情的警員編號也打錯,記項中寫上的是19497而不是早前證人所講的14033,證人同意。證人解釋11月18日約15001600時返寫字樓才記下這幾項,指無發生咩事,「寫錯囉」,續指他有處理禤曉諾和d4,可能以範本copy n paste時改漏咗。

9758和57179女警和證人是同一隊。證人指0755 時向14033了解案情時,看見被告時手上沒有索帶能自由移動,冇咩住背囊,而證人本身沒有前往理大,了解案情時14033指出被告拘捕時帶着頭巾(辯方指可以形容為彈性筒形物),頸上有防毒面具膠帶, 並指相信會連埋防毒面具但無左。證人同意資訊只來自14033,而不是A1。

證人指出他知道拘捕女警的編號為wpc18412,於加連威老道科學館道拘捕被告,但係彼此冇接觸過,資訊來自14033。證人不知道6220女警相關資訊。向14033了解案情時,證人被告知黑腰包穿戴在被告腰間,咩住背囊, 14033冇講拘捕時有帶住手套,亦沒有講手套在背囊中找到,沒有提及在哪裏搵到,同意辯方所指背囊的東西不知道在什麼情況下出現在背囊中, 14033有同證人講拘捕時發現iPhone在被告右前褲袋,確實情況證人不能確定。

0803-0806影相階段,證人影相前沒有和被告對話,印象中14033也沒有。拍照地方是在臨時羈留區,原址前為停車場。辯方指出當時證物鋪在地上,拍照前14033叫被告咩所有嘢上身,證人答記得沒此情況。辯方續指被告同14033講「我唔孭」,14033 回「唔揹就唔揹囉」, 證人不同意。證人同意相中被告鼻樑有傷勢但現場真人情況忘記了,辯方指相中被告有化妝,證人回答睇唔出,忘記現場情況。證人同意辯方所指相中沒有出現的物品是14033沒有給證人的,因為14033所交付的證物放了在地上進行拍攝,而接收時並沒有火機和現金840.7。

證人在被告前點算證物,但沒有同被告進行簽收,解釋當時臨時羈留區很多犯人,不容許處理細緻工作。證人不認為大證物袋屬於貴重財物袋,大證物袋外沒有表格給予簽署,影相過後由證人把證物放回大透明證物袋。0755 -0806 處理被告後沒有再見過被告。


有關0755時之前的書面記錄只有早前提及的調查報告Po155, 亦即是證人寫錯被告 名字和警察編號的報告,辯方質疑證人於2023年3月3日1100時證人的證人供詞沒有書面記錄可作參考,證人回答雖然調查報告打錯但係知道確實內容,同意記事冊沒有作紀錄,辯方質疑證人供詞係靠三年前記憶去寫,證人重申該錯誤的調查報告能給予他幫助,解釋當中有打到14033提及的案情並把案情抄落證人供詞。辯方質疑證人會否在處理本案被告和禤曉諾時有撈亂情況出現,例如實體撈亂。證人否認,解釋有分開大證物袋並打結,入面也有被告人名。林官問是否同時處理兩名被告。證人回答逐個逐個處理。

在禤曉諾案件中,證人在2020年3月30日有相關證人供詞提及於11月18日0730向押解此被告的女警了解案情,並於0738至0749時拍下有關被告相關照片。0810 該類女警給予證人21項證物。

証人不同意辯方所指0730至0810時處理禤曉諾。 解釋0645收到指示工作,先向處理禤曉諾的警察了解案情,然後為其證物拍攝。及後奉命處理d4 ,於0755先向14033了解完案情後便為其證物拍照。及後返回負責禤曉諾 的警員進行交收證物,並給禤曉諾 polo15和錄取會面紀錄。

於0803至06,證人已拍照完畢並於0806左右放回大透明袋中。證人同意禤曉諾和d4拍攝證物地點位置有可能相近。證不肯定相片中顯示背囊物品有沒有移動過發是否屬於d4,不知道拍攝時有沒有人移動物品

辯方指出文件夾中的3號4號相片有不同,林官指拍攝範圍不同。證人唔肯定相片四中呈黑色東西的會否是腰包。證人指出拍攝犯人照片時已把證物拿出來,但忘記放在那個方向。

11月18日1207時,57179給d4的衣物予證人,證人有看到黑長袖衫,證人指沒有作任何階段向警員7860講係短袖嘅說法 。交付給7860時已經用背囊,忘記有否講係長袖衫但記得冇講係短袖衫。證人在寫字樓1500至1600時有把iPhone和SIM卡放在貴重財物袋,而之前接手iPhone時並沒有包裝裝起電話的,認同程序上需要用貴重財物袋,如果發現有現金840.7也會放貴重財物袋

2019年12月10日把被告證物交付給7860時,辯方質疑為什麼不放進證物房間,證人解釋太多案件,當時做法有證物員,因此證人先保管後再交給警員7860。11月18日至12月6號是把證物放在西九警署3樓,同意證物房也是在3樓。

🔹控方覆問

控證人於盤問時指警員14033告知證人有一女警18412對d4作出拘捕,控方就此問證人該女警是否女性。辯方反對問題並認為無需要澄清性別,因為證人早前答案已十分清晰。證人回答有對性別混淆,總之係18412。

就相片四,證人回答辯方問題指不清楚相中一物是否腰包。控方問證物放喺邊度,證人指拍攝d4被告前已經攞咗證物出嚟放在地下。

證人指見到iPhone有貴重財物袋,如果有金錢他也會放進貴重財物袋,控方問證人放入袋中行為與視之為證物有否關連。證人指沒有人交付現金證物和火機給他。

控方問證人現金和火機會如何處理,證人回答沒有特別指示如何處理這些物品

🔸辯方跟進問題
辯方關注除了證物有可能實體物品上有撈亂機會之外,也關注在記錄層面上的問題

證人承認於po155 把禤曉諾的記錄錯誤記錄在d4上。並解釋在向14033了解案情時,有用紙好 潦地記下名字然後打進po155。同意文件夾內有其他文件,例如會面記錄和polo153,辯方質疑會否有一星期內的文件放在文件夾內,證人指出做完po155會銷毁該相關文件,辯方質疑有沒有任何措施指導證人要立即進行銷毁。

📌傳召 警員9758 pw15黃偉文( 音)

🔹控方主問
現駐守油尖情報組,案發時駐守西九龍重案組。10點幾到達紅磡警署處理臨時羈留區被捕人士,於11月18日曾處理d4和黃雅穎(音)
11月18日早上0645-50時案件主管命令證人於紅磡警署處理被捕人士,0830時女警14033帶同d4和據稱是d4證物到證人面前,當時用一個大證物袋冇封口袋住證物,證人有打開睇並作點算,點算時被告在證人旁不確定被告有否看見程序。證人指證物袋內包括黑色圍巾,一部份灰色防毒面罩帶,黑色腰包黑色背囊兩件衫一對黑色手套一對燒焊用手套,生理鹽水,冰包和iPhone。以上證物每一件都是未經包裝的。證人睇完證物後放回大袋並由證人拎住,狀態也是打開的。

0831-39證人於臨時羈留區發羈留人士通知書給d4,當時證物在證人旁邊,被告在證人前面,不清楚14033在哪裏。於0840取會面紀錄至0950。會面記錄途中證人不記得有冇拎過證物出嚟。證人續指當時會面紀錄的房間不是一間房,而是在臨時羈留區的一張桌子上,被告坐在證人對面,該桌子能容納四名人士,當時使用中的枱面有其他人使用但忘記了是誰人。0952時給予被告副本和簽署, 然後被告留在臨時羈留區。

於同日下午1:15 ,證人把證物交給10218 ,之後時間證人在臨時羈留區處理其他事務。證人指出整個階段沒有人干擾證物袋,袋由被告保管,及後交付10218。

交付給10218過程,證人把正物放在大透明開口膠袋,10218逐樣正物睇。證人指出當時有很多人在臨時羈留區,拍照時會用一張A four紙寫上被捕人士名字並放進證物袋以作辯應 。

於0830時14033給證人的證物袋也有該張A four紙寫上被捕人名字和編號,至證人於1:15把証物交給10218時也有該紙

下午1430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18/33]

D2: 盧 / D4: 鄺 / D7: 柯
D8: 陳 / D12: 吳 / D13: 黃

控罪:
(1)暴動 [D1-18]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8代表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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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內容:

🔹續上午證人之主問

證人於上午主問時提到於0830時14033把被告的證物放進袋給證人,包括黑圍巾,灰色防毒面具的一部份,黑色腰包黑色背囊,橙色白色衫,白色衫,一對黑手套,一對燒焊手套,生理鹽水,冰包, iPhone, iPhone殼,忘記當中有冇SIM卡。

🔸辯方盤問

證人紀事册,於11月18日實時0830的記項中寫到take over ap (ap name) + exhibit from14033。辯方指證人加左一筆删左exhibit 的exh 位置,證人解釋冇墨,而且不是加在exh位置上而是在被捕人名稱和exh中間的位置。

證人重申14033有交證物比自己。證人於11月18日0840-0950錄取了被告的會面紀錄,指忘記期間有沒有拎證物出來。不同意辯方所指有可能冇拎過證物出來便結束了會面紀錄的說法。

會面紀錄中提及警員拘捕被告時被告有用黑色圍巾在口鼻位置,證人忘記如何得知此資訊,忘記是否14033告知他,同意於會面紀錄時有問過被告這問題。會面紀錄中也提及點取黑色背囊是內裏有一對黑色手套,證人忘記了如何得知這資訊,不肯定在証物中的背囊看到還是14033告知。會面紀錄中提及在背囊中有一部白色iPhone,証人同樣忘記如何得知這資訊。

辯方問證人的大證物袋內背囊中有沒有白色電話,證人指出當時14033成袋證物俾佢,不記得電話是否在內,並稱沒有掂過。證人指出11月18日0830和14033點算正物時有開過証物袋。證人有就膠袋內之證物有作相應提問。會面紀錄中有提到警察在被告身上點取黑色圍巾,證人忘記了如何得知這資訊

證人同意在會面記錄中沒有問及黑色腰包及生理鹽水和冰雹的問題,辯方質疑其原因, 證人回答忘記了,不同意辯方所指證人根本沒有看見該些物品在膠袋內的說法,就沒有在會面紀錄中問及相關問題沒有進一步解釋。辯方問證人為什麼在會面紀錄中用黑色圍巾的詞語來形容該物件,證人回答忘記了。

在處理被告的證物所有階段中證人沒有處理過打火機和$840.7。


📌傳召57179 pw16女警郭可欣(音)

現駐守九龍城情報組,案發駐守西九龍總部特別調查2B隊。2255時到達紅磡警署。11月18日七點處理理工大學被捕人士,盧凱文, 11:03處理d4。

11點03在紅磡臨時羈留區拎d4出嚟, 1110-30為其錄取會面口供,1140押解被告和進行拘捕相片拍攝,1141-45證人向被告填拘捕表格,由其餘警員為被告套指模

1200-1205證人和被告前往一樓搜身室,並檢取被告身上的衣着和鞋。12xx交d4給值日官, 1207交檢取之衣物給警員10218。由1203 紅磡警署處理被告到把被告身上衣物給予10218期間沒有干擾證物,當中押解過程由證人負責

證人一共從被告身上點取四件物品,包括黑色外套黑色衫黑色長褲和黑白波鞋。證人不認為在處理盧凱文時會把證物掉亂。1140.證人帶被告去拍照,由其他警務人員負責拍攝,證人在旁監視。

🔸辯方盤問
辯方指證物外套上的拉鍊頭位置有一索圈,似價錢牌的膠索帶。證人不認同,指檢取時冇特別去留意,同意林官所指沒有仔細睇。

辯方指在相簿中的照片可以看到拉鍊頭位置有一膠扣。此時林官留意到實物外套顏色和相片中不同,請證人避席,林官問辯方對此有否爭議是否屬於被告,辯方指不爭議但關注證物狀態不同的情況。林官指警方拍攝證物的相機質素不理想,有嚴重色差問題。證人返回法庭

辯方問證人在一二號相中看見膠圈與否,證人不確定,辯方邀請證人用放大鏡後證人指出看到一條白色的繩。

辯方指證人在 occurrence book作了一些記錄並作簽署。辯方關注記錄是跟隨被捕人的編號還是交犯時序。

證人在occurance book 記錄文件上寫上840.7,即 被告的現金財物。證人在手上計算金額後,便放進貴重財物袋中。

🌟辯方請證人作供時不要再望向案件主管警察的方向。

於occurance book 中證人也記下了身份證的資料,記錄過程時身份證在證人手上,及後與上述提及的現金一同放進一個開口了的貴重財物袋中。同時也有放其他雜項例如紙巾,(其他雜物忘記了,不記得有沒有打火機,)和一支水放進貴重財物袋內。

及後把證物和被告交往報案室當值警員,但忘記了其編號。

辯方關注證人如何取得現金840.7。 證人回答當其他警員處理被告的時候,證人於1103從臨時羈留區帶被告出來,當時被告拎住 自己的貴重財物袋,但沒有封口。

🌟唯現在控方指沒有$840.7 相關紀錄去向,會向法庭交代會否可能有涉事人員盜竊情況出現。辯方認為情況一定和其他人的物品有出現調亂情況。林官指關注貴重財物袋的下落 ,需要調查🌟

控續指如果有貴重財物袋應該會帶上法庭,需要查看誰負責簽收貴重財物袋,現時控方指無指示貴袋去左邊。官指財物袋一定要有下落,需要調查。控方表示第一次聽到這情況。

控方續指證人14033十分關鍵,因為是由他指出找到840.7,而根據此證人的貴袋紀錄,還有其他東西在內。辯方指被告在收押所取回他的身份證。

證人確認在occurance book 有寫上關於貴重財物袋的紀錄,忘記有沒有叫被告在財物袋上簽署。證人指財物袋有編號但沒有QR code。

由於中財物袋曾經更換款式,證人表示不知道當時已經更換與否。辯方指希望搞清楚當時證物袋是新款還是舊款才繼續進行盤問。

同時辯方邀請法庭睇occurance book ,指出其他案件中的被告有在記錄上面簽署,但今次的被告卻沒有

明日(19/5)10:0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19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05.14-05.2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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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 1 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10:30
👤黎智英(75)🛑因另案服刑中 與 律政司司長 #宣布判決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黎要求律政司司長宣布人大常委在2022年12月30日的釋法不會影響法庭之前批准Tim Owen大律師來港抗辯的決定。關於交替申請,黎要求法庭根據國安法就以下問題向行政長官取得證明書:(1)身為本港執業大律師的Tim Owen在黎的案件向其提供法律諮詢及代表抗辯,會否牽涉國家安全;和(2)其他不具本地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在本案中代表黎會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
👤黎智英(75)🛑因另案服刑中 與 國安委,入境事務處處長和律政司司長 #宣布判決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黎在入稟狀指由於國安委及入境事務處拒絕Tim Owen來港抗辯,因此要求法庭宣布兩者的決定僭越《國安法》第14條權力,應予以撤銷和頒布訟費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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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10:00
👥盧,鄺,柯,陳,吳,黃(17-29) #續審 [19/33] (#1118理大 暴動 3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盧,雷(21-23) #續審 [13/18] (#1013將軍澳 暴動 非法集結 非法禁錮 有意圖而傷人 2項蒙面)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09:30
👥林,談,張,吳(27-34)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801火炭 管有爆炸品 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無牌管有無線電)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吳,陳,李,陳,梁(22-25) #續審 [5/30] (#1112中環 暴動 5項蒙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簡,連,卓(19-24)🛑所有被告已還押逾1個月 🔥#判刑 (#0831旺角 非法集結 暴動 刑事毀壞;#0831太子 暴動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普通襲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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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朱文瀚裁判官
🕞15:30
👤李/二胡伯伯(68) #提堂 (#20210803旺角 #20210818旺角 #20210909旺角 3項沒有許可證奏玩樂器;#20220624大圍 #20220824大圍 2項未經批准籌款;#20220929中環 未經批准籌款 沒有許可證奏玩樂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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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卓賢(33) 非禮 妨礙司法公正 #非禮大肚婆
【05月19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續審[13/18]

🕙10:0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19/33]

🕥10:30
📍#高等法院第一庭 #宣布判決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啓安法官
#0801火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A1:林(32) / A2:談(27)
A3:張(34) / A4:吳(34)

A1林,A3張 曾還押逾7個月,於22年10月25日申請保釋獲批
A4吳 曾還押逾5個月,於22年8月23日申請保釋獲批
A2 談 曾還押逾5個月,於22年8月30日申請保釋獲批

控罪:
(1)A1-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廈外㘭背灣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4 支行山杖及10支球棒。

(2)A1-4管有物品意圖毀壞或損壞財產(為控罪(1) 的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 和 63(2) 條,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厦外㘭背灣街保管或控制 24 支行山杖及 10支球棒,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毀壞或摧毀他人的財產。

(3)A1-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厦外㘭背灣街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給的牌照,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4部對講機。

(4)A3管有物品意圖毀墩或損壞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 和63(2) 條,D3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厦某單位,保管或控制(i)1根藤條,(ii)3罐噴漆和3個模板,(iii)1 個裝有白汽油和玻璃瓶、7個瓶、1 支油、1包糖、洗衣粉、麵粉、橡皮筋和1包廚房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毀壞或摧毀他人的財產。

(5)A1, A3管有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A1、A3同於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㘭背灣街14-24號金豪工業大廈某工作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屬於爆炸品的物品,即11個煙霧餅內含氯酸鉀及氯化銨的混合物。

(6)A1, A3管有物品意圖毀壞或摧毀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 和63(2) 條,A1、A3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㘭背灣街14-24號金豪工業大廈某工作室保管或控制3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毀壞或摧毀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背景:
2019年8月警方在火炭一工廈發現有單位藏有不少示威物資,包括球棒、行山杖、煙霧餅和噴漆等物。事隔逾2年半,4名被告在2022年3月才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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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答辯及承認案情撮要:
A1: 🔴承認控罪(1)(5)(6),
控罪(2)為交替控罪將會失效,控罪(3)認罪協商留法庭存檔
A2: 🔴承認控罪(1),
控罪(2)為交替控罪將會失效,控罪(3)認罪協商留法庭存檔
A3: 🔴承認控罪(1)(4)(5)(6),
控罪(2)為交替控罪將會失效,控罪(3)認罪協商留法庭存檔
A4: 🔴承認控罪(1),
控罪(2)為交替控罪將會失效,控罪(3)認罪協商留法庭存檔

法官問及控罪(6)案情提及有找到索帶,主控指因應終審法院案例不會將索帶包括在控罪(6)內。控方也回覆法官爆炸品專家報告中文譯本約在兩星期內可交法庭。在法官要求下控方亦將一支木制球棒證物呈堂讓法官檢視。

📌裁決:
法庭裁定各人以下罪名成立‼️
A1: 控罪(1)(5)(6)
A2: 控罪(1)
A3: 控罪(1)(4)(5)(6)
A4: 控罪(1)

📌求情
A1 採納書面陳詞,母親及朋友今有到法庭支持,被告2020年7月8日有1項刑事纪錄被判處緩刑,是本案前發生,法庭可以案發時無定罪紀錄考慮
A2採納書面陳詞,為獨子,家人今有到法庭,已提交3宗非反修例案例,武器殺傷力遠比本案高。
A3採納書面陳詞及有關反修例案例,今日補上2封求情信,一封由正念教育學導師所寫指被告正跟隨修讀課程學習控制個人情緒,A3自己求情信指因本案感到羞愧,已作反省,未來會好好學習改變自己成為有用的人
A4採納書面陳詞,補充本案後才有2項案底。另案情撮要提及有宣揚香港獨立理念信件在寓所被警方找到,日期為2019年8月1日即案發日,A4今承認當時自己有不正確政治想法才寫那了那封信,是個人想法,法庭對同案其他人判刑不用考慮此信件。

📌保釋申請
-A2申請以原有條件保釋至判刑日獲批
-其他3人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 2023年6月13日 1430於區域法院進行判刑,🔴期間D1、D3及D4 需要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19/33]

D2: 盧 / D4: 鄺 / D7: 柯
D8: 陳 / D12: 吳 / D13: 黃

控罪:
(1)暴動 [D1-18]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8代表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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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科技組調查員16824
-早段內容從缺-

🔸D7律師盤問
證人不同意不能進入apple電話檢視內容,而華為電話不會相對較容易,因為是使用不同系統。

辯方問證人當未能成功檢視電話內容時,有否問被告拎密碼。證人指自己不會直接問被告,並指接收証物檢視前有問警方,但對方回覆無法提供。辯方問證人有否見到警方問被告拎密碼,證人答無問及相關程序。

證人指D7電話不能進入以截取資訊,而電話卡則能被截取,但當中無相關與案有關資訊。

辯方指控方的unused material 中完全無相關從電話卡中截取的資訊。證人解釋資料是在法證系統內,警員11804負責檢視和選取有用資訊。

辯方問memo中提及sim card 由證人「handle and access 」,11804負責「examin and view 」,之描述是否正確。證人回覆他負責sim card檢驗工作,如有截取資訊會聯絡11804作檢視。

辯方問證人給資訊予11804後,是否知悉11804及後如何處理相關資訊。證人指11804無把資訊傳送開。

證人同意有超過20部電話証物未能進入以截取 資訊。

🔹控方覆問
控:電話卡中的資料保存在哪裏
答:法理鑒證正系統,11804沒有從這系統下載任何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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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表示昨日提及據稱是D4之貴重財物袋中的現金 $840.7去向尚未明。
- 控方押後於星期一再作交代 -

[完庭]星期一(22/5)10:0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013將軍澳  #審訊 [13/18]

A3:盧(21) / A5:雷(23)
(🔴同案 A1:劉(24)、A2:林(29)、A4:吳(21)、A6:* (13) 於開審日承認控罪,現還押至2023年10月9日進行求情及判刑)

控罪:
(1) 非法禁錮他人 [全部被告]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附近唐明街公園出口外的唐俊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6191,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羈留。

(2)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傷人17)  [A4,A5,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身體受嚴重傷害。

(3) 有意圖而傷害他人身體 (傷人19)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 身體受傷害。

(4) 非法集結 [A2,A3]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

(5) 暴動 [A1,A4,A5,A6]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進行暴動。

(6)-(11)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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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梅松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潘定邦大律師
A5法律代表:袁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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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部分內容從缺

📌PW4 女偵緝警員 9425何佩文 繼續作供 (辨認疑人,聲稱是A5及A4即男子B及女子A)

🔹主問
早上繼續不停播放A5居所CCTV,現場直播片段(...P64 P65 P66 P67 P68 P74 )對比截圖,證人確認見到疑人男子B及/或女疑人即女子A出現 (戴Fila帽,持鎚仔)

PW4確認收看所有14條現場片段,總結現場沒有發現其他人同男子B裝束(白色園圓領短袖Tee,黑色長褲,白色波鞋,白色口罩,孭啡色背囊)、同女子A裝束(長頭髪,戴Fila帽及手持一個鎚仔),髮型及年齡相若人士。

2020年3月3日DPC 9916曾給9張男子入境處紀錄照片予PW4過目。證人從9張相辨認出一位為男子B,相片副本P111呈堂,事後知道相中人為A5。

主控指考慮後,早前呈上列表A5住所屋苑數十段CCTV不會全部在庭上播放,只揀選部份。而A4住所屋苑之升降機CCTV片段會繼續播放,讓 PW4確認見到女疑人(女子A/ 被告A4)

[1246 午休 14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05月19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5:30
📍#沙田裁判法院第八庭 #提堂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10庭為細庭,故座位十分有限,希望各位非家屬的旁聽人士優先讓家屬進入正庭*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5/30]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已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眾、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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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7] 開庭

王大律師向法庭報告進度。昨日受聘,已收齊所有文件和錄音,會在本週末看文件和聽晒所有錄音,亦會再次和D1和他的證人開會,因曾代表D6,因此對案件有所知悉,雖然如此,亦需要時間考慮和處理,下星期一會向法庭報告進度,如有充份理由,會向法庭解釋,和申請押後,彭官表示希望可以在星期二續審,最多押後至星期三,王大律師則希望可以押後至星期四。

彭官表示雖然只有5名被告,但恐怕有其他情況阻礙進度,指示各大律師互相協調未能出席審訊的日期。

案件押後至2023年5月22日10:30續審,同樣只由D1律師報告進度,不會傳召證人,五名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簡,連,卓(19-24)🛑已還押逾1個月
#0831旺角 #0831太子

控罪1:參與 #非法集結
A1簡(2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九龍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14)、王XX、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暴動罪
A2連(19)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港鐵旺角站,連同溫(20)、王XX、龍XX、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3:#刑事毀壞
A2連(19)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港鐵旺角站內連同溫(20)、王XX、龍XX、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4部出入閘機、1部顯示屏、4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鏡頭、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控罪4:暴動
A2連(19)和A3卓(23)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溫(20)、王XX、龍XX、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連(19)和A3卓(23)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7號列車的一列車廂),連同溫(20)、王XX、龍XX、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控罪6:#普通襲擊
A2連(19)和A3卓(23)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7號列車的一列車廂),連同溫(20)、王XX、龍XX、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襲擊男子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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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案件背景:

本案原本涉及7位被告,但因王XX和龍XX已經潛逃,及*(14)和溫(20)已在早前分別被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判處進入教導所和監禁3年4個月,因此是次判刑只涉及已就上述控罪經審訊後被定罪的3名被告。

📌案情 - 旺角的非法集結 (控罪1)

在2019年8月31日下午,「民間人權陣線」在遮打花園組織及舉辦未經批准的公眾集會,接著公眾遊行到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然而,警務署署長沒有就當日在港島或九龍舉行的任何公眾遊行或集會接獲任何通知,亦沒有依據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4(4)條發出不反對通知書。

案發當天,公眾遊行最終墮入混亂,導致港島及其後九龍多處遭受示威者的大規模破壞。由當日21:00時左右開始,示威者在九龍尖沙咀區不同地點的車路架設路障和放火。在21:30時左右,警方嘗試驅散示威者,示威者因而湧入旺角區。

在22:00時左右,約100名示威者在旺角彌敦道與奶路臣街交界附近集結,他們大部分穿戴蒙面物品,身穿黑色裝束,配備不同保護裝備,如頭盔、手袖及手套,有些示威者更手持不同攻擊性武器,包括行山杖、雨傘及警棍。

在22:14時左右,示威者在南北行彌敦道近奶路臣街交界車路上放置垃圾、多塊磚頭、垃圾桶及小巴站牌架設路障,堵塞同時佔據車路,嚴重阻礙交通,最終導致該處交通癱瘓。

在22:20時左右,這群在車路上集結的示威者與1名想越過路障的私家車司機發生爭執,片段拍攝到示威者向該名司機投擲物件。

在22:32時左右,警員由尖沙咀方向抵達彌敦道,沿路進行驅散行動。該群示威者即時從旺角站E出口進入港鐵旺角站內。

案發時身穿黑色上衣和長褲、戴上口罩、及手持雨傘的A1被拍攝到與示威者一起集結於彌敦道與奶路臣街交界的行車路或附近。

📌案情 - 旺角站的暴動 (控罪23)

早前集結於彌敦道近奶路臣街的示威者於22:30時左右,經港鐵旺角站E出入口湧入旺角站並衝入港鐵站大堂。示威者用各類攻擊性武器,包括鎚子、雨傘、金屬座及彈叉等,在港鐵站內造成大規模破壞,過程直至22:41時為止。

當時示威者亦有「跳閘」,使用噴漆、金屬座、回收箱、和滅火器破壞車站控制室。同時間,旺角站站長和港鐵職員慌忙逃至控制室內的核數房躲藏。

港鐵站長指在本案暴動前,旺角站設施完好無缺,而在暴動後,港鐵評估他們的損失達港幣$8,191,881元。

案發時戴上口罩和手袖、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短褲、和白色“Nike”波鞋、手持彈叉、及孭著黑色背囊的A2被拍攝到用彈叉射擊車站控制室的玻璃屏幕。

📌案情 - 太子站的暴動發生前夕:

在22:39時,有約20人旺角站3號月台嘗試進入,他們曾阻止列車車門關上以讓其他示威者進入「7號列車」,車長曾因此4度嘗試關門但不果,示威者這舉動引起包括Y先生的乘客不滿,雙方爭執並出現肢體衝突,包括示威者掌摑Y先生的臉。

📌案情 - 太子站的暴動 (控罪46)

在22:42時至22:50時,當「7號列車」到達港鐵太子站3號月台後,數十名示威者離開「7號列車」首節車廂,但仍有部分示威者留在港鐵太子站月台近距離挑釁乘客。示威者繼續以侮辱、挑撥及威嚇的方式大聲指罵乘客,同時大規模破壞月台的設施,包括以硬物破壞月台的閉路電視。

不久,10多名示威者再次衝入車廂包圍乘客,用長棍、警棍、雨傘及鎚子等攻擊性武器襲擊乘客,其他示威者同時在車門外不斷揮動雨傘及長棍,並指嚇及辱罵包括X和Y的乘客。群毆期間,1名示威者對準車廂內的乘客發射彈叉,其他示威者則多次用粗言穢語喝罵乘客。1名示威者於22:50時左右,用滅火器噴向7號列車首節車廂內,亦有人向車廂內部投擲雨傘及雜物。

當時月台上聚集大批人士,包括穿著黑色衣物的示威者及穿著反光背心的記者,環境十分嘈雜及混亂,有白色煙霧由車廂飄出月台範圍,亦有車廂乘客拉動緊急掣。由於上述緊急情況,7號列車由22:42時開始停駛,車長呼籲乘客落車,但現場示威群眾沒有散去。

過程中有示威者拉扯,箍頸和用彈叉射擊X先生,亦有人用雷射筆照射乘客的頭部。

在22:48時,Z女士目擊X先生的情況,故試圖用流動電話拍攝包括被告等人的行為,有示威者見狀搶去她電話拋掉在地上,並將她推撞至閘門,導致月台玻璃幕門碎裂,Z女士後來嘗試追截但不果,她的眼鏡亦跌在地上並被踢落路軌。事後Z女士的無名指變形及受傷,需要接受手術治療。

警方在到達現場後發現有汽油彈、雨傘、防護器具、索帶、士巴拿、和鐵通等工具和武器。

經港鐵評估後,太子站的損失達港幣$280,000元,當中包括CCTV等。

A2A3被拍攝到他們逗留在太子站候車月台近距離挑釁和謾罵包括XY的車廂乘客。後來,他們以不同方式向包括XY的車廂乘客施襲,包括用彈叉射擊、潑水、投擲水樽和雨傘等物件。
📌本案判刑:

在考慮判刑時,法庭已小心考慮辯方的求情陳詞和他們呈上的案例,包括溫(20)的判刑和DCCC854/2020案。

📎就控罪1「非法集結」罪:

就著考慮「非法集結」罪量刑時要顧及的因素,上訴法庭已在CAAR4/2016案列出了8項因素:(1)暴力行為是即場突然發生,還是有預先計劃的。若是後者,計劃周詳及精密的程度為何;(2)施行暴力者人數;(3)暴力程度;(4)暴力規模;(5)暴力行為的時長;(6)暴力行為所引致的後果;(7)暴力行為造成的威脅嚴重性及逼近程度;和(8)被告的角色及參與程度。此外,蒙面的行為、示威者的人數多於警方、案發時的氣氛和場合等,亦會加劇非法集結的風險。

根據本案案情,案發時有約100人參與非法集結,歷時32分鐘,至警方驅散為止。示威者在現場堵塞車路,嚴重阻礙交通,最終導致該處交通癱瘓,特別該處是人流密集、商店林立、和車流多的地方,此會影響市民的生活,附近市民亦可能因此而與示威者爭執,特別以當時的社會氛圍而言,這會增加對公眾安全的風險。此外,當時示威者佩備不少裝備,這是有計劃而來的行為。示威者高叫不同反政府和警察的口號亦會加深社會撕裂。

本案沒有證據指A1在現場做過甚麼破壞社會安寧的事,但他卻可以鼓勵示威者的違法行為,他身上的裝備亦可見他是有備而來。因此,他的罪責不能被忽視。非法集結罪的最高刑罰是監禁5年,以涉案非法集結的案情,和A1的參與程度而言,合適的量刑基數為監禁9個月

📎就控罪2旺角站「暴動」罪:

就著考慮「暴動」罪量刑時要考慮的因素,上訴法庭在CACC164/2018案中列出了12項相關的因素,即:(1)暴動事件是早有預謀,或是突發出現;(2)參與暴動的人數;(3)暴動的暴力程度;(4)暴動的規模、發生的時間、和地點;(5)暴動的時長;(6)暴動對人和財物的損傷;(7)暴動的潛在威脅;(8)暴動對滋擾公眾的程度;(9)暴動對社群關係的影響;(10)暴動對公共開支的負擔;(11)被告在暴動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和(12)被告有沒有在參與暴動時干犯其他罪行。此外,上訴法庭亦強調,為了保護公眾秩序不被暴力破壞令法治受到損害,法庭對「暴動」罪的判刑必須要反映法庭對維護公共秩序的決心,並且向社會、市民、公眾清晰說明,法庭是絕不容許公共秩序被人以暴力非法破壞或擾亂。此外,法庭考慮刑期時,必須考慮其他示威者所作的行為。

根據本案案情,示威者進入旺角站後用各類攻擊性武器在港鐵站內造成大規模惡意破壞(詳見案情),破壞交通網絡,滋擾社會,對公眾安全構成重大風險,事實上示威者後來干擾列車關門的行為導致後來的事情發生。在暴動後,港鐵評估他們的損失達港幣$8,191,881元。此外,當時示威者佩備不少裝備,這是有一定程度的計劃的行為。同時間,旺角站站長和港鐵職員慌忙逃至控制室內的核數房躲藏,和按緊急掣。

A2的角色主動,他佩備不同裝備以裝備自己,可見他是有備參與暴動,此外他亦曾用彈叉射擊車站控制室的玻璃屏幕。暴動罪的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區域法院的量刑上限是監禁7年,以涉案暴動的案情,和A2的參與程度而言,合適的量刑基數為監禁4年6個月

📎就控罪3「刑事毀壞」罪:

根據本案案情,太子港鐵站的損壞嚴重,合適的量刑基數為監禁1年3個月

📎就控罪4太子站「暴動」罪:

根據案情,案發時差不多約23:00時,示威者干擾列車關門的行為令在列車回家的市民感到不滿,例如Y,這使Y被示威者被鐵通襲擊。香港是多元社會,法庭不會允許這類針對攻擊異見者的「私了」行為 (見HCMA110/2020案)。

控罪4的暴動歷時約11分鐘,發生在公共交通工具,有部分示威者留在港鐵太子站月台近距離挑釁乘客,包括X和Y。示威者繼續以侮辱、挑撥及威嚇的方式大聲指罵乘客,但乘客並不能離開車廂,無路可走。

後來,示威者再次衝入車廂包圍乘客,用長棍、警棍、雨傘及鎚子等攻擊性武器襲擊乘客,其他示威者同時在車門外不斷揮動雨傘及長棍,並指嚇及辱罵包括X和Y的乘客。群毆期間,1名示威者對準車廂內的乘客發射彈叉,其他示威者則多次用粗言穢語喝罵乘客。1名示威者於22:50時左右,用滅火器噴向7號列車首節車廂內,亦有人向車廂內部投擲雨傘及雜物。此外,有示威者拉扯,箍頸和用彈叉射擊X先生,亦有人用雷射筆照射乘客的頭部。

在22:48時,Z女士目擊X先生面對的情況,並試圖用流動電話拍攝包括被告等人的行為,有示威者見狀搶去她電話拋掉在地上,並將她推撞至閘門,導致月台玻璃幕門碎裂,Z女士後來嘗試追截但不果,她的眼鏡亦跌在地上並被踢落路軌。事後Z女士的無名指變形及受傷,需要接受手術治療。

經港鐵評估後,太子站的損失達港幣$280,000元,當中包括CCTV等。因為示威者大規模破壞月台的設施,包括以硬物破壞月台的閉路電視。同時間,太子站站長慌忙找地躲藏,甚至乎有乘客需取出槌仔保護自己。

A2和A3的角色主動,他們逗留在太子站候車月台近距離挑釁和謾罵包括X和Y的車廂乘客。後來,他們以不同方式向包括X和Y的車廂乘客施襲,包括用彈叉射擊、潑水、投擲水樽和雨傘等物。

上述橫蠻的行為對公眾安全構成重大風險,嚴重影響和滋擾市民的生活,示威者的攻擊行為亦使X和Z的身體受輕傷,沒有受嚴重傷害是幸運。暴動罪的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區域法院的量刑上限是監禁7年,以涉案暴動的案情,及A2和A3的參與程度而言,合適的量刑基數為監禁5年

📎就控罪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

考慮到X有多處傷勢,及A2和A3的參與程度而言,合適的量刑基數為監禁9個月

📎就控罪6「普通襲擊」罪:

考慮到Y的被人連番襲擊但沒有受傷,及A2和A3的參與程度而言,合適的量刑基數為監禁3個月

📎總量刑原則 - 適用在A2和A3:

A2和A3牽涉多於一項控罪,故須考慮總量刑原則。以整體罪責作考慮,A2合適的總量刑基數為監禁5年6個月;A3則是監禁5年。

📎 減刑或可影響刑種的因素:

綜合辯方的陳詞,A1和A3具良好的背景;A2的精神狀態和成長背景雖然不理想,但A2有一直努力面對。

A2方曾希望法庭考慮判處A2醫院令。法庭認為本案性質嚴重,應以阻嚇和懲罰為先 (見CACC113/2018案),故醫院令不能反映案件嚴重性。

進一步考慮減刑因素,A1在案發時沒有刑事定罪記錄,A1的刑期可下調1個月;A3過往曾多次服務社會,A3的刑期可下調2個月;A2沒有減刑因素。

📎 本案判刑:

監禁8個月是A1的刑期;監禁5年6個月是A2的刑期;監禁4年10個月是A3刑期‼️

關於證物處理,法庭批准以控方所交代的方式處理。

法庭另批准A3取回求情信的正本。

*在本案,法庭有提及到*(14)的全名,但考慮到原本該被告在判刑時仍受匿名令保護,故本文若須提及該被告的情況時,會以*(14)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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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loadPdf.jsp?url=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737B_2020.docx&mobile=N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013將軍澳  #審訊 [13/18]

A3:盧(21) / A5:雷(23)
(🔴同案 A1:劉(24)、A2:林(29)、A4:吳(21)、A6:* (13) 於開審日承認控罪,現還押至2023年10月9日進行求情及判刑)

控罪:
(1) 非法禁錮他人 [全部被告]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附近唐明街公園出口外的唐俊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6191,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羈留。

(2)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傷人17)  [A4,A5,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身體受嚴重傷害。

(3) 有意圖而傷害他人身體 (傷人19)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 身體受傷害。

(4) 非法集結 [A2,A3]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

(5) 暴動 [A1,A4,A5,A6]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進行暴動。

(6)-(11)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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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梅松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潘定邦大律師
A5法律代表:袁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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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42 開庭

📌PW4 女偵緝警員 9425何佩文 繼續作供 (辨認疑人,聲稱是A5及A4即男子B及女子A)
🔹主問
文件冊有一件拍攝A5證物連帽外套相片,PW4認出同之前片段截圖圈出相同。
🫂繼續播放A4住所電梯CCTV,認出女疑人出現
PW4同意收到2019年10月13日A5住所的CCTV,記得包括中午至凌晨時段,下午4時許男女疑人離開大廈,在晚上九時許回來。

📌PW4庭上認人爭議
主控邀請PW4在庭上進行認人(2019年10月13日控方14段呈堂片段及A5住所CCTV內出現之男子B/男疑人就是本案A5)
🔸A5代表陳詞提出反對控方證人PW4庭上進行認人,2019年10 月13日PW4不在案發現場也不曾去過A5居住大廈,引用英國案例如證人不識得被告及沒有專家身份,只可以片段照片特徵互相對比認人,而 PW4在2020年3月3日收到入境處照片P111已經做了對比認人,反對控方今天提出庭上認人,因本案庭上只有一男一女被告,控方片段已經是三年多前,這情況下對A5不公平。
🔹控方引用證人PW4口供反覆觀看片段無數次,對男疑人有足夠認知在庭上進行認人。雖然現場片段男子B全程有口罩,但大廈CCTV內男疑人沒有戴口罩出現,庭上辨認被告並非不公平。

1609 休庭考慮雙方陳詞

1626 開庭

法庭裁決PW4不可以對比片段及截圖在庭上犯人欄辨認A5

[1629今日完畢] 下星期一09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八庭
#朱文瀚裁判官
#20210803旺角 #20210818旺角 #20210909旺角 #20220624大圍 #20220824大圍 #20220929中環 
#提訊

👤李 /二胡伯伯(69)

傳票控罪:
(1), (2), (3) & (7) 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在不同日子)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警務處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演奏二胡連同擴音器;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5)條。

(4), (5) & (6) 未經批准在公眾地方進行籌款活動
(在不同日子)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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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7] 開庭。

被告已經看過修訂後的同意事實,同意內容,並且簽署。

控方讀出修訂後的承認事實,內容只是按日子的順序重新編排,可以參閲: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4

被告不認罪

控方稱同意事實已經頗詳盡,本可大幅減少控方證人出庭及審訊時間,但被告要求每位証人都必須出庭,故此將有12名控方證人作供。

預計需要三天審期。案件定於2023年7月21日上午9:30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審訊,亦預留7月24及25日兩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20日 星期六】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5.19
[2023.05.14-05.2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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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鄧,余,施,李,翟,陳,陳,周,周,洪,林,李,黃(16-32) #裁決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法⽤途的⼯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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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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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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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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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裁決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認罪的D3:何(32)、D5:李(30)、D7:梁(25)、D13:朱(20)及D15:黎(23)各被判監42-48個月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D1]
管有35條索帶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管有雷射筆
(5)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6]
管有六角匙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帶領 #陳慕賢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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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 完庭]

控罪(1)各被告暴動罪 罪名成立🔴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D1]
管有35條索帶 罪名成立🔴
控罪(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管有雷射筆 罪名成立🔴
控罪(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6]
管有六角匙 罪名成立🔴


求情及判刑將分三天押後至6月2日、5日及8日,期間被告需要還押,並會為D1索取教導所報告。

D1:鄧(16)/ D2:余(20)/ D6:李(23)/ D10:陳(20)
求情及判刑:2023年6月2日 1400時

D4:施(21)/ D9:陳(20)/ D12:周(27)/ D14:洪(24)/ D18:黃(25)
求情及判刑:2023年6月5日 1400時

D8:翟(18)/ D11:周(20)/ D16:林(21)/ D17:李(18)
求情及判刑:2023年6月8日 1130時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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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有人不適休庭
-1430再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6/30]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已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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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5] 開庭

由王大律師告法庭報告進度。同意簽咗嘅承認事實,唔使重新傳召證人,繼續使用早前莊大律師播放未被控方使用的立場新聞片段,呈上USB記憶體,希望法庭留意片中15:23~15:25兩分鐘內容。

就D1的特別事項,辯方表示好大機會不再爭議,但仍要確認,會在明日18:30前去信法庭確認,如果係爭議,會再重新呈上反對理由,如果不爭議,可以減省三名證人。

關於證物鏈的爭議會繼續,係口罩和生理鹽水,牽涉三名證人,相信可以在一日內完成。

王大律師申請押後至本星期四續審。

案件管理
各位大律師呈上日程表,顯示在餘下的審訊過程中,有某些日子要申請未能出庭;彭官計算後,好大機會有五日未能開庭,向控方詢問可否轉換證人的出庭次序,可以在星期四前處理,但主控指有原因未能改動,彭官傾向唔批准王大狀的申請,指示休庭等雙方相議。

30分鐘後再開庭,法庭建議,如果批准押後星期四,法庭只容許往後有三次可以休庭半日,法庭不會再停擺,如各律師未能出庭要自行處理。各律師同意安排。

王大律師要在明日16:30前,呈交就特別事項的反對或不反對通知書。

案件押後至5月25日星期四09:30同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