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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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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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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0915銅鑼灣 #審訊 [3/9]

👤羅(20)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羅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香港銅鑼灣軒尼斯道港鐵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前高級警司區永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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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韋浩棠大律師
辯方代表: #蘇信恩大律師

[上午進度]

特別事項案情(招認供自願性)

0936 開庭

辯方代表先向法庭匯報:
1)控方依賴證物正本巳經找回
2)反對理由書第6段「耳窩」應該為「耳廓」;另外應控方要求解釋令被告覺得舒適,意思是係唔應該在肋骨疼痛下作供
3)方便PW2作供。雙方簽署𐄘認事實(2),同時讀出2名辦方專家證人65(b)口供。

📎𐄘認事實(2)P7
教育大學特殊教育與輔導袁副教授及中文大學言語系之莊姓治療師為被告分別各做了一個誓章。

📎2份誓章
大意提及被告做了一個聽力敏感度評估報告,右耳患上極重度聽力損失,左耳也有嚴重聽力損失但比右耳好,戴咗了助聽也只及正常一半,在噪音下聽力排在正常年青人最低1%,建議審訊時提供即時書面傳譯。
另一語言評估報告指戴上正常口罩模擬審訊時語言理解測試,由於語言障礙,如看不到對方口部動作,被告經常誤解測試要求,在改用透明口罩下才有改善。上訴人表示上次審訊時所有人員包括裁判官、律師、證人、口語詮譯員均戴上非透明口罩,對當時問及「對唔住,我一時衝動打人」未能充分理解發問者意思,誤會了問題而可能給予錯誤答案。

控方表示不會反駁2位專家報告及不要求被告再作聽力測試,但現階段未決定會否向2人作盤問。

📌傳召PW2 17025偩輯警員 劉志威 (拘捕及錄供警員)
🔹主問
現駐觀塘警區反黑組,案發時為秀茂坪警區重案組,負責處理港島區人羣活動。1730時在銅鑼灣軒尼詩道堅拿道交界按指示設立防線,至1900時仍在該防線位置。1900後警方防線沿堅拿道向駱克道後退,到駱克道時再向波斯富街退,之後再退到銅鑼灣站C出口,被現場數百人圍住,有人扔雜物及用雷射筆照射,警方口頭及用旗警告離開。聚集人士沒離開及繼續扔物及使用雷射筆。期間聽到有人大叫放手,望見一穿白衣灰褲人士在地上(被告)同 PW1糾纏,位置在銅鑼灣C出口對出。自己上前先分開二人,扶起被告叫佢冷靜,叫冷靜因他不斷反抗及情緒極動。佢同我講聽唔到嘢。自已見到PW1有傷勢及對自己講被告襲擊他,地下亦見一助聽器及眼鏡。隨後帶被告落C出口,再落一層安排坐地上,幫他戴上助聽器後他表示聴到講嘢,再用清水同他作簡單清洗。1915宣布以非法集結拘捕,在不夠一米距離警誡下被告說「我一時衝動打警察」,四週冇其他公衆人士。之後搜身檢查發現雙手有擦損,心口對上頸部也有擦損,問他要不要睇醫生他答「唔需要」。

之後坐地鐵去鰂魚涌站改乘警車去北角警署,約2034到達,除下手扣交回眼鏡配戴後2038將被告交值日官,被告沒有作投訴。之後帶被告去調查室並叫被告打電話家人來一起錄口供。2041時被告致電母親,母親指在附近返工會盡快來。2043-2102時向被告發出覊留人士通知書Pol 153,有講及比他睇,被告冇提出任何要求,在PW2要求下被告簽署了通知書。庭上確認通知書正本( PP8)。2108時其母親到達,要求其進入調查室協助會面紀錄,2123-2133時再向其母親發出合適成年人通知書,她有睇自己也有講比佢聽,她表示冇任何要求並簽名。庭上確認通知書正本( PP9)。在母親見證下2140-2242同被告錄取了一份補錄警誡口供,紀錄咗1915宣布拘捕後警誡下說話,有讀比2人聽,自己及2人簽名後2250時發一份副本(PP11)給被告,確認會面紀錄(補錄口供)正本(PP10)。PW2表示錄取口供時沒有利誘威迫,使用非法暴力。完成後想將被告交北角警署同事,但人手有限唯有自己跟番,直至9月16號0228時將被告交北角同事。
🔸盤問
補錄口供PP10
在駱克道首次接觸被告已經聽到被告講聽不到嘢,當時不肯定是否因嘈吵,直到見地上有助聽器及被告講是他的才有意識聽覺有問題。去到地鐵站時查身份證知道被告已經超過16歲。 PW2不知2022年11月平機會就聲聾及弱聽人士司法程序發布參考指引,但知聾同弱聽有分別。不知聾及弱聽人士雖然透過助聽器聽到聲音但未必理解內容。
證人指有哄埋被告耳仔講,不知新指引是保持距離1至2米講話,方便讀唇。自己用正常速度及聲線講,被告有答聽到。同意查問失聰人士應有手語傳譯員;見值日官時沒提被告失聰要手語傳譯員因其對答流暢。對被告雙耳當時弱聽有幾嚴重不清楚,配戴後他表示聽到講嘢。同意當日警方沒安排口語,唇讀傳譯員。同意聽唔聽到嘢及聽唔聽得明是有分別。但指自己有說「你有咩嘢唔明可隨時問」。同意是今日首次講,上次審訊也冇提。不同意違反舊指引「若失聽人士是被捕人士或懷疑是犯了罪行的人,則必須請手語傳譯員在場」,因理解被告只是弱聽,唔係聾。

1300 休庭,1430繼續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013將軍澳  #審訊[8/18]

A3:盧(21) / A5:雷(23)
(🔴同案 A1:劉(24)、A2:林(29)、A4:吳(21)、A6:* (13) 於開審日承認控罪,現還押至2023年10月9日進行求情及判刑)

控罪:
(1) 非法禁錮他人 [全部被告]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附近唐明街公園出口外的唐俊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6191,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羈留。

(2)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傷人17)  [A4,A5,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身體受嚴重傷害。

(3) 有意圖而傷害他人身體 (傷人19)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 身體受傷害。

(4) 非法集結 [A2,A3]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

(5) 暴動 [A1,A4,A5,A6]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進行暴動。

(6)-(11)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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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梅松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潘定邦大律師
A5法律代表:袁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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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李官開庭表示身體不適,休庭後快測陰性但仍感不適,今日審訊暫停一天。

💛感謝報料💛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0915銅鑼灣 #審訊 [3/9]

👤羅(20)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羅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香港銅鑼灣軒尼斯道港鐵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前高級警司區永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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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韋浩棠大律師
辯方代表: #蘇信恩大律師

[下午進度]

特別事項案情(招認供自願性)

1433 開庭

📌傳召PW2 17025偩輯警員 劉志威 (拘捕及補錄口供警員)
🔸盤問
今早提及比文件被告。證物PP8之覊留人士通知書 PP8有給被告睇及讀出,專家證人指被告有讀寫障礙、過度活躍症、專注力不足,證人當時不知。律師指顧及當時已知被告有聽力問題,應慢慢讀,PW2回答當時以正常語速讀,不同意讀慢啲較理想。印象沒用口語化讀出。所有句子也讀,包括「如屬外國公民可與領事館聯絡」、「如感不適會被安排接受治療」。辯方代表指9月16日被告送去瑪麗醫院,x光發現2條肋骨骨折,一條肋骨移位。裁判官指英文報告是fracture,中文可解骨折或裂,知道是那種?代表律師指收被告指示喺個程度呼吸會痛。

代表質疑9月16日X光結果第七八條肋骨有fracture, 第十條有minor displacement情況, PW2指當時不知道。不同意被告如有此情況,如通知書讀比被告知可找醫生一定會要求去醫院治療。代表指其實只叫被告在通知書簽名,也沒填寫日期時間,PW2全部不同意。同意被告已經過16歲。證人自己主動叫其母陪同是想公平同較保障。庭上讀出2020年原審時謄本指當時作供稱叫母親來是想令被告情緒安穩。不記得是自己定被告打電話。不同意聽障人士只用視象。

2041時 PW2打電話比被告母親,通知書2043時發出比被告簽名,只差2分鐘,母親沒見證下便將通知書交被告及講出其權利,PW2解釋不知母親幾時到及想快啲讓被告知道自己權利。而母親到來有再發合適成人通知書,入面有一點是要睇番覊留人士通知書。

代表律師要求看合適成人通知書PP 9,質疑母親沒簽名因為冇比母親睇,PW2不同意。證人指在母親陪同下有再次讀覊留人士通知書給被告,但以簡述沒跟足字讀。同意此環節在2020年審訊中完全沒有講過。

同意PP9是要警察安排合適成年人在Pol 153(PP8)簽番去確認被告知道他的權利。不同意從來冇讀過PP 9給母親。

根據醫療報告被告人左手有擦傷,右手中指有紅腫,傷勢在可視範圍內。如果有讀 PP9第4點即合適成人可以話比被告聽要求醫療協助,母親絕對冇可能話唔使。不同意辯方指實情是PP9發出日期、時間同母簽名之時間是漏空。

辯方指扣留時被告手提電話曾經有2個電話打比母親,亦有一個由母親打入電話,PW2指冇印象。律師要求呈上被告手提電話相片顯示母親打入電話時間2050,控方反對指為傳聞證供。

辯方主要想指出母親到達警署時其實見到錄影會面已經進行中,文件紀錄時間不準確,並非如證物所講,先PP8,跟住 PP9,跟住PP10。

一輪討論後,辯方收回打算呈堂相片

PW2第一次打電話予其母親,唔記得收線後再打第二次。也不記得20分鐘後母親致電被告手提由自己接,母親話返緊工宜家即刻趕過嚟,但現在好混亂要搵車。唔同意致電母親一個小時後她才到,也不同意來到時已開始同被告補錄口供。對於母親來到駡被告內容因隔差不多4年所以全不記得。

1638 今日完庭,明天0930繼續,辯方相信明午可完成盤問。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12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05.07-05.1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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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2庭
👨🏻‍⚖️李慶年法官
🕙10:00
👤鍾(32)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網上言論 3項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2項煽惑使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10:00
👥盧,鄺,柯,陳,吳,黃(17-29) #續審 [16/33] (#1118理大 暴動 3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盧,雷(21-23) #續審 [9/18] (#1013將軍澳 暴動 非法集結 非法禁錮 有意圖而傷人 2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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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鄧少雄裁判官
🕤09:30
👤羅(20) #續審 [4/9] (#0915銅鑼灣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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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葉啓亮裁判官
🕝14:30
👥李,關,何,蔡(19-26) #裁決 (#20200510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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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14:30
👤張(23)🛑已還押22日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恐怖活動 串謀導致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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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9:30
👤張(21)🛑已還押逾5個月 #未知是否手足 🔥#判刑 (#20221117屯門 4項危害他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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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李謀任(59) 串謀詐騙 洗黑錢 #傑出華人呃中銀
沙田裁判法院 🐶蘇靖峰(29)和另一人 公職人員接受利益 訂明人員索取利益 #萬三蚊賣料
【05月12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續審[9/18]

🕙10:00
📍#區域法院第廿二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16/33]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21117屯門 #判刑
#未知是否手足

張 (21)🛑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 4項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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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份報告已解釋予被告及父母, 今日6位家人都有到庭支持, 辯方呈上3封求情信。青少年罪犯委員會建議感化令及社會服務令。考慮到被告已羈押一段長時間, 法庭參考報告, 就4項控罪共判處12個月感化令。
#區域法院第廿二庭
#李慶年法官
#網上言論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鍾(32)

控罪:
(1)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2) 煽惑他人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3) 煽惑他人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4)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5)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控罪詳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910

背景:
警方發現有人於2022年初在網上討論區以「全港藍店一日遊」, 「四圍去播毒」等字眼, 鼓吹新冠肺炎確診者傳播病毒, 涉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 警方調查期間亦發現被捕人於2021年曾在網上鼓吹對法官使用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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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1),(3),(5):認罪
控罪(2),(4):留在法庭存檔

🔸控罪(1),(3),(5)罪名成立

🔸案情 : 指被告在連登,發表言論以違法行為威脅司法人員,如在一貼文留言「殺哂d 法官就岩」,唯該留言意正評/負評皆為0。被告亦有就關於梁健輝先生7.1事件發表相關言論,正評/負評皆為0。就COVID事件,被告曾發表指「與病毒共存個權係我地身上」,共543項留言,35xx正評4xx負評。

🔸拘捕:拘捕時電話發現相關連登account ,除了案情提及的言論,也發現其他以反政府為主的內容。

🔸辯方陳詞:
被告無定罪紀錄,和父母同住,完成大學課程,替父親處理小型公司。求情:被告向影響社會道歉,只意在網上發表情緒。被告知悉會有機會即時監禁,因此為雙親身體早前問題而感擔心。父親指被告本性善良,曾考取first aid牌希望幫助他人。

控罪(1):被告的留言無人回應,內容空泛,屬發洩情緒。官指煽惑屬預防性罪行,未必需要付諸實行
控罪(3):被告之發表亦無人回應,屬對制度不滿。
控罪(5):針對防疲:雖然有3千多正評,4百多負評,但當時omicron弱很多。辯方希望各罪可以同期執行。

🔸判刑:
李官指就煽惑罪,應讓法律在最早時間介入。指被告不是名人,雖控罪一沒有引來大回響,但控罪(5)為持續性,積極鼓勵性。
控罪(1)於2021年5月散播殺害司法人員言論;
控罪(3)於2021年7月 散播殺害警務人員言論;
控罪(5)於2022 年2月就COVID發表言論顯示被告敏感度不足。

控罪(1),(3) : 量刑10個月,求情減1個月,認罪減3分1,兩罪中3個月分期執行,即9個月
控罪(5):量刑4個月,求情減1個月,認罪減3分1,即2個月

總刑期11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05月12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提訊日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0915銅鑼灣 #審訊 [4/9]

👤羅(20)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羅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香港銅鑼灣軒尼斯道港鐵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前高級警司區永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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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韋浩棠大律師
辯方代表: #蘇信恩大律師

[上午進度]

特別事項案情(招認口供自願性)

0933 開庭

📌傳召PW2 17025偩輯警員 劉志威 (拘捕及補錄口供警員)
🔸繼續盤問

📎PP10會面紀錄
所有紀錄時間是睇表、鐘?PW2稱唔記得。是否跟同一物品因隔數年只能說應該係,即紀錄時間是對同一標準。
開始時間為21:40,去到第3頁6行10時15分(晚上)。完成後根據作供是覆讀,然後比被告及母親自行閱讀。
跟住再寫「喺2019年」...「晚上」最後填10時31分。然後被告抄2段聲明,最後時間2242。簡單來說紀錄由晚上9:40至10:15,相隔35分鐘,3頁內容共有25行,一行約12個字,計算後約平均8秒一個字。代表指其中一句「我一時衝動..」,即「一」「衝」字平均用8秒。10時31分開始那一段,11分鐘但寫到7行再加上3人每頁簽名,PW2指最初三頁是案情,要諗下相對花較多時間。不同意因錄寫途中母親才到,所以花咗白啲時間,即母親來鬧仔,你帶母到另一房叫她簽合適成人通知書PP9,PW2不同意。
簽收文件書PP11沒有PP8及9,原因是報本沒有將副本給被告及母親,代表進一步指沒給予PP8及9副本原因是因會面時間漏空方便因應調整,PW2全部不同意。問沒即場用記事冊記下,證人指9月夏天當時身上文具及記事冊濕晒,形容成個人濕曬,所以沒有即場寫下招認。同意仍可用電話內note紀錄但冇咁做。PW2同意即由晚上7:12 招認,8:30到達北角警署,再去到9:40分都冇做紀錄招認。

📎被捕前遭警施暴力
不知被告在駱克道地上被一堆警員用警棍打。第一眼見被告於地上時有同事手持警棍,不肯定是打。辯方再指其實拉起被告時,雙眼有楜椒噴劑,證人指不清楚。代表律師引述上次2020年審訊時盤問時 PW2答「用水簡單幫被告清洗楜椒噴霧」,PW2指時隔太耐已經唔記得,改答「有機會喺囉」,PW2同意自己2019年9月16日所寫口供內沒有提過楜椒噴霧。

📎警誡環境
PW2帶被告去銅鑼灣C出口時,站內有警員,地鐵員工及被捕人士,有機會約二三十人,會有人聲及冷氣機聲等,嘈吵中等,但不同意站外幾百人示威好多人對住閘大嗌。播放P2 0003 ,時間01:30拍攝站內情況見到恒生櫃員機,晝前最左邊向上樓梯, PW2記得當時曾有汽油彈扔入,仍保持嘈吵程度中等

📎發還耳機、警誡,調查
同意被告扣上手扣,助聽器及眼鏡在PW2手上,吩咐被告坐下替他戴上左耳,證人指不記得戴助聽器同清洗眼睛邊樣做先。幫被告戴助聽器時沒留意耳窿較入有冇特別組件。不同意辯方指銅鑼灣站內其實沒有幫被告戴,是在北角警署時發還眼鏡才一併發還,所以講不出細節。
如坐地下時幫他戴, PW2應望向被告耳仔,被告看不到咀型,也沒有可能比到指示點戴。就算有警誡,其耳機有冇失效證人不知,不同意可能聽不到警誡。
拘捕後有進行簡單調查,不同意有問番參與同事收集資料,只有向PW1問資料。

📎對故仔,誣告招認
律師代表指截圖P(SI)2B,一便衣同PW1傾,P2片段 00:34時有爆玻璃樽,之後有便衣在鏡頭前出現講「我同阿sir對埋故仔先...」。 PW2不同意故仔意思是講緊啲假嘅野。(📍裁判官提醒證人如發現之後問題涉及可能被刑事檢控可選擇不回答)。
蘇大律師指PW2從PW1口中得知被襲擊,就誣告被告人,話佢招認打警察。就如片段中另一便衣說對埋故仔先嘅精神一樣,PW2選擇不回答。PW2指不知區警司PW1作供沒有說過被告打他。證人唔同意被告招認只是純粹想喺被告口中聽到招認,同上司PW1投訴吻合。
不同意 要求簽PP10時被告及母親表示唔想簽,自己也沒有對2人說「大個仔,承認責任,男大大丈夫做錯嘢就認喇,肯認扣三分一刑期,會判社會服務令、感化令,冇問題就簽喇」。

📎聽錯被告說話
PW2不記得2019年被告招認時發音會歪歪地,講嘢速道不平均。對比2020年審訊時膽本,庭上較安靜也出現裁判官、律師等聽不清楚被告說話或者不明意思,但被告不同意可能聽錯被告人講話。

裁判官強調今次為重審,不會看上次審訊謄本。

1250午休,1430 繼續

📌案件管理
法庭希望今日完成案中案證供,由於距離下次續審5月29日有2星期,雙方可趁此機會完成特別事項中段書面陳詞。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裁決
👥4位被告(19-26) #20200510旺角

D1李(24)/ D2關(24)/
D3何(19)/ D4蔡(26)

控罪1:參與 #非法集結
四位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D3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和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行山杖。
=============
本案於今日作裁決,以下是法庭的簡單口頭判決理由:

案件背景:

本案原本涉及五名被告,由於D5已經於較早前承認控罪,而其餘四位被告否認所有控罪,故是次裁決只涉及四名被告。

控方案情背景:

在2020年5月10日約22:30時,約100人於彌敦道及通菜街一帶聚集,令山東街的交通受影響,即車輛須慢駛和有一輛紅色小巴須改道。此外,當時有人高叫辱警口號。

在約23:00時,有人把垃圾桶拖到馬路中心,其後有一名男子上前踢跌垃圾桶,令桶內的垃圾倒在路上。同時間亦有其他人以雜物堵路。警方見狀後向示威者發出至少7次警告 (內容與藍旗所示的內容相近) 及舉起藍旗。

其後,有約30名示威者見到現場警員後轉身跑向山東街方向,警方於是衝前並進行截查。最後,警方進行驅散行動並拘捕了207人。

D1的案情:

D1傳召了一名證人,即DW1。DW1說在案發當日,他原本約了D1在到花園街120號掟鏢,但因為D1失約,所以DW1要自行支付共$100的掟鏢費 (原本D1和DW1各付$50)。

D2的案情:

D2說他於案發當日15:00時前往樓下店舖買花及盆栽給婆婆及媽媽。其後在約17:00時乘巴士到赤柱找朋友拿支票,之後乘小巴到銅鑼灣入支票。其後,他乘紅色小巴到旺角找當時正在追求的女生,當時女生正與朋友在黑布街一間餐廳食晚飯。因此,D2與兩位朋友相約在該餐廳附近一邊吃宵夜,一邊等她吃完晚飯。

當D2與朋友吃完宵夜後,他到位處山東街及彌敦道的恒生銀行提款。其後,女生透過短訊告知D2已吃完晚飯,於是D2在附近十字路口附近等她過來,避免當她的朋友在餐廳碰見他時會尷尬。後來,因為女生不擅認路,D2建議在女生身處的餐廳會合。但是D2正由山東街走向女生身處的餐廳途中,他迎面有警察,同時間背後有人在跑,於是他向通菜街右轉。最後,他被警察截停並被捕。在過程中,D2指現場環境嘈吵,因此他無法聽清現場人士叫喊的內容。此外,D2亦不知道藍旗代表甚麼意思。

D3的案情:

D3說他原本於案發當日16:00時與一位朋友和該朋友的友人一起行馬騮山,但由於他的朋友未能起床,故他將原有的活動改為吃飯,並與朋友和該朋友的友人約在旺角中心等。在約18:00時,他與二人會合。其後,他們在位處女人街的一間茶餐廳吃飯。吃完飯後,他們繼續在附近閒逛和閒聊直至23:00時,然後前往金雞廣場附近乘的士離開 (這時該朋友的友人已經離開),但在過程中,有警員 (但他是在被捕後才得知其警員身份,因為他被制服前看不到該警員的委任證和衣服上的「警察」字樣) 衝前並撲向他,這使他和朋友被捕。他說在這段時間中,沒有看到有人在山東街和通菜街投擲雜物和堵路,亦沒有留意他在被捕前有沒有人在山東街跑。

D3在案發當時管有一個背包,內含行山杖 (D3不同意控方所指這行山杖是曾被改裝,即被磨尖和行山杖的保護套被拆走,故不能正常操作)、一隻手套、口罩、帽、面巾、3支生理鹽水、膠布、打火機、和繃帶。就行山杖、手套、口罩、3支生理鹽水、膠布、和繃帶,D3說這些物品是行山工具,例如治療傷勢或遮擋太陽用。D3說當中的口罩和一隻手套 (原本是一對,不過他不知道另外一隻手套為何不見了) 是他特意為朋友準備。至於打火機,D3說這是方便他食煙時使用,但他在案發時已經食光所有煙。

D3的褲袋在案發當時有一對手套和面巾。D3說該對手套是供他和朋友使用,面巾則是用以遮擋太陽。

D3的腰包在案發當時有1支生理鹽水。D3說該支生理鹽水是他特意在出門前放入去的,使他可以更方便取用生理鹽水。

D3在案發當時有戴著黑色冰袖。D3說這冰袖已早在出門時已戴上以降低體溫,不會特意脫下。此外,他指當時看到街上曾有人戴著手袖,但他不知道是不是冰袖。

D4的案情:

D4說他在案發當日約了朋友和朋友父母一起在旺角吃飯以慶祝母親節。當時他們吃到近23:00時便離開,打算乘巴士回家。其後,由於他與朋友看到馬路被阻塞,他們決定改行另一方向前往車站,但走到花園街優才書院附近時一同被捕。

D4說他在案發當時曾看到街上有好多人,有些正在購物,有些正在聊電話,但由於實在太多人,所以他與其他人須要站出馬路走。此外,他在案發當時看不到有警察聚集和舉藍旗、亦聽不到警察用擴音器發出的警告;他同意現場環境嘈雜,但他聽不到現場人士叫喊的內容,如控方所指的「好仔唔當差」、「香港警察正一垃圾」等。

控方呈堂片段顯示D4在案發時曾舉起雙手向前方擺動,並望向左方,最後逗留在該位置。D4說這是揮手的行為,是為了向朋友指出不能前進。在稍後的時間,片段顯示D4在朋友旁邊伸出右手指向某處。D4否認當時自己是指向示威者。在稍後的時間,D4再次出現在片段中。D4說他當時是仍然在找路乘車回家。

法庭的考慮 - 證人證供評估:

首先處理6位控方證人的可信性議題。事實上,只有D3一方爭議PW3和PW4的證供。其一,D3方說PW4在庭上曾更改從片段中辨認D3所花費的時間。法庭認為辯方的說法不準確,因為PW3沒有更改證供,而且在進一步詢問下說出更仔細的答案;其二,D3方PW3沒有說出片段中人的身高身形與她辨認出D3的關係。法庭指這並不是PW3本身的辨認D3的基礎;其三,D3方說PW3的書面證供沒有提過D3曾在案發時左右擰頭。法庭認為PW3的解釋合理,即相關事情並非最重要,故沒有作紀錄。事實上書面證供的內容本身並非要求十分詳細的紀錄,而且證人的記憶可以借盤問而喚起。經綜合考慮後,法庭接納6位控方證人的證供。

法庭不接納DW1的證供,因為D1與DW1在2020年至2022年間多次見面,但D1到2022年才歸還$50予DW1,這並不正常。

法庭認為D2的證供有可能是真實,因為他的證供得證據支持,如閉路電視曾拍得D2曾身處恆生銀行和低頭看手機,和女生的月結單等。

分析至此,因為D2的證供並不承認有參與非法集結,因此D2面對的控罪1其實已可予以撤銷。

法庭不接納D3的證供,因為D3在盤問和主問關於行山的安排,女友人何時離開的時間,行山仗是否曾使用,和背包內是否有面巾的說法完全不同。

法庭不接納D4的證供。法庭認為若人群只是買食物,逛街和聊電話並不會使路面完全水洩不通,事實上這方面的說法亦得不到片段支持。此外,以當時情形而言,D4當時更應找到行人路出口,而不是看電話找巴士站。

法庭的考慮 - 片段辨認:

D1和D3方亦爭議片段不能辨認出D1和D3,以及PW4對D1和D3沒有足夠的認識,故不能協助法庭辨認D1和D3。在此方面,法庭已小心跟隨AG's Reference No.2R v Turnbull,和CACC366/2015案中所提及的指引。

就本案而言:(1)PW4沒曾在案發現場觀察被告,故她所見與法庭所看見的無異。此外,PW4亦不能說出她用了多少時間觀看D1和D3,故依賴PW4的證供並不穩妥;(2)涉案片段的解像度和拍攝角度欠奉;(3)片段中人的衣飾欠缺顯著特點;和(4)片段中人的容貌亦被掩蓋。因此,法庭不會依賴片段辨認D1和D3。

分析至此,由於控方是依賴片段指控D1,但法庭不能從片段辨認D1,因此D1面對的控罪1其實已可予以撤銷。

法庭的考慮 - 被告們有沒有參與非法集結

辯方並不爭議案發時現場發生非法集結。事實上,案發時有人大聲責罵警察,向警察投雜物,和阻塞交通。進一步考慮現場人士的裝備和人數,案發時現場確是正出現非法集結。

辯方只爭議被告們有沒有參與非法集結,就此方面,上級法院已就何謂「參與」,「擾亂秩序」和「破壞社會安寧」作解釋:

就「擾亂秩序」的定義,林文瀚法官在HCMA54/2012案中指:「在於他本人有否以一個可被形容為擾亂秩序的方式行事。」。

就「破壞社會安寧」的定義,林文瀚法官亦指:「該法例所指的是任何人合理地如此害怕,這必定是一名在場人士...害怕社會安寧將會以某種形式被破壞。」。

就「參與」而言,上級法院曾指出這即是指藉着促進、協助或鼓勵其他參與集結的人士而作出該等行為的人,如透過說話、標記或行動提供鼓勵。因此,被告人事實上毋須進行許多活動,便可把情況從「單單在場」變為「鼓勵」,從而招致法律責任。

就本案而言,片段顯示D4在現場徘徊和用舉手只向某方向,但這不是「擾亂秩序」和「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事實上,即使假設將控方在片段中所指的D1和D2考慮在內,他們的徘徊行為並不是「擾亂秩序」和「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就D3而言,雖然沒有證據他在現場做過何事,但是他特意帶同不少裝備從沙田出發前往案發現場,加上一身示威者衣裝,是有意圖與其他在場示威者破壞社會安寧,而他帶備行山仗的目的亦會是攻擊他人的用途 (即使行山仗本質上不是攻擊性武器)。

結論:

綜合上述分析,D1,D2,D4面對的控罪1應予以撤銷;D3面對的控罪1和2已被控方舉證至定罪是唯一的結論‼️

*基於字數所限,上文內容並不是全部判詞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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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的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36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張(23)

控罪:
(1)串謀恐怖活動罪
違反在《2020年全國性法律公布》(2020年第136號法律公告》附表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别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24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被控於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内,在香港,與陳(24)、郭(18)、何(17)、歐(19)、*(15)、*(15)、蘇(18)及其他人串謀,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忍怖活動,即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第一項控罪的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54(a)條
被控於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内,在香港,與陳(24)、郭(18)、何(17)、歐(19)、*(15)、*(15)、蘇(18)及其他人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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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將會轉介至高等法院排期審訊,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求情
👤何(19) #20200510旺角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和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行山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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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的求情:

辯方說D3過往沒有案底,從一系列求情信可顯示D3得他人支持和美譽,他過往亦多次任義工服務社會。

就案情而言,本案非法集結雖然歷時約45分鐘和有人堵路,但沒有人受傷、沒有人作出暴力/縱火/破壞公物的行為、警方沒有使用催淚煙等工具驅散示威者、涉案集結最後也沒有升級至暴動、被告在案發時沒有使用相關裝備、和本案沒有證據可顯示被告參與非法集結有多久。綜合而言,辯方認為本案情節輕微。

辯方說D3在案發時欠缺人生經驗,因此受朋友網上言論影響下用違法的方法表達對政府的不滿。現時他已得到教訓,明白自己的行為會對社會造成影響,故他的重犯機會較低,亦希望法庭可以量刑時給予較多更生比重。

辯方希望法庭為被告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法庭將D3的判刑押後至2023年5月25日09:30。其間為D3索取勞教中心報告,並撤銷D3的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0915銅鑼灣 #審訊 [4/9]

👤羅(20)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羅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香港銅鑼灣軒尼斯道港鐵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前高級警司區永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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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韋浩棠大律師
辯方代表: #蘇信恩大律師

[下午進度]

特別事項案情(招認口供自願性)

1432 開庭

📌傳召PW2 17025偩輯警員 劉志威 (拘捕及補錄口供警員)
🔹覆問
📎合適成人通知書PP9
盤問答有讀出內容予被告母親聽,被告在場,答當時覊留人士通知書 PP8在手上,有將其比被告母親睇。回答母親沒在 PP9上面簽名,因為比覊留人士通知書PP8時閒喺2043至2102時,其月2108才到,所以就在pp9刪左上面亦沒母親簽名。
📎覊留人士通知書PP8
口供紙沒寫有解釋權利比被告知, PP9上第二點,被告在場,簡述pp 8時母在場,母報有在pp9上簽名。
📎會面口供PP11
同意上面沒有寫將pp8及9副本交被告母親,但PW2指pp8及 PP9實物末頁有字句簽收副本並有簽名確認。
📎地鐵站內招認
解釋沒有即時在手掌作紀錄,首先全身濕咗包括手掌,而筆也濕了,所以冇寫低任何地方。而沒用電話寫下是因要被告簽名確認,不可能用自己電話記下再交出做證物。至於到北角警署唔用新記事冊紀錄,因規例只有用完或呈堂才用新記事冊,而拎新的也要在駐守區內取即秀茂坪警署,非北角警署。

- PW2作供完畢-

控方代表指案情除特別事項可以係話完結,承認事實裡已將約12分鐘錄影會面紀錄光碟P3呈堂,可算是同特別事項有關,交由法庭決定是否今日庭上播放。裁判官指為證物之一,除非有人反對否則應該庭上公開播放。

🫂播放錄影會面紀錄光碟P3
2019年9月16日1553至1604分於灣仔警署進行,內容謄本為P3A。

在律師陪同下對大部份警員提問均不記得,包括招認。

-控方案情

📌特別事項中段陳詞

🔸辯方陳詞
已經準備好,今日交法庭及控方,庭上作口頭簡述,引用Souter及R v Galbraith案例

控方依賴口頭招認及書面招認,控方證據強差人意。被告有聽障缺陷,被捕翌日檢驗肋骨有傷勢。 PW2案發不知被告聽障有問題,作供中有關鍵變化。被捕後被告得不到公平處理,未必屬惡意,不清楚同聾人溝通要點,兩位辯方專家證人對被告呈上誓章可供參考。雖然警方事後才更新聴障人士處理守則要求提供手語傳譯對本案不適用,但可見同意溝通會出現問題。希望法庭剔除被告招認。

本案指控打PW1,一般理解用手打、腳踢,但 PW1作供卻指是搶楜椒噴霧,引致跌地。依賴被告招認供卻是話打警察,非搶楜椒噴霧。

PW2之作供更有多項矛盾或不符常理,被告受傷如獲知可去診治那會不要求。沒有即時記下招認,幾份文件時間性及簽名處理多處疑點,昨天作供曾說被告(聽障人士)可以打電話致電母親,其作供不可信。在知到回答可能會引至刑事檢控,盤問有否對故仔招認誣告也不肯說「沒有」,反而拒絕作答。

🔹控方中段陳詞回應
對辯方陳詞引用 R v Galbraith 係正確原則,必須要將控方案情提高最高點基礎下,關鍵是證人證供會被法庭接納。辯方引用大篇幅指PW2證供零碎致冇一個被合理引導陪審團會定罪標準,但法庭要認為當時情況不公平,以至一啲有價值證供被剔除。

辯方所述《規則及指引》,即舊指引根據理解字面上是針對聾啞人士,並非失聰人士,

辯方力陳PW2承認有其他方法記下招認內容,覆問已經作解釋。再者PW2在法官警告下可選擇不回答不應被批評,這是他的權利,也是一個證據的考慮,交由法庭決定。

🔸辯方回應
Galbraith案推到最高點不是只選取對控方有利證供,不是只考慮控方證人主問口供,是要整體考慮。

1647 今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5月29日 0930作特別事項表證裁決/繼續審訊,期間以原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16/33]

D2: 盧 / D4: 鄺 / D7: 柯
D8: 陳 / D12: 吳 / D13: 黃

控罪:
(1)暴動 [D1-18]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8代表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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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段內容從缺 -
小休後就特別事項重召早前2名證人

📌傳召A6
證人承認拘捕D13時無作警戒,由宣佈拘捕到交付11781歷時1-2分鐘。控方問當時環境容許警戒嘛,證人回答現場好多人被扣留,不適合警戒,指他正等待交接疑犯。

📌傳召 PW22 何天佑 11781
11月18日證人冋amA6交接被告,及後帶往紅磡警署拍照,期間主要工作係防止走犯。證人不是拘捕D13警員,從A6接手D13時知道已作拘捕,但不知A6有否警戒D13。證人指警戒和發羈留人士通知書不是他的責任,當時身上也無羈留人士通知書。忘記由初次接觸被告到拍照階段,被告有否要要求見律師。控方問如有仼何人在羈押期間要求見律師會如何處理,證人指會反映給值日官。忘記被告有否於紅磡警署要求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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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指相簿現階段只引入9,10號證物相,並讀出新承認事實。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三10:0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13日 星期六】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5.12
[2023.04.30-05.0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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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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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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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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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15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05.14-05.2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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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6個月 #續審 [57/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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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4:30(不設旁聽)
👥羅,吳,伍,龐,潘,P.B/尼泊爾籍手足,黃,王(19-34) #審訊前覆核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盧,雷(21-23) #續審 [10/18] (#1013將軍澳 暴動 非法集結 非法禁錮 有意圖而傷人 2項蒙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吳,陳,陳,李,蔡,林,陳,梁(22-25) #審訊 [1/30] (#1112中環 暴動 8項蒙面 管有危險藥物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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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陳(18)🛑已還押18日 🔥#判刑 (#0908旺角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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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朱文瀚裁判官
🕤09:30
👤李/二胡伯伯(68) #審訊 [1/3] (#20210803旺角 #20210818旺角 #20210909旺角 3項沒有許可證奏玩樂器;#20220624大圍 #20220824大圍 2項未經批准籌款;#20220929中環 未經批准籌款 沒有許可證奏玩樂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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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4: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靖峰(29) 公職人員接受利益 訂明人員索取利益 #萬三蚊賣料
【05月15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57/9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1/30]
D1:吳(25)/ D2:陳(25)/ D3:陳(22)
D4:李(24)/ D5:蔡(23)/ D6:林(23)
D7:陳(24)/ D8:梁(24)

控罪:
(1)D1-8暴動
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D1-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2,D4-7使用一個口罩、D3,D8使用一條圍巾。

(10)D2管有危險藥物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2支大麻捲煙,即共1.22克草本型態的大麻。

(11)D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啡黑色槌仔及46顆彈珠。


答辯:
D2, D5, D6就控罪(1)認罪‼️

D1, D3, D4, D7, D8就控罪(1)不認罪。
D1-8就控罪(2-9)不認罪。
D2, D5, D6同意案情, 控罪(3), (6), (7), (10), (11)存檔法庭。

案情撮要:
控辯雙方對5月2日提交的案情撮要有修改, 呈上修訂本。

2019年11月12日約1218時, 示威者在畢打街與干諾道中交界阻塞交通。1230時警方組成防線, 1252時警方舉起藍旗及黑旗, 向示威者發出警告。1256時警方舉起橙旗及黑旗。警車離開現場時示威者向警車投擲磚塊。示威者破壞元氣壽司及吉野家。示威者聚集於一起, 舉起雨傘, 破壞交通燈。示威者叫口號如「好仔唔當差 當差正仆街」「香港人報仇」等。示威者破壞巴士, 部分人舉起雨傘掩護示威者的行動。

兩名警署警長(PW4, PW5)看見畢打街有路障及火堆, 追截示威者, D2, D5, D6於置地廣場被捕。不同警方及媒體片段拍攝到相關錄像及截圖。

控方會於餘下審訊中播放片段。所有求情判刑押後處理, 於原定審期最後一日, 6月27日0930認罪被告需到庭, 視乎審訊進度另定求情判刑日期。

D2, D5, D6撤銷擔保‼️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朱文瀚裁判官
#20210803旺角 #20210818旺角 #20210909旺角 #20220624大圍 #20220824大圍 #20220929中環 
#審訊 [1/3]

👤李 /二胡伯伯(68)

傳票控罪:
(1), (2), (3) & (7) 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在不同日子)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警務處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演奏二胡連同擴音器;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5)條。

(4), (5) & (6) 未經批准在公眾地方進行籌款活動
(在不同日子)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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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5] 開庭

因應被告沒有法律代表,裁判官先向被告解釋審訊的法律程序,控方有舉證的責任,和辯方有不作供的權利,裁判官不會為被告提供法律意見,但會保障有公平審訊。

控方代表稱本案的原來主控 林高級檢控官在上星期三感染了武肺,今日仍未康復,未能到庭,申請押後至本星期三開始傳召證人,或者押後至另定日期。

被告反對押後,表示自己一人應對多名檢控官。裁判官不接受,同意由原來檢官處理會較為理想,先進行答辯。

控方重新宣讀案情摘要中七項傳票的控罪,被告全部否認控罪❗️

控罪(1)在2021年8月3日11:48~11:00期間在旺角東站C出口;
控罪(2)在2021年8月18日18:24~18:30期間在旺角東站D出口;
控罪(3)在2021年9月9日11:20~11:25期間在旺角東站C出口;
控罪(7)在2022年9月29日18:30在干諾道中天橋近國際金融中心出口;
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警務處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演奏二胡連同擴音器;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5)條。

控罪(4)在2022年6月24日11:45在大圍站A出口行人路;
控罪(5)在2022年8月24日11:27在大圍站A出口行人路;
控罪(6)在2022年9月29日18:30在中環干諾道中天橋近國際金融中心;
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7)條。

控方繼續讀出承認事實:
2022年6月24日11:45,警員19860與同行隊員在大圍站A出口作反罪案巡邏,發現被告在上址,調查期間警長5539開啟隨身攝錄機拍攝,片段無作修改、更正或增減,影片由高級警員45823燒錄成兩隻光碟,交由警員25516保管,呈堂為P1,謄本為P1a。

2022年8月24日11:30,警員28011與同行隊員到大圍站處理噪音投訴,在A出口發現被告,11:37調查期間警員28011與警長黃敬慈(音)同時開啟攝錄機拍攝,2022年8月27日,兩段影片由高級警員45823燒錄成四隻光碟,交由警員25765保管,呈堂為P3和P4,謄本為P3a和P4a。

2022年9月29日16:00,警員13147與同行隊員在中環恒生銀行大廈天橋處理噪音投訴,近國際金融中心發現被告,警員7971用手提攝錄機拍攝,並張三段影片燒錄成兩隻光碟,呈堂為P5,謄本為P5a(1-3)。

2021年8月3日10:48,陳靜思(音)女士在旺角東站C出口,用手機拍攝影片和影相,之後報警,並燒錄成光碟,交由警員11130保管,呈堂為P6 & P7;同日,警員10717與同行隊員到場,在C出口見到被告,11:30~11:38女警23414再C出口拍攝10張相片P8(1-10),相片反映當時被告、隨身物品和現場環境。

2022年8月18日18:24,警員15946與同行隊員在旺角東站D出口見到被告,進行觀察和調查,15946有拍攝,2021年8月19日警員15946將影片燒錄成兩隻光碟,呈堂為P9。

2022年9月9日11:20,女警9125與同行隊員在旺角東站C出口行人路見到被告,進行觀察和調查,9125有拍攝,將影片燒錄成兩隻光碟,呈堂為P10。

牌照
在關鍵時刻2021/1/1~2022/9/30,被告從未申請或者持有演奏牌照。
在2022/6/1~2022/9/30,被告從未申請或者持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

被告現年69歲,並無刑事定罪紀錄。

在裁判官的詢問下,被告同意內容,稱「事實就係咁,我無罪」,身份不爭議,同意警方片段中的人是其本人,不爭議演奏二胡和使用同擴音器,亦不爭議事發地點是公眾地方,表示自己是公眾的一份子。

因控方的案情摘要編排是跟案件時序,但承認事實不是,裁判官要求控方在明天重新提交。

案件押後至明天(16/5) 09:30同庭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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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裁判官無指示是否延期審訊。既然林高檢在上星期三感染,為何不早通知法庭早作安排;政府認為市民在感染後可以工作,無病假,點解主控可以唔上庭?
【05月15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013將軍澳  #審訊[10/18]

A3:盧(21) / A5:雷(23)
(🔴同案 A1:劉(24)、A2:林(29)、A4:吳(21)、A6:* (13) 於開審日承認控罪,現還押至2023年10月9日進行求情及判刑)

控罪:
(1) 非法禁錮他人 [全部被告]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附近唐明街公園出口外的唐俊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6191,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羈留。

(2)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傷人17)  [A4,A5,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身體受嚴重傷害。

(3) 有意圖而傷害他人身體 (傷人19)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 身體受傷害。

(4) 非法集結 [A2,A3]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

(5) 暴動 [A1,A4,A5,A6]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進行暴動。

(6)-(11)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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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梅松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潘定邦大律師
A5法律代表:袁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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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1 開庭

📌PW1 警長 梁日輝 作供 (受襲混入人群便衣)

🔸繼續盤問
D5代表
-主問時講趁人群不為意逃走,跑出唐俊街後有兩深色衫褲人迎面而來,想阻止自己前行,後面有人(男子B)追上背部踢自己一腳致跌地上。
-不知2人是否早前三四十人包圍自己嘅人,不清楚有冇參與襲擊
-截圖PW1-72(11)女子A在圖在一米距離,警長11957扶起自己
PW-1-72(12)截圖,緊接上圖,男子B在自己左面,自己顧住走未有就其踢一腳有反應。此時在花槽受襲已經有1至2分鐘。
-庭上看到男子B動作似起飛腳想襲擊自己,想踢到自己左膝頭或小腿,同意是後面部份。
-不同意男子B要跨過石𑒊,因該處只有半米,成人起腳高過半米
- 同意3份口供也沒提這一腳襲擊
-同意拍攝自己受傷相片冊120頁雙膝前方擦傷,121頁大腿前方受傷
-相片冊有幾十人聚集時沒拍到縱火情況,自己現場見到但沒有拍照
-更前訓示 十八區開花 有提過popcorn 附近能有人聚集及示威
🔹覆問
-上星期5月12日D3代表問過由一開始被包圍至走開多久,PW1庭上確認約7至8分鐘是自己估
- D3代表盤問問過文件冊相片661照片地點,當時指是唐明街唐俊街交界,看到堵路情况。主問時 P63a播放,截圖661指為唐俊街,PW1現修正為唐明街,休憇處在綠色牆位置。PW1相片661不清楚看不到被包圍位置。
-🫂播放P63b 00:00-0025留意男子A口部及D3由人羣出現情況, PW1同意男子A有面巾,但仍見咀部郁動,D3出現時叫大家靜一靜聽我講則男子A咀部冇郁動。D3講嘢後人羣情緒更高漲,有人走來更快加速要求自己打開個袋被檢查
-同意D3叫大家靜一靜有利自己解釋是示威者,主控問為何向現場解釋,答因人羣想查袋證明自己是否警察,PW1話解釋其實是想拖延時間等同事來協助
- 盤問時同意D3沒有說過不讓 PW1離開,但當刻環境自己不可能離開
-截圖男子B同 PW1中間雖然有其他人,同意男子B也有份包圍
- 同意D5律師盤問指3份口供也冇提男子B,因錄口供當時沒有人將片段逐格慢播

- PW1 作供完畢-

📌PW2 偵輯警長11957 馬啓安 作供
🔹主問
案發日為秀茂坪警署情報科偵輯警員,訓示後便衣與PW1 出動到將軍澳Popcorn作反罪案巡邏,知道18區都有示威活動負責出動收集情報。下2時多到達,自己沒帶任何警察裝備。在地政處大地圖上確認唐德街、唐明街、尚德商場位置。晚上7將左右在唐明街休憩處,公園內附近有隊員33884,6191,13615,各人分散企。觀察到唐明街有人堵路,電話報告上司23723後吩咐留在現場觀察等指示。
約1925時,警員6191 PW1被人懐疑警員,聴到男子大叫「差佬,狗呀」,引起三四十人圍住PW1,PW1不理會,走向唐俊街出口想離開,去到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對出行人路時三四十人要求PW1答是否警察並打算搜袋。PW1動作想離開但被該三四十人阻止。自己在5至6米外企在花槽上面觀察,見到幾十人包圍PW1、有人用身體阻擋PW1走,有人用手拉住PW1。由於知道PW1有危險,1958時致電上司警長23723要求增援。包圍人士情緒高漲,要求搜PW1袋,也有人用手機攝錄作直播。包圍人士有人持長傘,根據當時經驗 感覺PW1會有危險所以報告上司。之後有人扯PW1頭髪,搶其斜孭袋打開及用傘襲擊。PW1曾成功突圍逃走由唐俊街跑去唐德街,但有三四人跟住,自己再次打電話比上司23723,收線後追上去。
🫂播放P63a 立場片段由29:35開始
29:57 認出畫面是位置是中學行人路外及PW1在正中位置背向鏡頭。見不到自己所企花槽,因在馬路中間非片段所見行人路上花槽。
🫂播放P64 01直播 由18:15開始
回前到17:48時PW1出現,身傍一高男子在傍,確認PW1此刻逃跑被人隨後追上,18:22時認出一男子身穿黑色背有白色圖案上衣深色短褲隨人羣方向跑是自己。18:39 PW 1出現花槽上,PW2現場目擊PW1其後被人拉到唐俊街路上同片段相同。
🫂播放P63b 立場片段由02:55開始
PW1開始逃走,03:30畫面幾十人追到唐俊街花槽截獲並將其拉出。PW2在此時段尾隨,片段03:43原本在行人路跳上花槽想扶起及拉走被人圍毆的PW1,但不成功,形容當時 PW1腳步不穩,左搖右擺。

1300 休庭,下午14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