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506金鐘
#傳票案 #審訊 [3/3]
D1:曾, D2:翁, D3:黃, D4:林
/ 職工盟義工(22-46)
控罪:4項違反限聚令
被控在2020年5月6日大約1216至1420時在金鐘海富中心及政府總部之間的行人天橋,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背景:
建築地盤職工總會2020年5月6日在通往政總的行人天橋擺街站,派發防疫物資,10人被警方票控違反限聚令,其中6人認罪已交罸款。
--------------------
辯方代表:#黃思希大律師
昨天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D1-D3 均選擇不作供及不傳召證人。
[今日進度]
0936 開庭
📌D4選擇作供
🔸主問
現年28歲,任職自由工作者,案發時任建築業職工總會工會龫事,負責工會日常行政及決策工作,代表呈上所屬工會登記注冊文件副本D2。
2020年2月工會曾以電話向工友調查,結果反映工人缺乏防疫物資,包括口罩每天要更換而公司又沒有提供。地盤很多工人感染但仍沒有停工,亦有很多人密閉空間感染。2月起工會即收集物資如口罩,5月時開始擺街站派物資,揀5月開始因疫情緩和,街站風險低。二是物資已經收到一定數量可以除工友外也派給市民,再者工會檢視 599G條例認為物資站是可符合豁免。而呈堂5月5日及5月25日政府新聞公告(D3及D4)也宣佈放寬防疫政策,包括公眾場所限聚人數由4人增至8人。期間工會在2020年5月1日在觀塘設街站派口罩,搓手液及工會入會單張,當日有警員在場但沒作檢控。由於仍有市民表示欠缺物資,工會開會決定5月6日再開街站派物資,防疫資訊單張及工會入會資訊。5月1日警方曾阻撓叫收指擺街站在近人路及太近民居,工會開會後揀選金鐘天橋擺街站,一來不近民居,二來附近有地鐵地盤工友,再者因5月1日受警方阻撓,希望在政總附近擺站藉此向政府表態重視擺街站權利。
因地盤工友上年紀不識上網,街站派入會資訊方便向友招手協助入會爭取權益。街站有用大聲公發佈工會及防疫資訊,內容大方向曾在開會傾過,但字眼由街站義工/職員決定,有講過 599 G法例豁免物資派發。工會街站有做防疫預防如距離及如遇不適不可參與。D4負責統籌工作,事前向負責街站人士作簡介注意事項如目的及防疫資訊。
當日約11點53到場,曾有警員到場問誰人負責及為何擺站,證人指是負責人及打算派防疫物資、資訊及工會資料單張,警員沒再查問離開。約下午2時多完結打算透過傳媒向工友講解防疫資訊,也希望政府注重地盤防疫措施。但沒有同傳媒傳遞所有訊息在1420時便被警方以599G票控。
5張呈堂相片在控方片段作截圖,圖中「光復地盤」banner證人解釋用意想工友加入番屬於自己工種工會,當時好多工種工會由建制派壟段,未能替工人爭取權益。證人理解「光復地盤」也同防疫有關,因建制工會疫下沒替工人爭取權益。banner上相片是5月1街站,希望比警方知之前街站也沒違法。另一黑色橫額「工會戰線 抗爭之路」希望工人加入工會維護應有權益,D4自己也認為同防疫有關。問到另一紙牌上有「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證人指純粹指自己不是建制工會。圖片中紙牌出現「防疫!防疫!防疫!X」,證人指3個「防疫!」是希望市民注意防疫,「X」是表達不滿政府包括不封,防疫措施又做得不足。另一圖片中2人身穿反先衣是義工,手持派發搓手液(相信為同案6名認罪被告其中2人)。對於有一白衣女子企天橋上舉起五一手勢,D4指事發不到有人咁做,該人在警察票控前已經離開。
🔹盤問
-大學畢業便在職工盟工作,不知主控指2020地盤建築工人有十萬人
-會員只有4百多人,沒有數字佔全部工人百份比
-同意街站沒有提及電話調查結果
- 同意文件D3宣佈放寬措施為5月5日晚上11:53出,決定5月6日街站時仍未發出。但證人指每天新聞會報染疫數字,從而認為疫情緩和。
-5月1日警方有在街站拉封鎻線,但沒有檢控,認為成功擺街站但中途有警方受阻撓,證人指所以5月6日有展示圖片指警方打壓街站
-工會入會要求是地盤工人
-到場時警員查問後有比過一張紙,上有電話指如有問題聯絡總督察。雖然5月1日街站受阻,D4沒有打電話去查詢因認為活動是豁免,而且在埸問過警察指街站是豁免沒人正面回答。
-確認警方發過多次警告,沒理會因防疫街站豁免或是灰色地帶
-同意有發新聞稿通知傳媒做街站
-同意豁免條件是街站要提供防疫資訊及技巧
-不認同五張照片橫額上字眼全是政治理念,認為加入工會同防疫有關,因工會會提供口罩。
-「極權誅鋤異己,務必挺身而出」標語向𑈼官解釋極權是政府,異己是非建制
-街站現場有播放錄音,只有一段,同意謄本內容沒提過疫情,結尾有「五大訴求,缺一不可,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均想表達自己非建制工會,解釋防疫資訊當日是透過大聲公向公眾傳達
-同意金鐘非民居,傳達防疫訊息效果不大,但因有5月1日受阻,惟配合警方
🔸覆問
-辯方手上廣播謄本有一段字句是同防疫有關,D4同意但剛才盤問答冇因控方節錄部份沒有包含這句
-補充擺街站只希望簡短防疫資訊,調查結果打算之後向傳媒發佈。
📌案件管理
法庭要求書面陳詞,辯方指陳詞會有法律觀點爭議包括街站是否屬豁免、各人有否合理辯解、加入工會同防疫相關性等。
王官指6月將在區域法院處理案件,下次聆訊將移到該法院處理。
1233 今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6月13日 1430於區域法院第三十一庭作口頭結案補充,控方書面陳詞須在5月24日或前交對方及法庭。而辯方書面陳詞須在6月7日或前交對方及法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注:職工盟已經在2021年10月解散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506金鐘
#傳票案 #審訊 [3/3]
D1:曾, D2:翁, D3:黃, D4:林
/ 職工盟義工(22-46)
控罪:4項違反限聚令
被控在2020年5月6日大約1216至1420時在金鐘海富中心及政府總部之間的行人天橋,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背景:
建築地盤職工總會2020年5月6日在通往政總的行人天橋擺街站,派發防疫物資,10人被警方票控違反限聚令,其中6人認罪已交罸款。
--------------------
辯方代表:#黃思希大律師
昨天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D1-D3 均選擇不作供及不傳召證人。
[今日進度]
0936 開庭
📌D4選擇作供
🔸主問
現年28歲,任職自由工作者,案發時任建築業職工總會工會龫事,負責工會日常行政及決策工作,代表呈上所屬工會登記注冊文件副本D2。
2020年2月工會曾以電話向工友調查,結果反映工人缺乏防疫物資,包括口罩每天要更換而公司又沒有提供。地盤很多工人感染但仍沒有停工,亦有很多人密閉空間感染。2月起工會即收集物資如口罩,5月時開始擺街站派物資,揀5月開始因疫情緩和,街站風險低。二是物資已經收到一定數量可以除工友外也派給市民,再者工會檢視 599G條例認為物資站是可符合豁免。而呈堂5月5日及5月25日政府新聞公告(D3及D4)也宣佈放寬防疫政策,包括公眾場所限聚人數由4人增至8人。期間工會在2020年5月1日在觀塘設街站派口罩,搓手液及工會入會單張,當日有警員在場但沒作檢控。由於仍有市民表示欠缺物資,工會開會決定5月6日再開街站派物資,防疫資訊單張及工會入會資訊。5月1日警方曾阻撓叫收指擺街站在近人路及太近民居,工會開會後揀選金鐘天橋擺街站,一來不近民居,二來附近有地鐵地盤工友,再者因5月1日受警方阻撓,希望在政總附近擺站藉此向政府表態重視擺街站權利。
因地盤工友上年紀不識上網,街站派入會資訊方便向友招手協助入會爭取權益。街站有用大聲公發佈工會及防疫資訊,內容大方向曾在開會傾過,但字眼由街站義工/職員決定,有講過 599 G法例豁免物資派發。工會街站有做防疫預防如距離及如遇不適不可參與。D4負責統籌工作,事前向負責街站人士作簡介注意事項如目的及防疫資訊。
當日約11點53到場,曾有警員到場問誰人負責及為何擺站,證人指是負責人及打算派防疫物資、資訊及工會資料單張,警員沒再查問離開。約下午2時多完結打算透過傳媒向工友講解防疫資訊,也希望政府注重地盤防疫措施。但沒有同傳媒傳遞所有訊息在1420時便被警方以599G票控。
5張呈堂相片在控方片段作截圖,圖中「光復地盤」banner證人解釋用意想工友加入番屬於自己工種工會,當時好多工種工會由建制派壟段,未能替工人爭取權益。證人理解「光復地盤」也同防疫有關,因建制工會疫下沒替工人爭取權益。banner上相片是5月1街站,希望比警方知之前街站也沒違法。另一黑色橫額「工會戰線 抗爭之路」希望工人加入工會維護應有權益,D4自己也認為同防疫有關。問到另一紙牌上有「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證人指純粹指自己不是建制工會。圖片中紙牌出現「防疫!防疫!防疫!X」,證人指3個「防疫!」是希望市民注意防疫,「X」是表達不滿政府包括不封,防疫措施又做得不足。另一圖片中2人身穿反先衣是義工,手持派發搓手液(相信為同案6名認罪被告其中2人)。對於有一白衣女子企天橋上舉起五一手勢,D4指事發不到有人咁做,該人在警察票控前已經離開。
🔹盤問
-大學畢業便在職工盟工作,不知主控指2020地盤建築工人有十萬人
-會員只有4百多人,沒有數字佔全部工人百份比
-同意街站沒有提及電話調查結果
- 同意文件D3宣佈放寬措施為5月5日晚上11:53出,決定5月6日街站時仍未發出。但證人指每天新聞會報染疫數字,從而認為疫情緩和。
-5月1日警方有在街站拉封鎻線,但沒有檢控,認為成功擺街站但中途有警方受阻撓,證人指所以5月6日有展示圖片指警方打壓街站
-工會入會要求是地盤工人
-到場時警員查問後有比過一張紙,上有電話指如有問題聯絡總督察。雖然5月1日街站受阻,D4沒有打電話去查詢因認為活動是豁免,而且在埸問過警察指街站是豁免沒人正面回答。
-確認警方發過多次警告,沒理會因防疫街站豁免或是灰色地帶
-同意有發新聞稿通知傳媒做街站
-同意豁免條件是街站要提供防疫資訊及技巧
-不認同五張照片橫額上字眼全是政治理念,認為加入工會同防疫有關,因工會會提供口罩。
-「極權誅鋤異己,務必挺身而出」標語向𑈼官解釋極權是政府,異己是非建制
-街站現場有播放錄音,只有一段,同意謄本內容沒提過疫情,結尾有「五大訴求,缺一不可,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均想表達自己非建制工會,解釋防疫資訊當日是透過大聲公向公眾傳達
-同意金鐘非民居,傳達防疫訊息效果不大,但因有5月1日受阻,惟配合警方
🔸覆問
-辯方手上廣播謄本有一段字句是同防疫有關,D4同意但剛才盤問答冇因控方節錄部份沒有包含這句
-補充擺街站只希望簡短防疫資訊,調查結果打算之後向傳媒發佈。
📌案件管理
法庭要求書面陳詞,辯方指陳詞會有法律觀點爭議包括街站是否屬豁免、各人有否合理辯解、加入工會同防疫相關性等。
王官指6月將在區域法院處理案件,下次聆訊將移到該法院處理。
1233 今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6月13日 1430於區域法院第三十一庭作口頭結案補充,控方書面陳詞須在5月24日或前交對方及法庭。而辯方書面陳詞須在6月7日或前交對方及法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注:職工盟已經在2021年10月解散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013將軍澳 #審訊[7/18]
A3:盧(21) / A5:雷(23)
(🔴同案 A1:劉(24)、A2:林(29)、A4:吳(21)、A6:* (13) 於開審日承認控罪,現還押至2023年10月9日進行求情及判刑)
控罪:
(1) 非法禁錮他人 [全部被告]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附近唐明街公園出口外的唐俊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6191,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羈留。
(2)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傷人17) [A4,A5,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身體受嚴重傷害。
(3) 有意圖而傷害他人身體 (傷人19)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 身體受傷害。
(4) 非法集結 [A2,A3]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
(5) 暴動 [A1,A4,A5,A6]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進行暴動。
(6)-(11)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
==================
控方代表:#梅松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潘定邦大律師
A5法律代表:袁大律師
==================
全日主要係睇片,審訊內容簡略如下:
李官關注進度,因將要接受小手術,故向控辯雙方提出進度問題,稍後會再作討論。
控方主問
繼續傳召pw1,主要播放事發時不同媒體拍攝到的影片,當中包括:pw1在唐明街外被包圍及在花槽被襲擊、pw1逃離群眾並跑向花槽另一位置受襲、人群跑向pw1逃離的位置、pw1受襲後流血用紗布掩臉、pw1在唐俊街和唐德街交界花槽後在綠色圍欄位置再受襲、pw1被人從花槽拖到唐俊街、pw1被人用綠色雷照射頭部等。
pw1在片段的各張截圖中分別標示出他看到的男子A、男子B、男子C、女子A、女子B及第三被告(注:並非每張截圖都有以上人士,上述文字為概述),並交代以上人士對pw1所做的行為。
pw1確認男子A扯頭髮及其他示威者拉扯,並指出有示威者要求他交出身上的斜孭袋讓他們檢查,但pw1不肯,故雙方有拉扯;pw1確認自己受襲後接受他人為他治血,pw1確認有個戴帽(黑帽上有紅、白色)、長髮手持棍狀物體的人士,而且該人士曾揮舞過鎚子,揮舞鎚子的方向是向pw1方向;pw1指出男子C用手中的雨傘襲擊自己。
辯方律師亦有提出在控方播放的片段擷取截圖作呈堂之用。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俊文法官
#1013將軍澳 #審訊[7/18]
A3:盧(21) / A5:雷(23)
(🔴同案 A1:劉(24)、A2:林(29)、A4:吳(21)、A6:* (13) 於開審日承認控罪,現還押至2023年10月9日進行求情及判刑)
控罪:
(1) 非法禁錮他人 [全部被告]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附近唐明街公園出口外的唐俊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6191,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羈留。
(2)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傷人17) [A4,A5,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身體受嚴重傷害。
(3) 有意圖而傷害他人身體 (傷人19)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 身體受傷害。
(4) 非法集結 [A2,A3]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
(5) 暴動 [A1,A4,A5,A6]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進行暴動。
(6)-(11)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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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梅松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潘定邦大律師
A5法律代表:袁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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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主要係睇片,審訊內容簡略如下:
李官關注進度,因將要接受小手術,故向控辯雙方提出進度問題,稍後會再作討論。
控方主問
繼續傳召pw1,主要播放事發時不同媒體拍攝到的影片,當中包括:pw1在唐明街外被包圍及在花槽被襲擊、pw1逃離群眾並跑向花槽另一位置受襲、人群跑向pw1逃離的位置、pw1受襲後流血用紗布掩臉、pw1在唐俊街和唐德街交界花槽後在綠色圍欄位置再受襲、pw1被人從花槽拖到唐俊街、pw1被人用綠色雷照射頭部等。
pw1在片段的各張截圖中分別標示出他看到的男子A、男子B、男子C、女子A、女子B及第三被告(注:並非每張截圖都有以上人士,上述文字為概述),並交代以上人士對pw1所做的行為。
pw1確認男子A扯頭髮及其他示威者拉扯,並指出有示威者要求他交出身上的斜孭袋讓他們檢查,但pw1不肯,故雙方有拉扯;pw1確認自己受襲後接受他人為他治血,pw1確認有個戴帽(黑帽上有紅、白色)、長髮手持棍狀物體的人士,而且該人士曾揮舞過鎚子,揮舞鎚子的方向是向pw1方向;pw1指出男子C用手中的雨傘襲擊自己。
辯方律師亦有提出在控方播放的片段擷取截圖作呈堂之用。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14牛頭角 #判刑 🔥
D1:劉(27) 🔴已還押12日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支行山杖。
D1法律代表:#梁麗幗大律師
————————————
[1441開庭]
📌辯方進一步陳詞
辯方呈上一封社工友人信件。知悉控方就延誤本案已呈上時序表交待。
背景報告已向被告解釋,澄清家訪困難因母親有固定工作,同社工有溝通誤會至未能安排上門見面,但仍有作2次電話聯絡。被告上次出獄後已經沒再聯絡損友。被告透過大律師向法庭表示這十二天還押有深刻反省,雖然過去曾多次進出監獄及進入戒毒所,但對過去12天有深刻體會。
辯方明白控方有大量調查工作要做,並非指控方延誤有責,但法律上只要延誤並非由被告引致法庭可就延誤酌情扣減情期。
📌判刑速報:
4個月即時監禁‼️
(批准保釋等候上訴)
📌簡單理由:
裁判官指法律代表上次求情時曾經提出雷啓添之案例 (HCMA159/2021 )不適用於本案。被告在審訊後被定罪,沒有認罪扣減。被告背景並非稱得上良好,只在事後有穩定工作。案件2物品袋中隨時可取出,而且帶同在人羣聚集中出現,對在埸公衆人及警方帶來危險,刑罰需具阻嚇。辯方指案發至今已有3年半,涉及延誤。從控方事序表可見律政司在2年後才可提供法律意見有拖延之嫌,法庭考慮所有因素量刑以5個月作起點,延誤扣減一個月。
📌被告提出保釋申請以便等候定罪上訴獲批✅條件如下
-保釋金增加至一萬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不得離開香港
-居於報住地址,更改需在24小時前通知
-每星期3次警署報到
[1503完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14牛頭角 #判刑 🔥
D1:劉(27) 🔴已還押12日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支行山杖。
D1法律代表:#梁麗幗大律師
————————————
[1441開庭]
📌辯方進一步陳詞
辯方呈上一封社工友人信件。知悉控方就延誤本案已呈上時序表交待。
背景報告已向被告解釋,澄清家訪困難因母親有固定工作,同社工有溝通誤會至未能安排上門見面,但仍有作2次電話聯絡。被告上次出獄後已經沒再聯絡損友。被告透過大律師向法庭表示這十二天還押有深刻反省,雖然過去曾多次進出監獄及進入戒毒所,但對過去12天有深刻體會。
辯方明白控方有大量調查工作要做,並非指控方延誤有責,但法律上只要延誤並非由被告引致法庭可就延誤酌情扣減情期。
📌判刑速報:
4個月即時監禁‼️
(批准保釋等候上訴)
📌簡單理由:
裁判官指法律代表上次求情時曾經提出雷啓添之案例 (HCMA159/2021 )不適用於本案。被告在審訊後被定罪,沒有認罪扣減。被告背景並非稱得上良好,只在事後有穩定工作。案件2物品袋中隨時可取出,而且帶同在人羣聚集中出現,對在埸公衆人及警方帶來危險,刑罰需具阻嚇。辯方指案發至今已有3年半,涉及延誤。從控方事序表可見律政司在2年後才可提供法律意見有拖延之嫌,法庭考慮所有因素量刑以5個月作起點,延誤扣減一個月。
📌被告提出保釋申請以便等候定罪上訴獲批✅條件如下
-保釋金增加至一萬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不得離開香港
-居於報住地址,更改需在24小時前通知
-每星期3次警署報到
[1503完庭]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15/33]
D2: 盧 / D4: 鄺 / D7: 柯
D8: 陳 / D12: 吳 / D13: 黃
控罪:
(1)暴動 [D1-18]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8代表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
上午內容:
📌傳召PW23 女警13515 x 淑芬(音)
🔹控方盤問
現駐商業罪案調查科,11月18 日駐守西九龍重案組,0600當值。8點23到達紅磡警署處理拘捕者文件工作,10點50處理D13,17781帶同D13和其証物到証人面前, 包括:一黑背包,一對手套,學生八達通,米奇老鼠圖案之白tee,黑口罩,護目鏡,黑毛巾用黎摭臉,一全新呼吸過濾器。
證人指她先替証物拍照,其後才替被告拍照,11點影完、11點04發放羈留人士通知書,11點54向被告解釋完其權利並指被告已明白,在polo153上簽署。11點15被告指想有律師倍同落口供,並給了證人星火同盟律師電話。
11點17-18 證人指多次打該電話但不通,其後11點20被告給證人其父親電話,11點24通電完,指父親會替被告搵律師。證人其後於11點25把被告交值日官處理,證物一直跟住證人(?)11點18.1500証人交證物予55310
————————————
- 證人解釋是因為D13告知她,她才知道電話是星火同盟,忘記D13有否給她看相關卡片/口講。
- 11781 從拎住的大袋中把有關證物鋪出黎方便交接期間,證人看守住D13。其後證人先把鋪在地的證物影相,後才為D13拍照,期間11781在旁睇住。
- 睇相薄:
證人指相片1, 2, 5, 6, 8, 9, 10皆由她拍攝。並推反早前講法所指先為證物,後為D13拍照之講法,重新指出是忘記了次序,亦忘記由咩狀態拎証物出嚟。
- 官請證人答控方指有關相中D13背包一時在地一時背住的情況。證人回答11781陪她一起拍照,先影一張無裝備的相。證人指她不在現場不知裝備位置,需問11781裝備本身的位置,及後便拍下相片2, 5, 6, 8 。
- 官問係先拍攝證物還是叫D13穿回裝備的相片先,證人答影左證物相先,即相片9-10。控方問證人早前有多個說法,現是否終確定影證物先,證人確定。
- 控問證人相中無早前證人所講的8樣證物,證人答數到相中只有6樣,不記得從邊拎出黎,之後放番入袋,D13身上的手套和黑色毛巾也放回黑色背囊中。官請証人睇證物,就證人所指黑色毛巾而言,官指呈筒狀形,可以頭套稱呼,毛巾一說似乎不當。
- 官質疑證人剛才重新確定是先替證物影相才影D13,但為何現在證物相中無頸套和手套,但在拍下D13的照片中卻可見頸套手套和背囊。證人答忘記了。
證人續指拍完第10張照片的六件證物時,她問11781 證物原本放在哪裏,11781指在背囊中,她續問被告當時衣着裝備如何, 11781替證人整好被告現場衣着狀態後給證人拍下被告全身照,然後證人把被告頸套和手套拎返落嚟放進背囊,再放進大證物袋,袋中有紙張寫住被告名稱,是影相前寫的,大證物袋有連這張紙放入去作辯認,pw 於1118 1500 至交給5530 前有一直看管證物袋。
- 證人忘記了第一眼從11781中接手被告時之衣着和裝備。
—————————
官請證人離席小休
- 官關注相片中被告身上的衣着包括頸套手套和背囊,問控方就該些相片說法是否屬於reconstruction。
控方回答相片2, 5, 6, 8號能呈現拘捕當刻的狀態,亦是根據早前pw22的口供,所以並不屬於reconstruct。
- 官問辯方對此是否同意,因為承認事實包括相片,如果辯方不承認被告有帶着手套和頸套的話,相片應如何處理。
辯方回答不爭議相片呈堂性,如果及後被告會作供,可能會提到相關情節,屆時留待法庭判斷。
林官指引入相片與否同法庭後期判斷是兩回事,辯方指需要時間考慮呈堂性。
下午1430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15/33]
D2: 盧 / D4: 鄺 / D7: 柯
D8: 陳 / D12: 吳 / D13: 黃
控罪:
(1)暴動 [D1-18]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8代表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
上午內容:
📌傳召PW23 女警13515 x 淑芬(音)
🔹控方盤問
現駐商業罪案調查科,11月18 日駐守西九龍重案組,0600當值。8點23到達紅磡警署處理拘捕者文件工作,10點50處理D13,17781帶同D13和其証物到証人面前, 包括:一黑背包,一對手套,學生八達通,米奇老鼠圖案之白tee,黑口罩,護目鏡,黑毛巾用黎摭臉,一全新呼吸過濾器。
證人指她先替証物拍照,其後才替被告拍照,11點影完、11點04發放羈留人士通知書,11點54向被告解釋完其權利並指被告已明白,在polo153上簽署。11點15被告指想有律師倍同落口供,並給了證人星火同盟律師電話。
11點17-18 證人指多次打該電話但不通,其後11點20被告給證人其父親電話,11點24通電完,指父親會替被告搵律師。證人其後於11點25把被告交值日官處理,證物一直跟住證人(?)11點18.1500証人交證物予55310
————————————
- 證人解釋是因為D13告知她,她才知道電話是星火同盟,忘記D13有否給她看相關卡片/口講。
- 11781 從拎住的大袋中把有關證物鋪出黎方便交接期間,證人看守住D13。其後證人先把鋪在地的證物影相,後才為D13拍照,期間11781在旁睇住。
- 睇相薄:
證人指相片1, 2, 5, 6, 8, 9, 10皆由她拍攝。並推反早前講法所指先為證物,後為D13拍照之講法,重新指出是忘記了次序,亦忘記由咩狀態拎証物出嚟。
- 官請證人答控方指有關相中D13背包一時在地一時背住的情況。證人回答11781陪她一起拍照,先影一張無裝備的相。證人指她不在現場不知裝備位置,需問11781裝備本身的位置,及後便拍下相片2, 5, 6, 8 。
- 官問係先拍攝證物還是叫D13穿回裝備的相片先,證人答影左證物相先,即相片9-10。控方問證人早前有多個說法,現是否終確定影證物先,證人確定。
- 控問證人相中無早前證人所講的8樣證物,證人答數到相中只有6樣,不記得從邊拎出黎,之後放番入袋,D13身上的手套和黑色毛巾也放回黑色背囊中。官請証人睇證物,就證人所指黑色毛巾而言,官指呈筒狀形,可以頭套稱呼,毛巾一說似乎不當。
- 官質疑證人剛才重新確定是先替證物影相才影D13,但為何現在證物相中無頸套和手套,但在拍下D13的照片中卻可見頸套手套和背囊。證人答忘記了。
證人續指拍完第10張照片的六件證物時,她問11781 證物原本放在哪裏,11781指在背囊中,她續問被告當時衣着裝備如何, 11781替證人整好被告現場衣着狀態後給證人拍下被告全身照,然後證人把被告頸套和手套拎返落嚟放進背囊,再放進大證物袋,袋中有紙張寫住被告名稱,是影相前寫的,大證物袋有連這張紙放入去作辯認,pw 於1118 1500 至交給5530 前有一直看管證物袋。
- 證人忘記了第一眼從11781中接手被告時之衣着和裝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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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請證人離席小休
- 官關注相片中被告身上的衣着包括頸套手套和背囊,問控方就該些相片說法是否屬於reconstruction。
控方回答相片2, 5, 6, 8號能呈現拘捕當刻的狀態,亦是根據早前pw22的口供,所以並不屬於reconstruct。
- 官問辯方對此是否同意,因為承認事實包括相片,如果辯方不承認被告有帶着手套和頸套的話,相片應如何處理。
辯方回答不爭議相片呈堂性,如果及後被告會作供,可能會提到相關情節,屆時留待法庭判斷。
林官指引入相片與否同法庭後期判斷是兩回事,辯方指需要時間考慮呈堂性。
下午1430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15/33]
D2: 盧 / D4: 鄺 / D7: 柯
D8: 陳 / D12: 吳 / D13: 黃
控罪:
(1)暴動 [D1-18]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8代表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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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內容:
📌傳召PW23 女警13515 x 淑芬(音)
辯方呈上反對理由書,官指辯方還是無介定相片是有重組案情情況或出現誣蔑情況,控方指相片能反映當時情況。
控方質疑d13辯方指相片中要求d13揹上背囊一事,指辯方本身也一直承認d13係咩住背囊。辯方指被告當時無帶着手套,手套是在背囊,但相片卻顯示戴在手上。官請辯方再處理好細節,現擱置反對申請。
🔸D13辯方盤問
證人指當日10:50時,從警員11781中接手處理D13證物,證物連同黑色背囊當時放在透明大膠袋。證人指忘記了手套在黑書包或透明大膠袋內和首次見到今早所指證物在那裏。
辯方質疑證人如何知道該批證物是由11781所轉交自己。證人答當有叫11781將證物放在地,會相信他。續指當時自已看守D13,唔係親眼望住佢攞出來放在地。辯方質疑當時證人與11781相距甚遠,證人同意沒留意11781如何取出證物。
辯指證人既然尊注看住守被告,有冇發現有背囊,證人答忘記。辯方反指證人曾提及黑色背囊在透明大膠袋內,到底是在何處發現背囊?證人只確認被告當時身上沒有背囊。對於被告有否戴住手套及頸套,證人表示忘記了。
於相片9可見證物放在地上,證人同意看不到由透明大膠袋或黑色書包取出相關證物之過程。同意不知道透明大膠袋和黑色背囊是否有手套。
官問證人11781交付證物給她時有無睇到大透明袋入面有啲乜,證人答睇到但唔知有乜野。林官再引述證人今早主問供詞提及有黑色書包在透明大膠袋是否錯誤陳述。證人答大膠袋內看到看到一樣/多於一樣物件,見到一個黑色袋,其餘沒有仔細留意。
證人同意辯方指不會知透明大膠袋/黑色背囊有沒有八達通、黑色口罩、白色T、護目眼鏡、頸套及新呼吸器,而當11781 放證物在地上時,亦不會知黑色背囊是否仍有其他物品,手套或頸套。
控方請證人避席。
質問辯方傳召PW10 及 PW22時,無就頸套議題盤問,亦未曾爭議頸套是否D13戴住,亦沒有提及D13沒一直揹住背囊。林官指辯方可以問證人。控方重申辯方未曾向早前兩位証人提出頸套議提。辯方指A6沒有提及D13戴住手套。官問辯方是否需要控方證明管有。辯方表示不是爭議管有。
小休後,控方讀出今日修訂的證物爭議表:
包括D13揹住黑色背囊;背囊內有護目鏡及黑色口罩;看到d14頸上配戴頸套;看到戴住手套(辯方爭議指是在背囊內);黑色背囊內的黑色面罩;過濾器;T-shirt;八達通;穿住的外套、褲、T-shirt、黑襪和黑鞋。
相片爭議:
辯方關注有戴上手套之相片不應被引入,指應在背囊內,同意戴上手套之相片是捏造之情況
證人回庭續辯方盤問
就相片9可見證物放在地上,證人指拍攝前沒有取起證物觀看,忘記拍攝後有否。
證人指拍完後問11781放回證物去何處,11781指示將證物放回黑色背囊。證人最後忘記誰放證物入內。證人其後為被告拍照,不同意是11781要求她拍攝被告。曾問11781被告被捕時的衣著,11781當時描述被告當時戴住手套、頸套。其後便拍攝被告戴住手套及頸套的相片。 證人忘記當時從何處取手套和頸套。
林官提醒證人理解辯方問題。
辯方重問證人,當17781為被告戴上的手套,係由何處取得?證人稱只記得為被告拍照時是如此狀態。
林官問那為何指11781幫被告戴手套?證人靜默一陣,解釋是回想緊當時情況,續稱忘記當時有否手套或11781幫被告戴手套的。
辯問證人相片8可見背囊,是否11781叫被告揹上的,何時叫。證人答係影完無背囊 的相之後發生的。
辯方指出手套是11781指令被告自已戴上/11781為其戴上的。證人答忘記第一眼見被告,是否有配戴手套(?)證人記不起11781有否為被告戴手套,不記得拍攝時頸套是由11781幫戴上/11781要求被告戴上的。
辯方問證人有沒有在任何階段要求被告除下全部衣著影證物相。證人答沒有。辯方質疑為何有一張被告衣物相片。證人稱不清楚,該相片不是由自已拍攝
證人同意影相前沒有對被告作出警誡,但有對被告提出補影被截停時的衣物裝備相。表示有向被告講有權選擇影或不影,稱有對被告提出可以拒絕,亦指被告當時有點頭同意。
證人承認對以上對話沒有件出紀錄。
證人同意辯方指應該要應該紀錄並由被告加簽,但解釋當時情況不許可,因要要處理犯人和影相,要返回西九龍總部做補錄,當時沒有時間處理。同意返西九龍總部都沒有紀錄,因當時太多事項需要寫下。
證人不同意辯方指沒有告知被告可以選擇不拍照。同意給證人羈留人士通知書會知被告有權搵律師
辯方質疑為何影相前不提醒被告有權搵律師,證人表示當時忙於交接。不同意刻意對被告隱瞞。辯方質疑証人應對被告告知權利,證人指並警員8153有提醒被告。辯方指此階段已是在拍攝完結了,證人再解釋顧住處理正物和交接。辯指出當時1100時已完成拍照,1104時發出pol153 (被羈留人士通知書),何解影相前不發出pol153。
控方再次請證人離席。
指出辯方盤問無關呈堂性並無意義,指自由沒有時間處理辯方提出之議題,亦有機會需要重召過往證人作供。
証人回庭
證人指不知被告錄口供前有否安排到律師。
控指開始覆問前需要知道辯方立場
辯方應控方要求,重申辯方對證物相的立場:
證物相1, 2, 5, 6, 8為reconstruction,反對控方將該批相片呈堂。
[17:08完]
案件押後至星期五10:00同庭續審,會由控方覆問此證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15/33]
D2: 盧 / D4: 鄺 / D7: 柯
D8: 陳 / D12: 吳 / D13: 黃
控罪:
(1)暴動 [D1-18]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8代表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
下午內容:
📌傳召PW23 女警13515 x 淑芬(音)
辯方呈上反對理由書,官指辯方還是無介定相片是有重組案情情況或出現誣蔑情況,控方指相片能反映當時情況。
控方質疑d13辯方指相片中要求d13揹上背囊一事,指辯方本身也一直承認d13係咩住背囊。辯方指被告當時無帶着手套,手套是在背囊,但相片卻顯示戴在手上。官請辯方再處理好細節,現擱置反對申請。
🔸D13辯方盤問
證人指當日10:50時,從警員11781中接手處理D13證物,證物連同黑色背囊當時放在透明大膠袋。證人指忘記了手套在黑書包或透明大膠袋內和首次見到今早所指證物在那裏。
辯方質疑證人如何知道該批證物是由11781所轉交自己。證人答當有叫11781將證物放在地,會相信他。續指當時自已看守D13,唔係親眼望住佢攞出來放在地。辯方質疑當時證人與11781相距甚遠,證人同意沒留意11781如何取出證物。
辯指證人既然尊注看住守被告,有冇發現有背囊,證人答忘記。辯方反指證人曾提及黑色背囊在透明大膠袋內,到底是在何處發現背囊?證人只確認被告當時身上沒有背囊。對於被告有否戴住手套及頸套,證人表示忘記了。
於相片9可見證物放在地上,證人同意看不到由透明大膠袋或黑色書包取出相關證物之過程。同意不知道透明大膠袋和黑色背囊是否有手套。
官問證人11781交付證物給她時有無睇到大透明袋入面有啲乜,證人答睇到但唔知有乜野。林官再引述證人今早主問供詞提及有黑色書包在透明大膠袋是否錯誤陳述。證人答大膠袋內看到看到一樣/多於一樣物件,見到一個黑色袋,其餘沒有仔細留意。
證人同意辯方指不會知透明大膠袋/黑色背囊有沒有八達通、黑色口罩、白色T、護目眼鏡、頸套及新呼吸器,而當11781 放證物在地上時,亦不會知黑色背囊是否仍有其他物品,手套或頸套。
控方請證人避席。
質問辯方傳召PW10 及 PW22時,無就頸套議題盤問,亦未曾爭議頸套是否D13戴住,亦沒有提及D13沒一直揹住背囊。林官指辯方可以問證人。控方重申辯方未曾向早前兩位証人提出頸套議提。辯方指A6沒有提及D13戴住手套。官問辯方是否需要控方證明管有。辯方表示不是爭議管有。
小休後,控方讀出今日修訂的證物爭議表:
包括D13揹住黑色背囊;背囊內有護目鏡及黑色口罩;看到d14頸上配戴頸套;看到戴住手套(辯方爭議指是在背囊內);黑色背囊內的黑色面罩;過濾器;T-shirt;八達通;穿住的外套、褲、T-shirt、黑襪和黑鞋。
相片爭議:
辯方關注有戴上手套之相片不應被引入,指應在背囊內,同意戴上手套之相片是捏造之情況
證人回庭續辯方盤問
就相片9可見證物放在地上,證人指拍攝前沒有取起證物觀看,忘記拍攝後有否。
證人指拍完後問11781放回證物去何處,11781指示將證物放回黑色背囊。證人最後忘記誰放證物入內。證人其後為被告拍照,不同意是11781要求她拍攝被告。曾問11781被告被捕時的衣著,11781當時描述被告當時戴住手套、頸套。其後便拍攝被告戴住手套及頸套的相片。 證人忘記當時從何處取手套和頸套。
林官提醒證人理解辯方問題。
辯方重問證人,當17781為被告戴上的手套,係由何處取得?證人稱只記得為被告拍照時是如此狀態。
林官問那為何指11781幫被告戴手套?證人靜默一陣,解釋是回想緊當時情況,續稱忘記當時有否手套或11781幫被告戴手套的。
辯問證人相片8可見背囊,是否11781叫被告揹上的,何時叫。證人答係影完無背囊 的相之後發生的。
辯方指出手套是11781指令被告自已戴上/11781為其戴上的。證人答忘記第一眼見被告,是否有配戴手套(?)證人記不起11781有否為被告戴手套,不記得拍攝時頸套是由11781幫戴上/11781要求被告戴上的。
辯方問證人有沒有在任何階段要求被告除下全部衣著影證物相。證人答沒有。辯方質疑為何有一張被告衣物相片。證人稱不清楚,該相片不是由自已拍攝
證人同意影相前沒有對被告作出警誡,但有對被告提出補影被截停時的衣物裝備相。表示有向被告講有權選擇影或不影,稱有對被告提出可以拒絕,亦指被告當時有點頭同意。
證人承認對以上對話沒有件出紀錄。
證人同意辯方指應該要應該紀錄並由被告加簽,但解釋當時情況不許可,因要要處理犯人和影相,要返回西九龍總部做補錄,當時沒有時間處理。同意返西九龍總部都沒有紀錄,因當時太多事項需要寫下。
證人不同意辯方指沒有告知被告可以選擇不拍照。同意給證人羈留人士通知書會知被告有權搵律師
辯方質疑為何影相前不提醒被告有權搵律師,證人表示當時忙於交接。不同意刻意對被告隱瞞。辯方質疑証人應對被告告知權利,證人指並警員8153有提醒被告。辯方指此階段已是在拍攝完結了,證人再解釋顧住處理正物和交接。辯指出當時1100時已完成拍照,1104時發出pol153 (被羈留人士通知書),何解影相前不發出pol153。
控方再次請證人離席。
指出辯方盤問無關呈堂性並無意義,指自由沒有時間處理辯方提出之議題,亦有機會需要重召過往證人作供。
証人回庭
證人指不知被告錄口供前有否安排到律師。
控指開始覆問前需要知道辯方立場
辯方應控方要求,重申辯方對證物相的立場:
證物相1, 2, 5, 6, 8為reconstruction,反對控方將該批相片呈堂。
[17:08完]
案件押後至星期五10:00同庭續審,會由控方覆問此證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11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5.10]
[2023.05.07-05.1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盧,雷(21-23) #續審 [8/18] (#1013將軍澳 暴動 非法集結 非法禁錮 有意圖而傷人 2項蒙面)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林子勤裁判官
🕤09:30
👤梁(45)🛑已還押逾1個月 #未知是否手足 #提堂 (#20230227灣仔 刑事藐視法庭)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鄧少雄裁判官
🕤09:30
👤羅(20) #續審 [3/9] (#0915銅鑼灣 襲警)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09:30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志恆(46) 刑事損壞 #打CCTV
10:00 區域法院第廿九庭 💩胡學霖, 鄧勵東/元朗區議員(42-60)和另一人 3項聲稱三合會 #浴室自稱14K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5.10]
[2023.05.07-05.1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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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盧,雷(21-23) #續審 [8/18] (#1013將軍澳 暴動 非法集結 非法禁錮 有意圖而傷人 2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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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林子勤裁判官
🕤09:30
👤梁(45)🛑已還押逾1個月 #未知是否手足 #提堂 (#20230227灣仔 刑事藐視法庭)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鄧少雄裁判官
🕤09:30
👤羅(20) #續審 [3/9] (#0915銅鑼灣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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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09:30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志恆(46) 刑事損壞 #打CCTV
10:00 區域法院第廿九庭 💩胡學霖, 鄧勵東/元朗區議員(42-60)和另一人 3項聲稱三合會 #浴室自稱14K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0915銅鑼灣 #審訊 [3/9]
👤羅(20)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羅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香港銅鑼灣軒尼斯道港鐵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前高級警司區永樑。
------------
控方代表: #韋浩棠大律師
辯方代表: #蘇信恩大律師
[上午進度]
⏺特別事項案情(招認供自願性)
0936 開庭
辯方代表先向法庭匯報:
1)控方依賴證物正本巳經找回
2)反對理由書第6段「耳窩」應該為「耳廓」;另外應控方要求解釋令被告覺得舒適,意思是係唔應該在肋骨疼痛下作供
3)方便PW2作供。雙方簽署𐄘認事實(2),同時讀出2名辦方專家證人65(b)口供。
📎𐄘認事實(2)P7
教育大學特殊教育與輔導袁副教授及中文大學言語系之莊姓治療師為被告分別各做了一個誓章。
📎2份誓章
大意提及被告做了一個聽力敏感度評估報告,右耳患上極重度聽力損失,左耳也有嚴重聽力損失但比右耳好,戴咗了助聽也只及正常一半,在噪音下聽力排在正常年青人最低1%,建議審訊時提供即時書面傳譯。
另一語言評估報告指戴上正常口罩模擬審訊時語言理解測試,由於語言障礙,如看不到對方口部動作,被告經常誤解測試要求,在改用透明口罩下才有改善。上訴人表示上次審訊時所有人員包括裁判官、律師、證人、口語詮譯員均戴上非透明口罩,對當時問及「對唔住,我一時衝動打人」未能充分理解發問者意思,誤會了問題而可能給予錯誤答案。
控方表示不會反駁2位專家報告及不要求被告再作聽力測試,但現階段未決定會否向2人作盤問。
📌傳召PW2 17025偩輯警員 劉志威 (拘捕及錄供警員)
🔹主問
現駐觀塘警區反黑組,案發時為秀茂坪警區重案組,負責處理港島區人羣活動。1730時在銅鑼灣軒尼詩道堅拿道交界按指示設立防線,至1900時仍在該防線位置。1900後警方防線沿堅拿道向駱克道後退,到駱克道時再向波斯富街退,之後再退到銅鑼灣站C出口,被現場數百人圍住,有人扔雜物及用雷射筆照射,警方口頭及用旗警告離開。聚集人士沒離開及繼續扔物及使用雷射筆。期間聽到有人大叫放手,望見一穿白衣灰褲人士在地上(被告)同 PW1糾纏,位置在銅鑼灣C出口對出。自己上前先分開二人,扶起被告叫佢冷靜,叫冷靜因他不斷反抗及情緒極動。佢同我講聽唔到嘢。自已見到PW1有傷勢及對自己講被告襲擊他,地下亦見一助聽器及眼鏡。隨後帶被告落C出口,再落一層安排坐地上,幫他戴上助聽器後他表示聴到講嘢,再用清水同他作簡單清洗。1915宣布以非法集結拘捕,在不夠一米距離警誡下被告說「我一時衝動打警察」,四週冇其他公衆人士。之後搜身檢查發現雙手有擦損,心口對上頸部也有擦損,問他要不要睇醫生他答「唔需要」。
之後坐地鐵去鰂魚涌站改乘警車去北角警署,約2034到達,除下手扣交回眼鏡配戴後2038將被告交值日官,被告沒有作投訴。之後帶被告去調查室並叫被告打電話家人來一起錄口供。2041時被告致電母親,母親指在附近返工會盡快來。2043-2102時向被告發出覊留人士通知書Pol 153,有講及比他睇,被告冇提出任何要求,在PW2要求下被告簽署了通知書。庭上確認通知書正本( PP8)。2108時其母親到達,要求其進入調查室協助會面紀錄,2123-2133時再向其母親發出合適成年人通知書,她有睇自己也有講比佢聽,她表示冇任何要求並簽名。庭上確認通知書正本( PP9)。在母親見證下2140-2242同被告錄取了一份補錄警誡口供,紀錄咗1915宣布拘捕後警誡下說話,有讀比2人聽,自己及2人簽名後2250時發一份副本(PP11)給被告,確認會面紀錄(補錄口供)正本(PP10)。PW2表示錄取口供時沒有利誘威迫,使用非法暴力。完成後想將被告交北角警署同事,但人手有限唯有自己跟番,直至9月16號0228時將被告交北角同事。
🔸盤問
補錄口供PP10
在駱克道首次接觸被告已經聽到被告講聽不到嘢,當時不肯定是否因嘈吵,直到見地上有助聽器及被告講是他的才有意識聽覺有問題。去到地鐵站時查身份證知道被告已經超過16歲。 PW2不知2022年11月平機會就聲聾及弱聽人士司法程序發布參考指引,但知聾同弱聽有分別。不知聾及弱聽人士雖然透過助聽器聽到聲音但未必理解內容。
證人指有哄埋被告耳仔講,不知新指引是保持距離1至2米講話,方便讀唇。自己用正常速度及聲線講,被告有答聽到。同意查問失聰人士應有手語傳譯員;見值日官時沒提被告失聰要手語傳譯員因其對答流暢。對被告雙耳當時弱聽有幾嚴重不清楚,配戴後他表示聽到講嘢。同意當日警方沒安排口語,唇讀傳譯員。同意聽唔聽到嘢及聽唔聽得明是有分別。但指自己有說「你有咩嘢唔明可隨時問」。同意是今日首次講,上次審訊也冇提。不同意違反舊指引「若失聽人士是被捕人士或懷疑是犯了罪行的人,則必須請手語傳譯員在場」,因理解被告只是弱聽,唔係聾。
1300 休庭,1430繼續
#鄧少雄裁判官
#0915銅鑼灣 #審訊 [3/9]
👤羅(20)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羅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香港銅鑼灣軒尼斯道港鐵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前高級警司區永樑。
------------
控方代表: #韋浩棠大律師
辯方代表: #蘇信恩大律師
[上午進度]
⏺特別事項案情(招認供自願性)
0936 開庭
辯方代表先向法庭匯報:
1)控方依賴證物正本巳經找回
2)反對理由書第6段「耳窩」應該為「耳廓」;另外應控方要求解釋令被告覺得舒適,意思是係唔應該在肋骨疼痛下作供
3)方便PW2作供。雙方簽署𐄘認事實(2),同時讀出2名辦方專家證人65(b)口供。
📎𐄘認事實(2)P7
教育大學特殊教育與輔導袁副教授及中文大學言語系之莊姓治療師為被告分別各做了一個誓章。
📎2份誓章
大意提及被告做了一個聽力敏感度評估報告,右耳患上極重度聽力損失,左耳也有嚴重聽力損失但比右耳好,戴咗了助聽也只及正常一半,在噪音下聽力排在正常年青人最低1%,建議審訊時提供即時書面傳譯。
另一語言評估報告指戴上正常口罩模擬審訊時語言理解測試,由於語言障礙,如看不到對方口部動作,被告經常誤解測試要求,在改用透明口罩下才有改善。上訴人表示上次審訊時所有人員包括裁判官、律師、證人、口語詮譯員均戴上非透明口罩,對當時問及「對唔住,我一時衝動打人」未能充分理解發問者意思,誤會了問題而可能給予錯誤答案。
控方表示不會反駁2位專家報告及不要求被告再作聽力測試,但現階段未決定會否向2人作盤問。
📌傳召PW2 17025偩輯警員 劉志威 (拘捕及錄供警員)
🔹主問
現駐觀塘警區反黑組,案發時為秀茂坪警區重案組,負責處理港島區人羣活動。1730時在銅鑼灣軒尼詩道堅拿道交界按指示設立防線,至1900時仍在該防線位置。1900後警方防線沿堅拿道向駱克道後退,到駱克道時再向波斯富街退,之後再退到銅鑼灣站C出口,被現場數百人圍住,有人扔雜物及用雷射筆照射,警方口頭及用旗警告離開。聚集人士沒離開及繼續扔物及使用雷射筆。期間聽到有人大叫放手,望見一穿白衣灰褲人士在地上(被告)同 PW1糾纏,位置在銅鑼灣C出口對出。自己上前先分開二人,扶起被告叫佢冷靜,叫冷靜因他不斷反抗及情緒極動。佢同我講聽唔到嘢。自已見到PW1有傷勢及對自己講被告襲擊他,地下亦見一助聽器及眼鏡。隨後帶被告落C出口,再落一層安排坐地上,幫他戴上助聽器後他表示聴到講嘢,再用清水同他作簡單清洗。1915宣布以非法集結拘捕,在不夠一米距離警誡下被告說「我一時衝動打警察」,四週冇其他公衆人士。之後搜身檢查發現雙手有擦損,心口對上頸部也有擦損,問他要不要睇醫生他答「唔需要」。
之後坐地鐵去鰂魚涌站改乘警車去北角警署,約2034到達,除下手扣交回眼鏡配戴後2038將被告交值日官,被告沒有作投訴。之後帶被告去調查室並叫被告打電話家人來一起錄口供。2041時被告致電母親,母親指在附近返工會盡快來。2043-2102時向被告發出覊留人士通知書Pol 153,有講及比他睇,被告冇提出任何要求,在PW2要求下被告簽署了通知書。庭上確認通知書正本( PP8)。2108時其母親到達,要求其進入調查室協助會面紀錄,2123-2133時再向其母親發出合適成年人通知書,她有睇自己也有講比佢聽,她表示冇任何要求並簽名。庭上確認通知書正本( PP9)。在母親見證下2140-2242同被告錄取了一份補錄警誡口供,紀錄咗1915宣布拘捕後警誡下說話,有讀比2人聽,自己及2人簽名後2250時發一份副本(PP11)給被告,確認會面紀錄(補錄口供)正本(PP10)。PW2表示錄取口供時沒有利誘威迫,使用非法暴力。完成後想將被告交北角警署同事,但人手有限唯有自己跟番,直至9月16號0228時將被告交北角同事。
🔸盤問
補錄口供PP10
在駱克道首次接觸被告已經聽到被告講聽不到嘢,當時不肯定是否因嘈吵,直到見地上有助聽器及被告講是他的才有意識聽覺有問題。去到地鐵站時查身份證知道被告已經超過16歲。 PW2不知2022年11月平機會就聲聾及弱聽人士司法程序發布參考指引,但知聾同弱聽有分別。不知聾及弱聽人士雖然透過助聽器聽到聲音但未必理解內容。
證人指有哄埋被告耳仔講,不知新指引是保持距離1至2米講話,方便讀唇。自己用正常速度及聲線講,被告有答聽到。同意查問失聰人士應有手語傳譯員;見值日官時沒提被告失聰要手語傳譯員因其對答流暢。對被告雙耳當時弱聽有幾嚴重不清楚,配戴後他表示聽到講嘢。同意當日警方沒安排口語,唇讀傳譯員。同意聽唔聽到嘢及聽唔聽得明是有分別。但指自己有說「你有咩嘢唔明可隨時問」。同意是今日首次講,上次審訊也冇提。不同意違反舊指引「若失聽人士是被捕人士或懷疑是犯了罪行的人,則必須請手語傳譯員在場」,因理解被告只是弱聽,唔係聾。
1300 休庭,1430繼續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013將軍澳 #審訊[8/18]
A3:盧(21) / A5:雷(23)
(🔴同案 A1:劉(24)、A2:林(29)、A4:吳(21)、A6:* (13) 於開審日承認控罪,現還押至2023年10月9日進行求情及判刑)
控罪:
(1) 非法禁錮他人 [全部被告]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附近唐明街公園出口外的唐俊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6191,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羈留。
(2)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傷人17) [A4,A5,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身體受嚴重傷害。
(3) 有意圖而傷害他人身體 (傷人19)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 身體受傷害。
(4) 非法集結 [A2,A3]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
(5) 暴動 [A1,A4,A5,A6]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進行暴動。
(6)-(11)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
==================
控方代表:#梅松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潘定邦大律師
A5法律代表:袁大律師
==================
上午李官開庭表示身體不適,休庭後快測陰性但仍感不適,今日審訊暫停一天。
💛感謝報料💛
#李俊文法官
#1013將軍澳 #審訊[8/18]
A3:盧(21) / A5:雷(23)
(🔴同案 A1:劉(24)、A2:林(29)、A4:吳(21)、A6:* (13) 於開審日承認控罪,現還押至2023年10月9日進行求情及判刑)
控罪:
(1) 非法禁錮他人 [全部被告]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附近唐明街公園出口外的唐俊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6191,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羈留。
(2)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傷人17) [A4,A5,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身體受嚴重傷害。
(3) 有意圖而傷害他人身體 (傷人19)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 身體受傷害。
(4) 非法集結 [A2,A3]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
(5) 暴動 [A1,A4,A5,A6]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進行暴動。
(6)-(11)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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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梅松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潘定邦大律師
A5法律代表:袁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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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李官開庭表示身體不適,休庭後快測陰性但仍感不適,今日審訊暫停一天。
💛感謝報料💛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0915銅鑼灣 #審訊 [3/9]
👤羅(20)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羅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香港銅鑼灣軒尼斯道港鐵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前高級警司區永樑。
------------
控方代表: #韋浩棠大律師
辯方代表: #蘇信恩大律師
[下午進度]
⏺特別事項案情(招認供自願性)
1433 開庭
📌傳召PW2 17025偩輯警員 劉志威 (拘捕及補錄口供警員)
🔸盤問
今早提及比文件被告。證物PP8之覊留人士通知書 PP8有給被告睇及讀出,專家證人指被告有讀寫障礙、過度活躍症、專注力不足,證人當時不知。律師指顧及當時已知被告有聽力問題,應慢慢讀,PW2回答當時以正常語速讀,不同意讀慢啲較理想。印象沒用口語化讀出。所有句子也讀,包括「如屬外國公民可與領事館聯絡」、「如感不適會被安排接受治療」。辯方代表指9月16日被告送去瑪麗醫院,x光發現2條肋骨骨折,一條肋骨移位。裁判官指英文報告是fracture,中文可解骨折或裂,知道是那種?代表律師指收被告指示喺個程度呼吸會痛。
代表質疑9月16日X光結果第七八條肋骨有fracture, 第十條有minor displacement情況, PW2指當時不知道。不同意被告如有此情況,如通知書讀比被告知可找醫生一定會要求去醫院治療。代表指其實只叫被告在通知書簽名,也沒填寫日期時間,PW2全部不同意。同意被告已經過16歲。證人自己主動叫其母陪同是想公平同較保障。庭上讀出2020年原審時謄本指當時作供稱叫母親來是想令被告情緒安穩。不記得是自己定被告打電話。不同意聽障人士只用視象。
2041時 PW2打電話比被告母親,通知書2043時發出比被告簽名,只差2分鐘,母親沒見證下便將通知書交被告及講出其權利,PW2解釋不知母親幾時到及想快啲讓被告知道自己權利。而母親到來有再發合適成人通知書,入面有一點是要睇番覊留人士通知書。
代表律師要求看合適成人通知書PP 9,質疑母親沒簽名因為冇比母親睇,PW2不同意。證人指在母親陪同下有再次讀覊留人士通知書給被告,但以簡述沒跟足字讀。同意此環節在2020年審訊中完全沒有講過。
同意PP9是要警察安排合適成年人在Pol 153(PP8)簽番去確認被告知道他的權利。不同意從來冇讀過PP 9給母親。
根據醫療報告被告人左手有擦傷,右手中指有紅腫,傷勢在可視範圍內。如果有讀 PP9第4點即合適成人可以話比被告聽要求醫療協助,母親絕對冇可能話唔使。不同意辯方指實情是PP9發出日期、時間同母簽名之時間是漏空。
辯方指扣留時被告手提電話曾經有2個電話打比母親,亦有一個由母親打入電話,PW2指冇印象。律師要求呈上被告手提電話相片顯示母親打入電話時間2050,控方反對指為傳聞證供。
辯方主要想指出母親到達警署時其實見到錄影會面已經進行中,文件紀錄時間不準確,並非如證物所講,先PP8,跟住 PP9,跟住PP10。
一輪討論後,辯方收回打算呈堂相片
PW2第一次打電話予其母親,唔記得收線後再打第二次。也不記得20分鐘後母親致電被告手提由自己接,母親話返緊工宜家即刻趕過嚟,但現在好混亂要搵車。唔同意致電母親一個小時後她才到,也不同意來到時已開始同被告補錄口供。對於母親來到駡被告內容因隔差不多4年所以全不記得。
1638 今日完庭,明天0930繼續,辯方相信明午可完成盤問。
#鄧少雄裁判官
#0915銅鑼灣 #審訊 [3/9]
👤羅(20)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羅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香港銅鑼灣軒尼斯道港鐵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前高級警司區永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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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韋浩棠大律師
辯方代表: #蘇信恩大律師
[下午進度]
⏺特別事項案情(招認供自願性)
1433 開庭
📌傳召PW2 17025偩輯警員 劉志威 (拘捕及補錄口供警員)
🔸盤問
今早提及比文件被告。證物PP8之覊留人士通知書 PP8有給被告睇及讀出,專家證人指被告有讀寫障礙、過度活躍症、專注力不足,證人當時不知。律師指顧及當時已知被告有聽力問題,應慢慢讀,PW2回答當時以正常語速讀,不同意讀慢啲較理想。印象沒用口語化讀出。所有句子也讀,包括「如屬外國公民可與領事館聯絡」、「如感不適會被安排接受治療」。辯方代表指9月16日被告送去瑪麗醫院,x光發現2條肋骨骨折,一條肋骨移位。裁判官指英文報告是fracture,中文可解骨折或裂,知道是那種?代表律師指收被告指示喺個程度呼吸會痛。
代表質疑9月16日X光結果第七八條肋骨有fracture, 第十條有minor displacement情況, PW2指當時不知道。不同意被告如有此情況,如通知書讀比被告知可找醫生一定會要求去醫院治療。代表指其實只叫被告在通知書簽名,也沒填寫日期時間,PW2全部不同意。同意被告已經過16歲。證人自己主動叫其母陪同是想公平同較保障。庭上讀出2020年原審時謄本指當時作供稱叫母親來是想令被告情緒安穩。不記得是自己定被告打電話。不同意聽障人士只用視象。
2041時 PW2打電話比被告母親,通知書2043時發出比被告簽名,只差2分鐘,母親沒見證下便將通知書交被告及講出其權利,PW2解釋不知母親幾時到及想快啲讓被告知道自己權利。而母親到來有再發合適成人通知書,入面有一點是要睇番覊留人士通知書。
代表律師要求看合適成人通知書PP 9,質疑母親沒簽名因為冇比母親睇,PW2不同意。證人指在母親陪同下有再次讀覊留人士通知書給被告,但以簡述沒跟足字讀。同意此環節在2020年審訊中完全沒有講過。
同意PP9是要警察安排合適成年人在Pol 153(PP8)簽番去確認被告知道他的權利。不同意從來冇讀過PP 9給母親。
根據醫療報告被告人左手有擦傷,右手中指有紅腫,傷勢在可視範圍內。如果有讀 PP9第4點即合適成人可以話比被告聽要求醫療協助,母親絕對冇可能話唔使。不同意辯方指實情是PP9發出日期、時間同母簽名之時間是漏空。
辯方指扣留時被告手提電話曾經有2個電話打比母親,亦有一個由母親打入電話,PW2指冇印象。律師要求呈上被告手提電話相片顯示母親打入電話時間2050,控方反對指為傳聞證供。
辯方主要想指出母親到達警署時其實見到錄影會面已經進行中,文件紀錄時間不準確,並非如證物所講,先PP8,跟住 PP9,跟住PP10。
一輪討論後,辯方收回打算呈堂相片
PW2第一次打電話予其母親,唔記得收線後再打第二次。也不記得20分鐘後母親致電被告手提由自己接,母親話返緊工宜家即刻趕過嚟,但現在好混亂要搵車。唔同意致電母親一個小時後她才到,也不同意來到時已開始同被告補錄口供。對於母親來到駡被告內容因隔差不多4年所以全不記得。
1638 今日完庭,明天0930繼續,辯方相信明午可完成盤問。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12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05.07-05.1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2庭
👨🏻⚖️李慶年法官
🕙10:00
👤鍾(32)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網上言論 3項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2項煽惑使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10:00
👥盧,鄺,柯,陳,吳,黃(17-29) #續審 [16/33] (#1118理大 暴動 3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盧,雷(21-23) #續審 [9/18] (#1013將軍澳 暴動 非法集結 非法禁錮 有意圖而傷人 2項蒙面)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鄧少雄裁判官
🕤09:30
👤羅(20) #續審 [4/9] (#0915銅鑼灣 襲警)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葉啓亮裁判官
🕝14:30
👥李,關,何,蔡(19-26) #裁決 (#20200510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14:30
👤張(23)🛑已還押22日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恐怖活動 串謀導致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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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9:30
👤張(21)🛑已還押逾5個月 #未知是否手足 🔥#判刑 (#20221117屯門 4項危害他人安全)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李謀任(59) 串謀詐騙 洗黑錢 #傑出華人呃中銀
沙田裁判法院 🐶蘇靖峰(29)和另一人 公職人員接受利益 訂明人員索取利益 #萬三蚊賣料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05.07-05.1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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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2庭
👨🏻⚖️李慶年法官
🕙10:00
👤鍾(32)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網上言論 3項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2項煽惑使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10:00
👥盧,鄺,柯,陳,吳,黃(17-29) #續審 [16/33] (#1118理大 暴動 3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盧,雷(21-23) #續審 [9/18] (#1013將軍澳 暴動 非法集結 非法禁錮 有意圖而傷人 2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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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鄧少雄裁判官
🕤09:30
👤羅(20) #續審 [4/9] (#0915銅鑼灣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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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葉啓亮裁判官
🕝14:30
👥李,關,何,蔡(19-26) #裁決 (#20200510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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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14:30
👤張(23)🛑已還押22日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恐怖活動 串謀導致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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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9:30
👤張(21)🛑已還押逾5個月 #未知是否手足 🔥#判刑 (#20221117屯門 4項危害他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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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李謀任(59) 串謀詐騙 洗黑錢 #傑出華人呃中銀
沙田裁判法院 🐶蘇靖峰(29)和另一人 公職人員接受利益 訂明人員索取利益 #萬三蚊賣料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21117屯門 #判刑
#未知是否手足
張 (21)🛑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 4項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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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份報告已解釋予被告及父母, 今日6位家人都有到庭支持, 辯方呈上3封求情信。青少年罪犯委員會建議感化令及社會服務令。考慮到被告已羈押一段長時間, 法庭參考報告, 就4項控罪共判處12個月感化令。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21117屯門 #判刑
#未知是否手足
張 (21)🛑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 4項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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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份報告已解釋予被告及父母, 今日6位家人都有到庭支持, 辯方呈上3封求情信。青少年罪犯委員會建議感化令及社會服務令。考慮到被告已羈押一段長時間, 法庭參考報告, 就4項控罪共判處12個月感化令。
#區域法院第廿二庭
#李慶年法官
#網上言論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鍾(32)
控罪:
(1)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2) 煽惑他人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3) 煽惑他人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4)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5)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控罪詳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910
背景:
警方發現有人於2022年初在網上討論區以「全港藍店一日遊」, 「四圍去播毒」等字眼, 鼓吹新冠肺炎確診者傳播病毒, 涉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 警方調查期間亦發現被捕人於2021年曾在網上鼓吹對法官使用暴力。
-------------------------
控罪(1),(3),(5):認罪
控罪(2),(4):留在法庭存檔
🔸控罪(1),(3),(5)罪名成立
🔸案情 : 指被告在連登,發表言論以違法行為威脅司法人員,如在一貼文留言「殺哂d 法官就岩」,唯該留言意正評/負評皆為0。被告亦有就關於梁健輝先生7.1事件發表相關言論,正評/負評皆為0。就COVID事件,被告曾發表指「與病毒共存個權係我地身上」,共543項留言,35xx正評4xx負評。
🔸拘捕:拘捕時電話發現相關連登account ,除了案情提及的言論,也發現其他以反政府為主的內容。
🔸辯方陳詞:
被告無定罪紀錄,和父母同住,完成大學課程,替父親處理小型公司。求情:被告向影響社會道歉,只意在網上發表情緒。被告知悉會有機會即時監禁,因此為雙親身體早前問題而感擔心。父親指被告本性善良,曾考取first aid牌希望幫助他人。
控罪(1):被告的留言無人回應,內容空泛,屬發洩情緒。官指煽惑屬預防性罪行,未必需要付諸實行
控罪(3):被告之發表亦無人回應,屬對制度不滿。
控罪(5):針對防疲:雖然有3千多正評,4百多負評,但當時omicron弱很多。辯方希望各罪可以同期執行。
🔸判刑:
李官指就煽惑罪,應讓法律在最早時間介入。指被告不是名人,雖控罪一沒有引來大回響,但控罪(5)為持續性,積極鼓勵性。
控罪(1)於2021年5月散播殺害司法人員言論;
控罪(3)於2021年7月 散播殺害警務人員言論;
控罪(5)於2022 年2月就COVID發表言論顯示被告敏感度不足。
控罪(1),(3) : 量刑10個月,求情減1個月,認罪減3分1,兩罪中3個月分期執行,即9個月
控罪(5):量刑4個月,求情減1個月,認罪減3分1,即2個月
總刑期11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慶年法官
#網上言論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鍾(32)
控罪:
(1)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2) 煽惑他人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3) 煽惑他人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4)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5)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控罪詳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910
背景:
警方發現有人於2022年初在網上討論區以「全港藍店一日遊」, 「四圍去播毒」等字眼, 鼓吹新冠肺炎確診者傳播病毒, 涉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 警方調查期間亦發現被捕人於2021年曾在網上鼓吹對法官使用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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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1),(3),(5):認罪
控罪(2),(4):留在法庭存檔
🔸控罪(1),(3),(5)罪名成立
🔸案情 : 指被告在連登,發表言論以違法行為威脅司法人員,如在一貼文留言「殺哂d 法官就岩」,唯該留言意正評/負評皆為0。被告亦有就關於梁健輝先生7.1事件發表相關言論,正評/負評皆為0。就COVID事件,被告曾發表指「與病毒共存個權係我地身上」,共543項留言,35xx正評4xx負評。
🔸拘捕:拘捕時電話發現相關連登account ,除了案情提及的言論,也發現其他以反政府為主的內容。
🔸辯方陳詞:
被告無定罪紀錄,和父母同住,完成大學課程,替父親處理小型公司。求情:被告向影響社會道歉,只意在網上發表情緒。被告知悉會有機會即時監禁,因此為雙親身體早前問題而感擔心。父親指被告本性善良,曾考取first aid牌希望幫助他人。
控罪(1):被告的留言無人回應,內容空泛,屬發洩情緒。官指煽惑屬預防性罪行,未必需要付諸實行
控罪(3):被告之發表亦無人回應,屬對制度不滿。
控罪(5):針對防疲:雖然有3千多正評,4百多負評,但當時omicron弱很多。辯方希望各罪可以同期執行。
🔸判刑:
李官指就煽惑罪,應讓法律在最早時間介入。指被告不是名人,雖控罪一沒有引來大回響,但控罪(5)為持續性,積極鼓勵性。
控罪(1)於2021年5月散播殺害司法人員言論;
控罪(3)於2021年7月 散播殺害警務人員言論;
控罪(5)於2022 年2月就COVID發表言論顯示被告敏感度不足。
控罪(1),(3) : 量刑10個月,求情減1個月,認罪減3分1,兩罪中3個月分期執行,即9個月
控罪(5):量刑4個月,求情減1個月,認罪減3分1,即2個月
總刑期11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0915銅鑼灣 #審訊 [4/9]
👤羅(20)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羅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香港銅鑼灣軒尼斯道港鐵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前高級警司區永樑。
------------
控方代表: #韋浩棠大律師
辯方代表: #蘇信恩大律師
[上午進度]
⏺特別事項案情(招認口供自願性)
0933 開庭
📌傳召PW2 17025偩輯警員 劉志威 (拘捕及補錄口供警員)
🔸繼續盤問
📎PP10會面紀錄
所有紀錄時間是睇表、鐘?PW2稱唔記得。是否跟同一物品因隔數年只能說應該係,即紀錄時間是對同一標準。
開始時間為21:40,去到第3頁6行10時15分(晚上)。完成後根據作供是覆讀,然後比被告及母親自行閱讀。
跟住再寫「喺2019年」...「晚上」最後填10時31分。然後被告抄2段聲明,最後時間2242。簡單來說紀錄由晚上9:40至10:15,相隔35分鐘,3頁內容共有25行,一行約12個字,計算後約平均8秒一個字。代表指其中一句「我一時衝動..」,即「一」「衝」字平均用8秒。10時31分開始那一段,11分鐘但寫到7行再加上3人每頁簽名,PW2指最初三頁是案情,要諗下相對花較多時間。不同意因錄寫途中母親才到,所以花咗白啲時間,即母親來鬧仔,你帶母到另一房叫她簽合適成人通知書PP9,PW2不同意。
簽收文件書PP11沒有PP8及9,原因是報本沒有將副本給被告及母親,代表進一步指沒給予PP8及9副本原因是因會面時間漏空方便因應調整,PW2全部不同意。問沒即場用記事冊記下,證人指9月夏天當時身上文具及記事冊濕晒,形容成個人濕曬,所以沒有即場寫下招認。同意仍可用電話內note紀錄但冇咁做。PW2同意即由晚上7:12 招認,8:30到達北角警署,再去到9:40分都冇做紀錄招認。
📎被捕前遭警施暴力
不知被告在駱克道地上被一堆警員用警棍打。第一眼見被告於地上時有同事手持警棍,不肯定是打。辯方再指其實拉起被告時,雙眼有楜椒噴劑,證人指不清楚。代表律師引述上次2020年審訊時盤問時 PW2答「用水簡單幫被告清洗楜椒噴霧」,PW2指時隔太耐已經唔記得,改答「有機會喺囉」,PW2同意自己2019年9月16日所寫口供內沒有提過楜椒噴霧。
📎警誡環境
PW2帶被告去銅鑼灣C出口時,站內有警員,地鐵員工及被捕人士,有機會約二三十人,會有人聲及冷氣機聲等,嘈吵中等,但不同意站外幾百人示威好多人對住閘大嗌。播放P2 0003 ,時間01:30拍攝站內情況見到恒生櫃員機,晝前最左邊向上樓梯, PW2記得當時曾有汽油彈扔入,仍保持嘈吵程度中等
📎發還耳機、警誡,調查
同意被告扣上手扣,助聽器及眼鏡在PW2手上,吩咐被告坐下替他戴上左耳,證人指不記得戴助聽器同清洗眼睛邊樣做先。幫被告戴助聽器時沒留意耳窿較入有冇特別組件。不同意辯方指銅鑼灣站內其實沒有幫被告戴,是在北角警署時發還眼鏡才一併發還,所以講不出細節。
如坐地下時幫他戴, PW2應望向被告耳仔,被告看不到咀型,也沒有可能比到指示點戴。就算有警誡,其耳機有冇失效證人不知,不同意可能聽不到警誡。
拘捕後有進行簡單調查,不同意有問番參與同事收集資料,只有向PW1問資料。
📎對故仔,誣告招認
律師代表指截圖P(SI)2B,一便衣同PW1傾,P2片段 00:34時有爆玻璃樽,之後有便衣在鏡頭前出現講「我同阿sir對埋故仔先...」。 PW2不同意故仔意思是講緊啲假嘅野。(📍裁判官提醒證人如發現之後問題涉及可能被刑事檢控可選擇不回答)。
蘇大律師指PW2從PW1口中得知被襲擊,就誣告被告人,話佢招認打警察。就如片段中另一便衣說對埋故仔先嘅精神一樣,PW2選擇不回答。PW2指不知區警司PW1作供沒有說過被告打他。證人唔同意被告招認只是純粹想喺被告口中聽到招認,同上司PW1投訴吻合。
不同意 要求簽PP10時被告及母親表示唔想簽,自己也沒有對2人說「大個仔,承認責任,男大大丈夫做錯嘢就認喇,肯認扣三分一刑期,會判社會服務令、感化令,冇問題就簽喇」。
📎聽錯被告說話
PW2不記得2019年被告招認時發音會歪歪地,講嘢速道不平均。對比2020年審訊時膽本,庭上較安靜也出現裁判官、律師等聽不清楚被告說話或者不明意思,但被告不同意可能聽錯被告人講話。
裁判官強調今次為重審,不會看上次審訊謄本。
1250午休,1430 繼續
📌案件管理
法庭希望今日完成案中案證供,由於距離下次續審5月29日有2星期,雙方可趁此機會完成特別事項中段書面陳詞。
#鄧少雄裁判官
#0915銅鑼灣 #審訊 [4/9]
👤羅(20)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羅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香港銅鑼灣軒尼斯道港鐵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前高級警司區永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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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韋浩棠大律師
辯方代表: #蘇信恩大律師
[上午進度]
⏺特別事項案情(招認口供自願性)
0933 開庭
📌傳召PW2 17025偩輯警員 劉志威 (拘捕及補錄口供警員)
🔸繼續盤問
📎PP10會面紀錄
所有紀錄時間是睇表、鐘?PW2稱唔記得。是否跟同一物品因隔數年只能說應該係,即紀錄時間是對同一標準。
開始時間為21:40,去到第3頁6行10時15分(晚上)。完成後根據作供是覆讀,然後比被告及母親自行閱讀。
跟住再寫「喺2019年」...「晚上」最後填10時31分。然後被告抄2段聲明,最後時間2242。簡單來說紀錄由晚上9:40至10:15,相隔35分鐘,3頁內容共有25行,一行約12個字,計算後約平均8秒一個字。代表指其中一句「我一時衝動..」,即「一」「衝」字平均用8秒。10時31分開始那一段,11分鐘但寫到7行再加上3人每頁簽名,PW2指最初三頁是案情,要諗下相對花較多時間。不同意因錄寫途中母親才到,所以花咗白啲時間,即母親來鬧仔,你帶母到另一房叫她簽合適成人通知書PP9,PW2不同意。
簽收文件書PP11沒有PP8及9,原因是報本沒有將副本給被告及母親,代表進一步指沒給予PP8及9副本原因是因會面時間漏空方便因應調整,PW2全部不同意。問沒即場用記事冊記下,證人指9月夏天當時身上文具及記事冊濕晒,形容成個人濕曬,所以沒有即場寫下招認。同意仍可用電話內note紀錄但冇咁做。PW2同意即由晚上7:12 招認,8:30到達北角警署,再去到9:40分都冇做紀錄招認。
📎被捕前遭警施暴力
不知被告在駱克道地上被一堆警員用警棍打。第一眼見被告於地上時有同事手持警棍,不肯定是打。辯方再指其實拉起被告時,雙眼有楜椒噴劑,證人指不清楚。代表律師引述上次2020年審訊時盤問時 PW2答「用水簡單幫被告清洗楜椒噴霧」,PW2指時隔太耐已經唔記得,改答「有機會喺囉」,PW2同意自己2019年9月16日所寫口供內沒有提過楜椒噴霧。
📎警誡環境
PW2帶被告去銅鑼灣C出口時,站內有警員,地鐵員工及被捕人士,有機會約二三十人,會有人聲及冷氣機聲等,嘈吵中等,但不同意站外幾百人示威好多人對住閘大嗌。播放P2 0003 ,時間01:30拍攝站內情況見到恒生櫃員機,晝前最左邊向上樓梯, PW2記得當時曾有汽油彈扔入,仍保持嘈吵程度中等
📎發還耳機、警誡,調查
同意被告扣上手扣,助聽器及眼鏡在PW2手上,吩咐被告坐下替他戴上左耳,證人指不記得戴助聽器同清洗眼睛邊樣做先。幫被告戴助聽器時沒留意耳窿較入有冇特別組件。不同意辯方指銅鑼灣站內其實沒有幫被告戴,是在北角警署時發還眼鏡才一併發還,所以講不出細節。
如坐地下時幫他戴, PW2應望向被告耳仔,被告看不到咀型,也沒有可能比到指示點戴。就算有警誡,其耳機有冇失效證人不知,不同意可能聽不到警誡。
拘捕後有進行簡單調查,不同意有問番參與同事收集資料,只有向PW1問資料。
📎對故仔,誣告招認
律師代表指截圖P(SI)2B,一便衣同PW1傾,P2片段 00:34時有爆玻璃樽,之後有便衣在鏡頭前出現講「我同阿sir對埋故仔先...」。 PW2不同意故仔意思是講緊啲假嘅野。(📍裁判官提醒證人如發現之後問題涉及可能被刑事檢控可選擇不回答)。
蘇大律師指PW2從PW1口中得知被襲擊,就誣告被告人,話佢招認打警察。就如片段中另一便衣說對埋故仔先嘅精神一樣,PW2選擇不回答。PW2指不知區警司PW1作供沒有說過被告打他。證人唔同意被告招認只是純粹想喺被告口中聽到招認,同上司PW1投訴吻合。
不同意 要求簽PP10時被告及母親表示唔想簽,自己也沒有對2人說「大個仔,承認責任,男大大丈夫做錯嘢就認喇,肯認扣三分一刑期,會判社會服務令、感化令,冇問題就簽喇」。
📎聽錯被告說話
PW2不記得2019年被告招認時發音會歪歪地,講嘢速道不平均。對比2020年審訊時膽本,庭上較安靜也出現裁判官、律師等聽不清楚被告說話或者不明意思,但被告不同意可能聽錯被告人講話。
裁判官強調今次為重審,不會看上次審訊謄本。
1250午休,1430 繼續
📌案件管理
法庭希望今日完成案中案證供,由於距離下次續審5月29日有2星期,雙方可趁此機會完成特別事項中段書面陳詞。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裁決
👥4位被告(19-26) #20200510旺角
D1李(24)/ D2關(24)/
D3何(19)/ D4蔡(26)
控罪1:參與 #非法集結
四位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D3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和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行山杖。
=============
本案於今日作裁決,以下是法庭的簡單口頭判決理由:
案件背景:
本案原本涉及五名被告,由於D5已經於較早前承認控罪,而其餘四位被告否認所有控罪,故是次裁決只涉及四名被告。
控方案情背景:
在2020年5月10日約22:30時,約100人於彌敦道及通菜街一帶聚集,令山東街的交通受影響,即車輛須慢駛和有一輛紅色小巴須改道。此外,當時有人高叫辱警口號。
在約23:00時,有人把垃圾桶拖到馬路中心,其後有一名男子上前踢跌垃圾桶,令桶內的垃圾倒在路上。同時間亦有其他人以雜物堵路。警方見狀後向示威者發出至少7次警告 (內容與藍旗所示的內容相近) 及舉起藍旗。
其後,有約30名示威者見到現場警員後轉身跑向山東街方向,警方於是衝前並進行截查。最後,警方進行驅散行動並拘捕了207人。
D1的案情:
D1傳召了一名證人,即DW1。DW1說在案發當日,他原本約了D1在到花園街120號掟鏢,但因為D1失約,所以DW1要自行支付共$100的掟鏢費 (原本D1和DW1各付$50)。
D2的案情:
D2說他於案發當日15:00時前往樓下店舖買花及盆栽給婆婆及媽媽。其後在約17:00時乘巴士到赤柱找朋友拿支票,之後乘小巴到銅鑼灣入支票。其後,他乘紅色小巴到旺角找當時正在追求的女生,當時女生正與朋友在黑布街一間餐廳食晚飯。因此,D2與兩位朋友相約在該餐廳附近一邊吃宵夜,一邊等她吃完晚飯。
當D2與朋友吃完宵夜後,他到位處山東街及彌敦道的恒生銀行提款。其後,女生透過短訊告知D2已吃完晚飯,於是D2在附近十字路口附近等她過來,避免當她的朋友在餐廳碰見他時會尷尬。後來,因為女生不擅認路,D2建議在女生身處的餐廳會合。但是D2正由山東街走向女生身處的餐廳途中,他迎面有警察,同時間背後有人在跑,於是他向通菜街右轉。最後,他被警察截停並被捕。在過程中,D2指現場環境嘈吵,因此他無法聽清現場人士叫喊的內容。此外,D2亦不知道藍旗代表甚麼意思。
D3的案情:
D3說他原本於案發當日16:00時與一位朋友和該朋友的友人一起行馬騮山,但由於他的朋友未能起床,故他將原有的活動改為吃飯,並與朋友和該朋友的友人約在旺角中心等。在約18:00時,他與二人會合。其後,他們在位處女人街的一間茶餐廳吃飯。吃完飯後,他們繼續在附近閒逛和閒聊直至23:00時,然後前往金雞廣場附近乘的士離開 (這時該朋友的友人已經離開),但在過程中,有警員 (但他是在被捕後才得知其警員身份,因為他被制服前看不到該警員的委任證和衣服上的「警察」字樣) 衝前並撲向他,這使他和朋友被捕。他說在這段時間中,沒有看到有人在山東街和通菜街投擲雜物和堵路,亦沒有留意他在被捕前有沒有人在山東街跑。
D3在案發當時管有一個背包,內含行山杖 (D3不同意控方所指這行山杖是曾被改裝,即被磨尖和行山杖的保護套被拆走,故不能正常操作)、一隻手套、口罩、帽、面巾、3支生理鹽水、膠布、打火機、和繃帶。就行山杖、手套、口罩、3支生理鹽水、膠布、和繃帶,D3說這些物品是行山工具,例如治療傷勢或遮擋太陽用。D3說當中的口罩和一隻手套 (原本是一對,不過他不知道另外一隻手套為何不見了) 是他特意為朋友準備。至於打火機,D3說這是方便他食煙時使用,但他在案發時已經食光所有煙。
D3的褲袋在案發當時有一對手套和面巾。D3說該對手套是供他和朋友使用,面巾則是用以遮擋太陽。
D3的腰包在案發當時有1支生理鹽水。D3說該支生理鹽水是他特意在出門前放入去的,使他可以更方便取用生理鹽水。
D3在案發當時有戴著黑色冰袖。D3說這冰袖已早在出門時已戴上以降低體溫,不會特意脫下。此外,他指當時看到街上曾有人戴著手袖,但他不知道是不是冰袖。
D4的案情:
D4說他在案發當日約了朋友和朋友父母一起在旺角吃飯以慶祝母親節。當時他們吃到近23:00時便離開,打算乘巴士回家。其後,由於他與朋友看到馬路被阻塞,他們決定改行另一方向前往車站,但走到花園街優才書院附近時一同被捕。
D4說他在案發當時曾看到街上有好多人,有些正在購物,有些正在聊電話,但由於實在太多人,所以他與其他人須要站出馬路走。此外,他在案發當時看不到有警察聚集和舉藍旗、亦聽不到警察用擴音器發出的警告;他同意現場環境嘈雜,但他聽不到現場人士叫喊的內容,如控方所指的「好仔唔當差」、「香港警察正一垃圾」等。
控方呈堂片段顯示D4在案發時曾舉起雙手向前方擺動,並望向左方,最後逗留在該位置。D4說這是揮手的行為,是為了向朋友指出不能前進。在稍後的時間,片段顯示D4在朋友旁邊伸出右手指向某處。D4否認當時自己是指向示威者。在稍後的時間,D4再次出現在片段中。D4說他當時是仍然在找路乘車回家。
法庭的考慮 - 證人證供評估:
首先處理6位控方證人的可信性議題。事實上,只有D3一方爭議PW3和PW4的證供。其一,D3方說PW4在庭上曾更改從片段中辨認D3所花費的時間。法庭認為辯方的說法不準確,因為PW3沒有更改證供,而且在進一步詢問下說出更仔細的答案;其二,D3方PW3沒有說出片段中人的身高身形與她辨認出D3的關係。法庭指這並不是PW3本身的辨認D3的基礎;其三,D3方說PW3的書面證供沒有提過D3曾在案發時左右擰頭。法庭認為PW3的解釋合理,即相關事情並非最重要,故沒有作紀錄。事實上書面證供的內容本身並非要求十分詳細的紀錄,而且證人的記憶可以借盤問而喚起。經綜合考慮後,法庭接納6位控方證人的證供。
法庭不接納DW1的證供,因為D1與DW1在2020年至2022年間多次見面,但D1到2022年才歸還$50予DW1,這並不正常。
法庭認為D2的證供有可能是真實,因為他的證供得證據支持,如閉路電視曾拍得D2曾身處恆生銀行和低頭看手機,和女生的月結單等。
分析至此,因為D2的證供並不承認有參與非法集結,因此D2面對的控罪1其實已可予以撤銷。
法庭不接納D3的證供,因為D3在盤問和主問關於行山的安排,女友人何時離開的時間,行山仗是否曾使用,和背包內是否有面巾的說法完全不同。
法庭不接納D4的證供。法庭認為若人群只是買食物,逛街和聊電話並不會使路面完全水洩不通,事實上這方面的說法亦得不到片段支持。此外,以當時情形而言,D4當時更應找到行人路出口,而不是看電話找巴士站。
法庭的考慮 - 片段辨認:
D1和D3方亦爭議片段不能辨認出D1和D3,以及PW4對D1和D3沒有足夠的認識,故不能協助法庭辨認D1和D3。在此方面,法庭已小心跟隨AG's Reference No.2,R v Turnbull,和CACC366/2015案中所提及的指引。
就本案而言:(1)PW4沒曾在案發現場觀察被告,故她所見與法庭所看見的無異。此外,PW4亦不能說出她用了多少時間觀看D1和D3,故依賴PW4的證供並不穩妥;(2)涉案片段的解像度和拍攝角度欠奉;(3)片段中人的衣飾欠缺顯著特點;和(4)片段中人的容貌亦被掩蓋。因此,法庭不會依賴片段辨認D1和D3。
分析至此,由於控方是依賴片段指控D1,但法庭不能從片段辨認D1,因此D1面對的控罪1其實已可予以撤銷。
法庭的考慮 - 被告們有沒有參與非法集結:
辯方並不爭議案發時現場發生非法集結。事實上,案發時有人大聲責罵警察,向警察投雜物,和阻塞交通。進一步考慮現場人士的裝備和人數,案發時現場確是正出現非法集結。
辯方只爭議被告們有沒有參與非法集結,就此方面,上級法院已就何謂「參與」,「擾亂秩序」和「破壞社會安寧」作解釋:
就「擾亂秩序」的定義,林文瀚法官在HCMA54/2012案中指:「在於他本人有否以一個可被形容為擾亂秩序的方式行事。」。
就「破壞社會安寧」的定義,林文瀚法官亦指:「該法例所指的是任何人合理地如此害怕,這必定是一名在場人士...害怕社會安寧將會以某種形式被破壞。」。
就「參與」而言,上級法院曾指出這即是指藉着促進、協助或鼓勵其他參與集結的人士而作出該等行為的人,如透過說話、標記或行動提供鼓勵。因此,被告人事實上毋須進行許多活動,便可把情況從「單單在場」變為「鼓勵」,從而招致法律責任。
就本案而言,片段顯示D4在現場徘徊和用舉手只向某方向,但這不是「擾亂秩序」和「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事實上,即使假設將控方在片段中所指的D1和D2考慮在內,他們的徘徊行為並不是「擾亂秩序」和「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就D3而言,雖然沒有證據他在現場做過何事,但是他特意帶同不少裝備從沙田出發前往案發現場,加上一身示威者衣裝,是有意圖與其他在場示威者破壞社會安寧,而他帶備行山仗的目的亦會是攻擊他人的用途 (即使行山仗本質上不是攻擊性武器)。
結論:
綜合上述分析,D1,D2,D4面對的控罪1應予以撤銷✅;D3面對的控罪1和2已被控方舉證至定罪是唯一的結論‼️
*基於字數所限,上文內容並不是全部判詞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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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的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36
#葉啓亮裁判官 #裁決
👥4位被告(19-26) #20200510旺角
D1李(24)/ D2關(24)/
D3何(19)/ D4蔡(26)
控罪1:參與 #非法集結
四位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D3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和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行山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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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於今日作裁決,以下是法庭的簡單口頭判決理由:
案件背景:
本案原本涉及五名被告,由於D5已經於較早前承認控罪,而其餘四位被告否認所有控罪,故是次裁決只涉及四名被告。
控方案情背景:
在2020年5月10日約22:30時,約100人於彌敦道及通菜街一帶聚集,令山東街的交通受影響,即車輛須慢駛和有一輛紅色小巴須改道。此外,當時有人高叫辱警口號。
在約23:00時,有人把垃圾桶拖到馬路中心,其後有一名男子上前踢跌垃圾桶,令桶內的垃圾倒在路上。同時間亦有其他人以雜物堵路。警方見狀後向示威者發出至少7次警告 (內容與藍旗所示的內容相近) 及舉起藍旗。
其後,有約30名示威者見到現場警員後轉身跑向山東街方向,警方於是衝前並進行截查。最後,警方進行驅散行動並拘捕了207人。
D1的案情:
D1傳召了一名證人,即DW1。DW1說在案發當日,他原本約了D1在到花園街120號掟鏢,但因為D1失約,所以DW1要自行支付共$100的掟鏢費 (原本D1和DW1各付$50)。
D2的案情:
D2說他於案發當日15:00時前往樓下店舖買花及盆栽給婆婆及媽媽。其後在約17:00時乘巴士到赤柱找朋友拿支票,之後乘小巴到銅鑼灣入支票。其後,他乘紅色小巴到旺角找當時正在追求的女生,當時女生正與朋友在黑布街一間餐廳食晚飯。因此,D2與兩位朋友相約在該餐廳附近一邊吃宵夜,一邊等她吃完晚飯。
當D2與朋友吃完宵夜後,他到位處山東街及彌敦道的恒生銀行提款。其後,女生透過短訊告知D2已吃完晚飯,於是D2在附近十字路口附近等她過來,避免當她的朋友在餐廳碰見他時會尷尬。後來,因為女生不擅認路,D2建議在女生身處的餐廳會合。但是D2正由山東街走向女生身處的餐廳途中,他迎面有警察,同時間背後有人在跑,於是他向通菜街右轉。最後,他被警察截停並被捕。在過程中,D2指現場環境嘈吵,因此他無法聽清現場人士叫喊的內容。此外,D2亦不知道藍旗代表甚麼意思。
D3的案情:
D3說他原本於案發當日16:00時與一位朋友和該朋友的友人一起行馬騮山,但由於他的朋友未能起床,故他將原有的活動改為吃飯,並與朋友和該朋友的友人約在旺角中心等。在約18:00時,他與二人會合。其後,他們在位處女人街的一間茶餐廳吃飯。吃完飯後,他們繼續在附近閒逛和閒聊直至23:00時,然後前往金雞廣場附近乘的士離開 (這時該朋友的友人已經離開),但在過程中,有警員 (但他是在被捕後才得知其警員身份,因為他被制服前看不到該警員的委任證和衣服上的「警察」字樣) 衝前並撲向他,這使他和朋友被捕。他說在這段時間中,沒有看到有人在山東街和通菜街投擲雜物和堵路,亦沒有留意他在被捕前有沒有人在山東街跑。
D3在案發當時管有一個背包,內含行山杖 (D3不同意控方所指這行山杖是曾被改裝,即被磨尖和行山杖的保護套被拆走,故不能正常操作)、一隻手套、口罩、帽、面巾、3支生理鹽水、膠布、打火機、和繃帶。就行山杖、手套、口罩、3支生理鹽水、膠布、和繃帶,D3說這些物品是行山工具,例如治療傷勢或遮擋太陽用。D3說當中的口罩和一隻手套 (原本是一對,不過他不知道另外一隻手套為何不見了) 是他特意為朋友準備。至於打火機,D3說這是方便他食煙時使用,但他在案發時已經食光所有煙。
D3的褲袋在案發當時有一對手套和面巾。D3說該對手套是供他和朋友使用,面巾則是用以遮擋太陽。
D3的腰包在案發當時有1支生理鹽水。D3說該支生理鹽水是他特意在出門前放入去的,使他可以更方便取用生理鹽水。
D3在案發當時有戴著黑色冰袖。D3說這冰袖已早在出門時已戴上以降低體溫,不會特意脫下。此外,他指當時看到街上曾有人戴著手袖,但他不知道是不是冰袖。
D4的案情:
D4說他在案發當日約了朋友和朋友父母一起在旺角吃飯以慶祝母親節。當時他們吃到近23:00時便離開,打算乘巴士回家。其後,由於他與朋友看到馬路被阻塞,他們決定改行另一方向前往車站,但走到花園街優才書院附近時一同被捕。
D4說他在案發當時曾看到街上有好多人,有些正在購物,有些正在聊電話,但由於實在太多人,所以他與其他人須要站出馬路走。此外,他在案發當時看不到有警察聚集和舉藍旗、亦聽不到警察用擴音器發出的警告;他同意現場環境嘈雜,但他聽不到現場人士叫喊的內容,如控方所指的「好仔唔當差」、「香港警察正一垃圾」等。
控方呈堂片段顯示D4在案發時曾舉起雙手向前方擺動,並望向左方,最後逗留在該位置。D4說這是揮手的行為,是為了向朋友指出不能前進。在稍後的時間,片段顯示D4在朋友旁邊伸出右手指向某處。D4否認當時自己是指向示威者。在稍後的時間,D4再次出現在片段中。D4說他當時是仍然在找路乘車回家。
法庭的考慮 - 證人證供評估:
首先處理6位控方證人的可信性議題。事實上,只有D3一方爭議PW3和PW4的證供。其一,D3方說PW4在庭上曾更改從片段中辨認D3所花費的時間。法庭認為辯方的說法不準確,因為PW3沒有更改證供,而且在進一步詢問下說出更仔細的答案;其二,D3方PW3沒有說出片段中人的身高身形與她辨認出D3的關係。法庭指這並不是PW3本身的辨認D3的基礎;其三,D3方說PW3的書面證供沒有提過D3曾在案發時左右擰頭。法庭認為PW3的解釋合理,即相關事情並非最重要,故沒有作紀錄。事實上書面證供的內容本身並非要求十分詳細的紀錄,而且證人的記憶可以借盤問而喚起。經綜合考慮後,法庭接納6位控方證人的證供。
法庭不接納DW1的證供,因為D1與DW1在2020年至2022年間多次見面,但D1到2022年才歸還$50予DW1,這並不正常。
法庭認為D2的證供有可能是真實,因為他的證供得證據支持,如閉路電視曾拍得D2曾身處恆生銀行和低頭看手機,和女生的月結單等。
分析至此,因為D2的證供並不承認有參與非法集結,因此D2面對的控罪1其實已可予以撤銷。
法庭不接納D3的證供,因為D3在盤問和主問關於行山的安排,女友人何時離開的時間,行山仗是否曾使用,和背包內是否有面巾的說法完全不同。
法庭不接納D4的證供。法庭認為若人群只是買食物,逛街和聊電話並不會使路面完全水洩不通,事實上這方面的說法亦得不到片段支持。此外,以當時情形而言,D4當時更應找到行人路出口,而不是看電話找巴士站。
法庭的考慮 - 片段辨認:
D1和D3方亦爭議片段不能辨認出D1和D3,以及PW4對D1和D3沒有足夠的認識,故不能協助法庭辨認D1和D3。在此方面,法庭已小心跟隨AG's Reference No.2,R v Turnbull,和CACC366/2015案中所提及的指引。
就本案而言:(1)PW4沒曾在案發現場觀察被告,故她所見與法庭所看見的無異。此外,PW4亦不能說出她用了多少時間觀看D1和D3,故依賴PW4的證供並不穩妥;(2)涉案片段的解像度和拍攝角度欠奉;(3)片段中人的衣飾欠缺顯著特點;和(4)片段中人的容貌亦被掩蓋。因此,法庭不會依賴片段辨認D1和D3。
分析至此,由於控方是依賴片段指控D1,但法庭不能從片段辨認D1,因此D1面對的控罪1其實已可予以撤銷。
法庭的考慮 - 被告們有沒有參與非法集結:
辯方並不爭議案發時現場發生非法集結。事實上,案發時有人大聲責罵警察,向警察投雜物,和阻塞交通。進一步考慮現場人士的裝備和人數,案發時現場確是正出現非法集結。
辯方只爭議被告們有沒有參與非法集結,就此方面,上級法院已就何謂「參與」,「擾亂秩序」和「破壞社會安寧」作解釋:
就「擾亂秩序」的定義,林文瀚法官在HCMA54/2012案中指:「在於他本人有否以一個可被形容為擾亂秩序的方式行事。」。
就「破壞社會安寧」的定義,林文瀚法官亦指:「該法例所指的是任何人合理地如此害怕,這必定是一名在場人士...害怕社會安寧將會以某種形式被破壞。」。
就「參與」而言,上級法院曾指出這即是指藉着促進、協助或鼓勵其他參與集結的人士而作出該等行為的人,如透過說話、標記或行動提供鼓勵。因此,被告人事實上毋須進行許多活動,便可把情況從「單單在場」變為「鼓勵」,從而招致法律責任。
就本案而言,片段顯示D4在現場徘徊和用舉手只向某方向,但這不是「擾亂秩序」和「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事實上,即使假設將控方在片段中所指的D1和D2考慮在內,他們的徘徊行為並不是「擾亂秩序」和「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就D3而言,雖然沒有證據他在現場做過何事,但是他特意帶同不少裝備從沙田出發前往案發現場,加上一身示威者衣裝,是有意圖與其他在場示威者破壞社會安寧,而他帶備行山仗的目的亦會是攻擊他人的用途 (即使行山仗本質上不是攻擊性武器)。
結論:
綜合上述分析,D1,D2,D4面對的控罪1應予以撤銷✅;D3面對的控罪1和2已被控方舉證至定罪是唯一的結論‼️
*基於字數所限,上文內容並不是全部判詞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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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的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36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張(23)
控罪:
(1)串謀恐怖活動罪
違反在《2020年全國性法律公布》(2020年第136號法律公告》附表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别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24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被控於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内,在香港,與陳(24)、郭(18)、何(17)、歐(19)、*(15)、*(15)、蘇(18)及其他人串謀,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忍怖活動,即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第一項控罪的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54(a)條
被控於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内,在香港,與陳(24)、郭(18)、何(17)、歐(19)、*(15)、*(15)、蘇(18)及其他人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
案件將會轉介至高等法院排期審訊,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蘇惠德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張(23)
控罪:
(1)串謀恐怖活動罪
違反在《2020年全國性法律公布》(2020年第136號法律公告》附表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别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24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被控於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内,在香港,與陳(24)、郭(18)、何(17)、歐(19)、*(15)、*(15)、蘇(18)及其他人串謀,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忍怖活動,即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第一項控罪的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54(a)條
被控於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内,在香港,與陳(24)、郭(18)、何(17)、歐(19)、*(15)、*(15)、蘇(18)及其他人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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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將會轉介至高等法院排期審訊,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求情
👤何(19) #20200510旺角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和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行山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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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的求情:
辯方說D3過往沒有案底,從一系列求情信可顯示D3得他人支持和美譽,他過往亦多次任義工服務社會。
就案情而言,本案非法集結雖然歷時約45分鐘和有人堵路,但沒有人受傷、沒有人作出暴力/縱火/破壞公物的行為、警方沒有使用催淚煙等工具驅散示威者、涉案集結最後也沒有升級至暴動、被告在案發時沒有使用相關裝備、和本案沒有證據可顯示被告參與非法集結有多久。綜合而言,辯方認為本案情節輕微。
辯方說D3在案發時欠缺人生經驗,因此受朋友網上言論影響下用違法的方法表達對政府的不滿。現時他已得到教訓,明白自己的行為會對社會造成影響,故他的重犯機會較低,亦希望法庭可以量刑時給予較多更生比重。
辯方希望法庭為被告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法庭將D3的判刑押後至2023年5月25日09:30。其間為D3索取勞教中心報告,並撤銷D3的保釋🔴
#葉啓亮裁判官 #求情
👤何(19) #20200510旺角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和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行山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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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的求情:
辯方說D3過往沒有案底,從一系列求情信可顯示D3得他人支持和美譽,他過往亦多次任義工服務社會。
就案情而言,本案非法集結雖然歷時約45分鐘和有人堵路,但沒有人受傷、沒有人作出暴力/縱火/破壞公物的行為、警方沒有使用催淚煙等工具驅散示威者、涉案集結最後也沒有升級至暴動、被告在案發時沒有使用相關裝備、和本案沒有證據可顯示被告參與非法集結有多久。綜合而言,辯方認為本案情節輕微。
辯方說D3在案發時欠缺人生經驗,因此受朋友網上言論影響下用違法的方法表達對政府的不滿。現時他已得到教訓,明白自己的行為會對社會造成影響,故他的重犯機會較低,亦希望法庭可以量刑時給予較多更生比重。
辯方希望法庭為被告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法庭將D3的判刑押後至2023年5月25日09:30。其間為D3索取勞教中心報告,並撤銷D3的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