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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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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013將軍澳 #審訊[3/18]

A3:盧(21) / A5:雷(23)
(🔴同案 A1:劉(24)、A2:林(29)、A4:吳(21)、A6:* (13) 於開審日承認控罪,現還押至2023年10月9日進行求情及判刑)

控罪:
(1) 非法禁錮他人 [全部被告]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附近唐明街公園出口外的唐俊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6191,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羈留。

(2)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傷人17) [A4,A5,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身體受嚴重傷害。

(3) 有意圖而傷害他人身體 (傷人19)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 身體受傷害。

(4) 非法集結 [A2,A3]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

(5) 暴動 [A1,A4,A5,A6]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進行暴動。

(6)-(11)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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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梅松大律師 (外聘)

[下午進度]

主控報告快測確認沒有中武肺,可以繼續審訊。

📌傳召PW1 偵輯警長 6191 梁日輝 作供 (受襲便衣)
🔹繼續主問
🫂 再播放P63a
片段見有人要求PW1 交出斜孭袋,並數一二三,證人答會交敷衍但實際冇,旨在拖延時間。但四週開始多人走近PW1,包括一戴Fila鴨舌帽女子(女子A)手持一把鎚仔,一人持園藝剪刀,右前方一人則持士巴拿,自己cap帽被男子A除去丟走。

證人指有人話有警察嚟緊,數人於是拉扯PW1嘗試搶走斜孭袋,有一人用遮篤自己。男子A用手扯證人頭髪。片段中一人曾用壓縮罐噴自己,不知是甚麼但刺鼻。

之後 PW1趁人羣不為意逃走,跑出唐俊街馬路向鏡頭反方向。途中有兩名示威者由行人路迎面衝出,自己嘗試避開但感覺被人用腳踢低,從後追上示威者拳打腳踢並搶走斜孭袋掉在草叢(唐俊街行人路有一花槽),自己走去想去取回袋再被追上之多名示威者襲擊(感覺用利器、硬物及拳腳)。確認片中被打人士是自己,有一男子協助扶起自己,當時不知該人身份,事後才有人告知。

05:22 唐德街行人路一人替PW1包包紥,PW1說「你班暴徒唔係人嚟」,當時臉上有血,右大腿中刀亦流血。05:39其斜孭袋被在唐俊街馬路上,物品包括電話、警棍及充電器被人放地上。不久有人將警棍取去丟入旁邊坑渠。除警棍外,其他物品被增援警員尋回。

重看片段0048 時幾十人圍住證人,一位粉紅衫女子(即A3)大叫「就有防暴」,PW1指當時有聽到理解是催促在場人士快搜PW1身,亦挑起在場示威者情緒。證人指A3大叫之後示威人士情緒高漲及迫近。

1634今日完,PW1作供未完明早 09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12/33]

D2: 盧 / D4: 鄺 / D7: 柯
D8: 陳 / D12: 吳 / D13: 黃

控罪:
(1)暴動 [D1-18]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8代表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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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內容:

▶️有關D13證物之承認事實爭議:
- 控方指324-330 為截停 d13時在背囊之物件 , 控辯原無爭議,但控方現欲申請删去同意事實並交由證人再作交代。

林官指此會更公議,即使開頭有共識,但其中一邊想改也是可以的。辯方質疑有否機礎,指同意事實不應隨便改變,從何處搵到不應依賴證人所說,或由此得出他們的答案。官指控方也不會知道,辯方指如此便不應提出65c,林官指控方可抽回承認事實後依賴證人口供,或等證人口供才申請改變同意案情。

林官質疑同意了的65c是否不能改變 ,辯方指要有充夠理據。林官指控方做法不需批評,不能強迫控方承認事實。辯方指證物328的豬嘴,控方原指在背囊中找到,如果現改指在面上或證人有其他講法,辯方指需要拎指示,詢問法庭不知現在透露是否恰當。最後辯方同意讓控方搵證人再作證明,並於承認事實中撤回等40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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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9 蘇俊傑(音)拘捕D12 之證人

🔹控方主問
- 現職西九龍交通部,2019年11月17 日 屬b連第一小隊,當值時間由0845-完結。

證人於1820到達加連威老道近科學館道進行防線行動,及後得知科學館道近巴士站有暴徒掟汽油彈,並於此設立警察封鎖線(此封鎖線地圖顯示為(1))

於11月17日 2000 時於加連威老道近加連威老 廣場設立另一封鎖線。(此封鎖線地圖顯示為(2))工作是查看周圍有否可疑人物,沒有其他工作。證人在此防線駐守到2205。

11月17日2205時證人在加連威老道近科學館道 設防線,與防線(1)相同地方,工作是防守和查看周圍有否可疑人物,駐守至11月18 日0525。

證人0525 在加連威老道科學館道候命令進入POLY進行拘捕和掃蕩。0530 黃漢偉( 音)高級督察帶領進入防線進行拘捕。證人指見到poly出面很多暴徒,暢運道近科學館道有人擲汽油彈和𥖁,地上有火光。

證人指於11月18日 0531時他在理大門外看見一群人,當中有一名男子戴住黑色口罩,藍外套,黑短褲,雙手有手套,左腳穿布鞋,右腳赤腳,黑色背包勾住一黑帽。兩者相距10米,證人指該男子看到證人後立即由暢運道近科學館道跑往理大方向,證人追截後除下他的口罩,並指該男子推開他。

證人把被告壓在地上雙手反後用索帶鎖上,基於環境危險,於11月18日0535把被告帶往加連威老道近科學館道,以暴動罪和使用蒙面物品作出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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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忙記了於0531時在一群人中看見被捕人時該人群的數目,也留意不到人群身上物品,但看到是黑色衣物。

證人指出當時有街燈但光線陰暗,控方追問隨了電子燈光,有無汽油彈,pw回應有火光,需不密集但光線充足。證人指當時由第一眼見到被告是面對面,被告轉身逃跑,速度慢,到截停期間視線無受阻。證人指當時被告有口罩遮蓋嘴鼻位置,帶着白色勞工手套,背着背囊。

截停過程:
證人用手截停和除下他的黑色口罩,當時男子仍然站着。pw指男子不停用手反抗,曾推證人上半,但忘記力度,證人用手撳男子落地後用力控制,男子面朝地下從後用索帶鎖上 。證人忘記了如何處置和除下他的口罩,也忘記了口罩去向。之後證人雙手扶被告起身。由截停位置到拘捕位置,d12身上物品裝備仍然帶着,及後於0558時交付給16033。看守期間,在拘捕位置搜身沒有發現可疑物品。 忘記有沒有曾經見過被告的電話。

11月18日 0545-50 有警方救護員在拘捕位置替被告檢查,發現後腦有擦損。證人指相信是在禁 被告落地時,其後腦和地下摩擦造成的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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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7辯方盤問
證人指1820-0500沒有人從證人曾經參與之三條封鎖線出入poly,林官指屬hearsay, 證人更正當更時沒有人在他的封鎖線出入。證人不記得看守時是否知悉柯士甸道漆咸道中間警察和示威者有衝突

辯方問證人於0530出發拘捕行動.的時間是否準確。證人確認,並在加連威老道沿科學館道往暢運道出發,忘記了是跑/行。

約0530時在科學館道未到暢運道,忘記到達科學館道時前面有沒有速龍。辯方問證人當晚有沒有看過速龍,證人回可否睇記事冊,辯詢問為何,證人沒有回答。

辯方問證人到達科學館道準備過暢運道時有沒有暴徒從漆咸道跑過來。證人回答看到一大班人。證人早前曾經指出當走過暢運道時有一班黑衣人在理大出入口掟雜物,現續指該批人士在理大門口,是呈靜止狀態, 忘記該批人士有沒有轉身走人poly。證人沒有留意當過暢運道見到被告之前左邊有沒有暴徒。

警方有以tg ,橡膠子彈,胡椒球彈還擊在poly 正門示威者之攻勢,但證人沒有使用以上武器還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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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2辯方盤問

在11月18日 0531看到被告在人群中時,空氣中有大量煙霧彈,證人當時持有警棍和豬嘴幫助呼吸。0531時證人並不是單獨行動,有其他警員和隊伍同時出發進入防線進行拘捕驅散行動,但證人忘記有多少名,約幾十人。0531證人跑入防線向poly正門出入口方向,他不是最先進入,但忘記前方有沒有其他警員。證人說不出正門位置人群的數量,沒有留意左手邊近漆咸道南有沒有其他示威者。

證人解釋早前指出看到被告在內的人群和在正門附近呈靜止狀態沒有走動,有掟汽油彈的人群為同一群人。證人指這群人無冇記憶有多少人,但是穿着黑衣的暴徒。

證人忘記在平台位置有沒有示威者,不肯定在早前提及投擲轉頭和汽油彈之階段是不是來自平台。證人指有指令進入封鎖線進行拘捕,但沒有提及特定對象,自己也沒有鎖定人物。同意和被告相距10米,截停時被告是和他最近的一名非警方人士。證人指被告當時是站着,面向證人,證人快速跑向被告並截停 , 冇記憶被告何時有作出反應,否認被告面向證人但呆如木雞,續指被告有轉身跑去poly 巴士站方向。證人畫出d12跑之路線。

林官問證人現指d12在馬路上,與早前指出被告身處該群人士的位置好像不同。pw 回答第一眼見到d12 是在暢運道並跑往巴士站

證人指0531當時現場有tg ,視野30米內,忘記了漆咸道南該刻有否水炮車,沒有望向該方向,同意當時正門位置地上很多雜物,冇留意有沒有尖物。辯方指出赤腳在該環境行並不安全。證人指第一眼看見d12右腳已經赤腳,不同意辯方所指第一眼看到是雙腳有着鞋。證人指d12當時靜態站在馬路上。

辯方邀請證人打開記事簿 在11月18日pm1220記載有關拘捕過程的補錄供詞,和另外於同日下午1500的一份證人供詞。

在證人供詞中,pw 指ap正從理大跑向科學館道近暢運道,於是上前追截。證人同意上述講法和現在指他是靜態站着的有所不同, 並指出今日的才是正確版本。同意於證人供詞中沒有提及第一眼看見被告在做什麼,亦同意時至今日只有記事簿為唯一文字記錄。

辯方質疑證人事隔三年,卻自稱記事簿的紀錄是錯,今日供詞才真確的說法。當中林官留意到證人記事簿中指被告由Poly跑去科學館道近暢運道,但今日卻指稱由暢運道跑往poly,兩個方向截然不同的情況。問及辯方會否跟進此問題。

辯方表示知道。同時亦質疑為什麼證人今日指第一眼見到被告是靜態站着,在證人供詞卻指他在跑的說法。控方希望讓證人看其正人供詞, 因為當中有寫到辯方指pw無寫的情況。

辯方邀請pw睇2019年11月18日1500 於石硤尾警署落的口供和記事册

記事册有關於2019年11月18日 0531pw在Poly門口看見d12,指他正從poly跑向科學館道近暢運道,於是上前追截情況之補錄供詞。證人同意當他追截時在證人供詞中所說被告在跑和今日稱靜態的不同。

辯方指在記事冊後的mfi9是 唯一一份證人供詞, 當中寫到11月18日0531被告看到證人後,方轉身沿着暢運道往理大方向跑。證人同意當中沒有寫到第一眼看見被告時被告他在做什麼。林官指ap轉身跑便是pw第一眼看到的反應

林官希望辯方解釋到底在關注證人在記事冊和證人供詞中那一樣不一情況,包括ap 跑之方向截然不同的問題還是pw第一眼看到ap 時狀態不一的問題。

林官續指記事冊記載被告「正從」理大跑向….指出相關詞語是重要的。但證人供詞則使指ap看到證人後「即」轉身跑向…,請辯方考慮什麼轉身前是什麼情況和在做什麼,而逃跑的方向則另一個分岐。

1430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12/33]

D2: 盧 / D4: 鄺 / D7: 柯
D8: 陳 / D12: 吳 / D13: 黃

控罪:
(1)暴動 [D1-18]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8代表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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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內容:

🔸D12辯方續上午盤問

證人同意mfi9 為本案唯一口供 。當中提及被告人看到證人方即轉身跑往…,辯方問證人轉身前被告在做什麼,證人答企咗喺度,不是正在跑。證人同意記事冊所講被告正從Poly跑向…與現在說法指稱被告企喺度的說法不一,並指出今天說法是 靜態站着。

辯方質疑為什麼記事冊會有所不同。證人解釋於記事冊補錄後發現有錯於是改回,並指出於mfi9口供中被告看見證人即轉身跑這一句的版本是正確的,同意冇講述轉身前在做什麼,是靜態還是在跑,重新pw見到被告,被告才轉身跑

辯方請證人解釋到底是被告在理大跑向暢運道於是追截還是由暢運道跑往理大於是追截,證人解釋是由暢運道跑往理大於是追截。

辯方請證人看證物相片。證人於追截時除下被告的黑色口罩,現同意稱為一個頭套,當時只蓋着鼻嘴的位置,當證人用手搲低頭套時變成套在被告的頸上狀態。

截停過程:
辯方請證人解釋如何把被告制服在地上,證人解釋只記得當時壓他在地上,面對面搲低被告的面罩,指被告有推開證人上半身,忘記是否成功。

辯方請證人解釋面對面如何成功制服被告在地上,證人回答忘記,並是在短時間內,指被告是先面朝天,後來才反手鎖索帶,並指被告在地上有掙扎, 如用手推開證人。

證人指當時獨自制服被告, 不同意辯方指有拖行被告半條暢運道闊才讓他起返身,指用索帶後讓他起身,亦不同意辯方所講制服時有用警棍,解釋由截停到拘捕時也沒有抓住警棍。

🌟辯方向證人指出證人用手搲低被告黑色口罩後用警棍打被告的頭,但當下被告擋了,及後證人再多次打被告的頭部,使被告由站着變成痞在地上用手阻擋警棍的攻勢。期間也有其他警員打被告的頭部,被告當時用手保護頭部。在證人成功制服被告在地下後便將被告拖行半條暢運道闊,直至被告告知感痛楚才讓他起身。

證人指他沒有記憶被告在截停之前有沒有向他講述頭後方受傷,並指自冇可能留意到。證人不同意辯方所指證人不需要追截,因為被告沒有跑,證人在被告附近搲低其口罩的說法。證人不同意辯方所指制服被告落地前被告兩隻腳有穿鞋,是在拖行過程中遺失了其中一隻。

證人指忘記在拘捕位置搜身打開被告背囊時有沒有銀包鎖匙。同意由截停到拘捕沒有出現過被告的電話, 忘記搜身時有沒有電話出現。及後證人把證物交給16033。

🔹控方覆問
就D7辯方盤問中問及證人是否確認時間, 證人指他是看自己手錶來確認時間,不知時間和他人是否相同。

冇在證人供詞講及第一眼見被告是靜態的是因為 認為沒有用,亦沒有人那樣仔細問他。

證人指出早前同意搜身時沒有電話的意思是不知有沒有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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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官就證人講及被告逃跑路線不一查問,辯方指出辯方的立場是被告原地企沒有跑。林官問記事册和口供講及不同被告逃跑方向的原因何在。證人回答是補錄完發現有錯,諗返起不是此情況。證人不同意辯方所指被告一直站在原地沒有轉身和跑的說法。證人不同意辯方所指搲低被告口罩時不是面對面而是在側邊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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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理:
口頭陳詞:10月28日(星期六)
裁決:12月9日(星期六)
判刑:12月23日(星期六)

明天10:00續
將會傳召D13有關之證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05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04.30-05.0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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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6個月 #續審 [53/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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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10:00
👥盧,鄺,柯,陳,吳,黃(17-29) #續審 [13/33] (#1118理大 暴動 3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盧,雷(21-23) #續審 [4/18] (#1013將軍澳 暴動 非法集結 非法禁錮 有意圖而傷人 2項蒙面)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梁,謝,黃,張(19-45) #續審 [17/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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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林子勤裁判官
🕤09:30
👤梁(45)🛑已還押逾1個月 #未知是否手足 #提堂 (#20230227灣仔 刑事藐視法庭)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鄧少雄裁判官
🕝14:30
👤麥(53)🛑已還押逾1個月 #未知是否手足 #提堂 (#20220618中聯辦 炸彈恐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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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三庭 🐶劉潔兒(49) 盜竊 #停職女警偷貴帽
09:30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伍佩偉(53) 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 遊蕩 #當值都偷拍

(20:56更新)
【05月05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續審[4/18]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17/25]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53/9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13/33]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013將軍澳  #審訊[4/18]

A3:盧(21) / A5:雷(23)
(🔴同案 A1:劉(24)、A2:林(29)、A4:吳(21)、A6:* (13) 於開審日承認控罪,現還押至2023年10月9日進行求情及判刑)

控罪:
(1) 非法禁錮他人 [全部被告]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附近唐明街公園出口外的唐俊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6191,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羈留。

(2)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傷人17)  [A4,A5,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身體受嚴重傷害。

(3) 有意圖而傷害他人身體 (傷人19)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 身體受傷害。

(4) 非法集結 [A2,A3]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

(5) 暴動 [A1,A4,A5,A6]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進行暴動。

(6)-(11)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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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梅松大律師 (外聘)

由於電腦軟件出現問題未能播放片段,今日全日不開庭‼️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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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理大 #審訊 [13/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D4曾還押逾4個月

控罪:
(1)暴動 [D1-18]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交界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起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資料在末段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8代表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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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內容:(部份內容從缺)

📌傳召pw10 A6(有關D13之匿名證入)

- 1117 當值1400-行動結束,1400之後在警察機動部隊待至1920前往副警總部。2305 離開並前往西九龍地區。11月18 日0450到達科學館道,訓示中得悉暢運道近理大有示威者非法集結。證人身穿速龍裝,忘記頭燈顏色,有其他警員一同行動,認人隊伍有二十幾入,0450到達科學館道,訓示中聽到得知Poly 有示威者擲磚頭汽油彈和使用弓箭。證人和其隊員在科學館道等待進行拘捕行動。

0457 證人和隊員在科學館道康宏廣場候命,期間聽到很多嘈雜聲和玻璃破聲。於通訊機得知 暢運道近poly有人投擲汽油彈

於地圖畫出:
(1):0450到達科學館道位置
(2):0457位置
(3):0527位置

0527 證人由科學館道往暢運道方向跑,是帶頭最前頭的幾名警員之一,轉出暢運道看到大量雜物和示威者逃跑,證人指當他衝時有示威者向他方向掟汽油彈和雜物,有汽油彈在他旁爆,周圍有好多火種。

證人在暢運道中間近石壆看到一群人跑向理大方向,見一人身穿深色長衫褲,深色背囊向理大方向逃跑,當時二人相距幾米,證人追了10幾米後在暢運道近poly的馬路位置截停了該名人士。證人指該名人士手腳並用地反抗,證人把他按在地後仍有在對抗,證人作出多次警告但該人並沒有理會,證人遂用身體壓在該人身上,有其他機動部隊成員協助控制。

證人制服後認為其周邊環境多雜物,遂帶被告行前到行人路幾米位置再作控制,把人士雙手反後扣時,指該人再發力想縮手,證人指再用力捉該人的手入番索帶圈中。

當扣實後,周圍仍有很多人在跑和雜物,證人把該人帶去加連威老道近科學館道,要求該人面朝地,並等待進一步指示。0530向該人以暴動罪宣布拘捕。快速搜身後無發現危險物品,交付給11781(?)

於地圖畫出:
圖圈4 : 第一眼看到AP(D13)的證人位置
圖圈5 : 第一眼看到AP的AP位置
圖圈6 : 成功制服AP 的位置
圖圈7 : 上索帶位置
圖圈8 : 拘捕位置

證人指轉出暢運道時看到很多鐵馬,卡板和木塊,看到有幾十個示威者在跑,穿深色衣物,有人蒙面,戴上防毒面具,大部分跑向Poly。

用「逃跑」字眼形容該群人是因為證人認為他在進行拘捕行動,眼前係暴動人士,判定他們見到證人就「逃跑」。證人指他跑向理大時有示威者向他投擲物品,證人面向暢運道理大方向,不知投擲者來自那方向,形容四方八面都有。證人指無被汽油彈所傷。


-內容從缺,如有可補上,仍需報料-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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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資料:
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同案D19李(18)於答辯時承認暴動罪,於2022年8月12日被判入教導所。
同案12位於開審首日承認暴動罪。其中D1陳(17)、D5黃(16)及D14馬(17) 於2023年5月3日被判入教導所。
D11謝(19)還柙至5月17日求情。
D17鄭(16)續保釋至5月29日求情,6月9日進行判刑。
D3禤(18)、D6李(22)、D9溫(26)、D10譚(18)、D15梁(22)、D16陸(20)及D18林(15)則繼續還押,暫定8月4日再訊,10月14日求情及判刑。
【05月05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20220618中聯辦
#未知是否手足 #提堂

麥(53) 🔴已還押逾月

控罪:炸彈嚇詐行為
被控於2022年6月18日,在香港將明知或相信是虛假的消息向警方傅達,意圖誘使警方相信於干諾道
西160號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放有炸彈或放有會爆炸或着火的物品、物體或物件。(違反公安條例第28(2)條)

背景:
曾有30年精神病紀錄的53歲無業男涉於2022年6月,向警方虛報指位於西營盤的「中聯辦」放有炸彈等物品,1月17日首次提堂時獲批准保釋,但在3月初因嘗試離境時被捕期後取消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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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法律代表: #詹鋌鏘大律師

被告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但法庭仍根據第136章《精神健康條例》,替被告索取2份精神科報告再考慮是否會頒發醫院令或其他進一步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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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索取2份精神科報告已向被告解釋,被告同意及明白,醫生建議不用入院舍治療,只需進行門診覆診及服藥已可。

法庭下命令以$1500元自簽守行為18個月,特別附加條件不可再犯任何罪行。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何慧嫻裁判官
#20221011金鐘
#覆核聆訊 #定額罰款通知書

曾健成

控罪:在公眾地方棄置扔棄物

背景
社民連4名成員去年10月11日到政府總部外請願,促請政府撤銷限聚令等措施。社民連片段顯示,請願結束後成員曾健成放下兩件寫有「安心口罩何時了 限聚還要限多久」的示威道具,要求政府接收。在場警員指無人接收,並稱已多次要求曾健成自行清理不果,最終向曾健成發出1500元定額罰款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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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稱沒有收到定額罰款通知書,早前才收到通知書,今日申請覆核。

2022年10月發出之定額罰款作供稱在2023年2月才收到手中,庭上確認紀錄住址為自己向警方提供,是與前妻同住之前居所,當時2022年兩人已經不同住,沒有信箱鎖匙,也不清楚前妻通常收信後處理方法,承認可能是自己疏忽沒留意,但不同意警方所作之檢控。

📌裁決
定額罰款地址是被告提供,卻不是當時自住住址也沒有途徑收信,是被告人疏忽所致,法庭拒絕覆核申請

被告明白但表示反對票控,問裁判官可以點做?何官指收到十天內要作反對申請,現已超越時刻。

📌判刑
維持罸款,附加罰款及堂費一共$3300,須今日內繳交。

💛感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06日 星期六】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5.05
[2023.04.30-05.0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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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李運騰法官
🕤09:30
👤郭(18)🛑因另案服刑中 #聽取對控罪的回答及判刑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恐怖活動 串謀導致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何,歐,*,*,蘇(15-19)🛑蘇已還押逾19個月,其他被告已還押逾21個月 #聽取對控罪的回答及判刑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恐怖活動 串謀導致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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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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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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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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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月06日 星期六】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高等法院第七庭 #聽取對控罪的回答及判刑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08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5.06
[2023.05.07-05.1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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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09:3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6個月 #續審 [54/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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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10:00
👥盧,雷(21-23) #續審 [5/18] (#1013將軍澳 暴動 非法集結 非法禁錮 有意圖而傷人 2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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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2庭
👩🏻‍⚖️何慧嫻裁判官
🕦11:30
👤蔡(19) #傳票案 #提堂 (#20200701灣仔 擾亂秩序 拒捕)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30
👥曾,翁,黃,林/職工盟義工(22-46) #審訊 [1/3] (#20200506金鐘 4項違反限聚令)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鄧少雄裁判官
🕤09:30
👤羅(20) #審訊 [1/9] (#0915銅鑼灣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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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鄺球(65)和另五人 謀殺 #蔡天鳳謀殺案
【05月08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54/90]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審訊[1/3]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續審[5/18]

🕦11: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提堂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5月08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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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0915銅鑼灣 #審訊 [1/9]

👤羅(20)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羅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香港銅鑼灣軒尼斯道港鐵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前高級警司區永樑。

📍背景:
被告為嚴重聽障人士,本案2020年由 #鄭紀航裁判官 處理審訊,最終裁定被告罪成。上訴後高等法院原訟庭張慧玲法官在2021年9月下令案件發還重審並指法庭需考慮被告聽障問題作出適當配合,被告曾就重審令作出另一宗上訴,不過在2022年4月8日被駁回維持重審決定,惟再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日子為同年10月26日,超逾6個月。
提堂時辯方指根據《裁判官條例》第26條,控方必須於所涉事項後6個月內向被告提告,惟現不論以新案件形式呈述,抑或發還重審,都已經超出期限,故認為不用聽取答辯,應擱置審訊。案件最後仍被 #王證瑜裁判官 裁定需要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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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韋浩棠大律師
辯方代表: #蘇信恩大律師

[上午進度]

鄧官確認雙方能睇清楚法庭安排即時字幕將庭上對話顯示,但留意打字速度不及說話快,會調節各方說話速度令螢幕上完全顯示對話內容。

📌答辯:不認罪

控方向法庭表示知道辯方有終止聆訊申請,鄧官指已收到雙方書面陳詞,會先處理才再進行審訊。

辯方終止聆訊申請
🔸辯方採納書面陳詞,口頭補充回應控方書面陳詞及提出陳詞重點。
本案涉及超越檢控時限,但今次終止聆訊是針對被告有冇公平審訊,或者控方有否濫用程序,當然仍然係延誤問題,本案簡易程序審理,審訊要盡快。不爭議上訴委員會駁回申請,係因香港沒有英國1968年嘅法例。即使控方有權,不代表沒有濫用程序。控方書面也沒解釋在證據全備(readily accessible)下用咗比查一新案的6個月仍多。被告在等待重審時被施加保釋條件。即使上訴庭兇殺案案件重審,上訴庭命令喺21、28日到2個月都沒見過。本案控方已經構成濫用程序,法庭應該行使酌情權終止聆訊。辯方指6個月是由2022年4月8日到10月26日。
🔹控方採納書面陳詞,沒有補充

📌裁決:休庭考慮後,法庭拒絕辯方終止聆訊申請,審訊需要繼續進行。

審訊 案件管理
雙方已經有承認事實,控方表示有最多3名證人傳召包括受害人,拘捕警員及應辯方要求可能傳召拍攝案發時候片段警員,控方分別依賴警誡下口頭招認,補錄招認之供詞及翌日12分鐘全長錄影會面,辯方會針對口頭招認作特別事項爭議,可以交替程序處理,除被告外,辯方將傳召被告母親,2位聽力專家證人供或可以65b呈堂。一般事項只有被告作供,抗辯方向是意外及現場擠迫。

📌承認事實P6
1)2019年9月15日2034時,17025帶被告到達北角警署
2)同日2334 PW1 在律敦治醫院接受醫療
3)2019年9月16日2105時被告送瑪麗醫院治療
4)同日晚上警員拍攝PW1受傷照片共8張
5)2019年10月24日,警員15197拍攝被告衣服3張照片(P1(1-3)
6)?
7)警方在現場拍攝多段片段及相片並燒錄至光碟P2
8)上述證物不受干擾
9)灣仔拍攝錄影會面紀錄P3,被告自願進行
10)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11)被告瑪麗醫院黃醫生醫療報告P4, 2020年2月25日唐醫生醫療報告P5呈堂
12)辯方不爭議以上證物鏈

📌傳召PW1  總警司區永樑
🔹主問
現駐灣仔警區,案發時任東九龍應變大隊副指揮官,為高級警司。2019年9月15月1740時帶领大隊在百德新街一帶進行驅散行動。當時有大規模人羣聚集,設路障,對警員叫囂及用雷射筆照射,因而作驅散。初在怡和街向西方向驅散,去到堅拿道橋底軒尼詩道停止。收指示去銅鑼灣地鐵站,於是經堅拿道進入駱克道向東進入銅鑼灣地鐵站。自己在最後,留意到後方有二三百羣衆跟住,警方向其作口頭警告散開不好跟住。1900時去到駱克道490號,即銅鑼灣地鐵站C出口。當時入口封閘要等人開門,警方設防線避免後方二三百人攻擊。自己見一男子A在駱克道北行人路衝來,同事想去截停,後方人羣起哄,自己行近防線方便指揮。由於羣衆叫囂及推撞,自己拿出楜椒噴劑,人羣距離少於2隻伸直手。有一17至20歲男子用雙手扯自已手上噴劑向其方向。自已沒有見到被告雙手動作,只感受到拉扯力量。自己一方面拉番去自己方向一方面用左手鬆開被台雙手但不成功,拉扯期間雙方皆跌地上,由於雙手手持噴劑,未能㩒住地起身。感覺後方被人踢咗一吓,有同事來幫手被告是否雙手揸住睇不到。由搶噴劑到跌地糾纏咗20秒左右。清楚被告在地上,找回平衡點後自己同最近警員17025指被告搶其噴劑,警員17025將被告帶走處理。約1920同事進入地鐵站,晚上才有機會檢視自己傷勢,右後腦,左後耳,右鎖骨同雙膝係流血同受傷。之後自己去律敦治醫院診治。確認行動中警方有向人羣警告唔好跟住警方。

1259 午休,1430繼續。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何慧嫻裁判官
#傳票案 #提堂
#20200701灣仔

👤蔡(19)

傳票1:違反公安條例
被指於2020年7月1日下午約4時10分,在灣仔軒尼詩道與盧押道交界,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即向警車AM7702投擲竹枝於行車線,而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破壞社會安寧。

傳票2:違反警隊條例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約下午4時13分,在灣仔軒尼詩道近燈柱39163B,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長58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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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今日沒有出庭,控方申請押候再訊,押後日子另定。

💛感謝報料💛

按:紀錄上被告已經多次沒有應訊,也從來沒有代表律師。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0915銅鑼灣 #審訊 [1/9]

👤羅(20)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羅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香港銅鑼灣軒尼斯道港鐵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前高級警司區永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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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韋浩棠大律師
辯方代表: #蘇信恩大律師

[下午進度]

📌PW1  總警司區永樑 繼續作供
🔸盤問
2019年9月15日PW1唔記得是否星期日。雙方不爭議控方拍攝片段。🫂播放片段00002由3分25秒開始至5分35秒。呈上13張截圖,確認片段是警員拍,4分06秒見到自己片段中出現。片中波斯富街駱克道交界,左前方是銅鑼灣廣場一期。警方行動由灣仔行去銅鑼灣,,唔記得銅鑼灣廣塲一期有冇關門,麥當勞正營業,不記得麥當勞是否冇關門。片段去到5分35秒已形成防線,是去到果個位行唔到,行最後同事自然排開保護我嘅後方。

不同意辯方指照片3其實有防線平衡於駱克道過路處。自己受襲位置是麥當勞對出藍色箱(應是報檔)。確認辯方所指今早作供提及男子A是照片5綠公仔下穿白色上衣孭灰色背囊深色長褲人士。同意在藍色箱右邊截停該人。

警方到達駱克道行人過路處時,根據照片2同意現場其實有很多人,包括有路人/行人,警員,記者及示威者。2019年6至9月社會示威有流動性, PW1不同意出現「無預告示威」,指通常在社交媒體吹雞,所以喺預知。他不排除有不打算參與示威人士從媒體預知A地點示威,但可能去到B地點也遇上示威。

照片2對比照片4,2張也見老鳳祥店,同意照片2階段未有示威者,約1分多鐘後照片4見到威者並包住警方。Ok便到店向海皮方向沒被封,有人可以行入。但老鳳祥位置行人沒可能沿駱克道往中環方向。PW1同意照片5米奇老鼠衫是男子A。相片6白包上衣有個5字,戴白色口罩戴眼鏡男子是被告,企在老鳳祥,同意是多人但並非辯方指肩貼肩。

鄧官問PW1片段男子A行人路突轉身逃跑知不知原因,證人答不知。作供指男子A衝過警方防線,看到是圖片8、9經過藍色箱時,較早前圖片4、5男子A企行人路當時沒看到。

1640今日休庭,PW1盤問未完,明早0930繼續。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013將軍澳  #審訊[5/18]

A3:盧(21) / A5:雷(23)
(🔴同案 A1:劉(24)、A2:林(29)、A4:吳(21)、A6:* (13) 於開審日承認控罪,現還押至2023年10月9日進行求情及判刑)

控罪:
(1) 非法禁錮他人 [全部被告]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附近唐明街公園出口外的唐俊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6191,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羈留。

(2)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傷人17)  [A4,A5,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身體受嚴重傷害。

(3) 有意圖而傷害他人身體 (傷人19)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 身體受傷害。

(4) 非法集結 [A2,A3]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

(5) 暴動 [A1,A4,A5,A6]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進行暴動。

(6)-(11)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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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梅松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潘定邦大律師
A5法律代表:袁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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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審訊內容從缺~
~下午繼續不斷播片及認人~

1434 開庭

📌繼續傳召PW1 偵輯警長 6191 梁日輝
🔹控方代表 #梅松大律師 繼續主問

-以下證供內容多為片段描述,多由控方/PW1作出,控辯雙方對其沒有爭議-

📌繼續播放P62 有線新聞直播片段

-顯示器2833時暫停,PW1在畫面上標示自己及另外兩位人士(後知為女子A及男子B),截圖呈堂為PW1_P62_19
控方著PW1繼續留意該兩名人士
-2837暫停,畫面顯示該兩位人士行近PW1
-2835暫停,畫面顯示數名人士正襲擊PW1,先前兩位人士仍在畫面中。截圖呈堂為PW1_P62_20


📌播放P73 某網媒直播片段(由顯示器時間0000播放至0606)
🔹控方表示先前播放的兩段立場新聞片段(P63a&b)與P73所顯示的事物無異,惟兩者拍攝角度不同

-0016暫停,畫面中有一位身穿粉紅色衫人士的模樣模糊。控方釐清取得片段時已出現相關問題,非控辯雙方所為。PW1標示自己及之前證供提過的其他人士,PW1標示畫面右下角的男子為男子C。截圖呈堂為PW1_P73_1

-0016暫停,PW1表示畫面除了顯示自己及先前標示的人物外,另有女子B。畫面顯示PW1、男子A、男子B及男子C所持的雨傘。截圖呈堂為PW1_P73_2。

-由0120播放至0127-

-0127暫停,PW1標示警員A及男子A、B、C,截圖為PW1_P73_3。

🔹倒放影片,控方著PW1重點留意男子B

-0124暫停,PW1標示男子B,截圖為PW1_P73_4。

-0131暫停,PW1標示男子B身旁頭戴印有白色字的深色帽、戴黑色口罩的女子A。此外,畫面還顯示了PW1及男子A。控方遂指畫面中間有一名背對鏡頭、背黑色背囊的人士,其背囊事後搜出一把士巴拿。截圖為PW1_P73_5。

-0144暫停,畫面顯示男子A、B及女子A。播放時聽到一把女的聲音說「做咩咁驚俾人摷袋先」
對此,PW1表示當時身邊的人士要求其交出電話檢查。PW1表示該些人士手持武器,「如果我唔照做會對我不利」

-0201暫停,畫面顯示PW1在自己的袋子中拿出一個黑色口罩,PW1表示當時並非自願如此做,並說如果自己不這樣做,絕有可能會被該些手持武器的人士攻擊。

-0211暫停,片段顯示女子A及男子B一直深身處包圍PW1的人群當中。女子A手持類似槌仔的物體。PW1標示女子A及男子B。PW1指出畫面顯示男子C手持一把雨傘,傘尖離自己接近。截圖呈堂為PW1_P73_6。

🔹繼續播放影片,控方著PW1留意男子C手持的雨傘
-0216暫停,畫面顯示男子C唷嘅手持的雨傘的傘尖襲擊PW1,女子A及男子B仍在畫面中。
-倒放,0215暫停。PW1標示自己、女子A及男子B,截圖呈堂為PW1_P73_7。
-繼續播放,0222暫停。畫面仍見到PW1、女子A及男子B。女子A手持類似槌仔的物體。PW1標示女子A及男子B,截圖為PW1_P73_8。

-0231暫停,PW1表示當時現場人士企圖搶走自己的袋子,因為袋裡有警棍及電話,所以PW1不想交出袋子。畫面顯示男子B遞起了右手,右前臂及地面呈現近平衡狀態。PW1標示女子A及男子B,截圖為PW1_P73_9。

🔹由0227繼續播放片段,控方著PW1留意女子A
-0230暫停,PW1形容畫面顯示女子A右手拿著一個鎚仔,企圖襲擊自己
-倒放,0229暫停。PW1標示女子A及男子B,截圖為PW1_P73_10。
-由0229 播放,0240暫停。控方表示播放期間可見女子A及男子B,PW1標示兩人,截圖為PW1_P73_11。

-0244暫停,PW1標示女子A及男子B,截圖為PW1_P73_12。
-0250暫停,PW1表示此時自己在示威者沒有留意之下,逃離了現場。PW1在畫面中看到自己、男子A及B、女子A,PW1標示自己及眾人。截圖為PW1_P73_13。控方表示在剛才的截圖中可以見到男子B所背的背包的側面。

-0251暫停,畫面依然見到男子A及女子B,惟不見PW1。PW1表示當時自己被人群遮擋著。截圖呈堂為PW1_P73_14。控方表示截圖可見男子B右腳的鞋子外側有三條間條。

-0253暫停,控方指出畫面可見男子B及其背囊的正面,女子A在男子B的身前。當時男子B的左手指向唐俊街及唐德街交界的方向,亦即PW1在花槽被襲擊的方向。 截圖呈堂為PW1_P73_15。
-0254暫停,畫面顯示男子B的背部,PW1表示男子B所面對的方向跟自己逃跑的方向相同。

🔹控方著PW1繼續留意男子B及女子A

-0258暫停,PW1形容男子B及女子A當時企圖跑出花槽、衝出馬路。
-倒放,0256暫停。PW1標示男子B,截圖為PW1_P73_16。

-播放至0317暫停,PW1表示畫面顯示的花槽為自己被襲擊的位置。PW1標示自己, 截圖為PW1_P73_17。
-0336暫停,畫面顯示PW1受襲。從0317至0336期間鏡頭曾經移開。PW1表示畫面中花槽上扶著唐俊街路牌的人為自己。

-倒放,0333暫停。PW1指出畫面可見警員11957在花槽扶起了自己。此外,畫面左邊有一位穿黑色衣服、頭戴黑色帽子、戴手套、拿著一把橙、綠色雨傘的人,PW1指出這位人士為男子C。

-0334暫停,畫面顯示PW1站了在花槽上面,其身後為警員11957。馬路上有一位身穿淺色上衣、戴口罩的人士,其當時最接近PW1 。PW1標示自己、該名身穿淺色上衣的人士及男子C,截圖呈堂為PW1_P73_18。
-0334暫停,PW1形容畫面中身穿淺色上衣的人士想「起腳」、「起緊腳」,PW1補充該人士想用腳踢向自己。

-0335暫停,畫面顯示PW1扶著唐俊街的路牌。PW1標示身穿淺色上衣的人士,截圖呈堂為PW1_P73_19。
-0337暫停,畫面顯示該起腳人士(即身穿淺色上衣的人士)。
-0338 畫面顯示PW1扶著路牌、(身穿淺色上衣)踢向PW1的人士,該人的部分身體被路牌遮擋,惟畫面仍顯示其背部的背囊。PW1標示該名踢向自己的人士,截圖呈堂為PW1_P73_20。

~1636休庭,案件押後至明日0930同庭續審~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09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05.07-05.1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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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6個月 #續審 [55/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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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10:00
👥盧,鄺,柯,陳,吳,黃(17-29) #續審 [14/33] (#1118理大 暴動 3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盧,雷(21-23) #續審 [6/18] (#1013將軍澳 暴動 非法集結 非法禁錮 有意圖而傷人 2項蒙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7樓13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不設旁聽)
👥蔡,丁(39-54) #審訊前覆核 (#1001灣仔 暴動 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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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30
👥曾,翁,黃,林/職工盟義工(22-46) #續審 [2/3] (#20200506金鐘 4項違反限聚令)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鄧少雄裁判官
🕤09:30
👤羅(20) #續審 [2/9] (#0915銅鑼灣 襲警)

🏛東 區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陳樨樨暫委裁判官
🕤09:30
👤李志宏/前沙田區議員(26) #續審 [2/1] (#20201021中環 違反限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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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鄺嘉傑(29) 6項洗黑錢 #馬會戶口洗黑錢
【05月09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續審[6/18]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續審[2/3]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續審[2/1]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55/9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14/33]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