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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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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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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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提訊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A1翁(19)/ A2周(22)/ A3鍾(45)/
A7蘇(25)/ A8孫(22)/ A10曾(21)/
A11黃(22)/ A12黃子悅(22)/ A13王(28)/
A14甄(16)
🛑甄已還押20日;其他被告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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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表示今天呈上新的播放影片列表,並認為不用再播放片段,除非辯方需要,各辯方表示不需要。

控方表示其他審訊的被告將於6月16日裁決,認為今天可以安排一個日子給認罪的被告進行求情,經控辯雙方商議後,定於6月9日求情。

法庭表示,各辯方大律師需於5月23日16:00前將書面求情內容交予法庭。

案件押後至2023年6月9日14:30於區域法院作求情,期間各認罪的被告繼續還押。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20904柴灣 #提堂

D1:朱(31)
D2:劉(25)
🔴2人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
(1)無牌管有彈藥 【D1】
(2)無牌管有槍械 【D1】
被控於2022年9月4日,在柴灣興民邨一單位外,無牌管有138粒子彈,以及3D打印「解放」手槍組合零件和3個彈匣。

(3)企圖無牌管有彈藥 【D2】
(4)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D2】
(5)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在2022年9月5日,在興民邨一樓宇地下外,無牌而企圖管有138粒子彈;同日在荃威花園N座一單位內,管有3D打印「解放者」手槍組合零件、9粒子彈及4把刀。

背景:
警方在2022年.9月4日晚接報,指在柴灣一幢公屋大廈梯間發現懷疑彈藥。警方調查後在現場拘捕一名31歲姓朱的男子,涉嫌無牌藏有槍械或彈藥。警方搜查該名男子住宅,發現及撿取一個黑色箱,內有三個彈匣、多件由3D打印而成的手槍部件,一部3D立體打印機、2部電腦及一隻USB手指,USB手指內有手槍部件藍圖。

警方及後(9月5日)採取埋伏行動,拘捕一名準備到涉案梯間提取子彈的25歲男子。在搜查他的住宅後,發現5套疑由3D立體打印機打印的槍械配件,另有9粒子彈、4把軍刀、3個防毒面具。
(摘自 獨媒202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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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指仍需時進行調查,申請押後再訊及反對2人保釋。

D1及D2代表律師均不反對押後及表示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6月21日 0930再訊,期間兩人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04月26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14淘大 #裁決

D2: 范(31)

控罪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鄺志文。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3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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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 #梁麗幗大律師

0941 開庭

📌裁決速報:
控罪(2):罪名成立🔴
控罪(3) :罪名不成立

📌簡單裁決理由:
就兩控罪法庭需獨立考慮3點:
1)被告是否作出抗拒行為
2)警員當時是否在正當執行職務
3)警員行使之武力是否合法

審視證據後法庭肯定PW1 有表露警察身份而D2聽到而逃走。片段見到D2轉身擺動雙手,未清楚見到打PW1左前臂,但法庭接納PW1庭上解釋轉身幅度細而且被黑衣人阻擋所以看不見,也同意當時忙於糾纏,事後PW1未能鉅細無遺地在記事冊紀錄所有細節,不影響其作供可信性。法庭因 PW1用上可能等字眼拒絕D2第一次搶警棍指控,但接納第二次搶其警棍口供。

PW2稱在D2四米外表露身份聲線比平時大聲,其後片段見叫咪郁比較細聲,之後因反抗PW2兩次用警掍打其腳,成功將D2㩒地上仍不停撐地反抗,作供稱因有白衣人遮擋所以拍不到D2用頭撞向其咀唇。法庭認為其證供清𥇦,合情合理。辯方指片段見PW1及PW 2兩人曾將D2頭急速撞向地下吻合其傷勢,然而2人否認扯去D2上衣,鏡頭所見被告確實亦裸上身,但從其一直反抗行為,不相信白願伸出雙手被扯去,合理推測是被警員拉扯衣服時D2脫去上衣以便逃走,至於將頭㩒地是因替其上手扣時被告大力反抗而引起.法庭相信2人是在行使合法之武力。

法庭裁定控方證人PW1有2次表露身份,而D2當時知悉其警員身份,當時因有非法集結PW1正在執行職務,D2有作出頑強抗拒行為即拖行PW1在地上超過10米、抱住其雙腳致失平𧗽、也曾嘗試搶去警棍及上手扣時反抗,但PW1指有人在背部打他轉身見D2逃走未能充份證明是D2所做。因此控罪(2)罪名成立。

然而法庭未能肯定D2在何階段知悉PW2警員身份,接納D2被打腳後有自然反應閃避而第一次抓住警棍是有可能。控罪三罪名不成立。

案件押後至5月10日 09:30進行判刑,法庭將替其索取背景報告,🔴期間需要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8/33]

D2: 盧 / D4: 鄺 / D7: 柯
D8: 陳 / D12: 吳 / D13: 黃

控罪:
(1)暴動 [D1-18]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8代表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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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證人

🔸控方主問
證人於地圖畫出推進路線,指0520 集合在加連威老道科學館道交界向暢運道推進,並支援戰術小隊,證人看到poly平台有汽油彈掟到暢運道地面,形成1-2個火堆,有煙有磚塊掟向推進中的警方方向。

證人認為危險,便衝到理大 A座簷篷底作掩護,該處為視光科學診所,門外和簷蓬底有燈,光線充足。

證人望向漆咸道南方向,看到一名人士戴住
灰色頭盔和黑色護目鏡,面上有粉灰防毒過濾面罩,透明雨衣穿在黑色外套外,黑色頸巾在下巴以下的位置,長黑褲,白波鞋,黑白背囊,雙手戴住手套,左手是黃黑色,右手是灰色。

證人指此人和5-6名黑色裝扮人士向證人,即正門方向衝,證人舉起長警棍作戒備,講警察咪郁,但該人群無理會,證人指當時聲量盡大,戴住防毒面罩。

證人指該人群繼續向他方向急衝,上述描述該人士距離證人最近,證人徒手㩒低並制服該人,該人無反抗。證人認為該處危險,便把該人士帶往出發位置。當時證人望向該被捕人士相距10米,視線一直停留在該群人,沒有阻擋。

證人於地圖上畫出制服位置 ,帶往調查和作出拘捕之位置 和第一眼看見該名人士之位置。

證人帶被告到調查位後向被捕人士以非法蒙面和暴動罪作出拘捕,後知為D2。

由制服到拘捕到看守期間無干擾被告身上物件。拘捕後由女警10308 協助搜身和查看背
包,無發現仼何武器/違禁品,及後證人和女警一同帶被告上警車往紅磡警署。到達後由10308繼續處理,過程無人干擾證物。

林官問由誰檢助證物和定標籤,證人答不知道。被告何時除下手套,證人答不記得,不是由他除下,戴到拘捕之位置搜身時才看到手套有不同顏色。辯方爭議手套是否屬於d2。

證人沒有確實留意由截停制服點到紅磡警署時d2手套在那,指交了給10308處理,證人現場拘捕位置時才看見被告帶着手套。D2背囊由10308搜查,詳盡搜身到紅磡警署才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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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辯方盤問

🔆證人同意以拖行D2背囊帶方式把D2由制服地點拖行至宣布拘捕地點。

證人部分同意辯方指他向前行,以手拖D2背囊手抽位,d2 面向證人身後一說,解釋有以不同姿勢拖行被告,有交替手拎D2 背囊手抽拖,所以不能說D2是全程向證人正面或背面。

證人部分同意辯方指D2無自己行一說,解釋D2開頭有嘗試行,忙記行至何時D2說腳痛,跪/坐了在地上,所以便選擇拖行D2。

證人部份同意辯方指他冇留意D2裝束,直至到達制服地點,並解釋被告的黑色外套,雨衣和豬嘴易被留意。

證人同意推進到poly 期間看見平台有汽油彈和磚塊擲至暢運道路面,辯方指出是由平台擲至正門出入口位置,並不是暢運道行車線,證人 回答忘記擲到東或西行車線,不確定是否正門位置。

證人同意先經理大出入口才到早前講的簷篷位置,對辯方所指簷篷有小徑有磚牆到腰間和A座往簷蓬位置不需要攀爬之說無記憶。

辯方請證人看一些理大位置的相片(不是案發日子拍攝):

證人指他不是行相中A座出入口左手邊路徑再行前的路線,並指無入過辯方所指相中小徑。對辯方指牆身係腰間位置,望到暢運道一說無記憶,無經過到大學醫療保健處。證人是在診所門口看見數人包括被告衝向他,並於診所位置制服被告。

證人指他沒有進入辯方所指會經過視光學診所和大學醫療保健署的小徑。辯方問那如何到達證人所講的診所位置。證人回答由科學館道前往暢運路面,在暢運路中間直接去診所簷蓬位,同意是由室外進入室內,從暢運路面跨過矮牆到室內走廊位置。

證人指由截停制服D2位置帶離小徑,要經過磚牆圍欄位往暢運道路面再帶往另一安全的位置作調查。同意辯方所指暢運道和漆咸道南交界有示威者聚集,如果從圍欄爬出去會與示威者碰個正着,亦同意交界有大量示威者向正門方向行。證人解釋選擇這條路線是因為最快最直接,而他不熟悉理大的路,所以選擇了如何進入便如何離開。

🎥播放控方unused material CCTV
-有關第10張圖片
-林官指播放影像不能隨便,要有解說圖。辯方指希望押後到星期五準備好才播放。林官批准

圓圈1- 證人所指截停制服被告的位置
圓圈2- 證人所指第一眼看見被告身處的位置
圓圈3- 證人所指作出拘捕的位置

辯方指出當時截停d2 時並不是在相片10中位置,即圖圈1位置。圓圈2是被告被證人第一眼看見的位置。

林官卻釐清地點之不同說法,指證人一直所講的簷篷位置屬於室內,可意會為天花,上述所講的小徑亦屬於室內位置,可意會為走廊。證人同意10號相與案發當日環境大致相同 。

林官釐清主問和盤問所提及地點名稱:小徑改叫通道,簷蓬改稱天花,圍欄改稱矮牆

證人不同意辯方指出他首次看到d2不是在相片10 即圓圈2中的位置,不同意辯方指d2是在相片10第一個盲人𥖁位置。 辯方指證人盤問中說帶被告出矮牆往暢運道往圓圈3位置是沒有發生的, 並指沒有爬出矮牆的情況發生,證人不同意。辯方指出證人帶被告沿通道往理大正門出入口再往圓圈3位置,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辯方立場不同意證人在 圓圈1位第一眼看見被告在圓圈2位,證人同意他不知道被告從哪裏到達圓圈2位置,同意人數不止五六人在跑,而是有好多人

林官問人群是同一方向跑還是不同。證人回答主要由圓圈2跑到圓圈1位置,但他身處的圓圈1身後位有幾多人統一不到。

證人不同意辯方所指因為被告出現在相片10中的盲𥖁位和相近證人才給截停和制服,並不是跑向證人之說法。證人同意專注在衝來的人之行為有否攻擊性,但不同意沒有專注在被告有否帶住防毒過濾面罩在臉上,不同意辯方指出截停和制服時該面罩是掛在被告頸上, 拖行被告到圓圈3位置才有防毒面罩在面上之說。

證人不同意辯方所指制服被告時不是面對面的狀況,辯方指證人是從後按着被告並制服在地上,證人回答忘記了仔細情況。證人不同意辯幫所指由相片10的L形盲人𥖁從後制服被告。
證人指出視光學診所和天花有燈亮着,不同意辯方所指沒有亮着的情況。辯方指出證人沿着通道位走,經過的通道天花燈沒有開,證人指他沒有經過。辯方指出通道是漆黑一片,除了視光學診所,證人部份同意,解釋他沒有前往辯方所指的道路因此不能說燈有冇開 。

當證人到達圓圈3位置由女警搜身時,辯方指出當時被告沒有帶手套, 不是如證人所說灰/黑+黃色左手手套和右手灰色手套 ,證人不同意。證人不同意第一眼看見被告再到達圓圈3全程冇帶手套之辯方說法。證人同意到達圓圈3由他搜查背囊,不清楚如何處置被告的裝備。證人指有把被告的防毒過濾面罩,護目鏡和頭盔除下作為實身份,其後物品及手套交給女警處理,冇記憶有沒有把手套除下。證人忘記在圓圈3搜查背包時有否叫被告拿出電話並熄機。

{1236完}

證人作供未完,星期五10:00續,屆時辯方會開始播放兩段CCTV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27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4.26
[2023.04.23-04.3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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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呂(23)🛑服刑中 #宣布判決 (#港區國安法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答辯時認罪,於2022年4月28日被判處5年監禁。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於2022年11月30日被拒。)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高 等 法 院6樓10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5:30
👤盧俊宇/前屯門區議員(39) #宣布判決理由 (#20201123屯門 意圖提供虛假資料;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3月18日被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司長不服刑罰明顯過輕提出覆核。上訴法庭於2023年3月29日駁回律政司司長的申請,維持原判。)

🕤15:45
👤張(32)🛑服刑中 #宣布判決理由 (#1006深水埗 暴動;答辯時認罪,於2022年5月10日被判處監禁3年,律政司司長不服刑罰明顯過輕提出覆核。上訴法庭於2023年3月21日批准律政司司長的申請,改判監禁4年1個月。)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兩位答辯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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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梁,謝,黃,張(19-45) #續審 [13/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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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屈麗雯裁判官
🕝14:30
👤鄭(27) #續審 [3/1] (#網上言行 #國歌法 侮辱國歌 侮辱區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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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陳,黃(18-25) #答辯 (#0908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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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7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4:30
👤羅(48)🛑已還押28日 #提堂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煽動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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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2:00 高等法院第卅九庭 💩何君堯 👥郭榮鏗,林卓廷,毛孟靜 #核對列表聆訊 #案件管理會議 (#何君堯黑社會 何入稟控告3名時任立法會議員誹謗,指2019年8月12日警方向議員及傳媒示範水炮車的用途時,3人指罵「何君堯黑社會」對他構成毁謗,要求法庭頒令3人作出賠償及禁制他們及相關人士作出上述言論。)
【04月27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13/25]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法庭文字直播台 pinned «【#上庭聲援 - 04月27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4.26] [2023.04.23-04.3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呂(23)🛑服刑中 #宣布判決 (#港區國安法 煽動他人分裂…»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3/25]

D1:梁(45)
D2:謝(23)
D3:黃(19)
D4:張(30)
🛑D5:郭(20)及D6: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6]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梁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

[0945開庭]

傳召PW35 匿名速龍隊員A26

2019年11月19日錄取之書面口供以65B呈堂為P0148,A26確認並採納庭上讀出內容

🔹控方主問

他到達彌敦道北行線慢線時見到大量人群在A1出口與商鋪之間的通道。(證人按控方要求在地圖上標記自己發射胡椒球彈時身處位置。)

2325時落車後他由碧街去到彌敦道;落車與發射胡椒球的時間距離約1分鐘至分半鐘。他沒有留意自己發射胡椒球後再有沒有人跑入窄巷—人群仍然是沿彌敦道向北跑,他見唔到有人跑入碧街。

發射胡椒球後他返回A1出口對出彌敦道的行人路,面向南方窩打老道方向戒備,期間沒有留意再有沒有人跑入窄巷,也沒有留意有沒有人跑入碧街。

因速龍小隊在碧街出現,示威者壓埋去彌敦道北行線,而速龍再去到慢線位置時示威者再入碧街,他見到此情況就發射胡椒球。

-PW35作供完畢-

傳召PW36 警員23951 曾業成(音)
案發時隸屬機動部隊D2小隊
押解D4到醫院

書面口供以65B呈堂為P0149,PW36確認並採納庭上讀出內容

🔹控方主問

0142時他奉命由醫療區押解D4去伊利沙伯醫院,當時去到醫療區見到D4坐在地上,問其名字而對方答張XX,並核對其身份證確認身分。

進行初步搜身前他有問過D4而且獲得回應。由他接觸起D4清醒、有回答,在醫院換衫也是自己換,個人物品也是他自己pack。

🔸D4代表盤問

他第一眼見到D4身上沒有特別物品,只穿短袖衫和短褲,已上膠手扣—第一眼見到時他沒有留意D4身上有沒有腰包之類物品,其後搜身搜出的物品也唔記得。他沒有印象當時D4有少量現金,但記得有數張咭片。

D4有上擔架床。雙方初接觸的3分鐘內,D4除了說出自己的名字外沒有再說過。PW36唔記得D4有沒有戴氧氣罩,唔記得其身上有沒有眼鏡;他的記事冊有記錄D4被搜出的物品,有記錄D4有一部電話、耳機、數張咭片,沒有其他違禁品。他唔記得辯方指稱D4身上的眼鏡和少量現金。

在醫院時他親眼目擊D4放置自己的個人物品入一個膠袋。

🔹控方覆問

D4所有個人物品都有放入膠袋。他唔記得當日相處的整個過程中有沒有見過D4有眼鏡。

-PW36作供完畢-

傳召PW37 警長1718 李穎軒(音)
在瑪嘉烈醫院檢取D3物品

2019年12月9日與2021年11月13日錄取之書面口供分別以65B呈堂為P0150a、P0150b,PW37確認並採納庭上讀出內容

🔸D3代表盤問

警員向D3講解將會檢取他的物品後,D3自行從病床旁的儲物櫃取出裝住11件被檢取物品的紫色背囊。PW37對床尾的啡色枱沒有印象。

與案無關或沒有危險的物品不會檢取,交還被告。PW37唔記得檢取物品次序,有機會與證人供詞所寫次序不一致。他唔記得D3曾向警員要求紙筆做紀錄。搜查背囊時「可能係有」不需檢取的物品。對於辯方所指背囊內有煙、泳褲、毛巾、叉電線等物品,他的回應為「唔清楚」。

他確認辯方展示的相片上寫有他當日檢取的11件物品,次序與他的紀錄不同,唔清楚是否D3當日在警員檢取物品期間自己所作之筆錄。

他現在答唔到當日有沒有見過辯方另一張相片中的物品,但確認沒有檢取過該些物品。

-PW37作供完畢-

📌警員24438書面供詞P0151

0015時與高級警員34601到達伊利沙伯醫院,接替26497與26451看守D4的工作。0019時把D4右手鎖上手扣扣在床邊,當時其右手沒有受傷。以暴動罪向D4宣布拘捕後,對方表示明白。

主診醫生通知D4可以出院,1640時辦理出院手續,1650時上車,1745時到達黃大仙警署,1808時交由值日官看管。

📌第三份承認事實P0152
D3被截停時身穿黑色長袖衛衣、長褲、黑色腰帶、黑鞋,有彩色背包。

-控方舉證完畢-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各被告所有控罪表面證據成立❗️

D1目前傾向作供並傳召一位辯方證人,但辯方需要再索取指示確認。

[1109完庭]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二(5月2日)0930續審,此後本案審訊將移至第34庭進行

💛感謝臨時直播員💛
【04月27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答辯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提堂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提堂

🙎🏻‍♀️羅(48) 🛑已還押28日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涉嫌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9和10條;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6日至2023年3月2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Twitter 和Facebook 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陳述、相片、圖片及/或影片,具以下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控方指警方已經完成調查,無修訂控罪,可以答辯。

法庭讀出控罪,被告認罪❗️

法庭再讀出詳細案情,警方在網上巡邏,發現被告有兩個Twitter賬戶,和一個Facebook 賬戶,共發佈65段煽動訊息,被告在2023年3月28日在住所附近被截查,搜屋、檢取兩部電話、扣補和做錄影會面;被告同意內容,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辯方採納書面陳辭,補上被告和家人的求情信。

[15:20] 羅官押後一小時判刑。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屈麗雯裁判官
#網上言行 #國歌法 #審訊 [3/1]

鄭(27)

(1)侮辱國歌
違反《國歌條例》第7(2)條
-被控於或約於2021年7月26日,在香港以任何方式公開及故意地侮辱國歌。

(2)侮辱區旗 (交替控罪)
違反《區旗及區徽條例》第7(b)條
-被控於或約於2021年7月26日公開及故意以玷污或踐踏的方式侮辱區旗。

背景:香港劍擊隊代表張家朗於2021年7月奪得奧運金牌,一名男子被指將頒獎片段改配社運歌曲《願榮光歸香港》,並於網上平台發布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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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案陳詞:

🔹控方口頭補充:
已交書面提出控方立場,回答裁判官提問被告錄影會面雖然提過是二次創作,但控方認為不是抗辯理由。陳詞提及大部分人理解歌曲為「願榮光」,網上大多留言可以做證據,控方認為被告知悉是配上「願榮光」,再者警誡下也承認是配上該音樂。

問到交替控罪2中玷污或踐踏是否包括意識形態,主控指沒有案例,條例立法原意沒有詳細指出,控方立場是非一定是物理性/實質性,最終可由法庭判斷(司法認知)

🔸辯方口頭補充:
呈交書面己交,控方在意「願榮光」音樂上,認為被告對該歌認識,故意配上片段侮辱。客觀事實是被告同意配上該音樂,但控方沒有證據證明其有動機,就算錄影會面也只是承認自己配上音樂,有開脫性。至於控罪2 從沒提及意識形態也可以構成罪行。屈官今日問到陳詞提及控罪2立法原意,代表指需一星期去搜查相關資料再補交法庭。

法庭安排本案在6月1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法庭作出裁決,辯方須於5月4日或前補交資料,期間批准以原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08旺角 #非法集結 
#答辯

D1:陳(18)
D3:黃(25)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D1-3]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 《公安條例》 第18條 (1)(3)
同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近旺角警署附近一帶,連同身份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被控於同日在長旺道3號外的公眾地方,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D2早前承認非法集結罪,被判監4個月: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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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就控罪(1)認罪控罪(2)留在法庭存檔。
D3不認罪。

案情:
2019年9月8日傍晚,有人應網上召集,到旺角警署悼念831。當日2055時PW1發出警告。示威者不停叫口號,並用鐳射光束照警署及警員。警員多次發出警告,要求群眾散開,但聚集人士並沒有散去。2230時,示威者人數繼續增加, 有大概100人,並散向太子道西的行車路,車輛需要慢駛及讓路。2330時應急小組開始驅散人群,到場後見到有群眾聚集,大部分穿黑衣及口罩。2344時PW2在長旺道3號外截停D1,當時她正與其他示威者逃走,在她的腰包發現鐳射筆,證物由PW3檢取,在警誡下D1保持緘默。2300-2313的閉路電視拍到D1拿著鐳射筆向警署發射鐳射光束。PW8索取該片段為證物。在整個示威過程中,沒有收到報告有財物損失或人身受傷。D1的鐳射筆功率為7.05mW,經檢驗為3B級鐳射產品。

D1同意案情,沒有刑事記錄。證物3-11包括D1衣物及八達通卡充公。

控方呈上片段截圖及播放當時找換店的閉路電視錄影片段。片段副本存檔法庭。

求情:
辯方昨天已呈上書面求情陳詞。D1於2004年出生,香港讀書,案發時15歲,成長於不幸福的家庭,現在就讀知專的設計課程,有工作幫補家計。本案案情並不是最嚴重,D1有使用鐳射筆,但不是長時間使用,事件中沒有警員或途人受傷,片段中也見到有車輛駛過及途人走過,顯示此非法集結沒有令交通癱瘓。D1沒有豬嘴頭盔等比較重的裝備。犯案時比較年輕,年少無知,渴望得到他人認同,受到朋輩和社交媒體影響,沒有深思熟慮,現已明白不應用犯法的方式表達意見。D1案發後情緒受到困擾。D1希望以後可以向時裝方面發展。此案在事發3年後才進入法律程序,如果一開始帶上法庭,便可以用少年犯的方式處理。D1第一時間認罪,希望可以獲得最大減刑折扣。辯方呈上D1、家人及中學老師的求情信。家人認為D1是一個充滿愛心,孝順父母的人,即使對不認識的陌生人也願意幫助他們。有很多人都支持她的更生。

法庭會為D1索取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押後至5月15日1430判刑,期間需要還押。D3的案件會押後至6月26日1430同庭進行審前覆核,D3以原有條件擔保。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提堂

🙎🏻‍♀️羅(48)  🛑已還押28日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涉嫌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9和10條;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6日至2023年3月2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Twitter 和Facebook 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陳述、相片、圖片及/或影片,具以下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控方指警方已經完成調查,無修訂控罪,可以答辯。

法庭讀出控罪,被告認罪❗️

法庭再讀出詳細案情,警方在網上巡邏,發現被告有兩個Twitter賬戶,和一個Facebook 賬戶,共發佈65段煽動訊息,被告在2023年3月28日在住所附近被截查,搜屋、檢取兩部電話、扣補和做錄影會面;被告同意內容,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辯方採納書面陳辭,補上被告和家人的求情信。

[15:20] 羅官押後一小時判刑。

[16:24] 開庭
羅官稱本案控罪煽動意圖,係防範罪行,一旦防範失效會影響整個社會,要考慮整體案情:作為、有無計劃、次數、對象、風險、使用嘅工具、內容、尖銳性、影響力,時至今日,當年嘅違法衝擊仍未平靜,有人耿耿於懷,只要有刺激就會死灰復燃,不論身處本地或者海外,志同道合嘅人有支持嘅力量,埋伏危機,貼文閱讀嘅數目,不能單靠數字,期間持續10個月,在超過一個平台貼文,不是單一事件,挑起舊事,絕非無人理會,內容尖銳性,廣泛地發佈,不能夠低估危機;控罪最高刑罰為監禁兩年,罰款5000。

觀察到有計劃挑起情緒,目標係志同道合嘅人,持續左一段時間,內容尖銳;另一方面,不屬於大規模,用日常方式發報,並非精密,個人影響力有限,無呼籲參與未來嘅活動,大部份係轉載,同類案件中嚴重程度較低,採納較低嘅6個月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份之一,陳辭指未能照顧家人,不能額外減刑,判處監禁4個月。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28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4.27
[2023.04.23-04.3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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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 1 庭
👨🏻‍⚖️潘兆初首席高等法院法官
🕙10:00
👤黎智英(75)🛑因另案服刑中 與 律政司司長 #原訴傳票 (專業大律師)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黎要求律政司司長宣布人大常委在2022年12月30日的釋法不會影響法庭之前批准Tim Owen大律師來港抗辯的決定。關於交替申請,黎要求法庭根據國安法就以下問題向行政長官取得證明書:(1)身為本港執業大律師的Tim Owen在黎的案件向其提供法律諮詢及代表抗辯,會否牽涉國家安全?和(2)其他不具本地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在本案中代表黎會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
👤黎智英(75)🛑因另案服刑中 與 國安委,入境事務處處長和律政司司長 #申請許可進行司法覆核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黎在入稟狀指由於國安委及入境事務處拒絕Tim Owen來港抗辯,因此要求法庭宣布兩者的決定僭越《國安法》第14條權力,應予以撤銷和頒布訟費令。 )

*公眾旁聽安排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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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10:00
👥盧,鄺,柯,陳,吳,黃(17-29) #續審 [9/33] (#1118理大 暴動 3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不設旁聽)
👤范(27) #審訊前覆核 (#網上言論 #煽惑傷害無線職員 煽惑普通襲擊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葉,黃,陳,吳,羅,黃,陳,袁,葉(20-35) #續審 [12/25] (#1112中環 暴動 8項蒙面 未能出示身分證 無牌管有無線電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不設旁聽)
👥黃,何,孫曉嵐,潘,馬,王宗堯,吳,范,林(21-41) #審訊前覆核 (#0701立法會 2項暴動 非法集結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3項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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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黃(48) #新案件 (#2021立會選舉 9項煽動他人不投票)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屈麗雯裁判官
🕝14:30
👥劉,萬(27-29) #裁決 (#0914牛頭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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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1:0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馮孝聰,林耀然,羅學鍵,葉家豪(31-45)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販毒案虛報搜屋
14: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鍾志恒(37)和另四人 在賭場內賭博 違反口罩令 #非法賭檔捉到休班警
【04月28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新案件

🕙10:00
📍#高等法院第一庭 #原訴傳票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9/33]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續審 [12/25] 
#1112中環

A1:葉(26)/ A2:黃(35)/ A3:陳(26)/
A4:吳(20)/ A5:羅(22)/ A6:黃(26)/
A7:陳(23)/ A8:袁(24)/ A9:葉(29)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至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A1-A6和A9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1個口罩(A1-A3和A6)、1條圍巾(A5)、和1個防毒面罩(A4和A8)。

控罪9: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A9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身為需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的人,未能在警員18094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控罪10: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在沒有領取電訊牌照的情況下,管有1套無線電收發器具,即「Olympia R500」無線電收發機。

控罪1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5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2個火機、1套六角匙、1把扳手、1罐噴漆、和1個載有以上物品的工具箱,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雙方的書面結案陳詞法庭已詳細看過。控方修正一些手民之誤, 就D3和D6的時序有補充。控方就法律方面, 指D2, 4, 5, 7, 8的陳詞引用很多區域法院的裁決, 控方表示裁決需要視乎每宗案件的情況, 同級法院沒有約束力, 而且不一定正確, 認為法庭不需要考慮。控方另提到D5的香燭收據是在卑利街, 是很遠的。

D1, D9代表指兩人沒有參與非法集結, 所以口罩的控罪亦應不成立, 並更正了一些手民之誤。兩人身上沒有暴動裝備。沒有證據顯示兩人曾在干諾道中出現過, 因而知道干諾道中車輛不能行駛。雖然有新聞提及中環的情況, 但政府沒有呼籲市民不要前往該區。如果D1真的參與暴動, 不會帶貴重物品到現場。在1500時警方警告, 舉旗及推進是在同一時間, 現場可能有些和示威無關的途人沒有時間離開現場。沒有證據顯示當時地鐵停駛。

D2代表採納40多頁的結案陳詞, 指出控方的陳詞有手民之誤。就控方指引用區域法院的案件不恰當, 甚至很多是錯, D2代表指雖然沒有約束力, 但仍是香港法律, 希望法庭參考。

D3, D6代表指出要考慮當時相關地區及時段, 暴動發生的是香港的核心商業地區, 當日大部分人繼續上班, 沒有地方被警方圍封, 市民可以自由地站在中環, 也有途人來不及躲避, PW7提到執法時是與時間競賽, 也同意當時環境嘈雜, 在嘈雜環境下, 即使有警告, 人群也未必聽得到。D3, D6並非全副裝備, 一開始更沒有口罩, 一開始很悠閒地過馬路, 然後很悠閒地去買口罩, 之後在行人路上與同事有交談。D3有停在行人路上看一下, 如果他真的參與暴動, 為何是停留在行人路而不是走向馬路? 如果有心參與暴動, 他們沒必要到中環後才買口罩。D6被捕後的即時反應顯示她和D3想去文華東方酒店拿東西, 反映她在法庭的口供是事實。控方質疑為什麼會花了40分鐘, 他們在干諾道中的遮打大廈出來, 沿著畢打街的行人路悠閒地走過去, 然後過馬路, 中間有35分鐘。當中他們去了買口罩, 要排隊10-15分鐘, 然後沿著干諾道中轉彎, 發現勢色不太好然後折返, D3有講過電話, 再走出畢打街, 足以解釋控方所謂的「空檔」時間。逃跑和扔口罩那些在書面陳詞已有解釋。回應控方書面陳詞指D3在盤問下指叫D6脫口罩, 是因為他很清楚警察會認為戴口罩的人是示威者, 但D3是說他擔心會誤會。控方批評D6要求去拿情侶手鐲是蠻不講理, 但需要考慮情侶手鐲對兩人的重要性, 由一個年輕女子的角度去思考。D3和D6雖然目的是去拿手鐲, 但他們並不趕時間, D6當日是晚上8時才要上班, 沒有緊急性立即回去酒店拿手鐲, 本身兩人也打算在中環逛街。控方批評口罩不能阻擋催淚煙, 但D3不是呼吸道專家, 如果真的不能阻擋催淚煙, 也只是D3的無知。D3, D6沒有刑事案底, 增加口供可信性。

D4代表指D4的案情較簡單, 控方的證據只能證明D4最早到場是1526時, 被困在置地廣場的人群當中。D4選擇作供, 解釋了自己為何出現, 因為他將會成為社工, 關注年輕人為何要參與反修例, 所以去進行「執仔」。控方沒有爭議他的病歷, 他因為病歷才要戴口罩。他當時是一個社工學生, 現場有他信賴的社工協助。

D5, D7代表採納書面陳詞, 並指區域法院案例沒有約束力, 但法庭可以參考。D5的家人過身, 在殯儀館和香燭鋪的收據控方沒有爭議。控方指屯門也有香燭鋪, 但屯門是一個很大的區, 甚至比港島更大, 那些香燭店是否與他的辦事處鄰近, 並沒有證據, 與他天水圍的家就更遠。卑利街也是在中環, 不是很遠, 是步行距離, 車也不用搭。D7基本上沒有裝備。

D8代表採納書面陳詞, 採納其他大律師對背景和環境更詳細的陳詞, 以及其他大律師對區域法院案例的陳詞。沒有直接證據指控D8參與暴動, 只是依賴環境證據。

D9代表回應控方指D9沒有帶手提電話, 也沒有身份證明文件, 他就控罪9認罪, 但這與其他控罪無關。在閉路電視見到D9遠離人群及火堆, 和其他人士無關。

案件押後至5月31日1000裁決。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林子勤裁判官
#新案件
#2021立會選舉

黃(48)

控罪:
九項「在選舉期間內作出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的非法行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554章《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1)(a)條
被控於2021年立法會選舉的選舉期間,在九個社交媒體群組上展示同一個煽惑他人在該選舉中不投票的貼文。

背景摘要:
廉署早前就有關煽惑他人在該選舉中投白票或不投票的貼文展開調查,發現黃(48)展示的貼文,原文由前區議員郭子健在其個人社交媒體專頁發布。廉署根據既定程序,就調查結果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及後因有足夠證據向二人作出檢控。廉署於本年4月26日按法律意見落案起訴黃(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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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沒有律師代表,申請押後6星期。

批准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本年6月9日09:30時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再訊。

💛 感謝報料 💛
【04月28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已有#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裁決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14牛頭角 #裁決

D1:劉(27)
D2:萬(29)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支行山杖。

(2)參與非法集結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D1法律代表:#梁麗幗大律師
D2法律代表:#鄒學林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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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4 開庭]

📌裁決速報:
D1: 控罪(1)罪名成立‼️
D2: 控罪(2)罪名不成立

📌簡單理由:
D1 面對控罪(1)
檢查後證實雷射筆為3B級,可引致受傷,被告否認有意圖使用2物品,庭上作供解釋各搜到物品有其用途。控方指物品雖放背囊內,但狀態是可隨時取出使用。D1同意涉案時在淘大商場出現,當時行山杖及雷射筆己在身上,截停時間吻合示威者由商場逃往彩頣居。其作供提及找母親道歉卻沒確認母親仍留在工作地方,黃昏上山測試雷射筆又不帶頭燈電筒,作供指雷射筆可用3A充電池有違法庭認知該筆應使用較長16500充電池。從身上所有裝備全是示威人士常用,法庭可作出唯一合理推論是D1有意帶圖行山杖及雷射筆使用。

D2面對控罪(2)
被告爭議受恐嚇警誡下向PW7 承認「斷正比你非法集結」。特別事項指警車上受襲卻沒投訴或驗傷,相信警員指身上有朋友銀包誣捏盜竊或非法集結罪,選擇認較重刑事罪行並不合理或合邏輯,法庭接納其會面招認呈堂。PW6指彩頤居外早有黑衣人集結同呈堂片段有出入,當時並不見到有人破壞社會安寧。然而後期彩頤居出現破壞社會安寧時D2己被截停,雖然其招認有自招嫌疑,但法庭認為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D1求情
呈上數封求情信,D1背景可以用複雜來形容,父母一早離異,母再婚後𗩙下年幼弟弟,自己誤交損友下2度犯法。未婚妻形容其為人善良,上司評價不錯但因案件自動放棄升職。對同母異父弟弟願照顧及負責書簿費,亦有心修補母子關係。

同意D1有2宗不同類型定罪紀錄,代表律師引述數宗案例供法庭參考,判刑由3至4個月,但有2宗涉及兩及三支雷射筆,希望法庭考慮當時D1只穿灰色衫、行山杖不是在伸展狀態以及控方有明顯檢控延誤以3個月即時監禁作量刑起點,沒證據有使用過涉案物品及延誤起訴可再酌情減刑。

屈官指辯方呈上雷啓添案判3個月只涉及一支雷射筆,本案另有行山杖是較嚴重。

[1535 完庭]

案件押後至5月10日 1430 第五庭判刑,🔴D1需要還押以便索取背景報告,法庭亦要求控方判刑3天前將書面解釋延誤檢控存檔法庭及交對方。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9/33]

D2: 盧 / D4: 鄺 / D7: 柯
D8: 陳 / D12: 吳 / D13: 黃

控罪:
(1)暴動 [D1-18]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8代表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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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4 警員5166 吳展宏

🔸辯方盤問
證人指由牆外暢運道行人路經過花槽 ,跨過矮牆便能到1米深理大室內視光學診外之通道。

證人早前指Poly平台有𥖁和汽油彈擲出,辯方問證人05xx 推進至Poly正門時警方有否發射催淚彈。證人澄清沒有行到正門,辯方再問行至通道時有否留意,證人指太大煙無留意,同意推進和拘捕時都是帶住防毒面具防作防催淚氣體的。

證人早前指截停D2時忘記了時按其膊頭/背脊,不同意辯方今指D2被制服時是面朝地趴,指記得是側側地身坐落地。

證人指帶D2到圓圈3集合點時,是跨過磚牆和花槽再沿暢運道走 ,證人先行。辯方質疑證人指制服D2時有大量示威者衝向Poly正門,為什麼仍先行,會有搶犯危機。證人解釋不熟路,何處入何處出,無其他選擇。林官問是否只有他一名警,證人回答有其他警員。

辯方質疑如證人先跨過1米高矮牆,不怕D2在後逃走嘛,證人指用手抆D2上去,不同意辯方指他帶離d2是沿通道前往A座門口而不是跨矮牆花嘈之說法。

🎥播來自YouTube的開源片段

休庭後處理有關相片,片段和其screenshot 的第二份承認事實,部分相片控辯不倚賴其文字描述,部方控方不同意真確性。

🌟辯方指片段見有警察進入理工大學醫療保健處
(按:有警員叫在內人士訓低,有回應指「我唔郁我唔出黎」,亦有人表明記者身份,有人稱「你想我點我好合作」,亦有聲音講「記咩者呀」⋯)

證人有見過火堆但不肯定是否屬片段開頭之火堆,不確定所見的是否屬Poly正門位置。

證人不同意辯方所指截停制服被告時環境如片段中暗,指視光學診所和天花皆有燈光,不同意醫療保健處往診所的整條通道冇着燈和會暗至看不到防毒過濾器在D2臉上的說法。

🔸D7辯方
證人無留意片段中警員帽上紅藍綠的燈,辯方質疑從加連威老道出發時會否有留意,證人指無記憶燈在身上那裏,他本人用綠色燈,不記得紅燈的人,無留意速龍有無燈,無認知速龍參與行動會否有燈。

證人0500前在漆咸道南防線,不知道St. Mary在哪裏,同意0500示威者有防線在暢運道近漆咸道南,有傘陣雨衣和頭盔,0500前約有300人。證人0520從加連威老道出發,0520-30到達科學館道和暢運道交界,沒有在交界停下,直衝,證人在其小隊是在前排,不肯定幾多人和他一起衝,指他是跟着特別戰術小隊,不肯定前方有多少速龍,沒有留意他們頭盔上的燈。

證人指由科學館道踏出暢運道便看見有人在平台擲東西,無留意漆咸道南有否發射TG ,觀察中有速龍,不肯定有否聽到槍聲,無留意有無警員開槍。

證人由出科學館道到理大天花位置避開平台擲出之物件用了少於1分鐘。過暢運道時,同意防線示威者跑回Poly 。

官請證人在地圖上畫出證人由科學館道橫過暢運道欲走進poly室內範圍,避開平台擲出東西時所看到示威者由路障防線走回poly的方向。

證人不同意該200-300人走回poly 出口方向,只知是由暢運道西行往東跑。同意poly正門行人路位有巴士站,不確定有無噴水池,同意當證人過暢運道和到達巴士站仍在尋找遮蔽點時,示威在左邊即漆咸道仍在跑,認同一片混亂和危險,有煙但不肯定是否子彈橫飛,有聽到banban聲 , 同意巴士站除了有煙外還是昏暗的。

證人認得出片段播放辯方稱理大醫療室內的一名警察-並不是速龍,並指出自己當時不在那裏和該批警察一起

🔸D13辯方:
示威者防線和理大出口相距約30米,證人認為不是短距離。在加連威老道 前往暢運道和科學館道交界時,速龍在證人前方,兩者相近。交界時看見很多示威者從防線跑向理大出口。辯方問證人該刻有否看到示威者尚未到達或已進入出入口,證人回答沒有到出入口位置。證人到交界時指大煙,沒有留意有沒有前方速龍在橫過暢運道,亦睇不到和無留意有沒有人被速龍制服。
辯方問暢運道兩條行車線有幾闊,林官指如果辯方自己也不知道便不要問沒有事實基礎的問題。辯問證人有沒有由暢運道和科學館道交界跑到理大門口,證人回答沒有經過正門,重申他是跑過去視光科學診所,而巴士站就是在正門和視光學診所中間。證人同意有到達近巴士站位置,沒有留意暢運道有無人被撳低和拘捕,亦無留意正門發生什麼事。

🔹控方覆問
證人指當時無d2-1 10號相中矮牆盡頭類似欄栅/閘的東西。官問當時有無留意該處,證人指有觀察,因為有見示威者跨過矮牆進入通道。

帶d2到圓圈3位後,搜袋,處理和看守證物皆由女警10308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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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5 女警10308 馬麗琴

現職西九龍總區反黑,2019年11月17 在深水埗反黑組工作,有參與理大行動。1118 0530 在加連威老道近科學館道協助5166處理被捕人士D2,指第一眼在加連威老道近科學館道看到D2和警員5166如下:
戴住頭盔和護目鏡,防毒過濾器,頸上有面巾,透明雨衣, 黑白背囊,黑色外套,黑色長褲,白波鞋,右手黃黑色手套,左手灰色手套(按:根據前一名制服D2警員5166的證供,被告左手是黃黑/灰色手套,右手是灰色)

證人指看見5166除下被告背囊打開搜查,無發現可疑物品。(按:根據前一名制服D2警員5166的證供,曾指搜袋由此證人負責)

證人指她從旁睇5166搜袋,然後告知證人女警身份並搜查長褲和背囊,沒有發現。5166和證人帶被告到花槽另一邊,5166除下被告頭盔護目鏡過濾器和頸上的巾,證人則負責拿着背囊。

證人把該些物件在被告面前放回背囊,並拿着背囊看守被告等警方車輛前往警署,11月18日0635上am9912,0645到達紅磡警署。

證人指d2有手套,當時與裝備一同由5166除下,並交由證人放回背囊中,由搜身到前往警署過程沒有干擾證物。等見值日官時,證人告知被告需檢取背囊中東西,包括:灰色頭盔,黑色護目鏡,粉紅灰色防毒過濾器,黑色面巾,黑/灰黃色手套,另在背囊中找到黑色手袖,帽,短袖衫,粉紅色iPhone 8 Plus連同SIM卡和白色手機殼,一張個人八達通和不知名八達通。

證人睇證物,並指黃色標籤不是他的字跡。控方指辯方爭議管有部分,辯方指不是爭議交收證物。林官質疑辯方爭議管有但不爭議交收的情況,指證物不會自然衍生。辯方續解釋爭議被告知情在袋與否,並指D2不知有該些物品有袋中,但同意事實中有同意在袋找到該些物品。林官請辯方再解釋證物爭議的聚焦,辯方指要再拎指示。

證人作未完,下午續

下午內容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