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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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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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提訊日

D1:黃(24)🛑因另案已還押逾40個月
D2:劉(24)

控罪: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575章《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7及14(1)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9日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及與他人串謀直接或間接提供或籌集財產,懷有將該財產的全部或部分用於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的意圖;或知道該財產的全部或部分將會用於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

控方代表:#劉允祥 署理高級檢控官

背景資料:
案件於本年3月18日(六)於 #林子勤裁判官 席前首次提堂,D1需要繼續還押,而D2則保釋申請獲批。

—————————

[1134開庭]
書記宣讀控罪,二人分別表示明白。

D1今日無律師代表但有意申請法援,法庭提醒若被告希望下次上庭有律師代表應從速處理申請。

D2原定今午續到警署報到,代表律師向法庭申請豁免今日警署報到獲批。

案件押後至本年6月15日09:30同庭作提訊日。

💛感謝報料💛

—————————
本聆訊受香港法例第227章《裁判官條例》第87A條「對報導交付審判程序的限制」所限,故未能作更詳細報道。
【04月24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 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2/25]

D1:梁(45)
D2:謝(23)
D3:黃(19)
D4:張(30)
🛑D5:郭(20)及D6: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6]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梁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

[0943開庭]

案件管理
原定尚有兩名匿名速龍隊員A26及A33待傳召,惟A26昨天通知控方自己確診,而且身體不適。撇除今天已安排的證人,餘下只有數名控方證人未出庭作供,控方相信一天時間已足夠完成所有證人的證供,申請明天與後天不開庭,今天審訊完結後押後至27日(星期四)才再開庭繼續審訊。

陳官質疑辯方特別要求傳召個別證人的用意;辯方律師解釋,由於未能與控方達成共識以承認事實處理,因此需要傳召相關證人出庭,接受盤問或向其指出辯方案情。

傳召PW29 警員23049 林XX
押送D1去醫院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證人隸屬機動部隊D4小隊,2155時到達加士居道,2200時開始向油麻地推進。翌日凌晨0121時他被指派聯同警員20610押解D1去醫院,稍後到了瑪嘉烈醫院,一起看守D1直至1315時由其他同事接手。證人與20610看守期間,沒有任何時間D1是沒有警員看管,D1亦沒受過干擾。

D1換病人衫時床位有拉簾,只有20610在內協助D1,證人在外等候。換完衫他見到有個膠袋放了D1原本身穿的衣物,放在床邊。在他看管期間,沒有任何人干擾過那袋衣物。

🔸D1代表盤問

證人於上星期四收到一名警員電話通知今天要來法庭作供—他忘記對方的警員編號,只知是負責此宗案件的I.O.(調查警員)。對方告知他上庭是關於押解本案D1去醫院的事情。

他從來沒有就當日在醫院看管D1的事件錄取書面口供,只有自己的記事冊紀錄,而記事冊沒有描述D1換衫相關內容。即使至今已事隔3年4個月,他對當日事情仍然有印象,記得當時D1著黑衫黑褲、沒有戴口罩;他沒有向D1搜身,唔記得20610有沒有。他有見過D1的身份證—他與20610到達THA時見到D1在擔架床上,然後20610指示D1取出身份證。他自己沒有與D1交談。

0121-1315時在醫院期間,他不記得醫生接觸過D1幾多次,不清楚醫生曾說D1不適合錄口供。

調查警員沒有教他要在庭上說什麼。

-PW29作供完畢-

傳召PW30 偵緝警員 11622 羅XX
本案調查警員

🔸D1代表盤問

證人上星期四通知警員23049今天到庭就2019年油麻地案件作供,沒有提及是關於押送本案被告;他自己只是按指示通知23049上庭,不清楚傳召此名證人是否可協助控方舉證。

20610作供時他也在庭上,沒有特別留心聽20610被盤問的內容。

🔹控方覆問

證人通知23049要上庭作供的時候,估計其證供大概是當日與20610一起做過的事,但實際不知道。

-PW30作供完畢-

傳召PW31 女偵緝警員16451
醫院拘捕D1及檢取證物

2019年11月19日由警署警長帶領她與男警員21169到瑪嘉烈醫院,負責就本案D1進行拘捕工作;證人負責做警誡。1150時她們獲通知D1已由F2病房轉到E2;到場時她見到D1躺在病床上,在場有兩名軍裝警員23049和20610,她向20610確認D1身分,再核對D1身份證,並問D1「你就係梁XX?」隨後把D1身份證交回20610,繼續自己的工作。

當時D1躺在病床上,她不知道是否適合警誡會面;她有問過20610,知道D1尚未見醫生。護士回覆指,醫生未進行診治,所以D1當時不適合錄口供;其後她就對D1說,未見醫生所以暫時不會為他錄口供,D1點頭。

隨後她問20610,D1有沒有隨身物品;D1左邊櫃的地上有一個綁住的白色膠袋,她拿起膠袋問D1是否屬於他,D1點頭,於是她在其面前打開膠袋,逐件物品取出:粉紅色短袖T恤、黑色長袖風褸、黑色短褲、一對藍色波鞋、一對白色黑色橫間襪、黑色口罩、八達通、雷射筆。黑色口罩、八達通和雷射筆都是從風褸袋內取出。

其後她對D1說,今天不能錄口供,但以上搜出物品與案有關,因此會被檢取為證物。D1有望住她並點頭。她見到D1期間都清醒,亦明白她的說話。

她把上述物品放回白色膠袋後再放入自己帶去的透明警方證物袋,證物袋有打結。她離開病房時,D1仍然由兩名軍裝警員看守。她把檢取物品帶回新界南刑事總部寫字樓後𠝹開證物袋,將8件證物分開逐一放入細證物袋,然後再將所有證物放入一個大證物袋,鎖入只有她自己有鎖匙的櫃內。當時仍未知道D1何時可錄口供,所以她在等通知;至下午3時她收到軍裝同事通知,D1仍未見醫生,未能錄口供。

最後她把一整袋證物交給警員14902(PW8)。在她處理期間,沒有人干擾過證物。

🔸D1代表盤問

當日她和警長與21169都是著便裝去醫院。她忘記見到D1時有否戴氧氣罩和吊鹽水。

她同意自己的書面紀錄沒有記載前述8件證物從何處搜出,現在已忘記聲稱從風褸袋搜出的物品是從哪邊風褸袋搜出、是否同一個袋內搜出所有3件—她同意這是重要的資料,但沒有特別原因不就此作紀錄。

她判斷當時D1狀態清醒,除了因他有點頭外,她問及搜出的八達通時D1有答「唔係(個人八達通)」;她就八達通作出查問而沒有就雷射筆查問,因她想確認八達通是否屬於D1。

醫院的白色膠袋有帶走,但不屬案件證物,所以沒有和前述8件證物一起處理,已丟棄。

當日她的角色是警誡警員,但與D1溝通的整個過程中從沒警誡—關於八達通的問題也是案件調查。即使D1清醒,但因當時未警誡,所以她沒有要求D1在其記事冊或證物袋等簽名確認。

【辯方向證人指出以下辯方案情,證人回應皆為「唔同意」】
1230-1240時D1神智不清,證人沒有在其面前檢取和展示前述8件物品,期間D1亦沒有和她溝通,而證人供稱搜出的黑色口罩與雷射筆並不屬於被告。

🔹控方覆問

她問及八達通時只問了是否個人八達通。當時D1不適合錄口供並不影響她檢取證物,因當時清醒、有回答。

-PW31作供完畢-

傳召PW32 速龍隊員A33

2019年11月22日錄取之書面口供以65B呈堂為P0144,A33確認並採納庭上讀出內容

🔹控方主問

他見到一班人由彌敦道由南向北跑,當中十幾人跑入碧街,由碧街西往東跑,即向著其車頭方向跑。該些人見到速龍落車,有部分折返,部分轉入東方街。他見到當時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已被防暴警封鎖。

制服兩人是在近東方街與巷仔的位置,除了協助自己制服人的速龍隊員外,當時他見到窩打老道以東沒有其他警員,亦沒有其他人從窩打老道以東被帶入來。

-PW32作供完畢-

[1242午休]
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101旺角 #襲警 #判刑

蘇(26) 🛑已還押21日

控罪:
(1)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36(b)條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旺角山東街和通菜街交界,與其他人士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9597。

(2) 普通襲擊
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
被控同日同地點與其他一名人士襲擊警員10879。

控方代表: #鄭明斌大律師
辯方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當日裁決:
控罪(1) 罪成❗️❗️
控罪(2) 罪名不成立
- - - - - - - - - - - - - -

藍凱欣大律師已經解釋咗報告給被告知道,同意內容;律師再呈上家人的求情信,被告自幼爸爸身亡,是家中唯一經濟支柱,有家人支持,有悔意,希望法庭輕判。

施官向藍大狀提出上訴庭案例CAAR14/2020,藍大狀確認是代表案中被告,亦向被告解釋該案量刑。

施官簡述本案案情和法庭的看法,要保護執行職務的警員,PW1 被被告發現後已經離開,並無挑釁被告,但被告是第一個出手打PW1,是領頭人,鼓動施襲者。

上訴庭案例在原審時判12個月監禁,但上訴庭指15個月是適當量刑起點,所以本案以15個月為起點,因警方調查時間頗長,酌情扣減一個月,再無其他扣減理由,判處監禁14個月。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2/25]

D1:梁(45) / D2:謝(23)
D3:黃(19) / D4:張(30)
🛑D5:郭(20)及D6: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6]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梁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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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37 開庭]

📌傳召 PW33 陣丹蕾(音)
🔹主問
庭上讀出2020年2月3日以65b呈呈口供P145 ,證人確認,事發為寶靈大廈正品堂店員,11月18日有上班,當時彌敦道受暴徒破壞,店鋪下午5時收工,雖然其店沒有受破壞,但該星期也受示威影響提早關門。19日上班門外佈滿玻璃碎及雜物,另外充滿催淚彈氣味。
🔸D2盤問
-不知附近砵蘭街65號有間叫深仔記餐廳
-知道咸美頓街碧街近砵蘭街有很多流鶯,沒留意是否經常有十多人
-同意砵蘭街、上海街及新填地街也有民居,有居民出入
🔹沒有覆問

📌傳召 PW34 警員23948 曾超榮(音)
🔹主問
口供亦以64b呈堂及讀出,11月18日駐PTU D1小隊,晚上出發到加士居道掃蕩。2219在彌敦道近中央郵局設立防線,2245沿彌敦道推進至窩打老道,2326奉命向旺角追捕暴徒,其後在碧街A1出口協助築封鎖線阻止人離去。0110時奉命看守D2,因其自稱左腳踝受傷,將其帶到醫療區後向其查證身份及搜身,結果只找到黑色背囊、一條Honda車匙及一件粉紅色T恤,最後帶D2往瑪嘉烈醫院留院醫治。D2當時清醒、有對答。
🔸D2盤問
-不認得實物車匙
-不認得實物粉紅色T恤,因非武器當時沒拿出來
- 同意D2身上沒遮、口罩、眼罩、頭套或雷射筆等
-2327在油麻地地鐵站A1出口附近游走,在地圖上標示,同意可能仍有路人出現
-0223時陪同D2去醫院,不同意有人對D2說咁細個有車匙應該富有人家
-不記得D2現場有瞓擔架及戴氧運罩,不同意D2有暈低,因他有不時說腳痛
🔹覆問
D2話腳痛後有救護同事前來協助

📌讀出伍曼華 高級偵察督察口供P0147 及中文版P0147a。證人11月18日及19日在場協助掃蕩及宣佈以暴動罪拘捕大量示威者。

[1532 今日完庭]

案件押後至4月27日 星期四0930續審,當日將處理23951、1718、24438及A26警員之作供,預計可完成控方案情,法庭提醒28日將不開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25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4.24
[2023.04.23-04.3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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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5個月 #續審 [50/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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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10:00
👥盧,鄺,柯,陳,吳,黃(17-29) #續審 [7/33] (#1118理大 暴動 3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鍾,羅,吳,鄧,李(18-34) #續審 [24/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陳廣池法官
🕝14:30
👤蘇(25)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梁(28) #提訊 (#網上言論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煽惑普通襲擊 煽惑刑事損壞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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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曾(16) #提堂 (#20220831太子 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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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月25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提堂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50/9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7/33]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24/35]

D4:鍾 (34)/ D5:羅 (19)/ D6:吳 (18)
D9:鄧 (27)/ D15:李 (25)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D1,2、3、7、8、10、11、12、13及14已經認罪,所有認罪被告還押中。法庭已排期明天即4月26日 0930 所有認罪被告出庭提訊 商討求情及安排判刑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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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代表: #張錦榮大律師

[是日進度]

0949 開庭

📌結案陳詞
雙方已經交書面結案陳詞,今日只作口頭補充。

🔹控方補充
就辯方結案提出之法律爭議已作書面補充及提供2案例予法庭,採納書面陳詞沒有進一步補充。
🔸辯方補充
D4 及D6
只更正一些錯別字。如果不能排除D4及DW1之口供可信,法庭應判處無罪。就算未能接納,法庭也應考慮被截停位置及時間距離其出門時間很短亦非在警方防線內。
D5
沒有補充
D9
希望考慮被告沒有定罪紀錄,已就控方陳詞對比被告作供予法庭參考。控方指D9及友人只為泛泛之交,但友誼非旁人能以主觀量度。當時附近確有幾間便利店,但D9只是跟隨友人去其中一間。控方質疑被告為何在某位置C清楚記得聽不到聲嚮而另一位置D又聽到也只是主觀認為不可信。被告隨便拾起防毒口罩使用可能是自然反應未必如控方指沒仔細考慮衛生問題,作供並非可信。
D15
控方針對被告檢控基礎是在封鎻線內拘捕213人之一、身上衣飾及物品。現場道路封閉,店舖關門,所有出現的人毫無疑問可推論是參與暴動。律師代表指控方全無證據被告何時出現,在那個位置出現,不論圍封前後,唯一肯定是於19日0400時D15被警員帶去醫院,負責登記警員也確認只在疑人離開才作登記,不知何時被帶入醫療區。法庭不能排除D15進入封鎖區其他可能性如無辜途人經過碧街窩打老道。D15身上丁點裝備也沒,盧健民案黑色衣著並非參與暴動唯一推論。

🔹控方進一步回應
盧健民終審法院案例證明有無參與暴動是事實裁決,暴動是具流動性,法庭可憑在場時間、位置及裝備等去考慮,單純黑色衣著並非一定參與,白衫也可參加暴動,但配合出現時地及其他物品環境證供便可作不可抗拒推論。D15只有證據在暴動現場被控制已吻合盧健民案例壯大聲勢參與暴動。當刻警方封鎖咸美頓街及窩打老道,畜龍由碧街西向東推進,示威者人數遠多過警方,不可能每個被捕者也可追溯何時出現或紀錄被帶到醫療區時間,所有213人於現場封鎻區內被控制也是參與暴動。D9代表指消防隊長作供可從A2步行至A1出口並非證明暴動已完結,當時畜龍跑出超越消防隊長追截疑人。
🔸D5代表回應
控方有責任證明被告逗留暴動現場而非僅僅出現
🔸D9代表回應
暴動有高低起伏,D9作供只說聞到味及聴到汽油彈聲,沒有目睹。當時心想行了一段路仍安全於是仍繼續前行事後被視危險的暴動現場
🔸D15代表回應
重申控方沒證據D15於暴動時段在碧街及窩打老道出現,也沒有制服地點及時間,只憑承認事實在醫療療區穿黒色衣著及4點時出現在醫療區,法庭未能有充份證據作出推論。

[1123] 休庭討論裁決日子

[1145] 開庭

[1146]今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6月16日 1430作裁決,5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04月25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20831太子 #提堂

曾(16)

控罪: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2年8月31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近港鐵太子站B2出口,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女警員26781 梁敏儀、警員12725譚陶樂、女總督察羅伊玲及警長6124譚超偉
——————

早上未處理,案件延至下午14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陳廣池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提訊

A20: 蘇(25)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被告涉及之廿三人案件審訊已經排期在2023年10月10日開始,預計需時35日。審前覆核日期為2023年7月31日 1430。

-------------------------

被告法律代表指被告改意向認罪,法庭命令控方8月15日之前將相關片段及案情交辯方。

案件押後至9月8日1000 再訊處理求情,求情文件夾需於三天前交法庭,今天撒消其保釋,🔴被告需要即時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陳廣池法官
#網上言論 #提訊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梁(28)

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襲擊香港警務人員。#網上言論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破壞。

控罪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

辯方申請押後再訊,控方不反對押後及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7月11日 1430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7/33]

D2: 盧 / D4: 鄺 / D7: 柯
D8: 陳 / D12: 吳 / D13: 黃

控罪:
(1)暴動 [D1-18]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8代表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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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已傳兩名證人,包括水炮車司機
(內容從缺)

下午內容:(早段從缺)
⏺️傳召PW3 - 林總督察

🔹控方主問

PW指11月11日至17日2130時均有暴力衝突,北面的Z 和Y座暴力情況較小,因此建議從Y座離開,經漆咸道北隧道再上路面。

11月17號由政府新聞處發出的新聞公告叫人從Y座離開。證人指2200後從poly出來會以暴動罪名拘捕的計劃有如實進行,亦有人10點後離開被拘捕。證人知悉11月18日0530時暢運道有拘捕行動,但不是由他作出指令。就為何有是次拘捕行動,證人指講不出直接關係,但2200至0500有不同人士欲離開poly並出現很多衝突情況。

11月17號2200後所有18歲以下人士離開理大會被拍照紀錄身份等,不會當場拘捕。證人指有人以此手法處理。證人就關於2130新聞公告發出後至0530時有沒有人從Y座不能離去一事沒有消息。

控方問及有無指示指警方不能進入poly,證人指大方向以守住防線為主,有衝突會交給防線指揮官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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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

D2辯方:

證人於11月17日在西九龍總區最高指揮中心工作,負責指揮和調配,即11月17全日至18號凌晨不是身處理工大學內。證人負責協助制定包圍計劃讓指揮官執行。

證人沒有親眼目暏Poly情況,靠隊伍通報。11月17日2130的新聞公告指可以從Y座離開,證人沒有親眼看到約九時至十時有沒有衝突。

D4辯方:

證人指11日至17日Poly有暴力衝突,記憶中有不同市民提供食物。辯方問證人知否有餐廳老闆進入理大範圍煮咖喱,證人指知有廚師。

11月17日1900正式圍封poly 至0500時,警方沒有為理大內人士提供食物。

D7辯方:

辯方指11月17 日1800 部署未完成,1800前可自由出入poly,證人指如有出入會有很大機會經過防線。證人不肯定1800時防線做好未,同意暴動主要在南面,11-17日在暢運道和漆咸道為最嚴重。

證人同意理大有很多出入口,11月17日1800前經Y座進入不需要登記。林官問證人是否確實知道,證人解釋沒有指令,後再續指他不知道,也不知道其實Y座佈防是如何。證人同意1900如有出入會作出拘捕或登記,答不到11月17 日1700-1900 是否可自由出入,指揮中心未有指令禁止出入,林官問警察防線點做,證人回答由現場指揮官作出決定。唔排除街外人入到poly的情況出現。

證人指1900-2200 仍然叫人們從Y座離開,沒有收到特別報告指Y座於該段時間情況如何 。辯方問證人是否知Y座有人放置雜物椅子築起防線,證人回答不同出口也有此情況。就1900-2200有多少人從Y座離開,證人沒有資料,現在也沒有,不知道警方有沒有資料。
證人沒有從其他出入口離開的人數資料記錄。證人指1900-2130從poly出來的人士會被登記名字和盤問, 有需要會作出拘捕,證人沒有從不同出口的被捕人士記錄,並指拘捕單位才有相關資訊。

證人不知道網上有消息指1900-2100/2200 離開poly必然會被拘捕的資訊,就許智峯要求警方讓他進入大學範圍方面沒有資訊。同意10點後任何人士在內均是暴動,出不出來都會被拘捕,證人認為這資訊能夠被理大內的人完全知悉。

辯方問證人2200-0500是否有人難以忍受並離開,證人回答不知道是否難以忍受但同意很多人逃走同意包括家長車有接人走。辯方問證人1118早上警方早上是否未入poly, 證人回答未。辯方指曾鈺成1118下午有入poly,證人指
傍晚有。 沒有記憶1119處理好poly在內人士未。

直至警方控制理大,校內有多小人,證人沒有資料,指不是他單位負責,就辯方所指有至少700人被登記一事無相關資料。

D8辯方:

辯方問是否2200有指示拘捕但延至凌晨0500 先做。證人解釋不是,指出指令是11月17日 2200如果有人從poly出來會以暴動罪拘捕,不是指0500才行動開始。

證人同意警方有調派pprb核實記者和FA身份,而理大 內外均有記者和FA。同意如果身份能被核實會放行,反之會以暴動罪拘捕。

就此例外處理方法有否透過新聞公告向外界講,證人回答無此資訊,但同意2130發出的公告 沒有提及此例外處理方法。

2200指令開始後,證人就有否記者和FA核實後被放行一事沒有資訊 。11月18日成立臨時救護站,證人同意這是第一次成立的,17,18號前連續幾日,認知中無紅十字,聖約翰或無國界曾在poly一帶附近設置救護站。

證人不知道11月19號poly 內有人士舉行記者會講及撤離行動。證人指有自稱FA人士在校內,不知道這批人是何時離開。

D12辯方:

證人同意1830時警方在南北橋築起封鎖線,不能通往地鐵站。辯方指下午約三時多至四時多通往紅磡地鐵站的橋已有警方,不准人們離開,證人指是守住,如有人犯法會拘捕,普通市民會准經過。辯方指封鎖線令人不能前往B1和A出口,證人回答如果是暴動者會作出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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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覆問

證人就姚律師盤問事宜解釋1700前由同事決定行動。
證人解釋何謂自稱FA人士,指很多人參與社會運動時自稱急救員,但警方沒有安排消防處的同事前往工作,並指出該批人士穿着背心並自稱急救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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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日1000開庭處理關於D2三個控方證人,明日下午將不會開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26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4.25]
[2023.04.23-04.3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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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1:30
👤曾(50) #更改保釋條件 (#網上言論 2項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5個月 #續審 [51/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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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10:00
👥盧,鄺,柯,陳,吳,黃(17-29) #續審 [7/33] (#1118理大 暴動 3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翁,周,鍾,蘇,孫,曾,黃,黃子悅,王,甄(16-45)🛑甄已還押20日;其他被告已還押逾1個月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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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9:30
👥朱,劉(25-31)🛑二人已還押逾7個月 #提堂 (#20220904柴灣 無牌管有彈藥 無牌管有槍械 企圖無牌管有彈藥 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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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翁(31) #審前覆核 (#20221002土瓜灣 侮辱國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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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范(31) #裁決 (#0914淘大 2項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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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廿九庭 💩胡學霖, 鄧勵東/元朗區議員(42-60)和另六人 聲稱三合會成員 以三合會成員身分行事 #浴室自稱14K
【04月26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已有)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審前覆核
(已有)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裁決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51/9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7/33]

🕦11:30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更改保釋條件

(截至1312)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提訊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A1翁(19)/ A2周(22)/ A3鍾(45)/
A7蘇(25)/ A8孫(22)/ A10曾(21)/
A11黃(22)/ A12黃子悅(22)/ A13王(28)/
A14甄(16)
🛑甄已還押20日;其他被告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控方表示今天呈上新的播放影片列表,並認為不用再播放片段,除非辯方需要,各辯方表示不需要。

控方表示其他審訊的被告將於6月16日裁決,認為今天可以安排一個日子給認罪的被告進行求情,經控辯雙方商議後,定於6月9日求情。

法庭表示,各辯方大律師需於5月23日16:00前將書面求情內容交予法庭。

案件押後至2023年6月9日14:30於區域法院作求情,期間各認罪的被告繼續還押。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20904柴灣 #提堂

D1:朱(31)
D2:劉(25)
🔴2人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
(1)無牌管有彈藥 【D1】
(2)無牌管有槍械 【D1】
被控於2022年9月4日,在柴灣興民邨一單位外,無牌管有138粒子彈,以及3D打印「解放」手槍組合零件和3個彈匣。

(3)企圖無牌管有彈藥 【D2】
(4)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D2】
(5)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在2022年9月5日,在興民邨一樓宇地下外,無牌而企圖管有138粒子彈;同日在荃威花園N座一單位內,管有3D打印「解放者」手槍組合零件、9粒子彈及4把刀。

背景:
警方在2022年.9月4日晚接報,指在柴灣一幢公屋大廈梯間發現懷疑彈藥。警方調查後在現場拘捕一名31歲姓朱的男子,涉嫌無牌藏有槍械或彈藥。警方搜查該名男子住宅,發現及撿取一個黑色箱,內有三個彈匣、多件由3D打印而成的手槍部件,一部3D立體打印機、2部電腦及一隻USB手指,USB手指內有手槍部件藍圖。

警方及後(9月5日)採取埋伏行動,拘捕一名準備到涉案梯間提取子彈的25歲男子。在搜查他的住宅後,發現5套疑由3D立體打印機打印的槍械配件,另有9粒子彈、4把軍刀、3個防毒面具。
(摘自 獨媒202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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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指仍需時進行調查,申請押後再訊及反對2人保釋。

D1及D2代表律師均不反對押後及表示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6月21日 0930再訊,期間兩人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04月26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14淘大 #裁決

D2: 范(31)

控罪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鄺志文。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3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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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 #梁麗幗大律師

0941 開庭

📌裁決速報:
控罪(2):罪名成立🔴
控罪(3) :罪名不成立

📌簡單裁決理由:
就兩控罪法庭需獨立考慮3點:
1)被告是否作出抗拒行為
2)警員當時是否在正當執行職務
3)警員行使之武力是否合法

審視證據後法庭肯定PW1 有表露警察身份而D2聽到而逃走。片段見到D2轉身擺動雙手,未清楚見到打PW1左前臂,但法庭接納PW1庭上解釋轉身幅度細而且被黑衣人阻擋所以看不見,也同意當時忙於糾纏,事後PW1未能鉅細無遺地在記事冊紀錄所有細節,不影響其作供可信性。法庭因 PW1用上可能等字眼拒絕D2第一次搶警棍指控,但接納第二次搶其警棍口供。

PW2稱在D2四米外表露身份聲線比平時大聲,其後片段見叫咪郁比較細聲,之後因反抗PW2兩次用警掍打其腳,成功將D2㩒地上仍不停撐地反抗,作供稱因有白衣人遮擋所以拍不到D2用頭撞向其咀唇。法庭認為其證供清𥇦,合情合理。辯方指片段見PW1及PW 2兩人曾將D2頭急速撞向地下吻合其傷勢,然而2人否認扯去D2上衣,鏡頭所見被告確實亦裸上身,但從其一直反抗行為,不相信白願伸出雙手被扯去,合理推測是被警員拉扯衣服時D2脫去上衣以便逃走,至於將頭㩒地是因替其上手扣時被告大力反抗而引起.法庭相信2人是在行使合法之武力。

法庭裁定控方證人PW1有2次表露身份,而D2當時知悉其警員身份,當時因有非法集結PW1正在執行職務,D2有作出頑強抗拒行為即拖行PW1在地上超過10米、抱住其雙腳致失平𧗽、也曾嘗試搶去警棍及上手扣時反抗,但PW1指有人在背部打他轉身見D2逃走未能充份證明是D2所做。因此控罪(2)罪名成立。

然而法庭未能肯定D2在何階段知悉PW2警員身份,接納D2被打腳後有自然反應閃避而第一次抓住警棍是有可能。控罪三罪名不成立。

案件押後至5月10日 09:30進行判刑,法庭將替其索取背景報告,🔴期間需要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8/33]

D2: 盧 / D4: 鄺 / D7: 柯
D8: 陳 / D12: 吳 / D13: 黃

控罪:
(1)暴動 [D1-18]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8代表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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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證人

🔸控方主問
證人於地圖畫出推進路線,指0520 集合在加連威老道科學館道交界向暢運道推進,並支援戰術小隊,證人看到poly平台有汽油彈掟到暢運道地面,形成1-2個火堆,有煙有磚塊掟向推進中的警方方向。

證人認為危險,便衝到理大 A座簷篷底作掩護,該處為視光科學診所,門外和簷蓬底有燈,光線充足。

證人望向漆咸道南方向,看到一名人士戴住
灰色頭盔和黑色護目鏡,面上有粉灰防毒過濾面罩,透明雨衣穿在黑色外套外,黑色頸巾在下巴以下的位置,長黑褲,白波鞋,黑白背囊,雙手戴住手套,左手是黃黑色,右手是灰色。

證人指此人和5-6名黑色裝扮人士向證人,即正門方向衝,證人舉起長警棍作戒備,講警察咪郁,但該人群無理會,證人指當時聲量盡大,戴住防毒面罩。

證人指該人群繼續向他方向急衝,上述描述該人士距離證人最近,證人徒手㩒低並制服該人,該人無反抗。證人認為該處危險,便把該人士帶往出發位置。當時證人望向該被捕人士相距10米,視線一直停留在該群人,沒有阻擋。

證人於地圖上畫出制服位置 ,帶往調查和作出拘捕之位置 和第一眼看見該名人士之位置。

證人帶被告到調查位後向被捕人士以非法蒙面和暴動罪作出拘捕,後知為D2。

由制服到拘捕到看守期間無干擾被告身上物件。拘捕後由女警10308 協助搜身和查看背
包,無發現仼何武器/違禁品,及後證人和女警一同帶被告上警車往紅磡警署。到達後由10308繼續處理,過程無人干擾證物。

林官問由誰檢助證物和定標籤,證人答不知道。被告何時除下手套,證人答不記得,不是由他除下,戴到拘捕之位置搜身時才看到手套有不同顏色。辯方爭議手套是否屬於d2。

證人沒有確實留意由截停制服點到紅磡警署時d2手套在那,指交了給10308處理,證人現場拘捕位置時才看見被告帶着手套。D2背囊由10308搜查,詳盡搜身到紅磡警署才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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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辯方盤問

🔆證人同意以拖行D2背囊帶方式把D2由制服地點拖行至宣布拘捕地點。

證人部分同意辯方指他向前行,以手拖D2背囊手抽位,d2 面向證人身後一說,解釋有以不同姿勢拖行被告,有交替手拎D2 背囊手抽拖,所以不能說D2是全程向證人正面或背面。

證人部分同意辯方指D2無自己行一說,解釋D2開頭有嘗試行,忙記行至何時D2說腳痛,跪/坐了在地上,所以便選擇拖行D2。

證人部份同意辯方指他冇留意D2裝束,直至到達制服地點,並解釋被告的黑色外套,雨衣和豬嘴易被留意。

證人同意推進到poly 期間看見平台有汽油彈和磚塊擲至暢運道路面,辯方指出是由平台擲至正門出入口位置,並不是暢運道行車線,證人 回答忘記擲到東或西行車線,不確定是否正門位置。

證人同意先經理大出入口才到早前講的簷篷位置,對辯方所指簷篷有小徑有磚牆到腰間和A座往簷蓬位置不需要攀爬之說無記憶。

辯方請證人看一些理大位置的相片(不是案發日子拍攝):

證人指他不是行相中A座出入口左手邊路徑再行前的路線,並指無入過辯方所指相中小徑。對辯方指牆身係腰間位置,望到暢運道一說無記憶,無經過到大學醫療保健處。證人是在診所門口看見數人包括被告衝向他,並於診所位置制服被告。

證人指他沒有進入辯方所指會經過視光學診所和大學醫療保健署的小徑。辯方問那如何到達證人所講的診所位置。證人回答由科學館道前往暢運路面,在暢運路中間直接去診所簷蓬位,同意是由室外進入室內,從暢運路面跨過矮牆到室內走廊位置。

證人指由截停制服D2位置帶離小徑,要經過磚牆圍欄位往暢運道路面再帶往另一安全的位置作調查。同意辯方所指暢運道和漆咸道南交界有示威者聚集,如果從圍欄爬出去會與示威者碰個正着,亦同意交界有大量示威者向正門方向行。證人解釋選擇這條路線是因為最快最直接,而他不熟悉理大的路,所以選擇了如何進入便如何離開。

🎥播放控方unused material CCTV
-有關第10張圖片
-林官指播放影像不能隨便,要有解說圖。辯方指希望押後到星期五準備好才播放。林官批准

圓圈1- 證人所指截停制服被告的位置
圓圈2- 證人所指第一眼看見被告身處的位置
圓圈3- 證人所指作出拘捕的位置

辯方指出當時截停d2 時並不是在相片10中位置,即圖圈1位置。圓圈2是被告被證人第一眼看見的位置。

林官卻釐清地點之不同說法,指證人一直所講的簷篷位置屬於室內,可意會為天花,上述所講的小徑亦屬於室內位置,可意會為走廊。證人同意10號相與案發當日環境大致相同 。

林官釐清主問和盤問所提及地點名稱:小徑改叫通道,簷蓬改稱天花,圍欄改稱矮牆

證人不同意辯方指出他首次看到d2不是在相片10 即圓圈2中的位置,不同意辯方指d2是在相片10第一個盲人𥖁位置。 辯方指證人盤問中說帶被告出矮牆往暢運道往圓圈3位置是沒有發生的, 並指沒有爬出矮牆的情況發生,證人不同意。辯方指出證人帶被告沿通道往理大正門出入口再往圓圈3位置,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辯方立場不同意證人在 圓圈1位第一眼看見被告在圓圈2位,證人同意他不知道被告從哪裏到達圓圈2位置,同意人數不止五六人在跑,而是有好多人

林官問人群是同一方向跑還是不同。證人回答主要由圓圈2跑到圓圈1位置,但他身處的圓圈1身後位有幾多人統一不到。

證人不同意辯方所指因為被告出現在相片10中的盲𥖁位和相近證人才給截停和制服,並不是跑向證人之說法。證人同意專注在衝來的人之行為有否攻擊性,但不同意沒有專注在被告有否帶住防毒過濾面罩在臉上,不同意辯方指出截停和制服時該面罩是掛在被告頸上, 拖行被告到圓圈3位置才有防毒面罩在面上之說。

證人不同意辯方所指制服被告時不是面對面的狀況,辯方指證人是從後按着被告並制服在地上,證人回答忘記了仔細情況。證人不同意辯幫所指由相片10的L形盲人𥖁從後制服被告。
證人指出視光學診所和天花有燈亮着,不同意辯方所指沒有亮着的情況。辯方指出證人沿着通道位走,經過的通道天花燈沒有開,證人指他沒有經過。辯方指出通道是漆黑一片,除了視光學診所,證人部份同意,解釋他沒有前往辯方所指的道路因此不能說燈有冇開 。

當證人到達圓圈3位置由女警搜身時,辯方指出當時被告沒有帶手套, 不是如證人所說灰/黑+黃色左手手套和右手灰色手套 ,證人不同意。證人不同意第一眼看見被告再到達圓圈3全程冇帶手套之辯方說法。證人同意到達圓圈3由他搜查背囊,不清楚如何處置被告的裝備。證人指有把被告的防毒過濾面罩,護目鏡和頭盔除下作為實身份,其後物品及手套交給女警處理,冇記憶有沒有把手套除下。證人忘記在圓圈3搜查背包時有否叫被告拿出電話並熄機。

{1236完}

證人作供未完,星期五10:00續,屆時辯方會開始播放兩段CCTV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27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4.26
[2023.04.23-04.3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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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呂(23)🛑服刑中 #宣布判決 (#港區國安法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答辯時認罪,於2022年4月28日被判處5年監禁。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於2022年11月30日被拒。)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高 等 法 院6樓10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5:30
👤盧俊宇/前屯門區議員(39) #宣布判決理由 (#20201123屯門 意圖提供虛假資料;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3月18日被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司長不服刑罰明顯過輕提出覆核。上訴法庭於2023年3月29日駁回律政司司長的申請,維持原判。)

🕤15:45
👤張(32)🛑服刑中 #宣布判決理由 (#1006深水埗 暴動;答辯時認罪,於2022年5月10日被判處監禁3年,律政司司長不服刑罰明顯過輕提出覆核。上訴法庭於2023年3月21日批准律政司司長的申請,改判監禁4年1個月。)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兩位答辯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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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梁,謝,黃,張(19-45) #續審 [13/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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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屈麗雯裁判官
🕝14:30
👤鄭(27) #續審 [3/1] (#網上言行 #國歌法 侮辱國歌 侮辱區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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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陳,黃(18-25) #答辯 (#0908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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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7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4:30
👤羅(48)🛑已還押28日 #提堂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煽動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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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2:00 高等法院第卅九庭 💩何君堯 👥郭榮鏗,林卓廷,毛孟靜 #核對列表聆訊 #案件管理會議 (#何君堯黑社會 何入稟控告3名時任立法會議員誹謗,指2019年8月12日警方向議員及傳媒示範水炮車的用途時,3人指罵「何君堯黑社會」對他構成毁謗,要求法庭頒令3人作出賠償及禁制他們及相關人士作出上述言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