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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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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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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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7/25]

下午進度

D1:梁(45) / D2:謝(23)
D3:黃(19) / D4:張(30)
🛑D5:郭(20)及D6: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6]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梁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
傳召控方第十二位證人 警長33131作供

控辯雙方同意證人早前所作供詞以65B形式納入法庭存檔,讀出證人供詞。

🔹控方主問
證人在口供提及於2326時向示威人士推進,沿途亦有制服示威人士,其後沿彌敦道追至碧街,在甚麼時候到達。證人回答於2335到達A1出口位置,當時見到機場部隊總部人員,特別戰術部隊人員在場。控方問證人有否望向碧街警方制服示威者的位置,證人見到近碧街有被制服人士,亦有速龍圍堵一堆示威者。

控方指證人2335被指派在碧街封鎖線,證人指派下屬進行,全部為機動部隊D1隊員,控方要求證人於地圖上畫出封鎖線位置。

控方問證人設立封鎖線後留於該處多久。證人回覆整晚逗留該位置,負負設立羈留區/醫療區。

控方問當證人逗留該處時,有否看見有警員再將其他被捕人士入封鎖線,證人指在其視線範圍內並沒有。

法官問等侯區用意何在,證人指當時於碧街圍堵一堆人士,等候帶領進入臨時羈留區,或有醫療需要者會被帶領到醫療區。

辯方律師盤問證人,是否只負責拘捕押送本案中第二及第四被告,而沒有直接負責或指示其他警員進行對D1押送工作,證人回答沒帶直接負責,但有指示其他隊員進行押送。辯方律師指證人沒有對當時指派何人押送D1進行紀錄,證人不同意。辯方律師問根據證人口供碧街至砵蘭街都是封鎖範圍,證人同意。有機動部隊人員追截碧街人士,當時是否追截至砵蘭街,代表已超出設立封鎖線範圍。證人表示不清楚,當時被圍堵人士集中於碧街,法官問知否在砵蘭街有拘捕行動,證人表示不清楚。

🔸辯方盤問
D2律師:指證人口供中有點名5名人士,代表當時該5名人士都是被證人所屬小隊追截制服,但當時證人口供附表-被捕人士列表中有29人被捕,是否代表其他25人非由被告負責,證人不同意。

辯方律師指錄影片段中有被拘捕人士於醫療區擔架床上,亦有部分人士要用呼吸器協助呼吸,證人同意。

D4律師:證人口供中附件2被捕人士列表中有D4名字,該名字如何得來?證人回答當時需去醫院人士不斷遞增,因此當時需紀錄誰人負責押解工作,亦需紀錄被押解往醫院人士資料,名字應該因此得來。

辯方律師指證人用「應該」字眼,表示沒法清楚記起當晚每一位人士的被拘捕情況,證人不同意。

1518 控方有覆問,但需時十分鐘索取指示,聆訊1530繼續。

🔹控方覆問
地圖中碧街東南商業中心左邊為砵蘭街,證人口供附件地圖中封鎖區位置遠達砵蘭街,但當時封鎖區位置其實並未至砵蘭街。

控方指當時碧街已有速龍在場控制一大堆人士,當時速龍位置亦在場達致封鎖效果,證人同意。控方問證人有否在碧街位置時見到有速龍或其他警員再帶被捕人士進入封鎖線範圍,因證人回答辯方盤問時指出其當時視線範圍遠至砵蘭街,法官更正控方說法,當時證人的回答為他不清楚在該處有無拘捕行動,控方再問證人有否看見有速龍或其他警員再帶被捕人士進入封鎖線範圍,證人表示沒有。盤問完結。

控方表示下午原訂傳召兩位證人未能出席,將更改時間再行傳召。

📌案件管理
安排PW14 及PW15 (兩位消防員)在4月17日出庭作供;除PW30及PW31在鐳射筆證供上有爭議外,其他證人會以65B形式讀書證人供詞,部份會有簡單的跟進問題。

[15:45休庭,押後至4月17日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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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一名被告:「Hello我係其中一名被告,希望多謝呢排一齊到場嘅旁聽人士,你地嘅支持對我哋好重要」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612金鐘 #裁決

D1王(19)🛑已還押9個月
D2梁(25) / D3羅(22) / D4馮(28)
D5何(20) / D6郭(22)
*2019年首次提堂年齡

(1) 參與非法集結
(2) 參與非法集結
(4) 管有危險藥物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4, D5)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於夏慤道近添美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 (D1-D4, D6)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慤道近添華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4)管有危險藥物 (D1)
被控於8月27日黃大仙環鳳街秀芳商場外,管有危險藥物。

====================
🔸本案控罪案情簡單,但程序因各因素導致較複雜,有心可看以下詳情,否則可跳去[今日內容]

本案各被告早於19年9月(D1-5)及10月(D6)首度提堂,其間經歷過打風唔開庭、轉換主審裁判官、首被告被發出拘捕令、非常穩妥咁等候不同案件嘅上訴及裁判官對判刑一致性嘅堅持等…案發後快將4年,終於可以作出裁決。

D2及D5於2020年6月表示會認罪,經過34個月等待後,終於有望判刑。
D1則於22年8月正或答辯時認罪,其間一直因缺席聆違反感化令服刑當中,其法律代表伍大律師於今年1月初提堂時建議法庭先為D1索取報告以便盡快判刑但被劉官拒絕,其後吳大律師轉為希望法庭即時判刑,但同樣被劉官拒絕。

參與非法集結罪於裁判法院的最高判刑為24個月監禁。D2, D5於首次答辯便認罪,依例可獲1/3刑期扣減,再扣除服刑時表現良好的減刑,即使法庭以最高的24個月作量刑起點,實際服刑時間不會多於11個月。

D1,D3,D4及D6不認罪後首次審訊原排期2020年10月27日但因D1 首兩天缺席並失去聯絡改期;
D3,D4及D6最後於2022年1月5日第二度展開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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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內容]

劉官指先處理不認罪3人審訊裁決,估計約需45分鐘,之後再討論定罪被告餘下程序安排。

不認罪被告(D3D4D6)

📌裁決速報:
D3 控罪(2)罪名成立‼️
D4控罪(1)及(2)罪名成立‼️
D6 控罪(2)罪名成立‼️

📎簡單理由
雖然讀了近90分鐘,內容一如既往控方七名證人口供可信可靠,盤問下沒有動搖,對於辯方陳詞所提出各疑點劉官逐一反駁也不同意辯方之各項觀點,呈堂片段吻合控方證人口供也認為片段、截圖上特徵及身上或家中搜出物品可以辨認出3人身份,3名被告沒有作供也不傳召證人因而未能削弱控方證據,總結本席裁定控方所有控罪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各人面對之控罪罪名皆成立。

認罪被告 (D1D2D5)及定罪被告(D3D4D6)

法庭將先索取報告:
D1~6各人索取背景報告。

D1 另索取戒毒所報告(代表律師指被告還押多時,不會要求其他報告,七天內交補充陳詞);

D5另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法庭指示D3、D4及D6 七天內交求情大綱

[1629 完庭]

案件押後至5月3日 1430作判刑,🔴期間6人需要還押。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15日 星期六】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4.14
[2023.04.09-04.1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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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
👥簡,連,卓(19-24) #裁決 (#0831旺角 非法集結 暴動 刑事毀壞;#0831太子 暴動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普通襲擊 搶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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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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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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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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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月15日 星期六】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0: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裁決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決
#0831旺角 #暴動
#0831太子 #暴動 #搶劫

A1 簡(21) / A2 連(19) / A3 卓(24)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註:同案D4 溫(20) 承認兩項涉及旺角站及太子站(控罪二及四)的暴動,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596
於2021年11月10日在姚勳智法官席前判刑,姚官認為兩項控罪可處以4年6個月監禁的量刑起點,考慮求情及認罪扣減,兩項暴動罪的總刑期為3年4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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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1法律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A2法律代表: #鄭從展大律師
A3法律代表: #沈偉民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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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速報:
A1控罪(1) 罪名成立‼️
A2控罪(2),(3),(4),(5),(6)全部罪名成立‼️
A3控罪(3),(4),(5),(6)罪名成立‼️ 控罪(7)則罪名不成立

[1040 休庭]
由書記派發判刑理由書,由各法律代表向被告解釋。

[1115開庭]
🔸辯方申請押後至4月29日作求情
A1 代表指不希望索取任個報告,包括勞教及背景報告。
A2 指今早收到的精神科醫生報告
A3 無特別申請
法官指留待下次求情時,才考慮索取報告。

🔹控罪確認各被告的刑事定罪紀錄
A1: 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A2: 呈上七項刑事定罪紀錄,包括普通襲擊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辯方對紀錄無異議。
(A2其中一宗涉及在2019年9月2日在荔景站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於2021年6月1日被判處12個月監禁。 詳情: #0902荔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990)

A3: 有一項非法集結的定罪紀錄,涉及2019年6月9日於立法會大樓一帶的集結,認罪後被判處20星期。
辯方對刑事定罪紀錄無異議。補充控方該案紀錄出錯,被告並非在2019年8月31日被捕,而是在搜屋後被捕。
(另案詳情: #0609金鐘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860)

[1200完庭]

案件押後至4月29日(星期六) 早上十時作求情,🔴期間三位需要還押。

判決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737A_2020.docx

💛感謝多位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17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4.15]
[2023.04.16-04.2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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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2樓28庭
👨🏻‍⚖️高浩文法官
🕙10:00
👤黃之鋒(26)🛑因另案已還押逾28個月 #求情 🔥#判刑 #原訴傳票 (#網上起底 #1111西灣河 藐視法庭;違反法庭於2019年10月25日頒發針對警員起底的禁制令。)

🕥10:30
👤#原訴傳票 (#網上起底 #1111西灣河 藐視法庭;違反法庭於2019年10月25日頒發針對警員起底的禁制令。)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5個月 #續審 [44/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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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30
👤方(26)🛑因另案服刑中 🔥#判刑 (#1118理大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陳,盧,禤,鄺,黃,李,柯,陳,温,譚,謝,吳,黃,馬,梁,陸,鄭,林(16-29)🛑李,梁已還押逾2個月 #審訊 [1/33] (#1118理大 暴動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未能出示身份證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有意圖而傷人 13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葉,黃,陳,吳,羅,黃,陳,袁,葉(20-35) #續審 [9/25] (#1112中環 暴動 8項蒙面 未能出示身分證 無牌管有無線電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梁,謝,黃,張(19-45) #續審 [8/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何,霍,黃,羅,陳,陳,岑,賴(19-27)🛑A6陳已還押逾2個月;其他被告已還押21日 🔥#判刑 (#0929金鐘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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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許思漢/前西九龍總區反黑組警署警長(41)和另一人 危險藥物的販運 串謀販運危險藥物 #反黑販冰冰
【04月17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審訊[1/33]

🕙10:00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求情 #判刑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44/90]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續審[9/25]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8/25]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判刑

🕥10:30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原訴傳票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1/33]

D1: 陳 / D2: 盧 / D3: 禤
D4: 鄺 / D5: 黃 / D6: 李
D7: 柯 / D8: 陳 / D9: 温
D10: 譚 / D11: 謝 / D12: 吳
D13: 黃 / D14: 馬 / D15: 梁
D16: 陸 / D17: 鄭 / D18: 林
D19: 李

🛑D3,6,15 已還押約2個月
❗️D4曾還押4個月,D9曾還押4.5個月
❗️D19早於2022年8月12日認罪,並由另一法官判入教導所

本案被告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D9一直還押至2020年4月3日於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席前獲批保釋。


控罪:
(1)暴動(指向D1-18)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指向D5)
(3)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指向D5)
(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指向D9)
(5)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指向D9)
(6)-(1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分別指向D1,2,3,5,6,7,10,11,12,14,15,16,17)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指向D8)
================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7 代表律師: #姚本成大律師
D8,9 代表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
1000開庭

D17表示雖然求情陳詞已提交法庭,但與控方有商討,申請押後1小時

法官希望可以半小時處理完成,因為本案牽涉多人。控辯表示盡可能。

案件管理:
再開庭時,會先處理12位的認罪被告,再處理6位不認罪被告。
先處理答辯,再由主控讀出開案陳詞,然後開始播片(片長約1天半),播片後會先處理需提早求情的被告(基於未滿21歲的被告可取一系列報告)。

1013 案件押後不少於45分鐘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判刑 🔥

👩🏻A6:方(26)
🛑因另案服刑中(該案去年12月時判囚4年9個月)

控罪4:暴動
被告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判刑速報:
即時監禁52個月,其中24個月同另一服刑中案件分期執行‼️

📌判刑理由:
D6原面對一暴動控罪,控方其後新增交替控罪(4),被告承認控罪(4),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承認案情指被告在理大封鎻前已經聯同其他人進入理大,在11月18日下午2時許與其他100人逃離校園後被捕,被告被制服時,有防毒面罩、潛水鏡等裝備。

上訴庭對有關罪行指需作阻嚇性懲罰,針對一系列因素作判刑考慮,暴動罪適當量刑一般以5年作起點,較嚴重則以6年作起點。

D6大律師曾要求只以控罪理大外𓈱運道暴動作考慮判刑,不需理會理大內暴動背景,法庭明白被告𐄘認案情,涉及事件是整體案情而非個別分拆,被告亦已有兩項刑事定罪紀錄分別為暴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

理大暴動事件是有組織,一百人突圍逃走時有裝備及弓箭等武器,並非穾發,校園一帶有如戰場,本案事件為理大整件事件一部份,理大事件令全港停課,主要幹道受阻塞,引致多名警員受傷及校園受重大破壞需時維修,然而事件中沒證據D6有領導角色。

量刑
法庭以6年為量刑起點,被告在另一暴動案保釋期間再干犯本案有加刑因素,故調整刑期至6年半(78個月),雖然被告有良好個人及家庭背景但法庭認為並非減刑因素。唯一認罪可作三份一扣減,故刑期減為52個月。

總刑期考慮:
被告本案同另一已判刑案件在不同時間及地點發生,理論上分期執行。但在總刑期考慮下,法庭最終將本案刑期中24個月同被告另一服刑中案件分期執行。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1/33]

D1: 陳 / D2: 盧 / D3: 禤
D4: 鄺 / D5: 黃 / D6: 李
D7: 柯 / D8: 陳 / D9: 温
D10: 譚 / D11: 謝 / D12: 吳
D13: 黃 / D14: 馬 / D15: 梁
D16: 陸 / D17: 鄭 / D18: 林


🛑D3,6,15 已還押約2個月
❗️D4曾還押4個月,D9曾還押4.5個月
❗️D19早於2022年8月12日認罪,並由另一法官判入教導所

本案被告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D9一直還押至2020年4月3日於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席前獲批保釋。


控罪:
(1)暴動(指向D1-18)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即一個樽內含460ml汽油,一支噴劑內含31ml汽油,一支噴漆,一盒火柴,一把鏍絲批)(指向D5)
(3)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指向D5)
(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一把鉗,一把𐝹刀,一把剪刀,五卷鐵線,一卷麻繩......等)(指向D9)
(5)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指向D9)
(6)-(1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分別指向D1,2,3,5,6,7,10,11,12,14,15,16,17)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指向D8)
================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7 代表律師: #姚本成大律師
D8,9 代表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
1103 再開庭

正式答辯:
控罪一:
D1,3,5,6,9,10,11,14-18 認罪❗️
D2,4,7,8,12,13 不認罪

控罪二(指向D5)認罪❗️
控罪三(指向D5)留法庭存檔
控罪四(指向D9)留法庭存檔
控罪五(指向D9)認罪❗️
控罪六(指向D1)留法庭存檔
控罪七(指向D2)不認罪
控罪八(指向D3)留法庭存檔
控罪九(指向D5)留法庭存檔
控罪十(指向D6)留法庭存檔
控罪十一(指向D7)不認罪
控罪十二(指向D10)留法庭存檔
控罪十三(指向D11)留法庭存檔
控罪十四(指向D12)不認罪
控罪十五(指向D14)留法庭存檔
控罪十六(指向D15)留法庭存檔
控罪十七(指向D16)留法庭存檔
控罪十八(指向D17)留法庭存檔
控罪十九(指向D8)不認罪

1145 主控讀出承認案情摘要

暴動範圍:
1. 理大校園範圍(包括D,P,Y座)及暢運道正門
2. 暢運道天橋
3. 南橋
4. 北橋
5. 暢運道及科學館道交界
6. 暢運道
7. 科學館道
8. 漆咸道南

2019年11月17日約1900,警方完成佈防:
1. 柯士甸道近漆咸道南(A1防線)
2. 漆咸道南近柯士甸道(A2防線)
3. 漆咸道南近暢運道(A3防線)
4. 科學館道(A4防線)
5. 科學館道近康達徑(A5防線)
6. 暢運道天橋(B1防線)
7. 北橋(B2防線)
8. 消防處總部外的科學館道(C1防線)
9. 紅隧的香港島入口(C2防線)
10. 漆咸道北近紅磡繞道(C3防線)
11. 加士居道近漆咸道南(D1防線)
12. 漆咸道南近康莊道(D2防線)
13. 康莊道近漆咸道(D3,4防線)

示威者行為包括:
1. 身穿黑色衣物,及戴有保護裝備集結在暢運道天橋,南橋及北橋
2. 築起路障,與警方對峙
3. 利用自製投石器投擲汽油彈(但失敗,意外擊中另一名示威者並使之著火)
4. 放置大量磚塊及雜物,阻礙警方推進
5. 向警方防線投出大量汽油彈(有裝甲車因而著火)
6. 路面上留下多處火種

警員因而造成的傷勢:
1. 警員8011的右手手指筋腱斷裂
2. 有警員嘴唇上方流血不止

維修費:
2架銳武被損毀,維修費約19萬2千元
整件理大事件(2019年11月11日到11月27日),理大申報維修費為約3億元。

主控讀出各認罪被告的拘捕詳情,及所檢取的物品。

主控指出由於警方於2019年11月17日晚全面封鎖理大。在此之前,亦有多次呼籲理大內人士離開,及其他人士不要前往理大。故包括認罪被告在內的眾人在11月17日晚前的某時間點參與暴動,眾人必然知道現場發生暴動,眾人必然是藉著自身留守,藉此鼓勵或壯大聲勢,從而達至破壞社會安寧的共同目的。

法官表示希望可以所有被告的被捕位置圖。主控表示本案應該沒有人爭議現場被捕,本案有爭議的是被告為何出現在現場,及為何管有該物品,故主控沒有準備較準備的被捕位置圖。

姚本成大律師表示並沒有同意不爭議被捕地點。法官表示雙方需要再溝通清楚,案件排期至今已過了一段長時間,雙方應該已經有足夠時間溝通。法官喜歡良好的溝通,不喜歡未討論就拎出黎反對,話邊個岩邊個錯。

案件管理:
下午處理開案陳詞及house keeping matter,明天才播片。

1255 休庭,案件押後至1430,屆時會處理開案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04月17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高浩文法官
#原訴傳票 #網上起底
#1111西灣河

控罪:藐視法庭
違反法庭於2019年10月25日頒發針對警員起底的禁制令

背景:涉嫌在2020年6月先後在社交專頁發佈三個帖文,轉發包括案中警員及家人的資料。

-------------------------

被告沒有律師代表,親自答辯

📌答辯: 認罪🔴

📌求情:
事件發生後已刪去涉案帖文,沒有再使用任何社交平台。因事件感到沮喪,後悔其愚蠢行為。

📌判刑:
監禁21天,緩刑一年。另需向律政司支付8000元訟費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續審 [9/25] 
#1112中環

A1:葉(26)/ A2:黃(35)/ A3:陳(26)/
A4:吳(20)/ A5:羅(22)/ A6:黃(26)/
A7:陳(23)/ A8:袁(24)/ A9:葉(29)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至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A1-A6和A9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1個口罩(A1-A3和A6)、1條圍巾(A5)、和1個防毒面罩(A4和A8)。

控罪9: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A9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身為需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的人,未能在警員18094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控罪10: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在沒有領取電訊牌照的情況下,管有1套無線電收發器具,即「Olympia R500」無線電收發機。

控罪1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5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2個火機、1套六角匙、1把扳手、1罐噴漆、和1個載有以上物品的工具箱,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DW?  A3 上司作供
-所有作供完畢-

📌A4 作供
-所有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A5不會作供,只傳召一位辯方證人,由於安排明早到庭,申請下午休庭。

另A8代表指收到最新指示被告改意向不會作供。

[1302] 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早上 10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8/25]

D1:梁(45) / D2:謝(23)
D3:黃(19) / D4:張(30)
🛑D5:郭(20)及D6: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6]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梁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

🔸辯方盤問PW13

PW13同意他曾於其他審訊指出東方街至碧街有看到觀感不是參與暴動的人,現解釋因為他們無對自己作出敵意行為,亦同意在其他審訊中曾指出該路段有深色和淺色衣服的人

PW13同意東方街碧街轉角位有OK便利店,但無印像有無開燈。PW13由東方街往碧街,忘記有否看見磚頭被挖出,但在彌敦道有看到磚頭,不知磚頭由何來。

PW13於窄巷看見兩人昏迷,一名是女性,另一名忘記了其姓別。另有7-8名神智不清,有男有女。不知道有無人其他人在窄巷以外昏迷。PW13指窄巷傷者有生命危險,要先處理,並不是意指只處理窄巷傷者。

PW13於A2出口叫兩名同事,林進彥和林二和(音),前往A1出口觀察。證人有先觀察才叫他們前往,並指當時無對峙情況發生,同事到達A1出口後告知他有火。PW13於2332看見有人疊人情況出現,看不到如何發生

辯方問及PW13由A2出口望向A1出口作觀察之時間,指a4 有途經彌敦道,欲知有關環境之證供。PW13答約2325-30時,其後同事吿知有火警便前往A1出口。

辯方指不同PW13就時間上有不同演繹。PW13叫同事去A1出口時,指碧街不見有警員,即旺角大廈到城景國際,廣華醫院窩打老道碧街交界路段,視線範圍和平,無對峙,條街有人。

PW13叫同事去A1出口後,指警察很快由廣華醫院跑向彌敦道並撳咗啲人落地。彌敦道人群則四散。證人叫同事前往A1後,在他們過彌敦道時有觀察其安全,及後望回A2出口並希望進行爆破,因為地鐵站有訊號顯示有火警。

🔹覆問PW13

控方問PW13盤問指其他時間平靜是不是相比起窩打老道彌敦道對峙時的激烈情況而言。PW13指到達油麻地消防局時看見對峙,但於東方街是沒有看到此情形。
PW13於A2出口叫同事前往A1出口時,冇一同前往幫手,繼續專注在A2出口, 同意因此冇留意碧街和彌敦道情況。直至同事告知有火警才前往A1出口,沿碧街往彌敦道。當證人還在碧街時,看見警方在他後面近廣華醫院衝向彌敦道,速度比他快。PW13同意在東方街往碧街看見的淺色衫和深色衣物人士其身份和做什麼無從考究。

📌傳召PW14 溫健良
現職高級消防隊長
讀出證人於2020 年3月回的一份證人供詞

2357時到達彌敦道碧街, 現場已被警察封鎖,證人進行急救工作,有26男7女送院,0500時消防離開。證人口供指到達彌敦道碧為2357時。PW14續指是消防車到達上海街登打士街位置,及後用了3至4分鐘,約0000時到達A1出口。

到達現場後,問得封鎖線內警員准許入內,但移動傷者前要先得到警員同意。

🔸辯方盤問

同意進行評估時有人昏迷和神智不清,有叫警員盡快把傷者送往醫院,相信擔架床情況是較為嚴重的。關於神智不清的昏迷指數幾多無資料

🔹控方無覆問

📌傳召PW15 STC A1
- 以65b 成為證供P0123

2019年11月18號1955時到達遊樂會,2325時窩打老道碧街落車向彌敦道推進,見示威者向北跑,警員窩打老道彌敦道防線向北掃,PW15下指令作出攔截。PW15指出他前面口罩頭盔者後知AP1 距離約五米, 喝令停底,尾隨徒手拉底AP1並跪在他背後控制。

及後見到其他示威者繼續往北面逃走,證人指AP2衝向他,距離相約五米並喝令他停止不果便用手拉低AP2。令人擔心示威者由碧街往砵蘭街方向逃走,欲在A1出口進行堵截。PW15在0025時把兩名被捕者交付往tha。

📌案件管理:
還會有4名A證人,但21號先黎到,可能會有時間調配。控方估計下星期一完結控方案情

D1: 將會作供有1 名證人
D2: 將會作供有1 名證人
D3: 將會作供有1 名證人
D4: 作供

下午1430繼續傳召A1作主問,並會傳召A5 PW17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練錦鴻法官
#0929金鐘 🔥#判刑

D1:何(20)/ D2:霍(21)/ D3:黃(19)
D4:羅(20)/ D5:陳(20)/ D6:陳(27)
D7:岑(19)/ D8:賴(19)
🛑A6陳已還押逾2個月;其他被告已還押21日

(1)暴動 [D1-8]
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5]
被控於同日同一場合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被控於同日同一場合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2),(3)留在法庭存檔

——————

[1024開庭]

⏺️有關D1求情
法官向D1法律代表指求情信稱被告因「好奇去現場」,若事實如此法庭不能接受D1的認罪。
D1法律代表澄清D1起初是因好奇到場,但逗留一段時間後便自覺自己的在場實在會對示威產生鼓勵作用。練官又質疑D1當日身穿黑色衫褲,是否確實只因好奇到場?律師確認D1是到場後才有想法上的轉變。練官終接受律師的解釋。

⏺️進一步求情
D4補交兩封求情信。
D5法律代表希望呈上D5的航空教學書及相冊,練官質疑為何不早點呈交,最終批准呈交。
D8指不要求法庭為其索取勞教報告,惟練官指自己從未批准索取。

⏺️判刑
D1,D2,D3,D7,D8量刑起點為48月
D4量刑起點為50個月
D5,D6量刑起點為51個月
開審前認罪扣減三分一,並考慮其他求情因素,最終判刑如下:

🔴🔴🔴
D1:監禁32個月
D2:監禁32個月
D3:監禁 28個月
D4:監禁 33個月
D5:監禁34個月
D6:監禁 34個月
D7:監禁 32個月
D8:監禁 32個月
🔴🔴🔴

⏺️所有證物歸還警方處理

[1216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1/33]

D1: 陳 / D2: 盧 / D3: 禤
D4: 鄺 / D5: 黃 / D6: 李
D7: 柯 / D8: 陳 / D9: 温
D10: 譚 / D11: 謝 / D12: 吳
D13: 黃 / D14: 馬 / D15: 梁
D16: 陸 / D17: 鄭 / D18: 林
D19: 李

🛑D3,6,15 已還押約2個月
❗️D4曾還押4個月,D9曾還押4.5個月
❗️D19早於2022年8月12日認罪,並由另一法官判入教導所

本案被告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D9一直還押至2020年4月3日於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席前獲批保釋。


控罪:
(1)暴動(指向D1-18)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指向D5)
(3)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指向D5)
(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指向D9)
(5)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指向D9)
(6)-(1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分別指向D1,2,3,5,6,7,10,11,12,14,15,16,17)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指向D8)
================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8,9 代表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
1437 開庭

主控先呈交各被告的被捕較準確的位置圖予法庭。

法官問及今早提及警員8011因本案而受傷,其傷勢會否有後遺症,對生活工作有否任何重大的影響,法官指出需要加落案情中,這些資料會影響法庭評估案件的嚴重性,從而影響判刑考量。

主控余大律師讀出開案陳詞。
再次讀出控罪,暴動範圍,案情。
(內容大致與早上的案情摘要無異)
主要提及
1. 警方早已透過不同媒體警示市民不要前往理大,及身在理大人士須離開
2. 警方於2019年11月17日約1900時已完成防線,並全面封鎖
3. 示威者所作出的行為(包括對峙,堵路,投擲汽油彈等)
4. 警方曾使用銳武車,發射藍色水炮,施放催淚煙
5. 示威者以汽油彈擲向銳武並使之著火
6. 警方於2019年11月18日約0525作出拘捕行動
7. 警方於約0400決定驅散及拘捕示威者
8. 警方以0500開始行動,先以水炮車及射水炮,到0510時推進,0525發出暴動警告
9. 在現場拘捕各被告
10. 警員8011受傷及傷勢
11. SGTA1受傷及傷勢(嘴唇上方流血不止)
12. 2架銳武裝甲車被燒毁約19萬元
13. 整個理大事件,校方估算維修費約3億元
14. 各不認罪被告的衣物及所檢取物品
(當主控提及D8所檢取的物品時,提及其中有「還原靚靚膏」,臨時直播員表示好可愛💛同埋,其所檢取的物品list為所有被告最長,約有百幾二百項,主要是個人物品及急救用品。其他被告的大約只有十幾項)
15. 各被告參與暴動的基礎:再次重申早已全面封鎖理大,各不認罪被告必然早於2019年11月17日1900前身在理大現場,藉自身留守壯大聲勢,參與暴動。

1521 讀完開案陳詞

法官想了解有幾多名證人
控方表示控方證人1到5 會交代大環境的情況,其他有關各被告的證物鏈,據知大部分不爭議證物鏈。

法官不滿為何只係大部分,為何直至現在仍未確定爭議點。法官重申控方有責任舉證,但辯方有責任指出其爭議點。

法官表示證人列表有1到26,26到60
主控表示1到29是現場大環境及拘捕警員
控方表示已由90名證人減至58名證人
法官表示這並不helpful
主控表示因為辯方有部分案情不同意,所以58名證人是需要。
法官表示寧可控辯雙方再商討處理證人事情,是否有必須58人。如果控辯雙方準備充足,傳召證人的數量應該差額不會多於數名。法官希望到審訊時要有效率,本次審訊是有目的地審訊,法官不打算容許任何人fishing,「我一定會問到篤」。

1535 法官在抽問PW26要證明啲咩
主控表示因為有辯方大律師在admitted fact刪去了理大的維修費約3億元,所以要傳召證人證明
法官問及邊個刪去,眾人望向姚大律師,姚大律師表示如果係我,我撤回。另一辯方大律師提出他曾向控方表示要列明3億元是整件理大事件。

法庭指示控辯雙方必須盡早向法庭提出需要有幾多個證人。

法官教導完控辯雙方後,長嘆一口氣

姚大律師指出頭5名證人形容大環境,6名證人是拘捕警員,有數十名警員是包圍佈防的警員。

主控表示因為姚大律師在admitted fact刪去了 「全面包圍」一段,所以要傳召大量佈防的警員。

姚大律師表明其中一個爭議點是不能離開,而非不願離開。

法官重申傳召證人必須問有意義的問題,哪些大問題可以同意,哪些小問題要斟酌,從中可以再處理,而不是因為小問題,而把整個同意部分刪去。

法庭重申希望聽日可以有審訊的rundown

法庭指出明天及後天應該將是播片,播片後便會將各認罪被告定罪(約星期三)
其時各定罪被告將會被還押❗️❗️❗️

D1希望可以取教導所報告(今年7月將滿21歲)
D5 希望可以取教導所報告
D14 希望可以取教導所報告
D17 希望可以取教導所報告,並希望可以完成副學士課程,所以申請不在定罪後還押,直至5月底。法庭批准

D11表示有同樣申請,在定罪後可有擔保,使其能完成大學學位,直至5月11日,法庭批准

法庭希望各認罪被告珍惜這幾天時間處理好事情,準備還押

主控申請今後審訊1000開庭,1245午休,1430開庭,1615完庭,法庭批准。

1610 完庭

案件押後至2023年4月18日1000續審。
還押被告繼續還押,保釋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8/25]

D1:梁(45) / D2:謝(23)
D3:黃(19) / D4:張(30)
🛑D5:郭(20)及D6: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6]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梁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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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17 STC A5

🔹控方主問

控方問証人當時黑衣人往彌敦道南行或北行跑,証人回答兩面都有,當跑到A2出口時,原本看見的人群已走,有另一班人向碧街跑。當時一面跑一面大叫「警察咪郁」,但黑衣人並無理會。

控方問証人第十段指當時有拔搶,到碧街落車後至拔槍,時間相距多久。証人指下車看表時是2325,至截停第一位人士用了約一分鐘。

控方問証人口供第十一段指到達油麻地A1出口後,望去身後A1出口至旺角大廈之間大一堆黑衣人,但旺角大廈其實在另一邊馬路,是否口供出錯。証人回答當時寫錯,實際位置是寶靈大廈。控方指示証人修改口供並簽署。

控方問証人口供指當時窄巷內有人群站在一起,當時情況如何。証人指其實當時人群是塞住於窄巷內,因頭兩排有人跌倒,人群無法往砵蘭街方向跑,因此滯留該處。控方指示証人修改口供。

控方問証人當時人群面向甚麼方向,証人指當時人群面向砵蘭街,因他們想往砵蘭街跑。

控方問証人當時袋住手槍但拔出警棍,有無看見人從砵蘭街走向窄巷,証人問答無,當時有穿着綠色防暴裝備同事到達,於是向他們下達封鎖命令。

控方問証人設立封鎖線的目的為何,証人答確保窄巷內人群無法出去,砵蘭街的人亦無法進入。

控方問証人設立封鎖線後的時間有無見到有人走入防線,証人回答無。

控方再問証人口供指當時在旺角大廈控制押被制服的黑衣人,其實是指寶寧大廈,証人回答是,控方指示証人修改口供。

控方指証人2351時知悉同事已設立臨時羈留中心,証人同意。

証人指當日全日均被指示不要嘗試拘捕記者或穿反光衣手持急救箱的人士。

🔸辯方盤問

D1辯方律師盤問証人指剛才作供時指跑到A2出口時望向彌敦道情況,看見窄巷闊巷有人跑,証人不同意。証人指當時於彌敦道從南向北跑,到達A2時人群已跑到咸美頓街差轉入內街。証人指當時看見到寶寧大廈有人跑出,於是追截並進行拘捕,因此人群無法再向彌敦道北行跑。而証人大部份時間看守窄巷。

辯方律師問証人當時稱見到一百人塞在窄巷時,無見到闊巷情況,証人同意。

辯方律師問証人當時知否窄巷有人受傷,証人回答不清楚。辯方律師問當時是否看見闊巷有人受傷,証人答不清楚及不是其職責。

D2辯方律師問証人當時窄巷有人塞住是因前排有人跌低,有無親眼看見第一排有人跌倒,証人答沒有。辯方問當時有人疊人情況是否同意,証人答因前排有人跌倒後方總會有人停在附近。但並不屬於人疊人情況辯方問當時是否有人趴在地上被壓住,証人不同意。辯方律師問証人當時是否有達一點七米高的人疊人情況,証人不同意。

辯方律師問証人有無幫手將疊住的人拔出來,証人回答沒有人疊人。

辯方律司向証人指出當時有發生1.75米高人疊人事件,証人仍不同意。

D3問証人當時落車是否後跑50米,証人同意同意。辯法指証人証供附表位置一,第一眼望向窄巷是位置一位置,証人不同意,指去到A2出口時才望到窄巷,未到是望往窄巷方向及窩打老道及彌敦道方向。辯方指証人當時無留意咸美頓街方向,証人同意。辯方指証人之後有份制服示威人士,除自己制服的人士外,並不知道警方於其他位置有無拘捕行動,証人同意。

D4辯方律師問証人口供形容落車時有近一百人,該一百人不是在正前方,証人同意。

辯方律師問當時該一百人走後彌敦道就無人,証人不同意,因當時該一百人不是整齊跑,該一百人離去後還有零星人士在跑。

🔹控方覆問

回望窄巷看見人塞住情況,在碧街砵蘭街方向,另一個盡頭無法看見,証人同意

案件押後至明早同庭續審,控方將再傳召五名證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18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4.17
[2023.04.16-04.2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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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5個月 #續審 [45/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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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10:00
👥陳,盧,禤,鄺,黃,李,柯,陳,温,譚,謝,吳,黃,馬,梁,陸,鄭,林(16-29)🛑禤,李,梁已還押逾2個月 #續審 [2/33] (#1118理大 暴動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有意圖而傷人 3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王詩麗法官
🕝14:30
👤曾(18)🛑已還押逾9個月 #提訊 (#1001荃灣 暴動 2項襲警)
👤黃(28) #提訊 (#0714沙田 暴動 襲警;#0805黃大仙 暴動;#0825荃灣 暴動)
👤楊(29) #提訊 (#網上言論 煽惑有意圖傷人)
👥馮,曾,王,*,葉(13-34)🛑五人已還押逾9個月 #提訊 (#四人藏匿案 妨礙司法公正)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葉,黃,陳,吳,羅,黃,陳,袁,葉(20-35) #續審 [10/25] (#1112中環 暴動 8項蒙面 未能出示身分證 無牌管有無線電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梁,謝,黃,張(19-45) #續審 [9/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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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呂偉霖(46)和另一人 妨礙司法公正 #通風報信媽媽桑
09:30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伍佩偉(53) 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 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當值都偷拍
10:30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眞(48) 有意圖而令身體受嚴重傷害 2項有意圖而傷人 普通襲擊 #1103太古 #咬議員耳仔
【04月18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9/25]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45/9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2/33]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續審[10/25] 已有

(截至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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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續審 [10/25] 
#1112中環

A1:葉(26)/ A2:黃(35)/ A3:陳(26)/
A4:吳(20)/ A5:羅(22)/ A6:黃(26)/
A7:陳(23)/ A8:袁(24)/ A9:葉(29)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至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A1-A6和A9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1個口罩(A1-A3和A6)、1條圍巾(A5)、和1個防毒面罩(A4和A8)。

控罪9: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A9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身為需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的人,未能在警員18094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控罪10: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在沒有領取電訊牌照的情況下,管有1套無線電收發器具,即「Olympia R500」無線電收發機。

控罪1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5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2個火機、1套六角匙、1把扳手、1罐噴漆、和1個載有以上物品的工具箱,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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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處理MFI 7對應片段時間
(28) 15:25:33
(29) 15:26:20
(30) 15:26:24
(31) 15:29:38
(32) 15:29:45
(33) 15:25:45
(34) 15:25:46
(35) 15:25:47
(36) 15:25:59
(37) 15:26:02
(38) 15:27:46

D5不作供, 傳召黃丹晴先生為證人。D5代表呈遞兩套辯方文件冊, 其中一套是一些出世紙及證書正本, 希望完成作供後取回。

主問:
黃先生現年30歲, 現為屯門區議會副主席及註冊社工, 曾參與2019年的區議會選舉, 他大約於2014年成為社工。D5於2019年9月12日為註冊社工, 亦為2019年區議會選舉候選人, 屬屯門社區網絡成員, 於組織內擔任社區主任。黃先生由2016年2月左右開始擔任屯門社區網絡的主席, 該組織主要關心區內的民生問題及交通議題, 會約見官員反映區內問題, 及在地區內處理居民日常生活問題。黃先生參選山景選區, D5參選景興選區, 兩個選區相連。
黃先生指工作上要上門跟進個案, 處理家居維修等, 交通問題方面, 需實地考察搜集資料, 俗稱「數車」, 以讓街坊知道他們有工作, 也未必只在自己區才做, 還會去其他區, 包括區內巴士小巴的終點站。D5的社交媒體可見探訪基層市民的帖文, 以及有關P960線過海巴士的帖文。
2019年11月12日, 黃先生大約中午1230在屯門社區網絡的辦事處見過D5, 一起觀看中環公眾活動 (和你lunch)的網上直播。及後黃先生叫D5去看960及961的巴士線, 因為公眾活動可能會影響行車。當時正值選舉, 他們有所謂「晨操晚練」, 即早上及晚上會見街坊, 而中午時間比較彈性。黃先生見D5沒有事做, 便叫他去看看交通, 不要浪費時間。他們搜集資料後會在FB出帖文, 發佈即時交通消息給街坊。黃先生希望D5去看利源東街巴士站, 即盤谷銀行對出的德輔道中。960會經過D5選區的站為大興街及石排站。
黃先生和D5吃午飯後, 大約1330, D5前往中上環一帶。當時D5有親人離世, 要買祭祀用的物品, 黃先生叫D5快點解決, 然後進行工作。雖然看到網上直播, 有人群聚集, 交通受阻, 但黃先生認為才更需要去觀察。選舉近了, 他們需要「打卡」來證明自己真的有去那些地方, 是一個做實事的人。
D5當時身穿白色衫, 黑色褲, 黑色鞋, 有背囊, 有黑色的雨傘。黃先生指早前於2018年8月21日在區內巴士站開街站的時候, 不知為什麼多了幾把傘, 當日突然下起大雨, 他派不了單張, 因為單張都濕掉, 於是遮街坊回家, 令街坊都很開心, 所以黃先生勸社區主任出外時任何時間都要帶傘, 因為他知道他們的習性, 不是任何時間都擺在袋的話他們肯定不會記得拿。
D5管有2個打火機, 他有吸煙習慣。D5管有一些衣紙。2019年10月19日, D5祖母過世, 喪禮是2019年11月14日。D5管有六角匙及扳手, 他在組織內擔任維修工作, 組織內有一些工具, 都是由D5打理。如果街坊需要維修, 他們會直接叫D5去處理, 因為他比較熟手。選舉有用到一架木頭車, 因為用了很久, 有時需要六角匙扭緊鏍絲。扳手多數是上門扭緊水管用。D5管有噴漆, 因為他們會先訂宣傳品, 但未知候選人號碼, 知道時才用噴漆加上。因為D5的旗還沒有號碼, 所以黃先生催促他快點弄, 因為越來越忙便會沒有時間弄。D5的旗放在家裡, 上面號碼及圓圈是用噴漆噴上的。D5管有一些鏍絲頭, 多數是電腦維修使用。D5管有望遠鏡, 多數用於看冷氣機滴水, 組織內每人都有一個。選舉近了, 黃先生認為袋定這些物品, 有突發事便可以即時處理, 讓街坊見到他們即時工作的效果。

盤問:
黃先生於2016年創立屯門社區網絡, 當時有4個人左右, D5於一兩個月後加入。他現時的學歷是高級文憑, 加入時未開始讀。D5居於天水圍。黃先生與D5工作關係良好。案發時D5不認識現時的女朋友, 之後有時上班會提到。
2019年11月12日是星期二, 星期一已有示威人士發起「大三罷」, 交通受阻。11月12日, 中環12點左右已有堵路, 由12點至3點交通癱瘓。黃先生指「數車」並非主要目的, 影相才是重點, 可以證明給街坊知道自己有到現場工作, 提供車輛改道的實時報導。控方指黃先生一派胡言, 沒有發生過叫D5去「數車」的事, 黃先生不同意。黃先生沒有叫D5穿黑衫黑褲及蒙面, 因為不希望候選人被捕。黃先生沒有提醒D5不要蒙面, 因為認為所有人都知道禁蒙面法生效, 不會特別提醒。控方播放德輔道中的片段, 可見車輛停駛, 有黑衣蒙面的人戴手套。
D5在吃午飯的時候有重提到家人過世, 要去買祭祀用品。D5沒有對黃先生說祖母出殯的日期, 也沒有邀請他去。屯門有祭祀用品的店, 但黃先生不會理他們的個人行程, 認為不會影響工作便沒有問題。黃先生不了解衣紙是否會由殯儀館提供。
黃先生同意2019年有很多社會運動, 有很多破壞公物及市面, 包括路燈, 欄杆, 地磚, 地鐵。黃先生沒有留意當日有打爛巴士。由吃飯到D5離開, 黃先生沒有聽到D5約朋友一起「數車」。

沒有覆問

姚官: 黃先生當日有看到新聞, 應也見到中環情況混亂? 有沒有擔心D5人身安全?
黃先生當日看新聞, 有看到混亂, 有擔心D5的人身安全, 叫他小心, 但認為很難避免, 因為有時需要作示威者和警察間的調停, 而他們在場的確對事情有幫助。

案件押後至明日1000續審, D6將會作供。4月28日1000將進行口頭陳詞, 4月27日中午前控辯雙方需將書面陳詞交到法庭。預計5月後半之內處理裁決。
【04月18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已有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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