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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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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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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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郭偉健法官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續審 [51/20]

下午進度

A1: Best Pencil (HK) Ltd.
A2: 鍾沛權 (52)
A3: 林紹桐 (34)
/前《立場新聞》高層

控罪: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控方代表: #伍淑娟 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A2 & A3 代表: #余若薇 資深大律師, #管致行 大律師

========
郭法官聲稱在內庭睇咗辯方提供的有線新聞片段,關於警方在中大校園執法時,警員嗌咗一句說話「燒晒佢啦」,官聽到嘅係「燒盡啲」,估計係講前方燃燒中嘅物體。辯方不爭拗句子內容,只係想證明文章中有人聽到說話係真確。

辯方補充兩份文件,一份高等法院判決書和一份中大地圖,目的係回應法官曾詢問警方有無進入中大校園;高院判詞係因有人申請禁制令,不准警方進入校園,申請不獲批準,但判詞中有引述警方回應:「警方進入校園不只係拘捕,還要保持公共秩序」。剛才的片段亦拍攝到警方在夏鼎基運動場附近。

郭官無意中提到片頭拍攝到段校長與警方對話,指警方無權進入校園,似乎不對。辯方澄清不是判斷警方是否有權進入校園,只是證實警方曾經進入校園。

📌A2 作供

辯方覆問

文章A17 鄒幸彤獲頒「中國傑出民主人士獎」:香港發生的一切是對世界的警號,發表日期:2021-12-05,內容對象:鄒幸彤
文章報道鄒幸彤獲獎,由程翔代領,相片拍攝到現場係美國自由雕塑公園。
控方投訴相片和文字內容,令讀者同意中央係極權。
辯方呈上鄒幸彤的Facebook 截圖,刋出鄒幸彤的得獎感言;有多家傳媒報導,包括:自由亞洲電台、星島日報、信報。
鍾:報道嘅焦點係代領獎人和得獎感言,相片係頒獎地點,相中人嘅衣著有標語,好合理係傳媒嘅選擇,受關注嘅公眾人物發聲明稿,會整理報道,《立場》同其他傳媒報道差唔多,同樣資料出現在其他媒體,點解淨係《立場》被告煽動?

回應完相關文章後,辯方律師提出問題待A2回應。
[詳情候補]

控方指《立場》在發佈17篇有煽動性嘅政治文章時,就係政治平台;律師計算自《立場》成立以來,發佈咗超過十一萬篇文章,17篇只係其中的0.01%,若以案發的年半來計算,亦發佈有24,000篇文章,17篇只係其中的0.07%,呢個平台有99.9%嘅時間係無問題。

辯方覆問完畢,高尚情操的法官提出問題

詢問A2知唔知除咗香港電台,香港政府有無其他傳媒機構?
鍾:知道只有香港電台,但牌照規定私人電台要播放政府的宣傳訊息,其他節目亦會邀請官員上去解釋施政。

官:網絡媒體你哋做晒啦!
鍾:網絡媒體唔會有好似TVB咁獨大,有自媒體,讀者唔會專注某一媒體,互聯網世界資訊來源唔會單一。

官:可否總結為網絡媒體可以有少數人做到甚至乎一個人做,但政府唔可以廿四小時運作。
鍾:政府請咗好多網絡編輯,不同部門有自己嘅傳訊部,有好多資源和渠道,可以即時反駁、解釋和澄清。

官:現在社交媒體會推你想睇嘅相關資訊,好似echo chamber?
鍾:社交媒體有演算法,係有咁嘅現象,過去三四年好多用家到留意到,開始克服呢個問題。

辯方律師就法官嘅提問跟進
政府有好多方法可以影響到傳媒,例如放風,政府係好容易發放訊息,資訊係新聞嘅材料,傳媒會倚賴官員發放,官方亦會透過傳媒帶風向、宣傳、試水溫,有啲關係好嘅傳媒,政府會信賴,有總編輯去收料,媒體在新時代之下,政府嘅宣傳訊息非常之多,現在市民接收信息嘅來源主要係電台和電視,現在嘅非建制派,在電子媒體講關於非政治嘅訪問,係大大減少,官員佔用嘅時段多咗。

唔明點解政府無可能廿四小時運作,政府有新聞網站,有好多資源請咗社交媒體編輯,政府製造同樣時段嘅宣傳片段貴過私人好多,但效果就…諗唔到咩原因有限制政府做唔到,效果得唔到,要政府自己諗,網絡世界私人/民間可以做到,政府同樣有能力做到,政府曾經用1,616萬去宣傳完善選舉制度,每個部門有自己嘅新聞官、政治助理,政府可以留意和回應輿論,分工好仔細,政府唔係處於一個技術上解釋唔到嘅不利位置。

如果投訴《立場》嘅文章不公道、不正確、子虛烏有、或者half true,《立場》一定會嚴肅處理,不論係政府或者市民嘅投訴都會認真處理,唔會視而不見,會出更正,再喺社交媒體澄清,就例如處理文章A16嘅投訴。

其餘16篇文章無收過投訴,指控煽動對法官或者司法界嘅仇恨,亦無收過任何投訴,記憶之中只係有一次轉述外國消息,翻譯得唔好。

A2作供完畢,不會傳召證人;A3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辯方案情完結。

控辯相方商議後,控方在5月15日呈交結案陳辭,辯方在6月5日回應和交結案陳辭,法庭預留6月19~21日作口頭補充,兩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撤銷向警方報到。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06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4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4.04]
[2023.04.02-04.0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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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8樓18庭
👩🏻‍⚖️黎婉姫法官
🕞15:30
👤關(27)🛑已還押逾39個月 #宣布裁決理由書 (#1214屯門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被告亦無需出庭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5個月 #續審 [39/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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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0
👥鍾,羅,吳,鄧,甄,李(16-34) #續審 [23/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1:00
👥葉,黃,陳,吳,羅,黃,陳,袁,葉(20-35) #續審 [6/25] (#1112中環 暴動 8項蒙面 未能出示身分證 無牌管有無線電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梁,謝,黃,張(19-45) #續審 [3/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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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馮志達(19) 有意圖而傷人 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業藍絲斬事頭婆
【04月06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3/25]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39/90]

(截至09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續審 [6/25] 
👥9位被告(20-35) #1112中環

A1:葉(26)/ A2:黃(35)/ A3:陳(26)/
A4:吳(20)/ A5:羅(22)/ A6:黃(26)/
A7:陳(23)/ A8:袁(24)/ A9:葉(29)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至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A1-A6和A9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1個口罩(A1-A3和A6)、1條圍巾(A5)、和1個防毒面罩(A4和A8)。

控罪9: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A9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身為需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的人,未能在警員18094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控罪10: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在沒有領取電訊牌照的情況下,管有1套無線電收發器具,即「Olympia R500」無線電收發機。

控罪1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5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2個火機、1套六角匙、1把扳手、1罐噴漆、和1個載有以上物品的工具箱,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上回聆訊概要 ➡️ [按此]
=============
甫開庭,控方呈上多數張截圖(適用於A2、A5、A6、A8、和A9),並會加在原有的MFI-4中,而新的時序表會稱為MFI-5。

控方繼續傳召PW10作供:

🧷A1:

大律師提及有2人在本案調查完成後沒有被控告,分別是中國銀行職員和美國遊客。PW10回應他知道律政司經考慮後沒有控告前者,但不知道後者在律政司經考慮後沒有被控告。

🧷A3和A6:

大律師提及PW10曾花了不少於500小時觀看從網上下載的片段。PW10同意在12:30時,街上有人由畢打街向雪廠街,當中有的身穿西裝和便服,亦有的有戴口罩。

大律師提及在被捕現場時,有戴上白色口罩的女子被旁邊的警察叫走。PW10確認這女子沒有被拘捕,但不知道原因。

大律師向PW10確認當日被捕的28人中。有22人是在「Tiffany」店舖的門口被捕,而餘下6人則在置地廣場附近被捕。

大律師提及A3和A6在15:27時左右時曾在現場調頭,但這時片段未見有警察,警察是在約18秒後在「Rolex」店舖附近出現。

🧷A5和A7:

大律師說A5和A7曾在15:26:08至15:26:17時期間曾在片段畫面中消失。PW10不同意。

大律師說案發時有約30人向雪廠街跑,當中位處巴士站與置地中間的有12至13人,他們各自身穿各種顏色的衣服。PW10同意。

大律師說之後有一堆約20人往返畢打街的方向跑。辯方的立場是A5和A7只是跟隨一堆約20人往畢打街跑。PW10不同意,他指A5和A7在此前曾拖手一齊向前跑,不只是向後往畢打街跑。

在大律師詢問下,PW10說在15:26:20時,片段中不能肯定A5和A7有沒有戴手套,但看到他們戴有眼鏡,且沒有蒙面。此外,A7只是拿著外套,不是脫掉外套。

在大律師詢問下,PW10同意A5和A7身穿的2件外套沒有特別特點。第二,Uniqlo和Puma都是普遍的牌子。第三,A5和A7身穿的2對Puma鞋只是相似。

🧷控方覆問:

在大律師詢問下,PW10說他曾有用慢鏡和放大的方式觀察A5和A7行前和折返的行為,並在庭上示範。此外,除觀察A5和A7的面容外,他亦有利用衣著、背包特點、身型、和跑姿判斷A5和A7是否相中人。

-控方案情完結-

辯方大律師們確認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
本案會在2023年4月13日10:00續審,屆時處理表面證據和開始辯方案情(如有)。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23/35]

D4:鍾 (34)/ D5:羅 (19)/ D6:吳 (18)
D9:鄧 (27)/ D14:甄 (16)/ D15:李 (25)

🛑 D1,2、3、7、8、10、11、12及13已經認罪,所有認罪被告還押中。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本案多名警員證人申請匿名令,以A( )作識別。

控方外聘代表: #張錦榮大律師

[是日進度]

D14 甄(16)
星期二作供前表示更改答辯認罪,控方今天讀出修訂案情撮要獲D14同意

案情指稱2019年11月11日起,大批示威者進佔理工大學,並作出不同的非法行為,至11月 18日仍然持續。當日有人透過「連登」網上討論區和Telegram呼籲上街組成戰線,營救理大的示威者。警方透過不同廣播渠道呼籲公眾不要前往涉案現場。

11月18日當晚大量示威者在上址參與暴動,以類似排陣方式面向警方,利用雨傘、木板及鐵欄等物築成陣地,及向警方投擲至少251枚汽油彈;晚上約11時23分警方開始圍捕行動,大量示威者沿彌敦道向北逃跑,或由彌敦道嘗試轉入碧街逃走。第十四被告逃離現場時被當場截獲,2325時警員18631隨PTU大隊沿彌敦道向北快速推進,到彌敦道 523號華潤堂外見一男子戴防毒面具在北行線轉身逃跑,於是展開追捕及將其制服。

D14截停時身穿一對勞工手套,戴一個3M灰色防毒面具連2個過濾器,一個深色頭罩,一個護目鏡,穿一對黑色手袖,一條黑色長褲、一對黑色鞋,一件黑色衫。在快速搜查後換上膠手扣等候帶去THA交警員妥善處理。D14身上檢取物品包括一個黑色口罩,一頂黑色鴨咀帽,一部黑色手提電話及電話卡及套,一支藍色電筒,一個打火機及一個黑色斜孭袋。

警方在油麻地站A出口及碧街地下發現大量被棄置物品,包括防毒面罩和雨傘。事件中共有4名警察在執勤期間受傷,其中3人因馬路上有汽油殘餘物而滑倒,另一人則在制服示威者時遭玻璃碎片割傷。控方又指,事件導致市民不能如常生活,商舖不能營業,以及公物被破壞。

裁決:控罪(1)暴動罪 罪名成立‼️ 需要即時還押🔴

D14案發時16歲,本月尾才滿20歲,沒有任何定罪紀錄,代表馬大律師要求法庭先索報告作判刑參考,法官指留待4月26日 所有認罪被告提訊再處理,法庭意向是待裁決所有被告一併處理判刑。

[1159] 今日完畢

📌案件管理安排如下:
認罪被告
法庭早前已排期4月26日 0930 所有認罪被告出庭提訊 商討求情及安排判刑日子。

不認罪被告:
4月19日 1430控方交書面結案陳詞
4月21日 1600辯方交書面結案陳詞

4月25日 0930 同一法庭雙方作口頭補充結案陳詞。

D4,D5,D6,D9及D15 以原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04月06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3/25]

D1:梁(45)
D2:謝(23)
D3:黃(19)
D4:張(30)
🛑D5:郭(20)及D6: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6]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梁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本案為陳官個人職業生涯首度審理暴動案件
——————
[0933開庭]

傳召偵緝警員9751

案發當日1800時起以東九龍應變大隊成員身分當值,2200時到達加士居道,隨機動部隊D4小隊進行掃蕩。證人主要職責為現場拍攝,以下播放片段全為證人所拍。

🎥播放P014(片段反映警方沿彌敦道向旺角推進情況)

警員沿加士居道往彌敦道方向推進,未到逸東酒店已聽到「砰砰」聲。

片段播放期間各方就關注點作出描述如下:
(陳官)-逸東酒店外的路上見到好多磚頭
(陳官)-見到警員互相提示並戴上豬咀
(辯方)-不同畫面都見到警察以外還有路人(明星酒樓、耀才證劵、郵局、廉政公署、書局外;💥陳官表示之前喺附近守過,所以對一帶環境十分熟悉。)
(控方)-地下佈滿雜物

🎥播放P015-P016(雙方對峙期間警方先後舉橙旗和藍旗警告現場人士離開)

(陳官)-地上有火--唔只火光,直頭係火嚟

警方催淚煙只會有煙,不會產生火光。片段所見警員手持槍枝為「大口仔」,用以發射催淚彈,發射會製造聲響。催淚煙有少少味,吸入氣體會催淚。汽油彈有少少汽油味,但行到好近先會聞到。(💥陳官一度忘記如何稱呼汽油彈,「玻璃裡面有易燃物體...叫做咩...」)

(辯方)-不同畫面都見到警察以外還有路人

警方已推進至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分別有畫面顯示示威者好後方有藍色及綠色雷射光束照向警方。

🎥播放P017(雙方對峙)

(陳官)-見到有零星汽油彈由油麻地站B1與B2出口方向掟出

[1248午休至1432]

🎥播放P018

(陳官)-整個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示威者好有默契咁用圍板圍住咗彌敦道,行動一致、有系統、有計劃
(陳官)-圍板外著晒火,推論示威者將汽油彈拋向前方跌落地下位置
(陳官)-不斷聽到汽油彈爆炸聲、玻璃碎聲,火光熊熊
(陳官)-警方曾向前進攻並制服了一些示威者

🎥播放P019(港豐找換店外示威者被制服)

🎥播放P020(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情況,實時約2345時)

(控方)-日本城外地上有大量雨傘

🎥播放P021(警方以橙帶於碧街劃出醫療區、臨時羈留區)

🎥播放P022(警方向臨時羈留區內的被制服人士宣布拘捕)

🔸辯方盤問

🔸D2盤問
P021(醫療區片段)和P022(臨時羈留區片段)都是由證人拍攝。辯方要求他確認片中示威者是否被警方以強光照射,證人重複表示自己只負責拍攝,燈光及其他周邊事不是其控制範圍,亦唔關佢事。證人唔清楚現場有幾多張擔架床,當日在現場醫療區也沒有留意有幾多張擔架床,同意自己所拍攝片段未有拍到全部在擔架床上的人面貌。證人用長約1米的棍舉高攝錄機進行拍攝,估計鏡頭離地約2米高,但時高時低,最高時離地約2米多啲,唔肯定是否不超過2米半。

🔸D4盤問
證人在逸東酒店外戴上了防毒面罩,有過濾功能所以聞不到氣味,唔同意當時其實不知道現場有沒有放催淚煙,因煙係可以睇到。他不是催淚煙專家,只知催淚煙會在空氣中擴散。

🔹控方覆問
證人用來協助拍攝的棍類似「自拍神器」,棍長度大約及腰,同意陳官估算約有1.2米長。他拍攝時雙手同時扶住棍,手攰時就舉低啲。他拍攝臨時羈留區目的是記錄拘捕過程。

[1640完庭]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二(4月11日)09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08日 星期六】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4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4.06]
[2023.04.02-04.0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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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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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10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4月份聲援預告]

[2023.04.09-04.1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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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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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11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04.09-04.1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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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5個月 #續審 [40/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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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梁,謝,黃,張(19-45) #續審 [4/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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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00 高等法院第卅九庭 👤梁 與 🐶警務處處長 #傳票 #援引專家報告的許可 (#1118尖沙咀 梁的診所在2019年11月18日遭警員誤射兩枚催淚彈進內致起火,故要求警務處處長賠償逾672.1萬港元。)
【04月11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4/25]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40/9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4月11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4/25]

D1:梁(45)
D2:謝(23)
D3:黃(19)
D4:張(30)
🛑D5:郭(20)及D6: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6]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梁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本案為陳官個人職業生涯首度審理暴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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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前內容從缺]

📌PW2至PW4 現場拍攝警員分別作供完畢

📌PW5 DPC 8164 拍攝警員作供
2200 同PTU D4小隊沿彌敦道向加士居道推進負責拍攝

🫂P042 2330時在碧街彌敦道交界A1出口錄影,被捕人士踎或坐地上面向牆。

🫂P043 天仁名茶牌下先有一男後一花裙女子經過,見到地鐵站A1出口窄巷示威者被制服後情況

📌PW6 DPC 58506 負責拍攝工作

🫂P024開始時見到PTU D2小隊彌敦道咸美頓街交通銀行外面向太子。

彌敦道上前方登打士街有示威者同警方對峙,

🔸D2法律代表邀請法官留意片段內可見曾有途人,圍觀者。法官指示陳詞時在截圖圈出

🫂P025 喲234x至235x時,遠方彌敦道太子方向有示威者,馬路上有物件著地冒起火光

🫂P025 19日01:00 碧街地鐵站出口附近情形

1635 今日所有證人作供完

明早 0930 繼續審訊,PW7將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12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04.09-04.1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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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12樓28庭
👨🏻‍⚖️高浩文法官
🕥10:30
👤葉(20) #求情 🔥#判刑 (#原訴傳票 #網上起底 藐視法庭)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5個月 #續審 [41/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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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梁,謝,黃,張(19-45) #續審 [5/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不設旁聽)
👥吳,陳,陳,李,蔡,林,陳,梁(22-25) #審訊前覆核 (#1112中環 暴動 8項蒙面 管有危險藥物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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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葉啓亮裁判官
🕤09:30
👤張(31)🛑已還押逾10個月 #提堂 (#20220523爆炸品 企圖製造爆炸品)

🕝14:30
👥李,關,何,蔡(19-26) #續審 [7/4] (#20200510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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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30
👤梁(49) #審前覆核 (#網上起底 未獲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未獲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並導致其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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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馮漢邦(48) 普通襲撃 #休班飲酒打女人
【04月12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5/2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審前覆核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41/90]

(截至101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葉啓亮裁判官 #提堂
👤張(31) #20220523爆炸品
🛑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企圖製造爆炸品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5月23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東頭(二)邨貴東樓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

上次聆訊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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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宗案件在今日於法庭再作提訊。

控方說指他們向律政司索取法律意見後,決定將本案交付至‼️高等法院‼️作審判,並申請修改控罪1和新增控罪2至4。辯方說被告明白修改控罪和新增控罪。詳情見下:

控方修訂控罪1為「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控罪新增控罪 2至4,分別為「企圖製造爆炸品」和2項「管有爆炸品

控方修訂案情指:(1)被告於2019年8月27日至2022年5月23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連同其他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2)於2022年5月23日在黃大仙某單位製造爆炸品,即苦味酸;(3)於2022年5月23日在黃大仙某單位管有多項爆炸品,包括氯酸鉀、硝酸鉀等約10種爆炸品;及(4) 於2022年5月23日在新蒲崗某倉庫管有爆炸品,即氦、硫酸鉀、硝酸鹽及硫。

控方申請將本案押後至2023年5月22日11: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提訊。法庭批准。

至於被告,由於他沒有保釋申請和放棄8天保釋覆核的權利,他須繼續還押懲教看管🛑此外,由於本案會交付高等法院作審判,法庭提醒被告有申請法律援助的權利。被告表示明白。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高浩文法官
#原訴傳票 #網上起底
#求情 🔥#判刑   #英語聆訊

👩🏻葉(20)

控罪:藐視法庭

涉於2020年9月在Facebook發文,內容涉及對一名警員「起底」,她涉違反法庭頒下的禁制令(該禁制令於2019年頒發,禁止非法披露警員、特務警察及其家人的個人資料等) 被控以控藐視法庭。

被告於2022年11月22日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承認法律責任,原定12月30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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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沒有律師代表,選擇自辯。

1032開庭]

🔹控方指出收到通知被告昨天向法援作第二次申請,根據程序需在42天作內自動終止聆訊,除非法庭下令不終止。是次為第二次申請但沒有重要改變,律政司提出申請要求免除終止聆訊,

🔸被告初指第一次申請因疫情、工作及學習忙碌未能提交文件,但控方指出是申請被拒後被告同意。被告指希望押後6星期作預備求情文件。

法官明白本案原在去年12月判刑但已作一次押後,並要求被告3月27日前將文件存擋法庭但最後沒有收到,而被告也從沒去信法庭或律政司通知押後再申請法援或要求延期判刑。

法庭聽罷雙方陳詞,下令不終止聆訊,今日照常處理求情、判刑及處理律政司之訟費申請。

📌求情、判刑及訟費陳詞

🔹律政司代表提出雖然被告有在社交媒體帖文上寫出請不要分享出去,但其實含意是想人傳出去;而被告使用了的媒體是個公開帳戶;認為不應為該些行為妥協,上述為法庭可以考慮之因素。

👨‍🏫法官容許被告自辯求情理由及陳述財政狀況,因控方建議被告需付超過十六萬的訟費(簡易訟費評定),法官讓被告陳述協助作訟費裁決根據

🔸被告(自辯)初犯只因一時衝動及無知,轉載一些個人資料,但第二天早上便立即刪除,即使這樣都隨即收到律政司控告信件!另外,被告希望能在訟費上作較輕分擔因自己財務上十分困難,更由於家庭理由需照顧母親及弟弟。被告每月收入只有5000,母親沒有工作,需由她分擔部分家庭開支!法官問被告人生規劃,被告希望在本年7月完成學業後學以致用投入酒店業。

被告已經明白守法之重要,感到後悔及抱歉,知道事件影響了被起底人士承諾不會再重犯。由於經濟能力有限,律政司提出十六萬多之訟費申請,自己最多只能支付3成訟費。

[1121休庭]

[1128開庭]

📌判刑速報
21天監禁,緩刑12個月

📌訟費
法庭頒令被告需支付3萬元訟費,被告可同律政司商討分期。

(書面理由2天內上載)

[1138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04月12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5/25]

D1:梁(45) / D2:謝(23)
D3:黃(19) / D4:張(30)
🛑D5:郭(20)及D6: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6]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梁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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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控官開庭時表示自己今天身體不適,唯避免浪費法庭時間,今天希望完成播放警方拍攝片段及網上公開媒體片段,留待明天早上再傳召其他証人;法官批准。

📹播片
PW7 現場拍攝警員作供;片段播放2019年11月19日清晨於窩打老道、加士居道、彌敦道一帶情況。法官觀看片段後,認為當時埸面一片狼藉,滿地雨傘、被掘起的磚和渠蓋、水馬、垃圾筒等。法官並指示控方截圖紀錄當時情況。

PW8 現場拍攝警員作供;繼續播放片段展示2019年11月19日清晨於油麻地一帶情況。片段播放至碧街時,主控官指現埸可見大量示威者遺下的物件,包括豬咀、鎚仔等,並截圖及要求PW8圈出圖中的伸縮棍及鎚仔。

警方拍攝片段全部播放完畢後,控方陸續播放現埸閉路電視片段。閉路電視片段顯示時間較真實時間慢20分鐘。片段可見示威者、路人、記者及警員。

控方指00:22:10為踢門時間,00:22:19可見有人作出敲打動作,00:22:41見傘陣,00:27:11見有人從店舖拿出梯和木板,控方請法庭留意00:27:58畫面中藥房招牌附近情況。
官:有示威者於上址踢門,並有傘陣作遮擋,其後搬梯和木板出來走向彌敦道。

D2法律代表在警方於2019年11月18日2326推進時,在路上兩旁仍有不少街坊看熱鬧或是途人,而不是參與暴動人士,並已呈交截圖。
法官反指據她所了解,有參與暴動人士會著街坊裝,而過往已有案例指出於暴動現埸壯聲勢亦可被視為參與暴動。
D2法律代表表示了解,只是想指出不可一概認為於警方推進時仍有可能有非參與暴動的途人身處現埸,並於稍後被圈入拘捕範圍。

控方指片段可見未開始暴動已有人聚集。
辯方請法庭留意畫面可見有不小途人皆無裝備。

法官表示從片段可見有示威者用傘陣遮掩其他示威者踢開其中一間店鋪的門,然後從內搬出木板和梯繼而再搬往彌敦道方向。控方截圖作紀錄。法官亦嘗試指出片段中有一名穿白色連帽上衣的女子,她當時並沒有配戴豬咀,在沒有下雨的情況下手持雨傘。該女子雖沒有穿著暴動人士的衣著,但在該埸面下仍長期逗留在現埸,根據案例仍被示作鼓勵及便利暴動人士。法官指,她想指出衣著並非唯一分辨暴動人士條件。

控方指今日能播放所有片段,表格有36名證人現已完成9名證人,有些不用傳召。

1252休庭,14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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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本案為陳官個人職業生涯首度審理暴動案件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5/25]

D1:梁(45) / D2:謝(23)
D3:黃(19) / D4:張(30)
🛑D5:郭(20)及D6: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6]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梁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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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播片(以快速播放)
P010E XX牛腩粉麵店CCTV:
2321時門外不時有黑衣人由左至右或右至左經過,有人打開傘,有人手持物件。

P007E砵蘭街68號東南樓 (cam6 向碧街砵蘭街方向)CCTV:
大批黑衣人士彌敦道沿碧街跑向砵蘭街,為警方到場前後情況

P007G砵蘭街68號東南樓 (cam7碧街向彌敦道方向)CCTV:
見到彌敦道油麻地地鐵站A1出口窄巷,拍到有警員到達彌敦道碧街前後情況,有黑衣人由窄巷走向砵蘭街,其間有警員用強力電筒照射黑衣人,窄巷有一人被制服(非本案),之後有一警員拔槍。
(D2代表指片中一男途人曾孭斜孭袋經過)

P008C匯港通找換店CCTV(指向碧街窄巷):
實時23: 30,警方已經到埸,制服示威者安排坐在窄巷

P011A 九龍行CCTV(彌敦道指向碧街):
主控指約晚上九點多彌敦道有人鏈傳送木板,D2代表指此時亦有各色衣著人士出現

[所有CCTV播完]

P058 RTHK片段 :
04:02時窩打老道康祐大廈外有數名途人,04:11:55警方推進後沿途見到多人被捕,彌敦道馬路上遺下雜物雨傘,23:34警方咸美頓街一字排開設封所線,之後23:39仍有示威者對峙投擲汽油彈著地後冒出火光。

P058A 熱血時報片段:
黑衣人在彌敦道上聚集,有人打開雨傘及用木板在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作防線,多次投汽油彈引起火光,警方在彌敦道另一邊設防線線對峙並施放催淚彈。
📍法官曾要求慢播聽聲,之後指示威者好有系統,有人叫口號進攻及後退。

P058B 熱血時報片段:
示威者後方拍攝角度,拍到示威者行動過程,警方突然推進後示威者四散
📍法官指上海街窩打老道見到2淺色上衣男女一起並手持長傘停留,聽到有人叫「有狗」。D2代表指23:27果欄燈火通明應該還在營業,但陳官指窩打老道遍地磚頭是否店鋪仍可做生意? D2代表也指片中分別有街坊大叔大媽手持膠袋,另藍色上衣路人出現。

[1641 今日完庭]
控方仍有3段片段 P058C、D及E分別是熱血時報報、大紀元/新唐人電視留待明天播放,估計快播需30分鐘。

明天早上0930 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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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本案為陳官個人職業生涯首度審理暴動案件

🌟「Hello我係其中一名被告,我希望多謝呢排一齊有到場嘅旁聽人士,你地嘅支持對我地好重要」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葉啓亮裁判官 #續審 [7/4]
👥4位被告(19-26) #20200510旺角

D1李(24)/ D2關(24)/
D3何(19)/ D4蔡(26)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四位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和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行山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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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宗續審案件於今日作口頭補充陳詞。

📎控方的口頭補充陳詞

控方說早前已經存檔陳詞予法庭,他們在今日沒有補充。

📎D1的口頭補充陳詞

D1大律師說早前已經存檔陳詞予法庭,他們在今日希望向法庭強調少許陳詞內容。辯方認為控方不能證明D1是片中人。此外,辯方亦希望法庭考慮到D1當時在現場沒有作出甚麼行為、D1身上沒有示威者常見物品和標語、D1的被捕地點與集結現場相隔數條街、和D1在警方進行拘捕行動時正離開涉案交界。

📎D2的口頭補充陳詞

D2大律師說早前已經存檔陳詞予法庭,他們在今日希望對少許控方陳詞內容作回應,和希望向法庭強調少許陳詞內容。

首先,辯方認為控方針對D2證言的批評是吹毛求疵,D2當時的行為並非不合理。

此外,片段只拍攝到D2曾斷斷續續身處集結現場約4分鐘,且只是在現場徘徊與他人聽電話。因此,辯方認為若果法庭作出定罪裁決,這定罪裁決會十分危險。

📎D3的口頭補充陳詞

D3和D4由同一位大律師代表。大律師說早前已經存檔陳詞予法庭,他們在今日希望對少許控方陳詞內容作回應,和希望向法庭強調少許陳詞內容。

首先,針對控罪2,控方在陳詞中說這類行山仗可以攻擊別人,而且案發現場曾有人手持行山仗(按PW3的證言)。辯方說控方須要證明D3管有行山仗的個人意圖,控方只證明他人的意圖在舉證上並不足夠。

其後,辯方認為D3不是片中人,因為PW4的辨認基礎欠奉,只包括片中人的衣服尺寸和顏色、鞋的顏色、和背包的尺寸較大,欠缺其他特別的特徵,如Turnbull guidelines和李運騰法官在HCMA179/2019案中列出的特點。

此外,由於辯方認為片段的質素欠奉,故AG’s References No. 2所提及的情況1不適用於本案,即:

「若現場影像足夠清晰,陪審員*可以將之與犯人欄內的被告人作比對」(摘自HCMA179/2019案)

*在本案,裁判官身兼陪審員

📎D4的口頭補充陳詞

辯方說控方就D4參與集結的意圖,引用CACV541/2019案第226段的判詞,來指出D4的情況:(強調後加)

“By remaining at the assembly, even without the commission of further act of violence or threat of violence, such person perpetuates the worsening situation which can potentially escalate to serious violent confrontations and frustrates the statutory scheme under the POO for crowd control which is essential to the facilitation of peaceful demonstration and gathering. In short, those choose to remain at the gathering in defiance of an order to stop and dispersal actually participate in the unauthorized assembly

就這方面,辯方同樣引用CACV541/2019案第226段的判詞作回應。辯方說上訴法庭在這案中指出有人只是留在現場並不會被定罪,控方要證明被告是知道集結是未經授權,還有警方要給予合理機會予市民散去。在本案,辯方認為本案不知道D4是否知道集結是未經授權,因為D4案發時距離警方的藍旗約一條街,而且D4的前方亦有人,可能會阻礙D4的視線。此外,本案沒有針對警方是否曾給予合理機會予市民散去的證據。

事實上,辯方認為CACV541/2019案並非刑事案件,且非直接針對控罪元素作分析,故不能直接適用在本案。葉裁判官認為這說法新穎,因為有不少非法集結和暴動案均有引用CACV541/2019案。辯方同意,不過他們同意法庭可以參考這案例。

辯方說控方引用了FACC3/2023案的28至30段的內容,旨在指出被告在案發時不須參與所有集結的行為仍可被定罪。辯方認為FACC3/2023案涉及的情況與本案的情節不同,本案D4只是逗留在現場四周張望、揮手、和用手指指向一個方向,這些行為並非是如FACC3/2023案的答辯人的行為一樣,都是具挑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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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將案件暫時訂於2023年5月12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作簡單口頭裁決,並批准各被告在等候裁決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