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陳廣池法官 #提訊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20220507西貢 #20220507鑽石山
A1陳(35)🛑已還押逾10個月
A2李(17)🛑已還押逾10個月
A3黃(36)🛑已還押逾10個月
A4張(16)
A5蔡(19)🛑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1: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 2022 年 2 月 8 日至 2022 年 5 月 7 日,在香港,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一同串謀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另一些人。
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
A1被控於 2022 年 5 月 7 日,在香港鑽石山龍蟠街8號龍蟠苑龍珠閣某單位,管有攻擊性武器,即 1 把刀,意圖將其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罪3:管有危險藥物
A3被控於 2022 年 5 月 7 日,在西貢公路嘉林別墅一單位,管有危險藥物,即 1.98 克草本大麻及 2 瓶含微量四氫大麻酚的呋喃衍生物的固體。
控罪4: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A3被控於 2022 年 5 月 7 日,在西貢公路嘉林別墅一單位,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即 1 支弩及 3 支箭。
控罪5: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A1被控於 2022 年 4 月 5 日至 2022 年 5 月 7 日期間,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 Instagram 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陳述、相片和海報,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d) 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
(e)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f)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控罪6: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A2和A3被控於 2022 年 2 月 19 日至 2022 年 5 月 7 日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研發武器,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A1準備好答辯,會承認控罪一、五,而控罪二控方表示用其他方法處理。就著求情,申請押後至2023年12月6日09:30再聽取,需要兩個小時,沒有擔保申請。
A2選擇認罪,希望安排和A1同一日處理答辯,沒有保釋申請。
A3未準備好答辯。
A4準備好答辯,不認罪。申請更改一項保釋條件,法庭拒絕申請。
A5申請押後至2023年6月13日,期間會去信律政司商討控罪。
認罪的A1、A2會押後至2023年12月6日09:30作求情,而A3、A4、A5押後至2023年6月13日14:30提訊。除A4外,其他被告繼續還押懲教署。
#陳廣池法官 #提訊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20220507西貢 #20220507鑽石山
A1陳(35)🛑已還押逾10個月
A2李(17)🛑已還押逾10個月
A3黃(36)🛑已還押逾10個月
A4張(16)
A5蔡(19)🛑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1: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 2022 年 2 月 8 日至 2022 年 5 月 7 日,在香港,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一同串謀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另一些人。
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
A1被控於 2022 年 5 月 7 日,在香港鑽石山龍蟠街8號龍蟠苑龍珠閣某單位,管有攻擊性武器,即 1 把刀,意圖將其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罪3:管有危險藥物
A3被控於 2022 年 5 月 7 日,在西貢公路嘉林別墅一單位,管有危險藥物,即 1.98 克草本大麻及 2 瓶含微量四氫大麻酚的呋喃衍生物的固體。
控罪4: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A3被控於 2022 年 5 月 7 日,在西貢公路嘉林別墅一單位,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即 1 支弩及 3 支箭。
控罪5: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A1被控於 2022 年 4 月 5 日至 2022 年 5 月 7 日期間,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 Instagram 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陳述、相片和海報,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d) 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
(e)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f)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控罪6: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A2和A3被控於 2022 年 2 月 19 日至 2022 年 5 月 7 日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研發武器,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A1準備好答辯,會承認控罪一、五,而控罪二控方表示用其他方法處理。就著求情,申請押後至2023年12月6日09:30再聽取,需要兩個小時,沒有擔保申請。
A2選擇認罪,希望安排和A1同一日處理答辯,沒有保釋申請。
A3未準備好答辯。
A4準備好答辯,不認罪。申請更改一項保釋條件,法庭拒絕申請。
A5申請押後至2023年6月13日,期間會去信律政司商討控罪。
認罪的A1、A2會押後至2023年12月6日09:30作求情,而A3、A4、A5押後至2023年6月13日14:30提訊。除A4外,其他被告繼續還押懲教署。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陳廣池法官 #提訊
👥8位被告(25-44) #0825葵涌
A2湯(34)/ A3梁(27)/ A4鄧(25)/
A5簡(26)/ A6潘(28)/ A7陳(35)/
A8羅(44)/ A9鄧(24)
控罪1:串謀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與另外四名男子,串謀暴動。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9支行山杖。
控罪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2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部無線電通訊機。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4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1個彈射器連同彈丸。
控罪6: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通訊機。
控罪7: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1把鎅刀。
控罪8: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5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通訊機。
控罪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6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通訊機。
控罪10: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8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金屬棒。
=============
控方申請新增控罪十一,為控罪一的交替控罪,即非法集結。辯方不反對,法庭批准有關申請。
關於答辯,分為兩組。第一組為A2、3、4、5、7、9將會承認控罪,控辯雙方希望押後至2023年11月10日10:00作答辯及求情;第二組為A6、8否認控罪,將會安排10日中文的中文審訊,審期為2024年3月15日至3月28日,審前覆則為2024年2月1日14:30。
A9申請撤銷擔保;A6申請更改一項保釋條件,法庭批准。其他被告繼續按原有條件保釋。
認罪的被告押後至2023年11月10日10:00作答辯及求情;不認罪的被告押後至2024年3月15日09:30審訊,2024年2月1日14:30作審前覆核。期間A9還押懲教署‼️其他被告繼續保釋✅
#陳廣池法官 #提訊
👥8位被告(25-44) #0825葵涌
A2湯(34)/ A3梁(27)/ A4鄧(25)/
A5簡(26)/ A6潘(28)/ A7陳(35)/
A8羅(44)/ A9鄧(24)
控罪1:串謀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與另外四名男子,串謀暴動。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9支行山杖。
控罪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2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部無線電通訊機。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4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1個彈射器連同彈丸。
控罪6: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通訊機。
控罪7: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1把鎅刀。
控罪8: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5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通訊機。
控罪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6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通訊機。
控罪10: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8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金屬棒。
=============
控方申請新增控罪十一,為控罪一的交替控罪,即非法集結。辯方不反對,法庭批准有關申請。
關於答辯,分為兩組。第一組為A2、3、4、5、7、9將會承認控罪,控辯雙方希望押後至2023年11月10日10:00作答辯及求情;第二組為A6、8否認控罪,將會安排10日中文的中文審訊,審期為2024年3月15日至3月28日,審前覆則為2024年2月1日14:30。
A9申請撤銷擔保;A6申請更改一項保釋條件,法庭批准。其他被告繼續按原有條件保釋。
認罪的被告押後至2023年11月10日10:00作答辯及求情;不認罪的被告押後至2024年3月15日09:30審訊,2024年2月1日14:30作審前覆核。期間A9還押懲教署‼️其他被告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梁雅忻裁判官
#提堂 #20230207鑽石山
#庭外消息
👤羅(61)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 2023 年 2 月 7 日,在黃大仙鳳德道 111 號鳳德邨車閘外欄杆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民建聯的一張 1.5 米乘 1 米的橫額海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辯方需時檢閱文件及證據再提供法律意見,申請押後答辯。
案件押後至5月10日 0930作答辯,期間以原條件保釋✅
#梁雅忻裁判官
#提堂 #20230207鑽石山
#庭外消息
👤羅(61)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 2023 年 2 月 7 日,在黃大仙鳳德道 111 號鳳德邨車閘外欄杆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民建聯的一張 1.5 米乘 1 米的橫額海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辯方需時檢閱文件及證據再提供法律意見,申請押後答辯。
案件押後至5月10日 0930作答辯,期間以原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郭偉健法官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續審 [51/20]
下午進度
A1: Best Pencil (HK) Ltd.
A2: 鍾沛權 (52)
A3: 林紹桐 (34)
/前《立場新聞》高層
控罪: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控方代表: #伍淑娟 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A2 & A3 代表: #余若薇 資深大律師, #管致行 大律師
========
郭法官聲稱在內庭睇咗辯方提供的有線新聞片段,關於警方在中大校園執法時,警員嗌咗一句說話「燒晒佢啦」,官聽到嘅係「燒盡啲」,估計係講前方燃燒中嘅物體。辯方不爭拗句子內容,只係想證明文章中有人聽到說話係真確。
辯方補充兩份文件,一份高等法院判決書和一份中大地圖,目的係回應法官曾詢問警方有無進入中大校園;高院判詞係因有人申請禁制令,不准警方進入校園,申請不獲批準,但判詞中有引述警方回應:「警方進入校園不只係拘捕,還要保持公共秩序」。剛才的片段亦拍攝到警方在夏鼎基運動場附近。
郭官無意中提到片頭拍攝到段校長與警方對話,指警方無權進入校園,似乎不對。辯方澄清不是判斷警方是否有權進入校園,只是證實警方曾經進入校園。
📌A2 作供
辯方覆問
文章A17 鄒幸彤獲頒「中國傑出民主人士獎」:香港發生的一切是對世界的警號,發表日期:2021-12-05,內容對象:鄒幸彤
文章報道鄒幸彤獲獎,由程翔代領,相片拍攝到現場係美國自由雕塑公園。
控方投訴相片和文字內容,令讀者同意中央係極權。
辯方呈上鄒幸彤的Facebook 截圖,刋出鄒幸彤的得獎感言;有多家傳媒報導,包括:自由亞洲電台、星島日報、信報。
鍾:報道嘅焦點係代領獎人和得獎感言,相片係頒獎地點,相中人嘅衣著有標語,好合理係傳媒嘅選擇,受關注嘅公眾人物發聲明稿,會整理報道,《立場》同其他傳媒報道差唔多,同樣資料出現在其他媒體,點解淨係《立場》被告煽動?
回應完相關文章後,辯方律師提出問題待A2回應。
[詳情候補]
控方指《立場》在發佈17篇有煽動性嘅政治文章時,就係政治平台;律師計算自《立場》成立以來,發佈咗超過十一萬篇文章,17篇只係其中的0.01%,若以案發的年半來計算,亦發佈有24,000篇文章,17篇只係其中的0.07%,呢個平台有99.9%嘅時間係無問題。
辯方覆問完畢,高尚情操的法官提出問題
詢問A2知唔知除咗香港電台,香港政府有無其他傳媒機構?
鍾:知道只有香港電台,但牌照規定私人電台要播放政府的宣傳訊息,其他節目亦會邀請官員上去解釋施政。
官:網絡媒體你哋做晒啦!
鍾:網絡媒體唔會有好似TVB咁獨大,有自媒體,讀者唔會專注某一媒體,互聯網世界資訊來源唔會單一。
官:可否總結為網絡媒體可以有少數人做到甚至乎一個人做,但政府唔可以廿四小時運作。
鍾:政府請咗好多網絡編輯,不同部門有自己嘅傳訊部,有好多資源和渠道,可以即時反駁、解釋和澄清。
官:現在社交媒體會推你想睇嘅相關資訊,好似echo chamber?
鍾:社交媒體有演算法,係有咁嘅現象,過去三四年好多用家到留意到,開始克服呢個問題。
辯方律師就法官嘅提問跟進
政府有好多方法可以影響到傳媒,例如放風,政府係好容易發放訊息,資訊係新聞嘅材料,傳媒會倚賴官員發放,官方亦會透過傳媒帶風向、宣傳、試水溫,有啲關係好嘅傳媒,政府會信賴,有總編輯去收料,媒體在新時代之下,政府嘅宣傳訊息非常之多,現在市民接收信息嘅來源主要係電台和電視,現在嘅非建制派,在電子媒體講關於非政治嘅訪問,係大大減少,官員佔用嘅時段多咗。
唔明點解政府無可能廿四小時運作,政府有新聞網站,有好多資源請咗社交媒體編輯,政府製造同樣時段嘅宣傳片段貴過私人好多,但效果就…諗唔到咩原因有限制政府做唔到,效果得唔到,要政府自己諗,網絡世界私人/民間可以做到,政府同樣有能力做到,政府曾經用1,616萬去宣傳完善選舉制度,每個部門有自己嘅新聞官、政治助理,政府可以留意和回應輿論,分工好仔細,政府唔係處於一個技術上解釋唔到嘅不利位置。
如果投訴《立場》嘅文章不公道、不正確、子虛烏有、或者half true,《立場》一定會嚴肅處理,不論係政府或者市民嘅投訴都會認真處理,唔會視而不見,會出更正,再喺社交媒體澄清,就例如處理文章A16嘅投訴。
其餘16篇文章無收過投訴,指控煽動對法官或者司法界嘅仇恨,亦無收過任何投訴,記憶之中只係有一次轉述外國消息,翻譯得唔好。
A2作供完畢,不會傳召證人;A3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辯方案情完結。
控辯相方商議後,控方在5月15日呈交結案陳辭,辯方在6月5日回應和交結案陳辭,法庭預留6月19~21日作口頭補充,兩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撤銷向警方報到。
#郭偉健法官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續審 [51/20]
下午進度
A1: Best Pencil (HK) Ltd.
A2: 鍾沛權 (52)
A3: 林紹桐 (34)
/前《立場新聞》高層
控罪: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控方代表: #伍淑娟 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A2 & A3 代表: #余若薇 資深大律師, #管致行 大律師
========
郭法官聲稱在內庭睇咗辯方提供的有線新聞片段,關於警方在中大校園執法時,警員嗌咗一句說話「燒晒佢啦」,官聽到嘅係「燒盡啲」,估計係講前方燃燒中嘅物體。辯方不爭拗句子內容,只係想證明文章中有人聽到說話係真確。
辯方補充兩份文件,一份高等法院判決書和一份中大地圖,目的係回應法官曾詢問警方有無進入中大校園;高院判詞係因有人申請禁制令,不准警方進入校園,申請不獲批準,但判詞中有引述警方回應:「警方進入校園不只係拘捕,還要保持公共秩序」。剛才的片段亦拍攝到警方在夏鼎基運動場附近。
郭官無意中提到片頭拍攝到段校長與警方對話,指警方無權進入校園,似乎不對。辯方澄清不是判斷警方是否有權進入校園,只是證實警方曾經進入校園。
📌A2 作供
辯方覆問
文章A17 鄒幸彤獲頒「中國傑出民主人士獎」:香港發生的一切是對世界的警號,發表日期:2021-12-05,內容對象:鄒幸彤
文章報道鄒幸彤獲獎,由程翔代領,相片拍攝到現場係美國自由雕塑公園。
控方投訴相片和文字內容,令讀者同意中央係極權。
辯方呈上鄒幸彤的Facebook 截圖,刋出鄒幸彤的得獎感言;有多家傳媒報導,包括:自由亞洲電台、星島日報、信報。
鍾:報道嘅焦點係代領獎人和得獎感言,相片係頒獎地點,相中人嘅衣著有標語,好合理係傳媒嘅選擇,受關注嘅公眾人物發聲明稿,會整理報道,《立場》同其他傳媒報道差唔多,同樣資料出現在其他媒體,點解淨係《立場》被告煽動?
回應完相關文章後,辯方律師提出問題待A2回應。
[詳情候補]
控方指《立場》在發佈17篇有煽動性嘅政治文章時,就係政治平台;律師計算自《立場》成立以來,發佈咗超過十一萬篇文章,17篇只係其中的0.01%,若以案發的年半來計算,亦發佈有24,000篇文章,17篇只係其中的0.07%,呢個平台有99.9%嘅時間係無問題。
辯方覆問完畢,高尚情操的法官提出問題
詢問A2知唔知除咗香港電台,香港政府有無其他傳媒機構?
鍾:知道只有香港電台,但牌照規定私人電台要播放政府的宣傳訊息,其他節目亦會邀請官員上去解釋施政。
官:網絡媒體你哋做晒啦!
鍾:網絡媒體唔會有好似TVB咁獨大,有自媒體,讀者唔會專注某一媒體,互聯網世界資訊來源唔會單一。
官:可否總結為網絡媒體可以有少數人做到甚至乎一個人做,但政府唔可以廿四小時運作。
鍾:政府請咗好多網絡編輯,不同部門有自己嘅傳訊部,有好多資源和渠道,可以即時反駁、解釋和澄清。
官:現在社交媒體會推你想睇嘅相關資訊,好似echo chamber?
鍾:社交媒體有演算法,係有咁嘅現象,過去三四年好多用家到留意到,開始克服呢個問題。
辯方律師就法官嘅提問跟進
政府有好多方法可以影響到傳媒,例如放風,政府係好容易發放訊息,資訊係新聞嘅材料,傳媒會倚賴官員發放,官方亦會透過傳媒帶風向、宣傳、試水溫,有啲關係好嘅傳媒,政府會信賴,有總編輯去收料,媒體在新時代之下,政府嘅宣傳訊息非常之多,現在市民接收信息嘅來源主要係電台和電視,現在嘅非建制派,在電子媒體講關於非政治嘅訪問,係大大減少,官員佔用嘅時段多咗。
唔明點解政府無可能廿四小時運作,政府有新聞網站,有好多資源請咗社交媒體編輯,政府製造同樣時段嘅宣傳片段貴過私人好多,但效果就…諗唔到咩原因有限制政府做唔到,效果得唔到,要政府自己諗,網絡世界私人/民間可以做到,政府同樣有能力做到,政府曾經用1,616萬去宣傳完善選舉制度,每個部門有自己嘅新聞官、政治助理,政府可以留意和回應輿論,分工好仔細,政府唔係處於一個技術上解釋唔到嘅不利位置。
如果投訴《立場》嘅文章不公道、不正確、子虛烏有、或者half true,《立場》一定會嚴肅處理,不論係政府或者市民嘅投訴都會認真處理,唔會視而不見,會出更正,再喺社交媒體澄清,就例如處理文章A16嘅投訴。
其餘16篇文章無收過投訴,指控煽動對法官或者司法界嘅仇恨,亦無收過任何投訴,記憶之中只係有一次轉述外國消息,翻譯得唔好。
A2作供完畢,不會傳召證人;A3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辯方案情完結。
控辯相方商議後,控方在5月15日呈交結案陳辭,辯方在6月5日回應和交結案陳辭,法庭預留6月19~21日作口頭補充,兩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撤銷向警方報到。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06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4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4.04]
[2023.04.02-04.0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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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8樓18庭
👩🏻⚖️黎婉姫法官
🕞15:30
👤關(27)🛑已還押逾39個月 #宣布裁決理由書 (#1214屯門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被告亦無需出庭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5個月 #續審 [39/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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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0
👥鍾,羅,吳,鄧,甄,李(16-34) #續審 [23/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1:00
👥葉,黃,陳,吳,羅,黃,陳,袁,葉(20-35) #續審 [6/25] (#1112中環 暴動 8項蒙面 未能出示身分證 無牌管有無線電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梁,謝,黃,張(19-45) #續審 [3/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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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馮志達(19) 有意圖而傷人 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業藍絲斬事頭婆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4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4.04]
[2023.04.02-04.0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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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8樓18庭
👩🏻⚖️黎婉姫法官
🕞15:30
👤關(27)🛑已還押逾39個月 #宣布裁決理由書 (#1214屯門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被告亦無需出庭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5個月 #續審 [39/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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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0
👥鍾,羅,吳,鄧,甄,李(16-34) #續審 [23/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1:00
👥葉,黃,陳,吳,羅,黃,陳,袁,葉(20-35) #續審 [6/25] (#1112中環 暴動 8項蒙面 未能出示身分證 無牌管有無線電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梁,謝,黃,張(19-45) #續審 [3/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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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馮志達(19) 有意圖而傷人 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業藍絲斬事頭婆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續審 [6/25]
👥9位被告(20-35) #1112中環
A1:葉(26)/ A2:黃(35)/ A3:陳(26)/
A4:吳(20)/ A5:羅(22)/ A6:黃(26)/
A7:陳(23)/ A8:袁(24)/ A9:葉(29)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至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A1-A6和A9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1個口罩(A1-A3和A6)、1條圍巾(A5)、和1個防毒面罩(A4和A8)。
控罪9: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A9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身為需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的人,未能在警員18094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控罪10: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在沒有領取電訊牌照的情況下,管有1套無線電收發器具,即「Olympia R500」無線電收發機。
控罪1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5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2個火機、1套六角匙、1把扳手、1罐噴漆、和1個載有以上物品的工具箱,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上回聆訊概要 ➡️ [按此]
=============
甫開庭,控方呈上多數張截圖(適用於A2、A5、A6、A8、和A9),並會加在原有的MFI-4中,而新的時序表會稱為MFI-5。
控方繼續傳召PW10作供:
🧷A1:
大律師提及有2人在本案調查完成後沒有被控告,分別是中國銀行職員和美國遊客。PW10回應他知道律政司經考慮後沒有控告前者,但不知道後者在律政司經考慮後沒有被控告。
🧷A3和A6:
大律師提及PW10曾花了不少於500小時觀看從網上下載的片段。PW10同意在12:30時,街上有人由畢打街向雪廠街,當中有的身穿西裝和便服,亦有的有戴口罩。
大律師提及在被捕現場時,有戴上白色口罩的女子被旁邊的警察叫走。PW10確認這女子沒有被拘捕,但不知道原因。
大律師向PW10確認當日被捕的28人中。有22人是在「Tiffany」店舖的門口被捕,而餘下6人則在置地廣場附近被捕。
大律師提及A3和A6在15:27時左右時曾在現場調頭,但這時片段未見有警察,警察是在約18秒後在「Rolex」店舖附近出現。
🧷A5和A7:
大律師說A5和A7曾在15:26:08至15:26:17時期間曾在片段畫面中消失。PW10不同意。
大律師說案發時有約30人向雪廠街跑,當中位處巴士站與置地中間的有12至13人,他們各自身穿各種顏色的衣服。PW10同意。
大律師說之後有一堆約20人往返畢打街的方向跑。辯方的立場是A5和A7只是跟隨一堆約20人往畢打街跑。PW10不同意,他指A5和A7在此前曾拖手一齊向前跑,不只是向後往畢打街跑。
在大律師詢問下,PW10說在15:26:20時,片段中不能肯定A5和A7有沒有戴手套,但看到他們戴有眼鏡,且沒有蒙面。此外,A7只是拿著外套,不是脫掉外套。
在大律師詢問下,PW10同意A5和A7身穿的2件外套沒有特別特點。第二,Uniqlo和Puma都是普遍的牌子。第三,A5和A7身穿的2對Puma鞋只是相似。
🧷控方覆問:
在大律師詢問下,PW10說他曾有用慢鏡和放大的方式觀察A5和A7行前和折返的行為,並在庭上示範。此外,除觀察A5和A7的面容外,他亦有利用衣著、背包特點、身型、和跑姿判斷A5和A7是否相中人。
-控方案情完結-
辯方大律師們確認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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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會在2023年4月13日10:00續審,屆時處理表面證據和開始辯方案情(如有)。
#姚勳智法官 #續審 [6/25]
👥9位被告(20-35) #1112中環
A1:葉(26)/ A2:黃(35)/ A3:陳(26)/
A4:吳(20)/ A5:羅(22)/ A6:黃(26)/
A7:陳(23)/ A8:袁(24)/ A9:葉(29)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至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A1-A6和A9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1個口罩(A1-A3和A6)、1條圍巾(A5)、和1個防毒面罩(A4和A8)。
控罪9: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A9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身為需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的人,未能在警員18094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控罪10: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在沒有領取電訊牌照的情況下,管有1套無線電收發器具,即「Olympia R500」無線電收發機。
控罪1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5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2個火機、1套六角匙、1把扳手、1罐噴漆、和1個載有以上物品的工具箱,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上回聆訊概要 ➡️ [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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甫開庭,控方呈上多數張截圖(適用於A2、A5、A6、A8、和A9),並會加在原有的MFI-4中,而新的時序表會稱為MFI-5。
控方繼續傳召PW10作供:
🧷A1:
大律師提及有2人在本案調查完成後沒有被控告,分別是中國銀行職員和美國遊客。PW10回應他知道律政司經考慮後沒有控告前者,但不知道後者在律政司經考慮後沒有被控告。
🧷A3和A6:
大律師提及PW10曾花了不少於500小時觀看從網上下載的片段。PW10同意在12:30時,街上有人由畢打街向雪廠街,當中有的身穿西裝和便服,亦有的有戴口罩。
大律師提及在被捕現場時,有戴上白色口罩的女子被旁邊的警察叫走。PW10確認這女子沒有被拘捕,但不知道原因。
大律師向PW10確認當日被捕的28人中。有22人是在「Tiffany」店舖的門口被捕,而餘下6人則在置地廣場附近被捕。
大律師提及A3和A6在15:27時左右時曾在現場調頭,但這時片段未見有警察,警察是在約18秒後在「Rolex」店舖附近出現。
🧷A5和A7:
大律師說A5和A7曾在15:26:08至15:26:17時期間曾在片段畫面中消失。PW10不同意。
大律師說案發時有約30人向雪廠街跑,當中位處巴士站與置地中間的有12至13人,他們各自身穿各種顏色的衣服。PW10同意。
大律師說之後有一堆約20人往返畢打街的方向跑。辯方的立場是A5和A7只是跟隨一堆約20人往畢打街跑。PW10不同意,他指A5和A7在此前曾拖手一齊向前跑,不只是向後往畢打街跑。
在大律師詢問下,PW10說在15:26:20時,片段中不能肯定A5和A7有沒有戴手套,但看到他們戴有眼鏡,且沒有蒙面。此外,A7只是拿著外套,不是脫掉外套。
在大律師詢問下,PW10同意A5和A7身穿的2件外套沒有特別特點。第二,Uniqlo和Puma都是普遍的牌子。第三,A5和A7身穿的2對Puma鞋只是相似。
🧷控方覆問:
在大律師詢問下,PW10說他曾有用慢鏡和放大的方式觀察A5和A7行前和折返的行為,並在庭上示範。此外,除觀察A5和A7的面容外,他亦有利用衣著、背包特點、身型、和跑姿判斷A5和A7是否相中人。
-控方案情完結-
辯方大律師們確認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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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會在2023年4月13日10:00續審,屆時處理表面證據和開始辯方案情(如有)。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23/35]
D4:鍾 (34)/ D5:羅 (19)/ D6:吳 (18)
D9:鄧 (27)/ D14:甄 (16)/ D15:李 (25)
🛑 D1,2、3、7、8、10、11、12及13已經認罪,所有認罪被告還押中。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本案多名警員證人申請匿名令,以A( )作識別。
控方外聘代表: #張錦榮大律師
[是日進度]
⏺D14 甄(16)
星期二作供前表示更改答辯認罪,控方今天讀出修訂案情撮要獲D14同意:
案情指稱2019年11月11日起,大批示威者進佔理工大學,並作出不同的非法行為,至11月 18日仍然持續。當日有人透過「連登」網上討論區和Telegram呼籲上街組成戰線,營救理大的示威者。警方透過不同廣播渠道呼籲公眾不要前往涉案現場。
11月18日當晚大量示威者在上址參與暴動,以類似排陣方式面向警方,利用雨傘、木板及鐵欄等物築成陣地,及向警方投擲至少251枚汽油彈;晚上約11時23分警方開始圍捕行動,大量示威者沿彌敦道向北逃跑,或由彌敦道嘗試轉入碧街逃走。第十四被告逃離現場時被當場截獲,2325時警員18631隨PTU大隊沿彌敦道向北快速推進,到彌敦道 523號華潤堂外見一男子戴防毒面具在北行線轉身逃跑,於是展開追捕及將其制服。
D14截停時身穿一對勞工手套,戴一個3M灰色防毒面具連2個過濾器,一個深色頭罩,一個護目鏡,穿一對黑色手袖,一條黑色長褲、一對黑色鞋,一件黑色衫。在快速搜查後換上膠手扣等候帶去THA交警員妥善處理。D14身上檢取物品包括一個黑色口罩,一頂黑色鴨咀帽,一部黑色手提電話及電話卡及套,一支藍色電筒,一個打火機及一個黑色斜孭袋。
警方在油麻地站A出口及碧街地下發現大量被棄置物品,包括防毒面罩和雨傘。事件中共有4名警察在執勤期間受傷,其中3人因馬路上有汽油殘餘物而滑倒,另一人則在制服示威者時遭玻璃碎片割傷。控方又指,事件導致市民不能如常生活,商舖不能營業,以及公物被破壞。
裁決:控罪(1)暴動罪 罪名成立‼️ 需要即時還押🔴
D14案發時16歲,本月尾才滿20歲,沒有任何定罪紀錄,代表馬大律師要求法庭先索報告作判刑參考,法官指留待4月26日 所有認罪被告提訊再處理,法庭意向是待裁決所有被告一併處理判刑。
[1159] 今日完畢
📌案件管理安排如下:
⏺認罪被告
法庭早前已排期4月26日 0930 所有認罪被告出庭提訊 商討求情及安排判刑日子。
⏺不認罪被告:
4月19日 1430控方交書面結案陳詞
4月21日 1600辯方交書面結案陳詞
4月25日 0930 同一法庭雙方作口頭補充結案陳詞。
D4,D5,D6,D9及D15 以原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23/35]
D4:鍾 (34)/ D5:羅 (19)/ D6:吳 (18)
D9:鄧 (27)/ D14:甄 (16)/ D15:李 (25)
🛑 D1,2、3、7、8、10、11、12及13已經認罪,所有認罪被告還押中。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本案多名警員證人申請匿名令,以A( )作識別。
控方外聘代表: #張錦榮大律師
[是日進度]
⏺D14 甄(16)
星期二作供前表示更改答辯認罪,控方今天讀出修訂案情撮要獲D14同意:
案情指稱2019年11月11日起,大批示威者進佔理工大學,並作出不同的非法行為,至11月 18日仍然持續。當日有人透過「連登」網上討論區和Telegram呼籲上街組成戰線,營救理大的示威者。警方透過不同廣播渠道呼籲公眾不要前往涉案現場。
11月18日當晚大量示威者在上址參與暴動,以類似排陣方式面向警方,利用雨傘、木板及鐵欄等物築成陣地,及向警方投擲至少251枚汽油彈;晚上約11時23分警方開始圍捕行動,大量示威者沿彌敦道向北逃跑,或由彌敦道嘗試轉入碧街逃走。第十四被告逃離現場時被當場截獲,2325時警員18631隨PTU大隊沿彌敦道向北快速推進,到彌敦道 523號華潤堂外見一男子戴防毒面具在北行線轉身逃跑,於是展開追捕及將其制服。
D14截停時身穿一對勞工手套,戴一個3M灰色防毒面具連2個過濾器,一個深色頭罩,一個護目鏡,穿一對黑色手袖,一條黑色長褲、一對黑色鞋,一件黑色衫。在快速搜查後換上膠手扣等候帶去THA交警員妥善處理。D14身上檢取物品包括一個黑色口罩,一頂黑色鴨咀帽,一部黑色手提電話及電話卡及套,一支藍色電筒,一個打火機及一個黑色斜孭袋。
警方在油麻地站A出口及碧街地下發現大量被棄置物品,包括防毒面罩和雨傘。事件中共有4名警察在執勤期間受傷,其中3人因馬路上有汽油殘餘物而滑倒,另一人則在制服示威者時遭玻璃碎片割傷。控方又指,事件導致市民不能如常生活,商舖不能營業,以及公物被破壞。
裁決:控罪(1)暴動罪 罪名成立‼️ 需要即時還押🔴
D14案發時16歲,本月尾才滿20歲,沒有任何定罪紀錄,代表馬大律師要求法庭先索報告作判刑參考,法官指留待4月26日 所有認罪被告提訊再處理,法庭意向是待裁決所有被告一併處理判刑。
[1159] 今日完畢
📌案件管理安排如下:
⏺認罪被告
法庭早前已排期4月26日 0930 所有認罪被告出庭提訊 商討求情及安排判刑日子。
⏺不認罪被告:
4月19日 1430控方交書面結案陳詞
4月21日 1600辯方交書面結案陳詞
4月25日 0930 同一法庭雙方作口頭補充結案陳詞。
D4,D5,D6,D9及D15 以原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3/25]
D1:梁(45)
D2:謝(23)
D3:黃(19)
D4:張(30)
🛑D5:郭(20)及D6: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6]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梁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本案為陳官個人職業生涯首度審理暴動案件
——————
[0933開庭]
⏺傳召偵緝警員9751
案發當日1800時起以東九龍應變大隊成員身分當值,2200時到達加士居道,隨機動部隊D4小隊進行掃蕩。證人主要職責為現場拍攝,以下播放片段全為證人所拍。
🎥播放P014(片段反映警方沿彌敦道向旺角推進情況)
警員沿加士居道往彌敦道方向推進,未到逸東酒店已聽到「砰砰」聲。
片段播放期間各方就關注點作出描述如下:
(陳官)-逸東酒店外的路上見到好多磚頭
(陳官)-見到警員互相提示並戴上豬咀
(辯方)-不同畫面都見到警察以外還有路人(明星酒樓、耀才證劵、郵局、廉政公署、書局外;💥陳官表示之前喺附近守過,所以對一帶環境十分熟悉。)
(控方)-地下佈滿雜物
🎥播放P015-P016(雙方對峙期間警方先後舉橙旗和藍旗警告現場人士離開)
(陳官)-地上有火--唔只火光,直頭係火嚟
警方催淚煙只會有煙,不會產生火光。片段所見警員手持槍枝為「大口仔」,用以發射催淚彈,發射會製造聲響。催淚煙有少少味,吸入氣體會催淚。汽油彈有少少汽油味,但行到好近先會聞到。(💥陳官一度忘記如何稱呼汽油彈,「玻璃裡面有易燃物體...叫做咩...」)
(辯方)-不同畫面都見到警察以外還有路人
警方已推進至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分別有畫面顯示示威者好後方有藍色及綠色雷射光束照向警方。
🎥播放P017(雙方對峙)
(陳官)-見到有零星汽油彈由油麻地站B1與B2出口方向掟出
[1248午休至1432]
🎥播放P018
(陳官)-整個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示威者好有默契咁用圍板圍住咗彌敦道,行動一致、有系統、有計劃
(陳官)-圍板外著晒火,推論示威者將汽油彈拋向前方跌落地下位置
(陳官)-不斷聽到汽油彈爆炸聲、玻璃碎聲,火光熊熊
(陳官)-警方曾向前進攻並制服了一些示威者
🎥播放P019(港豐找換店外示威者被制服)
🎥播放P020(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情況,實時約2345時)
(控方)-日本城外地上有大量雨傘
🎥播放P021(警方以橙帶於碧街劃出醫療區、臨時羈留區)
🎥播放P022(警方向臨時羈留區內的被制服人士宣布拘捕)
🔸辯方盤問
🔸D2盤問
P021(醫療區片段)和P022(臨時羈留區片段)都是由證人拍攝。辯方要求他確認片中示威者是否被警方以強光照射,證人重複表示自己只負責拍攝,燈光及其他周邊事不是其控制範圍,亦唔關佢事。證人唔清楚現場有幾多張擔架床,當日在現場醫療區也沒有留意有幾多張擔架床,同意自己所拍攝片段未有拍到全部在擔架床上的人面貌。證人用長約1米的棍舉高攝錄機進行拍攝,估計鏡頭離地約2米高,但時高時低,最高時離地約2米多啲,唔肯定是否不超過2米半。
🔸D4盤問
證人在逸東酒店外戴上了防毒面罩,有過濾功能所以聞不到氣味,唔同意當時其實不知道現場有沒有放催淚煙,因煙係可以睇到。他不是催淚煙專家,只知催淚煙會在空氣中擴散。
🔹控方覆問
證人用來協助拍攝的棍類似「自拍神器」,棍長度大約及腰,同意陳官估算約有1.2米長。他拍攝時雙手同時扶住棍,手攰時就舉低啲。他拍攝臨時羈留區目的是記錄拘捕過程。
[1640完庭]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二(4月11日)09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3/25]
D1:梁(45)
D2:謝(23)
D3:黃(19)
D4:張(30)
🛑D5:郭(20)及D6: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6]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梁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本案為陳官個人職業生涯首度審理暴動案件
——————
[0933開庭]
⏺傳召偵緝警員9751
案發當日1800時起以東九龍應變大隊成員身分當值,2200時到達加士居道,隨機動部隊D4小隊進行掃蕩。證人主要職責為現場拍攝,以下播放片段全為證人所拍。
🎥播放P014(片段反映警方沿彌敦道向旺角推進情況)
警員沿加士居道往彌敦道方向推進,未到逸東酒店已聽到「砰砰」聲。
片段播放期間各方就關注點作出描述如下:
(陳官)-逸東酒店外的路上見到好多磚頭
(陳官)-見到警員互相提示並戴上豬咀
(辯方)-不同畫面都見到警察以外還有路人(明星酒樓、耀才證劵、郵局、廉政公署、書局外;💥陳官表示之前喺附近守過,所以對一帶環境十分熟悉。)
(控方)-地下佈滿雜物
🎥播放P015-P016(雙方對峙期間警方先後舉橙旗和藍旗警告現場人士離開)
(陳官)-地上有火--唔只火光,直頭係火嚟
警方催淚煙只會有煙,不會產生火光。片段所見警員手持槍枝為「大口仔」,用以發射催淚彈,發射會製造聲響。催淚煙有少少味,吸入氣體會催淚。汽油彈有少少汽油味,但行到好近先會聞到。(💥陳官一度忘記如何稱呼汽油彈,「玻璃裡面有易燃物體...叫做咩...」)
(辯方)-不同畫面都見到警察以外還有路人
警方已推進至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分別有畫面顯示示威者好後方有藍色及綠色雷射光束照向警方。
🎥播放P017(雙方對峙)
(陳官)-見到有零星汽油彈由油麻地站B1與B2出口方向掟出
[1248午休至1432]
🎥播放P018
(陳官)-整個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示威者好有默契咁用圍板圍住咗彌敦道,行動一致、有系統、有計劃
(陳官)-圍板外著晒火,推論示威者將汽油彈拋向前方跌落地下位置
(陳官)-不斷聽到汽油彈爆炸聲、玻璃碎聲,火光熊熊
(陳官)-警方曾向前進攻並制服了一些示威者
🎥播放P019(港豐找換店外示威者被制服)
🎥播放P020(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情況,實時約2345時)
(控方)-日本城外地上有大量雨傘
🎥播放P021(警方以橙帶於碧街劃出醫療區、臨時羈留區)
🎥播放P022(警方向臨時羈留區內的被制服人士宣布拘捕)
🔸辯方盤問
🔸D2盤問
P021(醫療區片段)和P022(臨時羈留區片段)都是由證人拍攝。辯方要求他確認片中示威者是否被警方以強光照射,證人重複表示自己只負責拍攝,燈光及其他周邊事不是其控制範圍,亦唔關佢事。證人唔清楚現場有幾多張擔架床,當日在現場醫療區也沒有留意有幾多張擔架床,同意自己所拍攝片段未有拍到全部在擔架床上的人面貌。證人用長約1米的棍舉高攝錄機進行拍攝,估計鏡頭離地約2米高,但時高時低,最高時離地約2米多啲,唔肯定是否不超過2米半。
🔸D4盤問
證人在逸東酒店外戴上了防毒面罩,有過濾功能所以聞不到氣味,唔同意當時其實不知道現場有沒有放催淚煙,因煙係可以睇到。他不是催淚煙專家,只知催淚煙會在空氣中擴散。
🔹控方覆問
證人用來協助拍攝的棍類似「自拍神器」,棍長度大約及腰,同意陳官估算約有1.2米長。他拍攝時雙手同時扶住棍,手攰時就舉低啲。他拍攝臨時羈留區目的是記錄拘捕過程。
[1640完庭]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二(4月11日)09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08日 星期六】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4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4.06]
[2023.04.02-04.0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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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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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4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4.06]
[2023.04.02-04.0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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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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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10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4月份聲援預告]
[2023.04.09-04.1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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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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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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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4月份聲援預告]
[2023.04.09-04.1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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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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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11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04.09-04.1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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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5個月 #續審 [40/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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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梁,謝,黃,張(19-45) #續審 [4/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 - - - - - - - - - - - - -
*****
#其他案件
10:00 高等法院第卅九庭 👤梁 與 🐶警務處處長 #傳票 #援引專家報告的許可 (#1118尖沙咀 梁的診所在2019年11月18日遭警員誤射兩枚催淚彈進內致起火,故要求警務處處長賠償逾672.1萬港元。)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04.09-04.1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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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5個月 #續審 [40/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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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梁,謝,黃,張(19-45) #續審 [4/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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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00 高等法院第卅九庭 👤梁 與 🐶警務處處長 #傳票 #援引專家報告的許可 (#1118尖沙咀 梁的診所在2019年11月18日遭警員誤射兩枚催淚彈進內致起火,故要求警務處處長賠償逾672.1萬港元。)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4/25]
D1:梁(45)
D2:謝(23)
D3:黃(19)
D4:張(30)
🛑D5:郭(20)及D6: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6]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梁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本案為陳官個人職業生涯首度審理暴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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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前內容從缺]
📌PW2至PW4 現場拍攝警員分別作供完畢
📌PW5 DPC 8164 拍攝警員作供
2200 同PTU D4小隊沿彌敦道向加士居道推進負責拍攝
🫂P042 2330時在碧街彌敦道交界A1出口錄影,被捕人士踎或坐地上面向牆。
🫂P043 天仁名茶牌下先有一男後一花裙女子經過,見到地鐵站A1出口窄巷示威者被制服後情況
📌PW6 DPC 58506 負責拍攝工作
🫂P024開始時見到PTU D2小隊彌敦道咸美頓街交通銀行外面向太子。
彌敦道上前方登打士街有示威者同警方對峙,
🔸D2法律代表邀請法官留意片段內可見曾有途人,圍觀者。法官指示陳詞時在截圖圈出
🫂P025 喲234x至235x時,遠方彌敦道太子方向有示威者,馬路上有物件著地冒起火光
🫂P025 19日01:00 碧街地鐵站出口附近情形
1635 今日所有證人作供完
明早 0930 繼續審訊,PW7將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4/25]
D1:梁(45)
D2:謝(23)
D3:黃(19)
D4:張(30)
🛑D5:郭(20)及D6: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6]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梁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本案為陳官個人職業生涯首度審理暴動案件
————————————
[1500 前內容從缺]
📌PW2至PW4 現場拍攝警員分別作供完畢
📌PW5 DPC 8164 拍攝警員作供
2200 同PTU D4小隊沿彌敦道向加士居道推進負責拍攝
🫂P042 2330時在碧街彌敦道交界A1出口錄影,被捕人士踎或坐地上面向牆。
🫂P043 天仁名茶牌下先有一男後一花裙女子經過,見到地鐵站A1出口窄巷示威者被制服後情況
📌PW6 DPC 58506 負責拍攝工作
🫂P024開始時見到PTU D2小隊彌敦道咸美頓街交通銀行外面向太子。
彌敦道上前方登打士街有示威者同警方對峙,
🔸D2法律代表邀請法官留意片段內可見曾有途人,圍觀者。法官指示陳詞時在截圖圈出
🫂P025 喲234x至235x時,遠方彌敦道太子方向有示威者,馬路上有物件著地冒起火光
🫂P025 19日01:00 碧街地鐵站出口附近情形
1635 今日所有證人作供完
明早 0930 繼續審訊,PW7將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12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04.09-04.1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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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12樓28庭
👨🏻⚖️高浩文法官
🕥10:30
👤葉(20) #求情 🔥#判刑 (#原訴傳票 #網上起底 藐視法庭)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5個月 #續審 [41/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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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梁,謝,黃,張(19-45) #續審 [5/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不設旁聽)
👥吳,陳,陳,李,蔡,林,陳,梁(22-25) #審訊前覆核 (#1112中環 暴動 8項蒙面 管有危險藥物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葉啓亮裁判官
🕤09:30
👤張(31)🛑已還押逾10個月 #提堂 (#20220523爆炸品 企圖製造爆炸品)
🕝14:30
👥李,關,何,蔡(19-26) #續審 [7/4] (#20200510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30
👤梁(49) #審前覆核 (#網上起底 未獲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未獲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並導致其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馮漢邦(48) 普通襲撃 #休班飲酒打女人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04.09-04.1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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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12樓28庭
👨🏻⚖️高浩文法官
🕥10:30
👤葉(20) #求情 🔥#判刑 (#原訴傳票 #網上起底 藐視法庭)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5個月 #續審 [41/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梁,謝,黃,張(19-45) #續審 [5/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不設旁聽)
👥吳,陳,陳,李,蔡,林,陳,梁(22-25) #審訊前覆核 (#1112中環 暴動 8項蒙面 管有危險藥物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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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葉啓亮裁判官
🕤09:30
👤張(31)🛑已還押逾10個月 #提堂 (#20220523爆炸品 企圖製造爆炸品)
🕝14:30
👥李,關,何,蔡(19-26) #續審 [7/4] (#20200510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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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30
👤梁(49) #審前覆核 (#網上起底 未獲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未獲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並導致其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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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馮漢邦(48) 普通襲撃 #休班飲酒打女人
【04月12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5/2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審前覆核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41/90]
(截至101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5/2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審前覆核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41/90]
(截至101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葉啓亮裁判官 #提堂
👤張(31) #20220523爆炸品
🛑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企圖製造爆炸品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5月23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東頭(二)邨貴東樓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
上次聆訊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057
================
這宗案件在今日於法庭再作提訊。
控方說指他們向律政司索取法律意見後,決定將本案交付至‼️高等法院‼️作審判,並申請修改控罪1和新增控罪2至4。辯方說被告明白修改控罪和新增控罪。詳情見下:
控方修訂控罪1為「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控罪新增控罪 2至4,分別為「企圖製造爆炸品」和2項「管有爆炸品」
控方修訂案情指:(1)被告於2019年8月27日至2022年5月23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連同其他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2)於2022年5月23日在黃大仙某單位製造爆炸品,即苦味酸;(3)於2022年5月23日在黃大仙某單位管有多項爆炸品,包括氯酸鉀、硝酸鉀等約10種爆炸品;及(4) 於2022年5月23日在新蒲崗某倉庫管有爆炸品,即氦、硫酸鉀、硝酸鹽及硫。
控方申請將本案押後至2023年5月22日11: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提訊。法庭批准。
至於被告,由於他沒有保釋申請和放棄8天保釋覆核的權利,他須繼續還押懲教看管🛑此外,由於本案會交付高等法院作審判,法庭提醒被告有申請法律援助的權利。被告表示明白。
#葉啓亮裁判官 #提堂
👤張(31) #20220523爆炸品
🛑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企圖製造爆炸品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5月23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東頭(二)邨貴東樓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
上次聆訊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057
================
這宗案件在今日於法庭再作提訊。
控方說指他們向律政司索取法律意見後,決定將本案交付至‼️高等法院‼️作審判,並申請修改控罪1和新增控罪2至4。辯方說被告明白修改控罪和新增控罪。詳情見下:
控方修訂控罪1為「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控罪新增控罪 2至4,分別為「企圖製造爆炸品」和2項「管有爆炸品」
控方修訂案情指:(1)被告於2019年8月27日至2022年5月23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連同其他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2)於2022年5月23日在黃大仙某單位製造爆炸品,即苦味酸;(3)於2022年5月23日在黃大仙某單位管有多項爆炸品,包括氯酸鉀、硝酸鉀等約10種爆炸品;及(4) 於2022年5月23日在新蒲崗某倉庫管有爆炸品,即氦、硫酸鉀、硝酸鹽及硫。
控方申請將本案押後至2023年5月22日11: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提訊。法庭批准。
至於被告,由於他沒有保釋申請和放棄8天保釋覆核的權利,他須繼續還押懲教看管🛑此外,由於本案會交付高等法院作審判,法庭提醒被告有申請法律援助的權利。被告表示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