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20221001深水埗 #審訊 [1/1]
黃(19)
控罪1:侮辱國旗
被控於2022年10月1日,在深水埗南昌街休憩處外,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國旗的方式侮辱一支國旗。
控罪2:侮辱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被控於2022年10月1日,在深水埗荔枝角道及界限街交界,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的方式侮辱一支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控罪3:侮辱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被控於2022年10月1日,在深水埗聚魚道及通州街交界,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的方式侮辱三支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
[10:09] 開庭
控方宣讀三項控罪,被告全部不認罪❌
控方原本有八名證人,但與辯方簽署承認事實後,不需傳召證人,只需播出閉路電視片段和錄影會面紀錄。
辯方不爭議被告身份和錄影會面內容;被告母親會為被告的身體狀況作供。
承認事實:
為慶祝2022年國慶,深水埗區議員劉佩玉的職員PW1在南昌街休憩處(地點1)掛上國旗,南昌關愛社的職員PW4在荔枝角道及界限街交界(地點2),和聚魚道及通州街交界(地點3),分別掛上區旗;2022年10月1日17:35時PW2發覺地點1的旗桿被屈曲,報警處理,DPC14127檢取了證物,DPC16051在地點1對面的桑拿店索取CCTV,拍攝到被告在17:28屈曲證物P1;在10月2日,PW5警員22046在汝洲街附近採取行動,見到一名衣著與CCTV中可疑人吻合,作出拘捕,被告在警誡下承認見到滿街國旗感覺唔舒服。
在10/2 23:45~ 10/3 00:24 PW6 警員18769與被告做錄影會面,被告母親在場,PW6向被告發出被捕人士通知書,在錄影會面過程,PW6向被告展示CCTV截圖,被告確認係其本人。
在10/3 22:05,PW6 & PW7 帶被告到地點2 和地點3,並拍攝照片,證物鏈不受爭議。
控方播放閉路電視片段,裁判官稱無需播出錄影會面,會在內庭睇。
裁判官問承認事實中無描述國旗和區旗有無損毀,旗桿如何被損毀,如果無爭議,希望加到承認事實中,指示休庭。
[10:35~11:37] 休庭
控方修改承認事實中三段內容,在地點1有一支旗捍被屈曲,地點2 & 3有旗捍被壓扁,各處的國旗和區旗均無受損。
在裁判官檢視完被損毀的旗桿後,控方舉證完畢,辯方無中段陳辭;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被告選擇出庭作供,以65B形式呈上一份醫療報告。
[11:48] 辯方主問
被告現年20歲,就讀電子工程高級文憑課程,與母親同住,父親在2021年過身;2~3歲起患有自閉症、過度活躍和專注力不足;不爭議在警誡下的說話,表示突然有一日環境轉變,周街都係旗桿,感覺被包圍住,心裏面唔舒服,唔舒服係來自旗杆,唔係旗幟嘅象徵意義,唔係侮辱國旗區旗。
[11:54] 控方盤問
主控問點樣唔舒服?被告表示旗幟色鮮艷對他好「刺激」,咁樣做可以減低刺激嘅感覺。點解唔返屋企?在屋企窗口都望到街外,當日係打算去姨媽屋企,事發時係剛出門口。
主控質疑被告扯低咗五支旗桿,相對於現場幾十支係好少量!被告表示係幫助唔大,但會舒服少少,一年前無掛得咁多。
主控呈上錄影會面謄本,質疑當時回答警員扯「佢」落嚟係包括旗幟和旗桿,被稱當時未攪清楚,同意主控指稱:紅色旗幟令被告唔舒服,所以扯低旗桿,紅色旗幟就會降低,就會減少唔舒服;唔同意下半旗,旗幟無損壞,知道損壞係犯法;唔覺得扯咗落嚟,象徵意義上有影響,雖然屈曲咗,仍然掛在旗杆上,無唔尊重,唔同意玷污旗幟,但同意尊重係唔好攪、令到變形。
傳召被告母親作供
辯方主問
被告在兩歲患有嚴重自閉症,在2018年曾有類似事情發生,被告路過南昌街,見到多咗兩個「易拉架」遮住條路,覺得好唔舒服,就放低咗個易拉架,物主話佢偷嘢,有警察捉住佢,亦上埋《蘋果日報》;辯方呈上影印副本,法庭接納有件咁嘅事,不依賴相關內容。
案發前幾日,被告向母親話環境變咗,好多旗幟圍住佢,好密嘛嘛,好唔舒服,母親叫佢兜路行,被告想去姨媽在大埔的家中住幾日,母親阻止,話去一日好喇。
控方盤問
被告患有自閉症控制唔到自己,2021年國慶冇咁多旗幟,2022年好多,佢話被旗桿圍住;唔覺得被告會受顏色刺激,但環境改變就會好敏感;2018年事件,當時父親有疏導情緒,但2021年過身後就無,母親亦有抑鬱,無乜理佢(情緒一度激動)。
案件押後至2023年5月24日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裁決,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䆁。
[12:35] 完庭
2023年4月14日更新:法庭改在2023年5月31日15:30續審。
#李志豪裁判官
#20221001深水埗 #審訊 [1/1]
黃(19)
控罪1:侮辱國旗
被控於2022年10月1日,在深水埗南昌街休憩處外,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國旗的方式侮辱一支國旗。
控罪2:侮辱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被控於2022年10月1日,在深水埗荔枝角道及界限街交界,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的方式侮辱一支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控罪3:侮辱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被控於2022年10月1日,在深水埗聚魚道及通州街交界,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的方式侮辱三支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
[10:09] 開庭
控方宣讀三項控罪,被告全部不認罪❌
控方原本有八名證人,但與辯方簽署承認事實後,不需傳召證人,只需播出閉路電視片段和錄影會面紀錄。
辯方不爭議被告身份和錄影會面內容;被告母親會為被告的身體狀況作供。
承認事實:
為慶祝2022年國慶,深水埗區議員劉佩玉的職員PW1在南昌街休憩處(地點1)掛上國旗,南昌關愛社的職員PW4在荔枝角道及界限街交界(地點2),和聚魚道及通州街交界(地點3),分別掛上區旗;2022年10月1日17:35時PW2發覺地點1的旗桿被屈曲,報警處理,DPC14127檢取了證物,DPC16051在地點1對面的桑拿店索取CCTV,拍攝到被告在17:28屈曲證物P1;在10月2日,PW5警員22046在汝洲街附近採取行動,見到一名衣著與CCTV中可疑人吻合,作出拘捕,被告在警誡下承認見到滿街國旗感覺唔舒服。
在10/2 23:45~ 10/3 00:24 PW6 警員18769與被告做錄影會面,被告母親在場,PW6向被告發出被捕人士通知書,在錄影會面過程,PW6向被告展示CCTV截圖,被告確認係其本人。
在10/3 22:05,PW6 & PW7 帶被告到地點2 和地點3,並拍攝照片,證物鏈不受爭議。
控方播放閉路電視片段,裁判官稱無需播出錄影會面,會在內庭睇。
裁判官問承認事實中無描述國旗和區旗有無損毀,旗桿如何被損毀,如果無爭議,希望加到承認事實中,指示休庭。
[10:35~11:37] 休庭
控方修改承認事實中三段內容,在地點1有一支旗捍被屈曲,地點2 & 3有旗捍被壓扁,各處的國旗和區旗均無受損。
在裁判官檢視完被損毀的旗桿後,控方舉證完畢,辯方無中段陳辭;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被告選擇出庭作供,以65B形式呈上一份醫療報告。
[11:48] 辯方主問
被告現年20歲,就讀電子工程高級文憑課程,與母親同住,父親在2021年過身;2~3歲起患有自閉症、過度活躍和專注力不足;不爭議在警誡下的說話,表示突然有一日環境轉變,周街都係旗桿,感覺被包圍住,心裏面唔舒服,唔舒服係來自旗杆,唔係旗幟嘅象徵意義,唔係侮辱國旗區旗。
[11:54] 控方盤問
主控問點樣唔舒服?被告表示旗幟色鮮艷對他好「刺激」,咁樣做可以減低刺激嘅感覺。點解唔返屋企?在屋企窗口都望到街外,當日係打算去姨媽屋企,事發時係剛出門口。
主控質疑被告扯低咗五支旗桿,相對於現場幾十支係好少量!被告表示係幫助唔大,但會舒服少少,一年前無掛得咁多。
主控呈上錄影會面謄本,質疑當時回答警員扯「佢」落嚟係包括旗幟和旗桿,被稱當時未攪清楚,同意主控指稱:紅色旗幟令被告唔舒服,所以扯低旗桿,紅色旗幟就會降低,就會減少唔舒服;唔同意下半旗,旗幟無損壞,知道損壞係犯法;唔覺得扯咗落嚟,象徵意義上有影響,雖然屈曲咗,仍然掛在旗杆上,無唔尊重,唔同意玷污旗幟,但同意尊重係唔好攪、令到變形。
傳召被告母親作供
辯方主問
被告在兩歲患有嚴重自閉症,在2018年曾有類似事情發生,被告路過南昌街,見到多咗兩個「易拉架」遮住條路,覺得好唔舒服,就放低咗個易拉架,物主話佢偷嘢,有警察捉住佢,亦上埋《蘋果日報》;辯方呈上影印副本,法庭接納有件咁嘅事,不依賴相關內容。
案發前幾日,被告向母親話環境變咗,好多旗幟圍住佢,好密嘛嘛,好唔舒服,母親叫佢兜路行,被告想去姨媽在大埔的家中住幾日,母親阻止,話去一日好喇。
控方盤問
被告患有自閉症控制唔到自己,2021年國慶冇咁多旗幟,2022年好多,佢話被旗桿圍住;唔覺得被告會受顏色刺激,但環境改變就會好敏感;2018年事件,當時父親有疏導情緒,但2021年過身後就無,母親亦有抑鬱,無乜理佢(情緒一度激動)。
案件押後至2023年5月24日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裁決,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䆁。
[12:35] 完庭
2023年4月14日更新:法庭改在2023年5月31日15:30續審。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林子勤裁判官
#20211008八鄉 #提訊日
#庭外消息
黃(36) 🛑已還押逾17個月
控罪:
(1)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被控於2021年10月8日,在香港新界元朗八鄉上村一個單位內,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即(i)一支載有一個裝上15發子彈彈匣的手槍、(ii)一個裝上15發子彈的彈匣連一個快速上彈器、(iii)一個裝上15發子彈的彈匣及(iv)一個裝有47發子彈的膠盒
(3)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被控於2021年10月8日,在大埔富亨邨某一個單位內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即一把6.24焦耳的氣槍及三盒彈藥。
背景:
警方根據情報在2021年10月8日搜查八鄉一個單位,檢獲一支P80自動手槍、3個彈匣、92 發9mm子彈、防毒面具、彈弓刀、鐵蓮花 及對講機等,並拘捕單位內一名36歲男子及其32歲妻子。及後,警方把男疑犯押往大埔富亨邨寓所繼續搜證,在屋內搜出更多武器,包括一支懷疑長氣槍、鋼珠及雙節棍。
- - - - - - - - - - - - - - -
辯方申請押後獲批。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5月29日 10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再提訊,被告需要繼續還押🔴
💛感謝報料💛
#林子勤裁判官
#20211008八鄉 #提訊日
#庭外消息
黃(36) 🛑已還押逾17個月
控罪:
(1)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被控於2021年10月8日,在香港新界元朗八鄉上村一個單位內,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即(i)一支載有一個裝上15發子彈彈匣的手槍、(ii)一個裝上15發子彈的彈匣連一個快速上彈器、(iii)一個裝上15發子彈的彈匣及(iv)一個裝有47發子彈的膠盒
(3)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被控於2021年10月8日,在大埔富亨邨某一個單位內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即一把6.24焦耳的氣槍及三盒彈藥。
背景:
警方根據情報在2021年10月8日搜查八鄉一個單位,檢獲一支P80自動手槍、3個彈匣、92 發9mm子彈、防毒面具、彈弓刀、鐵蓮花 及對講機等,並拘捕單位內一名36歲男子及其32歲妻子。及後,警方把男疑犯押往大埔富亨邨寓所繼續搜證,在屋內搜出更多武器,包括一支懷疑長氣槍、鋼珠及雙節棍。
- - - - - - - - - - - - - - -
辯方申請押後獲批。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5月29日 10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再提訊,被告需要繼續還押🔴
💛感謝報料💛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511立法會 #提堂
D3 林卓廷(42) 🛑因另案已還押逾24個月
控罪:
兩項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
控方代表: #張卓勤
辯方代表: #文浩正
———————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003
辯方申請撤回法庭在2021年12月14日頒下的保釋,被告向羅官確認,法庭接納,提醒被告下次在2023年6月15日就此案進行審前覆核。被告還押。
===========
直播員按:林卓廷精神奕奕,笑容滿面,髮型剪得好靚,經常與旁聽人士打招呼。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511立法會 #提堂
D3 林卓廷(42) 🛑因另案已還押逾24個月
控罪:
兩項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
控方代表: #張卓勤
辯方代表: #文浩正
———————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003
辯方申請撤回法庭在2021年12月14日頒下的保釋,被告向羅官確認,法庭接納,提醒被告下次在2023年6月15日就此案進行審前覆核。被告還押。
===========
直播員按:林卓廷精神奕奕,笑容滿面,髮型剪得好靚,經常與旁聽人士打招呼。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30117旺角 #港區國安法
#隱世市集
D1:李 (52)
D2:姜 (31)
D3:陳 (48)
🔴3人已還押逾兩個月
控罪: 串謀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191
律政司代表:高級檢控官 #李庭偉
—————————
判刑速報:
D1 係影衰me東主,但因為身體情況參與,少作積極參與,量刑起點為10個半月,認罪扣減三分之一,還押期間健康急速轉差,有手術後遺症,酌情扣減兩個月,總刑期為5個月。
D2 在Facebook推廣書本,在攤檔協助銷售,量刑起點為12個月,認罪扣減三分之一,總刑期為8個月。
D3 安排訂製書刊,租攤檔,精心策劃,核心犯案者,量刑起點為15個月,認罪扣減三分之一,總刑期為10個月。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30117旺角 #港區國安法
#隱世市集
D1:李 (52)
D2:姜 (31)
D3:陳 (48)
🔴3人已還押逾兩個月
控罪: 串謀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191
律政司代表:高級檢控官 #李庭偉
—————————
判刑速報:
D1 係影衰me東主,但因為身體情況參與,少作積極參與,量刑起點為10個半月,認罪扣減三分之一,還押期間健康急速轉差,有手術後遺症,酌情扣減兩個月,總刑期為5個月。
D2 在Facebook推廣書本,在攤檔協助銷售,量刑起點為12個月,認罪扣減三分之一,總刑期為8個月。
D3 安排訂製書刊,租攤檔,精心策劃,核心犯案者,量刑起點為15個月,認罪扣減三分之一,總刑期為10個月。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229旺角 #審訊 [3/7]
D2:張(24)
D3:方(39)
控罪:
(2)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察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34731。
(3)盜竊 [D3]
D3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偷竊一個警察頭盔,而上述物品為屬於偵緝警員34731的財產。
🔴D1:許(25)於2022年5月30日提堂時承認控罪(1)襲警,被判處8個月監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508
D2代表:#莊靜敏大律師
D3代表:#鄧灝程大律師
——————
📌特別事項
D3正式就補錄警誡供詞及錄影會面紀錄的呈堂提出反對理由:搜屋警員8119、8402、12422對D3作出威嚇、壓迫等違規行為,包括威脅會送他去新屋嶺和對他使用武力、拒絕其食藥和搵律師要求;錄影會面內容是按照警員的指示綵排過,包括偷頭盔有沒有貪心、扔頭盔位置等;進行錄影會面時被告已失去意識,精神狀態不適宜錄口供。
⏺傳召PW4 偵緝警員8119 黎志豪(音)
2007年加入警隊,案發時隸屬毒品調查科行動組3D隊
🔗控方主問
PW4被指派就非法集結及偷取警員頭盔案件進行調查及拘捕,到旺角某大廈一個單位拘捕D3。4月26日早上他聯同上級及隊員到旺角行動,包括女督察、女警長及偵緝警員8402、12422、16734,1100時在上述大廈附近埋伏窺視,翌日凌晨0108時見到D3正準備進入該大廈,於是上前截停搜查;當刻他尚未確定D3身分,截停搜查時查看其身份證及問他名字才確認。
0109時搜查完畢,初步沒有發現D3身上有可疑物品,0110時PW4就以盜竊和非法集結罪向其宣布拘捕及警誡。警誡下D3說:「我係執咗個頭盔,之後我喺惠豐中心扔咗喺啲垃圾堆度。」隨後PW4再以非法集結罪施行警誡,警誡下D3稱:「嗰日我喺現場負責做急救。」
0113時PW4連同隊員押送D3上其所住單位進行搜查,0134時檢取證物,0150時押送離開住所,9分鐘後到達旺角警署,1分鐘後見值日官,報告案情和展示證物。D3沒有向值日官作出投訴,亦沒有要求睇醫生。0207時PW4在警署的錄影會面室向D3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Pol. 153,填完資料後把通知書交給D3,並告知其權利,亦有問他是否需要行使以上權利;D3確認內容而且沒有問題就簽署,副本也有簽收。D3沒有表示不明白或不清楚內容,亦沒有表示不自願簽名;過程中PW4或其他警員都沒有對D3打嚇氹、威迫利誘,沒有出現不公平情況。
0222時補錄警誡口供。PW4記事冊上寫D3在警誡下說「我嗰日喺現場負責做急救」才是正確版本,不是剛才庭上供稱的「嗰日我⋯⋯」補錄完他有向D3複讀內容,D3明白內容,沒有作出要求;他表示無需修改、更正或增補後就親筆抄寫聲明。PW4確認記事冊內的補錄警誡口供為準確紀錄,過程中沒有對D3威迫利誘、打嚇氹或不公平,D3自願簽名。0310時補錄完畢,5分鐘後PW4把副本交給D3,D3有簽收確認。0320時帶D3去洗手間,去完PW4向他發出一份無需法庭手令而檢查手提電話的通知書。0342時開始進行錄影會面。
📺播放D3錄影會面紀錄(由PW4與D3進行)
💥錄影片段中D3差不多全程坐得筆直,絲毫沒有放鬆過,但回答警員問題時幾乎不需思索即可說出答案,應對流暢度比起審犯經驗豐富(相信)的警員甚至有過之而無不及;憶述案發經過時D3又多次說出「拔槍」、「後方」、「竹枝」等不像是一般人未經背誦或演練過、自然對答會講的用字。💥
錄影會面於0430時完結。錄影會面中警員曾向D3展示7張相關閉路電視截圖,要求他在截圖上作標記、簽名,又向他播放5段相關片段。錄影會面期間PW4或其他警員都沒有對D3威迫利誘、打嚇氹或不公平,D3自願回答。
0435時PW4帶D3去打指模和錄取背景口供,0448時把他交回值日官看管。整個過程沒有警員對D3威迫利誘、打嚇氹或不公平。
🔗辯方D3盤問
毒品調查科行動組3C隊才是最主要負責此案件的隊伍,所以是由3C隊在灣仔總部3C隊的辦公室向PW4所屬的3D隊作出訓示;案件編號是NBRN20000122,算是大型拘捕行動,除3C和3D外,3A隊也有份參與。訓示中有提及過D3以外的其他涉案人士姓名,包括D2。
4月27日拘捕D3後去旺角警署調查而不是返灣仔總部,因為他們是在旺角警區進行拘捕,想盡快會見值日官和補錄警誡口供,於是選擇在旺角警署調查,而旺角警署可立即進行錄影會面;如果「過界」返總部,完成所有調查工作後要再帶D3返旺角警署「擺放」,讓值日官看管,會花太多時間。
當時已是凌晨時分,但PW4觀察到D3狀態好精神,所以適合進行錄影會面;他確認從來沒有問過D3精神狀態是否合適。辯方指出,當時他們知道D2已被帶返灣仔總部調查,所以不把D3過界,而D3開始錄影會面之前正是D2進行錄影會面的時間;PW4對此回應為唔同意、唔知情。
PW4截停D3前一直在大廈附近埋伏,期間有7張截圖協助辨認D3有否出現;他見到貌似截圖目標人物就上前截停D3,有問他的身分和姓名,但沒有問及截圖中人。
PW4有兩本記事冊記錄本案,一本發出日期是4月24日(控方臨時證物PP42),第二本發出日期是4月28日。第一本只記錄8頁的原因是補錄警誡口供後記事冊就存放為證物,不再填寫新資料,所以要開一本新記事冊用。補錄完警誡口供後,PW4再就本案作出的紀錄已是4月28日之後所填寫,包括拘捕、搜屋、返警署及警署內進行各項手續的時間;Pol. 153、Pol. 157和錄影會面的時間都有其他證物幫助記憶,讓他作出相關補錄,而會見值日官都有電腦紀錄。他同意這些是事後補寫,不是當刻即時記錄。
記事冊第1-2頁是即時寫,第3-9頁則是在旺角警署補錄,有寫開始補錄時間,而他記得最初的拘捕時間(因只是約1小時之後補錄)。他同意D3沒有在第3-9頁指稱警誡口供內容旁簽署。第8頁補錄完畢,D3寫上聲明及簽署;他有讓D3閱讀補錄內容。
D3住所大約100呎,容納4個人有困難,所以當時只有PW4、D3和8402入內,署理女警長8050、主管鄒/周督察在門外守候,12422則負責安排車輛稍後押送D3離開。
【辯方指出以下案情,PW4一概否認有發生過:】
12422在會面室內與D3綵排錄口供,期間8402衝入內,拎住D3電話問:「咩狗車呀?你電話講咩狗車?咩係狗?邊啲係狗?」8402拎警棍揮向D3頭部但沒有擊中,其身後有兩名警員從後攬實他,把他扯離房間。PW4威嚇D3:「入返轉新屋嶺啦,反正多一個唔多、少一個唔少。」「狗吖嘛,唔合作吖嘛,同佢去一轉新屋嶺啦。」PW4又告訴D3,另一個被送到總部的被捕人不合作就被打;12422對D3說:「合作啲啦,唔使搵律師,搞完好快會放你走⋯⋯錄影會面唔使講要律師。」PW4要求D3簽署補錄警誡口供,但只要求他抄寫聲明和簽署,沒有讓他睇補錄內容。12422仍在與D3綵排,PW4話「唔好教佢講住,叫佢寫咗先啦,佢寫錯一個字就大鑊㗎喇。」D3要求睇補錄內容,PW4就講「唔使㗎喇,你寫啦,係咁多㗎咋。」
PW4確認,錄影會面中有部分問題是預先有稿準備要問。由第一眼見到D3起,除了錄影會面期間,他從來沒有與D3討論過案情,亦沒有深入討論案件細節;D3的解釋都只是在錄影期間作出。網上號召8.31悼念活動不是他預設要問的內容。
進行錄影會面之前,他從沒向D3展示截圖。辯方指出,PW4在錄影會面謄本記項299-302問及有物件扣在D3背囊,但此前錄影會面中從來沒有出現過「扣」或「扣喺背囊」相關內容;PW4解釋,自己在會面中問「你當日話扣咗喺背囊」可能是一時講錯。他調查過程有睇過片段,睇到D3有扣物品喺背囊。為避免產生混亂,他先問完所有問題才播放片段,再之後就展示截圖。
完成錄影會面、打指模和背景口供後,PW4就把D3交回值日官,不知D3之後何時獲保釋。
🔗控方覆問
關於錄影會面中問及「扣喺背囊」,PW4再解釋,自己問得唔好,其二他未問完D3已指住背囊扣。
他在4月26日返工做到27日凌晨,27日放假。警員16734不在場但當日有返工,有一同去D3居住大廈。
-PW4作供完畢-
⏺傳召PW5 偵緝警員8460 黃銳勤
2007年加入警隊,現駐守毒品調查科行動組1A隊
PW5憑錄影會面和現場閉路電視片段認出D2、D3。控方主問主要澄清書面供詞內的截圖時間。
-主問完畢,明天開始盤問-
案件押後至明天11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229旺角 #審訊 [3/7]
D2:張(24)
D3:方(39)
控罪:
(2)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察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34731。
(3)盜竊 [D3]
D3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偷竊一個警察頭盔,而上述物品為屬於偵緝警員34731的財產。
🔴D1:許(25)於2022年5月30日提堂時承認控罪(1)襲警,被判處8個月監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508
D2代表:#莊靜敏大律師
D3代表:#鄧灝程大律師
——————
📌特別事項
D3正式就補錄警誡供詞及錄影會面紀錄的呈堂提出反對理由:搜屋警員8119、8402、12422對D3作出威嚇、壓迫等違規行為,包括威脅會送他去新屋嶺和對他使用武力、拒絕其食藥和搵律師要求;錄影會面內容是按照警員的指示綵排過,包括偷頭盔有沒有貪心、扔頭盔位置等;進行錄影會面時被告已失去意識,精神狀態不適宜錄口供。
⏺傳召PW4 偵緝警員8119 黎志豪(音)
2007年加入警隊,案發時隸屬毒品調查科行動組3D隊
🔗控方主問
PW4被指派就非法集結及偷取警員頭盔案件進行調查及拘捕,到旺角某大廈一個單位拘捕D3。4月26日早上他聯同上級及隊員到旺角行動,包括女督察、女警長及偵緝警員8402、12422、16734,1100時在上述大廈附近埋伏窺視,翌日凌晨0108時見到D3正準備進入該大廈,於是上前截停搜查;當刻他尚未確定D3身分,截停搜查時查看其身份證及問他名字才確認。
0109時搜查完畢,初步沒有發現D3身上有可疑物品,0110時PW4就以盜竊和非法集結罪向其宣布拘捕及警誡。警誡下D3說:「我係執咗個頭盔,之後我喺惠豐中心扔咗喺啲垃圾堆度。」隨後PW4再以非法集結罪施行警誡,警誡下D3稱:「嗰日我喺現場負責做急救。」
0113時PW4連同隊員押送D3上其所住單位進行搜查,0134時檢取證物,0150時押送離開住所,9分鐘後到達旺角警署,1分鐘後見值日官,報告案情和展示證物。D3沒有向值日官作出投訴,亦沒有要求睇醫生。0207時PW4在警署的錄影會面室向D3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Pol. 153,填完資料後把通知書交給D3,並告知其權利,亦有問他是否需要行使以上權利;D3確認內容而且沒有問題就簽署,副本也有簽收。D3沒有表示不明白或不清楚內容,亦沒有表示不自願簽名;過程中PW4或其他警員都沒有對D3打嚇氹、威迫利誘,沒有出現不公平情況。
0222時補錄警誡口供。PW4記事冊上寫D3在警誡下說「我嗰日喺現場負責做急救」才是正確版本,不是剛才庭上供稱的「嗰日我⋯⋯」補錄完他有向D3複讀內容,D3明白內容,沒有作出要求;他表示無需修改、更正或增補後就親筆抄寫聲明。PW4確認記事冊內的補錄警誡口供為準確紀錄,過程中沒有對D3威迫利誘、打嚇氹或不公平,D3自願簽名。0310時補錄完畢,5分鐘後PW4把副本交給D3,D3有簽收確認。0320時帶D3去洗手間,去完PW4向他發出一份無需法庭手令而檢查手提電話的通知書。0342時開始進行錄影會面。
📺播放D3錄影會面紀錄(由PW4與D3進行)
💥錄影片段中D3差不多全程坐得筆直,絲毫沒有放鬆過,但回答警員問題時幾乎不需思索即可說出答案,應對流暢度比起審犯經驗豐富(相信)的警員甚至有過之而無不及;憶述案發經過時D3又多次說出「拔槍」、「後方」、「竹枝」等不像是一般人未經背誦或演練過、自然對答會講的用字。💥
錄影會面於0430時完結。錄影會面中警員曾向D3展示7張相關閉路電視截圖,要求他在截圖上作標記、簽名,又向他播放5段相關片段。錄影會面期間PW4或其他警員都沒有對D3威迫利誘、打嚇氹或不公平,D3自願回答。
0435時PW4帶D3去打指模和錄取背景口供,0448時把他交回值日官看管。整個過程沒有警員對D3威迫利誘、打嚇氹或不公平。
🔗辯方D3盤問
毒品調查科行動組3C隊才是最主要負責此案件的隊伍,所以是由3C隊在灣仔總部3C隊的辦公室向PW4所屬的3D隊作出訓示;案件編號是NBRN20000122,算是大型拘捕行動,除3C和3D外,3A隊也有份參與。訓示中有提及過D3以外的其他涉案人士姓名,包括D2。
4月27日拘捕D3後去旺角警署調查而不是返灣仔總部,因為他們是在旺角警區進行拘捕,想盡快會見值日官和補錄警誡口供,於是選擇在旺角警署調查,而旺角警署可立即進行錄影會面;如果「過界」返總部,完成所有調查工作後要再帶D3返旺角警署「擺放」,讓值日官看管,會花太多時間。
當時已是凌晨時分,但PW4觀察到D3狀態好精神,所以適合進行錄影會面;他確認從來沒有問過D3精神狀態是否合適。辯方指出,當時他們知道D2已被帶返灣仔總部調查,所以不把D3過界,而D3開始錄影會面之前正是D2進行錄影會面的時間;PW4對此回應為唔同意、唔知情。
PW4截停D3前一直在大廈附近埋伏,期間有7張截圖協助辨認D3有否出現;他見到貌似截圖目標人物就上前截停D3,有問他的身分和姓名,但沒有問及截圖中人。
PW4有兩本記事冊記錄本案,一本發出日期是4月24日(控方臨時證物PP42),第二本發出日期是4月28日。第一本只記錄8頁的原因是補錄警誡口供後記事冊就存放為證物,不再填寫新資料,所以要開一本新記事冊用。補錄完警誡口供後,PW4再就本案作出的紀錄已是4月28日之後所填寫,包括拘捕、搜屋、返警署及警署內進行各項手續的時間;Pol. 153、Pol. 157和錄影會面的時間都有其他證物幫助記憶,讓他作出相關補錄,而會見值日官都有電腦紀錄。他同意這些是事後補寫,不是當刻即時記錄。
記事冊第1-2頁是即時寫,第3-9頁則是在旺角警署補錄,有寫開始補錄時間,而他記得最初的拘捕時間(因只是約1小時之後補錄)。他同意D3沒有在第3-9頁指稱警誡口供內容旁簽署。第8頁補錄完畢,D3寫上聲明及簽署;他有讓D3閱讀補錄內容。
D3住所大約100呎,容納4個人有困難,所以當時只有PW4、D3和8402入內,署理女警長8050、主管鄒/周督察在門外守候,12422則負責安排車輛稍後押送D3離開。
【辯方指出以下案情,PW4一概否認有發生過:】
12422在會面室內與D3綵排錄口供,期間8402衝入內,拎住D3電話問:「咩狗車呀?你電話講咩狗車?咩係狗?邊啲係狗?」8402拎警棍揮向D3頭部但沒有擊中,其身後有兩名警員從後攬實他,把他扯離房間。PW4威嚇D3:「入返轉新屋嶺啦,反正多一個唔多、少一個唔少。」「狗吖嘛,唔合作吖嘛,同佢去一轉新屋嶺啦。」PW4又告訴D3,另一個被送到總部的被捕人不合作就被打;12422對D3說:「合作啲啦,唔使搵律師,搞完好快會放你走⋯⋯錄影會面唔使講要律師。」PW4要求D3簽署補錄警誡口供,但只要求他抄寫聲明和簽署,沒有讓他睇補錄內容。12422仍在與D3綵排,PW4話「唔好教佢講住,叫佢寫咗先啦,佢寫錯一個字就大鑊㗎喇。」D3要求睇補錄內容,PW4就講「唔使㗎喇,你寫啦,係咁多㗎咋。」
PW4確認,錄影會面中有部分問題是預先有稿準備要問。由第一眼見到D3起,除了錄影會面期間,他從來沒有與D3討論過案情,亦沒有深入討論案件細節;D3的解釋都只是在錄影期間作出。網上號召8.31悼念活動不是他預設要問的內容。
進行錄影會面之前,他從沒向D3展示截圖。辯方指出,PW4在錄影會面謄本記項299-302問及有物件扣在D3背囊,但此前錄影會面中從來沒有出現過「扣」或「扣喺背囊」相關內容;PW4解釋,自己在會面中問「你當日話扣咗喺背囊」可能是一時講錯。他調查過程有睇過片段,睇到D3有扣物品喺背囊。為避免產生混亂,他先問完所有問題才播放片段,再之後就展示截圖。
完成錄影會面、打指模和背景口供後,PW4就把D3交回值日官,不知D3之後何時獲保釋。
🔗控方覆問
關於錄影會面中問及「扣喺背囊」,PW4再解釋,自己問得唔好,其二他未問完D3已指住背囊扣。
他在4月26日返工做到27日凌晨,27日放假。警員16734不在場但當日有返工,有一同去D3居住大廈。
-PW4作供完畢-
⏺傳召PW5 偵緝警員8460 黃銳勤
2007年加入警隊,現駐守毒品調查科行動組1A隊
PW5憑錄影會面和現場閉路電視片段認出D2、D3。控方主問主要澄清書面供詞內的截圖時間。
-主問完畢,明天開始盤問-
案件押後至明天11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21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3.20]
[2023.03.19-03.2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0:00
👤伍(26)🛑服刑中 #宣布判決理由 (#網上言論 串謀煽惑刑事損壞 串謀煽惑縱火 串謀煽惑公眾妨擾 串謀煽惑製造炸藥 串謀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串謀煽惑暴動 串謀煽惑施用毒藥或其他殘害性或有害物品;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5月19日被判處監禁6年6個月。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於2023年3月17日被駁回。)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4:30
👤張(32)🛑服刑中 #覆核申請 (#1006深水埗 暴動;答辯時認罪,於2022年5月10日被判處監禁3年,律政司司長不服刑罰明顯過輕提出覆核。)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鍾,羅,吳,鄧,甄,李(16-34) #續審 [12/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43/20]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陳,姜,鄒,黃🛑姜因另案服刑中 #審訊 [1/2] (#20210604銅鑼灣 4項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6樓10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00
👥張,方(24-39) #續審 [4/7] (#20200229旺角 意圖襲警 盜竊)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6樓11庭
👨🏻⚖️曾慶東裁判官
🕤09:30
👤關(20) #審訊 [1/1] (#20220604香港 刑事毀壞)
- - - - - - - - - - - - - -
*****
#其他案件
09:30 高等法院第卌三庭 👤黎智英(72)🛑因另案服刑中 訴 💩律政司司長 #排期評定訟費單申請 (#20170604銅鑼灣 刑事恐嚇;經審訊後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司長不服裁決提出上訴。案件呈述上訴於2022年4月13日被駁回。)
#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廿九庭 💩胡學霖, 鄧勵東/元朗區議員(42-60)和另六人 聲稱三合會成員 以三合會成員身分行事 #浴室自稱14K
11:45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鄧栩洋,莊港偉(30-46)和另一人 串謀欺詐 假冒公職人員 #警察冒警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3.20]
[2023.03.19-03.2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0:00
👤伍(26)🛑服刑中 #宣布判決理由 (#網上言論 串謀煽惑刑事損壞 串謀煽惑縱火 串謀煽惑公眾妨擾 串謀煽惑製造炸藥 串謀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串謀煽惑暴動 串謀煽惑施用毒藥或其他殘害性或有害物品;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5月19日被判處監禁6年6個月。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於2023年3月17日被駁回。)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4:30
👤張(32)🛑服刑中 #覆核申請 (#1006深水埗 暴動;答辯時認罪,於2022年5月10日被判處監禁3年,律政司司長不服刑罰明顯過輕提出覆核。)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鍾,羅,吳,鄧,甄,李(16-34) #續審 [12/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43/20]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陳,姜,鄒,黃🛑姜因另案服刑中 #審訊 [1/2] (#20210604銅鑼灣 4項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6樓10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00
👥張,方(24-39) #續審 [4/7] (#20200229旺角 意圖襲警 盜竊)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6樓11庭
👨🏻⚖️曾慶東裁判官
🕤09:30
👤關(20) #審訊 [1/1] (#20220604香港 刑事毀壞)
- - - - - - - - - - - - - -
*****
#其他案件
09:30 高等法院第卌三庭 👤黎智英(72)🛑因另案服刑中 訴 💩律政司司長 #排期評定訟費單申請 (#20170604銅鑼灣 刑事恐嚇;經審訊後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司長不服裁決提出上訴。案件呈述上訴於2022年4月13日被駁回。)
#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廿九庭 💩胡學霖, 鄧勵東/元朗區議員(42-60)和另六人 聲稱三合會成員 以三合會成員身分行事 #浴室自稱14K
11:45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鄧栩洋,莊港偉(30-46)和另一人 串謀欺詐 假冒公職人員 #警察冒警
【03月21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43/2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審訊[1/2]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續審[4/7]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一庭 #審訊[1/1]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43/2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審訊[1/2]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續審[4/7]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一庭 #審訊[1/1]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一庭
#曾慶東裁判官
#20220604香港
#審訊 #判刑
關(20)
控罪: 刑事毀壞
關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香港,無合法辯解而損壞一個街道牌,兩枝燈柱,4枝交通燈柱及7個交通標誌,屬於他人,即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財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詳情摘自獨媒)
=============
[9:51開庭]
📌被告審訊前認罪,並同意案情。法庭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辯方律師指審訊前一日18:30收到新的證人口供及證據指向被告人損毀,本身除拘捕人員外冇其他證人口供,昨晚成個證人列表加咗好多個人(例如清理外判工、管工、視察清除貼紙狀況警員等),但預審前覆核只得一位證人。控方提及路政處給予清潔費數字為2萬8千8。就法律觀點上,法官誤解律師所講,刑毀的定義是否取決於其事後的修補程度。律師對此澄清即時已知有損毁亦需要有證據證明其損毁程度。
律師於求情階段表示被告沒有指示,故此由被告代表自己親自求情較為妥當,及後由被告開始親自陳情。
📌判刑
雖然法官認為被告沒有悔意,但念在被告受當下社會氛圍影響以及被告初犯,因此判被告罰款$8000,當中$5000從保釋金中扣除。
💛感謝臨時直播員💛
#曾慶東裁判官
#20220604香港
#審訊 #判刑
關(20)
控罪: 刑事毀壞
關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香港,無合法辯解而損壞一個街道牌,兩枝燈柱,4枝交通燈柱及7個交通標誌,屬於他人,即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財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詳情摘自獨媒)
=============
[9:51開庭]
📌被告審訊前認罪,並同意案情。法庭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辯方律師指審訊前一日18:30收到新的證人口供及證據指向被告人損毀,本身除拘捕人員外冇其他證人口供,昨晚成個證人列表加咗好多個人(例如清理外判工、管工、視察清除貼紙狀況警員等),但預審前覆核只得一位證人。控方提及路政處給予清潔費數字為2萬8千8。就法律觀點上,法官誤解律師所講,刑毀的定義是否取決於其事後的修補程度。律師對此澄清即時已知有損毁亦需要有證據證明其損毁程度。
律師於求情階段表示被告沒有指示,故此由被告代表自己親自求情較為妥當,及後由被告開始親自陳情。
📌判刑
雖然法官認為被告沒有悔意,但念在被告受當下社會氛圍影響以及被告初犯,因此判被告罰款$8000,當中$5000從保釋金中扣除。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12/35]
D4:鍾 (34)/ D5:羅 (19)/ D6:吳 (18)
D9:鄧 (27)/ D14:甄 (16)/ D15:李 (25)
🛑 D1,2、3、7、8、10、11、12及13已經認罪,除D3,10及11有保釋外其他各人還押中。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本案多名警員證人已申請匿名令,會以A( )作識別。
控方外聘代表: #張錦榮大律師
[今日進度]
📌傳召PW18 A20 作供 (大環境)
🔹主問
2019年為畜龍隊員,11月18日2325時警車停在碧街未過東方街位置下車。現場天黑但燈光令視野清晰,見彌敦道方向有過百示威者沿路由南向北跑。自己直跑右轉南行線再跨過中間分隔道在北行線跑到咸美頓街大新銀行轉入去8米停下轉身嘗試截停由彌敦道跑入咸美頓街示威者。見到一穿灰色頭盔郭姓男子(非本案被告)成功截停制服,由於前面沒警員只見彌敦道北行線有2隊員設防線,於是將郭男帶回彌敦道九能行外。🫂直播片段 23:33確認見到大新銀行外彌敦道上警方之防線。
🔸盤問
⏺D4 D6
-下車約2分鐘已制服姓郭男子
-沒有留意彌敦南行線情況
🔹沒覆問
📌傳召PW19 A8作供 (大環境)
🔹主問
2019年為畜龍隊員,約30人奉命出動到場同之前證人相若。2325 下車沿碧街北行人路走出彌敦道拘捕示威者。去到旺角大樓位置見彌敦道上有3百示威者向蓄龍扔汽油彈,至少有3至4個。
見長興大廈一肥胖姓李男子戴頭盔,防毒面具,黑色衫深色短衭,跑入油麻地站A2出口側巷仔,自己跑入去追被他一手推開跌地,其後用警棍制服仍掙扎,見頭有傷叫救護員協助(男子非本案被告),彌敦道好亂好多汽油彈聲,但因控制男子沒留意彌敦道詳情
🔸盤問
⏺D4 D6
-沒留意彌敦道狀況,制服李姓男只見地鐵油麻地A2出口有一兩個 PTU隊員
-到旺角大樓3分鐘內已制服姓李男子
⏺D9
-主問指彌敦道好亂好多汽油彈,同意不清楚準確時間
-不肯定影片23:25是否即自己手錶23:25時
-沒親眼看到扔汽油彈情況,分辨不到從何扔出,只聽到玻璃樽落地及爆炸聲
🔹沒覆問
📌傳召PW20 警員18631 林蔚明(音) 作供 (拘捕D14)
🔹主問
2019年 PTU 總部D大隊成員,穿防暴衣裝備及有圓盾,工作負責保護副隊長袁總督察。11月18日晚上由紅館往加土居道,2219推進至中央郵政局,2245 D大隊到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彌敦道前方黃格仔附近因太多黑衣人(約千人)沒法推進,油麻地D1及2出口也有不少示威者。前方過千示威者黑衫褲蒙面,有人持長傘及以4乘6尺木板作防線。D1及2出口附近則約有500示威者。窩打老道東面亦有500人聚集近數字交易所一帶。警方面對3面示威者,期間有向警方扔汽油彈,雜物如垃圾爛傘及用雷射筆照射警察。警方以催淚彈及橡根子彈還擊。2325有畜龍到埸窩打老道東來彌敦道支援, PTU由南至北推進,自已到華潤堂外見一男子戴防毒面具在北行線轉身逃跑,自己上前叫唔好走並上前制服,先用右手拉低他但遇掙扎,於是用身壓住背部阻止撐起身,林幫辦過來幫手成功控制並借出金屬手扣。確認𐄘認事實內D14衣著為穿一對勞工手套,戴3M灰色防毒面具,深色頭罩,黑色手袖,黑色長褲及鞋,穿深色衫。在快速搜查後換上膠手扣等候帶去THA。🫂新聞片段由23:23起開始拍到自己控制D14情況,在截圖圈出自己及D14。PW 20制服D14後將防毒面具。
🔸盤問
⏺D4 D6
-2245時見黃格及其面彌敦道也有示威者共超過千人
-同時窩打老道東500示威者是約數,推進前後也有觀察,人數因人羣走動不同時間可能不同
⏺D5
-推進前窩打老道東邊少過250示威者,西邊則有500人
⏺D14
-2325收梁高級警司指令向彌敦道北推進
-警察退後到彌敦道519號附近,自己在北行線近行人路
-推進時環境混亂現場嘈吵,同意自己防毒面具可能阻隔聲音
-第一眼見D14距3米,同意D14有機會聽不到叫「咪走」,沒留意他有孭斜孭裝。
-制服D14時同被告一起跌地上
-不清楚林督察有用膝跪D14身上,自已有冇忘記了,看過片段同意2人都有,不清楚跪了多久。
-不記得D14有冇表示透唔到氣,要求放開
-冇印象自已或林督察將D14左手拉背後再抝後乎掌令其辛苦痛楚所以掙扎
-扶D14起身時雙手反鎖,沒反抗掙扎,不記得D14坐地上多久,去THA前帶到D1出口
- 沒有印象D14戴金絲眼鏡,拘捕時跌下,之後戴回但失去一塊鏡片
🔹覆問
-用身壓住D14因他想逃走
📌傳召PW21 偵輯警員 8146 陳家𐎀(音)作供
(押解D4)
🔹主問
2019年為東九龍應變大隊,2242沿彌敦道推進至窩打老道停下,北面示威者對峙一段時間後 PTU衝前拘捕,在匯豐銀行見一 PTU拘捕一人(D4),自己上前協助接手,知道彌敦道243號設臨時覊留區後將他帶往。
🔸盤問
⏺D4 D6
-未帶臨時覊留區前D4一直留在接手地點即匯豐銀行
🔹沒覆問
今日所有證人作供完
⏺案件管理:
明天將傳召4名證人包括消防員,餘下其他控方證人口供雙方同意以65b呈堂。相信控方案情可以在星期四完結。
[1231]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 09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12/35]
D4:鍾 (34)/ D5:羅 (19)/ D6:吳 (18)
D9:鄧 (27)/ D14:甄 (16)/ D15:李 (25)
🛑 D1,2、3、7、8、10、11、12及13已經認罪,除D3,10及11有保釋外其他各人還押中。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本案多名警員證人已申請匿名令,會以A( )作識別。
控方外聘代表: #張錦榮大律師
[今日進度]
📌傳召PW18 A20 作供 (大環境)
🔹主問
2019年為畜龍隊員,11月18日2325時警車停在碧街未過東方街位置下車。現場天黑但燈光令視野清晰,見彌敦道方向有過百示威者沿路由南向北跑。自己直跑右轉南行線再跨過中間分隔道在北行線跑到咸美頓街大新銀行轉入去8米停下轉身嘗試截停由彌敦道跑入咸美頓街示威者。見到一穿灰色頭盔郭姓男子(非本案被告)成功截停制服,由於前面沒警員只見彌敦道北行線有2隊員設防線,於是將郭男帶回彌敦道九能行外。🫂直播片段 23:33確認見到大新銀行外彌敦道上警方之防線。
🔸盤問
⏺D4 D6
-下車約2分鐘已制服姓郭男子
-沒有留意彌敦南行線情況
🔹沒覆問
📌傳召PW19 A8作供 (大環境)
🔹主問
2019年為畜龍隊員,約30人奉命出動到場同之前證人相若。2325 下車沿碧街北行人路走出彌敦道拘捕示威者。去到旺角大樓位置見彌敦道上有3百示威者向蓄龍扔汽油彈,至少有3至4個。
見長興大廈一肥胖姓李男子戴頭盔,防毒面具,黑色衫深色短衭,跑入油麻地站A2出口側巷仔,自己跑入去追被他一手推開跌地,其後用警棍制服仍掙扎,見頭有傷叫救護員協助(男子非本案被告),彌敦道好亂好多汽油彈聲,但因控制男子沒留意彌敦道詳情
🔸盤問
⏺D4 D6
-沒留意彌敦道狀況,制服李姓男只見地鐵油麻地A2出口有一兩個 PTU隊員
-到旺角大樓3分鐘內已制服姓李男子
⏺D9
-主問指彌敦道好亂好多汽油彈,同意不清楚準確時間
-不肯定影片23:25是否即自己手錶23:25時
-沒親眼看到扔汽油彈情況,分辨不到從何扔出,只聽到玻璃樽落地及爆炸聲
🔹沒覆問
📌傳召PW20 警員18631 林蔚明(音) 作供 (拘捕D14)
🔹主問
2019年 PTU 總部D大隊成員,穿防暴衣裝備及有圓盾,工作負責保護副隊長袁總督察。11月18日晚上由紅館往加土居道,2219推進至中央郵政局,2245 D大隊到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彌敦道前方黃格仔附近因太多黑衣人(約千人)沒法推進,油麻地D1及2出口也有不少示威者。前方過千示威者黑衫褲蒙面,有人持長傘及以4乘6尺木板作防線。D1及2出口附近則約有500示威者。窩打老道東面亦有500人聚集近數字交易所一帶。警方面對3面示威者,期間有向警方扔汽油彈,雜物如垃圾爛傘及用雷射筆照射警察。警方以催淚彈及橡根子彈還擊。2325有畜龍到埸窩打老道東來彌敦道支援, PTU由南至北推進,自已到華潤堂外見一男子戴防毒面具在北行線轉身逃跑,自己上前叫唔好走並上前制服,先用右手拉低他但遇掙扎,於是用身壓住背部阻止撐起身,林幫辦過來幫手成功控制並借出金屬手扣。確認𐄘認事實內D14衣著為穿一對勞工手套,戴3M灰色防毒面具,深色頭罩,黑色手袖,黑色長褲及鞋,穿深色衫。在快速搜查後換上膠手扣等候帶去THA。🫂新聞片段由23:23起開始拍到自己控制D14情況,在截圖圈出自己及D14。PW 20制服D14後將防毒面具。
🔸盤問
⏺D4 D6
-2245時見黃格及其面彌敦道也有示威者共超過千人
-同時窩打老道東500示威者是約數,推進前後也有觀察,人數因人羣走動不同時間可能不同
⏺D5
-推進前窩打老道東邊少過250示威者,西邊則有500人
⏺D14
-2325收梁高級警司指令向彌敦道北推進
-警察退後到彌敦道519號附近,自己在北行線近行人路
-推進時環境混亂現場嘈吵,同意自己防毒面具可能阻隔聲音
-第一眼見D14距3米,同意D14有機會聽不到叫「咪走」,沒留意他有孭斜孭裝。
-制服D14時同被告一起跌地上
-不清楚林督察有用膝跪D14身上,自已有冇忘記了,看過片段同意2人都有,不清楚跪了多久。
-不記得D14有冇表示透唔到氣,要求放開
-冇印象自已或林督察將D14左手拉背後再抝後乎掌令其辛苦痛楚所以掙扎
-扶D14起身時雙手反鎖,沒反抗掙扎,不記得D14坐地上多久,去THA前帶到D1出口
- 沒有印象D14戴金絲眼鏡,拘捕時跌下,之後戴回但失去一塊鏡片
🔹覆問
-用身壓住D14因他想逃走
📌傳召PW21 偵輯警員 8146 陳家𐎀(音)作供
(押解D4)
🔹主問
2019年為東九龍應變大隊,2242沿彌敦道推進至窩打老道停下,北面示威者對峙一段時間後 PTU衝前拘捕,在匯豐銀行見一 PTU拘捕一人(D4),自己上前協助接手,知道彌敦道243號設臨時覊留區後將他帶往。
🔸盤問
⏺D4 D6
-未帶臨時覊留區前D4一直留在接手地點即匯豐銀行
🔹沒覆問
今日所有證人作供完
⏺案件管理:
明天將傳召4名證人包括消防員,餘下其他控方證人口供雙方同意以65b呈堂。相信控方案情可以在星期四完結。
[1231]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 09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屈麗雯裁判官
#傳票案 #違反限聚令
#20210604銅鑼灣 #審訊 [1/2]
D1 陳
D2 姜/網媒記者(30) 🔴另案服刑中
D3 鄒
D4 黃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各被控於2021年6月4日,在香港銅鑼灣軒尼詩道555號崇光百貨外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背景:4人涉2021年6月4日參與維園六四紀念。支聯會曾就當晚舉行六四燭光集會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唯以防疫為由作出反對並駁回上訴。市民因此自發以自己的方式悼念。
—————————
本案4張傳票合併為一案。D2聘有律師代表,其他3人作自辯。
【11:08】
開庭時只有D1及D2出現,D3及D4缺席審訊,法庭應控方要求發出拘捕令
【11:13】
D4到庭被拘捕,回應法官因腳腫要緊急睇醫生(被告右腳為義肢),法官取消D4之拘捕令,新增以$500擔保
D3稍後亦到庭,解釋因抑鬱症發作,要食安眠藥才能入睡,故未及起床,法官取消拘捕令,新增以$500擔保
裁判官取消今明兩天審訊,案件押後至4月4日 0930 再提訊,重新排期
💛感謝報料💛
#屈麗雯裁判官
#傳票案 #違反限聚令
#20210604銅鑼灣 #審訊 [1/2]
D1 陳
D2 姜/網媒記者(30) 🔴另案服刑中
D3 鄒
D4 黃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各被控於2021年6月4日,在香港銅鑼灣軒尼詩道555號崇光百貨外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背景:4人涉2021年6月4日參與維園六四紀念。支聯會曾就當晚舉行六四燭光集會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唯以防疫為由作出反對並駁回上訴。市民因此自發以自己的方式悼念。
—————————
本案4張傳票合併為一案。D2聘有律師代表,其他3人作自辯。
【11:08】
開庭時只有D1及D2出現,D3及D4缺席審訊,法庭應控方要求發出拘捕令
【11:13】
D4到庭被拘捕,回應法官因腳腫要緊急睇醫生(被告右腳為義肢),法官取消D4之拘捕令,新增以$500擔保
D3稍後亦到庭,解釋因抑鬱症發作,要食安眠藥才能入睡,故未及起床,法官取消拘捕令,新增以$500擔保
裁判官取消今明兩天審訊,案件押後至4月4日 0930 再提訊,重新排期
💛感謝報料💛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6深水埗 #覆核申請
👤張(32)🛑服刑中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背景:答辯時認罪,於2022年5月10日被判處監禁3年,律政司司長不服刑罰明顯過輕提出覆核。
答辯方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
——————
[1432開庭]
法官們質疑大律師一星期前已經知道其另案早上毋須開庭,為何不寫信通知法庭?讓法庭可以修改審訊時間,辯方大律師當場向法官們道歉。
🔹上訴方(控方)
上訊方陳詞中列出13項應該加重刑期的理據,主要反對原審法官對暴動的定性是中度。他指出由於集結人數眾多,而且有人受傷,受傷的士司機傷勢嚴重,施襲者持武器,現場亦有財物損失,所以應該定性為嚴重,認為判刑過輕。上訴方又強調即使原審法官定為中度,有同類案件量刑起點為是5年,而非是本案的3年。上訴方指由於被告已經服刑一年多,扣減假期後實際監禁2年,被告人今年7月20號將獲釋,刑期太短。
▪️法官回應
提出原審沒有考慮的要點,例如暴動不應被視為1716開始,不需要分為撞車前、撞車後,撞車前的時間都包括在內,應該視為一個暴動,因為撞車前已經有襲擊發生。
有蒙面人襲擊司機,兩名女途人有骨折及受傷。認為這是原審法官未被使用的材料;又稱原審法官沒有將有受傷途人成為是加重刑罰的原因,認為群眾及答辯人應該去救兩名女途人,而不是去襲擊司機,反問為何重點不是放在受傷途人後來如何處理。
控方回應因在相若時間有救護人員處理。
🔹上訴方
代表當然贊同法官的說法,接受有受傷途人應該成為加重刑罰的條件。
上訴方播放片段,指出有黑衫人襲擊的士並打開車門所以程度是嚴重,又話個司機血流披面,並稱答辯人曾用腳踢司機和抽打司機。
🔸答辯方回應現場所見都是非致命武器。
上訴方又播出「癲狗日報」片段,拍攝到襲擊司機和損壞車輛情況,強調襲擊好兇殘,人群已喪失理智,光天化日下,算是十分嚴重,而非原審定性為中度。
上訴方引用賴雲龍案判處63個月監禁,指同樣是定性為中度。
🔸答辯方
大律師表示已呈交書面陳詞,重點在提出暴動是偶發性而非有預謀。所謂襲擊,答辯人所使用之工具只是非致命的武器黑色長條(法官補充陳詞有說過是縮骨遮柄)。他重申原審法官已經很詳細看片段6次,並引梁天琦案12個要點。
本案沒有持續性,只是短暫5分鐘的暴動,更沒有預謀。的士門打開前現場只是非法集結。
🌟法官插嘴反駁甫開庭已表示不同意,更指暴動罪不是單看個人行為,要考慮群體罪責。
雖然非法集結是非偶法性,但暴動是因為的士衝上行人路,當事人沒有預謀去襲擊的士司機
🌟法官即時回應明知係有堵路,答辯人又擠身入去的士旁邊,接受他人給他的口罩遮蓋面容,原審法官認為是偶發性其實其不合理,而且附近也有傘陣。
答辯人不是計劃周詳地、早有預謀地襲擊的士司機,加上申請方亦同意群眾誤會的士司機是特登撞向途人,沒有爭議襲擊是偶發。
🌟法官指出有堵路就不是偶發性
🔹上訴方回應
襲擊現場之後檢到的削尖嘅鐵通、尖鎅刀,如果沒有預謀,怎會帶到現場
🔸答辯方案例
量刑期有很多不同情況,有5年也有6年。所以4年半也並不算輕。
🔹上訴方總結
答辯人沒有條件可以調整刑期,所以判刑過輕是因起點太低。
▪️法官再強調原審法官沒有考慮私了元素。
[1611退庭]
[1633開庭]
🔴宣判結果
上訴得直,判刑過輕;重判刑期為4年1個月
以6年6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減三分一,即4年4個月,因覆核再減3個月。
判詞將於6個月後發出
[1635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6深水埗 #覆核申請
👤張(32)🛑服刑中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背景:答辯時認罪,於2022年5月10日被判處監禁3年,律政司司長不服刑罰明顯過輕提出覆核。
答辯方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
——————
[1432開庭]
法官們質疑大律師一星期前已經知道其另案早上毋須開庭,為何不寫信通知法庭?讓法庭可以修改審訊時間,辯方大律師當場向法官們道歉。
🔹上訴方(控方)
上訊方陳詞中列出13項應該加重刑期的理據,主要反對原審法官對暴動的定性是中度。他指出由於集結人數眾多,而且有人受傷,受傷的士司機傷勢嚴重,施襲者持武器,現場亦有財物損失,所以應該定性為嚴重,認為判刑過輕。上訴方又強調即使原審法官定為中度,有同類案件量刑起點為是5年,而非是本案的3年。上訴方指由於被告已經服刑一年多,扣減假期後實際監禁2年,被告人今年7月20號將獲釋,刑期太短。
▪️法官回應
提出原審沒有考慮的要點,例如暴動不應被視為1716開始,不需要分為撞車前、撞車後,撞車前的時間都包括在內,應該視為一個暴動,因為撞車前已經有襲擊發生。
有蒙面人襲擊司機,兩名女途人有骨折及受傷。認為這是原審法官未被使用的材料;又稱原審法官沒有將有受傷途人成為是加重刑罰的原因,認為群眾及答辯人應該去救兩名女途人,而不是去襲擊司機,反問為何重點不是放在受傷途人後來如何處理。
控方回應因在相若時間有救護人員處理。
🔹上訴方
代表當然贊同法官的說法,接受有受傷途人應該成為加重刑罰的條件。
上訴方播放片段,指出有黑衫人襲擊的士並打開車門所以程度是嚴重,又話個司機血流披面,並稱答辯人曾用腳踢司機和抽打司機。
🔸答辯方回應現場所見都是非致命武器。
上訴方又播出「癲狗日報」片段,拍攝到襲擊司機和損壞車輛情況,強調襲擊好兇殘,人群已喪失理智,光天化日下,算是十分嚴重,而非原審定性為中度。
上訴方引用賴雲龍案判處63個月監禁,指同樣是定性為中度。
🔸答辯方
大律師表示已呈交書面陳詞,重點在提出暴動是偶發性而非有預謀。所謂襲擊,答辯人所使用之工具只是非致命的武器黑色長條(法官補充陳詞有說過是縮骨遮柄)。他重申原審法官已經很詳細看片段6次,並引梁天琦案12個要點。
本案沒有持續性,只是短暫5分鐘的暴動,更沒有預謀。的士門打開前現場只是非法集結。
🌟法官插嘴反駁甫開庭已表示不同意,更指暴動罪不是單看個人行為,要考慮群體罪責。
雖然非法集結是非偶法性,但暴動是因為的士衝上行人路,當事人沒有預謀去襲擊的士司機
🌟法官即時回應明知係有堵路,答辯人又擠身入去的士旁邊,接受他人給他的口罩遮蓋面容,原審法官認為是偶發性其實其不合理,而且附近也有傘陣。
答辯人不是計劃周詳地、早有預謀地襲擊的士司機,加上申請方亦同意群眾誤會的士司機是特登撞向途人,沒有爭議襲擊是偶發。
🌟法官指出有堵路就不是偶發性
🔹上訴方回應
襲擊現場之後檢到的削尖嘅鐵通、尖鎅刀,如果沒有預謀,怎會帶到現場
🔸答辯方案例
量刑期有很多不同情況,有5年也有6年。所以4年半也並不算輕。
🔹上訴方總結
答辯人沒有條件可以調整刑期,所以判刑過輕是因起點太低。
▪️法官再強調原審法官沒有考慮私了元素。
[1611退庭]
[1633開庭]
🔴宣判結果
上訴得直,判刑過輕;重判刑期為4年1個月
以6年6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減三分一,即4年4個月,因覆核再減3個月。
判詞將於6個月後發出
[1635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229旺角 #審訊 [4/7]
D2:張(24)
D3:方(39)
控罪:
(2)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察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34731。
(3)盜竊 [D3]
D3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偷竊一個警察頭盔,而上述物品為屬於偵緝警員34731的財產。
🔴D1:許(25)於2022年5月30日提堂時承認控罪(1)襲警,被判處8個月監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508
D2代表:#莊靜敏大律師
D3代表:#鄧灝程大律師
——————
⏺傳召PW5 偵緝警員8460 黃銳勤
2007年加入警隊,現駐守毒品調查科行動組1A隊
🔗辯方D3盤問
PW5確認辯方兩份呈堂截圖冊27張截圖為他睇過的本案相關片段內容;他確定第15-24及第27張截圖中紅圈人士就是D3,其餘不確定。
📌截圖22:D3右手腋下的頭盔不是警察頭盔,因為頭盔圖案不是PW5經驗中警察頭盔有的圖案。不同部隊有不同圖案。
🔗控方覆問
辯方截圖冊第15-24張截圖來自同一閉路電視鏡頭。PW5依賴D3衣着在片段中作出身分辨認。截圖1為荷李活商業中心影住西洋菜街向山東街位置的鏡頭;截圖1和截圖15以不同角度拍攝西洋菜街。
📺播放荷李活商業中心cam06片段
22:53:15-22:57:41(截圖15-27時段)
D3手持一個頭盔,類似警察頭盔。
📌P30相冊第16號相:相中為警察頭盔
📺播放荷李活商業中心cam06片段
(22:53:41開始)
畫面中D3手持的是警察頭盔,與剛才相片相似。
截圖1與截圖15是以不同角度拍攝相同位置。
-PW5作供完畢-
⏺傳召PW6 警長 8402 朱少聰(音)
2007年加入警隊,案發時駐守毒品調查科行動組3D隊
🔗控方主問
2020年4月27日凌晨0108時PW6知道隊員8119截停了D3。
2022年7月25日PW6應辯方要求來到西九龍法院參與認人程序,沒有被認出。
PW6或其他警員都沒有對D3作出威迫利誘、打嚇氹或不公平行為。
🔗辯方D3盤問
PW6沒有親眼目擊8119拘捕D3的過程,不知他如何作出拘捕,所以不知道他有沒有警誡、以什麼罪名拘捕。
返到旺角警署後PW6繼續協助8119;8119負責調查,自己只是在附近、距離D3不遠處睇住。當8119與D3單獨在房內,PW6只會在門外用眼觀察。
拘捕後PW6有協助8119押解D3去搜屋,搜屋過程他所提供的協助也只是用眼觀察。他有入屋;他只記得單位細間,講不出面積,同意辯方提議單位只有庭內被告欄大約一半大小。他不同意12422和16734也在屋內;搜屋期間他不曾與D3有任何交流。他不同意在搜屋階段已檢取了D3手提電話,也不同意早在住所大廈外見到D3時已要求他交出電話--當時他並不知道電話在何處。
【以下為搜屋階段的辯方案情,PW6一概否認有發生過:】
PW6要求D3交出電話密碼,D3拒絕後他就好惡地說,如果D3唔合作就送入新屋嶺一轉,又作勢想衝前拳打D3。D3曾要求服藥和搵律師,甚至向警員展示了藥袋,但遭拒絕要求。PW6檢查D3電話的同時,8119與D3對話。
PW6不同意曾叫D3在值日官面前乜都唔好講,不肯定自己是否聯同8119與12422押解D3見值日官,但記得自己有陪同見值日官。他不記得D3見完值日官後是否一直在會面室內,不同意自己、8119及12422曾同時與D3在會面室內。
【以下為警署會面室內的辯方案情,PW6一概否認有發生過:】
PW6睇完D3電話內容後衝入會面室問:「咩狗車呀?你電話講咩狗車?咩係狗?邊啲係狗?」他又用伸長了的伸縮警棍揮向D3頭部但沒有擊中,身後有兩名警員從後攬實他,把他帶離房間。
🔗控方覆問
盤問下PW6表示「冇乜留意」D3曾要求搵律師--實際上D3是沒有搵過。
-PW6作供完畢-
⏺傳召PW7 偵緝警員12422 梁冠澤(音)
2012年加入警隊,案發時駐守毒品調查科行動組3D隊
🔗控方主問
PW7或其他警員都沒有對D3作出威迫利誘、打嚇氹或不公平行為。
🔗辯方D3盤問
PW7沒有親眼目擊8119拘捕D3的過程,不知他如何作出拘捕,所以不知道他有沒有警誡、以什麼罪名拘捕。
PW7沒有參與搜屋,因為他是司機所以當時留在車上--他留在車上只是因為要睇住架車,而不是負責安排之後的交通。
返到警署後他沒有協助8119處理D3,沒有與8119、8402一同押D3見值日官,沒有叫D3對值日官乜都唔好講。他不知道D3見完值日官就一直留在會面室內。他一直在警署地下的「大地」,當有其他警車要進出,他就要移開不是泊在固定停車位的車;出入拍卡太不方便,所以他不入去警署等同事需要出車才通知他再去移車。
他不知道不回灣仔總部調查的原因,也不知道當晚3A隊同時也拘捕了D2。
【以下為警署會面室內的辯方案情,PW7一概否認有發生過:】
見完值日官至錄影會面開始前,PW7在會面室內與D3綵排錄口供,教他當問及偷頭盔時有冇貪心要答有,問及扔頭盔位置時要答垃圾堆,問及有冇移除頭盔記認時要答有;綵排持續進行,多於一次。PW7曾拒絕D3就問題作出自己的解釋,「呢個唔得,再講過」、「我唔係要呢個版本,再講過」,直至D3講出令他滿意的版本。他曾告訴D3合作會冇事,警方只係要搵襲警人士,如他認罪就會向律政司要求不起訴,唔使搵律師,搞完好快就讓他離開。8119要求D3簽補錄警誡口供。8119對PW7說:「唔好教佢講住喇,叫佢寫咗先啦,佢寫錯一個字就大鑊㗎喇。」。綵排期間PW7告訴D3,另一被捕人因不合作而被打,D3合作才可離開。
🔗控方覆問
當日行動PW7職責是司機,載8119、8402和D3返旺角警署。
-PW7作供完畢-
⏺傳召PW8 警長48182 關建業(音)
1988年加入警隊,案發時隸屬旺角警署軍裝巡邏第三小隊
🔗控方主問
PW8記憶中2020年4月27日沒有處理過本案相關人士。
PW8或其他警員都沒有對任何人士作出威迫利誘、打嚇氹或不公平行為。
🔗辯方D3盤問
紀錄顯示PW8於2020年4月27日曾吩咐警員25065押解D3去睇醫生--因時間久遠,現在他對此已沒有印象。當天他當值時間約為0715-1600,1300-1400用膳,用膳之前一直處理內部文書工作。犯人如要求睇醫生,會由他編配人手處理。
-PW8作供完畢-
⏺傳召PW9 警員26846 葉本宇(音)
2018年加入警隊,案發時隸屬旺角警署軍裝巡邏第三小隊
🔗控方主問
2020年4月27日1235時PW9收到警長48182指示,約下午1時要押解D3去睇醫生。1325時他們坐救護車出發,約1335時到達廣華醫院。
PW9或其他警員都沒有對D3作出威迫利誘、打嚇氹或不公平行為。
睇完醫生後、約1521時,PW9當天職務已差不多完結,於是把犯人及解犯鏈交由下更同事負責。
🔗辯方D3盤問
警長48182是PW9上司;PW9不清楚被指示押解D3的原因。現在他已忘記押送去醫院期間D3的狀態;他沒有檢查過D3有沒有受傷,沒有留意其神智是否清醒,不記得D3有否喃喃自語。
-PW9作供完畢-
⏺傳召PW10 警員25065 葉子俊(音)
2019年加入警隊,案發時隸屬旺角警署軍裝巡邏第三小隊
🔗控方主問
2020年4月27日1235時PW10收到通知,報案室有一名被捕人(本案D3)需要去醫院,他就做押解的準備工作。他們約1325時到達廣華醫院,約1521時交由另外兩名同事跟進處理D3。
PW10或其他警員都沒有對D3作出威迫利誘、打嚇氹或不公平行為。
🔗辯方D3盤問
PW10奉上司警長48182之命押解D3,原因是D3向報案室要求睇醫生--PW10的記事冊沒有記錄此說法,庭上所說為個人認知的一般原因,同意其實自己不記得實際原因。
他不記得當時D3身上有沒有傷痕;記憶中D3精神狀況可以進行一般對答--當日他從值日官提犯有向D3確認身分和問他是否需要醫療,其後就押送去醫院;記事冊同樣沒有記錄以上內容,但事隔近3年他仍記得這些細節。他沒有印象D3曾喃喃自語。
🔗控方覆問
盤問下PW10稱睇到記事冊相關內容就憶起當時情況;若然D3有喃喃自語會加深印象,而他沒有此印象(辯方反對問題)。關於當日與D3相處的回答,是根據一般程序再加上他確實有此記憶。
-PW10作供完畢-
控方已舉證完畢
📌特別事項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兩位被告皆表面證供成立
D2選擇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D3選擇作供,亦會傳召3位辯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229旺角 #審訊 [4/7]
D2:張(24)
D3:方(39)
控罪:
(2)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察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34731。
(3)盜竊 [D3]
D3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偷竊一個警察頭盔,而上述物品為屬於偵緝警員34731的財產。
🔴D1:許(25)於2022年5月30日提堂時承認控罪(1)襲警,被判處8個月監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508
D2代表:#莊靜敏大律師
D3代表:#鄧灝程大律師
——————
⏺傳召PW5 偵緝警員8460 黃銳勤
2007年加入警隊,現駐守毒品調查科行動組1A隊
🔗辯方D3盤問
PW5確認辯方兩份呈堂截圖冊27張截圖為他睇過的本案相關片段內容;他確定第15-24及第27張截圖中紅圈人士就是D3,其餘不確定。
📌截圖22:D3右手腋下的頭盔不是警察頭盔,因為頭盔圖案不是PW5經驗中警察頭盔有的圖案。不同部隊有不同圖案。
🔗控方覆問
辯方截圖冊第15-24張截圖來自同一閉路電視鏡頭。PW5依賴D3衣着在片段中作出身分辨認。截圖1為荷李活商業中心影住西洋菜街向山東街位置的鏡頭;截圖1和截圖15以不同角度拍攝西洋菜街。
📺播放荷李活商業中心cam06片段
22:53:15-22:57:41(截圖15-27時段)
D3手持一個頭盔,類似警察頭盔。
📌P30相冊第16號相:相中為警察頭盔
📺播放荷李活商業中心cam06片段
(22:53:41開始)
畫面中D3手持的是警察頭盔,與剛才相片相似。
截圖1與截圖15是以不同角度拍攝相同位置。
-PW5作供完畢-
⏺傳召PW6 警長 8402 朱少聰(音)
2007年加入警隊,案發時駐守毒品調查科行動組3D隊
🔗控方主問
2020年4月27日凌晨0108時PW6知道隊員8119截停了D3。
2022年7月25日PW6應辯方要求來到西九龍法院參與認人程序,沒有被認出。
PW6或其他警員都沒有對D3作出威迫利誘、打嚇氹或不公平行為。
🔗辯方D3盤問
PW6沒有親眼目擊8119拘捕D3的過程,不知他如何作出拘捕,所以不知道他有沒有警誡、以什麼罪名拘捕。
返到旺角警署後PW6繼續協助8119;8119負責調查,自己只是在附近、距離D3不遠處睇住。當8119與D3單獨在房內,PW6只會在門外用眼觀察。
拘捕後PW6有協助8119押解D3去搜屋,搜屋過程他所提供的協助也只是用眼觀察。他有入屋;他只記得單位細間,講不出面積,同意辯方提議單位只有庭內被告欄大約一半大小。他不同意12422和16734也在屋內;搜屋期間他不曾與D3有任何交流。他不同意在搜屋階段已檢取了D3手提電話,也不同意早在住所大廈外見到D3時已要求他交出電話--當時他並不知道電話在何處。
【以下為搜屋階段的辯方案情,PW6一概否認有發生過:】
PW6要求D3交出電話密碼,D3拒絕後他就好惡地說,如果D3唔合作就送入新屋嶺一轉,又作勢想衝前拳打D3。D3曾要求服藥和搵律師,甚至向警員展示了藥袋,但遭拒絕要求。PW6檢查D3電話的同時,8119與D3對話。
PW6不同意曾叫D3在值日官面前乜都唔好講,不肯定自己是否聯同8119與12422押解D3見值日官,但記得自己有陪同見值日官。他不記得D3見完值日官後是否一直在會面室內,不同意自己、8119及12422曾同時與D3在會面室內。
【以下為警署會面室內的辯方案情,PW6一概否認有發生過:】
PW6睇完D3電話內容後衝入會面室問:「咩狗車呀?你電話講咩狗車?咩係狗?邊啲係狗?」他又用伸長了的伸縮警棍揮向D3頭部但沒有擊中,身後有兩名警員從後攬實他,把他帶離房間。
🔗控方覆問
盤問下PW6表示「冇乜留意」D3曾要求搵律師--實際上D3是沒有搵過。
-PW6作供完畢-
⏺傳召PW7 偵緝警員12422 梁冠澤(音)
2012年加入警隊,案發時駐守毒品調查科行動組3D隊
🔗控方主問
PW7或其他警員都沒有對D3作出威迫利誘、打嚇氹或不公平行為。
🔗辯方D3盤問
PW7沒有親眼目擊8119拘捕D3的過程,不知他如何作出拘捕,所以不知道他有沒有警誡、以什麼罪名拘捕。
PW7沒有參與搜屋,因為他是司機所以當時留在車上--他留在車上只是因為要睇住架車,而不是負責安排之後的交通。
返到警署後他沒有協助8119處理D3,沒有與8119、8402一同押D3見值日官,沒有叫D3對值日官乜都唔好講。他不知道D3見完值日官就一直留在會面室內。他一直在警署地下的「大地」,當有其他警車要進出,他就要移開不是泊在固定停車位的車;出入拍卡太不方便,所以他不入去警署等同事需要出車才通知他再去移車。
他不知道不回灣仔總部調查的原因,也不知道當晚3A隊同時也拘捕了D2。
【以下為警署會面室內的辯方案情,PW7一概否認有發生過:】
見完值日官至錄影會面開始前,PW7在會面室內與D3綵排錄口供,教他當問及偷頭盔時有冇貪心要答有,問及扔頭盔位置時要答垃圾堆,問及有冇移除頭盔記認時要答有;綵排持續進行,多於一次。PW7曾拒絕D3就問題作出自己的解釋,「呢個唔得,再講過」、「我唔係要呢個版本,再講過」,直至D3講出令他滿意的版本。他曾告訴D3合作會冇事,警方只係要搵襲警人士,如他認罪就會向律政司要求不起訴,唔使搵律師,搞完好快就讓他離開。8119要求D3簽補錄警誡口供。8119對PW7說:「唔好教佢講住喇,叫佢寫咗先啦,佢寫錯一個字就大鑊㗎喇。」。綵排期間PW7告訴D3,另一被捕人因不合作而被打,D3合作才可離開。
🔗控方覆問
當日行動PW7職責是司機,載8119、8402和D3返旺角警署。
-PW7作供完畢-
⏺傳召PW8 警長48182 關建業(音)
1988年加入警隊,案發時隸屬旺角警署軍裝巡邏第三小隊
🔗控方主問
PW8記憶中2020年4月27日沒有處理過本案相關人士。
PW8或其他警員都沒有對任何人士作出威迫利誘、打嚇氹或不公平行為。
🔗辯方D3盤問
紀錄顯示PW8於2020年4月27日曾吩咐警員25065押解D3去睇醫生--因時間久遠,現在他對此已沒有印象。當天他當值時間約為0715-1600,1300-1400用膳,用膳之前一直處理內部文書工作。犯人如要求睇醫生,會由他編配人手處理。
-PW8作供完畢-
⏺傳召PW9 警員26846 葉本宇(音)
2018年加入警隊,案發時隸屬旺角警署軍裝巡邏第三小隊
🔗控方主問
2020年4月27日1235時PW9收到警長48182指示,約下午1時要押解D3去睇醫生。1325時他們坐救護車出發,約1335時到達廣華醫院。
PW9或其他警員都沒有對D3作出威迫利誘、打嚇氹或不公平行為。
睇完醫生後、約1521時,PW9當天職務已差不多完結,於是把犯人及解犯鏈交由下更同事負責。
🔗辯方D3盤問
警長48182是PW9上司;PW9不清楚被指示押解D3的原因。現在他已忘記押送去醫院期間D3的狀態;他沒有檢查過D3有沒有受傷,沒有留意其神智是否清醒,不記得D3有否喃喃自語。
-PW9作供完畢-
⏺傳召PW10 警員25065 葉子俊(音)
2019年加入警隊,案發時隸屬旺角警署軍裝巡邏第三小隊
🔗控方主問
2020年4月27日1235時PW10收到通知,報案室有一名被捕人(本案D3)需要去醫院,他就做押解的準備工作。他們約1325時到達廣華醫院,約1521時交由另外兩名同事跟進處理D3。
PW10或其他警員都沒有對D3作出威迫利誘、打嚇氹或不公平行為。
🔗辯方D3盤問
PW10奉上司警長48182之命押解D3,原因是D3向報案室要求睇醫生--PW10的記事冊沒有記錄此說法,庭上所說為個人認知的一般原因,同意其實自己不記得實際原因。
他不記得當時D3身上有沒有傷痕;記憶中D3精神狀況可以進行一般對答--當日他從值日官提犯有向D3確認身分和問他是否需要醫療,其後就押送去醫院;記事冊同樣沒有記錄以上內容,但事隔近3年他仍記得這些細節。他沒有印象D3曾喃喃自語。
🔗控方覆問
盤問下PW10稱睇到記事冊相關內容就憶起當時情況;若然D3有喃喃自語會加深印象,而他沒有此印象(辯方反對問題)。關於當日與D3相處的回答,是根據一般程序再加上他確實有此記憶。
-PW10作供完畢-
控方已舉證完畢
📌特別事項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兩位被告皆表面證供成立
D2選擇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D3選擇作供,亦會傳召3位辯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22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3.21]
[2023.03.19-03.2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0:30
👤蕭(28) #不服定罪上訴 (#1031旺角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5月25日被判處監禁3個月,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4個月 #續審 [29/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鍾,羅,吳,鄧,甄,李(16-34) #續審 [13/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45/20]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09:30
👤何俊仁(69)🛑已被警方扣留1日 #申請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6樓10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張,方(24-39) #續審 [5/7] (#20200229旺角 意圖襲警 盜竊)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廿九庭 💩胡學霖, 鄧勵東/元朗區議員(42-60)和另六人 聲稱三合會成員 以三合會成員身分行事 #浴室自稱14K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3.21]
[2023.03.19-03.2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0:30
👤蕭(28) #不服定罪上訴 (#1031旺角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5月25日被判處監禁3個月,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4個月 #續審 [29/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鍾,羅,吳,鄧,甄,李(16-34) #續審 [13/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45/20]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09:30
👤何俊仁(69)🛑已被警方扣留1日 #申請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6樓10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張,方(24-39) #續審 [5/7] (#20200229旺角 意圖襲警 盜竊)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廿九庭 💩胡學霖, 鄧勵東/元朗區議員(42-60)和另六人 聲稱三合會成員 以三合會成員身分行事 #浴室自稱14K
【03月22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45/2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申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續審[5/7]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29/90]
🕥10:30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不服定罪上訴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45/2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申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續審[5/7]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29/90]
🕥10:30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不服定罪上訴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13/35]
D4:鍾 (34)/ D5:羅 (19)/ D6:吳 (18)
D9:鄧 (27)/ D14:甄 (16)/ D15:李 (25)
🛑 D1,2、3、7、8、10、11、12及13已經認罪,除D3,10及11有保釋外其他各人還押中。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本案多名警員證人已申請匿名令,會以A( )作識別。
控方外聘代表: #張錦榮大律師
[今日進度]
📌傳召PW22 高級消防隊長 溫健良 作供
🔹主問
案發時駐旺角消防局,主管升降台車,2332收指派到油麻地站碧街出口要增援處理大量傷者,2357到達上海街登打士街時遇上堵路,吩咐停車除車長外五人拿急救工具步行往油麻地地鐵站碧街出口。知道另一黃姓高級消防隊長早前在油麻地A1出口處理火警事故,自己見到警員設橙帶圍封設封所區,溝通獲同意後進入封所區見大量被捕人士上了手扣面向寶寜大廈巷仔。彌敦道北行線也有被捕者。消防員先作檢查及分流,警方指如需移動傷者要得同意才可,最後有26男7女需用救護車送院,自己在圍封區內沒有見到火警。
🔸盤問
⏺D5
-主問答圍封區內沒有見到火警,律師曾有片段見A1出口有火光,確認自己去到沒有見到
⏺D15
-圍封區內見不到有途人行走
-知道區內有商住兩用大廈
🔹沒有覆問
📌傳召PW23 高級消防隊長 黃琪 作供
🔹主問
2019年駐馬頭涌消防局,2250收到油麻地地鐵站二級火警自動警報通知,2320去到窩打者道真義里交界真光書院停下,因前方有堵路,故車程較正常耐並需帶工具下車步行往油麻地D出口。
見到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有示威者同警方對峙,示威者扔汽油彈及雜物,警方發射催淚彈還擊,評估危險後帶隊轉入東方街往其他入口,2325去A2出口,發現有雜物以索帶縛住及用鎖鎖上出口,用手上工具剪除不成功因升降車沒足夠工具,當時知道該站已封閉,但要進入站看火警警報系統,於是派2人員橫過彌敦道去A1出口,2人以無線通訊通知有雜物燃燒發生火警正在撲滅,自己帶隊橫過彌敦道走去 A1救火及打算嘗試爆破A1出口(閘門關上及堆上雜物) ,見警方已制服不少人,之後同2隊員失聯,在A1出口見到寶寜大廈側窄巷有卅十多人水平疊出1.7米高(人疊人),之前2同事正協助救人,隨即作支援將人拉出來及在2332向控制中心匯報增援。拉出之人即被警方帶走彌敦道寶寧大廈港豐找換店外或安利大廈外,救出之人當中有2人昏迷要即場作急救。自己去到A1出口時警方在砵蘭街已設封所線。
🔸盤問
⏺D4 D6
-沒留意人疊人裝束,同意不知人何時到,也不知是否示威者,底層是趴地上
-1.7米高人疊人估有4層以上,30人是粗略估計
-拉走人用了3至5分鐘左右
⏺D5
-下首先去D出口,時間約2322,雙方對峙有危險所以才去A2出口
-約2327左右到A2出口,約2至3分鐘後到A1出口。
-到窄巷救人時A1出口火警仍未熄
⏺D9
-比警方早到碧街A2出口
-不肯定站火警通知是否就是 A1出口之火警,因站內外也有感應器
-派2員橫過馬路去A1出口時評估環境安全,當時警方仍未跑往A2出口制服示威者
- 在A2出口見不到示威者由南跑向北
-前往A1出口時警方從後起步跑向A1出口作拘捕,情況開始混亂
-東方街碧街前往A2出口途中沒見到雜物
-由油麻地A2出口行去A1出口時有見到人由彌敦道南行線走到北行線,分隔欄及花槽受損易跨過
-未有聯絡地鐵站職員,因出發已知站內沒有職員及已經關閉
-冇印象東方街左轉碧街時有商店如ok仍在營業
⏺D15
-人疊人時是23:32,花了5分鐘救人,救了30人,可能加減2、3個
-救出的人一半一半分別安排在寶寧大廈及安利大廈
- A1出口附近有商住大廈
-救人位置附近不肯定有冇行人經過
🔹覆問
-由下車後所有作供提及時間均沒看錶,全部只是自己估計
- A2出口沒見到人由南向北因集中處理爆破及雜物沒有留意
-指東方街有途人因有人身邊行過,但不知那些人其前後做過咩
📌傳召PW24 偵輯警長34974作供
🔹主問
2019年11月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以便服外著防暴背心及頭盔出動。聯同PTU D連在彌敦道往旺角推進至在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設防線。2326時高級警司梁仲文命衝前,2335收通知要設立THA處理大量拘捕人士,以木梯及橙帶組成THA約十乘十五米,有一出一入口,進入時先要登記身份證核對,拘捕人士進入時也要拍照紀錄容貌及身上物品。當日一共有191人進入THA並有列表P 0138紀錄資料,解釋列表上一些不符資料。本案5被告為列表上第4、6、21、22、32 位(D15沒有進入THA,被送去醫院)
🔸盤問
⏺D15
-同意進入THA前有一人被移去醫療區,亦知有人直接送去醫院
🔹沒覆問
📌傳召PW25 偵輯警署警長51622余世榮(音)作供
🔹主問
案發時東九龍刑偵應變A隊副主管,負責跟隨 PTU D大隊到彌敦道,2326 PTU D連在窩打老道衝前,自己在北行線向北推進,見同事己在碧街,在窩打老道已經制服不少人,吩咐同事將拘捕人士帶到安全位置即萬福珠寶外,此時共有12男2女一字排開,確認包括D4及D14。自己作紀錄登記後上司通知前方碧街仍有百多人被捕將設臨時覊留區,自已看守該14人直至帶到該覊留區。
🔸沒有盤問
⏺案件管理:
明天將傳召餘下5名證人,D4及D15法律代表上午需處理其他案缺席或完成才可趕來。星期五才處理其他證人之口供(可以65b呈堂或有盤問)及被告醫療報告新增承認事實,估計星期五最快可完成所有控方案情,控方主控下星期二下午在高院處理其他案申請當天下午休庭獲批。
D9代表預告沒中段陳詞,但表示如需要會有辯方案情希望預早知道某天可安排證人,但法庭指難以控制。
[1211]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 09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13/35]
D4:鍾 (34)/ D5:羅 (19)/ D6:吳 (18)
D9:鄧 (27)/ D14:甄 (16)/ D15:李 (25)
🛑 D1,2、3、7、8、10、11、12及13已經認罪,除D3,10及11有保釋外其他各人還押中。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本案多名警員證人已申請匿名令,會以A( )作識別。
控方外聘代表: #張錦榮大律師
[今日進度]
📌傳召PW22 高級消防隊長 溫健良 作供
🔹主問
案發時駐旺角消防局,主管升降台車,2332收指派到油麻地站碧街出口要增援處理大量傷者,2357到達上海街登打士街時遇上堵路,吩咐停車除車長外五人拿急救工具步行往油麻地地鐵站碧街出口。知道另一黃姓高級消防隊長早前在油麻地A1出口處理火警事故,自己見到警員設橙帶圍封設封所區,溝通獲同意後進入封所區見大量被捕人士上了手扣面向寶寜大廈巷仔。彌敦道北行線也有被捕者。消防員先作檢查及分流,警方指如需移動傷者要得同意才可,最後有26男7女需用救護車送院,自己在圍封區內沒有見到火警。
🔸盤問
⏺D5
-主問答圍封區內沒有見到火警,律師曾有片段見A1出口有火光,確認自己去到沒有見到
⏺D15
-圍封區內見不到有途人行走
-知道區內有商住兩用大廈
🔹沒有覆問
📌傳召PW23 高級消防隊長 黃琪 作供
🔹主問
2019年駐馬頭涌消防局,2250收到油麻地地鐵站二級火警自動警報通知,2320去到窩打者道真義里交界真光書院停下,因前方有堵路,故車程較正常耐並需帶工具下車步行往油麻地D出口。
見到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有示威者同警方對峙,示威者扔汽油彈及雜物,警方發射催淚彈還擊,評估危險後帶隊轉入東方街往其他入口,2325去A2出口,發現有雜物以索帶縛住及用鎖鎖上出口,用手上工具剪除不成功因升降車沒足夠工具,當時知道該站已封閉,但要進入站看火警警報系統,於是派2人員橫過彌敦道去A1出口,2人以無線通訊通知有雜物燃燒發生火警正在撲滅,自己帶隊橫過彌敦道走去 A1救火及打算嘗試爆破A1出口(閘門關上及堆上雜物) ,見警方已制服不少人,之後同2隊員失聯,在A1出口見到寶寜大廈側窄巷有卅十多人水平疊出1.7米高(人疊人),之前2同事正協助救人,隨即作支援將人拉出來及在2332向控制中心匯報增援。拉出之人即被警方帶走彌敦道寶寧大廈港豐找換店外或安利大廈外,救出之人當中有2人昏迷要即場作急救。自己去到A1出口時警方在砵蘭街已設封所線。
🔸盤問
⏺D4 D6
-沒留意人疊人裝束,同意不知人何時到,也不知是否示威者,底層是趴地上
-1.7米高人疊人估有4層以上,30人是粗略估計
-拉走人用了3至5分鐘左右
⏺D5
-下首先去D出口,時間約2322,雙方對峙有危險所以才去A2出口
-約2327左右到A2出口,約2至3分鐘後到A1出口。
-到窄巷救人時A1出口火警仍未熄
⏺D9
-比警方早到碧街A2出口
-不肯定站火警通知是否就是 A1出口之火警,因站內外也有感應器
-派2員橫過馬路去A1出口時評估環境安全,當時警方仍未跑往A2出口制服示威者
- 在A2出口見不到示威者由南跑向北
-前往A1出口時警方從後起步跑向A1出口作拘捕,情況開始混亂
-東方街碧街前往A2出口途中沒見到雜物
-由油麻地A2出口行去A1出口時有見到人由彌敦道南行線走到北行線,分隔欄及花槽受損易跨過
-未有聯絡地鐵站職員,因出發已知站內沒有職員及已經關閉
-冇印象東方街左轉碧街時有商店如ok仍在營業
⏺D15
-人疊人時是23:32,花了5分鐘救人,救了30人,可能加減2、3個
-救出的人一半一半分別安排在寶寧大廈及安利大廈
- A1出口附近有商住大廈
-救人位置附近不肯定有冇行人經過
🔹覆問
-由下車後所有作供提及時間均沒看錶,全部只是自己估計
- A2出口沒見到人由南向北因集中處理爆破及雜物沒有留意
-指東方街有途人因有人身邊行過,但不知那些人其前後做過咩
📌傳召PW24 偵輯警長34974作供
🔹主問
2019年11月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以便服外著防暴背心及頭盔出動。聯同PTU D連在彌敦道往旺角推進至在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設防線。2326時高級警司梁仲文命衝前,2335收通知要設立THA處理大量拘捕人士,以木梯及橙帶組成THA約十乘十五米,有一出一入口,進入時先要登記身份證核對,拘捕人士進入時也要拍照紀錄容貌及身上物品。當日一共有191人進入THA並有列表P 0138紀錄資料,解釋列表上一些不符資料。本案5被告為列表上第4、6、21、22、32 位(D15沒有進入THA,被送去醫院)
🔸盤問
⏺D15
-同意進入THA前有一人被移去醫療區,亦知有人直接送去醫院
🔹沒覆問
📌傳召PW25 偵輯警署警長51622余世榮(音)作供
🔹主問
案發時東九龍刑偵應變A隊副主管,負責跟隨 PTU D大隊到彌敦道,2326 PTU D連在窩打老道衝前,自己在北行線向北推進,見同事己在碧街,在窩打老道已經制服不少人,吩咐同事將拘捕人士帶到安全位置即萬福珠寶外,此時共有12男2女一字排開,確認包括D4及D14。自己作紀錄登記後上司通知前方碧街仍有百多人被捕將設臨時覊留區,自已看守該14人直至帶到該覊留區。
🔸沒有盤問
⏺案件管理:
明天將傳召餘下5名證人,D4及D15法律代表上午需處理其他案缺席或完成才可趕來。星期五才處理其他證人之口供(可以65b呈堂或有盤問)及被告醫療報告新增承認事實,估計星期五最快可完成所有控方案情,控方主控下星期二下午在高院處理其他案申請當天下午休庭獲批。
D9代表預告沒中段陳詞,但表示如需要會有辯方案情希望預早知道某天可安排證人,但法庭指難以控制。
[1211]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 09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229旺角 #審訊 [5/7]
上午進度
D2:張(24)
D3:方(39)
控罪:
(2)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察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34731。
(3)盜竊 [D3]
D3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偷竊一個警察頭盔,而上述物品為屬於偵緝警員34731的財產。
🔴D1:許(25)於2022年5月30日提堂時承認控罪(1)襲警,被判處8個月監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508
D2代表:#莊靜敏大律師
D3代表:#鄧灝程大律師
——————
[1003開庭]
⏺傳召D2作供
🔸2020-04-26被截停當日日間曾到東涌踏單車,到牛頭角與朋友吃東西後回家,22:35被警員截停帶走,當時有些攰,出𘋢見一高肥警員及另外兩位警員13603及58327。警員將他帶到後樓梯,高肥警員將D2左手按在牆上,13603打了他一拳,隨即問他在2022-02-29做過啲咩?D2答同朋友食飯,另一警員叫他取出電話,58321便一手將電話搶走,並強行捉着右手將手機解鎖;後被上手扣,當時已要求打電話回家,有警員答覆要到秀茂坪警署才可打,他被安置於一房間,房內有4名警員,58327着他快點講做過啲咩,並又打了他一拳,幾分鐘後又答他同樣的答案,後被帶到灣仔警署,被安排在毒品調查科一暗黑房間內,有警員搜他身,13603開燈後,另一(便裝)較年長的警員,放下cctv截圖着他認截圖入面的人,跟着,13603話要做VRI,並講出他傷人、非集等行為,繼而勸他認罪並播放新聞片段,話:「影晒喇你唔使旨意走」;但D2堅持回覆:「我都係同朋友食飯,因封路走不得,當時見有警員及記者我先過去看」。一名年輕警員用帶了硬膠手套拍枱並又催促他簽名,簽完名先讓打電話回家。
法律代表交一小筆記簿給D2,讓他示範當時警員如何用白紙遮蓋筆記簿,並催促他在簿上抄一些字句及簽名!
警員在冊上寫上一些不是他意思的字句後又催促叫他簽名;在5名警員在場的情況下,寫了不是D2口述的內容及後又用手部遮蓋着並催促D2簽名,D2亦未看清楚的被羈留人士通知書就被催促在文件上簽名,D2一直要求要打電話回家及感覺凍但提出後都沒有回應,所以再沒要求,搜屋也是,沒有事先問他願不願意。
有關D2在口供中清楚描述當天衣着及女朋友衣着,都是因為年長警員曾給他截圖叫他認人才會記得起,否則不會記得。
口供裡的問答明確寫咗D2當日只係見到事件發生,沒有想法,也沒有想要做任何事,D2稱口供中寫出「認有打同唔鍾意警察等」說話,都係因為有警員引導他講出;他們可寫下的說話,同時因為很攰,當時已經深夜!
第一個錄影會面時已經好累及好驚、好餓好凍,唔知點算!要求了4次打電話給家人(在家附近被上手扣、被催簽名在筆記本、在秀茂坪警署及第一次錄影會面)都沒得到回應。
第二個錄影會面房間溫度就暖一些,他被捕後沒有作任何招認;補錄警戒口供內容不是正確的。
D2沒有投訴被警員打,因不知道可以投訴。
🔸其他辯方代表沒有提問
🔹控方代表盤問
D2事發當日及被捕當日22歲,中三畢業後曾接受升降機及電梯課程2015-2016,任職升降機學徒(2020年10月前)。
第一次錄影會面27/4,零晨0118-0255時,錄影會面時心情緊張、不知所措、攰及肚餓又凍!在警員的武力及利誘下唯有配合警員,第一次知道警察已獲得口頭招認是保釋離開警署之時收到副本才知道;D2亦不清楚羈留人士通知書(亦都是保釋時才收到)內陳述的權利。
而文件上寫了副本已於同日交給D2,主控指出:都是不真實的;但D2不同意。
主控質疑D2已有幾年工作經驗,也有申請戶口,不會不明白簽名在文件上的意義?
D2不同意主控的指控他其實是個夜鬼,好夜瞓所以不是他描述2300瞓覺。主控引一幅CCTV 晚上與女朋友乘𘋢回家,當時是零晨兩點,但D2表示只是一日半日,是個別例子;平日是早瞓的。
主控質疑錄影會面時如果他不願意是可以不繼續的!
D2回應他當時不知道有這個權利!
主控質疑D2口供有顯示他有講到他明白,但D2表示警員在錄影前曾對他說,他只答同意和明白便可以!
D2表示他口供中曾作出澄清,是冒着之後被打的風險作出的!
主控指其實警員不曾對D2作任何威嚇,D2不同意!
🎥主控播放錄影會面片段
質疑D2其實是知道自己的權利,並已經作出了口頭招認,但D2不同意,他在錄影會面時答:「明白」只是以為他們要開始調查這件案件!
[1148早休]
[1218開庭]
🔹主控繼續盤問
錄影會面前警員曾給cctv 截圖(超過20張)D2看,並着他認出4名朋友的名字;着他簽名在記錄冊上;另外,目前的口頭招認是警員虛構出來的。
主控指出:「根本沒有錄影前彩排」這個講法,D2不同意;也不同意錄影會面是可以暢所欲言!他被引導講出警察想他講嘅嘢。
主控質疑D2在錄影會面中,手部有好多動作,神情輕鬆自若,所以不存在被威嚇及誘導下講出對自己不利的口供,D2不同意,他回答問題時是緊張、驚的!
主控不斷多次引述謄本(數十句)記項,表示警員沒有阻止D2講出自己想講的說話,但D2反駁因為警察要佢認的是「想打」,所以講其他嘢就沒有阻止!
[1303完庭]
案件押後至下午14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229旺角 #審訊 [5/7]
上午進度
D2:張(24)
D3:方(39)
控罪:
(2)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察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34731。
(3)盜竊 [D3]
D3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偷竊一個警察頭盔,而上述物品為屬於偵緝警員34731的財產。
🔴D1:許(25)於2022年5月30日提堂時承認控罪(1)襲警,被判處8個月監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508
D2代表:#莊靜敏大律師
D3代表:#鄧灝程大律師
——————
[1003開庭]
⏺傳召D2作供
🔸2020-04-26被截停當日日間曾到東涌踏單車,到牛頭角與朋友吃東西後回家,22:35被警員截停帶走,當時有些攰,出𘋢見一高肥警員及另外兩位警員13603及58327。警員將他帶到後樓梯,高肥警員將D2左手按在牆上,13603打了他一拳,隨即問他在2022-02-29做過啲咩?D2答同朋友食飯,另一警員叫他取出電話,58321便一手將電話搶走,並強行捉着右手將手機解鎖;後被上手扣,當時已要求打電話回家,有警員答覆要到秀茂坪警署才可打,他被安置於一房間,房內有4名警員,58327着他快點講做過啲咩,並又打了他一拳,幾分鐘後又答他同樣的答案,後被帶到灣仔警署,被安排在毒品調查科一暗黑房間內,有警員搜他身,13603開燈後,另一(便裝)較年長的警員,放下cctv截圖着他認截圖入面的人,跟着,13603話要做VRI,並講出他傷人、非集等行為,繼而勸他認罪並播放新聞片段,話:「影晒喇你唔使旨意走」;但D2堅持回覆:「我都係同朋友食飯,因封路走不得,當時見有警員及記者我先過去看」。一名年輕警員用帶了硬膠手套拍枱並又催促他簽名,簽完名先讓打電話回家。
法律代表交一小筆記簿給D2,讓他示範當時警員如何用白紙遮蓋筆記簿,並催促他在簿上抄一些字句及簽名!
警員在冊上寫上一些不是他意思的字句後又催促叫他簽名;在5名警員在場的情況下,寫了不是D2口述的內容及後又用手部遮蓋着並催促D2簽名,D2亦未看清楚的被羈留人士通知書就被催促在文件上簽名,D2一直要求要打電話回家及感覺凍但提出後都沒有回應,所以再沒要求,搜屋也是,沒有事先問他願不願意。
有關D2在口供中清楚描述當天衣着及女朋友衣着,都是因為年長警員曾給他截圖叫他認人才會記得起,否則不會記得。
口供裡的問答明確寫咗D2當日只係見到事件發生,沒有想法,也沒有想要做任何事,D2稱口供中寫出「認有打同唔鍾意警察等」說話,都係因為有警員引導他講出;他們可寫下的說話,同時因為很攰,當時已經深夜!
第一個錄影會面時已經好累及好驚、好餓好凍,唔知點算!要求了4次打電話給家人(在家附近被上手扣、被催簽名在筆記本、在秀茂坪警署及第一次錄影會面)都沒得到回應。
第二個錄影會面房間溫度就暖一些,他被捕後沒有作任何招認;補錄警戒口供內容不是正確的。
D2沒有投訴被警員打,因不知道可以投訴。
🔸其他辯方代表沒有提問
🔹控方代表盤問
D2事發當日及被捕當日22歲,中三畢業後曾接受升降機及電梯課程2015-2016,任職升降機學徒(2020年10月前)。
第一次錄影會面27/4,零晨0118-0255時,錄影會面時心情緊張、不知所措、攰及肚餓又凍!在警員的武力及利誘下唯有配合警員,第一次知道警察已獲得口頭招認是保釋離開警署之時收到副本才知道;D2亦不清楚羈留人士通知書(亦都是保釋時才收到)內陳述的權利。
而文件上寫了副本已於同日交給D2,主控指出:都是不真實的;但D2不同意。
主控質疑D2已有幾年工作經驗,也有申請戶口,不會不明白簽名在文件上的意義?
D2不同意主控的指控他其實是個夜鬼,好夜瞓所以不是他描述2300瞓覺。主控引一幅CCTV 晚上與女朋友乘𘋢回家,當時是零晨兩點,但D2表示只是一日半日,是個別例子;平日是早瞓的。
主控質疑錄影會面時如果他不願意是可以不繼續的!
D2回應他當時不知道有這個權利!
主控質疑D2口供有顯示他有講到他明白,但D2表示警員在錄影前曾對他說,他只答同意和明白便可以!
D2表示他口供中曾作出澄清,是冒着之後被打的風險作出的!
主控指其實警員不曾對D2作任何威嚇,D2不同意!
🎥主控播放錄影會面片段
質疑D2其實是知道自己的權利,並已經作出了口頭招認,但D2不同意,他在錄影會面時答:「明白」只是以為他們要開始調查這件案件!
[1148早休]
[1218開庭]
🔹主控繼續盤問
錄影會面前警員曾給cctv 截圖(超過20張)D2看,並着他認出4名朋友的名字;着他簽名在記錄冊上;另外,目前的口頭招認是警員虛構出來的。
主控指出:「根本沒有錄影前彩排」這個講法,D2不同意;也不同意錄影會面是可以暢所欲言!他被引導講出警察想他講嘅嘢。
主控質疑D2在錄影會面中,手部有好多動作,神情輕鬆自若,所以不存在被威嚇及誘導下講出對自己不利的口供,D2不同意,他回答問題時是緊張、驚的!
主控不斷多次引述謄本(數十句)記項,表示警員沒有阻止D2講出自己想講的說話,但D2反駁因為警察要佢認的是「想打」,所以講其他嘢就沒有阻止!
[1303完庭]
案件押後至下午14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229旺角 #審訊 [5/7]
D2:張(24)
D3:方(39)
控罪:
(2)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察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34731。
(3)盜竊 [D3]
D3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偷竊一個警察頭盔,而上述物品為屬於偵緝警員34731的財產。
🔴D1:許(25)於2022年5月30日提堂時承認控罪(1)襲警,被判處8個月監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508
外聘控方代表: #黃志遠大律師
D2代表:#莊靜敏大律師
D3代表:#鄧灝程大律師
——————
[下午進度]
1447 開庭
📌案件管理
D3代表向法庭指3位醫生辯方證人最快明早十一時才可到庭。
⏺D2 (DW1)作供
📎盤問
- 不同意2次會面錄影神態自若,鬆容不迫
-同意錄影時沒有疲態、沒🈶️捽眼打呵欠,同意有答「不記得、冇印象」
-同意2次錄影會面均為自願
- 拘捕後曾要求打電話交代工作,有親人同一公司叫代向公司請假
-同意會面中沒有提出打電話,因之前四次提出均沒有人理會
-不同意會面中口頭招認是自願
-不同意是自願交出手機密碼
-不同意警員有交來Pol 153通知書副本及沒有用手遮住聲明部份,同意自己有在聲明簽名
-第一次錄影不知警誡內容,1700 至1800後才見到警誡下招認內容,同意見到後沒否認內容,因自己解釋過及當時好驚
-第二次錄影會面時同意唔驚因警員態度變得比首次好
🫂播放第二次錄影會面,同意片段所見自己回答警員確認今次會面是自願、精神狀態適合作錄影面
-肯簽名因被警員告知「快D搞完可打電話」
-同意會面中警員展示21頁圖片其中有回答見不到,沒有圈出人,但不同意自己是有選擇回答查問
-不同意在秀茂坪警署其實沒有被帶去後梯
-不同意在會面房間時其實沒有四名警察進入
📎覆問
- 3月1日時同女友出現相片截圖時間為凌晨,通常翌日放假會遲回家
-會面室牆上有錄影人士通知書,回答警員看到是指看到標題
-第一次錄影前警員用粗言穢語責駡,第二次則語氣好轉所以回答較順𣈱
⏺D3 作供
📎主問
2020年4月27日0100被PW4拘捕,告知罪名為盜竊罪、非法集結,暴動及襲警,但沒有施行警誡。當時警員問名字,並有給7張CCTV截圖看,每張上有時間地點位置,庭上沒見過控方呈堂,自己知道是2020年2月29日西洋菜街一商場閉路電視之片段
警員8119問2月29日知咩事,自己答「知道」。問有冇攞過頭盔,答「有拎過,掟咗喺惠豐中心」因誤會指是自己的頭盔(自己頭盔沒面擋,當日有拎過警察頭盔,怕被誤會所以放低),期後警察8119宣佈拘捕及要求熄電話,他取去後交警員8402。之後答願意被搜屋。
6名警員上門搜查警包括2名女警在門外。警員12422及另一不知編號男警搜屋,8119在房內自己1米身旁,8402在房外。警員8119問為何取了頭盔唔交去警署,自己答怕誤會是襲擊者所以盡快放低。8402又問取手機密碼,自己初時答唔比,8402即用手想打自己及好惡好大聲講「唔比呀嗎,送你去新屋嶺」,自己好驚想取精神科藥指要食同8119講要搵律師但他沒有回應,8402答唔比食藥,「唔比密碼咩都唔比」。因自己一定要服精神科藥物穩定情緒所以無奈交出手機密碼。答8119服藥後沒有副作用後自己服藥。
帶到警署時被吩咐不可告知值日官曾批准D3食藥(因他們冇權)及在屋內發生之事,因為之前受驚沒有向值日官投訴。0200錄影會面時有4名警員,警員12422問及2月29日一警員在旺角受襲一事,並話一陣有錄影會面紀錄,同你綵排幾次先。警員12422問及2月29日有冇取頭盔,自己答有。點解放低?貪心?D3答不是,自己指看手機資訊受傷警員傷勢嚴重,不想令人誤會是襲擊者所以將警員頭盔放惠豐中心門口。警員12422回應「不是要此版本,再講過」。D3重覆答案,12422語氣開始轉差,D3估警員是想答自己貪心所以取去。其後8402非常惡又用警棍在面前揮下來,沒有打中因兩警員拉走8402。警員12422叫合作啲啦會冇事,襲警好小事,認咗我哋同律政司講唔告你。12422教「問你有冇貪心要答有」,「頭盔唔好答惠豐中心,答放在垃圾桶/堆」。其後綵排咗3至4次才正式錄影。其後要求自己在一簿仔抄一段文字寫聲明。庭上確認為證物記事薄內容,有問過內容,8119答你只寫拎過頭盔及放低惠豐,口供其他內容沒比自己看,因警員話之後會比副本。過程中自己有打算搵律師但警員8119話至少等幾個鐘,之後才可做錄影會面,而且警員12422也話快D做完快D走。期間自己有幻聽一男一女聲同自己講「快D認快D走」(因房內得2男警所以自己知是幻聴),因此沒要求律師便進行錄影會面,當刻狀態很差精神差,現在對該日2次會面沒有印象。對於隨後被送往廣院沒印象,恢復意識是在廣華醫院急症室觀察病房姑娘替自己打破傷風針,當時通知會再送去葵涌醫院。救護車上獲知可保釋。當日左手前臂有受傷流血约8时長傷口,回家後家人發現左背部也有傷。2張相D2_(1-2)呈堂為出院後所拍受傷部位。
📎盤問
1982年出生,小學至初中一上半學期在港就讀,中一下半學期至中三在日本讀中學,1999年回港工作。2014至15年曾任急救員,是在日本學習急救,2016年起任職物理治療師助理,2017開始修讀物理治療學位課程,因疫情延誤今年仍是3年級。2017至2020年4月曾為醫管局合約員工,分別做過物理治療師助理及病人助理。
2020年4月27日被警員8119拘捕時以為是正常截查所以給身份證,同意心情正常。搜屋及坐車回警署時驚,回到旺角警署時也驚因怕送入新屋嶺,而且食了精神科藥有倦意。主控多次追問藥名但D3講不到因自己不需工作上接觸藥物。
同意筆記簿補錄開始時間正確,精神不驚,願意配合調查。
[1656 今日完,明天繼續盤問]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本案主控又是拉布王主控,還看會否超越七天審期。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229旺角 #審訊 [5/7]
D2:張(24)
D3:方(39)
控罪:
(2)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察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34731。
(3)盜竊 [D3]
D3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偷竊一個警察頭盔,而上述物品為屬於偵緝警員34731的財產。
🔴D1:許(25)於2022年5月30日提堂時承認控罪(1)襲警,被判處8個月監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508
外聘控方代表: #黃志遠大律師
D2代表:#莊靜敏大律師
D3代表:#鄧灝程大律師
——————
[下午進度]
1447 開庭
📌案件管理
D3代表向法庭指3位醫生辯方證人最快明早十一時才可到庭。
⏺D2 (DW1)作供
📎盤問
- 不同意2次會面錄影神態自若,鬆容不迫
-同意錄影時沒有疲態、沒🈶️捽眼打呵欠,同意有答「不記得、冇印象」
-同意2次錄影會面均為自願
- 拘捕後曾要求打電話交代工作,有親人同一公司叫代向公司請假
-同意會面中沒有提出打電話,因之前四次提出均沒有人理會
-不同意會面中口頭招認是自願
-不同意是自願交出手機密碼
-不同意警員有交來Pol 153通知書副本及沒有用手遮住聲明部份,同意自己有在聲明簽名
-第一次錄影不知警誡內容,1700 至1800後才見到警誡下招認內容,同意見到後沒否認內容,因自己解釋過及當時好驚
-第二次錄影會面時同意唔驚因警員態度變得比首次好
🫂播放第二次錄影會面,同意片段所見自己回答警員確認今次會面是自願、精神狀態適合作錄影面
-肯簽名因被警員告知「快D搞完可打電話」
-同意會面中警員展示21頁圖片其中有回答見不到,沒有圈出人,但不同意自己是有選擇回答查問
-不同意在秀茂坪警署其實沒有被帶去後梯
-不同意在會面房間時其實沒有四名警察進入
📎覆問
- 3月1日時同女友出現相片截圖時間為凌晨,通常翌日放假會遲回家
-會面室牆上有錄影人士通知書,回答警員看到是指看到標題
-第一次錄影前警員用粗言穢語責駡,第二次則語氣好轉所以回答較順𣈱
⏺D3 作供
📎主問
2020年4月27日0100被PW4拘捕,告知罪名為盜竊罪、非法集結,暴動及襲警,但沒有施行警誡。當時警員問名字,並有給7張CCTV截圖看,每張上有時間地點位置,庭上沒見過控方呈堂,自己知道是2020年2月29日西洋菜街一商場閉路電視之片段
警員8119問2月29日知咩事,自己答「知道」。問有冇攞過頭盔,答「有拎過,掟咗喺惠豐中心」因誤會指是自己的頭盔(自己頭盔沒面擋,當日有拎過警察頭盔,怕被誤會所以放低),期後警察8119宣佈拘捕及要求熄電話,他取去後交警員8402。之後答願意被搜屋。
6名警員上門搜查警包括2名女警在門外。警員12422及另一不知編號男警搜屋,8119在房內自己1米身旁,8402在房外。警員8119問為何取了頭盔唔交去警署,自己答怕誤會是襲擊者所以盡快放低。8402又問取手機密碼,自己初時答唔比,8402即用手想打自己及好惡好大聲講「唔比呀嗎,送你去新屋嶺」,自己好驚想取精神科藥指要食同8119講要搵律師但他沒有回應,8402答唔比食藥,「唔比密碼咩都唔比」。因自己一定要服精神科藥物穩定情緒所以無奈交出手機密碼。答8119服藥後沒有副作用後自己服藥。
帶到警署時被吩咐不可告知值日官曾批准D3食藥(因他們冇權)及在屋內發生之事,因為之前受驚沒有向值日官投訴。0200錄影會面時有4名警員,警員12422問及2月29日一警員在旺角受襲一事,並話一陣有錄影會面紀錄,同你綵排幾次先。警員12422問及2月29日有冇取頭盔,自己答有。點解放低?貪心?D3答不是,自己指看手機資訊受傷警員傷勢嚴重,不想令人誤會是襲擊者所以將警員頭盔放惠豐中心門口。警員12422回應「不是要此版本,再講過」。D3重覆答案,12422語氣開始轉差,D3估警員是想答自己貪心所以取去。其後8402非常惡又用警棍在面前揮下來,沒有打中因兩警員拉走8402。警員12422叫合作啲啦會冇事,襲警好小事,認咗我哋同律政司講唔告你。12422教「問你有冇貪心要答有」,「頭盔唔好答惠豐中心,答放在垃圾桶/堆」。其後綵排咗3至4次才正式錄影。其後要求自己在一簿仔抄一段文字寫聲明。庭上確認為證物記事薄內容,有問過內容,8119答你只寫拎過頭盔及放低惠豐,口供其他內容沒比自己看,因警員話之後會比副本。過程中自己有打算搵律師但警員8119話至少等幾個鐘,之後才可做錄影會面,而且警員12422也話快D做完快D走。期間自己有幻聽一男一女聲同自己講「快D認快D走」(因房內得2男警所以自己知是幻聴),因此沒要求律師便進行錄影會面,當刻狀態很差精神差,現在對該日2次會面沒有印象。對於隨後被送往廣院沒印象,恢復意識是在廣華醫院急症室觀察病房姑娘替自己打破傷風針,當時通知會再送去葵涌醫院。救護車上獲知可保釋。當日左手前臂有受傷流血约8时長傷口,回家後家人發現左背部也有傷。2張相D2_(1-2)呈堂為出院後所拍受傷部位。
📎盤問
1982年出生,小學至初中一上半學期在港就讀,中一下半學期至中三在日本讀中學,1999年回港工作。2014至15年曾任急救員,是在日本學習急救,2016年起任職物理治療師助理,2017開始修讀物理治療學位課程,因疫情延誤今年仍是3年級。2017至2020年4月曾為醫管局合約員工,分別做過物理治療師助理及病人助理。
2020年4月27日被警員8119拘捕時以為是正常截查所以給身份證,同意心情正常。搜屋及坐車回警署時驚,回到旺角警署時也驚因怕送入新屋嶺,而且食了精神科藥有倦意。主控多次追問藥名但D3講不到因自己不需工作上接觸藥物。
同意筆記簿補錄開始時間正確,精神不驚,願意配合調查。
[1656 今日完,明天繼續盤問]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本案主控又是拉布王主控,還看會否超越七天審期。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23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3.22]
[2023.03.19-03.2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0
👥陳,黃(20-26)🛑服刑中 #宣布判決 (#1118油麻地 暴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15日被判處監禁3年2個月。)
🏛高 等 法 院5樓8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00
👤郭(18)🛑服刑中 #宣布判決理由 (#1118旺角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經審訊後被定罪,於2022年6月18日被判處1年6個月監禁。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的定罪上訴於2023年2月16日裁定得直,但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的定罪上訴於同日被駁回。)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4個月 #續審 [30/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2庭
👨🏻⚖️李慶年法官
🕤09:30
👥黎,陳,陳,黃,何(19-29)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701金鐘 暴動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鍾,羅,吳,鄧,甄,李(16-34) #續審 [14/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李俊文法官
🕝14:30
👤陳(20) #提訊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45/20]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不設旁聽)
👥梁,謝,黃,張,郭,劉(19-45) #審訊前覆核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葉啓亮裁判官
🕝14:30
👤李(28) #續審 [3/2] (#1118尖沙咀 襲警 拒捕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7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30
👤雷(41)🛑因另案還押中 #裁決 (#網上言論 #肺炎食藍店 12項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6樓10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張,方(24-39) #續審 [6/7] (#20200229旺角 意圖襲警 盜竊)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廿九庭 💩胡學霖, 鄧勵東/元朗區議員(42-60)和另六人 聲稱三合會成員 以三合會成員身分行事 #浴室自稱14K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3.22]
[2023.03.19-03.2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0
👥陳,黃(20-26)🛑服刑中 #宣布判決 (#1118油麻地 暴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15日被判處監禁3年2個月。)
🏛高 等 法 院5樓8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00
👤郭(18)🛑服刑中 #宣布判決理由 (#1118旺角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經審訊後被定罪,於2022年6月18日被判處1年6個月監禁。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的定罪上訴於2023年2月16日裁定得直,但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的定罪上訴於同日被駁回。)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4個月 #續審 [30/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2庭
👨🏻⚖️李慶年法官
🕤09:30
👥黎,陳,陳,黃,何(19-29)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701金鐘 暴動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鍾,羅,吳,鄧,甄,李(16-34) #續審 [14/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李俊文法官
🕝14:30
👤陳(20) #提訊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45/20]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不設旁聽)
👥梁,謝,黃,張,郭,劉(19-45) #審訊前覆核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葉啓亮裁判官
🕝14:30
👤李(28) #續審 [3/2] (#1118尖沙咀 襲警 拒捕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7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30
👤雷(41)🛑因另案還押中 #裁決 (#網上言論 #肺炎食藍店 12項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6樓10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張,方(24-39) #續審 [6/7] (#20200229旺角 意圖襲警 盜竊)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廿九庭 💩胡學霖, 鄧勵東/元朗區議員(42-60)和另六人 聲稱三合會成員 以三合會成員身分行事 #浴室自稱14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