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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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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月17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提堂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王詩麗法官
#審訊 [28/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3,6,7,8,9,10,12,14,15,16,17,18]  🔴A2、A7、A8、A9已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
[10:07開庭]
📃 辯方代表申請將呈堂文件冊列為證物;

⏺️D18繼續作供
🔸辯方主問內容

續昨天內容,當被告知道原來身旁上車的不是D17卓小姐時便擔心卓去向,因為卓落車前曾說落一落睇車睇下前面發生咩事,好快會上番車,然後被告縮一縮腳,卓小姐好快在右邊落車,無選擇左邊落。對話中被告無回應D17卓小姐,卓小姐落車後被告便問娜娜。

當時被告坐的車後座左邊是無門的。D19 陳小姐後來上車,被告無查問因由,D19上車前亦無人問被告准許或與否。被告發現D19 時,她無留意車位置,被告睡醒時,無人向她介紹D19身份。

及後好快見到D17跑回來並上番車,坐番被告左手邊,即原先早前坐的位置。上車後,娜娜 問D17 為什麼心急跑回,問前面發生咩事,D17回答指前面好多人跑,有啲電單車駛上嚟,認為情況混亂所以跑回來。

被告所指的情景是片段中D17跑回車的片段場景,並見黎先生(司機)落車安排卓小姐上車,娜娜則狀向後傾談。辯方代表引述有關影片指出有人在車左旁想拉開車門,但不果,只拉到油箱蓋!片段見車左邊有一女子拉油缸蓋,被告指記得D17 上車前有人整車身左邊,車內無人和此人有溝通。記憶中車窗戶關上。被告不知該人士做什麼,只知有人整車門位置。

相片見4名人士,被告指左邊黑色衫應不是D17, 因為D17側邊有兩執陰,相入邊的人無;而D17 背包是紫色,相中不見紫色揹帶。

及後D17上車坐好後繼續開車,後來和車輛WLxxxx相撞。被告不知撞車前司機車門開了一開,然後關上何解,估計車門無關好所致,車內無人問或講此情況。

相見車門開左小小,見有人影在下 ,被告不知是什麼。被告被捕前無在紅磡繞道下過車。在卓小姐上番車並作出解釋後,隔了約2分鐘左右便出現撞車情況。

警察及後截停車輛 WLxxxx和被告坐的車。被告無仼何行動協助理大逃離人士或參與暴動,尤其是新橋行動,亦無作出利便/協助暴動進行。被告無聽過為什麼D19 為何上車,被告亦無主動問,因為當知道上車人士,即坐被告右手邊人士不是D17卓小姐時是先擔心卓的情況,而當D17上車時,他們便討論路面情況。當初D17 是先由娜娜向被告作介紹,而D19 的身份無人主動向被告介紹,被告認為以第三者身份主動問好似不禮貌和尷尬。

被告聽到黎氏夫婦問妹妹為什麼還未回來時是睡醒但未完全清醒狀態,歷時幾耐不知,當被告知上車是D19 而不是D17 時有醒一醒,當D17 跑回來便完全醒來了。

🔸主問完結,其他辯方代表沒有盤問

🔹控方盤問
主控引出一份文件,列出五個階段車內的坐位。前方左是娜娜,右方司機是黎先生,主控問D18是否認識黎,D18回應早前船河已見過黎先生一次;D18不同意主控指整個遇見娜娜是虛構出來,只是為了解釋她為何出現在紅磡繞道。

主控質疑她要回家為何要行紅磡繞道?D18表示,她不是第一次去朋友黃埔家做瑜珈,如果不步行回家,也會搭巴士(7B),而路線便是可以不途經紅磡繞道,但這只是巴士路線,除此路線仍有其他路線;D18回應主控,當時不覺得路面交通不正常,她由右邊後面車門上車是因為車主請她由那裏上車;D18不同意主控指其實是黎及娜娜是在紅磡繞道叫她由右面車門上車而不是在黃埔麥當勞上車!

主控質疑D18即使沒有帶錶,都沒有懷疑行車時間已經很長,不是正常行車時間?D18回應因塞車,所以都明知會行車時間會比較長。

主控質疑卓小姐要求在繞道曾下車,都沒有考慮到不正常的行車時間?D18回應她沒有考慮行車時間,因為只聯想到為何要在公路上下車?

主控質疑為何不阻止卓小姐落車?D18回應未趕及問她已下車了!

主控質疑D18好似好多嘢都諗唔到?D18回應說當時都係好多嘢諗唔到。

主控指D18話有見過人在公路上下車都是作出來合理化自己的說話,主控質疑D18說自己一時瞓着咗一時醒,只是想逃避回應記得的過程;D18不同意!

主控問D18當陳小姐上車後有沒有說出要求甚麼?有沒有借電話打回家人報平安?D18回應沒有。

主控問D19有沒有焦急的表情?D18回應沒有留意。

主控質疑D18身上物品、衣著、問她黃埔上車時有沒有穿著黑色外褸?D18回應沒有印象。

🎥主控播放截圖問車後座的三人有沒有交換衣服穿著,D18回應沒有。

主控着D18確認身上物品有沒有帶水樽?D18回應沒有印象。

📍法官着主控要清晰地問問題!對方已經不同意的問題,就不用再拆到好細再問。

🎥主控播放車被截停後截圖
問下前車有沒有事發生,問車上有沒有任何對話?
D18回應有談論路面情況,同前面有車撞到本車,除剛才提到的內容並沒有其他對話!

另外就是有一位警員走近與司機對話,主控質疑D18等人是不是心知肚明,夾定好應對警察的說話先落車,D18不同意!

——————
[1140小休]
[1200開庭]

🔹主控續問
主控問D18有沒有同娜娜交換電話號碼,D18回應沒有,只用Snapchat,黎先生與娜娜已離開香港,D18除在警署見過面之外沒有再見過他們。
主控質疑D18是在被拘捕後才知道卓小姐是中學生,D18回應真的在被拘捕時才聽到卓小姐是中學生及學校的名稱。

🎥主控指出片段中黎與娜站在一起,而D17 D18 D19三人企在一起是因為他們三人是一齊在繞道上車,D18不同意!
主控指D18是在紅磡繞道上車,上車時是穿著黑色褸,D18不同意;
引謄本指出D17向警員講的說話,D18回應她記得警員有向他們幾位調查及對話,具體內容已沒有確定記憶。

🎥主控引截圖
指該截圖裡,上車的人是D18, 回應不同意!
回應她是知道理大是有暴動發生,知道裡面有示威者,又指出D18曾在理大出現,D18回應不同意!

🔸辯方代表覆問
由於主控指D19面容焦慮?看不清楚的原因是因為車內的光線是暗的。
代表問有電單車在外週圍出現時,她在車內做緊咩?回應在車內三人都問緊卓小姐剛才下車觀察到的事物,而傾談過程中沒有留意車外交通情況。
與前面車輛碰撞後一分鐘左右便有警員到場所以被撞後沒有刻意報警。

🔎法官向D18澄清
卓小姐落車前有沒有問她為何落車?D18回答有問,而卓只答落一落車好快回來,並沒有講原因。
撞車後車內幾個人的對話是甚麼?D18回應他們主要表達奇怪前面的車輛為何要後退?另外也記得有人問有沒有人受傷,當時都是回答沒有受傷。
袋內的物品只有銀包、電話及可能有支水,沒有毛巾衣物之類,D18回應:沒有帶衣物是因為朋友家離家好近。

🔹主控覆問
主控質疑發生撞車後,車上各人樣貌都很平靜,沒有像D18說有驚訝及互相有問有沒有受傷?D18回應當時的情況是有問佢有沒有受傷,她回答沒有受傷,焦不焦急就沒有印象。
被後面的車撞到時,車內的人有甚麼反映?回應兩件事發生好近,都有覺得驚訝。

🔸辯方覆問
去朋友家做瑜珈,D18一般習慣不會帶衣物毛巾。

⏺️D18作供完畢,沒有辯方證人,D18案情完結。

📌案件管理
- 法庭已與警方安排星期一處理檢視證物
- D9申請保釋出席祖父喪禮一事,法庭定在3月28號,在灣仔區域法院36庭判決,只需D9及其代表出席

[13:17]休庭,案件押後至2023年3月20日星期一 10: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0929旺角 #審訊 [5/6]

D1:朱(30)
D3:廖(18)
D4:劉(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5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太子道西142號旺角警署對出附近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旺角警署對出西洋菜南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D1代表:#鄒學林大律師
D3代表:#蕭錦濤大律師
D4代表:Mr. David Boyton
———————————

[11:16開庭]

裁判官表示已閱讀控辯雙方的陳詞,認為十分詳盡。

裁判官詢問辯方是否不爭議當晚現場有非法集結,因為控方在結案陳詞花大篇幅陳述,須確認在判決中是否需要處理
D3 & D4 確認不爭議當晚有非法集結。
D1 亦不爭議該處有非法集結,但爭議 D1 是否集結的一部分。

控辯雙方確認主要爭議是被告有沒有參與非法集結。

裁判官表示需要押後裁決,由於之後會放假及處理另一案件的裁決,最快要5月中才處理好本案的裁決。
經諮詢各大律師的日程後,押後至2023年6月5日裁決,由於裁判官屆時會審理另一宗暴動案件,定於1530時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13庭。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11:20休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志輝裁判官
#20201021中環
#傳票案  #提堂

李(24)

控罪:
參與受禁羣組聚集(599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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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承認控罪及同意案情,裁定罪名成立‼️

📌判刑:因裁判官講得又快同太細聲,罰款數目不詳

💛感謝報料💛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30117旺角 #港區國安法
#隱世市集 #庭外消息

D1:李 (52)
D2:姜 (31)
D3:陳 (48)
🔴3人已還押逾一個月

控罪: 串謀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同被控於2022年12月2日至2023年1月17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串謀作出一項或多項句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Instagram和位於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2A號銀城廣場地下攤檔內推廣、出售及/或為出售而展示刊物,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律政司代表:高級檢控官 #李庭偉

—————————

3人今日原表示答辯認罪,但羅官指控方控罪書包括2000多件與控罪不相關之商品,要求更改才作答辯。

案件押後至3月20日0930作正式答辯,期間3人繼續還押🔴

💛感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18日 星期六】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3.17]
[2023.03.12-03.1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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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馮,陳(27-39)🛑二人已還押18日 #求情 (#0929金鐘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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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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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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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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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李鴻發(51) 公職人員接受利益 訂明人員接受利益 #受賄五十萬
【03月18日 星期六】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求情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20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3月份聲援預告]

[2023.03.19-03.2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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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09:3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4個月 #續審 [28/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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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鍾,羅,吳,鄧,甄,李(16-34) #續審 [11/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4:30(不設旁聽)
👥胡,翁,葉,翁,尹,溫,黃,許,葉,張,周,鄧,姚(18-26) #審訊前覆核 (#1118油麻地 暴動 4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非法用途工具)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42/20]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王詩麗法官
🕙10:00
👥何,伍,冼,林,梁,黃,張,梁,陳,劉,黃,林,卓,黎(17-35) #續審 [29/40] (#1118何文田 6項妨礙司法公正;#1118理大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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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林子勤裁判官
🕤09:30
👤黃(36)🛑已還押逾17個月 #提訊日 (#20211008八鄉 2項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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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7庭
👨🏻‍⚖️李志豪裁判官
🕤09:30
👤黃(19) #審訊 [1/1] (#20221001深水埗 侮辱國旗 2項侮辱香港區旗)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6樓10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張,方(24-39) #續審 [3/7] (#20200229旺角 意圖襲警 盜竊)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8樓18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30
👥李,姜,陳(31-52)🛑三人已還押逾2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隱世市集 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15:00
👤林卓廷(42)🛑因另案已還押逾24個月 #提堂 (#0511立法會 2項襲擊,妨礙或騷擾會議廳內的議員)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8樓19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容(23) #提堂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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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廿九庭 💩胡學霖, 鄧勵東/元朗區議員(42-60)和另六人 聲稱三合會成員 以三合會成員身分行事 #浴室自稱14K
【03月20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28/9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42/2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29/4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提訊日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續審[3/7]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提堂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提堂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王詩麗法官
#審訊 [29/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3,6,7,8,9,10,12,14,15,16,17,18]  🔴A2、A7、A8、A9已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
[10:15開庭]

法庭檢視證物

控方交書面結案陳詞:5月2前
辯方交書面結案陳詞:6月13前
結案陳詞日子:2023年7月21日&24日,區域法院36庭

D9 保䆁申請 於3月28日 0930 處理,其他被告不用出席。各被告取消宵禁

[10:59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30117旺角 #港區國安法
#隱世市集  #庭外消息

D1:李 (52)
D2:姜 (31)
D3:陳 (48)
🔴3人已還押逾兩個月

控罪: 串謀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191

律政司代表:高級檢控官 #李庭偉

—————————

3人今日再作求情,羅官押後至今日16:00同庭判刑。

💛感謝報料💛
【03月20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5:0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提堂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11/35]

D4:鍾 (34)/ D5:羅 (19)/ D6:吳 (18)
D9:鄧 (27)/ D14:甄 (16)/ D15:李 (25)
🛑 D1,2、3、7、8、10、11、12及13已經認罪,除D3,10及11有保釋外其他各人還押中。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本案多名警員證人已申請匿名令,會以A( )作識別。

控方外聘代表: #張錦榮大律師

[今日進度]

.📌傳召PW16 A25 作供(拘捕D5)

🔹主問
2019年11月17日為畜龍成員,18日穿特別戰術小隊裝備出動,部份人有盾牌。2300通訊機傳來彌敦道有人羣聚集及同警方對峙,小隊按指示坐警車AM7082到碧街窩打老道交界,2325全車十多人到達。

自己下車由油麻地碧街A2出口附近走出彌敦道,到天仁茗茶見到一大班與通訊機形容暴徒衣著出現,約300人(深色衫褲、部分孭背囊,防毒面具、有武器如雨傘鐵枝磚頭)在彌敦道車路及行人路由南向北逃跑。警方在彌敦道窩打老道築起防線,自己打橫走到北行線In&out店位置(安利大廈)徒手制服一男子(D5)第一眼見是5米內正同其他人在彌敦道由南向北行車路北行逃跑緊迎面而來,口頭警告警察咪郁,禁住膊頭禁低地下後D5沒有反抗。同意事實指D5當時戴黑色頭套、護目鏡、3M防毒面具、綠色長袖衫,內穿黑色長褲外穿黑白色短褲及灰色鞋。一直看守D5至翌日0006時交到THA比刑偵同事,自己再進行其他掃蕩工作。確認手繪位置草圖呈堂。

🔸盤問
D5
-不清楚11月19日收隊時間
-處理D5後在彌敦道向北繼續掃蕩
-19日下午一點回本案口供,用電腦打因比較快㨗,事後偵輯同事有片段看過
-坐警車不知第幾架到
-下車是跟隨隊員去彌敦道驅散,前面有多過3名同事
-在天仁茗茶有觀察彌敦道南及北面,已有人跑過碧街
-口供寫警方西九防暴隊在窩打老道彌敦道築防線並由彌敦道向北推進,是在安利大廈時見到推進
-澄清呈堂草圖之位置
-報據現場環境即警方窩打老道向北推進,D5正向北跑相信是逃避警方而逃跑。同意不知D5從那裏起步,截停位置近行人路
- 不清楚D5是否被人推入窄巷後走出來再向北跑
- 不同意D5是在緩慢跑緊
-當時沒留意路上是否濕咗、有油漬或肥皂水令人不可能跑到
- PW16同意環境黑但非微細物件人物可清楚見到,片段截圖 (MHI PW16 D0181)同意一些街燈沒有著,但指附近店舖有燈亮起。
-不同意寶寧大廈至碧街多組街燈熄咗至視野不清
-為何拘捕D5因身邊同事拘捕其他人,不同意揀他拘捕因冇手持磚頭鐵枝
-同意D5被捕後合作
-口供指男子黑色上衣,黑色褲及背囊,有口罩及眼罩。同意口罩是3M安有2個粉紅色濾芯,眼罩是類似泳鏡,上衣是深錄是,外褲黑白色短褲內穿黑色貼身長褲,也同意拘捕時黑色頭套只套在頸上。
-同意拘捕後半小時後才帶入THA,不同意說過「你個樣都唔似勇武示威者」
-同意口供表示身份沒寫「咪郁」,是庭上首說
D9
-從片版所見同意有數盞熄了街燈,天仁茗茶位置燈火火著,斜對面港豐找換店也是,碧街闊巷燈光是充足。
-在天仁茗茶位置時,最近示威者在北行線上所以走出彌敦道往安利大廈拘捕,北行線上人數較多
-到北行線時未有示威者跑近

🔹覆問
-踏入彌敦道南行線時見300人在跑,有人已走過碧街亦有人在窩打老道跑向北,自己在一羣另一羣人中間
-不知D5從何走來但見到D5彌敦道由南向北跑
-彌敦道上辯方指熄滅燈箱,當時沒留意,店舖燈光足夠看到人
-同意P040片段截圖 P115可見天仁茗茶附近黃色招牌燈光及外牆射燈非常光
-雖然沒記錄「咪郁」,文字口供有寫表明警察身份

📌傳召PW17 A26作供 (拘捕D9)

🔹主問
2019年畜龍成員,2320坐小巴到廣華醫院窩打老道碧街交界,打算右轉進入碧街向彌敦道,地上有雜物於是下車在碧街向彌敦道跑,到彌敦道南行線見不少由南北跑,因有警察超過百人人羣由南行走到北行線,相信是早前通訊機提及示威者。

自已橫到彌敦道到油麻地地鐵站A1出口,示威者北行線即轉入碧街西面,有人跌下堆起,自己拿出楜椒噴槍發射了20粒阻止有人再逃跑入窄巷,人羣改由自己身邊向北跑。畜龍隊員制服不少人。自己走到A1出口保護防線,期間一黑衫褲姓梁男子向自己跑來,表明身份後制服該人(男子甲,非本案被告)。之後另一頸有防毒面具,黑衫藍色褲男子(第一眼在5米距離左右)在彌敦道北行線行人路寶寕大廈由南向北跑來,自己大叫警察咪郁沒被理會,雙手放胸前手掌向外打算有動作推開於是制服該人(頸有3M防毒面具連濾罐、深藍色長褲孭背囊及穿黑色鞋),制服他後沒有反抗。自己控制2人其後將他們帶到A1出口北行線行人路上手扣看守,最後帶2人到THA交偵輯人員後繼續工作。主控要求下劃出口供提及之路線呈堂P135

🫂P031 片段11月18日23:23時中見到彌敦道上碧街自己跑出及A1出口位置。PTU由窩打老道推進。

🔸盤問
D9
-下車時間可能是23:20-23:25,同意沒有有其他人對錶
-截停2人前後一直見到過百人在彌敦道由南向北跑,同意場面混亂
-地圖A1出口是向西,自己在北行線時碧街窄巷及彌敦道行人路很多人。
-不同意碧街闊巷控制男子甲
-同意D9雙手向前不知其打算怎做,同意其雙手微曲,補充見到D9時有說自己警察咪郁,D9有望一眼,其步姿為急步
-D9前後也有很多人,不同意未必知自己對他講咪郁
-不同意同D9沒碰撞固其收慢停下
-聽不到D9說「我唔反抗」
-不同意本人或其他警員曾打了D9兩下

🔹覆問
-說警察咪郁時其他人兜路走,唯獨男子甲及D9仍在行人路走過來,而且D9有望過自己一眼,相信知道是自己對他講。

📌案件管理
下午因有律師需前往其他法庭處理審前覆核申請休庭。明天將傳召2匿名警員及另外2名警員證人。

[1245 ] 今日審訊完畢,明天0930繼續。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20221001深水埗 #審訊 [1/1]

黃(19)

控罪1:侮辱國旗
被控於2022年10月1日,在深水埗南昌街休憩處外,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國旗的方式侮辱一支國旗。

控罪2:侮辱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被控於2022年10月1日,在深水埗荔枝角道及界限街交界,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的方式侮辱一支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控罪3:侮辱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被控於2022年10月1日,在深水埗聚魚道及通州街交界,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的方式侮辱三支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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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 開庭

控方宣讀三項控罪,被告全部不認罪

控方原本有八名證人,但與辯方簽署承認事實後,不需傳召證人,只需播出閉路電視片段和錄影會面紀錄。

辯方不爭議被告身份和錄影會面內容;被告母親會為被告的身體狀況作供。

承認事實:
為慶祝2022年國慶,深水埗區議員劉佩玉的職員PW1在南昌街休憩處(地點1)掛上國旗,南昌關愛社的職員PW4在荔枝角道及界限街交界(地點2),和聚魚道及通州街交界(地點3),分別掛上區旗;2022年10月1日17:35時PW2發覺地點1的旗桿被屈曲,報警處理,DPC14127檢取了證物,DPC16051在地點1對面的桑拿店索取CCTV,拍攝到被告在17:28屈曲證物P1;在10月2日,PW5警員22046在汝洲街附近採取行動,見到一名衣著與CCTV中可疑人吻合,作出拘捕,被告在警誡下承認見到滿街國旗感覺唔舒服。

在10/2 23:45~ 10/3 00:24 PW6 警員18769與被告做錄影會面,被告母親在場,PW6向被告發出被捕人士通知書,在錄影會面過程,PW6向被告展示CCTV截圖,被告確認係其本人。
在10/3 22:05,PW6 & PW7 帶被告到地點2 和地點3,並拍攝照片,證物鏈不受爭議。

控方播放閉路電視片段,裁判官稱無需播出錄影會面,會在內庭睇。

裁判官問承認事實中無描述國旗和區旗有無損毀,旗桿如何被損毀,如果無爭議,希望加到承認事實中,指示休庭。

[10:35~11:37] 休庭

控方修改承認事實中三段內容,在地點1有一支旗捍被屈曲,地點2 & 3有旗捍被壓扁,各處的國旗和區旗均無受損。

在裁判官檢視完被損毀的旗桿後,控方舉證完畢,辯方無中段陳辭;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被告選擇出庭作供,以65B形式呈上一份醫療報告。

[11:48] 辯方主問
被告現年20歲,就讀電子工程高級文憑課程,與母親同住,父親在2021年過身;2~3歲起患有自閉症、過度活躍和專注力不足;不爭議在警誡下的說話,表示突然有一日環境轉變,周街都係旗桿,感覺被包圍住,心裏面唔舒服,唔舒服係來自旗杆,唔係旗幟嘅象徵意義,唔係侮辱國旗區旗。

[11:54] 控方盤問
主控問點樣唔舒服?被告表示旗幟色鮮艷對他好「刺激」,咁樣做可以減低刺激嘅感覺。點解唔返屋企?在屋企窗口都望到街外,當日係打算去姨媽屋企,事發時係剛出門口。
主控質疑被告扯低咗五支旗桿,相對於現場幾十支係好少量!被告表示係幫助唔大,但會舒服少少,一年前無掛得咁多。
主控呈上錄影會面謄本,質疑當時回答警員扯「佢」落嚟係包括旗幟和旗桿,被稱當時未攪清楚,同意主控指稱:紅色旗幟令被告唔舒服,所以扯低旗桿,紅色旗幟就會降低,就會減少唔舒服;唔同意下半旗,旗幟無損壞,知道損壞係犯法;唔覺得扯咗落嚟,象徵意義上有影響,雖然屈曲咗,仍然掛在旗杆上,無唔尊重,唔同意玷污旗幟,但同意尊重係唔好攪、令到變形。

傳召被告母親作供

辯方主問

被告在兩歲患有嚴重自閉症,在2018年曾有類似事情發生,被告路過南昌街,見到多咗兩個「易拉架」遮住條路,覺得好唔舒服,就放低咗個易拉架,物主話佢偷嘢,有警察捉住佢,亦上埋《蘋果日報》;辯方呈上影印副本,法庭接納有件咁嘅事,不依賴相關內容。
案發前幾日,被告向母親話環境變咗,好多旗幟圍住佢,好密嘛嘛,好唔舒服,母親叫佢兜路行,被告想去姨媽在大埔的家中住幾日,母親阻止,話去一日好喇。

控方盤問
被告患有自閉症控制唔到自己,2021年國慶冇咁多旗幟,2022年好多,佢話被旗桿圍住;唔覺得被告會受顏色刺激,但環境改變就會好敏感;2018年事件,當時父親有疏導情緒,但2021年過身後就無,母親亦有抑鬱,無乜理佢(情緒一度激動)。

案件押後至2023年5月24日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裁決,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䆁。

[12:35] 完庭

2023年4月14日更新:法庭改在2023年5月31日15:30續審。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林子勤裁判官
#20211008八鄉  #提訊日
#庭外消息

黃(36) 🛑已還押逾17個月

控罪:
(1)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被控於2021年10月8日,在香港新界元朗八鄉上村一個單位內,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即(i)一支載有一個裝上15發子彈彈匣的手槍、(ii)一個裝上15發子彈的彈匣連一個快速上彈器、(iii)一個裝上15發子彈的彈匣及(iv)一個裝有47發子彈的膠盒

(3)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被控於2021年10月8日,在大埔富亨邨某一個單位內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即一把6.24焦耳的氣槍及三盒彈藥。

背景:
警方根據情報在2021年10月8日搜查八鄉一個單位,檢獲一支P80自動手槍、3個彈匣、92 發9mm子彈、防毒面具、彈弓刀、鐵蓮花 及對講機等,並拘捕單位內一名36歲男子及其32歲妻子。及後,警方把男疑犯押往大埔富亨邨寓所繼續搜證,在屋內搜出更多武器,包括一支懷疑長氣槍、鋼珠及雙節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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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申請押後獲批。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5月29日 10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再提訊,被告需要繼續還押🔴

💛感謝報料💛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511立法會 #提堂

D3 林卓廷(42) 🛑因另案已還押逾24個月

控罪:
兩項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

控方代表: #張卓勤
辯方代表: #文浩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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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003

辯方申請撤回法庭在2021年12月14日頒下的保釋,被告向羅官確認,法庭接納,提醒被告下次在2023年6月15日就此案進行審前覆核。被告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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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林卓廷精神奕奕,笑容滿面,髮型剪得好靚,經常與旁聽人士打招呼。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30117旺角 #港區國安法
#隱世市集

D1:李 (52)
D2:姜 (31)
D3:陳 (48)
🔴3人已還押逾兩個月

控罪: 串謀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191

律政司代表:高級檢控官 #李庭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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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速報:
D1 係影衰me東主,但因為身體情況參與,少作積極參與,量刑起點為10個半月,認罪扣減三分之一,還押期間健康急速轉差,有手術後遺症,酌情扣減兩個月,總刑期為5個月。

D2 在Facebook推廣書本,在攤檔協助銷售,量刑起點為12個月,認罪扣減三分之一,總刑期為8個月。

D3 安排訂製書刊,租攤檔,精心策劃,核心犯案者,量刑起點為15個月,認罪扣減三分之一,總刑期為10個月。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229旺角 #審訊 [3/7]

D2:張(24)
D3:方(39)

控罪:
(2)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察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34731。

(3)盜竊 [D3]
D3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偷竊一個警察頭盔,而上述物品為屬於偵緝警員34731的財產。

🔴D1:許(25)於2022年5月30日提堂時承認控罪(1)襲警,被判處8個月監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508

D2代表:#莊靜敏大律師
D3代表:#鄧灝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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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事項
D3正式就補錄警誡供詞及錄影會面紀錄的呈堂提出反對理由:搜屋警員8119、8402、12422對D3作出威嚇、壓迫等違規行為,包括威脅會送他去新屋嶺和對他使用武力、拒絕其食藥和搵律師要求;錄影會面內容是按照警員的指示綵排過,包括偷頭盔有沒有貪心、扔頭盔位置等;進行錄影會面時被告已失去意識,精神狀態不適宜錄口供。

傳召PW4 偵緝警員8119 黎志豪(音)
2007年加入警隊,案發時隸屬毒品調查科行動組3D隊

🔗控方主問

PW4被指派就非法集結及偷取警員頭盔案件進行調查及拘捕,到旺角某大廈一個單位拘捕D3。4月26日早上他聯同上級及隊員到旺角行動,包括女督察、女警長及偵緝警員8402、12422、16734,1100時在上述大廈附近埋伏窺視,翌日凌晨0108時見到D3正準備進入該大廈,於是上前截停搜查;當刻他尚未確定D3身分,截停搜查時查看其身份證及問他名字才確認。

0109時搜查完畢,初步沒有發現D3身上有可疑物品,0110時PW4就以盜竊和非法集結罪向其宣布拘捕及警誡。警誡下D3說:「我係執咗個頭盔,之後我喺惠豐中心扔咗喺啲垃圾堆度。」隨後PW4再以非法集結罪施行警誡,警誡下D3稱:「嗰日我喺現場負責做急救。」

0113時PW4連同隊員押送D3上其所住單位進行搜查,0134時檢取證物,0150時押送離開住所,9分鐘後到達旺角警署,1分鐘後見值日官,報告案情和展示證物。D3沒有向值日官作出投訴,亦沒有要求睇醫生。0207時PW4在警署的錄影會面室向D3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Pol. 153,填完資料後把通知書交給D3,並告知其權利,亦有問他是否需要行使以上權利;D3確認內容而且沒有問題就簽署,副本也有簽收。D3沒有表示不明白或不清楚內容,亦沒有表示不自願簽名;過程中PW4或其他警員都沒有對D3打嚇氹、威迫利誘,沒有出現不公平情況。

0222時補錄警誡口供。PW4記事冊上寫D3在警誡下說「我嗰日喺現場負責做急救」才是正確版本,不是剛才庭上供稱的「嗰日我⋯⋯」補錄完他有向D3複讀內容,D3明白內容,沒有作出要求;他表示無需修改、更正或增補後就親筆抄寫聲明。PW4確認記事冊內的補錄警誡口供為準確紀錄,過程中沒有對D3威迫利誘、打嚇氹或不公平,D3自願簽名。0310時補錄完畢,5分鐘後PW4把副本交給D3,D3有簽收確認。0320時帶D3去洗手間,去完PW4向他發出一份無需法庭手令而檢查手提電話的通知書。0342時開始進行錄影會面。

📺播放D3錄影會面紀錄(由PW4與D3進行)

💥錄影片段中D3差不多全程坐得筆直,絲毫沒有放鬆過,但回答警員問題時幾乎不需思索即可說出答案,應對流暢度比起審犯經驗豐富(相信)的警員甚至有過之而無不及;憶述案發經過時D3又多次說出「拔槍」、「後方」、「竹枝」等不像是一般人未經背誦或演練過、自然對答會講的用字。💥

錄影會面於0430時完結。錄影會面中警員曾向D3展示7張相關閉路電視截圖,要求他在截圖上作標記、簽名,又向他播放5段相關片段。錄影會面期間PW4或其他警員都沒有對D3威迫利誘、打嚇氹或不公平,D3自願回答。

0435時PW4帶D3去打指模和錄取背景口供,0448時把他交回值日官看管。整個過程沒有警員對D3威迫利誘、打嚇氹或不公平。

🔗辯方D3盤問

毒品調查科行動組3C隊才是最主要負責此案件的隊伍,所以是由3C隊在灣仔總部3C隊的辦公室向PW4所屬的3D隊作出訓示;案件編號是NBRN20000122,算是大型拘捕行動,除3C和3D外,3A隊也有份參與。訓示中有提及過D3以外的其他涉案人士姓名,包括D2。

4月27日拘捕D3後去旺角警署調查而不是返灣仔總部,因為他們是在旺角警區進行拘捕,想盡快會見值日官和補錄警誡口供,於是選擇在旺角警署調查,而旺角警署可立即進行錄影會面;如果「過界」返總部,完成所有調查工作後要再帶D3返旺角警署「擺放」,讓值日官看管,會花太多時間。

當時已是凌晨時分,但PW4觀察到D3狀態好精神,所以適合進行錄影會面;他確認從來沒有問過D3精神狀態是否合適。辯方指出,當時他們知道D2已被帶返灣仔總部調查,所以不把D3過界,而D3開始錄影會面之前正是D2進行錄影會面的時間;PW4對此回應為唔同意、唔知情。

PW4截停D3前一直在大廈附近埋伏,期間有7張截圖協助辨認D3有否出現;他見到貌似截圖目標人物就上前截停D3,有問他的身分和姓名,但沒有問及截圖中人。

PW4有兩本記事冊記錄本案,一本發出日期是4月24日(控方臨時證物PP42),第二本發出日期是4月28日。第一本只記錄8頁的原因是補錄警誡口供後記事冊就存放為證物,不再填寫新資料,所以要開一本新記事冊用。補錄完警誡口供後,PW4再就本案作出的紀錄已是4月28日之後所填寫,包括拘捕、搜屋、返警署及警署內進行各項手續的時間;Pol. 153、Pol. 157和錄影會面的時間都有其他證物幫助記憶,讓他作出相關補錄,而會見值日官都有電腦紀錄。他同意這些是事後補寫,不是當刻即時記錄。

記事冊第1-2頁是即時寫,第3-9頁則是在旺角警署補錄,有寫開始補錄時間,而他記得最初的拘捕時間(因只是約1小時之後補錄)。他同意D3沒有在第3-9頁指稱警誡口供內容旁簽署。第8頁補錄完畢,D3寫上聲明及簽署;他有讓D3閱讀補錄內容。

D3住所大約100呎,容納4個人有困難,所以當時只有PW4、D3和8402入內,署理女警長8050、主管鄒/周督察在門外守候,12422則負責安排車輛稍後押送D3離開。

【辯方指出以下案情,PW4一概否認有發生過:】
12422在會面室內與D3綵排錄口供,期間8402衝入內,拎住D3電話問:「咩狗車呀?你電話講咩狗車?咩係狗?邊啲係狗?」8402拎警棍揮向D3頭部但沒有擊中,其身後有兩名警員從後攬實他,把他扯離房間。PW4威嚇D3:「入返轉新屋嶺啦,反正多一個唔多、少一個唔少。」「狗吖嘛,唔合作吖嘛,同佢去一轉新屋嶺啦。」PW4又告訴D3,另一個被送到總部的被捕人不合作就被打;12422對D3說:「合作啲啦,唔使搵律師,搞完好快會放你走⋯⋯錄影會面唔使講要律師。」PW4要求D3簽署補錄警誡口供,但只要求他抄寫聲明和簽署,沒有讓他睇補錄內容。12422仍在與D3綵排,PW4話「唔好教佢講住,叫佢寫咗先啦,佢寫錯一個字就大鑊㗎喇。」D3要求睇補錄內容,PW4就講「唔使㗎喇,你寫啦,係咁多㗎咋。」

PW4確認,錄影會面中有部分問題是預先有稿準備要問。由第一眼見到D3起,除了錄影會面期間,他從來沒有與D3討論過案情,亦沒有深入討論案件細節;D3的解釋都只是在錄影期間作出。網上號召8.31悼念活動不是他預設要問的內容。

進行錄影會面之前,他從沒向D3展示截圖。辯方指出,PW4在錄影會面謄本記項299-302問及有物件扣在D3背囊,但此前錄影會面中從來沒有出現過「扣」或「扣喺背囊」相關內容;PW4解釋,自己在會面中問「你當日話扣咗喺背囊」可能是一時講錯。他調查過程有睇過片段,睇到D3有扣物品喺背囊。為避免產生混亂,他先問完所有問題才播放片段,再之後就展示截圖。

完成錄影會面、打指模和背景口供後,PW4就把D3交回值日官,不知D3之後何時獲保釋。

🔗控方覆問

關於錄影會面中問及「扣喺背囊」,PW4再解釋,自己問得唔好,其二他未問完D3已指住背囊扣。

他在4月26日返工做到27日凌晨,27日放假。警員16734不在場但當日有返工,有一同去D3居住大廈。

-PW4作供完畢-

傳召PW5 偵緝警員8460 黃銳勤
2007年加入警隊,現駐守毒品調查科行動組1A隊

PW5憑錄影會面和現場閉路電視片段認出D2、D3。控方主問主要澄清書面供詞內的截圖時間。

-主問完畢,明天開始盤問-

案件押後至明天11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21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3.20]
[2023.03.19-03.2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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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0:00
👤伍(26)🛑服刑中 #宣布判決理由 (#網上言論 串謀煽惑刑事損壞 串謀煽惑縱火 串謀煽惑公眾妨擾 串謀煽惑製造炸藥 串謀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串謀煽惑暴動 串謀煽惑施用毒藥或其他殘害性或有害物品;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5月19日被判處監禁6年6個月。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於2023年3月17日被駁回。)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4:30
👤張(32)🛑服刑中 #覆核申請 (#1006深水埗 暴動;答辯時認罪,於2022年5月10日被判處監禁3年,律政司司長不服刑罰明顯過輕提出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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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鍾,羅,吳,鄧,甄,李(16-34) #續審 [12/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43/20]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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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陳,姜,鄒,黃🛑姜因另案服刑中 #審訊 [1/2] (#20210604銅鑼灣 4項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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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6樓10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00
👥張,方(24-39) #續審 [4/7] (#20200229旺角 意圖襲警 盜竊)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6樓11庭
👨🏻‍⚖️曾慶東裁判官
🕤09:30
👤關(20) #審訊 [1/1] (#20220604香港 刑事毀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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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09:30 高等法院第卌三庭 👤黎智英(72)🛑因另案服刑中 訴 💩律政司司長 #排期評定訟費單申請 (#20170604銅鑼灣 刑事恐嚇;經審訊後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司長不服裁決提出上訴。案件呈述上訴於2022年4月13日被駁回。)

#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廿九庭 💩胡學霖, 鄧勵東/元朗區議員(42-60)和另六人 聲稱三合會成員 以三合會成員身分行事 #浴室自稱14K
11:45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鄧栩洋,莊港偉(30-46)和另一人 串謀欺詐 假冒公職人員 #警察冒警
【03月21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43/2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審訊[1/2]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續審[4/7]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一庭 #審訊[1/1]

(截至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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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一庭
#曾慶東裁判官
#20220604香港
#審訊 #判刑

關(20)

控罪: 刑事毀壞
關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香港,無合法辯解而損壞一個街道牌,兩枝燈柱,4枝交通燈柱及7個交通標誌,屬於他人,即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財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詳情摘自獨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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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開庭]

📌被告審訊前認罪,並同意案情。法庭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辯方律師指審訊前一日18:30收到新的證人口供及證據指向被告人損毀,本身除拘捕人員外冇其他證人口供,昨晚成個證人列表加咗好多個人(例如清理外判工、管工、視察清除貼紙狀況警員等),但預審前覆核只得一位證人。控方提及路政處給予清潔費數字為2萬8千8。就法律觀點上,法官誤解律師所講,刑毀的定義是否取決於其事後的修補程度。律師對此澄清即時已知有損毁亦需要有證據證明其損毁程度。

律師於求情階段表示被告沒有指示,故此由被告代表自己親自求情較為妥當,及後由被告開始親自陳情。

📌判刑
雖然法官認為被告沒有悔意,但念在被告受當下社會氛圍影響以及被告初犯,因此判被告罰款$8000,當中$5000從保釋金中扣除。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