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月08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21/9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3/35] 已有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裁決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21/9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裁決
(截至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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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王詩麗法官
#審訊 [21/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3,6,7,8,9,10,12,14,15,16,17,18] 🔴A2、A7、A8、A9已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
[0937開庭]
⏺️D1繼續作供
🔹主控盤問
D1表示當時想將上車的人送去醫院
🎥主控播放片段截圖,當時有林、歐陽兩位傷者上車,D1當時想了解多些他們的傷勢,跟著不久陳也上車,主控問他打算讓幾多位傷者上車,要不要將車坐滿?D1回應沒有想過要讓幾多人上車,只想送傷者到醫院。
歐陽上車後便決定轉右去廣華醫院,主控質疑伊利沙伯醫院不是近啲嗎?
但D1因中學階段在窩打老道附近學校就讀,對廣華醫院路段熟悉,故雖然都知道附近的伊利沙伯醫院可能比廣華更近理大,但都決定去熟悉的廣華醫院;D1到達分叉路口,見左邊的塞車情況已好轉,便決定轉左。
主控質疑D1見到有車輛逆線行車都不理會?亦質疑他見到車輛左方有人在馬路上跑,D1回應在司機位未必看見所有左邊的情形。
D1同意其後有李姓父子想上車(當時不知他們是父子)聽到車內有聲音說:「滿左」他就離開了。
主控質疑D1沒有問最後上車的二人有沒有受傷?而又不考慮到可能會沾染違法的事?D1回應,二人上車時已經打量過他們的裝扮,不是穿黑衣的人。
之後有警員截停他的車輛,D1已與軍裝警員表示車內部份人受傷,故沒有向便裝警察再陳述多一次。
主控又質疑D1為何不懷疑同一時間有多人受傷?亦不問他們傷勢何來?有沒有想過他們是不是從理大出來?D1回應,因為他不懂醫療知識,所以沒有問。而之前第一位上車時已問過他是從佐敦油麻地來的。
主控質疑路上有穿反光衣的人,為何他會向她招手請求幫忙?D1回應附近有堵路事故,所以有穿反光衣人在現場出現,而他印像中穿反光衣的人是不會計較立場都會幫忙的!
D1不同意主控稱他關注傷者想幫傷者不是事實。
主控指出他在警戒口供所言:以人道立場,將傷者送往醫院的內容不是事實。D1不同意!
主控質疑D1在警戒口控內沒有提及在路上的人可能是清理路障的人,D1回應當時沒有寫下這內容,是想先概括寫上事件,相信如果有需要更多資料,警方會再問他。
主控提出庭上曾播出片段確認陳朗軒是在理大入面,問D1知唔知?辯方律師提出主控的問題有問題!最後D1簡單回應不知道!
主控提出在片段清楚見到對面線有著燈及響號的警車經過,D1都不能聯想到理大的情況?D1回應只見到有著燈,沒有響警號!而他當時他沒有留意對面行車線的路面!
🔸辯方沒有覆問
🔎法官提問
有沒有想過有傷者需要召喚救護車?
D1回應有想過,但因路面塞車嚴重,最後都決定自己車他去醫院
與歐陽朗軒對話的時序,先是他表示自己受傷,後來D1才主動問歐陽他從那裏來?對方就答他是佐敦油麻地
🔸辯方沒有覆問
🔹主控覆問
對最後兩名上車人士不知道有沒有受傷,所以供詞是有不準確地方?
D1回應是有不準確的地方
主控質疑為何D1不打999是因為D1是因為他恐怕醫護人員會揭露他們的身份,D1不同意!
D1作供完畢
D1案情完畢
⏺️傳召D3作供
D3, 2016-2018就理大讀屋宇設備高級文憑,實習一年,
2019-2021就讀於理大同科學士學位課程2021畢業
案發時在住在理大紅磡宿舍,2019年9月參與屬於黑區迎新活動
,也認識黑區學生會的幹事,包括余冠廷,隨後幫手主辦一些活動,余是工程系二年級,余沒有住宿舍。
他有份負責迎新夜宣傳,佈置等工作
,迎新夜是在十月尾十一月初舉行
🎥辯方大律師播出片段截圖,有D1在VA307出現的情況,當時20191111,零晨(D3解釋因10/11舉辦活動後,曾到串當當宵夜)
之後便返回VA307做活動的善後工作,所以他與余出現在截圖畫面,余約他是想詢問D3想不想明年擔任黑區學生會的幹事職位?D3後來都有擔任學生會黑區幹事。
會面之後就返回黑區幹事房間睡一會
,因明早有早堂,所以就不返回宿舍,清晨聽到嘈吵聲便過去北橋(近紅磡站)觀察,目睹有人聚集及有人向馬路投擲雜物,之後目睹示威者跑回校園而隨後有警員追趕他們。
🎥辯方大律師播放片段顯示D1出現於北橋附近,衣著與之前一晚一樣,與同學并排而行並與示威者及警員擦身而過。
也播放了之後D3也有於校園內出現過的片段,因為返回宿舍是要經過北橋或經過Y core 所以要返回北橋及Y core觀察,發現兩邊都有示威情況,故捷返VA307休息,直至中午才經北橋返回宿舍。11/11期間只外出一次到紅磡麥當勞晚餐,其他時間除逢星期二舞蹈班外,都在宿舍溫習準備中期考試。18/11仍然是在宿舍,三點起床後就到星光行與其他學員練舞(非恒常因要應付聖誕節表演要加操)
有關D1學舞之經過,D1是在fb專業找到的跳舞班,導師是一位名叫阿Ling的導師,上課就只靠在fb群組裏約見,18/11的加操,導師不會出席,七點前他跑步去尖沙咀,他因為跑步到場地,所以沒有帶錢包,當晚出席有約8人,練舞後約2030,一齊練習的學員Jo 提議車他回宿舍,便一齊出發,Jo係做侍應的,對社會運動立場較為積極,Jo也有問他社會運動中理大的情況。
Jo提出都去理大附近兜下,D1同意。
D1表示對理大附近的行車路段並不熟悉。
[12:45午休]
押後至下午14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王詩麗法官
#審訊 [21/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3,6,7,8,9,10,12,14,15,16,17,18] 🔴A2、A7、A8、A9已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
[0937開庭]
⏺️D1繼續作供
🔹主控盤問
D1表示當時想將上車的人送去醫院
🎥主控播放片段截圖,當時有林、歐陽兩位傷者上車,D1當時想了解多些他們的傷勢,跟著不久陳也上車,主控問他打算讓幾多位傷者上車,要不要將車坐滿?D1回應沒有想過要讓幾多人上車,只想送傷者到醫院。
歐陽上車後便決定轉右去廣華醫院,主控質疑伊利沙伯醫院不是近啲嗎?
但D1因中學階段在窩打老道附近學校就讀,對廣華醫院路段熟悉,故雖然都知道附近的伊利沙伯醫院可能比廣華更近理大,但都決定去熟悉的廣華醫院;D1到達分叉路口,見左邊的塞車情況已好轉,便決定轉左。
主控質疑D1見到有車輛逆線行車都不理會?亦質疑他見到車輛左方有人在馬路上跑,D1回應在司機位未必看見所有左邊的情形。
D1同意其後有李姓父子想上車(當時不知他們是父子)聽到車內有聲音說:「滿左」他就離開了。
主控質疑D1沒有問最後上車的二人有沒有受傷?而又不考慮到可能會沾染違法的事?D1回應,二人上車時已經打量過他們的裝扮,不是穿黑衣的人。
之後有警員截停他的車輛,D1已與軍裝警員表示車內部份人受傷,故沒有向便裝警察再陳述多一次。
主控又質疑D1為何不懷疑同一時間有多人受傷?亦不問他們傷勢何來?有沒有想過他們是不是從理大出來?D1回應,因為他不懂醫療知識,所以沒有問。而之前第一位上車時已問過他是從佐敦油麻地來的。
主控質疑路上有穿反光衣的人,為何他會向她招手請求幫忙?D1回應附近有堵路事故,所以有穿反光衣人在現場出現,而他印像中穿反光衣的人是不會計較立場都會幫忙的!
D1不同意主控稱他關注傷者想幫傷者不是事實。
主控指出他在警戒口供所言:以人道立場,將傷者送往醫院的內容不是事實。D1不同意!
主控質疑D1在警戒口控內沒有提及在路上的人可能是清理路障的人,D1回應當時沒有寫下這內容,是想先概括寫上事件,相信如果有需要更多資料,警方會再問他。
主控提出庭上曾播出片段確認陳朗軒是在理大入面,問D1知唔知?辯方律師提出主控的問題有問題!最後D1簡單回應不知道!
主控提出在片段清楚見到對面線有著燈及響號的警車經過,D1都不能聯想到理大的情況?D1回應只見到有著燈,沒有響警號!而他當時他沒有留意對面行車線的路面!
🔸辯方沒有覆問
🔎法官提問
有沒有想過有傷者需要召喚救護車?
D1回應有想過,但因路面塞車嚴重,最後都決定自己車他去醫院
與歐陽朗軒對話的時序,先是他表示自己受傷,後來D1才主動問歐陽他從那裏來?對方就答他是佐敦油麻地
🔸辯方沒有覆問
🔹主控覆問
對最後兩名上車人士不知道有沒有受傷,所以供詞是有不準確地方?
D1回應是有不準確的地方
主控質疑為何D1不打999是因為D1是因為他恐怕醫護人員會揭露他們的身份,D1不同意!
D1作供完畢
D1案情完畢
⏺️傳召D3作供
D3, 2016-2018就理大讀屋宇設備高級文憑,實習一年,
2019-2021就讀於理大同科學士學位課程2021畢業
案發時在住在理大紅磡宿舍,2019年9月參與屬於黑區迎新活動
,也認識黑區學生會的幹事,包括余冠廷,隨後幫手主辦一些活動,余是工程系二年級,余沒有住宿舍。
他有份負責迎新夜宣傳,佈置等工作
,迎新夜是在十月尾十一月初舉行
🎥辯方大律師播出片段截圖,有D1在VA307出現的情況,當時20191111,零晨(D3解釋因10/11舉辦活動後,曾到串當當宵夜)
之後便返回VA307做活動的善後工作,所以他與余出現在截圖畫面,余約他是想詢問D3想不想明年擔任黑區學生會的幹事職位?D3後來都有擔任學生會黑區幹事。
會面之後就返回黑區幹事房間睡一會
,因明早有早堂,所以就不返回宿舍,清晨聽到嘈吵聲便過去北橋(近紅磡站)觀察,目睹有人聚集及有人向馬路投擲雜物,之後目睹示威者跑回校園而隨後有警員追趕他們。
🎥辯方大律師播放片段顯示D1出現於北橋附近,衣著與之前一晚一樣,與同學并排而行並與示威者及警員擦身而過。
也播放了之後D3也有於校園內出現過的片段,因為返回宿舍是要經過北橋或經過Y core 所以要返回北橋及Y core觀察,發現兩邊都有示威情況,故捷返VA307休息,直至中午才經北橋返回宿舍。11/11期間只外出一次到紅磡麥當勞晚餐,其他時間除逢星期二舞蹈班外,都在宿舍溫習準備中期考試。18/11仍然是在宿舍,三點起床後就到星光行與其他學員練舞(非恒常因要應付聖誕節表演要加操)
有關D1學舞之經過,D1是在fb專業找到的跳舞班,導師是一位名叫阿Ling的導師,上課就只靠在fb群組裏約見,18/11的加操,導師不會出席,七點前他跑步去尖沙咀,他因為跑步到場地,所以沒有帶錢包,當晚出席有約8人,練舞後約2030,一齊練習的學員Jo 提議車他回宿舍,便一齊出發,Jo係做侍應的,對社會運動立場較為積極,Jo也有問他社會運動中理大的情況。
Jo提出都去理大附近兜下,D1同意。
D1表示對理大附近的行車路段並不熟悉。
[12:45午休]
押後至下午14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1118尖沙咀 #審訊 [2/2]
李(28)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控罪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113
———————————
被告作供:
李:有人將我向前推,我地好似骨牌咁跌低,後來知道我係被警員制服,無反抗
控:點解唔反抗?
李:因為佢係警員
控:PW1 話你扯落佢嘅口罩同頭盔,有冇?
李:無
控:以你所見,佢嘅……有冇跌落?
李:冇
控:你身上枝噴漆係咪想用嚟毀壞財產?
李:唔係
控:你去到邊俾人㩒低?
李:漆咸道南已經㩒低左
控:你點由深水埗去漆咸道南?
李:行內街
控:去到漆咸道南有冇企喺示威者旁?
李:冇
控:幾點放工?
李:返8放6
控:當時返緊一個固定地盤?
李:係,機場地盤
控:有冇 locker?
李:冇,所以要將工具擺晒喺背囊
控:其他工友有冇?
李:有,得我冇
控:點解你唔問公司?
李:因為我職位太低,但我上司有
控:你同級有幾多人?
李:三個
控:咁你又話得你冇?
李:我意思係得我地級冇
控:咁測量儀呢?
李:會喺公司鎖起,因為好貴
控:屬於你嘅?
李:公司嘅
控:點解噴漆又要自己孭?
李:因為平,係自己買嘅
控:公司冇嘅?
李:有少量存貨,但唔夠所以要自己買
控:你當時點解孭埋啲口罩?
李:公司有,但好少,唔夠要自己買
控:N95應該最好㗎喎,點解你唔買?
李:因為公司嗰啲先係 N95,自己買唔會買 N95
控:點解唔買?
李:因為貴
控:點解唔 claim?你話 Claim 得喎
……
辯狀補充:被告只講過噴漆可以 claim,冇話口罩可以
控:咁可唔可以 claim?
李:唔知
控:點解唔知?
李:因為冇試過
控:點解關係到你,安全又貴嘅嘢,你唔試下 claim?
……
控:當日你淨係返左兩個鐘地盤,你當時點解咁快請到假?
李:因為條team夠人頂我
話咩原因放?
李:冇講
控:老細冇問?
李:冇
控:咁你點解想放假?
李:因為見到尖沙咀有人傷,心好亂,又學左 FA 就想去幫手
控:嗰度有消防救護幫手喎
……
(盤咗啲關於口罩、急救袋內容嘅來源)
控:有冇諗住買反光衫?
李:想去到先搵
控:諗住去到尖沙咀點樣會搵到?
李:冇諗,救人心切
控:你被捕當時點解身處示威者人群中?
李:我當時身邊冇示威者
……
控:點解你喺馬路中心?
李:因為去緊百周年紀念花園
控:點解要去?
李:嗰度有人著反光衣
控:你話過你去到就戴上眼罩同口罩,即係你知你聞到催淚煙啦?
李:我唔知嗰啲係催淚煙,淨係問到刺鼻嘅味
控:你覺得嗰啲係咩?
李:催淚煙
控:嗰啲係催淚煙,即係話警方要驅緊所有人喎
李:我係FA,催淚煙係用嚟驅散示威者嘅,所以唔關我事
控:向你指出,催淚煙係用嚟驅散所有人
……
控:點解戴手套?
李:萬一跌倒在地時可以保護雙手
控:邊度嚟?
李:公司
控:點解要多過一套?
李:因為返工時要搬雜木,有機會穿,咁就要換一對
11:30 休庭,案件押後至3月23日 14:30 結案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葉啓亮裁判官
#1118尖沙咀 #審訊 [2/2]
李(28)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控罪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113
———————————
被告作供:
李:有人將我向前推,我地好似骨牌咁跌低,後來知道我係被警員制服,無反抗
控:點解唔反抗?
李:因為佢係警員
控:PW1 話你扯落佢嘅口罩同頭盔,有冇?
李:無
控:以你所見,佢嘅……有冇跌落?
李:冇
控:你身上枝噴漆係咪想用嚟毀壞財產?
李:唔係
控:你去到邊俾人㩒低?
李:漆咸道南已經㩒低左
控:你點由深水埗去漆咸道南?
李:行內街
控:去到漆咸道南有冇企喺示威者旁?
李:冇
控:幾點放工?
李:返8放6
控:當時返緊一個固定地盤?
李:係,機場地盤
控:有冇 locker?
李:冇,所以要將工具擺晒喺背囊
控:其他工友有冇?
李:有,得我冇
控:點解你唔問公司?
李:因為我職位太低,但我上司有
控:你同級有幾多人?
李:三個
控:咁你又話得你冇?
李:我意思係得我地級冇
控:咁測量儀呢?
李:會喺公司鎖起,因為好貴
控:屬於你嘅?
李:公司嘅
控:點解噴漆又要自己孭?
李:因為平,係自己買嘅
控:公司冇嘅?
李:有少量存貨,但唔夠所以要自己買
控:你當時點解孭埋啲口罩?
李:公司有,但好少,唔夠要自己買
控:N95應該最好㗎喎,點解你唔買?
李:因為公司嗰啲先係 N95,自己買唔會買 N95
控:點解唔買?
李:因為貴
控:點解唔 claim?你話 Claim 得喎
……
辯狀補充:被告只講過噴漆可以 claim,冇話口罩可以
控:咁可唔可以 claim?
李:唔知
控:點解唔知?
李:因為冇試過
控:點解關係到你,安全又貴嘅嘢,你唔試下 claim?
……
控:當日你淨係返左兩個鐘地盤,你當時點解咁快請到假?
李:因為條team夠人頂我
話咩原因放?
李:冇講
控:老細冇問?
李:冇
控:咁你點解想放假?
李:因為見到尖沙咀有人傷,心好亂,又學左 FA 就想去幫手
控:嗰度有消防救護幫手喎
……
(盤咗啲關於口罩、急救袋內容嘅來源)
控:有冇諗住買反光衫?
李:想去到先搵
控:諗住去到尖沙咀點樣會搵到?
李:冇諗,救人心切
控:你被捕當時點解身處示威者人群中?
李:我當時身邊冇示威者
……
控:點解你喺馬路中心?
李:因為去緊百周年紀念花園
控:點解要去?
李:嗰度有人著反光衣
控:你話過你去到就戴上眼罩同口罩,即係你知你聞到催淚煙啦?
李:我唔知嗰啲係催淚煙,淨係問到刺鼻嘅味
控:你覺得嗰啲係咩?
李:催淚煙
控:嗰啲係催淚煙,即係話警方要驅緊所有人喎
李:我係FA,催淚煙係用嚟驅散示威者嘅,所以唔關我事
控:向你指出,催淚煙係用嚟驅散所有人
……
控:點解戴手套?
李:萬一跌倒在地時可以保護雙手
控:邊度嚟?
李:公司
控:點解要多過一套?
李:因為返工時要搬雜木,有機會穿,咁就要換一對
11:30 休庭,案件押後至3月23日 14:30 結案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朱文瀚裁判官
#20210111中大 #審訊 (3/4)
上午進度
D2: 區倬僖/前中大學生會會長 (23)
D3: 梁 (23)
D4: 梁 (26)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21年1月11日,在香港馬鞍山港鐵大學站A出口外近香港中文大學校園內的出入口保安檢測站,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辯方代表:
D2 #黃思希大律師
D4 #魏俊大律師
——————
[09:40] 開庭
繼續由PW4 偵輯警員 15548 李汝豪(音)作供
📍控方主問
PW4連續在2021/2/4~5日 07:00~21:30 查看中大晨曦書院宿舍大堂和户外的CCTV,目的係揾男子2、3、4、和其他可疑人有無在晨曦書院出入,發現男子3有多次出入紀錄,有做截圖,較對拍卡紀錄,確認男子3身份係D3。
本案初時由沙田重案組負責,在2021年1月21日改由新界南重案組接手,PW4由1月21日至2月22日期間,每日都睇CCTV約8小時,返查大部份中大的CCTV,只係發現在A出口、范克廉樓、和品御軒外有兩人手持紅色膠袋,相信在不同地點均為該兩人,其中一人係男子2。
知道男子2、3、4的姓名後就匯報上級。辯方不爭議拍卡紀錄,控方繼而指出男子2、3、4就係D2, D3, D4。
在2021年2月23日 07:28時,在中大晨曦宿舍303室拘捕D3,檢取咗藍白色波鞋,和學生證;在D3元朗的往所,檢取咗衫、褲和眼鏡。
控方稱PW4做咗一個時序表,申請呈上和叫證人描述,辯方反對PW4不是講調查心路歷程,只係指出男子2、3、4,其他描述應留待結案陳辭。
辯方無盤問,控方無覆問
[11:19] 傳召PW5 警員 9736 鐘雄(音)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PW5注守沙田重案組,係此案調查員,在1月12日與同事在中大校園進行掃蕩,巡查案發現場和由現場行到范克廉樓的路線,行咗35分鐘,揾唔到可疑人,紀錄CCTV位置和索取紀錄。
[11:26] ✂️D2律師盤問
在1月12日,由A出口經山路去到范克廉樓,IB隊員影相,相片顯示沿途路徑,無檢取證物,同隊人員檢取了受到襲擊的保安員的衣服;在1月21日再去中大搜證,在池旁路和車站路一帶,揾唔到嘢。
[11:35] D3 D4 無盤問,控方無覆問,證人作供完畢;控方舉證完畢。
[12:06] 審訊程序去到中段陳辭,辯方要求控方如何指控各被告參與或鼓勵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控方稱檢控基礎係join enterprise ,犯案人士穿黑衫黑褲,係靠PW4睇CCTV鎖定和追蹤可疑男子2、3、4,控方指就係D2, D3, D4,無直接證據指出各人在案發現場。
D2和另一可疑男子手持紅色膠袋由范克廉樓行向小橋流水,行到品御軒,PW1指有兩名黑衣人手持紅色膠袋在檢查站出現撒粉。
D3在案發後與D2先後持膠水桶和地拖進出小橋流水的小徑,推段係洗擦痕跡。
D4早在11:22已經去到A出口外的巴士站,期間有與黑衣人溝通,一直逗留至案發,更有舉手機拍攝。
📖中段陳辭
[12:45] D2大律師
非法集結嘅控罪基礎係要集結在一起,有參與,有意圖,而家無證據證明D2身處現場,指控唔到撒粉人士係任何一個被告,指出男子二係D2,但PW4從來無講過男子二就係D2,只係跟據一個懷疑而推論到另一個懷疑,結果都係懷疑;紅衣男子有所行為,但證明唔到集結在一起。
[12:49] D3大律師
非法集結嘅控罪係強調在A出口,片段由開始到完結,短短歷時約1分鐘,黑衣人做咗啲乜,無證據指控係D3,有關D3嘅片段只係事前事後在范克廉樓,無證據指在現場出現,無證據證明有鼓勵,只係控方推論懷疑;終審法院盧建民案例指join enterprise不適用於非法集結。
[12:55] D4大律師
PW3在庭上認錯D4,PW4從來無講過男子4就係D4,男子4身處現場,但距離好遠,他戴帽,相信陪審團亦未能對比。
指控男子4 10:40在百佳,10:42離開,11:22到達火車站,與其他人溝通,事發時在附近,12:15無參與,身處現場,但距離好遠,不能壯大聲勢,學生在校園好正常,控方對D4嘅行為性質,舉證未能達至檢控門檻。
案件押後後至15:00續審。
#朱文瀚裁判官
#20210111中大 #審訊 (3/4)
上午進度
D2: 區倬僖/前中大學生會會長 (23)
D3: 梁 (23)
D4: 梁 (26)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21年1月11日,在香港馬鞍山港鐵大學站A出口外近香港中文大學校園內的出入口保安檢測站,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辯方代表:
D2 #黃思希大律師
D4 #魏俊大律師
——————
[09:40] 開庭
繼續由PW4 偵輯警員 15548 李汝豪(音)作供
📍控方主問
PW4連續在2021/2/4~5日 07:00~21:30 查看中大晨曦書院宿舍大堂和户外的CCTV,目的係揾男子2、3、4、和其他可疑人有無在晨曦書院出入,發現男子3有多次出入紀錄,有做截圖,較對拍卡紀錄,確認男子3身份係D3。
本案初時由沙田重案組負責,在2021年1月21日改由新界南重案組接手,PW4由1月21日至2月22日期間,每日都睇CCTV約8小時,返查大部份中大的CCTV,只係發現在A出口、范克廉樓、和品御軒外有兩人手持紅色膠袋,相信在不同地點均為該兩人,其中一人係男子2。
知道男子2、3、4的姓名後就匯報上級。辯方不爭議拍卡紀錄,控方繼而指出男子2、3、4就係D2, D3, D4。
在2021年2月23日 07:28時,在中大晨曦宿舍303室拘捕D3,檢取咗藍白色波鞋,和學生證;在D3元朗的往所,檢取咗衫、褲和眼鏡。
控方稱PW4做咗一個時序表,申請呈上和叫證人描述,辯方反對PW4不是講調查心路歷程,只係指出男子2、3、4,其他描述應留待結案陳辭。
辯方無盤問,控方無覆問
[11:19] 傳召PW5 警員 9736 鐘雄(音)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PW5注守沙田重案組,係此案調查員,在1月12日與同事在中大校園進行掃蕩,巡查案發現場和由現場行到范克廉樓的路線,行咗35分鐘,揾唔到可疑人,紀錄CCTV位置和索取紀錄。
[11:26] ✂️D2律師盤問
在1月12日,由A出口經山路去到范克廉樓,IB隊員影相,相片顯示沿途路徑,無檢取證物,同隊人員檢取了受到襲擊的保安員的衣服;在1月21日再去中大搜證,在池旁路和車站路一帶,揾唔到嘢。
[11:35] D3 D4 無盤問,控方無覆問,證人作供完畢;控方舉證完畢。
[12:06] 審訊程序去到中段陳辭,辯方要求控方如何指控各被告參與或鼓勵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控方稱檢控基礎係join enterprise ,犯案人士穿黑衫黑褲,係靠PW4睇CCTV鎖定和追蹤可疑男子2、3、4,控方指就係D2, D3, D4,無直接證據指出各人在案發現場。
D2和另一可疑男子手持紅色膠袋由范克廉樓行向小橋流水,行到品御軒,PW1指有兩名黑衣人手持紅色膠袋在檢查站出現撒粉。
D3在案發後與D2先後持膠水桶和地拖進出小橋流水的小徑,推段係洗擦痕跡。
D4早在11:22已經去到A出口外的巴士站,期間有與黑衣人溝通,一直逗留至案發,更有舉手機拍攝。
📖中段陳辭
[12:45] D2大律師
非法集結嘅控罪基礎係要集結在一起,有參與,有意圖,而家無證據證明D2身處現場,指控唔到撒粉人士係任何一個被告,指出男子二係D2,但PW4從來無講過男子二就係D2,只係跟據一個懷疑而推論到另一個懷疑,結果都係懷疑;紅衣男子有所行為,但證明唔到集結在一起。
[12:49] D3大律師
非法集結嘅控罪係強調在A出口,片段由開始到完結,短短歷時約1分鐘,黑衣人做咗啲乜,無證據指控係D3,有關D3嘅片段只係事前事後在范克廉樓,無證據指在現場出現,無證據證明有鼓勵,只係控方推論懷疑;終審法院盧建民案例指join enterprise不適用於非法集結。
[12:55] D4大律師
PW3在庭上認錯D4,PW4從來無講過男子4就係D4,男子4身處現場,但距離好遠,他戴帽,相信陪審團亦未能對比。
指控男子4 10:40在百佳,10:42離開,11:22到達火車站,與其他人溝通,事發時在附近,12:15無參與,身處現場,但距離好遠,不能壯大聲勢,學生在校園好正常,控方對D4嘅行為性質,舉證未能達至檢控門檻。
案件押後後至15:00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5/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0922開庭
D1仍然不適,繼續缺席審訊。D10遲到,正趕來法庭,同意審訊在他未到之前繼續進行。
📌辯方不在場證供議題
就法庭對於現有辯方案情中出現不在場證供的關注,針對D14的情況,控方沒有特別陳詞。法庭批准D14傳召不在場證供。
-繼續D14辯方案情-
⏺繼續傳召D14
🔹控方盤問
D14已有證供詳細內容
🌟盤問至尾聲時控方申請小休,其後提出反證,欲新增一段反映相關時間後巷與碧街A2出口情況的影片為臨時證物,向D14播放並就片段內容作出盤問。
辯:10分鐘前才有機會睇片,需要時間研究,可能會對證物鏈有爭議,反對控方現在用片段盤問完被告之後才傳召警員就片段作供。辯方本身以為所有被告完成證供後控方才會提出反證。
官:控方想盤問時睇被告回應,若被告唔同意片段內容才需要傳召警員。
辯:如果現在以片段盤問而被告作答,稍後片段被裁定不能呈堂的話,如何處理被告證供?
官:辯方對控方傳反證的立場?對不在場證供立場?
辯:所謂不在場證供取決於控方指稱的涉案時間和地段;辯方立場認為辯方案情不牽涉不在場證供。
官:如果係咁就唔涉及反證啦。昨天我已經就住我認為有不在場證供出現畀控方押後諗一諗,當時冇人反對;今朝控方不作陳詞,我批准接納不在場證供。既然係咁,要先處理有冇涉及不在場證供先。
辯:控方案情附表截圖顯示地點包括彌敦道以外的位置,而形容為彌敦道一帶,位置廣泛。
控:控方的rebuttal evidence權利不限於反駁不在場證供,只要是出現了控方不能預計的內容就可以。相關片段是反駁D14當時身處[地圖標記第4點、即後巷未出到碧街]的說法,亦適用於其他證供涉及該位置的被告。片段沒有顯示時間,但控方指是232x時現場情況。
辯:現階段以從未在控方案情出現過的臨時證物為盤問基礎並不恰當;片段最後可能不被接納為呈堂證物,證人就片段的作答應如何處理?
官:而家係盤問時間,畀唔畀得佢睇?原因係?點解你認為會有跟進問題?而家問佢認唔認得,如果答唔認得,控方再問辯方就可以反對。
辯:被告係entitled在控方開案之前就知道所有證供;現階段要他睇片段係對被告好唔公平。而且片段沒有顯示時間,只有控方說法。
控:片段有警員出現,沒有D14。控方之前亦不知悉D14辯方案情,只能在知道之後尋找反證。
辯:現在辯方沒有任何機會向當事人索取指示。反證應在完成所有辯方案情後才提出,不能在現階段盤問時提出。片段連貫性與真確性存疑,而即使辯方不爭議片段真確性,辯方立場也是不應在此階段提出反證。
1147午休至1408再開庭
控:就盤問被告時可否或如何使用反證,暫時找不到法律典籍可提供一錘定音的答案。
辯:因現在無法向被告索取指示,只能夠爭議片段真實性。
官:所有嘅嘢你哋唔能夠同意得到就由我做決定。我啲觀察係咁樣⋯⋯想了解辯方案情,我一路都唔知,直至選擇作供嘅被告上證人台我先知⋯⋯[控方想在盤問期間提出反證]認為公道;而家喺證人台都唔畀機會佢回應,離開證人台佢更加冇機會回應。
D4D12D18代表:如果確立到片段真確性⋯⋯控方暫時未講到對D4、D12、D18取態,但片段指稱牽涉所有在該位置的人,即是與已經作供完的D4和D12都相關,不只是關於D14一人。
控:昨晚才得悉此片段存在,現正處理下載片段的警員供詞,亦有探員在片中出現。
D4D12D18代表:D4和D12已作供完畢,如果這項反證涉及他們,辯方可能需要作出陳詞;現在需要時間考慮。
官:咁所以係咪更加要畀我睇咗條片先呢?
D1代表:爭議唔關D1事。控方昨晚才有片而辯方今早才睇到片及收到少少相關資訊;今天餘下時間再審視片段,明天才處理,對於審訊公正性會較為穩妥。辯方亦可利用時間向今天缺席的D1解釋情況。
D2代表:爭議唔關D2事,所以較為中立。暫時搵到與控方傳召反證法律原則相關的案例只有一宗由布思義資深大律師以暫委法官身分處理的案件⋯⋯今天花多些時間翻查案例會有更清楚睇法。同意法庭有權睇晒證據再作出裁決。
官:我只可以話呢單案件嘅審前覆核完全起唔到作用。
今天提早休庭,明天處理片段爭議及辯方提出其他需要法庭處理的爭議議題(如有),未知能否繼續聽取證供。
1426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1015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5/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0922開庭
D1仍然不適,繼續缺席審訊。D10遲到,正趕來法庭,同意審訊在他未到之前繼續進行。
📌辯方不在場證供議題
就法庭對於現有辯方案情中出現不在場證供的關注,針對D14的情況,控方沒有特別陳詞。法庭批准D14傳召不在場證供。
-繼續D14辯方案情-
⏺繼續傳召D14
🔹控方盤問
D14已有證供詳細內容
🌟盤問至尾聲時控方申請小休,其後提出反證,欲新增一段反映相關時間後巷與碧街A2出口情況的影片為臨時證物,向D14播放並就片段內容作出盤問。
辯:10分鐘前才有機會睇片,需要時間研究,可能會對證物鏈有爭議,反對控方現在用片段盤問完被告之後才傳召警員就片段作供。辯方本身以為所有被告完成證供後控方才會提出反證。
官:控方想盤問時睇被告回應,若被告唔同意片段內容才需要傳召警員。
辯:如果現在以片段盤問而被告作答,稍後片段被裁定不能呈堂的話,如何處理被告證供?
官:辯方對控方傳反證的立場?對不在場證供立場?
辯:所謂不在場證供取決於控方指稱的涉案時間和地段;辯方立場認為辯方案情不牽涉不在場證供。
官:如果係咁就唔涉及反證啦。昨天我已經就住我認為有不在場證供出現畀控方押後諗一諗,當時冇人反對;今朝控方不作陳詞,我批准接納不在場證供。既然係咁,要先處理有冇涉及不在場證供先。
辯:控方案情附表截圖顯示地點包括彌敦道以外的位置,而形容為彌敦道一帶,位置廣泛。
控:控方的rebuttal evidence權利不限於反駁不在場證供,只要是出現了控方不能預計的內容就可以。相關片段是反駁D14當時身處[地圖標記第4點、即後巷未出到碧街]的說法,亦適用於其他證供涉及該位置的被告。片段沒有顯示時間,但控方指是232x時現場情況。
辯:現階段以從未在控方案情出現過的臨時證物為盤問基礎並不恰當;片段最後可能不被接納為呈堂證物,證人就片段的作答應如何處理?
官:而家係盤問時間,畀唔畀得佢睇?原因係?點解你認為會有跟進問題?而家問佢認唔認得,如果答唔認得,控方再問辯方就可以反對。
辯:被告係entitled在控方開案之前就知道所有證供;現階段要他睇片段係對被告好唔公平。而且片段沒有顯示時間,只有控方說法。
控:片段有警員出現,沒有D14。控方之前亦不知悉D14辯方案情,只能在知道之後尋找反證。
辯:現在辯方沒有任何機會向當事人索取指示。反證應在完成所有辯方案情後才提出,不能在現階段盤問時提出。片段連貫性與真確性存疑,而即使辯方不爭議片段真確性,辯方立場也是不應在此階段提出反證。
1147午休至1408再開庭
控:就盤問被告時可否或如何使用反證,暫時找不到法律典籍可提供一錘定音的答案。
辯:因現在無法向被告索取指示,只能夠爭議片段真實性。
官:所有嘅嘢你哋唔能夠同意得到就由我做決定。我啲觀察係咁樣⋯⋯想了解辯方案情,我一路都唔知,直至選擇作供嘅被告上證人台我先知⋯⋯[控方想在盤問期間提出反證]認為公道;而家喺證人台都唔畀機會佢回應,離開證人台佢更加冇機會回應。
D4D12D18代表:如果確立到片段真確性⋯⋯控方暫時未講到對D4、D12、D18取態,但片段指稱牽涉所有在該位置的人,即是與已經作供完的D4和D12都相關,不只是關於D14一人。
控:昨晚才得悉此片段存在,現正處理下載片段的警員供詞,亦有探員在片中出現。
D4D12D18代表:D4和D12已作供完畢,如果這項反證涉及他們,辯方可能需要作出陳詞;現在需要時間考慮。
官:咁所以係咪更加要畀我睇咗條片先呢?
D1代表:爭議唔關D1事。控方昨晚才有片而辯方今早才睇到片及收到少少相關資訊;今天餘下時間再審視片段,明天才處理,對於審訊公正性會較為穩妥。辯方亦可利用時間向今天缺席的D1解釋情況。
D2代表:爭議唔關D2事,所以較為中立。暫時搵到與控方傳召反證法律原則相關的案例只有一宗由布思義資深大律師以暫委法官身分處理的案件⋯⋯今天花多些時間翻查案例會有更清楚睇法。同意法庭有權睇晒證據再作出裁決。
官:我只可以話呢單案件嘅審前覆核完全起唔到作用。
今天提早休庭,明天處理片段爭議及辯方提出其他需要法庭處理的爭議議題(如有),未知能否繼續聽取證供。
1426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1015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3/35]
A4:鍾 (34)/ A5:羅 (19)/ A6:吳 (18)
A9:鄧 (27)/ A14:甄 (16)/ A15:李 (25)
🛑 A1、2、3、7、8、10、11、12、13已經認罪,除A3,10及11有保釋外其他各人還押中。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本案多名警員證人已申請匿名令,會以A及數字作識別。
1436 開庭
⏺控方首先讀出控方開案陳詞,除個別被告情況,證人編號外、新加警員受傷而放病假情況及6人均非居於在案發地點附近,與以往的 #1118油麻地 案開控陳詞大致相同,詳情可參考:
https://telegra.ph/1118油麻地-11人暴動-開案陳詞-05-30
⏺讀出承認事實
主要包括一些油麻地一帶之地圖,案發時沒有遊行集會申請2019年11月17及18日尖沙咀至油麻地道路、天文台天氣報告、交通狀況,政府及警方新聞通告或透過傳媒發出訊息,油麻地地鐵站服務狀況,列出現場油麻地附近不同大廈/商店所拍攝的CCTV片段,其中髮型屋及找換店分別較實時慢20及15分鐘。
被告被截停時衣著及裝備(抱歉未及時全部抄錄)
A4: cap帽、手套、手袖、黑T及迷彩褲
A5: 頭套、護目鏡、3M防毒面具,黑色背囊
A6: 鴨舌帽、3M防毒面具、黑色面巾、護目鏡、黑色手套
A9: 頸掛3M防毒面具、黑色背囊、黑色外套
A14: 勞工手套、3M防毒面具,深色頭罩、護目鏡,黑色手袖
另有警方拍攝片段及公開媒體片段(RTHK、大紀元等)呈堂。名被告同意今日庭上所讀出之部份。
1633退庭,明天繼續讀出餘下之承認事實。
案件押後至明天 1100繼續審訊,期間按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3/35]
A4:鍾 (34)/ A5:羅 (19)/ A6:吳 (18)
A9:鄧 (27)/ A14:甄 (16)/ A15:李 (25)
🛑 A1、2、3、7、8、10、11、12、13已經認罪,除A3,10及11有保釋外其他各人還押中。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本案多名警員證人已申請匿名令,會以A及數字作識別。
1436 開庭
⏺控方首先讀出控方開案陳詞,除個別被告情況,證人編號外、新加警員受傷而放病假情況及6人均非居於在案發地點附近,與以往的 #1118油麻地 案開控陳詞大致相同,詳情可參考:
https://telegra.ph/1118油麻地-11人暴動-開案陳詞-05-30
⏺讀出承認事實
主要包括一些油麻地一帶之地圖,案發時沒有遊行集會申請2019年11月17及18日尖沙咀至油麻地道路、天文台天氣報告、交通狀況,政府及警方新聞通告或透過傳媒發出訊息,油麻地地鐵站服務狀況,列出現場油麻地附近不同大廈/商店所拍攝的CCTV片段,其中髮型屋及找換店分別較實時慢20及15分鐘。
被告被截停時衣著及裝備(抱歉未及時全部抄錄)
A4: cap帽、手套、手袖、黑T及迷彩褲
A5: 頭套、護目鏡、3M防毒面具,黑色背囊
A6: 鴨舌帽、3M防毒面具、黑色面巾、護目鏡、黑色手套
A9: 頸掛3M防毒面具、黑色背囊、黑色外套
A14: 勞工手套、3M防毒面具,深色頭罩、護目鏡,黑色手袖
另有警方拍攝片段及公開媒體片段(RTHK、大紀元等)呈堂。名被告同意今日庭上所讀出之部份。
1633退庭,明天繼續讀出餘下之承認事實。
案件押後至明天 1100繼續審訊,期間按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朱文瀚裁判官
#20210111中大 #審訊 (3/4)
下午進度
D2: 區倬僖/前中大學生會會長 (23)
D3: 梁 (23)
D4: 梁 (26)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21年1月11日,在香港馬鞍山港鐵大學站A出口外近香港中文大學校園內的出入口保安檢測站,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辯方代表:
D2 #黃思希大律師
D4 #魏俊大律師
——————
[15:39] 開庭
法庭考慮咗控方證據,裁定:
D2 表面證據成立,需要答辯
D3 表面證據不成立
D4 表面證據成立,需要答辯
D2 & D4 均選擇不出庭作供,但各自會傳召一名證人。
[15:43] 傳召DW1,D2證人袁先生
袁先生在中大法律系畢業,對中大校園環境熟悉,由范克廉樓到品御軒的山路有多個小徑進出,律師播放片段D2-2,叫證人在地圖D2-1標示出片中所見的出入口,共有七個;之後播放另一相似片段,都係由范克廉樓開始進入該山路,但中途轉咗去另一出口,到達大學道。
大律師再呈上另一張地圖,範圍顯示品御軒的下方,連同D2-1,兩張地圖顯示共有四間餐廳,都係由小橋流水的山路行出,經過品御軒而前往。
睇P10相冊第一二兩張相,證人表示所顯示的衛衣與中大有關,好多中大學生都著。未完。
案件押後至明日(9/3)同庭再訊,D2 & D4 繼續保釋。
#朱文瀚裁判官
#20210111中大 #審訊 (3/4)
下午進度
D2: 區倬僖/前中大學生會會長 (23)
D3: 梁 (23)
D4: 梁 (26)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21年1月11日,在香港馬鞍山港鐵大學站A出口外近香港中文大學校園內的出入口保安檢測站,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辯方代表:
D2 #黃思希大律師
D4 #魏俊大律師
——————
[15:39] 開庭
法庭考慮咗控方證據,裁定:
D2 表面證據成立,需要答辯
D3 表面證據不成立
D4 表面證據成立,需要答辯
D2 & D4 均選擇不出庭作供,但各自會傳召一名證人。
[15:43] 傳召DW1,D2證人袁先生
袁先生在中大法律系畢業,對中大校園環境熟悉,由范克廉樓到品御軒的山路有多個小徑進出,律師播放片段D2-2,叫證人在地圖D2-1標示出片中所見的出入口,共有七個;之後播放另一相似片段,都係由范克廉樓開始進入該山路,但中途轉咗去另一出口,到達大學道。
大律師再呈上另一張地圖,範圍顯示品御軒的下方,連同D2-1,兩張地圖顯示共有四間餐廳,都係由小橋流水的山路行出,經過品御軒而前往。
睇P10相冊第一二兩張相,證人表示所顯示的衛衣與中大有關,好多中大學生都著。未完。
案件押後至明日(9/3)同庭再訊,D2 & D4 繼續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王詩麗法官
#審訊 [21/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3,6,7,8,9,10,12,14,15,16,17,18] 🔴A2、A7、A8、A9已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
[1434開庭]
⏺️D3繼續作供
🔸辯方繼續主問
D3對尖沙咀一帶的行車路線都不熟悉;當日Jo 與D3經開紅磡繞道時行車緩慢,要不斷切線才可前行;
到分叉路時見有些車輛停在路面兩旁,左邊分叉路口有電單車停泊,路面上也有人行來行去,D3當時未知道原因。
Jo向左方分差路口新橋方向駛去,打算觀察情況,落地觀察時除下頭盔觀察了約五分鐘,見有人從新橋游繩下來,有些電單車將游繩的人接走,約觀察了兩三分鐘就已經有約10人游下來被接離開,Jo當刻就表示想去幫手接人,D3其實不太情願,但都下車及放下頭盔,並在原地等Jo 回來接他,但Jo 離開前沒有明確表示幾時才回來接他;
不久有摧淚彈射向新橋,D3開始驚,考慮或跑或上其他私家車離開現場。
隨後聽到有人叫他的花名:「細粒!」並用頭部向左移動兩下示意他上車。他上車後就坐在中排,未到半分鐘也未及與其他人溝通,便有警員截查車輛及將他拘捕;
他曾向警員解釋他為什麼在那裏出現,並告之該警員他是路經那地方,
但警員說了一個粗口並回應:「個個都話係路過㗎啦!」便離開,不睬理他。
被截查拘捕時,他的身份證是在宿舍。在19/11打電話給哥哥到宿舍取回身份證,並由律師帶到葵涌警署交給他。
D1在事發前也曾參與有不反對通知書的遊行,包括:9/6反修例遊行及光復屯門遊行,他心底是支持示威者的,但由於之後示威行動變得激進,加上家人對他有機會入大學,對他頗為緊張,不想他做影響前途的事情。另外,入大學之後對大學文化活動十分感興趣,而活動時間與社會抗爭時間相撞,他都會選擇參加大學活動。
19/11當天及之後約一個星期,Jo 也有聯絡他,他沒有被被。及至2021年中,案件開始提訴,想邀請他幫忙作證,對方起初表示要思考一下,及後便不能聯繫他了;
D3已忘記當晚在星光行那一樓層尸練習,想找閉路電視片段觀看也不果(管理處稱閉路電視片段只保存30日)
辯方出示有關D3在ig 賬戶上的限時動態的3幅截圖分別是:
20191112上載的麥當勞照片
20191116,0119紅荔道宿舍健身室
20191118,在宿舍上載”save poly, they are dying “的貼文
D1被警方截查拘捕時,身上沒有傷勢!
D3法律代表主問完畢
🌟D1法律代表申請十分鐘小休,#王詩麗法官 好悔氣咁話「你次次都係要小休呀吓!十分鐘!」跟住氣沖沖咁走入去!
[1530小休]
[1544開庭]
D3法律代表請D3在庭上開啟電話並顯示出ig賬戶並截圖(剛才出示的3限照片)作為證物呈堂
🔸其他被告辯方法律代表沒有盤問
🔹控方盤問
控方重申D3是被控第1及第9項控罪:妨礙司法公正及暴動罪
他先指出承認事實:D3 曾登上TY9061;控方指出D3稱沒有在警方封鎖理大前曾返回理大,不是事實。
D3回應:Jo的電單車是體積較大的電單車款,應該不是綿羊仔有尾箱;頭盔是有面罩的款式,
主控質疑D3陳述的名Jo 這個人物
及星光行有一間練舞的房間,都不是事實,D3不同意!
控方質疑D3跑步都不帶上身份證?是恐怕警方認出他的身份!更指即使不帶錢包也可以單單帶身份證?D3回應單帶身份證會更容易遺失!
控方質疑返宿舍,入門需要拍卡,但D3稱是要拍卡,但一般他都會追門尾。
控方質疑辯方提供ig 賬戶的3張相片都不能證實他在18/11是不在理大內,即使D3, ig 賬戶用”they”不一定不包括自己,D3表示不同意;
控方再引出幾張在理大校園的其他閉路電視片段截圖,控方表示他承認圖中人是他,
🎥控方播出一段閉路電視片段,片中出現身穿類似D3穿著的人士扶着一名似似受傷的人士進入AV大樓,控方指出D3在20191111已經作出利便,鼓勵或者同意示威者的行為!
D3表示不同意。
[1642完庭]
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王詩麗法官
#審訊 [21/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3,6,7,8,9,10,12,14,15,16,17,18] 🔴A2、A7、A8、A9已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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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4開庭]
⏺️D3繼續作供
🔸辯方繼續主問
D3對尖沙咀一帶的行車路線都不熟悉;當日Jo 與D3經開紅磡繞道時行車緩慢,要不斷切線才可前行;
到分叉路時見有些車輛停在路面兩旁,左邊分叉路口有電單車停泊,路面上也有人行來行去,D3當時未知道原因。
Jo向左方分差路口新橋方向駛去,打算觀察情況,落地觀察時除下頭盔觀察了約五分鐘,見有人從新橋游繩下來,有些電單車將游繩的人接走,約觀察了兩三分鐘就已經有約10人游下來被接離開,Jo當刻就表示想去幫手接人,D3其實不太情願,但都下車及放下頭盔,並在原地等Jo 回來接他,但Jo 離開前沒有明確表示幾時才回來接他;
不久有摧淚彈射向新橋,D3開始驚,考慮或跑或上其他私家車離開現場。
隨後聽到有人叫他的花名:「細粒!」並用頭部向左移動兩下示意他上車。他上車後就坐在中排,未到半分鐘也未及與其他人溝通,便有警員截查車輛及將他拘捕;
他曾向警員解釋他為什麼在那裏出現,並告之該警員他是路經那地方,
但警員說了一個粗口並回應:「個個都話係路過㗎啦!」便離開,不睬理他。
被截查拘捕時,他的身份證是在宿舍。在19/11打電話給哥哥到宿舍取回身份證,並由律師帶到葵涌警署交給他。
D1在事發前也曾參與有不反對通知書的遊行,包括:9/6反修例遊行及光復屯門遊行,他心底是支持示威者的,但由於之後示威行動變得激進,加上家人對他有機會入大學,對他頗為緊張,不想他做影響前途的事情。另外,入大學之後對大學文化活動十分感興趣,而活動時間與社會抗爭時間相撞,他都會選擇參加大學活動。
19/11當天及之後約一個星期,Jo 也有聯絡他,他沒有被被。及至2021年中,案件開始提訴,想邀請他幫忙作證,對方起初表示要思考一下,及後便不能聯繫他了;
D3已忘記當晚在星光行那一樓層尸練習,想找閉路電視片段觀看也不果(管理處稱閉路電視片段只保存30日)
辯方出示有關D3在ig 賬戶上的限時動態的3幅截圖分別是:
20191112上載的麥當勞照片
20191116,0119紅荔道宿舍健身室
20191118,在宿舍上載”save poly, they are dying “的貼文
D1被警方截查拘捕時,身上沒有傷勢!
D3法律代表主問完畢
🌟D1法律代表申請十分鐘小休,#王詩麗法官 好悔氣咁話「你次次都係要小休呀吓!十分鐘!」跟住氣沖沖咁走入去!
[1530小休]
[1544開庭]
D3法律代表請D3在庭上開啟電話並顯示出ig賬戶並截圖(剛才出示的3限照片)作為證物呈堂
🔸其他被告辯方法律代表沒有盤問
🔹控方盤問
控方重申D3是被控第1及第9項控罪:妨礙司法公正及暴動罪
他先指出承認事實:D3 曾登上TY9061;控方指出D3稱沒有在警方封鎖理大前曾返回理大,不是事實。
D3回應:Jo的電單車是體積較大的電單車款,應該不是綿羊仔有尾箱;頭盔是有面罩的款式,
主控質疑D3陳述的名Jo 這個人物
及星光行有一間練舞的房間,都不是事實,D3不同意!
控方質疑D3跑步都不帶上身份證?是恐怕警方認出他的身份!更指即使不帶錢包也可以單單帶身份證?D3回應單帶身份證會更容易遺失!
控方質疑返宿舍,入門需要拍卡,但D3稱是要拍卡,但一般他都會追門尾。
控方質疑辯方提供ig 賬戶的3張相片都不能證實他在18/11是不在理大內,即使D3, ig 賬戶用”they”不一定不包括自己,D3表示不同意;
控方再引出幾張在理大校園的其他閉路電視片段截圖,控方表示他承認圖中人是他,
🎥控方播出一段閉路電視片段,片中出現身穿類似D3穿著的人士扶着一名似似受傷的人士進入AV大樓,控方指出D3在20191111已經作出利便,鼓勵或者同意示威者的行為!
D3表示不同意。
[1642完庭]
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09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3.08]
[2023.03.05-03.1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4:3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4個月 #續審 [22/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張潔宜法官
🕥10:30
👥李,陳,楊(19-34)🛑陳已還押逾20個月 #續審 [24/25] (#20200119中環 2項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0
👥鍾,羅,吳,鄧,甄,李(16-34) #續審 [4/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周(51) #提訊 (#網上言論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鄔(17)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37/20]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王詩麗法官
🕤09:30
👥何,伍,冼,林,梁,黃,張,梁,陳,劉,黃,林,卓,黎(17-35) #續審 [22/40] (#1118何文田 6項妨礙司法公正;#1118理大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15
👥鄧,余,施,李,翟,陳,陳,周,周,洪,林,李,黃(16-32) #續審 [26/4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法⽤途的⼯具並意圖作⾮法⽤途使⽤)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8樓19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4:30
👤黃(40)🛑已還押逾4個月 #轉介文件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香港獨立黨 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 - - - - - - - - - - - - -
🏛沙 田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朱文瀚裁判官
🕤09:30
👥區,梁(23-26) #續審 [4/4] (#20210111中大 非法集結)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10:0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馮孝聰,林耀然,羅學鍵,葉家豪(31-45)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販毒案虛報搜屋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3.08]
[2023.03.05-03.1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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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4:3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4個月 #續審 [22/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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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張潔宜法官
🕥10:30
👥李,陳,楊(19-34)🛑陳已還押逾20個月 #續審 [24/25] (#20200119中環 2項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0
👥鍾,羅,吳,鄧,甄,李(16-34) #續審 [4/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周(51) #提訊 (#網上言論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鄔(17)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37/20]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王詩麗法官
🕤09:30
👥何,伍,冼,林,梁,黃,張,梁,陳,劉,黃,林,卓,黎(17-35) #續審 [22/40] (#1118何文田 6項妨礙司法公正;#1118理大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15
👥鄧,余,施,李,翟,陳,陳,周,周,洪,林,李,黃(16-32) #續審 [26/4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法⽤途的⼯具並意圖作⾮法⽤途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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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8樓19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4:30
👤黃(40)🛑已還押逾4個月 #轉介文件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香港獨立黨 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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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朱文瀚裁判官
🕤09:30
👥區,梁(23-26) #續審 [4/4] (#20210111中大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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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馮孝聰,林耀然,羅學鍵,葉家豪(31-45)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販毒案虛報搜屋
【03月09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22/9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轉介文件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22/9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轉介文件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1118油麻地 #暴動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A9:鄔(17)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共十五名被告已預留35天審期於6月5日早上9:30在區域法院開審。
------------------------
答辯:認罪‼️
控方讀出案情撮要,大致同以往內容一樣,A9被捕時身穿黑色長褲、黑色鞋,深藍色tee,一個黑色背囊內有一條黑色面巾,2個黑色頭套。控罪基礎是A9身處現場參與暴動。
陳官問為何沒有搜出銀包,現金、身份證及八達通等,質疑背囊內有其他物品?控方指需時向警方查核。另外法官觀察案情撮要提及現場找到武器,一些藏有液體玻璃樽及破壞設施修理費用但沒有證據同A9有關,亦沒有向A9要求賠償,似乎不完全切合A9情形,將所有嘢入曬A9身上,控方指出是展示暴動現場大環境,法庭希望雙方討論才作實。
🫂控方快速播放片段以便了解案發情況。
被告案發時17𡻕,今年6月將達21歲,陳官表示會替其索取教導所報告,將撒消其擔保。法官指已定下審期才認罪,若判處監禁只有不多出於25%扣減,辯方代表律師表示明白。
本案件押後至3月27日早上10:00於區域法院作求情及判刑,🔴期間A9需要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陳廣池法官
#1118油麻地 #暴動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A9:鄔(17)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共十五名被告已預留35天審期於6月5日早上9:30在區域法院開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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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認罪‼️
控方讀出案情撮要,大致同以往內容一樣,A9被捕時身穿黑色長褲、黑色鞋,深藍色tee,一個黑色背囊內有一條黑色面巾,2個黑色頭套。控罪基礎是A9身處現場參與暴動。
陳官問為何沒有搜出銀包,現金、身份證及八達通等,質疑背囊內有其他物品?控方指需時向警方查核。另外法官觀察案情撮要提及現場找到武器,一些藏有液體玻璃樽及破壞設施修理費用但沒有證據同A9有關,亦沒有向A9要求賠償,似乎不完全切合A9情形,將所有嘢入曬A9身上,控方指出是展示暴動現場大環境,法庭希望雙方討論才作實。
🫂控方快速播放片段以便了解案發情況。
被告案發時17𡻕,今年6月將達21歲,陳官表示會替其索取教導所報告,將撒消其擔保。法官指已定下審期才認罪,若判處監禁只有不多出於25%扣減,辯方代表律師表示明白。
本案件押後至3月27日早上10:00於區域法院作求情及判刑,🔴期間A9需要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朱文瀚裁判官
#20210111中大 #審訊 (4/4)
D2: 區倬僖/前中大學生會會長 (23)
D4: 梁 (26)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21年1月11日,在香港馬鞍山港鐵大學站A出口外近香港中文大學校園內的出入口保安檢測站,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辯方代表:
D2 #黃思希大律師
D4 #魏俊大律師
——————
[09:40] 開庭
繼續由DW1 D2的證人余先生 作供
D4大律師盤問
知道D4所屬的書院有學生任職導師,協助管理學生;距離A出口約30米有民主女神像,當時係學生聚集嘅地方。
控方無盤問。
控方呈上只係關於D2的承認事實
曾經檢取D2的DNA和指膜,與證物對比後,在證物揾唔到D2 的DNA或指膜。
D2案情完結
[09:48] 傳召DW2 D4的證人 鄧先生作供
辯方主問
DW2與D4同是中大同學,兩人亦是何添宿舍導師,負責協助宿舍舍監管理學生,有事會向舍監報告;案發當日起床後收到D4訊息,約DW2去沙田食午餐,DW2早上要上個別指導課,編排的時間是10:45~11:30,於是約D4 11:45在大學站外廣場等,但因上一節的學生延遲,大約11:30才到DW2上堂,DW2在上堂前傳訊息畀D4,通知佢會遲到,D4回覆「OK,等埋,橫惦差唔多上校巴」,DW2在12:10~12:15落堂,收到D4訊息話A出口發生咗啲事,都係唔食啦。
[10:05] 控方盤問
DW2未能提供當日的訊息紀錄,因為換咗電話。主控質疑DW2為何在兩年後還清楚記得當日的時間和情況,詢問每個細節:幾點起床、預計幾點上堂、導師叫咩名、上堂前做咩、點解咁早到、實際幾點上堂、用咩方式與D4聯絡、點解事後無揾D4⋯
辯方覆問
當日的個別指導課共有14人上堂,每人分開在不同時段,內容係學生自己準備,主要與㪍授討論project ,可長可短,亦較為輕鬆,上堂都可以用電話。
控方在法律議題上無陳辭,同意辯方提出的夥同犯罪概念不識用於非法集結。
📖辯方結案陳辭
主要重新夥同犯罪概念不識用於非法集結;PW4的辯認工作不符合法律的基本要求,假如法庭接納,他的結論只是推斷可疑人士是被告;控方未能舉證被告在非法集結現場出現和行為;第二份承認事實更證明未能在證物上揾到D2的DNA台指模。
案件押後至2023年3月24日14:30 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
#朱文瀚裁判官
#20210111中大 #審訊 (4/4)
D2: 區倬僖/前中大學生會會長 (23)
D4: 梁 (26)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21年1月11日,在香港馬鞍山港鐵大學站A出口外近香港中文大學校園內的出入口保安檢測站,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辯方代表:
D2 #黃思希大律師
D4 #魏俊大律師
——————
[09:40] 開庭
繼續由DW1 D2的證人余先生 作供
D4大律師盤問
知道D4所屬的書院有學生任職導師,協助管理學生;距離A出口約30米有民主女神像,當時係學生聚集嘅地方。
控方無盤問。
控方呈上只係關於D2的承認事實
曾經檢取D2的DNA和指膜,與證物對比後,在證物揾唔到D2 的DNA或指膜。
D2案情完結
[09:48] 傳召DW2 D4的證人 鄧先生作供
辯方主問
DW2與D4同是中大同學,兩人亦是何添宿舍導師,負責協助宿舍舍監管理學生,有事會向舍監報告;案發當日起床後收到D4訊息,約DW2去沙田食午餐,DW2早上要上個別指導課,編排的時間是10:45~11:30,於是約D4 11:45在大學站外廣場等,但因上一節的學生延遲,大約11:30才到DW2上堂,DW2在上堂前傳訊息畀D4,通知佢會遲到,D4回覆「OK,等埋,橫惦差唔多上校巴」,DW2在12:10~12:15落堂,收到D4訊息話A出口發生咗啲事,都係唔食啦。
[10:05] 控方盤問
DW2未能提供當日的訊息紀錄,因為換咗電話。主控質疑DW2為何在兩年後還清楚記得當日的時間和情況,詢問每個細節:幾點起床、預計幾點上堂、導師叫咩名、上堂前做咩、點解咁早到、實際幾點上堂、用咩方式與D4聯絡、點解事後無揾D4⋯
辯方覆問
當日的個別指導課共有14人上堂,每人分開在不同時段,內容係學生自己準備,主要與㪍授討論project ,可長可短,亦較為輕鬆,上堂都可以用電話。
控方在法律議題上無陳辭,同意辯方提出的夥同犯罪概念不識用於非法集結。
📖辯方結案陳辭
主要重新夥同犯罪概念不識用於非法集結;PW4的辯認工作不符合法律的基本要求,假如法庭接納,他的結論只是推斷可疑人士是被告;控方未能舉證被告在非法集結現場出現和行為;第二份承認事實更證明未能在證物上揾到D2的DNA台指模。
案件押後至2023年3月24日14:30 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王詩麗法官
#審訊 [22/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3,6,7,8,9,10,12,14,15,16,17,18] 🔴A2、A7、A8、A9已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
📌D3作供完畢
(內容從缺,如有請報料)
📌D5辯方證人作供概要
證人和他的太太與D5是中學同學,2017年透過D5認識D4(二人當時為情侶關係,去年結婚),D4加入了證人的踢波群組。
群組在案發當晚9-11點於安捷街球場有一場友誼賽,D4有報名參加,D5也會陪同到場。當晚過了開波時間D4和D5仍未到場,二人當時身在尖沙咀。
安捷街球場附近有另一個球場位於石排街。證人認為D4和D5都對街道不熟悉(D4揸車要用Google導航,D5連球場在母校附近都不知)。證人有駕駛執照但沒有駕駛經驗;他住石排街附近,所以熟悉一帶道路。以他搭的士的經驗,由尖沙咀去石排街常用路線會經3號幹線、5號幹線、公主道。
🌟控方關注辯方證人為事實證人,但帶出證供似乎只是其個人認知、意見;至於WhatsApp對話截圖,即使控方勉強接受,也只屬傳聞證供。
王官指導辯方田大律師問證技巧:條條大路通羅馬,由梳士巴利道去石排灣(*按:王官一直口誤為石排灣,實際上指的是石排街)可以行好多不同路線;證人可以如何協助解釋關鍵時段或之前導致兩位被告當晚在紅磡繞道出現?先考慮相關性(relevance)然後才考慮可呈堂性(admissibility),最後才到比重(weight)。
盤問下證人確認,辯方的Google Maps資料是2023年,不是反映案發時情況;證人自己沒有案發當日交通情況的資料。
案發當日D4有打過電話告知正在途中,在梳士巴利道塞緊車;D4有在電話講當時和D5在一起,但沒有講當時做緊咩,證人也不知道。證人亦不知道打完電話之後D4和D5去了哪裡。當日證人並沒有和D5直接對話,是他的太太與她WhatsApp。
證人與兩位被告其實不算好熟。
-證人作供完畢-
午休期間D5決定不傳召第二位辯方證人,案情完結。
📌案件管理
D10明天開始作供,辯方預計主問只需45分鐘。D11傾向作供並傳召一位事實證人;D12傾向不作供但有兩位事實證人。暫時預計星期三到D16作供,星期四展開D17案情,之後D18作供和傳證人。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報料💛
#王詩麗法官
#審訊 [22/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3,6,7,8,9,10,12,14,15,16,17,18] 🔴A2、A7、A8、A9已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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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作供完畢
(內容從缺,如有請報料)
📌D5辯方證人作供概要
證人和他的太太與D5是中學同學,2017年透過D5認識D4(二人當時為情侶關係,去年結婚),D4加入了證人的踢波群組。
群組在案發當晚9-11點於安捷街球場有一場友誼賽,D4有報名參加,D5也會陪同到場。當晚過了開波時間D4和D5仍未到場,二人當時身在尖沙咀。
安捷街球場附近有另一個球場位於石排街。證人認為D4和D5都對街道不熟悉(D4揸車要用Google導航,D5連球場在母校附近都不知)。證人有駕駛執照但沒有駕駛經驗;他住石排街附近,所以熟悉一帶道路。以他搭的士的經驗,由尖沙咀去石排街常用路線會經3號幹線、5號幹線、公主道。
🌟控方關注辯方證人為事實證人,但帶出證供似乎只是其個人認知、意見;至於WhatsApp對話截圖,即使控方勉強接受,也只屬傳聞證供。
王官指導辯方田大律師問證技巧:條條大路通羅馬,由梳士巴利道去石排灣(*按:王官一直口誤為石排灣,實際上指的是石排街)可以行好多不同路線;證人可以如何協助解釋關鍵時段或之前導致兩位被告當晚在紅磡繞道出現?先考慮相關性(relevance)然後才考慮可呈堂性(admissibility),最後才到比重(weight)。
盤問下證人確認,辯方的Google Maps資料是2023年,不是反映案發時情況;證人自己沒有案發當日交通情況的資料。
案發當日D4有打過電話告知正在途中,在梳士巴利道塞緊車;D4有在電話講當時和D5在一起,但沒有講當時做緊咩,證人也不知道。證人亦不知道打完電話之後D4和D5去了哪裡。當日證人並沒有和D5直接對話,是他的太太與她WhatsApp。
證人與兩位被告其實不算好熟。
-證人作供完畢-
午休期間D5決定不傳召第二位辯方證人,案情完結。
📌案件管理
D10明天開始作供,辯方預計主問只需45分鐘。D11傾向作供並傳召一位事實證人;D12傾向不作供但有兩位事實證人。暫時預計星期三到D16作供,星期四展開D17案情,之後D18作供和傳證人。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張潔宜法官
#20200119中環
#審訊 [24/25]
D2:李(20)
D3:陳(34)🛑已還押逾20個月
D4:楊(19)
控罪:
(3)暴動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有意圖而傷人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5)暴動 [D2、D3、D5]🔴D5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6)串謀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D2、D3、D5] ⚪️D5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警署警長54996、女警長57216、警員14804及一名身分不詳的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人
🛑 D5:黃(18)開審前認罪,現還押候判
———————————
[1036 開庭]
📌特別事項裁決(反對3人之口頭招認包括錄影會面及記事冊等呈堂)
✅法庭接納控方就D2、D3之所有招認呈堂
❌法庭不接納控方就D4所有招認呈堂
因應上述裁決,控方將修改證物列表及文件。
📌一般事項
控方案情完結,雙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辯方案情:
D2、D3及D4均選擇不作供及不會傳召證人。
⏺案件管理
法官指示控方陳詞就2項暴動時間,列出何時開始非法集結,何時變為暴動。辯方則要陳述所爭議事項。控方書面陳詞需在4月17日或之前呈交,辯方書面陳詞則在5月2日或之前呈交。已認罪D5不用出席結案陳詞及裁決日。
[1107 完庭]
案件押後至5月4日 1430 作口頭結案陳詞,期間D2及D4以原有條件保釋,🔴D3繼續還押。
法庭打算6月作裁決但D2代表整個月因有高等法院案件處理,法庭待其有進一步確定資料再去信各方通知裁決日期。
#張潔宜法官
#20200119中環
#審訊 [24/25]
D2:李(20)
D3:陳(34)🛑已還押逾20個月
D4:楊(19)
控罪:
(3)暴動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有意圖而傷人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5)暴動 [D2、D3、D5]🔴D5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6)串謀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D2、D3、D5] ⚪️D5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警署警長54996、女警長57216、警員14804及一名身分不詳的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人
🛑 D5:黃(18)開審前認罪,現還押候判
———————————
[1036 開庭]
📌特別事項裁決(反對3人之口頭招認包括錄影會面及記事冊等呈堂)
✅法庭接納控方就D2、D3之所有招認呈堂
❌法庭不接納控方就D4所有招認呈堂
因應上述裁決,控方將修改證物列表及文件。
📌一般事項
控方案情完結,雙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辯方案情:
D2、D3及D4均選擇不作供及不會傳召證人。
⏺案件管理
法官指示控方陳詞就2項暴動時間,列出何時開始非法集結,何時變為暴動。辯方則要陳述所爭議事項。控方書面陳詞需在4月17日或之前呈交,辯方書面陳詞則在5月2日或之前呈交。已認罪D5不用出席結案陳詞及裁決日。
[1107 完庭]
案件押後至5月4日 1430 作口頭結案陳詞,期間D2及D4以原有條件保釋,🔴D3繼續還押。
法庭打算6月作裁決但D2代表整個月因有高等法院案件處理,法庭待其有進一步確定資料再去信各方通知裁決日期。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網上言論
👤周(51)
控罪: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12月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該等香港警務人員。
背景:
2020年12月初有人在社交媒體留言稱「如果能集結幾十萬人衝入警總,暫(斬)殺鄧XX和幾個警察高層,佢地(哋)就不會有咁高氣焰了。唯一方法,以暴易暴」。警方事後拘捕一名五旬男子,事隔逾一年多於2022年5月才作正式落案起訴。
- - - - - - - - - - - - - - - -
📌答辯:不認罪❌
控方將依賴3段共140分鐘會面紀錄及記事冊呈堂,辯方不爭議會面紀錄及記事冊,認為4天審訊足夠。
案件押後至 2024年1月16日0930於灣仔區域法院作四天中文審訊,除非特別指定不需文件翻譯,另定下今年12月11日1000作審前覆核,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網上言論
👤周(51)
控罪: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12月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該等香港警務人員。
背景:
2020年12月初有人在社交媒體留言稱「如果能集結幾十萬人衝入警總,暫(斬)殺鄧XX和幾個警察高層,佢地(哋)就不會有咁高氣焰了。唯一方法,以暴易暴」。警方事後拘捕一名五旬男子,事隔逾一年多於2022年5月才作正式落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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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不認罪❌
控方將依賴3段共140分鐘會面紀錄及記事冊呈堂,辯方不爭議會面紀錄及記事冊,認為4天審訊足夠。
案件押後至 2024年1月16日0930於灣仔區域法院作四天中文審訊,除非特別指定不需文件翻譯,另定下今年12月11日1000作審前覆核,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4/35]
A4:鍾 (34)/ A5:羅 (19)/ A6:吳 (18)
A9:鄧 (27)/ A14:甄 (16)/ A15:李 (25)
🛑 A1、2、3、7、8、10、11、12、13已經認罪,除A3,10及11有保釋外其他各人還押中。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本案多名警員證人已申請匿名令,會以代號作識別。
📍今日進度
⏺主控繼續讀出承認事實餘下部份,6名被告同意。
🫂播放 P015警方加士居道彌敦道列陣,推進片段,約長17分鐘
🫂播放P016警方彌敦道文明里向北片段,補充幾張截圖可見到有人使用雷射光、邦民藍色招牌會作地標記認
🫂播放P017警方拍攝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十字路口情況片段。片段傳來「加士居道運多啲彈藥嚟」
🫂播放P018警方拍攝彌敦道上南北行線情況及受襲之後退後片段,差不多每幾秒也有槍聲及玻璃樽落地聲,地上火光熊熊。
🫂播放P030警方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拍攝對峙情況。片段中執法人員曾大叫「仲有冇強力電筒」,控方指有雷射光射向警方亦有催淚彈被執起扔向執法人員。
1630 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 0930繼續播片,期間按原有條件保釋✅
‼️明天起審訊將移到第廿五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4/35]
A4:鍾 (34)/ A5:羅 (19)/ A6:吳 (18)
A9:鄧 (27)/ A14:甄 (16)/ A15:李 (25)
🛑 A1、2、3、7、8、10、11、12、13已經認罪,除A3,10及11有保釋外其他各人還押中。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本案多名警員證人已申請匿名令,會以代號作識別。
📍今日進度
⏺主控繼續讀出承認事實餘下部份,6名被告同意。
🫂播放 P015警方加士居道彌敦道列陣,推進片段,約長17分鐘
🫂播放P016警方彌敦道文明里向北片段,補充幾張截圖可見到有人使用雷射光、邦民藍色招牌會作地標記認
🫂播放P017警方拍攝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十字路口情況片段。片段傳來「加士居道運多啲彈藥嚟」
🫂播放P018警方拍攝彌敦道上南北行線情況及受襲之後退後片段,差不多每幾秒也有槍聲及玻璃樽落地聲,地上火光熊熊。
🫂播放P030警方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拍攝對峙情況。片段中執法人員曾大叫「仲有冇強力電筒」,控方指有雷射光射向警方亦有催淚彈被執起扔向執法人員。
1630 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 0930繼續播片,期間按原有條件保釋✅
‼️明天起審訊將移到第廿五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6/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前文提要:控方昨天在盤問D14期間欲引入從未在控方案情出現的新證據以反駁其不在場證供(*法庭認為辯方案情是不在場證供,辯方對此有爭議),辯方爭議做法,指片段真確性未被確立,而且不應在盤問階段提出反證。
1021開庭
📌法律爭議
🔹控方陳詞
控方稍後將正式傳召反證證供,昨天只是提早帶出議題;控方堅持申請處理及傳召相關證據。(控方已呈上簡短書面陳詞,庭上沒有讀出。)就控方能否在盤問階段引用稍後才提出的反證,已向律政署索取指示;盤問者需對對方證人清楚而重點地指出反駁,給予證人機會就相關證據作陳述(相關法律原則參見Browne v Dunn)。對於D14聲稱當時身處的位置及被捕位置,控方有片段證明為不實說法。但既然辯方反對,控方亦不堅持必須在盤問D14的階段引入片段。
🔸D14代表陳詞
不反對控方現在做法。根據上訴庭一宗運毒案例[CACC232/2018]第54段,反證申請應該在被告完成作供之後處理;若然法庭裁定接納反證證供,辯方會保留權利讓D14選擇就反證作回應。
🔸D4D12代表陳詞
控方的反證也牽涉D4和D12。辯方現階段沒有書面陳詞,但先申明立場:不爭議片段真確性,亦不反對控方引入片段;辯方反而更會倚賴片段。(嚴官:辯方想倚賴可選擇將片段呈堂。)技術上如何引入證據,容後再處理。
-繼續D14辯方案情-
⏺繼續傳召D14
🔹控方盤問(續)
2019年17-18日他身在香港,但對當時社會情況、油麻地旺角交通情況一無所知;控方指出這不尋常。
就他供稱同事車在窩打老道逆線U-turn後放低他,而他對落車位一帶情況一無所知、不聞不問;控方指出他當時已知現場暴動情況。
就他對於自己進入後巷到碧街以東位置的辯解,控方指出,他當時並非身處聲稱的位置,亦不是在該點被截停和拘捕。
控方指出,他當時的衣著、管有的物品都是當時普遍示威者物品,而他背囊內有另一件黑色上衣、防霧噴劑、護手,目的都是在暴力示威集結中使用。
🔸辯方覆問
對於控方指他在油麻地站搭車要轉車 ,行去旺角東站搭會更快捷,當時在廣華醫院落車是揸車同事的決定,不是他自己選擇。
控方盤問時提及Pokémon Go裡的冒險筆記,那個只是短暫儲存的紀錄;他由2016年開始玩遊戲,可能會睇一下筆記內容,但沒有刻意儲存紀錄 --筆記不是玩家自己選擇儲存,而是遊戲設定自動記錄。
-D14作供完畢,辯方案情完結-
D16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辯方證人。
-D17辯方案情-
D17選擇不作供,傳召一位證人。
⏺傳召D17 辯方證人 李先生
D17叔叔
🔸辯方主問
證人由2016年起任職保安,上班時間為1900-0700。他住在油麻地上海街某大廈,步行至碧街的地鐵站不需1分鐘時間。
📌文件夾
土地註冊署登記紀錄顯示證人住址,兩位登記人為證人的父母,父親已離世,母親健在,與證人同住;D17出世紙及D17父親出世紙確認各人關係。
D17小學到中學都讀名校,成績名列前茅,亦獲得獎項、獎學金,並成功入讀大學,為全家之光;她亦有在國際大企業實習。
證人在2019年17-19日休假,不需上班,案發當晚在家,D17有上去,與他和嫲嫲一起食飯。平常他們食飯流程如下:食完飯食生果、聊天,嫲嫲11點瞓覺D17才離開;案發當晚也跟平常差不多。
D17住秀茂坪,離開證人家會搭213D巴士回家;當晚她應該係搭巴士,但實際上證人並不知道。案發幾日後他得知D17被捕,覺得奇怪和無辜,所以對這個日子記憶特別深。
主問完畢,控方要求押後至下午才開始盤問。
1118午休至1402再開庭
🔹控方盤問
2019年與平常時間一樣,D17大約一個月一次上證人家食飯,有時約朋友出旺角、要去廁所也會上來,與嫲嫲聊天。
該段時期證人每日在家裡都會聽到外面示威的聲音,但由於其地理位置,他早已對街道上的各種雜音習以為常,案發當晚沒有覺得特別。
證人從來未行過居住大廈的後門,只會在正門出入,一出就係碧街。D17正常就搭213D回家,當晚有沒有他就不知道。
證人確認,全家都十分愛護D17;他不同意控方所指,今天庭上供稱與D17食飯其實不是在11月18日發生,只是證人基於對D17的愛護和覺得她無辜而上庭作供。
-證人作供完畢,D17辯方案情完結-
D18了解權利後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
⏺案件管理
控方與D1正就進一步承認事實商討中,惟田大律師現時不在席,程序上要處理完承認事實才能進入反證階段。
📌法庭對影片關注
(1) 控方指稱P065片段裡的紅衣人為D17;法庭睇完咁多片都冇見過第二個如此衣著與外型的人;
(2) 片段拍攝者有轉過鏡頭,進入了窩打老道一些時間後有人開始走,相信是警方動令Gogogo;可否以此去推算片段的時間?
控方傳召反證可能有街外證人。
1416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15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6/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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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提要:控方昨天在盤問D14期間欲引入從未在控方案情出現的新證據以反駁其不在場證供(*法庭認為辯方案情是不在場證供,辯方對此有爭議),辯方爭議做法,指片段真確性未被確立,而且不應在盤問階段提出反證。
1021開庭
📌法律爭議
🔹控方陳詞
控方稍後將正式傳召反證證供,昨天只是提早帶出議題;控方堅持申請處理及傳召相關證據。(控方已呈上簡短書面陳詞,庭上沒有讀出。)就控方能否在盤問階段引用稍後才提出的反證,已向律政署索取指示;盤問者需對對方證人清楚而重點地指出反駁,給予證人機會就相關證據作陳述(相關法律原則參見Browne v Dunn)。對於D14聲稱當時身處的位置及被捕位置,控方有片段證明為不實說法。但既然辯方反對,控方亦不堅持必須在盤問D14的階段引入片段。
🔸D14代表陳詞
不反對控方現在做法。根據上訴庭一宗運毒案例[CACC232/2018]第54段,反證申請應該在被告完成作供之後處理;若然法庭裁定接納反證證供,辯方會保留權利讓D14選擇就反證作回應。
🔸D4D12代表陳詞
控方的反證也牽涉D4和D12。辯方現階段沒有書面陳詞,但先申明立場:不爭議片段真確性,亦不反對控方引入片段;辯方反而更會倚賴片段。(嚴官:辯方想倚賴可選擇將片段呈堂。)技術上如何引入證據,容後再處理。
-繼續D14辯方案情-
⏺繼續傳召D14
🔹控方盤問(續)
2019年17-18日他身在香港,但對當時社會情況、油麻地旺角交通情況一無所知;控方指出這不尋常。
就他供稱同事車在窩打老道逆線U-turn後放低他,而他對落車位一帶情況一無所知、不聞不問;控方指出他當時已知現場暴動情況。
就他對於自己進入後巷到碧街以東位置的辯解,控方指出,他當時並非身處聲稱的位置,亦不是在該點被截停和拘捕。
控方指出,他當時的衣著、管有的物品都是當時普遍示威者物品,而他背囊內有另一件黑色上衣、防霧噴劑、護手,目的都是在暴力示威集結中使用。
🔸辯方覆問
對於控方指他在油麻地站搭車要轉車 ,行去旺角東站搭會更快捷,當時在廣華醫院落車是揸車同事的決定,不是他自己選擇。
控方盤問時提及Pokémon Go裡的冒險筆記,那個只是短暫儲存的紀錄;他由2016年開始玩遊戲,可能會睇一下筆記內容,但沒有刻意儲存紀錄 --筆記不是玩家自己選擇儲存,而是遊戲設定自動記錄。
-D14作供完畢,辯方案情完結-
D16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辯方證人。
-D17辯方案情-
D17選擇不作供,傳召一位證人。
⏺傳召D17 辯方證人 李先生
D17叔叔
🔸辯方主問
證人由2016年起任職保安,上班時間為1900-0700。他住在油麻地上海街某大廈,步行至碧街的地鐵站不需1分鐘時間。
📌文件夾
土地註冊署登記紀錄顯示證人住址,兩位登記人為證人的父母,父親已離世,母親健在,與證人同住;D17出世紙及D17父親出世紙確認各人關係。
D17小學到中學都讀名校,成績名列前茅,亦獲得獎項、獎學金,並成功入讀大學,為全家之光;她亦有在國際大企業實習。
證人在2019年17-19日休假,不需上班,案發當晚在家,D17有上去,與他和嫲嫲一起食飯。平常他們食飯流程如下:食完飯食生果、聊天,嫲嫲11點瞓覺D17才離開;案發當晚也跟平常差不多。
D17住秀茂坪,離開證人家會搭213D巴士回家;當晚她應該係搭巴士,但實際上證人並不知道。案發幾日後他得知D17被捕,覺得奇怪和無辜,所以對這個日子記憶特別深。
主問完畢,控方要求押後至下午才開始盤問。
1118午休至1402再開庭
🔹控方盤問
2019年與平常時間一樣,D17大約一個月一次上證人家食飯,有時約朋友出旺角、要去廁所也會上來,與嫲嫲聊天。
該段時期證人每日在家裡都會聽到外面示威的聲音,但由於其地理位置,他早已對街道上的各種雜音習以為常,案發當晚沒有覺得特別。
證人從來未行過居住大廈的後門,只會在正門出入,一出就係碧街。D17正常就搭213D回家,當晚有沒有他就不知道。
證人確認,全家都十分愛護D17;他不同意控方所指,今天庭上供稱與D17食飯其實不是在11月18日發生,只是證人基於對D17的愛護和覺得她無辜而上庭作供。
-證人作供完畢,D17辯方案情完結-
D18了解權利後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
⏺案件管理
控方與D1正就進一步承認事實商討中,惟田大律師現時不在席,程序上要處理完承認事實才能進入反證階段。
📌法庭對影片關注
(1) 控方指稱P065片段裡的紅衣人為D17;法庭睇完咁多片都冇見過第二個如此衣著與外型的人;
(2) 片段拍攝者有轉過鏡頭,進入了窩打老道一些時間後有人開始走,相信是警方動令Gogogo;可否以此去推算片段的時間?
控方傳召反證可能有街外證人。
1416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15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10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3.09]
[2023.03.05-03.1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4個月 #續審 [23/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鍾,羅,吳,鄧,甄,李(16-34) #續審 [5/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15
👤王(24)🛑已還押逾20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10701禮賓府 縱火)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38/20]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王詩麗法官
🕤09:30
👥何,伍,冼,林,梁,黃,張,梁,陳,劉,黃,林,卓,黎(17-35) #續審 [23/40] (#1118何文田 6項妨礙司法公正;#1118理大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鄧,余,施,李,翟,陳,陳,周,周,洪,林,李,黃(16-32) #續審 [27/4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法⽤途的⼯具並意圖作⾮法⽤途使⽤)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屈麗雯裁判官
🕝14:30
👤朱(26) #續審 [3/1] (#0914淘大 2項企圖阻差辨公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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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3.09]
[2023.03.05-03.1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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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4個月 #續審 [23/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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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鍾,羅,吳,鄧,甄,李(16-34) #續審 [5/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15
👤王(24)🛑已還押逾20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10701禮賓府 縱火)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38/20]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王詩麗法官
🕤09:30
👥何,伍,冼,林,梁,黃,張,梁,陳,劉,黃,林,卓,黎(17-35) #續審 [23/40] (#1118何文田 6項妨礙司法公正;#1118理大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鄧,余,施,李,翟,陳,陳,周,周,洪,林,李,黃(16-32) #續審 [27/4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法⽤途的⼯具並意圖作⾮法⽤途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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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屈麗雯裁判官
🕝14:30
👤朱(26) #續審 [3/1] (#0914淘大 2項企圖阻差辨公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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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月10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續審[5/35]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38/2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23/40]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23/9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續審[5/35]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38/2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23/40]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23/9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