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14牛頭角 #審訊 [5/5]
D1:劉(27)
D2:萬(29)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支行山杖。
(2)參與非法集結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D1法律代表:#梁麗幗大律師
D2法律代表:#鄒學林大律師
——————
0944開庭
📌本案審訊進度
之前4天審訊已完成7名控方證人的證供;早前辯方要求重召的警員18267已不再需要,現在只餘下最後一名證人作供,然後控方就完成舉證。
⏺傳召PW8 警員15907 李XX
案發時隸屬東九龍衝鋒隊第一隊
🔹控方主問
PW8不是最早到淘大商場的一批警員,稍後1524時才到淘大商場中庭支援。他見到彩頤居A座對出行人路有約10名男女,當刻自己在較後方、淘大停車場出入口位置。他跨過欄杆入到去行人路,與兩名同事準備上前截停,其中一名男子(即D2)突然向他的方向跑,企圖逃走,他隨即用左手捉住D2右上臂及警告,惟D2激烈反抗、起㬹,於是PW8他以長警棍打其大髀3下,並大聲叫他跪低,成功制服。
其後PW8得知其他隊員在行人路截停了其他人士。警長4392(PW6)指示PW8為包括D2在內的共6名被截停男子進行快速搜身。他沒有發現任何可疑物品;如果有背囊他會開大格睇,細格、暗格就唔會。1545時由警長以「非法集結」罪名宣布拘捕6名男子,其後PW8負責處理其中一人--不是本案D1或D2。做完快速搜身後他有問有冇受傷,6人皆答冇受傷。
除了自己打了D2大髀3下外,有冇見到其他警員打D2?PW8表示:「因為當時千鈞一髮,我冇留意咁多。」
🎥彩頤居閉路電視12號鏡頭
-(畫面時間15:26:30):PW8是畫面所見最後的警員;鏡頭拍攝不到他跨欄的過程。
-(慢鏡播放畫面時間15:26:17-15:26:30):PW8表示畫面中見唔到D2,主控愕然地「吓」了一聲,再播一次片段後PW8表示,D2應該係畫面裡黑衫黑褲的人,但畫面好朦,唔能夠清楚指出D2。
🔸D1法律代表盤問
PW8 於庭上示範,現場快速搜查P10背囊時只打開了最大嗰格睇,印象中冇睇過其他格;他確認背囊側有一條拉鏈可以通到去大格。
🔸D2法律代表盤問
PW8確認制服D2時序如下:跨欄入行人路 -> 行到埋去見到D2向佢跑 -> 正面對住D2,捉住其上臂 -> 正面對住D2發出警告,叫其跪低 -> D2起㬹反抗 -> 面向住D2打其大髀
對於辯方指稱有一手持國旗的藍衫人捉住D2,PW8表示冇留意。
🎥D4有線新聞直播片段
-(播放器時間13:22):畫面清晰見到D2
-(續播到13:40):「喱段片段冇」見到D2向畫面的右方跑[即PW8指稱D2向住他的方向跑]。PW8確認畫面所見D2冇向右跑,唔認同事實上冇跑。
-(續播到13:42):畫面最左的警員用棍打了D2下肢幾下,PW8確認是他本人,當時是「側身」對住D2,所謂面對面只係截停時才是正面對住。PW8一捉住D2就警告,然後D2反抗,「所以頭先先話千鈞一髮囉。」
-(13:25-13:40):PW8確認,當時除了3名警員,還有一名著深藍衫、持國旗的中年男子圍住D2。
-(續播到13:52):PW8確認,片段所見整個制服過程中上述男子都捉住D2。他不認同辯方所指,D2只是反抗國旗男而非警員,不認同上前制服D2只因為見到他已被男子捉住。
PW8唔認同自己冇問過D2有冇受傷,唔認同D2冇答過冇受傷。
🔹控方覆問
主控循環再用剛才PW8接受盤問時指認D2的畫面,問他見唔見到D2手持乜?辯方反對,指問題已超出盤問範圍,裁判官同意。主控冇其他問題。
-PW8作供完畢-
📌特別事項(指稱D2招認)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D2明白自己權利後選擇作供。
特別事項詳情
-控方案情完結-
📌一般事項
🔸D2中段陳詞
現有證供睇唔到彩頤居外發生非法集結,而控罪(2)地點是彩頤居。雖然法庭裁定他自願招認,但只係講緊淘大發生的非法集結,並不支持現時所面對控罪。
法庭裁定兩位被告各自面對的控罪皆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D1選擇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D2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
[1254午休至1447再開庭]
⏺傳召D1 劉先生
-主問未完,明天再續-
1634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屈麗雯裁判官
#0914牛頭角 #審訊 [5/5]
D1:劉(27)
D2:萬(29)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支行山杖。
(2)參與非法集結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D1法律代表:#梁麗幗大律師
D2法律代表:#鄒學林大律師
——————
0944開庭
📌本案審訊進度
之前4天審訊已完成7名控方證人的證供;早前辯方要求重召的警員18267已不再需要,現在只餘下最後一名證人作供,然後控方就完成舉證。
⏺傳召PW8 警員15907 李XX
案發時隸屬東九龍衝鋒隊第一隊
🔹控方主問
PW8不是最早到淘大商場的一批警員,稍後1524時才到淘大商場中庭支援。他見到彩頤居A座對出行人路有約10名男女,當刻自己在較後方、淘大停車場出入口位置。他跨過欄杆入到去行人路,與兩名同事準備上前截停,其中一名男子(即D2)突然向他的方向跑,企圖逃走,他隨即用左手捉住D2右上臂及警告,惟D2激烈反抗、起㬹,於是PW8他以長警棍打其大髀3下,並大聲叫他跪低,成功制服。
其後PW8得知其他隊員在行人路截停了其他人士。警長4392(PW6)指示PW8為包括D2在內的共6名被截停男子進行快速搜身。他沒有發現任何可疑物品;如果有背囊他會開大格睇,細格、暗格就唔會。1545時由警長以「非法集結」罪名宣布拘捕6名男子,其後PW8負責處理其中一人--不是本案D1或D2。做完快速搜身後他有問有冇受傷,6人皆答冇受傷。
除了自己打了D2大髀3下外,有冇見到其他警員打D2?PW8表示:「因為當時千鈞一髮,我冇留意咁多。」
🎥彩頤居閉路電視12號鏡頭
-(畫面時間15:26:30):PW8是畫面所見最後的警員;鏡頭拍攝不到他跨欄的過程。
-(慢鏡播放畫面時間15:26:17-15:26:30):PW8表示畫面中見唔到D2,主控愕然地「吓」了一聲,再播一次片段後PW8表示,D2應該係畫面裡黑衫黑褲的人,但畫面好朦,唔能夠清楚指出D2。
🔸D1法律代表盤問
PW8 於庭上示範,現場快速搜查P10背囊時只打開了最大嗰格睇,印象中冇睇過其他格;他確認背囊側有一條拉鏈可以通到去大格。
🔸D2法律代表盤問
PW8確認制服D2時序如下:跨欄入行人路 -> 行到埋去見到D2向佢跑 -> 正面對住D2,捉住其上臂 -> 正面對住D2發出警告,叫其跪低 -> D2起㬹反抗 -> 面向住D2打其大髀
對於辯方指稱有一手持國旗的藍衫人捉住D2,PW8表示冇留意。
🎥D4有線新聞直播片段
-(播放器時間13:22):畫面清晰見到D2
-(續播到13:40):「喱段片段冇」見到D2向畫面的右方跑[即PW8指稱D2向住他的方向跑]。PW8確認畫面所見D2冇向右跑,唔認同事實上冇跑。
-(續播到13:42):畫面最左的警員用棍打了D2下肢幾下,PW8確認是他本人,當時是「側身」對住D2,所謂面對面只係截停時才是正面對住。PW8一捉住D2就警告,然後D2反抗,「所以頭先先話千鈞一髮囉。」
-(13:25-13:40):PW8確認,當時除了3名警員,還有一名著深藍衫、持國旗的中年男子圍住D2。
-(續播到13:52):PW8確認,片段所見整個制服過程中上述男子都捉住D2。他不認同辯方所指,D2只是反抗國旗男而非警員,不認同上前制服D2只因為見到他已被男子捉住。
PW8唔認同自己冇問過D2有冇受傷,唔認同D2冇答過冇受傷。
🔹控方覆問
主控循環再用剛才PW8接受盤問時指認D2的畫面,問他見唔見到D2手持乜?辯方反對,指問題已超出盤問範圍,裁判官同意。主控冇其他問題。
-PW8作供完畢-
📌特別事項(指稱D2招認)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D2明白自己權利後選擇作供。
特別事項詳情
-控方案情完結-
📌一般事項
🔸D2中段陳詞
現有證供睇唔到彩頤居外發生非法集結,而控罪(2)地點是彩頤居。雖然法庭裁定他自願招認,但只係講緊淘大發生的非法集結,並不支持現時所面對控罪。
法庭裁定兩位被告各自面對的控罪皆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D1選擇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D2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
[1254午休至1447再開庭]
⏺傳召D1 劉先生
-主問未完,明天再續-
1634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20210629藍田 #網上言論
🔥 #判刑
張(32)🛑已還押逾20個月
控罪:
(1)管有炸藥
被控於2021年6月29日,在九龍藍田康華苑B座某單位內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某些爆炸品,即硝酸鉀及硫磺。
(3)煽惑他人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3日至2019年11月22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煽惑他人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
控罪(1)以30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後為20個月監禁。
控罪(3)以27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後為18個月監禁。
當中8個月分期執行,因被告自願交出手機密碼供警方調查,額外減刑2個月,在沒有其他有效減刑因素下,最終刑期為 監禁26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游德康法官
#20210629藍田 #網上言論
🔥 #判刑
張(32)🛑已還押逾20個月
控罪:
(1)管有炸藥
被控於2021年6月29日,在九龍藍田康華苑B座某單位內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某些爆炸品,即硝酸鉀及硫磺。
(3)煽惑他人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3日至2019年11月22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煽惑他人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
控罪(1)以30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後為20個月監禁。
控罪(3)以27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後為18個月監禁。
當中8個月分期執行,因被告自願交出手機密碼供警方調查,額外減刑2個月,在沒有其他有效減刑因素下,最終刑期為 監禁26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續審 [25/19]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8:戴(29) /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已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審訊首天認罪,待審訊裁決時才處理判刑,期間批準保釋。
—————————————————
D9因遲起身遲到,代表指可先繼續審訊,容後會向被告交代進度。(1015時到庭)
D1代表指醫生證人已到,希望今早先作供
[D1案情]
📌DW4 政府醫院翁醫生作供
🔸主問
確認醫療報告中英文版P69及69a正確。代主診簡醫生撰寫,因主診醫生在接到法庭通知時已離職,本人沒見過病人,只按簡醫生留下手寫醫療紀錄而撰寫本醫療報告。內容為2019年8月12日18:17 D1到東區醫院急症室求診,指病人表示受支狀物體襲擊,有頭暈、頭痛、嘔心。
🔹盤問
-報告是2022年8月4日自己填寫,澄清一些中英文名詞分別如觸痛,表示/投訴。
-同意從沒接觸過D1或替其治療
-要求下呈上病人排板紀錄P69b
-不知道D1如何受傷,不能推測受傷原因,不知是否反抗而受傷
-根據報告病人治療時說活清𥇦,清醒
🔸沒有覆問
- D1案情完結-
[D2案情]
📌DW3 (D2) 作供
🔹盤問
現有戴眼鏡有百多度近視及少許散光,案發沒有戴眼鏡,看近嘢不影響,但2021年因工作需看電腦而開始戴。案發時沒戴生活及工作有影響。
.自2013/14開始住在北再渣華道至2020年9月。小學至2013/14住康怡花園至獨自搬出去。知道除太古C出口附近有其他出口,分別近太古小學及康怡廣場北座。在北角地圖上劃出住所附近港鐵出口,放工除坐地鐵,也會坐巴士、小巴或的土。案發日不記得坐甚麼交通工具去銅鑼灣。集會只知在下午,準確時間不多,之前參加過5次。身上背囊內豬咀頭盔出門時已有。
當日2210港鐵到北再站落車因有線直播知北角有衝突沒出閘,直播衝突位置為馬寶道春坱街中間。2230時再乘地鐵去太古站,約2237至2242到太古站見到約十個相信示威者在月台下車,因其穿深色衫,戴頭盔。問為何不在鰂魚涌下車步行15分鐘回家,D2指當時只想到太古站轉巴士。另外北角地鐵站其他出口如1號出口之熟食街市不時有福建人飲酒食飯並不安全。
太古站離開食煙位走向C出口從黑色背囊取出豬咀,頭盔及眼罩並戴上。取出時拉鏈沒拉上。不同意戴上頭盔眼罩豬咀更可能令警員認為是示威者。D2指被捕時被警員打頭、手腕及小腿,頭盔被打六七下後飛脫。主控要求D2看頭盔指沒有凹陷不似被打,代表律師反對沒有基礎打幾下即會變型。D2同意Icable 片段2251時見到被警員從C出口帶走,雖然藍色毛巾P23此時已掛頸同主問指上警車才發現不符,再者片段內D2曾低頭應該看到,D2答指體力透支精神狀態差當時並不觀察到。
🫂Cam18片段D2不肯定控方指黃頭盔人是自己,而P254a截圖控方證人圈出D2男子也不同意是自己,同意相中多名黑衫人士出現情景同所見一樣。至於另一相一人持長條物體自已當場沒見到。
主控再三問證物用途:
📎3個深色口罩:派比不願被攝遊行人士,同意未有疫情
📎2塊膠布:平時帶在袋備用
📎1白衫:返工打底用
📎P24灰色及P25黑色手袖各一對,作供已說
📎P26 灰黑色手套,北角站穿了一對,但之後除下一隻
太古站內外相片冊,D2只同意被捕後帶上警車上之截圖內男子為自己,不同意或不肯定其餘控方證人圈出指稱為自己截圖。
D2不同意被捕沒被警察打
D2不同意警署內沒有被污言穢語辱駡
D2不同意毛巾一直掛在頸上
🔸覆問
-Icable 片段北角有福建人聚集,但沒有涵葢北角站1及2號出口
-盤問下不選鰂魚涌站坐2及2a巴士,但同意沒證據鰂魚涌站沒有事發生,現在再看有線直播記得鰂魚涌是有衡突,因此當刻不考慮在鰂魚涌轉車。
-太古C出口時背囊冇拉拉鍊,估計在北角取手套戴時忘記拉,在太古取頭盔等物品才發現。
-太古C出口有黑衣人佔路但有車行,盤問指東不需避開因人走到電車路避開
-Now片段內確認被捕時豬咀及眼罩掛自己頸上(看不到毛巾)
- 去維園不擔心被福建幫襲擊,因知道福建人只聚集北角及炮台山。
-D2案情完結-
📌D3及D5選擇不作供及沒有證人,D4作供押後至D8作供完成後
[ D8案情]
📌DW5 (D8)作供
🔸主問
身高約160 cm,案發時27𡻕,職業為宴會部員工,家住香港仔,2019年8月11日放工打算在太古站C出口乘99號巴士回家。Cam8 截圖圈出男子為自己正行往C出口坐巴士,當日沒有打算參與非法集結或出現以作鼓勵或支持其他人參與。
D8作供仍未完
【1633今日審訊完畢】
🔥劉官再三向拉布黃主控指只剩下兩天審訊,以控方差不多一日盤問一證人進度,極度關注未能按時完成。
案件押後至明天 0930繼續,期間各人以原有條件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直播員按:主控一條問題提問多次,逐件證物,逐張圖片、多個片段重複播放提問,甚至問屬個人意見如8月11日是否暴力高峯期,以上內容未有詳細記錄所有無聊提問及法官反對之問題。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續審 [25/19]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8:戴(29) /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已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審訊首天認罪,待審訊裁決時才處理判刑,期間批準保釋。
—————————————————
D9因遲起身遲到,代表指可先繼續審訊,容後會向被告交代進度。(1015時到庭)
D1代表指醫生證人已到,希望今早先作供
[D1案情]
📌DW4 政府醫院翁醫生作供
🔸主問
確認醫療報告中英文版P69及69a正確。代主診簡醫生撰寫,因主診醫生在接到法庭通知時已離職,本人沒見過病人,只按簡醫生留下手寫醫療紀錄而撰寫本醫療報告。內容為2019年8月12日18:17 D1到東區醫院急症室求診,指病人表示受支狀物體襲擊,有頭暈、頭痛、嘔心。
🔹盤問
-報告是2022年8月4日自己填寫,澄清一些中英文名詞分別如觸痛,表示/投訴。
-同意從沒接觸過D1或替其治療
-要求下呈上病人排板紀錄P69b
-不知道D1如何受傷,不能推測受傷原因,不知是否反抗而受傷
-根據報告病人治療時說活清𥇦,清醒
🔸沒有覆問
- D1案情完結-
[D2案情]
📌DW3 (D2) 作供
🔹盤問
現有戴眼鏡有百多度近視及少許散光,案發沒有戴眼鏡,看近嘢不影響,但2021年因工作需看電腦而開始戴。案發時沒戴生活及工作有影響。
.自2013/14開始住在北再渣華道至2020年9月。小學至2013/14住康怡花園至獨自搬出去。知道除太古C出口附近有其他出口,分別近太古小學及康怡廣場北座。在北角地圖上劃出住所附近港鐵出口,放工除坐地鐵,也會坐巴士、小巴或的土。案發日不記得坐甚麼交通工具去銅鑼灣。集會只知在下午,準確時間不多,之前參加過5次。身上背囊內豬咀頭盔出門時已有。
當日2210港鐵到北再站落車因有線直播知北角有衝突沒出閘,直播衝突位置為馬寶道春坱街中間。2230時再乘地鐵去太古站,約2237至2242到太古站見到約十個相信示威者在月台下車,因其穿深色衫,戴頭盔。問為何不在鰂魚涌下車步行15分鐘回家,D2指當時只想到太古站轉巴士。另外北角地鐵站其他出口如1號出口之熟食街市不時有福建人飲酒食飯並不安全。
太古站離開食煙位走向C出口從黑色背囊取出豬咀,頭盔及眼罩並戴上。取出時拉鏈沒拉上。不同意戴上頭盔眼罩豬咀更可能令警員認為是示威者。D2指被捕時被警員打頭、手腕及小腿,頭盔被打六七下後飛脫。主控要求D2看頭盔指沒有凹陷不似被打,代表律師反對沒有基礎打幾下即會變型。D2同意Icable 片段2251時見到被警員從C出口帶走,雖然藍色毛巾P23此時已掛頸同主問指上警車才發現不符,再者片段內D2曾低頭應該看到,D2答指體力透支精神狀態差當時並不觀察到。
🫂Cam18片段D2不肯定控方指黃頭盔人是自己,而P254a截圖控方證人圈出D2男子也不同意是自己,同意相中多名黑衫人士出現情景同所見一樣。至於另一相一人持長條物體自已當場沒見到。
主控再三問證物用途:
📎3個深色口罩:派比不願被攝遊行人士,同意未有疫情
📎2塊膠布:平時帶在袋備用
📎1白衫:返工打底用
📎P24灰色及P25黑色手袖各一對,作供已說
📎P26 灰黑色手套,北角站穿了一對,但之後除下一隻
太古站內外相片冊,D2只同意被捕後帶上警車上之截圖內男子為自己,不同意或不肯定其餘控方證人圈出指稱為自己截圖。
D2不同意被捕沒被警察打
D2不同意警署內沒有被污言穢語辱駡
D2不同意毛巾一直掛在頸上
🔸覆問
-Icable 片段北角有福建人聚集,但沒有涵葢北角站1及2號出口
-盤問下不選鰂魚涌站坐2及2a巴士,但同意沒證據鰂魚涌站沒有事發生,現在再看有線直播記得鰂魚涌是有衡突,因此當刻不考慮在鰂魚涌轉車。
-太古C出口時背囊冇拉拉鍊,估計在北角取手套戴時忘記拉,在太古取頭盔等物品才發現。
-太古C出口有黑衣人佔路但有車行,盤問指東不需避開因人走到電車路避開
-Now片段內確認被捕時豬咀及眼罩掛自己頸上(看不到毛巾)
- 去維園不擔心被福建幫襲擊,因知道福建人只聚集北角及炮台山。
-D2案情完結-
📌D3及D5選擇不作供及沒有證人,D4作供押後至D8作供完成後
[ D8案情]
📌DW5 (D8)作供
🔸主問
身高約160 cm,案發時27𡻕,職業為宴會部員工,家住香港仔,2019年8月11日放工打算在太古站C出口乘99號巴士回家。Cam8 截圖圈出男子為自己正行往C出口坐巴士,當日沒有打算參與非法集結或出現以作鼓勵或支持其他人參與。
D8作供仍未完
【1633今日審訊完畢】
🔥劉官再三向拉布黃主控指只剩下兩天審訊,以控方差不多一日盤問一證人進度,極度關注未能按時完成。
案件押後至明天 0930繼續,期間各人以原有條件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直播員按:主控一條問題提問多次,逐件證物,逐張圖片、多個片段重複播放提問,甚至問屬個人意見如8月11日是否暴力高峯期,以上內容未有詳細記錄所有無聊提問及法官反對之問題。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24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2.23]
[2023.02.19-02.2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2:15
👤鄧(29)🛑服刑中 #宣布判決理由 (#20210228旺角 襲警;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10日被判處3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於2023年2月22日被駁回。)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3個月 #續審 [15/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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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張潔宜法官
🕤09:30
👥李,陳,楊(19-34)🛑陳已還押逾20個月 #續審 [15/25] (#20200119中環 2項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鍾(30) #裁決 (#1118理大 2項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35/20]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0
👥李,周,陳,何,李,吳,許,鄧,梁,陸(15-38) #續審 [7/30]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5項蒙面)
🏛區 域 法 院11樓39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黃,張(59-62)🛑黃已還押逾11個月 🔥#判刑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集英揚武堂 2項無牌管有槍械)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王詩麗法官
🕤09:30
👥何,伍,冼,林,梁,黃,張,梁,陳,劉,黃,林,卓,黎(17-35) #續審 [14/40] (#1118何文田 6項妨礙司法公正;#1118理大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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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4:30
👤吳(28) #提堂 (#1014中環 非法集結 3項拒捕)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劉,萬(27-29) #續審 [6/5] (#0914牛頭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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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14:30
👥羅,馮,郭(22-28) #續審 [15/13] (#0612金鐘 2項非法集結)
🏛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林,黎,文,陳,謝,戴,陳(18-30) #續審 [26/1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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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7庭
👨🏻⚖️李志豪裁判官
🕝14:30
👤麥(18)🛑已還押14日 🔥#判刑 (#1224旺角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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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09: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馮孝聰,林耀然,羅學鍵,葉家豪(31-45)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販毒案虛報搜屋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2.23]
[2023.02.19-02.2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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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2:15
👤鄧(29)🛑服刑中 #宣布判決理由 (#20210228旺角 襲警;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10日被判處3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於2023年2月22日被駁回。)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3個月 #續審 [15/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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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張潔宜法官
🕤09:30
👥李,陳,楊(19-34)🛑陳已還押逾20個月 #續審 [15/25] (#20200119中環 2項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鍾(30) #裁決 (#1118理大 2項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35/20]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0
👥李,周,陳,何,李,吳,許,鄧,梁,陸(15-38) #續審 [7/30]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5項蒙面)
🏛區 域 法 院11樓39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黃,張(59-62)🛑黃已還押逾11個月 🔥#判刑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集英揚武堂 2項無牌管有槍械)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王詩麗法官
🕤09:30
👥何,伍,冼,林,梁,黃,張,梁,陳,劉,黃,林,卓,黎(17-35) #續審 [14/40] (#1118何文田 6項妨礙司法公正;#1118理大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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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4:30
👤吳(28) #提堂 (#1014中環 非法集結 3項拒捕)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劉,萬(27-29) #續審 [6/5] (#0914牛頭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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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14:30
👥羅,馮,郭(22-28) #續審 [15/13] (#0612金鐘 2項非法集結)
🏛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林,黎,文,陳,謝,戴,陳(18-30) #續審 [26/1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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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7庭
👨🏻⚖️李志豪裁判官
🕝14:30
👤麥(18)🛑已還押14日 🔥#判刑 (#1224旺角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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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09: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馮孝聰,林耀然,羅學鍵,葉家豪(31-45)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販毒案虛報搜屋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裁決
A2:鍾(30)
控罪1:暴動 [A1-8]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香港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3:暴動 [A2]
A2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期間(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參與暴動。
控罪10: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2]🔴已認罪
A2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及在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給的牌照,或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套無線電收發機。
📍背景:
2019 年 11 月,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內的示威者,其中 17 人疑「突圍而出」,及後在科學館內被捕,本案為其中一宗涉 及8人案件,共7人已經認罪及判刑
D5去年9月答辯後認罪被判入教導所。
D1,D4及D8開審前認暴動罪並於1月18日分別被判處18、15個月監禁及教導所。
餘下4人不認罪排期審訊。D3、D6及D7 開審時𐄘認暴動罪於2月9日分別判處19,16及19個月監禁。D3管無線電通訊具另判罰款$2500。
=============
辯方代表:#關百安大律師
法官指書面裁決書今日一點後將上載,庭上只讀出部份理由及D2作供內容,D2同意大部份控方案情及理大事件已廣為人知不會讀出。
詳細裁決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DCCC000190C_2021.docx
📌裁決速報:
控罪(1):罪名成立‼️
控罪(3):罪名成立‼️
📌分析:
D2抗辯很簡單,當時修讀護士課程,11月17日進入理大為實現南丁格爾救人精神及爭取臨床急救經驗。第一控罪可視為第三項控罪延續,法庭主要考慮D2是否參與者而非旁觀。身上物品有急救戰述背心,雨衣,急救腰包,反光背心,白色頭盔上貼紅色十字及多項急救用包某程度上是重裝備。辯方指D2只為義務急救員,並沒參與或鼓勵他人參與暴動。之前參加過旺角救護但有不受黑衣人歡迎,並稱D2注重學業非常擔心18日之seminar presentation,法庭不接納此矛盾說法,理大事件發生一星期D2在翌日要出席考試仍特意前往,校園內有替人治療及沖身,校內四處流連還有時間食飯及休息。被告是不請自來,再者母親入院仍前往。綜合所有唯一合理推論是參與及提供實質支援抗爭者。至於旺角事件後D2稱不想參與黑衣人行為並於科學館敷衍下放下頭盔,法庭認為正常應該保護自己戴上頭盔而非放下,總結法庭裁定兩項暴動罪罪名成立。
陳官問為何被捕後D2拒絕落口供,希望下次求情可提供解釋。
案件押後至在3月15日 1430作求情,🔴期間被告需還押。
#陳廣池法官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裁決
A2:鍾(30)
控罪1:暴動 [A1-8]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香港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3:暴動 [A2]
A2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期間(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參與暴動。
控罪10: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2]🔴已認罪
A2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及在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給的牌照,或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套無線電收發機。
📍背景:
2019 年 11 月,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內的示威者,其中 17 人疑「突圍而出」,及後在科學館內被捕,本案為其中一宗涉 及8人案件,共7人已經認罪及判刑
D5去年9月答辯後認罪被判入教導所。
D1,D4及D8開審前認暴動罪並於1月18日分別被判處18、15個月監禁及教導所。
餘下4人不認罪排期審訊。D3、D6及D7 開審時𐄘認暴動罪於2月9日分別判處19,16及19個月監禁。D3管無線電通訊具另判罰款$2500。
=============
辯方代表:#關百安大律師
法官指書面裁決書今日一點後將上載,庭上只讀出部份理由及D2作供內容,D2同意大部份控方案情及理大事件已廣為人知不會讀出。
詳細裁決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DCCC000190C_2021.docx
📌裁決速報:
控罪(1):罪名成立‼️
控罪(3):罪名成立‼️
📌分析:
D2抗辯很簡單,當時修讀護士課程,11月17日進入理大為實現南丁格爾救人精神及爭取臨床急救經驗。第一控罪可視為第三項控罪延續,法庭主要考慮D2是否參與者而非旁觀。身上物品有急救戰述背心,雨衣,急救腰包,反光背心,白色頭盔上貼紅色十字及多項急救用包某程度上是重裝備。辯方指D2只為義務急救員,並沒參與或鼓勵他人參與暴動。之前參加過旺角救護但有不受黑衣人歡迎,並稱D2注重學業非常擔心18日之seminar presentation,法庭不接納此矛盾說法,理大事件發生一星期D2在翌日要出席考試仍特意前往,校園內有替人治療及沖身,校內四處流連還有時間食飯及休息。被告是不請自來,再者母親入院仍前往。綜合所有唯一合理推論是參與及提供實質支援抗爭者。至於旺角事件後D2稱不想參與黑衣人行為並於科學館敷衍下放下頭盔,法庭認為正常應該保護自己戴上頭盔而非放下,總結法庭裁定兩項暴動罪罪名成立。
陳官問為何被捕後D2拒絕落口供,希望下次求情可提供解釋。
案件押後至在3月15日 1430作求情,🔴期間被告需還押。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14牛頭角 #審訊 [6/5]
D1:劉(27)
D2:萬(29)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支行山杖。
(2)參與非法集結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D1法律代表:#梁麗幗大律師
D2法律代表:#鄒學林大律師
——————
⏺繼續傳召D1 劉先生
——————
【昨日內容】
🔸辯方主問
D1案發時做廚房(現已轉做樓面),通常下晝兩點返到凌晨近一點收工;獨居旺角。
案發當日佢放假,唔需要返工,大概下晝兩點半起身,約咗兩個朋友三點半喺淘大花園商場地下OK等。兩個朋友都認識佢屋企人,當日係陪佢去屋企人返工嘅茶餐廳搵屋企人,以避免自己單獨見面會尷尬。約三點半因為屋企人係呢個時間收工。當日起身趕時間,佢好快刷牙洗面就執袋出去。
📌P24相簿
D1確認PW1警員18267搜到相中電話連套、透明白色膠盒、兩粒電池、一枝雷射筆勾住兩條鎖匙;相中右邊黑色物件唔屬於佢。佢記得出門口前兩粒電池都係放入透明膠盒。所有物路都係放喺背囊大格。
🧷帶雷射筆出街原因
當日佢帶雷射筆出街係諗住見完屋企人之後同朋友上獅子山試用,因為之前上網見到人用雷射筆造到滿天星效果好靚,當時佢有心儀女仔,想用雷射筆造出靚景討好對方。
(*~D1講解擬定行山路線,肥宅直播員唔識路又聽唔清楚抄唔到~*)
🧷帶各項檢取證物出街原因
佢帶黑色手套係行山要手腳並用,手套用嚟保護雙手,因做飲食業如果手有傷口驚會影響工作;紅色手套係防火隔熱,諗住燒嘢食用。黑色手套係棉質,同紅色手套功用唔同。
行山會出汗,帶冰袖係要保溫。行山上斜路用行山杖可以借力,冇咁辛苦。背囊套唔記得放背囊邊格,帶出街係因為驚落雨,背囊會濕。帶手袖係防蚊叮蟲咬。又帶手袖又帶冰袖,因為冰袖功效只可以持續一至兩個鐘,一開始用咗之後就用唔到。黑色長褲、灰色衫同黑色鞋都係被捕時著住。
原本打算四點鐘喺淘大出發,大約四點半開始上山,預計接近六點鐘上到去,等到天黑試完雷射筆大約七點就落山,八點九可以返到黃大仙市區。
🎥播片指認自己,講述自己喺淘大商場行蹤。原定約朋友嘅OK門口見到有人嗌交,認為唔適合停留,所以轉去其他位置等朋友。後來開始戴口罩。
——————
【今日內容】
🔸續辯方主問
🧷跟進帶兩對手套議題
紅色隔熱手套質地比較硬,唔適合戴嚟抓住嘢,所以唔可以取代黑色棉質手套;兩對手套都需要帶。
🎥繼續播片
畫面時間15:22:41:佢行上淘大通往彩頤居樓梯,因為見到平台有啲衣著唔似示威者嘅人,覺得係適合等朋友嘅位置;冇爭議約兩分鐘後被警員截停(承認事實同警員證供都話D1被截停時間係1525),期間冇離開過彩頤居平台。佢低頭用電話諗住通知朋友嘅時候,突然聽到啲聲,抬頭就見到警察圍住。
🎥播D4有線新聞直播片
畫面時間15:27:07:指認燈柱下人士係自己
15:27:20:自己係人堆入面最左突出頭出嚟嗰個,一直係喺平台上來回踱步
片段見到佢向畫面左邊行咗幾步,因為見到幾個警察跨欄上咗平台,凶神惡煞又有槍。被警察截停後佢按對方指示踎低咗。
📌P24相簿
🧷不知名黑色物品
昨日睇相話唔屬於佢嘅黑色物品,控方指稱為雷射筆充電器;佢上網買雷射筆時冇加錢買埋充電器,兩粒電池係賣雷射筆網店送埋,自己冇打算要充電,兩粒電池用完就諗住去便利店買過新嘅AAA電池。
就警員18267庭上作供話唔知雷射筆內本身有一嚿電池,D1指警員有喺佢面前試開著雷射筆,一開係單顯模式;疑似警員上級講咗句「細佬你喱枝嘢好勁喎」,D1就同18267講「擰一擰就會有滿天星效果」。對方有喺佢面前試擰,有出現滿天星效果。警員上級話要加多條攻擊性武器控罪,18267準備警誡就有另一警員嚟話有律師嚟搵佢,18267警誡完就畀佢去見律師。佢冇見到18267或任何警員由雷射筆攞返粒電出嚟。
🔹控方盤問
佢喺淘大商場見到有兩班人嗌交,其中一班係反修例人士--判斷係示威者因為自己睇電視新聞見到反修例示威者通常係咁嘅裝束。
當日佢原本打算搵完屋企人之後同朋友行山;實際上最終冇見到兩個朋友,亦冇見到屋企人。事前佢冇約定屋企人,諗住直接去到先同屋企人講想傾吓;以自己對屋企人嘅熟悉相信當日屋企人有返工。案發之前佢最後一次行山係大概8月尾9月頭,下晝兩點由市區出發到天黑先出返市區。
佢唔知網上號召當日下晝兩點半去淘大商場揮國旗。
原本計畫行山只係打算上到山腰,唔行樓梯上到頂,因為山腰多樹葉已經夠試雷射筆。雷射筆係大約5月買,收貨時佢有開過嚟check,但一直冇用過,等到案發日先約到兩個朋友一齊行山試筆--要約嗰兩個朋友而唔係其他朋友一齊試,因為得嗰兩個朋友都認識自己想用雷射筆討好嗰個心儀女仔。
行山係由慈雲山開始行,但當日約朋友喺淘大等,因為屋企人喺淘大嘅茶餐廳返工,自己想朋友陪同去搵屋企人。其實搭車途中佢已有經過茶餐廳,但當時見到茶餐廳落咗閘,同埋始終想等埋朋友到先一齊見屋企人,所以當時唔搵住。
雷射筆係淘寶買,直至本案專家證人講先知道危險,當時見過到海關就以為即係冇事。雷射筆本身入面冇電;收貨時可以試開著係因為賣雷射筆間網店送埋兩粒電池。
佢睇新聞見過有人因為管有雷射筆被捕,但係數量多過一枝,而且唔知係咪合法途徑買;自己情況唔同,所以以為冇事。雷射筆平時收藏喺屋企床頭位置,直至案發日之前一路冇帶過出街。當日佢喺淘大商場見唔到人用雷射筆。唔同意雷射筆同擴散器係分開。
佢對花粉敏感,春天影響最大,所以春天會少啲行山,大約個半月至兩個月先行一次。(辯方梁大律師已經問過點解要帶兩對手套同兩對手袖,被告已解釋過,主控又再問過...)佢行山雖然帶好多嘢,但其實唔係佔好多位置。頭巾係朋友送,自己用唔著就諗住用嚟抹汗。同意當日著嘅鞋唔係行山鞋。平時佢都會行山而且行到天黑,但又冇電筒又冇頭燈,因為電話入面有電筒可以照明,唔覺得危險。
👩🏻⚖️裁判官親自睇完雷射筆證物後指出,入電位似乎唔啱用AAA電池。D1表示就咁睇落AAA電池體積同當日被檢取嘅電池一樣,覺得可以用。
🔸辯方覆問
下晝行山氣溫下降,唔等於唔需要用冰袖。就算有寒冷天氣警告其實都可以用冰袖,因為冰袖功能其實係令身體保持常溫狀態。
案發之前佢已有行過當日原本擬定行山路線,當時都係著被捕當日著緊嘅鞋行山。
-D1作供完畢-
-辯方案情完結-
案件押後至3月24日0930同庭處理結案陳詞,期間維持現有保釋條件
••••••
直播員按¯\_(ツ)_/¯
本案主控唔知Ms. Cheung定Yeung係直播員現場親身見過盤問被告時態度第二惡劣嘅主控。第一係 #陳文慧 大律師。
#屈麗雯裁判官
#0914牛頭角 #審訊 [6/5]
D1:劉(27)
D2:萬(29)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支行山杖。
(2)參與非法集結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D1法律代表:#梁麗幗大律師
D2法律代表:#鄒學林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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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D1 劉先生
——————
【昨日內容】
🔸辯方主問
D1案發時做廚房(現已轉做樓面),通常下晝兩點返到凌晨近一點收工;獨居旺角。
案發當日佢放假,唔需要返工,大概下晝兩點半起身,約咗兩個朋友三點半喺淘大花園商場地下OK等。兩個朋友都認識佢屋企人,當日係陪佢去屋企人返工嘅茶餐廳搵屋企人,以避免自己單獨見面會尷尬。約三點半因為屋企人係呢個時間收工。當日起身趕時間,佢好快刷牙洗面就執袋出去。
📌P24相簿
D1確認PW1警員18267搜到相中電話連套、透明白色膠盒、兩粒電池、一枝雷射筆勾住兩條鎖匙;相中右邊黑色物件唔屬於佢。佢記得出門口前兩粒電池都係放入透明膠盒。所有物路都係放喺背囊大格。
🧷帶雷射筆出街原因
當日佢帶雷射筆出街係諗住見完屋企人之後同朋友上獅子山試用,因為之前上網見到人用雷射筆造到滿天星效果好靚,當時佢有心儀女仔,想用雷射筆造出靚景討好對方。
(*~D1講解擬定行山路線,肥宅直播員唔識路又聽唔清楚抄唔到~*)
🧷帶各項檢取證物出街原因
佢帶黑色手套係行山要手腳並用,手套用嚟保護雙手,因做飲食業如果手有傷口驚會影響工作;紅色手套係防火隔熱,諗住燒嘢食用。黑色手套係棉質,同紅色手套功用唔同。
行山會出汗,帶冰袖係要保溫。行山上斜路用行山杖可以借力,冇咁辛苦。背囊套唔記得放背囊邊格,帶出街係因為驚落雨,背囊會濕。帶手袖係防蚊叮蟲咬。又帶手袖又帶冰袖,因為冰袖功效只可以持續一至兩個鐘,一開始用咗之後就用唔到。黑色長褲、灰色衫同黑色鞋都係被捕時著住。
原本打算四點鐘喺淘大出發,大約四點半開始上山,預計接近六點鐘上到去,等到天黑試完雷射筆大約七點就落山,八點九可以返到黃大仙市區。
🎥播片指認自己,講述自己喺淘大商場行蹤。原定約朋友嘅OK門口見到有人嗌交,認為唔適合停留,所以轉去其他位置等朋友。後來開始戴口罩。
——————
【今日內容】
🔸續辯方主問
🧷跟進帶兩對手套議題
紅色隔熱手套質地比較硬,唔適合戴嚟抓住嘢,所以唔可以取代黑色棉質手套;兩對手套都需要帶。
🎥繼續播片
畫面時間15:22:41:佢行上淘大通往彩頤居樓梯,因為見到平台有啲衣著唔似示威者嘅人,覺得係適合等朋友嘅位置;冇爭議約兩分鐘後被警員截停(承認事實同警員證供都話D1被截停時間係1525),期間冇離開過彩頤居平台。佢低頭用電話諗住通知朋友嘅時候,突然聽到啲聲,抬頭就見到警察圍住。
🎥播D4有線新聞直播片
畫面時間15:27:07:指認燈柱下人士係自己
15:27:20:自己係人堆入面最左突出頭出嚟嗰個,一直係喺平台上來回踱步
片段見到佢向畫面左邊行咗幾步,因為見到幾個警察跨欄上咗平台,凶神惡煞又有槍。被警察截停後佢按對方指示踎低咗。
📌P24相簿
🧷不知名黑色物品
昨日睇相話唔屬於佢嘅黑色物品,控方指稱為雷射筆充電器;佢上網買雷射筆時冇加錢買埋充電器,兩粒電池係賣雷射筆網店送埋,自己冇打算要充電,兩粒電池用完就諗住去便利店買過新嘅AAA電池。
就警員18267庭上作供話唔知雷射筆內本身有一嚿電池,D1指警員有喺佢面前試開著雷射筆,一開係單顯模式;疑似警員上級講咗句「細佬你喱枝嘢好勁喎」,D1就同18267講「擰一擰就會有滿天星效果」。對方有喺佢面前試擰,有出現滿天星效果。警員上級話要加多條攻擊性武器控罪,18267準備警誡就有另一警員嚟話有律師嚟搵佢,18267警誡完就畀佢去見律師。佢冇見到18267或任何警員由雷射筆攞返粒電出嚟。
🔹控方盤問
佢喺淘大商場見到有兩班人嗌交,其中一班係反修例人士--判斷係示威者因為自己睇電視新聞見到反修例示威者通常係咁嘅裝束。
當日佢原本打算搵完屋企人之後同朋友行山;實際上最終冇見到兩個朋友,亦冇見到屋企人。事前佢冇約定屋企人,諗住直接去到先同屋企人講想傾吓;以自己對屋企人嘅熟悉相信當日屋企人有返工。案發之前佢最後一次行山係大概8月尾9月頭,下晝兩點由市區出發到天黑先出返市區。
佢唔知網上號召當日下晝兩點半去淘大商場揮國旗。
原本計畫行山只係打算上到山腰,唔行樓梯上到頂,因為山腰多樹葉已經夠試雷射筆。雷射筆係大約5月買,收貨時佢有開過嚟check,但一直冇用過,等到案發日先約到兩個朋友一齊行山試筆--要約嗰兩個朋友而唔係其他朋友一齊試,因為得嗰兩個朋友都認識自己想用雷射筆討好嗰個心儀女仔。
行山係由慈雲山開始行,但當日約朋友喺淘大等,因為屋企人喺淘大嘅茶餐廳返工,自己想朋友陪同去搵屋企人。其實搭車途中佢已有經過茶餐廳,但當時見到茶餐廳落咗閘,同埋始終想等埋朋友到先一齊見屋企人,所以當時唔搵住。
雷射筆係淘寶買,直至本案專家證人講先知道危險,當時見過到海關就以為即係冇事。雷射筆本身入面冇電;收貨時可以試開著係因為賣雷射筆間網店送埋兩粒電池。
佢睇新聞見過有人因為管有雷射筆被捕,但係數量多過一枝,而且唔知係咪合法途徑買;自己情況唔同,所以以為冇事。雷射筆平時收藏喺屋企床頭位置,直至案發日之前一路冇帶過出街。當日佢喺淘大商場見唔到人用雷射筆。唔同意雷射筆同擴散器係分開。
佢對花粉敏感,春天影響最大,所以春天會少啲行山,大約個半月至兩個月先行一次。(辯方梁大律師已經問過點解要帶兩對手套同兩對手袖,被告已解釋過,主控又再問過...)佢行山雖然帶好多嘢,但其實唔係佔好多位置。頭巾係朋友送,自己用唔著就諗住用嚟抹汗。同意當日著嘅鞋唔係行山鞋。平時佢都會行山而且行到天黑,但又冇電筒又冇頭燈,因為電話入面有電筒可以照明,唔覺得危險。
👩🏻⚖️裁判官親自睇完雷射筆證物後指出,入電位似乎唔啱用AAA電池。D1表示就咁睇落AAA電池體積同當日被檢取嘅電池一樣,覺得可以用。
🔸辯方覆問
下晝行山氣溫下降,唔等於唔需要用冰袖。就算有寒冷天氣警告其實都可以用冰袖,因為冰袖功能其實係令身體保持常溫狀態。
案發之前佢已有行過當日原本擬定行山路線,當時都係著被捕當日著緊嘅鞋行山。
-D1作供完畢-
-辯方案情完結-
案件押後至3月24日0930同庭處理結案陳詞,期間維持現有保釋條件
••••••
直播員按¯\_(ツ)_/¯
本案主控唔知Ms. Cheung定Yeung係直播員現場親身見過盤問被告時態度第二惡劣嘅主控。第一係 #陳文慧 大律師。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王詩麗法官
#審訊 [14/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3,6,7,8,9,10,12,14,15,16,17,18] 🔴A2、A7、A8、A9已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
[0938開庭]
控方向法庭確認,今早傳召的證人不涉及招認自願性的問題,亦沒有邀請法庭行使酌情權。
⏺傳召PW14(表列148號)毛國基醫生
🔹控方主問
證人1999年開始行醫,2000年開始在瑪嘉烈醫院急症室當值,期間也曾處理由警方押解到醫院的病人。2019年11月19日1545時他曾接觸被警方看管之D16,從分流資訊中了解D16之情況後便接觸病人,問病人和陪伴的人問題並檢查傷勢,會記錄所得的資料。D16當時清醒,表達手部受傷,是游繩時弄傷的,之後便交給護士處理。期間寫的記錄是一邊檢查一邊手寫的。
主控出示醫生記錄的筆記,並請他逐部分地確認,包括日期、時間及病人講出受傷情況、受傷原因等資料。另外亦確認當時病人的清醒程度,亦確認病人手部皮膚脫落、瘀傷、疼痛但手指關節活動範圍正常。病人無需入院,只需敷藥治療。
🔸辯方D16法律代表盤問
證人一直以來都是在急症室工作,急症室工作繁忙,每日約工作9小時,需處理20多個診症。如病人清醒均盡量以病人的描述來填寫記錄。但證人是以英文填寫的,所以證人需將病人的描述翻譯英文。另外寫記錄時也有機會向病人之陪同者查詢。
證人同意除特別的個案外,不能單靠記憶便能記得病人情況,一般都只能倚靠醫療紀錄才能憶起診症內容;2023年1月13日的口供也只是基於警方提供的4張紀錄才能作出。證人也不記得當天有幾多名警員陪同病人、是軍裝還是便裝、警員編號等等資料。病人的穿着、是坐著還是卧床都不記得。
證人無論之前的口供及今天庭上作供都只是倚靠再閱讀文字記錄才能作出。證人同意他閱讀的紀錄是一份由不同醫護人員拼合而成的筆記,有醫生、護士等人的參與。
證人同意整個診症過程是幾分鐘,病人簽Pol. 42(初步檢驗報告)亦不是在見病人時記錄及簽署的。2023年1月13日落口供時也沒有看過Pol. 42(急症室診斷書)。這份Pol. 42裡沒有陳述病人是因游繩才受傷,只記錄病人兩隻手受傷、疼痛。證人不同意受傷不是因為游繩。
🔹控方覆問
排版裡有選擇及描述,證人表示沒有因翻譯而表達有誤。證人表示當他寫病人紀錄時,病人不是在他面前,而該份Pol. 42完成後會放置在護士站特定櫃桶待警方查看。
-證人作供完畢-
[1124早休]
[1211開庭]
📌案件管理
-D1法律代表今日有事務未能出庭,控辯雙方法律代表目前有未確認簽署的文件需盡速完成,法庭將給予法律代表足夠時間處理,因此星期一1000才開庭;
-控方需要再傳召額外兩名警員證人出庭(非表列證人),額外證人作供後才開始睇片(約2小時);
-星期一因主控下午有事務不能出庭,只開庭半天,星期二亦另有事務不能開庭;
-2/3、9/3、20/3亦分別有辯方大律師有事務未能出庭,王官表示視乎當時審訊發展才考慮是否另作安排
[1225休庭]
案件押後至2月27日(下星期一)10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王詩麗法官
#審訊 [14/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3,6,7,8,9,10,12,14,15,16,17,18] 🔴A2、A7、A8、A9已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
[0938開庭]
控方向法庭確認,今早傳召的證人不涉及招認自願性的問題,亦沒有邀請法庭行使酌情權。
⏺傳召PW14(表列148號)毛國基醫生
🔹控方主問
證人1999年開始行醫,2000年開始在瑪嘉烈醫院急症室當值,期間也曾處理由警方押解到醫院的病人。2019年11月19日1545時他曾接觸被警方看管之D16,從分流資訊中了解D16之情況後便接觸病人,問病人和陪伴的人問題並檢查傷勢,會記錄所得的資料。D16當時清醒,表達手部受傷,是游繩時弄傷的,之後便交給護士處理。期間寫的記錄是一邊檢查一邊手寫的。
主控出示醫生記錄的筆記,並請他逐部分地確認,包括日期、時間及病人講出受傷情況、受傷原因等資料。另外亦確認當時病人的清醒程度,亦確認病人手部皮膚脫落、瘀傷、疼痛但手指關節活動範圍正常。病人無需入院,只需敷藥治療。
🔸辯方D16法律代表盤問
證人一直以來都是在急症室工作,急症室工作繁忙,每日約工作9小時,需處理20多個診症。如病人清醒均盡量以病人的描述來填寫記錄。但證人是以英文填寫的,所以證人需將病人的描述翻譯英文。另外寫記錄時也有機會向病人之陪同者查詢。
證人同意除特別的個案外,不能單靠記憶便能記得病人情況,一般都只能倚靠醫療紀錄才能憶起診症內容;2023年1月13日的口供也只是基於警方提供的4張紀錄才能作出。證人也不記得當天有幾多名警員陪同病人、是軍裝還是便裝、警員編號等等資料。病人的穿着、是坐著還是卧床都不記得。
證人無論之前的口供及今天庭上作供都只是倚靠再閱讀文字記錄才能作出。證人同意他閱讀的紀錄是一份由不同醫護人員拼合而成的筆記,有醫生、護士等人的參與。
證人同意整個診症過程是幾分鐘,病人簽Pol. 42(初步檢驗報告)亦不是在見病人時記錄及簽署的。2023年1月13日落口供時也沒有看過Pol. 42(急症室診斷書)。這份Pol. 42裡沒有陳述病人是因游繩才受傷,只記錄病人兩隻手受傷、疼痛。證人不同意受傷不是因為游繩。
🔹控方覆問
排版裡有選擇及描述,證人表示沒有因翻譯而表達有誤。證人表示當他寫病人紀錄時,病人不是在他面前,而該份Pol. 42完成後會放置在護士站特定櫃桶待警方查看。
-證人作供完畢-
[1124早休]
[1211開庭]
📌案件管理
-D1法律代表今日有事務未能出庭,控辯雙方法律代表目前有未確認簽署的文件需盡速完成,法庭將給予法律代表足夠時間處理,因此星期一1000才開庭;
-控方需要再傳召額外兩名警員證人出庭(非表列證人),額外證人作供後才開始睇片(約2小時);
-星期一因主控下午有事務不能出庭,只開庭半天,星期二亦另有事務不能開庭;
-2/3、9/3、20/3亦分別有辯方大律師有事務未能出庭,王官表示視乎當時審訊發展才考慮是否另作安排
[1225休庭]
案件押後至2月27日(下星期一)10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02月24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續審[15/13]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判刑 已有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續審[15/13]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24旺角 #判刑
D6:麥(18)🛑已還押14日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九龍旺角亞皆老街8號朗豪坊四樓中庭與其他人一起參與非法集結。
法律代表: #蕭志文大律師
——————————
早前裁決:
法庭早前已裁定D6非法集結罪名成立,而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則不成立。
📌進一步求情
被告代表律師表示已取更生中心和勞教中心報告,被告的身體狀況不適合勞教中心,建議判入更生中心。
律師表示報告指被告與家人關係良好,尤其令母親失望和擔心感後悔。他有機會由副學士升讀大學學位課程,但或因此案而延誤,自己衝動犯事是不對的,願意致歉。
📌判刑
法庭指被告的背景報告沒特別求情因素,但沒直接證據指他有極端暴力行為以及對警方有直接衝擊行為,故接受報告建議判入更生中心❗️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志豪裁判官
#1224旺角 #判刑
D6:麥(18)🛑已還押14日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九龍旺角亞皆老街8號朗豪坊四樓中庭與其他人一起參與非法集結。
法律代表: #蕭志文大律師
——————————
早前裁決:
法庭早前已裁定D6非法集結罪名成立,而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則不成立。
📌進一步求情
被告代表律師表示已取更生中心和勞教中心報告,被告的身體狀況不適合勞教中心,建議判入更生中心。
律師表示報告指被告與家人關係良好,尤其令母親失望和擔心感後悔。他有機會由副學士升讀大學學位課程,但或因此案而延誤,自己衝動犯事是不對的,願意致歉。
📌判刑
法庭指被告的背景報告沒特別求情因素,但沒直接證據指他有極端暴力行為以及對警方有直接衝擊行為,故接受報告建議判入更生中心❗️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014中環 #提堂
吳(28)
控罪及詳情:
(1)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
被控於2019年10月14日,在香港中環龍和道、民耀街與民祥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10月14日,在香港中環康樂廣場2號郵政總局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0112李惠康。
(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10月14日,在香港中環康樂廣場2號郵政總局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1298張曉鋒。
(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10月14日,在香港中環康樂廣場2號郵政總局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912黃富豪。
----------------
控辯雙方達成認罪協議,被告承認控罪(1)(2)❗️控方撤回控罪(3)(4)❕
📌同意案情
2019年10月14日2140時,約500名示威者響應網上呼籲,於香港中環龍和道、民耀街與民祥街聚集。參與集會的示威者在龍和道、民耀街交界設置路障,堵塞兩條行車線。2145時警方到場,於龍和道、民耀街交界設立防線。PW1、PW2見到龍和道、民耀街與民祥街聚集了500名示威者。黑衣示威者辱罵警方「死黑警」等口號,又以綠色雷射激光射向警方,並投擲物品阻塞交通。
2223時警方以揚聲器警告現場人士正參與非法集結,必須停止犯法行為和有秩序散去。移除雜物期間,證人見到戴黑色面罩、穿深色衫的被告身處民耀街行人路,站在4-5名黑衣示威者旁邊。被告朝警員揮動雨傘,並用手勢指示其他示威者逃離現場。有示威者以綠激光射向警員。警員警告示威者除下面罩,示威者無視,並沿龍和道東逃走。
警員追截被告的過程少於一分鐘。在郵政總局外制服期間,被告掙扎,與PW3雙雙倒地。PW4協助PW3制服被告,PW3用警棍打被告,PW4嘗試為被告上膠手扣時被告極力掙扎,面罩掉落,由PW2執起。
媒體片段拍攝到集會期間堵路情況,控方有幾段影片要播,總共長約17分鐘。
🌟法庭先問控方,本案非法集結歷時多長,主控一開始稱兩個多小時,其後改稱約兩小時,後再改為一個多小時;最終法庭指出,2140-2228時甚至不足一個小時。
開始播片,被告親自向法庭表示畫面太細(按:播片畫面佔螢幕不足一半空間),自己睇唔清楚,於是獲安排坐律師位睇電腦畫面。(按:然而沒有人考慮到也要讓坐最遠的被告家屬與公眾人士了解案情。說好的open court、open justice?)
控方指稱影到幾秒被告掙扎過程,惟相關片段重複播放幾次也不明顯,法庭亦疑惑「你意思係佢隻腳有郁呀?」控方立場是被告被數名警員合力制服時身體郁動即是掙扎。
播畢所有片段,控方確認庭上播放片段未必反映所有案情;法庭指出被告同意的案情較片段情節嚴重,被告確認同意相關案情。
📌求情
控方呈上袁志成案例[CAAR6/2020]並確認被告沒有案底。
🔸辯方陳詞
辯方早前已向法庭呈交書面陳詞及一系列求情信。最大求情因素是被告坦白認罪。被告有基督教家庭背景,案發日先在醫院探望外婆,晚上獨自一人去中環參加原本有不反對通知書的人權集會,惟集會意外地提早結束。
被告明白犯下本案將接受監禁式刑罰,前途盡毁,對此非常後悔。他職業是乒乓球教練,亦有返母校以至到海外教波。案發至今已逾3年,辯方不是指控方延誤檢控,但這3年間被告自己與家人都承受巨大壓力。被告患有濕疹。
與6.12、7.1等事件相比,本案不是最大規模、暴力的集會事件。辯方呈上了兩宗案例供法庭參考,分別為庾家駒案[CAAR4/2020]及鍾嘉豪案[CAAR5/2020],上訴庭在鍾案認為量刑基準為6個月即時監禁。
被告沒有暴力傾向,亦沒有極端政治思想,本案只是單一事件。被告承諾,服畢刑期會繼續用心教波、服務社會。
被告在控罪(2)的反抗程度較低,自己亦有受傷。辯方希望法庭判刑時考慮總量刑原則(totality principle)。
控方向法庭確認,被告當時除了身穿黑衣及戴口罩,沒有豬嘴或其他裝備,辯方亦指出被告沒有攜帶武器。
📌判刑理由
本案堵路位置是中環的主要道路,非法集結歷時約45分鐘,有約500人奉網上號召集結,而被告當時有戴口罩蒙面,掩飾身分並鼓勵其他集結者。片段顯示當時雙層巴士無法行駛,影響市民;示威者叫煽動仇警口號。本案案情大部分與鍾案相似。
法庭看了被告親自撰寫的求情信,被告甘願為一時衝動犯案負上刑責。
🔥判刑🔥
控罪(1)非法集結:6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後刑期為4個月監禁
控罪(2)拒捕:3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後刑期為2個月監禁
控罪(2)其中1個月與控罪(1)同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5個月🛑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014中環 #提堂
吳(28)
控罪及詳情:
(1)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
被控於2019年10月14日,在香港中環龍和道、民耀街與民祥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10月14日,在香港中環康樂廣場2號郵政總局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0112李惠康。
(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10月14日,在香港中環康樂廣場2號郵政總局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1298張曉鋒。
(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10月14日,在香港中環康樂廣場2號郵政總局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912黃富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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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辯雙方達成認罪協議,被告承認控罪(1)(2)❗️控方撤回控罪(3)(4)❕
📌同意案情
2019年10月14日2140時,約500名示威者響應網上呼籲,於香港中環龍和道、民耀街與民祥街聚集。參與集會的示威者在龍和道、民耀街交界設置路障,堵塞兩條行車線。2145時警方到場,於龍和道、民耀街交界設立防線。PW1、PW2見到龍和道、民耀街與民祥街聚集了500名示威者。黑衣示威者辱罵警方「死黑警」等口號,又以綠色雷射激光射向警方,並投擲物品阻塞交通。
2223時警方以揚聲器警告現場人士正參與非法集結,必須停止犯法行為和有秩序散去。移除雜物期間,證人見到戴黑色面罩、穿深色衫的被告身處民耀街行人路,站在4-5名黑衣示威者旁邊。被告朝警員揮動雨傘,並用手勢指示其他示威者逃離現場。有示威者以綠激光射向警員。警員警告示威者除下面罩,示威者無視,並沿龍和道東逃走。
警員追截被告的過程少於一分鐘。在郵政總局外制服期間,被告掙扎,與PW3雙雙倒地。PW4協助PW3制服被告,PW3用警棍打被告,PW4嘗試為被告上膠手扣時被告極力掙扎,面罩掉落,由PW2執起。
媒體片段拍攝到集會期間堵路情況,控方有幾段影片要播,總共長約17分鐘。
🌟法庭先問控方,本案非法集結歷時多長,主控一開始稱兩個多小時,其後改稱約兩小時,後再改為一個多小時;最終法庭指出,2140-2228時甚至不足一個小時。
開始播片,被告親自向法庭表示畫面太細(按:播片畫面佔螢幕不足一半空間),自己睇唔清楚,於是獲安排坐律師位睇電腦畫面。(按:然而沒有人考慮到也要讓坐最遠的被告家屬與公眾人士了解案情。說好的open court、open justice?)
控方指稱影到幾秒被告掙扎過程,惟相關片段重複播放幾次也不明顯,法庭亦疑惑「你意思係佢隻腳有郁呀?」控方立場是被告被數名警員合力制服時身體郁動即是掙扎。
播畢所有片段,控方確認庭上播放片段未必反映所有案情;法庭指出被告同意的案情較片段情節嚴重,被告確認同意相關案情。
📌求情
控方呈上袁志成案例[CAAR6/2020]並確認被告沒有案底。
🔸辯方陳詞
辯方早前已向法庭呈交書面陳詞及一系列求情信。最大求情因素是被告坦白認罪。被告有基督教家庭背景,案發日先在醫院探望外婆,晚上獨自一人去中環參加原本有不反對通知書的人權集會,惟集會意外地提早結束。
被告明白犯下本案將接受監禁式刑罰,前途盡毁,對此非常後悔。他職業是乒乓球教練,亦有返母校以至到海外教波。案發至今已逾3年,辯方不是指控方延誤檢控,但這3年間被告自己與家人都承受巨大壓力。被告患有濕疹。
與6.12、7.1等事件相比,本案不是最大規模、暴力的集會事件。辯方呈上了兩宗案例供法庭參考,分別為庾家駒案[CAAR4/2020]及鍾嘉豪案[CAAR5/2020],上訴庭在鍾案認為量刑基準為6個月即時監禁。
被告沒有暴力傾向,亦沒有極端政治思想,本案只是單一事件。被告承諾,服畢刑期會繼續用心教波、服務社會。
被告在控罪(2)的反抗程度較低,自己亦有受傷。辯方希望法庭判刑時考慮總量刑原則(totality principle)。
控方向法庭確認,被告當時除了身穿黑衣及戴口罩,沒有豬嘴或其他裝備,辯方亦指出被告沒有攜帶武器。
📌判刑理由
本案堵路位置是中環的主要道路,非法集結歷時約45分鐘,有約500人奉網上號召集結,而被告當時有戴口罩蒙面,掩飾身分並鼓勵其他集結者。片段顯示當時雙層巴士無法行駛,影響市民;示威者叫煽動仇警口號。本案案情大部分與鍾案相似。
法庭看了被告親自撰寫的求情信,被告甘願為一時衝動犯案負上刑責。
🔥判刑🔥
控罪(1)非法集結:6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後刑期為4個月監禁
控罪(2)拒捕:3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後刑期為2個月監禁
控罪(2)其中1個月與控罪(1)同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5個月🛑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612金鐘 #續審[15/13]
👥D3羅(22) / D4馮(28) / D6郭(22)
*2019年首次提堂年齡
(1) 參與非法集結
(2) 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4, D5)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於夏慤道近添美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 (D1-D4, D6)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慤道近添華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
今日進度:
1458開庭,劉官先要求今日出席審訊的3名不認罪被完全除下口罩畀佢認樣,用意不明。
其後時間,劉官一如以往向控辯確認幾時同總共交過幾多份結案陳詞,再問大家要考慮邊份。
之後又係照舊,逐一向控辯各代表詢問對方陳詞中邊啲段落邊啲句子同意及邊啲唔同意。(乜都同意對家就唔使告啦🙄)
例如辯方描述某片段聽到王婆婆大嗌「呀」一聲,控方就認為無法得知邊個嗌因此唔同認。
又例如辯方描述某片段某人勸喻某人,控方就認為聽唔到某人說話講乜,無法確認係勸喻。
簡單總結,辯方其實都無特別嘢要主動補充。
控方亦無特別補充,甚至建議不用考慮控方22年5月提交得補充陳詞。(其實當時控辯都認為另一非集案上訴案同本案其實不相關,但劉綺堅持要控辯等埋上訴結果後再入補充陳詞。)
控方另就辯方其中一個案例有回應,認為該案不相關不應考慮,而且該案正上訴當中,但控方强調不用等候該案上訴。
1643 無啦啦完庭,連下庭幾時,保釋條件都唔講就完咗。律師們完庭立即向書記確認下次裁決地點仲係咪觀塘。
本案各被告早於19年9月(D1-5)及10月(D6)首度提堂。首次提堂至4月裁決快將3年半。如無意外,下一庭將會裁決。
⚠️押後至 4月14日 1430 觀塘裁判法院裁決,即代D2及D5於認罪後將近34個月後仍未判刑。
非法集結罪於裁判法院最高判刑為24個月監禁,D2,D5於首次答辯便認罪可獲1/3扣減,再扣除服刑時表現良好的話,即使以最高的24個月作量刑起點,實際服刑時間不會多於11個月。
💛感謝臨到直播員💛
#劉綺雲裁判官
#0612金鐘 #續審[15/13]
👥D3羅(22) / D4馮(28) / D6郭(22)
*2019年首次提堂年齡
(1) 參與非法集結
(2) 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4, D5)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於夏慤道近添美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 (D1-D4, D6)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慤道近添華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
今日進度:
1458開庭,劉官先要求今日出席審訊的3名不認罪被完全除下口罩畀佢認樣,用意不明。
其後時間,劉官一如以往向控辯確認幾時同總共交過幾多份結案陳詞,再問大家要考慮邊份。
之後又係照舊,逐一向控辯各代表詢問對方陳詞中邊啲段落邊啲句子同意及邊啲唔同意。(乜都同意對家就唔使告啦🙄)
例如辯方描述某片段聽到王婆婆大嗌「呀」一聲,控方就認為無法得知邊個嗌因此唔同認。
又例如辯方描述某片段某人勸喻某人,控方就認為聽唔到某人說話講乜,無法確認係勸喻。
簡單總結,辯方其實都無特別嘢要主動補充。
控方亦無特別補充,甚至建議不用考慮控方22年5月提交得補充陳詞。(其實當時控辯都認為另一非集案上訴案同本案其實不相關,但劉綺堅持要控辯等埋上訴結果後再入補充陳詞。)
控方另就辯方其中一個案例有回應,認為該案不相關不應考慮,而且該案正上訴當中,但控方强調不用等候該案上訴。
1643 無啦啦完庭,連下庭幾時,保釋條件都唔講就完咗。律師們完庭立即向書記確認下次裁決地點仲係咪觀塘。
本案各被告早於19年9月(D1-5)及10月(D6)首度提堂。首次提堂至4月裁決快將3年半。如無意外,下一庭將會裁決。
⚠️押後至 4月14日 1430 觀塘裁判法院裁決,即代D2及D5於認罪後將近34個月後仍未判刑。
非法集結罪於裁判法院最高判刑為24個月監禁,D2,D5於首次答辯便認罪可獲1/3扣減,再扣除服刑時表現良好的話,即使以最高的24個月作量刑起點,實際服刑時間不會多於11個月。
💛感謝臨到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張潔宜法官
#20200119中環 #審訊 [15/25]
D2:李(20)
D3:陳(34)🛑已還押逾20個月
D4:楊(19)
控罪:
(3)暴動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有意圖而傷人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5)暴動 [D2、D3、D5]🔴D5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6)串謀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D2、D3、D5] ⚪️D5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警署警長54996、女警長57216、警員14804及一名身分不詳的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人
🛑 D5:黃(18)開審前認罪,現還押候判
——————————
⏺案件管理
D2代表 #許卓倫大律師 申請重召PW6作盤問,關於一個錄影會面議題即PP17先睇片圈圖,控方不反對。
⏺重召PW6 偵緝警員9604 林穎斌(音)
負責拘捕D2及會面紀錄
🔸D2代表盤問
D2第一次錄影會面時被要求看一些片段,並在各截圖內圈出自己,但一些圖未睇片便圈,一些次序調亂晒。
🎥播放PP17第一次錄影會面紀錄
(23:51時)PW6要求D2圈出3張相(PP19文件冊裡的446-448),其中448是在未看片時己圈;對此證人表示不肯定。
(稍後部分內容從缺)
⏺傳召PW7 偵緝警員10336
📌D2代表針對證人參與上門搜查、拘捕行動、同PW6進行調查工作等作盤問
⏺傳召PW8 偵緝警長50895 羅世文
參與拘捕D2
🔸D2代表盤問
證人𠄘認今日坐庭外時有參考自己的記事冊正副本。2020年3月11日1958時證人同隊員在柏道行人路遇上被告。證人在記事冊20:00紀錄DPC9604在現場警誡及拘捕D2;「現場」是指在柏道的警方私家車上,不是柏道行人路。記事冊有寫因怕D2逃走,所以9604上手扣,也寫車上9604作警誡兩次,分別是傷人及非法集結罪。證人負責駕駛,20:23時到西環(區)警署,20:25時發現紀錄次序有誤,應為截停->拘捕->帶手扣及上車->警誡,另更正拘捕地點為柏道行人路,於是再作補錄,也紀錄D2向9604說了兩句說話。文字敍述是按聽到再用文字寫下。證人知道西區警署內9604同D2做了兩次會面紀錄,自己不在場亦不在監控室。
證人不同意,9604在車上沒有警誡及向D2宣布拘捕。他不記得9604有冇對D2說話。
⏺傳召PW9 高級督察 楊君豪(音)
參與拘捕D2
🔸D2代表盤問
2020年3月11日晚上證人主持拘捕D2行動,將D2帶上RK7524,約20:23時到西區警署。證人就本案只有記事冊紀錄,沒有其他文字紀錄,同意紀錄包括汽車停在柏道,沒有寫下在車內對話,指只聽到DPC9604與D2對話的部份內容,因自己在車上忙著要同總部同事報告,不只一次。印象中9604有作出警誡;事後同事話D2有招認,證人不記得內容,只知該兩項控罪。證人同意,自己在車上並無留意D2有冇招認。證人沒有處理錄影會面。
🔸D4代表盤問
3月11日早上7時在西區警署有埋伏行動訓示,早一天已通知隊員;證人在3月10日從上司知道此次行動,並指有案件主管會聯絡自己;他不清楚有其他隊也同時負責拘捕同案其他被告的行動。證人同意,自己手上有交來疑人資料,並非自己親自調查。他不記得3月11日之前有無隊員協助做調查,包括CCTV搜證。
🔹控方覆問
證人坐私家車司機位旁,有回望被告。證人記得事後有同事向他匯報D2招認,自己處理方式是不打擾同事工作,但要事後匯報。
⏺傳召PW10 警員25423
帶D2去醫院
🔸D2代表盤問
證人同意,記事冊紀錄14:46時奉命帶D2去瑪麗醫院,15:05上救護車,15:14開車,15:28到達,15:44時D2要求找律師;18:05離開,18:18回到警署。證人不知被告涉嫌襲擊警員。
辯方呈上醫院拍攝照片(D2_1),證人確認自己及D2在相中,相片反映當時情況。
🔹控方覆問
D2給了證人一個名及電話,要求找律師,是9字頭號碼。相片D2_1顯示證人揭起D2上衫,見到其傷勢,但不知是新傷定舊患。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按:D4代表律師指D2及D4之拘捕及招認非常相似,因2人同是毒品調查科警員負責,曾要求盤問PW9對聯合行動經驗,惟控方及法庭反對提問。
#張潔宜法官
#20200119中環 #審訊 [15/25]
D2:李(20)
D3:陳(34)🛑已還押逾20個月
D4:楊(19)
控罪:
(3)暴動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有意圖而傷人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5)暴動 [D2、D3、D5]🔴D5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6)串謀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D2、D3、D5] ⚪️D5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警署警長54996、女警長57216、警員14804及一名身分不詳的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人
🛑 D5:黃(18)開審前認罪,現還押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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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理
D2代表 #許卓倫大律師 申請重召PW6作盤問,關於一個錄影會面議題即PP17先睇片圈圖,控方不反對。
⏺重召PW6 偵緝警員9604 林穎斌(音)
負責拘捕D2及會面紀錄
🔸D2代表盤問
D2第一次錄影會面時被要求看一些片段,並在各截圖內圈出自己,但一些圖未睇片便圈,一些次序調亂晒。
🎥播放PP17第一次錄影會面紀錄
(23:51時)PW6要求D2圈出3張相(PP19文件冊裡的446-448),其中448是在未看片時己圈;對此證人表示不肯定。
(稍後部分內容從缺)
⏺傳召PW7 偵緝警員10336
📌D2代表針對證人參與上門搜查、拘捕行動、同PW6進行調查工作等作盤問
⏺傳召PW8 偵緝警長50895 羅世文
參與拘捕D2
🔸D2代表盤問
證人𠄘認今日坐庭外時有參考自己的記事冊正副本。2020年3月11日1958時證人同隊員在柏道行人路遇上被告。證人在記事冊20:00紀錄DPC9604在現場警誡及拘捕D2;「現場」是指在柏道的警方私家車上,不是柏道行人路。記事冊有寫因怕D2逃走,所以9604上手扣,也寫車上9604作警誡兩次,分別是傷人及非法集結罪。證人負責駕駛,20:23時到西環(區)警署,20:25時發現紀錄次序有誤,應為截停->拘捕->帶手扣及上車->警誡,另更正拘捕地點為柏道行人路,於是再作補錄,也紀錄D2向9604說了兩句說話。文字敍述是按聽到再用文字寫下。證人知道西區警署內9604同D2做了兩次會面紀錄,自己不在場亦不在監控室。
證人不同意,9604在車上沒有警誡及向D2宣布拘捕。他不記得9604有冇對D2說話。
⏺傳召PW9 高級督察 楊君豪(音)
參與拘捕D2
🔸D2代表盤問
2020年3月11日晚上證人主持拘捕D2行動,將D2帶上RK7524,約20:23時到西區警署。證人就本案只有記事冊紀錄,沒有其他文字紀錄,同意紀錄包括汽車停在柏道,沒有寫下在車內對話,指只聽到DPC9604與D2對話的部份內容,因自己在車上忙著要同總部同事報告,不只一次。印象中9604有作出警誡;事後同事話D2有招認,證人不記得內容,只知該兩項控罪。證人同意,自己在車上並無留意D2有冇招認。證人沒有處理錄影會面。
🔸D4代表盤問
3月11日早上7時在西區警署有埋伏行動訓示,早一天已通知隊員;證人在3月10日從上司知道此次行動,並指有案件主管會聯絡自己;他不清楚有其他隊也同時負責拘捕同案其他被告的行動。證人同意,自己手上有交來疑人資料,並非自己親自調查。他不記得3月11日之前有無隊員協助做調查,包括CCTV搜證。
🔹控方覆問
證人坐私家車司機位旁,有回望被告。證人記得事後有同事向他匯報D2招認,自己處理方式是不打擾同事工作,但要事後匯報。
⏺傳召PW10 警員25423
帶D2去醫院
🔸D2代表盤問
證人同意,記事冊紀錄14:46時奉命帶D2去瑪麗醫院,15:05上救護車,15:14開車,15:28到達,15:44時D2要求找律師;18:05離開,18:18回到警署。證人不知被告涉嫌襲擊警員。
辯方呈上醫院拍攝照片(D2_1),證人確認自己及D2在相中,相片反映當時情況。
🔹控方覆問
D2給了證人一個名及電話,要求找律師,是9字頭號碼。相片D2_1顯示證人揭起D2上衫,見到其傷勢,但不知是新傷定舊患。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按:D4代表律師指D2及D4之拘捕及招認非常相似,因2人同是毒品調查科警員負責,曾要求盤問PW9對聯合行動經驗,惟控方及法庭反對提問。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25日 星期六】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2.24]
[2023.02.19-02.2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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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陳,張,張,馮,黎,劉,梁,梁(18-25)🛑陳,黎已還押逾1個月;其他被告已還押逾5個月 🔥#判刑 (#1118油麻地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王詩麗法官
🕤09:30
👥張,田,冼,鄺,馬,姚,*(14-28) #續審 [19/35] (#0829深水埗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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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 - - - - - - - - - - - - -
🏛沙 田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李鴻發(51) 公職人員接受利益 訂明人員接受利益 #受賄五十萬
11:0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李謀任(59) 串謀詐騙 洗黑錢 #傑出華人呃中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2.24]
[2023.02.19-02.2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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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陳,張,張,馮,黎,劉,梁,梁(18-25)🛑陳,黎已還押逾1個月;其他被告已還押逾5個月 🔥#判刑 (#1118油麻地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王詩麗法官
🕤09:30
👥張,田,冼,鄺,馬,姚,*(14-28) #續審 [19/35] (#0829深水埗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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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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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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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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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李鴻發(51) 公職人員接受利益 訂明人員接受利益 #受賄五十萬
11:0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李謀任(59) 串謀詐騙 洗黑錢 #傑出華人呃中銀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王詩麗法官
#0829深水埗 #審訊 [19/35]
D1:張(21)/ D2:田(25)
D4:冼(28)🛑曾還押14日索取政府醫生報告
D5:鄺(17)/ D6:馬(16)
D7:姚(16)🛑還押/服刑中,資料欠奉
D8: *(14)
🛑D3:顧(25)開審日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警署對出的欽州街一帶,連同米XX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D4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警署對出欽州街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8]
D8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警署對出欽州街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法庭在早前聆訊中裁定D4不適宜答辯,因此D4已不再屬本案被告之列,惟目前尚未獲法庭撤銷保釋條件,仍需遵守。然而一位女性法庭職員似乎對本案發展缺乏了解,開庭前要求坐在公眾席的D4入去被告欄,也不接受辯方大律師解釋,與書記溝通後才肯作罷。
[09:35] 甫開庭法官先將聆訊延期的原因記錄在案:本案口述結案陳詞原定1月進行,惟有律師去信法庭申請延期,因此才押後至今天開庭處理。
以下聆訊內容按討論議題編排,不順時序,非完整紀錄:
📌
🌪控方立場:2312時開始,直至警方的拘捕行動結束;警方於2341時開始進行掃蕩
💥辯方立場:5人投擲磚狀硬物的時候發生暴動
-
📌
法庭已裁定D4無行為能力,不適宜受審;現階段要處理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75A條。
💥辯方關大律師援引3宗案例,分別是謀殺、窺淫、欺詐案件,其中最適用於本案的是MKJ謀殺案(英國案例);案中沒有證據顯示無行為能力的被告直接攞刀,他只是從犯。根據盧建民案例,辯方立場不是指控方需要證明被告故意留守並且知悉自己行為會鼓勵主犯,而是控方需要證明從犯知道主犯行為,認知到社會安寧被破壞。
🌪控方回應
謀殺罪元素與暴動或非法集結不同,不能直接比較。在非法集結裡,只要有人作出違法行為,已構成所有參與集結者違法,沒有主犯、從犯之分。早在審前覆核階段,控方已探討過「意念」是指D4案發時抑或接受審訊時的狀態,惟辯方似乎只集中現在受審時的狀態,而沒有證據支持被告案發當時的狀態。控方舉例:如果被告於被捕後10年出現精神問題,何需考慮他在案發10年之後的精神狀態?除非有證據令法庭需要考慮。
💥辯方再回應
根據盧案判詞第68段,終審庭在盧案考慮主犯與從犯,好大程度依賴陳錦成案中分析,而陳錦成案正是一宗謀殺案。故意留守肯定是以從犯形式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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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4上衣字句
💥就D4當時身穿上衣的「3個字」,辯方邀請法庭運用司法認知;2019年所發生的事廣為人知,此字句在該段時期流行,並不需要傳召證據去證明。關大律師補充,此款上衣為大量製造,並非被告特地訂造。 關大律師又引用自己處理的一宗裁判法院上訴案件,指運用司法認知處理的事實要廣為人知,不需要再引入任何證據。辯方立場就是「嗰3個字」是廣為人知。
🌪控方回應
主控讀出一段司法認知定義後就D4上衣的3隻字當年是否廣為人知表示「詫異」,而沒有證據指該款上衣曾大量印刷。
🔖 D8背囊公仔
受D4啟發,法官主動要求D8代表律師表述,關於D8背囊有隻屬於示威抗爭中常見表達的「青蛙公仔」,法庭是否可運用司法認知?
💥辯方黎大律師指出,D8當時13歲;她對這隻公仔的認知是什麼?法官補充,D8手機殼也是相同的公仔;D8這隻青蛙公仔會否比D4上衣字句[抗爭表達]更明顯?辯方同意青蛙公仔於2019年流行,但沒有資料公仔代表什麼訊息,而控方亦沒有證據或資料支持D8個人對此公仔的理解。法官指出控方檢取了背囊為證物。辯方反問:用呢個公仔目的係咩?可以代表咩?法官再問,辯方是否同意公仔在示威遊行中常見;辯方補充,好多地方都容易買到、廣泛流行。
🌪控方回應
控方職責是向法庭公道地呈遞所有證據,不是沒有針對性作出陳述就局限了法庭的考慮。即使D8案發時僅13歲,考慮到現有證據指出其行為舉止(包括被捕後),她是否完全無能力分辨對錯?如果連警方發出警告都不知是對或錯,那就留待陪審團定奪。
-
📌
💥D1、D2代表林大律師
PW1、PW2也有講到,當時有不少戴口罩市民圍觀;單純在場(mere presence)不構成參與(participation),而終審庭在蔡健瑜案有再講參與意圖的定義:
//
必須同時符合下列兩項元素:
(a) 被告人意圖成為該集結的一份子;及
(b)當他/她與該等其他參與者一起集結時,意識到該等人士的相關行為,而他/她有意圖作出或促進被禁止的行為。
//
判詞第29-30段列明,被告不只意圖逗留,還要有further act,與盧案的actus reus一樣。即使D1和D2身處現場,二人身上被搜出物品亦非盧案所提及的裝備,法庭未能憑此作出唯一不可抗拒推論。
💥D5、D6代表王/黃大律師
控方至今都無法指出D5和D6有什麼說話、標記可以向在場集結者提供到鼓勵。二人的裝束與一般路人沒有分別,在現場只是隔岸觀火,既沒參與行為亦沒參與意圖。
💥D4、D7代表關大律師
D7出現的時間是在掟石事件之後。她身上被搜出的是一枝冇電電筒,不知是否原本手上那一枝;照射電筒都是非法集結中出現的侮辱性行為,但未達到破壞社會安寧程度。
有人掟石的時候D7正在地鐵站閘口;D7、D8第一次一齊出現時,掟石已經完結。若法庭認為D7以從犯方式參與集結,可能是意圖參與非法集結而不是暴動,因為當時她未出地鐵站看不到有掟石。
法官指出,D7出現之後都有發生照射雷射光。辯方認為,照射雷射光最多屬侮辱性行為;根據警署角度拍攝的片段,掟石之後出現的雷射光是照射建築物還是警員的眼睛?如果照射目標是死物,即使是代表權威性的警署,都只屬侮辱性;射人眼才是破壞社會安寧。
-
📌
💥D1、D2代表林大律師
2332時9秒內有人掟5塊磚,當事人好難理解……[被法官打斷]
💥D5、D6代表王/黃大律師
本案有特別之處:警方沒有使用過催淚煙;示威者沒有堵路,交通依然暢順(控方不同意);警方沒有在現場封路(可反映警方當時對現場情況的評估);現場沒有任何受傷或財物損毀。在這個環境裡,被告到達現場時是否可以意識到當時正身處暴動或非法集結現場?
王詩麗法官本人處理的男童X案[#0811尖沙咀 第二組] 亦有引用盧建民案例關於被告對行為的意識並有參與意圖這個要點;考慮到D5、D6當時是16歲的中學生,在沒有催淚煙、沒有堵路的環境裡,他們是否意識到現場發生暴動?
盧案判詞第76-77段指出非法集結或暴動的流動性,套用在本案裡,當時掟磚暴徒已逃離現場,控方證人亦承認掟完磚後現場叫囂或照雷射光已減少,人數亦減少;當時已不存在破壞社會安寧行為,暴動已不存在。蔡健瑜案判詞第22段亦引用了盧案所提及到的:至少3人或以上仍然積極參與(remain actively engaged),該場非法集結才繼續存在。
💥D4、D7代表關大律師
見到有暴力行為而留守是參與暴動;暴力行為完結後才參與的人,只是參與非法集結或未經批准集結。
💥D8代表黎大律師
控辯雙方最大分歧是暴力發生的時間。用雷射筆照射本身極其量只是挑釁性或侮辱性行為而非暴力行為;片段所見,發生掟磚前有人照射警署,只屬侮辱性行為。現場沒有見到重裝備的示威者有D8的青蛙公仔。
🌪控方回應
警署當時不是空置,甚至有警員出來舉旗;照射雷射光只是侮辱而非破壞社會安寧? 辯方講到暴動好似有間歇性……
-
📌
💥辯方挑戰PW6(D5拘捕警員)、PW15(D2拘捕警員)可信性。
-
[11:00] 完
案件押後至7月11日1000宣布裁決
💛感謝臨時直播員💛
#王詩麗法官
#0829深水埗 #審訊 [19/35]
D1:張(21)/ D2:田(25)
D4:冼(28)🛑曾還押14日索取政府醫生報告
D5:鄺(17)/ D6:馬(16)
D7:姚(16)🛑還押/服刑中,資料欠奉
D8: *(14)
🛑D3:顧(25)開審日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警署對出的欽州街一帶,連同米XX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D4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警署對出欽州街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8]
D8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警署對出欽州街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法庭在早前聆訊中裁定D4不適宜答辯,因此D4已不再屬本案被告之列,惟目前尚未獲法庭撤銷保釋條件,仍需遵守。然而一位女性法庭職員似乎對本案發展缺乏了解,開庭前要求坐在公眾席的D4入去被告欄,也不接受辯方大律師解釋,與書記溝通後才肯作罷。
[09:35] 甫開庭法官先將聆訊延期的原因記錄在案:本案口述結案陳詞原定1月進行,惟有律師去信法庭申請延期,因此才押後至今天開庭處理。
以下聆訊內容按討論議題編排,不順時序,非完整紀錄:
📌
本案暴動發生時間🌪控方立場:2312時開始,直至警方的拘捕行動結束;警方於2341時開始進行掃蕩
💥辯方立場:5人投擲磚狀硬物的時候發生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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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4犯罪意念法庭已裁定D4無行為能力,不適宜受審;現階段要處理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75A條。
💥辯方關大律師援引3宗案例,分別是謀殺、窺淫、欺詐案件,其中最適用於本案的是MKJ謀殺案(英國案例);案中沒有證據顯示無行為能力的被告直接攞刀,他只是從犯。根據盧建民案例,辯方立場不是指控方需要證明被告故意留守並且知悉自己行為會鼓勵主犯,而是控方需要證明從犯知道主犯行為,認知到社會安寧被破壞。
🌪控方回應
謀殺罪元素與暴動或非法集結不同,不能直接比較。在非法集結裡,只要有人作出違法行為,已構成所有參與集結者違法,沒有主犯、從犯之分。早在審前覆核階段,控方已探討過「意念」是指D4案發時抑或接受審訊時的狀態,惟辯方似乎只集中現在受審時的狀態,而沒有證據支持被告案發當時的狀態。控方舉例:如果被告於被捕後10年出現精神問題,何需考慮他在案發10年之後的精神狀態?除非有證據令法庭需要考慮。
💥辯方再回應
根據盧案判詞第68段,終審庭在盧案考慮主犯與從犯,好大程度依賴陳錦成案中分析,而陳錦成案正是一宗謀殺案。故意留守肯定是以從犯形式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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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可否就證物運用司法認知🔖 D4上衣字句
💥就D4當時身穿上衣的「3個字」,辯方邀請法庭運用司法認知;2019年所發生的事廣為人知,此字句在該段時期流行,並不需要傳召證據去證明。關大律師補充,此款上衣為大量製造,並非被告特地訂造。 關大律師又引用自己處理的一宗裁判法院上訴案件,指運用司法認知處理的事實要廣為人知,不需要再引入任何證據。辯方立場就是「嗰3個字」是廣為人知。
🌪控方回應
主控讀出一段司法認知定義後就D4上衣的3隻字當年是否廣為人知表示「詫異」,而沒有證據指該款上衣曾大量印刷。
🔖 D8背囊公仔
受D4啟發,法官主動要求D8代表律師表述,關於D8背囊有隻屬於示威抗爭中常見表達的「青蛙公仔」,法庭是否可運用司法認知?
💥辯方黎大律師指出,D8當時13歲;她對這隻公仔的認知是什麼?法官補充,D8手機殼也是相同的公仔;D8這隻青蛙公仔會否比D4上衣字句[抗爭表達]更明顯?辯方同意青蛙公仔於2019年流行,但沒有資料公仔代表什麼訊息,而控方亦沒有證據或資料支持D8個人對此公仔的理解。法官指出控方檢取了背囊為證物。辯方反問:用呢個公仔目的係咩?可以代表咩?法官再問,辯方是否同意公仔在示威遊行中常見;辯方補充,好多地方都容易買到、廣泛流行。
🌪控方回應
控方職責是向法庭公道地呈遞所有證據,不是沒有針對性作出陳述就局限了法庭的考慮。即使D8案發時僅13歲,考慮到現有證據指出其行為舉止(包括被捕後),她是否完全無能力分辨對錯?如果連警方發出警告都不知是對或錯,那就留待陪審團定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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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與意圖💥D1、D2代表林大律師
PW1、PW2也有講到,當時有不少戴口罩市民圍觀;單純在場(mere presence)不構成參與(participation),而終審庭在蔡健瑜案有再講參與意圖的定義:
//
必須同時符合下列兩項元素:
(a) 被告人意圖成為該集結的一份子;及
(b)當他/她與該等其他參與者一起集結時,意識到該等人士的相關行為,而他/她有意圖作出或促進被禁止的行為。
//
判詞第29-30段列明,被告不只意圖逗留,還要有further act,與盧案的actus reus一樣。即使D1和D2身處現場,二人身上被搜出物品亦非盧案所提及的裝備,法庭未能憑此作出唯一不可抗拒推論。
💥D5、D6代表王/黃大律師
控方至今都無法指出D5和D6有什麼說話、標記可以向在場集結者提供到鼓勵。二人的裝束與一般路人沒有分別,在現場只是隔岸觀火,既沒參與行為亦沒參與意圖。
💥D4、D7代表關大律師
D7出現的時間是在掟石事件之後。她身上被搜出的是一枝冇電電筒,不知是否原本手上那一枝;照射電筒都是非法集結中出現的侮辱性行為,但未達到破壞社會安寧程度。
有人掟石的時候D7正在地鐵站閘口;D7、D8第一次一齊出現時,掟石已經完結。若法庭認為D7以從犯方式參與集結,可能是意圖參與非法集結而不是暴動,因為當時她未出地鐵站看不到有掟石。
法官指出,D7出現之後都有發生照射雷射光。辯方認為,照射雷射光最多屬侮辱性行為;根據警署角度拍攝的片段,掟石之後出現的雷射光是照射建築物還是警員的眼睛?如果照射目標是死物,即使是代表權威性的警署,都只屬侮辱性;射人眼才是破壞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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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是否意識到身處暴動現場💥D1、D2代表林大律師
2332時9秒內有人掟5塊磚,當事人好難理解……[被法官打斷]
💥D5、D6代表王/黃大律師
本案有特別之處:警方沒有使用過催淚煙;示威者沒有堵路,交通依然暢順(控方不同意);警方沒有在現場封路(可反映警方當時對現場情況的評估);現場沒有任何受傷或財物損毀。在這個環境裡,被告到達現場時是否可以意識到當時正身處暴動或非法集結現場?
王詩麗法官本人處理的男童X案[#0811尖沙咀 第二組] 亦有引用盧建民案例關於被告對行為的意識並有參與意圖這個要點;考慮到D5、D6當時是16歲的中學生,在沒有催淚煙、沒有堵路的環境裡,他們是否意識到現場發生暴動?
盧案判詞第76-77段指出非法集結或暴動的流動性,套用在本案裡,當時掟磚暴徒已逃離現場,控方證人亦承認掟完磚後現場叫囂或照雷射光已減少,人數亦減少;當時已不存在破壞社會安寧行為,暴動已不存在。蔡健瑜案判詞第22段亦引用了盧案所提及到的:至少3人或以上仍然積極參與(remain actively engaged),該場非法集結才繼續存在。
💥D4、D7代表關大律師
見到有暴力行為而留守是參與暴動;暴力行為完結後才參與的人,只是參與非法集結或未經批准集結。
💥D8代表黎大律師
控辯雙方最大分歧是暴力發生的時間。用雷射筆照射本身極其量只是挑釁性或侮辱性行為而非暴力行為;片段所見,發生掟磚前有人照射警署,只屬侮辱性行為。現場沒有見到重裝備的示威者有D8的青蛙公仔。
🌪控方回應
警署當時不是空置,甚至有警員出來舉旗;照射雷射光只是侮辱而非破壞社會安寧? 辯方講到暴動好似有間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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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可信性💥辯方挑戰PW6(D5拘捕警員)、PW15(D2拘捕警員)可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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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 完
案件押後至7月11日1000宣布裁決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27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2.25]
[2023.02.26-03.0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3個月 #續審 [16/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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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練錦鴻法官
🕙10:00(不設旁聽)
👥何,霍,黃,羅,陳,陳,岑,賴(19-27)🛑A6陳已還押11日 #審訊前覆核 (#0929金鐘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張潔宜法官
🕤09:30
👥李,陳,楊(19-34)🛑陳已還押逾20個月 #續審 [16/25] (#20200119中環 2項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0
👥李,周,陳,何,李,吳,許,鄧,梁,陸(15-38) #續審 [9/30]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5項蒙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王詩麗法官
🕙10:00
👥何,伍,冼,林,梁,黃,張,梁,陳,劉,黃,林,卓,黎(17-35) #續審 [15/40] (#1118何文田 6項妨礙司法公正;#1118理大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鄧,余,施,李,翟,陳,陳,周,周,洪,林,李,黃(16-32) #續審 [18/4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法⽤途的⼯具並意圖作⾮法⽤途使⽤)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09: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馮孝聰,林耀然,羅學鍵,葉家豪(31-45)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販毒案虛報搜屋
(03:07更新)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2.25]
[2023.02.26-03.0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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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3個月 #續審 [16/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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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練錦鴻法官
🕙10:00(不設旁聽)
👥何,霍,黃,羅,陳,陳,岑,賴(19-27)🛑A6陳已還押11日 #審訊前覆核 (#0929金鐘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張潔宜法官
🕤09:30
👥李,陳,楊(19-34)🛑陳已還押逾20個月 #續審 [16/25] (#20200119中環 2項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0
👥李,周,陳,何,李,吳,許,鄧,梁,陸(15-38) #續審 [9/30]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5項蒙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王詩麗法官
🕙10:00
👥何,伍,冼,林,梁,黃,張,梁,陳,劉,黃,林,卓,黎(17-35) #續審 [15/40] (#1118何文田 6項妨礙司法公正;#1118理大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鄧,余,施,李,翟,陳,陳,周,周,洪,林,李,黃(16-32) #續審 [18/4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法⽤途的⼯具並意圖作⾮法⽤途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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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馮孝聰,林耀然,羅學鍵,葉家豪(31-45)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販毒案虛報搜屋
(03:07更新)
【02月27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1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18/40]
🕤09:30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續審[16/25]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16/9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續審[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15/4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1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18/40]
🕤09:30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續審[16/25]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16/9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續審[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15/4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8/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本案審訊進度回顧:法庭早前裁定各被告表證成立,辯方案情展開,D1與D4已先後作供完畢。原定上周四到D6作供,因應辯方申請,控方需要重啟控方案情,就相關被告案情部分重召4名證人及新增2名證人。
📌第五份承認事實 (關於D6和D10)
-2019年11月18日,警署警長51622發現D6被制服時,除了證物P601-606及P609-610之外,D6身上亦管有P607黑頭盔、P608工作證;
-2019年11月18日,警長3732帶D10從碧街A1出口到臨時羈留區時,除了證物P1001-1003、P1005-1007及黑背包外,D10亦管有證物P1004一個3M防毒面具包裝袋。
⏺重召PW25 警署警長51622 余世強
(*證人於2月14日曾就本案審訊出庭作供)
🔹控方主問
證人上次作供時供稱,在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大隊裡較後的位置,開始推進後在黃格以北見到有警員制服了14人,並在地圖上作出標記。關於他在彌敦道北行線黃格上方標記的4人(當中包括D6),他當時見到有人坐低、有人掙扎緊,每個人都正被警員處理。由第一眼見到那些被控制人士起,證人沒有干擾或移動過4人穿戴的物品,亦沒有見到其他人干擾移動過物品。
🔸D6D10代表盤問
沿彌敦道推進的大隊超過200人,警員不是像平時般整齊排列。14名被控制人士當中有啲已被制服、有啲在掙扎,被制服的就有警員看守,掙扎中的就有2-3名警員在制服或上索帶;證人沒有印象邊個已被制服、邊個正在掙扎。證人不知道,自己第一眼見到該14人之前,該14人與警員的經歷。
⏺重召 總督察5618 溫志豪
(*證人於2月9日曾就本案審訊出庭作供)
🔹控方主問
案發當晚約2326時證人動令「gogogo」,之後他處理了兩名示威者,其後約2345時到達碧街窄巷附近設立等候區和醫療區,直至行動「圓滿結束」,即翌日清晨6時許才離開。設立等候區和醫療區是受張嘉豪警司命令。
期間證人沒有接觸或處理過一個包裝袋,記憶中亦沒有警員處理過。
🔸D6D10代表盤問
根據證人於2019年11月23日錄取的口供,2335時訓示在碧街設立封鎖線;之後他有巡查,以確保不讓非警務人員隨便進出。他記得咸美頓街都有封鎖線,但當時他的身分是D1小隊指揮官,所以冇上過咸美頓街,只係有望過上去。
證人主要留意封鎖線出入,相對冇咁留意兩邊小巷。他見到大約2-3名速龍在窄巷,知道機動部隊、刑偵警員都會去。他不知道2345時之前的情況。
⏺重召 PW10 警署警長33131 譚志雄
(*證人於2月9日曾就本案審訊出庭作供)
🔹控方主問
大概2326時開始推進,證人2335時去到A1出口附近,逗留至0430時處理完醫療區,0650時才真正離開現場。他在找換店對出行人路或馬路位置,幾乎整晚都在醫療區,醫療區約0105時設立。證人在醫療區見到窄巷。2335-0105時有臨時等候區,在找換店黐住行人路位置,期間證人有部分時間睇到窄巷情況。
證人沒有接觸或處理過一個包裝袋,記憶中亦沒有警員處理過。
🔸D6D10代表盤問
證人於2019年11月21日錄取的口供沒有寫他去到碧街出口的時間;2335時是他事後睇片知道時間。
他在2355時指示縱隊去防線,緊接就知道要設立醫療區。窄巷多人,證人行唔到入去,但有警員。
2345-0105期間他不是全程專注窄巷。
⏺傳召PW40 警長33537 陳新琪
案發時駐守東九龍機動部隊D1小隊
🔹控方主問
證人推進時不是在A1出口附近。2355時他按譚警署警長指示去進行控制現場工作,隨即就到A1出口以西位置做封鎖。
約2328-29時他先到A1出口附近以東一帶行人路和馬路觀察,闊巷與窄巷較少觀察;他2355時到封鎖線留到0010時左右,由D2小隊同事接更。
證人沒有接觸或處理過一個包裝袋,亦沒有見過有警員處理過。
🔸D6D10代表盤問
防線面向碧街、背向A1出口,證人透過兩條巷睇到彌敦道部分位置。到A1出口以東、未設防時,證人不是全程望住小巷。
2328-2355時證人睇唔清楚小巷發生咩事。
⏺重召 PW11 督察12713 黎家樂
(*證人於2月9日曾就本案審訊出庭作供)
🔹控方主問
0020時由另一隊接手看管咸美頓街防線後,證人轉移到圍住A1出口的C字區接替D1小隊處理封鎖區域,防止未經批准人士進入;證人在該位置逗留至0644時,期間主要睇闊巷及部分彌敦道(A1出口對出行人路)。
證人沒有接觸或處理過一個包裝袋,亦沒有警員處理過。
🔸D6D10代表盤問
證人在闊巷游走,不是企定一個位。接更前他見到小巷有警員,但冇詳細記錄唔記得有幾多警員。
證人唔同意有警員放膠袋入被捕人背囊,「冇事實根據畀我作出判斷」。
2342時證人在咸美頓街設防,0020時到碧街接更後自己冇再睇咸美頓街情況,因為他當時被指派職責係處理碧街。
證人唔知道每名示威者發生咩事。
⏺傳召PW41 警長2550 曾世斌(音)
案發時駐守東九龍機動部隊D2小隊
🔹控方主問
0020時證人帶同5名同事到A1出口設封鎖線,主要望碧街向砵蘭街方向,較少望到A1出口附近位置。
證人沒有接觸或處理過一個包裝袋,亦沒有警員處理過。
🔸D6D10代表盤問
防線有拉橙帶,證人站在橙帶內,橙帶外有人圍觀;證人有小心不讓人走入防線。
由咸美頓街沿彌敦道落碧街,證人行闊巷入。
證人自己沒有放一個膠袋入一名被捕人的背囊,亦沒有見過有警員這樣做。
-控方重啟案情完結-
⏺案件管理
D6整個周末都身體不適,今天審訊期間亦一度腹瀉需要申請休庭。法庭關注,若然明天D6仍不適宜作供,將跳過其部分,先處理之後被告的案情。D8早前已表示沒有辯方案情;D9則不作供但傳召辯方證人,證人要星期三才能到庭。D10不介意明天作供,但他的辯方證人也要星期三才可到庭。
暫定安排如下:若D6明天不能作供,將改由D10先作供,其辯方證人星期三完成作供後就到D9的證人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天0915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8/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本案審訊進度回顧:法庭早前裁定各被告表證成立,辯方案情展開,D1與D4已先後作供完畢。原定上周四到D6作供,因應辯方申請,控方需要重啟控方案情,就相關被告案情部分重召4名證人及新增2名證人。
📌第五份承認事實 (關於D6和D10)
-2019年11月18日,警署警長51622發現D6被制服時,除了證物P601-606及P609-610之外,D6身上亦管有P607黑頭盔、P608工作證;
-2019年11月18日,警長3732帶D10從碧街A1出口到臨時羈留區時,除了證物P1001-1003、P1005-1007及黑背包外,D10亦管有證物P1004一個3M防毒面具包裝袋。
⏺重召PW25 警署警長51622 余世強
(*證人於2月14日曾就本案審訊出庭作供)
🔹控方主問
證人上次作供時供稱,在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大隊裡較後的位置,開始推進後在黃格以北見到有警員制服了14人,並在地圖上作出標記。關於他在彌敦道北行線黃格上方標記的4人(當中包括D6),他當時見到有人坐低、有人掙扎緊,每個人都正被警員處理。由第一眼見到那些被控制人士起,證人沒有干擾或移動過4人穿戴的物品,亦沒有見到其他人干擾移動過物品。
🔸D6D10代表盤問
沿彌敦道推進的大隊超過200人,警員不是像平時般整齊排列。14名被控制人士當中有啲已被制服、有啲在掙扎,被制服的就有警員看守,掙扎中的就有2-3名警員在制服或上索帶;證人沒有印象邊個已被制服、邊個正在掙扎。證人不知道,自己第一眼見到該14人之前,該14人與警員的經歷。
⏺重召 總督察5618 溫志豪
(*證人於2月9日曾就本案審訊出庭作供)
🔹控方主問
案發當晚約2326時證人動令「gogogo」,之後他處理了兩名示威者,其後約2345時到達碧街窄巷附近設立等候區和醫療區,直至行動「圓滿結束」,即翌日清晨6時許才離開。設立等候區和醫療區是受張嘉豪警司命令。
期間證人沒有接觸或處理過一個包裝袋,記憶中亦沒有警員處理過。
🔸D6D10代表盤問
根據證人於2019年11月23日錄取的口供,2335時訓示在碧街設立封鎖線;之後他有巡查,以確保不讓非警務人員隨便進出。他記得咸美頓街都有封鎖線,但當時他的身分是D1小隊指揮官,所以冇上過咸美頓街,只係有望過上去。
證人主要留意封鎖線出入,相對冇咁留意兩邊小巷。他見到大約2-3名速龍在窄巷,知道機動部隊、刑偵警員都會去。他不知道2345時之前的情況。
⏺重召 PW10 警署警長33131 譚志雄
(*證人於2月9日曾就本案審訊出庭作供)
🔹控方主問
大概2326時開始推進,證人2335時去到A1出口附近,逗留至0430時處理完醫療區,0650時才真正離開現場。他在找換店對出行人路或馬路位置,幾乎整晚都在醫療區,醫療區約0105時設立。證人在醫療區見到窄巷。2335-0105時有臨時等候區,在找換店黐住行人路位置,期間證人有部分時間睇到窄巷情況。
證人沒有接觸或處理過一個包裝袋,記憶中亦沒有警員處理過。
🔸D6D10代表盤問
證人於2019年11月21日錄取的口供沒有寫他去到碧街出口的時間;2335時是他事後睇片知道時間。
他在2355時指示縱隊去防線,緊接就知道要設立醫療區。窄巷多人,證人行唔到入去,但有警員。
2345-0105期間他不是全程專注窄巷。
⏺傳召PW40 警長33537 陳新琪
案發時駐守東九龍機動部隊D1小隊
🔹控方主問
證人推進時不是在A1出口附近。2355時他按譚警署警長指示去進行控制現場工作,隨即就到A1出口以西位置做封鎖。
約2328-29時他先到A1出口附近以東一帶行人路和馬路觀察,闊巷與窄巷較少觀察;他2355時到封鎖線留到0010時左右,由D2小隊同事接更。
證人沒有接觸或處理過一個包裝袋,亦沒有見過有警員處理過。
🔸D6D10代表盤問
防線面向碧街、背向A1出口,證人透過兩條巷睇到彌敦道部分位置。到A1出口以東、未設防時,證人不是全程望住小巷。
2328-2355時證人睇唔清楚小巷發生咩事。
⏺重召 PW11 督察12713 黎家樂
(*證人於2月9日曾就本案審訊出庭作供)
🔹控方主問
0020時由另一隊接手看管咸美頓街防線後,證人轉移到圍住A1出口的C字區接替D1小隊處理封鎖區域,防止未經批准人士進入;證人在該位置逗留至0644時,期間主要睇闊巷及部分彌敦道(A1出口對出行人路)。
證人沒有接觸或處理過一個包裝袋,亦沒有警員處理過。
🔸D6D10代表盤問
證人在闊巷游走,不是企定一個位。接更前他見到小巷有警員,但冇詳細記錄唔記得有幾多警員。
證人唔同意有警員放膠袋入被捕人背囊,「冇事實根據畀我作出判斷」。
2342時證人在咸美頓街設防,0020時到碧街接更後自己冇再睇咸美頓街情況,因為他當時被指派職責係處理碧街。
證人唔知道每名示威者發生咩事。
⏺傳召PW41 警長2550 曾世斌(音)
案發時駐守東九龍機動部隊D2小隊
🔹控方主問
0020時證人帶同5名同事到A1出口設封鎖線,主要望碧街向砵蘭街方向,較少望到A1出口附近位置。
證人沒有接觸或處理過一個包裝袋,亦沒有警員處理過。
🔸D6D10代表盤問
防線有拉橙帶,證人站在橙帶內,橙帶外有人圍觀;證人有小心不讓人走入防線。
由咸美頓街沿彌敦道落碧街,證人行闊巷入。
證人自己沒有放一個膠袋入一名被捕人的背囊,亦沒有見過有警員這樣做。
-控方重啟案情完結-
⏺案件管理
D6整個周末都身體不適,今天審訊期間亦一度腹瀉需要申請休庭。法庭關注,若然明天D6仍不適宜作供,將跳過其部分,先處理之後被告的案情。D8早前已表示沒有辯方案情;D9則不作供但傳召辯方證人,證人要星期三才能到庭。D10不介意明天作供,但他的辯方證人也要星期三才可到庭。
暫定安排如下:若D6明天不能作供,將改由D10先作供,其辯方證人星期三完成作供後就到D9的證人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天0915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王詩麗法官
#審訊 [15/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3,6,7,8,9,10,12,14,15,16,17,18] 🔴A2、A7、A8、A9已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
[1011開庭]
📌案件管理
關於D16醫療環節,將會傳召兩名非表列證人。
⏺️ 主控讀出新修訂承認事實
大致增補了以下內容:
-5部車輛行車紀錄器之片段作為呈堂證物
-汽車行走路線、建築物、標記等
-D3理大學生身份及獲派理大宿舍資料
-D1八達通咭紀錄
-護理會診筆記
-涉案車輛案發前紀錄
-其他車輛的司機姓名
-修訂標記證物內容及修訂後的附件12等
⏺傳召證人PW15 警員16272余子勤(音)
(關於D16醫院檢驗)
🔹控方主問
證人於2013年加入警隊水警西第三分隊,2019年11月19日當值從警署羈留區,同警員33446一同押解D16於1436時乘救護車到瑪嘉烈醫院。1500時到達醫院,在現場監管D16被醫生診症,證人稱他沒有說任何話,診症完他替D16保管藥物,其中有消炎止痛藥,之後便離開並沒有接受其他治療。而證人稱他沒有印象有關pol.42內的筆錄,證人表示只記得醫生講過被告要洗傷口,對文件內容其他部分沒有印象。
證人在自已的記事冊記低D16的傷勢是左右手掌擦傷、右前手臂有傷,離開時也是與33446一起押解D16返回葵涌警署。
🔸辯方D16法律代表盤問
證人稱他在警員記事冊上沒有記下他在警署有沒有觀察D16的傷勢;事隔三年,證人都是需要重新閱讀一次有關記錄冊才能就案情寫口供及出庭作證。證人同意已經不記得幾時收到文件pol.42,亦不記得被告接受診治時,同僚33446有沒有在場。
-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證人PW16 警員33446朱俊豪(音)
(關於D16醫院檢驗)
🔹控方主問
證人1995年加入警隊,2019年11月19日連同16272押解D16到瑪嘉烈醫院,證人表示對事件有印象。證人沒有跟醫生對話,因為D16診症時他在布簾的另一邊。
證人沒有參與其他理大的行動任務。
🔸辯方盤問
證人表示因已事隔三年,記憶已經好模糊。他不肯定在診症室內有沒有其他病人;不肯定被告人有沒有在病床上;不記得診症時間有幾長;不記得文件是誰保管;也不記得自己在該文件有沒有寫上任何東西。
證人沒有與醫生對話。
-證人作供完畢-
🎥控方播放片段
-片段內容:主要見到警員在行車天橋上截停車輛,並拍攝當日被拘捕的人士
-地點是主控稱為:大約控制範圍及一帶之車輛
-主控逐一講述及確認片段中播出的17輛(包括私家車及電單車)的車牌號碼、電單車及私家車的數量、
-片段中亦有播放出警員在現場搜查電單車的過程
-主控逐一播出及描述各位涉案的相關人士,包括本案眾位被告被拍入鏡頭的片段及一些不在法庭內的人士。
[1150早休]
[1215開庭]
🎥控方繼續播放片段
-主控稱片段中有部分內容已介定為獲承認事實
-播出由理工大學教學樓(VA座)內、電梯外及部分走廊的閉路電視鏡頭,拍攝到某幾位被告人在片段中出現的片段(其中一些教學樓片段日期是201911月10日)。
📌案件管理
控方仍然有約1.5小時片段需要播出。
[1300休庭]
案件押後至3月1日(星期三)10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王詩麗法官
#審訊 [15/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3,6,7,8,9,10,12,14,15,16,17,18] 🔴A2、A7、A8、A9已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
[1011開庭]
📌案件管理
關於D16醫療環節,將會傳召兩名非表列證人。
⏺️ 主控讀出新修訂承認事實
大致增補了以下內容:
-5部車輛行車紀錄器之片段作為呈堂證物
-汽車行走路線、建築物、標記等
-D3理大學生身份及獲派理大宿舍資料
-D1八達通咭紀錄
-護理會診筆記
-涉案車輛案發前紀錄
-其他車輛的司機姓名
-修訂標記證物內容及修訂後的附件12等
⏺傳召證人PW15 警員16272余子勤(音)
(關於D16醫院檢驗)
🔹控方主問
證人於2013年加入警隊水警西第三分隊,2019年11月19日當值從警署羈留區,同警員33446一同押解D16於1436時乘救護車到瑪嘉烈醫院。1500時到達醫院,在現場監管D16被醫生診症,證人稱他沒有說任何話,診症完他替D16保管藥物,其中有消炎止痛藥,之後便離開並沒有接受其他治療。而證人稱他沒有印象有關pol.42內的筆錄,證人表示只記得醫生講過被告要洗傷口,對文件內容其他部分沒有印象。
證人在自已的記事冊記低D16的傷勢是左右手掌擦傷、右前手臂有傷,離開時也是與33446一起押解D16返回葵涌警署。
🔸辯方D16法律代表盤問
證人稱他在警員記事冊上沒有記下他在警署有沒有觀察D16的傷勢;事隔三年,證人都是需要重新閱讀一次有關記錄冊才能就案情寫口供及出庭作證。證人同意已經不記得幾時收到文件pol.42,亦不記得被告接受診治時,同僚33446有沒有在場。
-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證人PW16 警員33446朱俊豪(音)
(關於D16醫院檢驗)
🔹控方主問
證人1995年加入警隊,2019年11月19日連同16272押解D16到瑪嘉烈醫院,證人表示對事件有印象。證人沒有跟醫生對話,因為D16診症時他在布簾的另一邊。
證人沒有參與其他理大的行動任務。
🔸辯方盤問
證人表示因已事隔三年,記憶已經好模糊。他不肯定在診症室內有沒有其他病人;不肯定被告人有沒有在病床上;不記得診症時間有幾長;不記得文件是誰保管;也不記得自己在該文件有沒有寫上任何東西。
證人沒有與醫生對話。
-證人作供完畢-
🎥控方播放片段
-片段內容:主要見到警員在行車天橋上截停車輛,並拍攝當日被拘捕的人士
-地點是主控稱為:大約控制範圍及一帶之車輛
-主控逐一講述及確認片段中播出的17輛(包括私家車及電單車)的車牌號碼、電單車及私家車的數量、
-片段中亦有播放出警員在現場搜查電單車的過程
-主控逐一播出及描述各位涉案的相關人士,包括本案眾位被告被拍入鏡頭的片段及一些不在法庭內的人士。
[1150早休]
[1215開庭]
🎥控方繼續播放片段
-主控稱片段中有部分內容已介定為獲承認事實
-播出由理工大學教學樓(VA座)內、電梯外及部分走廊的閉路電視鏡頭,拍攝到某幾位被告人在片段中出現的片段(其中一些教學樓片段日期是201911月10日)。
📌案件管理
控方仍然有約1.5小時片段需要播出。
[1300休庭]
案件押後至3月1日(星期三)10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