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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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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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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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15銅鑼灣 #提堂

👤羅(20)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羅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香港銅鑼灣軒尼斯道港鐵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前高級警司33449區永樑。

📍背景:
被告為嚴重聽障人士,本案2020年由 #鄭紀航裁判官 處理審訊,最終裁定被告罪成。上訴後高等法院原訟庭張慧玲法官在2021年9月下令案件發還重審並指法庭需考慮被告聽障問題作出適當配合,被告曾就重審令作出另一宗上訴,不過在2022年4月8日被駁回維持重審決定,惟再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日子為同年10月26日,超逾6個月。
提堂時辯方指根據《裁判官條例》第26條,控方必須於所涉事項後6個月內向被告提告,惟現不論以新案件形式呈述,抑或發還重審,都已經超出期限,故認為不用聽取答辯,應擱置審訊。案件最後仍被 #王證瑜裁判官 裁定需要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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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 蘇大律師

法庭繼續安排打字員即時將庭上對話顯示於電腦螢光幕上。

被告代表律師表示就裁判法院裁定重審沒有違6個月時限不會提出司法覆核,今日可重新作答辯。

📌答辯:不認罪

控方表示有3名證人傳召包括受害人,拘捕警員及作書面紀錄偵輯警員,另外有錄影片段呈堂,控方分別依賴口頭招認,會面紀錄及一書面紀錄。辯方會作特別事項爭議,主要針對會面紀錄,辯方將傳召3證人包括被告母親及2位專家證人,審訊時亦會提出中止聆訊。預計需要十天審訊。法官指因要配合由另一位裁判官處理、只有八庭有特別即時字幕設施及不想排期太遠暫時只可安排9天審訊。

案件押後至2023年5月8日 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開始以中文審訊(其餘審期為5月9,11,12,29,30,31日及6月1及2日)。

期間被告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二庭
#游德康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10629藍田
#管有炸藥
#煽惑他人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網上言論

張(32)

🛑已還押逾19個月

控罪:
(1)管有炸藥
被控於2021年6月29日,在九龍藍田康華苑B座某單位內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某些爆炸品,即硝酸鉀及硫磺。
(2)無牌管有彈藥
被告被控於2021年6月29日,在九龍藍田康華苑B座某單位內無牌管有彈藥,即580枚空包彈,是發槍彈推動打釘工具的槍彈。
(3)煽惑他人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3日至2019年11月22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煽惑他人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 - - - - - - - - - - - - - - -
[10:11]開庭

承認控罪(1)管有炸藥 及(3)煽惑他人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認罪協商下,控方確認將控罪(2)無牌管有彈藥 則留在法庭存檔。

最大求情理由是第一時間認罪及本案涉及的物品,只是儲存在自己住所,而並非租用其他單位放置;被發現的未能足以製成爆炸品。物品購入時間為2019年612事件之前。
在群組內所涉及的人數只是五個人,當時只是好奇及貪玩而在網上學習如何製造爆炸品及建立Telegram群組,被告人是該群組的管理員及在群組內有發放影片等。

雙方倚賴 陳及董案作為參考

期間繼續還押看管‼️

案件押後至2月23日早上9:30於區域法院進行判刑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3/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______

D6因確診肺炎,今日不能到庭,由法律代表出席審訊。

📌案件管理
餘下約有十多位證人需要傳召,正研究能否以同意案情方法處理,傳召之證人數量可能減半。因此,今天1615之前控方需向法庭報告,如能傳召證人比之前少一半,那麼星期一則可11:00開庭;否則照舊0915開庭;請主控按時通知書記。

📌第三份獲承認事實(關於D4、D14及D18)
-D18進入THA時帶有的物品包括:兩支生理鹽水、噴瓶、黑圍巾、深藍色風褸、黑色衫、黑鞋、黑色腰包等;亦有黑色長褲等被截停時穿帶之衣物作為證物
-一些由警員14902拍攝之相片呈堂為控方證物
-D4的八達通紀錄呈堂為控方證物

[0958完庭]

案件押後至2月20日(下周一)0915或11: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18旺角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郭(18)🛑服刑中

控罪: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罪名成立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彌敦道524A號後巷管有一把多用途鉗,意圖將其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罪名成立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彌敦道524A號後巷保管或控制一罐打火機燃料。

背景:被告經審訊後被 #林偉權法官 裁定兩項罪名成立,暴動及蒙面罪名不成立,於2022年6月18日被判處1年6個月監禁。
——————

1035開庭

上訴方向法庭確認,不再contest控罪(2)。聆訊集中討論控罪(3)。

就控罪(3),彭偉昌法官直截了當:「老實講睇唔到有咩上訴理據。」彭官認為,上訴方援引Yu Kiu-kwan v The Queen [CACC673/1976]案例並不適用於本案;控罪不可能只是針對上訴人被拘捕當刻的意圖。

上訴方律師欲重申控罪所指稱的時空,被潘敏琦法官打斷:「⋯⋯巷仔嗰一分嗰一秒⋯⋯係咪要收到咁窄?」

律師引用原審裁斷陳述書,指原審法官在裁定上訴人暴動罪名不成立時有講到,沒有足夠證據支持她參與控罪指涉的暴動;她有可能係返屋企。

潘敏琦法官:「可能係返屋企,有呢個證供咩?」上訴陳詞指上訴人當時可能在回家或工作途中;但上訴人在審訊時沒有作供,案例中的被告人則有作供,亦傳召了證人,而且被截停地點好接近屋企。

彭寶琴法官認為,上訴人當時從暴動現場走出來,必定是與控罪相關的背景;她看不到上訴方質疑原審法官用上訴人曾身處暴動現場來作推論的基礎,而且沒有證據上訴人是在稍後時間才管有涉案物品。

彭偉昌法官質疑,上訴方對意圖定義是否要收窄到被捕當刻用來縱火或製造汽油彈?

律師解釋,控罪指的應是當刻意圖於稍後時間用。

潘敏琦法官:「點解唔可以用呢點推論?」定罪基礎不是單憑上訴人曾在暴動出現,還包括她身上其他物品,也包括當時周圍發生的情況;難道不能據此推論其管有物品的意圖嗎?

律師重申,控罪指涉的地點是後巷。

潘敏琦法官指出,原審法官不是裁斷上訴人在後巷時的意圖,而是較早時候。彭寶琴法官補充,控方立場是指控上訴人管有物品以在任何暴動使用

彭官舉例說明,假設沒有任何背景,有人袋住十枝白電油,冇任何解釋,而當時大環境有暴動、非法集結,無日無之;上訴方係指法庭唔可以作出唯一合理推論,當刻管有係用來作暴力鬥爭使用?本案有咩證據當刻佢已放棄之前意圖?

律師表示,沒有證據顯示意圖繼續。

彭寶琴法官再問,唔可以推論意圖繼續咩?上訴人被截停時沒有即時向警方交出白電油,唔可以推論意圖持續咩?案例與本案不同:案例中被告被截停位置近屋企、被告與辯方證人證供一致,當時被告已知不應帶雙截棍,已再沒有原本的意圖。

潘敏琦法官附和:兩案最大分別係有作供,互相支持,已放棄意圖。本案冇證供顯示上訴人只係見證歷史時刻嘅innocent bystander(無辜途人)。

彭偉昌法官同意,指任何暴動或非法集結背景是「好valid嘅case」。英國案例裡,控罪收到好窄係回程途中;本案控方有冇任何講法係指之後?控方立場是上訴人有參與之前暴動,因她有裝備,又被射中腳;鉗同電油好明顯意圖係咁,當時環境一定係咁用。後巷收到太窄。「你拗唔掂⋯⋯冇得咁拗㗎。」

律師再重複:案例講緊意圖係指控罪⋯⋯

彭偉昌法官:「你繼續講啦,都係唔適用㗎喇⋯⋯我再講唔知幾次喇我哋三個夾埋⋯⋯」冇人話過控方係指後巷縱火。「你仍然只能講出講咗三十幾次嘅嘢,到此為止喇。」

答辯方確認,審訊中控方沒有收窄至在後巷之後的將來使用,而是一般性、於任何暴動中使用。

彭偉昌法官同樣指出,本案沒有證據顯示上訴人被截停時已放棄之前管有電油的意圖。他以Possession of equipment for injection(管有適合注射危險藥物的設備)為例,現場有針筒、殘餘物,但當事人被拘捕時唔係打緊針,咁告唔告得?

1100討論結束

3位法官商議約1-2分鐘後,由彭偉昌法官宣布決定。

📌判決
控罪(2):法庭批出上訴許可並裁定上訴得直 撤銷定罪與判刑
控罪(3):法庭拒絕上訴許可申請並駁回上訴 維持定罪‼️

判決書會在6個月內頒布。

1102退庭

*控罪(2)刑期為10個月,與控罪(3)的18個月刑期同期執行,因此手足仍需繼續服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02月17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聲援人士注意⚠️

14:45更新:經消防調查後大樓,證實警報誤鳴。升降機已回復運作,唯聆訊安排未知。

約14:00起西九龍法院大樓多次響起火警警報,大樓內照常運作,但全部𨋢鎖晒冇得搭😬
截至14:30仍只可以搭扶手電梯上到3樓和4樓,上更高樓層只能由3樓行樓梯上,敬請留意。

(暫時未知會否影響下午的審訊/裁決安排。如有進一步消息再更新。
,不過保安都唔知點⋯)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提訊
#0721元朗 #暴動

A2:庾(35)/ A3:陳(37)/ A4:葉(31)
A5:鄺(26)/ A6:尹48)/ A7:楊(26)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被控在 2019 年 7 月 21 日,於港鐵元朗站大堂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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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原案林卓廷(A1)於去年12月6日在區域法院提訊,辯方申請分拆案件,控方表示不反對,法官王詩麗批准,將於10月12日開審,預計15天。

今天控方再申請將案件與林卓延審期合併,控方立場是播片淨長度15-16小時,相同證人及影片,而其中一名市民證人不願作供兩次;於審訊及裁決公平性應由同一法官處理,亦不想浪費法庭時間。

辯方立場A4,5,7反對合併希望儘快開審 ,A6立場中立,其餘各被告沒有反對合併。

法庭立場希望在案件管理、公平原則和節省時間,希望案件能合併處理,現階段休庭給雙方商討審期。

[3:15]現休庭30分鐘

經雙方商討後,案件合併,但辯方希望沿用相同法律團隊,進行審訊,申請至2024年開審,但法庭認為做法不理想,拒絕接納,最終案件合併。

有保釋條件更改餘下:
法庭批准,A2 A3 有報到時間更改及各被告報到日數改為每月一次,期餘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將於本年10月12日-11月3日及11月13日-11月23日早上9:30在區域法院第卅三庭進行審訊

案件押後至9月1日下午2:30
於區域法院第卅三庭進行審前覆核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李志豪裁判官
#1110荃灣 #裁決

黃(20)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新界荃灣禾笛街荃新天地1期地下G16B鋪外,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______
1511開庭

控辯雙方就書面結案陳詞皆沒有補充。法庭直接宣判。

📌口頭裁決理由

(案情部分在此不贅。)

法庭接納兩名控方證人證供,認為沒有不合理、不可能或矛盾之處。

被告選擇不作供,傳召了女友作辯方證人。辯方證人不知道被告當日在荃灣確實做了什麼,因此法庭認為其證供與案件沒有太大關係。

辯方不爭議禾笛街與沙咀道交界發生非法集結,但辯方立場是警方施放催淚煙後,17:47:44時聚集人群已散去;被告被PW1截停時非法集結已經結束。

辯方亦指出,當日警方只拘捕了被告一人,反映現場根本沒有指稱的150人集結。法庭認為,非法集結具極高流動性;辯方稱現場不可能有非法集結的說法並不成立。而且,示威者四散,警方要捉拿他們不是易事。

本案沒有直接證供被告曾參與非法集結、他被捕前的行為;他當時在現場出現、身上物品,皆是法庭考慮的因素。被告被捕時戴口罩、手持長傘,當時未有疫情,亦沒有下雨;其背囊搜出的護目鏡、黑圍巾、手套等,獨立分開均有合法用途,惟同一時間在非法集結現場出現,法庭可作出的唯一推論就是被告參與非法集結。因此法庭裁定被告非法集結罪名成立❗️

考慮到被告年紀,法庭下令為他索取勞教中心報告,但現階段不排除判監可能性。

📌辯方減刑陳詞

案件已有一段時間。被告至2022年7月20日才再次被拘捕,較早前已不需再遵守擔保條件。辯方希望法庭另外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作判刑考慮;李志豪裁判官斷言拒絕。

控方申請充公所有證物,辯方反對。

1527休庭

案件押後至3月3日1430同庭判刑,期間被告須還押🛑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王詩麗法官
#審訊 [9/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3,6,7,8,9,10,12,14,15,16,17,18] 🔴A2A7A8A9已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
下午進度

[15:21] 開庭

📌繼續盤問警員拘捕包括A11、A12 在內5人的詳細經過

探員表示冇違反警例,冇作出暴力行為。

❗️A12代表律師反對口頭供詞呈堂:被告冇作出任何口頭表述,亦冇回應警員問題。

🔸A11代表律師盤問
警員表示睇唔見截車前發生事、車內情況,見唔到企喺路邊嘅人喺邊到嚟,喺車入面冇可疑發現。

🔸A16代表律師盤問
應變大隊的許高級督察冇俾指示證人拘捕人。當時嘅總區應變大隊由兩隊人組成,分別係秀茂坪刑偵警察(便衣)同九龍秀茂坪第二梯隊(軍裝防暴)。

證人喺晚上6點開始守更,佢有一段時間喺紅館,唔肯定當時確實幾點,淨係知道出車之後就去紅館,去攞飯。晚上9點,證人所在嘅車輛駛向康莊道往紅隧方向,由紅館出車。證人出車前有被訓示,知道理大有暴動,亦知警方封鎖理大。

許高級督察冇俾內部指示或任何指示指由理大出去、年滿18歲嘅人一律告暴動。

證人喺當日隨後去封鎖線附近,係去接更。

證人冇印象許高級督察話要拘捕理大出嚟嘅人,唔清楚應變大隊總共有幾多人。

證人唔記得確實情況。當晚印象應該唔係兩個分隊一齊訓示。警方私家車(便裝)印象有5或6架,軍裝車印象係3部,印象係軍裝車行先--唔係好肯定係咪3架軍裝車行先,至少有一架停低喺康莊道往紅隧方向嘅路。證人見到軍裝落車,跑向紅隧反方向(往何文田方向)。佢跟住大隊上去。

最後大律師盤問當日探員行動細節,證人表示唔記得車牌號碼,記得係經過幾架私家車、電單車。

[15:55] 完庭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10: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18日 星期六】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2.17
[2023.02.12-02.1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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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黃,高,林,李,馬,彭,宋,鄧,董(17-30) #裁決 (#1118油麻地 暴動)

🕥10:30
👤林(16) #求情 (#1118油麻地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王詩麗法官
🕘09:00
👥袁,黃,黎,吳,甄,彭,張,韋,梅,林,鄭(17-31)🛑所有被告已還押14日 #求情 (#1001佐敦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鄭,鄭,張,周,方,馮,何,何(18-41)🛑所有被告已還押14日 #求情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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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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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葉啓亮裁判官
🕤09:30
👥李,關,何,蔡(19-26) #續審 [6/4] (#20200510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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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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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月18日 星期六】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求情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決
👥9位被告(17-30) #1118油麻地

A1黃(22)/ A3高(17)/ A7林(30)
A9李(25)/ A11馬(19)/ A13彭(25)
A14宋(20)/ A18鄧(22)/ A20董(23)

控罪:#暴動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營救理大
=============
法庭說不會讀出判詞全文,只會讀出判決結果:-

所有被告‼️罪名成立‼️

判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766_2020.docx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王詩麗法官
#1001佐敦
#求情

D1:袁(31)/ D2:黃(23)/ D3:黎(23)
D4:吳(18)/ D5:甄(17)/D7:彭(29)
D8:張(17)/ D9:韋(22)/D10:梅(24)
D11:林(26)/ D12:鄭(27)

🛑所有被告已還押14日

控罪:
(1)所有被告: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與另一案件中的4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
求情陳詞

A8
採納書面陳詞,教導所報告已經向被告解釋,被告明白,報告顯示被告適合教導所。

法庭表示,會否簡略講講被告的求情信?
辯方表示,被告表示自己年紀小並沒有一技之長,成績原本良好,慢慢下跌,有社交恐懼症。當初因為好奇,沒有仔細思考,出現在油麻地,三年內留下了不少磨練,也有小心反思,認為自己的理想與當時的黑衣人並不同。他表示自己會接觸中國文化,現在希望案情盡快了結,希望法庭判入教導所,希望可以重新出發。

法庭表示
他特別提及到自己當時出於好奇,但根據第八被告的承認事實,他都有一些與示威遊行相關的物品。他沒有考慮過自己帶來了龐大及沈重的代價,所有經審訊定罪的被告們,不是單指你們自己,還有你們的親友,他們的支持,無奈的他們要陪你們一起面對。

A1
採納書面求情陳詞,今天有一封新的被告求情信,不重新讀出內容。

法庭表示
除了第一被告,很多由被告還是親友所撰寫的求情信,都是非常後悔參與暴動,特別見到年老的家人擔心自己而感到非常抱歉。法庭認為,當日你們有備而去參與暴動時,就應該三思,有否想過當你罪成時,家人失去經濟支柱,也會擔心,有否想過後果?而不是現在才來寫求情,表示痛楚。應該犯案之前考慮清楚。

第五段,終審法院盧建民一案,判詞早於2021年頒布,所以法律爭議,法律基礎已經好清楚,第一被告不會不知道;辯方表示,第一被告只是想表達案發時候;法庭表示,案發時候,由6月開始,日日都有新聞報導,參與就會有機會被捕。明知道會被捕,仍然10月1日去參與,是否代表無辜?若然覺得自己不會被捕,是否有僥倖的心態?法庭認為,即使你沒有拋擲汽油彈,控方也沒有沒有證據證明你們實際做了甚麼,但你的出現已經證明你們支持暴動。

A2
呈交被告新撰寫的求情信,不覆述內容。被告有良好背景,初犯,明白法庭不一定會接納這些做求情理由。被告品學兼優,文憑試的成績很好,其後從事自己興趣,影片製作,用自己的專長回饋社會。中學也有參與義工服務。案發後,被告投身社會工作,薪金雖然不多,但會定期捐錢給社會。被告畢業後開了製作公司,期間都不忘社會,為非牟利機構拍攝片段。法庭質疑,這些工作接回來本來就有薪金的。辯方回應,酬金低過成本製作,當時被告選擇拍攝這些片段,因為背後有意義,可以帶出訊息。

辯方舉出3單案例:
1.DCCC 410/2020,10.01尖沙嘴,張潔宜法官,案情比本案嚴重;
2.陳廣池法官案例;
3.DCCC377/2020,8.11尖沙嘴,王詩麗法官,比本案嚴重,人數多,持續時間長,更有警員被汽油彈燒傷。

法庭表示
8月11和10月1是不同的,日子上刻意選擇10月1,上訴庭表示有些特別日子都要納入考慮範圍,當然除了日子還有其他因素需要考慮。

A3
採納書面陳詞,2019年之前被告是一個正直良善的人,有幫助探訪長者,傷殘人士,去海灘收拾垃圾等。被捕後,他有參與生命熱線,勸解自殺的人士。

最後一封求情信由補習學生的媽媽所撰寫,她最近才知道被告被控暴動,形容被告為瑩火蟲默默照亮身邊人;被告寫了一封新求情信呈交法庭,內容與書面陳詞大同小異。

控辯雙方都列了不少區域法院案例,去到最後也要看梁天琦一案所講的12項暴動元素,頭10個是共同參與,一個人做了甚麼其他人也要全部承擔;後兩個為個人參與程度。張法官一案,有做出事實裁決,裁斷有過千人參與。本案片段中,大概參與人數為200人左右,張法官可能看了其他片段有成千人,但控方也只是表示過百人參與而已。因為人數多少會影響規模,引用控方所述,都是數以百計。因此,張法官案例,看到的畫面不同,認為參考價值不大。

此外,關於延誤的陳詞,不是表示控方有錯,拘捕為10月1號,其後被告踢保,4月才重新拘捕。之後有延誤,因為法庭檔期、各大律師的時間,不是任何一方的錯誤。但延誤的結果,影響了被告的壓力,也會打斷她的未來,希望可以酌情減刑(法庭表示,如果她一早答辯的話,扣除三分一,已經可以在不久的將來出獄。)。辯方有一點補充,關於義工證書,被告有9項證書,稍後交予法庭。

A4、5
兩位被告都有新的求情信呈上法庭。

第四被告講及家庭狀況,自己好學上進,喜歡小朋友,一心想成為幼稚園教師。被告承諾在獄中會好好反省,希望盡快服刑完畢,能盡快陪伴年長的家人,不會再犯錯。

第五被告表示事件令家人感到傷心十分抱歉,獄中會進修,不會浪費時間,服刑完畢會服務社會,報答家人。

辯方希望法庭能盡量輕判2人。

法庭詢問第四被告有參與義工,是否有證明?辯方呈上,大學幼稚園義工感謝狀,社會福利署的幼兒義工證明。法庭認為這些是她的工作,定期參與義工工作,有幾定期?辯方表示收到指示就是這樣,圍繞教導小朋友的義工服務。辯方再補充,義工方面,第二封求情信由某機構陳主席,提及被告有幫忙做義工,雖然沒有證書但希望可以依賴這封信件證明被告一直以來有做義工服務。

A7
由事務律師代表,採納書面求情陳詞。呈上5封求情信及一些證書。被告品格溫和謙厚,工作態度認真,一直希望幫補家庭經濟。求情理由,事件與被告本人平時行為不符,受到社會氣氛影響,令家人擔心後悔深感悔意,承諾不會再犯,會在服刑期間繼續進修,希望服刑完畢後服務社會。工作收入主要支撐家庭經濟,是次罪成,因為入獄自己感到很大的情緒問題,見到家人痛哭也很難過,不斷反省自己的行為,十分魯莽,非常衝動,明白這些破壞也對社會造成影響,承諾會不會再犯,也會承擔自己需要面對的責任。

A9
採納求情陳詞大綱,呈上一封被告新撰寫的求情信,相信法庭會察覺到被告如何細心整齊書寫。信中講述被告過往的人生生路歷程點點滴滴,交代了她對今次事件的懊悔和歉意,其實家人最難過,她也很懊悔難過。

法庭表示
最慘是家人,不同被告的求情信中,見到他們的家人都感到心疼,但無可奈何他們要承擔自己的責任。

被告為土生土長的尼泊爾人士,自小想服務少數族裔人士,希望做社工,也報讀了大學社會工作學系,較早前收到書函會錄取她。被告一直希望能夠幫助別人,做了很多義工活動,例如在融樂會幫助少數族裔,也得到獎狀。候審期間,她也曾在戒毒會擔任義工及繼續完成大學課程。畢業後,她也在工作上幫助戒毒人士,尤其是少數族裔人士。

求情信中,有一名社福界立法會議員狄致遠幫忙撰寫求情信,狄議員雖然不認識被告但看過被告的證書後,嘉許被告過去的表現,希望法庭可以給予適當減刑的機會。

辯方列出DCCC238/2021一案,列出陳廣池法官關於被告的義工表現而做出額外的減刑,希望法庭可以同樣地因為被告努力服務社會,沒有放棄自己,可以格外開恩,給予被告鼓勵,服刑後繼續服務社會。

另外,求情信中,有兩封由家人所撰寫,今天早上才呈交;社福機構、戒毒會的同事於信中也力挺被告,盡量求情,希望法庭可以輕判,希望特別扣減,法庭可以酌情考慮。

此外,被告的參與程度,簡單而言,沒有實際證據支持或者指稱被告積極參與或鼓勵他人,只是離開時被捕。判刑希望採納其他學友。

A10
採納求情陳詞,呈上11封求情信和兩張證書,被告不是壞人,為勤奮的年輕人。為何出色的年輕人犯案?被告家庭原因卻沒有放棄過自己,擔任咖啡師工作,現階段無法參與咖啡師的比賽。被告在本案中不是積極角色,只是一時衝動,三年來,被告沒有任何投訴,心理壓力大,卻沒有放棄自己,依然學習咖啡拉花課程。另一方面,家人年紀大,希望法庭能夠輕判,讓被告早日服刑完畢,服務社會,陪伴家人。

A11
採納書面陳詞,呈上8封求情信,三年來被告一直有反思,有歉意,最辛苦是媽媽。他影樓的東主撰寫求情信,被告2015畢業後從事攝影師,對攝影有觸覺,干犯本案東主覺得十分可惜;中學老師也覺得可惜,中學同學表示被告經常幫助人士,求情信十分正面;被告努力,積極上進,願意幫助他人,本質並不壞。

辯方列出兩個案例,認為法庭無需跟隨其他案件判刑,只需要判處適合的刑期,不需要參考張法官的案例。若然有落差,只是事實的裁斷不同;DCCC408/2020一案,為同一日發生,拘捕時間比本案再早一個小時,地點發生在彌敦道。李慶年法官陳詞中表示是本案的延續。辯方明白所有區域法院的案例都只是法庭的參考,相信法庭會有一個適合的量刑起點。

考慮個人因素,例如被告並沒有挑戰案情,主要盤問都是一位證人,用的時間不多,希望有酌情減刑。關於案件延誤,對於一個本質不壞的年輕人,希望法庭考慮個人因素,有些少扣減。

A12
採納書面陳詞,今日沒有新的信補充,案例也有引用李慶年法官一案,希望法庭判處判刑不多餘於年2個月。此外,被告的家庭苦楚,希望法庭可以再下調3個月,他的家庭情況非常值得同情,除此之外沒有其他因素求情。

法庭表示
各位被告大律師出盡心力為你們說好,不斷強調你們本性善良,各人有各自的表現,希望判刑不要過高,甚至有律師表示不要判處摧毀性的判刑,我不明白甚麼為摧毀性的判刑?我只知道審訊期間聽到的證供就是摧毀性。現在你們的難過也不是一個原因,你們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負上責任,你們當日的行為就是摧毀社會,摧毀身邊的人。

案件押後至3月4日0930於西九龍法院作判刑,期間各被告繼續還押。

不在場直播員按:假設人地真係實行了摧毀性行為,你對其施以摧毀性判刑,此為以暴易暴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求情
👥10位被告(16-30) #1118油麻地

A1黃(22)/ A3高(17)/ A6 林(16)/
A7林(30)/ A9李(25)/ A11馬(19)/
A13彭(25)/ A14宋(20)/ A18鄧(22)/
A20董(23)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營救理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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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裁決後,控方說所有經審訊後被定罪的被告在過往都沒有案底(A6在早前已認罪)、精神健全、身體狀況良好、亦沒有毒癮。

法庭批准將證物處理的議題留待下次判刑聆訊才處理。

今日亦會處理A6的進一步求情補充。大律師說沒有補充。

本案會於2023年3月4日10:00求情(不包括A6);2023年3月11日10:00判刑。在候判其間,被告們的保釋被撤銷🛑法庭另會為A6索取教導所適合性報告。

就A6的判刑而言,法庭說即使會為她索取教導所報告,但會保留監禁的選項。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審訊[6/4]

D1:李(24)
D2:關(24)
D3:何(19)
D4:蔡(26)
*以上為首次提堂年齡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D1-5]
同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何(19)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和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行山杖。

🛑D5:*(15)已於2022年7月15日被 #莫子聰裁判官 判入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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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9開庭

繼續傳召D4

🔹控方盤問

案發時D4與家人同住東涌,職業為侍應,案發當日不需上班;與他相約食飯的朋友同樣是與家人同住,任職倉務員,當日亦不需上班。這位朋友姓鍾,與他相識很久,是中學同學,二人亦互相與對方媽媽認識。

當晚的母親節飯局參與者為D4、鍾姓朋友及其父母共4人,D4媽媽要上班所以沒有去。食飯的地方是一間位處山東街與豉油街之間一段西洋菜南街的日式餐廳,由約8、9點開始食到接近11點。

🌟控方指出,當時正值疫情,食肆只能營業至晚上10點。D4不同意此說。朋友父母因翌日要上班所以大約10點先行離開,D4和朋友留低傾心事。

離開時D4打算去弼街搭E21A返東涌。去程他是由東涌屋企搭車出去,當時唔係好見到旺角好多人聚集。打算離開時路上好多人企咗喺度,塞住晒,D4走唔到。他當時睇唔到有警察聚集,睇唔到警察舉藍旗,聽唔到警方用擴音器警告現場人士非法集結;他只聽到現場好嘈但聽唔到人群叫咩,亦聽唔到辱罵警察的說話。

D4同意,當時社會事件已有接近一年,但冇諗過現場人群係非法集結。他有和朋友討論如何離開,朋友睇電話搜尋哪裡有車可以搭。他們由山東街右轉去花園街再落豉油街,嘗試兜返出彌敦道不果。

🎥播放榮華大廈閉路電視片段
D4同意自己為片段中控方指稱的人

🎥播放香港01直播片段
D4同意自己為片段中控方指稱的人

他確認當時現場情況正如片段所示,聽到有人叫但聽唔清楚內容;主控所講的「好仔唔當差」、「香港警察正一垃圾」等口號都聽唔到。

控方指稱稍後時間的片段見到D4舉起雙手向前方擺動,期間頭部轉向左方望一望,其後逗留在該位置;D4解釋自己當時揮手係同朋友講行唔到。稍後時間片段顯示朋友在D4身旁,D4伸出右手指向某處;他否認自己係指向示威者。再稍後時間片段出現時,D4仍然在搵路搭車,但已差不多搵到。

🎥播放榮華大廈閉路電視片段(接續香港01片段時間)
控方指出,片段反映D4大部分時間都是望住人群,他正在參與非法集結。

D4沒有Telegram。控方指出,D4庭上證供全為杜撰,其實他當晚是參與非法集結。

🔸辯方覆問

日式餐廳職員沒有來跟他們講過要關門,11點要關門就離開。當時防疫措施有限制幾多人一枱,而且在餐廳內非進食時都要戴口罩。

關於剛才播放片段,最後D4已差不多找到去彌敦道搭車的路線,但最終都不成功,因為都好多人企喺度;他再嘗試經花園街兜路,但行到花園街就被截停了。

-D4作供完畢-

🌟D2代表伍大律師向法庭補充,案發當日防疫措施只限人數(事實上已由較早前的4人放寬至8人);食肆營業時間限制於同年7月13日才開始。

案件管理
相關防疫措施公告或官方文件將會在下次開庭處理書面結案陳詞前先處理,未確定會以承認事實或辯方證物方式處理。

📌結案陳詞
控辯雙方需於4月3日或之前將書面陳詞送達對方及存檔法庭,4月12日開庭進行口頭補充。

1138退庭

案件押後至4月12日1430同庭續審,期間維持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20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2.18
[2023.02.19-02.2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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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 審 法 院1樓 終 審 法 庭
👨🏻‍⚖️霍兆剛署理首席法官
👨🏻‍⚖️林文瀚常任法官
👨🏻‍⚖️陳兆愷非常任法官
🕙10:00
👤麥(16) #上訴許可申請 (#1007黃大仙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9月2日被判入勞教中心,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於2022年8月23日不服定罪上訴申請獲批,定罪裁決和刑罰獲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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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6樓12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15:30
👤王(40)🛑服刑中 #宣布判決理由 (#1012九龍塘 串謀縱火;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2月28日被判處4年6個月監禁。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於2022年12月15日被駁回。)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需出庭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3個月 #續審 [11/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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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張潔宜法官
🕤09:30
👥李,陳,楊(19-34)🛑陳已還押逾20個月 #續審 [11/25] (#20200119中環 2項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32/20]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李,周,陳,何,李,吳,許,鄧,梁,陸(15-38) #續審 [4/30]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5項蒙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王詩麗法官
🕙10:00
👥何,伍,冼,林,梁,黃,張,梁,陳,劉,黃,林,卓,黎(17-35) #續審 [10/40] (#1118何文田 6項妨礙司法公正;#1118理大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0
👥鄧,余,施,李,翟,陳,陳,周,周,洪,林,李,黃(16-32) #續審 [14/4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法⽤途的⼯具並意圖作⾮法⽤途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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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林,黎,文,陳,謝,戴,陳(18-30) #續審 [23/1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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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09:30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梁兆祥 與 👤許(18)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1013觀塘 有意圖而傷人;梁兆祥指許於案發當日對他所作的𠝹頸行為對其造成傷害,包括在右頸甲狀軟骨位置上造成長3.5厘米的傷口、右頸內靜脈中有八成被切斷、右側迷走神經被完全切斷、部分右側靠中位置咽縮管被切斷、右頸皮下出現瀰漫性血腫、聲帶麻痹、及有瘀血等,故向被告入稟索償。)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 #審訊 [1/2] 👥陳寶瑩/社民連主席,唐,何(52-65) 5項沒有許可證在公眾地方籌款 #20210724旺角 #20210814旺角
【02月20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續審[11/25]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32/2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續審[4/30]

🕙10:00
📍#終審法院終審法庭 #上訴許可申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11/9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10/40]

🕚11: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14/4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終審法院終審法庭
#霍兆剛署理首席法官
#林文瀚常任法官
#陳兆愷非常任法官
#1007黃大仙 #上訴許可申請

麥(16)
^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黃大仙新光中心外附近連同杜XX及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經審訊後於2021年8月12日被 #莫子聰裁判官 裁定罪名成立,同年9月2日被判處勞教中心令,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至2022年8月23日高等法院 #張慧玲法官 裁定其不服定罪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和刑罰。其後控方就案件上訴至終審法院,9月2日被告被施加保釋條件。
______

控方指原訟庭處理上訴的張慧玲法官錯用盧建民案之法律原則;
辯方則強調被告當時被拍到只是在欄杆進食,並沒有參與非法集結。

終審法庭同意控方指高院法官錯用盧建民案的法律原則,故批出上訴許可。聆訊訂於2023年6月23日。

💛感謝報料💛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4/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______
1103開庭

案件管理

📌減省證人
14名證人的書面供詞將透過第四份承認事實處理,無需傳召。

📌網上資訊爭議
控方確認,早前辯方爭議的網上資訊不再需要處理。

📌法庭關注
-有關暴動範圍雷射光束,控方需要向法庭清楚表達;
-控方開案陳詞聲稱白頭盔的D17作出了一些行為,但法庭睇唔到;目前為止法庭透過片段只見到D17手持傘跟大隊向前、在傘陣踎低,D17前面起碼有3個人掟燃燒物,但見唔到D17有掟。

第四份承認事實
概括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一帶遭破壞情況及附近人士所受影響、警員傷勢。

經法庭詢問,控辯雙方對地鐵站詳細損毀情況未能達成共識;法庭對雙方就地圖標記的分歧也甚為不滿。

1211午休至140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02月20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4/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下午進度

睇片數燈柱、建築物;確認棚架位置。

控方案情完結,辯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各被告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辯方案情 (初步意向,未落實)
D1選擇作供,不傳召辯方證人
D2傾向不作供亦不傳召辯方證人
D4傾向作供,不傳召辯方證人
D6傾向作供,不傳召辯方證人
D8傾向不作供亦不傳召辯方證人
D9傾向不作供,只傳召辯方證人
D10傾向作供並傳召辯方證人
D11傾向作供並傳召2-3位辯方證人
D12傾向作供,不傳召辯方證人
D14傾向作供,不傳召辯方證人
D16傾向作供,不傳召辯方證人
D17傾向不作供,只傳召辯方證人
D18傾向作供,不傳召辯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明天0915同庭續審,辯方案情展開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