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3/30]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A2:李(24), A3:周(21), A4:陳(26),
A5:何(21), A6:李(24), A8:吳(38),
A9:許(20), A11:鄧(17), A12:梁(23),
A13:陸(19)
A1:何(27),A7:陳(20),A10:*(14)
於審訊第一天已承認控罪(1)的非法集結罪,三名被告仍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1)非法集結 A2-13
同被控於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4)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A2]
被控於同日在屯門良運街燈柱編號FA2595附近,在警員15241規定下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已認罪)
(5)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7)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4]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頭套
(8)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條圍巾
(9)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8]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條圍巾
(10)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9]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外科口罩
- - - - - - - - - - - - - - - -
A4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A5,6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8 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A11 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A12 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9:39]開庭
傳召控方證人 PW3 警長 53865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3/30]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A2:李(24), A3:周(21), A4:陳(26),
A5:何(21), A6:李(24), A8:吳(38),
A9:許(20), A11:鄧(17), A12:梁(23),
A13:陸(19)
A1:何(27),A7:陳(20),A10:*(14)
於審訊第一天已承認控罪(1)的非法集結罪,三名被告仍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1)非法集結 A2-13
同被控於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4)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A2]
被控於同日在屯門良運街燈柱編號FA2595附近,在警員15241規定下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已認罪)
(5)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7)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4]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頭套
(8)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條圍巾
(9)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8]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條圍巾
(10)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9]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外科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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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A5,6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8 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A11 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A12 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9:39]開庭
傳召控方證人 PW3 警長 53865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志輝裁判官
#20200506金鐘
#提堂 #傳票案
曾,翁,黃,林/職工盟義工(22-46)
控罪:4項違反限聚令
被控在2020年5月6日大約1216至1420時在金鐘海富中心及政府總部之間的行人天橋,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背景:
建築地盤職工總會2020年5月,在通往政總的行人天橋擺街站,派發防疫物資,但被警方票控違反限聚令。
📌答辯:4人均否認控罪❌
控方指有6名證人,口供大部份以65b呈堂但辯方或會作盤問,沒有警誡供詞,另有8張光碟內有13段片段約90分鐘呈堂作證物,辯方則有1至2名證人。雙方同意3天審訊應可足夠。
案件排期至5月8日 0930於東區法院第四庭作三天中文審訊,雙方同意事實需於3天前交法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陳志輝裁判官
#20200506金鐘
#提堂 #傳票案
曾,翁,黃,林/職工盟義工(22-46)
控罪:4項違反限聚令
被控在2020年5月6日大約1216至1420時在金鐘海富中心及政府總部之間的行人天橋,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背景:
建築地盤職工總會2020年5月,在通往政總的行人天橋擺街站,派發防疫物資,但被警方票控違反限聚令。
📌答辯:4人均否認控罪❌
控方指有6名證人,口供大部份以65b呈堂但辯方或會作盤問,沒有警誡供詞,另有8張光碟內有13段片段約90分鐘呈堂作證物,辯方則有1至2名證人。雙方同意3天審訊應可足夠。
案件排期至5月8日 0930於東區法院第四庭作三天中文審訊,雙方同意事實需於3天前交法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志輝裁判官
#20200430灣仔
#提堂 #傳票案
👥黃浩銘,陳寶瑩,周樹榮,梁國雄,曾健成/社民連成員
🛑梁國雄因另案已還押逾23個月
控罪:5項違反限聚令
各人被控於2020年4月30日上午10時45分至11時58分,在香港軍器廠街1號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參與受禁群組聚集,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
------------------------
梁國雄正於另一法庭進行47人案審訊故缺席,但上星期五已去信法庭表示認罪。另外黃浩銘開庭後也表示會認罪。
📌答辯:
黃浩銘: 認罪‼️
陳寶瑩: 認罪‼️
周樹榮: 認罪‼️
梁國雄: 認罪‼️(信件型式)
曾健成: 認罪‼️
答辯期間有被告表示距離有1.5米,但同年5月1日一同類案件上訴至終審法院被拒,判詞指有共同目的雖距離1.5米也不可作合理抗辯,案件擾攘3年後無奈認罪。
📌裁決
五人罪名成立‼️
📌求情
黃浩銘親自表示承認控罪,但不同意政府限制市民活動。
三名出庭被告代表律師指當時各人對限聚令理解同終審法院判決有出入,各人其實有保持1.5米距離非存心挑戰,本案有2人去年認罪罰款$4500希望法庭作參考。
📌判刑:
各人沒有相同定罪紀錄,認罪是最大求情理由。法庭判各人罰款$4500,梁國雄將由妻子陳寶瑩今日代繳。
💛感謝臨時直播員💛
#陳志輝裁判官
#20200430灣仔
#提堂 #傳票案
👥黃浩銘,陳寶瑩,周樹榮,梁國雄,曾健成/社民連成員
🛑梁國雄因另案已還押逾23個月
控罪:5項違反限聚令
各人被控於2020年4月30日上午10時45分至11時58分,在香港軍器廠街1號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參與受禁群組聚集,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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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國雄正於另一法庭進行47人案審訊故缺席,但上星期五已去信法庭表示認罪。另外黃浩銘開庭後也表示會認罪。
📌答辯:
黃浩銘: 認罪‼️
陳寶瑩: 認罪‼️
周樹榮: 認罪‼️
梁國雄: 認罪‼️(信件型式)
曾健成: 認罪‼️
答辯期間有被告表示距離有1.5米,但同年5月1日一同類案件上訴至終審法院被拒,判詞指有共同目的雖距離1.5米也不可作合理抗辯,案件擾攘3年後無奈認罪。
📌裁決
五人罪名成立‼️
📌求情
黃浩銘親自表示承認控罪,但不同意政府限制市民活動。
三名出庭被告代表律師指當時各人對限聚令理解同終審法院判決有出入,各人其實有保持1.5米距離非存心挑戰,本案有2人去年認罪罰款$4500希望法庭作參考。
📌判刑:
各人沒有相同定罪紀錄,認罪是最大求情理由。法庭判各人罰款$4500,梁國雄將由妻子陳寶瑩今日代繳。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3/30]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A2:李(24), A3:周(21), A4:陳(26),
A5:何(21), A6:李(24), A8:吳(38),
A9:許(20), A11:鄧(17), A12:梁(23),
A13:陸(19)
A1:何(27),A7:陳(20),A10:*(14)
於審訊第一天已承認控罪(1)的非法集結罪,三名被告仍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1)非法集結 A2-13
同被控於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4)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A2]
被控於同日在屯門良運街燈柱編號FA2595附近,在警員15241規定下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已認罪)
(5)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7)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4]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頭套
(8)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條圍巾
(9)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8]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條圍巾
(10)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9]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外科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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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A5,6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8 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A11 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A12 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9:39]開庭
播放片段 P68(13) 00:00:00-00:01:56
搜查一名男子情況
傳召控方證人 警長 53865 溫嘉傑(音) PW3,基督教宣誓1993年加入警隊,當日駐守機動部隊總部擔任
特別應變小隊,當日職務速龍小隊指揮官協助我嘅指揮官作巡邏,現駐守機動部隊總部。
當日於灣仔警察總部stand by,約於18:00時到達屯門警署,聽取新界北指揮官行動訓示,其後我同自己小隊作出訓示,之後連同小隊大概20去乘坐警車穿著深藍色防暴裝到青松觀路候命stand by,等候期間從通訊機收到訊息良運街位置有人非法集結,大概喺9:06指揮官透過通訊機係現場有人非法集結大概有200-300人,於是指揮官指示我哋做一個掃盪行動。
後來於建生商場內拘捕一名男子,身份沒有爭議是本案第五被告A5
A5。
PW3作供完畢
[10:24]休庭
[11:12]開庭
傳召控方證人 警員7671 PW4,2007年6月加入,現駐守新界北總區重案組2A隊,現已晉升為警長,當日駐守新界北總區應變大隊,處理踏浪者行動相關工作,其後有去到建生邨商塲一帶處理工作。
其後本案第四被告A4於建生邨被拘捕後,由PW4接手處理A4其後PW4返回警署處理A4證物,從片段與實際數量有不清,因此A4代表要求再傳召警員證人作供。
[12:15]上午完畢
案件押後至下午2:30續審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3/30]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A2:李(24), A3:周(21), A4:陳(26),
A5:何(21), A6:李(24), A8:吳(38),
A9:許(20), A11:鄧(17), A12:梁(23),
A13:陸(19)
A1:何(27),A7:陳(20),A10:*(14)
於審訊第一天已承認控罪(1)的非法集結罪,三名被告仍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1)非法集結 A2-13
同被控於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4)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A2]
被控於同日在屯門良運街燈柱編號FA2595附近,在警員15241規定下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已認罪)
(5)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7)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4]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頭套
(8)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條圍巾
(9)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8]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條圍巾
(10)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9]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外科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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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A5,6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8 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A11 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A12 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9:39]開庭
播放片段 P68(13) 00:00:00-00:01:56
搜查一名男子情況
傳召控方證人 警長 53865 溫嘉傑(音) PW3,基督教宣誓1993年加入警隊,當日駐守機動部隊總部擔任
特別應變小隊,當日職務速龍小隊指揮官協助我嘅指揮官作巡邏,現駐守機動部隊總部。
當日於灣仔警察總部stand by,約於18:00時到達屯門警署,聽取新界北指揮官行動訓示,其後我同自己小隊作出訓示,之後連同小隊大概20去乘坐警車穿著深藍色防暴裝到青松觀路候命stand by,等候期間從通訊機收到訊息良運街位置有人非法集結,大概喺9:06指揮官透過通訊機係現場有人非法集結大概有200-300人,於是指揮官指示我哋做一個掃盪行動。
後來於建生商場內拘捕一名男子,身份沒有爭議是本案第五被告A5
A5。
PW3作供完畢
[10:24]休庭
[11:12]開庭
傳召控方證人 警員7671 PW4,2007年6月加入,現駐守新界北總區重案組2A隊,現已晉升為警長,當日駐守新界北總區應變大隊,處理踏浪者行動相關工作,其後有去到建生邨商塲一帶處理工作。
其後本案第四被告A4於建生邨被拘捕後,由PW4接手處理A4其後PW4返回警署處理A4證物,從片段與實際數量有不清,因此A4代表要求再傳召警員證人作供。
[12:15]上午完畢
案件押後至下午2:30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1/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______
⏺傳召PW31(表列) 女警員51482 藍嘉儀(音)
現駐守秀茂坪警區
🔹控方主問
案發時證人駐守黃大仙警區,接指示於下午1315到瑪嘉烈醫院A6病房9號床接替警員14606看守被捕人(本案D1)任務。D1身穿病人衣服,袋及個人衣服在病床邊,證人從警員14606手上接收一個手機及眼鏡,之後就看守着D1到晚上2000時。
當時證人與警員27642一同看守,期間偵緝警員58752及47580於1640時到病房檢取走衣物、背囊、手機,證人本人沒有接觸,也沒有人干擾過這些物品。眼鏡最後就交回D1手中。
🔸D1法律代表盤問
證人與27642有機會交替去洗手間,證人同意如果她暫時不在的話,27642有沒有干擾證物她便不知道了。她也不清楚D1的其他物品內容。
-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證人 警員蔣子健(音)
現駐守東九龍警區,案發時駐守西九龍警區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證人1315時與女警員共同在瑪嘉烈醫院看守D1,當時D1穿病人服,身旁有白色袋與黑色背囊在病床旁櫃側;一部iPhone 手機及粉紅色眼鏡盒。至1640時有警員到病房檢取手機及白色袋及背囊內物品。證人於2000時離開,期間沒有干擾該些物品
🔸D1法律代表盤問
證人與女警員是輪流交替去廁所。
🔹控方覆問
證人有留意著取走證物的整個過程。
-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PW33(表列) 偵緝警員58752 李振邦(音)
現駐守葵青反黑組,案發時駐守新界南重案組
🔹控方主問
證人於2019年11月19日約1150時到瑪嘉烈醫院,負責檢取3名被捕人證物,其中一人是本案D1。1635時他與同隊2位同事到達6A病房9號床,確認身份後,見有一個背囊及一個袋口打結的膠袋同置於一處,在D1旁邊;他打開膠袋後問D1是否屬於她的,有黑色上衣、白色鞋,黑色背包內有黑色索帶、未開封的灰色口罩,共7件物品;另外女警員交給他一部手機,共8件。
證人將上述物品放入透明證物膠袋,寫上姓名字條放入袋中、封口,請被捕人在記事冊上簽名,之後離開,返回新界南警察總部。該記事冊副本已列作證物呈堂。
🔸D1法律代表盤問
除了當日所用過的記事冊外,證人再沒有就同一事件做記錄。就這案件也沒有在任何場合作供。證人在記事冊上只記下「粉色」,但今日作供稱是粉紅色。其記事冊也只寫下檢取與案有關證物(包括上述iPhone)。證人沒有留意、也不記得D1的一些個人財物是否沒有被取走。
🎥P43
當D1在擔架上被移送離開THA時,背囊上有不少個人物品,證人同意背囊裡有不少與案件無關的其他物品,但證人對該些物品已沒有記憶。
🔹控方覆問
證人檢取該8項證物後都是由證人自己保管着;證人沒有印象背囊內有幾多件與案無關的物品。
-證人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今日傳召的所有證人都已處理完畢,明天繼續D1相關案情
[1104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日0915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1/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______
⏺傳召PW31(表列) 女警員51482 藍嘉儀(音)
現駐守秀茂坪警區
🔹控方主問
案發時證人駐守黃大仙警區,接指示於下午1315到瑪嘉烈醫院A6病房9號床接替警員14606看守被捕人(本案D1)任務。D1身穿病人衣服,袋及個人衣服在病床邊,證人從警員14606手上接收一個手機及眼鏡,之後就看守着D1到晚上2000時。
當時證人與警員27642一同看守,期間偵緝警員58752及47580於1640時到病房檢取走衣物、背囊、手機,證人本人沒有接觸,也沒有人干擾過這些物品。眼鏡最後就交回D1手中。
🔸D1法律代表盤問
證人與27642有機會交替去洗手間,證人同意如果她暫時不在的話,27642有沒有干擾證物她便不知道了。她也不清楚D1的其他物品內容。
-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證人 警員蔣子健(音)
現駐守東九龍警區,案發時駐守西九龍警區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證人1315時與女警員共同在瑪嘉烈醫院看守D1,當時D1穿病人服,身旁有白色袋與黑色背囊在病床旁櫃側;一部iPhone 手機及粉紅色眼鏡盒。至1640時有警員到病房檢取手機及白色袋及背囊內物品。證人於2000時離開,期間沒有干擾該些物品
🔸D1法律代表盤問
證人與女警員是輪流交替去廁所。
🔹控方覆問
證人有留意著取走證物的整個過程。
-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PW33(表列) 偵緝警員58752 李振邦(音)
現駐守葵青反黑組,案發時駐守新界南重案組
🔹控方主問
證人於2019年11月19日約1150時到瑪嘉烈醫院,負責檢取3名被捕人證物,其中一人是本案D1。1635時他與同隊2位同事到達6A病房9號床,確認身份後,見有一個背囊及一個袋口打結的膠袋同置於一處,在D1旁邊;他打開膠袋後問D1是否屬於她的,有黑色上衣、白色鞋,黑色背包內有黑色索帶、未開封的灰色口罩,共7件物品;另外女警員交給他一部手機,共8件。
證人將上述物品放入透明證物膠袋,寫上姓名字條放入袋中、封口,請被捕人在記事冊上簽名,之後離開,返回新界南警察總部。該記事冊副本已列作證物呈堂。
🔸D1法律代表盤問
除了當日所用過的記事冊外,證人再沒有就同一事件做記錄。就這案件也沒有在任何場合作供。證人在記事冊上只記下「粉色」,但今日作供稱是粉紅色。其記事冊也只寫下檢取與案有關證物(包括上述iPhone)。證人沒有留意、也不記得D1的一些個人財物是否沒有被取走。
🎥P43
當D1在擔架上被移送離開THA時,背囊上有不少個人物品,證人同意背囊裡有不少與案件無關的其他物品,但證人對該些物品已沒有記憶。
🔹控方覆問
證人檢取該8項證物後都是由證人自己保管着;證人沒有印象背囊內有幾多件與案無關的物品。
-證人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今日傳召的所有證人都已處理完畢,明天繼續D1相關案情
[1104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日0915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張潔宜法官
#20200119中環 #審訊 [8/25]
D2:李(20)
D3:陳(34)🛑已還押逾20個月
D4:楊(19)
控罪:
(3)暴動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有意圖而傷人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5)暴動 [D2、D3、D5]🔴D5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6)串謀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D2、D3、D5] ⚪️D5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警署警長54996、女警長57216、警員14804及一名身分不詳的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人
🛑 D5:黃(18)開審前認罪,現還押候判
辯方法律代表:
D2 #許卓倫大律師
D3 #宗銘誠大律師
D4 #謝祿英大律師
——————————
D4法律代表向法庭滙報,因應法庭開審日豁免各被告於審訊日到警署報到,D4上周二及昨天都沒有報到,惟昨天收到警署來電指他缺席。為免被誤會D4踢保,律師先向法庭申報。法庭會安排書記跟進此事。
⏺繼續傳召PW5 偵緝警員8254 許錦燦(音)
負責睇片辨認D2身分
🔸D2法律代表 #許卓倫大律師 盤問(續)
證人首先主動提出,希望就昨天審訊中有關截圖部分作補充,許大律師指他可在控方覆問階段補充。辯方繼續就連日來庭上播放片段所作截圖向證人進行盤問。
📌P408-411圈出T1(目標人物)於長江中心外的截圖
證人同意4張截圖都睇唔到T正面,但P411睇到T1戴黑白色口罩,不是灰色;畫面左上角有一些人,證人即席數到定格畫面裡該位置有11個人。辯方問他肯唔肯定,證人再數一次,約半分鐘後表示這次數到的不是11個而是12個人,接受自己剛才數錯;由於截圖受干擾而變得模糊,現在他只能數到12人,惟他否認畫面裡的人堆「好模糊」,認為只有些許模糊。畫面裡較清晰可見到有3個人戴口罩,分別是白帽人、短褲人和T1;因畫面模糊,證人睇唔到其餘9人有冇戴口罩,上衣顏色則有啲睇到、有啲睇唔到,有黑色、白色、淺灰色,約3人著黑衫,包括T1。
證人不同意,掃鏡時找不到有鏡頭拍攝到灰色簷蓬下的位置,不同意灰色簷蓬成為了調查盲點。他同意,人堆其實可能多於或少於12人--最少有10個,可能再多啲人被石柱和樹遮住;他亦同意,睇唔到畫面最遠的樹盤後方有冇人。他沒有深究灰色簷蓬位置是不是長江中心出入口;畫面顯示不到但他個人認知右方有條樓梯可上落。他有到過長江中心進行實地考察,但紀錄冇寫。
📌P412-417截圖 (另一角度拍攝長江中心外)
證人認為,在此處出現的人事必要行過來--只要睇前幾個鐘的片段,要數一定可以數到人。他不知道當日下午約四時半該出入口能否進出。
除了庭上所播放片段,整個調查過程裡證人有睇晒所有案發當日長江中心片段,總共逾10條片;他沒有在記事冊和口供紙交代庭上沒有播出的片段。
📌P412-414截圖
證人同意,灰色簷蓬正正遮擋了人堆位置。
📌P418截圖
T1膊頭有一點白色--證人只知是白色圖案,睇唔到確實係咩圖案;他不同意睇唔到係咩,因好明顯睇到有一點。他由1月尾開始掃鏡,不同意P418裡搵唔到目標才對號入座。
📌P420截圖
證人同意,睇唔到灰色簷蓬盲點遮住的位置。他不知道長江中心當日是否開放給任何人。T1在左上角;樹盆樹木有遮住了部分位置,是為盲點。
📌P421截圖
證人早前在畫面正中間圈出了紮馬尾人著「傳統Converse帆布鞋」,心口有白色圖案但睇唔到係咩。
📌P425截圖
證人同意,畫面裡的人向左行就事必會在P426畫面出現。若然有行出皇后大道中,該處會有鏡頭見到,但事實上沒有。
本案調查隊隊員各自搵調查目標都會睇晒長江中心的片段;證人在2月8日睇完open source片段後再繼續睇長江中心片。調查睇片過程即是「調查成個事實嘅真相」。
📌P427截圖
證人表示,片段本身清晰,但定格截圖不清;他同意T1離鏡頭較遠。
辯方繼續就截圖盤問證人期間,控方提出關注:截圖是跟鏡頭,而鏡頭時間不一致,截圖順序未必跟真實時序,或會引致盤問過程產生誤會。辯方表示會趁休庭再處理。
休庭後控辯雙方確認,PW5連日來庭上作供期間並沒有在任何截圖圈出T1拉高或拉低衫袖的情況。證人思考一輪後表示「我唔記得啦」;他堅持自己有清晰指出見到片段裡有拉衫袖,記憶中亦有截圖圈出,但現在接受當時可能沒有截圖標記。
📌P432&435截圖
證人接受,畫面看不到T1左臂有白色點。
📌P437&438截圖(P324片段)
證人同意,這個鏡頭影到黑色背包,但反映不到淺藍色長方形及黃色繩或綵帶。案發當日證人不在現場任何地方,只是根據影片所示而作出描述。他同意P437定格截圖無法清楚睇到係背包、斜孭袋抑或環保袋,重申自己調查階段一直是睇片,上庭才逐格睇截圖。
📌P440&438截圖
證人沒有留意兩個鏡頭中間有影唔到的位置;他沒有上過去視察鏡頭實際安裝位置有幾高。他接受屋頂下面可以出入,唔清楚係咪有快餐店或搭𨋢。唔清楚、唔確定是否可進入長江中心寫字樓。
-盤問未完,明天再續-
⏺案件管理
本周五只開庭半天,下午不會進行審訊。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張潔宜法官
#20200119中環 #審訊 [8/25]
D2:李(20)
D3:陳(34)🛑已還押逾20個月
D4:楊(19)
控罪:
(3)暴動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有意圖而傷人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5)暴動 [D2、D3、D5]🔴D5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6)串謀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D2、D3、D5] ⚪️D5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警署警長54996、女警長57216、警員14804及一名身分不詳的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人
🛑 D5:黃(18)開審前認罪,現還押候判
辯方法律代表:
D2 #許卓倫大律師
D3 #宗銘誠大律師
D4 #謝祿英大律師
——————————
D4法律代表向法庭滙報,因應法庭開審日豁免各被告於審訊日到警署報到,D4上周二及昨天都沒有報到,惟昨天收到警署來電指他缺席。為免被誤會D4踢保,律師先向法庭申報。法庭會安排書記跟進此事。
⏺繼續傳召PW5 偵緝警員8254 許錦燦(音)
負責睇片辨認D2身分
🔸D2法律代表 #許卓倫大律師 盤問(續)
證人首先主動提出,希望就昨天審訊中有關截圖部分作補充,許大律師指他可在控方覆問階段補充。辯方繼續就連日來庭上播放片段所作截圖向證人進行盤問。
📌P408-411圈出T1(目標人物)於長江中心外的截圖
證人同意4張截圖都睇唔到T正面,但P411睇到T1戴黑白色口罩,不是灰色;畫面左上角有一些人,證人即席數到定格畫面裡該位置有11個人。辯方問他肯唔肯定,證人再數一次,約半分鐘後表示這次數到的不是11個而是12個人,接受自己剛才數錯;由於截圖受干擾而變得模糊,現在他只能數到12人,惟他否認畫面裡的人堆「好模糊」,認為只有些許模糊。畫面裡較清晰可見到有3個人戴口罩,分別是白帽人、短褲人和T1;因畫面模糊,證人睇唔到其餘9人有冇戴口罩,上衣顏色則有啲睇到、有啲睇唔到,有黑色、白色、淺灰色,約3人著黑衫,包括T1。
證人不同意,掃鏡時找不到有鏡頭拍攝到灰色簷蓬下的位置,不同意灰色簷蓬成為了調查盲點。他同意,人堆其實可能多於或少於12人--最少有10個,可能再多啲人被石柱和樹遮住;他亦同意,睇唔到畫面最遠的樹盤後方有冇人。他沒有深究灰色簷蓬位置是不是長江中心出入口;畫面顯示不到但他個人認知右方有條樓梯可上落。他有到過長江中心進行實地考察,但紀錄冇寫。
📌P412-417截圖 (另一角度拍攝長江中心外)
證人認為,在此處出現的人事必要行過來--只要睇前幾個鐘的片段,要數一定可以數到人。他不知道當日下午約四時半該出入口能否進出。
除了庭上所播放片段,整個調查過程裡證人有睇晒所有案發當日長江中心片段,總共逾10條片;他沒有在記事冊和口供紙交代庭上沒有播出的片段。
📌P412-414截圖
證人同意,灰色簷蓬正正遮擋了人堆位置。
📌P418截圖
T1膊頭有一點白色--證人只知是白色圖案,睇唔到確實係咩圖案;他不同意睇唔到係咩,因好明顯睇到有一點。他由1月尾開始掃鏡,不同意P418裡搵唔到目標才對號入座。
📌P420截圖
證人同意,睇唔到灰色簷蓬盲點遮住的位置。他不知道長江中心當日是否開放給任何人。T1在左上角;樹盆樹木有遮住了部分位置,是為盲點。
📌P421截圖
證人早前在畫面正中間圈出了紮馬尾人著「傳統Converse帆布鞋」,心口有白色圖案但睇唔到係咩。
📌P425截圖
證人同意,畫面裡的人向左行就事必會在P426畫面出現。若然有行出皇后大道中,該處會有鏡頭見到,但事實上沒有。
本案調查隊隊員各自搵調查目標都會睇晒長江中心的片段;證人在2月8日睇完open source片段後再繼續睇長江中心片。調查睇片過程即是「調查成個事實嘅真相」。
📌P427截圖
證人表示,片段本身清晰,但定格截圖不清;他同意T1離鏡頭較遠。
辯方繼續就截圖盤問證人期間,控方提出關注:截圖是跟鏡頭,而鏡頭時間不一致,截圖順序未必跟真實時序,或會引致盤問過程產生誤會。辯方表示會趁休庭再處理。
休庭後控辯雙方確認,PW5連日來庭上作供期間並沒有在任何截圖圈出T1拉高或拉低衫袖的情況。證人思考一輪後表示「我唔記得啦」;他堅持自己有清晰指出見到片段裡有拉衫袖,記憶中亦有截圖圈出,但現在接受當時可能沒有截圖標記。
📌P432&435截圖
證人接受,畫面看不到T1左臂有白色點。
📌P437&438截圖(P324片段)
證人同意,這個鏡頭影到黑色背包,但反映不到淺藍色長方形及黃色繩或綵帶。案發當日證人不在現場任何地方,只是根據影片所示而作出描述。他同意P437定格截圖無法清楚睇到係背包、斜孭袋抑或環保袋,重申自己調查階段一直是睇片,上庭才逐格睇截圖。
📌P440&438截圖
證人沒有留意兩個鏡頭中間有影唔到的位置;他沒有上過去視察鏡頭實際安裝位置有幾高。他接受屋頂下面可以出入,唔清楚係咪有快餐店或搭𨋢。唔清楚、唔確定是否可進入長江中心寫字樓。
-盤問未完,明天再續-
⏺案件管理
本周五只開庭半天,下午不會進行審訊。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3/30]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A2:李(24), A3:周(21), A4:陳(26),
A5:何(21), A6:李(24), A8:吳(38),
A9:許(20), A11:鄧(17), A12:梁(23),
A13:陸(19)
A1:何(27),A7:陳(20),A10:*(14)
於審訊第一天已承認控罪(1)的非法集結罪,三名被告仍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1)非法集結 A2-13
同被控於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4)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A2]
被控於同日在屯門良運街燈柱編號FA2595附近,在警員15241規定下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已認罪)
(5)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7)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4]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頭套
(8)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條圍巾
(9)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8]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條圍巾
(10)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9]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外科口罩
- - - - - - - - - - - - - - - -
A4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A5,6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8 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A11 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A12 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下午內容
[2:34]開庭
傳召證人 PW5 警員 作供
傳召證人 PW6 警員 作供
播放片段 香港電台 P68(6)
證人作供完畢
[4:28]今天完畢
案件押後至2月20日星期一
早上9:30續審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3/30]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A2:李(24), A3:周(21), A4:陳(26),
A5:何(21), A6:李(24), A8:吳(38),
A9:許(20), A11:鄧(17), A12:梁(23),
A13:陸(19)
A1:何(27),A7:陳(20),A10:*(14)
於審訊第一天已承認控罪(1)的非法集結罪,三名被告仍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1)非法集結 A2-13
同被控於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4)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A2]
被控於同日在屯門良運街燈柱編號FA2595附近,在警員15241規定下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已認罪)
(5)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7)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4]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頭套
(8)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條圍巾
(9)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8]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條圍巾
(10)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9]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外科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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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A5,6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8 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A11 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A12 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下午內容
[2:34]開庭
傳召證人 PW5 警員 作供
傳召證人 PW6 警員 作供
播放片段 香港電台 P68(6)
證人作供完畢
[4:28]今天完畢
案件押後至2月20日星期一
早上9:30續審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16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2.15]
[2023.02.05-02.1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0:30
👤鄭(19)🛑服刑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1006深水埗 罔顧他人生命而縱火;經審訊後被定罪,於2021年10月29日被判處4年9個月監禁。)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3個月 #續審 [9/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張潔宜法官
🕤09:30
👥李,陳,楊(19-34)🛑陳已還押逾20個月 #續審 [9/25] (#20200119中環 2項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游德康法官
🕝14:30
👤陳(26) #提訊 (#0929金鐘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梁(22) #提訊 (#1118理大 暴動)
👤黃(28) #提訊 (#0714沙田 暴動 襲警;#0805黃大仙 暴動;#0825荃灣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30
👥王,周,黃,韓,李,石,劉,呂(16-25)🛑除黃外,周已還押逾1個月;其他被告則已還押17日 🔥#判刑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30/20]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王詩麗法官
🕤09:30
👥何,伍,冼,林,梁,黃,張,梁,陳,劉,黃,林,卓,黎(17-35) #續審 [8/40] (#1118何文田 6項妨礙司法公正;#1118理大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鄧,余,施,李,翟,陳,陳,周,周,洪,林,李,黃(16-32) #續審 [12/4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法⽤途的⼯具並意圖作⾮法⽤途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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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8樓19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4:30
👤王(24)🛑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轉發羊村繪本 煽動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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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兆俊(24) 7項在公職中行為失當 #又老作口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2.15]
[2023.02.05-02.1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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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0:30
👤鄭(19)🛑服刑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1006深水埗 罔顧他人生命而縱火;經審訊後被定罪,於2021年10月29日被判處4年9個月監禁。)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3個月 #續審 [9/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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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張潔宜法官
🕤09:30
👥李,陳,楊(19-34)🛑陳已還押逾20個月 #續審 [9/25] (#20200119中環 2項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游德康法官
🕝14:30
👤陳(26) #提訊 (#0929金鐘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梁(22) #提訊 (#1118理大 暴動)
👤黃(28) #提訊 (#0714沙田 暴動 襲警;#0805黃大仙 暴動;#0825荃灣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30
👥王,周,黃,韓,李,石,劉,呂(16-25)🛑除黃外,周已還押逾1個月;其他被告則已還押17日 🔥#判刑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30/20]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王詩麗法官
🕤09:30
👥何,伍,冼,林,梁,黃,張,梁,陳,劉,黃,林,卓,黎(17-35) #續審 [8/40] (#1118何文田 6項妨礙司法公正;#1118理大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鄧,余,施,李,翟,陳,陳,周,周,洪,林,李,黃(16-32) #續審 [12/4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法⽤途的⼯具並意圖作⾮法⽤途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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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8樓19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4:30
👤王(24)🛑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轉發羊村繪本 煽動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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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兆俊(24) 7項在公職中行為失當 #又老作口供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鄭(19) #1006深水埗
🛑服刑中🛑
控罪: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 #縱火罪
申請人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6 日,在香港九龍深水埗大埔道 56 號後巷,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財產,即香港九龍深水埗大埔道 56 號後巷,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以及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
背景:
本案的爭議點可謂簡單,就是申請人是否就是片段所示的在涉案後巷投擲燃燒彈之人。經審訊後,區域法院法官李俊文(下稱原審法官)裁定申請人就是片段所示的犯案之人,故申請人罪成。申請人不服定罪裁決,向上訴法庭申請定罪上訴許可。
裁決理由簡要👉🏻 [按此]
聆訊內容簡要:
[10:31開庭]
聆訊內容很簡短。申請方只是希望法庭考慮到眼罩上的差異(X沒有戴眼罩,但申請人被捕時有戴眼罩),和現場有約100人身穿相同衣物,接納原審法官的辨認有缺陷。
彭偉昌法官說該約100人是身穿相近衣物。此外,亦確認涉案巷內並沒有通道可通往其他地方。
申請結果:
判詞內容十分簡單。那就是法庭同意原審法官的觀察,即是X就是申請人,這是建基於X與申請人的相近之處,包括但不限於兩隻手戴着的兩隻手套的顏色的差異、腰間掛著的鴨舌帽、啡色邊的背包、背包內不同的物品與申請人的衣物被驗出有相同的易燃劑等。當這些因素全部加在一起一併考慮時,毫無疑問的是X就是申請人。
基於以上,法庭駁回定罪上訴許可申請❗️並按程序向申請人發出並解釋「減時」警告。簡單而言,申請人仍然有權再向合議庭提出上訴,但若上訴理由仍然不是合理可供辯,這是浪費法庭時間,申請人可能會被「加監」。
[10:40完庭]
判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0610&currpage=T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鄭(19) #1006深水埗
🛑服刑中🛑
控罪: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 #縱火罪
申請人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6 日,在香港九龍深水埗大埔道 56 號後巷,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財產,即香港九龍深水埗大埔道 56 號後巷,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以及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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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本案的爭議點可謂簡單,就是申請人是否就是片段所示的在涉案後巷投擲燃燒彈之人。經審訊後,區域法院法官李俊文(下稱原審法官)裁定申請人就是片段所示的犯案之人,故申請人罪成。申請人不服定罪裁決,向上訴法庭申請定罪上訴許可。
裁決理由簡要👉🏻 [按此]
聆訊內容簡要:
[10:31開庭]
聆訊內容很簡短。申請方只是希望法庭考慮到眼罩上的差異(X沒有戴眼罩,但申請人被捕時有戴眼罩),和現場有約100人身穿相同衣物,接納原審法官的辨認有缺陷。
彭偉昌法官說該約100人是身穿相近衣物。此外,亦確認涉案巷內並沒有通道可通往其他地方。
申請結果:
判詞內容十分簡單。那就是法庭同意原審法官的觀察,即是X就是申請人,這是建基於X與申請人的相近之處,包括但不限於兩隻手戴着的兩隻手套的顏色的差異、腰間掛著的鴨舌帽、啡色邊的背包、背包內不同的物品與申請人的衣物被驗出有相同的易燃劑等。當這些因素全部加在一起一併考慮時,毫無疑問的是X就是申請人。
基於以上,法庭駁回定罪上訴許可申請❗️並按程序向申請人發出並解釋「減時」警告。簡單而言,申請人仍然有權再向合議庭提出上訴,但若上訴理由仍然不是合理可供辯,這是浪費法庭時間,申請人可能會被「加監」。
[10:40完庭]
判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0610&currpage=T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1/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______
⏺傳召 警員8016 蔡健豪(音)
THA提取D1到醫療區
🔹控方主問
證人在黃格對上北行線、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近B1出口位置設立防線;推進到北行線時附近都好多同事,南行線證人則冇印象。設立防線後沒有任何非警務人員穿過防線去彌敦道以北位置。
0105時證人被指派到彌敦道近碧街設立醫療區;他去到醫療區已見到有傷者,亦有同事進行登記工作,現場有警員看守,除救護員外沒有非傷者在那裡。
凌晨約4時證人得知THA有4人受傷要送院,他親自去THA提取包括D1、D4在內的4人,向上級滙報後等幾分鐘,14606與33624就到,送D1去醫院。
證人確認,當晚接觸的被捕人有隨身物品、背囊或袋等。證人確認,當時D1唔舒服要坐救護床。證人沒有干擾過D1的物品,亦沒有見過其他人干擾。
🔸辯方沒有盤問
⏺傳召警員14606 關浩榮(音)
看管D1
🔹控方主問
0320時證人奉命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要押送疑犯。0405時他連同33624從醫療區提取D1。當時D1沒有身份證,證人問她的名及身份證號碼,她有回答。證人提取D1時D1已包紮受傷的頭部,人在擔架床上,著黑衫,黑背囊在其前方。隨後救護員將D1推上救護車送去瑪嘉烈醫院,證人和33624都有跟車,D1的背包一直由她自己孭住和保管。
0438到醫院,D1在急症室接受治療後需要留醫,0625入住病房。D1接受治療期間背包仍跟身,證人或33624都沒有為她保管過,留院期間同樣由D1本人保管。
D1身穿衣物由協助她換衫的醫院職員放入白色袋,換衫時證人在布簾外等候。背囊放在床邊地下。換完衫後證人取走電話、眼鏡盒保管,唔係好清楚眼鏡盒內有沒有眼鏡。1315時女警56482和27642來接班,證人把電話和眼鏡盒交給同事。
D1換衫後留在床上,證人和33624一起看守。證人沒有干擾過D1的物品。
🔸D1代表盤問
0405-0625時證人職責是看守D1,要保障其安全、非醫護人員不能接觸她,亦要確保被看守人的物品不被干擾。
由於電話和眼鏡盒沒被檢取為證物,所以證人沒有記錄。他確認記事冊和口供皆沒提及過D1衣著和物品,而做這些紀錄時不知哪些物品會成為證物。證人掂都冇掂過背囊。
當D1需要治療時,D1及其物品皆不在證人監察範圍。證人印象中看守期間D1沒有去過洗手間。除了換衫和醫生檢查要拉布簾的時候,D1及其物品一直在證人監察範圍內。他同意記事冊冇寫此事,因為唔重要。
🎥P043
證人唔記得0405時接收D1時,她的狀態是否與片中相同,即是雙手上索帶。
證人唔認同辯方指他處理被捕人財物粗疏。
田大律師向證人指出辯方案情:眼鏡盒內有眼鏡;D1有需要時警員會讓她戴眼鏡;片中在擔架床上的D1冇戴眼鏡,因她當時有戴隱形眼鏡,但後來除咗,所以喺醫院時冇。在某階段警員從背囊取出眼鏡盒讓她戴眼鏡。
證人回應:冇攞過出嚟。
🔹控方覆問
眼鏡盒同電話一齊從D1手上攞。當時證人知道未正式檢取證物,只知已宣布拘捕,已知他本人不會做檢取,被指派職責只是陪睇醫生。他沒有打開背包望過入面有咩。D1換衫後有白色袋,證人亦沒望過白色袋入面有咩。
證人沒有印象,D1雙手有沒有被束縛。
醫生診治拉簾時,證人在簾外觀察附近會否有人進出;事實上沒有人進出。
⏺傳召高級警員 33624方武
看管D1
🔹控方主問
證人凌晨3點幾到彌敦道 0405時被指派與14606護送D1去醫院就醫,為初次與D1接觸。他見到D1頭部紮住,瞓在擔架床上,有背囊。證人與14606都有跟車,0438時與D1去到醫院,0625時上病房後他們繼續看守D1。
上病房冇耐就有護士來幫D1換衫,用膠袋裝,放在床邊續由D1保管。背囊同樣在床邊;在急症室與病房的階段,背囊都由D1自己看守住。
D1沒有其他財物。證人沒有保管D1其他物品,沒有睇過背囊亦沒有睇過裝衫的膠袋。證人看守D1時在床尾,14606在自己旁邊。至1315時由56482與27642接手看管D1。
🔸D1代表盤問
證人確認0405時D1在擔架床上是雙手上索帶,上救護車後剪了索帶,但不是證人本人剪。
證人唔同意在醫院的某階段裡背囊由警員代為看管。證人唔記得看管期間D1需要戴眼鏡,自己沒有因應要求而從背囊取出眼鏡讓D1戴。他不同意有警員開過背囊睇。
⏺傳召督察16306梁家駿
案發時為東九龍總區機動部隊D3小隊副指揮官
(證人主問內容與其他 #1118油麻地 案件審訊中差不多,在此不贅。)
🔸D4D16D18代表盤問
2326時開始隊員驅散和拘捕示威者,證人講唔到實際截停拘捕時間。
🔹控方覆問
2326時推進之前,小隊沒有拘捕過任何人。
1122午休至1400續審,將傳召與D2案情相關證人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1/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______
⏺傳召 警員8016 蔡健豪(音)
THA提取D1到醫療區
🔹控方主問
證人在黃格對上北行線、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近B1出口位置設立防線;推進到北行線時附近都好多同事,南行線證人則冇印象。設立防線後沒有任何非警務人員穿過防線去彌敦道以北位置。
0105時證人被指派到彌敦道近碧街設立醫療區;他去到醫療區已見到有傷者,亦有同事進行登記工作,現場有警員看守,除救護員外沒有非傷者在那裡。
凌晨約4時證人得知THA有4人受傷要送院,他親自去THA提取包括D1、D4在內的4人,向上級滙報後等幾分鐘,14606與33624就到,送D1去醫院。
證人確認,當晚接觸的被捕人有隨身物品、背囊或袋等。證人確認,當時D1唔舒服要坐救護床。證人沒有干擾過D1的物品,亦沒有見過其他人干擾。
🔸辯方沒有盤問
⏺傳召警員14606 關浩榮(音)
看管D1
🔹控方主問
0320時證人奉命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要押送疑犯。0405時他連同33624從醫療區提取D1。當時D1沒有身份證,證人問她的名及身份證號碼,她有回答。證人提取D1時D1已包紮受傷的頭部,人在擔架床上,著黑衫,黑背囊在其前方。隨後救護員將D1推上救護車送去瑪嘉烈醫院,證人和33624都有跟車,D1的背包一直由她自己孭住和保管。
0438到醫院,D1在急症室接受治療後需要留醫,0625入住病房。D1接受治療期間背包仍跟身,證人或33624都沒有為她保管過,留院期間同樣由D1本人保管。
D1身穿衣物由協助她換衫的醫院職員放入白色袋,換衫時證人在布簾外等候。背囊放在床邊地下。換完衫後證人取走電話、眼鏡盒保管,唔係好清楚眼鏡盒內有沒有眼鏡。1315時女警56482和27642來接班,證人把電話和眼鏡盒交給同事。
D1換衫後留在床上,證人和33624一起看守。證人沒有干擾過D1的物品。
🔸D1代表盤問
0405-0625時證人職責是看守D1,要保障其安全、非醫護人員不能接觸她,亦要確保被看守人的物品不被干擾。
由於電話和眼鏡盒沒被檢取為證物,所以證人沒有記錄。他確認記事冊和口供皆沒提及過D1衣著和物品,而做這些紀錄時不知哪些物品會成為證物。證人掂都冇掂過背囊。
當D1需要治療時,D1及其物品皆不在證人監察範圍。證人印象中看守期間D1沒有去過洗手間。除了換衫和醫生檢查要拉布簾的時候,D1及其物品一直在證人監察範圍內。他同意記事冊冇寫此事,因為唔重要。
🎥P043
證人唔記得0405時接收D1時,她的狀態是否與片中相同,即是雙手上索帶。
證人唔認同辯方指他處理被捕人財物粗疏。
田大律師向證人指出辯方案情:眼鏡盒內有眼鏡;D1有需要時警員會讓她戴眼鏡;片中在擔架床上的D1冇戴眼鏡,因她當時有戴隱形眼鏡,但後來除咗,所以喺醫院時冇。在某階段警員從背囊取出眼鏡盒讓她戴眼鏡。
證人回應:冇攞過出嚟。
🔹控方覆問
眼鏡盒同電話一齊從D1手上攞。當時證人知道未正式檢取證物,只知已宣布拘捕,已知他本人不會做檢取,被指派職責只是陪睇醫生。他沒有打開背包望過入面有咩。D1換衫後有白色袋,證人亦沒望過白色袋入面有咩。
證人沒有印象,D1雙手有沒有被束縛。
醫生診治拉簾時,證人在簾外觀察附近會否有人進出;事實上沒有人進出。
⏺傳召高級警員 33624方武
看管D1
🔹控方主問
證人凌晨3點幾到彌敦道 0405時被指派與14606護送D1去醫院就醫,為初次與D1接觸。他見到D1頭部紮住,瞓在擔架床上,有背囊。證人與14606都有跟車,0438時與D1去到醫院,0625時上病房後他們繼續看守D1。
上病房冇耐就有護士來幫D1換衫,用膠袋裝,放在床邊續由D1保管。背囊同樣在床邊;在急症室與病房的階段,背囊都由D1自己看守住。
D1沒有其他財物。證人沒有保管D1其他物品,沒有睇過背囊亦沒有睇過裝衫的膠袋。證人看守D1時在床尾,14606在自己旁邊。至1315時由56482與27642接手看管D1。
🔸D1代表盤問
證人確認0405時D1在擔架床上是雙手上索帶,上救護車後剪了索帶,但不是證人本人剪。
證人唔同意在醫院的某階段裡背囊由警員代為看管。證人唔記得看管期間D1需要戴眼鏡,自己沒有因應要求而從背囊取出眼鏡讓D1戴。他不同意有警員開過背囊睇。
⏺傳召督察16306梁家駿
案發時為東九龍總區機動部隊D3小隊副指揮官
(證人主問內容與其他 #1118油麻地 案件審訊中差不多,在此不贅。)
🔸D4D16D18代表盤問
2326時開始隊員驅散和拘捕示威者,證人講唔到實際截停拘捕時間。
🔹控方覆問
2326時推進之前,小隊沒有拘捕過任何人。
1122午休至1400續審,將傳召與D2案情相關證人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王詩麗法官
#審訊 [8/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A7、A8、A9已認罪[A2,3,6,7,8,9,10,12,14,15,16,17,18]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 - - - - - - - - - - - - - - -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A1代表:張大律師
A3代表:林大律師
A5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A13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9:28] 開庭
傳召控方證人作供 PW6 高級警員
郭成超(音),現為刑事記錄科
[9:46]A3盤問有關,PW6落口供時被告提供的個人資料
[9:51]完
播放片段 一些私家車內的閉路電視,有些片段有車內錄音
[10:38]小休
用65B條讀出 PW7 的三份證人供詞
傳召控方證人 警員 林柳陽
播放片段 關於案情控方指稱第二架車。
當日截停該車輛,車內有五名人士,車內及各人身上沒有搜獲任何可疑物品,最終只檢取車內的行車記錄儀內的記憶咭作為證物,期後並宣布拘捕。
[12:08]小休
播放R39行車記錄儀片段
[12:55]上午完畢
案件押後至下午2:30續審
#王詩麗法官
#審訊 [8/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A7、A8、A9已認罪[A2,3,6,7,8,9,10,12,14,15,16,17,18]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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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A1代表:張大律師
A3代表:林大律師
A5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A13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9:28] 開庭
傳召控方證人作供 PW6 高級警員
郭成超(音),現為刑事記錄科
[9:46]A3盤問有關,PW6落口供時被告提供的個人資料
[9:51]完
播放片段 一些私家車內的閉路電視,有些片段有車內錄音
[10:38]小休
用65B條讀出 PW7 的三份證人供詞
傳召控方證人 警員 林柳陽
播放片段 關於案情控方指稱第二架車。
當日截停該車輛,車內有五名人士,車內及各人身上沒有搜獲任何可疑物品,最終只檢取車內的行車記錄儀內的記憶咭作為證物,期後並宣布拘捕。
[12:08]小休
播放R39行車記錄儀片段
[12:55]上午完畢
案件押後至下午2:30續審
【02月16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續上午)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8/40]
✅(已有)#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提堂 [感謝]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續上午)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8/40]
✅(已有)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8位被告(16-25) #0929金鐘
A1王(19)/ A2周(21)
A3黃(16)/ A4韓(25)
A5李(18)/ A6石(20)
A7劉(18)/ A8呂(19)
🛑A2已還押48日;A1、A4-8已還押17日
控罪1:#暴動罪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A3大律師說會採納書面求情陳詞。法庭考慮過本案案情後,決定為A3索取教導所報告,並將A3判刑後押後至2023年3月2日09:30處理,其間A3須還押🛑
判刑理由簡要:
前言:
是次判刑涉及7名被告(不涉A3)。他們在審訊前覆核前向法庭表達認罪意向。
宏觀考慮:
辯方呈上了多宗同日同地的區域法院案件的判刑。法庭細看這些案例後,指出諸位法官的共同觀察是當日暴動的規模大,以及暴力程度高。然而,判刑上要視乎每宗案件的獨特案情而定,故其他案件判刑的指導性作用不大。
暴動罪是嚴重罪行,其最高刑期為監禁10年。就暴動罪的量刑而言,若將上訴法庭在CACC164/2018案所訂下的量刑考慮套用在本案,法庭有如下觀察:
有最多500人在政總外集結,他們針對的目標是政總;涉案暴動是集中在中環和金鐘,這是香港的核心商業區和政商地段;涉案暴動癱瘓案發地區的交通網絡;示威者曾破壞港鐵站和政總;有配備的示威者曾組織傘陣並與警方對峙,是有一段程度的配合和組織;涉案暴動歷時2小時;暴動對公共安全和財產的威脅大;和涉案暴動對附近的商舖帶來的損失大等。
法庭認為以這宏觀情況而言,量刑起點應是至少監禁 4 年。
微觀分析:
A1當時戴上不少裝備,曾多次參與傘陣前線、和與其他示威者躲在木板後;
A2當時戴上不少裝備,曾多次參與傘陣前線、與其他示威者躲在木板後、亦曾以木板作掩護嘗試向警方防線推進;
A4當時戴上不少裝備,曾手持鐵槌揮向警員、與其他示威者躲在木板和傘陣後與警方防線對峙、和手持鐵槌在夏慤道一帶徘徊;
A5當時戴上不少裝備,曾與其他示威者躲在木板和傘陣後與警方防線對峙和阻擋催淚彈。
A6當時戴上不少裝備,曾拉著木板向後退,及以木板阻擋警方的催淚彈。
A7當時戴上不少裝備,曾手持長竹枝與示威者溝通、亦曾參與傘陣前線。
A8當時戴上不少裝備,他曾拾起馬路旁的石塊和其他物件、參與傘陣前線、和手持圓形金屬牌與其他示威者共同與警方對峙。
上述內容可見被告們站在傘陣前線,他們佩戴防禦性裝備,可說是有備而來。至於傘陣,這可令示威者可以在受掩護下攻擊警方,形成攻防戰,故被告們在案發時至少有帶領的角色。
除外,A4當時有帶槌徘徊,而當時曾有人用槌堀起路邊的磚塊;A7當時曾手持竹枝,當時曾有人將旗綁在竹枝上揮舞,故法庭相信A7手持竹枝是有特別用途;和A8當時曾有投擲物品的動作。
基於以上的考慮,法庭裁定A1,2,5和6的刑責較輕,並予以監禁 4 年 2 個月作量刑基數;法庭裁定A4和7的刑責較重,並予以監禁 4 年 4 個月作量刑基數;法庭裁定A8的刑責最重,並予以監禁 4 年 6 個月作量刑基數。
減刑因素:
由於A1,5,6,7和8現時已失去院所的刑期選項,法庭酌情給予他們 4 個月的扣減。
法庭相信被告們是因一念之差而失去判斷力致犯案,而他們事後沒有放棄自己,亦勇於承擔過錯,故希望他們能盡早服畢刑期,並酌情給予他們 3 個月的扣減。
被告們在審訊前覆核前向法庭表達認罪意向,法庭給予他們 25% 的刑期扣減。
❗️本案判刑:❗️
基於上述:
A1的刑期是監禁 2 年 6 個月 2 星期
A2的刑期是監禁 2 年 10 個月 2 星期
A4的刑期是監禁 3 年
A5的刑期是監禁 2 年 6 個月 2 星期
A6的刑期是監禁 2 年 6 個月 2 星期
A7的刑期是監禁 2 年 8 個月
A8的刑期是監禁 2 年 9 個月 2 星期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loadPdf.jsp?url=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DCCC000112A_2021.docx&mobile=N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8位被告(16-25) #0929金鐘
A1王(19)/ A2周(21)
A3黃(16)/ A4韓(25)
A5李(18)/ A6石(20)
A7劉(18)/ A8呂(19)
🛑A2已還押48日;A1、A4-8已還押17日
控罪1:#暴動罪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A3大律師說會採納書面求情陳詞。法庭考慮過本案案情後,決定為A3索取教導所報告,並將A3判刑後押後至2023年3月2日09:30處理,其間A3須還押🛑
判刑理由簡要:
前言:
是次判刑涉及7名被告(不涉A3)。他們在審訊前覆核前向法庭表達認罪意向。
宏觀考慮:
辯方呈上了多宗同日同地的區域法院案件的判刑。法庭細看這些案例後,指出諸位法官的共同觀察是當日暴動的規模大,以及暴力程度高。然而,判刑上要視乎每宗案件的獨特案情而定,故其他案件判刑的指導性作用不大。
暴動罪是嚴重罪行,其最高刑期為監禁10年。就暴動罪的量刑而言,若將上訴法庭在CACC164/2018案所訂下的量刑考慮套用在本案,法庭有如下觀察:
有最多500人在政總外集結,他們針對的目標是政總;涉案暴動是集中在中環和金鐘,這是香港的核心商業區和政商地段;涉案暴動癱瘓案發地區的交通網絡;示威者曾破壞港鐵站和政總;有配備的示威者曾組織傘陣並與警方對峙,是有一段程度的配合和組織;涉案暴動歷時2小時;暴動對公共安全和財產的威脅大;和涉案暴動對附近的商舖帶來的損失大等。
法庭認為以這宏觀情況而言,量刑起點應是至少監禁 4 年。
微觀分析:
A1當時戴上不少裝備,曾多次參與傘陣前線、和與其他示威者躲在木板後;
A2當時戴上不少裝備,曾多次參與傘陣前線、與其他示威者躲在木板後、亦曾以木板作掩護嘗試向警方防線推進;
A4當時戴上不少裝備,曾手持鐵槌揮向警員、與其他示威者躲在木板和傘陣後與警方防線對峙、和手持鐵槌在夏慤道一帶徘徊;
A5當時戴上不少裝備,曾與其他示威者躲在木板和傘陣後與警方防線對峙和阻擋催淚彈。
A6當時戴上不少裝備,曾拉著木板向後退,及以木板阻擋警方的催淚彈。
A7當時戴上不少裝備,曾手持長竹枝與示威者溝通、亦曾參與傘陣前線。
A8當時戴上不少裝備,他曾拾起馬路旁的石塊和其他物件、參與傘陣前線、和手持圓形金屬牌與其他示威者共同與警方對峙。
上述內容可見被告們站在傘陣前線,他們佩戴防禦性裝備,可說是有備而來。至於傘陣,這可令示威者可以在受掩護下攻擊警方,形成攻防戰,故被告們在案發時至少有帶領的角色。
除外,A4當時有帶槌徘徊,而當時曾有人用槌堀起路邊的磚塊;A7當時曾手持竹枝,當時曾有人將旗綁在竹枝上揮舞,故法庭相信A7手持竹枝是有特別用途;和A8當時曾有投擲物品的動作。
基於以上的考慮,法庭裁定A1,2,5和6的刑責較輕,並予以監禁 4 年 2 個月作量刑基數;法庭裁定A4和7的刑責較重,並予以監禁 4 年 4 個月作量刑基數;法庭裁定A8的刑責最重,並予以監禁 4 年 6 個月作量刑基數。
減刑因素:
由於A1,5,6,7和8現時已失去院所的刑期選項,法庭酌情給予他們 4 個月的扣減。
法庭相信被告們是因一念之差而失去判斷力致犯案,而他們事後沒有放棄自己,亦勇於承擔過錯,故希望他們能盡早服畢刑期,並酌情給予他們 3 個月的扣減。
被告們在審訊前覆核前向法庭表達認罪意向,法庭給予他們 25% 的刑期扣減。
❗️本案判刑:❗️
基於上述:
A1的刑期是監禁 2 年 6 個月 2 星期
A2的刑期是監禁 2 年 10 個月 2 星期
A4的刑期是監禁 3 年
A5的刑期是監禁 2 年 6 個月 2 星期
A6的刑期是監禁 2 年 6 個月 2 星期
A7的刑期是監禁 2 年 8 個月
A8的刑期是監禁 2 年 9 個月 2 星期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loadPdf.jsp?url=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DCCC000112A_2021.docx&mobile=N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張潔宜法官
#20200119中環 #審訊 [9/25]
D2:李(20)
D3:陳(34)🛑已還押逾20個月
D4:楊(19)
控罪:
(3)暴動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有意圖而傷人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5)暴動 [D2、D3、D5]🔴D5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6)串謀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D2、D3、D5] ⚪️D5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警署警長54996、女警長57216、警員14804及一名身分不詳的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人
🛑 D5:黃(18)開審前認罪,現還押候判
——————————
⏺繼續傳召PW5 偵緝警員8254 許錦燦(音)
-負責睇片辨認D2身分
🔸D2法律代表 #許卓倫大律師 盤問(續)
辯方繼續就連日來庭上播放片段所作截圖向PW5進行盤問。
-有關PW5之盤問未完,詳情後補-
[1312午休,1430再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張潔宜法官
#20200119中環 #審訊 [9/25]
D2:李(20)
D3:陳(34)🛑已還押逾20個月
D4:楊(19)
控罪:
(3)暴動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有意圖而傷人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5)暴動 [D2、D3、D5]🔴D5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6)串謀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D2、D3、D5] ⚪️D5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警署警長54996、女警長57216、警員14804及一名身分不詳的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人
🛑 D5:黃(18)開審前認罪,現還押候判
——————————
⏺繼續傳召PW5 偵緝警員8254 許錦燦(音)
-負責睇片辨認D2身分
🔸D2法律代表 #許卓倫大律師 盤問(續)
辯方繼續就連日來庭上播放片段所作截圖向PW5進行盤問。
-有關PW5之盤問未完,詳情後補-
[1312午休,1430再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轉發羊村繪本
王(24)
🛑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2年8月28日至2023年1月5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LIHKG和Facebook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陳述、相片 及/或圖片,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d)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e)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背景:於本年1月5日被警方國安處拘捕,1月6日被帶往西九龍裁判法院
警方調查已完成,控方準備聽取答辯;辯方申請押後,以便索取法律意見,沒有保釋申請。
期間繼續交由懲教署繼續看管‼️
案件押後至3月30日下午2:30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轉發羊村繪本
王(24)
🛑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2年8月28日至2023年1月5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LIHKG和Facebook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陳述、相片 及/或圖片,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d)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e)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背景:於本年1月5日被警方國安處拘捕,1月6日被帶往西九龍裁判法院
警方調查已完成,控方準備聽取答辯;辯方申請押後,以便索取法律意見,沒有保釋申請。
期間繼續交由懲教署繼續看管‼️
案件押後至3月30日下午2:30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1/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______
⏺傳召 警員24099 黃家裕(音)
案發時隸屬東九龍機動部隊D1小隊
🔹控方主問
2326時證人沿彌敦道向北推進,隨即到碧街近A2出口設立防線,因已知A1出口已截停大量示威者。警方不容許非警務人員由碧街以東穿過防線往西。
2355時證人收到指令要到A1出口附近、彌敦道接近碧街街口,看守被扣留或被控制的示威者。0019時他奉命向D2進行搜身;當時D2身處找換店旁邊的彌敦道行人路上,瞓在擔架床上。證人了解後得知D2頭暈;D2沒有穿上衣和外褲,著波鞋,當時正接受救護員治理。D2攬住黑色背囊,擔架床上有破爛的黑色衫褲。
證人搜查D2的黑色背囊,搜出內有大量個人物品:背囊套、衣物、泳鏡連盒、防霧液、3M防毒面具連袋、眼罩、兩個灰口罩、兩條黑面巾、綠膠袋、藍索袋、一對勞工手套、一隻右手套、3把縮骨遮和可發出藍光的黑色雷射筆--證人搜出雷射筆時有開過雷射筆睇。
證人今天在庭上是靠記憶講出以上物品。他有在記事冊記錄搜出的共二十多種物品。當時他點算完物品放回背囊內,包括破爛黑衫褲,以免物品在運送途中遺失。0022時證人以「暴動」罪名向D2宣布拘捕。其後證人聯同19130及一名救護員,合力把擔架床上的D2徒步推到廣華醫院,0030時到達,期間背囊一直由D2攬住自己保管。D2入急症室見醫生後獲安排去觀察病房,病房內一直由證人與19130看管。1230時偵緝警員9912來到病房,檢取D2物品為證物。
在急症室時D2繼續自己手持背囊;上到病房後D2自行把背囊放在病床右方地下。與證人隸屬同一小隊的警長3734於0715時來到病房,將一個黑色腰包交給D2;警長在找換店外執到這個腰包,打開見到D2的身份證,所以前來交還腰包。警長沒有接觸過D2其他物品。
1230時警員9912來到病房檢取D2物品--除了證人上述於現場搜查背囊內所發現的物品,9912還檢取了背囊、灰色望遠鏡、黑色iPhone 7 Plus、冰袖、腰包及鞋襪。9912最終檢取的物品與證人現場搜到的不同,因為有部分是放在警長稍後帶來的腰包裡,鞋襪則是D2現場本身著住。翻閱記事冊後,證人補充還有黑色cap帽;他的記事冊記錄有30件物品。
證人全程沒有干擾或增加物品落背囊,亦沒見過有人這樣做。9912在病房檢取證物時,黑色背囊內的物品與證人早前在現場搜查背囊時發現的物品是完全一樣。現場情況不容許證人做太詳細紀錄。
證人不清楚,D2物品被檢取後如何處理。證人繼續在病房看守D2,直至1420時由警員25998接替看管D2的職責。證人去洗手間時會離開D2,但一定至少會有自己或19130在場看管D2。
🔸D2代表盤問
證人不清楚亦不了解接觸之前D2發生過什麼事。
證人確認D2的散紙包和身份證沒有被檢取,答唔到點解唔檢取身份證,因為不是由他本人負責處理。
證人知道警方當晚拘捕了213人,知道被捕人進入THA/等候區/醫療區會拍攝,唔清楚D2沒有錄影,唔知自己搜查背囊時有沒有錄影。證人唔知0019時之前黑色背囊曾經唔見,後來由一名警員執到交還D2。證人對於0019時接觸之前有關D2的事情一無所知。
🔸D4D16D18代表盤問
證人當時所屬的第一縱隊有警長33537、署理女警長19078、19130、23948和25769。行動前他們收到指示要沿彌敦道由南至北「追捕暴徒」,沒有其他指示。「暴徒」就是由南向北跑,去到碧街交界有部分繼續向北,部分轉向入兩邊碧街。證人不知道所有「暴徒」被截位置,唔清楚速龍隊員去向;小隊在追捕過程中有和D大連其他隊員合作。
證人唔清楚警長33537在A2出口附近截獲一些人,亦唔清楚「暴徒」被截後被帶到彌敦道一處集體處理。證人是A2出口封鎖線成員之一,A2出口要設防是因為當時A1出口已有封鎖線。證人一直在彌敦道南行線,所以先到A2出口,其後透過通訊機得知A1出口情況,所以南行線的警員就去A2出口設立封鎖線。證人只知A2的封鎖線有數名警員,講唔到大概有幾多人,亦不知道封鎖線警員的身分或職級,而自己沒有預期封鎖線有職級較自己高的警員。有警員帶住的市民或被捕人可以出入封鎖線。證人不知道,自己去到封鎖線之前有沒有人由碧街去彌敦道。
🔹控方覆問
證人2326時在A2出口,2355時在彌敦道北行線接近A1出口位置。2326-2355時他沒有目睹過有同事帶人由碧街以東穿過封鎖線。
證人知道現場設有THA;他沒有嘗試過要帶D2由找換店到THA。
⏺傳召 警員9912 梁志恆(音)
醫院檢取D2證物
🔹控方主問
證人中午12時到廣華醫院檢取D2物品為證物,1215時初次見到D2,當時有兩名軍裝警員在看守。24099向他指出,D2的個人財物在床右邊,有一個黑色背囊、黑色腰包,背囊有27件物品,電話在腰包;證人總共檢取30件物品。(主控確認,警方有檢取電話,但控方在審訊中沒有呈堂為證物。)
證人檢取完畢,D2有在其記事冊上簽名確認。證人1510時把檢取物品帶返寫字樓交給偵緝警員14902處理。由檢取至轉手,該些物品都由證人保管,沒受干擾。
🔸D2代表盤問
證人確認,在醫院時有被告知D2不適宜錄取口供。證人把電話入貴袋後叫D2簽收;證人不同意這是D2只在記事冊紀錄第30項簽名的原因--他是叫D2簽一次總括1-30項物品,不是意思只簽第30項確認。證人不同意此舉會令人誤會D2只確認第30項物品。
證人同意,警誡供詞需要被捕人在記事冊每頁都簽名。
🔹控方覆問
簽名是要D2確認他檢取了該些物品。警誡供詞要頁頁簽名,這份檢取物品紀錄不是警誡供詞。
📌P122(2)第二份承認事實(關於D2)
偵緝警員14902於2019年11月19日1510時從警員9912接收D2相關證物P201-230,此後該些證物一直被妥善保存,沒有不當或非法干擾,證物連鎖性不受爭議。
📌D2被捕前到底發生過什麼事
法庭留意到,今天警員24099證供是現有最早講到D2出現;0019時之前仍然未知。
1601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15同庭續審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1/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______
⏺傳召 警員24099 黃家裕(音)
案發時隸屬東九龍機動部隊D1小隊
🔹控方主問
2326時證人沿彌敦道向北推進,隨即到碧街近A2出口設立防線,因已知A1出口已截停大量示威者。警方不容許非警務人員由碧街以東穿過防線往西。
2355時證人收到指令要到A1出口附近、彌敦道接近碧街街口,看守被扣留或被控制的示威者。0019時他奉命向D2進行搜身;當時D2身處找換店旁邊的彌敦道行人路上,瞓在擔架床上。證人了解後得知D2頭暈;D2沒有穿上衣和外褲,著波鞋,當時正接受救護員治理。D2攬住黑色背囊,擔架床上有破爛的黑色衫褲。
證人搜查D2的黑色背囊,搜出內有大量個人物品:背囊套、衣物、泳鏡連盒、防霧液、3M防毒面具連袋、眼罩、兩個灰口罩、兩條黑面巾、綠膠袋、藍索袋、一對勞工手套、一隻右手套、3把縮骨遮和可發出藍光的黑色雷射筆--證人搜出雷射筆時有開過雷射筆睇。
證人今天在庭上是靠記憶講出以上物品。他有在記事冊記錄搜出的共二十多種物品。當時他點算完物品放回背囊內,包括破爛黑衫褲,以免物品在運送途中遺失。0022時證人以「暴動」罪名向D2宣布拘捕。其後證人聯同19130及一名救護員,合力把擔架床上的D2徒步推到廣華醫院,0030時到達,期間背囊一直由D2攬住自己保管。D2入急症室見醫生後獲安排去觀察病房,病房內一直由證人與19130看管。1230時偵緝警員9912來到病房,檢取D2物品為證物。
在急症室時D2繼續自己手持背囊;上到病房後D2自行把背囊放在病床右方地下。與證人隸屬同一小隊的警長3734於0715時來到病房,將一個黑色腰包交給D2;警長在找換店外執到這個腰包,打開見到D2的身份證,所以前來交還腰包。警長沒有接觸過D2其他物品。
1230時警員9912來到病房檢取D2物品--除了證人上述於現場搜查背囊內所發現的物品,9912還檢取了背囊、灰色望遠鏡、黑色iPhone 7 Plus、冰袖、腰包及鞋襪。9912最終檢取的物品與證人現場搜到的不同,因為有部分是放在警長稍後帶來的腰包裡,鞋襪則是D2現場本身著住。翻閱記事冊後,證人補充還有黑色cap帽;他的記事冊記錄有30件物品。
證人全程沒有干擾或增加物品落背囊,亦沒見過有人這樣做。9912在病房檢取證物時,黑色背囊內的物品與證人早前在現場搜查背囊時發現的物品是完全一樣。現場情況不容許證人做太詳細紀錄。
證人不清楚,D2物品被檢取後如何處理。證人繼續在病房看守D2,直至1420時由警員25998接替看管D2的職責。證人去洗手間時會離開D2,但一定至少會有自己或19130在場看管D2。
🔸D2代表盤問
證人不清楚亦不了解接觸之前D2發生過什麼事。
證人確認D2的散紙包和身份證沒有被檢取,答唔到點解唔檢取身份證,因為不是由他本人負責處理。
證人知道警方當晚拘捕了213人,知道被捕人進入THA/等候區/醫療區會拍攝,唔清楚D2沒有錄影,唔知自己搜查背囊時有沒有錄影。證人唔知0019時之前黑色背囊曾經唔見,後來由一名警員執到交還D2。證人對於0019時接觸之前有關D2的事情一無所知。
🔸D4D16D18代表盤問
證人當時所屬的第一縱隊有警長33537、署理女警長19078、19130、23948和25769。行動前他們收到指示要沿彌敦道由南至北「追捕暴徒」,沒有其他指示。「暴徒」就是由南向北跑,去到碧街交界有部分繼續向北,部分轉向入兩邊碧街。證人不知道所有「暴徒」被截位置,唔清楚速龍隊員去向;小隊在追捕過程中有和D大連其他隊員合作。
證人唔清楚警長33537在A2出口附近截獲一些人,亦唔清楚「暴徒」被截後被帶到彌敦道一處集體處理。證人是A2出口封鎖線成員之一,A2出口要設防是因為當時A1出口已有封鎖線。證人一直在彌敦道南行線,所以先到A2出口,其後透過通訊機得知A1出口情況,所以南行線的警員就去A2出口設立封鎖線。證人只知A2的封鎖線有數名警員,講唔到大概有幾多人,亦不知道封鎖線警員的身分或職級,而自己沒有預期封鎖線有職級較自己高的警員。有警員帶住的市民或被捕人可以出入封鎖線。證人不知道,自己去到封鎖線之前有沒有人由碧街去彌敦道。
🔹控方覆問
證人2326時在A2出口,2355時在彌敦道北行線接近A1出口位置。2326-2355時他沒有目睹過有同事帶人由碧街以東穿過封鎖線。
證人知道現場設有THA;他沒有嘗試過要帶D2由找換店到THA。
⏺傳召 警員9912 梁志恆(音)
醫院檢取D2證物
🔹控方主問
證人中午12時到廣華醫院檢取D2物品為證物,1215時初次見到D2,當時有兩名軍裝警員在看守。24099向他指出,D2的個人財物在床右邊,有一個黑色背囊、黑色腰包,背囊有27件物品,電話在腰包;證人總共檢取30件物品。(主控確認,警方有檢取電話,但控方在審訊中沒有呈堂為證物。)
證人檢取完畢,D2有在其記事冊上簽名確認。證人1510時把檢取物品帶返寫字樓交給偵緝警員14902處理。由檢取至轉手,該些物品都由證人保管,沒受干擾。
🔸D2代表盤問
證人確認,在醫院時有被告知D2不適宜錄取口供。證人把電話入貴袋後叫D2簽收;證人不同意這是D2只在記事冊紀錄第30項簽名的原因--他是叫D2簽一次總括1-30項物品,不是意思只簽第30項確認。證人不同意此舉會令人誤會D2只確認第30項物品。
證人同意,警誡供詞需要被捕人在記事冊每頁都簽名。
🔹控方覆問
簽名是要D2確認他檢取了該些物品。警誡供詞要頁頁簽名,這份檢取物品紀錄不是警誡供詞。
📌P122(2)第二份承認事實(關於D2)
偵緝警員14902於2019年11月19日1510時從警員9912接收D2相關證物P201-230,此後該些證物一直被妥善保存,沒有不當或非法干擾,證物連鎖性不受爭議。
📌D2被捕前到底發生過什麼事
法庭留意到,今天警員24099證供是現有最早講到D2出現;0019時之前仍然未知。
1601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15同庭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王詩麗法官
#審訊 [8/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A7、A8、A9已認罪[A2,3,6,7,8,9,10,12,14,15,16,17,18]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 - - - - - - - - - - - - - - -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A1代表:張大律師
A3代表:林大律師
A5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A10代表:張大律師
A12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下午內容:
播放片段 關於車輛 第3至5架辯認
傳召控方證人 PW8 作供,證人作供未完; A12代表與控方有商討關於該證人證供,因此提早休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早上9:30續審
#王詩麗法官
#審訊 [8/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A7、A8、A9已認罪[A2,3,6,7,8,9,10,12,14,15,16,17,18]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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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A1代表:張大律師
A3代表:林大律師
A5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A10代表:張大律師
A12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下午內容:
播放片段 關於車輛 第3至5架辯認
傳召控方證人 PW8 作供,證人作供未完; A12代表與控方有商討關於該證人證供,因此提早休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早上9:30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游德康法官 #提訊
👤梁(22)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控罪1:暴動
被告連同本案其他14名被告同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交替控罪 - 控罪5:暴動
被告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此案為合併案件,同案其他被告已排期審訊,而本案的第12被告跟控方商討後會修訂控罪,將以第5控罪作為第1控罪的交替控罪;而被告將會承認控罪。
辯方申請2023年9月1日14:30進行審前覆核;而2023年11月1日09:30進行答辯 。
游官指示辯方需準備求情陳詞、案例等,並交予法庭。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游德康法官 #提訊
👤梁(22)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控罪1:暴動
被告連同本案其他14名被告同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交替控罪 - 控罪5:暴動
被告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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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為合併案件,同案其他被告已排期審訊,而本案的第12被告跟控方商討後會修訂控罪,將以第5控罪作為第1控罪的交替控罪;而被告將會承認控罪。
辯方申請2023年9月1日14:30進行審前覆核;而2023年11月1日09:30進行答辯 。
游官指示辯方需準備求情陳詞、案例等,並交予法庭。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