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王詩麗法官
#審訊 [5/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A7、A8、A9已認罪[A2,3,6,7,8,9,10,12,14,15,16,17,18]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
至四時許張主控終以急口令形式讀完所有承認事實,14位被告明白並確認內容。
控方預計明天處理12名證人的證供,當中部分可以65b處理,無需傳召所有證人出庭作供。
[16:52] 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報料💛
#王詩麗法官
#審訊 [5/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A7、A8、A9已認罪[A2,3,6,7,8,9,10,12,14,15,16,17,18]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
至四時許張主控終以急口令形式讀完所有承認事實,14位被告明白並確認內容。
控方預計明天處理12名證人的證供,當中部分可以65b處理,無需傳召所有證人出庭作供。
[16:52] 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1/30]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A2:李(24), A3:周(21), A4:陳(26),
A5:何(21), A6:李(24), A8:吳(38),
A9:許(20), A11:鄧(17), A12:梁(23),
A13:陸(19)
A1:何(27),A7:陳(20),A10:*(14)
於今早已承認控罪(1)‼️的非法集結罪,三名被告仍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1)非法集結 A2-13
同被控於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4)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A2]
被控於同日在屯門良運街燈柱編號FA2595附近,在警員15241規定下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已認罪)
(5)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6)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兩包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7)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4]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頭套
(8)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條圍巾
(9)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8]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條圍巾
(10)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9]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外科口罩
- - - - - - - - - - - - - - - -
A4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A5,6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8 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A11 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A12 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下午內容:
[2:42]開庭
今早法庭繼續要求各被告人在審訊期間仍維持到警署報到;下午辯方A12代表,希望在審訊期間(除已認罪外)能豁免,最終法庭批准。
控方讀出獲雙方簽署的承認事實,各被告同意及明白。
控方證人數目減至15人。
控方提出針對A3的控罪(6)申請於法庭存檔,法庭批准。
播放從不同媒體下載的片段:
證物P68,顯示屯門大興警察行動基地一帶情況(包括獨立媒體及香港電台),由00:02:42時 開始播放
截圖 MFI 1-45
地圖 證物P2
00:04:07 有個一路牌-良德街
記錄上未有良德街,稍後確認
00:04:53 鏡頭轉另一方向有住宅
畫面中藍色燈係大興行動基地
MFI_1
00:05:08 畫面見到有紅燈前有路軌,是輕鐵路軌,建生邨社區會堂位置喺左手邊,前少少巴士總站有遊樂場 MFI_2
00:06:24 有寫建生邨標示及天橋,正式應該係建生邨商場 MFI_3
官:回一回,頭先見到喺牆上噴咗啲字,繼續
良德街街牌及天橋位置,畫面見到有人用雷射筆照向前方 MFI_4
00:07:35 有人用雷射光射向大興行動基地天台,接近佢哋射雷射光位置 MFI_5
00:08:00 畫面睇到大興行動基地頂天台有人士,亦有雷射光射向人士
MFI_6
畫面可見有多過一支雷射光速射向大興基地情況 MFI_7
官:不止射向仲不停咁郁動
控:係
另一片段 獨立媒體 同一片不同角度
00:30:50 MFI_8
畫面可見有雷射光速亦雷射光向大興行動基地較低層位置
片段由大興行動基地轉向對面位置樓宇名 MFI_9
逸生閣住宅 地圖上大興基地對面
MFI_10
香港電台片段 P68(6)
00:27:33 大興行動基地汽車出入口即良信街位置 MFI_11
00:28:15 有人士喺路上用遮遮擋嘅情況 MFI_12
00:28:49 有人士有示威人士喺路邊拆咗圍欄有雪榚桶擺放圍欄之外
MFI_13
官:拆咗個圍欄啲遮就散開
控:係
官:停一停,仲有人戴咗白色面具
面具 Guy Fawkes
控:叫V煞 MFI_14
00:29:03
官:V煞嗰個
控:係,有戴V煞與另一人士拆一格圍欄,亦有雪榚筒已擺放喺路中心
MFI_15
00:29:15 將第三個圍欄拆咗出嚟
MFI_16
00:29:25 再有睇到有一格圍欄被拆除 MFI_17
00:29:32 除有人搬已經拆圍欄外亦有人將地盤用黃紅色圍欄搬離原本位置 MFI_18
00:29:46 向輕鐵軌沿住良運街拖行向輕鐵軌方向即良德街 MFI_19
官:向南面?
控:係
00:30:05 見到頭先拆出圍欄拖行至良德街路口 MFI_20
00:30:16 穿著黑色衫用遮圍住欄杆
MFI_21
00:30:33 見到穿黑色衫將一般地盤可見黃紅色圍欄沿路到良德街向西方向,良德街一、三座之間天橋中間 MFI_22
00:31:38 畫面見到
官:頭先有班人用遮圍住
控方:係
官:又見到個V煞面具,不肯定是否同一個人
亦用手拉扯鐵馬 MFI_23
00:32:14 就住面具嗰個人,原本欄杆位扯脫咗佢 MFI_24
有一群人約6個穿著黑衣人拉扯欄杆有關位置 MFI_25
00:32:36 兩個黑色衫人手持欄杆跟向前方奔跑向住輕鐵路軌方向 MFI_26
00:32:43 良德街亦見穿黑色衫人拖住已拆欄杆在街出玩 MFI_27
00:32:53 虹面可見剛才兩黑院衫人將交通標誌牌欄杆拖行向大興基地方向 MFI_28
00:33:14 見到欄杆大興基地奔跑,有其他人協助,有其他人幫拖欄杆
MFI_ 29
00:34:08 有人將雪糕筒擺馬路中心方向良信街大興基地左邊行車線
MFI_ 30
官:鏡頭對住大興街基地方向,睇到有車越過另一行車線越過,佢哋阻礙道路使用者 MFI_ 31
00:34:23 畫面左邊行車線有輕鐵路軌有欄杆喺地下擺放,有車,拉開咗部份欄杆 MFI_ 32
00:35:39 路中心有兩個著黑色衫人拆欄拖行右邊行車線 MFI_ 33
官:其中一名黑色衫人士
00:35:42 頭先嗰個黑色衫男子約欄杆準備放路中心位置輕鐵軌方向行車線 MFI_ 34
00:35:49 畫面顯示 另外兩個黑院衫人士,一個拆欄杆拖行向大興行動基地方向,兩有手套,一個有螢光色 MFI_ 35
00:35:56 見拖行欄杆個兩個人士將拆下欄杆放係兩邊行車線中間同時阻礙兩行車線 MFI_ 36
面向大興基地有雪糕筒放係行車線中心,架車要繞過才行駛到 MFI_ 37
00:36:12 畫面睇到良運街向大興基地方向,車要駛過對面行車線才入到震寰路 MFI_ 38
00:36:22 有兩名人士主要穿黑色衫將雜物欄杆等擺放向輕鐵軌行車線上準備擺放 MFI_ 39
00:36:36 可見剛才兩拆欄杆人士將欄杆擺放放左邊行車線貼近有雪糕筒位置 MFI_40
00:36:41 可見左邊行車線 阻礙車前進畫面 MFI_41
00:36:56 較早前 可見至少三個欄杆左邊行車線被拖行 MFI_42
00:37:07 被拖行三個欄杆分別被擺放於左右行車線 MFI_43
00:37:39 帶兩個人將兩欄杆放左行車線近行人路,兩行車線被阻礙
MFI_44
00:37:40 可顯示兩旁欄杆雪糕筒阻礙 MFI_45
官:再播 00:36:35
00:36:42 可見
官:不用,已見到要睇嘅嘢
控:這是良運街情況
[4:46]今天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早上9:30續審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1/30]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A2:李(24), A3:周(21), A4:陳(26),
A5:何(21), A6:李(24), A8:吳(38),
A9:許(20), A11:鄧(17), A12:梁(23),
A13:陸(19)
A1:何(27),A7:陳(20),A10:*(14)
於今早已承認控罪(1)‼️的非法集結罪,三名被告仍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1)非法集結 A2-13
同被控於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4)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A2]
被控於同日在屯門良運街燈柱編號FA2595附近,在警員15241規定下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已認罪)
(5)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6)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兩包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7)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4]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頭套
(8)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條圍巾
(9)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8]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條圍巾
(10)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9]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外科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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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A5,6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8 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A11 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A12 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下午內容:
[2:42]開庭
今早法庭繼續要求各被告人在審訊期間仍維持到警署報到;下午辯方A12代表,希望在審訊期間(除已認罪外)能豁免,最終法庭批准。
控方讀出獲雙方簽署的承認事實,各被告同意及明白。
控方證人數目減至15人。
控方提出針對A3的控罪(6)申請於法庭存檔,法庭批准。
播放從不同媒體下載的片段:
證物P68,顯示屯門大興警察行動基地一帶情況(包括獨立媒體及香港電台),由00:02:42時 開始播放
截圖 MFI 1-45
地圖 證物P2
00:04:07 有個一路牌-良德街
記錄上未有良德街,稍後確認
00:04:53 鏡頭轉另一方向有住宅
畫面中藍色燈係大興行動基地
MFI_1
00:05:08 畫面見到有紅燈前有路軌,是輕鐵路軌,建生邨社區會堂位置喺左手邊,前少少巴士總站有遊樂場 MFI_2
00:06:24 有寫建生邨標示及天橋,正式應該係建生邨商場 MFI_3
官:回一回,頭先見到喺牆上噴咗啲字,繼續
良德街街牌及天橋位置,畫面見到有人用雷射筆照向前方 MFI_4
00:07:35 有人用雷射光射向大興行動基地天台,接近佢哋射雷射光位置 MFI_5
00:08:00 畫面睇到大興行動基地頂天台有人士,亦有雷射光射向人士
MFI_6
畫面可見有多過一支雷射光速射向大興基地情況 MFI_7
官:不止射向仲不停咁郁動
控:係
另一片段 獨立媒體 同一片不同角度
00:30:50 MFI_8
畫面可見有雷射光速亦雷射光向大興行動基地較低層位置
片段由大興行動基地轉向對面位置樓宇名 MFI_9
逸生閣住宅 地圖上大興基地對面
MFI_10
香港電台片段 P68(6)
00:27:33 大興行動基地汽車出入口即良信街位置 MFI_11
00:28:15 有人士喺路上用遮遮擋嘅情況 MFI_12
00:28:49 有人士有示威人士喺路邊拆咗圍欄有雪榚桶擺放圍欄之外
MFI_13
官:拆咗個圍欄啲遮就散開
控:係
官:停一停,仲有人戴咗白色面具
面具 Guy Fawkes
控:叫V煞 MFI_14
00:29:03
官:V煞嗰個
控:係,有戴V煞與另一人士拆一格圍欄,亦有雪榚筒已擺放喺路中心
MFI_15
00:29:15 將第三個圍欄拆咗出嚟
MFI_16
00:29:25 再有睇到有一格圍欄被拆除 MFI_17
00:29:32 除有人搬已經拆圍欄外亦有人將地盤用黃紅色圍欄搬離原本位置 MFI_18
00:29:46 向輕鐵軌沿住良運街拖行向輕鐵軌方向即良德街 MFI_19
官:向南面?
控:係
00:30:05 見到頭先拆出圍欄拖行至良德街路口 MFI_20
00:30:16 穿著黑色衫用遮圍住欄杆
MFI_21
00:30:33 見到穿黑色衫將一般地盤可見黃紅色圍欄沿路到良德街向西方向,良德街一、三座之間天橋中間 MFI_22
00:31:38 畫面見到
官:頭先有班人用遮圍住
控方:係
官:又見到個V煞面具,不肯定是否同一個人
亦用手拉扯鐵馬 MFI_23
00:32:14 就住面具嗰個人,原本欄杆位扯脫咗佢 MFI_24
有一群人約6個穿著黑衣人拉扯欄杆有關位置 MFI_25
00:32:36 兩個黑色衫人手持欄杆跟向前方奔跑向住輕鐵路軌方向 MFI_26
00:32:43 良德街亦見穿黑色衫人拖住已拆欄杆在街出玩 MFI_27
00:32:53 虹面可見剛才兩黑院衫人將交通標誌牌欄杆拖行向大興基地方向 MFI_28
00:33:14 見到欄杆大興基地奔跑,有其他人協助,有其他人幫拖欄杆
MFI_ 29
00:34:08 有人將雪糕筒擺馬路中心方向良信街大興基地左邊行車線
MFI_ 30
官:鏡頭對住大興街基地方向,睇到有車越過另一行車線越過,佢哋阻礙道路使用者 MFI_ 31
00:34:23 畫面左邊行車線有輕鐵路軌有欄杆喺地下擺放,有車,拉開咗部份欄杆 MFI_ 32
00:35:39 路中心有兩個著黑色衫人拆欄拖行右邊行車線 MFI_ 33
官:其中一名黑色衫人士
00:35:42 頭先嗰個黑色衫男子約欄杆準備放路中心位置輕鐵軌方向行車線 MFI_ 34
00:35:49 畫面顯示 另外兩個黑院衫人士,一個拆欄杆拖行向大興行動基地方向,兩有手套,一個有螢光色 MFI_ 35
00:35:56 見拖行欄杆個兩個人士將拆下欄杆放係兩邊行車線中間同時阻礙兩行車線 MFI_ 36
面向大興基地有雪糕筒放係行車線中心,架車要繞過才行駛到 MFI_ 37
00:36:12 畫面睇到良運街向大興基地方向,車要駛過對面行車線才入到震寰路 MFI_ 38
00:36:22 有兩名人士主要穿黑色衫將雜物欄杆等擺放向輕鐵軌行車線上準備擺放 MFI_ 39
00:36:36 可見剛才兩拆欄杆人士將欄杆擺放放左邊行車線貼近有雪糕筒位置 MFI_40
00:36:41 可見左邊行車線 阻礙車前進畫面 MFI_41
00:36:56 較早前 可見至少三個欄杆左邊行車線被拖行 MFI_42
00:37:07 被拖行三個欄杆分別被擺放於左右行車線 MFI_43
00:37:39 帶兩個人將兩欄杆放左行車線近行人路,兩行車線被阻礙
MFI_44
00:37:40 可顯示兩旁欄杆雪糕筒阻礙 MFI_45
官:再播 00:36:35
00:36:42 可見
官:不用,已見到要睇嘅嘢
控:這是良運街情況
[4:46]今天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早上9:30續審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張潔宜法官
#20200119中環 #審訊 [6/25]
D2:李(20)
D3:陳(34)🛑已還押逾20個月
D4:楊(19)
控罪:
(3)暴動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有意圖而傷人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5)暴動 [D2、D3、D5]🔴D5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6)串謀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D2、D3、D5] ⚪️D5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警署警長54996、女警長57216、警員14804及一名身分不詳的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人
🛑 D5:黃(18)開審前認罪,現還押候判
——————————
今日仍然睇片追蹤目標D2行走路線
⏺案件管理
D2昨天上午十一時去警署報到時被通知不用報到,法律代表相信是警方有誤會,已向控方及案件主管提出,希望法庭紀錄。另外法律代表曾要求索取PW5記事冊副本及本案調查報告Pol 155或草圖(如有)以便作盤問。PW5指只有截查有寫在記事冊及沒有填寫本案調查報告,一些調查程序只是口頭指示。
控方亦指一些已播控方公開片段可能同實際時間有出入,將於稍後更正以修訂列表呈堂。
📌PW5 偵輯警員 8254 許錦燦(音)作供 (辨認D2警員)
🔹主問(續)
🫂播放裕和興參行CCTV
目標出現皇后大道西向西方向而行,但發現在皇后米線附近消失,於是在2月15至17日作實地視察發現附近沒住宅,推測疑人進入食肆進食但該店沒有CCTV。從本段CCTV推遲30分鐘開始再看並發現目標再度出現並整理背包。
🫂皇后大道西名城酒莊CCTV
目標出現,本片段畫面較清楚可看到其白色鞋上有網狀及衫手臂位置上有淺色圖案。
🫂帝后華庭CCTV
1830 目標孭住背囊出現過馬路,仍沿皇後大道西行向西營盤。
🫂中國銀行 正街分行CCTV
1837目標由皇后大道西轉入正街往第一街方向,證人指目標人物之上衣袖位拉回遮蓋雙手手臂
🫂東亞銀行分行CCTV
目標出現門口經過, PW5確認調查時使用銀行系統收看可見到日期時間,但今日庭上未能顯示資料。
📌D2追縱分析
上述東亞銀行為初步最後追蹤見到目標人物出現之第十六個機構片段,PW5作供指本案案發後3星期去到2月中才以長江中心作半徑先看了約50個地方閉路電視片段調查,期後再取得30個地點合共約80個機構CCTV (每個可能有一至數個鏡頭)協助分析調查,如索取片段疑人沒有出現便不保留/拷背片段。觀會以正常及慢速,證人估計用約三四十小時觀看,由於過了3星期才取得CCTV,不少機構只保留片段2星期,故警方再派員便裝去實地考察及截查疑人。
2020年2月26日自己及同事在上述街道東亞銀行路線截查發現一與目標相似男子並在自己記事冊紀錄該人(即D2)姓名及身份證,同時查問1)為何出現?2)打算去邊?他回答住附近並報上住址及去拳館打拳後獲PW5放行。回警署向主管匯報後往疑人住所管理處索取案發日及截查身份證日子之CCTV,分析後發現1月19日約1402目標人物乘電梯離開截查疑人住所大廈(離家除穿黑鞋其他特徵全部吻合目標,尤其衫上近膊頭圖案)並在1407不知何原因折返再在1418換了白色波鞋再次離開大廈,同日1845穿白色波鞋返回進入大廈停車場。
相關片段以時間吻合性,出現地點次序、目標髮型,身材、年紀、高度、步姿、身上衣物及背囊辨認,PW5百份百肯定追蹤目標人物與2月26日截查之男子即D2為同一人。
[1637] 今日完畢,PW5作供未完明天繼續,控方估計主問仍需多30分鐘。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期間D3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張潔宜法官
#20200119中環 #審訊 [6/25]
D2:李(20)
D3:陳(34)🛑已還押逾20個月
D4:楊(19)
控罪:
(3)暴動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有意圖而傷人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5)暴動 [D2、D3、D5]🔴D5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6)串謀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D2、D3、D5] ⚪️D5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警署警長54996、女警長57216、警員14804及一名身分不詳的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人
🛑 D5:黃(18)開審前認罪,現還押候判
——————————
今日仍然睇片追蹤目標D2行走路線
⏺案件管理
D2昨天上午十一時去警署報到時被通知不用報到,法律代表相信是警方有誤會,已向控方及案件主管提出,希望法庭紀錄。另外法律代表曾要求索取PW5記事冊副本及本案調查報告Pol 155或草圖(如有)以便作盤問。PW5指只有截查有寫在記事冊及沒有填寫本案調查報告,一些調查程序只是口頭指示。
控方亦指一些已播控方公開片段可能同實際時間有出入,將於稍後更正以修訂列表呈堂。
📌PW5 偵輯警員 8254 許錦燦(音)作供 (辨認D2警員)
🔹主問(續)
🫂播放裕和興參行CCTV
目標出現皇后大道西向西方向而行,但發現在皇后米線附近消失,於是在2月15至17日作實地視察發現附近沒住宅,推測疑人進入食肆進食但該店沒有CCTV。從本段CCTV推遲30分鐘開始再看並發現目標再度出現並整理背包。
🫂皇后大道西名城酒莊CCTV
目標出現,本片段畫面較清楚可看到其白色鞋上有網狀及衫手臂位置上有淺色圖案。
🫂帝后華庭CCTV
1830 目標孭住背囊出現過馬路,仍沿皇後大道西行向西營盤。
🫂中國銀行 正街分行CCTV
1837目標由皇后大道西轉入正街往第一街方向,證人指目標人物之上衣袖位拉回遮蓋雙手手臂
🫂東亞銀行分行CCTV
目標出現門口經過, PW5確認調查時使用銀行系統收看可見到日期時間,但今日庭上未能顯示資料。
📌D2追縱分析
上述東亞銀行為初步最後追蹤見到目標人物出現之第十六個機構片段,PW5作供指本案案發後3星期去到2月中才以長江中心作半徑先看了約50個地方閉路電視片段調查,期後再取得30個地點合共約80個機構CCTV (每個可能有一至數個鏡頭)協助分析調查,如索取片段疑人沒有出現便不保留/拷背片段。觀會以正常及慢速,證人估計用約三四十小時觀看,由於過了3星期才取得CCTV,不少機構只保留片段2星期,故警方再派員便裝去實地考察及截查疑人。
2020年2月26日自己及同事在上述街道東亞銀行路線截查發現一與目標相似男子並在自己記事冊紀錄該人(即D2)姓名及身份證,同時查問1)為何出現?2)打算去邊?他回答住附近並報上住址及去拳館打拳後獲PW5放行。回警署向主管匯報後往疑人住所管理處索取案發日及截查身份證日子之CCTV,分析後發現1月19日約1402目標人物乘電梯離開截查疑人住所大廈(離家除穿黑鞋其他特徵全部吻合目標,尤其衫上近膊頭圖案)並在1407不知何原因折返再在1418換了白色波鞋再次離開大廈,同日1845穿白色波鞋返回進入大廈停車場。
相關片段以時間吻合性,出現地點次序、目標髮型,身材、年紀、高度、步姿、身上衣物及背囊辨認,PW5百份百肯定追蹤目標人物與2月26日截查之男子即D2為同一人。
[1637] 今日完畢,PW5作供未完明天繼續,控方估計主問仍需多30分鐘。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期間D3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14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2.13]
[2023.02.05-02.1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3個月 #續審 [7/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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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張潔宜法官
🕤09:30
👥李,陳,楊(19-34)🛑陳已還押逾20個月 #續審 [7/25] (#20200119中環 2項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游德康法官
🕤09:30
👤趙(22) #提訊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29/20]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何,李,周,陳,何,李,陳,吳,許,*,鄧,梁,陸(15-38) #續審 [2/30]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5項蒙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王詩麗法官
🕤09:30
👥何,伍,冼,林,梁,黃,張,梁,陳,劉,黃,林,卓,黎(17-35) #續審 [6/40] (#1118何文田 4項妨礙司法公正;#1118理大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鄧,余,施,李,翟,陳,陳,周,周,洪,林,李,黃(16-32) #續審 [10/4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法⽤途的⼯具並意圖作⾮法⽤途使⽤)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11:0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黃志明(52) 9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 4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 妨礙司法公正 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 欺詐 #瞞債42萬搏翻閹 #煽警作假口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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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2.13]
[2023.02.05-02.1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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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3個月 #續審 [7/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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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張潔宜法官
🕤09:30
👥李,陳,楊(19-34)🛑陳已還押逾20個月 #續審 [7/25] (#20200119中環 2項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游德康法官
🕤09:30
👤趙(22) #提訊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29/20]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何,李,周,陳,何,李,陳,吳,許,*,鄧,梁,陸(15-38) #續審 [2/30]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5項蒙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王詩麗法官
🕤09:30
👥何,伍,冼,林,梁,黃,張,梁,陳,劉,黃,林,卓,黎(17-35) #續審 [6/40] (#1118何文田 4項妨礙司法公正;#1118理大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鄧,余,施,李,翟,陳,陳,周,周,洪,林,李,黃(16-32) #續審 [10/4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法⽤途的⼯具並意圖作⾮法⽤途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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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1:0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黃志明(52) 9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 4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 妨礙司法公正 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 欺詐 #瞞債42萬搏翻閹 #煽警作假口供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2/30]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A2:李(24), A3:周(21), A4:陳(26),
A5:何(21), A6:李(24), A8:吳(38),
A9:許(20), A11:鄧(17), A12:梁(23),
A13:陸(19)
A1:何(27),A7:陳(20),A10:*(14)
於審訊第一天已承認控罪(1)的非法集結罪,三名被告仍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1)非法集結 A2-13
同被控於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4)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A2]
被控於同日在屯門良運街燈柱編號FA2595附近,在警員15241規定下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已認罪)
(5)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7)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4]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頭套
(8)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條圍巾
(9)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8]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條圍巾
(10)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9]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外科口罩
- - - - - - - - - - - - - - - -
A4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A5,6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8 代表:#馬藻玉大律師
A12 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9:41]開庭
傳召控方證人 PW1 吳興昌(音)作供
現駐守新界北警區行動部高級督察,2013年加入時職位為督察,2019年10月為高級督察。
當時當值機動部隊X大隊第二小隊,小隊指揮官,被指派到大興行動基地守衛警署工作
播放 《香港電台》《獨立媒體》 及《NowTV》片段:
證人確認當日大興行動基地附近一帶情況:有約200人穿著黑色衣服人士及約60人聚集,其中有一名人士手持咪,叫「支持警察」「嚴正執法」等口號。
有人用雷射光照向大興行動基地正門天台位置、拆除行人路上圍欄等情況。
[11:25]小休
控方完成主問,辯方A2-12完成盤問
,證人作供未完
[12:55]上午完畢
案件押後至下午2:30續審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2/30]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A2:李(24), A3:周(21), A4:陳(26),
A5:何(21), A6:李(24), A8:吳(38),
A9:許(20), A11:鄧(17), A12:梁(23),
A13:陸(19)
A1:何(27),A7:陳(20),A10:*(14)
於審訊第一天已承認控罪(1)的非法集結罪,三名被告仍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1)非法集結 A2-13
同被控於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4)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A2]
被控於同日在屯門良運街燈柱編號FA2595附近,在警員15241規定下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已認罪)
(5)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7)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4]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頭套
(8)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條圍巾
(9)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8]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條圍巾
(10)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9]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外科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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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A5,6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8 代表:#馬藻玉大律師
A12 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9:41]開庭
傳召控方證人 PW1 吳興昌(音)作供
現駐守新界北警區行動部高級督察,2013年加入時職位為督察,2019年10月為高級督察。
當時當值機動部隊X大隊第二小隊,小隊指揮官,被指派到大興行動基地守衛警署工作
播放 《香港電台》《獨立媒體》 及《NowTV》片段:
證人確認當日大興行動基地附近一帶情況:有約200人穿著黑色衣服人士及約60人聚集,其中有一名人士手持咪,叫「支持警察」「嚴正執法」等口號。
有人用雷射光照向大興行動基地正門天台位置、拆除行人路上圍欄等情況。
[11:25]小休
控方完成主問,辯方A2-12完成盤問
,證人作供未完
[12:55]上午完畢
案件押後至下午2:30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0/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______
⏺傳召偵緝警署警長51622余世強
(* 據本台紀錄,#余世強警署警長 於2022年4月27日在同一法庭內於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席前就另一組 #1118油麻地 案件作供。)
證人今天再度就案發當晚推進至處理14名被捕人過程作供,大概內容可參閱香官所撰判詞: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9441
以下只列出直播員認為值得留意之處:
🌟證人今天供稱,大隊沿彌敦道向北推進大約「半分鐘」後自己就見到黃格附近位置已有警員制服了示威者;香官判詞概述證人證供則是「大約1至2分鐘之內」
🌟證人應主控要求,庭上即席寫出D6 (當晚他親身接觸過的14名被捕人之一)全名和身份證號碼
🌟 證人應主控要求,於地圖上標示14名被捕人當中7人被制服的位置,以及14人被帶到萬福珠寶外等候進入THA的位置
🔸D2法律代表嚴大律師盤問
證人知道當晚警方總共拘捕了213人;除了自己親身接觸過的14人之外,他對於其他被捕人被截停的時間和地點沒有親身認知,只屬傳聞證供。
🔸D6D10法律代表 #蘇俊文大律師 盤問
蘇大律師在文首提及香官審理的案件同樣為辯方代表律師,當時已經在庭上與證人碰頭;證人確認,如果他是講真話,兩次作供方向應該一致。
蘇大律師向證人指出,約10個月前證人在香官案件主問中供稱2326時在大隊後方,自己去到黃格見到有警員已制服一些人是一兩分鐘之後的事。證人回應:「其實係隨即㗎喇。」嚴官介入:「佢[今天]證供唔係話一兩分鐘。」證人續稱,大隊行過黃格之後,自己見到嘅畫面就係剩返有人被制服。
蘇大律師又指出,證人在香官案件作供時話唔記得14人被制服的位置,今天上庭卻能指出其中7人的位置。證人不同意上次作供時係話唔記得全部14人位置。蘇大律師與證人爭持不下,嚴官中止辯方糾纏,「你有冇謄本吖?有就拎出嚟。」
證人最後表示:「我唔同意你話我答咗一個我唔記得嘅答案。」
證人確認,自己在2019年11月20日錄取的口供中寫有14人被制服後移到安全位置(即萬福珠寶外),有寫14人的名字,但沒有描述當中任何人被截停位置,亦沒有在圖上標記。他同意被捕人被截停位置重要,亦同意自己口供沒有記錄位置,解釋原因是該14人不是由他本人截停,「唔係我需要記錄嘅嘢嚟」,應由負責截停的同事記錄,「唔通梁仲文警司要將213人畫晒落去?」
蘇大律師不再與證人爭論10個月前庭上證供,但指出證人事隔3年多後能夠標示7人被截停位置;證人答:「記得,嗰晚嘅事歷歷在目。」證人不同意拘捕乃警方慣常工作因而不會有如此深刻記憶--證人表示,本案為他一生人第一次在彌敦道拉人、拉二百幾人、被百幾個汽油彈掟,「都係第一次嚟」。惟證人今天講唔到係邊7個同事拘捕該7人。
證人唔記得D6當時衣著,唔記得見過D6戴印有PRESS的頭盔,補充進入THA時有攝錄,應有紀錄存檔。證人冇見過D6被截停後有人將頭盔收入其背囊。
證人負責的14人不是最早入THA的14名被捕人,而是THA主管警長34974通知他可以帶人入才帶去。在萬福珠寶外等入THA的約一小時內,證人不是全程望實14人,但有確保他們維持原狀;期間主要由拘捕人員及證人的下屬負責看守。
蘇大律師指出,證人記得7人被截位置是今天上庭第一次出現的說法,而且是虛假。證人表示不同意。
🔹控方覆問
主控問證人,有否在香官案件作供時被任何一方問及14人被截停位置或範圍?證人重申:「我唔係背上次嘅問題,我係將我已知嘅內容講出嚟。」他沒有印象上次被要求畫出被捕人被截位置,而今天庭上見到涉事被告就可因應控方要求而畫出來。
-證人作供完畢-
📌控方證人就案件多次出庭作供卻出現不同版本
蘇大律師向法庭滙報,可能會申請證人在香官案件作供的錄音。嚴官嚴厲指示:今日唔係第一次有人嘗試用另案謄本來盤問,自己上次已講過,如果今後再要就證人於另案所作證供盤問,一定要準備謄本,因為只憑律師本人或其他人的筆記必定會有落差。蘇大律師正在考慮稍後是否需要重召證人。嚴官宣布休庭30分鐘,要各辯方律師諗清楚需要邊啲證人在另案證供謄本,以免證人作供完又要重召。
再開庭後蘇大律師向法庭表示,若然證人證供的分歧與辯方抗辯方向沒有衝突,就不會在陳詞攻擊證人可信性,亦無需申請謄本及重召。
D4D12D18法律代表 #葉青菁大律師 則指出,本案部分證人之前已10次就同一事件上庭作供,但無法事先預計證人今次上庭作供說法會否有不同而預先申請所有謄本。
D11D16D17法律代表向法庭滙報,昨天盤問速龍證人時有引用由 #郭啟安法官 審理的另一組案件 [審訊未完,本月28日續審] 內容,該名證人是在2022年9月26日早上作供,現向法庭申請當天謄本,但相信不需要重召該證人。嚴官下指令讓書記作安排,希望盡快於今天或明天能向辯方提供相關謄本。
⏺傳召警長52020謝潤祺
案發時為東九龍總區機動部隊D4隊員
(證人主問內容與其他 #1118油麻地 案件審訊中差不多,在此不贅。)
-辯方沒有盤問,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警長3273鄭文毅(音)
案發時為東九龍總區機動部隊D3隊員
(證人主問內容與其他 #1118油麻地 案件審訊中差不多,在此不贅。)
-證人作供未完-
1159午休至1400續審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0/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______
⏺傳召偵緝警署警長51622余世強
(* 據本台紀錄,#余世強警署警長 於2022年4月27日在同一法庭內於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席前就另一組 #1118油麻地 案件作供。)
證人今天再度就案發當晚推進至處理14名被捕人過程作供,大概內容可參閱香官所撰判詞: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9441
以下只列出直播員認為值得留意之處:
🌟證人今天供稱,大隊沿彌敦道向北推進大約「半分鐘」後自己就見到黃格附近位置已有警員制服了示威者;香官判詞概述證人證供則是「大約1至2分鐘之內」
🌟證人應主控要求,庭上即席寫出D6 (當晚他親身接觸過的14名被捕人之一)全名和身份證號碼
🌟 證人應主控要求,於地圖上標示14名被捕人當中7人被制服的位置,以及14人被帶到萬福珠寶外等候進入THA的位置
🔸D2法律代表嚴大律師盤問
證人知道當晚警方總共拘捕了213人;除了自己親身接觸過的14人之外,他對於其他被捕人被截停的時間和地點沒有親身認知,只屬傳聞證供。
🔸D6D10法律代表 #蘇俊文大律師 盤問
蘇大律師在文首提及香官審理的案件同樣為辯方代表律師,當時已經在庭上與證人碰頭;證人確認,如果他是講真話,兩次作供方向應該一致。
蘇大律師向證人指出,約10個月前證人在香官案件主問中供稱2326時在大隊後方,自己去到黃格見到有警員已制服一些人是一兩分鐘之後的事。證人回應:「其實係隨即㗎喇。」嚴官介入:「佢[今天]證供唔係話一兩分鐘。」證人續稱,大隊行過黃格之後,自己見到嘅畫面就係剩返有人被制服。
蘇大律師又指出,證人在香官案件作供時話唔記得14人被制服的位置,今天上庭卻能指出其中7人的位置。證人不同意上次作供時係話唔記得全部14人位置。蘇大律師與證人爭持不下,嚴官中止辯方糾纏,「你有冇謄本吖?有就拎出嚟。」
證人最後表示:「我唔同意你話我答咗一個我唔記得嘅答案。」
證人確認,自己在2019年11月20日錄取的口供中寫有14人被制服後移到安全位置(即萬福珠寶外),有寫14人的名字,但沒有描述當中任何人被截停位置,亦沒有在圖上標記。他同意被捕人被截停位置重要,亦同意自己口供沒有記錄位置,解釋原因是該14人不是由他本人截停,「唔係我需要記錄嘅嘢嚟」,應由負責截停的同事記錄,「唔通梁仲文警司要將213人畫晒落去?」
蘇大律師不再與證人爭論10個月前庭上證供,但指出證人事隔3年多後能夠標示7人被截停位置;證人答:「記得,嗰晚嘅事歷歷在目。」證人不同意拘捕乃警方慣常工作因而不會有如此深刻記憶--證人表示,本案為他一生人第一次在彌敦道拉人、拉二百幾人、被百幾個汽油彈掟,「都係第一次嚟」。惟證人今天講唔到係邊7個同事拘捕該7人。
證人唔記得D6當時衣著,唔記得見過D6戴印有PRESS的頭盔,補充進入THA時有攝錄,應有紀錄存檔。證人冇見過D6被截停後有人將頭盔收入其背囊。
證人負責的14人不是最早入THA的14名被捕人,而是THA主管警長34974通知他可以帶人入才帶去。在萬福珠寶外等入THA的約一小時內,證人不是全程望實14人,但有確保他們維持原狀;期間主要由拘捕人員及證人的下屬負責看守。
蘇大律師指出,證人記得7人被截位置是今天上庭第一次出現的說法,而且是虛假。證人表示不同意。
🔹控方覆問
主控問證人,有否在香官案件作供時被任何一方問及14人被截停位置或範圍?證人重申:「我唔係背上次嘅問題,我係將我已知嘅內容講出嚟。」他沒有印象上次被要求畫出被捕人被截位置,而今天庭上見到涉事被告就可因應控方要求而畫出來。
-證人作供完畢-
📌控方證人就案件多次出庭作供卻出現不同版本
蘇大律師向法庭滙報,可能會申請證人在香官案件作供的錄音。嚴官嚴厲指示:今日唔係第一次有人嘗試用另案謄本來盤問,自己上次已講過,如果今後再要就證人於另案所作證供盤問,一定要準備謄本,因為只憑律師本人或其他人的筆記必定會有落差。蘇大律師正在考慮稍後是否需要重召證人。嚴官宣布休庭30分鐘,要各辯方律師諗清楚需要邊啲證人在另案證供謄本,以免證人作供完又要重召。
再開庭後蘇大律師向法庭表示,若然證人證供的分歧與辯方抗辯方向沒有衝突,就不會在陳詞攻擊證人可信性,亦無需申請謄本及重召。
D4D12D18法律代表 #葉青菁大律師 則指出,本案部分證人之前已10次就同一事件上庭作供,但無法事先預計證人今次上庭作供說法會否有不同而預先申請所有謄本。
D11D16D17法律代表向法庭滙報,昨天盤問速龍證人時有引用由 #郭啟安法官 審理的另一組案件 [審訊未完,本月28日續審] 內容,該名證人是在2022年9月26日早上作供,現向法庭申請當天謄本,但相信不需要重召該證人。嚴官下指令讓書記作安排,希望盡快於今天或明天能向辯方提供相關謄本。
⏺傳召警長52020謝潤祺
案發時為東九龍總區機動部隊D4隊員
(證人主問內容與其他 #1118油麻地 案件審訊中差不多,在此不贅。)
-辯方沒有盤問,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警長3273鄭文毅(音)
案發時為東九龍總區機動部隊D3隊員
(證人主問內容與其他 #1118油麻地 案件審訊中差不多,在此不贅。)
-證人作供未完-
1159午休至1400續審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張潔宜法官
#20200119中環 #審訊 [7/25]
D2:李(20)
D3:陳(34)🛑已還押逾20個月
D4:楊(19)
控罪:
(3)暴動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有意圖而傷人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5)暴動 [D2、D3、D5]🔴D5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6)串謀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D2、D3、D5] ⚪️D5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警署警長54996、女警長57216、警員14804及一名身分不詳的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人
🛑 D5:黃(18)開審前認罪,現還押候判
——————————
辯方指收到證人記事冊一部分副本,有關2月26日截停被告之紀錄,尚有兩頁有關一些片段和截圖內容,控方會後補。
⏺繼續傳召PW5 偵緝警員8254 許錦燦(音)
-負責睇片辨認D2身分
🔹控方主問(續)
PW5在26號1830時看到被告被截停搜查後,欲與1月19日的被告住所CCTV作比較,因此燒錄2月26日被告住所全日之CCTV。
📹2020.2.26 被告住所落樓下平台位置之電梯CCTV
- 18:27:08
PW5指入𨋢男子為被告,留意到其年紀、高度、白口罩、髮型、藍色T、黑短褲、白波鞋和黑書包等特徵,特徵和1月19日的男子有吻合。
📹channel4 平台CCTV
- 18:27:54
該男子向般咸道方向行,除了衫、褲、袋不一樣外,其餘特徵和19號的男子相似
PW5指從2020年1月29日各公開片段和CCTV至2月26日截停搜查被告,再睇其住所CCTV,指在26日1830時步出般咸道之男子「百分百肯定」是案發當日的男子,並指兩者胸肌、手臂、鞋、年紀、樣貌和步姿皆吻合。
PW5及後向高級督察報告。因知悉住所之CCTV會隨時間消失,欲趕快進行燒錄2月26日和1月19日之CCTV,但由於主管不在,因此需在27號才進行燒錄。
錄影會面中,PW5向被告播放的片段為剪輯版本,只有被告出現過的部分,因為如像法庭般逐段播會有問題。PW5把被告出現過的片段剪輯並合成在兩隻光碟中,並連同61張截圖和被告個人資料親手交給高級督察。PW5指中途曾經無放貴重財物袋,至警員10336 拎光碟給PW5。封袋上筆迹屬於PW5。光碟剪輯和燒錄的排序方法與法庭播放次序相同。兩隻CD呈堂為控方證物。
📹播放CD
PW5強調長江中心的該名男子出現短短幾秒,磚頭幾秒後無咗,現場係得呢個人係噉;睇埋open source有如此特徵的只此一人。
- 東亞銀行片段:昨日播放沒有顯示時間、日子,PW5以東亞軟件剪輯便會看到時間。
- 般咸道向住所方向片段:PW5指其狀態不佳,錯把被告沒有出現之片段剪輯在內。不肯定截圖是在CCTV原片還是在剪輯片段中取得,後指應該是在原片所得。截圖呈堂為控方證物。
- 其中一截圖PW5 寫上1.19 1407 ,但相片顯示1419,PW5指是自己寫錯。另一中國銀行照片地點亦錯寫為東亞銀行。
1131休庭20分鐘
辯方是日審訊盤問內容詳見:https://telegra.ph/20200119Central-Day7-PW5-crossexam-02-17
-辯方盤問未完,明天再續-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張潔宜法官
#20200119中環 #審訊 [7/25]
D2:李(20)
D3:陳(34)🛑已還押逾20個月
D4:楊(19)
控罪:
(3)暴動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有意圖而傷人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5)暴動 [D2、D3、D5]🔴D5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6)串謀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D2、D3、D5] ⚪️D5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警署警長54996、女警長57216、警員14804及一名身分不詳的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人
🛑 D5:黃(18)開審前認罪,現還押候判
——————————
辯方指收到證人記事冊一部分副本,有關2月26日截停被告之紀錄,尚有兩頁有關一些片段和截圖內容,控方會後補。
⏺繼續傳召PW5 偵緝警員8254 許錦燦(音)
-負責睇片辨認D2身分
🔹控方主問(續)
PW5在26號1830時看到被告被截停搜查後,欲與1月19日的被告住所CCTV作比較,因此燒錄2月26日被告住所全日之CCTV。
📹2020.2.26 被告住所落樓下平台位置之電梯CCTV
- 18:27:08
PW5指入𨋢男子為被告,留意到其年紀、高度、白口罩、髮型、藍色T、黑短褲、白波鞋和黑書包等特徵,特徵和1月19日的男子有吻合。
📹channel4 平台CCTV
- 18:27:54
該男子向般咸道方向行,除了衫、褲、袋不一樣外,其餘特徵和19號的男子相似
PW5指從2020年1月29日各公開片段和CCTV至2月26日截停搜查被告,再睇其住所CCTV,指在26日1830時步出般咸道之男子「百分百肯定」是案發當日的男子,並指兩者胸肌、手臂、鞋、年紀、樣貌和步姿皆吻合。
PW5及後向高級督察報告。因知悉住所之CCTV會隨時間消失,欲趕快進行燒錄2月26日和1月19日之CCTV,但由於主管不在,因此需在27號才進行燒錄。
錄影會面中,PW5向被告播放的片段為剪輯版本,只有被告出現過的部分,因為如像法庭般逐段播會有問題。PW5把被告出現過的片段剪輯並合成在兩隻光碟中,並連同61張截圖和被告個人資料親手交給高級督察。PW5指中途曾經無放貴重財物袋,至警員10336 拎光碟給PW5。封袋上筆迹屬於PW5。光碟剪輯和燒錄的排序方法與法庭播放次序相同。兩隻CD呈堂為控方證物。
📹播放CD
PW5強調長江中心的該名男子出現短短幾秒,磚頭幾秒後無咗,現場係得呢個人係噉;睇埋open source有如此特徵的只此一人。
- 東亞銀行片段:昨日播放沒有顯示時間、日子,PW5以東亞軟件剪輯便會看到時間。
- 般咸道向住所方向片段:PW5指其狀態不佳,錯把被告沒有出現之片段剪輯在內。不肯定截圖是在CCTV原片還是在剪輯片段中取得,後指應該是在原片所得。截圖呈堂為控方證物。
- 其中一截圖PW5 寫上1.19 1407 ,但相片顯示1419,PW5指是自己寫錯。另一中國銀行照片地點亦錯寫為東亞銀行。
1131休庭20分鐘
辯方是日審訊盤問內容詳見:https://telegra.ph/20200119Central-Day7-PW5-crossexam-02-17
-辯方盤問未完,明天再續-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2/30]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A2:李(24), A3:周(21), A4:陳(26),
A5:何(21), A6:李(24), A8:吳(38),
A9:許(20), A11:鄧(17), A12:梁(23),
A13:陸(19)
A1:何(27),A7:陳(20),A10:*(14)
於審訊第一天已承認控罪(1)的非法集結罪,三名被告仍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1)非法集結 A2-13
同被控於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4)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A2]
被控於同日在屯門良運街燈柱編號FA2595附近,在警員15241規定下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已認罪)
(5)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7)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4]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頭套
(8)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條圍巾
(9)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8]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條圍巾
(10)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9]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外科口罩
- - - - - - - - - - - - - - - -
A4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A5,6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8 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A11 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A12 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2:36]開庭
A13盤問控方證人 PW1 吳興昌(音)
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控方證人 PW2 警員
作供完畢
[3:30]今天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早上9:30續審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2/30]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A2:李(24), A3:周(21), A4:陳(26),
A5:何(21), A6:李(24), A8:吳(38),
A9:許(20), A11:鄧(17), A12:梁(23),
A13:陸(19)
A1:何(27),A7:陳(20),A10:*(14)
於審訊第一天已承認控罪(1)的非法集結罪,三名被告仍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1)非法集結 A2-13
同被控於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4)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A2]
被控於同日在屯門良運街燈柱編號FA2595附近,在警員15241規定下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已認罪)
(5)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7)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4]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頭套
(8)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條圍巾
(9)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8]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條圍巾
(10)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9]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外科口罩
- - - - - - - - - - - - - - - -
A4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A5,6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8 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A11 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A12 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2:36]開庭
A13盤問控方證人 PW1 吳興昌(音)
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控方證人 PW2 警員
作供完畢
[3:30]今天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早上9:30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0/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______
⏺繼續傳召警長3273 鄭文毅(音)
案發時為東九龍總區機動部隊D3隊員
🔸D1法律代表盤問
0105-0315時進入THA的被捕人都是證人負責處理--只是地圖上圍住A1出口、呈C字形區域的78名被捕人,不包括碧街、窩打老道等其他位置被拘捕的人。
🔸盤問
證人接管前不知道該批被捕人如何去到該C字形區域,亦不知道他們在何處被捕、被捕前行為等。
🔹控方覆問
證人於0105-0315時分9批帶共78人去THA,同一時間也有其他隊員進行相同程序。
⏺傳召警長5132 陳志偉(音)
案發時為東九龍總區機動部隊D3隊員
(證人主問內容與其他 #1118油麻地 案件審訊中差不多,在此不贅。)
🔸D1法律代表盤問
證人於0318-0320時押解D1入THA。證人不知道,自己押解被捕人入THA期間,有沒有其他同事同時也在押解被捕人入THA。
🎥P043
證人確認片段顯示D1被押解入THA時是在擔架床上。畫面中用紙筆登記D1個人資料的不是證人本人。
證人唔記得,自己負責處理的50名被捕人當中,除了D1外有沒有其他人入THA登記時是在擔架床上。證人在THA入口有親眼睇住為被捕人登記、拍攝的過程。
證人同意D1屬於自己最後處理的一批被捕人;在0318時之前他沒有處理過D1。
⏺傳召偵緝警員7443 何祖權(音)
負責THA登記被捕人資料
🔹控方主問
證人於2351-0127時在臨時羈留區入口進行登記工作,登記資料包括:日期、時間、被捕人的THA編號、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押解警員身分和所屬單位。編號1-14已預留給其他人,所以證人登記時由15號開始寫。本案D6、D8-11、D17進入THA是由證人登記。0105時23755押送D6離開THA去睇醫生。
證人登記到93號,其後該些已登記被捕人被送往警署,THA騰空位置後才安排其餘未登記被捕人進入,那時的登記工作不是由證人負責。
🔸D4D12D18法律代表盤問
調查報告Pol. 155是證人現場即時做的紀錄,不是事後才抄寫。登記流程為先確認被捕人身分,然後問負責押解被捕人的同事咩冧把然後寫低。「理論上」完成登記、被捕人進入了THA後,押解人員就會離開。
⏺應D1法律代表要求重召警長5132 陳志偉(音)
D1代表律師向證人指出,D1被截停後是在A1出口對出近寶寧大廈外的行人路暫時被看管,不是在C字區域。證人表示,記得自己負責處理的50人都是在C字區域提取。
⏺傳召偵緝警員15999 呂智聲(音)
負責THA登記被捕人資料
證人由0150時起接手THA登記工作;7443較早前已為93人完成登記。證人由94號開始登記,全晚登記了94-192號、共99名被捕人資料。如果被捕人沒有身份證,證人會登記護照,如果沒有任何身分證明文件就會口頭問身份證號碼然後寫低。
本案D1、D4、D12、D14、D16、D18是由證人登記。D1的記項上「MT」即是medical treatment(治療),「瞓床」即是她當時瞓在擔架床上,「no id」即是她沒有身份證,「跌咗」即是她的身份證跌咗。
🔸D1法律代表盤問
被捕人大部分鎖上索帶,由警員押解到THA,身份證由押解警員拎住,登記完交還被捕人。證人在當時就會知道被捕人有沒有身份證。紀錄反映D1入THA時的狀態--D1親口告知證人她的身份證跌咗。
🎥P043
證人確認片段顯示D1被警長5132押解入THA時是在擔架床上。畫面中用紙筆登記D1個人資料的是證人本人。片段沒有顯示D1對證人說身份證跌咗。
⏺案件管理
明天控方會傳召6名與D1案情相關的證人,牽涉證物鏈。梁家駿高級督察周四將出庭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天0915同庭續審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0/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______
⏺繼續傳召警長3273 鄭文毅(音)
案發時為東九龍總區機動部隊D3隊員
🔸D1法律代表盤問
0105-0315時進入THA的被捕人都是證人負責處理--只是地圖上圍住A1出口、呈C字形區域的78名被捕人,不包括碧街、窩打老道等其他位置被拘捕的人。
🔸盤問
證人接管前不知道該批被捕人如何去到該C字形區域,亦不知道他們在何處被捕、被捕前行為等。
🔹控方覆問
證人於0105-0315時分9批帶共78人去THA,同一時間也有其他隊員進行相同程序。
⏺傳召警長5132 陳志偉(音)
案發時為東九龍總區機動部隊D3隊員
(證人主問內容與其他 #1118油麻地 案件審訊中差不多,在此不贅。)
🔸D1法律代表盤問
證人於0318-0320時押解D1入THA。證人不知道,自己押解被捕人入THA期間,有沒有其他同事同時也在押解被捕人入THA。
🎥P043
證人確認片段顯示D1被押解入THA時是在擔架床上。畫面中用紙筆登記D1個人資料的不是證人本人。
證人唔記得,自己負責處理的50名被捕人當中,除了D1外有沒有其他人入THA登記時是在擔架床上。證人在THA入口有親眼睇住為被捕人登記、拍攝的過程。
證人同意D1屬於自己最後處理的一批被捕人;在0318時之前他沒有處理過D1。
⏺傳召偵緝警員7443 何祖權(音)
負責THA登記被捕人資料
🔹控方主問
證人於2351-0127時在臨時羈留區入口進行登記工作,登記資料包括:日期、時間、被捕人的THA編號、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押解警員身分和所屬單位。編號1-14已預留給其他人,所以證人登記時由15號開始寫。本案D6、D8-11、D17進入THA是由證人登記。0105時23755押送D6離開THA去睇醫生。
證人登記到93號,其後該些已登記被捕人被送往警署,THA騰空位置後才安排其餘未登記被捕人進入,那時的登記工作不是由證人負責。
🔸D4D12D18法律代表盤問
調查報告Pol. 155是證人現場即時做的紀錄,不是事後才抄寫。登記流程為先確認被捕人身分,然後問負責押解被捕人的同事咩冧把然後寫低。「理論上」完成登記、被捕人進入了THA後,押解人員就會離開。
⏺應D1法律代表要求重召警長5132 陳志偉(音)
D1代表律師向證人指出,D1被截停後是在A1出口對出近寶寧大廈外的行人路暫時被看管,不是在C字區域。證人表示,記得自己負責處理的50人都是在C字區域提取。
⏺傳召偵緝警員15999 呂智聲(音)
負責THA登記被捕人資料
證人由0150時起接手THA登記工作;7443較早前已為93人完成登記。證人由94號開始登記,全晚登記了94-192號、共99名被捕人資料。如果被捕人沒有身份證,證人會登記護照,如果沒有任何身分證明文件就會口頭問身份證號碼然後寫低。
本案D1、D4、D12、D14、D16、D18是由證人登記。D1的記項上「MT」即是medical treatment(治療),「瞓床」即是她當時瞓在擔架床上,「no id」即是她沒有身份證,「跌咗」即是她的身份證跌咗。
🔸D1法律代表盤問
被捕人大部分鎖上索帶,由警員押解到THA,身份證由押解警員拎住,登記完交還被捕人。證人在當時就會知道被捕人有沒有身份證。紀錄反映D1入THA時的狀態--D1親口告知證人她的身份證跌咗。
🎥P043
證人確認片段顯示D1被警長5132押解入THA時是在擔架床上。畫面中用紙筆登記D1個人資料的是證人本人。片段沒有顯示D1對證人說身份證跌咗。
⏺案件管理
明天控方會傳召6名與D1案情相關的證人,牽涉證物鏈。梁家駿高級督察周四將出庭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天0915同庭續審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15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2月份聲援預告]
[2023.02.05-02.1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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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3個月 #續審 [8/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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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張潔宜法官
🕤09:30
👥李,陳,楊(19-34)🛑陳已還押逾20個月 #續審 [8/25] (#20200119中環 2項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李,周,陳,何,李,吳,許,鄧,梁,陸(15-38) #續審 [3/30]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5項蒙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王詩麗法官
🕤09:30
👥何,伍,冼,林,梁,黃,張,梁,陳,劉,黃,林,卓,黎(17-35) #續審 [7/40] (#1118何文田 6項妨礙司法公正;#1118理大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鄧,余,施,李,翟,陳,陳,周,周,洪,林,李,黃(16-32) #續審 [11/4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法⽤途的⼯具並意圖作⾮法⽤途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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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2庭
👨🏻⚖️陳志輝裁判官
🕤09:30
👥黃浩銘,陳寶瑩,周樹榮,梁國雄,曾健成/社民連成員🛑梁國雄因另案已還押逾23個月 #提堂 (#20200430灣仔 5項違反限聚令)
👥曾,翁,黃,林/職工盟義工(22-46) #提堂 (#20200506金鐘 4項違反限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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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陸振中(43) 3項猥褻侵犯 危險駕駛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 普通襲擊 #非禮醉駕咬手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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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5-02.1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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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3個月 #續審 [8/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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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張潔宜法官
🕤09:30
👥李,陳,楊(19-34)🛑陳已還押逾20個月 #續審 [8/25] (#20200119中環 2項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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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沈智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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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詩麗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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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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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余,施,李,翟,陳,陳,周,周,洪,林,李,黃(16-32) #續審 [11/4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法⽤途的⼯具並意圖作⾮法⽤途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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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2庭
👨🏻⚖️陳志輝裁判官
🕤09:30
👥黃浩銘,陳寶瑩,周樹榮,梁國雄,曾健成/社民連成員🛑梁國雄因另案已還押逾23個月 #提堂 (#20200430灣仔 5項違反限聚令)
👥曾,翁,黃,林/職工盟義工(22-46) #提堂 (#20200506金鐘 4項違反限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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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陸振中(43) 3項猥褻侵犯 危險駕駛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 普通襲擊 #非禮醉駕咬手指
【02月15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1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續審[11/40]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7/40]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8/90]
(截至0915)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1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續審[11/40]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7/40]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8/90]
(截至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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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3/30]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A2:李(24), A3:周(21), A4:陳(26),
A5:何(21), A6:李(24), A8:吳(38),
A9:許(20), A11:鄧(17), A12:梁(23),
A13:陸(19)
A1:何(27),A7:陳(20),A10:*(14)
於審訊第一天已承認控罪(1)的非法集結罪,三名被告仍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1)非法集結 A2-13
同被控於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4)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A2]
被控於同日在屯門良運街燈柱編號FA2595附近,在警員15241規定下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已認罪)
(5)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7)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4]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頭套
(8)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條圍巾
(9)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8]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條圍巾
(10)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9]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外科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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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A5,6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8 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A11 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A12 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9:39]開庭
傳召控方證人 PW3 警長 53865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3/30]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A2:李(24), A3:周(21), A4:陳(26),
A5:何(21), A6:李(24), A8:吳(38),
A9:許(20), A11:鄧(17), A12:梁(23),
A13:陸(19)
A1:何(27),A7:陳(20),A10:*(14)
於審訊第一天已承認控罪(1)的非法集結罪,三名被告仍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1)非法集結 A2-13
同被控於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4)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A2]
被控於同日在屯門良運街燈柱編號FA2595附近,在警員15241規定下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已認罪)
(5)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7)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4]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頭套
(8)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條圍巾
(9)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8]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條圍巾
(10)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9]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外科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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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A5,6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8 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A11 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A12 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9:39]開庭
傳召控方證人 PW3 警長 53865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志輝裁判官
#20200506金鐘
#提堂 #傳票案
曾,翁,黃,林/職工盟義工(22-46)
控罪:4項違反限聚令
被控在2020年5月6日大約1216至1420時在金鐘海富中心及政府總部之間的行人天橋,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背景:
建築地盤職工總會2020年5月,在通往政總的行人天橋擺街站,派發防疫物資,但被警方票控違反限聚令。
📌答辯:4人均否認控罪❌
控方指有6名證人,口供大部份以65b呈堂但辯方或會作盤問,沒有警誡供詞,另有8張光碟內有13段片段約90分鐘呈堂作證物,辯方則有1至2名證人。雙方同意3天審訊應可足夠。
案件排期至5月8日 0930於東區法院第四庭作三天中文審訊,雙方同意事實需於3天前交法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陳志輝裁判官
#20200506金鐘
#提堂 #傳票案
曾,翁,黃,林/職工盟義工(22-46)
控罪:4項違反限聚令
被控在2020年5月6日大約1216至1420時在金鐘海富中心及政府總部之間的行人天橋,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背景:
建築地盤職工總會2020年5月,在通往政總的行人天橋擺街站,派發防疫物資,但被警方票控違反限聚令。
📌答辯:4人均否認控罪❌
控方指有6名證人,口供大部份以65b呈堂但辯方或會作盤問,沒有警誡供詞,另有8張光碟內有13段片段約90分鐘呈堂作證物,辯方則有1至2名證人。雙方同意3天審訊應可足夠。
案件排期至5月8日 0930於東區法院第四庭作三天中文審訊,雙方同意事實需於3天前交法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志輝裁判官
#20200430灣仔
#提堂 #傳票案
👥黃浩銘,陳寶瑩,周樹榮,梁國雄,曾健成/社民連成員
🛑梁國雄因另案已還押逾23個月
控罪:5項違反限聚令
各人被控於2020年4月30日上午10時45分至11時58分,在香港軍器廠街1號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參與受禁群組聚集,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
------------------------
梁國雄正於另一法庭進行47人案審訊故缺席,但上星期五已去信法庭表示認罪。另外黃浩銘開庭後也表示會認罪。
📌答辯:
黃浩銘: 認罪‼️
陳寶瑩: 認罪‼️
周樹榮: 認罪‼️
梁國雄: 認罪‼️(信件型式)
曾健成: 認罪‼️
答辯期間有被告表示距離有1.5米,但同年5月1日一同類案件上訴至終審法院被拒,判詞指有共同目的雖距離1.5米也不可作合理抗辯,案件擾攘3年後無奈認罪。
📌裁決
五人罪名成立‼️
📌求情
黃浩銘親自表示承認控罪,但不同意政府限制市民活動。
三名出庭被告代表律師指當時各人對限聚令理解同終審法院判決有出入,各人其實有保持1.5米距離非存心挑戰,本案有2人去年認罪罰款$4500希望法庭作參考。
📌判刑:
各人沒有相同定罪紀錄,認罪是最大求情理由。法庭判各人罰款$4500,梁國雄將由妻子陳寶瑩今日代繳。
💛感謝臨時直播員💛
#陳志輝裁判官
#20200430灣仔
#提堂 #傳票案
👥黃浩銘,陳寶瑩,周樹榮,梁國雄,曾健成/社民連成員
🛑梁國雄因另案已還押逾23個月
控罪:5項違反限聚令
各人被控於2020年4月30日上午10時45分至11時58分,在香港軍器廠街1號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參與受禁群組聚集,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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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國雄正於另一法庭進行47人案審訊故缺席,但上星期五已去信法庭表示認罪。另外黃浩銘開庭後也表示會認罪。
📌答辯:
黃浩銘: 認罪‼️
陳寶瑩: 認罪‼️
周樹榮: 認罪‼️
梁國雄: 認罪‼️(信件型式)
曾健成: 認罪‼️
答辯期間有被告表示距離有1.5米,但同年5月1日一同類案件上訴至終審法院被拒,判詞指有共同目的雖距離1.5米也不可作合理抗辯,案件擾攘3年後無奈認罪。
📌裁決
五人罪名成立‼️
📌求情
黃浩銘親自表示承認控罪,但不同意政府限制市民活動。
三名出庭被告代表律師指當時各人對限聚令理解同終審法院判決有出入,各人其實有保持1.5米距離非存心挑戰,本案有2人去年認罪罰款$4500希望法庭作參考。
📌判刑:
各人沒有相同定罪紀錄,認罪是最大求情理由。法庭判各人罰款$4500,梁國雄將由妻子陳寶瑩今日代繳。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3/30]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A2:李(24), A3:周(21), A4:陳(26),
A5:何(21), A6:李(24), A8:吳(38),
A9:許(20), A11:鄧(17), A12:梁(23),
A13:陸(19)
A1:何(27),A7:陳(20),A10:*(14)
於審訊第一天已承認控罪(1)的非法集結罪,三名被告仍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1)非法集結 A2-13
同被控於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4)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A2]
被控於同日在屯門良運街燈柱編號FA2595附近,在警員15241規定下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已認罪)
(5)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7)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4]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頭套
(8)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條圍巾
(9)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8]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條圍巾
(10)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9]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外科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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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A5,6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8 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A11 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A12 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9:39]開庭
播放片段 P68(13) 00:00:00-00:01:56
搜查一名男子情況
傳召控方證人 警長 53865 溫嘉傑(音) PW3,基督教宣誓1993年加入警隊,當日駐守機動部隊總部擔任
特別應變小隊,當日職務速龍小隊指揮官協助我嘅指揮官作巡邏,現駐守機動部隊總部。
當日於灣仔警察總部stand by,約於18:00時到達屯門警署,聽取新界北指揮官行動訓示,其後我同自己小隊作出訓示,之後連同小隊大概20去乘坐警車穿著深藍色防暴裝到青松觀路候命stand by,等候期間從通訊機收到訊息良運街位置有人非法集結,大概喺9:06指揮官透過通訊機係現場有人非法集結大概有200-300人,於是指揮官指示我哋做一個掃盪行動。
後來於建生商場內拘捕一名男子,身份沒有爭議是本案第五被告A5
A5。
PW3作供完畢
[10:24]休庭
[11:12]開庭
傳召控方證人 警員7671 PW4,2007年6月加入,現駐守新界北總區重案組2A隊,現已晉升為警長,當日駐守新界北總區應變大隊,處理踏浪者行動相關工作,其後有去到建生邨商塲一帶處理工作。
其後本案第四被告A4於建生邨被拘捕後,由PW4接手處理A4其後PW4返回警署處理A4證物,從片段與實際數量有不清,因此A4代表要求再傳召警員證人作供。
[12:15]上午完畢
案件押後至下午2:30續審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3/30]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A2:李(24), A3:周(21), A4:陳(26),
A5:何(21), A6:李(24), A8:吳(38),
A9:許(20), A11:鄧(17), A12:梁(23),
A13:陸(19)
A1:何(27),A7:陳(20),A10:*(14)
於審訊第一天已承認控罪(1)的非法集結罪,三名被告仍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1)非法集結 A2-13
同被控於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4)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A2]
被控於同日在屯門良運街燈柱編號FA2595附近,在警員15241規定下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已認罪)
(5)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7)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4]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頭套
(8)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條圍巾
(9)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8]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條圍巾
(10)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9]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外科口罩
- - - - - - - - - - - - - - - -
A4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A5,6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8 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A11 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A12 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9:39]開庭
播放片段 P68(13) 00:00:00-00:01:56
搜查一名男子情況
傳召控方證人 警長 53865 溫嘉傑(音) PW3,基督教宣誓1993年加入警隊,當日駐守機動部隊總部擔任
特別應變小隊,當日職務速龍小隊指揮官協助我嘅指揮官作巡邏,現駐守機動部隊總部。
當日於灣仔警察總部stand by,約於18:00時到達屯門警署,聽取新界北指揮官行動訓示,其後我同自己小隊作出訓示,之後連同小隊大概20去乘坐警車穿著深藍色防暴裝到青松觀路候命stand by,等候期間從通訊機收到訊息良運街位置有人非法集結,大概喺9:06指揮官透過通訊機係現場有人非法集結大概有200-300人,於是指揮官指示我哋做一個掃盪行動。
後來於建生商場內拘捕一名男子,身份沒有爭議是本案第五被告A5
A5。
PW3作供完畢
[10:24]休庭
[11:12]開庭
傳召控方證人 警員7671 PW4,2007年6月加入,現駐守新界北總區重案組2A隊,現已晉升為警長,當日駐守新界北總區應變大隊,處理踏浪者行動相關工作,其後有去到建生邨商塲一帶處理工作。
其後本案第四被告A4於建生邨被拘捕後,由PW4接手處理A4其後PW4返回警署處理A4證物,從片段與實際數量有不清,因此A4代表要求再傳召警員證人作供。
[12:15]上午完畢
案件押後至下午2:30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1/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______
⏺傳召PW31(表列) 女警員51482 藍嘉儀(音)
現駐守秀茂坪警區
🔹控方主問
案發時證人駐守黃大仙警區,接指示於下午1315到瑪嘉烈醫院A6病房9號床接替警員14606看守被捕人(本案D1)任務。D1身穿病人衣服,袋及個人衣服在病床邊,證人從警員14606手上接收一個手機及眼鏡,之後就看守着D1到晚上2000時。
當時證人與警員27642一同看守,期間偵緝警員58752及47580於1640時到病房檢取走衣物、背囊、手機,證人本人沒有接觸,也沒有人干擾過這些物品。眼鏡最後就交回D1手中。
🔸D1法律代表盤問
證人與27642有機會交替去洗手間,證人同意如果她暫時不在的話,27642有沒有干擾證物她便不知道了。她也不清楚D1的其他物品內容。
-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證人 警員蔣子健(音)
現駐守東九龍警區,案發時駐守西九龍警區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證人1315時與女警員共同在瑪嘉烈醫院看守D1,當時D1穿病人服,身旁有白色袋與黑色背囊在病床旁櫃側;一部iPhone 手機及粉紅色眼鏡盒。至1640時有警員到病房檢取手機及白色袋及背囊內物品。證人於2000時離開,期間沒有干擾該些物品
🔸D1法律代表盤問
證人與女警員是輪流交替去廁所。
🔹控方覆問
證人有留意著取走證物的整個過程。
-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PW33(表列) 偵緝警員58752 李振邦(音)
現駐守葵青反黑組,案發時駐守新界南重案組
🔹控方主問
證人於2019年11月19日約1150時到瑪嘉烈醫院,負責檢取3名被捕人證物,其中一人是本案D1。1635時他與同隊2位同事到達6A病房9號床,確認身份後,見有一個背囊及一個袋口打結的膠袋同置於一處,在D1旁邊;他打開膠袋後問D1是否屬於她的,有黑色上衣、白色鞋,黑色背包內有黑色索帶、未開封的灰色口罩,共7件物品;另外女警員交給他一部手機,共8件。
證人將上述物品放入透明證物膠袋,寫上姓名字條放入袋中、封口,請被捕人在記事冊上簽名,之後離開,返回新界南警察總部。該記事冊副本已列作證物呈堂。
🔸D1法律代表盤問
除了當日所用過的記事冊外,證人再沒有就同一事件做記錄。就這案件也沒有在任何場合作供。證人在記事冊上只記下「粉色」,但今日作供稱是粉紅色。其記事冊也只寫下檢取與案有關證物(包括上述iPhone)。證人沒有留意、也不記得D1的一些個人財物是否沒有被取走。
🎥P43
當D1在擔架上被移送離開THA時,背囊上有不少個人物品,證人同意背囊裡有不少與案件無關的其他物品,但證人對該些物品已沒有記憶。
🔹控方覆問
證人檢取該8項證物後都是由證人自己保管着;證人沒有印象背囊內有幾多件與案無關的物品。
-證人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今日傳召的所有證人都已處理完畢,明天繼續D1相關案情
[1104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日0915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1/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______
⏺傳召PW31(表列) 女警員51482 藍嘉儀(音)
現駐守秀茂坪警區
🔹控方主問
案發時證人駐守黃大仙警區,接指示於下午1315到瑪嘉烈醫院A6病房9號床接替警員14606看守被捕人(本案D1)任務。D1身穿病人衣服,袋及個人衣服在病床邊,證人從警員14606手上接收一個手機及眼鏡,之後就看守着D1到晚上2000時。
當時證人與警員27642一同看守,期間偵緝警員58752及47580於1640時到病房檢取走衣物、背囊、手機,證人本人沒有接觸,也沒有人干擾過這些物品。眼鏡最後就交回D1手中。
🔸D1法律代表盤問
證人與27642有機會交替去洗手間,證人同意如果她暫時不在的話,27642有沒有干擾證物她便不知道了。她也不清楚D1的其他物品內容。
-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證人 警員蔣子健(音)
現駐守東九龍警區,案發時駐守西九龍警區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證人1315時與女警員共同在瑪嘉烈醫院看守D1,當時D1穿病人服,身旁有白色袋與黑色背囊在病床旁櫃側;一部iPhone 手機及粉紅色眼鏡盒。至1640時有警員到病房檢取手機及白色袋及背囊內物品。證人於2000時離開,期間沒有干擾該些物品
🔸D1法律代表盤問
證人與女警員是輪流交替去廁所。
🔹控方覆問
證人有留意著取走證物的整個過程。
-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PW33(表列) 偵緝警員58752 李振邦(音)
現駐守葵青反黑組,案發時駐守新界南重案組
🔹控方主問
證人於2019年11月19日約1150時到瑪嘉烈醫院,負責檢取3名被捕人證物,其中一人是本案D1。1635時他與同隊2位同事到達6A病房9號床,確認身份後,見有一個背囊及一個袋口打結的膠袋同置於一處,在D1旁邊;他打開膠袋後問D1是否屬於她的,有黑色上衣、白色鞋,黑色背包內有黑色索帶、未開封的灰色口罩,共7件物品;另外女警員交給他一部手機,共8件。
證人將上述物品放入透明證物膠袋,寫上姓名字條放入袋中、封口,請被捕人在記事冊上簽名,之後離開,返回新界南警察總部。該記事冊副本已列作證物呈堂。
🔸D1法律代表盤問
除了當日所用過的記事冊外,證人再沒有就同一事件做記錄。就這案件也沒有在任何場合作供。證人在記事冊上只記下「粉色」,但今日作供稱是粉紅色。其記事冊也只寫下檢取與案有關證物(包括上述iPhone)。證人沒有留意、也不記得D1的一些個人財物是否沒有被取走。
🎥P43
當D1在擔架上被移送離開THA時,背囊上有不少個人物品,證人同意背囊裡有不少與案件無關的其他物品,但證人對該些物品已沒有記憶。
🔹控方覆問
證人檢取該8項證物後都是由證人自己保管着;證人沒有印象背囊內有幾多件與案無關的物品。
-證人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今日傳召的所有證人都已處理完畢,明天繼續D1相關案情
[1104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日0915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